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丁传斌[1](2013)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生活都有巨大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始终受制于体制而存在很多不可克服的弊端,虽然经过多次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但国有企业一直都没有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有力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发展。近年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渐从对具体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向国有资本的运营转变,国有资产的载体从具体企业向资本运营转变。因应这种趋势,在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对国资运营规范的同时,学界对国有资本运营给予了高度关注。作为整个国资系统的组成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资本的运营对于国资的整体发展和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合法运营地方国有资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目前,受制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境地。如何扩大财源、如何获取政绩是地方政府尤为关注的问题,而在地方不能发行政府公债、土地财政又遭受宏观调控而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通过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创造财政来源、获取政绩,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大量地方融资平台的涌现即是明证。由于运营目标设定不当,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规范。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如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在集权与分权之间需要做好平衡,这也说明了研究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重要性。目前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是在“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前提下建立的。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只能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进行制度设计和调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制客观上急需进行改革,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要求,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中,如何进行资本的运营以带来财政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更为关心的问题。而“分级代表”制度下,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较受限制,希望能有较大的自主权。理论界对此认为,“分级所有”是较为可取的方式。如何在“分级所有”体制下进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也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围绕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在对现行地方国资运营状况作出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为指导,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有益经验,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构建、运营机构设置、运营模式设计、运营监管、运营收益分配为主线,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主体明确、目标层次分明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在行文时,为能详细解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历史、现状及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包含的内容,从而针对性地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制度设计,本文没有采用理论基础—历史和现状—国外借鉴—制度改革的常见论文写作模式,而是首先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概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影响因素,按照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主体、监督、分配的内容分章论述。应当承认,这种写作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论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但也减弱了文章结构的紧凑性。按照这个思路,全文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首先从基础概念入手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地方国有资本等作出界定,分析地方国有资本的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概念作出界定;在系统分析地方国资分布和运营状况之后,阐释现行体制下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效果及存在的弊端和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地方国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改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本部分探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即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第二章从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入手,通过回顾传统“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及现行“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制度,分析其中隐藏的弊端。对于目前的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视角、委托代理理论、地方国有资产的实践需求方面论证了实行“分级所有”的合理性和优势。第三章论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关系。在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呈现不平衡状态,地方在财政减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过重的公共服务职能。面对这种状况,作为公法主体的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时兼具了私法主体身份,地方政府也就具有了“经济人”的属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会利用控制的现有资源最大化自身的利益,造成国有资本的全民属性减损或丧失。为此,地方政府职能急需转变。在有限性政府的目标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需做好公权、调控、管制、监督等角色。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八章,是对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的构建,分别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模式、监督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展开。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关系的角度架构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从整体上说,国有资本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管理、运营、监督中的一个环节。在现行以国资委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由于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能承担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政企分开、为全民创造福利的目标,因此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重新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在新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下,宜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解为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将投资的预算决策权赋予人大以体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投资的预决算;明确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其作为政府机构和统一执法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督权;设立独立运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根据国有资本存在领域分类设立,实现与政府的分离,真正作为私法主体参与市场,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国有资本。第五章从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出发,研究“两层次”与“三层次”运营以及分类运营的制度设计。在地方国有资本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下,宜以授权经营为主,实施分类、分层运营。本章对目前实践中热议的地方国资委直接持股形成“两层次”运营和地方金融类国有资产本运营作了分析。第六章分别从宏观构建和微观治理方面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出探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时存在的问题,对引人注目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了探讨,建议分类、分层次设立独立运营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微观上,构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处理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为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探讨。目前,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形成了以国资委为主导的监督格局,但国资委出资人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不分,其定位依然不清。在其他监督方式中,行政监督面临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情形,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建构合理而强势的监督体系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大有裨益,为此需强化人大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立法空白、回归国资委的监督角色,加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监督独立地位、建立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第八章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探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国有资本运营起到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的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前还很不完善,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了较多的探索,在取得较多成绩的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再讨论的空间,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选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等。
胡良才[2](2015)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三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三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三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三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三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三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三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吴晓红[3](2014)在《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采用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模式,即使经历过几次形式上的变化,但都没有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刚性框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通过一系列“放权让利”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确立了“税利分流”的财政模式。现代企业制度让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了被赋予法人独立财产权的私法主体,“政企分开、政资分离”两种职能的转变给国有企业添加了更多的活力,很多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开始好转,国有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有些已经跻身世界500强之列。但有关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依然成为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是多少?国有企业利润由谁来收缴?国有企业利润如何使用?《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以上问题作了政策性回答。从2008年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中央企业全面施行。至此,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取得重大突破。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变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亦没有改变这一路径依赖。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仅仅停留在财政分配领域,国有资本保障增值功能被强化。国有企业利润分多少、怎么分和分给谁并没有在宪政的框架下完成。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前提是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全体人民是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国家成立国有企业的真正目的在于为全体人民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从国有产权角度来说,国家所有权的终极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也是全体人民,国有企业利润分多少、怎么分和分给谁应该由全体人民说了算。尽管全体人民才是国家所有权的终极主体,但国有资本运营不可能通过全体人民来实现,国有企业的经营必须通过委托代理机制来完成。国家和政府受托于全体人民经营和管理国有企业,在国有资本运营委托代理机制中,国家和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资本运营机构都应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所有权。国家作为具有双重法律人格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国有资本运营过程中,具有社会生活管理者和国有资本所有者双重身份。所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全体人民、国家和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国家和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公共财政预算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关系。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既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在财政领域的集中体现,又反映了国有资本运营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关系。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已经开展六年,规范国有资本运营的相关法律己陆续颁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弊端,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用行政手段解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分配和使用的惯常方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后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法律层级太低,《企业国有资产法》过于强调出资人制度建设却忽略了人大应有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和《公司法》对国有财产的调整有限,构建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显得迫在眉睫。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与我国相比,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比例较高,国有企业利润大多使用在社会公共福利方面。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以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比例和国有企业利润使用范围饱受诟病,国有资产流失、国企高收入和国企腐败现象再次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话题推向风口浪尖。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确定多少才算合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定位?国有企业利润如何使用才能更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真正目的?这都需要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沿着民主宪政的路径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国有产权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是公共财政框架下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过程。国有资本的全民所有制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应该体现人民民主原则,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立法宗旨;国有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国有资本需要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国有企业的持续经营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所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除了考虑全体人民的利益,也要适当考虑国有企业自身的利益诉求。构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时,首先要明确全新的立法理念,民主宪政思想和公私法方式协调应该植入法律制度设计。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应该遵循人民民主、法治、国有资本维持和统筹兼顾原则。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中,应该对各法律主体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明确全体人民的参与权、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出资权、适度限制财政部门的职权,听取国有企业的合理诉求。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分类立法。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必须依赖于代议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去实现,同时,需要构建严格的经济法责任,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益诉讼制度。实际上,无论国有企业怎么改革,无论国有资本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不会改变,国家所有权的终极主体和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永远是全体人民,区别只是在于在不同的时期,国有资本以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公有制的本来目的。因此,只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沿着民主宪政的路径,以务权制衡为原则,遵循法定程序去分配,就一定能实现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最终目标。
李昌庚[4](2014)在《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存在着划分标准不明确、国资委职能冲突和角色错位等弊端。应吸取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国际经验与教训,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制度、原则。企业国有资本总出资人由财政部担当,并在财政部下设相对独立的级别较高的国有财产管理局;财政部不直接行使具体出资人职能,财政部国有财产管理局和从事具体经营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再设立若干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特定机构,从而相对隔离政府与企业的直接关系;国资委仅仅充当国有财产监管职能,将来条件成熟,甚至可以撤销国资委。
刘明越[5](2013)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转型的核心内容,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任何所有制都存有一个实现形式的问题。所有制改革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即社会中不同所有制比重的变化;其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即所有制具体采取怎样的形式来实现。我国的所有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沿着这两方面展开的。所有制结构改革,是从单一的公有制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是从传统的公有制企业变为现代公司制度,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还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都清晰地显示了这一演化过程。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微观基础,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核心。国有企业30多年的改革,一方面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要不要坚持国有企业的的性质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是围绕实现形式这一重点问题展开的。目前,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了产权社会化。在我国,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担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性的重任,体现公有制的性质,而其创造的财富必须实现社会共享。但国有企业又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成为独立运行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按照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强调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即国家所有的性质;一方面也要强调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制后,宏观层面的产权多元化的结构已经形成,而企业微观层面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也随着产权多元化结构而不断完善。国有企业产权“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也逐渐因产权制度改革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除涉及国家绝对控股的行业外,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产权已经实现多元化,形成了国有相对控股和国有参股的产权模式。根据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和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全民共享。国资委的成立,解决了国家所有权出资人的代管问题,解决了国有资产具体管理的问题。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的目标是保值和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全民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如何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全民共享。实现国企经营成果全民共享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是国资委的定位:国有资产代管者职能的完善;其次是对国有资产代管者的监督,以便确保代管者能够真正履职;第三是探索和形成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共享机制,实现全民共享。
宋嘉宁[6](2018)在《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经济体量逐步扩大,国有资本对增值和扩张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十九大报告也对国有资本增值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但目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定程度制约了国有资本增值率的提高,体制改革仍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本增值能力也是世界各国国有企业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领域的难点问题。针对这一难点问题,国家政策层面提出了由“管资产”转向“管资本”,具体的改革工作也已经开始推进,但目前理论界对“管资本”的研究成果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并没有形成关于“管资本”一致性的理论成果,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缺少理论指导。本文从国有资本的资本属性角度分析“管资本”的内涵,通过对比“资本”、“资产”、“国有资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国有资本”等概念,依据治理理论的三个基本理念,界定了国有资本治理的概念,进而提出了“管资本”的内涵是国有资本治理。国有资本治理是指为了释放国有资本的资本属性,由多元制衡或合作的主体构成,以市场化方式相互作用,形成了拥有自主权利的“自组织”型出资企业的一种生产关系。因为目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本管理效果不佳,存在着多元主体运转不协调、委托代理链条不顺畅、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充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借鉴治理理论的三个基本理念:多元主体参与、主体之间权利的依赖性、“自组织”特征。本文论证的核心内容是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是国有资本治理。具体内容是证明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三个趋势体现国有资本治理的三个特征:第一是国有企业出资人主体多元化,第二是国有资本管理方式市场化,第三是国有资本出资企业权利逐渐完整化。本文使用规范和实证两种研究方法,规范研究包括历史沿革归纳和国外经验借鉴,实证研究主要是指将国有资本治理的三方面特征进行抽象,设计回归模型,验证国有资本治理对国有资本增值率的影响。本文论证结果:无论是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还是国外的经验,都验证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趋势体现国有资本治理的特征,实证检验证明国有资本治理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增值率,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遵从资本增值的规律。本文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基础理论,基础理论包括:治理理论、资本理论、“自组织”理论。第二章文献综述,总结归纳了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前的研究方向:多元化主体参与国有经济、减少行政干预、给予国有企业自主权,发现目前没有从治理角度分析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研究成果。第三章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问题,发现目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多元主体运转不协调、委托代理链条不顺畅、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充足三方面问题。第四章分析治理理论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适用性,通过界定国有资本治理的概念,提出了国有资本治理有利于释放国有资本增值属性,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国有资本治理的观点。第五章、第六章是规范论证过程,从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国外经验两个角度验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符合治理理论的三个基本理念,分别从国有经济参与主体、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国有企业自主权三个角度的演进过程进行归纳。第七章是实证论证过程,验证了国有资本治理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增值率:国有资本出资人多元化有利于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化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拥有更多自主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的净资产收益率更高。第八章总结研究结果和政策建议。研究结果是:我国和国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体现了国有资本治理特征,改革遵循资本增值规律。政策建议:明确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定位、推动多元出资人参与国有资本运营、改进对国有资本的市场化管理方式、给予国有资本出资企业更多自主权。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研究角度创新,本文基于治理理论对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分析。目前国内学者主要运用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分析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提出国有资本治理观点的研究。本文基于治理理论的三个基本理念对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分析,一是治理理论的多元平等主体理念,二是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利依赖性,三是治理主体的“自组织”特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界定了国有资本治理的概念。根据国有资本治理特征,提出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三个趋势:第一是国有经济出资人主体多元化,第二是国有资本管理方式市场化,第三是国有资本出资企业权利逐渐完整化。并且,以实证方式分析得出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因是资本增值规律。
刘现伟,李红娟,石颖[7](2020)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思路与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代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资本布局持续调整,国有资本比重趋于相对稳定,经营效率明显提升,但仍存在布局方向不明确、比重偏高、产业分布过宽、结构趋同、效率不高、质量提升慢等突出问题。为此,应从国家、行业、区域、企业四个维度重构国有资本布局,加快推进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的整体方案,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幅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以促进资本流动,建立以资本增值率为核心的长期考核激励机制,加快清理和推动低效无效国有资本退出。
吕晓华[8](2012)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做强国有企业,管好国有资产,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是伴随着人民共和国成长的永恒主题。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精髓,吸收和扬弃西方产权理论的合理内核,借鉴和完善国外国有资产监管实践的先进经验,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零散到系统,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以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为指导,以西方国家现代企业理论为借鉴,以公有制经济为经济基础,以政企分开、政资分离、两权分施、监管分置为基本原则,以基础监督管理、规划发展管理、组织人事管理为基本内容,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服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为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起步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展于党的十四大,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日趋成熟,历经了政企合一实物形态监管国营企业期(理论起步期,1978-1992年)、政企分开实物形态监管国有企业期(理论发展期,1993-2002年)、政资分离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资本期(理论成型期,2003-2007年)和监管分离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股权期(理论完善期,2008年至今)四个阶段而系统成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亦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发展历程,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三次“权能分离”(第一次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二次是资本所有权主体与资本行使权主体分离、第三次是终极所有权与出资人产权分离)理论的具体实践与拓展。本文以时间为轴线,以理论发展的背景分析、理论内容探讨、理论效果分析为框架架构,系统分析各个不同时期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指导思想、监管目的、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和监管效果。文章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对论文研究背景、研究目标、价值定位、基本内容、逻辑结构、研究范围、研究重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等进行了全方面概述,为本文确定了研究的指南。第二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渊源分析。阐述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概念内涵,并对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通过全面介绍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理论,为后面的论述做好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管理论起步——政企合一的实物形态监管国营企业阶段。从1978年到1992年,这一时期国有资产管理政企合一,以行政手段为主,呈现行政化、多头化、实物化、单一化的监管特征。第四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发展——政企分开的实物形态监管国有企业阶段。考察论证了从1993年到2002年期间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重大进展、理论创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第五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管理论成型——政资分开的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资本阶段。从2003年到2007年,这一时期国有资产监管逐步进入了系统化、经济化、价值化、复合化的科学发展阶段。第六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完善——监管分离的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股权阶段。从2008年至今,国有资产监管初步建立了产权多元化、分配市场化、人员职业化、资产集中化、资源资本化的科学监管体系。第七部分是结语。主要是对整个监管理论进行了总体概述,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定位、“国进民退”、股权激励、职工权益保护等几个现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若干设想。本文可能的创新有三点。1.研究视角上的创新。从经济制度变迁的角度探讨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及其发展史;从发展史角度将国有资产监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日常工作系统梳理成理论;以一个工作实践者的角度,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现实工作需要出发,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进行实证性研究,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指导下的国有资产监管理论进行探讨,尝试将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有机融合。2.研究内容上的创新。一是将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内容系统归纳为基础监督管理、发展规划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三大组成部分,并且以历史的发展为线索对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二是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权能分离理论归纳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所有权主体与资本行使权主体分离”、“终极所有权与出资人产权分离”等三次“权能分离”理论。三是阐述以党的十六大提出国资管理新体制和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为时间节点,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划分为实物形态监管和价值形态监管两个历史阶段,从而为国有资产监管从管实物资产、管企业等实物形态的经营者管理模式,发展为管产权、管股权等价值形态的出资人管理模式提供理论依据。3.研究理念上的创新。提出“国有资本”监管理念,阐述现阶段国有资产监管应为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政企分开,只行使出资人职责,以国有资产价值形态——国有股权监管为核心,对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管理。本文可能的贡献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全面分析论证,对国有资产监管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阐述的基础上,实证性地论述了现阶段我国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通过阐述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和目标,国有资产监管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分析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论证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特征决定了必须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必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二是通过综合比较考察,对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可资借鉴之处。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为例,对其国有资产监管的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做法进行全面深入和细致具体的考察研究,结合这些国家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措施,总结其对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借鉴意义,阐述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行分类分级分层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三是积极开拓思维,在对国有资产监管形成发展理论和实践进行充分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对策建议。不仅从指导思想、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等方面,明确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制度保障,而且从具体监管方式方面,提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谭啸[9](2014)在《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研究》文中提出自2007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来,经过7年实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步建立了一套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预算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对其的争议和质疑也从未断绝。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等重要文件都对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指明了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这些改革,比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都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为了推动完善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本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情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分析了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国企改革形势任务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借鉴我国历史经验和相关国际经验基础上,基于双元结构财政理论,提出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本文逻辑上分为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理论基础分析,阐述研究背景和意义,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研究做理论准备。第二部分阐述我国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历史沿革及其经验,目的是通过梳理情况,弄清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变迁的历史脉络,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分析其中蕴含的客观规律,供当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参考。第三部分系统梳理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前的管理体系、具体收支管理等情况,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整理国外典型国家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管理经验,目的是开阔研究视野,在下一步改革中借鉴国外相关管理的有益经验。第五部分对当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面临的形势进行分析,目的是使研究提出的政策建议更有现实针对性。第六部分针对当前实践中的问题,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的财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研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本文的研究方法以规范研究为主,主要通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理论基础、历史经验、国际经验、当前实践,以及未来改革方向等的情况梳理,通过演绎推理的方法,按事物内在联系运用逻辑推理形成研究结论。在总结分析当前实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国际经验时,本文也运用一定实证和案例研究的方法,根据现实经验情况进行分析推理。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一是从“收”与“支”两方面,系统总结我国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调整的历史经验,并进一步分析其中的规律与启示,用于指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工作。二是整理分析了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美国、加拿大等国政府对通用汽车和银行业等的注资救助经验,作为我国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借鉴,拓宽了研究视野。三是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分析了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避免就事论事。四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方向,系统分析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其中很多内容和观点都是结合当前新情况提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1.关于我国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管理历史经验的启示。一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基础;二是税利分流是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合理模式;三是专门机构独立行使出资人职责有利于规范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未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应当坚持以上三个原则。2.关于国外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管理经验的启示。一是市场化经营的国有企业应当实施市场化的分红方式。二是我国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还有提高的空间。三是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有一定比例转入公共财政,直接服务于全民公众利益。四是国有资本收益可以尝试将一部分投入国家主权财富基金。五是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时,政府或出资人实施直接注资存在客观必要性,但应体现“救助与责任追究两不误”原则,并应严格监管,并可在适当时候以合适的方式收回。3.关于当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尚未形成指导预算安排的理财理念;二是尚未将全部国有企业纳入预算实施范围;三是尚未厘清预算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四是尚未充分实现预算的宏观调控功能;五是尚未形成市场化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机制;六是尚未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七是尚未建立合理的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4.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主要形势:一是仍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三是要将更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民生支出;四是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五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面临改革,将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承担政府出资人部分国有资本经营管理职能;六是国有企业面临分类监管。主要任务:一是巩固和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政策影响力;二是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四是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5.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对独立性,包括细化相对独立的政策目标、明确相对独立的理财理念、加强相对独立的预算管理等。二是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区间,包括设定国有资本投资范围、厘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厘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职能分工等。三是加强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各方面的有机衔接,包括加强与国家战略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衔接、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建立中央与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转移支付机制等。四是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将包括金融企业、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等在内的全部国有企业都纳入预算实施范围,并向非国有企业开放预算资金申请渠道。6.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在收入管理方面,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政策体系,建立个性化、市场化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机制等。二是在支出管理方面,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基于企业资本经营的支出管理机制,强化“自上而下”的预算编制工作机制等。三是在执行和绩效管理方面,措施主要包括以落实国有资本权益为重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探索对国有资本宏观经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等。四是在完善预算信息公开方面,措施主要包括建立科学的收支科目体系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体系等。
顾闻[10](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二、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现状与改革之必要 |
第一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基本范畴 |
一、地方国有资本的法律界定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内涵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含义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 |
一、国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和国家法律人格的二重性 |
二、国有资本在不同法域中体现的功能 |
三、地方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概述 |
一、地方国有资产分布 |
二、部分省市国有资本运营状况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探索 |
四、地方国有资本运营面临新一轮改革 |
第二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基础——国有资产“分级所有”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基本理论 |
一、对产权概念的不同界定 |
二、两大法系对产权认识的差异 |
三、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的归属:分级代表抑或分级所有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演变 |
二、对现行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的解读 |
三、国有资产产权分级代表与分级所有之争 |
第三节 最终目标:分级产权 |
一、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非对称性 |
二、产权分级所有的理论与实践 |
三、产权分级所有的依据和障碍 |
四、产权分级所有的层级划分 |
第四节 分级产权下的中央与地方国资立法 |
一、国资改革中的地方立法先行 |
二、我国国有经济法律体系 |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现状 |
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范围 |
第三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实践需求——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转变 |
一、地方政府职能的理论阐释 |
二、我国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 |
三、我国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职能分配与博弈:财权与事权的平衡 |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历程 |
二、现行财政体制造成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
三、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失灵与地方政府行为 |
二、预算软约束下地方政府职能错位 |
三、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角色 |
第四章 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框架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然设计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立法基础 |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选择 |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然设计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构建 |
一、现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二、现行体制的问题剖析 |
三、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系的影响因素 |
四、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构建 |
第五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的起点——授权经营 |
一、授权经营制度的历程及依据 |
二、授权经营的积极意义和现实困境 |
三、授权经营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分层运营:“两层次”与“三层次”的动态选择 |
一、“两层次”与“三层次”运营域外实践 |
二、我国国有资本分层运营制度的演化 |
三、国资委对“三层次”运营突破的尝试:直接持股 |
四、“三层次”与“两层次”运营的动态选择 |
第三节 分类运营: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平衡 |
一、国有资本分类运营的基础 |
二、地方国有资本分类运营实证分析 |
三、地方国有资本分类运营的完善 |
第六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主体设计 |
第一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宏观构建 |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功能和定位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探索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中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四、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宏观构建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微观治理 |
一、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特色考量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会建设:成效与问题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会模式构建与选择 |
第七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机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理论探讨 |
一、逻辑起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正当性 |
二、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目标 |
三、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主体及监督权分配 |
四、国有资本运营监督范围 |
第二节 国资委主导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实践 |
一、国资委主导下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 |
二、行政监督的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 |
三、薄弱的人大、司法和社会监督 |
第三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构建 |
一、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构建原则 |
二、人大监督:终极所有权的实现 |
三、政府监督:主体的明确与定位 |
四、企业内部监督:内外平衡的加强 |
五、社会监督:信息披露的强化 |
六、司法监督:最后一道防线 |
第八章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
第一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内涵 |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价值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目标定位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设计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框架 |
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 |
三、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进一步探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
(二) 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外情况 |
(二) 国内情况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理论认识 |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与本文的限定 |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民法学解读及本质属性 |
第二节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及职能定位 |
一、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 |
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定位 |
第二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源起的改革进路——国企改革视域下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 |
第一节 “国有国营”体制内的扩权让利 |
一、利润留成 |
二、实行经济责任制 |
三、实施“利改税” |
第二节 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 |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 |
二、企业经营权法定 |
第三节 国有资产实行股份(股权)制公司化运营 |
一、股份制改革试点 |
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 |
第三章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法理解构及实践困惑 |
第一节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法理解析 |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内涵界定及功能分析 |
二、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构成的解读 |
第二节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实践的争议与困惑 |
一、国资委法律定位之争 |
二、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模式的实践困惑 |
第四章 国外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法国 |
四、日本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实践的经验借鉴 |
一、 “一企一法” 特别立法,营造体现国有资产运营与监管特性的法制环境 |
二、划清功能定位,分类监管企业国有资产 |
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权责明晰,专职化、专业化管理成为新 |
四、国有控股公司承担国有资产资本经营职能,国有资产监管与 |
第五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法学重构与完善出资人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学重构 |
一、本体属性的法律重述——公私兼备的经济法权 |
二、权能结构的法律重塑——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一体双阶”构造 |
第二节 完善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改革设想 |
一、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 |
二、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 |
三、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 |
第六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的类型化行使 |
第一节 出资人行政监管权 |
一、出资人行政监管权的界定与行使 |
二、出资人行政监管权的构成 |
第二节 出资人股东治理权 |
一、出资人股东治理权的界定与行权主体 |
二、出资人股东治理权的构成及行使 |
第七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监督 |
一、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监督的理论基础 |
二、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监督的法律途径 |
第二节 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法律责任 |
一、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经济责任 |
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民事责任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背景 |
(三)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范围界定与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范围界定 |
(四) 主要内容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主要创新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及其利润分配一般分析 |
一、国有企业相关范畴界定 |
(一) 企业与国有企业 |
(二) 资产与国有资产 |
(三) 资本与国有资本 |
(四) 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现实分析 |
(一) 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 |
(二)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分析 |
(三)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可行性分析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法理解读 |
(一) 国家所有权概念的界定 |
(二) 国家所有权属性的公私双重性 |
(三) 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公私法协同性 |
(四)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中公私权平衡性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一)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内涵 |
(二)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
(三)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 |
二、产权理论 |
(一) 产权理论的内涵 |
(二) 经典产权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
(三) 中国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一) 委托代理的内涵 |
(二) 国有产权中委托代理关系 |
(三) 委托代理理论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
四、国家财务论 |
(一) 国家财务论的内涵 |
(二) 国家财务论与国家财政论 |
(三) 国家财务论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 |
五、预算理论 |
(一) 预算理论的内涵 |
(二) 预算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
(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历史、现状、问题的成因 |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历史(1949—2007) |
(一) “统收统支”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1949—1978) |
(二) “税利合一”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1978—1994) |
(三) “税利分流”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19942007)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现状(2007年—至今) |
(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理论背景 |
(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践 |
(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评价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 |
(二)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问题的成因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比较分析 |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之国外考察 |
(一) 意大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二) 美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三) 英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四) 法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五) 新加坡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之地方经验 |
(一) 沪深模式 |
(二) 北京模式 |
(三) 武汉模式 |
三、国外考察与地方经验对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构建的启示 |
(一)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二)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立法综述 |
(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性质的界定 |
(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立法必要性分析 |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职权重构 |
(一) 终极所有者权力到位 |
(二)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重新定位 |
(三) 财政部门职权归位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完善内容 |
(一) 实体法规范 |
(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构建 |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立法理念 |
(一) 民主宪政思想的回归 |
(二) 公私法方式的协调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立法原则 |
(一) 人民民主原则 |
(二) 法治原则 |
(三) 国有资本维持原则 |
(四) 统筹兼顾原则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权利(力)配置 |
(一) 参与主体 |
(二) 权限内容 |
四、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实现机制 |
(一) 代议制 |
(二) 信息披露机制 |
(三) 第三方监督机制 |
五、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立法体系 |
(一) 立法模式选择 |
(二) 国有企业分类 |
(三)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
(四)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立法建议 |
第七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制度构建 |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概述 |
(一)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的概念 |
(二)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的法律特征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现状分析 |
(一)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模式沿革 |
(二)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缺陷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一)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权重新配置 |
(二)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原则 |
(三)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制度设计 |
第八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责任及其权利救济 |
一、国有资本运营经济法责任的重构 |
(一) 国有资本运营中经济法责任双重结构分析 |
(二) 国有资本运营中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 国有资本运营中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责任与救济程序的缺失 |
(一) 法律责任的缺失 |
(二) 救济程序的缺失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责任的建构 |
(一) 违宪责任建构 |
(二) 刑事责任重构 |
(三) 民事责任重构 |
(四) 行政责任重构 |
四、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救济程序的建构 |
(一) 行政救济程序 |
(二) 司法救济程序 |
结论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现状 |
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国际经验与教训 |
( 一) 国外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典型模式 |
( 二) 国际经验与教训 |
三、我国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构建 |
( 一)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设计原则 |
( 二) 我国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设计 |
四、余论 |
(5)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 |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产权论 |
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私有化论 |
三、国企产权改革制度的社会化论 |
四、按照宪法规制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
五、国企改革的市场化竞争论 |
六、国企产权改革的合理化优势论 |
第二节 继续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
第三节 论文结构及研究路径 |
一、论文基本结构 |
二、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注释 |
第二章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维度 |
第一节 产权制度概述 |
一、产权界定 |
二、产权的起源、产权结构与产权功能 |
三、经济学的产权和法学的产权 |
第二节 企业性质与企业产权理论 |
一、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分工与企业的产生 |
二、新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和局部均衡理论 |
三、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 |
四、企业家创新理论 |
第三节 企业制度(形态)的演变与企业产权结构变迁 |
一、企业制度的演变 |
二、现代企业(公司)的产权制度 |
三、现代企业制度与混合所有制 |
四、现代企业制度与公有制的结合 |
注释 |
第三章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演进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 |
一、国有企业界定的理论探讨和实践 |
二、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关系 |
三、经典作家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阐释和实践 |
第二节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初探索 |
一、利益约束机制下的国营企业制度改革——放权让利 |
二、契约约束机制下的国营企业改革——两权分离 |
第三节 产权约束下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 |
一、国企法人财产权的确立 |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 |
三、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 |
注释 |
第四章 国企产权结构多元化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 |
第一节 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逻辑和实现路径 |
一、国企股份制改革与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推进 |
二、“债转股”与国企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实现程度 |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推进 |
第二节 国有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演变 |
一、政企关系的破冰 |
二、政资关系的调整 |
三、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剥离 |
注释 |
第五章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一节 正确定位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功能 |
一、公法与私法视阈内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 |
二、国有经济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 |
三、以增加全民福祉为目标 |
四、强化国企社会责任 |
五、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
第二节 反对私有化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
一、反对国企权制度改革的私有化倾向 |
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
第三节 国民共进 |
一、“国进民退”的争论 |
二、国民共进 |
注释 |
第六章 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 |
一、国企法人财产权的确立 |
二、国企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向 |
三、国有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出资人代管职能 |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架构 |
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的方向 |
第三节 实现国企经营成果的社会分享 |
一、自然垄断行业国企产权制度改革 |
二、自然垄断行业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
三、强化国资监管、防止国资流失 |
四、建立国企经营成果共享机制 |
注释 |
第七章 结论 |
一、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继承和创新 |
二、渐进式改革可以实现从“国富”到“民富”的转变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理论基础 |
1.2.1 治理理论 |
1.2.2 “他组织”与“自组织”理论 |
1.2.3 资本理论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结构 |
1.3.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4.1 规范研究方法 |
1.4.2 实证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方式综述 |
2.1.1 历史沿革研究 |
2.1.2 国外经验研究 |
2.1.3 实证研究 |
2.2 治理理论研究 |
2.2.1 治理理论的起源 |
2.2.2 治理的概念界定 |
2.2.3 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 |
2.3 治理理论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领域的应用研究 |
2.3.1 治理理论主要应用领域 |
2.3.2 对“国有资本治理”类似观点的研究 |
2.4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研究 |
2.4.1 多元化主体参与国有经济 |
2.4.2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减少行政干预 |
2.4.3 给予国有企业自主权 |
2.5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的研究 |
2.5.1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总体框架构建 |
2.5.2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设置 |
2.5.3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运转模式 |
2.5.4 成立基金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2.5.5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 |
2.6 小结 |
3.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 |
3.1.1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体 |
3.1.2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运行模式 |
3.1.3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客体 |
3.2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3.2.1 多元主体运转不协调 |
3.2.2 委托代理链条不顺畅 |
3.2.3 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充足 |
3.3 小结 |
4. 理论基础——治理理论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适用性 |
4.1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管资本”的内涵 |
4.1.1 “国有资本”的内涵 |
4.1.2 “管资本”的内涵 |
4.2 国有资本治理概念 |
4.2.1 国有资本治理内涵 |
4.2.2 国有资本治理外延 |
4.3 治理理论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适用性 |
4.3.1 现有理论的研究基础 |
4.3.2 治理理论的应用 |
4.4 小结 |
5. 历史沿革验证——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体现国有资本治理特征 |
5.1 我国国有经济参与主体演进情况归纳 |
5.1.1 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的外部政策环境 |
5.1.2 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的实践 |
5.2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演进情况归纳 |
5.2.1 完全管制式行政管理方式 |
5.2.2 行政与法律相结合方式 |
5.2.3 行政与市场相结合方式 |
5.2.4 以市场化为主的方式 |
5.3 我国国有企业自主权演进情况归纳 |
5.3.1 行政体制内的权利调整 |
5.3.2 行政体制内向国营企业释放权利 |
5.3.3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塑造国有企业 |
5.3.4 给予国有资本出资企业更多自主权 |
5.4 小结 |
6. 国外经验验证——国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体现国有资本治理特征 |
6.1 国有经济参与主体多元化情况归纳 |
6.1.1 发达国家情况 |
6.1.2 发展中国家情况 |
6.2 管理方式归纳 |
6.2.1 发达国家情况 |
6.2.2 发展中国家情况 |
6.3 出资企业权利配置情况归纳 |
6.3.1 发达国家情况 |
6.3.2 发展中国家情况 |
6.4 小结 |
7. 实证检验——国有资本治理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增值率 |
7.1 出资人主体多元化对国有资本增值率影响的实证检验 |
7.1.1 出资人主体多元化的现实背景 |
7.1.2 研究设计 |
7.1.3 分析结果 |
7.1.4 研究结论 |
7.2 市场化管理对国有资本增值率影响的实证检验 |
7.2.1 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的现实背景 |
7.2.2 研究设计 |
7.2.3 分析结果 |
7.2.4 研究结论 |
7.3 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对于国有资本增值率影响的实证检验 |
7.3.1 改组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现实背景 |
7.3.2 对比分析 |
7.3.3 回归分析 |
7.4 小结 |
8.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国有经济参与主体由一元转向多元 |
8.1.2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逐步转向市场化 |
8.1.3 国有企业由被管制的“他组织”转向权利完整的“自组织” |
8.2 政策建议 |
8.2.1 主体平等化——明确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定位 |
8.2.2 主体多元化——推动多元出资人参与国有资本运营 |
8.2.3 管理市场化——改进对国有资本的市场化管理方式 |
8.2.4 权利完整化——给予国有资本出资企业更多自主权 |
附录1: 各地国企改革进展情况调查问卷卡 |
附录2: 国外经验附表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思路与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现实价值 |
(一)国有资本布局的内涵界定 |
(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现实意义 |
1.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
2.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3.完善和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现实需要 |
4.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前提 |
5.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举措 |
二、我国国有资本布局状况评估 |
(一)国有资本总量持续扩大 |
(二)国有资本比重总体趋于稳定 |
(三)国有资本产业布局逐步调整 |
(四)地方和海外国有资本扩张速度较快 |
(五)国有资本企业布局调整持续推进 |
三、我国国有资本布局存在的问题 |
(一)国有资本布局方向不明确、比重较高 |
(二)国有资本产业分布过宽、竞争力不强 |
(三)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趋同且效率有待提高 |
(四)国有资本规模扩张快、质量提升慢 |
(五)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仍面临较大困难 |
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总体思路 |
(一)加强国有资本布局,优化顶层设计 |
(二)优化国有资本行业布局结构 |
(三)优化国有资本区域布局 |
(四)优化国有资本企业布局结构 |
五、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策略选择 |
(一)切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快推进国资监管体制改革 |
(二)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布局优化整体方案和政策 |
(三)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企股权多元化 |
(四)大幅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促进资本流动 |
(五)建立以资本增值率为核心的长期考核激励机制 |
(六)加快清理和推动低效无效国有资本退出 |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创新要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关于国有经济监管的研究 |
1.2.2 关于国有企业监管的研究 |
1.2.3 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目标和价值定位 |
1.3.3 研究内容和逻辑结构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难点、需完善的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与贡献 |
1.5.1 本文研究的难点及需进一步完善的内容 |
1.5.2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1.5.3 本文可能的贡献 |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渊源及借鉴 |
2.1 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监管概念内涵 |
2.1.1 财产、资产与资本 |
2.1.2 国有财产、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 |
2.1.3 产权、所有权与所有制 |
2.2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2.2.1 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理论 |
2.2.2 列宁、斯大林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
2.2.3 中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
2.3 西方国家现代企业管理理论 |
2.3.1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4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实践及其启迪 |
2.4.1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及其特点 |
2.4.2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对我国的启示 |
3 政企合一的实物形态监管国营企业阶段(1978-1992) |
3.1 理论背景分析 |
3.1.1 启动改革的时代背景 |
3.1.2 企业扩权的政策背景 |
3.1.3 业界初探的学术背景 |
3.2 理论内容分析 |
3.2.1 指导思想 |
3.2.2 监管目的 |
3.2.3 监管体制 |
3.2.4 监管方式 |
3.2.5 监管内容 |
3.3 实践效果分析 |
3.3.1 监管结果 |
3.3.2 问题分析 |
4 政企分开的实物形态监管国有企业阶段(1993-2002) |
4.1 理论背景分析 |
4.1.1 推动改革的时代背景 |
4.1.2 搞活企业的政策背景 |
4.1.3 百家争鸣的学术背景 |
4.2 理论内容分析 |
4.2.1 指导思想 |
4.2.2 监管目的 |
4.2.3 监管体制 |
4.2.4 监管方式 |
4.2.5 监管内容 |
4.3 实践效果分析 |
4.3.1 监管结果 |
4.3.2 问题分析 |
5 政资分开的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资产阶段(2003-2007) |
5.1 理论背景分析 |
5.1.1 全面改革的时代背景 |
5.1.2 做强国企的政策背景 |
5.1.3 百家齐鸣的学术背景 |
5.2 论内容分析 |
5.2.1 指导思想 |
5.2.2 监管目的 |
5.2.3 监管体制 |
5.2.4 监管方式 |
5.2.5 监管内容 |
5.3 实践效果分析 |
5.3.1 监管结果 |
5.3.2 问题分析 |
6 监管分离的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股权阶段(2008- ) |
6.1 理论背景分析 |
6.1.1 复杂多变的时代背景 |
6.1.2 做优国资的政策背景 |
6.1.3 兼收并蓄的学术背景 |
6.2 理论内容分析 |
6.2.1 指导思想 |
6.2.2 监管目的 |
6.2.3 监管体制 |
6.2.4 监管方式 |
6.2.5 监管内容 |
6.3 实践效果分析 |
6.3.1 监管结果 |
6.3.2 问题分析 |
7 结语: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建议 |
7.1 理论概述 |
7.2 问题探讨 |
7.2.1 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 |
7.2.2 关于“国进民退”问题 |
7.2.3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问题 |
7.2.4 关于国企改革中职工权益保护问题 |
7.3 对策建议 |
7.3.1 坚持一个指导思想 |
7.3.2 坚持两项监管原则 |
7.3.3 完善三种监管方式 |
7.3.4 实现四个监管目标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9)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基本概念界定 |
1.3.1 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 |
1.3.2 国有资本收益与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
1.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资本性支出预算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关于资本性支出预算的研究 |
1.4.2 关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性质与定位的研究 |
1.4.3 关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功能的研究 |
1.4.4 关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原则的研究 |
1.4.5 关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研究 |
1.4.6 关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的研究 |
1.4.7 关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的研究 |
1.4.8 关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的研究 |
1.4.9 关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存在问题的研究 |
1.4.10 文献评述 |
1.5 论文结构和研究方法 |
1.5.1 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论文的创新点 |
1.5.4 论文的难点和不足 |
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
2.1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2.1.1 所有制的本质内涵 |
2.1.2 公有制适应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 |
2.2 政府干预理论 |
2.2.1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
2.2.2 政府干预的范围 |
2.3 公共经济理论 |
2.3.1 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 |
2.3.2 公共经济职能和特点 |
2.4 双元结构财政理论 |
2.4.1 构建双元结构财政的必要性 |
2.4.2 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 |
2.4.3 双元预算体系 |
2.5 现代产权理论 |
2.5.1 交易费用、外部性与产权界定 |
2.5.2 委托代理问题 |
2.6 发展经济学理论 |
2.6.1 经济增长理论 |
2.6.2 发展中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3 我国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变迁与经验 |
3.1 “政企合一”高度集权时期(19491—977年)的分配关系 |
3.1.1 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计划”时期确立统收统支模式 |
3.1.2 大跃进时期的管理权限下放与企业利润留成制度 |
3.1.3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管理权限重新集中上收 |
3.1.4 文革时期分配关系调整频繁 |
3.1.5 对于“政企合一”高度集权时期分配关系的简要评述 |
3.2 “扩权让利”改革时期(1978—1985年)的分配关系 |
3.2.1 恢复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 |
3.2.2 第一步“利改税” |
3.2.3 第二步“利改税” |
3.2.4 对于“扩权让利”改革时期分配关系的简要评述 |
3.3 “两权分离”改革时期(1986—1992年)的分配关系 |
3.3.1 第一轮经营承包 |
3.3.2 第二轮经营承包 |
3.3.3 对于“两权分离”改革时期分配关系的简要评述 |
3.4 “政企分开”改革时期(1993-2003年)的分配关系 |
3.4.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3.4.2 实施税利分流 |
3.4.3 推进银行体制改革 |
3.4.4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
3.4.5 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
3.4.6 对于“政企分开”改革时期分配关系的简要评述 |
3.5 “政资分开”改革时期(2003—目前)的分配关系 |
3.5.1 建立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新国资监管体制 |
3.5.2 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
3.5.3 对于“政资分开”改革时期分配关系的简要评述 |
3.6 几点启示 |
3.6.1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基础 |
3.6.2 税利分流是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合理模式 |
3.6.3 专门机构独立行使出资人职责有利于规范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 |
4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现状、成效与问题 |
4.1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现状 |
4.1.1 发展历程 |
4.1.2 制度体系 |
4.1.3 功能定位 |
4.1.4 实施范围 |
4.1.5 收入管理 |
4.1.6 支出管理 |
4.1.7 编制管理 |
4.1.8 执行与绩效管理 |
4.1.9 近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结构 |
4.1.10 近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 |
4.2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已取得的主要成效 |
4.2.1 树立了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理念 |
4.2.2 初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体系 |
4.2.3 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
4.3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尚未形成指导预算安排的理财理念 |
4.3.2 尚未将全部国有企业纳入预算实施范围 |
4.3.3 尚未厘清预算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
4.3.4 尚未充分实现预算的宏观调控功能 |
4.3.5 尚未形成合理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机制 |
4.3.6 尚未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 |
4.3.7 尚未建立合理的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 |
4.4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我国未构建起相对独立的国有资本财政管理体系 |
4.4.2 行政化管理的路径依赖 |
5 外国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管理经验借鉴 |
5.1 国家专门机构或控股公司为主导的分配模式 |
5.1.1 法国的经验 |
5.1.2 意大利的经验 |
5.1.3 西班牙的经验 |
5.2 公共财政为主导的分配模式 |
5.2.1 英国的经验 |
5.2.2 德国的经验 |
5.2.3 澳大利亚的经验 |
5.3 国有企业董事会为主导的分配模式 |
5.3.1 瑞典的经验 |
5.3.2 新西兰的经验 |
5.3.3 芬兰的经验 |
5.4 主权财富基金为主导的分配模式 |
5.4.1 新加坡淡马锡模式 |
5.4.2 挪威国家石油基金模式 |
5.5 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政府注资经验分析 |
5.5.1 美国政府的主要注资情况 |
5.5.2 加拿大政府的主要注资情况 |
5.6 几点启示 |
5.6.1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体制方面 |
5.6.2 关于国有企业分红管理方面 |
5.6.3 关于国有资本收益使用安排方面 |
5.6.4 关于经济危机中的政府注资管理方面 |
6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
6.1 当前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面临的主要形势 |
6.1.1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
6.1.2 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 |
6.1.3 将更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民生支出 |
6.1.4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
6.1.5 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面临改革 |
6.1.6 国有企业面临分类监管 |
6.2 当前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主要任务 |
6.2.1 巩固和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政策影响力 |
6.2.2 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机制 |
6.2.3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 |
6.2.4 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 |
6.3 当前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难点 |
6.3.1 提高国有资本宏观经营水平 |
6.3.2 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
6.3.3 平衡民生支出与国有资本经营支出 |
7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 |
7.1 坚持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对独立性 |
7.1.1 相对独立性的内涵 |
7.1.2 坚持和完善相对独立性的原因分析 |
7.1.3 细化相对独立的政策目标 |
7.1.4 明确相对独立的理财理念 |
7.1.5 加强相对独立的预算管理 |
7.2 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运行区间 |
7.2.1 设定国有资本的投资范围 |
7.2.2 厘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
7.2.3 厘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职能分工 |
7.3 加强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各方面的有机衔接 |
7.3.1 加强与国家战略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衔接 |
7.3.2 完善与公共财政的有机衔接 |
7.3.3 建立中央与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转移支付机制 |
7.4 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 |
7.4.1 将全部国有企业纳入预算实施范围 |
7.4.2 向非国有企业开放预算资金申请渠道 |
8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具体措施 |
8.1 收入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 |
8.1.1 建立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政策体系 |
8.1.2 建立个性化、市场化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机制 |
8.1.3 建立应收尽收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取机制 |
8.2 支出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 |
8.2.1 建立基于企业资本经营的支出管理机制 |
8.2.2 强化“自上而下”的预算编制工作机制 |
8.2.3 适时取消费用性支出安排 |
8.2.4 完善国有资本注资的审核评估转让工作机制 |
8.3 执行和绩效评价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 |
8.3.1 以落实国有资本权益为重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
8.3.2 以企业绩效评价为重点改进预算绩效评价 |
8.3.3 探索对国有资本宏观经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
8.4 完善预算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
8.4.1 建立科学的收支科目体系 |
8.4.2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体系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D]. 丁传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2]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3]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D]. 吴晓红. 安徽大学, 2014(08)
-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J]. 李昌庚. 法学论坛, 2014(02)
- [5]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D]. 刘明越. 复旦大学, 2013(03)
- [6]治理理论视角下的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宋嘉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10)
- [7]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思路与策略[J]. 刘现伟,李红娟,石颖. 改革, 2020(06)
-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D]. 吕晓华. 武汉大学, 2012(05)
- [9]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研究[D]. 谭啸.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12)
- [10]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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