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强[1](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2](2017)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中提出京政发[2017]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国发[2016]3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政府对2000年至2013年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马英娟[3](2015)在《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4月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认了2013年机构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食品安全领域多部门监管的格局仍未改变,如何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依然是中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绩效不可回避的挑战。基于合并成本、国情因素以及食品安全问题复杂性的考虑,单一机构体系不一定能够有效解决中国多部门监管的所有问题。相比之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更加现实可行。鉴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促进和完善监管部门阃的协调合作,必须确保立法授权的明确性,增强综合协调机构的权威性,提高平行部门间协调合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马英娟[4](2015)在《独立、合作与可问责——探寻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之路》文中指出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计划经济时期"以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为主、卫生部门为辅"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卫生部门领导、多部门共同负责"的混合管理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多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认识不断深入,实现了从"食品卫生管理"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转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更加科学,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可问责性受到重视;食品安全监管权的配置逐步完善,从"分段监管"为主转向主要按"品种"划分监管权限;日益强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重视政府、企业、社会的合作治理。

张迎涛[5](2010)在《我国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的60年变迁》文中认为1949年以来,我国的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已经走过了60年的发展历程。其间,有过短暂的辉煌,也有过长期的薄弱。回顾60年来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的演变,并分析隐藏在演变背后的深层原因,有助于把握我国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的变化规律,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的发展和完善。

国务院[6](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8](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提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

国务院[9](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指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国务院[10](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缘由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二)研究的问题
    二、研究的价值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国内研究述评
        (二)国外研究述评
    四、研究的方法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一、机构的内涵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一、中央层面
        二、地方层面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3)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多部门监管:现实与困境
    1.加大监管成本
    2.导致监管冲突
    3.造成监管缺位
    4.降低监管效率
    5.导致问责困难
三、单一机构体系:制约与局限
    (一)合并成本
    (二)国情制约
        1. 食品安全期望值参差不齐
        2. 产业集中度不高
        3. 法治化和社会自治程度不高
    (三)路径依赖
    (四)食品安全问题自身的复杂性
四、协调合作:实践与缺失
    (一)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
        1.“三定规定”与相关法律不一致
        2. 职能调整缺乏法律依据
    (二)综合协调机构的设置
        1.“虚化”现象
        2.“重叠”现象
    (三)平行部门间的协调合作
        1. 自愿协作严重不足
        2. 强制协作缺乏制度约束
        3. 协作方式选择缺乏理性
五、出路:协调合作的制度化与科学化
    (一)立法授权的明确性
    (二)综合协调的权威性
        1. 食药监部门综合协调的资源手段
        2. 综合协调机构之间的“协调”
    (三)平行部门间协调合作的有效性
        1. 主动性
        2. 有效性
        3. 科学性
六、结语

(4)独立、合作与可问责——探寻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之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1949-1982年:“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为主、卫生部门为辅”的食品卫生管理体制
二、1982-1992年:“卫生部门领导、多部门共同负责”的混合管理体制
三、1993年至今:“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1993年的机构改革:食品领域的政企分离
    (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门主导的食品卫生监管体制
    (三)1998年的机构改革:分段监管体制的雏形
    (四)2003年的机构改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组建
    (五)2004年的国务院决定:“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六)2008年的机构改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卫生部管理
    (七)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八)2013年的机构改革:主要按“品种”划分权限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四、小结及展望
    (一)中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长期历史形成的产物
    (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范围及履行方式不断完善
    (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可问责性日益受到重视
    (四)理顺食品安全监管权配置的努力一直在持续
    (五)政府、企业、社会的合作治理得到重视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15)
  • [3]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J]. 马英娟. 清华法学, 2015(03)
  • [4]独立、合作与可问责——探寻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之路[J]. 马英娟.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1)
  • [5]我国中央政府部门组织法的60年变迁[J]. 张迎涛. 公法研究, 2010(00)
  • [6]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4(S2)
  • [7]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22)
  • [8]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湖南政报, 2004(13)
  • [9]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4(18)
  • [10]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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