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学者有关税收 征收费用理论简述(论文文献综述)
刘娟[1](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王长宇[2](2016)在《中国税收成本问题研究》文中提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分税制提出的提高“两个比重”的指导下,中国税收收入得到了大幅提高,各级政府拥有足够的财力来发展经济,保障了中国经济二十多年来的飞速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税收改革相对滞后,税收造成的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也大幅提高。其结果便是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不断弱化。在中国经济增长遭遇下行压力的背景下,面对“调结构、促转型”的要求,如何优化中国税制、降低税收成本,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的关键。因此,对中国税收成本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在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构建了税收成本的基本理论框架,将税收成本具体分为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四方面。通过对税收四方面成本的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中国税收成本过高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性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点:第一,对税收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区别定义,并将对税收成本的研究范围从征税成本、纳税成本、经济成本扩充至社会成本。通过对税收四类成本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了影响各类成本的因素,以便得出降低税收成本的途径。第二,通过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方法,研究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现状,从税收征收和纳税成本的共性和特殊因素进行分析。由于税收征收平均成本与征税费用呈U型关系,税收征税成本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必须降低征收费用,需要针对具体问题来分析:对于诸如国地税分设造成的成本上升,需要改革机构,减少征收费用,以此来降低征税成本;对于因税收稽查不够而造成的成本上升,需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以此来降低征税成本。第三,利用巴罗思想,测算了我国的税收经济成本,分析了影响税收经济成本的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并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税制结构、税收负担是影响我国税收经济成本的直接因素,所得税比重过低、税收负担持续增加是我国税收经济成本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通过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对比,发现落后地区对税制结构和税收负担更为敏感,改善税制结构、降低税收负担是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大开发的关键。第四,利用熵值法,从收入差距、环境污染、房价上涨三方面测算了我国的税收社会成本,分析了影响税收社会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熵值法构建的税收社会成本综合指标显示2004年至2014年间税收社会成本增长了15%左右,通过与税收经济成本的增长幅度对比,可以看到税收社会成本增幅偏低,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税收成本较低,而是由于各类税收社会成本已经在高位运行。第五,利用通过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亚洲发达国家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指出我国税收管理在税收立法、税收管理体系和税收环境等方面存在不足。
陈红国[3](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认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冯晓鹏[4](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提出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金德谷[5](2016)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是党中央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先后推出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或发展工程,同时出台了与国家战略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到边疆民族地区投资兴业,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筹集了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投入资金,推动建设边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加快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当前,学界从经济学、税收学等学科研究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成果较多,却较少从民族学视角入手,分析和讨论税收如何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个案,在实地田野调查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的理论方法考察税收在促进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取得的成效。此外,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笔者还将重点关注边民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民族关系状况。本文认为,税收对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要而特殊的促进作用。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通常凭借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使之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二是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资源再分配的工具,成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等领域的动力来源和物质支撑,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凭借税收的途径促进了边疆民族的发展,增强了边民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推动并构建了和谐的民族关系。除绪论外,本文共分六个章节。在本文绪论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相关概念和理论以及田野调查点概况。第一章为“满洲里市税收概况”。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简述满洲里市征税的历史,此后,运用税收学的分析方法对当前满洲里市国税和地税数据及其特征进行分析状况。比如运用宏观税负分析,得出满洲里的税负在合理区间运行;运用税收弹性分析,表明满洲里的税收增长要快于经济增长。从税种结构来看,满洲里的税收主要来源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从产业结构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而从企业经济类型来看,满洲里税收来源囊括了国有企业和股份公司。在本章的后半部分,笔者还借助个案访谈材料,对满洲里市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税收情况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状况进行比较,考察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影响。在第二章中,重点探讨了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是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核心,那么,税收如何促进满洲里的经济发展?本章以税收三大支柱:对外贸易、旅游业和工业为主要分析对象,同时分析了税收对满洲里畜牧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对外贸易在满洲里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为满洲里财政收入贡献占60%。国家出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在边疆民族地区鼓励发展边境贸易,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调整为财政转移支付,扶持边贸企业发展。此外,对边民互市规定货值范围内的生活用品采取免关税的政策,激活了边贸市场,促进满洲里对外贸易的发展。旅游业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家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政策,比如对农家乐、牧户游等旅游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旅游包机业务返还50%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旅游业发展。工业发展是满洲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满洲里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税收政策制定了鼓励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工业发展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设备抵扣税收等,促进了满洲里的工业发展。2005年1月,内蒙古比全国提前一年取消了牧业税,这对满洲里的畜牧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调整营业税的起征点方面,满洲里市政府从2009年的5000元提高到2011年的2万元,鼓励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从而促进满洲里批发零售业的发展。总体而言,满洲里市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措施,较快地促进了满洲里市的经济发展。在第三章中,笔者主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关系。当税收收入纳入财政收入之后,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的途径,把税收资金(财政收人)投入到边疆民族地区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民族教育和医疗卫生发展、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边民生活质量提高及文化发展。根据每年财政投入社会建设的资金分析,满洲里政府在社会各领域建设的资金投入是逐年增加的,而且重视民生事业发展,2013年,其民生领域的支出甚至占到财政总支出近40%。在社会保障与就业领域,满洲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从2004年的130元提高到2014年的540元。同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就业方面,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抵扣,促进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2004年到2014年满洲里的城镇失业率维持在4%左右,反映了满洲里就业发展良好。边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反映满洲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提高,可支配收入从2009年到2014年提高了1.67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05年到2014年提高了4.53倍。此外,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建设文化基础设施,举办节庆活动,出台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满洲里的文化发展。在第四章中,重点从当地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出发,探讨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关系。少数民族的发展,首先体现在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上。政府通过投入财政资金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少数民族孕妇去医院住院生产,满洲里市少数民族人口发展较快。此外,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吸引了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到满洲里就业,这样外来少数民族的流入,带来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通过1990年、2000年、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笔者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满洲里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原因。在生计方式变迁方面,历史上满洲里牧区的少数民族主要从事游牧生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满洲里发展,提供较好的工资待遇,很多牧民放弃游牧生计,选择到城市企业工作。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家发展民族服饰,不仅弘扬了民族文化,还促进了就业和经济增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比如蒙古族祭敖包、回族古尔邦节等节日屠宰牲畜免除屠宰税,之后又逐步取消了屠宰税,这对少数民族饮食发展有积极作用的。此外,在住房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建设公租房、廉租房,对少数民族棚户区改造,及其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低税率优惠,带来了少数民族住房的发展。在交通方面,政府投资修巷道、硬化道路,方便少数民族出行。这些措施提升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使得当地的民族关系得以和谐发展。第五章主要讨论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税收促进满洲里整体的社会发展,边民受益,从而增强了边民国家认同。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比邻国呈现出更好的发展态势,这也增强我国边民对于自己国家的认同。在日常生活中,边民对于未来生活的选择往往有着非常理性的认知,“用脚投票”选择他们认为税收环境、发展环境更好的国家发展。在不同场域中,不管是少数民族、汉族的民族区分,还是中国人、蒙古人、俄罗斯人的国籍区分,边民往往会选择那种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身份来认同。在本文最后一个部分,笔者对税收在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讨论了边疆民族地区的税收功能、特点和影响,分析满洲里税收与经济的数量关系,分析税收杠杆与满洲里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内在关联,以及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还讨论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税收如何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
钱俊文[6](2006)在《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文中研究指明税收作为国家与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纽带,关涉公民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并构成国家存续之物质基础。控制税收收入与支出大权,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脉,从而具备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西方国家正是从税收入手,围绕税收的征收与使用进行法律控制,进而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最终使国家的宪政目标得以实现。而在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能否以税收问题为切入点,规范政府征税与用税行为,并以此推动整个制度向宪政转型,正是本论文的研究动机。本文以个人主义的观察立场,从税法哲学、宪法学、公共财政学三个维度,应用价值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国家征税权为分析考察对象,重点探讨国家征税权的学理基础、宪法限制、建制原则以及宪法监督机制,建构国家征税权合宪性控制的理论架构,最终实现税收立宪主义目标。本文认为,纳税人权利保障是税收立宪的终极目标,控制政府征税权是税收立宪的主要内容,而确立宪法对国家征税权的绝对支配地位则是税收立宪的基本前提。本文认为,从国家学视角,国家征税权的取得只能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或同意,其运行必须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税收的用途仅在于保障人民利益之必要;从经济学视角,国家征税的标准或者个人负担税收的额度,只能依据人民所享受的利益或获得的公共服务来确定,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国家税权的运行设定了道德边界;从法学视角,强调以“债务关系说”为重心来界定税收法律关系性质,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国家权力在征税活动中的优势地位。论文以规范分析方法重构了宪法上税的概念,并以此设定了国家征税权行使的宪法界限。宪法上的税概念除了传统税法学有关税收的基本特征以外,还应该从岁入与岁出的有机统一、与宪法整体价值立场的协调、国家税权的分配等方面加以完整的理解。宪法上的“纳税义务”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而“纳税人权利”即构成国家对财产权“限制之限制”,即纳税人权利保障构成对国家征税权的实质性限制。本文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是宪法为征税权运行所设定的两大建制原则,分别构成了对国家征税权的形式和实质性控制。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价值在于以社会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从而为税收的课征投入合法性装置。
周琦深[7](2013)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与税收征管》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是直接对个人(自然人)各项所得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是政府稳定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组织财政收入的方式与手段。特别地,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税收的征管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及其所占比重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征管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影响和制约征管个人所得税的因素和问题。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专门管理、征收管理稽查三者相分离、征收管理稽查三位一体模式和现行征管模式这四种各具特色的模式。同时,我国还应积极主动的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及个税的纳税遵从的角度进行研究,对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提高个人纳税遵从水平和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建议。首先,本文在对选题的背景、目的及意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的理论研究框架和可能存在的创新点与不足点;同时本文还将归纳和梳理在经典偷逃税模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税率、稽查率、罚款率、收入以及会对税收遵从产生影响作用的税收道德、税制公平认知、纳税人的自然属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及税收遵从成本等这些理论文献。(本文从选题的背景、意义和目的出发,明确了本研究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和不足);同时将经典偷逃税模型所涉及到的税率、稽查率、罚款率、收入,以及影响税收遵从的税收道德、税制公平认知、纳税人自然属性、公共产品供给和税收遵从成本等理论文献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其次,本文对最优税理论的发展进历程进行了回顾,本文归纳整理了最优税从最优商品税到最优个人所得税的理论研究,并归纳了国内学者对个税问题的探讨,指明了我国个税研究的发展方向。本文将我国改革开放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阶段进行归纳,同时还对中西方的征管模式进行分类,以及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制约因素。再次,本文在有限理性人的假设下,对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体系进行实证研究。一方面,本文基于框架效应利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探究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行为,另一方面,同时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研究,并以武汉市为对象进行数据收集和探讨。最后,本文从完善个税征管模式与提高税收遵从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并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合理设置税率、优化税制结构和建立个人“一户式”收入档案登记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在研究的过程当中,本文跳出了传统纳税遵从理论下完全理性纳税人的假设,将框架效应这个非理性特征纳入纳税遵从行为的研究,剖析了纳税人决策时的心理规律,并运用更加贴近现实纳税行为的前景理论进行了解释。为了系统地研究框架效应对纳税决策行为的影响,本文将框架效应分为风险选择框架效应和目标框架效应,分别进行研究。本文通过研究发现,当税率较低时,纳税人的遵从决策中不存在显着的风险选择框架效应,但随着税率的升高,风险决策框架效应逐渐显着存在于纳税人的纳税决策行为中,且显着性越来越强。本文通过DEA分析法研究发现,人力资本因素显着地影响着税收征管效率,其中较高地征纳服务水平和税务人员的较高素质等因素对税收征管体系的整体效率有着重要影响,它们在DEA模型分析中能够获得较高地产出效应。此外,税务机关在不断推进税收信息化工作,逐渐完善税收缴纳手段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推行柔性执法,贯彻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这样才能协调好征纳双方的关系,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水平。
王婷婷[8](2014)在《课税禁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税收一直兼具天使与魔鬼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国家存续与运转不可或缺的“喂养原料”,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有力后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扶持之手”;另一方面,税收兼具魔鬼属性,历史上存在的沉重税负、劣质税制以及恣意的课税,不仅严重损害了公民基本权利,还带来了社会动荡、民不聊生、法治颓败、国家覆亡等不良后果。税收的“双刃剑”作用表明,税的征收与使用应遵循其自身规律,国家不得随时“予取予与”,否则将违背税收本质,使其从“利国利民”的方式转为“祸国殃民”的手段,最终带来国家治理能力降低和人民福祉减少的双重恶果。当国家课税权力强度达到某一阈值时,纳税人将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衡,这就要求课税权力的行使应有“禁区”,以维系纳税人基本权与国家课税权之间的平衡。事实上,无论是古代中国的“轻徭薄赋”、“不可涸泽而渔”,还是近代西方的“无代表不纳税”、“税收法定”,都从不同程度表达了国家课税应有限度的思想。至现代社会,税收的主要功能已从维护阶级统治转向增进民众福祉,因而,有效制衡国家课税权力,实现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我国频现居民收入增速缓慢、基尼指数过高、税负痛苦过大、中小企业发展触壁等问题的背景下,合理平衡纳税人基本权利保障与国家课税权力行使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迫切。课税禁区问题正是对基于上述问题的思考,通过对税收本质、税法构造、征税实践问题的理论研讨,深入分析国民应当承受的税赋程度和国家课税权力运行的限度,进而通过强化现代税法理念、完善现行税收立法、改进税收执法程序等系统措施,将国家课税权力限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从而有效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并最终实现税收法治。整个研究遵循“提出问题-揭示本质-价值考量-问题检视-制度建构”的逻辑主线,对课税禁区的本质内涵、发展脉络、理论根基、核心价值以及我国税收立法和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通过系统论证课税禁区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别立足宪法与税法层面分析梳理国内外有关课税禁区问题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努力探寻国家课税权力运行的底线规则。最后,将课税禁区问题回归到中国语境,通过对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环境的分析与反思,阐述研究课税禁区问题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并力图从理念的确立、原则的修正、制度的建构三方面建构课税禁区的税法体系。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章来探讨课税禁区法律问题。第一章为课税禁区的范畴界定。课税禁区的税法含义、发生机理是首先需要解答的问题。第一部分对课税禁区的理想源流进行了梳理。在古今中外的治税思想发展和税法制度演进的过程中,课税禁区思想大致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三个历史时期,在此过程中,国家课税不能侵及税本、自由权利具有“不可取消性”等思想和制度设计逐渐被世界各国所熟知和接受。第二部分是对课税禁区基本范畴的界定。通过对关于课税禁区现有研究成果的比较吸收,将课税禁区界定为国家课税不得违背税收的本质发展规律,侵入涉及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等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的区域,并分别从绝对与相对、抽象与具体,实体与程序等角度对其特征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探讨的是课税禁区的发生机理。课税禁区的存在缘于“限制的限制”基本原理,即:基于财产权社会责任的角度,国家有权以法定的税收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再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避免产生国家滥用“限制权”问题。第二章为课税禁区的理论诠释。本章是对课税禁区赖以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从社会学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角度,认为税收国家的发展应当以国家对社会的适度干预为前提,国家税收对社会缺陷的弥补不能以牺牲社会成员对其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作为代价。第二部分立足于价值学原理中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的两大价值体系,指出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必须尊重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最低需求,确保纳税人以人性尊严和人格发展为核心的基本价值不受侵犯。第三部分立足于法哲学的角度,阐释了作为权利的税收正义、作为平等的税收正义以及作为公共利益的税收正义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应以权利、平等、公益共同打造的“体系正义”为指引,严格遵循税收正义塑造的征税规则依法合理课税。第四部分立足于经济学中税本与税源的关系,指出国家征税必须保证“税本”、涵养“税源”,秉持“税收中性”,不得涸泽而渔、过度课征,以保证税收的可持续性。第三章为课税禁区的核心价值。课税禁区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本章从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人格权与平等权等四项基本权利的关系说明课税禁区命题具有的核心价值。第一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财产权保障。课税是对纳税人财产的直接侵犯,要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就必须保障课税不形成对纳税人财产利益的绞杀,也不构成对纳税人财产的征收。第二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生存权保障。税收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增进国民福祉,因此,国家课税应当严格遵守无负税能力者不课税、最低生存权财产不课税的原则,否则,将造成对纳税人生存权利的侵犯,并背离增进国民福祉的税收基本功能。第三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人格权保障。信息隐私权是纳税人人格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要保障纳税人的人格权利,就必须确保由信息隐私组成的“人格拼图”不受课税权的破坏。第四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平等权保障。税收平等要求公平对待和平等担当,要保障纳税人的平等权利,就应坚持量能课税原则,确保纳税人之间的平等负担,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四章为课税禁区的税法构造。课税禁区理论的实现,有赖于科学合理的税法制度设计和公平有效的税收执法实践。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课税禁区与实体税收立法的关系,指出从制约税收构成要件成立的实质约束标准出发,应在课税要件当中建立课税除外规则,将不应当纳入课税范围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税基排除在外,并对课税客体的归属、税率的确立进行合理考量,以确保国家课税实体正义的实现。第二部分侧重分析课税禁区与程序税收立法的关系,认为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不仅应确保税收债务成立的实体性规则是正当的,更应确保税收债务征收与执行的程序性规则的正当性。从税收征管的程序正义出发,应当将“国家不可侵入课税禁区”的理念植入具体的程序性规则,确保税的征收与执行秉持程序底线正义。第五章为课税禁区的中国语境。课税禁区问题应回应中国经济社会的现实基础和制度建构的需要,在当代中国,对课税禁区问题的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是对课税禁区问题的政治生态分析。当前,中国政治理念正在发生从国家本位到以人为本的变革,但囿于路径依赖的影响,税法人本主义理念尚未完全确立,权力主义的根深蒂固使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尚不完备。第二部分分析了课税禁区问题在我国的经济背景。税收从本质上反映的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社会财富中的分享程度,国家财政收入与纳税人收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过多的财产减损将造成纳税人缺乏能力和动力维持生计和创造新的社会财富。在经济改革和转型过程中,国家对市场经济长期的强势干预,虽能带来经济发展的高增长和高效率,但也容易造成市场空间狭小、贫富悬殊增大等国富民弱现象。第三部分解剖了课税禁区问题在我国的文化环境。在新旧文化的交织影响下,官文化的历史遗留、宪政文化未予确立以及契约文化的缺失让我国无法建构自身的税收文化信仰,税收遵从的现状不容乐观。第四部分考察了课税禁区问题在我国的法治环境。囿于法治传统的缺失,我国税收领域存在形式法治尚未确立、实质法治尚未实现的双重问题,而这也是课税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纳税人权利难以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税收法治的实现有赖于课税权力的科学规范运行。第六章为课税禁区的体系建构。课税禁区既是税法学科的重要理论,也是税收立法和实践的思想指引,课税禁区从基本理念走向制度体系,有赖于税法理念的转型、原则的支撑和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研析了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法理念的转型。理念的缺失是我国课税权力过剩、纳税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深层原因,必须以理念为先导,实现国家本位到以人为本、税收恣意到税收谦抑,无税国家到税收国家的三重转变,为课税禁区的建构做好理念铺垫。第二部分探讨了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法原则的修正。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是税法三大基本原则,在现代税法理念下,这三项原则的内涵应当更加注重国家课税权力的制约和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以科学有效指导我国税收立法与实践。第三部分考察了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收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课税禁区的建构最终应落脚到制度上。在我国,无论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税制体系、税种结构还是税收征管制度都存在过度侵犯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内容,因此必须从纳税人权利的确立、税收制度的优化及课税权力的制约等方面对我国税法制度加以改造和完善,推动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障。
吴佳强[9](2013)在《关于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的研究》文中提出寻求有效的环境规制手段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课题。绿色税收,作为一种环境规制的经济手段,可以将环境和资源使用中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弥补市场制度的缺陷,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逐渐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纷纷推行绿色税收政策,并结合己有税种的结构调整,逐步进行了综合性的绿色税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果和一定程度的经济效应。目前我国税制的整体绿化水平还相对较低,绿色税费种类较少,调节手段单一,调节范围狭窄,在税费总收入中的比重相对偏小,其作为环境规制手段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借鉴国外税制绿化的经验,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中国税制绿化的现状、条件、效应和路径进行研究,不仅能够弥补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还可以为我国税制优化变迁中绿色化变革提供前瞻性思路和政策参考。本文以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税制绿化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来研究税制绿化的环境效应、经济效应和发展路径等。除导论和文献综述外,本文可分为三部分。本文首先基于经验研究成果,在理论研究部分首先以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为基础,阐述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环境资源外部性等特征及绿色税收的规制原理,通过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对绿色税收的税率设定和所造成的福利变化效应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对我国税制绿化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我国绿色税费的作用、特点和不足,评价了税制绿化程度并分析了原因,对现有绿色税费的环境效果和经济效应进行了回归检验。研究表明,我国税制绿化水平较低,环境调节作用有限,对经济发展和税制优化的作用不明显。最后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第三部分考察了OECD国家税制绿化的历史经验、环境效果和经济效应,并以此为借鉴对比,分析中国实行税制绿化改革的影响。针对转轨时期我国税制绿化的条件特征提出了税制绿化的制度创新对策。
申鹏[10](2014)在《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文中提出论文研究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从税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分析了税收法治的现状与意义,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探讨与现实国情的对比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比较研究,研究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存在的阻碍,并提出当前的现实选择。作者认为,尽管制定税收基本法十分必要,但基于我国的国情,很难在短时期内制定出一部完备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从出台到完善必然需要较长的历史过程。制定税收基本法,首先要在理论上明确税的产生及其发展演进的脉络,进而提出我国当前为什么要推进税收法治,税收法治之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法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症下药。那么,导致我国税收法治滞后的原因是什么?这既是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税收基本法能否出台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论文分析首先要分析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着重理论层面分析分析税的产生、税与国家的关系、税的本质以及税收法治的作用,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税收法治的现状和问题;第三部分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分析入手,研究提出了税收基本法的重要意义,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对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当规范和界定哪些内容作出了梳理,提出了税收基本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税收基本法多数都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范,各国的成功经验可为我国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因此,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是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应当的选择,第四部分论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法治产生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根源,并对部分国家税收基本法作了比较研究。在分析完现实的问题和对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后,论文认为:从微观上看,税收法治落后的原因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收司法建设落后等原因,但是从宏观上看,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历史和文化根源。为此,本论文第五部分主要从几个层面探讨了制定税收基本法面临的难点,税收基本法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低下,具体而言: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问题。我国究竟要建立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而言,有什么区别,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无庸置疑,不同的历史文化必然催生不同的法治国家模式,目前我国的法治模式并未形成,有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演进发展。税收基本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必然要受到法治水平的影响。二是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划分双方的税权是焦点所在。但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没有形成规范的、稳定的制度,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划分显然是混乱的,特别是税收征收权十分混乱,许多地方存在着准税收性质的政府性收入,国家的税权并没有实现统一和规范。这有很多原因,如事权不清晰等。税收基本法相关内容的规定,应当建立在规范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之上,当前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三是税权问题。税权是什么,税权与宪政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理公民在税收上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税收立法的民主公开。这些问题是当前税收问题的焦点,也是税收基本法立法中必须要界定和规范的问题,但目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未得到清晰的阐释,实践上更缺乏成熟的经验。当然也会影响到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四是目前对税收本质和职能作用的认识。税收的本质和职能作用是税收基本法制定时的灵魂,也是立法理念、税收原则等的基石。但当前对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的区别,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有哪些特殊的职能作用等并没有科学的认知,这些问题解决不了,税收基本法即使出台,发挥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论文最后两部分,提出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路径选择,并设想了初步的框架与内容。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注重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社会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放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力图说明税收基本法的推出,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执政方式转变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放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历史潮流中,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作者认为,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必然会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的推进逐步得以实现,但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不可以面面俱到,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取舍,首先要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一些税收程序性内容和具体的征管实际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这样不仅有利于税收法治的逐步实现,也可解决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
二、西方学者有关税收 征收费用理论简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方学者有关税收 征收费用理论简述(论文提纲范文)
(1)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中国税收成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提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1.3 选题的实践意义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2.1 税收成本与税收效率 |
1.2.2 征税成本 |
1.2.3 纳税成本 |
1.2.4 经济成本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思路、难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的思路 |
1.4.2 研究的难点 |
1.4.3 主要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2 税收成本的基本理论 |
2.1 税收成本的内涵和结构 |
2.1.1 宏观视角下税收成本的内涵 |
2.1.2 税收成本的内在结构 |
2.2 税收征纳成本与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关系 |
2.2.1 征税成本与纳税成本的紧密联系 |
2.2.2 税收征纳成本与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相互影响 |
2.3 税收成本对税收职能的影响 |
2.3.1 征税成本对税收职能的影响 |
2.3.2 纳税成本对税收职能的影响 |
2.3.3 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税收职能的影响 |
2.4 税收成本影响因素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2.4.1 税收领域的正式约束 |
2.4.2 税收领域的非正式约束 |
2.4.3 税收领域的实施机制 |
3 我国税收征纳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
3.1 我国税收征纳成本概述 |
3.1.1 征税成本概述 |
3.1.2 纳税成本概述 |
3.2 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现状 |
3.2.1 我国税收征税成本的现状 |
3.2.2 我国税收纳税成本的现状 |
3.3 影响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因素分析 |
3.3.1 影响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共性因素 |
3.3.2 影响我国税收征税成本的特殊因素 |
3.3.3 影响我国税收纳税成本的特殊因素 |
3.4 小结 |
4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
4.1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概述 |
4.1.1 税收经济成本度量方法 |
4.1.2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分析 |
4.2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 |
4.2.1 税制结构 |
4.2.2 税收负担 |
4.2.3 财政分权 |
4.2.4 经济增长 |
4.3 我国税收经济成本的实证分析 |
4.3.1 变量及数据的选取 |
4.3.2 模型的构架 |
4.3.3 模型的回归及检验 |
4.4 小结 |
5 我国税收社会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
5.1 我国税收社会成本概述 |
5.1.1 收入差距 |
5.1.2 环境污染 |
5.1.3 房价快速上涨 |
5.1.4 其他方面 |
5.2 我国税收社会成本的综合指标 |
5.2.1 数据来源 |
5.2.2 用熵值法计算税收社会成本 |
5.3 我国税收社会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 |
5.3.1 税制的公平性 |
5.3.2 民众纳税与受益的对等性 |
5.4 小结 |
6 税收成本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
6.1 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借鉴 |
6.1.1 美国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 |
6.1.2 欧美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 |
6.1.3 亚洲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 |
6.2 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6.2.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
6.2.2 构建科学的税收管理体系 |
6.2.3 构建良好的税收社会环境 |
6.3 小结 |
7 我国控制税收成本的政策建议 |
7.1 控制税收成本的基本原则 |
7.1.1 效率原则 |
7.1.2 兼顾各类成本原则 |
7.1.3 依法治税原则 |
7.2 控制征税成本的主要措施 |
7.2.1 对税源进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
7.2.2 完善税种设计和税收征管体制 |
7.2.3 优化税务系统的资源配置 |
7.2.4 建立完善的税收成本管理体系 |
7.3 控制纳税成本的主要措施 |
7.3.1 创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
7.3.2 培养良好的社会纳税环境 |
7.3.3 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
7.4 控制税收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主要措施 |
7.4.1 控制税收经济成本的主要措施 |
7.4.2 控制税收社会成本的主要措施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工作和结论 |
8.2 主要创新 |
8.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四节 田野调查点的概况 |
第一章 满洲里市税收概况 |
第一节 满洲里税收史简述 |
第二节 满洲里市的地税 |
第三节 满洲里市的国税 |
第四节 不同历史时期的满洲里市税收对比分析 |
第五节 地税、国税的财政贡献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二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对外贸易发展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工业发展 |
第四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畜牧业、批发零售业发展 |
第五节 税收与扶持民族企业发展 |
第三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 |
第一节 税收促进边疆城市重点项目建设 |
第二节 税收支持民族教育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
第三节 税收稳定民族地区城市社会保障与就业 |
第四节 税收保障边民生活质量提高与文化发展 |
第四章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
第一节 少数民族人口发展与生计变迁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发展 |
第三节 民族认同与民族关系发展 |
第四节 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发展 |
第五章 边疆、税收与国家认同 |
第一节 边民互动中的国家认同 |
第二节 税收环境与“用脚投票” |
第三节 民族关系、身份认同与家园选择 |
第六章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思考 |
第一节 边疆民族地区税收的功能、特点及影响 |
第二节 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收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四节 税收杠杆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 |
第五节 税收杠杆与国家统筹建设 |
第六节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税收与边疆城市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问题意识 |
第二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第三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立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结构与研究限制 |
第六节 税权合宪性控制的研究综述 |
第二章 税收立宪的时代意义 |
第一节 税收与宪政的历史渊源 |
一、英国为“税收推动宪政”的典型范例 |
二、税收特权引发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
三、“无代表不纳税”成为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独立宣言” |
第二节 市场经济呼唤税收立宪 |
一、财政权与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近代税收产生的基础 |
二、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彰显税收的宪法价值 |
三、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现代国家所面临的“财政危机” |
一、财政规模日趋膨胀,政府成为“税收机器” |
二、税收功能受到扭曲,政策目标难以期待 |
三、非税收入名目繁多,公债规模控制乏力 |
第四节 税收立宪作为宪政改革的突破口 |
一、宪政改革的“路径依赖” |
二、税收立宪作为宪政改革的路径选择 |
第五节 税收立宪的核心在于控制税权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税权的学理阐释 |
第一节 政治理论对税权来源的诠释 |
一、社会契约论 |
二、自由至上主义 |
三、“整体主义” |
四、本文的观点 |
第二节 经济学关于税收负担的解释 |
一、“利益说” |
二、“牺牲说” |
三、“能力说” |
四、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法学理论对税法关系性质的认识 |
一、“税收权力关系说” |
二、“税收债务关系说” |
三、本文的观点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税权的宪法基础 |
第一节 宪法上税概念的重构 |
一、税法学视野中的税概念 |
二、宪法税概念的应然价值 |
三、宪法上税概念重构的原则 |
第二节 国家税权的宪法限制 |
一、“纳税义务”作为主要的宪法条款 |
二、“纳税义务”与财产权限制之关系 |
三、“纳税人权利”作为“限制之限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税权的建制原则 |
第一节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功能价值 |
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 |
三、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检讨 |
第二节 量能课税原则 |
一、关于平等原则在税法实务上的观察 |
二、关于平等原则的学理阐释 |
三、量能课税为课税公平原则之体现 |
四、量能课税原则为税法建构之原则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笫六章国家税权的宪法监督 |
第一节税权扩张凸显违宪审查之重要 |
一、宪法约束与立法约束本身存在很大的差异 |
二、现代民主政体的权力制衡机能受到严重抑制 |
三、“压力团体”成为左右税收政策走向的重要力量 |
四、本文观点 |
第二节 征税权受合宪性审查的标准 |
一、关于自由权限制的审查标准:“比例原则模式” |
二、关于平等权限制的审查标准:“合理差别待遇” |
三、税收立法的审查标准及步骤:以税收优惠为例 |
第三节 税收立法抵触平等原则的实例考察 |
一、大岛工薪阶层税金诉讼案 |
二、税收“复查”限制之违宪审查 |
三、关于我国税收优惠立法的合宪性检讨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详细摘要 |
(7)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与税收征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结构及主要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的基本理论 |
2.1 基于前景理论的个税遵从理论 |
2.2 公平原则下的个税理论 |
2.3 效率原则下的个税理论 |
2.4 最优税收理论的发展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发展及影响因素 |
3.1 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三种模式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历程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演变历程 |
3.4 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因素 |
3.5 “理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因素 |
3.6 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环境因素 |
4 个人纳税遵从研究方法的选择与设计 |
4.1 实验方法 |
4.2 实验对象 |
4.3 实验条件 |
4.4 实验步骤 |
4.5 结语 |
5 基于框架效应的个人纳税遵从决策的实验研究 |
5.1 框架效应概述 |
5.2 风险选择框架影响纳税遵从的实验研究 |
5.3 目标框架影响纳税遵从的问卷调查 |
5.4 本章小结 |
6 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与效率分析 |
6.1 我国个税的征管体制以及存在的问题 |
6.2 税收征管效率理论的构建 |
6.3 个人纳税征管效率分析--以武汉市为例 |
6.4 本章小结 |
7 完善个税征管模式与提高税收遵从的政策建议 |
7.1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 |
7.2 调整税率完善税制结构 |
7.3 合理制定费用扣除规则保护纳税人基本权益 |
7.4 扩大和规范税基减少税收优惠 |
7.5 逐渐建立个人“一户式”收入档案登记制度 |
7.6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征管效率 |
8 全文总结及研究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 |
附录2 读博期间主要参与项目列表 |
附录3 调查问卷 |
(8)课税禁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文献的回顾 |
三、 对象的界定 |
四、 立场与方法 |
五、 思路的延展 |
六、 研究的价值与创新 |
第一章 课税禁区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课税禁区的历史源流 |
一、 萌芽时期: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课税禁区思想 |
二、 形成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课税禁区思想 |
三、 发展时期:资本主义转型时期的课税禁区思想 |
第二节 课税禁区的范畴解析 |
一、 课税禁区的词源解析 |
二、 课税禁区的法学涵义 |
三、 课税禁区与相关概念 |
第三节 课税禁区的发生机理 |
一、 当基本权利遇上社会责任 |
二、 限制的限制:基本权利的让渡与保障 |
三、 冲突与平衡:课税不得侵犯基本权的本质内容 |
第二章 课税禁区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课税禁区的社会学基础 |
一、 税收国家的历史嬗变 |
二、 基本启示:课税干预应有禁区 |
第二节 课税禁区的价值学考量 |
一、 人性尊严与课税禁区 |
二、 人格自由发展与课税禁区 |
第三节 课税禁区的法哲学研析 |
一、 正义抑或非正义:税收的伦理评析 |
二、 税收正义的内涵确定 |
三、 从税收正义认识课税禁区 |
第四节 课税禁区的经济学解读 |
一、 课税不能侵及税本 |
二、 课税的“无谓损失”不应过大 |
第三章 课税禁区的核心价值 |
第一节 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财产权保障 |
一、 私人财产权的勃兴和历史演进 |
二、 财产权保护的形态与结构分析 |
三、 课税禁区与财产权保护的关系 |
四、 域外财产权保护中的课税禁区 |
第二节 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生存权保障 |
一、 生存权:从“消极到积极”的历史变迁 |
二、 生存权的保护内涵及其效力 |
三、 课税禁区与生存权保障的关系 |
第三节 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人格权保障 |
一、 纳税人信息隐私权的历史发展 |
二、 纳税人信息隐私权的内涵及保护必要性 |
三、 课税禁区与信息隐私权的保障 |
第四节 课税与纳税人平等权保障的禁区建构 |
一、 宪法平等权内涵的历史发展 |
二、 平等权的税法解析 |
三、 课税禁区与违反平等权的实证考察 |
第四章 课税禁区的税法构造 |
第一节 课税禁区与实体税收立法 |
一、 课税要件实质约束的判断 |
二、 课税禁区与课税除外制度 |
三、 结论:课税除外制度应当确立 |
第二节 课税禁区与程序税收立法 |
一、 税收程序正义的原则及判断标准 |
二、 课税禁区与征税程序规则设计 |
三、 税收救济程序的合理化设计 |
第五章 课税禁区的中国语境 |
第一节 政治生态:国家本位向以人为本的演变 |
一、 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三种本位论 |
二、 我国人本主义税法的兴起 |
三、 税法人本主义转型面临的难题 |
第二节 经济格局:国富民弱向国富民强的转型 |
一、 中国经济体制的时代变迁 |
二、 中国税制改革的主要难题 |
第三节 文化视野:文化专制向文化自由的发展 |
一、 税收文化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
二、 新旧税收文化交织下的税收环境 |
第四节 法治环境: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变迁 |
一、 从形式到实质:税收法治的形态变迁 |
二、 我国走向“税收法治”中的现实难题 |
第六章 课税禁区的体系建构 |
第一节 宏观层面: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法理念的转型 |
一、 人本理念:从国家本位到以人为本 |
二、 谦抑理念:从恣意侵犯到谦抑维护 |
三.税收国家理念:从自产国到租税国 |
第二节 中观层面: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法原则的修正 |
一、 税收法定原则的反思与重塑 |
二、 税收公平原则的补充与扩容 |
三、 税收效率原则的发展与完善 |
第三节 微观层面: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法制度的完善 |
一、 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二、 我国主要直接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
三、 我国主要间接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四、 税收征管制度的转型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关于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3.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1.6 研究目标、思路及结构安排 |
2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和模型 |
2.1 环境税及内涵 |
2.1.1 环境税与环境收费 |
2.1.2 环境税、生态税与绿色税 |
2.1.3 环境税与现存各类税、费之关系 |
2.1.4 环境经济政策的内涵 |
2.2 环境税收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生态资本理论 |
2.2.3 要素替代理论 |
2.2.4 外部性理论 |
2.2.5 双重红利理论 |
2.2.6 新古典投资理论 |
2.3 环境税收的理论模型 |
2.3.1 环境税收的几何模型 |
2.3.2 环境税收的数理模型 |
2.4 环境税和其他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对比分析 |
2.4.1 环境税与行政管制的比较 |
2.4.2 环境税与排污收费制度比较 |
2.4.3 环境税与环境补贴比较 |
2.4.4 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 |
3 我国实施环境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
3.1 我国实施环境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
3.2 我国实施环境税收制度的可行性 |
4 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和现实影响 |
4.1 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发展历史 |
4.1.1 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 |
4.1.2 改革开放到1994年税制改革前 |
4.1.3 1994年税制改革到如今 |
4.1.4 对国家税收体制中的环境税收作用的历史性认识 |
4.1.5 对国家税收理论中环境税收作用的时代性认识 |
4.1.6 中国现行环境税的实证分析 |
4.2 环境税对经济的具体影响分析 |
4.2.1 效率角度下的环境税 |
4.2.2 环境税应该公平实施 |
4.2.3 与就业密切相关的环境税 |
4.2.4 环境税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
5 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现状、问题及分析 |
5.1 我国环境税税种现状及问题 |
5.1.1 资源税 |
5.1.2 消费税 |
5.1.3 增值税 |
5.1.4 企业所得税 |
5.1.5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
5.1.6 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5.2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现状 |
5.2.1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
5.2.2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缺陷 |
5.3. 我国环境税收的影响因素分析 |
5.3.1 与经济发展的方式有关 |
5.3.2 与经济体制有关 |
5.3.3 与各经济主体的态度有关 |
5.3.4 与政府监管和信息获取能力有关 |
5.3.5 与地方政府有关 |
5.3.6 与信息支持能力和监管能力有关 |
5.3.7 与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有关 |
6 国外环境税收实践及特点 |
6.1 国外主要绿色税种介绍 |
6.1.1 大气污染税 |
6.1.2 水污染税 |
6.1.3 噪音税 |
6.1.4 垃圾税 |
6.1.5 农药、化肥税 |
6.1.6 其他与化境有关税收 |
6.2 国外环境税收的特点 |
6.2.1 市场经济体制和环境税收的关系 |
6.2.2 选择适合国情的改革模式 |
6.2.3 以资源税为主体的多种税种 |
6.2.4 积极推行税收中性政策 |
6.2.5 全方位“绿化”税种 |
6.2.6 重视税率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 |
6.2.7 绿色税收手段与其它经济手段相互结合 |
6.2.8 加强宣传,强化征管 |
6.3 国外环境税制度对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启示 |
6.3.1 关于环境税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
6.3.2 关于环境税税制的设置问题 |
6.3.3 实施环境税工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
7 关于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构想与建议 |
7.1 我国环境税制的构建原则、思路与体系结构 |
7.1.1 我国环境税收体系构建原则 |
7.1.2 构建思路 |
7.2 我国环境税收政策体系构建 |
7.2.1 改革资源税制 |
7.2.2 开征能源税 |
7.2.3 调整消费税 |
7.2.4 开征污染税 |
8 我国发展绿色经济的相关政策配合 |
8.1 建立和完善绿色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
8.1.1 绿色经济立法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8.1.2 制定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绿色经济法》 |
8.1.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8.2 创新绿色经济融资政策手段 |
8.2.1 发行绿色经济专项公债 |
8.2.2 建立绿色经济专项基金 |
8.2.3 发行环保彩票 |
8.3 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 |
8.3.1 绿色核算对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 |
8.3.2 建立中国特色的绿色核算体系所面临的问题 |
8.3.3 建立中国特色的绿色核算体系应采取的对策 |
9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10)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论文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 |
1.4 论文的框架结构 |
1.5 论文的研究视角 |
1.6 论文的创新 |
2 税、税法与税收法治 |
2.1 税 |
2.1.1 税的概念内涵 |
2.1.1.1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对税的认识 |
2.1.1.2 近代西方国家对税的认识 |
2.1.1.3 当代学术界对关于税的定义 |
2.1.2 税与国家 |
2.1.3 税的性质 |
2.2 税法 |
2.2.1 法的观念起源 |
2.2.2 税法的内涵 |
2.2.3 税法与行政法规之比较 |
2.2.4 我国税法的变迁 |
2.2.4.1 古代中国税收法律 |
2.2.4.2 古代中国税法的特征 |
2.2.4.3 近代中国税法的变迁 |
2.2.4.4 建国以来税法的变迁 |
2.3 税收法治 |
2.3.1 我国税收法治现状 |
2.3.1.1 税收立法滞后时代发展需要 |
2.3.1.2 税收法治意识淡薄 |
2.3.1.3 税收执法和司法不规范 |
2.3.2 税收法治与税收风险 |
2.3.3 推进税收法治的必要性 |
2.3.3.1 税收法治是建设现代国家的需要 |
2.3.3.2 税收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
2.3.3.3 税收法治是建设和谐税收环境的需要 |
2.3.4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
2.3.4.1 各国税法体系的分类 |
2.3.4.2 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 |
3 税收基本法 |
3.1 税收基本法的概念和内涵 |
3.2 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价值趋向 |
3.3 税收基本法法理研究 |
3.3.1 税收、宪法与现代国家 |
3.3.1.1 西方的经验 |
3.3.1.2 我国的情况 |
3.3.2 税收基本法的宪政意义 |
3.3.3 税收基本法在财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3.3.3.1 与预算法的关系 |
3.3.3.2 与单行税法的关系 |
3.3.3.3 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关系 |
3.4 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3.4.1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治的需要 |
3.4.2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构筑现代税法体系的内在要求 |
3.4.3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和弥补法律漏洞的现实需要 |
3.4.4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建立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的需要 |
3.5 税收基本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3.5.1 税收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
3.5.2 税收基本法的调整范围 |
3.5.3 税法原则 |
3.5.3.1 税法基本原则 |
3.5.3.2 税法适用原则 |
3.5.3.3 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原则内容的规定 |
3.5.4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
3.5.4.1 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3.5.4.2 要建立权利本位的理念 |
3.5.4.3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
3.5.4.4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
3.5.5 税收征收程序 |
3.5.5.1 纳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3.5.5.2 税收征纳的一般原则 |
3.5.5.3 税收的确定与征收 |
3.5.5.4 税收的执行 |
3.5.5.5 协助义务 |
4 国外的经验与借鉴 |
4.1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法治的的产生与特点 |
4.1.1 欧洲封建制度培育了税收法治的土壤 |
4.1.1.1 欧洲封建制度产生的历史社会根源 |
4.1.1.2 欧洲封建制度孕育了税收法治 |
4.1.2 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税收法治 |
4.1.3 西方宪政和法治精神下的税收 |
4.2 德国税收基本法 |
4.2.1 德国法律发展历程 |
4.2.2 德国的财政法律体系 |
4.2.2.1 财政法律体系 |
4.2.2.2 德国税收法律情况 |
4.2.3 德国税收基本法的体例和内容 |
4.2.4 对德国税收基本法的认识 |
4.2.4.1 德国税收基本法是沟通宪法和单行税法的桥梁 |
4.2.4.2 税收基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4.2.4.3 引入了税收债务关系说 |
4.2.4.4 小结 |
4.3 日本税收基本法 |
4.3.0 日本法律发展历程 |
4.3.1 日本财政税收法律体系 |
4.3.2 日本税收基本法的体例和内容 |
4.3.3 对日本国税通则法的认识 |
4.3.3.1 国税通则法是财政税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
4.3.3.2 规定税法要素的基本概念 |
4.3.3.3 明确规定各税种纳税义务的成立时间 |
4.3.3.4 明确规定纳税义务的承继 |
4.3.3.5 对纳税申报做出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
4.3.3.6 明确规定征税权和还付金的消灭时效以及时效的中断、终止等事项 |
5 税收基本法立法阻滞的原因 |
5.1 国家治理能力及影响 |
5.1.1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5.1.2 国家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3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低下是税收基本法立法阻滞的根本原因 |
5.2 我国的法治文化及影响 |
5.2.1 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治环境 |
5.2.1.1 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 |
5.2.1.2 法律理念的演进与特点 |
5.2.1.3 对古代法律思想的评价 |
5.2.2 近代中国对法治的探索和实践 |
5.2.3 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程 |
5.2.3.1 改革开放之前的历程 |
5.2.3.2 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历程 |
5.2.4 我国法治环境评析 |
5.2.4.1 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理解 |
5.2.4.2 法治国家概念辨析 |
5.2.4.3 我国的法治现状与思考 |
5.3 中央与地方关系 |
5.3.1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迁 |
5.3.2 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状及成效 |
5.3.3 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4 对我国现阶段税收的认识及影响 |
5.4.1 税收的职能 |
5.4.2 权利与义务问题 |
5.4.3 税收征管能力问题 |
6 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路径选择 |
6.1 税收基本法立法必须要立足于历史与现实 |
6.2 妥善解决税权问题 |
6.2.1 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必要性 |
6.2.2 关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
6.2.2.1 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 |
6.2.2.2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 |
6.2.3 税收分配管理权 |
6.2.4 解决税权问题的现实难点 |
6.3 税收执法和司法的现实情况 |
7 我国税收基本法的设想 |
7.1 税收基本法内容的取舍 |
7.1.1 翔实还是简单? |
7.1.1.1 国际比较 |
7.1.1.2 国际经验的借鉴与我国的选择 |
7.1.2 当前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定位 |
7.2 处理税收基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7.3 税收基本法的调整范围 |
7.4 我国税收基本法体例安排和主要内容 |
7.4.1 关于总则部分 |
7.4.2 关于分则部分 |
7.4.3 关于附则部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西方学者有关税收 征收费用理论简述(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中国税收成本问题研究[D]. 王长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08)
- [3]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4]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5]税收与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为例[D]. 金德谷.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4)
- [6]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D]. 钱俊文. 苏州大学, 2006(12)
- [7]个人所得税纳税遵从与税收征管[D]. 周琦深. 华中科技大学, 2013(10)
- [8]课税禁区法律问题研究[D]. 王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关于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的研究[D]. 吴佳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12)
- [10]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D]. 申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