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员被聘用不需签订劳动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曹雅婧[1](2021)在《积极老龄化视域下退休再就业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指出
赵欣妍[2](2020)在《论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使得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一种渐为普遍的用工形式---退休人员再就业。然而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此并没有进行规定,特别是对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定性,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二者并存,这使得实务界陷入困境,致使实践中无法明确是通过劳动法抑或通过民法来调整退休再就业关系,各地在相同问题上裁判口径存在明显不同,裁判标准混乱。与此同时,我国学界对退休再就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亦存在分歧,“标准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特殊劳动关系说”均有不同学者对其作出论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七条指出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再就业是劳务关系(下文将这两种情形统称为社会保险待遇),该条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纠纷法律适用的困惑,但该规定值得商榷。本文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明确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问题及完善现有规定中不合理之处,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困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首先对退休再就业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同时指出了退休再就业的类型以及与退休再就业相类似的概念,从而明确本文的主体及其适用范围。其次介绍关于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学说,以此列明学界关于本文关键内容所持的不尽一致的观点。最后论证了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作用。第二部分介绍日本、英国、法国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及评价。第三部分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及司法解释这三个层次的法律依据来分析我国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的问题。首先不同层级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致使劳动关系性质不明确,其次排除了一部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者身份使得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范围过窄,再次将社会保险待遇同劳动关系相挂钩致使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当,最后忽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特殊性。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即明确劳动关系性质、扩大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范围、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明确退休再就业为特殊的劳动关系。
赵诗琪[3](2020)在《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我国正加速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16-59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8964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4.3%;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与2018年相比,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下跌,老龄化程度继续加深,退休人员日益增加。因为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回归工作岗位、再次就业。虽然退休再就业情况日益增加,但是关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国家并没有出台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随着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争议纠纷的不断增加,我国现行劳动法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十分不利于对退休人员在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权益进行保护。本篇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析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首先对退休再就业的涵义进行了论述,研究了退休再就业的类型,并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五种学说争议,分析了进行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其次,对其他国家有关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罗列,主要有英国、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从中得到启示;其次是对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分析出我国目前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报障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适用劳动基准的规定、工伤救济难以实现、缺乏再就业管理机构四个方面的问题;最后对完善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法律规定提出了建议,在认定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规范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资标准、完善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时休假制度、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规范退休再就业程序的几条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
尹晓彤[4](2020)在《劳动者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面对的主要社会难题表现在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凸显导致的市场劳动力供给短缺上,劳动者退休再就业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在退休再就业中备受瞩目的薪酬和劳动者权益问题更是引发理论界的诸多争议,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中,未有具体条文对退休再就业者所引发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及应对,以此产生矛盾成为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如下四个方面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阐述了退休再就业的含义,并对其类型、产生的功能以及法律性质进行进一步界定和阐释;其次梳理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变革并对现阶段面临的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之后列举了域外相关立法政策,主要包含美国、英国、日本的有关规定,并从中进行评析及借鉴;最后提出解决面临的现实困境,实现协调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郭秀娟[5](2019)在《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研究 ——以B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退休返聘”是退休人员发挥“余热”的主要体现。处理好其工伤保障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具有深远意义,也是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键所在。实践中为何频现退休返聘人员工伤纠纷?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为何种用工关系?工伤事故发生后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有哪些?等等,基于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宏观数据、访谈资料分析及文献法结合社会比较理论论述我国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现实必要性发现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的强烈需求。其次,通过文献法及制度创新理论,梳理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及制度变迁,发现其部分问题的形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当前国家工伤保障体系的完善度;二是当前国家在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政策层面的供给度;三是当前退休返聘人员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对工伤保险政策需求度。之后,运用文献法及实际访谈分析法查阅资料并结合B市调研内容获取在已有文献中未触及到的现状问题,比如:工伤保险政策供给不足,落实不到位;法定退休年龄是工伤保险缴纳的“绊脚石”等等。基于访谈调研所获问题运用文献法结合制度创新理论分析其问题深层次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政策供给滞后,法定退休年龄的“迟钝”与“失真”等等。最后,针对原因运用文献对比法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一系列可行性对策建议,进而有效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权益。
刘庆[6](2019)在《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现如今,全世界都在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人口老龄化。2018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在北京发布的《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显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业人口逐渐上升,其中详细的数据指出,与1990年相比60岁以上的老人还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的人口上升了3000多万,中国老年人再就业率的提高也进一步印证了越发艰难的中国式养老问题,这也意味着我国老龄化问题已经十分严重。退休再就业作为新时代新时期多样化用工形式中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国内学者对于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论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劳务关系说”、“劳动关系说”、“非法用工说”、“社保待遇挂钩说”、“特殊劳动关系说。”退休再次就业不仅是处理好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一剂良药,也是使得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提高个人幸福指数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完备的退休再就业的法律,只有为数不多的法律条款对此有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对于法定年龄内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劳动基准的规定相当清晰明了,但是关于超越适龄劳动者年龄的退休再就业人员的规定是很稀缺的,对于退休再就业的法律关系,以及退休再就业主体的属性,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都没有清晰的规定,当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对退休再次就业加以规范,明确保障退休再次就业人员的权益。实践中有关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用工关系属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均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同时这也直接影响了退休再就业人员权利的实现以及义务的履行。
肖泉仔[7](2019)在《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司法解释,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直接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退休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基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权利救济方面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我国需要对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律关系重新认定,来实现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的合理保护。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展开论证。第二章主要介绍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介绍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的三种学说: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特殊劳动关系说,笔者赞同特殊劳动关系说,特殊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一种介于民事劳务关系和标准劳动关系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方面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第三部分是退休权和养老保险权,笔者分析退休的性质,认为退休是一种权利,简单介绍养老保险权的法律地位和发展历程,退休权和养老保险权两者联系是法定退休年龄,由于我国劳动法律、退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退休人员再就业被排除在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外。第三章主要介绍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国家立法主要介绍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律法规,地方立法主要各省市介绍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的三种规定;第二部分为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立法问题,司法解释将退休人员再就业认定为劳务关系,在这一前提下,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在劳动基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权利救济方面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介绍国外相关立法及其启示,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外的相关立法,笔者介绍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的相关立法;第二部分为国外相关立法的启示,主要是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相应的基准,退休人员可选择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将退休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第五章主要介绍完善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的立法建议;第二部分是具体权利保护的立法建立。为了实现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的合理保护,我国需要明确退休人员再就业为特殊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基准保护机制、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养老保险待遇、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工伤保险待遇、完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权利救济机制,合理保护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权利。
许婉庄[8](2018)在《论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文中提出非典型就业发展十分迅速,劳动者不再局限于固定的工厂和工作时间,劳动者范围也有所扩展,由此有了典型劳动者和非典型劳动者之分。虽然非典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不占主导地位,但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由于非典型劳动者与典型劳动者相比具有特殊性,本质上应当将其认定为劳动者,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在认定中却存在一些困惑,使得非典型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使其劳动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最根本的原因是劳动者的概念界定不合理,使得我国劳动关系的主体外延狭窄,且在认定的标准适用上,认定劳动者采用的是“三同时”的从属性标准,使得劳动者保护的准入门槛过于严格,最后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态度,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劳动关系认定中最重要的形式要件,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劳动事实的地位,使得劳动关系认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形式化。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制度对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现实的层面上,解决了非典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认定上的难题,从较为宏观的层面讲,有利于改善我国劳动关系的灰色地带问题,转变我国劳动法较为僵化的保护方式,拓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非典型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学界对非典型劳动者的理论研究不足,且司法部门在实践认定经验上也明显不足,所以应借鉴国外经验,因地制宜,完善我国认定劳动关系的制度。本文主要研究了发达国家劳动关系认定制度中关于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者身份界定以及在认定中所采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包括了德国、日本、美国和英国中的认定。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的认定经验,提出应当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制度,为了保护非典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尝试拓宽劳动者的外延,增设中间类型劳动主体,并且将一些特殊劳动主体明确列入劳动者的范围。在认定标准方面,要采用复合式的认定标准,一般从属性标准适用认定典型劳动者,特殊的从属性标准则适用认定非典型劳动者,另外要完善从属性认定参照,使参照更加细化,并且对一些特殊职业的非典型劳动者,应当将其从属性认定的参照列出,以更好指导司法认定。在认定原则上,还应当改变认定方式的形式化,改变偏重劳动合同证明作用的现状,以“推定式”以及“事实为主”的认定原则为认定指导。
王心明,刘丽丽[9](2015)在《高校后勤如何聘用退休人员》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用工逐渐成为高校后勤的主力军,由于后勤尚未形成集约化管理体系,服务外包也在探索之中,工作强度大、工资待遇低、人员流动大等工作特点,使高校后勤很多服务岗位难以找到适龄的劳动者,增加了用工难度。这时,社会上存在很多退休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的人员愿意继续就业,从用工效率和稳定性角度考虑,高校后勤会选择聘用大量退休人员在相关岗位上提供服务。由此不可避免的带来很多
黄飞[10](2014)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探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退休人员再就业作为新型劳动用工形式广泛地应用于当代劳动生活领域,并在就业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景象。但现行劳动立法对这一特殊就业群体并未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是否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具体应当保护到什么程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作为本文讨论的重点,也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接触最多的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再就业。这是目前退休再就业最主要的表现情形,也是存在争议较大的一种情形。对此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层面虽然针对性地出台了一些立法性文件,但始终未对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的法律定性予以明确表态。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也不一致。直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将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即完全依据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协议来判断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参照劳动法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从当前理论研究和现实背景来看,笔者认为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与社保待遇挂钩,一概定性为劳务关系是不恰当的。这部分退休人员量多面广,再就业情况复杂,虽然在主体资格和社会保险待遇方面有特殊性,但再就业的劳动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且在隶属性和从属性方面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将这一劳动关系定性为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更为适当。目前,对退休人员再就业“一刀切”、“非此即彼”的定性过于僵化,也有悖于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在对这部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是一种退步。建议考虑在既有劳动法框架下对这部分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受到低于劳动法而高于普通民事法律的保护,即一方面参照标准劳动关系的处理守住底线,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另一方面留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当空间,抛弃解雇保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过高的保护标准,将倾斜保护的幅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兼顾社会的承受度和利益的平衡性。
二、退休人员被聘用不需签订劳动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退休人员被聘用不需签订劳动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2)论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分析 |
1.1 退休再就业的内涵 |
1.1.1 退休再就业的概念 |
1.1.2 退休再就业的类型划分 |
1.1.3 退休再就业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
1.2 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学说梳理 |
1.2.1 绝对性学说 |
1.2.2 相对性学说 |
1.3 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作用 |
1.3.1 明确退休再就业的法律适用 |
1.3.2 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平等就业权 |
1.3.3 规范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的用工 |
2 国外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及借鉴 |
2.1 国外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
2.1.1 日本相关法律规定 |
2.1.2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 |
2.1.3 法国相关法律规定 |
2.2 国外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借鉴 |
2.2.1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明确 |
2.2.2 退休再就业认定为劳动关系 |
3 我国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关于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
3.1.1 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 |
3.1.2 地方层面的法律依据 |
3.1.3 司法解释规定 |
3.2 我国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 |
3.2.1 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性质不明确 |
3.2.2 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范围过窄 |
3.2.3 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当 |
3.2.4 忽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特殊性 |
4 完善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建议 |
4.1 明确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性质 |
4.1.1 《劳动法》中明确退休再就业为劳动关系 |
4.1.2 《劳动合同法》中重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 |
4.2 扩大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范围 |
4.2.1 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的年龄界限 |
4.2.2 排除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限制 |
4.3 明确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
4.3.1 确立劳动关系认定的主要标准 |
4.3.2 确立劳动关系认定的辅助标准 |
4.4 明确退休再就业为特殊的劳动关系 |
4.4.1 确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立法模式 |
4.4.2 搭建特殊劳动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概述 |
(一)退休再就业的涵义 |
1.退休再就业的概念 |
2.退休再就业的类型 |
(二)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 |
1.劳动关系说 |
2.劳务关系说 |
3.社会保险标准说 |
4.非法用工说 |
5.特殊劳动关系说 |
(三)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
1.填补现有劳动法的空白部分 |
2.激发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热情 |
二、国外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及其启示 |
(一)国外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 |
1.英国相关法律规定 |
2.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3.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国外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立法上保证退休人员平等就业权 |
2.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 |
3.建立专门机构管理退休再就业人员 |
三、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
1.国家立法 |
2.地方立法 |
(二)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1.法律地位不明确 |
2.难以适用劳动基准的规定 |
3.工伤救济难以实现 |
4.缺乏再就业管理机构 |
四、完善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建议 |
(一)将退休再就业的性质明确为特殊劳动关系 |
(二)规范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基准 |
1.规范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资标准 |
2.完善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时休假制度 |
(三)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
(四)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规范退休再就业 |
1.建立退休再就业数据库 |
2.规范就业程序及违规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劳动者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框架结构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劳动者退休再就业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劳动者退休再就业的界定 |
一、退休再就业的含义 |
二、退休再就业的类型 |
第二节 劳动者退休再就业的功能 |
一、缓解人口老龄化引发的社会负担 |
二、满足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需求 |
三、退休再就业者自我价值的体现 |
第三节 劳动者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学理分析 |
一、绝对性学说 |
二、相对性学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退休再就业的立法探析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退休再就业法律关系的历史演进 |
一、不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 |
二、侧面肯定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者身份的合理性 |
三、法律层面上调整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退休再就业的立法现状 |
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社会保险标准说”背景成因 |
二、“社会保险标准说”的内容及辨析 |
第三节 我国退休再就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退休再就业者在劳动法上的定位模糊 |
二、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存在困境 |
三、退休再就业者的劳动权与养老保险权存在对立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退休再就业的立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退休再就业的立法和政策 |
一、美国法律规定 |
二、英国法律规定 |
三、日本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制定完善的反对就业歧视制度 |
二、保障高龄者再就业权益 |
三、逐步推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退休再就业法律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明确退休再就业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性质 |
一、明确退休再就业者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
二、明确退休再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
第二节 加强对我国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
一、确定退休再就业者适用工伤保险制度 |
二、确保退休再就业者同工同酬权的实现 |
第三节 促使我国现行退休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
一、稳步推迟劳动者退休年龄 |
二、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与养老金制度相结合的激励政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研究 ——以B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的重要意义 |
1.2.2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内容的研究 |
1.2.3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
1.2.4 文献评述 |
1.3 概念界定 |
1.3.1 退休返聘人员 |
1.3.2 工伤 |
1.3.3 工伤保障 |
1.4 理论基础 |
1.4.1 社会比较理论 |
1.4.2 制度创新理论 |
1.5 研究方法、内容及技术路线图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内容 |
1.5.3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创新点 |
1.6.2 论文不足点 |
第2章 完善我国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现实必要性 |
2.1 退休返聘人员概况及工伤纠纷现状 |
2.1.1 退休返聘人员概况—基于CHNS数据 |
2.1.2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纠纷现状 |
2.2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现实迫切需求 |
2.2.1 广义“劳动者”、狭义“劳动者”的比较视角 |
2.2.2 区级养老工伤科部门的间接需求 |
2.2.3 单位HR及律师的支持 |
2.2.4 退休返聘人员自身对工伤保障的迫切需求 |
2.3 完善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政策是宏观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 |
2.3.1 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之重要性 |
2.3.2 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劳动力参与率低下之前瞻性 |
2.3.3 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时代性 |
2.3.4 贯彻社会主义社会公平之全局性 |
第3章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及制度变迁 |
3.1 工伤保障制度的发展变迁 |
3.1.1 工伤保障制度时期(1951-1988) |
3.1.2 工伤保险制度探索时期(1988-2003) |
3.1.3 工伤保险制度趋向稳定发展时期(2004-至今) |
3.1.4 工伤保障之补充—商业保险 |
3.2 退休返聘人员形成与演变 |
3.2.1 “退休返聘人员”的形成 |
3.2.2 “退休返聘人员”的演变 |
3.3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变迁 |
3.3.1 1951 -1988 工伤保障时期,问题不突出 |
3.3.2 1988 年工伤保险制度探索至2003,问题逐步显性 |
3.3.3 2004 年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后,问题逐渐突出 |
第4章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主要问题及原因:B市的分析 |
4.1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B市概况 |
4.1.1 B市老年人就业基本情况 |
4.1.2 B市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具体措施 |
4.2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工伤保险政策供给不足,落实不到位 |
4.2.2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政策与地方不协同 |
4.2.3 地方政府治理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动力不足 |
4.2.4 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协议”易纠纷 |
4.2.5 法定退休年龄是工伤保险缴纳的“绊脚石” |
4.2.6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效果不佳 |
4.2.7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预防机制缺乏 |
4.3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原因分析 |
4.3.1 工伤保险政策供给滞后 |
4.3.2 退休返聘人员“劳动者”身份不明确 |
4.3.3 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的缺失 |
4.3.4 退休返聘人员用工关系厘不清 |
4.3.5 法定退休年龄的“迟钝”与“失真” |
4.3.6 现行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救助体系不完善 |
4.3.7 部分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诉求不积极 |
第5章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国际借鉴 |
5.1 日本 |
5.2 美国 |
5.3 英国 |
5.4 国际借鉴评析及启示 |
5.4.1 规范的就业环境 |
5.4.2 退休返聘人员被工伤保险政策保障 |
5.4.3 退休返聘人员雇佣关系 |
5.4.4 弹性退休机制鼓励退休年龄“后移” |
第6章 治理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
6.1 落实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相关政策 |
6.2 与时俱进,积极完善工伤保险覆盖面 |
6.3 清晰界定退休返聘人员“劳动者”身份 |
6.4 明确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及退休返聘人员用工关系 |
6.5 建立健全合理的弹性化退休机制 |
6.6 构建多层次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救助形式 |
6.7 构建政府、社保机构、司法机构、单位及个人的多主体协同治理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获研究成果 |
致谢 |
(6)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评价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退休再就业相关理论及其概述 |
(一)退休再就业的概念 |
(二)退休再就业的理论基础 |
(三)退休再就业立法的演进历程 |
(四)退休再就业案例类型化分析 |
(五)完善劳动立法在退休再就业领域的必要性 |
二 退休再就业人员主体资格探究 |
(一)主体资格认定的一般理论问题 |
(二)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三)认定退休再就业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
三 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 |
(一)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法律属性的学说 |
(二)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关系定性的思考 |
(三)劳动法调整机制的弹性化 |
四 完善退休再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制度 |
(一)退休再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现状 |
(二)退休再就业之同工同酬权探究 |
(三)退休再就业之养老权益保护探究 |
(四)退休再就业之工伤保险权益保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目的、意义 |
一 选题的目的 |
二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拟解决问题及创新点 |
一 论文拟解决问题 |
二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概念 |
一 退休 |
二 退休人员再就业 |
第二节 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 |
一 劳务关系说 |
二 劳动关系说 |
三 特殊劳动关系说 |
第三节 退休权与养老保险权 |
一 退休权 |
二 养老保险权 |
三 退休权与养老保险权的关系 |
第三章 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 国家立法 |
二 地方立法 |
第二节 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问题 |
一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律关系问题 |
二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基准问题 |
三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养老保险问题 |
四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工伤保险问题 |
五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权利救济问题 |
第四章 国外相关立法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相关立法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三 日本 |
第二节 国外相关立法的启示 |
一 制定完善的法律 |
二 规定相应的劳动基准 |
三 退休人员可选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 |
四 将退休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
第五章 完善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明确退休人员再就业为特殊劳动关系 |
第二节 建立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基准保护机制 |
第三节 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养老保险待遇 |
第四节 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工伤保险待遇 |
第五节 完善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论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创新和局限性 |
第一章 非典型劳动者的内涵及劳动关系认定必要性 |
一、非典型就业的概念及类型 |
(一) 非典型就业的概念 |
(二) 非典型就业的类型 |
二、非典型劳动者的界定 |
(一) 非典型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二) 非典型劳动者的从属性特征 |
(三) 非典型劳动者的分类—基于从属性标准 |
三、非典型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的必要性 |
(一) 明确非典型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二) 明确用人单位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二章 非典型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 |
一、司法实践情况 |
二、非典型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的难点 |
(一) 人格从属性判断困难 |
(二) 合同性质判断困难 |
(三) 特殊劳动主体界定困难 |
(四) 非一重性劳动关系界定困难 |
三、非典型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的根源 |
(一) 劳动者“一刀切”式的界定 |
(二) 劳动合同证明作用的偏重 |
(三) “三同时”从属性标准的适用 |
第三章 非典型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的域外经验 |
一、德国的认定经验 |
(一) “类似劳动者”的认定 |
(二) 经营风险标准的补充 |
二、英国的认定经验 |
(一) “非雇员工人”的认定 |
(二) 多重认定标准的应用 |
三、日本的认定经验 |
(一) 劳动者外延的拓宽 |
(二) 经济从属性标准的适用 |
四、美国的认定经验 |
(一) 雇主身份的“拟制” |
(二) “控制标准”的适当放松 |
五、域外经验的启示 |
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的制度完善 |
一、劳动关系认定原则的确立 |
(一) “事实为主”认定原则的确立 |
(二) “推定式”认定原则的确立 |
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完善 |
(一) 复合式认定标准的设立 |
(二) 从属性标准认定参照的完善 |
三、劳动者主体的扩大 |
(一) 特殊劳动主体的增设 |
(二) 中间类型劳动主体的增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9)高校后勤如何聘用退休人员(论文提纲范文)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 退休人员没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 |
(二) 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 按劳务关系处理。 |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合同签订 |
三、聘用退休人员风险防范 |
四、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规避对策 |
(一) 协议 |
(二) 商业保险 |
(10)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的 历史沿革与立法分析 |
第一节 退休再就业的概念界定及历史演进 |
一、 退休概念的溯源与厘定 |
二、 退休再就业用工属性的界定 |
三、 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关系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地方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三”评述 |
一、 各地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 |
二、 “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和原因 |
三、 “司法解释三”适用的困境 |
第二章 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法律定性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对现有退休再就业法律关系学说的探讨 |
一、 劳务关系说在劳动权平等和人权保护上有失公平 |
二、 劳动关系说忽视了劳动关系表现形态的多样性 |
三、 社会保险待遇挂钩说颠倒了劳动关系与其附随结果的关系 |
四、 特殊劳动关系说揭示了退休再就业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的法理分析 |
一、 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特征分析 |
二、 退休人员再就业区别于适龄人员就业的特殊性分析 |
第三章 域外立法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对老龄劳动者就业的立法和政策 |
第二节 域外立法启示 |
一、 保障退休人员平等就业权 |
二、 鼓励支持退休人员再就业 |
第四章 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
第一节 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的认定 |
一、 从应然到实然的法律属性定位 |
二、 对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理论基础的认识 |
三、 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启示与反思 |
第二节 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制度设计 |
一、 灵活适用劳动基准 |
二、 平等协商工作协议履行规则 |
三、 建立衔接配套的社会保险体系 |
第三节 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的展望 |
一、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 |
二、 社会保险待遇与劳动关系状态脱钩 |
三、 重视通过立法保障退休再就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退休人员被聘用不需签订劳动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积极老龄化视域下退休再就业法律保障研究[D]. 曹雅婧.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论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D]. 赵欣妍. 辽宁大学, 2020(01)
- [3]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赵诗琪. 辽宁大学, 2020(01)
- [4]劳动者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 尹晓彤.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5]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研究 ——以B市为例[D]. 郭秀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6]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 刘庆.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7]退休人员再就业权利保护研究[D]. 肖泉仔.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8]论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D]. 许婉庄. 福州大学, 2018(03)
- [9]高校后勤如何聘用退休人员[J]. 王心明,刘丽丽. 高校后勤研究, 2015(05)
- [10]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探析[D]. 黄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