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也讲义、让、信(论文文献综述)
丁伟[1](2015)在《近代民营出版机构的英语函授教育(1915-1946)》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近代社会变革、中西文化教育交流的时代背景前提条件下,商务印书馆于1915年3月正式创建商务印书馆函授学社,首先开办英文一科,这是国人自办的第一家专门函授学校,它不仅正式拉开了中国近代函授教育的序幕,亦成为中国近代英语函授教育的嚆矢。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开明函授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在上海一地及全国范围之内,始终保持着遥遥领先的地位。在长达数十年的函授教育办学生涯中,这三所函授学校取得了显着的办学效果和社会效益,在中国函授教育史、中国早期远程教育史上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上述三所私立专门函授学校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和社会民众的实际需求,先后开设了特色鲜明、办学优势突出的不同门类专业,均取得了显着的办学成绩。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开明书店函授学校开设的所有专业中,其英文科创办时间较早、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持续时间较长、毕业学员人数较多、办学声誉较为显着,因此这三所函授学校英文科的办学成就相当突出,格外引人瞩目。商务印书馆最早从欧美引进的这种不受地域限制、打破时空藩篱的新型开放式教育体制显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和辐射力。从1915年至1946年期间,近代民营出版机构为民国社会工、商、学、政界等各个领域培养了多达6万多人的具有由"普通英语语言+一般社会用途英语+商业用途英语"知识、技能构成的多元化复合型外语专业人才。据统计,商务、中华、开明函授学校的英文科学员广泛分布在全国22个省及5个院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函授学员遍布中国各地的众多行业领域,他们凭借自己所具备的英语语言优势,为推动中国近代化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仅仅从在读学员人数和学员分布情况的角度来衡量,商务、中华、开明函授学校英文科的办学成就已经相当突出了。更为可贵的是,商务、中华、开明将起源、发轫于欧美国家的这种新型开放式教育体制——函授教育引入到中国的英语教育领域之际,都没有简单地完全照搬欧美的以高等职业教育为显着特征的学历函授教育体制。在近代中国变革、转型的时代背景下,综合考察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民众的实际需求,而是对此进行了合理的扬弃和本土化的创新。商务、中华、开明函授学校英文科始终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存的双轨教学体制,以中等教育为主体、兼顾高等教育,彰显普通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动态性地设置课程体系,努力做到办学体制、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多元化,以期更好的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如果将商务、中华、开明函授学校英文科的办学历史轨迹连成一体,可以发现,后者与前者相比,既有借鉴与传承,又有超越与创新,其英语函授教育体制呈现出了更加灵活多变、更加富有弹性、更加具有本土色彩的显着特点。这三大民营出版重镇互为映衬、相得益彰、交相辉映,共同在中国近代英语函授教育史上演绎了光彩夺目的篇章,有力促进了英语函授教育在近代中国科学化和本土化的发展进程。晚清以降,中国传统教育的变革所体现出来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实用性、民主性、科学性和开放性,这也是教育近代化的基本内涵。函授教育在近代中国诞生,并取得一定的发展,这一重大教育事件本身就是中国教育由传统到现代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它有效缓解了有限的学校教育资源与社会民众的实际需求之间的供需矛盾,为广大中下层社会民众开辟了另外一条接受系统的学历教育、提升文化素质的校外新途径。毫无疑问,仅仅从英语函授教育自身发展的层面而言,商务、中华、开明函授学校所从事的这种迥别于传统教育体制的开放式英语远程教育事业,在中国教育近代化的发展历程中,就已经起到了重要推手的作用。在民国初期,这种最先由商务印书馆引入到中国英语教育领域的函授教育制度并没有被各级政府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所认可和接受。此后,在近代民营出版机构所从事的英语函授教育实践活动的影响、示范和推动下,上海市教育局在1931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在1943年7月分别颁布、实施了专门针对函授学校的管理法规。至此,这种最先由商务印书馆引入到中国英语教育领域的函授教育制度,经过25年的曲折发展,终于在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系统之内,占有了一席之地,最终进入了民国各省市的公立师范院校,与普通学校并行同时发展,得以被大力推广和普及。可以这么说,函授教育制度在民国社会能够得以发展和普及,民营出版机构从事的英语函授教育实践活动对此功不可没。民营出版机构充分凭借其自身拥有的高素质人才智力资源和丰富的纸质媒介资源,开办了长达数十年的英语函授教育实践活动,不仅大力推进了中国教育近代化的发展历程,而且在经营出版事业的若干层面上也有效推动了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商务、中华、开明函授学校不仅为数以万计的在职人员提供极有针对性的英语函授教育,有效提升了社会各界职业人士的英语素质,加快西学在华传播的历程;而且还为社会各界培养、输入了一大批高素质的复合型外语人才,有力促进了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民国社会的变革与转型。近代民营出版机构长期开办英语函授教育,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其中蕴含着某种教育规律,这些教育规律对当今的高等外语函授教育、函授教育及成人教育事业都有着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不仅如此,通过办理英语函授教育,进而推动自身出版事业的发展,这对当今的出版文化事业也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李栅栅[2](2019)在《吕留良的遗民认同及其理学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吕留良是明清之际着名的理学大家,学术专崇朱熹,与张履祥、陆陇其等人一起为清初朱子学的复兴作出了重要贡献。受明末清初理学内部心学式微、理学复兴的趋势以及务实学风的影响,吕氏的理学思想具有强烈的救世济时倾向。他的理学思想在充分尊重朱熹原义的基础之上,结合明清鼎革的时代背景,提出了深契时代病症、承载经世致用精神的新朱子学思想,是程朱理学在清初展开的一次理论的飞跃。明亡之史实客观上造就了一批坚守气节、不仕清廷的明遗群体,自中年弃诸生之后,吕留良的遗民意识便彻底觉醒。此后的治学道路上,吕氏始终严守遗民矩蠖,并将自己的切身体验融入到理学义理的阐发中去,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大精神的朱子学思想。个体层面上,吕氏强调学者首先应当严把出处、辞受的志节关口,然后方可谈学问文章;社会层面上,吕氏严于义利之辨,针对流行于明清之际义利相融的新义利观提出了激烈的辩驳:民族层面上,吕氏高举夷夏之别的大旗,面对以清代明的政治巨变,以及清政府高压的民族政策,仍毫无惧色地呐喊民族大义大于君臣之伦的气节之歌。这些义理阐释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为吕氏坚守尊朱辟三的学术尊尚、复兴发扬程朱理学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保障。更为可敬的是,吕氏不顾世人的误解和鄙夷,坚信时文可以明道,通过时文评选的方式,向当时的学子群体灌输春秋大义、贵义贱利、严守出处等朱子学新思想,扭转了明末以来以程朱理学为加官进爵之工具、只知良知现成不识圣学真谛的空疏学风,为清初朱子学的复兴铺平了道路,是明清之际朱三调和派大行其道之下的一支孤独且顽强的力量。总之,对于清初遗老而言,反思明亡与传承圣学是一体两面、牢不可分的整体,这是时代赋予这群遗民知识分子的历史使命。吕留良也不例外,要想准确把握吕氏朱子学思想的内涵和意义,易代所造就的明遗身份以及明末清初程朱理学的复兴是两个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因素,他的遗民意识与尊朱立场成就了他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及经世务实精神的理学思想体系,也为当前古典学术如何与现代社会实现恰当地融合接轨树立了典范。
储陈城[3](2016)在《出罪机制规范论 ——以我国刑事判决实证分析为基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无罪判决率受不合理的考评机制的影响,形成畸形的低无罪判决率,这并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对于极低的无罪判决率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刑事程序法领域,还应当拓展到刑事实体法领域,分析相关出罪机制的解释问题。从规范的角度而言,所谓出罪机制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满足刑法中的某些规定,因而使得被告人被排除出犯罪的处罚范围的一系列的规范性规定。通过对我国相关刑法法规的梳理,我国刑法中的出罪机制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13条但书的指导之下,涵盖无罪过事件、违法阻却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作为出罪的指导性原则的罪刑法定和但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适用上的困境,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积极罪刑法定是阻碍其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实现的根本障碍,亟需予以消解。而具有极强出罪功能的但书条款近来有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否定的趋势,在积极入罪的大背景之下,保障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具有必要性。在这两大原则的指导下,需要细化三阶层构成体系里各阶层中出罪机制的适用标准,以保证出罪功能的顺利实现。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无罪过事件是极为重要的出罪机制,无罪过事件的适用要先进行因果关系判断,再进行主观过错判断,进而达到无罪过事件判断的层次性。在违法性判断阶段,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最为核心的两个出罪事由。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判断中,应当避免事后判断,而应细致考量案件发生时,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状态,防止事后判断导致将适用标准不当地苛刻化。在有责性判断阶段,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往往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需要借助刑事程序法。应当赋予被告人一方更多的平等地位,规范相关的鉴定依据。出罪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极具实践意义的课题,然而规范地研究出罪机制又很有挑战性,如何让本研究既具有体系性,又具有实践性是一个难点。并且出罪机制问题的研究既要落实于刑法规范又要超越刑法规范,这是本课题研究后续要做的重要课题。
汤莹[4](2020)在《破坏与建设 ——顾颉刚古史学的双重面相》文中研究表明近代以来,中国古史学发生了一次结构性转型。这次结构性转型是从打破传统传统古史学的主体结构开始的,此后则逐渐由破坏转向重建。而在这一结构性转型的历程中,顾颉刚主要致力于古史传说的探索、古书真伪的考辨以及古代民族与古代疆域的探讨,不仅率先打破了传统古史学的主体结构,还在此基础上初步重建了近代古史学体系。但长期以来,学术界一般认为顾颉刚的古史学偏重于破坏,而建设不足;而且对其是如何破坏的,所知不详。正是有本于这一认识,本文首先从古史传说研究、古书考辨、古代民族研究以及古代疆域研究等四个方面建构了一个“四位一体”的顾颉刚古史学体系,然后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学术史研究方法,对其古史学的这一双重面相进行了实证性的专题分析与考察,进而以这一具体而微的研究对象,窥视中国古史学向近代转型的复杂面相。古史传说研究是顾颉刚古史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古史层累说”是其最主要的古史研究成果。探本追源,顾颉刚之所以能够提出这一革命性学说,不仅在于继承了欧阳修、刘恕、崔述、梁玉绳等本土学者的“疑古”研究成果,还在于其汲取了沙畹、夏德等域外汉学家的“疑古”资源。因此,这一集“疑古”之大成的学说问世之后,便彻底颠覆了“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的传统上古史系统。不过,这里必须强调的是,顾颉刚在打破这一传统上古史体系之后,并未停滞不前,而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逐渐转向真实上古史的重建。尤其到了抗战全面爆发之后的1938年,顾颉刚讲学云南大学,在之前讲义的基础上编纂了一部《中国上古史讲义》。而该书则以民俗学的眼光,运用“以周秦归周秦”的科学方法,初步重建了真实的中国上古史。此外,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顾颉刚在重建真实上古史之时,并非如部分学者认为的,其已经放弃之前的“疑古”立场,而是依旧不承认“夏王朝的存在”,而且还继续以“古史层累说”对传统上古史进行了考察。由此而言,在中国古史研究上,顾颉刚不仅彻底颠覆了传统的上古史体系,还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了真实的上古史体系。古书考辨是顾颉刚从事古史研究的基础,也是其古史学体系的另一核心组成部分。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顾颉刚正是因认识到《尧典》晚出以及该文中的古史事实与《诗经》中的古史观念相冲突,才初步建构了“古史层累说”。此后,为了进一步弄清楚古史真相,其继续对《尧典》的成文年代进行考辨,进而提出了“今本《尧典》成于汉武帝时”之说。而顾颉刚之所以能够提出这一“疑古”学说,不仅在于其受到了晁说之、王柏、康有为、梁启超、胡适、钱玄同等人关于《尧典》看法的启发,更在于其以“史料审定之法”对《尧典》进行了详细的考辨。当然,直到当下,此说尚不能盖棺定论,甚至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此法无疑为后之学者继续考辨具体的《尧典》乃至其他古书真伪及其年代开了无数法门。问题尚不止如此。顾颉刚在考辨“伪书”之后,并非如一般人认为的,主张将之弃而不用,甚至将之销毁,而是建设性地提出了“伪书移置说”,即将“伪书”置于“作伪的时代”,使之成为了解“作伪的时代”的“真书”,从而实现了“伪书”价值的重新估定。而顾颉刚之所以能够提出这一建设性的学说,除了自觉接受了欧阳修、胡应麟、梁启超、杨鸿烈、钱玄同等人的“移置”观点外,更在于其具备了“历史的眼光”和“平等的眼光”。因此,此说提出之后,深化了人们对“伪书”的认识,进而推动了古书考辨工作的发展。此外,有必要澄清的是,顾颉刚在对“伪书”进行重新估定之时,虽然将一些“伪书”“移前”,将其认定为先秦旧书,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此前的“疑古”立场。准此而言,在中国古书考辨领域,顾颉刚不仅完全突破了传统考辨的范畴,还进一步开创了近代考辨的新范式。在顾颉刚古史学体系中,与古史研究密不可分的还有古代民族研究。早在顾颉刚在建构“古史层累说”不久之后,其为了完善这一学说,又提出了推翻“非信史”的四个标准,其中第一个标准即是要“打破民族出于一元的观念”。这一标准又可以称之为“中华民族不出于一元论”。当然,最迟自北宋起,欧阳修、洪迈、崔述、刘师培、梁启超、李泰棻等人即相继对传统的“中华民族出于一元论”进行了破坏,但问题在于,这些学者的“疑古”并不彻底,故这一传统之论始终安然无恙。直到顾颉刚以“古史层累说”对这一传统之论及其由来进行了环环相扣的深入分析与考察,才彻底推翻了这一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出于一元论”,并为后之学者建立“民族多源论”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不过,打破传统的“民族出于一元论”仅是顾颉刚从事古代民族研究的起点,此后其逐渐由破坏转向建设。尤其到了抗战全面爆发之后的1939年,“出于时代的压迫和环境的引导”,顾颉刚建设性地提出了“中华民族是一个”。而其之所以能够建立这一学说,不仅在于其自觉地从梁启超、孙中山等本土学人的论述中汲取了相应的学术资源,还在于其借用了当时西方的最新民族理论。因此,这一理论提出之后,有效地扞卫了中华民族的统一性,从而增进了中华民族的“团结情绪”。此外,这里还有必要指出的是,顾颉刚在建设“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前后,并非如部分学者认为的,其已经放弃了“民族并非是一元”的“疑古”立场,而是坚持认为“商和周决不是一个民族”,然后以此为前提建设了“中华民族是一个”理论。由此而论,在中国古代民族研究上,顾颉刚不仅推翻了传统民族理论,还以此为前提初步建设了近代民族理论。除古代民族研究外,在顾颉刚古史学体系中占有同样重要位置的是古代疆域研究。早在顾颉刚为了论证“古史层累说”,不仅提出了“打破民族出于一元的观念”,还提出了“打破地域向来一元的观念”。这一标准又可称为“中国地域非向来一统论”。当然,最迟自南宋以来,洪迈、梁启超、王国维、胡适等人即相继对传统的“中国地域向来一统论”提出了尖锐的质疑,但由于这些学者的质疑并不彻底,故这一传统之论依旧安然如故。直到顾颉刚以“古史层累说”对这一传统之论及其由来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细致考察与分析,才彻底地推翻了这一根深蒂固的“中国地域向来一统论”,并为后之学者建立“古史地域扩张论”提供了基础性条件。问题尚不止如此。顾颉刚此后继续致力于古代疆域研究,并逐渐由积极的破坏转向正面的建设。尤其到了抗战全面爆发之后的1938年,因受这场民族危机的影响,顾颉刚与史念海共同撰写了《中国疆域沿革史》。该书以科学的考证方法对“历代疆域盈亏”的情况进行了系统的“检讨”,从而扞卫了中国大一统疆域的合法性,有效地增强了国人守土有责的疆域意识。此外,这里有必要澄清的是,抗战时期的顾颉刚,并非如部分学者推论的,其已经放弃了“疆域不应是一元”的“疑古”观点,而是依旧认为“中国地域非向来一统”,而是由扩张而来,然后以此为前提如实地建设了中国疆域的变迁情况。准此而言,在中国古代疆域研究上,顾颉刚不仅彻底破坏了传统疆域观念,还以此为基础初步建立了近代疆域观念,甚至还建立中国疆域史研究范式。综上所述,在中国古史学的近代转型历程中,顾颉刚无疑扮演了一个中心枢纽的角色,起到了“破坏”与“建设”的双重作用。进而言之,在中国古史学上,顾颉刚不仅是传统古史学的主要终结者,还是近代古史学的初步建立者。
李凌旭[5](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王磊[6](2019)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损害赔偿法一般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我国以可预见性为基准对违约损害赔偿明确地采取了限制赔偿主义的立法路径,对侵权损害赔偿却选择了沉默。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制模式到底路在何方,未来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回应,而在立法做出回答之前,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殊值必要。从古代法制到近代法制的历史历程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是一部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发展史,直至完全赔偿原则的确定,被侵害权益的救济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已被推崇至“至上”的地位,此点在各国的理论论说中一直在被强调,我国尤为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被害人救济将会被不断强调,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均无可置疑。然而,一味以被害人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中心,过度地忽视加害人的利益,也存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失衡的风险,此点亦要保持警惕。在我国,相比于责任成立法研究的生机勃勃之景,责任后果法的关注却少之又少。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较为薄弱,论及侵权损害赔偿时趋于简化地以完全赔偿原则加以说明,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印象基本上笼罩于完全赔偿的“阴影”之下。与此相对的是,在现代社会,完全赔偿原则是否就具有先验性的正当性,此点不可不辨。实际上,完全赔偿原则的弊端颇多,几乎不适于对现代社会的应对,此点从各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新近发展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我国未来不应再采纳完全赔偿主义这样的立法例。否认完全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后,与完全赔偿主义相对的限制赔偿主义应属于妥当的方向,应如何在限制赔偿主义的方向下构建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此乃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大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促进侵权法基本价值目标的达致,即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以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冲突紧密相连,应以此为向导构建妥当的法律构成。职是之故,本文欲以完全赔偿原则之破除与损害赔偿理论之构建为主线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先解构与后建构的逻辑框架下以期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一章主要阐述完全赔偿主义的确立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检讨两大主题。完全赔偿主义的确定并未一日之功,在作为现代法律“摇篮”的罗马法中,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罗马法早期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由《阿奎利亚法》所规定,按照这一法律文本,损害是对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坏,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评价还具备惩罚性质,与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理念毫无契合。其后,罗马法后期裁判官法才开始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拓宽,而且在中世纪后期这一趋势也持续发展,并在18世纪才得以一般化,在此过程中惩罚要素逐渐被剔除,近代损害赔偿法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各国确定了完全赔偿主义的指导原理。然而,完全赔偿主义自身也存在利益衡量单一、法律适用僵化、无视制裁预防机能等方面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该等弊端尤为明显,从而孕育了进一步扬弃的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侵权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趋向,从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寻求正确的方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乃接受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范例,但从其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来看,完全赔偿主义的地位并非牢不可破。在该三个国家中,由于完全赔偿主义的僵化并不完全足以应对现实的发展,所以从各个方面均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发展,所谓完全赔偿只是理论上的愿景而已。此点在我国同样如此,现有立法论上我国并不存在完全赔偿主义的线索,反倒是具备限制赔偿主义的倾向。其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完全赔偿主义均没有被完全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结论妥当性的强调。因此,限制赔偿主义取代完全赔偿主义应成为未来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旨在探讨划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手段。法技术手段的采纳需要法价值判断的证成,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从法价值判断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冲突,我国侵权法实际上更多地以前者为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后者的忽视,此点应予明确。如若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平衡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那么法技术手段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评价框架,本文以动态体系论为基础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取决于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之间的权衡,以此妥当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论的动态体系论在实践中素有争论,而且遭受了大量的批判,但此并非无可辩驳。若形成正确认识并实施妥当的衡量,动态体系论应可以承担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第四章旨在探讨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机制,即损害额酌减制度与损害额酌定制度。损害额酌减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官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予以减免的权限,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妥当性,该制度包括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两大部分,前者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标,以实现侵权法对人性的关怀;后者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实质公平为目标,防止对债务人形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损害额酌定制度则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况下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原因在于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是总能有效证明损害赔偿的额度,或者法官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因素,所以制度上应保障法官具有一定的酌定权限去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第五章旨在为“柔软化”的理论构成从方法论上进行必要的辩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柔软化”的法技术虽然能有效导出妥当的法结论,但势必会引起对法确定性的破坏,此点乃形式合理性所导出的必然结论。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已遭到了大量的批判,其所宣称的确定性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达到,无论是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还是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抑或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均导致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乃价值判断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认识法的不确定、如何去将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应诉诸于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法律论证理论在结论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平衡。
裴世东[7](2019)在《《夏鼐日记》所见夏鼐考古学思想体系的形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夏鼐日记》为中心,通过对1966年以前夏鼐成长轨迹和学术历程的梳理,论述夏鼐建立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考古学思想之过程。在此基础上,提炼夏鼐考古学思想体系的各个组成单元及其相应的形成轨迹和理论溯源。总结出夏鼐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将西方考古学理论与中国的考古工作实际相结合;积极引入最新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相关多学科实现交叉互动;执行严谨、科学的田野考古发掘范式,并利用对考古材料多角度的审慎研究,努力复原古代社会情况与社会发展过程,进而达到阐明历史和人类的发展规律的目的,最终建立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考古学体系的考古学思想。绪论首先陈述选题缘由。夏鼐在中国,乃至世界考古学界都享有崇高的地位,近年来学界关于夏鼐学术思想的研究方兴未艾,但从深度和广度看,尚显不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以过程考古学理论为代表的“新考古学”和后过程考古学理论在欧美考古学研究中普及并得到广泛应用,而夏鼐从西方引入的文化-历史考古学研究方法仍在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占据主流地位。此外,中国的田野考古发掘方法和技术同样沿袭夏鼐主持制定的田野发掘流程和规范;夏鼐关于中外考古交流和丝绸之路沿线考古研究的路径,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尤其是构建“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次阐述本文以1966年为时间节点的原因。夏鼐马克思主义考古学思想初步形成于1966年,同时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的特殊阶段,而考古学属于历史学科的组成部分,因此这十七年间史学的发展状况对考古学发展影响较大。最后对学术史进行了回顾,一是对夏鼐学术人生的研究,二是与夏鼐学术思想相关的埃及学、科技史和中西交通史等领域为切入点的研究。第一章,论述夏鼐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建立过程,及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行的考古学实践的具体路径。夏鼐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建立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萌芽期(1920-1931)、过渡期(1931-1949)和形成期(1949-1966),最终成长为能够自觉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行考古学研究的学者。在萌芽阶段,夏鼐主要受“新文化运动”和“左倾”文学思潮影响,初步接触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唯物论和实践论思想;在过渡阶段,夏鼐对国民党政权的腐朽统治日益失望,对共产党逐渐产生好感L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政治运动和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陆续展开,夏鼐经历了三次思想飞跃,成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事考古发掘和研究工作的学者。在此期间夏鼐积极参与政治学习,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学术研究,进行田野考古发掘,参与考古学培训教育班,主持学术会议并拓展考古学的公共宣传等。夏鼐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形成为其考古学思想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指导。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夏鼐留学英国,并将西方考古学理论和方法引入国内,指导中国考古学实践的过程。第一节梳理西方考古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脉络;第二节通过夏鼐学习西方考古学理论和方法的具体过程,指出夏鼐在留学归国之前已经基本掌握文化-历史考古学理论和当时最先进的田野考古发掘方法。第三节叙述了 1949年前夏鼐的两次主要考古实践活动。其一是《考古学方法论》的学术讲座,这是夏鼐关于考古学相关概念和内涵的第一次厘定,其二是在西北地区开展的田野考古发掘,纠正了安特生关于甘青地区史前文化年代序列的某些错误结论,是夏鼐第一次全面将西方考古学理论、田野发掘技术与中国田野考古发掘结合的范例。最后,通过1949年后夏鼐主持的历次考古发掘,证明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实现了以文化-历史考古学为代表的西方考古学理论和田野发掘方法在中国的成功实践,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夏鼐的中国考古学思想体系的内涵。第三章,论述夏鼐提倡新科技手段、多学科交叉在考古学研究中的应用。夏鼐在出国留学前,对以生物、机械为代表的自然科学、技术兴趣浓厚,成为其对科技和多学科综合应用关注的渊源。赴英留学期间,夏鼐见证科技手段在考古学领域应用。回国后,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没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开展大规模相关技术应用,但是夏鼐凭借其对科技考古发展前景的判断,优先支持建立了碳十四实验室,为中国史前文化年代框架的制定奠定了技术基础。夏鼐推动其他学科与考古学的综合研究源于他长期以来对多学科关注,也归因于夏鼐在埃及考古学研究中的现实需要。1949年后,在有限条件下,夏鼐积极主持考古学与狭义历史学、纺织学、数学、地质学、化学、物理学甚至解剖学等多学科合作,在出土器物研究、成分鉴定等多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夏鼐考古学思想中的最具特点的组成部分之一。第四章,论述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反映夏鼐考古学思想初步确立的三个方面内容。共三个方面内容。首先是对考古学文化概念的厘定,夏鼐先后两次阐释了考古学文化命名问题,初步统一了中国考古学界对文化命名问题的认识,有力地推动考古学研究,尤其是史前考古学的健康发展;其次是总结了中国考古学研究的六个方向,从人类起源和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生产工具、生产技术发展和人类经济生活,古代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国家的起源和城市发展,精神文化(艺术、宗教、文字)起源和发展,汉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六个方面拟定中国考古学的研究方向;最后,夏鼐努力推动中外考古交流,实现考古学与世界学术潮流的同步发展。结论中,将1966年前夏鼐关于马克思主义考古学思想形成的过程和理论内涵以更清晰、简明的表达进行总结;通过对夏鼐“文革”复出以后继续推动构建马克思主义中国考古学体系努力的阐述,包括对考古学系统概念的定义,提出中国文明起源研究新课题及对中国考古学的展望等,体现了夏鼐考古学思想存在前后相继的历史联系。夏鼐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秉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原则的唯物论,尊重历史和人类发展规律的唯物史观,制定考古研究的方针、政策和具体的规划,根据考古学研究成果进一步充实夏鼐考古学思想的内涵。
陈健[8](2013)在《留学教育与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的宪政体制构想 ——以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教育影响为中心》文中提出20世纪初,经历了“庚子事变”后的清政府不得不改弦更张,一场极具“西化”色彩的新政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政治改革是清末新政的重头戏,恰在此时,日本成为中国师法的榜样,成千上万的留学生奔赴日本,如饥似渴地吸收西方政治思想与文化,他们成为新知识分子的代表,亦是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媒介。在这次前所未有的留学日本的高潮中,学习法政成为当时留学界的主流,在留日法政教育中,又以法政大学创办的速成科最为引人注目。该科齐聚了很多俊才佳彦,既有已在国内取得状元、进士、举人等传统功名的科举名士,亦有毕业于新式学堂风华正茂的青年才俊,着名的有夏同和、刘春霖、杨度、汤化龙、汤寿潜、张知本、陈天华、汪精卫、胡汉民、朱执信、宋教仁、古应芬、沈钧儒等。就政治立场来看,清末君主立宪、民主立宪两大思潮的主要推动者咸集于此。翻检这些精英人物早期有关中国宪政体制的构想和推进政治改革的文章,大多发表于他们留学法政大学速成科、接受了较系统的宪政教育后不久。也就是说,这个群体知识分子的宪政思想与他们留学期间所接受的教育有着实质性的关联。当日速成科所配备的教师俱为日本最有名望的法学家,他们多数任职于东京帝国大学。美浓部达吉讲授的比较宪法学,笕克彦讲授的国法学,清水澄教授的行政法和宪法,中村进午讲授的国际法,小野塚喜平次讲授的政治学等课程对于当日中国留学生接受西学知识、传播现代政治思想以至中国近代社会文化的转型提供了全新的“思想资源”和“概念工具”,成为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走出传统、批判专制、追求立宪的重要影响因子。尽管速成科人才济济,有着相同的留学教育背景,但却因出身、年龄及阅历的关系导致在政治立场上分属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两大阵营,并为各自阵营的宪政体制构想而奔走呼号。此种政治理念的分殊,反映的是留学生知识群体对国家体制构想中具体道路选择的不同,而非对民主宪政体制本身存有根本分歧。也正因此,清末政府主导的立宪破产后,君主立宪派转而支持革命,寻求另一条道路的救国行动,两派知识分子在辛亥前夜,实现了政治理念的合流。
鄢焱[9](2019)在《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认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因长期深受苏联学说和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观影响,加之规定出台较晚,我国大陆地区的研究还较薄弱。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基本法理作较为全面的探讨,并立足我国大陆地区自认制度的现实状况,针对其中的主要问题点作出理论回应。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演进论。自认制度至迟在古罗马时期即已出现雏形,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则诞生于19世纪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另一代表国家的日本,其自认制度则体现出与众不同的发展之路。古代中国虽存在形似自认的制度,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入法则肇始于清末修律,并历经修改转化为了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只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自认制度,不过业已体现出向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制度与学理靠拢的趋势。第二章是性质论。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即有罗马法源说和事物本性说两大阵营的论争,《德意志帝国民事诉讼法》最终采纳了前者中“通过证据放弃引起的系争权利处分”的观点。之后崛起的真实(观念)表示说与各类意思表示说继续对峙,并对学界产生深刻影响。现在,真实(观念)表示说、意欲表示说与双重属性说在德国呈三足鼎立之势;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观念表示说是通说,但各类意思表示说已成为有力说。我国大陆地区曾深受苏联证据说的影响,但该影响正在消除。立足域外的学理论争,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规定与现实需要,宜将自认的法律性质解为真实表示的诉讼行为。第三章是要件论。自认成立宜采四要件说。针对对象要件,其原则上应为主要事实,但针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以及习惯,仍存在通说的否定说和肯定(部分肯定)说的对立。针对场合要件,自认在言词辩论中成立而不在诉讼外或当事人询问中成立得到普遍认可,但在准备书状以及准备程序中是否成立则存在观点对立。针对一致要件,针对先行自认存在通说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通说认为成立需经过援用;针对等价值陈述理论,学界尚有较大争议;针对附限制的自认和附理由的否认,通说认为陈述一致部分成立自认。针对不利益要件,学界存在败诉可能性说、证明责任说、不利益要件不要说、先行自认调整说和个案判断说等观点,一般认为证明责任说是德国通说,而败诉可能性说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在我国大陆地区,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和习惯应解为不能成为自认对象;要厘清诉讼外自认的范围,当事人询问中不成立自认,审理前的准备中成立自认无需“谦抑性”;不知或不记忆陈述不宜规定为得成立自认,应归入拟制自认范畴;宜采证明责任说来识别不利益要件。第四章是效力论。宜采审判排除效、撤回限制效和证明不要效的三效力说。应将辩论主义解为审判排除效的根据,同时宜将辩论主义下基于信赖保护的禁反言解为撤回限制效的根据,以辩论主义下审判排除效与撤回限制效的联动作为证明不要效的根据。立足我国大陆地区的现实与域外的学理分析,针对作为诉讼要件判断基础之事实的自认,除抗辩事项外,其他均应否定其效力;其他特殊情形则根据现行规定与程序原理来具体分析自认的效力;针对不真实自认,应进行类型化解构并具体分析,运用默示撤回与主张撤回的理论也可以对法官心证与自认不符做出合乎自认制度基本法理的一定解释。第五章是撤回论。针对一般情况下自认的撤回,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并不一致,学界也存在“不真实+错误”二要件说、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仅将证明错误作为要件说、错过时机的攻击防御方法制约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的立场。应针对主张与否认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撤回是否构成自认的撤回。针对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撤回,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来重构排除非法型撤回;在即时径行撤回中应增加自认成立时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与辅助参加中的情形。第六章是特殊对象论。针对间接事实的自认,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对立,同时还有附条件的肯定说、重要间接事实说、折中说等主要学说流派,我国大陆地区宜采否定说的立场。针对辅助事实的自认(主要针对书证的真实性),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区别对待说、修正的否定说等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修正的否定说立场,即将形式上针对辅助事实而实质上针对主要事实的自认解为本来意义上的自认。针对权利自认,就先决性的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全面的否定说、附限制的否定说、部分效力肯定说、附限制的肯定说与全面的肯定说的对立;就不特定概念而言,则存在成立权利自认抑或事实自认的分歧;就使用日常法律概念概括表述具体事实而言,通说认为成立事实自认。我国大陆地区宜采附限制的肯定说,并严格限制权利自认的范围和效力。
张真[10](2015)在《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史论》文中提出中国俗文学研究是日本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汉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研究传统。中国俗文学作为汉文学的重要内容,在江户时代的日本形成一股热潮。不仅成为日本人学习汉语的教材,还对江户文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对近代日本的中国俗文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受众基础。随着近代以来西学的不断传入,日本现代学术制度逐步形成,现代学术意义上的中国俗文学学科早于中国本土在日本得以确立,中国俗文学研究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追溯日本的中国文学研究、尤其是中国俗文学学科史时,是不能忘记早稻田大学的初创之功的。早稻田大学前身东京专门学校在坪内逍遥的主持下创设了第一个以中国俗文学为特色的纯文学科系,而开设中国俗文学相关课程的第一任讲师就是森槐南。森槐南在东京专门学校首开中国俗文学课程的影响无疑是很深远的,其在中国俗文学学科史上的意义需要重新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仅就早稻田大学一校而言,由他所开创的传统也一直被保留并发扬光大。在早稻田大学的中国俗文学学科初创之后,东京大学、京都大学也相继开设中国俗文学课程,建立中国俗文学学科体系,并由此成为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的主要阵地和日本汉学史上的“东西两鼎”。由于两校的中国俗文学研究者各有其师承关系,其治学方法形成了颇具各自特色的流派,故往往冠以“学派”之称。本文第三章、第四章主要通过东京、京都两大学派的学术源流、师承谱系、学术竞争等方面,从较为宏观的角度展现两大学派的整体面貌,尤其是对狩野直喜、盐谷温、幸田露伴、铃木虎雄、青木正儿等人的中国俗文学研究作了较为详细地探讨。在上述三所着名大学以外,近代日本尚有不少以高等学府为中心的中国俗文学研究阵地。随着对外扩张的逐渐推进,日本在以东亚为主的殖民地设立了两所帝国大学:京城帝国大学、台北帝国大学。京城帝大在儿岛献吉郎、辛岛骁的主持下,台北帝大在久保天随、神田喜一郎、原田季清等人的主持下,都展开了各具特色的中国俗文学研究。除此以外,尚有不少私立大学展开了各具特色的中国俗文学研究,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有以宫原民平为代表的拓殖大学和以奥野信太郎为代表的庆应义塾大学。近代学术转型时期日本的中国俗文学研究中,有不少问题并非由某一位学者在某一篇论文或某一部论着得以解决,而是数十年间众多学者共同研究的结果,成为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史上的重要问题。戏曲、小说、说唱文学等各个文体中都有这样的重要问题,第六章选取南戏、《水浒传》、敦煌俗文学等几个重要问题的研究史加以探讨。近代日本的中国俗文学研究,不仅是日本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学术的重要一环,即日本的中国俗文学研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学术现象,它的发生、发展始终与国际学术相联系。第七章通过盐谷温与欧洲汉学家的交往、王国维的中国俗文学研究与日本学界的关系及以《红楼梦》研究为视角的近代东亚三国学术交流为典型个案,试图勾勒出中国俗文学研究史上西方、日本、中国及中、日、韩等东亚三国间的学术联系与互动关系。
二、市场也讲义、让、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场也讲义、让、信(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民营出版机构的英语函授教育(1915-1946)(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选题意义及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概念界定、研究理论及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结构 |
第五节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办学历史背景与办学条件 |
第一节 历史背景 |
第二节 办学主观条件 |
第三节 办学客观条件 |
第二章 社会变迁中的办学经历 |
第一节 英语函授教育的兴起(1915年—1918年) |
第二节 英语函授教育的发展(1919年—1931年) |
第三节 英语函授教育的兴盛(1932年—1937年) |
第四节 英语函授教育的衰落(1938年—1946年) |
第三章 英语函授教育的办学特点、效果及问题 |
第一节 办学特点的总结 |
第二节 显着的办学效果 |
第三节 存在的办学问题 |
第四章 主要历史作用、启示 |
第一节 英语函授教育与近代函授教育的发展 |
第二节 英语函授教育与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 |
第三节 英语函授教育推动民国社会的进步 |
第四节 英语函授教育的现代启示 |
附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与读博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吕留良的遗民认同及其理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绪论: 明清易代之际的理学思潮 |
1 “天崩地裂”的社会环境 |
2 贯穿始终的朱陆思想博弈 |
3 调和朱王的思潮涌动 |
1 吕留良的生平、交友与着述 |
1.1 生平 |
1.1.1 出生及早年抗清活动 |
1.1.2 中年出试清廷及弃诸生 |
1.1.3 晚年削发为僧誓不仕清 |
1.2 交友 |
1.2.1 吕黄之交始亲终隙 |
1.2.2 吕张情谊由亲至疏 |
1.2.3 “知交半零落” |
1.3 着述 |
2 遗民身份与学理选择 |
2.1 遗民身份与学理选择 |
2.1.1 理学新内涵——儒者的出处、去就、辞受 |
2.1.2 选择与拒斥——遗民生活方式的两难 |
2.2 以时文救世 |
2.3 刊刻理学丛书 |
2.3.1 刊刻理学诸书,嘉惠后学 |
2.3.2 反对调和,专宗朱熹 |
3 吕留良的理学体系 |
3.1 吕留良的四书学 |
3.2 《四书讲义》及其地位 |
3.3 吕留良的理学思想 |
3.3.1 止至善 |
3.3.2 心与理 |
3.3.3 诚意与慎独 |
3.3.4 絜矩之道 |
3.3.5 义利之辨 |
3.3.6 社会治理 |
3.3.6.1 封建、并田、保甲 |
3.3.6.2 复古的君臣观 |
3.3.7 三代之治 |
3.3.8 夷夏之辨 |
4 批判和质疑——雍正的清廷政权合理性建构之路 |
4.1 吕留良的社会影响与曾静案 |
4.2 雍正与《大义觉迷录》 |
4.3 雍正与《驳吕留良四书讲义》 |
4.4 评议 |
5 结语与评估 |
5.1 吕留良理学思想的特征 |
5.2 吕留良的思想史定位 |
5.3 吕留良的意义和价值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3)出罪机制规范论 ——以我国刑事判决实证分析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价值: |
二、研究的现状和趋势 |
三、研究的主要目标 |
四、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中国无罪判决的现状和分析 |
第一节、我国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的特征 |
一、我国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极少,且逐年降低 |
二、自诉和公诉案件中宣告无罪的差别 |
三、免于刑事处罚的数量稳步上升 |
第二节、无罪判决率低的根本原因、形成和危害 |
一、根本原因 |
二、形成因素 |
三、潜在危害 |
第三节、无罪判决出罪的数据分析 |
第二章: 我国刑法出罪机制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我国刑法典中出罪机制的梳理 |
一、出罪机制的定义 |
二、刑法规范中出罪机制相关表述的梳理 |
第二节、三阶层犯罪体系中出罪机制的归纳 |
第三章: 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实现的三重构造 |
第一节、三重现象:中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所导致的实践问题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模式不清晰 |
二、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同案异判 |
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罪刑法定原则和“但书” |
第二节、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问题的根本症结: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
第三节、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的实现:积极罪刑法定的消解 |
一、杜绝入罪判决中引述“罪刑法定原则” |
二、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与“同案同判”的内在联系 |
三、通过“但书”确保消极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实现 |
第四章: “但书”出罪适用的基础和规范 |
第一节、“但书”适用出罪判决的基本问题 |
第二节、“但书”作为法院判决出罪依据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但书”出罪的覆盖维度 |
第四节、“但书”出罪的规则选择 |
一、构成要件不该当之等同和叠加模式 |
二、出罪实质解释模式 |
三、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转化模式 |
四、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转化模式 |
第五章: 意外事件出罪的适用困境和界定 |
第一节、规范解析:刑法第16条的立法本意 |
第二节、问题的提出:以具体案例为切入 |
第三节、意外事件理论上的判断标准及其瓶颈 |
一、传统的“不能预见”标准 |
二、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
第四节、意外事件判断的层次和机理 |
一、意外事件中的因果关系判断 |
二、以过失为基础的主观过错判断 |
第六章、正当防卫出罪回归公众认同的解释途径 |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脱离公众认同的正当防卫 |
第二节、问题的分析:正当防卫裁判脱离公众认同的解释轨迹 |
一、司法过度追求防卫意志的唯一性 |
二、利已型正当防卫和利他型正当防卫等同对待 |
三、司法过度强调防卫过当的结果衡量 |
第三节、回归公众认同的解释路径 |
一、防卫人主观混合意思形态及处置 |
二、利他型正当防卫条件的宽缓化——基于对危险的判断 |
三、防卫过当的手段和后果独立双重过当之提倡 |
第七章: 紧急避险适用的规范性和出罪可能性 |
第一节、紧急避险的司法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
一、紧急避险的司法现状 |
二、紧急避险适用的基本问题 |
第二节、紧急避险构成与否的规范解读 |
第三节、紧急避险的判断应脱离交通责任认定书 |
第四节、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出罪的空间 |
一、紧急避险的性质 |
二、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 |
第五节、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为基础判断“不得已而为之” |
第八章:无刑事责任能力出罪裁判的问题和规范—以司法精神鉴定为中心的探讨 |
第一节、司法精神鉴定的适用现状和问题:以案例比较为切入点 |
一、法院拒绝被告人一方的精神司法鉴定的申请 |
二、拒绝被告人一方申请重新鉴定 |
三、冲突鉴定间排斥选择无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
第二节、司法精神鉴定启动的法理和规则 |
第三节、申请重新鉴定的原理和规范 |
第四节、司法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采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初稿) |
(4)破坏与建设 ——顾颉刚古史学的双重面相(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本文思路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由疑而建: 顾颉刚的古史传说探索 |
第一节 集疑古之大成:“古史层累说”的建立及其影响 |
一、“辨伪事”与“古史层累说”的形成 |
二、本土学者的“疑古”论与“古史层累说”的建立 |
三、西方汉学家的“疑古”论与“古史层累说”的建立 |
四、“古史层累说”与传统上古史系统的颠覆 |
第二节 走向重建之路: 《中国上古史讲义》的编纂与意义 |
一、由破坏而建设:《中国上古史讲义》的编纂过程 |
二、“以周秦归周秦”: 《中国上古史讲义》的基本特征 |
三、《中国上古史讲义》与真实上古史的重建 |
小结 在疑古中重建: 真实上古史建设的新路向 |
第二章 辨伪求真: 顾颉刚的古书真伪考辨 |
第一节 辨去其伪: 古书年代考辨及其影响 |
一、“今本《尧典》成于汉武帝时”之说的形成 |
二、“今本《尧典》成于汉武帝时”之说的学术渊源 |
三、“今本《尧典》成于汉武帝时”之说的建立 |
四、“今本《尧典》成于汉武帝时”之说的影响与意义 |
第二节 化伪为真: “伪书移置说”的建立与意义 |
一、回应批评: “伪书移置说”的提出缘起 |
二、本土学者的“伪书”估定与“伪书移置说”的形成 |
三、历史的眼光、平等的眼光与“伪书移置说”的建立 |
四、“伪书移置说”与“伪书”价值的再估定 |
小结 在辨伪中求真: “伪书”移前特例的处理旨趣 |
第三章 正源清流: 顾颉刚的古代民族探讨 |
第一节 打破一元: “中华民族不出于一元论”及其影响 |
一、“中华民族不出于一元论”的提出 |
二、“中华民族不出于一元论”的学术渊源 |
三、“古史层累说”视域下的“中华民族不出于一元论” |
四、“中华民族不出于一元论”的学术影响 |
第二节 重塑中华: “中华民族是一个”理论的建立及其意义 |
一、从破坏到建设: “中华民族是一个”理论的形成 |
二、本土学者的民族论述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建立 |
三、西方民族理论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建立 |
四、学用兼顾: “中华民族是一个”理论的双重意义 |
小结 在打破中重塑: 中华民族一统性的论证方式 |
第四章 由分到合: 顾颉刚的古代疆域考察 |
第一节 四海不一: “中国地域非向来一统论”及其影响 |
一、“中国地域非向来一统论”的提出 |
二、“中国地域非向来一统论”的学术渊源 |
三、“古史层累说”视域下的“中国地域非向来一统论” |
四、“中国地域非向来一统论”的学术影响 |
第二节 重构禹域: 《中国疆域沿革史》的撰写与影响 |
一、《中国疆域沿革史》的撰写过程 |
二、《中国疆域沿革史》的基本特征 |
三、《中国疆域沿革史》的学术影响 |
小结 在破坏中重构: 大一统疆域合法性的论证方式 |
结语 |
附录: 重排中国历史: 顾颉刚《本国史》的编纂与意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完全赔偿主义之确立与检讨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罗马法前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罗马法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二节 中世纪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中世纪早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中世纪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三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 |
一、德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二、法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三、日本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四、中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第四节 完全赔偿主义之检讨 |
一、利益衡量的单一化 |
二、法律适用的“僵硬化” |
三、损害赔偿机能的变迁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损害赔偿法的“柔软化”趋向 |
第一节 损害赔偿法之发展取向 |
第二节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
二、损害评价的弹性化 |
第三节 日本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柔软化” |
二、损害评价的多元化 |
第四节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现有立法的考察 |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质疑 |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多元化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认定 |
第一节 相当因果关系之检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相当因果关系论到客观归属论 |
三、规范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 |
四、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再检讨 |
第二节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选择 |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问题 |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确认机制 |
第三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行为人的可归责性 |
二、被侵害权益的重大性 |
第四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论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机制 |
二、立法论上的弹性化尝试 |
三、关于动态体系论的立法争论 |
四、损害赔偿法中动态体系论的立法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额的酌减与酌定 |
第一节 损害额酌减制度 |
一、损害额酌减制度之前置性问题 |
二、损害额酌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生计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四、公平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五、损害额酌减幅度之考量 |
第二节 损害额酌定制度 |
一、损害额酌定之必要性 |
二、损害额酌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损害额酌定的基础理论 |
四、损害额酌定的制度构成 |
五、损害额酌定之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柔软化”与法的确定性 |
第一节 “柔软化”构造的确定性危机 |
一、法的确定性“品质” |
二、“柔软化”的法构成与法的确定性 |
第二节 法真的确定吗? |
一、法的确定性诘难 |
二、价值判断与法的不确定性 |
三、“柔软化”损害赔偿的不确定之辩 |
第三节 作为第三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 |
一、法的确定性之再认识 |
二、法律论证与客观性、正确性 |
三、作为认识论的确定性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夏鼐日记》所见夏鼐考古学思想体系的形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 |
一、选题原因 |
二、1966年时间节点的设定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一、对夏鼐学术人生的研究 |
二、对夏鼐学术思想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注释规范 |
一、研究方法 |
二、注释规范 |
第一章 夏鼐考古学思想的形成过程分期与实践途径研究 |
第一节 萌发时期(1920-1931) |
第二节 过渡时期(1931-1949) |
第三节 形成时期(1949-1966) |
第四节 夏鼐考古学思想的实践途径 |
小结 |
第二章 夏鼐与西方考古学 |
第一节 西方考古学理论的发展过程 |
第二节 夏鼐与西方考古学 |
第三节 夏鼐与西方考古学在中国的实践(1941-1949) |
第四节 夏鼐与西方考古学在新中国的实践(1949-1966) |
小结 |
第三章 夏鼐与新技术、多学科在中国考古学研究中的应用 |
第一节 新技术在考古学应用 |
第二节 夏鼐与多学科考古学研究 |
小结 |
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夏鼐考古学思想的初步建立 |
第一节 中国考古学体系的提出 |
第二节 规划中国考古学发展方向 |
第三节 考古学文化概念的厘定 |
第四节 推动中外考古交流 |
小结 |
结论 |
附录一: 夏鼐阅读书籍目录 |
附录二: 夏鼐阅读期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留学教育与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的宪政体制构想 ——以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教育影响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各章结构内容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清末新政与留日热潮及西学传播 |
第一节 清末新政与留日大潮的涌起 |
第二节 留日学生与近代政治学说传播 |
第二章 法政大学速成科的创办和教育 |
第一节 梅谦次郎与法政速成科的创办 |
一、学成归国的梅博士 |
二、创办法政速成科 |
三、延揽名师、亲执教鞭 |
第二节 日本法政大学藏《速成科讲义录》学术价值评析 |
一、《法政速成科讲义录》概述 |
二、《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学术价值评析 |
第三节 速成科群体政治理念与活动 |
一、速成科毕业人数小考 |
二、理念的分殊与合流—速成科学生中的立宪派与革命派 |
三、速成科教育与立宪派、革命派的理论家 |
小结 |
第三章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与笕克彦《国法学》之关系 |
第一节 “制”与“国权” |
第二节 国家之分类 |
第三节 “开明专制”与“立宪” |
第四节 立宪之争及理论溯源 |
小结 |
第四章 速成科教育与杨度君主立宪思想的形成 |
第一节 杨度在日本接受宪政教育情况 |
第二节 关于杨度君主立宪思想的学术溯源 |
一、关于杨度“世界与中国”的学术溯源 |
二、关于杨度的国家观“金铁主义”的溯源 |
三、关于杨度“现行政体性质”的学术溯源 |
四、关于杨度“政治革命”的学术溯源 |
五、关于杨度“君主立宪”思想的学术溯源 |
小结 |
第五章 速成科教育与汪精卫“国民主义”思想 |
第一节 “民族的国民”解析 |
一、民族与民族主义溯源 |
二、“民族”与“国民”的嫁接 |
第二节 汪精卫的“政治革命论”解析 |
一、政治革命的途径 |
二、“政治革命”的内涵阐述 |
三、学理之辩 |
小结 |
第六章 速成科教育与胡汉民国际法思想 |
第一节 胡汉民在日本接受国际法教育情况 |
第二节 胡汉民国际法思想论解 |
一、同盟会之“对外主义” |
二、排外与国际法 |
小结 |
第七章 胡汉民、朱执信“民生主义论”与速成科教育 |
第一节 胡汉民、朱执信所受经济学、财政学教育情况 |
一、《经济学》、《财政学》讲义内容及两者关系 |
二、《经济学》《财政学》讲义的内容特色 |
第二节 关于胡汉民、朱执信“民生主义”的学术溯源 |
一、关于胡汉民“民生主义论”的学术溯源 |
二、关于朱执信“民生主义论”的学术溯源 |
小结 |
结语——国家观念更新与体制追求 |
一、中国近代国家观念的衍生 |
二、由“东洋”入“西洋”——法政速成科在传播近代国家观念中所扮演的角色 |
参考文献 |
附表及附录 |
一、附表:法政速成科各班毕业生名录 |
二、附录:法政速成科讲义录各期目次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研究成果 |
(9)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国外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自认制度在古代的萌芽 |
二、自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以德国和日本为中心展开 |
第二节 我国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自认制度在我国古代的遗痕 |
二、自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的确立 |
三、自认制度在我国近现代的发展 |
第二章 自认的法律性质论争 |
第一节 意思表示说的流布与真实(观念)表示说的崛起 |
一、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意思表示说概观 |
二、CPO制定后意思表示说与真实(观念)表示说的对立 |
第二节 近代以来自认证据说的分野 |
一、德国普通法时期及嗣后的各种证据说 |
二、围绕日本《旧民法》兼收并蓄形成的证据说 |
三、苏联立足于职权探知主义的证据说 |
第三节 现代自认法律性质观的多元化发展 |
一、德国的学说:对近代学说的继受与修正 |
二、日本的学说:对德国学说的继受与创造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对德日学说的继受与创造 |
第四节 域外自认法律性质观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影响与启示 |
一、苏联的证据说对我国大陆地区的深刻影响 |
二、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自认法律性质认知的艰难转型 |
三、现代自认法律性质观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 |
第三章 自认的成立要件解构 |
第一节 自认成立的对象要件 |
一、自认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主要事实 |
二、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和不可能的事实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三、习惯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第二节 自认的场合要件 |
一、成立自认的一般场合 |
二、不成立自认的一般场合 |
三、准备书状中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四、准备程序中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第三节 自认的一致要件 |
一、先行自认及其一致判定 |
二、自认的可分性及其一致判定 |
第四节 自认的不利益要件 |
一、针对不利益要件的论争 |
二、对判例立场的分析: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中心 |
第五节 我国大陆地区有关自认成立要件的规范及其解释论展开 |
一、关于自认的对象要件 |
二、关于自认的场合要件 |
三、关于自认的一致要件 |
四、关于自认的不利益要件 |
第四章 自认的效力及其根据 |
第一节 自认效力的构成 |
一、三效力说、二效力说与一效力说的分野 |
二、自认各效力的内涵解析 |
第二节 自认效力根据的差异化解释 |
一、审判排除效的根据 |
二、撤回限制效的根据 |
三、证明不要效的根据 |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效力 |
一、对作为诉讼要件判断基础之事实所为自认的效力论争 |
二、其他特定诉讼形态或情形下自认的效力 |
三、不真实自认的效力 |
第五章 自认的撤回及其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自认的撤回 |
一、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范与判例的考察 |
二、针对一般情况下自认撤回要件的论争 |
三、明知不真实所为自认的撤回与真实义务的关系 |
四、从自认撤回的视角对撤回主张与否认的效力分析 |
五、对我国大陆地区一般情况下自认撤回要件的反思 |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撤回 |
一、对方同意型的自认撤回 |
二、排除非法型的自认撤回 |
三、即时径行撤回型的自认撤回 |
第六章 有关特殊对象自认的探讨 |
第一节 间接事实的自认 |
一、间接事实是否成立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二、我国大陆地区宜采否定说的立场 |
第二节 辅助事实的自认——以书证的真实性为中心 |
一、书证的真实性是否成立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二、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修正的否定说立场 |
第三节 权利自认 |
一、权利自认的对象界分 |
二、一般情况下是否成立权利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三、不特定概念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四、包含法律概念的主张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五、我国大陆地区宜采附限制的肯定说的立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史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学科的生成背景 |
第一节 汉学传统与中国俗文学在日本的传播与接受 |
第二节 西学的传入与文学观念的变革 |
第三节 汉学的复兴与近代学术制度的形成 |
第二章 早稻田大学与中国俗文学学科的初创 |
第一节 以中国俗文学为特色的文学科 |
第二节 森槐南: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之鼻祖 |
第三节 森槐南的追步者 |
第三章 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的东京学派 |
第一节 赤门文士:东京学派之先声 |
第二节 盐谷温:东京学派之主帅 |
第三节 节门弟子:东京学派之干将 |
第四章 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的京都学派 |
第一节 京都大学与京都学派 |
第二节 狩野直喜:京都学派中国俗文学研究之先驱 |
第三节 京都学派的“三尊” |
第五章 东西两鼎以外的中国俗文学研究 |
第一节 久保天随及台北帝国大学东洋文学讲座 |
第二节 宫原民平:拓殖大学“支那学”开山之祖 |
第三节 奥野信太郎与庆应义塾大学的中国俗文学研究 |
第六章 近代日本关于中国俗文学重要问题的研究 |
第一节 日本小说中的中国故事研究:以《太平记》为例 |
第二节 南戏研究 |
第三节 《水浒传》研究 |
第四节 敦煌俗文学 |
第七章 国际视野下的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日本汉学与国际汉学的互动关系 |
第一节 盐谷温与欧洲汉学家的交往及其影响 |
第二节 王国维的中国俗文学研究与日本汉学界之互动 |
第三节 从“贾氏系图”看近代东亚三国的《红楼梦》研究之关系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大事编年 |
附录二: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着述目录 |
附录三:《太平记》所引诸葛孔明故事来源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市场也讲义、让、信(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民营出版机构的英语函授教育(1915-1946)[D]. 丁伟. 浙江大学, 2015(07)
- [2]吕留良的遗民认同及其理学思想研究[D]. 李栅栅. 浙江大学, 2019(01)
- [3]出罪机制规范论 ——以我国刑事判决实证分析为基础[D]. 储陈城. 东南大学, 2016(12)
- [4]破坏与建设 ——顾颉刚古史学的双重面相[D]. 汤莹. 山东大学, 2020(09)
- [5]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6]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D]. 王磊. 南京大学, 2019(01)
- [7]《夏鼐日记》所见夏鼐考古学思想体系的形成[D]. 裴世东. 安徽大学, 2019(02)
- [8]留学教育与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的宪政体制构想 ——以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教育影响为中心[D]. 陈健. 南开大学, 2013(06)
- [9]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D]. 鄢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近代日本中国俗文学研究史论[D]. 张真. 南京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