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汪世虎,沈小军[1](2014)在《我国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检讨——以德国法为参照》文中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于立法部门对无过错责任以现代技术危险实现作为归责事由没有正确理解所致。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确定上都不利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统一的危险责任理论的形成。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应统一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余凌云[2](2016)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文中提出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这一问题,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了长期的角力。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应由谁承担涉及专业判断的过错认定职责,而产生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却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模式无法一蹴而就,法官不愿意采纳专家证言并承受审判风险,因此会尽量依赖警察的责任认定。未来,应当改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采取可控的开放模式,这样既对现有机制震动不大,又能有序推进制度的改革。
刘娇[3](201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给人类带来的方便快捷无与伦比,但造成的灾难却是无法承受。随着各国经济和机动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现代风险社会中的典型危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灾难。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各国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表现为无论是其法律观念,还是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内容的变化均可谓完整且典型的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发展,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多元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尤其体现在侵权法功能的演化上。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救济权利的途径,最终还是预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在状态的重要措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外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解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学说和实务上的处理方法,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而又与世界各国相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六章的篇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如何构筑更为合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如何完善、机动车损害赔偿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如何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机动车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等问题都做了较为粗浅的阐述。希望通过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断总结并积累经验,我国能真正建立起一套结构严谨、行之有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减少和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
《中国公路学报》编辑部[4](2016)在《中国交通工程学术研究综述·2016》文中研究指明为了促进中国交通工程学科的发展,从交通流理论、交通规划、道路交通安全、交通控制与智能交通系统、交通管理、交通设计、交通服务设施与机电设施、地面公共交通、城市停车交通、交通大数据、交通评价11个方面,系统梳理了国内外交通工程领域的学术研究进展、热点前沿、存在问题、具体对策及发展前景。交通流理论方面综述了交通流基本图模型、微观交通流理论及仿真、中观交通流理论及仿真、宏观交通流理论、网络交通流理论;交通规划方面综述了交通与土地利用、交通与可持续发展、交通出行行为特征、交通调查方法、交通需求预测等;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综述了交通安全规划、设施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为、车辆主动安全、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等;交通控制与智能交通系统方面综述了交通信号控制、通道控制、交通控制与交通分配、车路协同系统、智能车辆系统等;交通管理方面综述了交通执法与秩序管理、交通系统管理、交通需求管理、非常态交通管理;交通设计方面综述了交通网络设计、节点交通设计、城市路段交通设计、公共汽车交通设计、交通语言设计等;地面公共交通方面综述了公交行业监管与服务评价、公交线网规划与优化、公交运营管理及智能化技术、新型公交系统;城市停车交通方面综述了停车需求、停车设施规划与设计、停车管理与政策、停车智能化与信息化;交通大数据方面综述了手机数据、公交IC卡、GPS轨迹及车牌识别、社交媒体数据在交通系统分析,特别是在个体出行行为特征中的研究;交通评价方面分析了交通建设项目社会经济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
刘锐[5](2005)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 ——兼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文中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没有终结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的争论,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毫无疑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功过是非皆因其第 76条而生。第 76 条规定了机动车侵权归责和强制保险两个基本制度,遗憾的是这两者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第 76 条进行检讨,并在检讨的基础上重新构造。同时,与第 76 条紧密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在制定,因此对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讨论显得十分必要。论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立法背景。该章主要介绍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立法与实践,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和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的演变。研究结果表明:第 76 条是在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处境十分艰难,相关立法严重混乱且不利于受害人的背景下通过的,因此其理应担当生命守护神和治乱的重任。 第二章为评析之一——归责原则。该章首先论述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二者之间的关系及严格责任的正当性基础,然后介绍了各国、各地区机动车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对第 76 条进行了评析。研究发现: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划分仅仅是理论上的,在实践中它们是一个连续的整体,它们在纯粹形式上是代表了一个连续系列的两端。严格责任绝不是同一种类的,它包括了不同的责任类型。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差别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找寻本来就不存在的各要件、各概念的边界自然是徒劳的。因此对第 76 条究竟是严格责任抑或其他类型责任的争论的意义并不大。不同的严格责任类型的责任基础并不相同。机动车事故是最适合课予严格责任的领域,危险、受害人保护、风险或损失的分散是最为主要的支持理由。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责任的严格化也应当有限度,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充分反映了这一点。第 76 条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缺失;二是缺乏责任主体的规定;三是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时因撞的对象不同而异其规定,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极其严格的责任规定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严重脱离中国国情。 第三章为评析之二——强制保险。本章首先介绍了各国、各地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模式。然后讨论了强制保险面临的挑战和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就第 76 条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进行了评析。研究发内容提要 2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两种模式在保险原理、运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二者的立法目的都在于给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提供迅速、便捷和基本的保障,因此主要以人身损害中的医疗、丧葬、收入损失等为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强制保险涉及限制投保人财产权的问题,因此必须适度。第 76 条关于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两大制度缺陷:其一,该条是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强行结合的怪胎,不仅理论上混乱不堪,而且忽视了中国实际。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示采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更像是无过失保险制度。因为第 76 条不仅将责任保险的三方关系简化为保险人和受害人的两方关系,而且规定保险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直接、绝对的赔偿责任;其二,第 76 条兼有强制过度与强制不足之嫌。一方面强制所有机动车投保,将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纳入强制保险保障范围,以及令保险公司承担没有任何抗辩事由的绝对责任等的规定不仅违背法学原理,而且有违中国国情,有强制过度之嫌。另一方面,仅仅将强制保险保障的受害人范围限定于“第三者”又有强制不足之嫌。第四章为下位阶法对第 76 条的回应与第 76 条的重构。认为第 76 条的确存在严重的问题,但这种问题的解决也应当“依法”进行。因此,无论是已经实施的北京等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还是正在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不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正。遗憾的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北京等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实施,即将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似乎也将成为现实。中国的机动车事故领域可能再次陷入“诸法割据”的混乱局面。此外,不可否认,目前局势的失控皆与“第 76 条”有关,因此必须对“第 76 条”进行重新构造。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传统,投保人、保险人的承受能力及多年的强制责任保险实践,借鉴他国立法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我国应采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并且将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仅仅限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丧葬、收入损失、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基本保障的范围内,排除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第五章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全文结论。《中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正在进行中,虽然有人主张通过该条例的制定纠正第76 条的立法缺陷,但这一思路肯定是行不通的。唯一的出路仍然是通过对第 76条的重构,在全新的框架内构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亦即这一制度必须根据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
李环宇[6](2013)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及时救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在机动车未投保和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仍得不到及时救助。为此,国家在设置交强险制度的同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肇事者逃逸等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而后由社会救助基金向赔偿义务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26条也对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运行作了大致规定。但是对救助基金的专门立法却迟迟未出台。直至2009年9月10日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及运行才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随即全国各地开始建立救助基金制度。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救助基金在管理机构的设置、资金的筹集以及基金的运用上都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缺陷。因此,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现有基金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完善基金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机构设置、资金筹集和运行进行了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建议,希望对救助基金的建设贡献微薄的力量。
王飞跃[7](2016)在《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几对关系的区分》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对交通事故和与交通有关的事故、交通违章中的作为和不作为、责任推定与过错认定等几对关系没有进行准确区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问题。用"由车辆引发"、"发生在车辆的运行中"、"由过错或意外引起"等三个因素来限定交通事故,存在过于扩大交通事故"疆域"的弊端,混淆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我国《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法》等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导致与交通有关的案件处理错误的主要原因,因而交通事故仍然需要以违章行为为核心进行限定。对交通违章的认识不能仅局限于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的交通违章同样应当受到关注。目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普遍存在以责任推定替代过错认定的错误,导致行政法上的责任转换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后果,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推定从过错认定中完全剔除之前,至少应当允许不服责任认定的当事人提出反驳,以减少错案的发生。
方芳[8](2017)在《论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道路通行权为研究对象,以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实践为研究范围,以权利理论研究为基本范式,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反思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成因,提出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及其理论研究应当立足于道路通行权,围绕道路通行权展开具体的法律理论分析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整合我国当下道路通行权研究理论,建立道路通行权理论体系,为解释、解决“路权”、通行“优先权”等现实法律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夯实理论基础,进一步丰富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丰富及细化我国权利类型及其内涵。同时,本文立足人的具体权利,呼应转型时期中国关注和保障民生问题的主题,为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建设奠定理论基础。本文从分析权利的角度对道路通行权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界定“道路通行权”的内涵,说明、阐释道路通行为什么并如何成为一种权利,成为一种新兴权利。道路通行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本能需求,应当体现为自然权利、法律权利以及基本权利。道路通行权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权利群体均不能成为道路通行权主体。自然人可以在道路上适足通行、安全通行、便利通行、舒适通行以及顺畅通行。自然人在道路通行时当然地、适当地占用道路。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是国家及自然人。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以及保障道路通行权的义务。自然人负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不妨碍”义务。道路通行权客体为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它们是道路通行权主体实现通行行为的基础,是道路通行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它们的实现能够促进道路通行权主体通行需求的利益与价值,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社会文明通行状态。道路通行权冲突是一种权利冲突,有权进行道路通行的主体之间在行使道路通行时由于权利边界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权利冲突。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道路通行需求利益冲突,直接原因是道路通行权边界模糊。道路通行权分配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方式之一。道路通行权分配具有层次性,道路通行权分配部门是公权力部门,道路通行权分配对象是道路资源的使用权,道路通行权分配是通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机制进行的。道路通行权分配应当遵循通行习惯优先原则、资源——权利——秩序平衡原则以及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原则。道路通行权优先与限制是道路通行权分配的必然结果。道路通行权优先能够体现道路通行权客体要求,能够体现道路通行权主体的道路通行权益,能够维护社会、国家的通行利益。根据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内容程度不同,通并过不同的立法方式进行表达可将道路通行权优先分为绝对优先通行权与相对优先通行权。绝对优先通行权不仅可以优先通行,而且还可以被豁免一些法定道路通行义务。相对优先通行权根据具体的道路通行情形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道路通行权限制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道路通行权优先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社会、国家的道路通行权益。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可以从道路通行权资格以及道路通行权行为两方面进行。对道路通行权进行限制应当遵循正当性、合法性以及适度性原则。无救济则无权利。道路通行权从宏观的权利主张到微观的道路通行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决定了道路通行权救济必然不是一个封闭的、一元的救济方法。基于道路通行权而形成的权利群,不同层次的道路通行权利或权益救济需要通过不同的救济方式实现。当道路通行权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来解决道路通行权纠纷,使受侵害的道路通行权得以恢复;当道路通行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或私力救济得以恢复。当道路通行权未获保障时,需要通过相关民意表达机来表达道路通行权益诉求,实现相关合法权益转变为法律权利,实现道路通行法律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一种新兴(新型)权利——“道路通行权”,对于道路通行权的研究只有在权利理论研究范式下,从人的本性、需求这个出发点,从人权的视角出发,才能够作出符合道路通行行为性质的一般性的研究,从而对“道路通行权”作出富有逻辑的理论说明,展开“道路通行权”理论体系的研究与建立,对现有道路交通制度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道路通行权保障制度。
刘家安[9](2010)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文中认为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数个条文均系针对特殊情况下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体的具体规定。
余凌云[10](2016)在《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的标准化——以日本的实践为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道路交通事故情境各异,案件形态多样,但还是可以从纷繁复杂、千差万别之中找寻到一定规律,并进行处理规范的标准化。日本在此领域实践的利弊得失值得分析探讨。标准化不能仅止于责任认定,应当延伸到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彼此的标准化之关联性应该清晰可见,又便于操作,和解、调解乃至裁判才有坚实的基础。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检讨——以德国法为参照(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 |
( 一) 《民法通则》第123条 |
( 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 三) 小结 |
三、现行法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
( 二) 现行法存在的问题 |
1. 机动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世界潮流 |
2.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违背侵权法的体系规则 |
3. 不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阻碍统一的危险责任理论的形成 |
( 三) 小结 |
四、不同归责原则在责任成立上的差别 |
( 一) 过错责任原则 |
( 二) 危险责任原则 |
( 三) 小结 |
五、不同归责原则在责任范围上的体现 |
( 一) 过错责任原则与与有过错 |
( 二) 危险责任原则与与有责任 |
1. 危险责任是否适用与有责任原则 |
2. 危险责任制度下与有责任原则的适用 |
( 三) 小结 |
七、结论 |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制度沿革 |
三、“证据说”与“行为说”之争 |
四、个案裁判中法院处理的偏好 |
1. 民事案件 |
2. 行政案件 |
五、对上述实践争议的思考 |
1. 责任认定是否可诉 |
2. 要减少责任认定被诉的几率,程序的公正至关重要 |
3. 改革复核制度,采取可控的开放模式 |
4. 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的批判 |
(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述评 |
三、内容要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1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论 |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1.1.1 机动车保有量与交通事故 |
1.1.2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 |
1.1.3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
1.1.4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分类 |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
1.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念 |
1.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联系 |
1.2.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区别 |
1.3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3.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
1.3.2 违法行为 |
1.3.3 损害事实 |
1.3.4 因果关系 |
1.3.5 主观过错 |
第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基本责任形态 |
2.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概述 |
2.1.1 归责原则的概念 |
2.1.2 归责原则的分类 |
2.1.3 归责原则的特点 |
2.2 比较法视野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
2.2.1 普通法系 |
2.2.2 大陆法系 |
2.3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应当适用多元归责原则 |
2.3.1 归责原则的发展演进 |
2.3.2 归责原则的选择 |
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责任形态 |
2.4.1 替代责任 |
2.4.2 自己责任 |
2.4.3 连带责任 |
2.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的规则 |
2.5.1 受害人过错 |
2.5.2 过失相抵制度 |
第3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3.1 比较法视野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3.1.1 德国 |
3.1.2 日本 |
3.1.3 法国 |
3.1.4 台湾地区 |
3.2 我国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 |
3.2.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 |
3.2.2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现行规定 |
3.2.3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观点 |
3.3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的研究 |
3.3.1 国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特殊责任主体的理论及借鉴意义 |
3.3.2 我国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特殊主体的基本规则 |
3.3.3 几种特殊责任主体的确定 |
第4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
4.1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内容概述 |
4.1.1 损害的概念及判断标准 |
4.1.2 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
4.2 人身损害赔偿 |
4.2.1 人身损害一般赔偿 |
4.2.2 致人死亡的赔偿 |
4.2.3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
4.3 精神抚慰金赔偿 |
4.3.1 精神损害的概念 |
4.3.2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
4.4 财产损害赔偿 |
4.4.1 直接财产损失 |
4.4.2 间接财产损失 |
第5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5.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
5.1.1 责任保险 |
5.1.2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
5.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问题 |
5.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过” |
5.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不及” |
5.2.3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主体问题 |
第6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
6.1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现状 |
6.1.1 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新特点 |
6.1.2 法院审理范围 |
6.1.3 证据审查认定 |
6.2 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
6.2.1 建立统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 |
6.2.2 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 |
6.2.3 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
6.2.4 完善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 |
6.2.5 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 ——兼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研究动机与主要问题 |
(一) 研究动机 |
(二) 主要问题 |
二、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论文结构 |
三、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一) 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主要研究成果 |
(二) 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
第一章“第76 条”的立法背景 |
第一节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世界性的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
二、各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二节 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
(一)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数量急剧上升 |
(二) 受害人自我恢复能力相当有限 |
(三) 受害人索赔路径并非畅通 |
(四) 社会保障制度捉襟见肘 |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
(一) 《民法通则》 |
(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三) “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 |
(四) 《合同法》 |
三、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的演变 |
(一) 建国初期机动车保险的设立及中断 |
(二) 改革开放以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发展 |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 |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评析之一——归责原则 |
第一节 机动车事故责任的严格化 |
一、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 |
(一) 过错责任的概念及其变迁 |
(二) 严格责任的概念及其范围 |
(三)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关系 |
二、严格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
(一) 着眼于损害原因的理由 |
(二) 着眼于损害本身的理由 |
(三) 着眼于赔偿可得性的理由 |
(四) 着眼于相关利益的理由 |
三、道路交通事故采用严格责任的理由 |
(一) 危险 |
(二) 保护受害人 |
(三) 风险或损失的分散 |
四、各国、各地区机动车责任制度概述 |
(一) 责任基础 |
(二) 责任主体 |
(三) 责任范围 |
五、责任的竞合 |
第二节 “第76 条”评析 |
一、逻辑悖论——强制责任保险缺乏责任基础的规定 |
二、主体不明——何人担责 |
三、矫枉过正——过度严格责任规定遭遇中国国情的挑战 |
四、其他缺陷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评析之二——强制保险 |
第一节 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
一、强制责任保险 |
(一) 强制责任保险的历史发展 |
(二)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简介 |
二、强制无过失保险 |
(一) 无过失保险的历史发展 |
(二) 无过失保险的种类与特征 |
(三) 无过失保险制度的其他有关问题 |
(四) 与强制责任保险的比较 |
第二节 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 |
一、强制保险面临的挑战 |
二、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 |
(一) 保护受害人 |
(二) 被保险人对风险估计不足 |
(三) 被保险人无资历赔偿 |
第三节 第76 条评析 |
一、无过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强行结合的怪胎 |
二、过度强制与强制不足并存 |
(一) 过度强制之一——强制保障财产、精神等损害 |
(二) 过度强制之二——强制所有机动车投保 |
(三) 强制不足——乘客未纳入强制保险保障范围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下位阶法对“第76 条”的回应与“第76 条”的重构 |
第一节 下位阶法对“第76 条”的回应 |
一、北京市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第76 条”的回应 |
(一) 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对“第76 条”的挑战 |
(二) 北京市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第76 条的挑战 |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对第76 条的回应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面临的尴尬.. |
(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挑战 |
第二节 “第76 条”的重构 |
一、强制保险的重构 |
(一) 无过失保险并不适合于中国 |
(二) 我国应当选择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
二、归责原则的重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全文结论 |
第一节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
一、法规名称 |
二、立法目的 |
三、强制投保的机动车范围 |
四、强制保险保障的损害类型 |
五、受害人保护与直接请求权 |
六、最低保险责任限额 |
七、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 |
八、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
九、不同赔偿机制的协调 |
十、暂付金制度 |
第二节 全文结论 |
一、“第76 条”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
二、“第76 条”必须重新构造 |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必须尊重强制保险原理和中国国情 |
四、法律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
(一) 落后的统计制度影响了立法质量 |
(二) 不合理的立法机制制约了立法质量 |
主要参考文献 |
(6)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2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必要性 |
2.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制度的必要补充 |
2.2 建立救助基金是维护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
3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状 |
3.1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制度现状 |
3.1.1 我国各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设置情况 |
3.1.2 我国各地救助基金主管机构的设置情况 |
3.1.3 我国各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层级分工 |
3.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现状 |
3.2.1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
3.2.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分配 |
3.3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营现状 |
3.3.1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 |
3.3.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受理流程 |
3.3.3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限额 |
3.3.4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保障措施 |
4 我国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
4.1.1 地方救助基金管理模式混乱 |
4.1.2 省级和市级救助基金职责分工混乱 |
4.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存在的问题 |
4.2.1 过于依赖交强险保费收入,多地未明确提取比例 |
4.2.2 基金来源相对狭窄,缺乏保值增值渠道 |
4.2.3 将代位追偿所得作为资金来源有待商榷 |
4.3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营存在的问题 |
4.3.1 缺少全国统一的救助标准 |
4.3.2 救助范围不合理 |
4.3.3 抢救费用受理流程复杂且时滞较长 |
4.3.4 基金追偿制度存在缺陷 |
5 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完善建议 |
5.1 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设置的完善建议 |
5.1.1 统一各省市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
5.1.2 明确省级和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
5.2 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的完善建议 |
5.2.1 明确基金从交强险保费中的提取比例 |
5.2.2 免征交强险营业税并纳入救助基金 |
5.2.3 扩大资金来源,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
5.3 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营的完善建议 |
5.3.1 制定全国统一的救助标准 |
5.3.2 改善基金救助范围 |
5.3.3 简化救助基金的受理流程 |
5.3.4 完善对追偿对象的规定,设置基金追偿的保障措施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几对关系的区分(论文提纲范文)
一、交通事故和与交通有关的事故 |
二、交通违章的作为和不作为 |
三、责任推定与过错认定 |
(8)论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为什么要研究道路通行权? |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我国道路交通法律制度评析 |
二、如何研究道路通行权? |
(一)我国道路通行研究的理论研究范式 |
(二)本文的研究路径 |
三、道路通行权的研究内容 |
四、道路通行权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道路通行权概述 |
一、道路通行权概念 |
(一)英美法上的“道路通行权” |
(二)道路通行权概念界定 |
二、道路通行缘何成为一种权利 |
(一)道路通行为什么是权利 |
(二)道路通行如何成为权利 |
三、道路通行权性质 |
(一)作为自然权利的道路通行权 |
(二)作为法律权利的道路通行权 |
(三)作为基本权利的道路通行权 |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权结构 |
一、道路通行权主体 |
(一)道路通行权权利主体 |
(二)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 |
二、道路通行权客体 |
(一)通行秩序 |
(二)通行安全 |
(三)通行效率 |
三、道路通行权内容 |
(一)道路通行权权利内容 |
(二)道路通行权义务内容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权分配 |
一、道路通行权冲突 |
(一)权利冲突 |
(二)道路通行权冲突 |
(三)道路通行权冲突的原因 |
(四)道路通行权冲突的解决 |
二、道路通行权分配 |
(一)权利分配的属性 |
(二)道路通行权分配 |
三、现阶段我国道路通行权分配模式 |
四、道路通行权合理分配的基本原则 |
(一)通行习惯优先原则 |
(二)资源、权利、秩序平衡原则 |
(三)因地制宜发展原则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权的优先与限制 |
一、道路通行权优先 |
(一)道路通行权优先的内涵 |
(二)道路通行权优行使的正当性 |
(三)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类型 |
(四)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内容 |
(五)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规则 |
二、道路通行权限制行使的制度安排 |
(一)道路通行权限制 |
(二)道路通行权限制的正当性 |
(三)道路通行权限制的类型 |
(四)道路通行权限制的基本原则 |
三、我国道路通行权优先与限制的实证化研究及建议 |
(一)我国道路通行权优先的实证化研究及建议 |
(二)我国机动车道路通行权限制的实证化研究及建议 |
第五章 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责任与救济 |
一、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及其责任 |
(一)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 |
(二)道路通行权行使中侵权责任类型 |
(三)道路通行权行使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四)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责任构成 |
二、道路通行权救济 |
(一)道路通行权被侵害的救济 |
(二)道路通行权益被侵害的救济 |
(三)道路通行权未获保障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法律规范的沿革:以归责原则为考察重点 |
(一) 《民法通则》 |
(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三)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 |
(四) 2007年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
(五) 小结及简要分析 |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两个具体适用问题 |
(一) “机动车”的界定 |
(二) “交通事故”的界定 |
1. 交通事故是由车辆引发的 |
2. 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的运行中 |
3. 交通事故系由过错或者意外引起 |
三、“机动车一方”的认定: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第53条为中心 |
(一) 一般标准 |
(二) 租赁、借用机动车的情形 |
(三) 转让而未过户的情形 |
(四) 车辆被盗抢的情形 |
(五) 小结 |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检讨——以德国法为参照[J]. 汪世虎,沈小军. 现代法学, 2014(01)
-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J]. 余凌云. 法学研究, 2016(06)
- [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D]. 刘娇.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3)
- [4]中国交通工程学术研究综述·2016[J]. 《中国公路学报》编辑部. 中国公路学报, 2016(06)
-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 ——兼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D]. 刘锐.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6]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D]. 李环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10)
- [7]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几对关系的区分[J]. 王飞跃. 政治与法律, 2016(06)
- [8]论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D]. 方芳. 吉林大学, 2017(03)
-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J]. 刘家安. 政治与法律, 2010(05)
- [10]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的标准化——以日本的实践为借鉴[J]. 余凌云. 政治与法律,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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