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黄亚兰[1](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粤港澳大湾区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定位于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湾区,但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化进程加快,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面临巨大挑战,部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严重,沿海城市带来的海域生态环境压力更为明显。近岸海域(海洋)污染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区域性海域(海洋)污染防治问题上坚持必须以区域化调整方法。近年来学者们拓宽了对于海洋污染治理的研究视野,从单一政府走向纵横的区域间府际关系。笔者认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的区域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治,府际合作治理是必然选择。基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基础,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文章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这一主要形式,主要包含编制区域统一规划、区域立法协同、制定区域政策,区域执法合作。文章对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梳理,主要包括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和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发现大湾区有些政府出台了近岸海域环境防治的相关政策,颁布实施了海域治理相关条例,地市政府间及部门间实施一些合作治理行动,但在研究分析中发现,当前大湾区府际合作存在许多问题,如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未统一,立法不对接,政策不衔接,执法不协同等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其他区域旧金山湾区、濑户内海、渤海湾三个地区府际合作治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成功的经验进行梳理,发现这些海域十分重视区域海域(海洋)环境立法、区域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引领、区域海洋执法合作和能力建设及区域合作机制。结合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借鉴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路径选择。本文分别从制定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推进区域近岸海域立法协同,实现区域近岸海域政策衔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四个方面推动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环境优美的世界级美丽湾区的早日建成。
张科[2](2020)在《陆源海洋污染的国际法规制》文中认为基于对海洋环境遭受污染的关切,来源于陆地的污染是其中最为庞大也最严峻的部分。海洋环境具有流动性、联通性特征,由此国际社会如何应对,如何规制,对我国具有何种借鉴意义,我国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中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是本文主要关切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何为陆源海洋污染,其污染现状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其次从两个角度梳理了目前国际上有关陆源海洋污染的国际性文件,其一从文件的适用范围,即全球——区域层面,其二从文件的效力,即硬法——软法的角度对所涉国际性文件予以初步分类。接下来主要以硬法和软法性文件的发展情况和趋势予以分析,具体而言硬法性文件层现出量少且艰难发展的趋势,相对的软法性文件发展方兴未艾,适应当前国际社会相对于政治、军事应对低层合作领域需要。并着重分析了全球层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统筹推行的GPA计划,以及区域层面我国参与的NOWPAP计划。最后着眼于我国在应对陆源海洋污染时,我国除了要支持国际社会联合制定硬法性公约和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导的的各种行动计划外,也要支持区域间的良好协作,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等战平台,更好发挥我国在陆源海洋污染治理方面的突出作用。在国内治理时应当在发挥硬法性文件的中坚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软法性文件在促进区域协同治理、吸纳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利于新制度发展的良好优势,以期在国际社会层面、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参与下,改善陆源海洋污染问题,促进海洋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杨玉洁[3](2020)在《中国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广度、强度空前加剧,以致近海环境持续承受巨大压力。中国近海海域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于陆源排放,由于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海洋环境依然遭受显着影响。陆源污染排放过程既跨越自然边界又跨越行政边界,所涉及的治理主体复杂多样,陆海统筹视角下跨界污染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主要从陆域研究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从海洋研究海洋功能区划的约束机制,进而统筹陆海,研究沿海地方政府入海流域管理机制以及中央政府跨界治理激励机制,期望通过相关制度安排,规范陆域社会经济活动,有效调控沿海地方政府行为,对陆海跨界污染形成制度约束与治理激励。本研究旨在丰富陆海统筹等相关理论,为协调沿海地区经济与环境关系提供思路和依据,为合理制定环境经济政策,实现陆海整体环境优化提供参考。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从环境公平角度切入,以辽宁省为研究区,选取畜禽业作为典型陆域经济活动,以化学需氧量COD为污染物指标,测度2000-2016年辽宁省畜禽业环境不公平状况并构建面板阈值模型研究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识别陆域活动关键控制点。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畜禽业环境公平的重要因素。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间内,农业产业结构对辽宁省地级市畜禽业环境公平具有差异化影响,对畜禽业环境空间分布公平具有单一阈值效应,对畜禽业环境经济效率公平具有双阈值效应。农业产业结构的数量型升级并不能有效缓解辽宁省内中等经济发展水平和较高经济发展水平区间的畜禽业环境不公平。加强对科学技术的公共财政支持有助于提升畜禽业环境公平程度。(2)从政策角度出发,在对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政策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海洋功能区划实现陆域社会经济活动约束的基本途径,并探讨未来即将实施的4.0版海洋功能区划所需承载的生态环保任务。研究表明:海洋功能区划是实现陆海环境统筹约束的有效途径,其约束力来自于自身生态环境要求和所体现的生态环境政策意志。未来即将实施的4.0版海洋功能区所需承载的生态环保任务包括:继续开展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功能区划研究,纳入更多量化生态环境指标以加强量化控制,进一步与海洋生态环保制度、机制、管理相协调,为海洋生态政绩考核提供有力支撑与科学依据。(3)建立了入海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模型,分析了海洋环境管理权不同归属情景下沿海地方政府污染治理行为与策略选择,通过引入陆海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如何构建陆海跨界水污染管理机制。结果表明,引入沿海省级政府对海域环境的管理是实现跨界污染有效治理的关键。在沿海省级政府管理下,通过建立陆海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采用分段生态补偿系数,能够实现入海流域的源头污染减排,但对入海末端污染减排存在不确定性影响,在海陆生态补偿系数比值满足临界条件情况下能实现末端污染减排。生态补偿机制对产污削减量存在分配效应,海洋与陆域生态补偿系数比值会影响地区产污削减量在上游内陆和中游近岸之间的具体分配。沿海省级政府在构建陆海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时,既要关注海洋、陆域生态补偿系数绝对量,又要考虑二者的相对量。(4)建立中央—沿海地方政府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了中央政府如何通过激励契约促使沿海地方政府在单任务层面重视海洋污染治理,在多任务层面兼顾经济发展与陆海污染治理。研究结果表明,在单任务层面,中央政府设计激励机制时要将沿海地方政府风险态度纳入考量,考察其激励强度对努力水平影响的敏感程度,并提高海洋污染治理努力的可观测程度。在多任务层面,中央政府要促使沿海地方政府兼顾经济发展与陆海污染治理,多任务间的关联关系是设计有效激励机制的前提。中央政府需要考虑通过政绩考核等配套政策引导沿海地方政府,将经济发展、陆域污染治理两项任务与海洋污染治理任务的努力成本关系由“互相替代”调整为“互补”,从“临界型激励”转换为“增强型激励”,促进沿海地方政府兼顾经济发展与陆海污染治理。
杨静[4](2020)在《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海洋强国”战略以来,国家逐步加大海洋开发利用程度,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海洋油气开采、海盐化工、滨海旅游等产业都给人类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人类还充分利用海洋的纳污能力来处理陆地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以缓解人类的陆上生存环境压力。但是,过度的开发利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海洋的承载力,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给海洋渔业环境造成了一定威胁,尤其是在与人类活动较为贴近的近岸海域。海湾水域因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以及高强度的开发利用,使其面临的生态环境压力日益突出。海湾是指海或洋向陆地伸入,形成的明显水曲,通常三面为陆,一面为海。且除了规定的水域以外,应结合周围一定范围的陆域和空域,将其作为一个综合自然体来看待。独特的区位与资源优势,使海湾成为港口、临海工业、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多重产业的载体。又因其地形的半封闭性,水体交换能力较弱,高强度的污染和低效率的净化,使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濒临承载力的极限。海湾水域环境污染将导致海湾生物多样性减少和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影响海湾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此,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在污染治理方面,要求达到促进近海水质稳中趋好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海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和载体。[1]海湾又是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坚持陆海统筹,建设海洋强国,对海湾水域环境污染的治理势在必行。本文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海洋学等学科交叉的理论和知识,借助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系统理论等理论工具,从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制度、运行环境三方面入手,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近年海湾治理中的实际经验,综合梳理上述三个维度分别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构建一个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普适性机制,为今后细化推进各具体海湾的治理工作奠定基础,进而提高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成效,改善海洋渔业环境。首先,从机构、制度、运行环境三个方面对当前的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机制现状进行了梳理,为后续发现和分析问题做了铺垫。其中,机构层面从中央机构组成、地方机构组成、协调机构三个角度展开梳理。制度层面,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分为法规性制度和岗位性制度。法规性制度是指现有的各项涉及海湾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岗位性制度是指近年针对海湾治理推出的“湾长制”。运行环境层面,从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人文环境三个角度进行了现状的阐述。其次,结合搜集到的案例对三个维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有机构履职不到位,表现为执法效率偏低、地方政府不积极作为、协调机构权威不足;制度体系不健全,表现为相关法律内容不适用、“湾长制”与“河长制”未实现有效对接;运行环境不完善,表现为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专业技术薄弱、公众参与海洋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再次,借助理论工具,运用归纳法,分析、总结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机构职责不清、跨行政区域海湾管理缺乏管束、政府管理理念未转变;相关立法工作滞后、相关工作制度缺失;高校海洋环保科研力量不足、陆海统筹理念落实不到位、社会宣传力度不够。最后,针对上述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其中,创新性地提出了制定一个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方面顶层设计的法规性制度文件,用以对不同海湾个性化的治理工作提供指导基础。还对机构改革后的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提出一种“1+n”的治理新模式,即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协管。以期保障新组建的部门发挥职能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解决多部门执法时互相推诿扯皮造成的效率偏低问题。
全永波[5](2017)在《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逻辑基础与制度建构》文中提出环境污染治理既是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跨国家治理甚至是全球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随着人类利用海洋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海洋污染治理因跨区域、多主体参与的特性,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治理实践中仍面临着严重的制度困境,尤其是体制机制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始终是制约海洋污染治理的根本原因。海洋污染治理存在跨区域的特征,而跨区域因国内外在区域界线、利益主体、影响因素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污染治理的制度建构需要在治理的大框架内形成相应的逻辑基础支持。本文在研究中国国内和跨国界海洋污染跨区域现状的基础上,对“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的内涵进行了多维度分析,认为跨区域的内涵包括国内的跨行政区域、跨海洋功能区域(包括跨陆域和海域、跨经济功能区和权益功能区),还有海洋邻近国家间的跨国界。每一类的污染治理机制存在不同的问题,而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构成海洋污染治理的逻辑起点,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应是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复杂主体关系整合。本文运用“主体关系——利益衡量”这一理论分析框架用于解释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问题。将治理中利益主体的不同和利益逻辑关系的复杂性、制度化实践的可能性,来确定治理的导向问题。本文同时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分析不同层面的跨区域主体关系,其中跨行政区的治理是建立在府际关系的理论框架下,涉及高层级政府对管辖海域的政府间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同层级政府间的协作;跨功能区的海洋污染治理则既涉及府际关系、又需要考虑海洋生态的整体性问题,也面临一定的国家海洋权益的冲突;跨国家的海洋污染治理更多的是在不同政府主体框架下的合作与博弈。本文以东海海洋污染治理为例进行验证,开展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影响因素的探索性研究与制度解释性研究,归纳、提炼当前时期跨区域治理和污染治理的主要模式,形成区域治理的经验总结,力求揭示影响海洋污染治理的关键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本文运用了治理理论和国际法两个研究视角进行分析,在对治理理论分析中试图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针对不同的治理情形形成治理制度化的理论支持,用国际法的视角研究跨国界海洋污染的制度现状和制度构建的具体对策。从我国近海跨行政区域、跨海洋功能区域,和联合国确定的“区域海”治理,均可以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将碎片化的治理整合为整体性治理框架,以政府权威形成“元治理”为导向的制度体系,通过单一的“强政府”模式要求各个行政区域间应相互合作,建立统一协调的综合治理机构,并充分发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扩大民间参与力量。通过加强国内立法,使海洋污染治理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信息技术在海洋治理中的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使海洋治理机制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但跨越国家管辖海域和“区域海”范畴的海洋污染治理,必然存在多元权力体系的制约,在分析了我国参与的西北太平洋“区域海”的现实情况基础上,提出在整体性治理理论框架下承认多种权力的竞争,并通过加强国际协作,设立国际和国内的海洋环境基金等激励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的多元主体的积极性。
齐澍晗[6](2016)在《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化背景下,“逐步清晰”的环境风险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德国社会学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学者,通过对现代化困境的反思、针对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出现的、相互之间还有“某种”关联的社会风险展开深入研究;创造性的形成了“风险社会”这一系统而完整的社会学理论。当前,中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风险社会状态:改革开放过程中迅猛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在短时间的急剧转型——别的国家在近百年逐一面临的风险和危机将一次性在当代中国集中爆发出来;而环境风险,则是风险社会里最典型的风险。从食品安全视角来看,环境风险通过土壤、空气和水源等环境因素,影响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初级农产品;环境风险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迁移、传递,从而最终影响到人类生命和身体健康。因此,本文通过对西方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借鉴和吸取,认为“风险社会”并不是某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也不是国家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风险社会”理论是针对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系列困境的全面描述;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其资本主义现代化制度的一种自省与反思;“风险社会”理论是通过描述风险现象和风险特征,以探寻能够改善社会关系、完善现代化制度的发展路径。如前所述,中国正处于高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日益复杂,且具备“潜在性”和“不可预估性”的特征;因此,我们应吸取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研究成果,认真分析中国环境风险的分配现状、并对我国现行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进行全面考察与反思,寻求法律手段规制环境风险的具体路径。通过分析,本文指出对环境风险予以法律规制时具体存在着三个法学困境:是关于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的困境;二是关于法律规则确定性的困境;三是关于风险责任分配的困境。随后,本文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环境法学、传统法理学,指出能够克服上述三个困境的法学理论。最后,通过对欧盟、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风险法律规制手段进行考察,本文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一是确立风险法治原则,以该原则作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运行原则;二是建立环境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体系实现应对风险的科学理性;三是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以此机制确保对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更及时、更精准;三是完善指引性公共政策,通过推动指导性的公共政策法制化,实现对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引导,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环境风险的良好社会运行模式。
张立慧[7](2016)在《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二十一世纪以来,海洋已然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随着十八大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向海洋要资源、要财富、要增长、要环境、要空间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海洋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海洋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入海污染物总量巨大,全部海洋污染物中80%来自于陆地,陆源污染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和损害人类身体健康。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开始重视陆源污染问题,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13年两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是《海洋环境质量报告》显示出近岸海洋环境压力未减,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因此,这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现有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法规,除去陆源污染法律体系本身并不完备之外,陆源污染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防治陆源污染效果不佳的原因。本文通过查阅文献、比较研究和经验总结整体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用四个部分探究我国陆源污染防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开始简单介绍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况,引出陆源污染是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最大“凶手”,然后对陆源污染的内涵进行界定,基本阐述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并更深层次探讨防治陆源污染的法理基础;其次,论述我国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现状,介绍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不协调、重点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重点海域污染总量控制目标制度缺乏可执行性,执法主体众多导致职责难以明确且部门间协调困难,在污染事故发生的预防上污染应急报告制度不健全,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惩罚和救济上,企业惩罚力度低,政府目标责任制度不成熟,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未建立。再次,阐述国外对于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现状,国外包括国际社会和代表国家,在国际层面介绍了国际社会签订的主要条约,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国家在立法和执法上介绍两国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现状,然后总结出国际社会陆源污染防治的经验。最后,针对上述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和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借鉴国际陆源污染防治的经验,对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提出完善的法律对策。
戈华清[8](2016)在《论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非遵从性》文中指出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配置并参与复杂的生态环境进程,其制度在形成与履行中均深受非遵从性所扰。由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与陆源污染防治的艰巨性,致使相关主体的防治动力不足与立场不定,进一步导致制度不被完全遵从或完全不被遵从。这种制度不遵从主要表现为国际法上的履约不能与国内法中的执行不力,除了直接影响防治效果或阻碍防治目标的达成,也可能促成新制度的确立。如何认知与应对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非遵从性,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海洋发展空间与海洋战略发展需求。作为海洋大国,中国应依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与履行能力,对不同海域的制度非遵从性做出明智的选择与应对。
李宁[9](2014)在《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实施研究》文中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海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向海洋要资源、要增长、要空间、要环境、要财富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然而,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根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2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近岸海域污染依然严重,经由陆地径流和陆源入海排污口进入海洋的污染物达1900多万吨,占海洋污染物总量的近80%,陆源污染已经成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我国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陆源污染问题,在近30年的时间里已经形成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17部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政策体系,对陆源污染治理进行了详细规范,然而治理效果并不明显,陆源污染物的排放量持续增加。笔者认为,除去陆源污染治理政策自身不完善的因素之外,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才是导致治理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文章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论证法进行研究,对国内外有关陆源污染治理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发现目前国内的研究多从法律制度和技术手段两个方面展开,针对既有治理政策实施的研究并不深入。因此,文章从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政策着手,在对我国有关陆源污染治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找出政策内容上的缺陷,并以《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为例进一步剖析了政策实施的现状以及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我国陆源污染治理政策有效实施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改善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不佳的现状,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文章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对全文涉及到的核心概念进行了阐述,分别介绍了海洋环境污染、陆源污染及其种类以及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及其实施的相关内容。重点阐述了陆源污染的相关概念、梳理了陆源污染的种类,并界定了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陆源污染”。其次,对为何以治理政策实施为研究重点做出了说明。第二章从我国现有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入手,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技术规程的分类原则,对我国现有的陆源污染治理政策进行了梳理,通过梳理厘清了其发展脉络和总体状况,在此基础上评述了现有政策存在的缺陷。第三章则以《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为例,以《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为前提,重点分析了现有政策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背景进一步分析了我国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成因。通过分析发现,《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环保部未能推动其有效实施;部分规定虚置未能实施;基层环保部门对其执行不力;《管理条例》的实施过度依靠行政命令;排污企业违反《管理条例》规定的现象普遍存在;社会公众对《管理条例》实施的关注度较低。本文进一步分析认为不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实施机制,单一的执行主体和实施手段,以及疲软的政策实施监督是目前我国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过程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日本和澳大利亚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通过归纳分析发现两国的成功存在共同特点,即:多元的政策实施主体、多样的政策落实手段以及高效的政策执行监督,这些成功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第五章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从政策内容、政策实施主体、政策实施手段和政策实施监督四个方面,阐述了改善我国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对策措施。
王炳蔚,高蕾,DENG Guangchao[10](2014)在《论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中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地位的判定》文中研究指明如何确认适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中担任原告是一个既存有争议又欠缺明确规定的问题。本文以海洋环境污染的类型化为出发点,结合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和现行法律对它们在海洋环境监管权上的规定,指出不同类型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中如何确定适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同时针对现行法律的不足指出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原告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当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粤港澳大湾区 |
1.3.2 近岸海域 |
1.3.3 府际合作治理 |
1.4 理论基础 |
1.4.1 府际关系理论 |
1.4.2 集体行动理论 |
1.4.3 整体性治理理论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6.1 研究创新 |
1.6.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及政府环境合作治理的现状 |
2.1 粤港澳大湾区近海海域环境现状 |
2.1.1 近岸海域水环境状况 |
2.1.2 近岸海域垃圾污染现状 |
2.1.3 近岸海域生态状况 |
2.2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现状 |
2.2.1 出台了近岸海域环境防治相关政策 |
2.2.2 颁布了海域治理相关法律条例 |
2.2.3 实施了近岸海域污染合作治理行动 |
第3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困境 |
3.1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未统一 |
3.1.1 尚未重视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 |
3.1.2 尚未统一编制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规划 |
3.2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立法不对接 |
3.2.1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相关立法缺位 |
3.2.2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相关立法有冲突 |
3.2.3 大湾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尚未建立 |
3.3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政策不衔接 |
3.3.1 地方政府及部门间环境目标不一致 |
3.3.2 不同地方政府间环境政策存在差异 |
3.4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不协同 |
3.4.1 环境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冲突 |
3.4.2 尚未建立常态化环境执法合作机制 |
第4章 国内外近岸海域(海洋)环境合作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外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探索 |
4.1.1 旧金山大湾区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1.2 濑户内海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1.3 渤海湾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2 国内外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经验 |
4.2.1 重视区域海域(海洋)环境立法 |
4.2.2 重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规划引领 |
4.2.3 重视区域海洋执法合作和能力建设 |
4.2.4 重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 |
第5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路径 |
5.1 制定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 |
5.1.1 共同编制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规划 |
5.1.2 落实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规划实施的考核 |
5.2 推进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立法协同 |
5.2.1 探索不同法律制度下环境立法协同的模式 |
5.2.2 建立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立法协同的机制 |
5.3 实现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政策衔接 |
5.3.1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制定的衔接 |
5.3.2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实施的衔接 |
5.3.3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调整的衔接 |
5.4 加强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 |
5.4.1 制定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计划 |
5.4.2 统一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标准 |
5.4.3 提高近岸海域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素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2)陆源海洋污染的国际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陆源海洋污染国际法规制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陆源海洋污染的产生及国际危害 |
一 陆源海洋污染的产生 |
二 陆源海洋污染的国际危害及规制必要 |
第二节 陆源海洋污染的国际法规制现状 |
一 全球——区域层面的分析视角 |
二 硬法——软法的分析视角 |
第三章 陆源海洋污染的国际硬法规制 |
第一节 陆源海洋污染硬法规制的困境 |
一 全球性硬法规制极少 |
二 硬法规制集中于有限的区域内合作——地中海区域为例 |
第二节 硬法规制陷入困境的原因及突破 |
一 制定及修改成本巨大 |
二 环境领域利己导向和逆全球化趋势加剧了硬法的困境 |
三 困境的突破 |
第四章 陆源海洋污染的国际软法规制 |
第一节 陆源海洋污染软法规制的勃兴 |
一 兴起的原因 |
二 软法的作用及积极影响 |
第二节 陆源海洋污染国际软法规制的优势及提升 |
一 综合施策的优势——以GPA为例 |
二 适用于合作程度较低区域的优势——以NOWPAP为例 |
第三节 陆源海洋污染国际软法的不足及克服 |
一 因缺乏约束力——参与度下降、践行不足 |
二 硬法化及向国际习惯演变克服不足 |
第五章 陆源海洋污染国际法规制体系下我国的应对:中国智慧与方案 |
第一节 应对陆源海洋污染的中国智慧 |
一 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防治陆源海洋污染 |
二 以陆源海洋污染治理践行全球海洋治理理论 |
三 依托“一带一路”促绿色发展联盟合作 |
第二节 构建我国“软硬并举”的陆源海洋污染规制体系 |
一 积极参与陆源海洋污染防治公约制定 |
二 致力于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等国际合作走向深化 |
三 促进国内陆源海洋污染规范体系健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及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问题的描述 |
1.4 研究范围及数据来源 |
1.4.1 研究范围 |
1.4.2 数据来源 |
1.5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2 陆海统筹理论 |
2.1.3 环境外部性理论 |
2.1.4 系统工程理论 |
2.2 相关研究进展 |
2.2.1 陆海环境统筹相关的研究综述 |
2.2.2 环境公平相关的研究综述 |
2.2.3 跨界水污染治理的研究综述 |
2.2.4 环境治理激励机制的研究综述 |
2.2.5 现有研究评述 |
3 陆域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研究 |
3.1 环境公平概述 |
3.1.1 环境公平的基本概念 |
3.1.2 陆域环境污染与环境不公平 |
3.2 畜禽业环境不公平测度 |
3.2.1 畜禽业概况 |
3.2.2 畜禽业污染排放量估算与特征分析 |
3.2.3 环境不公平测度指标与方法 |
3.2.4 畜禽业环境不公平测度结果与分析 |
3.3 畜禽业环境公平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3.3.1 面板阈值模型 |
3.3.2 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
3.3.3 阈值效应检验、识别与估计 |
3.3.4 面板阈值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海洋功能区划对陆域社会经济活动约束机制研究 |
4.1 我国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政策框架、新探索与特征 |
4.1.1 现行政策框架 |
4.1.2 治理政策新探索 |
4.1.3 治理政策特征 |
4.2 海洋功能区划实现陆域活动管控的基本路径 |
4.2.1 区划依据 |
4.2.2 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过程 |
4.2.3 区划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作用 |
4.3 我国海洋功能区划与生态环境政策关系分析 |
4.3.1 区划是实施生态环境政策的重要平台 |
4.3.2 区划中生态环境政策不断强化 |
4.3.3 现有区划存在生态环境政策滞后性困境 |
4.4 4.0版海洋功能区划所需承载的生态环保任务 |
4.5 本章小结 |
5 入海流域跨界水污染管理机制研究 |
5.1 中国入海流域水污染现状与问题 |
5.1.1 入海河流污染排放状况变化趋势 |
5.1.2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
5.2 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与主要政策工具 |
5.2.1 水环境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
5.2.2 水污染治理环境政策工具 |
5.3 陆海统筹视角下跨界水污染治理的特殊性 |
5.3.1 近岸陆域兼具多重身份 |
5.3.2 补偿性支付有待纳入考量 |
5.3.3 海域环境管理“代理人”存在不同选择 |
5.4 入海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研究 |
5.4.1 海域环境管理权归属于近岸陆域市级政府 |
5.4.2 海域环境管理权归属于省级政府 |
5.4.3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6 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激励机制研究 |
6.1 激励机制运行特征 |
6.1.1 沿海地方政府承担多项任务 |
6.1.2 陆海环境治理密切关联 |
6.1.3 激励形式逐步丰富 |
6.2 陆海污染治理多任务委托—代理激励模型 |
6.2.1 委托—代理理论 |
6.2.2 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框架及模型设定 |
6.2.3 模型构建 |
6.2.4 模型求解 |
6.2.5 模型结果分析与主要结论 |
6.3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归纳论证法 |
1.4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4.1 公共物品理论 |
1.4.2 集体行动的逻辑 |
1.4.3 生态系统理论 |
1.5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1 国外研究现状 |
1.5.2 国内研究现状 |
1.5.3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现状 |
2.1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构现状 |
2.1.1 中央机构组成 |
2.1.2 地方机构组成 |
2.1.3 协调机构 |
2.2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制度现状 |
2.2.1 法规性制度 |
2.2.2 岗位性制度 |
2.3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运行环境的现状 |
2.3.1 经济环境 |
2.3.2 技术环境 |
2.3.3 人文环境 |
第三章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3.1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履职不到位 |
3.1.1 中央机构执法效率偏低 |
3.1.2 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不积极作为 |
3.1.3 协调权威不足 |
3.2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体系不健全 |
3.2.1 现有法律制度对海湾水域环境治理适用性不强 |
3.2.2 “湾长制”与“河长制”未实现有效衔接 |
3.3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运行环境不完善 |
3.3.1 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 |
3.3.2 专业技术薄弱 |
3.3.3 公众参与海洋保护意识淡薄 |
第四章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问题产生的原因 |
4.1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组织机构建设弱化 |
4.1.1 中央海洋管理机构职责不清 |
4.1.2 跨行政区域海湾管理缺乏管束 |
4.1.3 基层政府管理理念未转变 |
4.2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建章立制进程缓慢 |
4.2.1 相关立法工作滞后 |
4.2.2 相关工作制度缺失 |
4.3 海湾水域环境保护氛围不浓厚 |
4.3.1 海洋环保类人才供给力量不足 |
4.3.2 陆海统筹理念落实不到位 |
4.3.3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的建议 |
5.1 强化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建设 |
5.1.1 明确并厘清各部门管理职责 |
5.1.2 建立高层次的区域海湾治理协调机构 |
5.1.3 转变政府管理理念 |
5.2 加快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法律和制度的构建 |
5.2.1 加快海湾环境保护顶层设计进程和现有法律的修订 |
5.2.2 加快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 |
5.3 营造海湾环保意识氛围浓厚的运行环境 |
5.3.1 强化以高校为基础的海洋环保类人才供给 |
5.3.2 将陆海统筹战略思想细化为具体工作内容 |
5.3.3 加大海湾水域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力度 |
第六章 研究结论 |
6.1 研究主要结论和创新点 |
6.1.1 研究结论 |
6.1.2 研究的创新点 |
6.2 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
6.2.1 研究的不足 |
6.2.2 研究的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逻辑基础与制度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1.2 相关概念 |
1.2.1 区域与跨区域 |
1.2.2 跨区域治理与跨界治理 |
1.2.3 海洋治理与海洋污染治理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问题和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4.4 数据与资料来源 |
1.5 论文结构 |
2 文献回顾与评述 |
2.1 海洋污染治理的理论内涵与模式 |
2.1.1 海洋污染治理的制度现况和问题 |
2.1.2 跨区域治理的实践与制度创设 |
2.1.3 海洋跨区域治理的探索 |
2.2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逻辑基础 |
2.2.1 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间关系 |
2.2.2 跨区域污染治理的行为逻辑 |
2.2.3 跨国界污染治理的逻辑基础 |
2.3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制度 |
2.3.1 立法与政策工具 |
2.3.2 国外污染治理的制度 |
2.3.3 跨区域污染治理的制度 |
2.3.4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制度与机制 |
2.4 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述 |
3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现有模式、制度与比较 |
3.1 国际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模式 |
3.1.1 国际海洋环境问题与治理模式形成的现实基础 |
3.1.2 国际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的现有模式 |
3.1.3 海洋治理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发展 |
3.2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国际性制度框架 |
3.2.1 国际海洋污染治理的制度范畴:基于全球海洋治理框架 |
3.2.2 区域性海洋污染治理的国际制度框架 |
3.3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国外制度与经验 |
3.3.1 美国的海洋污染治理制度与经验 |
3.3.2 欧洲国家海洋污染治理制度与经验 |
3.3.3 日本、韩国海洋污染治理制度与经验 |
3.4 我国海洋污染治理制度 |
3.4.1 海洋污染治理的总体性规定 |
3.4.2 海洋污染跨区域管理制度 |
3.4.3 海洋环境区域性监测评价制度 |
3.4.4 海洋环境区域管理体制 |
3.5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模式、制度比较 |
3.5.1 治理模式比较 |
3.5.2 治理制度比较 |
3.5.3 对我国的启示 |
4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分析框架 |
4.1 海洋污染跨区域的范畴界定 |
4.2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理论基础 |
4.2.1 治理理论的几个维度 |
4.2.2 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海洋治理 |
4.2.3 基于利益衡量理论的海洋治理 |
4.2.4 基于府际关系理论的海洋治理 |
4.3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分析框架 |
4.3.1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中各主体的角色分析 |
4.3.2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路径导向与主体关系 |
4.3.3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一个分析框架 |
5 海洋环境污染跨区域治理的逻辑基础 |
5.1 环境污染治理制度化的内涵与逻辑必要性 |
5.2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利益逻辑与利益衡量 |
5.2.1 海洋污染治理中逻辑要素间面临的利益困境 |
5.2.2 海洋治理利益关系主体的冲突缘起 |
5.2.3 海洋污染治理中的利益衡量 |
5.3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制度逻辑 |
6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实证分析:以东海为例 |
6.1 东海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
6.1.1 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 |
6.1.2 海洋生态系统亚健康 |
6.1.3 海洋环境灾害时有发生 |
6.2 海洋污染治理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市场与社会关系的验证 |
6.2.1 指标选择及对应数据的处理 |
6.2.2 多元线性回归探索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 |
6.3 东海区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的三重维度分析 |
6.3.1 东海区海洋污染的跨行政区治理机制 |
6.3.2 东海区海洋污染的跨功能区治理机制 |
6.3.3 东海区海洋污染的跨国界治理机制 |
6.4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主体间的利益衡量 |
6.4.1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主体关系具有复杂性 |
6.4.2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主体合作缺失 |
6.4.3 海洋污染跨区域主体协作的价值衡量 |
6.4.4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利益平衡制度化 |
7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制度建构 |
7.1 确立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利益规则 |
7.1.1 区域多元主体的集体理性为引领 |
7.1.2 整体性治理理论框架下确定区域内要素的共同利益诉求 |
7.1.3 完善我国区域海洋治理中的利益层次关系 |
7.2 完善国内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制度支持 |
7.2.1 建立政府“元治理”的海洋污染治理制度体系 |
7.2.2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协调体系制度化 |
7.2.3 构建完善的海洋环境立法和执法体系 |
7.2.4 跨海洋功能区域的环境治理制度化 |
7.3 参与和主导跨国际海洋污染治理的制度化 |
7.3.1 完善“区域海”框架下海洋污染治理的制度 |
7.3.2 推进跨“区域海”污染治理的制度化 |
7.4 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制度实施保障 |
7.4.1 设立高层次的区域间综合协调机构 |
7.4.2 建立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的执法协作机制 |
7.4.3 完善海洋污染治理基金制度 |
7.4.4 建立一体化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管理信息平台 |
7.4.5 探索海洋治理基层化机制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学术成果与学术经历 |
(6)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选题意义与内容 |
第一章 风险社会理论观概述 |
第一节 “风险是什么” |
第二节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 |
一、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理论归纳 |
二、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 |
三、卢曼的风险社会理论 |
四、道格拉斯、拉什的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的确立 |
一、辩证唯物观看待西方风险社会理论 |
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批判与借鉴 |
三、本文风险社会理论观的建立 |
四、总结 |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现状及界定 |
一、“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现状 |
二、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界定 |
第二节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现有法律体系 |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 |
三、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三节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风险预防”的发展 |
二、现有法律体系 |
三、监管主体与监管模式 |
四、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监测方面的不足 |
二、评估方面的不足 |
三、标准方面的不足 |
四、管制方面的不足 |
五、应急方面的不足 |
第三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问题 |
第一节 实践上的困境 |
一、立法、执法、司法路径上的困境 |
二、原因分析 |
三、总结 |
第二节 理论上的困境 |
一、政府“双重”风险地位 |
二、政府与亚政治(次政治)的关系 |
三、“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
四、外部性的责任制度失灵 |
第三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存在问题 |
第四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问题解决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特征 |
第二节 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 |
一、“宪法”赋予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权力 |
二、四种价值取向 |
三、规制、管制及服务的概念辨析 |
第三节 法律规制的确定性 |
一、原因推定原则的适用 |
二、民主共治 |
三、成本效益分析与软法路径 |
第四节 风险责任分配 |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 |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借鉴 |
第五章 国外风险规制措施的经验考察 |
第一节 欧盟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情况介绍 |
二、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情况介绍 |
三、小结 |
第二节 美国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立法情况 |
二、具体措施 |
三、小结 |
第三节 日本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第六章 完善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 |
第一节 确立一个新原则:风险法治原则 |
第二节 建立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 |
一、确立风险分析制度体系 |
二、建立国家风险管理制度 |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制度 |
四、建立风险交流制度 |
第三节 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 |
一、“回应型”立法理论 |
二、风险立法机制的组成和作用 |
三、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
四、建立立法的回应型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指引性的公共政策 |
一、推广“绿色发展引导基金” |
二、完善“绿色信贷政策” |
三、构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7)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领域研究现状介绍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基本阐述 |
2.1 我国海洋环境的现况 |
2.2 陆源污染及其对我国海洋环境的影响 |
2.2.1 陆源污染的内涵界定 |
2.2.2 陆源污染对我国海洋环境的影响 |
2.3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理基础 |
2.3.1 环境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
2.3.2 国家海洋环境管理权 |
第三章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构成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1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构成 |
3.1.2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协调,下位法亟待修改 |
3.2 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3.2.1 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
3.2.1.1 重点海域总量控制制度法律规制的现状 |
3.2.1.2 重点海域总量控制制度缺乏可执行性 |
3.2.2 政府协商制度 |
3.2.2.1 政府协商制度法律规制的现状 |
3.2.2.2 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监管主体众多,协调困难 |
3.2.3 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制度 |
3.2.3.1 陆源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制度法律规制的现状 |
3.2.3.2 海洋环境陆源污染事故报告应急制度不健全 |
3.3 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处罚力度不大,缺乏法律责任制约 |
3.4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不成熟 |
第四章 国际社会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现状和经验借鉴 |
4.1 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签订的主要条约 |
4.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4.1.2《21 世纪议程》 |
4.1.3《防止陆源污染海洋全球行动计划》 |
4.2 美日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规制的法律现状 |
4.2.1 美国海洋环境陆源污谈防治的法律现状 |
4.2.2 日本海洋环境陆源污谈防治的法律现状 |
4.3 小结国外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经验的借鉴 |
第五章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机制完善 |
5.1 完善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 |
5.2 增强我国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性 |
5.2.1 出台细化办法,建立配套制度 |
5.2.2 赋予入海河流流域管理机构防治污染的权责 |
5.3 强化陆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 |
5.3.1 健全陆源污染治理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
5.3.2 综合运用陆源污染防治手段,增强执行力 |
5.4 健全陆源污染防治事故报告应急制度 |
5.5 增强处罚力度,强化法律责任 |
5.6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论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非遵从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非遵从性的概念与表现 |
1. 1 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非遵从性的概念 |
1. 2 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非遵从性的表现 |
二、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非遵从性的产生原因 |
2. 1 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立场和责任的不确定性与非遵从性 |
( 1) 单向输入的环境负外部性的大量存在导致防治立场不确定 |
( 2) 单向输入的环境负外部性的大量存在致使防治责任不易确定 |
2.2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执行效果的不确定性与非遵从性 |
三、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非遵从性问题的应对与应对障碍 |
3. 1 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非遵从性问题的现有认知及其应对 |
3.2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非遵从性问题的应对障碍 |
四、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非遵从性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4. 1 合理适当地应对不同海域的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非遵从性问题 |
( 1) 直面问题,积极应对———国家主权范围内无主权争议的海域 |
( 2) 直面问题,谨慎应对———存在主权争议的海域与国家主权范围外的其他管辖海域 |
( 3) 全面认知,合理应对———国家管辖区域外的海域 |
4.2制度化应对是解决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非遵从性的首选 |
( 1) 综合性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内的应对 |
( 2) 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的确立完善与国家责任的合理分担———国际的应对 |
(9)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本文不足 |
第一章 基本理论阐述 |
一、 海洋环境陆源污染 |
(一) 海洋环境污染 |
(二) 陆源污染概述 |
二、 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及其实施 |
(一) 陆源污染治理 |
(二) 陆源污染治理政策 |
(三) 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及其阻滞因素 |
第二章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政策梳理 |
一、 国家法律 |
二、 行政法规 |
三、 部委规章 |
四、 技术规程 |
五、 政策评述 |
第三章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以《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为例 |
一、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效果 |
二、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国家环保部未能推动《管理条例》有效实施 |
(二) 《管理条例》部分规定虚置 |
(三) 基层环保部门对《管理条例》执行不力 |
(四) 《管理条例》的实施过度依赖行政命令 |
(五) 排污企业违反《管理条例》规定的现象普遍存在 |
(六) 社会公众对《管理条例》实施的关注度较低 |
三、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 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内容规定不合理 |
(二) 政策实施主体单一,权责划分不清 |
(三) 政策实施机制不完善,阻碍政策落实 |
(四) 政策实施手段单一,缺少科技支持 |
(五) 政策实施监督乏力,惩戒力度不足 |
第四章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 西方国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经验 |
(一) 日本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经验 |
(二) 澳大利亚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经验 |
二、 对我国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借鉴意义 |
(一) 多元化的政策实施主体 |
(二) 综合的政策实施手段 |
(三) 强有力的政策实施监督 |
第五章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困境的破解 |
一、 完善陆源污染治理的政策体系 |
(一) 政策内容 |
(二) 实施细则 |
(三) 配套制度 |
二、 优化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主体 |
(一) 主体构成 |
(二) 权责划分 |
(三) 沟通协调机制 |
(四) 国家海洋委员会 |
三、 丰富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手段 |
(一) 行政手段 |
(二) 经济手段 |
(三) 技术手段 |
(四) 宣传教育 |
四、 强化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监督 |
(一) 监督主体 |
(二) 监督途径 |
(三) 监督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D]. 黄亚兰.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2]陆源海洋污染的国际法规制[D]. 张科.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中国陆海跨界污染统筹治理机制研究[D]. 杨玉洁.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研究[D]. 杨静.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2)
- [5]海洋污染跨区域治理的逻辑基础与制度建构[D]. 全永波. 浙江大学, 2017(01)
- [6]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D]. 齐澍晗. 武汉大学, 2016(01)
- [7]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 张立慧. 天津大学, 2016(02)
- [8]论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非遵从性[J]. 戈华清. 太平洋学报, 2016(03)
- [9]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实施研究[D]. 李宁. 中国海洋大学, 2014(03)
- [10]论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中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地位的判定[A]. 王炳蔚,高蕾,DENG Guangchao.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9年卷第2期 总第10期), 2014(总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