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广告法的几个问题(上)(论文文献综述)
姜维[1](2021)在《Z中烟公司工业成品库仓储优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品卷烟开始向高规格、小批量的个性化消费发展,这对烟草工商业的物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区域之间物流标准和规格不一致,工业成品烟运往商业公司之前托盘需要封装和仓储。为了降低Z中烟的物流成本,需要改进成品库内周转率,这需要对成品库托盘分拣仓储进行优化。首先收集该物流中心成品库分拣仓储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的托盘数据,采取前后对照优化,运用EIQ分析法统计成品烟托盘订货规律,根据ABC分类法依据成品烟订货频次将托盘分类存放;其次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托盘包装方式三级指标体系,通过专家打分确立各项权重,找出适合的物流包装方式;最后对分拣作业流程进行优化,简化内部动作,提高分拣效率。最终该成品库托盘出入库路程平均缩短25%,托盘包装出库用时缩短39.2%,成品库出库完成率提升至98.53%,库内周转率提升至92.75%,完成优化的预定目标。Z中烟成品库使用新的托盘仓储分拣模式以来,较之传统的托盘仓储分拣模式,库内周转率和员工工作强度都得到很大的改善,效果值得肯定。每个托盘优化环节改善效果不一,表示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朱逸天[2](2020)在《消费者合同中欺诈构成要件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消费者合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主体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尽管德国现代化债法中将消费者作为平等主体纳入民法典,但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消费者较经营者仍属于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信息获取能力及主体力量对比的不平等上。保护弱者作为近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在消费者法律领域需要有充分体现。消费欺诈,特指在消费者合同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在消费欺诈问题上,构成要件要较一般欺诈缓和,是倾斜保护消费者的体现。第一章讨论消费者合同的基础理论。在消费者合同中保护消费者的法理基础在于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根据现行法,消费者需是以生活消费为主的自然人,知假买假者应属于消费者;经营者是长期、频繁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消费者是针对经营者而言的经济上弱势群体。消费者合同是私法合同,受合同法与消费者法律规制,解决消费者问题首先要站在消费者立场上。第二章讨论消费欺诈的定义及其与一般欺诈的区别,作为要件讨论的必要前置。一般欺诈重点在于保护意思自由,而消费欺诈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总体来说,消费欺诈的认定范围会较一般欺诈更广泛,同时一般欺诈只能在合同成立阶段发生,而消费欺诈在合同成立和履行阶段皆可发生,但仅在成立阶段发生的消费欺诈有一般欺诈之法律效果;消费欺诈独有惩罚性赔偿。第三章讨论了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行为更强调行为本身的独立性,同时并非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即可构成消费欺诈;欺诈故意应定义为“欺诈型过错”,以故意与过失作为同等选择要件;欺诈因果关系区分食药领域与非食药领域,前者无需遵循传统的因果关系构成,而后者则依然遵守;实施欺诈者中雇员欺诈属于相对人欺诈。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立统一,经营者告知义务对应消费者知情权,但其较之一般告知义务更为具体和严格;违反狭义告知义务方构成消费欺诈;知情权受侵害是消费欺诈构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消费者谨慎义务应予以明确,并采用民法一般理性人的客观标准。第四章为对上两章的补充拓展,将消费欺诈中遇到的焦点问题予以细化。法律责任上,一般欺诈责任与惩罚性赔偿共同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认为特殊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行政处罚仅有事实认定的效力,而非认定消费欺诈的直接证据。虚假宣传问题上,程度认定应更少融入法官的主观心证,品牌知名度大小也要纳入考虑,同时也有部分虚假和全部虚假的区别。
万昊轩[3](2020)在《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竟争法规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发展至今,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这互联网蓬勃发展经济背景下,必然会产生多种多样的的竞争方式并且会有许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杂在其中。对于此类新出现的,与传统竞争行为截然不同具有新特征新特点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非常重要的使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便是目前互联网领域内饱受关注的一种新型竞争行为。就目前来看,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第二章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列举规定,在解决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所引发的相关问题时普遍是通过将第2条作为一般性条款来适用,从而对其进行规制。这种情况下对该问题的处理中不仅仅在理论上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如该条款能否作为一般条款适用,应当如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对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进行解析,分析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认定逻辑。之后观察研究域外司法实践做法,总结启示与借鉴意义。接着对国内有关案例的争议焦点与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行研究,对其进行评析。最后在此基础之上,分别从规制理念与规制规则两方面提出对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规制的完善建议。规制理念方面提出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应当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合理分情况运用技术中立原则抗辩,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保护;规制规则方面提出了包括竞争关系的认定,惯常的商业模式并不当然受到保护,公认商业道德的具体认定标准,损害结果对认定的影响等四项建议,最终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规制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盛洁洁[4](2018)在《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运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视广告因其独特的试听兼备的传播特色而具有其他媒介广告永远无法超越的广告效果,儿童形象因其活泼、可爱、纯真、善良的形象特点,能为广告中的产品增加可信度,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博得消费者的喜爱,更是赢得了广告界的青睐,成为广告信息传播的形象代言人。儿童形象与电视广告的完美结合不但可以促进广告业的有效发展,还可以帮助儿童顺利实现社会化进程,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但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年幼无知,正处于学习的旺盛时期,对外界一切充满了好奇心求知欲,模仿能力强,尤其是对有与自己同类的儿童形象存在的电视广告特别敏感,再加上儿童对事物缺乏辨别认知能力,对产品更是缺乏理性的认识,在电视广告强大反复的视觉冲击力面前,如果儿童形象应用不当,也极易给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以及心理造成极大的影响,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研究分析一些与儿童形象在电视广告中的应用相关的文献,大多比较零散,各抒己见,且相关案例比较久远,没有针对当下的电视广告形势的分析,本文旨在通过收集参考前人的相关研究,并结合当下电视广告案例,将前人的研究结果进行整理,通过分析当下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的不同类型,找出当下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运用出现的新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使对儿童形象在电视广告中的应用问题研究的更全面,更完善,更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潮流。研究发现,当下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的应用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加把关的儿童形象的滥用、儿童形象成人化、广告价值观扭曲、伦理失常、一种儿童形象过分夸大、不同儿童形象应用失衡等,未能充分利用并发挥电视广告的传播优势。究其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离不开媒介、社会、广告商、受众心理等各因素的影响,广告商和媒介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受众心理的把握,不健全的法律制度,童星现象的加剧等等,都是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给儿童、社会、家庭、广告行业带来一定的危害。因此,探讨新时代下减少这些危害的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对策包括以下几种:1.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完善儿童广告法律法规。2.加强广告行业和媒介自律。3.加强儿童广告素养教育。
张乐[5](2017)在《全息影像的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指出关于全息影像法律保护在我国还处于空白阶段。针对全息影像着作权问题现状研究的不足与可能存在的问题,尝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全息影像以及构成要素在法律保护的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五章展开论述。首先对全息影像的技术形式及成像原理进行介绍,对其构成要素和法律保护面临的困难进行一个梳理。为后面每个具体问题展开分析进行一个铺垫。整个论文的结构为总分关系。第二部分开始对全息影像的可版权性展开分析,根据构成作品的三要件对全息影像具体分析后,认为其成立作品。通过一系列比较研究,得出全息影像整体更适合用“类电作品”保护,但是构成部分更适宜分别保护,根据是构成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程序对号入座。关于全息影像的着作权利主体的认定,这个制作一般是由专业的全息影像制作公司完成的,全息影像制作公司是作品的着作权主体,舞台演出承办一方中的导演、编导、灯光等工作人员都付出了劳动,因此这时的包含了全息影像的舞台演出可能构成《着作权法》规定的戏剧作品。关于全息影像计算机程序与影像是以“同一作品”保护还是区分保护,认为计算机程序和影像不是同一作品,两者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视为同一作品的要求。对全息影像制作过程中可能侵犯的其他着作权人身权或财产权,因为全息影像整体制作还是以其他影像素材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经过合法授权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改编或修改,可能会侵犯他人作品的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三部分讨论了全息影像中表演的问题,由于虚拟形象不是真实的自然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享有表演者权,全息影像制作公司不符合演出单位的要求,无法作为表演者主体享有表演者权。同时,在进行新的全息影像创造过程中,尽管会使用的来源影像中表演者的表演片断,但是全息影像中的表演不符合《着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因此不需要获得来源影像表演权的授予。第四部分包括虚拟形象的使用是否需要授权,全息影像的制作和表演过程在使用真实人物形象(包括逝者的形象)和虚构形象时,作为全息影像中最具有价值的一部分,对形象的使用应当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能操作对于真实人物形象的使用可以通过签订肖像权使用合同进行授权使用,对虚构形象中构成美术作品的可以通过作品许可的形式授予使用,或以《商标权》中“在先权利”进行保护。本论文的研究旨在对国内全息影像可作品性及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相关探讨,通过有针对性地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上述问题尝试提出解决方法,为更好地解决国内全息影像权利纠纷提供法律及理论支持。
李德超[6](2016)在《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新型的信息分享、发布平台,在广受用户欢迎的同时也被许多广告主所注意并借此宣传相关产品或服务。化妆品微商作为微信朋友圈中较为常见的广告主也不例外,他们充分利用这一平台进行广告宣传以期达到最佳的广告效果。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广告信息传播方式,微商化妆品广告在微信朋友圈如此盛行,学术界却很少有关于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的相关研究,对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属空白。本研究在前人广告效果发生模式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微信朋友圈自身的特性改进并建构了新的广告效果发生模式,从注意、兴趣、记忆、分享、行动、反馈等方面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以及内容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考察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本文通过描述性分析及内容分析将搜集到的数据通过SPSS进行分析总结得出相关的结论,验证了在前人基础上提出的基于微信朋友圈特性的广告效果测评模型的可信性:注意、兴趣、记忆是需要考虑受众心理效果,并且心理效果对以后的购买行为以及分享行为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分享上,印证了六度空间理论在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中的适用性,分享能够带来直接、快速的产品销售效果并引发主要的重复购买行为;强弱关系理论中对销售效果产生最大作用的是其中相对较弱的关系,最多购买行为大部分是发生在关系并不是十分亲密的人之间;微信好友相互之间的模仿在一定程度也会使得朋友圈内的更多受众接受某一微商广告中的产品信息和产品功能并引发购买行为。据此,通过资料统计与分析得出在当前化妆品微商前景不容乐观的环境下,化妆品微商甚至是所有微信朋友圈微商必须在加强自律的同时运用合理的广告发布策略,在微信官方的引导与监督下才能实现良性发展。本文希望能够为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乃至微信朋友圈微商广告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借鉴,较大限度的让微信朋友圈这一新型信息传播载体发挥最佳的广告作用。
李海燕[7](2014)在《药品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药品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药品侵权责任法,现有的法律规范虽为药品侵权诉讼的解决指明了方向,但对药品侵权责任规定的过于笼统,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旨在从现实角度出发,通过对药品侵权相关概念及理论分析,对药品侵权责任予以界定,明确药品侵权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认定的方法,确定了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度,通过对德国、美国、日本发达国家的药品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及救济制度的分析与比较,学习和借鉴药品侵权的立法及救济制度的优点,立足于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国情,建议制定专门的药品侵权责任法,完善不合格药品的召回制度,构建药品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以确保药害事件的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救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胡海燕[8](2013)在《我国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的危害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早期电视商业广告中的儿童形象主要出现在母婴用品广告中。随着广告的快速发展,如今儿童参与广告(即有儿童形象出现)的现象已越来越多。实证调查显示,我国电视商业广告中对儿童形象的使用非常广泛,不仅各种儿童产品广告中普遍运用儿童形象,而且许多非儿童产品的电视广告中也频频出现儿童形象。因此,深入研究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的危害、探讨减少这种危害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儿童形象在电视商业广告中的泛用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商业利润的驱使,儿童的童真童趣、活泼可爱的视觉特征容易获得各类观众的喜爱,对提升广告效果、促进销售有巨大帮助,因此广告商和广告人都喜欢用儿童形象参与电视广告的制作;二是作为电视广告受众的父母和儿童的需要。首先父母的虚荣心、爱面子、夸耀心理影响着父母让儿童参与广告的行为,父母的虚荣心理的作怪促使了儿童形象的泛用;其次,由于儿童处于不成熟时期、缺乏相应的理性决定、盲目跟从,儿童自身的特点也促使了儿童形象的泛用;三是社会环境的失调,当前不容乐观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广告环境的混乱、相关广告法规的缺失、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加速了儿童形象的泛用。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的积极意义是:不仅可以向儿童传送优秀的思想道德观念,而且还可以丰富儿童的知识,开阔他们的眼界。但是,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其积极影响,总的来说是弊大于利。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首先给儿童受众本身带来巨大危害,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误导儿童观念,导致儿童走入常识的误区,形成错误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第二,误导儿童行为、促使儿童养成攀比炫耀和非理性消费等行为;第三,误导儿童语言,严重影响儿童对语言的正确学习。第四误导儿童早熟,导致儿童性心理早熟,使儿童过早建立成人化的异性交往价值观和人际交往价值观。其次还对广告业产生不良影响,如不利于广告业的创新和长远发展等。儿童是未来的希望,在充满负面影响的广告环境中成长对儿童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想办法减少电视广告儿童形象泛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就我国实情而言,可采取下列三种措施来减少儿童形象泛用的危害:第一,努力提高儿童的媒介素养教育。首先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广告素养教育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家长应有意识地努力提升自身的广告素养、在家庭中设置低龄幼儿的媒介终端“把关人”、父母应注意通过引导逐步规范儿童的媒介接触习惯。其次像普法一样普及学校媒介素养教育。学校应加强教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媒介素养教育的水平、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学校媒介素养教育;努力积极创建家庭、学校、社区、媒介互动的教育网络,共同推进学校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第二,增强广告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广告行业自律意识。广告主应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广告公司在引进人才时应重视道德人品的考查、广告创作者应强化自身的道德素养,牢记创作原则,同时广告行业协会应督促广告行业增强自律意识。第三,借鉴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完善关于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法规。制定清晰度高、操作性强的相关儿童广告的法律准则;限制有儿童形象的广告的播出时间和数量以及加强政府审查和监督管理力度。
佘世红[9](2011)在《百年世界广告研究的梳理和反思——基于1901年-2010年SSCI期刊广告文献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对1901年-2010年SSCI期刊收录的广告文献的梳理和分析,发现世界广告研究的主题主要历经了"三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广告诉求和创意为主的广告创作研究,我们称之为广告修辞研究;第二阶段是以广告运动为核心的广告策划研究,我们称之为广告组织研究。第三阶段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广告效果的实证研究和以欧洲为代表的广告批判研究。同时,通过对百年世界广告研究的反思,我们发现其存在几个重大问题:世界广告研究的各国发展极度不平衡,世界广告研究太过于注重狭隘的广告本体研究,关于广告与经济和广告产业的研究较少,广告研究范式比较单一。
易鸣璇[10](2011)在《我国“有偿新闻”现象研究》文中提出“有偿新闻”现象是长期存在于我国新闻媒体中的不合理现象,它多形态多方式地隐藏在新闻媒介运作中,对社会运行产生负面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偿新闻”现象愈演愈烈,逐渐成为研究热点和新闻媒介管理部门重点治理的对象。然而,20多年来,“有偿新闻”的发展势头不仅没有被压制下去,反而衍生出多种面目。本文采用文献分析与理论阐释的方法,在梳理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对“有偿新闻”的概念进行辨析,对众说纷纭的“有偿新闻”概念做了重新界定;在制度变迁的视野下为“有偿新闻”现象的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分类,寻找各自的特点;分析道德层面的问题与法律层面的问题,同时分析揭示现象背后的“权力寻租”关系,并且通过社会学的视角解读我国社会中“有偿新闻”潜滋暗长、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二、关于广告法的几个问题(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广告法的几个问题(上)(论文提纲范文)
(1)Z中烟公司工业成品库仓储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的思路方法 |
1.4.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2章 基础理论 |
2.1 工业仓储管理概述 |
2.1.1 工业仓储物流的概念 |
2.1.2 工业仓储物流的特点 |
2.1.3 工业仓储管理的流程环节 |
2.2 精益工具价值流分析概述 |
2.2.1 价值流分析概念 |
2.2.2 价值流图分析内容 |
2.3 EIQ分析概述 |
2.3.1 EIQ(订单品项数量分析)分析法的概念 |
2.3.2 EIQ分析内容 |
2.4 层次分析法理论 |
2.4.1 层次分析法的概念 |
2.4.2 层次分析法(AHP)基本流程 |
2.5 小结 |
第3章 Z中烟成品库仓储管理现状和问题分析 |
3.1 Z中烟工业公司基本情况 |
3.2 物流仓储中心基本概况 |
3.3 Z中烟卷烟成品库仓储管理现状 |
3.3.1 成品库整体布局结构 |
3.3.2 成品库仓储作业流程 |
3.4 基于精益工具的成品库仓储托盘管理问题分析 |
3.4.1 仓储托盘问题分析思路 |
3.4.2 成品库仓储托盘的信息收集 |
3.4.3 绘制成品库现状价值流程图 |
3.4.4 基于员工满意度理论问卷设计 |
3.4.5 预调研过程 |
3.4.6 调查问卷的实施 |
3.5 基于价值流程图和访谈问卷分析的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
3.6 仓储管理优化改进目标设定 |
3.7 小结 |
第4章 Z中烟成品库仓储管理的优化方案 |
4.1 Z 中烟成品库仓储管理优化思路 |
4.2 Z 中烟成品库托盘盘位优化 |
4.2.1 成品库仓储托盘盘位优化策略 |
4.2.2 成品库仓储托盘盘位优化方案 |
4.2.3 托盘盘位优化布局 |
4.2.4 托盘盘位优化方案 |
4.3 Z 中烟成品库卷烟托盘包装方式技术筛选 |
4.3.1 成品库工业物流卷烟的包装方式 |
4.3.2 成品库工业物流托盘包装问题工具选择 |
4.3.3 成品库工业物流托盘包装方式层次分析指标选择 |
4.3.4 成品库工业物流托盘包装方式筛选流程及方法 |
4.3.5 成品库物流托盘包装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4 指标权重确定方法 |
4.4.1 对比较进行量化 |
4.4.2 确定指标权重 |
4.4.3 判断矩阵一致性检验 |
4.5 物流托盘包装方式技术评价及排序方法 |
4.5.1 物流托盘包装方式模糊综合评判 |
4.5.2 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
4.6 Z中烟成品库托盘分拣设备优化 |
4.6.1 成品库托盘分拣优化思路 |
4.6.2 选择分拣作业价值流 |
4.6.3 分拣作业流数据采集 |
4.6.4 分拣作业价值流现状分析 |
4.6.5 开展托盘分拣设备裹膜包装机快速换型(SMED) |
4.7 小结 |
第5章 Z中烟成品库托盘方案实施和效果验证 |
5.1 Z中烟成品库托盘方案实施 |
5.1.1 库内托盘盘位方案实施 |
5.1.2 库内托盘包装方案实施 |
5.1.3 库内托盘分拣设备方案实施 |
5.2 Z中烟成品库托盘优化效果验证 |
5.2.1 库内托盘盘位优化效果验证 |
5.2.2 库内托盘分拣包装优化效果验证 |
5.3 Z中烟成品库改善的总体效果验证 |
5.4 小结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附录D |
(2)消费者合同中欺诈构成要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消费者合同及相关定义 |
第一节 提出问题:消费欺诈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消费者问题的法理基础 |
一、消费者法律的民法特性 |
二、消费欺诈的民法基础 |
第三节 消费者合同概念核心——合同主体 |
一、消费者的定位 |
二、经营者的定位 |
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
第四节 消费者合同与普通民商事合同 |
一、二者的一般定义问题 |
二、引起二者区别的法理 |
第二章 消费欺诈与一般欺诈辨析 |
第一节 私法欺诈概述 |
一、一般民事欺诈定义 |
二、消费欺诈定义 |
第二节 消费欺诈之特殊性 |
一、欺诈之意思表示 |
二、欺诈之成立时点 |
三、欺诈之法律后果 |
第三节 两类欺诈的概念一致与区别 |
第三章 消费欺诈的具体构成要件 |
第一节 一般构成要件 |
一、欺诈行为 |
二、欺诈故意与“欺诈型过错” |
三、欺诈的因果关系与“知假买假” |
四、实施欺诈者的认定 |
五、小结 |
第二节 消费欺诈中的双方义务 |
一、经营者告知义务 |
二、消费者的谨慎义务 |
三、双方义务的对立统一 |
第四章 与消费欺诈相关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 |
一、一般的欺诈后果 |
二、惩罚性赔偿 |
第二节 消费欺诈与公法欺诈 |
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 |
第四节 “知假买假”与消费欺诈 |
一、《消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兼容性 |
二、知假买假成立消费欺诈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竟争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二、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解析 |
(一)网络视频广告解析 |
1.网络视频广告的概念 |
2.网络视频广告的类别 |
(二)屏蔽行为解析 |
1.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特征 |
2.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行为方式 |
(三)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对各主体的影响 |
三、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基本逻辑 |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 |
(二)违背了公认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 |
(三)造成了损害结果 |
四、域外相关实践以及启示与借鉴意义 |
(一)德国有关实践评析 |
1.电视精灵案 |
2.Adblock案 |
(二)美国有关实践评析 |
1.Zango诉 Kaspersky案 |
2.索尼案 |
(三)启示与借鉴意义 |
五、我国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不正当竞争认定的司法实践考察 |
(一)国内典型案例 |
1.案例一:优酷诉猎豹案 |
2.案例二:爱奇艺诉极路由案 |
3.案例三:湖南快乐阳光诉唯思案 |
4.案例四:腾讯诉星辉案 |
(二)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不正当竞争司法认定实践述评 |
1.竞争关系的认定 |
2.固有商业模式的保护 |
3.公认商业道德的认定 |
4.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 |
5.法益保护 |
六、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制度改进 |
(一)规制理念 |
(二)规则改进 |
1.明确竞争关系认定规则 |
2.明确“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不享有竞争“豁免权” |
3.明确不正当竞争认定中损害结果的作用 |
4.明确公认商业道德的认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运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归纳法 |
1.3.3 案例分析法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4.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的存在 |
2.1 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类型分析 |
2.1.1 榜样角色儿童形象 |
2.1.2 反面角色儿童形象 |
2.1.3 边缘角色儿童形象 |
2.2 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的角色扮演 |
2.2.1 道具扮演者 |
2.2.2 成人模仿者 |
2.2.3 产品诉求者 |
2.2.4 麻烦制造者 |
2.2.5 成人代言者 |
2.2.6 情感寄托者 |
第3章 儿童形象在电视广告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
3.1 电视广告中儿童成人化现象严重 |
3.1.1 形象成人化 |
3.1.2 语言成人化 |
3.1.3 行为成人化 |
3.2 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的过度使用 |
3.2.1 成人使用的产品广告 |
3.2.2 儿童成人公用的产品广告 |
3.2.3 儿童使用的产品广告 |
3.3 电视广告内容的伦理缺失 |
3.3.1 诱导儿童消费 |
3.3.2 出现大量儿童不良行为 |
3.3.3 广告内容对中国传统的扭曲 |
3.4 电视广告儿童价值观扭曲 |
3.5 一种儿童形象过分夸大 |
3.6 不同儿童形象应用频率失衡 |
第4章 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运用的负面影响 |
4.1 对儿童方面的危害 |
4.1.1 儿童形象的早熟 |
4.1.2 儿童消费观念的扭曲 |
4.1.3 养成霸道意识。 |
4.1.4 儿童对自我对世界的错误认知 |
4.1.5 儿童虚荣心、攀比心的增长 |
4.1.6 儿童不良生活习惯养成及价值观扭曲 |
4.2 在社会方面的影响 |
4.2.1 毁坏社会风气 |
4.2.2 影响社会秩序 |
4.2.3 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
4.2.4 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
4.3 在家庭方面的影响 |
4.3.1 对产品的过度依赖 |
4.3.2 影响家庭关系 |
4.4 对广告行业发展的影响 |
4.4.1 阻碍广告创新 |
4.4.2 造成广告行业的紊乱: |
4.4.3 毁坏广告行业形象,不利于广告行业长期发展 |
第5章 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运用问题成因分析 |
5.1 媒介因素: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
5.1.1 利用儿童做广告,降低广告成本。 |
5.1.2 提高收视率,增加广告收益 |
5.1.3 提升广告受关注度,以达到利益目标 |
5.1.4 从小培养儿童品牌意识,培养未来潜在消费群体。 |
5.1.5 弱化商业因素,提高广告效果 |
5.2 受众因素:对受众心理的把握 |
5.3 法律因素:不健全的法律制度 |
5.3.1 监管体制不合理。 |
5.3.2 法律依据不健全 |
5.3.3 法律依据模糊 |
5.4 社会因素:童星现象及其影响力的加剧 |
第6章 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运用的改进措施 |
6.1 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完善儿童广告法律法规 |
6.1.1 制定专门针对儿童的清晰度高,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
6.1.2 限制有儿童形象参与的广告的播出时间和数量 |
6.1.3 完善广告监管体制 |
6.2 加强广告行业和媒介自律 |
6.2.1 广告主强化自身社会责任感 |
6.2.2 广告公司引进人才时注重道德人品考察,加强素质培养 |
6.2.3 广告创作者强化自身道德素养,牢记创作原则 |
6.2.4 广告行业协会督促广告行业加强自律意识 |
6.3 加强儿童广告素养教育 |
6.3.1 普及学校广告素养教育 |
6.3.2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引导,培养正确的儿童广告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全息影像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全息影像保护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全息影像技术特点概况 |
第二节 全息影像法律保护的难点 |
一、全息影像作品类型不明确 |
二、全息影像制作需要的权利许可不清晰 |
三、缺失对形象的商业利用保护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全息影像的作品属性及其类型认定 |
第一节 全息影像符合“作品”成立要件 |
第二节 全息影像整体构成“类电作品” |
第三节 全息影像的作品主体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全息影像中涉及的权利 |
第一节 全息影像制作需要获得的授权 |
第二节 来源影像中的表演者权 |
第三节 虚拟形象不享有表演者权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全息影像中对形象的商业使用 |
第一节 真实人物形象商业性利用需要授权 |
一、我国对真实人物形象商业利用的保护现状 |
二、国外对真实人物形象商业利用的保护现状 |
第二节 虚构形象的商业利用需要授权 |
第三节 逝者的形象商业使用需要授权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依据及意义 |
0.1.1 选题依据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0.3.1 问卷调查法 |
0.3.2 访谈法 |
0.3.3 文献研究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0.4.1 创新 |
0.4.2 不足 |
1 相关概念及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概述 |
1.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1.1 微信朋友圈 |
1.1.2 微信微商、微信朋友圈微商及微信朋友圈化妆品微商 |
1.2 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概述 |
1.2.1 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 |
1.2.2 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形式 |
1.3 不同平台下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的比较 |
2 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发生模式及测评方法 |
2.1 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发生模式 |
2.1.1 AISAS模式 |
2.1.2 改进的AISAS模式——AIMSAR模式 |
2.2 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测评指标 |
2.2.1 微商化妆品销售效果测评指标 |
2.2.2 微商化妆品广告心理效果测评指标 |
2.2.3 微商化妆品广告社会效果测评指标 |
3 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调研 |
3.1 问卷设计、发放与回收 |
3.1.1 问卷设计 |
3.1.2 调查问卷的测试与修改 |
3.1.3 问卷发放与回收 |
3.2 问卷、访谈数据分析 |
3.2.1 基本情况分析 |
3.2.2 基于AIMASR模式的广告效果分析 |
3.3 基于AIMSAR模式的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调查结论 |
3.3.1 调查对象的总体特征 |
3.3.2 心理效果 |
3.3.3 销售效果 |
4 提升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的建议 |
4.1 微信朋友圈化妆品微商的自律 |
4.2 微信官方加大监管与引导 |
4.3 大品牌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调查问卷 |
附录(二):访谈问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药品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药品侵权责任的界定 |
第一节 药品侵权问题的提出 |
一、药品的定义与特征 |
二、药品侵权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药品侵权责任的定义与分类 |
一、药品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 |
二、药品侵权责任的分类 |
第三节 药品侵权责任认定的理论依据 |
一、损害结果控制理论 |
二、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 |
三、风险控制理论 |
第二章 药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
第一节 药品缺陷 |
一、药品的定义与分类 |
二、药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药品侵权的损害事实 |
第三节 损害事实与药品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
第四节 药品侵权责任应采取的归责原则分析 |
一、药品侵权责任与过错责任 |
二、药品侵权责任与公平责任 |
三、药品侵权责任与严格责任 |
第三章 药品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一节 药品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
一、药品生产者 |
二、药品销售者 |
三、医疗机构 |
四、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
第二节 药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第三节 药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限度 |
一、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
二、药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药品侵权责任的立法与救济制度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侵权责任案件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药品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分析 |
二、药品侵权案件司法审判的困境 |
第二节 域外药品侵权责任相关立法与救济制度之比较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美国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药品侵权责任相关立法 |
第四节 构建我国药品侵权责任的救济制度 |
一、建立不合格药品的召回制度 |
二、建立药品侵权责任的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的危害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和目的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0.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0.4.1 研究方法 |
0.4.2 创新之处 |
0.5 相关概念界定 |
0.5.1 广告 |
0.5.2 电视广告 |
0.5.3 儿童 |
0.5.4 儿童广告 |
第1章 我国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的表现 |
1.1 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使用情况的实证分析 |
1.1.1 调查方法与过程 |
1.1.2 研究样本说明 |
1.1.3 调查结果与分析 |
1.2 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的具体表现 |
1.2.1 儿童广告中大量使用儿童形象 |
1.2.2 成人和儿童共用产品广告中普遍使用儿童形象 |
1.2.3 与儿童用品绝然无关的产品广告中频频出现儿童形象 |
第2章 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的原因 |
2.1 商业利润的驱使 |
2.2 广告受众的需要 |
2.2.1 父母—虚荣心作怪 |
2.2.2 儿童的选择——理性的迷茫 |
2.3 社会环境的失调 |
第3章 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现象的危害 |
3.1 对儿童的危害 |
3.1.1 误导儿童观念 |
3.1.2 误导儿童行为 |
3.1.3 误导儿童语言 |
3.1.4 误导儿童早熟 |
3.2 对广告行业的不良影响 |
3.2.1 不利于广告创新 |
3.2.2 不利于广告的长远发展 |
第4章 减少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危害的对策 |
4.1 努力提高儿童的广告素养 |
4.1.1 媒介素养和广告素养概述 |
4.1.2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广告素养教育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
4.1.3 像普法一样普及学校媒介素养教育 |
4.2 增强广告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广告行业自律意识 |
4.2.1 广告主应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
4.2.2 广告公司在引进人才时应重视道德人品的考查 |
4.2.3 广告创作者应强化自身的道德素养,牢记创作原则 |
4.2.4 广告行业协会应督促广告行业增强自律意识 |
4.3 借鉴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完善关于儿童广告的法律法规 |
4.3.1 制定清晰度高、操作性强的相关儿童广告的法律准则 |
4.3.2 限制有儿童形象的广告的播出时间和数量 |
4.3.3 加强政府审查和监督管理力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我国“有偿新闻”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
2. "有偿新闻"概念辨析 |
2.1 "有偿新闻"的界定 |
2.2 对"有偿新闻"现象的分类 |
2.3 "有偿新闻"形态的演变 |
3. "有偿新闻"蕴含的复杂问题 |
3.1 新闻伦理层面的问题:伦理边界模糊 |
3.2 新闻媒介的"权力寻租" |
3.3 法律层面的问题:相关法律不健全 |
3.4 社会层面的问题:制度变迁中的"失范" |
4. 治理对策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四、关于广告法的几个问题(上)(论文参考文献)
- [1]Z中烟公司工业成品库仓储优化研究[D]. 姜维. 浙江大学, 2021
- [2]消费者合同中欺诈构成要件探析[D]. 朱逸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竟争法规制[D]. 万昊轩.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4]电视广告中儿童形象运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盛洁洁. 重庆工商大学, 2018(07)
- [5]全息影像的法律问题探析[D]. 张乐.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6]微信朋友圈微商化妆品广告效果研究[D]. 李德超. 辽宁大学, 2016(02)
- [7]药品侵权责任研究[D]. 李海燕. 黑龙江大学, 2014(07)
- [8]我国电视商业广告中儿童形象泛用的危害与对策研究[D]. 胡海燕. 湘潭大学, 2013(05)
- [9]百年世界广告研究的梳理和反思——基于1901年-2010年SSCI期刊广告文献的分析[A]. 佘世红. 中国传媒大学第五届全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博士生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1
- [10]我国“有偿新闻”现象研究[D]. 易鸣璇. 暨南大学, 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