一、世界上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比较与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杨伟东[1](2021)在《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文中提出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一条可行路径是,对一般行政法进行实质法典化,对部门行政法根据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实质法典化或形式法典化,形成"1+S+F"的行政法法典化框架。基本行政法典在这一框架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它不是行政法通则、行政法总则、行政程序法典或一般行政法的汇编,而是涵盖一般行政法主要内容、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为一体,能体现我国行政法治水准、能为世界贡献法典化之"中国方案"的实质性法典。基本行政法典的体系构建应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主线,形成包括总则编、行政组织编、行政活动编、行政程序与信息公开编、行政监督编、行政救济编的整体架构。
段厚省[2](2020)在《跨国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文中认为借助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并在司法为民理念的引导下,我国远程审判的探索与实践正在加速发展。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社会经济文化交往的频繁,远程审判的探索不可避免地会延伸到涉外民事诉讼领域,形成跨国远程审判的样态。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领域,跨越国界的远程审判必然要接受外国法的检视,而且只有获得外国法的承认,远程审判中的诉讼行为才能在域外发生效力。要获得外国法的承认,就必须证明远程审判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程序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包括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前者指远程审判之合程序法性,后者指远程审判之合程序法的目的性。目前来看,在简易程序案件、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及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公司法解释"所涵盖的案件中,远程审判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符合形式正当性的要求;而在其他的法院和其他的案件中,远程审判尚缺形式正当性,需要提供实质正当性上的依据。从实质正当性上来看,跨国远程审判在程序进行上更加便捷高效,对当事人诉权保障更加充分,尤其是对程序参与者之间言语交往的促进,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不低于传统审判方式所具备的实质正当性,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应当在域外获得承认。
王万华[3](2021)在《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的程序主义进路选择》文中提出以是否对行政法体系进行完全法典化为标准,行政法法典编纂进路可分为两种:完全法典化进路与程序主义进路。受20世纪以来行政法出现程序化和主观化发展趋势的影响,域外行政法法典编纂普遍采程序主义进路。程序主义进路强调回应行政法治实践需求,以行政活动遵循的一般性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为法典的核心内容,对行政组织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救济法,仅部分实现法典化。法典名称是否采用行政程序法,并非这一进路的标志。基于以下因素考量,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宜采程序主义进路:更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这一法典编纂的根本目的、具备更充分的单行法基础、可增强行政法法典的体系性及突显行政法治基本精神、更有利于克服现代法典编纂面临的"常与变"困境。
姜明安[4](2021)在《关于编纂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构想》文中指出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制,编纂行政程序法典,是"为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善治良政的需要。我国现已制定了大量的涉及行政程序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编纂行政程序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和颁布,为编纂行政程序法典提供了宝贵经验。我国编纂行政程序法典,其内容应覆盖所有行政部门和所有行政领域。凡是属于行政行为程序性质的共性规范,均应纳入编纂的范围。但对与调整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行为程序无直接关系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公务员法规范、监察法规范和行政诉讼法规范等不宜纳入。
李佳佳[5](2021)在《证券行政和解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李国星[6](2021)在《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程序规制研究》文中指出
陈玲珺[7](2021)在《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新《证券法》颁布对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作出了突破和创新。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双轨并行是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突出特点。为回应证券市场群体性纠纷治理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司法解释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内容。如何保障补救与威慑双重功能的发挥,如何完善程序设计以协调处理双轨制下两类诉讼代表人的适用,如何充分保障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是制度改革与探索期无可回避的问题。过往的研究对民事诉讼法搁置一旁的代表人诉讼权限与地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适用率低下以及解纷效率不尽人意等现实问题作出批判,指出种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功能局限性。现行立法解决了上述问题中的一二,但也产生了新的制度障碍,如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双轨制适用失调等等。明确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助于分析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一章考察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史。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在群体诉讼模式中自成一派,不同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以及诉讼代理制度。该制度增设特别诉讼代表人类型,与普通诉讼代表人组成双轨制代表人诉讼结构。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下诉讼代表人新的时代内涵。对特别诉讼代表人的理解需从主体资格、权利来源以及权限上重新把握。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启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彰显制度的威慑功能,也是提高审理效率的途径之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形成路径各有不同,两种价值均受到制度行为主体、程序设计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第二章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定进行规范分析,结合以往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例预估制度建设可能面临的障碍。第一,选任阶段受到传统诉讼观念和制度建设经验不足的影响,无法保障代表人的公正性。第二,程序缺少诉讼代表人行为规范,突出表现为选案权不明、知情权保障不充分、监督渠道有限三大问题。第三,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影响诉讼期间代表人履职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第四,程序统合失调,对于退出机制、撤诉程序、裁决效力可能导致的风险防范不足,削弱制度的解纷效果。第三章剖析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制度为了弥补传统代表人诉讼的代理困境而过度追求诉讼效率,反映出效率价值畸重而公正价值缺位的价值失衡现象。制度对公正价值保障不足,外化为程序设计对代表人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弱化,这种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程序主体分明、责任自负的良性秩序,因而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对制度构建具有必要性。行为主体作为沟通制度与价值的媒介,是化解价值冲突实现价值平衡的核心。结构二重性理论为平衡价值提供了可行思路,兼顾监督与激励两种手段可以优化程序主体责任制,明确法官职权,敦促程序有效推进和代表人公正履职。第四章基于监督与激励并存的平衡思路,对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代表人选任程序上,完善普通诉讼代表人与特别诉讼代表人的转化规则,明确代表人的选定规则、地位与合格条件;在监督程序上,明确选案标准、规范公告与通知程序、保障被代表人异议权;在更换程序上,划分自愿退出和撤销资格两种情形下的代表人更换规则;在程序衔接上,推动代表人诉讼与和解调解、示范诉讼、先行赔付制度的对接。
周雯[8](2021)在《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相较于以侵害原理为核心的成人刑事司法,少年司法由于少年所富有的可塑性故以保护原理作为运行根基,但尽管如此,少年司法也并未完全放弃侵害原理,而在如何均衡二者关系上则体现了各国(地区)少年司法制度之不同。以此视角,本文从少年司法的基础理论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少年司法模式的各种分类,认为将少年司法模式划分为少年审判模式、少年保护程序模式与福利综合模式三类更具合理性。接着对分属于三模式不同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重点比较分析各模式的特点,三模式相互间的异同点和优缺点,并基于我国实际得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为适合我国的结论。最后在立足我国少年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解析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四点主要启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科学主义原则、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以及实行个别化处遇原则。具体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对少年司法作了基本的概述,对作为少年司法理论基础的国家亲权理论、儿童福利理论、教育刑司法理念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化进行了一般性的梳理。第二章是将美国前期(70年代之前)、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纳入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这一司法模式之中,简要阐述了保护程序模式的含义、特点,并通过分析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归纳出这一模式下的各国(地区)制度的共通性。第三章对少年审判模式的含义、特点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将德国、法国、英格兰及威尔士与美国后期(70年代之后)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归入此一模式之中。在对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进行依次分析之后,总结出了将四个国家归于此一模式的相同点。第四章中少年福利综合模式例举了瑞典与芬兰这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对福利模式的含义进行了简要阐述之后,对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两个国家浓厚的福利色彩进行了着重分析。第五章通过对上述少年司法三模式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模式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基础上,得出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适合我国借鉴的结论,最后就从归属于保护模式之国家的少年司法中得出的启示作了论述。
张伟英[9](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重大顶层设计共同勾勒出了中国发展的主要背景图。家庭权利问题是每个顶层设计中不可无视的风景,因而成为观看这幅背景图的一个绝佳视角。尤其是,中国要迈向法治理想,同样需要善待家庭及其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无论时代演进几何、生活格局变迁到哪,家庭都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存在着忽视家庭的价值倾向,该倾向具体体现在:重婚姻、轻家庭;重家庭成员权利、而轻家庭整体权利。这与实践中家庭是社会重要主体的地位不相符。为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主体作用,需要对其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关注。统观全文,不论家庭权利理论研究本身还是对中国家庭权利实践的省思,马克思主义家庭观都是一个考量标尺。尽管不能完全量出我国家庭权利实践的对错,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本身对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权利现状、判断是否存在问题、省思原因何在以及寻找最佳解决方案等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不仅如此,习近平总书记的民族文化论断、主体性论述等也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综合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学科交叉研究法等展开全文。基于此,本文安排了如下内容:第一部分为家庭权利的基础理论。以对家庭及家庭权利等核心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分析家庭权利的诸要素,梳理出家庭权利的内容。初步认识家庭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其既有权利主体又有义务主体,前者包括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后者主要指国家。内容更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权利包”,一个由家庭组建权、家庭生存权、家庭健康权、家庭和谐权和家庭发展权等几大类组成的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内涵丰富、种类繁多,具体权利名称几乎无法穷尽。以至于在研究过程中只能择其代表性权利内容作为本文的着笔点。第二部分为家庭权利的正当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观、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家庭观等奠定了坚如磐石的理论根基;中华优秀传统家文化中平等、关爱、和睦的道德价值及其人文精神铺就了家庭权利的道德路基;实践中,法治理念发展后家庭主体意识的苏醒、家庭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要论述后,党中央采取一系列建设家庭的举措使得家庭地位提高所迸发出的权利需求等都使得家庭权利的正当性显而易见。第三部分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及省思。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确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标马克思主义家庭观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立法理念上忽视家庭价值,过分倚重个人价值;立法上家庭民事主体地位欠缺、法律保护范围较窄、中华传统家文化缺失、家事司法改革立法依据阙如;司法上尚未做足对家事纠纷特殊性了解的准备等等,都是制约家庭权利保障的瓶颈所在。省思背后的原因发现:家庭边缘化、反家庭运动带来的家庭革命影响,市场工具理性越界进入家庭致使家庭价值弱化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法律移植从一开始就是要抛弃中国家传统、其过程是要输入域外家庭价值观等法律机械移植的后果,最终使中国家庭价值之大厦彻底崩塌,才是导致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现状不理想的罪魁祸首。第四部分为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原则。首先,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坚持主体性。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对象是离不开家和家规则的中式家庭的人,这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组成,保障家庭权利不能不正视自己的民族传统文化。我们要将传统的家及家事法中最具中国人智慧的部分发扬光大。这样的思考对法治中国走向都有着深远的法哲学意义。其次,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要进行必要限制。不管是对普通人群还是对像服刑人员、军人及其配偶等特殊人群而言都有限制的必要。但限制要有充分理由,限度也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因而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人格尊严权不得限制原则。第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正确对待西方法治文明和西方法治经验。坚持主体性,仍要积极吸纳西方先进家庭权利保障制度、经验为我国所用。但移植法律制度时要做到自主移植,并将移植来的制度进行本土化调试、改造,进而适合我国国情并突显我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民族特色。第五部分为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家庭整体法律价值的回归、成员权利法律意义的分别观照两方面重塑家事立法理念;从家庭民事主体资格及时确认、家庭新兴权利适时入法、家庭特殊性权利充分关注、家事审判配套立法尽快跟上等方面完善我国家事法律;从更新家事审判思维理念、提高家事案件柔性审理术等方面深入推进我国家事司法审判改革。家庭权利是最有温度的权利。在法治社会权利话语盛行、传统文化复归的时代,我们鼓励家庭权利,但更重视家庭责任和义务。因而,一方面,建议立法回应社会需要,将新兴和反映家庭特殊性的家庭权利及时入法。在家庭入口处,秉持开放态度。另一方面,主张家庭权利要与责任相配,与付出、关爱、利他相连。在家庭出口处要适当限缩。这样,让家庭保留传统精华的同时,又不失为一个现代化主体。这不仅是家庭幸福的需要,也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建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综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问题上迟疑着、迷思着。当民意表示出不满或不接受,当国家和社会意识到不合适时,无疑需要摆脱这些迟疑和迷思,接纳更真实的家庭权利,并且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家庭权利的未来。只有这样理性思考如何善待家庭权利,中国才有希望实现法治理想。
周笑梅[10](2021)在《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文中指出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表征。自国家启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以来,新型智库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智库的政策咨询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与现阶段国家的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仍明显不相称。制约智库发展的突出困境在于:在新型智库最重要的关系中,智库与政府双向维度同时存在深层体制改革的阻滞,且彼此复杂纠缠。一方面,这种制约呈现为相应的国家制度供给不足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滞后,另一方面,新型智库在对自我重塑的能动把握上也存在观念滞后、行动迟滞、内部机制创新不足。内外部因素的复杂交错,致使新型智库依然受制于传统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难以支持智库转型所需要的决策研究范式及运营模式的现代跃迁,因而也难以全面达成自身应有的职责担当,在整体上呈现深层结构性矛盾。如果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单纯指向智库内部机制,或单纯指向政府制度供给,都难以有效解释问题的深层归因和回应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背景中,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与认知新型智库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从中探寻其发展的深层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而系统探索对其发展优化更具应用价值的实践对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关系到由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等因素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当前在国内国际复杂局势中,同时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而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对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及运行模式深刻复杂的改变与形塑,则使这种机遇与挑战空前放大,进而使智库对国家及政府决策能力的重大影响进一步突显,作为决策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型智库的良性发展成为意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国家治理总体架构下,存在三个对新型智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维度:国家的制度供给、智库的内部治理、智库的外部关系。这三个维度既决定着智库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空间,同时也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与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依据国家治理、参与式治理、网络化治理、决策过程参与等理论,基于“国家制度供给-智库内部治理-智库外部关系”的研究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智库发展经验较为系统的考察,以31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分别在三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以剖析新型智库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形成对新型智库发展状况及问题判断时,本文做了一定数量国内外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特别是以31个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详细开展了相关研究。结合学术文献研读及理论资源支撑,基于以上综合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新型智库发展优化对策:第一,在政府维度,加大力度扭转突出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新型智库发展的制度供给和赋权。新型智库发展制度供给体系应包括:决策过程参与保障制度、机构主体重塑保障制度、智库市场化运行保障制度、智库现代传播保障机制等内容。第二,在智库内部治理维度,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在清晰战略目标定位前提下,对智库的研究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等进行系统创新。第三,在智库外部关系维度,围绕新型智库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外部关系,以激活主体能量与活力为前提,建构政府主导、智库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化治理合作伙伴关系。在三个基本维度分别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整体性政策建议:优化国家对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布局,持续培育现代政治文明;在秉持稳步渐进改革原则的同时,加快提升新型智库发展相关立法层次,以强大的国家立法保障并规范新型智库发展;合理布局新型智库发展体系,以建立和形成有效保障各类智库均衡而充满活力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维护不同类型智库共同构成的整体国家知识资源及决策智慧宝库;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动新型智库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整体升级,制定并实施涵盖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的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管理及数据库网络,为建立国家智慧决策模式做足准备,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世界上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比较与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界上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比较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可行路径 |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主要障碍 |
(二)法典与法典化的两种类型 |
(三)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 |
(四)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 |
二、基本行政法典的定位 |
(一)涵盖一般行政法主要内容的法典 |
1.一般行政法法典化策略并不等同于法典化目标 |
2.行政法通则无法满足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现实需求 |
3.一步到位编纂基本行政法典的必要性 |
(二)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为一体的法典 |
(三)体现我国行政法治水准的实质性法典 |
三、基本行政法典的体系和结构 |
(一)体系结构的确立标准 |
(二)体系主线 |
1.行政权规范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
2.域外实践 |
3.可行的方案 |
(三)基本结构 |
结 语 |
(3)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的程序主义进路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框架 |
二、域外行政法法典的编纂进路分析 |
(一)域外行政法法典的基本情况(6) |
(二)域外行政法法典内容的构成特点 |
(三)域外行政法法典遵循的编纂进路:程序主义进路 |
三、域外行政法法典编纂采程序主义进路的原因分析 |
(一)现实因素:20世纪以来行政法的程序化和主观化发展趋势不断增强 |
(二)理论因素:学界对行政程序内涵的认知日益具有开放性 |
(三)制度因素: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 |
(四)技术因素:程序主义进路具有更大的立法技术优势 |
四、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宜采程序主义进路的理据 |
(一)更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这一法典编纂的根本目的 |
(二)程序主义进路具备更充分的单行法基础 |
1. 统一单行法已形成规范各类行政活动的完整法规范体系 |
2. 其他构成部分完全法典化的条件不充分 |
(三)可增强行政法法典的体系性及突显行政法治基本精神 |
(四)有利于克服现代法典编纂面临的“常与变”困境 |
五、程序主义进路下我国行政法法典的初步设想 |
(一)法典名称:《行政基本法典》 |
(二)法典的内容定位:以规范行政活动为中心 |
1. 关于法典规范的行政行为。 |
2. 关于法典规范的非行政行为类行政活动。 |
(三)法典的体例安排:采总则—分编体例 |
结语 |
(7)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历史追溯 |
一、性质演化:中国式集团诉讼 |
二、主体沿革:新型诉讼代表人 |
三、功能嬗变:兼顾补救与威慑 |
第二节 制度现状 |
一、启动程序 |
二、权利登记 |
三、行为主体 |
第三节 价值内涵 |
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形成路径 |
二、影响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因素 |
第二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 |
第一节 代表人选任危机 |
一、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混同 |
二、普通诉讼代表人票选缺陷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角色模糊 |
第二节 代表人行权失范 |
一、特别诉讼代表人选案权限不明 |
二、被代表人知情权保障不够充分 |
三、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渠道有限 |
第三节 代表人更换缺陷 |
一、普通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 |
二、特别诉讼代表人上诉动力不足 |
第四节 程序统合失调 |
一、退出机制无法满足程序主体性 |
二、撤诉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平等 |
三、裁决效力不明易导致类案失衡 |
第三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失衡 |
一、效率价值畸重 |
二、公正价值缺位 |
第二节 价值平衡 |
一、价值平衡的既有思路 |
二、结构二重性的方法论价值 |
三、兼顾监督与激励的原则 |
第四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代表人选任程序 |
一、代表人的地位界定 |
二、代表人合格与推选 |
三、诉讼代表人的转化 |
第二节 强化对代表人的监督 |
一、代表人选案标准 |
二、公告与通知程序 |
三、被代表人异议权 |
第三节 明确代表人更换程序 |
一、撤销代表人资格的更换程序 |
二、自愿退出诉讼的代表人更换 |
第四节 推动代表人诉讼程序衔接 |
一、明确撤诉程序 |
二、对接示范诉讼 |
三、规范先行赔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流程图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少年司法概观 |
(一)少年司法的由来 |
(二)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
(三)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性 |
二、少年保护程序模式 |
(一)美国前期(70 年代之前)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 |
(五)小结 |
三、少年审判模式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英格兰及威尔士 |
(四)美国后期(70 年代之后) |
(五)小结 |
四、少年福利综合模式 |
(一)瑞典 |
(二)芬兰 |
(三)小结 |
五、比较与启示 |
(一)三种模式间的比较 |
(二)我国少年司法现状 |
(三)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之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家庭权利的基础理论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一)家庭 |
(二)家庭权利 |
二、家庭权利的构成要素 |
(一)家庭权利的主体 |
(二)家庭权利的客体 |
(三)家庭权利的内容 |
第二章 家庭权利的正当性 |
一、理论支撑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观 |
(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家庭观 |
二、道德基础 |
(一)道德价值 |
(二)家之人文底蕴 |
三、实践需求 |
(一)法治理念发展后权利意识的觉醒 |
(二)家庭地位提高后权利需求的增加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及省思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 |
(一)立法理念的变化及其特点 |
(二)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其特点 |
(三)司法审判的改革及其特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理念忽视家庭价值 |
(二)立法不健全 |
(三)司法改革配套不齐全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问题的省思 |
(一)家庭革命的影响 |
(二)工具理性的入侵 |
(三)法律移植的后果 |
第四章 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原则 |
一、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坚持主体性 |
(一)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对象是中式家庭的人 |
(二)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不是复原专制家庭 |
(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法哲学思考 |
二、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进行必要限制 |
(一)家庭权利限制的必要性 |
(二)家庭权利限制的面向 |
(三)家庭权利限制的原则 |
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正确对待西方法治文明成果 |
(一)积极吸纳西方先进法治文明成果 |
(二)自主移植西方家庭权利法律制度 |
(三)突出表现中国家庭权利民族特色 |
第五章 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 |
一、家庭权利立法理念的重塑 |
(一)家庭整体法律价值的回归 |
(二)成员权利法律意义的分别观照 |
二、家庭权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家庭民事主体资格及时确认 |
(二)家庭新兴权利适时入法 |
(三)家庭特殊性权利分别关注 |
(四)家事审判配套立法尽快跟上 |
三、家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 |
(一)更新家事审判思维理念 |
(二)提高家事案件柔性审理术 |
结语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研究法与网络调研法 |
(二)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有待改善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智库与新型智库 |
(二)社科院与地方社科院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公共政策理论 |
(三)制度供给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新型智库发展的实践逻辑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 |
(二)新型智库发展的战略目标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 |
(一)三个基本维度的内在关系 |
(二)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关系 |
(三)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系 |
第三章 新型智库发展成效、困境及归因:地方社科院案例研究 |
一、案例选择的典型意义 |
(一)五种主要智库类型比较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特殊性与代表性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历史演进 |
(一)地方社科院智库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9年)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稳步探索阶段(1980-1999年) |
(三)地方社科院智库快速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基本成效 |
(一)地方社学院新型智库决策影响力提升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传播影响力提升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社会影响力提升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深层困境 |
(一)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身份困境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政困境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金困境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人才困境 |
五、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制度供给维度的制约 |
(二)内部治理维度的制约 |
(三)外部关系维度的制约 |
第四章 智库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镜鉴 |
一、国外智库发展经验 |
(一)国外智库的国家制度供给 |
(二)国外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国外智库的外部关系建构 |
二、国内智库发展经验(地方社科院以外的案例研究) |
(一)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中的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二)国经中心——理事会模式的智库内部治理探索 |
(三)人大国发院——跨学科研究中的智库组织结构创新 |
第五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体系 |
(一)政治环境根本支撑 |
(二)决策参与保障制度 |
(三)机构体制改革制度 |
(四)市场运行保障制度 |
(五)舆论引导保障机制 |
二、加强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 |
(一)优化国家总体战略布局 |
(二)健全决策参与制度保障 |
(三)加强机构重塑制度保障 |
(四)强化市场运行制度保障 |
(五)提升舆论引导机制保障 |
第六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一、探索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 |
(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家相关政策 |
(二)国外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脉络溯源 |
(三)国内事业单位相关改革基本经验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智库适应性探讨 |
(五)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策 |
二、创新新型智库内部治理机制 |
(一)新型智库战略目标清晰定位 |
(二)新型智库决策研究机制优化 |
(三)新型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四)新型智库知识管理机制拓新 |
(五)新型智库现代运营机制强化 |
第七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一、新型智库与政府的关系 |
(一)共同培育智库与政府协同研究机制 |
(二)共同营造智库与政府沟通交流平台 |
(三)共同打造智库与政府人员互动通道 |
二、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关系 |
(一)积极支撑新闻媒体深度政策宣传 |
(二)紧密结合网络媒体推动品牌传播 |
(三)完善自身媒体建设拓展潜在关系 |
三、新型智库与公众的关系 |
(一)以公众为智库营养源泉 |
(二)恰当参与公共舆论引导 |
(三)成为政府与公众的纽带 |
四、新型智库与同行的关系 |
(一)拓展国内同行合作关系 |
(二)拓展国际同行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世界上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比较与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J]. 杨伟东. 法学研究, 2021(06)
- [2]跨国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J]. 段厚省. 司法智库, 2020(02)
- [3]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的程序主义进路选择[J]. 王万华. 中国法学, 2021(04)
- [4]关于编纂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构想[J]. 姜明安. 广东社会科学, 2021(04)
- [5]证券行政和解法律制度研究[D]. 李佳佳. 辽宁大学, 2021
- [6]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程序规制研究[D]. 李国星.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7]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D]. 陈玲珺.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D]. 周雯.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 张伟英. 河北师范大学, 2021
- [10]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D]. 周笑梅. 吉林大学, 2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