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承担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邬砚[1](2015)在《侵权补充责任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及相关侵权行为类型为主题,全文包括绪论、第一至六章,以及结论。“绪论”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民法上的补充责任进行了脉络梳理。包括探寻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对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予以归整、对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区分,进而把本文的研究主题限定为“侵权补充责任”。其次,介绍了学界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根据学者所持不同立场,将学界观点分为赞成派、改良派与否定派,并对其贡献与不足进行了评述。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六个案例,以说明现行规定还存在诸多疑惑与不足,需要通过体系化的研究进一步阐释与完善。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涵义”,立足于描述。主要站在解释论的层面,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定构成要素。最终认定,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责任顺序法定”、“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其中,“责任顺位法定”是指直接责任处于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表明,补充责任并非对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部分的全额补充,而是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再根据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失行为,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表明,补充责任是风险责任,直接责任是最终责任。第二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系以“一物和他物在相互关联时表现出来的质”为视角,廓清侵权补充责任与所涉相关事物的关系。一是通过分析侵权补充责任与传统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区别,认定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二是将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归纳为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三是围绕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分析了责任承担的效力、责任免除的效力、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抗辩权的行使效果等四个方面;四是就侵权补充责任所涉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了澄清。包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无法为现有请求权理论所涵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构成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则构成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三章为“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立足于联系,即将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补充责任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首先,介绍了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即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其次,探讨了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即派遣劳动者致害中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再次,展示了被忽略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导致的责任、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等六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现行法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一般规律,包括侵权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归责原则、涵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规律。第四章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立足于比较。一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二是就我国法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域外法配置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考察;三是鉴于当前欧洲的统一私法运动如火如荼,对欧洲最新的几个非正式法律文本,如《欧洲侵权法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予以了关注。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到如下启示: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域外法选择的责任形态比补充责任更加严格,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责任形态呈现出向“类型混合”发展的趋势。第五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立足于证成与反思。第一,分析了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而认定,根据成本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与信赖关系理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第二,针对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观点,如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违反过错侵权责任、违反保护义务基本精神等,逐一进行辨析,最终认定,这些反对观点有的不能成立,有的虽包含了合理的成分,但尚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成立;第三,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所独具的制度优势入手,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合理因素;第四,站在反思的角度,本文亦承认,侵权补充责任并非无可挑剔的责任形态,其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无法协调,“责任顺位法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够公平、对二次诉讼成本的分配不尽合理,且导致求偿程序繁琐。第六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立足于改进。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文主张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部分规定未考虑到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统一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对此,应通过限缩解释的方法,将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直接责任人故意+补充责任人过失”这一结构中,至于在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就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其他搭配结构,则应采取其他责任形态;二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保护义务具有多源性,故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其区分为基于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信赖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危险控制所产生的保护义务等三种类型,同时,主张通过可预见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三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关于责任顺位的制度安排缺乏正当性,在立法论层面,主张用“相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取而代之,在解释论层面,则提出了两个解释路径,包括改造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或将“补充”限定为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的相互关系;四是针对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杜撰的“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尽合理,主张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不同责任主体,在尊重原告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规制。最后是“结论”。归纳了本文对侵权补充责任所持基本立场,明确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未尽事宜。
于守华[2](2007)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文中研究指明《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1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2入手,提出尖锐而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误区和法律体系的疏漏。运用大量确凿的数据资料剖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是本文的一大特色。研究方法上以法学方法为主,经济学方法为辅,社会学方法作为补充,多学科相结合。全文共设十一章,以银广夏事件3为典型案例,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结论。第一部分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现状介绍第一章导论介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特别指出研究方法亟待改革。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中,必须因势利导,重视研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学取向,注意经济分析方法的导入。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方法的统一,是法学发展中竞争与融合的必然趋势,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必由之路。第二章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和重大性标准讨论以1993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函[1993]122号)为标准,确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含义,又以《证券法》中的列举性规定描述了虚假陈述的三种行为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和盈利预测的关系进行分析。虚假陈述的判断必须以重大性规则为标准4,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条件,本节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得出比较科学的、兼顾各利益主体的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最后提出本论文的主要问题:解决虚假陈述问题的途径。第三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通过实证比较研究,充分借鉴各方面资料,总结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用经济学方法对误区进行分析和计量,并从法学根源上5作深层次的探讨。笔者就消除误区的途径客观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突破传统桎梏,确定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重视全面质量控制,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是解决误区的唯一出路”这一核心论点。第二部分专家框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第四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首先对专家责任的一般概念进行限定,指出专家责任可以分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专家对当事人不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对于专家责任的具体构成、专家行为与法律责任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专家责任的分担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剖析。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备所有专家特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具有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法学上应确认为“公共产品”责任。第三部分注册会计师过失、欺诈及侵权行为研究第五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讨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和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的区分,充分肯定损害的因果原则、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故意、欺诈、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等概念的界限,从理论上进行划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欺诈实际情况,从会计信息欺诈和审计欺诈两方面进行探讨,特别强调了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界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和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首先对除第三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6特别作出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分析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观点分歧7。强调审计侵权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免责条件。第四部分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第七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采取属人主义原则,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属地主义原则相冲突。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也存在缺欠,建议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部门中,以便尽可能合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最后通过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比较,提出注册会计师避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策。第八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民事责任性质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利益关系第三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高度信赖关系8,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并入侵权法理论救济范围之内。有必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9,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在此基础上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要求所有侵权者要负共同责任或共同与分别责任。第九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通过不同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横向比较,揭示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后法律责任的演变10,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趋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主要业务:验资和审计。特别分析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责任视同一种特殊的专家责任的论点,即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此外,也论述注册会计师案件的合理诉讼时效问题。第五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研究第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通过对国内外民商法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比较,梳理出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缺失和疏漏,指出缺失和疏漏所引起的问题和弊端,由此提出宏观立法思路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重构设想。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论证和设计,使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误区问题得以完整解决。结论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原理,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确认为“公共产品11”。然后,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12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zero defect)为目标,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重视质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灭于提供产品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本文论述的每一章内容,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法制化管理。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结合经济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进行宏观立法思路之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之重构。
葛云松[3](2009)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文中研究表明
彭真明[4](2004)在《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文中研究指明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责任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的问题。理论界关于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观点 ,即 :无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推定原则说、公平责任说。美国 1 933年《证券法》和 1 934年《证券交易法》、《日本证券交易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证券交易法”对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均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
刘正峰[5](1999)在《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我国近年来爆发的验资诉讼浪潮为背景,探讨了我国验资制度的种类与其制度价值。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两起验资诉讼案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阐明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责任范围、归责原则,尤其重要的是在我国首次阐述了虚假验资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原则、归责原则的制度瑕疵及其补救。
刘燕[6](1998)在《验资报告的“虚假”与“真实”: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文中研究指明验资报告的“虚假”与“真实”: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刘燕一、问题的提出注册会计师因为出具虚假报告而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注册会计师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中早有规定。①但是在实践中...
王馨[7](2019)在《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文中认为被誉为“经济警察”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经济市场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银广厦案、大智慧案、万福生科案、绿大地案等财务舞弊造假事件,使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公允性产生了严重的质疑,这对新兴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令第三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只银广厦一案投资者损失就高达100多亿元。事务所频频出现在被告席上,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也越发成为会计界与法学界的焦点问题。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概述。首先对相近概念进行了辨析,提出信托义务是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其次通过对契约责任说与侵权责任说的探讨,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将该民事责任的性质认定为侵权责任。最后通过对不同的归责原则的探讨,提出过错推定原则是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应然选择。第二章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并剖析事务所责任承担不足的原因。在对相关案例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混乱导致了第三人范围界定困难,二是过失侵权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明确,三是因为前置性程序的设置与责任保险的缺失,第三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第三章主要针对第二章提出的相关问题,试图给出解决的思路与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的最佳方法就是重视对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结合国外对第三人范围的划分标准,提出我国第三人范围的确定需与我国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类型挂钩,以合理信赖为标准。在事务所过失侵权时,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事务所落入深口袋陷阱。统一关于前置性程序设置与否的规定,保障第三人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强制事务所投保,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管理和规范,保证第三人对事务所诉讼基本目的的实现。
王艺超[8](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蒋丽[9](2013)在《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较于国外公司设立的登记主义,我国采取的是资本法定主义,法律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额,于是就必须由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者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这也就是验资的基本含义,设置验资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出资人的造假。但由于当前我国的审计业务起步较晚,注册会计师水平的参差不齐,注册会计师违反验资程序,在对出资人的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时故意作弊或疏于调查,作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的行为即构成了虚假验资,虚假验资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源于《公司法》第208条规定,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理对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进行系统研究,便于突破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法律困境。虚假验资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虽然与利害关系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其主观行为却侵害了债权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当前普遍将验资责任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即会计师除非能证明其已谨慎履职,并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否则只要财务报告有违实际,就推定会计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合理谨慎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应该考虑在审计行业协会下增设一个法律责任专家鉴定委员会,专门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了高度的职业注意义务进行鉴定。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实存在虚假验资行为,其应对“验资报告的不实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和有限责任,这种责任既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对利害关系人的一种有效保护。
翁晓健[10](2001)在《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归责原则——从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纠纷案谈起》文中研究指明 引言——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纠纷案简介1993年5月,四川省德阳东方贸易公司某业务员持公司介绍信,向山西省某化工厂订购氯化胆碱24吨,合同金额129600元。山西某化工厂按合同发货后,迟迟未收到货款,遂向德阳东方贸易公司及其上属的主管单位四川德阳东方企业总公司提起诉讼。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承担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承担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补充责任的脉络梳理 |
一、溯源: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 |
二、归整: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 |
三、分类:补充责任的类型区分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实践困惑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方法与创新 |
一、本文的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四、附注:有关用语的说明 |
第一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何谓“补充”: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问题 |
一、原则: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 |
二、例外: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的限制 |
第二节 如何“相应”:侵权补充责任的范围界定 |
一、是全额的补充还是相应的补充 |
二、如何确定“相应的”责任范围 |
第三节 可否追偿:侵权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主体界定 |
一、争议:关于追偿权之有无及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证成:追偿权是补充责任的内在要求 |
三、追偿权的定性与限制 |
小结 |
第二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之区别 |
一、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区别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 |
一、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 |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 |
三、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 |
一、责任承担的效力 |
二、责任免除的效力 |
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
四、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 |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三、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小结 |
第三章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 |
一、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
二、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 |
三、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 |
第二节 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 |
一、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
二、对区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检讨 |
三、对区别适用不同责任形态的检讨 |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追偿问题 |
五、派遣劳动者致害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区别 |
第三节 被忽略的侵权补充责任行为类型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 |
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 |
三、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 |
四、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 |
第四节 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 |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 |
二、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 |
三、错误登记不动产物权导致的登记机构责任 |
四、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 |
六、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 |
一、典型形态: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
二、争议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三、变异品种:混合责任形态 |
四、类似形态:补充性责任 |
五、新型制度:重新分配制度 |
第二节 相关侵权行为类型的比较考察 |
一、美国法的责任配置 |
二、英国法的责任配置 |
三、德国法的责任配置 |
四、法国法的责任配置 |
第三节 欧盟侵权法所呈现出的动向 |
一、《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相关规定 |
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
三、《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的相关规定 |
四、《瑞士责任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域外实践的启示 |
一、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 |
二、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 |
三、责任形态呈现出“类型混合”的趋势 |
小结 |
第五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 |
第一节 补充责任人应否承担责任之理论基础 |
一、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分析理论 |
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危险控制理论 |
三、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信赖关系理论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合理性之迷思 |
一、是否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
二、是否符合保护义务基本精神 |
三、是否违反自己责任原则 |
四、是否与理论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 |
五、是否违反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
六、是否符合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
七、是否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
八、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相对合理性 |
一、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 |
二、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因果关系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优势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不足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对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导致求偿程序繁琐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无法与违约责任相协调 |
小结 |
第六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 |
二、其他主观要件应配置其他责任形态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主观要件的限制在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出路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构想 |
二、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三、补充责任人不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四、侵权补充责任类型化的限定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顺位安排的完善 |
一、立法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二、解释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完善 |
一、只起诉直接责任人 |
二、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 |
三、只起诉补充责任人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发展及演变 |
第二章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和重大性规则 |
第一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 |
第二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规则讨论 |
第三节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性标准经典案例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误区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学根源探究 |
第四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专家职责 |
第一节 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责任构成和范围界定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特征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产品责任理论类推 |
第五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认定的复杂性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欺诈行为分析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欺诈行为 |
第六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行为 |
第三节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行为 |
第七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行政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第三节 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比较及相关启示 |
第八章 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利益关系第三人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性质讨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
第四节 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 |
第九章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国际比较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探讨 |
第十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存在的疏漏和弊端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一) 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 |
(二)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无效案 (2) |
(三) 山西晚报不实报道案 (3) |
(四) 海南玉龙虚假验资赔偿案 (4) |
(五)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5) |
(六) 重庆电缆案 (6) |
二、 纯粹经济损失的含义 |
(一) 对绝对权 (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的保护 |
(二) 对于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 |
(三) 对于其他财产利益 (纯粹财产利益) 的保护 |
三、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问题的主要立法模式 |
(一) 德国法 |
1.立法上的补充 |
(1) 以概括的方式补充。 |
(2) 以特别法补充。 |
2.判例、学说对第823条第1款的扩张解释 |
3.判例和学说对合同法的扩张 |
(二) 法国法 |
四、 我国现行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立法、司法和学说 |
(一)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解释:几种可能的方案我国现行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采取的是什么态度? |
(二) 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看《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
(三) 从缔约过失责任看《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
(四) 保护纯粹经济利益的特别立法简析 |
(五) 审判实践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
(六) 理论界的观点 |
(七) 小结 |
五、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法律政策分析 |
(一) 绪论 |
(二) 避免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
(三) 维护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 |
(四) 伦理观念的视角 (108) |
(五) 经济分析的视角 |
六、 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立法选择 |
(一) 概述 |
(二) 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关系 |
(三)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启示 |
(四) 加法模式还是减法模式:进一步的探讨 |
(五) 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具体设计 |
1.因过错不法侵害绝对权的, 应赔偿损失 |
2.因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发生的损害, 包括纯粹经济损失, 应当赔偿 |
3.对其他纯粹经济损失的一般性保护方式 |
七、 纯粹经济损失的主要类型以及处理方式 |
(一)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使债权人发生的损害。 |
(二) 第三人侵害债权 |
(三) 第三人因填补他人侵权行为所致损害而发生的损失 |
(四) 其他纯粹经济损失 |
(五) 小结 |
八、 结 语 |
(4)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 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与立法考察 |
(一) 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
1.无过错责任原则说 |
2.过错责任原则说 |
3.过错推定原则说 |
4.公平责任说 |
(二) 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考察 |
1.美国立法 |
2.日本立法 |
3.我国台湾地区立法 |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归责原则的现行法之分析 |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 |
(5)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验资与验资蕴含的制度价值 |
(一) 法人制度的实质与其制度基础 |
(二) 验资蕴含的制度价值:法人资本制度的制度保障 |
三、德阳案案性与56号函之主要内容 |
(一) 德阳案案情 |
(二) 56号函的主要内容 |
(三) 结果 |
四、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
(一) 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保证责任。 |
(二)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 (或一般) 保证责任。 |
(三)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是验资证明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 (2) 以内。 |
(四)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五)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
五、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责任是“合理的保证责任”的质疑 |
六、验资报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制度的瑕疵及其补救 |
结束语:写给司法界 |
(7)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相关概念解读 |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概念 |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现状 |
一、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
二、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不足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 |
一、第三人范围界定困难 |
二、实务中对担责方式的不同选择 |
三、对第三人无充分救济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承担不足的原因 |
一、第三人范围认定标准难以确定 |
二、担责方式不明确 |
三、前置性程序的设置导致立案难 |
四、事务所审计风险无充分保障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合理界定第三人范围 |
一、确定第三人范围的意义 |
二、不同审计业务下第三人范围的确定 |
第二节 明确事务所担责方式 |
一、安全保障义务 |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 |
第三节 保障对第三人的救济 |
一、统一关于前置性程序的规定 |
二、强制事务所投保 |
三、完善风险基金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A |
附录 B |
(8)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9)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第2章 验资的义务及虚假验资责任 |
2.1 验资的基本义务 |
2.1.1 高度注意义务 |
2.1.2 忠实义务 |
2.1.3 合理调查义务 |
2.2 验资的基本准则 |
2.3 验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因违反验资基本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
2.3.1 验资责任的原由是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违反其基本义务 |
2.3.2 验资责任的范围是注册会计师违反验资基本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
2.4 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 |
2.4.1 验资民事责任主要为财产给付责任 |
2.4.2 虚假验资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 |
2.4.3 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民事责任 |
2.5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比较 |
2.5.1 当事人均基于对第三人(验资者)的信赖而遭受损失 |
2.5.2 责任承担方式均为补充责任 |
2.5.3 承担债务后对主债务人是否享有求偿权不同 |
第3章 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3.1 确立验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依据 |
3.1.1 过错责任原则的传统 |
3.1.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 |
3.1.3 我国验资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
3.2 域外注册会计师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2.3 美国 |
3.2.4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 |
3.3 对我国大陆《公司法》第 208 条及其他法条的分析 |
3.3.1 《公司法》第 208 条归责原则的适用与不足 |
3.3.2 《证券法》中归责原则的适用 |
3.3.3 《注册会计师法》中归责原则的适用 |
3.4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验资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
3.4.1 德阳验资案及其引发的归责原则之争 |
3.4.2 “1.9 规定”及法释[2007]12 号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
3.5 对未来虚假验资责任归责原则的构想 |
3.6 评析与建议 |
第4章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 |
4.1 对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分析 |
4.2 存在虚假验资的行为 |
4.2.1 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 |
4.2.2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实 |
4.3 虚假验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
4.3.1 过错标准的认定 |
4.3.2 过错的类别与过失程度 |
4.3.3 高度注意义务与合理的注意义务 |
4.4 损害结果 |
4.4.1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引发损害之性质 |
4.4.2 对利害关系人的损害 |
4.5 因果关系 |
第5章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承担 |
5.1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主体归属 |
5.2 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范围 |
5.2.1 虚假验资承担责任范围限于“验资报告的不实部分” |
5.2.2 虚假验资的责任为补充责任与有限责任 |
5.3 验资责任的免责与构成条件 |
5.3.1 证明侵权行为的要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
5.3.2 提出抗辩事由主张免责或减责 |
5.3.3 提出其他事实和法律规定主张免责或减责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归责原则——从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纠纷案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纠纷案简介 |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取舍——法学视角的研究 |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检讨 |
1.两种归责原则的法理思想 |
2.两种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归责原则 |
1.现行法律之分析 |
2.司法解释分析 |
3.关于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三)对我国现行立法之评析 |
二、“合理保证”与“绝对保证”之扬弃——会计学视角的探讨 |
(一)“合理保证”的合理性 |
(二)质疑“绝对保证”的可行性 |
(三)关于验资业务中“合理保证”的专项探讨 |
总结:“合理保证”与过错责任原则——法学与会计学研究结论的映证 |
四、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承担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侵权补充责任研究[D].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2]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D]. 于守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2)
- [3]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J]. 葛云松. 中外法学, 2009(05)
- [4]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J]. 彭真明. 法商研究, 2004(06)
- [5]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J]. 刘正峰. 现代法学, 1999(04)
- [6]验资报告的“虚假”与“真实”: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J]. 刘燕. 法学研究, 1998(04)
- [7]论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D]. 王馨. 南京工业大学, 2019(01)
- [8]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9]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研究[D]. 蒋丽. 湖南大学, 2013(05)
- [10]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归责原则——从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纠纷案谈起[J]. 翁晓健.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