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曦[1](2020)在《论案外法律专家介入诉讼的模式选择》文中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作为案外人参与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一直以来遭受质疑。反对者认为专家意见于法无据、缺少中立性、不当干预法官裁判。支持者认为专家意见可以为法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有益参考。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官对专家法律意见书采信率很低,似乎并没有影响法官的裁判,甚至有的法官对专家意见书置之不理,并没有发挥其参考借鉴的价值。同为案外人参与,美国“法庭之友”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其允许案外人向法庭提交“法庭之友”书状为法庭提供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和中肯的法律意见,协助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借鉴美国“法庭之友”制度有益经验,规范专家法律意见书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我国案外法律专家介入诉讼提供合理的模式选择。一是在现有专家陪审基础上扩大陪审员的遴选范围,构建专家陪审模式;二是构建法官公开征集专家意见模式,集思广益实现司法公正,采纳民意推动司法民主。本文全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分析“于欢案”和“刘涌案”中专家法律意见书产生的争议和作用。提出核心问题:案外法律专家应当如何介入诉讼。总结国内学者对专家意见书的不同看法。考察英美法系“法庭之友”制度的优越性,借鉴“法庭之友”制度对为案外法律专家介入诉讼提供路径选择。第二部分从实证角度考察专家意见书模式的实践样态,分析专家法律意见书对法官裁判的影响程度。从案外法律专家介入案件类型、时间、法官处理方式讨论专家意见书讨论专家意见模式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专家意见书模式暴露出的负面效应问题。主要是从专家意见模式缺少正当法律地位、不当影响法官审理案件、中立性不足角度进行论述。第四部分主要是从案外法律专家发表意见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首先,法律专家有权就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其次,专家意见为法院办理疑难案件提供有益参考。再次,市场机制激励了法律专家表达意见,一方面当事人有提供专家意见的需要;另一方面,专家有助推研究的需要。最后,案外专家介入诉讼顺应国际化交往趋势。因此,完全禁止案外专家发表意见是不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第五部分构建专家意见书模式的替代方案。一是专家陪审模式,专家陪审模式可以赋予案外法律专家介入诉讼以正当的法律地位,但存在着制度上的局限性。二是法院公开征集专家意见模式,以公开征集模式弥补专家陪审和专家意见书模式的局限性。
王树斌[2](2020)在《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义,是一个永恒追求的话题。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时代需求下,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高效地维护司法权威是需要不断明确审判主体的司法责任。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司法纠纷和社会矛盾比较常见,一些司法责任事故也时刻提醒着司法责任制的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大环境,研究我国的合议制度,科学全面构建与完善我国司法责任制,将会为我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内在支撑。本文主要研究内容,是我国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问题的研究。本篇论文共分以下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从我国当下司法改革中的司法责任制的研究背景出发,论述其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简述;第二部分为我国司法责任制的相关理论,包括了司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据,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时效,司法责任制的适用程序等基本问题研究,全方面的了解司法责任制这一理论;第三部分是合议庭司法责任制的现状及问题,包括了立法现状、改革现状以及目前合议庭制度下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问题;紧接着第四部分针对合议庭司法责任制的问题为前提,探究了相关的优化路径。本文旨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依据司法责任制这一基础理论展开,全面了解司法责任制构建的理论依据,结合目前合议庭制度运行现状,有针对性的提出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对策,遵循司法责任制的同时,充分发挥合议制度优势,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促进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以达到人民对合议制度的满意度,这样才可促进我国司法的文明和进步。对合议制进行全面研究,也是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对合议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由此可见,合议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触及法院改革的核心部位和关键环节。
李婧[3](2019)在《“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司法审判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在各个法院普遍存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陪审员法律知识不足,欠缺法律职业能力而导致对自己的意见缺乏自信,担心出错不敢表达,从而产生对承办法官的依赖性沦为法庭的摆设。为有效解决这一现象,在我国司法界掀起了新一轮的陪审制度试点改革,改革试点法院工作成效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也正式颁发,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由3名法官与4名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再参与法律适用的表决,只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事实认定。在这种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区分的模式下,虽然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得到较大提高,有效改善了“陪而不审”这一问题现象,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本文针对有关问题做了一定深度的研究。本文除去引言与结语,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对“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产生背景作了介绍;其次,研究了“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特征,并指出相比传统的三人陪审合议庭模式,“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增加了陪审员的人数,以及陪审员不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表决,审理案件范围限定化,更加注重法官对于陪审员的指示,是“3+4”大合议庭制度下最明显的特点。最后,对“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即在“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下,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有利于提高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充分挖掘事实真相,助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第二部分为“‘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运行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研究。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区分的大合议庭审判模式下,若将传统的要件事实审判研究方法运用于“3+4”大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则很难准确厘定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因此本章从民事案件裁判事实的形成流程方面研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并指出事实问题主要包括四种涵义:客观事实、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而法律问题包括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第三部分为“域外陪审制度事实认定规则的比较与分析”。本章主要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中的事实认定规则共性规律作比较研究分析,在英美法系陪审团事实认定机制中,为了保障陪审团形成准确的心证,不仅建立了一系列精密的证据规则制约陪审员,而且在集中诉讼审判程序下,通过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建立了强大的沟通交流机制。在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审判程序同样注重集中审理原则,而且也建立了一套颇具特色的“问题清单制度”帮助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通过域外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中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规则完善提供合理的借鉴。第四部分为“‘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完善”。主要从事实认定规则完善、法官指示明确化、“3+4”大合议庭审理程序的完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完善方面进行研究。在事实认定规则方面,通过对民事裁判事实形成机制的梳理,提出了确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并借鉴域外经验健全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机制,帮助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官指示方面,从法官指示适用阶段内容、法官指示的效力及边界、法官指示的救济方面,提出了有关法官指示制度明确化的完善建议;在“3+4”大合议庭审理程序的完善方面,提出了构建以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为核心的审前准备程序,构建以集中审理和直接言词为原则的高效庭审程序,并注重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的衔接,推行庭审小结制度。在合议环节方面,提出了建立合议庭评议时陪审员优先表达的程序规则,从而有助于陪审员更加准确地作出事实认定;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提出引入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事实主张具体化、加强事实认定方面的心证公开及法官与陪审员的权责义务明确化,以相关配套制度优化大合议庭审判制度的运行。
喻剑锋[4](2019)在《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全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来看,对于陪审制度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几乎所有的国家的陪审员都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但是唯一不同的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参审案件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完全分开的,陪审员只审理事实认定相关问题,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在法律审与事实审是合并审理的。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对于审判案件只参与事实认定,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再进行审理。随后发布了相应的改革试点方案,改革方案也是对于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做出了规定。《决定》和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陪审员制度进入改革阶段,是我国陪审制度一直以来的重大改变,对于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4月27日新发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创新了新的陪审模式,即七人合议庭模式,新的陪审模式对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做出了具体限制,在事实认定上,陪审员和法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共同认定,共同表决;但是在法律适用上规定陪审员和法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但是对于表决陪审员不参与其中。此条规定一出,使得陪审员参审职权限定在事实认定上,符合我国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文中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来进行阐述,首先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现状,主要从人民陪审制的历史进程和发展现状,以及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概念界定几个方面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要分析了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合并所带来的问题以及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陪审员法》所带来的分离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主要从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困境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困境就是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最后第四部分主要从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具体举措来进行阐述,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困境分析其解决措施,从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
李水平[5](2019)在《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认为司法民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精细,人民法制意识的逐年增强,司法制度越来越趋于专业化和效率化。如何消除司法专业化对社会公众所造成的的异化感,尽可能多的让普通百姓“接近司法”,已成为当今各国司法界所面临的一个研究课题。早期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司法民主。虽然后来我们国家也对陪审团制度借鉴和吸收,慢慢的我国也开始使用陪审制度,但是由于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异同,导致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当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确立的基础很多都停留在历史分析的角度,忽视了时代的不同理应赋予该制度不同的价值和意义。有研究者就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就能发挥其政治职能,不能随意发挥其司法职能。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也都是分立和割裂的,如分别对“陪而不审的问题”和“精英化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证,但并没有看到这两个问题之间的联系和共同原因。此外,有的学者虽然提出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建议,但是要么太宽泛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从整个社会宏观层面提出建议;要么太详细而显得细枝末节,比如针对诉讼程序的改变提出建议。因此,笔者将在借鉴国外法治国家所赋予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司法功能价值的基础上,澄清了人民陪审制度生存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新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从很大的意义上说明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已经明确。一个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是否与该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均有关联。同时,存在的诸多问题之间也具有一定的联系性,笔者将这些问题予以明确并对之进行细分,然后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区分和联系,提炼出具有影响意义的原因。最后,笔者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宏观和微观层面、程序和实体层面以及不同主体的层面上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总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也应具有中国法治特色,也是我国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于吸收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基础上,并且融合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因素。所以说,完善我国当下的人民陪审制度,对于加强人民民主,促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伍凌云[6](2018)在《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过程中严重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员陪审专业知识不足导致陪审形式主义。如果以区分案件类型,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可以真正发挥人民群众自身优势,既可以帮助法官解决实体专业知识上的缺陷,也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可以形成良性互动。本文我将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围绕陪审员制度的概念、价值和现行的陪审制度模式展开论述。通过概念界定事物的外延和内涵,明晰对陪审制度有整体性认识。陪审制度的价值指的是该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之中具有何种效用和能够实现哪些目标,共有六大价值,分别是权力保障价值、自由的价值、提升司法公信力价值、权力制衡价值、普法的价值、正义的价值。凸显陪审员制度至今是我国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模式是根据本国的法制传统和司法实践对其进行改良而形成适合本国的陪审制度模式。文章第二部分围绕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展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辛亥革命之前时期、民国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时期。结合当下司法实践,该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本文从七个方面指出了不足之处,提出以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迫切性和可行性研究。文章第三部分围绕域外国家陪审制度考察与评析。陪审制度是我国对域外国家法律制度的移植,在力图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完善之时,先对域外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境况和变革情况进行考察、评析,结合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域外国家代表性包括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法德的参审制制度和日本裁判员制度。文章第四部分围绕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想。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中都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当下,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员额制法官改革已经到位,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的要求正在逐步的落实,把握时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进行相应的完善,保证其能够发挥应有效用。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认为采取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帮助法官解决实体专业知识上缺陷,也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有效地避免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形成良性互动,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之中采取区分案件类型的方式也是迫切的。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区分案例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分别是:1、建立系统的法制体系,完善宪法保障机制;2、营造陪审氛围,养成陪审意识;3、明确案件适用范围;4、确立不同的选拔标准构建信息库;5、决定陪审员人数、审理内容和权限;6、构建陪审员适用程序性制度;7、完善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
张友良[7](2018)在《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被废止。有关军人陪审员制度的规定是参照《决定》制定的,并且有关规定的质量取决于制定者制定规定时对军内环境的认识程度,规定没有被改革调整,所以军人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实施效果不佳。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是军人陪审员制度的特殊组成部分,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成熟程度与军人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质量成正比,军人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合理确定、军人陪审员选任程序的合理规划、军人陪审员退出机制的合理构建共同保障军人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本文首先明确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区别于人民陪审员任免制度的专有特征,以及促进军事司法民主和维护军事秩序的独特价值;其次分析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在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免除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存在缺陷的原因即:滞后于时代发展、偏离了军队现实;再次总结人民陪审员任免制度发展为完善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提供的完善方向,以及军事司法体制改革为完善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提供的完善条件;最后提出完善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针对性建议,即:放宽选任条件、改进选任程序、细化免除机制。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分析有关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文章以及有关军人陪审员任免的法规条例,总结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专有特征和独特价值。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考察现役军人以及军人陪审员的人员分布情况,了解军人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现状,说明军人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缺陷;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分析《决定》出台后人民陪审员任免制度发展进程,总结人民陪审员任免制度发展过程中反映出的价值取向。本文首先将人民陪审员任免制度发展过程中反映出的价值取向作为完善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方向,使对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完善与人民陪审员任免制度的发展融会贯通,这有利于在维护法制系统性的前提下推动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合理化;其次将军事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完善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客观基础,有利于在结合军队实际的前提下推动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现代化。
李俊[8](2018)在《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承载了体现司法民主的政治功能,也承载着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裁判功能。但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是出现了功能异化的现象。虽然理论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非常充分的研究,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怪象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以研究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为突破口,找准哪些刑事案件适合由人民陪审员参审,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刑事裁判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实现人民陪审制度应有的功能。这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指导司法实践,深化理论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的根据。一般而言,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追求的功能预期相适应。首先,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需要与司法民主相吻合。民众参与司法裁判体现的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民主,在审判中发挥实效体现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主,确定参审范围应重点以实质意义上的民主为依据。其次,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要求。要有效实现诉讼公正,需要找准人民陪审员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价值判断方面的作用。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集中在那些需要发挥价值判断的案件上,将大量简单轻微案件排除在陪审适用范围之外,这不仅仅有益于诉讼公正的实现,还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最后,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应该考虑诉讼经济和诉讼文化的影响。陪审是一项“昂贵的事业”,普遍适用陪审将会耗费大量的诉讼资源,而诉讼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不宜过宽。另外,由于我国诉讼文化的影响,民众普遍存在“厌讼”情绪,加之“熟人社会”的文化特点,民众参与司法裁判的积极性可能并不高,这也是确定参审范围的重要影响因素。第二部分分析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的相关规范并考察实践运作状况。2004年《决定》颁布之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不容乐观,陪审制使用不多,且存在着地区和案件类型的不均衡。2004年《决定》施行期间,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予以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使用了“社会影响较大”这一模糊不清的术语,缺乏实践操作性。实践中法院多是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是否适用陪审,出现了“小案常用,大案慎用”的现象。不仅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预期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实现,还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初衷。新一轮司法改革试点中对参审范围进一步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问题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审范围的总括性规定较为宽泛;二是原则上参审类案件模糊不清;三是参审案件范围遗漏了死刑案件。实践中各试点法院都以试点改革方案为蓝本,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进行了细化。从实证考察来看,试点改革所规定的参审案件范围对于实践基本没有约束力,不少试点法院的陪审率仍高达100%。但令人吊诡的是,不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了人民陪审制审理,有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反而却没有适用,形成了“该用不用,不该用而用”的局面。不仅未能有效体现司法民主,也没有促进诉讼公正的有效实现。第三部分提出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的完善建议。首先,对《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中有关参审范围的规定进行评析。其次,提出完善立法的总体构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切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预期,主要是司法民主和诉讼公正的有效实现;二是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类型,改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模糊不清的现状,增强实践可操作性;三是限缩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考虑到诉讼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提高诉讼效率,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应适当缩小;四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界定为轻罪,反之为重罪。最后,完善立法的具体设计。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刑事案件范围包括以下两类案件:对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但是被告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不得适用(死刑案件除外)。
张亚[9](2017)在《谁来陪审—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人民陪审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对民主和自由价值追求的基础之上,建立的一种彰显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人民陪审制度体系建设和作用发挥的争议从未停止,甚至引发了一场有关人民陪审制度“存废”命运抉择广泛而激烈的的讨论。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实质上是由于各界对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定位认识不一而导致的。看重“人民陪审制度”政治价值的“保存派”主张保留并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看重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功能的“废除派”,因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中的流于形式,则主张废除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定位的模糊是人民陪审制度“存废之争”的根本原因。解决人民陪审制度的关键问题是“谁来陪审”的问题,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基础环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陪审员职能实现的前提。合理的选任程序是使得合适的人及时有效进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的重要保障,为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在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国家在司法建设方面,把司法民主作为必然考量的因素。人民陪审制度使人民有机会进入司法,从而实现司法民主。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由于功能定位的偏离导致其在源头选任环节就出现问题,致使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实现。本文从历史的角度通过对从土地革命时期到当下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立法概况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评析,深入了解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演变,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发展概况。通过对对法律与历史的梳理发现,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其政治功能一直备受重视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历史的变迁,原有的政治性社会逐渐解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逐渐朝向职业化,弱政治化的方向发展。以政治功能为第一性的人民陪审制度,强调陪审制度的本土化和非职业化,因背离司法改革轨道而受到冷落。具体到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上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前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选任对象出现困境;另一方面是当前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选任方式出现困境。要解决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困境,需要正确把握人民陪审制度问题存在的根源,要从该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功能定位等方面,对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进行重新审视。通过回归司法民主导向,在司法民主的逻辑下构建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从而解决“谁来陪审”的难题。
张菁[10](2017)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陪审制度在西方古文明的渊源发展中接受社会的考验,总结英格兰人民智慧的结晶,锤炼成真正的法律制度。为了让普通的人们投身法律裁判实践,能够让人民的想法得到有效的表述,主动性地反映裁判行为,因此能够从裁判中获得感受,并从而获得对法律的信任,达成公信价值。陪审制度在我国一以贯之,然而从开始到现在,更多的是被采用为一种不同阶级阵营争夺的手段,没有让人看到真正的功用,直到法制意识普及才真的被发现其包含的对正义和公平的贡献,可是制度的运行至今仍旧是不完全的,离我们创立该制度的目的依然很远。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的不完备而全部否定它所隐含的巨大价值。基于这个,该文着手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以公信力价值当成落脚点,总结走过的发展历程,并且将其与西方的具体实践做对比,从而为我们往后的制度发展提供一点思路。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是什么,对其进行确切的表达,解读陪审员制度公信力研究的法理依据,即对公正和民主的达成,进而实现公信力层面的贡献。第二章对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沿革进行一一理顺,并结合问卷调查、标准化访谈等实证分析法对其的社会知晓度及认同度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在法律裁判实践中有哪些问题,究其成因在于无法很有价值的实现公正和民主。第三章通过比较分析典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陪审制度的立法规定以及具体的施行措施,从中找出我国与其在陪审制度中存在的差别,从公信力价值角度得出对我国公信力建设的有效启示。第四章针对前述所分析及指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建设的对策,主要从确定基本模式改革方向、立法层面清晰定位以及制度层面完善机制提出建议。
二、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案外法律专家介入诉讼的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子:案外法律专家意见的争议 |
1.1 典型案例之一:于欢案争议及法律专家意见的作用 |
1.2 典型案例之二:刘涌案及法律专家意见书的争议 |
1.3 提出问题:是否应当允许专家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法庭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比较法考察:英美法系“法庭之友”制度 |
2.实证考察:专家意见书的实践样态 |
2.1 聘请法学专家出具意见书的常见案件类型 |
2.2 专家意见书介入诉讼的时间 |
2.3 法院裁判文书对专家意见的处理方式 |
2.4 分析与讨论 |
3.收费型专家意见书负面效应分析 |
3.1 法官可能受到法律专家的不当影响 |
3.2 专家法律意见书缺少正当法律地位 |
3.3 收费导致专家中立性甚至专业性存疑 |
4.案外法律专家提供意见的合理性分析 |
4.1 案外法律专家有权就案件发表观点 |
4.2 市场机制激励专家表达意见 |
4.2.1 当事人有提供激励的需求 |
4.2.2 专家有助推学术的需求 |
4.3 专家意见可为法院提供有益参考 |
4.4 法律专家提供意见符合国际趋势 |
5.合理限制:专家意见书模式的替代方案 |
5.1 专家陪审员模式 |
5.1.1 《人民陪审员法》为专家陪审员预留了程序通道 |
5.1.2 专家陪审员遴选程序 |
5.1.3 专家陪审员的优势 |
5.1.4 专家陪审员的局限性 |
5.2 法院公开征集专家意见模式——中国版的“法庭之友” |
5.2.1 法院公开征集专家意见的方式 |
5.2.2 法院公开征集专家意见模式的优势 |
5.2.3 法院公开征集专家意见模式的潜在危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比较研究法 |
1.3.2 文献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的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司法责任制的相关理论 |
2.1 司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据 |
2.1.1 关于司法的概述 |
2.1.2 司法的价值与法律发展功能 |
2.1.3 司法权限的划分 |
2.1.4 司法权的运行规律 |
2.2 司法责任制的概述 |
2.2.1 司法责任制的含义 |
2.2.2 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时效 |
2.3 司法责任的主体研究 |
2.3.1 合议制与独任制:风险的承担与分担 |
2.3.2 合议庭与审委会:责任追究的割裂 |
2.3.3 司法精英化和司法大众化:内部因素的影响 |
2.3.4 司法责任制与司法民主制:外部因素的影响 |
2.4 司法责任制的责任承担形式和责任追究程序 |
2.4.1 责任承担形式 |
2.4.2 责任追究程序 |
第3章 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现状及问题 |
3.1 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现状 |
3.1.1 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规范的现状 |
3.1.2 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落实初见成效 |
3.2 合议庭司法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2.1 专家陪审员制度缺失 |
3.2.2 合议庭评议过于抽象 |
3.2.3 合议庭仍缺乏独立性 |
第4章 合议庭司法责任制的优化路径 |
4.1 专家陪审机制的构建 |
4.2 案件评议的实质化 |
4.2.1 完善合议相关制度 |
4.2.2 改进案件评议方式 |
4.3 合议庭独立的实现 |
4.3.1 理清法院内部关系 |
4.3.2 理清法院外部关系 |
4.4 合议庭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
4.4.1 增强法官的专一性管理 |
4.4.2 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概述 |
(一)“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产生背景 |
(二)“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特征 |
(三)“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功能分析 |
二、“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困境 |
(二)事实问题的界定 |
(三)法律问题的界定 |
三、域外陪审制度事实认定规则的比较与分析 |
(一)域外陪审制度事实认定规则的考察 |
(二)域外陪审制度事实认定规则分析 |
四、“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完善 |
(一)事实认定规则的完善 |
(二)法官指示明确化 |
(三)“3+4”大合议庭审理程序的完善 |
(四)建立保障大合议庭顺利运行的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人民陪审制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现状 |
1.1 人民陪审制的概述 |
1.1.1 人民陪审制的历史进程 |
1.1.2 人民陪审制的发展现状 |
1.2 法律审与事实审的概述 |
1.2.1 法律审的概念 |
1.2.2 事实审的概念 |
第2章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2.1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 |
2.1.1 合并陪审模式导致陪审制度目标难以实现 |
2.1.2 合并陪审模式使陪审员难以发挥实质参审作用 |
2.1.3 合并陪审模式使陪审员超出自身知识领域 |
2.2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可能性 |
2.2.1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为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
2.2.2 《人民陪审员法》为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提供了法律依据 |
2.2.3 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具有天然优势 |
第3章 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困境分析 |
3.1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 |
3.2 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相关机制的困境 |
3.2.1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困境 |
3.2.2 法官指引制度与人少案多之间的矛盾 |
3.2.3 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具体程序规则缺失 |
3.2.4 证据裁判主义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
3.3 其他相关问题 |
3.3.1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成本较高 |
3.3.2 人民陪审员对于参审案件的归属感不强 |
第4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具体举措 |
4.1 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于事实审案件适用范围 |
4.2 建立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具体标准和区分办法 |
4.2.1 建立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标准 |
4.2.2 建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办法 |
4.3 完善我国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 |
4.3.1 法官在各阶段的指引内容 |
4.3.2 对于法官错误指引的补救措施 |
4.4 完善我国陪审员参审案件程序机制 |
4.4.1 完善庭前阶段程序 |
4.4.2 完善庭审阶段程序 |
4.4.3 完善庭审后评议程序 |
4.5 提高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责任感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选题的理论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三)选题的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不足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孕育期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期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成熟期 |
四、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政治价值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教育价值 |
五、从司法访谈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 |
(一)对L市XX人民法院周副院长的访谈 |
(二)对L市XX人民法院赖法官的访谈 |
(三)对L市XX人民法院高人民陪审员的访谈 |
(四)对L市XX律师事务所杨主任的访谈 |
六、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原因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困境的出现 |
(二)司法结构内的体制弊端 |
(三)运行环节中的利益干扰 |
(四)法律人眼中的人民陪审员 |
七、陪审员法背景下陪审员制度的出路所在 |
(一)完善立法:规避运行障碍 |
1、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到人人(人民陪审员)争着审 |
2、从学历限制到破除陪审精英化 |
3、从陪审随意到陪审责任追究制 |
(二)突破瓶颈:填补体制弊端 |
(三)福利保障:排除利益干扰 |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法》颁布的几点思考 |
1、确保区分事实审判和法律审判 |
2、细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 |
3、完善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评议前指示制度 |
结语 |
附表 一 |
附表 二 |
附表 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6)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陪审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
(二)陪审制度的价值 |
1.权利保障价值 |
2.自由的价值 |
3.提升司法公信力价值 |
4.权力制衡价值 |
5.普法的价值 |
6.正义的价值 |
(三)陪审制度模式 |
1.陪审团模式 |
2.参审制模式 |
3.裁判员模式 |
4.人民陪审员模式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程及现存不足之处 |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 |
1.辛亥革命之前时期 |
2.中华民国时期 |
3.新中国建立之后时期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不足之处 |
1.宪法保障缺位,缺乏统一性的法律规定 |
2.缺乏存在法制土壤,参与、认同性不高 |
3.陪审员虚设形式化现象严重 |
4.陪审员选任中存在不足之处 |
5.制度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 |
6.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 |
7.职能设置不合理、参与审理案件终结性不强 |
三、域外国家陪审制度考察与评析 |
(一)陪审团制度 |
1.英国陪审团制度 |
2.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
3.陪审团制度综述 |
(二)参审制制度 |
1.法国参审制制度 |
2.德国参审制制度 |
3.参审制制度综述 |
(三)裁判员制度 |
1.案件适用范围 |
2.裁判员选任和组成 |
3.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
4.裁判员履职保障 |
5.裁判员制度综述 |
四、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想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之争 |
1.认为应当废除的观点 |
2.认为应当坚持的观点 |
3.本文观点 |
(二)区分案件类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区分案件类型的必要性 |
2.区分案件类型的可行性 |
(三)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建议 |
1.建立系统的法制体系,完善宪法保障机制 |
2.营造陪审氛围,养成陪审意识 |
3.区分案件类型,明确案件适用范围 |
4.区分案件类型,确立不同选拔标准构建信息库 |
5.区分案件类型,决定陪审员人数、审理内容和权限 |
6.构建陪审员适用程序性制度 |
7.完善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概述 |
(一)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界定 |
(二)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内容 |
(三)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特征 |
(四)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价值 |
二、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缺陷分析 |
(一)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缺陷 |
(二)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
三、完善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依据 |
(一)人民陪审员任免制度发展为其提供完善方向 |
(二)军事司法体制改革为其提供完善条件 |
四、完善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的建议 |
(一)放宽选任条件 |
(二)改进选任方式 |
(三)细化免除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的根据 |
(一)司法民主 |
(二)诉讼公正 |
(三)诉讼效率 |
(四)诉讼经济 |
(五)诉讼文化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的规范分析与实证考察 |
(一)2004年《决定》颁布之前的参审范围 |
(二)2004年《决定》施行期间的参审范围 |
(三)新一轮司法改革试点中的参审范围 |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制度的改进 |
(一)《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评析 |
(二)完善立法的总体构想 |
(三)完善立法的具体设计 |
参考文献 |
(9)谁来陪审—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存与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再考察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之争 |
(二)从存废之争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困境 |
二、法律与历史:历史变迁中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考察 |
(一)1927-1965:政治本位背景下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
(二)1966-1976:运动式民主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异化 |
(三)1977-当下:“从法制到法治”背景下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
三、理想与现实:当前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困境探析 |
(一)基于司法民主导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在选任对象方面的困境 |
(三)当前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在选任方式方面的困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与路线 |
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概述 |
(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概念 |
(二) 陪审员制度公信力界定 |
(三) 陪审员制度公信力研究的法理依据 |
二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的现状及问题 |
(三)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三 域外陪审制度公信力现状及其启示 |
(一)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现状 |
(二) 法国参审制度的现状 |
(三) 美、法两国陪审制度公信力对我国的启示 |
四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的对策 |
(一) 从基本模式确定方向 |
(二) 从法律层面清晰定位 |
(三) 从制度层面完善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案外法律专家介入诉讼的模式选择[D]. 陈曦.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2]合议庭的司法责任制研究[D]. 王树斌.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3]“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研究[D]. 李婧.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研究[D]. 喻剑锋. 南昌大学, 2019(02)
- [5]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 李水平.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6]区分案件类型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伍凌云. 江西财经大学, 2018(12)
- [7]军人陪审员任免制度研究[D]. 张友良. 吉林大学, 2018(12)
- [8]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范围研究[D]. 李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谁来陪审—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D]. 张亚.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10]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研究[D]. 张菁. 华中科技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