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实审部门增为七个专利复审委员会为独立法人(论文文献综述)
巩金梦[1](2019)在《专利蟑螂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作为一把双刃剑,知识产权既是企业拥有开阔发展机遇的利剑,又是一不留神跌入谷底的陷阱。随着知识产权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专利领域开始滋生出某些滥用权利人钻凿法律空隙的行为,以期用最低的经济成本获取最大可能的经济利益,“专利蟑螂”便是其中一种。专利蟑螂起源于美国,现已遍布世界各地,其通过购买专利或者收购某些破产公司以拥有大规模数量专利,但其自身却不从事生产或者参与任何技术制造过程,仅是待其拥有的专利被其他实际生产实施者投入产品研发制造的过程之后,再以起诉为由要挟实际真正使用者,迫使后者交付高昂和解费或者许可费,如上套取巨额赔偿金亦或庭外和解费的模式成为专利蟑螂获取利益和生存的主要手段。尽管国际社会当前也有些针对措施,但专利蟑螂仍有办法躲以蔽之并持续不断地“工作”。在当前经济贸易摩擦中,我国已有较多企业开始遭受专利蟑螂的攻击,且专利蟑螂针对中国企业的侵权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国内本土即将成为专利蟑螂的新战场。本文第一章针对专利蟑螂法律规制研究背景、意义和发展现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章通过对比解释专利蟑螂及其近似术语,尽可能清晰地界定专利蟑螂及其权利范围。第三章试图用数据和图表信息对美国专利蟑螂盛行的缘由、跨国发展以及中国产生的潜在性因素进行分析。第四章主要论述规制专利蟑螂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漏洞以及规制专利蟑螂背后的法理依据和原理。第五章从多部门法和配套措施入手,着重阐述我国应对专利蟑螂的法律规制手段,既包括专利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也包括在根源和行为过程两阶段的配套措施。创新法律规制机制,为处于灰色地带的专利蟑螂设置权利牢笼,以有力的法律措施规范、稳定专利市场的发展,净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预防国家、企业专利资本的流失。
胡雨菲[2](2018)在《政府补贴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江苏省高新企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政府R&D补助理论的研究,愈来愈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带来的科技进步,作为国家的竞争优势,是生产率与生产率增长表征的经济发展的主要根源,而知识竞争与智力竞争是国际竞争的主流,故有关企业的创新行为与创新绩效的问题亦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议题。然而,由于研发活动的外部性,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及市场失灵等问题,使除创新企业外的其他经济主体获得了额外的无偿收益,导致企业的收益常常低于社会收益,创新活动的产量低于最优社会福利最大化水平,故必须对企业创新活动进行补助。政府创新补助作为各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最普遍手段,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与活力。然而,政府创新补助的定义与分类标准混乱、补助方式多样化及创新绩效的定义与评价指标体系大相径庭,困扰着其对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影响作用的显现,忽视企业创新活动与政府补助活动的动态性特征。如何在动态与多期条件下研究创新投入政府补助与创新产出政府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机理问题,并对政府主管部门设计与应用创新补助政策以积极引导高新企业创新、提高其创新强度及创新绩效提供政策建议,及高新企业选择创新活动提供方向性的指导成为关注热点。本论文综合运用混合模型研究法、演化博弈建模方法、基于多智能体的系统建模与仿真、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重点研究创新投入政府补助与创新产出政府补助在动态与多期条件下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机理问题。本论文基于创新政府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影响理论分析与政府补助、江苏省高新企业研发现状分析,剖析了江苏省政府创新补助对创新绩效影响的内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演化博弈建模与仿真,及多个解释性案例研究对研究结论加以检验,最终提出政策建议。本论文的创新主要有以下三点:(1)构建技术创新绩效评价的新体系。本论文充分考虑了技术创新的特性,结合两种政府补助的作用机理,及网络外部性效应,建立了高新企业创新绩效评价函数,用企业创新活动预期收益代理创新绩效,对创新产品利润(代理创新产出)、技术溢出吸收、期望政府激励收益、网络外部性收益、企业创新补助策略转换成本进行加总。对创新绩效评价方法进行了创新。(2)提出政府创新补助的新型分类方式。政府创新补助方式的现有分类方式的缺陷在于,一方面,企业可能同时获得多种补助,如同时获得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从而在进行实证、案例模型等分析时较难将两种补助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剥离开,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我国各省市均在不同程度上不断对创新补助方式进行了创新与调整,而对新型创新补助方式的系统性研究较少。本论文在总结近五年来全国各省市政府创新补助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创新性的将政府补助方式划分为创新投入补助与创新产出补助,从而弥补了现有研究的空白。(3)分析两种政府补助影响高新企业创新绩效的动态演化。在现实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决策者往往是有限理性的。本论文采用演化博弈论进行建模,承认人在面对发杂事物时会犯错误的有限理性前提,更符合现实社会中博弈参与者的现实情况。演化博弈论所承认的这种有限理性,使博弈的参与者从有限理性的理性策略空间中跳了出来,面对的将是更加错综复杂的多重选择。此外,本论文引入无标度网络复杂网络,与EWA学习模型,构建高新企业/政府演化博弈模型,并利用Matlab进行仿真,依据高新企业真实数据模拟多组参数进行仿真,寻求政府补助政策不同因素对创新绩效与创新活动强度选择策略的敏感程度。从而,一方面,克服了传统博弈论有限理性的缺陷,使个体从同质的理性参与者变为异质的有限理性参与者;另一方面,通过仿真分析实现模型的动态调整与运行,从而定量地,动态地揭示了两种政府补助政策扩散、竞争、转化的过程与规律,使提出详细具体、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成为可能。
王栋升[3](2018)在《大理院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研究(1912-1928)》文中提出1912年到1948年的37年之间,社会在民国政府的统治下,处在一种从未停息的结构动荡之中,政权的频繁更迭,使得整个社会缺乏一种能够整合中华大地丰富的资源的力量。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在清末时期踉跄起步,清末时期单纯效仿欧美,到后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在1912年到1928年的十七年间,社会在北洋军阀的统治下剧烈的动荡,同时伴随着社会动荡,新政权下的司法体制也发生着变革,政府相继颁布各种法典施行,层出不穷的法律对社会产生很多的困扰,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个时期自应拨乱反正,以其权威性来指导民事诉讼法律的实践。在民初时期,解释例作为大理院行使法律职权一种特殊的方式,有着极为重要的功能:一、树立了民初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统一行使法令的权威;二、在民初时期确立法源;三、有助于帮助形成法规则;四、切实的践行法原则。本文着重关注了民初时期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例,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例的梳理,探索法律解释对后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更为完善的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义。本文的写作从整体上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民国初期立法上民事诉讼法的缺失,法律实践过程中司法官素质的缺乏,否使得解释例的产生有了必要性。在1913年之前,大理院与司法部之间就做出法律解释的主体曾发生过“部院之争”。第二部分,对解释例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典或带有民事诉讼法色彩的章程进行解释,从而较为详细的了解民初时期指导社会诉讼法体制运行的法典。第三部分,解释例是民初时期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解释形式,本章重点介绍了其出现的含义以及大理院面对各地呈请的解释问题中,解释例的产生,以及解释例产生的具体运作方式。第四部分,解释例作为大理院进行法律解释的一种手段,解释过程中必然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通过对其解释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进行概括,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解释例的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大理院做出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本章通过对涉及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例进行梳理,概括总结出其中的解释方法。第六部分,民事诉讼法解释例中,管辖问题在对历史材料的梳理中显得格外突出,管辖包括了审级管辖,事物管辖,土地管辖,合意管辖,指定管辖等。且在地域上,由于处在民国的特殊时期,使得在呈请大理院解释的地域上,会出现较为明显的集中现象,通过对其原因的探究解释这一现象。第七部分,解释例的出现时民初时期面对实际社会需要时,大理院所做出的缓和矛盾的处理方法,但从发布解释例,到最终指导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用,其中所产生的经验及教训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完备的“六法体系”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
俞灵灵[4](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指出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何谐[5](2017)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提出学位是一种制度化的身份象征,展示出持有者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的类型与规格。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发展,知识学习和生产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往熟练操作的基层职业岗位需要更强的知识行动者,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知识、技能和素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此映射到高等教育及其学位上表现为:高等教育职业化和职业教育高等化并存,出现多种面向职业的学位制度,逐步形成以“应用型学位与学术型学位”为主体架构的学位格局。我国虽然已实施面向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但以职业岗位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却没有实施学位制度。2014年始,为搭建应用型人才接续培养制度、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国家相继出台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等文件,皆提出要探索与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特别是专科层次学位。不仅在国家层面上而且一些高职院校早已自发性地掀起了践行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热潮。如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尝试授予的“工士学位”,还有上海、北京、珠海、厦门等地以联合办学的方式授予境外和中国香港的“副学士学位”。基于此,本研究以构建科学、合理、可行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为主要研究目标,兼论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实施后,应该从法律完善、组织建设和文化—认知形成三方面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化、合法化进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是专科层次的应用型学位,它具有实践知识评价属性、实践文化属性和职业权力属性。这一点可以从学位的一般属性、职业教育文凭功能的历史演变和高等职业教育理念推理和得到印证。高等职业教育学位与职业资格证书不同,它是系统化、有计划、有目标的应用技术人才评价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安排必须以其本质属性为理论指导,以明确的角色定位为前提,通过访谈调查、比较研究和文献研究等方法获得各结构要素设计的支撑性依据,进而构建出基于理论样态的、完整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具体而言,这一学位制度分为“学位点设置、授予标准、管理机制以及衔接机制”四个要素,得出以下结论:设置服务于区域产业和行业发展的高职学位点。众所周知,普通高等教育学位在学科目录体系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申报和授权,学位点设置受到严格的学科规训。然而高职学位点区别于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它面向更加灵活和动态的市场需求,因此学位点建设与评估需要机制创新。高职学位点建设要突破传统学科目录的规训,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范围内遴选达标建设的专业设立学位点,组建非政府部门的专业咨询与指导委员会,实施以产业和行业区域性需求为导向的学位点设置与评估机制。由于市场经济的作用将更快速地变革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因而高职学位点设置要在稳定和变革中取得平衡,一方面要发挥制度规约的优势,但同时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特点。设计高职学位国家层面的统一授予标准。高职学位授予的国家标准起到最低质量保障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需求由省级政府(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与审批各专业的区域标准。从标准体系的宏观层面将高职学位授予标准分为目标、过程、结果三个维度。第一,高职学位授予的目标标准实质是高职学位教育目标,其立足于高等职业教育目标,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期待。高职学位的目标标准不同于科学研究专家的人才培养目标,这类岗位的人才规格指向具体的执业知识、职业技能与技术伦理,并有能力升入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毕业生。第二是过程标准维度,即高职学位教育的培养过程,应注重“目标—情境—对策”的岗位模拟实践教学法的运用,设计出以传授实践知识、培养执业核心技能、塑造具有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伦理的学位课程体系。第三是结果标准维度,即学位考核项目及其标准,主要涉及学制、学业成绩、实习结果、毕业设计及其他的标准,关键是通过职场模拟考核学生技能形成、使用及其熟练度是否达标。建立以省级政府为主导,行业、企业参与授权审核和授予决策的学位管理机制。当前存在两种学位管理的典型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第三方机构专业审核与认证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与评估模式。我国实行国家学位,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管理宜采用英国模式。从授权审核的主体及其运行上,高职学位的最高授权主体是代表国家意识和权力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但其作为委托人并不直接行使该权力,仅发挥着整体规划和宏观调控的职能。高职学位授权与审批的权力执行主体是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企业、专业协会和高职院校的专家代表组成的“审核与评估委员会”是审核与评定提出高职学位授予权申请的高职院校是否具备资格的专门机构。从授权标准上,应从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和培育职业人两个方面制定授权的具体标准。从学位授予工作上,在高职院校建立由相关行业的专家、一线教师(教授或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者)、以及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设高职学位与学士学位、职业资格的衔接融通机制。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学位衔接是同类型学位体系间的升学衔接,应该采用学分认证与转换机制,在高职院校与应用型高校形成合作联盟的基础上,共同研制学分评估与认定办法,并着力发展与完善专业学士学位制度。高职学位与学术型学士学位的衔接是不同类型学位体系间的升学衔接,应该采用考试考核的招生选拔机制,由大学组织试题命题和考试活动等,以笔试和面试的方式选拔具有学术研究兴趣和潜力的、对不同学科具有有一定认识的学生。而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的对接,应该明晰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建立国家资历框架,以知识、技能和能力为维度制定各资历等级标准,以此为常模参照,实现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等级的衔接。从制度创建的实质意义上讲,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本体设计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该制度投入运行后能够扩散、持久、最终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制度内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内化实质是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合法化、社会化的过程。本研究以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框架,提出三条合法化途径:第一,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处理好高职学位授予权中行政属性和行业属性的关系,在现有的《学位条例》和《职业教育法》中补充制订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内容。第二,在组织层面上,重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组织目标,各高职院校加大力度制定与完善学校章程,选拔具有变革能力的领导者。第三,在文化—认知层面上,培育以学生和教师为制度核心主体“精益求精”的价值认同,完善互补性制度以诱致技术文化实践,打破学科文化,建构高职学位制度的技术文化,最终升华为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文化。
马嘉楠[6](2018)在《地方财政支持与企业科技创新关系及政策研究 ——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科技创新是人类创造性的劳动及其成果,是推动国家和区域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深刻影响世界格局的重要力量。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的动力源,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区域科技创新的成效。但根据阿罗(Arrow)、罗默(Romer)等学者的研究,创新性产品存在的公共产品性和外部溢出性,以及创新过程中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风险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为弥补市场缺陷,助力企业创新成长,完善市场科技创新环境,各级政府均加强了对科创研发的支持,形成了一系列上下联动、统筹协调的科创支持政策措施。一般而言,中央财政从全局长远的角度考虑顶层战略设计和制度建设,侧重于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地方财政从区域实际出发考虑落实科技发展战略和上下联动,侧重于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区域创新发展角度,地方财政科技政策是地方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政策建设当地科技创新环境的重要路径选择,在区域科创扶持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因此,加强对地方财政科技支持及政策的研究,对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推进区域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理论上剖析了财政科技支持理论依据,构建了财政科技支持运作机理并提出需进一步探讨的实证问题;在实证上,以上海浦东新区的张江高新技术园区为例,对地方财政科技支持与企业创新积极性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探讨浦东科技创新财政政策体系和相关优化对策建议。论文首先进行理论研究。第一,基于国内外文献综述,在科技创新理论、经济增长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础上,从创新研发的特性、市场失灵和政策财政职能三方面,剖析了财政科技支持的理论依据,认为在创新研发资源配置不足和企业研发效率低下的情况下,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针对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合理的地方财政科技支持方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财政在区域科技创新中的配置、分配和稳定职能,达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区域经济持续增长的作用。第二,界定了企业技术创新、地方财政科技支持和地方财政科技政策工具的内涵,分析了其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和运作机理,认为企业技术创新与地方财政科技支持关系密切,地方财政通过不同的配套政策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积极性和最终的技术创新成效,企业技术创新动态和需求又会影响地方财政支持方向并促进相关政策的优化和完善,最终形成即实现企业创新发展,又促进政策优化完善的良性循环。第三,在前述分析基础上提出后续章节中需要探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地方财政科技支持与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之间的关系;二是地方政府科技创新财政政策体系设计与优化。其次,在理论研究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比分析国内外财政科技政策并总结经验。选取了国内外科创高地作为参考样本,国际案例包括美国硅谷、英国伦敦科技城、以色列特拉维夫等7个国家和地区,国内案例包括北京中关村示范区、深圳高新区、苏州高新区等高新区,从集聚创新要素、促进企业创新功能提升、营造创新环境三方面分析财政科技政策经验,作为政策体系的设计依据。二是剖析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支持现状、面上效果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为浦东财政科技支持总量稳中有进,支持方式丰富多样,支持方向聚焦主导产业,并集中于国有大中型高龄企业。从面上效果看,科技创新主体不断集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推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环境不断完善,科创空间格局初步形成。同时也指出了财政科技政策在设计、实施管理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探讨地方财政科技支持对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影响作用。以上海浦东新区的张江高科技园区为例,开创性地将现有浦东财政科技补贴分为五大类别,并对园区内3194家企业共计7679条观测值采用大样本面板数据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第一,整体而言,财政科技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着推动作用,即呈现出积极的互补效应。第二,不同科技补贴发挥的作用存在差异,其中:促进创新活动类补贴和促进人才集聚类补贴能显着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创新环境类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存在有限的积极作用,而促进企业发展类补贴和促进资金融通类补贴则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间接影响。第三,对比五类财政科技补贴的影响程度,促进人才集聚类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最大。最后,综合上述研究,构建地方政府科技创新财政政策体系。基于浦东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建立了浦东财政科创政策三维体系,其中包括财政科创政策的横向条件结构、财政科创政策的纵向生命周期结构和财政科创政策的项目来源结构,并强调信息化建设的保障支撑作用;形成了包含顶层设计、条块协作和创新投入方式的可操作的财政决策与管理机制;并从要素集聚、功能提升、环境营造三方面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王淑君[7](2015)在《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高校作为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的重要主体,是国家创新与技术进步的中坚力量。在知识经济时代,学术与市场紧密结合,高校科研成果已经打上了深深的资本化、货币化烙印。当前,高校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专利诉讼活动日益频繁。作为传统意义上的非营利性机构,高校究竟是否应当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到专利活动中,已成为当前高校面临的迫切问题。同时,在高校科学研究与专利制度的协同进化过程中,应如何协调传统科学规范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知识共享、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也成为当下专利制度改革无法回避的话题。囿于此,本文以“公共利益”为研究视角,以“高校专利问题”为研究对象,对当前高校专利活动背离公共利益使命的现状进行检省与矫正。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十七万字。第一章,探讨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冲突与契合问题,主要阐述了高校是如何从与利益无涉的“象牙塔”中走出,并与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的专利制度相耦合的过程。早期,传统大学奉行的是以纽曼和洪堡为代表的经典理性主义大学理念,认为大学是在纯粹理性的驱动下探索高深学问和普遍真理的场所,与利益无涉。与理性主义的大学理念相对应,学术共同体主要受“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及有组织的怀疑性”的传统科学规范调整,要求大学研究人员尽早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并进行学术共享。而专利制度以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旨在通过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垄断权,促使发明人回收投资成本,进而激励发明创造。这样,传统大学与营利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性实体在行为准则、价值观念上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大学语境下的发明创造当时并未纳入专利制度保护范畴。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大学功能开始发生改变,大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呈现出明显的“学术资本主义”色彩。专利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为国家的法律介入手段和调控工具,强化了高校的学术资本化趋势。尤其受美国《拜杜法案》的影响,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创业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各国高校较为普遍的活动。第二章,剖析将高校发明创造纳入专利制度,尤其是将公共财政资助的发明创造权利下放给高校背后的理论依据,即授予高校专利权的正当性。依据产权干预理论,高校发明创造作为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公共物品,无法避免“搭便车”及“公地悲剧”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因此需要赋予高校专利权,以激励高校的科研投入与发明产出。不仅如此,当高校发明创造受到公共财政资助时,授予其专利权的正当性仍然存在。首先,相比国家享有专利权来说,授予高校专利权存在以下优势:第一,高校作为发明创造的研发单位,比政府更了解发明的潜在商业价值,更有动力寻找潜在的商业性被许可人进行后续投资。而且企业可以与高校职务发明人直接互动,促进发明创造的有效转移。第二,高校通常以独占许可方式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利润空间,企业更愿意与之达成许可协议并进行商业化投资。第三,高校作为许可人,不会对企业强加任何可能妨碍产品商业化开发的官僚性或体制性障碍,高校与企业之间能够更友好平等地达成许可协议。第四,高校保留政府基金资助发明的专利权,可以吸引更多企业投资,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其次,相比高校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权来说,高校专利权同样具有以下优势:第一,高校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机构,承担着服务社会的职能,其专利活动较职务发明人个体而言,更能顾及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二,高校发明创造一般采团队研究模式,存在多个职务发明人。如果将专利权统一授予高校的多个职务发明人所有,势必增加权利分配与权利行使上的困难,不利于专利技术价值的实现。最后,依照高校遵循的传统科学规范,专利制度与其并不是水火不容、无法调和。虽然专利法主要在应用研究领域发挥作用,而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高校主要受传统科学规范与科学奖励政策调整,但是这两种制度体系均以披露技术为代价激励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进而促进新知识的产出与传播。专利制度向高校基础研究领域适当拓展,可以更充分、更有效地实现对学术共同体的奖励及对发明信息的披露。第三章,论证了以公共利益限制高校专利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虽然授予高校专利权具有正当性,但是基于高校法律性质及权利滥用可能性的考量,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厘清高校专利权外部界限的价值工具。在分配和行使专利权时绝不能超越这一限制,否则将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限制的评判标准,主要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及公平正义价值的取向性考虑。除此之外,高校公法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作为专利权主体,更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一方面,高校尤其是公立研究型大学,公共服务目的与使命尤为鲜明,其核心特征就是进行通识教育与人才培养,并不断探究与传播新知识,可以说高校就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另一方面,虽然高校本身具有公共性,但并不意味着高校的所有事务都是公共事务。面对专利权所带来的丰厚回报,高校的专利活动很可能偏离服务公共利益的根基与使命。对高校专利权的限制,既缘于公共利益,同时也止于公共利益。第四章,实证分析了当前高校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中对公共利益的背离现状。从高校专利申请实践看,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反公地悲剧”问题。虽然授予高校专利权具有正当性,但是高校以基础研究为主,如果对上游基础研究成果授予太多专利权,势必会显着增加后续研究及商业化的交易成本,进而抑制下游研究及商业化发展,引发资源使用不足的“反公地悲剧”问题。其中,“Myriad”案已经成为当前高校专利申请过度的典范。第二,对高校学术使命的负面影响。高校承担着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的重要学术使命,而专利申请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术公开与共享传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包括学术公开的速度、形式和范围,甚至是研究方向本身,不利于公众对知识的接触与使用。从高校专利实施来看,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专利转化率低下。虽然高校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增长势头迅猛,但高校专利的平均寿命及产业化率非常低。这不仅有违授予高校专利权的初衷,同时大量的闲置专利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第二,独占许可模式的社会代价。从高校许可实践来看,通常以独占许可方式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高校专利的独占许可策略,不仅可能对后续研究及科技进步造成损害,在某些特殊领域如制药产业还会影响人类的健康与发展。当前,一些高校的技术转移活动仅以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的,背离了促进知识发展与技术传播的公共使命。从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的实证数据看,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高校甚至依靠专利侵权诉讼获得了巨额损害赔偿金。如果高校仅出于利益动机而对生产性企业提起大量侵权诉讼行为,不仅影响到社会对高校的整体评价,还将遏制高校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应用。第五章,针对高校专利活动背离公共利益的现状,提出解决高校专利问题的完善对策。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发明创造私有化、商业化与知识公开和知识共享行为一样,在某种程度上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适当的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诉讼活动都是允许的,并不能过分指责或禁止所有的专利行为。关键是,高校如何既抓住商业发展机会,又能恪守并履行自己的公共服务使命。一方面,需要借助于以专利法为核心的“硬法”治理模式;另一方面,需要依托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软法”治理模式。在硬法规制方面:第一,提高专利授权的实用性标准,可以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构建一个“实施原型”。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专利质量。第二,重塑专利激励机制,提高商业化激励水平。当前的专利制度单纯以激励发明创造为主,关注的仅仅是创新进程的初期即发明创造阶段。在这种激励机制下,一方面,专利申请量与授予量急速攀升,而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专利技术却很少;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不愿意也没义务对其专利技术进行高风险的商业化活动,进而为专利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有必要对具有商业化实施能力及条件的专利权人赋予合理期限内的“商业化义务”。第三,为更好协调高校学术使命与专利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可以适当扩张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适用时间及范围。第四,完善相关科技、财政及税收等配套立法。例如,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财政杠杆作用,以资助合同方式鼓励专利权人作出更多有益社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许可决定。在软法规制方面,应充分发挥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大学使命的定位及以大学使命为导向的高校专利政策的构建,能够对大学社区及学术共同体的专利活动起到有益社会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作用。
李兆喆[8](2013)在《专利权的行政确认》文中研究说明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授权申请人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的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其根源于发明创造中所获得的智力成果。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三大特征。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对相关法律事件、法律关系、权利、资格和法律地位进行判别,并通过确定、认可、证明等方式最终确定和管理相对人具体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过程具有四大具体特征。专利权的行政确认有一定的标准,且需要一定的申请步骤,按照法定程序授予专利权。此外,专利权的行政确认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如高水平的审查队伍和一定的物质审查手段,其次还需具备具体的理论基础。近些年来,专利权的争夺战在国内外演变的越来越激烈,而行政确认对专利权的保护起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其有助于保障行政机关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可以为普通法院或专门法院的专利权审判活动给予客观、准确的依据信息,也能有效地维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还是解决和防止各种关于专利权的纠纷有效途径之一。正是对专利权的重视使得企业和组织竭力呼吁政府建立完善的行政确认机制。但是当前这一机制在我国还不够完美,有许多改进的空间。本文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讲了一下专利权和行政确认的定义,并且在定义的基础上探讨出专利权行政确认的含义,解答其性质和特征等等。第二章,进一步地分析了专利权行政确认的整体流程,也给出了详细的讲解。第三章,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探讨了一下专利权行政确认的相关问题。第四章,客观的分析了一下专利权与侵权申诉之间的关系。第五章,借鉴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行政确认模式,探讨了一下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确认体制。第六章,综合全文,对专利权的行政确认给出自己的一点点建议。
刘华俊[9](2012)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显而易见的特殊性。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相对集中,通常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甚至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审判组织相对特殊,不少国家采用五人组成的大合议庭;在专利案件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中,经常因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而造成民事诉讼程序中止,所引起的突出问题是专利案件的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通常需要寻求诉前禁令制度救济权利;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则大都需要考虑实体权利的保密问题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在研究知识产权诉讼基础理论的特殊个性及域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的改革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具体方案。笔者希望能够在该研究领域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该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了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越来越多,专业性不强,司法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其次,阐述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方面,本文引入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最新理念,澄清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技术法官的设置、不同审理组织的采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诉答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实践意义方面,本文为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改革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方案,并系统性的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想。再次,阐述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研究现状。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1)笔者在考察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实践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司法审理资源的配置以及案源问题,提出在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个地方组建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设置技术法官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方案;(2)提出了审理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审理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以及三人合议制与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及适用程序的转换建构的思路;(3)系统性的提出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诉前禁令制度、诉答程序制度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构想。第一章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主要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和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实体法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概括性称谓,各类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是知识产权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标准,但权利之间的个性特征对纠纷是否得到公正解决影响很大,本文分析了影响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运行的主要因素,如权利取得的途径不同、权利专业性程度不同、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以及权利救济不同等。然后,笔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不足之处,从诉讼的适用范围广、案件审理质量高以及示范性强等方面总结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裁决解决方式的重要性;接着,笔者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特征与类型进行了分析,论述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因其复杂程度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最后,笔者分析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和功能,进一步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主要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比较,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在本章中,笔者分别考察了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凸显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殊个性。半个世纪以来,各国(地区)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简化诉讼程序、技术事实难以查明以及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保护难等问题进行了改革,采取的措施各有特点。如在美国,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了解释权利要求属于法律问题;在英国,专利纠纷统一由专利法院或郡专利法院管辖,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得到了加强;在德国,对于专利局的决定、专利无效与强制许可发生争议而诉讼至法院的,由独立的专利法院管辖,专利无效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在日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也比较集中,并且对于复杂的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置了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独立的智慧财产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民事侵权中涉及专利无效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直接判断权利的有效性问题等。知识产权的特殊个性在世界范围内基本是相同的,这使得很多国家共同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各国(地区)对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所作改革,也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本章考察并比较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缺陷,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建议。第三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主要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法官、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涉及到权利异议的审理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审理主体过多会出现司法不统一、办案质量不高、程序延迟等问题;然后,笔者讨论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与问题,认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千篇一律地采用三人合议制,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且复杂案件的争议事实也不能得到有效查实。接着,笔者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二元”审理模式和“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分析了“二元”审理模式产生的原因及存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救济等缺陷;这部分笔者还分析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区别,总结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最后笔者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无法得到有效制止的现状,探讨了我国诉前禁令相关法律规定在程序保障、权利保护、程序救济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论述了我国诉答程序方面不合理的零散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所造成的诸多负面影响;阐明了现行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不利于商业秘密实体权利保护的诸多不合理之处。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以及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然后,笔者分析了域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色以及可借鉴性,并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推进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笔者还从结合我国科技、政治、法律文化、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角度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可行性。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及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和设置技术法官的改革构想。在分析了学者已有研究成果及大量实证数据支持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四个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受案法院应当配备技术法官来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然后,笔者提出了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种类来确定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庭审程序。具体而言,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应当采用五人制大合议制审理,其他普通难度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可以采用三人制合议庭审理。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及特殊审理程序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交叉程序,其解决的是民事纠纷,救济的是民事利益,认为改革知识产权案件“二元”审理程序已经具备了基础性的条件,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判定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裁判方案。然后,笔者根据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犯、损失的利益难以弥补、救济情况紧急等特点,并考虑到法院错误签发诉前禁令命令的可能性,主张通过完善诉前禁令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听证程序来建构诉前禁令制度的审查程序,针对存在被申请人对法院签发诉前禁令不服的情况,提出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方案;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经验相对丰富、经济基础较好等条件,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案情的复杂性、专利权的推定有效性等因素,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完善诉答文书的格式、确立答辩失权制度等方面系统地建构诉答程序制度;针对商业秘密容易泄密的实体权利特点,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涉密诉讼请求的判定、涉密诉讼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涉密诉讼的裁判过程、涉密诉讼裁判文书的表述、涉密诉讼法律文书的存放与归档、涉密诉讼上诉审查内容等方面系统地建构商业秘密保持制度。
冯涛[10](2012)在《国家干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新经济或称知识经济时代。所谓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产权的创新为支柱的经济形态。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第一产权并成为第一经济资源。中国特有的人口与资源矛盾决定了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走知识产权创新之路。这不仅是持续满足国民对物质与文化需要的基础,也是壮大与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与国家综合实力,摆脱科技与文化受制乃至受困他人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与管理紧跟世界潮流,虽已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与当今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增长质量的要求相比,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不足。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数量庞大,但质量较低;二是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但实施效益较低;三是管理体系已经建立,但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国家干预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知识产权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否则,干预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质疑。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为私权。对此,世贸组织成员和各国、各地区的学者大体上认识一致。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为私权,这一基本定位将知识产权的运行纳入了市场机制范畴,为国家干预提供了必要条件。知识产权产生以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大体上遵循着这一基本逻辑。国家干预的基本目标是平衡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随着公共利益从经济利益向社会利益拓展,国家干预的采取了经济干预与社会干预的混合干预模式。与此同时,为了增强综合国力,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宏观经济政策手段积极支持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与宏观调节共同构成的干预体系。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是一个历史变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也是一个法律发展过程;既是一个授权干预的过程,也是一个限权干预的过程。运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理论和知识产权政策理论等基本理论来分析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目的在于以充分保护私人产权为基础,同时关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共利益,达到私益与公益、国内利益与国际利益的均衡保护与发展。平衡发展是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根本法律原则。这个原则既可以厘清国家干预与私权行使的界限,又可以成为国家干预行为的基本规则。从法理上研究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逻辑,注重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合理界定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性质、界限,准确理解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含义;二是比较分析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几种研究范式,进而建立一个新的理论支点;三是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建立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模型。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理分析思路是“干预合理性→干预行为→干预体制。”全文由六个部分所构成。第一章在对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若干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阐发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并简要回顾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脉络,指出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及其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逻辑起点。第二章在对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平衡发展论,作为本文立论基础。指出,平衡发展是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基本价值目标。平衡发展论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统一。将平衡发展作为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经济法的协调论具有相同的内涵。平衡既包括干预权力与知识产权的平衡,也包括知识产权人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既包括国内法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包括国际法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以政府经济权力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为向度,着力研究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行为。由于社会体制不同,各国知识产权政策存在差异,有的保护水平低,有的保护水平高,因此,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干预程度也不同。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和世贸组成成员,应根据本国市场竞争和产业发展需求,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自己的干预行为法律模式。第四章以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为原则,以直接限制知识产权的权能为重点,实行消极干预。第五章以平等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为基础,以知识产权反垄断为重点,实行消极干预,建立公平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虽然第三章与第四章同为探讨消极干预行为,但两种行为的原因不同。第五章以平等原则和给付原则为基础,以发展知识产权为重点,通过公共政策,实行积极干预,促进知识产权创新。积极干预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也是知识产权创新不足的现实要求。第六章研究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制。合理的法律体制具有保障功能,它可以保障干预达到预期目标。以法治政府和协调治理为基本原则,建立国内与国际两个执法干预机制。
二、发明专利实审部门增为七个专利复审委员会为独立法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发明专利实审部门增为七个专利复审委员会为独立法人(论文提纲范文)
(1)专利蟑螂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2 专利蟑螂的界定 |
2.1 专利蟑螂的词源与学理界定 |
2.2 专利蟑螂相近概念的界定与辨识 |
2.2.1 非专利实施主体(NPE)的概念与特点 |
2.2.2 专利实施主体(PPE)的概念与特点 |
2.2.3 专利主张实体(PAE)的概念与特点 |
2.2.4 相近概念辨识与关系 |
2.3 专利蟑螂的运作模式 |
2.4 专利蟑螂的诉讼目的 |
3 专利蟑螂产生与蔓延的原因分析 |
3.1 美国专利蟑螂产生的原因 |
3.1.1 专利制度层面 |
3.1.2 诉讼模式层面 |
3.1.3 市场融资需求层面 |
3.2 中国专利蟑螂产生的潜在原因 |
3.2.1 专利政策方面 |
3.2.2 诉讼条件方面 |
3.2.3 市场方面 |
3.3 专利蟑螂的跨国蔓延与原因 |
4 规制专利蟑螂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4.1 专利蟑螂的现实危害 |
4.2 关于专利蟑螂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 |
4.2.1 专利法的不足 |
4.2.2 反垄断法的不足 |
4.2.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 |
4.3 规制专利蟑螂的法理依据 |
4.3.1 专利蟑螂破坏正义 |
4.3.2 专利蟑螂消耗社会资源 |
4.3.3 专利蟑螂妨碍优化配置 |
4.3.4 专利蟑螂影响市场良性竞争 |
4.4 治理专利蟑螂的利益平衡 |
4.5 域外专利蟑螂的应对措施 |
5 应对专利蟑螂的法律规制措施 |
5.1 专利蟑螂的法律规制 |
5.1.1 实体法方面规制专利蟑螂 |
5.1.2 程序法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制专利蟑螂 |
5.2 专利蟑螂法律规制的配套措施 |
5.2.1 在专利池布局阶段控制专利蟑螂 |
5.2.2 在司法进程中规制专利蟑螂 |
5.2.3 建立专利权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政府补贴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江苏省高新企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符号、变量、缩略词等本论文专用术语的注释表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涉及本论文的主要概念界定 |
1.3.1 政府补助 |
1.3.2 创新绩效 |
1.3.3 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与高新企业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1.5 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文献评述 |
2.1 关于政府补助的国内外文献评述 |
2.1.1 政府补助方式的相关文献 |
2.1.2 政府补助动机的相关文献 |
2.1.3 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活动影响的相关文献 |
2.2 关于创新绩效的国内外文献评述 |
2.2.1 创新绩效影响因素相关文献 |
2.2.2 创新绩效评价相关文献 |
2.3 关于政府补助对创新绩效影响的文献评述 |
2.3.1 “促进论”的相关文献 |
2.3.2 “抑制论”的相关文献 |
2.3.3 “无效论”的相关文献 |
2.4 关于演化博弈论、复杂网络与无标度网络的相关文献评述 |
2.4.1 演化博弈论的相关文献 |
2.4.2 复杂网络与无标度网络的相关文献 |
2.5 结论与启示 |
第三章 江苏省高新企业创新补助政策及技术创新绩效现状 |
3.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绩效(投入、产出)现状及特点 |
3.1.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概况 |
3.1.2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现状 |
3.1.3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产出现状 |
3.2 江苏省高新企业政府创新补助现状 |
3.2.1 江苏省各级部门颁布的创新补助相关政策 |
3.2.2 江苏省政府创新补助是推动、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重要手段 |
3.3 江苏省现有政府创新补助影响高新企业创新绩效问题所在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两种创新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机理分析 |
4.1 政府创新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影响宏观机理分析 |
4.1.1 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宏观机理分析 |
4.1.2 基于资源基础理论的宏观机理分析 |
4.2 两种政府创新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影响微观机理分析 |
4.2.1 影响高新企业创新绩效的中介因素 |
4.2.2 创新投入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的微观影响机理分析 |
4.2.3 创新产出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的微观影响机理分析 |
4.3 两种政府补助适用范围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两种创新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博弈分析 |
5.1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
5.1.1 演化博弈学习模型 |
5.1.2 博弈收益函数设定 |
5.1.3 两种创新补助政策下的高新企业创新绩效(预期收益)构建 |
5.1.4 两种补助方式下演化机制设定 |
5.2 高新企业创新补助优化策略仿真与分析 |
5.2.1 经验数据驱动下的模型参数设定 |
5.2.2 高新企业/政府博弈下创新补助策略的比较 |
5.2.3 高新企业/政府博弈下创新补助策略的竞争 |
5.2.4 高新企业/政府博弈下创新补助策略的优化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案例研究:分析与改进 |
6.1 创新投入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影响案例研究:以恒瑞医药为例 |
6.1.1 恒瑞医药背景介绍 |
6.1.2 恒瑞医药创新绩效现状分析 |
6.1.3 恒瑞医药创新政府补助现状分析 |
6.1.4 恒瑞医药创新投入补助对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影响效果分析 |
6.2 创新产出补助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影响案例研究:以双良节能为例 |
6.2.1 双良节能背景介绍 |
6.2.2 双良节能创新绩效现状分析 |
6.2.3 双良节能创新政府补助现状分析 |
6.2.4 双良节能创新产出补助对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影响效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性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发表论文和参与科研项目 |
(3)大理院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研究(1912-192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解释例所产生的原因 |
一、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发展与缺陷 |
二、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素质的缺乏 |
三、大理院与司法部的法律解释权限之争 |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的创制准据 |
一、《民事诉讼律草案》 |
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三、《法院编制法》 |
四、《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的含义与运作方式 |
一、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的含义 |
二、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的运作方式 |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解释例法律解释的原则 |
一、解释法定 |
(一)依法解释 |
(二)法不禁止即自由 |
(三)法不溯及既往 |
二、解释适度 |
(一)解释态度上的适度 |
(二)解释方法上的适度 |
(三)解释内容上的适度 |
三、解释恒定 |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的解释方法 |
一、文理解释 |
二、论理解释 |
(一)目的解释 |
(二)当然解释 |
(三)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 |
(四)反向解释和体系解释 |
三、类推解释与类比适用 |
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解释例中的呈请解释 |
一、民事诉讼法解释例中以管辖权为主要内容 |
(一)审级管辖 |
(二)土地管辖 |
(三)事物管辖 |
(四)合意管辖与指定管辖 |
二、安徽、浙江、江苏呈请解释居多 |
(一)经济原因 |
(二)政治原因 |
三、上诉管辖制度的呈请解释 |
(一)上诉管辖级别的降低 |
(二)邻县受理上诉 |
第七章 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诉讼法立法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5)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以职业为导向的学位体系不完善 |
(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接续培养不畅的问题 |
(三)高职学历文凭无法对接职业标准 |
二、文献综述 |
(一)学位制度的相关研究 |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相关研究 |
(三)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相关研究 |
(四)已有研究的评述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学位 |
(二)学位制度 |
(三)高等职业教育 |
(四)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 |
四、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与创新 |
(一)研究价值 |
(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理论审视 |
一、职业教育文凭功能的历史脉络 |
(一)中世纪行会组织中的身份符号 |
(二)近代工业革命后学校组织的学力证明 |
(三)当代多元证书与学位化文凭 |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本质界说 |
(一)学位的一般属性论说 |
(二)高职学位的实践知识评价属性 |
(三)高职学位的职业权力属性 |
(四)高职学位的实践文化属性 |
三、学位系统中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类型定位 |
(一)基于高等教育分类实践的学位类型分化 |
(二)基于理想类型的学位类型分化 |
(三)高职学位的类型定位:应用型学位 |
四、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纵向层次定位 |
(一)学位层次结构的变化路径 |
(二)域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层次定位 |
(三)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层次定位的影响因素 |
(四)高职学位的层次定位:学士以下层次 |
第二章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构建的实践动力 |
一、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构建的制度需求 |
(一)个体层面:高职毕业生职业生涯发展的诉求 |
(二)学校层面:转变高职“断头教育”身份的诉求 |
(三)社会层面:对接与固化一线岗位的职业标准 |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构建的制度供给 |
(一)学位制度供给的变化 |
(二)学位制度供给的变化特征与问题 |
(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供给缺位的反思 |
三、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构建的政策环境 |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构建的职业环境 |
(三)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构建的市场环境 |
第三章 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与学位点设置 |
一、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审思 |
(一)产业、就业结构与专业设置的关系 |
(二)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变化特点 |
(三)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问题分析 |
二、高职学位点设置的专业建设标准 |
(一)高职学位点设置的专业类别遴选标准 |
(二)高职学位点设置的课程建设标准 |
(三)高职学位点设置的师资队伍建设标准 |
(四)高职学位点设立的校企合作建设标准 |
三、高职学位点设置的评估体系 |
(一)高职学位点设置的评估主体 |
(二)高职学位点设置的评估方式与内容 |
(三)高职学位点设置的评估运行 |
第四章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授予标准设计 |
一、高职学位授予标准体系设计中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 |
(一)高职学位授予标准的内涵 |
(二)高职学位授予标准体系的设计原则 |
(三)高职学位授予标准体系设计的困境 |
二、英美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的实践借鉴 |
(一)以职业人为目标的学位标准设置 |
(二)从业标准和科学理论标准相融合 |
(三)多元的学位准入考评模式 |
三、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标准的开发 |
(一)高职学位授予标准体系的维度结构 |
(二)高职学位标准的目标维度设计 |
(三)高职学位标准的过程维度设计 |
(四)高职学位标准的结果维度设计 |
第五章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管理机制建设 |
一、高等职业教育文凭管理的制度现状与阻力 |
(一)高职学历文凭的授权管理与授予程序 |
(二)高职院校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阻碍因素 |
二、国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管理的比较与启示 |
(一)以专业认证为主导的美国学位管理制度 |
(二)以国家审核为主导的英国学位管理制度 |
(三)两种管理模式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管理机制 |
(一)国家授权视野下高职学位的授权与审核主体 |
(二)高职学位授权审核的标准 |
(三)高职学位授权与审核的运行 |
(四)高职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建 |
第六章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衔接机制建立 |
一、高职教育在教育系统和职业系统内的衔接现状与问题 |
(一)高职教育在教育系统内的衔接现状与问题 |
(二)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衔接的现状与问题 |
二、域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融通与衔接经验 |
(一)高职学位衔接机制建立的理念 |
(二)高职学位在教育系统内的几种衔接机制 |
(三)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认证对接的资历框架模式 |
三、高职学位与应用型大学学士学位的衔接 |
(一)采用学分认证与转换的衔接方式 |
(二)建立高职院校与应用型大学的联盟 |
(三)制定学分评估与认定的运行系统 |
(四)发展与完善专业学士学位制度 |
四、高职学位与学术型学士学位的衔接 |
(一)采用考试考核的招生选拔方式 |
(二)设计高职学位与学术型学士学位的共同课程 |
(三)制定考试考核的招生选拔模式 |
五、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认证的衔接 |
(一)学位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辨析 |
(二)资历框架下高职学位与职业资格等级的对接 |
第七章 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制度化路径 |
一、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化的可能阻力 |
(一)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立法滞后 |
(二)高职学位教育与授予的组织桎梏 |
(三)社会文化—认知层面的学术期待偏好 |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化的法律完善 |
(一)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法制化的法理分析 |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权的性质 |
(三)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实体法律 |
(四)高等职业教育学位的程序法律 |
三、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化的院校组织转型 |
(一)重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组织目标 |
(二)加强学位治理的高职院校章程建设 |
(三)选拔具有变革能力的领导者 |
四、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化的文化—认知建构 |
(一)培育制度主体的精益求精的价值认同 |
(二)完善互补性制度以诱致技术文化实践 |
(三)建构高职学位制度的技术文化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6)地方财政支持与企业科技创新关系及政策研究 ——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与内容 |
二、研究思路与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论文中的不足 |
第二章 研究综述及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价 |
一、政府科技支持与企业技术创新关系研究进展 |
二、财政科技政策研究进展 |
三、综合述评 |
第二节 财政科技支持理论基础 |
一、科技创新理论 |
二、经济增长理论 |
三、公共财政理论 |
四、理论总结 |
第三章 财政科枝支持依据及机理 |
第一节 财政科技支持理论依据 |
一、创新研发特性 |
二、市场失灵与政府财政职能 |
三、财政科技支持理论支撑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及分析 |
一、企业技术创新 |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科技支持的分工 |
三、地方财政科技支持 |
四、地方财政科技政策工具 |
第三节 地方财政科技支持运作机理 |
一、运作机理 |
二、小结及假设 |
第四章 国内外财政科技支持经验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境外财政科技支持经验比较分析 |
一、注重区域内科创机构、项目、人才、金融等要素集聚 |
二、拓展服务于企业的科创、合作、融资、国际化发展渠道 |
三、构建有利于科创建设的服务、培训、交流、文化环境 |
第二节 国内地方财政科技支持经验比较分析 |
一、围绕科创战略,促进各类要素在区内集聚 |
二、加强资源整合,提升企业科创能力 |
三、完善管理制度,构建新型绿色科创环境 |
第五章 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支持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浦东财政科技支持与效果 |
一、浦东财政科技支持概况 |
二、浦东财政科技支持的面上效果 |
第二节 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政策及执行存在的问题 |
一、财政科技政策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财政科技政策的实施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三、财政科技政策实施效果方面 |
第六章 财政科技支持与企业创新积极性关系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假设 |
一、财政科技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 |
二、财政科技补贴的不同类别及其作用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说明 |
二、模型设定与研究方法 |
三、变量选择与描述 |
第三节 结果与讨论 |
一、财政科技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进一步分析 |
四、主要结论 |
第七章 浦东新区科技创新财政政策体系构建 |
第一节 政策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
一、基本思路 |
二、财政科技政策的设计原则 |
三、财政决策与管理机制 |
第二节 完善地方政府财政科技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
一、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集聚的财政政策 |
二、促进科技创新功能提升的财政政策 |
三、促进科技创新环境营造的政策 |
四、规范财政科创政策执行 |
第八章 结束语 |
附表1: 国内地方财政科技政策比较 |
附表2: 国家、上海市、浦东、张江现行主要财政科技政策要点汇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冲突与契合 |
第一节 传统理性主义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对立 |
一、理性主义大学理念与科学规范 |
二、以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的专利制度 |
三、传统理性主义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价值冲突 |
第二节 学术资本主义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耦合 |
一、学术资本主义大学理念的兴起 |
二、专利制度对学术资本化活动的深化 |
三、传统科学规范对专利制度的影响 |
第二章 高校专利权的正当性 |
第一节 产权的必要性 |
一、公共物品与市场失灵 |
二、外部效应与市场失灵 |
三、“公地悲剧”法律规制的期待 |
第二节 国家专利权的质疑 |
一、国家资助发明所有权归属的论争 |
二、国家专利权的反对理由 |
第三节 高校专利权的理论依据 |
一、与国家享有专利权相比较 |
二、与高校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权相比较 |
三、与传统科学规范相比较 |
第三章 高校专利权的限制:以公共利益为核心 |
第一节 专利法上公共利益的一般界定 |
一、公共利益含义 |
二、权利限制与公共利益 |
三、公共利益在专利法中的体现 |
第二节 公共利益限制高校专利权的理由 |
一、高校的公法人法律地位 |
二、高校发明创造的公共物品属性 |
三、高校专利权滥用的可能性 |
第三节 高校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 |
一、知识传播与共享:无形的知识信息形式 |
二、专利技术转化:有形的专利产品形式 |
第四章 高校专利对公共利益的背离 |
第一节 高校专利申请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一、高校专利申请现状 |
二、可专利主题扩张与“反公地悲剧” |
三、可专利条件对高校学术使命的影响 |
第二节 高校专利实施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
一、高校专利实施现状 |
二、“专利沉睡”之困 |
三、“独占许可”之弊 |
第三节 高校专利诉讼对公共利益的背离 |
一、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现状 |
二、高校专利诉讼成本分析 |
三、高校专利蟑螂是非置辩 |
第五章 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以专利法为核心的高校专利硬法治理 |
一、专利法上的完善 |
二、配套立法完善 |
第二节 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高校专利软法治理 |
一、大学章程软法治理的必要性 |
二、大学使命的定位 |
三、大学专利政策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专利权的行政确认(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思路和方法 |
一. 专利权行政确认的含义 |
(一) 专利权的定义 |
(二) 专利权的主客体 |
(三) 行政确认的定义 |
(四) 专利权的行政确认 |
二. 专利权行政确认的流程 |
(一)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
(二) 专利的申请 |
(三) 专利申请的审查与审批 |
三.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分析专利权行政确认 |
(一) 行政许可法与专利法的密切联系 |
(二) 从行政许可法的原则问题上探讨如何完善专利权行政确认制度 |
四. 专利权确认与侵权申诉之间的关系 |
(一) 专利确认与侵权的时代背景 |
(二) 专利侵权诉讼的涵义 |
(三) 专利权确认与专利侵权诉讼体系的具体联系 |
五. 专利权行政确认的改革思路 |
(一) 无效程序中的问题 |
(二) 美国、德国、日本的权利确认机制 |
(三) 对我国专利权确认机制改革的探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9)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 |
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 |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路径 |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中应考虑的因素 |
三、知识产权诉讼裁判解决方式之重要性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与类型 |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征 |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类型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 |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功能 |
第二章 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二、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英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英国知识产权诉讼体制 |
二、英国专利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三、英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事实审查 |
四、英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德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二、德国专利无效审理程序 |
三、德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四节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21世纪以来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简述 |
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 |
三、日本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特色 |
四、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析 |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二、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三、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四、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官 |
三、专利权、商标权权利异议的最初审理主体 |
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 |
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案件“二元”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一、诉前禁令规定不合理 |
二、诉答程序规定不合理 |
三、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不合理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一、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的需要 |
二、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的需要 |
三、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的需要 |
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
一、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可供借鉴 |
二、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借鉴途径 |
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借鉴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及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改革构想 |
一、知识产权法院现有建构方案之评析 |
二、知识产权法院建构的案源条件 |
三、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方案 |
四、技术法官的设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 |
一、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 |
二、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大合议制审理组织 |
三、独任制、合议制与大合议制审理组织及适用程序的转换设计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及特殊审理程序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的改革构想 |
一、知识产权诉讼“二元”程序的改革基础 |
二、民事诉讼中直接判定专利、商标权利有效性 |
三、“二元”程序改革对庭审组成人员的特殊要求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审理程序的建构与完善 |
一、诉前禁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二、诉答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三、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国家干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趋势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历史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
二、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
三、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 |
第二节 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
一、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含义 |
二、国家干预的法学含义 |
三、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历史变迁 |
一、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经验分析 |
二、西方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历史 |
三、中国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历史 |
小结 |
第二章 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平衡论 |
一、平衡理论的基本理念 |
二、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
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政策措施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政策论 |
一、知识产权政策论的基本理念 |
二、专利领域的政策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人权论 |
一、公众健康权利与知识产权的协调 |
二、环境权利与知识产权的协调 |
小结 |
第三章 国家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 |
第一节 版权技术措施的限制 |
一、技术措施权利的构成 |
二、技术措施权利的合理边界 |
三、技术措施权利的保护体系 |
第二节 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
一、专利权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
二、专利权行使限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专利权行使限制的改革 |
小结 |
第四章 国家对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维护 |
第一节 专利联盟的发展 |
一、美国专利联盟发展 |
二、中国专利联盟的勃兴 |
第二节 专利联盟的缺陷 |
一、专利联盟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 |
二、专利联盟对成员的不利影响 |
三、专利联盟对创新的不利影响 |
四、专利联盟对市场的不利影响 |
第三节 专利联盟法律规制 |
一、规制国外专利联盟的权利滥用行为 |
二、确立专利联盟规制原则 |
三、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
四、法院履行强制审查义务 |
五、区别对待联盟外专利许可 |
小结 |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创新激励 |
第一节 专利权投资的国家干预 |
一、专利权投资的经济效用 |
二、专利投资的法律基础 |
三、专利投资潜在的法律与市场风险 |
四、专利权投资的价值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
第二节 专利权担保融资的国家干预 |
一、专利权担保融资的法律性质 |
二、专利权担保融资合同的法定性及其效力 |
三、专利权担保融资制度的合约拓补 |
小结 |
第六章 国家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制 |
第一节 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制 |
一、日本政府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制 |
二、美国政府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制 |
三、印度知识产权管理法律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干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制 |
一、知识产权的纵向干预法律机制 |
二、知识产权的横向干预法律体制 |
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发明专利实审部门增为七个专利复审委员会为独立法人(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利蟑螂的法律规制研究[D]. 巩金梦. 青岛科技大学, 2019(10)
- [2]政府补贴对高新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 ——以江苏省高新企业为例[D]. 胡雨菲. 东南大学, 2018(05)
- [3]大理院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研究(1912-1928)[D]. 王栋升. 河南大学, 2018(01)
- [4]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5]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构建研究[D]. 何谐. 西南大学, 2017(04)
- [6]地方财政支持与企业科技创新关系及政策研究 ——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D]. 马嘉楠.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8(02)
- [7]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D]. 王淑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8]专利权的行政确认[D]. 李兆喆. 长春理工大学, 2013(08)
- [9]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D]. 刘华俊. 复旦大学, 2012(02)
- [10]国家干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D]. 冯涛. 南京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