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犯罪社区控制规模(论文文献综述)
孔祥鑫[1](2015)在《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以来,融合了传统缓刑(probation)、假释(Parole)、出狱人保护与中间制裁(intermediate sanctions)等刑罚运用、社区制裁与犯罪预防措施的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已经取代了自由刑,成为运用最广泛的刑事惩戒与矫正措施。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人意,自2003年试行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才在我国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已经提上日程。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匮乏、研究方法的单一,我们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作用原理、运行模式等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模糊之处。20世纪中期以后,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蓬勃发展,运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研究社区矫正的产生、发展、性质、职责边界等基本问题,会对我们把握社区矫正发展规律,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当我们将社区矫正看成是满足社会治安需要的公共物品时,专门用于实施社区矫正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职权是向社会供给这一公共物品的重要资本。在法治国家里,这些资源的配置模式由相关法律制度决定。不同的制度安排意味着将承担不同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社会成本问题,是推动制度改进的关键因素。社会成本理论肇始于对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现象的关注。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理论为解决以负外部性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成本问题提供了更为先进、更为多元的方式。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负外部性的存在是有效率的。制度成本(institution cost)涵盖了负外部成本和交易成本。从制度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与制度运行的机会成本角度看,制度成本基本上等同于社会成本的概念。制度的经济分析要考察现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而新制度预期对现制度直接投入成本的节约,对现制度负外部性的避免及对资源的重新安排可以产生的不同于现制度运行的直接收益,就是现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新制度的运行成本由直接投入的生产性成本、新制度运行的负外部性和丧失的旧制度运行的直接收益组成。如果新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与制度变迁成本的和小于现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制度的改进就应该发生。社区矫正的产生与演进规律是总结社区矫正性质与特点的基本依据,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关系着社区矫正立法对社区矫正性质与范围的界定。法经济学刑罚威慑理论(Deterrent theoty)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通过回顾刑罚威慑理论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社区矫正的演化过程正是对刑罚威慑理论从等价威慑到边际威慑(marginal deterrence)和最优威慑(optimizing deterrence)变迁的适应与诠释。在最优威慑理论的影响下,目前的社区矫正绝不是简单的对传统自由刑执行方式的改变,而是在考量社会成本的基础上,对自由刑这种治安类公共服务产品的部分否定与创新,这种新兴的治安类公共物品必然带有刑罚的印记,同时也要具备非刑罚、非惩戒以及社会帮扶的属性,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必然是多元的。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协同并立的、可满足社会治安效用的公共物品。社区矫正同样具有抑制犯罪的威慑力,其是刑罚威慑体系的组成部分。将社区矫正适用于社会危害不十分严重的犯罪,及人身危险性不高的罪犯可有效拓展刑罚的边际威慑力。然而,社区矫正的威慑力对犯罪危害程度相当的人会存在差异。对于不受社会道德约束,偏好非法行为模式的群体而言,社区矫正的威慑力,一般不足以抵消犯罪收益对他们的犯罪激励;而对于道德资本可以成为其人力资本全部的群体而言,过强的威慑力并不符合社会效用最大化目标。国家司法行政资源的使用由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安排,某个领域的资源新增或重新配置,就可能改变原有资源配置的运行环境,从而可能使原来有效率的配置模式变得无效率。在现行的司法行政体系中融入或构建社区矫正,不能只限于考虑社区矫正领域的局部均衡,没有整个司法行政体系的整体均衡,局部的均衡仍然要改进。对某一制度的经济分析,应当以追求整体效率最大化为目标。是否需要变更总体的司法行政资源配置,这是我们站在追求整体最优效果立场所必须考虑的。站在司法行政体系的整体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边界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边界是互动的,而且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边界应当继续扩大。在公安机关看守所、法院执行局应当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构建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司法警察系统的前提下,县(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升为一个综合执法机关,并实行市(地)以下垂直管理。社区矫正机关应当负责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与康复、非羁押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监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在内的多项职责,并派驻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司法警察协助履行上述职责。
黄延峰[2](2016)在《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各国都致力于解决这一难题。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诸多社会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不容乐观。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综合症”,为有效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并需要各个要素的优化与协作。对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不能一味地强调“严刑峻法”,我们应看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之间的不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其自身生长发育的规律和特点,多数情况下是基于感性的冲动而不是基于理性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实施犯罪行为。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应弱化惩罚功能,强化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教育与矫正。并采用向前看和向后看的视角,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释后帮教工作一同纳入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体系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学、教育学、矫正学的工作方法,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进行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指导和矫正,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本文采用思辨、实证、比较、统计的研究方法,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问题进行多视角立体化的考察,从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结合上寻求理论及实践的突破与创新,构建一个由机构矫正与社区矫正、矫正官介入和社会工作者介入相配合,由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矫正体系。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字数大约在17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导论。主要论述了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秉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矫正思想,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体系。本论文从系统论、犯罪学、社会学、矫正学的角度探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提倡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进行矫正,帮助其重返社会。运用实证调研、统计、比较的方法对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措施进行归纳与分析;指出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构措施。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可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社会化矫正的对象范围,也可在实践中有效解决14岁以下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教育矫正问题。第二部分: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基本理论概述。在实践中存在着儿童、少年、未成年人、青少年以及不良行为、越轨行为、偏差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这样相近的概念。其中的含义既有不同之处也有一定的重复,笔者对此进行了概念的辨析。未成年偏差行为者是本论文一个独特的概念,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具体指年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而偏差行为则包括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有偏差行为就有相对应的矫正措施,具体包括监禁矫正和非监禁矫正,而非监禁矫正又可分为社区矫正和其他形式的矫正。本文的另一个亮点与创新点在于提出了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概念,社会化矫正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民间团体、相关组织、企业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主体对偏差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帮扶等一系列活动,促使他们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学习知识、锻炼技能,逐渐消除身上的反社会性人格,最终成为合格社会人。第三部分: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域外考察。这一部分详细论述了英美法系包括对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大陆法系包括德国和日本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进行社会化矫正的历史发展、基本制度和社会化矫正的具体措施。通过比较与分析,从中可以看出,域外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措施较为丰富,而且针对不同的人会适用不同的矫正措施。如美国的未成年人缓刑营、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德国促进学校和我国香港地区对“问题”未成年人进行的“融合”教育,德国对未成年人所适用的少年刑罚缓刑、刑罚缓科和余刑缓刑制度等。这些措施反映了他们先进的矫正理念,人性化的矫正措施和层级性的矫正体系。虽然我国与域外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却是一样,设立矫正制度与措施所遵从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也是一样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借鉴吸收域外的有益经验来丰富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第四部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这一部分的特点是笔者通过对h省未管所、原h省未教年、h省z市女子监狱、h省z市工读学校的实地考察与调研,在实证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具体措施,并论述其历史发展、实际运作,分析其现实特点与规律。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史上的创举,在矫正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其发展却陷入困境;收容教养制度随着劳动教养的废除,其发展严重萎缩,甚至到了实际废除的地步;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的社会化矫正因其特殊的封闭性特点,狱内社会化矫正的实际开展也不容乐观;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实际是合在一起进行,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来开展矫正工作,因此,谈不上对未成年社区矫正者的个别化矫正。第五部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措施在各自领域都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在社会化思想的影响下,这些矫正措施表现出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力不从心。工读教育的发展困境存在着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原因,关键要建立多维度的社会支持机制,从主观上消除社会对工读学校的偏见;客观方面要改变教学模式,建立社会工作介入机制,切实做到对工读生的个别化教学;收容教养要解决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如适用条件模糊,执行缺陷等问题;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的社会化矫正要做到对社会资源的广泛利用,而不能仅仅考虑“安全”问题,扩大缓刑与假释的适用比率、推进监禁刑执行的开放化并建立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首先要改变过去的旧观念,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思想理念,重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并设置适合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第六部分: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体系性问题及建构。该部分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体系性问题,主要有理论基础薄弱、辅助体系不完善、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各矫正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不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具体的建构意见如下:首先是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理论建构。虽然我国在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矫正方面有一套指导方针和政策,但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基础。应基于国家亲权理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加强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在组织机构方面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机构和专业的教育矫正队伍,包括矫正官队伍的建设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在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教育矫正过程中适当的介入机制十分必要,这样可以避免在偏差行为发生后,仅有目前的介入手段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展开有效教育矫正的弊病。应加强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对未成年人展开有针对性的和专业的辅导和矫正。如建立“社工联校”工作机制、“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关护”工作机制以及由社工对刑释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机制。通过这种介入矫正可以对偏差未成年人进行有的放矢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甚至是社会的原因,为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应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犯罪预防系统。并建立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矫正项目体系,包括对我国现有的社会化矫正项目进行改造,以及探索新的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矫正项目。
王乐[3](2014)在《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研究 ——以成都市为例》文中指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制裁措施,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口的更新帮助和监督控制,以期实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社会和谐、公共安全的愿望。社区矫正人口实质是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受法律剥权、惩罚心理和重刑思想的叠加压力,他们虽然也生活在社区,却与普通大众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异质性。与此同时,其在工作机会、劳动保护、社会救助与医疗保障等方面缺失社会支持的客观状态,也使该群体呈现出典型的弱质人口特征。因“木桶效应”可能在这一内含社会破坏力的特殊人口群体中率先催生出社会风险并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不容忽视。在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影响下,随着我国刑罚体系引入社区矫正制度的日益强化和深入,社区矫正人口群体的绝对数量将呈现出继续增加的态势。而基于二元制人口结构、人口总量及占比份额,农村籍犯罪人因适用非监禁刑被纳入社区矫正而形成的农村社区矫正人口实际上是我国社区矫正人口总量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并且,社区矫正人口的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性也以农村社区矫正人口为甚。不应回避的是,农村社区矫正人口虽然仍是受到国家强制约束的对象,但基于实现社会普遍公正的人类共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亦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维护和支持。由于我国刑罚执行状况不易被调查的客观现实以及社区矫正人口的自卑、躲避心理,社区矫正人口在现实中相对难以接触,相关数据也难以准确获取和统计。因此,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社会学界,既往关于社区矫正人口研究的文章不多,以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对社区矫正人口开展的研究更是甚少,而全面、系统地对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进行的研究则几乎没有。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法制、文明程度的现实发展状况是不相称的,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本研究是以社会学的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资源理论、差序格局理论为基础,以成都市LQY区和PJ县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的社会支持为例,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的一次对我国西部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现状、影响因素及后果的实证研究。通过着力于对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网络形态、感知状况的调查问卷设计及分析,以实地深入农村社区矫正机构和矫正人口群体内部采集到的大量真实的一线数据为支撑,本研究运用文献研究方法、质性研究中的扎根理论方法、网络测量工具和分析方法,借助统计学计量技术,从以农村社区矫正对象为中心的社会支持网角度上,系统地描述和分析了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的客观状况,并在现有社会支持和社会网络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影响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的影响因素和后果,揭示了我国西部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目前的生存实况。本研究从社会支持视角深入认识到的农村社区矫正人口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后续研究切入点,也将对进一步完善该人口群体的处遇政策,从人权保护的高度上创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制度产生参考价值。本研究共7章,包括四个部分。即,理论(第一、二章)、调查(第三章)、实证(第四、五、六章)、总结(第七章)。各章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列明开展本次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研究方法;界定本次研究所涉的各项基本概念,并综合评述国内外相关文献;介绍本次研究的思路、分析框架和内容;提出本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的理论框架。分别从社会交换、社会资源、差序格局和行刑社会化等社会学和法学理论上阐释开展本次研究的理论基础及其在研究过程中起到的工具作用。同时,基于质性调查数据,运用扎根理论方法从社会支持状况、影响因素、后果等三个不同的方面构建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三章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研究设计。分别介绍本次研究就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状况实施实证研究的调查设计、方案设计的具体思路。第四章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现状实证分析。从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网的规模、构成和网络成员特征等几个不同侧面展开对现实社会支持的研究,并结合该人口群体感知社会支持的现状形成实证分析结论。第五章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在参考既有理论的基础上,依据实时实地所作问卷调查采集到的大量一手数据,按照自行构建的分析框架,运用统计学分析技术,从个人因素、家庭因素等两个方面开展并形成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网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论。第六章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后果实证研究。侧重于从社会支持后果的研究设计、社区矫正人口的心理状况评估以及影响社区矫正人口心理状况的因素分析等方面,对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后果展开实证研究并形成相应结论。第七章研究的结论与建议。在综合全文各章内容的基础之上,对整个研究的路径、方法以及各分项结论进行总结,归纳概括出本次研究的主要结论。同时,分析解构研究结论的成因,并就所获的研究启示提出相应建议。
张凯[4](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胡建刚[5](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马瑞[6](2010)在《城市“易犯罪”空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明确提出“城市‘易犯罪’空间”的概念来解释城市空间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紧扣“什么样的城市空间容易发生犯罪”这个关键问题,从城市空间的空间位置、空间形态和空间氛围三个属性切入,初步梳理总结了国内外对物质空间影响犯罪行为的已有研究,并用2000年以后北京城市的实际案例加以佐证。本文初步全面地分析了影响犯罪行为的物质空间因素和作用机制,归纳出“两种位置特征,三种形态特征和三种氛围特征”,较为系统地构建起规划设计应该注意的物质空间因素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中西方改造城市空间整治犯罪问题的策略方法、实施方式和效果影响。本文希望从建筑学角度,为应对我国城市高速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社会治安问题,初步提供科学统筹“城市建设”和“犯罪治理”的理论依据和参考经验,同时也促进建筑学科和规划设计专业全面参与进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破题”,包括第1章。介绍了研究的背景意义和思路方法。第二部分“联系”,包括第2章。借鉴了犯罪学的相关理论,构建起“空间”和“犯罪”的三种联系,即“空间位置影响犯罪动机,空间形态影响犯罪机会,空间氛围影响犯罪控制”。第三部分“分析”,包括第3、4、5章。分别从空间的三方面属性——空间位置、空间形态和空间氛围出发,分析了城市空间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总结和归纳了这三方面空间属性所包含的八种空间特征,并分析了这些特征所对应的十八种物质空间因素及其对犯罪行为的作用机制。第四部分“对比”,包括第6、7章。比较了中西方整治城市“易犯罪”空间的策略方法、实施方式和效果影响,发现了我国整治工作中存在规划设计参与不足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个人观点和初步建议。第五部分“总结”,包括第8章。总体回顾了本文研究内容并展望了该研究今后可能的发展。
黄毅[7](2014)在《族群、空间与公共治理的实践逻辑 ——以乌鲁木齐市为例》文中提出人类是空间性的存在者。空间可以约减为一种社会行为和意图的产物。对一座城市社会形态和关系属性进行理解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对城市生活内在的空间性、社会性与历史性维度,来探究社会事实及其逻辑和意义。因为人类的空间聚居形态与该社会的属性、运行机制及演变逻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经典城市社会理论研究也揭示了,城市空间结构的生成过程表明了城市社会中各种行为主体的角色表征、行为规范以及其在此秩序下的关系状况等众多社会信息。在市场化与城市化的双重推力下,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会必然也会出现一些非预期的因素,从而导致族际之间会产生一种紧张、矛盾甚至是冲突的关系性张力。这种关系性张力在城市空间上表现为居民群体不断地趋于同类聚集的居住过程与现象,从而导致群体间社会距离的增大以及群体间空间分异的固化等问题。对乌鲁木齐市而言,日常生活中的社会问题始终存在于城市的发展演变过程之中,并在城市空间上有着鲜明的呈现。所以本研究认为族际居住空间格局变化可以构成研究当前乌鲁木齐市族群关系变化及其所产生的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场景和变量。因为它不仅反映着族际交往的形式、内涵与质量,而且还是影响城市族际关系重要的人文生态环境。由于受历史政治、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城市空间族群化”已成为乌鲁木齐城市空间分异最显着的特征和公共治理的主要制约性因素。而且在族群关系状况及特定事件的影响下,乌鲁木齐市社会问题属性特质表现为城市社会空间场域中的族际差异明显、族群意识有所强化、特定区域/社区亚文化群体的异质性增强以及族际间交往互动阻滞等特点。对乌鲁木齐市公共治理而言,这种社会问题属性特质非常不利于城市社会的整合。本研究认为可以尝试着通过复合治理、住区再造以及认同塑造等政府顶层设计和基层社会自发探索的实践过程,来解决/缓解由“族群关系与居住空间分异”所导致的诸种社会问题,最终使城市族际间的差异性因素维持在一种无害的均衡状态,从而达成城市社会的稳定、有序与友好。
王丽娟[8](2018)在《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推本溯源,邪教问题是我国社会系统内一个古老的课题,典章古籍中不乏其应对之策,从《礼记》到历代王朝正史的“刑法志”,从《唐律疏议》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记载有当时统治阶级对邪教抑或类邪教问题的处置方式。邪教问题亦是一个当代国际性问题,法国为之金鼓齐鸣,综合应对;美国素有“邪教王国”之称,却泰然处之,来者不拒;日本为其密锣紧鼓,修法制律;中国大张挞伐,却又防不胜防……纵观古今中外,不难发现我国与国外邪教问题具有本质区别。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是二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中新(兴)宗教里面孳生的一批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新(兴)宗教的畸形品,归根究底,将它称之为新兴宗教亦不为过。而我国当代邪教是杂糅了本国历史遗留政治问题与国际社会新(兴)宗教畸形品的混合物,它根本不是宗教,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问题是国际社会发展轨迹的一次交汇,是“祸不单行”的推波助澜。因此,我国邪教问题的有效防治不仅要从本国历史实际出发,而且需借鉴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治理之成熟经验。鉴于此,本研究选取美国、法国、日本与我国作为样本(选取理由详见引言第三节内容),将其当代邪教防治对策进行比较。通过历史分析法、内容分析法、多学科交叉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定量分析法,将各国当代邪教问题历史、现状进行梳理,在政府与民间两个大框架下对防治之策进行整合考察,客观地比较、解读各国防治对策异同之处与其背后的影响因素,挖掘适宜我国国情的有效启示,以弥补当前治理方式之不足。本研究共八部分组成,其研究发现主要有:第一,通过对邪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发现我国邪教问题与国外邪教的本质区别。第二,通过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邪教组织仍具规模、反动特征显着。而国外邪教组织多呈数量多、规模小的现象。第三,关于国外邪教问题的治理方式,呈现出美国民间力量强大、法国综合治理成效显着、日本出台法律迅速而周密等显着特色。第四,我国邪教问题防治以政府部门为主,尤其是政法系统,民间力量明显不足。另外,通过对随机抽取的1000份邪教类法律裁判文书考察,发现我国绝大多数案例以《刑法》第300条入罪、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为裁决、刑事量刑集中在3年左右、执行期间多有减刑等特点。最后,本研究在完善性创新观照下,结合国外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有效启示,勾勒出我国当前邪教问题综合治理基础之上法律、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国际层面的精细化防治图景。
汪丽丽[9](2013)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1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 S. 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2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刘大千[10](2012)在《长春市犯罪空间分析及规划管理防控》文中研究表明城市犯罪是长期困扰各城市的典型社会问题之一,始终是政府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及公众关注的焦点。犯罪现象具有典型的空间属性,从空间视角展开的犯罪地理研究具有悠久的历史,是犯罪研究体系中的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犯罪地理研究内容不断丰富,技术方法日趋成熟,基于大量实证研究的相关理论日渐完善。相比国外,我国犯罪地理研究起步较晚,由于受到数据不易获取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发展较为缓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各界对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犯罪地理研究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本研究基于长春市公安局提供的警区层面的各类犯罪数据,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方法,对长春市各类犯罪的空间分布特征、犯罪热点辨识、犯罪影响因子、犯罪的时空演化特征及其与城市发展的关联等方面展开深入分析和研究,并从城市规划和管理的视角探讨了犯罪的防控策略。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明确了本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章:国内外犯罪地理研究进展和理论综述。辨析了本研究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进而对国内外犯罪地理研究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归纳,并重点介绍了社会解组理论、日常活动理论及其他重要相关理论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内容。第三章:长春市犯罪空间分布特征。首先对各类犯罪的数量特征进行了分析,进而以警区为单位,对长春市2008年总犯罪及各类犯罪的空间分布特征做了分析。包括各类犯罪区位商分析、基于局地Moran’sI指数的犯罪热点分析以及空间立体趋势面和插值趋势面分析。最后对几类明显的犯罪热点区域的基本特征和形成的原因做了简要的探讨。第四章:长春市犯罪空间分布影响因子研究。在对国外各类犯罪影响因子研究总结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长春市实际,从多个渠道提取了社会经济、人口和土地利用三个方面可能与犯罪相关的变量因子。以街道为单位,利用回归建模的方式,剔除不显着变量而保留显着变量,逐一确定总犯罪和各类犯罪的影响因子,并对每类犯罪同各因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方式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长春市每类犯罪影响因子的解释效力、可能的影响过程和自身特点进行了总结。本章最后对与所有犯罪类型均不存在显着关系的几个因子变量也进行了探讨。第五章:长春市犯罪空间分布特征的演变。对长春市从2001年到2008年间各类犯罪数量变化和空间演化特征做了分析。对比了两年内各类犯罪数量特征上的变化,重点比较总犯罪和各类犯罪高发区域有无明显变化,犯罪地理重心的位移距离和方向,各区域犯罪总量和犯罪率变化情况等。进而结合同期长春市的城市发展过程,探讨了城市人口分布变化、城市空间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内部要素布局结构和功能变化等几方面同犯罪时空演变之间的关联。第六章: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视角的犯罪防控策略。基于前文的研究结论和国内外关于犯罪防控的相关研究,本章首先阐明了犯罪调控的原则,进而分别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探讨了城市规划视角的犯罪防控,最后从犯罪防控主体和防控策略两个角度阐述了城市管理角度的犯罪防控策略。第七章:结论和展望。对全文各部分进行总结,并得出了全文的五个主要结论,探讨了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创新之处和研究不足,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二、试论犯罪社区控制规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犯罪社区控制规模(论文提纲范文)
(1)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1.1 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 |
1.1.2 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现状 |
1.1.3 经济学向法学领域的扩张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1 监禁矫正向社区矫正转变的动因 |
1.3.2 刑罚威慑理论研究的复兴 |
1.3.3 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演变 |
1.4 文章结构及主要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及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社会成本理论的演进及内涵 |
2.1 社会成本理论的困境 |
2.2 社会成本与负外部性 |
2.2.1 庇古的外部性理论 |
2.2.2 科斯对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2.3 社会成本与交易成本 |
2.3.1 庇古对交易成本理论的贡献 |
2.3.2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 |
2.3.3 交易成本理论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的影响 |
2.3.4 交易成本内涵的演化 |
2.4 社会成本与制度成本 |
2.4.1 制度成本概念的起源 |
2.4.2 制度成本的内涵 |
2.4.3 制度成本推动制度变迁 |
2.4.4 以制度成本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成本 |
本章小结 |
第3章 社区矫正演化的法经济学分析 |
3.1 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威慑理论与社区矫正的萌芽 |
3.1.1 刑事古典学派诞生前刑罚的威慑作用 |
3.1.2 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威慑理论 |
3.1.3 刑罚轻缓化与社区矫正的萌芽 |
3.1.4 传统社区矫正项目的价值 |
3.2 边际威慑理论与社区矫正的威慑化 |
3.2.1 经济学边际革命与刑罚边际威慑理论 |
3.2.2 传统刑罚的边际威慑困境 |
3.2.3 社区矫正的“威慑化”演进 |
3.3 最优威慑理论与社区矫正的多元化改进 |
3.3.1 刑罚最优威慑理论 |
3.3.2 社区矫正对监禁矫正的部分替代 |
3.3.3 社区矫正的威慑成本及最优威慑改进 |
3.4 对我国界定社区矫正性质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4章 社区矫正威慑力的法经济学分析 |
4.1 社区矫正的威慑作用与犯罪的机会成本 |
4.2 社区矫正威慑效果的经济分析 |
4.2.1 社区矫正对犯罪的要价 |
4.2.2 社区矫正的实际威慑力 |
4.2.3 社区矫正对不同群体威慑力差异困境 |
4.3 我国社区矫正的威慑效果及其改进 |
4.3.1 我国社区矫正措施的威慑效果 |
4.3.2 对我国社区矫正威慑功能的改进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边界 |
5.1 司法行政机关的边界制约社区矫正机构设置 |
5.2 司法行政权配置的经济学原理 |
5.3 司法行政权与享有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
5.3.1 司法行政权 |
5.3.2 我国享有司法行政权国家机关的职责边界 |
5.4 对我国当前司法行政权配置的效率评价 |
5.4.1 公安机关职责边界的效率评价 |
5.4.2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边界的效率评价 |
5.4.3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职责边界的效率评价 |
5.5 对当前司法行政权配置模式的调整 |
5.5.1 看守所归属的社会成本比较 |
5.5.2 法院执行局的归属 |
5.5.3 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监督考察权归属 |
5.5.4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改变 |
本章小结 |
第6章 社区矫正的边界 |
6.1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现状 |
6.2 司法行政机关的应然职责边界 |
6.3 社区矫正机构职责的延伸 |
6.3.1 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管理安置帮教工作的效率分析 |
6.3.2 社区矫正机关管理强制戒毒工作的效率分析 |
6.3.3 社区矫正机关承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监管职责的效率分析 |
6.4 社区矫正机关的组织结构调整 |
6.4.1 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主要特点 |
6.4.2 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与运行模式的效率分析 |
6.4.3 社区矫正组织结构调整的设想 |
本章小结 |
第7章 社区矫正惩戒与强制资源配置的经济分析 |
7.1 社区矫正惩戒与强制措施配置 |
7.1.1 社区矫正惩戒与强制措施缺失及影响 |
7.1.2 社区矫正惩戒与强制措施及其实施权的完善 |
7.2 社区矫正机关的强制机构及运行模式设计 |
7.3 社区矫正机关警力配置模式分析 |
7.3.1 我国当前社区矫正领域警力配备模式 |
7.3.2 公安机关分管、协助模式的效率分析 |
7.3.3 社区矫正机构转警模式效率分析 |
7.3.4 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警察机构派驻模式效率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语 |
8.1 研究结论和主要观点 |
8.2 创新之处 |
8.3 不足与完善构想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2)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基本理论概述 |
一、未成年人相关理论概述 |
(一)儿童、少年、未成年人、青少年概念辨析 |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偏差行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辨析 |
(三)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概念界定 |
二、社会化矫正相关理论概述 |
(一)矫正的概念 |
(二)矫正的分类 |
(三)社会化矫正的概念、性质与特点 |
第二章 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一)美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二)英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三)我国香港地区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二、大陆法系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一)德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二)日本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 |
三、我国与域外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比较与借鉴 |
(一)我国与域外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比较 |
(二)我国对域外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借鉴 |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工读教育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工读教育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
(二)我国工读学生群体特征之实证分析 |
二、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
(二)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实证分析 |
三、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的现状及实证分析 |
(一)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的现状 |
(二)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的罪因实证分析 |
(三)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狱内社会化矫正情况实证分析 |
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证分析 |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工读教育矫正面临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工读教育矫正面临的困境 |
(二)我国工读教育矫正困境之解决路径 |
二、我国收容教养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收容教养矫正存在的问题 |
(二)对我国收容教养矫正的建议 |
三、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存在的问题 |
(二)对我国监狱服刑未成年犯社会化矫正的建议 |
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体系性问题及建构 |
一、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存在的体系性问题 |
(一)缺乏对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特殊保护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的社会化矫正呈现出“碎片”式特点 |
(三)矫正辅助体系不完善 |
(四)缺乏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项目 |
二、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理论建构 |
(一)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理论基础 |
(二)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基本原则 |
三、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组织建构 |
(一)设立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机构 |
(二)建立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队伍 |
四、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介入机制建构 |
(一)矫正官的介入 |
(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
五、我国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犯罪预防系统建构 |
(一)重视家庭教育矫正的基础作用 |
(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矫正的作用 |
(三)发动广泛力量净化社会环境 |
(四)提高主体意识、完成自我升华 |
六、适合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的项目体系建构 |
(一)对我国现有的社会化矫正措施进行改造 |
(二)探索新的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
(3)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研究 ——以成都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定性与定量相融合的方法 |
1.2.2 网络分析的方法 |
1.2.3 扎根理论的方法 |
1.2.4 文献研究的方法 |
1.3 相关概念和研究综述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研究综述 |
1.4 研究的思路和内容 |
1.4.1 研究的思路 |
1.4.2 研究的内容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2 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的理论框架 |
2.1 理论工具 |
2.1.1 社会交换理论 |
2.1.2 社会资源理论 |
2.1.3 差序格局理论 |
2.1.4 行刑社会化理论 |
2.1.5 小结 |
2.2 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的理论分析框架 |
2.2.1 构建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理论的方法准备 |
2.2.2 分析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的理论框架 |
2.2.3 小结 |
3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研究设计 |
3.1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调查设计 |
3.1.1 调查范围确定 |
3.1.2 调查地点确定 |
3.2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方案设计 |
3.2.1 质性访谈 |
3.2.2 问卷调查 |
3.2.3 研究的限制 |
4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现状实证分析 |
4.1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网络分析 |
4.1.1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总体网状况 |
4.1.2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重要网状况 |
4.2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感知分析 |
4.2.1 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感受 |
4.2.2 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人口感知差异性 |
4.3 结论与分析 |
4.3.1 关于社会支持网络规模 |
4.3.2 关于社会支持网络构成 |
4.3.3 关于感知社会支持 |
5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1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影响因素研究设计 |
5.1.1 研究假设 |
5.1.2 变量、策略与方法 |
5.2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影响因素回归分析 |
5.2.1 社会支持网规模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2 社会支持网构成的影响因素分析 |
5.3 结论与分析 |
5.3.1 关于网络规模 |
5.3.2 关于网络构成 |
6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后果实证研究 |
6.1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心理状态研究 |
6.2 成都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后果研究设计 |
6.2.1 研究假设 |
6.2.2 变量、策略与方法 |
6.3 影响农村社区矫正人口心理状态的因素分析 |
6.3.1 农村社区矫正人口心理状态的影响因素分析 |
6.3.2 假释犯、缓刑犯、管制犯心理状态的影响因素分析 |
6.4 结论与分析 |
7 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的结论 |
7.2 启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表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城市“易犯罪”空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城市空间品质研究 |
1.1 题目释义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基础 |
1.5 思路方法 |
上篇:城市“易犯罪”空间属性分析 |
第2章 城市“易犯罪”空间概念分析 |
2.1 概念提出的学科背景 |
2.1.1 空间和犯罪的关系辨析 |
2.1.2 空间和犯罪的结合过程 |
2.2 概念构建的分析思路 |
2.2.1 “易犯罪”的三种理论 |
2.2.2 空间对犯罪的三种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城市“易犯罪”空间位置分析 |
3.1 犯罪需求的区位感 |
3.1.1 隔绝孤岛 |
3.1.2 过渡边缘 |
3.1.3 区域结点 |
3.1.4 路径通道 |
3.2 犯罪刺激的距离感 |
3.2.1 外因距离 |
3.2.2 内因距离 |
3.3 实证初探:当代北京城市“易犯罪”空间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易犯罪”空间形态分析 |
4.1 犯罪目标的领域性 |
4.1.1 领域边界 |
4.1.2 感知范围 |
4.2 犯罪过程的可见性 |
4.2.1 空间形体 |
4.2.2 照明效果 |
4.3 犯罪主体的通行性 |
4.3.1 场所入口 |
4.3.2 活动流线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易犯罪”空间氛围分析 |
5.1 自然控制的吸引力 |
5.1.1 使用功能 |
5.1.2 环境质量 |
5.2 社会控制的凝聚力 |
5.2.1 空间规模 |
5.2.2 物质基础 |
5.3 专业控制的掌控力 |
5.3.1 管理维护 |
5.3.2 规则标识 |
本章小结 |
下篇:城市“易犯罪”空间整治策略 |
第6章 西方城市“易犯罪”空间整治经验 |
6.1 空间整治方法 |
6.1.1 暴力拆除城市“易犯罪”空间 |
6.1.2 专项改造城市“易犯罪”空间 |
6.1.3 系统整治城市“易犯罪”空间 |
6.2 实施整治方式 |
6.2.1 实施专项计划明确空间整治 |
6.2.2 重视社区建设落实空间整治 |
6.2.3 要求规划部门考虑空间整治 |
6.2.4 鼓励建筑学科参与空间整治 |
6.2.5 编制建设标准推广空间整治 |
6.3 整治效果争论 |
6.3.1 空间整治对犯罪预防的作用 |
6.3.2 空间整治对周边空间的影响 |
6.3.3 空间整治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城市“易犯罪”空间整治建议 |
7.1 策略现状和效果反思 |
7.1.1 “拆迁”清除城市“易犯罪”空间 |
7.1.2 “三防”改造城市“易犯罪”空间 |
7.1.3 “研究”应对城市“易犯罪”空间 |
7.2 实施现状和学科参与 |
7.2.1 规划设计很“少”关注空间整治 |
7.2.2 规划设计较“难”参与空间整治 |
7.2.3 规划设计无“法”进行空间整治 |
7.3 迈向“难犯罪”空间的安全城市 |
7.3.1 明确空间整治的基本观念 |
7.3.2 开展空间整治的系统研究 |
7.3.3 建立空间整治的专项规划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语 |
8.1 主要创新 |
8.2 困难不足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片出处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族群、空间与公共治理的实践逻辑 ——以乌鲁木齐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乌鲁木齐市公共治理研究的现实语境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创新之处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
1.2.2 国内相关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案设计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与问题选择 |
1.3.2 田野工作与方案设计 |
1.3.3 研究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治理、公共治理与社区治理 |
2.1.1 治理的内涵 |
2.1.2 公共治理的理论主旨 |
2.1.3 社区治理的理论关照 |
2.1.4 小结 |
2.2 空间与公民身份 |
2.2.1 空间的意涵 |
2.2.2 公民身份的理论要义 |
2.2.3 小结 |
2.3 族群与日常生活 |
2.3.1 族群的内涵 |
2.3.2 日常生活的理论意旨 |
2.3.3 小结 |
第三章 乌鲁木齐市公共治理的诸种特性与问题剖析 |
3.1 城市公共治理的话语表征与文本建构 |
3.1.1 城市公共治理理论话语的设定 |
3.1.2 城市公共治理制度文本的建构 |
3.2 城市社会问题的特性与治理演进逻辑 |
3.2.1 城市社会问题的社会感知 |
3.2.2 城市社会问题的区域特性 |
3.2.3 城市治理结构的演进逻辑 |
3.3 城市公共治理的主要制约性因素剖析 |
3.3.1 空间分异:族群分类与居住区隔 |
3.3.2 整合困境:族际差异与身份认同 |
3.3.3 治理难题:族群高度政治化与治理问题 |
第四章 乌鲁木齐市公共治理中的制约性因素与治理困境 |
4.1 空间族群化与公共治理困境:案例研究Ⅰ |
4.1.1 问题提出 |
4.1.2 案例研究Ⅰ |
4.1.3 小结 |
4.2 社区治理结构与族际社会资本匮乏:案例研究Ⅱ |
4.2.1 问题提出 |
4.2.2 案例研究Ⅱ |
4.2.3 小结 |
第五章 建构和完善乌鲁木齐市公共治理实践模式的思考 |
5.1 城市公共治理进程中的复合治理实践模式 |
5.1.1 充分发挥党组织整合功能,加强少数族群聚居区的党建工作 |
5.1.2 探索有效的治理方式,提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效能 |
5.1.3 加强宗教活动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5.1.4 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增强城市政府公共治理的基础性权力 |
5.2 城市公共治理进程中的住区再造实践模式 |
5.2.1 城市族群高度聚居区:弱族群政治化与空间社会规划 |
5.2.2 城市新住区空间规划:邻里交往和族际融合 |
5.3 城市公共治理进程中的认同政治实践模式 |
5.3.1 族际良性互动交往与日常生活共同体的建构 |
5.3.2 族际社会资本的培育与公民身份意识的型塑 |
第六章 总结与讨论 |
6.1 简短的总结 |
6.2 对本研究议题的检视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邪教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方法的运用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观点 |
五、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1 邪教问题基本理论 |
1.1 邪教的概念 |
1.1.1 中国的邪教概念 |
1.1.2 国外的邪教概念 |
1.2 邪教的特征 |
1.2.1 官方对邪教特征的界定 |
1.2.2 国内外邪教特征解析 |
1.3 邪教的主要类型 |
1.3.1 中国的邪教主要类型 |
1.3.2 国外的邪教主要类型 |
1.4 邪教相关概念辨析 |
1.4.1 邪教与宗教 |
1.4.2 邪教与新兴宗教 |
1.4.3 邪教与教会、宗派、教派、膜拜教团 |
1.4.4 邪教与异端 |
1.5 邪教问题治理的相关理论及概念 |
1.5.1 社会控制理论 |
1.5.2 社会治理精细化 |
1.6 小结 |
2 中美法日邪教问题的历史考察 |
2.1 中国邪教问题的历史嬗变 |
2.1.1 古代邪教问题(先秦时期至19世纪40年代) |
2.1.2 “会道门”时期的邪教问题(民国年间至20世纪70年代) |
2.1.3 当代邪教问题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
2.1.4 小结 |
2.2 国外邪教问题的历史回顾 |
2.2.1 纵向视角:兴起于1960年代,发展于20世纪末期 |
2.2.2 横向视角:美法日邪教问题各具特色 |
2.3 小结 |
3 中国当代邪教问题综合防治内容 |
3.1 政府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1.1 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的多层次立法体系 |
3.1.2 行政机关对邪教问题的综合治理 |
3.1.3 司法机关针对邪教类犯罪行为的司法审判 |
3.2 民间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2.1 反邪教主体多元化 |
3.2.2 反邪教经营模式以政府引导为主 |
3.3 政府与民间力量联合反邪教—成立反邪教研究中心(智库) |
3.4 小结 |
4 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 美国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1 邪教问题治理之政府层面 |
4.1.2 邪教问题治理之民间层面 |
4.2 法国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2.1 政府层面:议会与内阁相互促进 |
4.2.2 民间层面:成立民间组织,政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
4.3 日本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3.1 立足现实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 |
4.3.2 加强管理,严密监控之行政执法 |
4.3.3 慎重审判,从重处罚之司法实践 |
4.3.4 成立反邪教协会、示威游行等自发抵制之民间反邪教 |
4.4 小结 |
5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之比较 |
5.1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的异同点 |
5.1.1 共通性 |
5.1.2 差异性 |
5.2 影响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异同的因素 |
5.2.1 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系与原则 |
5.2.2 宗教对国家的影响 |
5.2.3 国家政体类型对决策之影响 |
5.2.4 小结 |
6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及当前中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完善 |
6.1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 |
6.1.1 邪教问题的防治应侧重立法层面 |
6.1.2 “邪教”的定性要通过审判或自下而上的推动认定 |
6.1.3 加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有利于邪教问题的防范 |
6.1.4 经济是邪教组织产生、壮大的关键因素 |
6.1.5 国际合作有利于跨国邪教问题防治 |
6.2 我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存在的问题 |
6.3 我国邪教问题治理对策的完善:综合防治体系之上的精细化建构 |
6.3.1 邪教问题防治的战略指导思想 |
6.3.2 法律层面之精细构建 |
6.3.3 社会层面之基层导向 |
6.3.4 文化层面之精品打造 |
6.3.5 经济层面之精准打击与保护并行 |
6.3.6 政治层面之加强党的领导 |
6.3.7 国际层面之话语权提升 |
6.3.8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意义 |
三、 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
一、 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
二、 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
三、 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
第二节 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
一、 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
二、 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
三、 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
四、 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
六、 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 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
二、 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
三、 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
引子:温州民间借贷风波 |
第一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
一、 1949-1978 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
二、 1978 年-1995 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 |
三、 1995-2004 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
四、 2005-2010 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
五、 2010 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
二、 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
三、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
一、 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
二、 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
三、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一、 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
二、 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
三、 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
一、 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
二、 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
三、 强制替代的代表:20 世纪 50 年代的印度、泰国 |
四、 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
一、 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
二、 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
三、 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
四、 安全:适度监管 |
五、 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
一、 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
二、 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
三、 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
一、 监管理论述评 |
二、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
三、 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
四、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
第四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
一、 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
二、 监管权限的设定 |
三、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五章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
二、 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
三、 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
第二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
一、 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
二、 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
三、 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
第三节 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
一、 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
二、 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
三、 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
四、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 1 |
附录 2 |
(10)长春市犯罪空间分析及规划管理防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国内外犯罪地理研究进展及理论借鉴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 犯罪 |
二、 犯罪地理 |
三、 犯罪热点 |
四、 犯罪的群体特征 |
第二节 国内外犯罪地理研究进展 |
一、 国外犯罪地理的研究进展 |
二、 国内犯罪地理研究进展 |
第三节 犯罪地理研究的相关理论 |
一、 社会解组理论 |
二、 日常活动理论 |
三、 其他相关理论 |
第三章 长春市犯罪空间分布特征 |
第一节 长春市概况及空间布局特点 |
一、 长春市概况 |
二、 长春市城市空间扩展过程概述 |
三、 长春市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特征 |
第二节 长春市犯罪空间分异的研究方法 |
一、 数据和研究对象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长春市犯罪空间格局分析 |
一、 犯罪的数量分布特征 |
二、 犯罪的总体分布特征 |
三、 主要犯罪类型的分布特征 |
四、 几个典型犯罪高发区特征分析 |
第四章 长春市犯罪空间分布影响因子研究 |
第一节 犯罪影响因子的研究综述 |
一、 两大经典理论的整合 |
二、 各犯罪影响因子的具体内容 |
三、 犯罪影响因子的理解 |
第二节 长春市犯罪空间分布的影响因子及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背景 |
二、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取原则 |
三、 长春市犯罪影响因子选择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长春市犯罪影响因子分析 |
一、 总犯罪率的影响因子分析 |
二、 暴力犯罪率和财产犯罪率的影响因子分析 |
三、 各类犯罪的影响因子分析 |
四、 长春市各类犯罪影响因子研究总结 |
第五章 长春市犯罪空间分布的演变特征 |
第一节 犯罪空间分布演变的研究方法 |
一、 研究对象和范围 |
二、 研究方法 |
第二节 长春市犯罪空间分布演变特征 |
一、 数量变化特征 |
二、 空间演变特征 |
第三节 长春市城市发展过程同犯罪时空演变的关联分析 |
一、 人口分 布变化同犯罪时空演变的关联 |
二、 城市空间拓展同犯罪时空演变的关联 |
三、 基础设施建设同犯罪时空演变的关联 |
四、 内部要素布局结构和功能变化同犯罪时空演变的关联 |
第六章 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视角的犯罪防控策略 |
第一节 犯罪防控的目标和原则 |
一、 犯罪防控目标 |
二、 犯罪防控原则 |
第二节 城市规划视角的犯罪防控措施 |
一、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的犯罪防控策略 |
二、 城市详细规划中的犯罪防控策略 |
第三节 城市管理视角的犯罪防控措施 |
一、 城市管理视角的犯罪防控主体 |
二、 城市管理视角的犯罪防控策略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一、 主要结论 |
二、 主要贡献 |
三、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试论犯罪社区控制规模(论文参考文献)
- [1]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D]. 孔祥鑫. 吉林大学, 2015(08)
- [2]未成年偏差行为者社会化矫正研究[D]. 黄延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3]农村社区矫正人口社会支持研究 ——以成都市为例[D]. 王乐.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 [4]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6]城市“易犯罪”空间研究[D]. 马瑞. 清华大学, 2010(05)
- [7]族群、空间与公共治理的实践逻辑 ——以乌鲁木齐市为例[D]. 黄毅. 华东师范大学, 2014(10)
- [8]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D]. 王丽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9]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汪丽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10]长春市犯罪空间分析及规划管理防控[D]. 刘大千. 东北师范大学, 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