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宪法的两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孙超然[1](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陈端洪[2](2016)在《宪法的法律性阐释及证立》文中提出宪法的法律性即宪法的规范性,下含三个子命题:宪法是法律;宪法是根本法;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三个命题的"了义"涉及两个方面——宪法效力的理由和权威来源,在权力话语体系中可以转化为两个问题:宪法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关于自己的论述?它为什么高于现行的权力,并成为现行权力的缔造性(构建性)和限制性力量而不是作为现行权力的构成部分与之相连?本文第一部分阐释了三个命题的内涵与渊源;第二部分进入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体系探寻基础规范对宪法效力的解释,发现基础规范仅仅在形式逻辑上预定了宪法的效力,并未证立宪法效力的根据。第三部分转向人民制宪权,试图在制宪权理论中寻找两个问题的答案。为此,作者提出了最后的人民集会的假定,想象人民在最后一次集会上对未来的政治存在形式做出怎样的抉择,以此作为从直接的人民主权过渡到代表制民主,从社会契约过渡到神圣宪法的逻辑驿站。作者主张基础规范与制宪权理论结合。
陈文婧[3](2019)在《中美历史教科书的比较研究 ——以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和美苏冷战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和美苏冷战作为美国历史上的两个重大政治事件,不仅影响到了美国未来的历史走向,同时也对世界历史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在学术界关于这两个政治事件的史学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教科书中对于这两大政治事件的阐述还未能充分体现其历史地位。当今世界美国对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影响远未削弱,因此研究美国教科书具有了另一重意义。随着历史教育学的研究不断深入,历史比较教育也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而美国作为教育强国,它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都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在已有的中美历史比较教育研究成果中,比较多的是对两国的教育制度、课程标准、教学方法等宏观层面进行研究,但是对教科书中的具体课例进行个案研究的则相对较少。本文通过选取世界各国中教育质量更高的美国来进行历史教材比较,以期借此为我国中学历史教学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拟选取中国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教材和美国Prentice-Hall版美国史教材作为研究对象,选择“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和“美苏冷战”两大政治事件作为比较内容,通过比较两版教科书在体例、内容以及课文辅助系统三个方面的不同,探寻两国教科书差异呈现的原因,并为我国中学历史教科书的内容编排提出发展建议。本文包含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中美历史教科书概述。通过比较两国教科书的发展历史、选用制度、课程标准以及体例安排,形成对两国教科书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对中美两国教科书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和“美苏冷战”两大政治事件的课文内容以及课文辅助系统的比较,以此探寻教科书描写的具体差异,对比两版教科书的优缺点。第三部分:中美两国历史教科书关于“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和“美苏冷战”内容上出现差异的原因分析,以及总结从美国历史教科书中发现的值得借鉴之处,并由此提出对我国历史教科书编写的建议。本文拟通过分析比较中美教科书的优点,完善对于中学世界史模块的教学,帮助学生深化对于世界的宏观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课程改革现状,探索更高效的历史课堂教学方式,更好地服务于中学历史教学。
任雨欣[4](2020)在《变译理论下中国诗句口译策略研究 ——以2004-2012温家宝总理记者会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变译理论指导下中国诗句口译,以2004年至2012年总理记者发布会上引用的诗句为例进行具体案例分析。本文主要针对中国诗句的特点及其口译难点,探讨变译理论翻译策略的应用,从而解决诗句口译的难点,更好地传达说话者的意图。变译理论由黄忠廉教授提出,是一种强调翻译变化的翻译理论。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人将其应用到翻译作品的过程中。然而大多数变译理论应用的研究都集中在笔译活动上,其对口译活动的指导性研究仍有很大的研究、发展空间。变译理论的指导下诗句口译的研究则更为罕见。实际上,变译理论的一些翻译策略可以更好、更有效地解决诗句口译所特有的难题。本文主要探讨该理论如何帮助译者解决诗句口译的难点。凝练,追求音韵和对称之美,以及多变的古汉语语法都是中国诗句的特色。针对其特点,口译员需要处理如何化繁为简,删除冗余部分以及消除古今语法差异。本文依据变译理论的翻译策略在诗句翻译中的应用,探讨变译理论的三种翻译策略(阐译、摘译、编译)如何解决中国古诗句口译中的困难,总结合适有效的诗句翻译方法,并为研究者和口译人员提供相关理论和应用参考。
王聪[5](2020)在《历史学与国际理论 ——马丁·怀特国际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基于马丁·怀特对国际关系理论的早期探索。以早年怀特人生经历为参照,分析不同人生阶段对国际关系学所产生的阶段性贡献,解释历史学对其在国际思想形成中产生的影响与缺陷,进一步分析国际关系学发展过程中呈现的不足以及英国学派后期延续怀特历史方法过程中呈现的方法论偏离与主题相悖等现象。通过对怀特国际思想的探索可以明晰历史学与国际关系学的必要关系,指出国际关系学目前遇到的困境和不足,为两个学科相互促进寻找平衡点。此外,从国内研究背景而言,怀特国际思想的探讨可以为我国学界理解历史学与国际关系学之间的对话提供新思路。从全人类命运和秩序探索而言,解读怀特对政治与历史辨析可以明晰人类未来命运中的“缺陷”,汲取历史教训,避免“悲剧”与“讽刺”,为人类探索国际秩序提供预言性指导。认识论与方法论方面,本研究给予整体而全面的分析和批判。在认识论方面,对怀特典型的“欧洲中心论”视角给予保留意见,对怀特浓厚的宗教视角给予部分肯定,本着主客观一致性原则,对怀特“神秘性”与“预言”采取选择性接纳与批判性对待;方法论方面,本次研究运用对比、类比、归纳、演绎、隐喻、历史分析等方法,其中隐喻方法比较特殊,由于怀特生前对文学、神学有一定造诣,某些思想与案例无法彻底还原其神学与文学高度,对隐喻方法的使用可减少语境偏差。逻辑建构方面,本研究以怀特人生经历为开端,按照其人生发展阶段所呈现不同特点,对其学术初步探索、逐步转向、学术巅峰、逝后影响等进行描述,以六个章节对怀特毕生思想精髓发展状况进行概括总结。第一章详细介绍怀特人生经历并划分阶段,以及各项经历对学术的不同影响,整个章节着重描述怀特总体学术进程的演进与变化以及思想形成过程。第二章介绍怀特思想来源,即历史教学工作与基督教虔诚信徒双重身份对国际思想形成所提供的基础,其中,基督教作用尤为突出,没有“基督教和平主义”的扞卫经历,则不会提出“三个传统”伟大构想。第三章论述怀特向国际思想的初步转向,编写《殖民地宪法》与其对“二战”的反思最终以“现实主义”方式体现,与汤因比的对话令怀特明晰历史学的重要地位,对历史学的高度认同后期被运用在国际思想之中。第四、五章分别描述怀特国际思想的成熟期,许多议题在这一时期被读者关注,包含“国家体系”“为什么没有国际理论”“权力政治”“三个传统”“野蛮标准”等,这些议题共同构成了怀特国际思想议题核心。第六章论述怀特国际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尤以英国学派的继承与拓展最为鲜明,此外,第六章还对针对怀特国际思想进行了总体分析与评估,在最后一节中加入了怀特思想的外延性思考与创新议题的讨论。总体而言,本次研究结合怀特生前手稿和英国学派的综合评述,尽一切可能还原怀特国际思想的真实面貌,对其思想原貌中产生的缺陷、优势等问题进行综合性评价给予客观思考,并提出创新发现。
李海峰[6](2020)在《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文中认为核心价值观是以国家为主导或者得到国家明确支持的一国内所取得共识的价值观或者价值观集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下历史阶段的国家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形成需要较为稳定的政治秩序、有力的民意统合和代表主体以及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的文化观念,并经由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得以判断、筛选和确认。核心价值观具有意识形态性、相对稳定性和非法律规范性,核心价值观是政治共同体的价值观共识,其不具有绝对普世性,而具有民族性和国别性。核心价值观并不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也不直接包含任何法律后果。核心价值观内部由价值和价值发挥向度两个要素构成,内部价值间具有不可通约性。核心价值观与道德、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的关系共同构成了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外部关系。核心价值观需要借助司法活动维护其权威性,需要经由司法活动具象化,需要通过司法活动处理内外部冲突,使其能够有效地作用于社会生活。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备充足的理论支撑、规范依据和现实动力。理论支撑层面,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有历史普遍性,司法程序中无法绕开的价值判断为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和制度空间。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与司法功能的稳定有效发挥之间内在契合,并且两者之间能够双向塑造。规范依据层面,在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观体系之下,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其在国家宪治体制框架中的角色定位发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已被制定法所识别的核心价值观也需要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权威。现实动力层面,社会多元的价值观需要司法活动予以整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需要司法活动予以引导,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是国家价值观统合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裁判案件定分止争,在整体意义上起着维护国家统合和社会整合的功能,在具体社会系统运行和共同体生活维系意义上扮演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角色,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有其独特的方法。司法机关通过对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司法适用、司法调和以及司法宣示四种方法发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司法机关使用司法转译方法,将核心价值观从政治话语转译为规范话语,并具体通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指导案例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具体的转译;使用司法适用方法,将已经规定入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进行解释性适用,将尚未规定入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进行论证性适用,在法律规范有漏洞时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填补性适用;使用司法调和方法,将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潜在张力和外部角力汇集于司法场域,对其进行价值调和;使用司法宣示方法,并具体通过典型案例、司法调解、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起到宣示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根据司法机关有无在司法行为中明确使用核心价值观可以把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划分为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和显性具体维护,两者在本质上维护核心价值观的功能趋同,在顺位上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要先于显性具体维护,在司法机关无力或者不具备条件对核心价值观进行显性具体维护时,应当优先考虑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在效果上核心价值观的显性具体维护强于隐性抽象维护,通过司法机关明确使用核心价值观,更能够凸显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更能够使核心价值观具象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维护核心价值观时应当秉持积极的维护立场,但在具体司法技术的使用上应当保持谦抑,应当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维护核心价值观,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约束,在符合形式正义的情况下维护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适用禁止向一般法律条款逃逸,不宜脱离具体规则阐释核心价值观,对突破现有法律规则而使用核心价值观应当设置严苛的条件,应当承认司法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不能逾越司法的供给能力。从对当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来看,司法机关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已经在各项司法活动中展开,但现有司法实践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不足,二是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混杂不清,三是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过于粗糙。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司法人员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准确,未充分掌握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方法,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尚缺乏统一的标准,以及司法资源和司法供给能力的有限性。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思路。一是切实增强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和能力,二是统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尺度,三是正确使用司法维护方法对核心价值观进行立体维护,四是有效平衡司法供给能力与核心价值观维护。
高陈[7](2019)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审判权由包括地方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关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受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处于平等的地位,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行政机关监督制约。人民法院具有人权保障、纠纷解决、权力制约、维护法制统一、推进社会治理等职能。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其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第一、各级法院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第二、法院的审判权不可分割,审判权的行使具有整体性,法院统一适用国家法律。第三、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四、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点,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其他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因此,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但是,无论法院由哪一级权力机关产生,其行使审判权时均代表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而非代表地方利益。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机构编制主要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同级地方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管理,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法院财物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省级和中央财政保障为辅。地方各级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形成和运行,与我国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等密切相关,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司法体制同样需要完成现代化的改革进程。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同级党委政府控制的司法体制,产生了“司法受地方干预”、“司法行政化”等诸多弊端,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从宪法角度而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监督乏力、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党政机关、部分领导缺乏宪法意识等因素,是产生上述弊端的重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旨在提高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改变其对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依附关系,有利于在体制上保障其独立审判,是从根源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有效良策。这项改革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然而,重大改革必须依法有据。省级统管改革是涉及宪法问题的重要改革,应当遵循宪法,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该项改革的理论依据是“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论断。该论断在内容、逻辑和法理上难以自洽,不完全符合中央事权的基本内涵、特点以及央地事权的通常划分标准,也不完全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通过研究发现:央地事务的权力配置,一般奉行“以事定权、权随事配”原则,人民法院处理的事务大部分不属于中央事务;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权在权力来源上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以及地方法院的工作实际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制度国家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人民法院并非中央或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司法权的产生、发展历史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省级统管改革本身的实践表明,司法权在权力来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地方属性。建立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基础上的省级统管“去地方化”的论断也不能成立。通过宪法审视,当下省级统管改革存在以下宪法冲突:省以下法院“省级提名、分级任免”的人事权统管改革不完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官的任免权;省级统管改革弱化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基本框架,省以下地方人大将难以组织同级法院。同时,上下级法院人财物的行政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在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省级统管可能会侵犯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监督关系。从境外法院人财物管理的经验看,宪法、法律均严格保障审判独立。法官一般经相对独立的遴选委员会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遴选、审核,由较高层级的主体任命。法院经费通常由中央或州等高层级主体保障,其中,由中央财政保障的居多。法院的行政管理有法院自治型管理、行政机关管理和司法委员会管理三种模式,第一种管理模式是主流模式和发展趋势。各种模式都有着共同的目标: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在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关系上,“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是原则。行政管理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不能影响审判独立。两者归属于不同序列,实行严格分离。境外法院普遍成立法官会议决定行政管理事项,平衡各方利益,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保障审判独立。为了使省级统管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重构改革理论:我国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较低,不利于保障其审判独立,故省级统管改革具有必要性,应当深入推进。审判权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其司法权不属于中央事权。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哪一级国家机构统管,应当结合法院及司法权的宪法特征,从“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的角度,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改革应当坚持合宪性原则,有必要适时修改宪法和法律。改革的路径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境外经验,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财物由省级统管应当是当下较长时间内的重要改革目标。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据此作相应修改。时机成熟后可继续深化改革。本文拟订的长远改革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更加长远的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统管、财物由中央统管。第二、省级统管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监督关系。在“省以下法院法官省级任命、财物省级统管”模式下,有必要调整原有的监督关系。市、县人大将不再听取同级法院的全面工作报告,也不宜采取质询、听取述职报告的监督方式。但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议案、建议、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省级人大将拥有全面的监督方式。为应对“省级人大监督力量薄弱、监督能力不足,而市、县人大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等困境,有必要探索建立“省级人大委托市级人大听取和审查中基层法院工作报告及院庭长述职报告、进行法官任前考察;省级人大其他监督工作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市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监督情况”等机制。加强省级人大对地方法院财政的监督保障,赋予省级人大财政决定权,法院经费预算经省级人大批准后再由省级财政拨款,以此消除或减少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掌控。第三、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一是省级统管改革应当维护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二是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在省级人大监督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应当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委员会应当参与初任法官遴选及法官晋升、晋级。立法应当保障委员会的独立性,其审查决定应当具有约束力,委员应当多元化和专业化,法官遴选程序应具有开放性和民主性。以此制约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三是司法行政管理应当保障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和审判独立。采取法院自治型管理模式,保障法院整体独立。明确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的界限。建立由各级法院法官代表为主体、兼有社会人士等参与的法官会议,行使经费分配等行政管理决策权,制衡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通过完善上述内容,依宪、依法实现省级统管改革的预期目标。
袁波[8](2019)在《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大数据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运营和竞争的方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大数据已然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收集或者使用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引起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大数据的商业应用不仅有助于经营者从事卡特尔等传统垄断行为,更是催生出不当收集或者处理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等特殊问题,这给传统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和实体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亟须从理论和制度方面予以回应。本文主要结合既有反垄断实践,紧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法实体制度,就大数据对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具体规则和分析框架的挑战与制度因应进行探讨,力图破解反垄断法在大数据领域适用的难题,并对学界就此存在的混论认识和激烈争论加以澄清及辨正。大数据就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此乃对大数据的一般理解,这非但不能揭示出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集,反而很容易引起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将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界定为:海量数据集合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复合体;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多因素的作用下,诞生了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即用户、用户数据、网络服务质量和企业盈利能力之间具有正反馈效应,其代表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特质;大数据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法律属性,收集和使用数据受有关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的约束,大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分配尚存争议,但在现实中往往为数据控制者所享有,这使得大数据足以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大数据之于市场竞争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当下,国内与此主题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还较为缺乏,从OECD、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布的研究报告及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看,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仍需回归到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算法的商业应用为共谋创造出有利的市场条件,在算法的助推下,竞争者之间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更为高效和便捷,由此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它相比于一般卡特尔更为隐蔽且难以察觉;按照算法类型以及算法在共谋中所起的作用,数字化卡特尔分为“信使”型、“轴辐”型、“预测”型和“自主”型四类,前面两类归类为协同行为,其发生概率最大。而后面两类则属于默示共谋,目前尚未被发现;就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而言,主要法域或者有过实践探索,或者现行法足以规制此类行为,而我国则需在《反垄断法》总则中增设一条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摒弃“有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协同行为构成要件,更加注重对行为证据和经济证据的考察,以此达致规制目的。此外,执法机构还可利用大数据挖掘创新市场监管新方式。数据虽然具有非排他性,但可被排他性地收集和使用,因而不能径直推定数据控制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数据是否单独许可或者转让,数据分为“自用型”数据和“他用型”数据,涉及两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需分开进行,前者侧重于分析数据之于经营者获取竞争优势的影响,而后者首先要界定相关数据市场,即从在线数据与离线数据、设备数据的区隔以及细分在线数据市场角度进行替代性分析,其后再依据市场份额和进入壁垒判定市场支配地位;考虑到数据大都是副产品,大数据领域可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必需数据”的构成要件有三:数据不可或缺且难以被复制、拒绝开放共享可能消除下游市场有效竞争及缺乏拒绝开放共享数据的正当理由;不当收集和控制数据可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但须回归到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可将其定性为过高定价或者新型剥削性滥用行为。既有营业额申报标准无法涵摄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这极有可能导致后者游离于反垄断监管之外,有必要增设交易规模标准;从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践看,该等集中的竞争影响评估仍需从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和封锁效应三个层面展开,考察重点应放在所涉数据的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上;数据封锁是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最有可能引致的竞争损害,对此需以行为性救济为先,明确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的规则;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涉及隐私问题,为防止反垄断法被泛化适用,须明确只有隐私保护受损归因于竞争损害时,方才将隐私问题纳入反垄断法分析。至于有隐私损害之虞的集中,可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对于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学术界存在杞人忧天论和未雨绸缪论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不管是基于立论基础还是已有实践,杞人忧天论都是站不住脚的,域外实务界并不认同,因而大数据领域反垄断问题需引起关注和重视;从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制度框架和分析方法上看,大数据尚不足以对反垄断法产生颠覆性影响。不过,须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调适的维度有三:一是将质量、隐私等非价格因素纳入消费者福利指标,二是把相关数据市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新维度,三是对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从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制度诉求、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制度保障以及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竞争角度看,亟待推出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中国方案”,对此制定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该指南应包含概念界定、一般问题及三类垄断行为的分析指引等内容。
张春生,秦前红,张翔[9](2018)在《推进合宪性审查 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文中指出编者按2017年11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
李炳辉[10](2011)在《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文中提出在当代中国,宪政是许多人所孜孜以求的目标,它之所以艰难,不在于其本身有着怎样的理论困境,而在于缺乏必要的根基。本文认为,宪政的根基存在于民间社会之中。我国宪法之所以权威性有所不足,实因民间社会力量弱小使然。因此,要发展中国的宪政,当从民间社会出发,以民间治理夯实宪政之根基。民间治理在两个方面对宪政有所推动,其一,在处理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民间治理既可以生长民间社会控制国家的力量,也可以巩固国家的合法性,重塑国家权威;其二,民间治理以培育公民意识、发展阶层共和与塑造政治共同体的形式,为宪政提供坚实的基础。因此,当代中国的宪政发展,必须从民间社会开始。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讨论了宪政的根基问题。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界,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对实现宪政的路径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由于宪政之依据并不仅仅是宪法文本,而且也包括政治现实,故而纯粹从规范角度出发来讨论宪政问题是不合适的。从根源来说,我国立宪史上之所以存在数部宪法,然而却始终未能有宪政,其原因不外于精英操纵与人民不在场这两方面。而宪政之基础存在于社会之中,存在于人民之中,唯有立足于社会的宪政方能稳固。第二章引出民间治理的概念。当代中国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仍难以受到控制,而社会的力量难以发挥。一些学者引入治理概念试图解决国家权力的控制问题,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分工和权力的多元化。由于治理有着特定的主体,而公民社会正是这样一个适格主体,因而治理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常常相伴而行。但公民社会论脱胎于西方话语体系,在中国语境中难以完全适用,相反,扎根于传统与现实的民间社会的概念,倒是可以成为治理的主体。民间治理,即是以民间社会为主体的治理。第三章探讨民间治理的外部效应。民间治理的外部效应集中体现在民间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之中。在当代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态中,国家与社会处于交融而非对立的立场之中,故而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以民间社会的力量向国家的渗透为基础,弥合国家权威内部分裂的态势,重塑国家权威,并以民间社会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过程为依托,巩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其二,民间社会通过特定的民主程序,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外部制约,防范公权力滥用的风险。第四章探讨民间治理的内部效应。宪政的基础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要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宪政之实现,有赖于公民对宪政的要求和支持。但在当代中国,公民性与公共性的缺乏使得宪政与民间社会严重脱节,无法为人民所理解与拥护。为此,民间社会应通过自我治理,通过三个步骤为宪政奠定基础:第一,通过治理与维护社会资本,将原子式的个人转化为公民;第二,通过阶层整合与阶层对话,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各阶层的共和;第三,公民、阶层与利益群体以共同善为诉求,形成政治共同体,从而为宪政提供唯一合法的基础。
二、有关宪法的两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关宪法的两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宪法的法律性阐释及证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的法律性解析 |
(一)宪法是法律(law) |
(二)宪法是根本法(fundamental law) |
(三)宪法是最高的法律(supreme law) |
1. 宪法具有法律效力 |
2.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二、凯尔森的困境:历史上第一个宪法的效力只能依靠预设 |
三、人民制宪,如是我闻 |
(一)人民制宪,是神话还是谎言? |
(二)人民直接出场条件下的宪法 |
(三)从直接的人民主权到代表制民主的鸿沟 |
(四)最后的人民集会:从社会契约到神圣宪法的逻辑驿站 |
1. 政治离不开代表,不存在不实行代表原则的国家。 |
2. 代表是再现,是一种高于原物的艺术处理。 |
3. 政治代表促进政治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
4. 民主代表机制以选举为纽带,为基本仪式,让人民仍然可以定期出场,同时也使得代表产生神圣感、责任感。 |
(五)人民制宪可能的方式 |
四、结语 |
(一)从直接的人民主权通向间接民主 |
(二)从社会契约到神圣宪法 |
(3)中美历史教科书的比较研究 ——以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和美苏冷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第一章 中美历史教科书概述 |
第一节 中国高中历史教科书概况 |
一、中国高中历史教科书发展历史 |
二、中国高中历史教科书选用制度 |
三、中国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沿革 |
第二节 美国高中历史教科书概况 |
一、美国高中历史教科书选用制度 |
二、美国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国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与美国Prentice Hall版《美国历史》体例比较 |
一、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体例 |
二、Prentice-Hall版《美国历史》体例 |
第二章 中美历史教科书关于“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的内容比较 |
第一节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内容比较 |
一、联邦政府建立背景内容比较 |
二、1787年宪法内容比较 |
三、两党制内容比较 |
第二节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课文辅助系统比较 |
一、课前引言比较 |
二、课文插图比较 |
三、史料引用比较 |
四、问题设计比较 |
第三章 中美历史教科书关于“美苏冷战”内容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教科书冷战内容比较 |
一、冷战的背景内容比较 |
二、两极对峙格局形成过程比较 |
三、冷战过程内容比较 |
四、冷战的结果和影响内容比较 |
第二节 美苏冷战课文辅助系统比较 |
一、课前引言比较 |
二、课文插图比较 |
三、史料引用 |
四、问题设计 |
第四章 中美历史教科书呈现差异的原因及启示 |
第一节 中美历史教科书呈现差异的原因 |
一、中美两国历史课程目标不同 |
二、中美两国历史测评方式不同 |
三、中美两国编写原则不同导致内容选择差异 |
第二节 中美教科书差异对我国历史教学的启示 |
一、增加教科书中的史料占比 |
二、提升课后问题的多样性 |
三、重视美国历史教科书的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变译理论下中国诗句口译策略研究 ——以2004-2012温家宝总理记者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
1.1 Research Background |
1.2 Research Significance |
1.3 Research Methods |
1.4 Layout of the Thesis |
Chapter Two LITERATURE REVIEW |
2.1 Development on Translation Variation Theory |
2.2 Studies on Chinese Poetry Translation |
2.3 Studies on Interpretation on Press Conference |
Chapter Three TRANSLATION VARIATION THEORY AND INTERPRETING OFVERSES OF CHINESE POEMS |
3.1 Translation Variation Theory |
3.1.1 Introduction to Translation Variation Theory |
3.1.2 Translation strategies and pragmatic value of the TVT |
3.2 Interpreting of Verses of Chinese Poems |
3.2.1 Chinese poetry itself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
3.2.2 Difficulties of interpreting of verses of Chinese poems |
Chapter Four CASE STUDY---STRATEGIES EMPLOYED IN CHINESE VERSES INTERPRETING |
4.1 Explaining Interpreting |
4.2 Selective Interpreting |
4.3 Edited Interpreting |
Chapter Five CONCLUSION |
REFERENCES |
APPENDIX |
(5)历史学与国际理论 ——马丁·怀特国际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马丁·怀特的学术生涯与身份定位 |
1.1 马丁·怀特生平阶段划分 |
1.2 马丁·怀特学术与职业生涯状况 |
1.2.1 怀特学术生涯启蒙期:历史学初探 |
1.2.2 怀特学术生涯成就期:历史学成就与国际理论初探 |
1.2.3 怀特学术生涯成就期:典型的国际理论思想家 |
1.3 马丁·怀特的身份定位 |
第二章 历史学与基督教思想来源 |
2.1 基督教环境下的历史学家症结 |
2.1.1 简析五大症结 |
2.1.2 对基督教症结的思考 |
2.2 教诲与回报:与基督教的渊源 |
2.2.1 对敌基督的批判 |
2.2.2 现实主义转向与基督教复兴 |
2.3 国际思想来源:四位重要思想家 |
2.3.1 现实主义来源:马基雅维利 |
2.3.2 理性主义来源:格劳秀斯 |
2.3.3 革命主义来源:康德 |
2.3.4 潜在核心来源:马志尼 |
第三章 历史学向国际思想的转向 |
3.1 对殖民地问题的关切 |
3.1.1 殖民地宪法的发展史 |
3.1.2 对非洲殖民地的态度 |
3.2 权力政治与理性主义的纠缠 |
3.2.1 《权力政治》的来源与差异性对比 |
3.2.2 理性主义传统的倾向 |
3.3 继承与探讨:与汤因比的对话 |
3.3.1 怀特心中的汤因比 |
3.3.2 历史观的继承与分享 |
3.3.3 共性与差异的对话 |
第四章 从国家体系到当代政治末世论 |
4.1 国家体系的来源与发展 |
4.1.1 历史上的国家体系 |
4.1.2 《国家体系》的拓展与贡献 |
4.1.3 《国家体系》的缺陷 |
4.2 基督教与世俗视角下的末世论 |
4.2.1 基督教末世论与政治危机 |
4.2.2 “世俗视角下的末世论”:“国家体系”的消亡 |
4.3 命运与讽刺:对政治的思考 |
4.3.1 核心概念解读 |
4.3.2 历史对政治的解读:讽刺与悲剧 |
第五章 三个传统与国际理论 |
5.1 三个传统的不确定性 |
5.1.1 三个传统的来源 |
5.1.2 三个传统的内涵与外延拓展 |
5.1.3 三个传统的意义与缺陷 |
5.2 文明与野蛮的区分 |
5.2.1 国际关系中的西方价值 |
5.2.2 “野蛮”的涵义与定位 |
5.2.3 拓展叙事下的“文明标准” |
5.3 为什么没有国际理论 |
5.3.1 “国际理论”的争议 |
5.3.2 国家理论与国际理论的差异 |
5.3.3 国际理论的剖析 |
第六章 马丁·怀特的“遗产”与争议 |
6.1 马丁·怀特的“遗产”:缔造英国学派 |
6.1.1 对英国学派的缔造 |
6.1.2 马丁·怀特的“遗产” |
6.1.3 对英国学派的批判 |
6.2 英国学派的“抛弃” |
6.2.1 基督教神学视角的完全摈弃 |
6.2.2 经济因素的缺席 |
6.2.3 对道德伦理议题的争论 |
6.3 对怀特国际思想的评估 |
6.3.1 谜团还是错误 |
6.3.2 超越英国学派的影响与思考 |
6.3.3 怀特思想的外延探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6)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四)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二、文献梳理及评价 |
(一)对现有研究的宏观分析 |
(二)对现有研究的中观考察 |
(三)对现有研究的微观透视 |
(四)对现有研究的总体评价 |
三、分析框架与方法 |
(一)本文的分析框架 |
(二)本文的分析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和局限 |
(一)本文可能的创新 |
(二)本文的局限 |
第一章 核心价值观的意涵及司法维护需求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与特性 |
一、核心价值观及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价值与价值观的含义 |
(二)核心价值观的概念厘定 |
(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确认 |
二、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特性 |
(一)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性 |
(二)核心价值观的相对稳定性 |
(三)核心价值观的非法律规范性 |
第二节 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构造与外部关系 |
一、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构造 |
(一)核心价值观的结构要素 |
(二)潜在的内部张力与外部角力 |
二、核心价值观的外部关系 |
(一)核心价值观与道德 |
(二)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 |
(三)核心价值观与公共政策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需求 |
一、借助司法活动维护核心价值观权威 |
(一)司法活动维持核心价值观的权威 |
(二)司法活动输出核心价值观的权威 |
二、经由司法活动将核心价值观具象化 |
(一)核心价值观抽象性的解释需求 |
(二)核心价值观体系化的必然要求 |
三、通过司法活动解决内外部冲突 |
(一)内部张力需通过司法活动调和 |
(二)外部角力需在司法场域最终解决 |
小结 |
第二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理据 |
第一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支撑 |
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有普遍性 |
(一)我国历史上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
(二)域外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
(三)简要的结论与启示 |
二、无法绕开的司法价值判断 |
(一)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判断 |
(二)价值判断提供的制度性空间 |
三、与司法功能发挥向度内在契合且双向塑造 |
(一)司法的具体功能及其发挥向度 |
(二)两者之间的内在契合 |
(三)两者之间的双向塑造 |
第二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规范依据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宪法依据 |
(一)宪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 |
(二)宪法第24条中“国家倡导”的准确解释 |
(三)宪法第24条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
二、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一般法律依据 |
(一)各类法律规范中的“核心价值观条款” |
(二)类型识别与效力观察 |
第三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现实动力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动力 |
(一)促进国家整体价值观统合 |
(二)助力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
二、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动力 |
(一)多元价值观冲突的司法整合需求 |
(二)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司法引导需求 |
小结 |
第三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方法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具体径路 |
(一)司法解释转译核心价值观 |
(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转译核心价值观 |
(三)发布指导案例转译为参考依据 |
第二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 |
(一)作为裁判依据的解释性适用 |
(二)作为说理依据的论证性适用 |
(三)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性适用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调和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调和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调和 |
(二)司法调和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
(三)核心价值观冲突的类型表现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调和的两条进路 |
(一)核心价值观内部张力的司法调和 |
(二)核心价值观外部角力的司法调和 |
第四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宣示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宣示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路径 |
(一)通过典型案例宣示核心价值观 |
(二)通过司法调解宣示核心价值观 |
(三)通过司法建议宣示核心价值观 |
(四)通过司法救助宣示核心价值观 |
小结 |
第四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限度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类型 |
一、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 |
(一)隐性抽象维护的含义 |
(二)隐性抽象维护的特征阐释 |
二、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显性具体维护 |
(一)显性具体维护的含义 |
(二)显性具体维护的条件 |
三、隐性抽象维护与显性具体维护的关系 |
(一)本质上两种维护功能趋同 |
(二)顺位上隐性抽象维护优先 |
(三)效果上显性具体维护更强 |
第二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立场 |
一、积极的司法态度和意识 |
(一)司法系统整体的积极态度与意识 |
(二)司法人员个体的积极态度与意识 |
二、谦抑的司法技术使用 |
(一)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维护核心价值观 |
(二)核心价值观的维护须接受程序约束 |
(三)在符合形式正义下维护核心价值观 |
第三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界限 |
一、禁止核心价值观向一般条款逃逸 |
(一)何为向一般条款逃逸 |
(二)核心价值观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弊端 |
二、不宜脱离具体规则阐释核心价值观 |
(一)核心价值观对规则的补强论证 |
(二)脱离具体规则适用的严格条件 |
三、不能逾越司法的供给能力 |
(一)承认司法资源与司法供给能力的有限性 |
(二)不能逾越司法供给能力的具体要求 |
小结 |
第五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实践审思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实践 |
一、基于司法裁判的实证考察 |
(一)样本的选取及限定 |
(二)样本数据的呈现及初步分析 |
二、基于其他司法行为的实证考察 |
(一)样本的选取及限定 |
(二)样本的呈现及初步分析 |
第二节 司法维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不足 |
(一)使用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范围较窄 |
(二)很少回应当事人使用核心价值观的诉求 |
(三)裁判说理中适用核心价值观的频率较低 |
(四)其他司法行为中很少使用核心价值观 |
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混杂不清 |
(一)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标准不明确 |
(二)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方式不清晰 |
(三)未将核心价值观与道德进行区分 |
三、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过于粗糙 |
(一)裁判中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不充分 |
(二)忽视核心价值观的内外部冲突 |
(三)对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普遍模板化 |
四、对上述问题成因的集中分析 |
(一)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准确 |
(二)未充分掌握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方法 |
(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没有统一标准 |
(四)司法资源和司法供给能力有限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完善思路 |
一、增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和能力 |
(一)增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 |
(二)提高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
二、统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尺度 |
(一)厘定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案件类型 |
(二)明确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适用的条件 |
(三)明确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的适用方式 |
(四)区分核心价值观适用与纯粹的道德判断 |
三、正确使用司法维护方法进行立体维护 |
(一)加大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力度 |
(二)继续推进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三)切实调和核心价值观内外部冲突 |
(四)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多途径司法宣示 |
四、有效平衡司法供给能力与核心价值观维护 |
(一)不宜通过惩罚机制推进核心价值观维护 |
(二)避免陷入后果导向主义的裁判误区 |
(三)不能逾越司法能力进行“运动式”维护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情况 |
(7)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及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人民法院的宪法属性 |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地位及职能 |
一、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 |
二、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
三、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 |
一、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国家性 |
二、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统一性 |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权权力来源的地方性 |
第二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缘起与进程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法院司法制度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及管理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的财物管理 |
第二节 我国当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的问题 |
二、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问题的宪法分析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进程 |
一、中共中央及最高法院的部署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现状 |
第三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理论的宪法反思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理论基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提出 |
二、“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内涵及其特点 |
一、关于“中央”的含义 |
二、关于“事权”的含义 |
三、关于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 |
四、我国的“中央事权”及其特点 |
第三节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宪法、法律障碍 |
一、司法权处理的事务大部分并非中央事务 |
二、我国宪法体制下地方法院司法权权力本源的地方性 |
三、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四、司法制度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五、地方法院并非中央或者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 |
六、司法权行使标准统一、裁判既判力与确定力不代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七、司法权产生、发展历史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八、省级统管改革的实践表明了司法权权力本源等方面的地方属性 |
第四节 省级统管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困境 |
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依据 |
二、省级统管改革并不能“去地方化” |
三、省级统管降低了省以下法院受地方干预的程度 |
第四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冲突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一管理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一、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官提名权的规定 |
二、“省级统一提名”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 |
第二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任免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权 |
二、地方法院院长的法官提名权与人大任免权应当同级行使 |
三、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管割裂了下级地方人大的任免权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等权力是监督权行使的基础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 |
第四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二、省级统管改革改变了原有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三、省级统管将使得省以下地方人大难以组织同级人民法院 |
第五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与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冲突 |
一、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 |
二、上下级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 |
三、缺乏制度保障时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将受到影响 |
第五章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院人财物管理研究 |
第一节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四、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五、境外国家、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选任的特点 |
第二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财政管理的特点 |
第三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行政管理的特点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的路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与模式选择 |
一、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研究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 |
四、省级统管模式下宪法、法律的完善 |
第二节 省级统管模式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变化 |
三、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监督地方法院的难题 |
四、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第三节 省级统管下上下级地方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 |
一、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内涵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官遴选制度 |
三、宪法原则统领下的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 |
六、需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 |
第一节 作为研究对象的大数据:内涵、特征和辨析 |
一、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数量”和“质量” |
二、大数据的4V特征:大量、高速、多样和价值 |
三、大数据、数据和个人信息之界分 |
第二节 大数据的价值链及其与数字经济的交互关系 |
一、大数据的价值链:收集、存储、分析和使用 |
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与大数据扮演的角色 |
三、数字经济的竞争特质: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 |
第三节 大数据双重法律属性之素描及反垄断法关切 |
一、大数据的双重法律属性及其反垄断法意义 |
二、反垄断法关切: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效应 |
三、域外法治对大数据领域反竞争行为的因应 |
第二章 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数字化卡特尔:大数据时代的垄断协议新形态 |
一、算法的界定、相关概念辨识及其商业应用 |
二、共谋的一般分析及其反垄断法的传统认知 |
三、算法与共谋“联姻”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 |
第二节 数字化卡特尔的类型化和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
一、数字化卡特尔的现实表征及其主要分类 |
二、数字化卡特尔对协同行为定性分析的影响 |
三、默示共谋之于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数字化卡特尔倒逼垄断协议制度和监管革新 |
一、反垄断法因应数字化卡特尔挑战的政策选择 |
二、禁止垄断协议规则再造:轴辐协议和协同行为 |
三、利用大数据对数字化卡特尔进行反垄断监管 |
第三章 典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大数据视野下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数据特性之论辩:非排他性抑或具稀缺性 |
二、“自用型”数据情景下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
三、相关数据市场的提出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第二节 拒绝开放共享“必需数据”与必需设施理论 |
一、必需设施理论一般分析与“必需数据”的产生 |
二、大数据领域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争点和释疑 |
三、“必需数据”的界定标准与救济措施的设计 |
第三节 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与剥削性滥用行为 |
一、探访“Facebook案”:主要事实和决定要点 |
二、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 |
三、回归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 |
第四章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
第一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对申报标准的冲击与应对 |
一、主要法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比较分析 |
二、数据驱动型并购适用营业额申报标准的困境 |
三、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 |
一、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引致单边效应 |
二、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产生协同效应 |
三、数据聚集是否会在下游市场上形成封锁效应 |
第三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选择 |
一、涉及数据聚集的并购应当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 |
二、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 |
第四节 并购控制中隐私问题发展脉络及实践进路 |
一、隐私保护与并购控制的关系:从疏离到融合 |
二、隐私保护被纳入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前置要件 |
三、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 |
第五章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理论回应和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学理辨析及其政策取向 |
一、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杞人忧天还是未雨绸缪? |
二、大数据之于反垄断法:“颠覆”抑或“融合” |
三、大数据背景下反垄断理论和制度的调适向度 |
第二节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中国方案”的生成进路 |
一、构建我国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则的必要性 |
二、法律规范的建构基础:概念界定与一般问题 |
三、以三大支柱为基制定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指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推进合宪性审查 加强宪法实施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编者按 |
一、1982年宪法关于设立宪法委员会的讨论 |
二、立法法有关备案审查规定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历程 |
三、合宪性审查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具体机制设计 |
五、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角色和宪法解释问题 |
(10)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导向:追问宪政的本源 |
二、主要内容:思路、争议与方法 |
三、本文所面临的难题 |
第一章 寻找宪政的社会根基 |
第一节 关于宪政路径的探讨 |
一、规范宪法学与制度建构主义 |
二、政治宪法学与制度进化主义 |
三、在宪法文本与政治现实之间的中国宪政 |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脱节的历史困境 |
一、宪法工具主义 |
二、不在场的大多数 |
三、工具理性与历史情境 |
第三节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宪政 |
一、宪政之本质:社会控制国家? |
二、宪政之基石:人民与社会 |
第二章 界定民间治理 |
第一节 多元的治理 |
一、后全能主义时代的宪政难题 |
二、治理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引入及其意义 |
三、多元治理的社会基础 |
第二节 公民社会论的兴起及其误区 |
一、civil society与公民社会 |
二、“中国式”公民社会的反思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民间治理? |
一、民间治理的界定 |
二、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概说 |
第三章 民间治理的外部效应:铸造权威与控权的平衡 |
第一节 作为国家治理基础的民间治理 |
一、双向政治轨道 |
二、“国家在社会中”与“社会在国家中” |
三、民间治理对国家治理的体制性影响 |
第二节 作为重塑权威方式的民间治理 |
一、国家内部权威的分解及其整合 |
二、国家外部权威的消解及其重塑 |
第三节 作为约束权力手段的民间治理 |
一、权力控制的两种路径 |
二、民间治理与控权方式 |
三、小结 |
第四节 宪政国家的混合构建模式 |
一、政治系统与国家—社会关系 |
二、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竞合 |
第四章 民间治理的内部效应:塑造公共性 |
第一节 从私人到公民 |
一、公民与宪政 |
二、在私与公之间的中国公民 |
三、治理社会资本:塑造公民性 |
第二节 从“乌合之众”到“我们人民” |
一、“断裂”与固化的社会 |
二、民间治理与阶层共和 |
三、“我们人民”的政治共同体 |
第三节 从自治空间到公共领域 |
一、形式自治空间 |
二、民间治理与公共领域 |
第四节 “自生秩序”与“催生秩序” |
一、自生的公共性 |
二、建构基础上的进化 |
余论 |
一、转型中国的宪政发生学 |
二、民间治理的是与非 |
三、重申共和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有关宪法的两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2]宪法的法律性阐释及证立[J]. 陈端洪. 清华法学, 2016(03)
- [3]中美历史教科书的比较研究 ——以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和美苏冷战为例[D]. 陈文婧.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4]变译理论下中国诗句口译策略研究 ——以2004-2012温家宝总理记者会为例[D]. 任雨欣.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历史学与国际理论 ——马丁·怀特国际思想研究[D]. 王聪. 吉林大学, 2020(12)
- [6]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D]. 李海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7]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D]. 高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袁波.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推进合宪性审查 加强宪法实施监督[J]. 张春生,秦前红,张翔.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4)
- [10]民间治理的宪政功能[D]. 李炳辉. 武汉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