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赵香如[1](2021)在《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结构实证分析:问题与优化》文中指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宣告刑整体高于强奸成年人,但对标阶层式量刑要求还存在量刑结构失衡问题。根据SPSS检测,当前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宣告刑与其年龄阶层无显着相关性,原因在于量刑情节适用不充分以及起点刑跨度太大。因而必须准确归类并充分适用各种量刑情节、限缩起点刑的跨度,在强奸幼女犯罪中补足对犯罪人曾犯罪、被害幼女特殊心智、暴力之从重适用,在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中,补全被害人特殊心智、多次强奸之从重运用。
凌雪[2](2021)在《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研究》文中指出故意杀人罪是对人生命权益的一种侵犯。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人身权益、平等对待等概念,但历代统治者均对故意杀人罪给予高度重视。这是因为涉及人命案件的特殊性,如果不加以关注,最终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以及统治者们自身权益造成影响。而未成年人作为杀人罪的主体,由于其年龄尚小,在审判时又往往要考虑传统法中体现的“恤幼”原则,量刑时更要不可避免地考虑到情理因素,因此得到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力求稳固王朝统治之基。清代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段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社会发展趋近成熟,其中有关杀人案件的处理方法以及量刑理念更是历朝历代的集大成者,同时清代遗留下来的史料中关于未成年人杀人案件的记载尤为丰富,对于研究未成年人杀人罪具有典型意义。笔者从清代史料《刑案汇览(第三编)》《驳案汇编》《历代判例判牍》等记载的大量未成年人杀人罪的案例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原因及特点进行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丁乞三仔案,刘糜子案等来剖析不同审判背后所体现的不同规定以及指导思想,清代统治者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根本遵循着《大清律例》中体现的“恤幼”原则,同时也包含着“圣意即法律”的特殊规定。针对此,笔者对案件审判中体现出的皇帝,官员,律例与情理的相互结合进行阐述。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希望能够对我国当前治理未成年人杀人罪提供相应借鉴。
王崇[3](2020)在《罪刑克制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罪刑克制是一种理念,具体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继续追诉、定罪处刑而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的处理。换言之,如果存在更温和的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定罪量刑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就是要在实体法规定之外,通过程序授权和程序控制实现罪刑减让。罪刑克制理念通过程序机制和案件裁量得以践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应设置无罪化出口,在法律适用时应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导向,并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程序性裁量的决定性权重因素,同时对罪刑克制的裁量权运用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研究蕴含罪刑克制理念的程序,首先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对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如何处刑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程序法想要突破刑法预先设定的罪刑价目表似乎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所冲突。但是,程序法的突破始终是朝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方向,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存在价值融通。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犯罪圈要不断缩小,避免出现“密不透风”的犯罪网;即使某种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条件,还要在刑罚裁量时秉持“轻轻重重”的标准,尽可能避免重刑的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程序的罪刑克制具有同向性,两者都是以罪刑轻缓为方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绝非要与实体法“分庭抗礼”,而是追求实体法谦抑之上的再谦抑,宽缓之外的再宽缓。目的刑论主张刑罚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很多在追诉过程中实现程序分流的案例表明,程序本身就能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它与刑罚一样,都能有效避免“未然之罪”的发生。当程序的教育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时,定罪处刑的必要性会明显降低。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罪刑克制的法定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尽管数量较多,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各种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影响罪刑的原因是不同的,在宽缓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或是为满足迫切的、重要的利益,亦或是在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下,都有可能产生罪刑克制的效果。域外罪刑克制程序的总体特点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程序分流的路径,各方主体间的诉讼合意能够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到追诉活动中,并发挥积极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罪刑克制程序的数量和种类仍相对较少,且“非制度性实践”大量存在。对此,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其全盘否定,对他们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是十分武断的。在司法先于立法的情况下,司法经验会为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方案。其实,很多国家的法定程序都是从“非制度性实践”逐渐演化而来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加拿大的刑事和解等,这种发展模式会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断轻缓化,国家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罪刑克制的空间,以此鼓励犯罪人主动降低现实危险,追求更好的诉讼境遇。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时,必须坚持有罪必追。这种处理方式的直接后果是,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要进入起诉阶段。如此一来,程序分流的阙如会增加后续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如果在立案、侦查阶段,允许办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出罪机会的同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内容过于单一,仅考量犯罪情节和预期刑罚,与起诉便宜主义多元化的裁量要求存在冲突。犯罪嫌疑人只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规范层面没有要求具有预示现实危险性低的其他事由,就能够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是缺乏合理性的。同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直接导致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率一直不高。对此,有必要改良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犯罪情节、预期刑罚、日常品行、事后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不起诉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和刑期限制要有所放宽,并扩大适用至成年人犯罪。惩罚企业犯罪可能引发的“水波效应”需要被足够重视,为避免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无辜的人因追诉活动受到利益损害,检察机关选择暂缓起诉,并监督企业进行合规调整,是比较理想的方案。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罪刑从宽的最远边界是定罪免刑,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条件,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的唯一选择。审判权的能动性要求法官仅仅消极裁判是不够的,还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体现人的灵动,当法官认为案件无追诉必要的,应当有权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构建暂缓判决制度,就是为法官行使非犯罪化裁量权提供路径。与罪的克制不同,刑罚的克制集中发生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在刑罚裁量时格外慎重,能够免除刑罚,或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就要选择最轻缓的方式。此外,罪刑裁量要时刻注意公益因素,办案机关发现刑事追诉与国家重大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要即时停止追诉。为鼓励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增加社会福祉总量,有事前功绩的犯罪分子,或参与作证交易的污点证人,获得罪刑减让的程序机制应当合法化。
彭尚飞[4](2020)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以Z市和S市法院数据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未成年人犯罪被联合国列为国际上三大公害之一,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于成年人犯罪因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正的同时又可起到一定的社会示范作用,以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犯罪的频发,成为我国司法实践领域面临的一大现实困境和关键课题。量刑是刑事审判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未来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生活。因此对未成年人量刑制度的研究极为重要。在未成年犯罪中要做到合法和合理的量刑,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状况,还要综合考虑未成年的素质教育和针对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防范。我国尽管已经注意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刑事政策和所应坚持量刑原则,但在司法实践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或者地区差异明显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准缺乏精准把控。而且在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领域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和认知能力有限,同成年人犯罪比较具有较大差异性和特殊性。因此,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进行精准打控,在缺乏专门体系规范化的情况下俨然成为一个必不可缺的课题。如何在刑法裁量层面,彰显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上能否体现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的宽缓精神,也是司法实务和实践操作研究的重点和焦点。本文采取调研报告的形式选取我国西南地区的Z市和中原地区的S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本状况,并以两样本市各基层法院为实证研究对象,本文从刑事实体法的视角作为基本点,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和量刑结果出发考察Z市和S市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是否达到精准把控和规范化。Z市和S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适用刑法是否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宽缓刑事政策,并根据调研数据和考察结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第一章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文献综述的基本概述;第二章是对Z市和S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调研现状的介绍,为下文分析以样本市为例的基层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所存在的现实困境打下基础;第三章是对以样本市为例的基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调研中所发现问题的阐述以及原因分析,通过对第二章的现状分析并结合当下的司法实践现状,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信息的获取和量刑情节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是两样本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偏重、同案不同判以及非监禁刑等的法律适用缺乏保障性等层面,综合分析两样本市基层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精准把控尺度,发现我国基层法院对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方面还存在量刑情节缺乏精准把控,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的适用也未能体现我国宽缓的刑事政策等现实困境。论文第四章针对调查结果体现的司法现实困境提出研究策略和改善措施,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特殊原则要求和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理论基础,并基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刑事政策等多个方面为此次改善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后续对发现的司法实践难题以及成因提出了以两样本市为例的基层法院司法实践基本状况相匹配,且具有实践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改善措施。
徐拿云[5](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廖苗苗[6](2020)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限制适用罪名,也未限制适用人群,未成年人犯罪也能适用。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在发育中,是否能够理解认罪认罚的含义与后果,这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论基础。的确,未成年人较成年人相比,其理解力和判断力较弱,但从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分布、涉诉罪名分布、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身特性,其基本具有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与后果的能力。域外类似制度也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制度之外,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国际少年司法发展的趋势,同时该制度体现的宽缓的刑事理念与少年司法理念相契合。由此得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基础。然而也正是因为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群体,其身心正在发育之中,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要遵循其特殊性。未成年人认罪是指自愿承认所犯罪行,不包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的认可。认罚不包含对从简程序的认可,未成年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载程序。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注重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全面调查案件,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现对未成年人个别化的处遇措施。我国并未形成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沿着成人司法路径摸索前进。在具体适用中会遇到与成年人适用同样的问题,但也有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共性与特性问题并存,主要体现为:一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机制不完善,量刑协商环节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关键环节,但当前有关于未成年人的量刑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未检工作人员长期关注定罪问题,缺乏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经验,并且未成年从宽量刑可能会与被害人权益冲突;二是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有所欠缺,自愿性是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核心问题,保障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当贯穿始终,但在侦查环节存在不规范的侦查行为,易诱发未成年人做虚假口供,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庭审以“有无异议”代替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也未区分认罪与认罚的自愿性;三是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未成年人获得的法律帮助有限,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不够顺畅,庭审中辩护权未能有效行使,上诉权的行使也存在争议;四是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特别诉讼程序运行不畅,合适成年人的选任顺序不明,未能实际发挥其到场的抚慰与见证作用。社会调查评估的启动时间随意性大,不能及时反映出未成年的人身危险性。在审判过程中,寓教于审功能也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共性与特性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健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机制,优化未成年人的量刑规范,提升未检工作人员精准量刑的能力,注重被害人一方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重要的量刑考虑因素;二是完善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机制,转变讯问方式,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扩大办案机关的告知范围,在庭审期间以明知性和事实基础为审查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前提,对认罪与认罚的自愿性区分审查;三加强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建立多层级的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保障值班律师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推广值班律师转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做法,坚持权利型上诉与全面审查的原则;四是保障未成年人刑事特别诉讼程序有效运行,明确合适成年人的选任顺序,确立侦查阶段为社会调查启动阶段,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庭审教育,增强庭审教育的针对性与互动性。
张婷婷[7](2020)在《废除嫖宿幼女罪后相关法律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一系列公职人员嫖宿幼女的案件,将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争议再一次推向舆论的焦点,《刑法修正案(九)》回应社会呼吁,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再次回归到强奸罪。立法机关的这次修法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保护幼女的性权益、解决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竞合以及司法判决不公等问题。但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后,将嫖宿幼女的行为由强奸罪来判定,是否能够完全评价嫖客的行为,是否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是否真正保护了幼女的性权益等问题值得深思。同时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卖淫类犯罪与强奸罪的竞合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判决的不公,而且影响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以及公众对立法的信任。并且其笼统的修法,缺乏法理和逻辑思考,也为后续立法埋下隐患。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无讼.案例”网站中,选取了一定数量的案件,将不同主体的个人信息及法院判决进行统计,并以表格的形式展现。通过案例数据与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对幼女卖淫现象进行分析,说明废除嫖宿幼女罪后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学术观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价值与产生的弊端;第二部分通过卖淫类案件分析各主体的特征及行为认定;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强奸罪代替嫖宿幼女罪产生的问题以及卖淫类犯罪与强奸罪的竞合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对废除嫖宿幼女罪后的相关法律的完善。
倪震[8](2020)在《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文中研究说明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持续推进了十年有余,虽说此次改革对以往“估堆”式量刑方法予以摒弃,通过多项举措确保了量刑均衡并维护了法制统一性。然而,理性的检视则不难发现,此次改革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既有披着科学主义“外衣”,头顶“司法公正”光环的机械化量刑思潮,也有以压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旨归的“同案同判”的价值诉求。从根本上,这些问题所带来的一个不利后果则在于会忽视个案公正的实现。而个案公正与量刑规范化在运作机理与价值目标上本来就存在一定冲突,表现为收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制统一性与个案妥当性之间的内在张力。但是,个案公正与量刑规范化的表面冲突并不能掩盖其内在的实质统一性。因而,如何廓清这种冲突以找到二者同质性的一面,进而为实现个案公正找到积极的路径,则为本文研究的目的。研讨具体个案公正实现路径的前提在于合理界定个案公正的评判标准,而传统刑法理论与既往的研究仅仅聚焦于报应正义基础上兼顾预防正义这一内在标准,而忽视了外在标准的确立,这不仅使得个案公正的批判标准缺乏确定性而失之游移,也使得其与正义理论的哲学谱系乃至法理学变迁相脱节。因此,本文提出以比较基础上的正义作为个案公正的外在标准,并以此为逻辑主线展开对量刑规范化视域下个案公正实现路径的论证,该路径可分为观念与措施两个向度,前者旨在对以往司法实践中所盛行的“同案同判”等思想进行了矫枉过正式地适度纠偏;后者则再划分为立法与司法技术两个路径:立法论路径中,官方量刑文本涵摄范围的适当扩展、综合性自由裁量权的弹性设置以及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均对个案公正的实现有积极意义;在司法技术性路径中,基准刑的合理确定可为个案公正的实现提供罪刑均衡的外在保障,而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一个量刑灵活性机制可使得法官直接充分考量到个案妥当性,同时,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与司法解释相对应的个案解释机制亦是个案公正实现的配套性机制。
韩玫,田旭[9](2020)在《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量刑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回归分析显示,在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中,影响犯罪人刑期的变量非常少,适用无期徒刑的标准也并不明确。究其原因,一是故意杀人罪本身量刑规则不甚清晰,二是将未成年从宽处罚的根据定位于抽象的刑事责任能力不足而非具体的社会交往能力较弱。对此,应当将故意杀人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法定刑顺序调整为从轻到重;明确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中不同犯罪构成对应的量刑基准;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以充实未成年人身份从宽处罚的公正根基;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量刑规范体系;打造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侦查、检察和审判制度。
吴晓雪[10](2020)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诉讼程序,深化了少年司法领域中的从宽处遇原则。如何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适用此制度过程中的公平正义。文章以此为题,综合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意见。除引言以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这一部分主要说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特别之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仅体现了少年司法的特性,更为特殊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速裁程序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缺性。第二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问题。通过对裁判文书网4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分析,分析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现的问题:从宽幅度不清且量刑不一、缓刑适用率低、被害人谅解协议的量刑影响太大,这些问题都亟须解决和完善。第三部分,域外法的考察与评析。介绍了国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协商的相关规定以及域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协商性司法制度的现状,对其进行评析得出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统一量刑的从宽幅度和标准,提高缓刑适用率并严格限制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效力。保障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被害人的知情权和意见表达权,发挥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追诉人的保障作用。最后通过规范社会调查,改进社区矫正,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完善其配套制度,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结构实证分析:问题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要求与实践偏差 |
(一)量刑要求 |
(二)实践偏差 |
(三)优化路径 |
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适用问题与优化 |
(一)量刑情节的功能归类 |
(二)量刑情节适用问题检测 |
1.强奸幼女犯罪的量刑情节适用问题。 |
2.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适用问题。 |
(三)量刑情节适用缺陷解析 |
四、强奸未成年人犯罪起点刑跨度的限缩 |
结 论 |
(2)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的基础制度及立法特点 |
(一)未成年人杀人罪的变迁 |
1.西周时期——未成年人杀人罪的立法初创雏形 |
2.秦汉时期——未成年人杀人罪立法初步确立 |
3.唐朝时期——未成年人杀人罪立法独成体系 |
(二)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及特点 |
1.犯罪构成 |
2.犯罪特点 |
(三)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的犯罪类型 |
1.因玩耍致人死亡而获罪 |
2.因欺侮致人死亡而获罪 |
3.因财物纠纷致人死亡而获罪 |
本章小结 |
二、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的司法审判及量刑研究 |
(一)审理:“圣意即法律”与“情法之平” |
1.“圣意即法律” |
2.“情法之平” |
(二)判决:“恤幼”条例的适用 |
1.雍正十年例——恤幼,幼与弱之标准 |
2.乾隆四十三年例——“情罪相适应” |
3.嘉庆时期——如何定义“理屈”与“欺侮” |
(三)官员到皇帝——个案审理中如何认定“情理” |
本章小结 |
三、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成因与启示 |
(一)社会背景因素 |
1.人口流动性变大 |
2.清代社会管理机制薄弱 |
3.农村社会条件艰苦,教育落后 |
(二)经济基础因素 |
1.“饥寒起盗心” |
2.“饱暖思淫欲” |
(三)引发的思考与启示 |
1.重视青少年杀人犯罪相关立法 |
2.重视青少年杀人犯罪法律实施情况 |
3.“恤幼”思想的传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罪刑克制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基本问题 |
2.1 罪刑克制之概念 |
2.2 罪刑克制之程序化保障 |
2.3 罪刑克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3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理论依据 |
3.1 罪刑法定原则之程序贯彻 |
3.1.1 罪刑法定之价值内涵 |
3.1.2 我国罪刑法定的双重含义 |
3.1.3 消极罪刑法定与罪刑克制的价值融通 |
3.2 刑法谦抑性之程序保障 |
3.2.1 刑法谦抑性之内涵分析 |
3.2.2 犯罪范围与刑罚限度之二分 |
3.2.3 程序的罪刑克制是刑法谦抑之上的谦抑 |
3.3 刑罚目的的程序载体 |
3.3.1 目的刑论强调刑罚对罪犯的改造 |
3.3.2 程序教育有助于刑罚改造提前实现 |
3.3.3 程序教育的方式多样性 |
3.3.4 程序教育的主体多元性 |
3.4 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 |
3.4.1 诉讼经济 |
3.4.2 尊重人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
3.4.3 满足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功利需要 |
第4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出罪机制比较考察 |
4.1.1 警察对轻微犯罪的终局性处分 |
4.1.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 |
4.1.3 暂缓判决 |
4.1.4 作证交易豁免 |
4.2 刑罚减让程序机制比较考察 |
4.2.1 辩诉交易 |
4.2.2 刑事和解 |
4.3 罪刑克制程序之延伸:前科消灭 |
4.3.1 法国的前科消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
4.3.2 俄罗斯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比较完善 |
4.3.3 日本前科消灭表现为刑的宣告失效 |
4.4 域外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既有状态 |
5.1 立案侦查阶段严格依照实体法罪刑规定 |
5.1.1 犯罪轻微不是不立案和撤案法定事由 |
5.1.2 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无独立撤案权 |
5.1.3 刑事和解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建议从宽 |
5.1.4 公安机关有罪必追的原因及后果 |
5.2 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罪刑克制机制 |
5.2.1 酌定不起诉 |
5.2.2 附条件不起诉 |
5.3 审判阶段的罪刑克制机制 |
5.3.1 司法解释允许法官突破有罪必定 |
5.3.2 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与相关实践 |
5.4 合意机制中的罪刑克制实现 |
5.4.1 刑事和解 |
5.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5.5 有关的“非制度性实践” |
5.5.1 作证交易豁免 |
5.5.2 审辩交易 |
5.5.3 暂缓判决 |
第6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完善 |
6.1 侦查机关轻微犯罪处分程序 |
6.1.1 立案阶段不立案处理 |
6.1.2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
6.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 |
6.2.1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多元化 |
6.2.2 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6.2.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 |
6.2.4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
6.2.5 企业犯罪暂缓起诉 |
6.3 人民法院的罪刑裁量 |
6.3.1 审判能动性与非犯罪化的价值融通 |
6.3.2 法官接受量刑建议即时宽缓用刑 |
6.3.3 构建人民法院暂缓判决程序 |
6.4 公益因素的罪刑克制 |
6.4.1 维护公共利益是停止追诉独立事由 |
6.4.2 事前功绩影响罪刑减让 |
6.4.3 作证交易豁免的合法化 |
6.5 前科消灭程序 |
6.5.1 前科消灭的必要性分析 |
6.5.2 前科消灭的设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以Z市和S市法院数据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调查样本反映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情况 |
一、调研基本情况概述 |
(一)调研目的 |
(二)调研方法 |
(三)调研流程 |
二、两样本市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本情况的调查分析 |
(一)调查样本选取 |
(二)抽样调查分析 |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分析 |
一、量刑情节把控不足 |
(一)量刑情节认定层面问题 |
(二)量刑情节较多,量化规定数据较少 |
二、量刑结果未贯彻“宽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 |
(一)刑种适用单一且刑罚适用过重 |
(二)同案不同判 |
三、非监禁刑法律适用问题 |
(一)非监禁刑适用单一且较少 |
(二)适用非监禁刑缺乏相关配套 |
第四章 改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策略 |
一、优化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理论体系 |
(一)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 |
(二)刑罚特殊预防目的根本要求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性质 |
二、改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具体措施 |
(一)制定统一合理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细化标准 |
(二)未成年人犯轻罪应当多判缓刑 |
(三)严格其他轻刑刑种的法律适用 |
(四)构建专业化配套机制 |
(五)刑事立法和司法区别定性与定量处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6)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创新点与不足 |
四、研究意义与方法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行性分析 |
一、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身特性 |
二、对域外司法经验的合理借鉴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契合少年司法理念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
一、未成年人认罪及其特殊性 |
二、未成年人认罚及其特殊性 |
第三节 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侧重点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二、全面调查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案件 |
三、注重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机制不完善 |
一、未成年人量刑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
二、未检工作人员缺乏精准量刑的经验 |
三、未成年人从宽量刑与被害人权益产生冲突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不足 |
一、不规范的侦查行为易诱发未成年人虚假认罪 |
二、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 |
三、庭审中对未成年人“自愿性”审查有所欠缺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 |
一、未成年人获得的法律帮助有限 |
二、未成年人庭审辩护权未能有效行使 |
三、未成年人上诉权的行使存在争议 |
第四节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特别诉讼程序运行不畅 |
一、合适成年人的选任顺序不明 |
二、社会调查启动时间随意性大 |
三、寓教于审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
第三章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机制 |
一、优化未成年人量刑规范 |
二、提升未检工作人员精准量刑的能力 |
三、将被害方意见作为重要的量刑考虑因素 |
第二节 完善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机制 |
一、转变讯问方式和公正客观收集证据 |
二、扩大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告知范围 |
三、以明知和事实基础为审查自愿性的前提 |
第三节 加强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护 |
一、建立多层级的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 |
二、推广值班律师转为法援辩护律师的做法 |
三、坚持权利型上诉与全面审查的原则 |
第四节 保障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特别程序有效运行 |
一、明确合适成年人的选任顺序 |
二、确立侦查阶段为社会调查启动阶段 |
三、增强庭审教育的针对性与互动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废除嫖宿幼女罪后相关法律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一章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缘由及利弊 |
第一节 废除缘由及意义 |
第二节 废除后新的弊端 |
一、强奸罪代替嫖宿幼女罪之弊端 |
二、幼女卖淫相关立法的弊端 |
第二章 幼女卖淫现状及各主体行为认定 |
第一节 幼女卖淫现状调查 |
一、卖淫与幼女卖淫界定 |
二、幼女卖淫现状分析 |
第二节 卖淫幼女的主体地位探讨 |
一、幼女是否具有性同意能力 |
二、幼女是否具有被害人过错 |
第三节 直接施害者特征及行为认定 |
一、年龄和教育程度及职业的分布 |
二、直接施害者行为认定 |
第四节 间接施害者的特征及行为认定 |
一、间接施害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及职业分布 |
二、间接施害者的行为认定问题 |
第三章 废除后产生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强奸罪能否完全代替嫖宿幼女罪 |
一、保护法益方面比较 |
二、主体的行为方式分析 |
三、施害者的法定刑对比 |
第二节 卖淫类犯罪与强奸罪的竞合问题 |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判定 |
二、由竞合行为产生的定罪、量刑问题 |
三、卖淫类犯罪法律规定的其它问题 |
第四章 废除嫖宿幼女罪后相关法律冲突的解决 |
第一节 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启示 |
一、域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性同意年龄 |
二、域外国家及地区涉及强奸儿童行为的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强奸幼女行为的法律完善 |
一、设立专门的奸淫幼女罪 |
二、加重处罚与细化量刑 |
三、完善保护幼女性权益法律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量刑理论与量刑规范化 |
第一节 量刑理论概述 |
一、我国传统量刑方法的内涵及成因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的理论阐释 |
一、量刑规范化的界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回顾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效 |
第三节 域外量刑规范化考察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第二章 量刑规范化与刑事个案公正的冲突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与刑事个案公正的实践冲突 |
一、价值目标上:追求“同案同判” |
二、方法论上:机械化量刑 |
三、制度设计上:涵摄不足及缺乏体系性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与刑事个案公正冲突之理论根基 |
一、运行机理冲突:抑制裁量与促进裁量之冲突 |
二、价值目标冲突:法制统一性与个案妥当性之冲突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与刑事个案公正冲突之实质统一 |
一、量刑实体的统一:量刑个别化 |
二、哲学根基的统一:哲学上共相与殊相 |
第三章 量刑规范化对刑事个案公正实现之价值 |
第一节 刑事个案公正的判断标准及其法治意义 |
一、刑事个案公正的判断标准 |
二、刑事个案公正的法治意义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对刑事个案公正的价值 |
一、给定大致框架,提供制度保障 |
二、矫正传统思维,赋予智力支持 |
三、弥补封闭教义,贯彻刑事政策 |
第四章 量刑规范化对个案公正实现之观念指引 |
第一节 指导理念 |
一、体系性思考下之并合主义 |
二、类型化思考下之差别主义 |
第二节 操作理念 |
一、从文本细密到理念输出 |
二、从“同案同判”到“类案类判” |
三、从机械司法到能动司法 |
四、从重刑主义到量刑谦抑 |
第五章 量刑规范化对个案公正实现之立法论路径 |
第一节 规范文本的适当扩展 |
一、用原则性规定而扩大适用的范畴 |
二、用具体性规定而扩大适用的范畴 |
第二节 综合裁量的弹性设置 |
一、 《量刑指导意见》的效力之争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解决方案 |
第三节 量刑情节的规范塑造 |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规范塑造 |
二、量刑情节的规范识别 |
第六章 量刑规范化对个案公正实现之司法技术路径 |
第一节 基准刑的合理界定 |
一、 “三步”量刑法的合理性 |
二、基准刑的应然价值 |
三、基准刑的实然形态 |
四、基准刑的确立与完善 |
第二节 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适用 |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
二、单个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
三、多个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完善 |
一、案例指导制度之于量刑的价值定位 |
二、案例指导制度对量刑个案公正的意义 |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完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规范选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规则 |
(一)程序适用的排他性 |
(二)律师辩护的强制性 |
(三)签署文书的可缺性 |
(四)审判方式的教育性 |
(五)司法理念的贯彻性 |
二、实践分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裁判争鸣 |
(二)现实藩篱 |
1.程序适用混乱 |
2.量刑差异过大 |
3.缓刑适用偏低 |
4.谅解因素依赖 |
三、他山之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域外借鉴 |
(一)大陆法系 |
1.德国 |
2.法国 |
(二)英美法系 |
1.英国 |
2.美国 |
(三)对国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协商制度的评析 |
四、路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
(一)制度优化 |
1.扩大认罪认罚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
2.统一量刑的从宽幅度和标准 |
3.提高缓刑适用率 |
4.限制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效力 |
(二)权利保障 |
1.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
2.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
3.强化律师的辩护 |
(三)配套建设 |
1.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
2.改进社区矫正制度 |
3.明确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结构实证分析:问题与优化[J]. 赵香如.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6)
- [2]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罪研究[D]. 凌雪.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罪刑克制程序研究[D]. 王崇. 辽宁大学, 2020(07)
- [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以Z市和S市法院数据为样本[D]. 彭尚飞. 河南大学, 2020(02)
- [5]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6]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廖苗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废除嫖宿幼女罪后相关法律的适用研究[D]. 张婷婷. 兰州大学, 2020(01)
- [8]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D]. 倪震. 东南大学, 2020(01)
- [9]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量刑经验研究[J]. 韩玫,田旭. 河北法学, 2020(03)
- [1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吴晓雪.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