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忠[1](2022)在《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文中研究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理念,既是对西方民主的超越,也是对我国人民民主理论的创新发展,这突出表现在强调人民民主的全程性,即民主主体的广泛性、民主生活的全域性、民主过程的持续性、民主流程的闭合性。用法律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基本规律。我国已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但仍存在缺乏统筹规划、民主政治立法有待完善、促进和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机制有待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民主政治立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机制,深入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化,构建系统完备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李敬,叶卓颖,田翀,方鹏骞[2](202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基层社区组织协助义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课予基层社区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协助政府落实特定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本文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为基点,从立法和实施两个层面分析我国基层社区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履行协助义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应明确界定协助义务的范围、设定协助义务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明确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分担、强调执行活动的实质合法性等针对性建议,为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田华,张静[3](2021)在《规范社区居民公约制定行为的法律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规则治理作用,但也存在制定程序上不规范、不严格、不合法,缺少居民广泛参与等问题,使居民公约形同虚设。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有上位法规范上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有基层组织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随意性过大的问题。规范居民公约制定行为,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款,增加居民公约制定原则、程序、审查程序和标准,地方性法规需要细化居民公约的制定环节,增加教育惩戒措施,为居民公约的制定和监督提供法律支撑。
张赫,刘桂芝[4](2021)在《清单制: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重塑的制度化路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从"单位制+街居制"转变为"社区制",但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色彩"依旧存在,其与街道办事处之间职责不清的问题不仅加重了自身的工作负担,也弱化了在居民与政府组织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基于对清单制在重塑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上的价值解析和社区治理中清单制主要应用形式的现实考察,清单制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应用宜进行优化设计。基本路径是:在清单编制阶段,以明确法定职能、梳理工作职责、审核清单内容与公开清单内容等程序设置,实现清单"从无到有";在清单运行与落实阶段,以信息整合机制、动态调整机制、居民监督机制、过程管理机制完善清单运行,推动清单"有而向优",同时将清单制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以压实各主体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责任,促进清单"优而有用"。
王铁雄,王琳[5](2021)在《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角度,《民法典》(物权编)沿袭《物权法》关于集体财产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规定,而总则编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对农民集体未予规定。其目的在于与民法典对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保持体系一致。即正如总则编仅将国务院等机关规定为特别法人系由于国家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一样,农民集体亦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体两面:农民集体作为宣示集体财产归属主体面相一直客观存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现所有权主体行使面相则各地隐显不一。这亦与我国农村实践、立法传承相符,与农民集体历经组织异化成员权缺政治治理性、组织虚设成员权弱社会保障性并向组织明晰成员权显市场财产性主体发展路向契合。同时,为达规范融通,化解其实践之弊,有必要对民法典作合理化疏议:基于扩张解释,以克服总则编特别法人规定不周延性;基于系统解释与严格解释,以完善物权编演化成员集体归属面相,丰富成员权制度,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面相,明确村民自治组织行使代理制度。并可望依德国民法原理通过成员权+特别法人制度将农民集体两面合一为市场主体,实现民法典规范目标。
王谢平,郝宇青[6](2021)在《双重角色的社区居委会何以调处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政治技术视角的分析》文中提出在基层社区治理实践中,城市社区居委会既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又是居民利益的代言人;它既要代表国家行使好权力,又要代表居民维护好他们的权利。居委会具有的双重角色和双重职能,使其处于国家和社会的"夹缝"之中。与此同时,居委会还要动员社区的多元主体参与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中来。在双重角色张力和多维治理面向中,城市社区居委会如何运用适宜的政治技术进行调处,从而实现有效的社区治理,就成为当下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
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7](2021)在《四川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中研究表明川民发[2021]48号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八次全会精神,规范城乡社区自治事项,完善城乡社区自治机制,提升城乡社区自治能力,现就实行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孙健鹏[8](2020)在《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村民自治是其中的核心。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对于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和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发展也进入了转型时期。政府工作重心下移,农村大量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加,使得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倾向日趋加强,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性工作。由于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自其“出生”之日起就带有行政化的基因。探究乡村治理行政化的成因,一方面有政府自上而下加强基层治理的外在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村民委员会自下而上需要从政府获取资源,进行主动行政化的内在需求。随着国家提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乡村治理特别是村民自治找准定位和方向显得尤为重要,既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又关系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能否实现,还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本文在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嵌入性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为工具,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的行政村为研究对象,剖析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成因、实践意义和局限性,并就其实践中面临的困境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承认现阶段乡村治理行政化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理顺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为村民委员会松绑减负的治理路径,以期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梁宝伟[9](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范乾帅[10](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 |
第一,党的领导。 |
第二,全程性。 |
第三,真实性。 |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历史方位 |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超越西方民主。 |
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继承和创新。 |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成绩及主要问题 |
(一)形成比较完善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
第一,现行宪法搭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
第二,民主政治立法逐步完善。 |
第三,促进和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
第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成效显着。 |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缺乏统筹规划。 |
第二,民主政治立法有待完善。 |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关制度机制有待健全。 |
第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
三、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若干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 |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 |
第二,立足中国实际。 |
第三,尊重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 |
第四,坚持问题导向。 |
第五,坚持突出重点。 |
第六,积极稳妥。 |
(二)加快民主政治立法 |
(三)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机制 |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第二,协商民主制度。 |
第三, 基层直接民主制度。 |
第四,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五,完善备案审查、清理、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等法律实施机制。 |
(四)深入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化 |
第一,制定《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准则》。 |
第二,制定《中国共产党选举工作条例》。 |
第三,制定地方党委决策程序。 |
四、结 语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基层社区组织协助义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基层社区组织协助义务的法律规范依据与内涵 |
1.1 基层社区组织协助义务的法律规范依据 |
1.2 协助义务的内涵 |
1.2.1 协助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挂钩。 |
1.2.2 协助义务具有有限性、辅助性与被动性。 |
1.2.3 协助义务不得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及实施权。 |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基层社区组织协助义务法律适用的困境 |
2.1 立法层面 |
2.1.1 协助义务的范围不明确。 |
2.1.2 协助义务缺乏程序性规定。 |
2.1.3 协助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缺失。 |
2.2 实施层面 |
2.2.1 角色错位。 |
2.2.2 行为过度。 |
3 建议 |
3.1 明确界定协助义务的范围 |
3.2 设定协助义务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
3.3 明确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分担 |
3.4 强调执行活动的实质合法性 |
(3)规范社区居民公约制定行为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国家法律中的主要漏洞 |
(二)地方性法规中的主要缺陷 |
(三)居民公约在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完善法律制度的思考 |
(一)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款的立法建议 |
1.《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增加制定居民公约所遵循的原则 |
2.《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增加居民公约制定程序的规定 |
3. 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居民公约的通过程序 |
4.《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备案程序中增加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规定 |
(二)细化地方性法规中居民公约的制定程序和监督措施的规定 |
(三)社区层面居民公约的规范化建设 |
1. 发挥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引领作用,增强社区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号召力 |
2. 建立健全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和监督制度 |
3. 重视居民公约的宣传与事后监督工作 |
三、结论 |
(4)清单制: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重塑的制度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回顾 |
(一)文献梳理 |
1. 关于政府与社会关系。 |
2. 关于街道办与居委会的关系。 |
3. 关于清单制在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中的应用。 |
(二)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
二、清单制之于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重塑的价值解析 |
(一)清单制有助于厘清街道办与居委会的职能边界 |
(二)清单制有益于明确街道办与居委会之间的职责范围 |
(三)清单制有利于明晰社区治理中横纵向间复杂关系 |
(四)清单制有利于推动街道办与居委会关系的动态调适与优化 |
三、清单制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重塑上的实践嵌入 |
(一)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重塑导向下的清单制优化设计 |
(一)清单制优化设计的基本思路 |
(二)清单制优化设计的具体路径 |
1. 清单编制阶段 |
2. 清单运行与落实阶段 |
(5)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农民集体的概念诠释与立法传承 |
(一)农民集体:特殊民事主体 |
(二)一体两面: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演进路径与历史之困 |
(一)人民公社集体所有与总有形态 |
(二)农民集体所有与合有形态 |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表达问题与实践之弊 |
(一)农民集体所有在立法传承中的表达问题 |
(二)农民集体所有在实践运行中的尚存积弊 |
四、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疏议 (89) |
(一)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权制度规范之疏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特别法人制度规范之疏议 |
结语 |
(6)双重角色的社区居委会何以调处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政治技术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社区居委会的双重角色与双重职能 |
(一)居委会双重属性的探讨 |
(二)居委会治理功能的聚焦 |
二、社区居委会政治技术运用的历时性分析 |
(一)管理“单位人”与以政治动员为主的政治技术 |
(二)管理“非单位人”与以社会整合为主的政治技术 |
(三)管理“社会人”与以民主协商为主的政治技术 |
(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与多样化政治技术的运用 |
三、社区居委会调处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策略 |
(一)压力纾解 |
1.软化刚性压力 |
2.调适程序性压力 |
(二)社会协同 |
1.人情制造 |
2.利益互构 |
(三)吸纳与动员 |
1.社区整合 |
2.空间再造 |
结 语 |
(7)四川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的指导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一、总体要求 |
二、主要任务 |
三、工作保障 |
(8)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1.1.1 村民自治发展历程 |
1.1.2 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凸现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乡村治理 |
2.1.2 村民自治 |
2.1.3 村民委员会 |
2.1.4 乡村治理行政化 |
2.2 理论基础 |
2.2.1 嵌入性理论 |
2.2.2 资源依赖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现状分析 |
3.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发展的主要表现 |
3.1.1 工作职责的转移 |
3.1.2 行政考核的下沉 |
3.1.3 工作内容的越界 |
3.2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特点 |
3.2.1 组织机构的机关化设置 |
3.2.2 村级事务的行政化安排 |
3.2.3 工作方式的制度化管理 |
3.3 乡村治理行政化发生的行动逻辑 |
3.3.1 组织嵌入 |
3.3.2 资源依赖 |
3.4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实践意义 |
3.4.1 有利于国家对农村资源的输入 |
3.4.2 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履行治理职责 |
3.4.3 有利于整治村民自治中的乱象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江南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4.1 江南区乡村治理行政化带来的问题 |
4.1.1 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
4.1.2 遏制村民自治的空间 |
4.1.3 导致干群关系疏离 |
4.2 江南区在推进乡村治理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
4.2.1 越减越重的工作负担 |
4.2.2 有待理顺的“两委”关系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应对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
5.1 厘清职责边界 |
5.2 优化任务压力传导机制 |
5.3 建立违规审查工作机制 |
5.4 提升农村党组织的领导力 |
5.5 培育村民自治能力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3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 |
附录4 2018年白沙镇村级工作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
附录5 白沙镇西岸村党群服务中心可受理事项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10)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J]. 李忠.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基层社区组织协助义务的法律问题研究[J]. 李敬,叶卓颖,田翀,方鹏骞. 医学与社会, 2022
- [3]规范社区居民公约制定行为的法律思考[J]. 田华,张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5)
- [4]清单制: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重塑的制度化路径[J]. 张赫,刘桂芝. 长白学刊, 2021(05)
- [5]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J]. 王铁雄,王琳. 河北法学, 2021(11)
- [6]双重角色的社区居委会何以调处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政治技术视角的分析[J]. 王谢平,郝宇青. 社会科学, 2021(08)
- [7]四川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的指导意见[J]. 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10)
- [8]乡村治理行政化问题研究 ——以肇庆市江南区白沙镇行政村为例[D]. 孙健鹏.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标签: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治理理论; 民主制度; 法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