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周红芳[1](2021)在《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生成逻辑与建构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生成过程遵循特定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从理论逻辑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理论指导,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理论滋养,西方经济学有益成分是有效补充;从实践逻辑看,平台经济反垄断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政治之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之选,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之需。平台经济反垄断必须统筹政府、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民众等主体,使其形成合力,大力推动技术开放和数据共享,并构建合规指引的事前监管与案件审查的事后监管相统一的保障机制。
杜娟[2](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高薇[3](2021)在《平台监管的新公用事业理论》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对经济进行管制一直是与反垄断法并行的反垄断方式。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不应局限于适用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反垄断方法和理念上的转变,还可以同时将大型数字企业作为一种新的公用事业进行管制。公用事业管制与反垄断法相结合,将加强反垄断执法。由于公用事业管制能够实现除促进市场竞争目标之外的其他社会管理目标,结合管制和反垄断法的数字平台监管政策,就从单纯的经济反垄断转向了更大范围的社会性规制,将更好地回应当前的社会需求。管制平台的新公用事业框架中应包含"自由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消费者保护原则",同时需建立独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明确管制中的私人企业定位,并处理好管制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结合与协调。
郭传凯[4](2021)在《市场力量分析下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支撑的规则体系为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激化,三大制度皆在不同程度上出现适应性与灵活性不足的问题。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正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囿于制度移植的固有路径而忽视了对市场力量的分析与把握,进而缺乏制度反思的能力。以市场力量的分析为指引,三大制度应当进行以下完善:以"路线图法"规制垄断协议类案件,强化对默示共谋的规制,并实现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精准化;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并审慎采用直接法认定市场力量,以拓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完善协同效应与单边效应的审查标准,并着力修订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标准。三大反垄断制度相互配合,促使反垄断规制体系更加严密。反垄断法的修改和完善应在市场力量分析的指引下进行,在推进反垄断法及配套指南体系化的同时,应增强反垄断法实施的开放性与灵活性。
张钦昱[5](2021)在《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异化与共生》文中指出破产法实现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的效率目标与反垄断法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目标存在龃龉,破产法的集体清偿框架与反垄断法厌恶组织财产的聚集状态有所罅隙,破产法的预算软约束机制与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优先存在冲突。在不考虑"诺艾尔-潘宁顿规则"的例外情形下,适用"主管机关-行为绩效-影响范围-作用后果"的分析框架,可分析得出反垄断法适用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融入垄断行为的禁止规定,可协调两部法律适用的紧张关系。当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法益发生冲突时,以破产抗辩构成要件的历史沿革为例,立法愈发偏向社会公共利益。破产抗辩制度应当体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淡化破产法因素。运用"信任-核实"准则可判断出国家对危困企业援助的合法性,应当从适用范围、救助形式、考量因素、竞争损害四个维度控制危困企业的国家援助。
姚舜禹[6](2021)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混合合并成为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强化其市场进入的必要手段。尽管平台的混合合并能够促进供给端的规模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效应和需求端的交易经济效应,但是,其双边市场、跨界生态等特征同样引发了协调效应和单边效应的竞争关注。平台混合合并引发的限制竞争效果,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控制规范的精准适用提出了挑战。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以双边市场、数据产品群为核心要素,构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的连贯分析框架;应当适时适用结构性救济措施应对市场结构威胁,辅之以契合数字经济特征行为性救济措施;应当建立对合并的追踪复查机制,形成事前、事后监管制度的接轨,并与数据隐私监管机构形成合作执法模式。本文第一章在分析了混合合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内涵后,对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面临的分析核心难点进行了解释。应通过分析主干核心难点,即限制竞争效果,并解决由此产生的其他两个分支核心难点,即适用分析框架和救济措施。第二章主要通过研究和总结欧盟、美国和我国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的执法案例和现实事例,发掘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促进竞争效果和限制竞争效果,并表明互联网平台领域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尤为明显,重点在于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竞争者施加的单边效应。第三章主要研究欧盟、美国和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及分析框架,并提出了互联网平台特征对目前混合合并控制标准及分析框架的挑战主要存在于分析框架中结构性分析、行为性分析两个具体方面。尽管欧盟、美国和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框架已经形成并趋于完善,平台经济针对性的相关文件也正在酝酿成熟,但在执法的逻辑框架上,平台企业特性仍然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框架提出了挑战。第四章通过分析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并综合考虑欧盟、美国分析框架,认为我国面对互联网平台混合合并应当采取的连贯性考量因素分析框架,采取结构分析和行为分析相结合、适度回归结构性权重的解决路径。相应地,第五章提出应在救济措施制度上对结构性救济措施进行适度回归,并提出了与平台数字经济特征更加契合的事前监管模式与事后监管模式相衔接的追踪复查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与数据隐私监管机构深入合作,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合并追踪复查制度的落实,并为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长期监管提供知识、技术上的支持。
王建明[7](2021)在《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集中成为大多数商事主体选择的手段,一方面它能够提高技术,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它也会破坏市场竞争的平衡,容易造成垄断,对市场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随着我国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的增多以及类型的多样化,豁免制度的完善就变得十分必要。近几年,我国出台和修改了许多的法规来规范经营者集中,但是也只是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在实体标准和程序运行方面仍然有不足之处。许多经营者集中案件处理起来纷繁复杂,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应当采取更加规范化的模式,探究我国豁免制度的发展形式,完善豁免制度。从实践角度来看,应丰富免于申报条件,制定更为灵活的申报标准,明确行业标准,使其在实践中更容易操作,避免给经营者带来不利。从理论角度加以概括,明确豁免的具体标准,细化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法律执行领域,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经营者集中豁免的事后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和审查的程序,保证豁免的正确性。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的豁免制度,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
孙艳丽[8](2021)在《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愈演愈烈,对于经济社会均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电商平台为强制平台内商家“二选一”的方式包括显性限制交易方式和隐性限制交易方式。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不仅会限制商家的多平台发展,损害平台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对各平台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平台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平台资本实力差距和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都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提供了条件。当前我国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的法律,主要集中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和《反不当竞争法》等竞争法领域。对于电商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主要适用《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可适用于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其无疑属于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延展。2018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2条规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条款。但竞争法在针对限制交易行为时尚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这些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总是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难点,《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适用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操作性较差,《电子商务法》第35条适用欠缺理论基础。以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规制“二选一”行为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主要缘起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可以参考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制度实践,以为我国完善“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的完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完善路径包括理顺竞争法规制体系内部的条款关系,明确《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限缩解释《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司法适用。
胡宏雁[9](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李剑[10](2020)在《中国行政垄断的治理逻辑与现实——从法律治理到行政性治理》文中指出通常认为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设定上的不足使得行政垄断的治理效果不佳。但通过分析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性质以及行政垄断案件的实际效果可以看到,对行政垄断治理效果的理解需要跳出反垄断法的语境,从行政体系的内部逻辑来进行。尽管基于科层体制特征的行政性治理模式存在局限,但这些局限同样也构成了对行政垄断治理的制度性约束条件。因此,基于司法审查以及独立反垄断机构的建议都缺乏可操作性,需要继续遵循行政性体制的逻辑来实现更好的行政垄断治理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完善现有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生成逻辑与建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理论逻辑 |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理论指导 |
1.竞争是资本的内在本性 |
2.垄断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
3.垄断并不意味着竞争完全消失 |
4.垄断具有双重作用 |
(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理论滋养 |
(三)西方经济学有益成分是有效补充 |
二、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实践逻辑 |
(一)平台经济反垄断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政治之要 |
(二)平台经济反垄断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之选 |
(三)反垄断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之需 |
三、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建构路径 |
(一)监管主体的厘定:政府引导下的制度规约与社会协同监管相结合 |
(二)制裁举措的形塑:技术开放和数据共享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趋势 |
1.罚款是最常见的处罚手段 |
2.拆分是反垄断的重拳出击 |
3.国有化是反垄断的终极手段 |
4.技术开放、数据共享将是未来趋势 |
(三)保障机制的构建:合规指引的事前监管与案件审查的事后监管相统一 |
(2)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平台监管的新公用事业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方法的反思 |
(一)对反垄断法的反思 |
(二)数字经济反垄断的方法调适 |
二、公用事业理念溯源与新公用事业 |
(一)公用事业的理念溯源 |
(二)大型数字企业作为新的公用事业 |
三、平台公用事业管制的基本框架 |
(一)管制思路及核心内容 |
(二)管制机构与管制对象 |
四、管制与反垄断法的结合与协调 |
(一)管制与反垄断法的结合 |
(二)管制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
余论:话语转变与共识形成 |
(4)市场力量分析下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市场力量分析下垄断协议规制的完善 |
(一)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分化与整合 |
(二)市场力量的分析与默示共谋的处理 |
(三)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精准化 |
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引入与市场力量认定的扩围 |
(一)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引入 |
(二)市场力量认定的审慎扩围 |
1. 进入壁垒的运用 |
2. 价格歧视的出现 |
3. 排他性的事实 |
四、市场力量的分析与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完善 |
(一)纵向合并与横向合并审查的分离 |
(二)横向合并案件审查标准的确定 |
(三)事前申报制度的完善 |
五、结语 |
(5)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异化与共生(论文提纲范文)
一、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背离 |
(一)立法价值的效率与公平之争 |
(二)财产聚集的偏好与规避之别 |
(三)政府作用的显扬与矫正之异 |
二、破产程序中反垄断法的适配性:以垄断协议为例 |
(一)四维分析框架 |
(二)避风港规则的争议 |
(三)协调适用的路径 |
三、破产法与反垄断法法益保护的取舍:以经营者集中的破产抗辩制度为例 |
(一)破产抗辩制度体现的法益之争:私人利益抑或社会公共利益 |
(二)破产抗辩构成要件的检讨:从私人利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转型 |
(三)破产抗辩构成要件的重构:集体行动的逻辑 |
四、破产法对反垄断法的掣肘:以国家滥用行政权力援助破产企业为例 |
(一)国家援助破产企业的反竞争效果 |
(二)国家援助破产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
1.适用范围的控制 |
2.救助形式的控制 |
3.竞争损害的控制 |
第一,结构举措。 |
第二,行为举措。 |
第三,开放市场。 |
第四,校准措施。 |
余论 |
(6)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经营者集中相关概念的厘清 |
(二)混合合并及其竞争效果内涵的理清 |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经济的特征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分析的溯源 |
一、作为混合合并主体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
(一)互联网平台的研究源于双边平台经济学 |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双边市场的支配核心 |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定性 |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界定 |
(一)识别平台合并类型的界限 |
(二)考虑数字经济和双边市场 |
(三)关注跨界竞争与生态整合 |
(四)考察数据与隐私参数 |
三、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分析的核心难点 |
(一)分析破局点:贯穿标准框架与救济适用的限制竞争效果 |
(二)分析中难点:集中审查竞争效果分析标准框架需要完善 |
(三)分析后难点:精准适用于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救济措施 |
第二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竞争效果 |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竞争效果的实务考察 |
(一)欧盟委员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微软/领英合并案 |
(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前终止审查并批准谷歌/Nest实验室公司合并案 |
(三)我国美团点评与摩拜单车的合并交易 |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促进竞争效果:“一站式服务” |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一)协调效应 |
(二)单边效应 |
第三章 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控制:现行框架及挑战 |
一、欧盟经营者集中控制“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框架 |
(一)“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一般标准 |
(二)混合合并的效果分析及考虑因素 |
(三)互联网平台领域集中控制规范的补位 |
二、美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框架 |
(一)“实质性减少竞争”一般标准 |
(二)混合合并的效果分析及考虑因素 |
(三)互联网平台领域集中控制规范的缺位 |
三、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现实或潜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标准框架 |
(一)“现实或潜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一般标准 |
(二)合并的效果分析及考虑因素 |
(三)互联网平台领域集中控制规范的建立 |
四、现行集中控制标准框架面临挑战 |
(一)双边平台对市场结构及市场力量考量的挑战 |
(二)数据产品群对市场行为限制竞争效果分析的挑战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框架逻辑的调整 |
一、市场结构分析框架 |
(一)市场结构权重的回归 |
(二)多个市场与多边市场的界定 |
(三)相关市场上市场力量的考虑因素 |
二、市场行为分析框架 |
(一)协调效应分析的考虑因素 |
(二)单边效应分析的考虑因素 |
第五章 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审查后的控制思路 |
一、集中救济措施的精准适用 |
(一)平台经济产业政策的克制 |
(二)结构性救济权重的回归 |
(三)行为性救济的综合运用 |
二、追踪复查制度的建立与衔接 |
(一)必要性分析:考量合并后限制竞争效果的追踪复查制度 |
(二)可行性分析:与滥用行为、垄断协议监管接轨的制度建构 |
(三)“再接轨”:与追踪复查制度相衔接的数据隐私监管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概述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豁免的相关概述 |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
二、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概念 |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合理性的理论分析 |
一、从有效竞争理论分析 |
二、从社会公共利益理论分析 |
三、从实质公平理论分析 |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合理性的实践分析 |
一、从社会发展方面分析 |
二、从国家竞争战略方面分析 |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现状 |
一、经营者集中豁免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规定 |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豁免条件规定不完善 |
二、经营者集中豁免标准不易界定 |
三、经营者集中豁免程序方面的不足 |
第三章 域外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考察 |
第一节 域外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概况 |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概况 |
二、经营者集中效率豁免概况 |
三、经营者集中企业破产豁免概况 |
四、经营者集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概况 |
五、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概况 |
第二节 域外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立足本国国情 |
二、豁免事项具体化 |
三、豁免申报和审查方面的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豁免条件规定 |
一、丰富免于申报条件 |
二、完善集中申报标准 |
第二节 明确并细化经营者集中豁免标准 |
一、效率抗辩 |
二、企业破产抗辩 |
三、社会公共利益豁免 |
第三节 健全经营者集中豁免程序方面规范 |
一、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问题 |
二、完善经营者集中信息公开问题 |
三、完善经营者集中监督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研究综述 |
(三)创新点、论文架构和研究方法 |
一、电商平台及其“二选一”行为 |
(一)电商平台和电商经济 |
(二)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 |
1.“二选一”行为概述 |
2.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实现方式 |
(三)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市场影响 |
(四)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原因分析 |
二、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现状 |
(一)“二选一”行为可以适用《反垄断法》 |
(二)“二选一”行为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 |
(三)“二选一”行为可以适用《反不当竞争法》 |
三、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关键和难点 |
(一)《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适用困难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操作性较差 |
(三)《电子商务法》第35 条适用欠缺理论基础 |
四、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域外借鉴 |
(一)美国法律对限制交易行为的规制 |
(二)欧盟法律对限制交易行为的规制 |
(三)日本法律对限制交易行为的规制 |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对限制交易行为的规制 |
五、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完善路径 |
(一)理顺竞争法规制体系内部的条款关系 |
(二)明确《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 |
(四)《电子商务法》第35 条的限缩性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论文类 |
致谢 |
(9)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行政垄断的治理逻辑与现实——从法律治理到行政性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背景与问题 |
二、竞争法下治理方式的理论与实效 |
(一)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性质 |
(二)行政垄断案件的实际效果 |
三、行政性治理方式的逻辑与问题 |
(一)科层制下的逻辑 |
(二)行政化治理方式的问题 |
四、行政性治理方式的延续与推进 |
(一)延续行政性治理的原因 |
1.司法审查效果的有限性 |
2.独立机构难以独立 |
(二)行政性治理的推进 |
1.科层体制内持续的高位推动 |
2.行政机构间的协商、合作 |
3.程序性嵌入和约束 |
五、结语 |
四、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的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生成逻辑与建构路径[J]. 周红芳. 改革与战略, 2021(12)
- [2]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3]平台监管的新公用事业理论[J]. 高薇. 法学研究, 2021(03)
- [4]市场力量分析下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完善[J]. 郭传凯. 中国流通经济, 2021(05)
- [5]破产法与反垄断法的异化与共生[J]. 张钦昱. 法学评论, 2021(03)
- [6]互联网平台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D]. 姚舜禹.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7]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D]. 王建明.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8]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D]. 孙艳丽.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9]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10]中国行政垄断的治理逻辑与现实——从法律治理到行政性治理[J]. 李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