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探可转让航空运单的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韩立新,何赛[1](2021)在《论现阶段国际铁路运单融资功能的实现——非物权凭证化方法的尝试》文中研究说明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无法用于信用证结汇和融资,严重阻碍了以中欧班列为代表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目前实践中的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化创新方法,尚存意思自治无法创设物权凭证效力、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效力存疑的问题。为解决国际铁路运单融资问题,宜采取非物权凭证化的方法。在法理上,铁路运单作为不可转让单证与物权凭证效力不具有体系关联、物权凭证功能与担保功能不具备唯一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上,应构建以银行为名义发/收货人的综合创新模式,即以银行为名义发/收货人为基础保障控货权,通过动产质押担保、禁止处分条款或控制条款的纯合同约束等多种法律手段所构建的融资模式。
张华,杜鑫时[2](2021)在《论中国国际铁路运输单证的法律功能与创新》文中提出分析现阶段中国采用国际铁路运输的进出口企业在结算和融资中的需求,结合现有铁路运单的法律功能,认为需要创制具有权利凭证功能的国际铁路运输单证。针对这一需求,在保证铁路实际承运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分析实践中创新出的铁路提单的法律功能,提炼海运提单具有权利凭证的功能的要素作为参考,并结合海运无船承运制度对比分析铁路提单的使用过程,认为可转让铁路提单具有权利凭证功能且其质押符合物权法定,并对相关国内法修改、国际法立法以及二者的协调提出建议与展望。
冼婧晗[3](2020)在《论“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构建的法律可行性》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尚无关于多式联运专门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多式联运一直在各种单式运输规则体系中发展。单式运输单证不能满足多式联运的复杂性,构建多式联运一单制成为必然选择。多式联运一单制的提出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的改革。以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为蓝本,在现有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的基础上,梳理比较关于多式联运和运输单证的适用情况,探讨构建以多式联运提单为中心,借鉴《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保障多式联运单证功能和明确其法律性质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可行性,为"一带一路"多式联运运输提供法治保障。
秦淑敏[4](2020)在《国际铁路货物运单物权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推广和亚欧大陆桥建设的发展,亚欧大陆国家之间的合作逐渐加深,沿线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往来比以往更加密切。中欧班列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项目,为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沿线国家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搭建起桥梁,打破了以往短距离铁路运输的格局,使得铁路运输网络日臻完善,极大的提高了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力。与海运和空运相比,铁路运输具有运载量大,成本低,对天气依赖小,准时性强等优势,因此,国际铁路运输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际铁路运单作为铁路运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单据,其功能的改进给国际贸易带来的积极影响也开始进入到专家学者的视野中。依据当前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国际铁路运单只能作为运输合同的凭证和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凭证,是一种债权凭证,不具备物权属性,但是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国际铁路运单的功能的短板暴露,即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不具备流通性,使得买卖双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限制,无法满足贸易当事人的融资需求。为了满足企业的融资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我国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率先开始了运单物权化的创新,实行铁路提单制度。持有铁路提单即表征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参与试点的银行能够依据这份单据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这极大的提高了结算效率,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同时由于国际铁路运单在性质上的突破,推动了多式联运“一单制”的探索创新,促进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虽然运单物权化能够为国际货物贸易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其现在处于起步阶段,在功能完善及推行使用等问题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例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相关的配套规则、部分国家不支持运单物权化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运单的物权化,应当从推动形成国际习惯和完善当前的国际公约两方面着手。形成国际习惯的前提是推动物权化运单的长期、反复实践,这使得形成有明确内容和形式的物权化运单成为必要。其次,应当推动国内法的修改,承认国际铁路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完善有关国际铁路运输公约时,应当明确物权化运单物权凭证属性,但是保留当前的债权性运单,采用双元模式,并且应当借鉴未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相关规定。这其中也离不开相关配套规则的支撑,应当规定严格的凭单放货制度保障物权化运单持有人的控货权,完善电子单证制度来节省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熊奕成[5](2020)在《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不断发展,技术不断进步的大背景下,在货物贸易中使用单式运输已经难以满足实践中的要求。2017年初,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文件中提到,要强化不同的运输方式下服务规则的衔接,而这其中的重要一环就是对多式联运制度的探索与研究,本文将从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在流通属性上的特殊性出发,研究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相较于一般运输单证功能的特殊性,进而为与之相关的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有四章。第一章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基本范畴研究,将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界定为在货物多式联运及其所承载的贸易中货物多式联运单证通过签发与流转所作出的贡献,解析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特征和维度。分析了影响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影响因素,修正了多式联运单证流通属性体系,进而剖析了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流通属性上的多元化与其功能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章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合同证明功能研究,以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合同证明功能的涵义为切入点,剖析该功能与货物多式联运单证要素的关联,分析了存在责任期间限缩条款及单证不规范情形下对该功能所进行的限制,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研究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条款对合同责任期间证明的机制与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本身对合同的运输义务主体的证明及其利用。第三章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权利凭证功能研究,以运输单证权利凭证功能的一般理论入手,析出权利凭证功能的性质和内容与单证流通属性息息相关,分析了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对权利凭证的现实回应,并以此为基础研究了不同环节下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权利凭证功能和单式运输规则干扰下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权利凭证功能。第四章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视角下多式联运法律制度创新研究,分别以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合同证明功能与权利凭证功能为视角,剖析了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实现在我国目前的多式联运法律制度下存在的缺位问题,在单证功能视角下研究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提出了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实现以及促进我国多式联运发展的具体建议。
王军杰,申莉萍[6](2020)在《从运单到提单:中欧班列规则创新》文中认为中欧班列是连接"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血脉和经络。班列提单改革不但可以引领欧亚陆路贸易规则的发展,亦有望推动"一带一路"由"政治驱动"向"规则驱动"之重大转变。经过多年改革探索,从单证条款、三方融资协议,到单证流程、全程控货,一套成熟的班列提单模式已形成。然,亚欧两大"铁路运输公约"和国内立法的提单规则急需从国际、国内两个维度寻求突破,为中欧班列高效运行提供法律支撑,助力亚欧铁路运输规则的创新发展。
李大朋[7](2017)在《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以铁路运输为中心的国际货运规则重构》文中研究说明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亚欧大陆以铁路运输为中心的国际货物运输存在的主要法律障碍是运输规则不统一,因此,应当改革当前以《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为核心的铁路运输规则体系,制定统一的以铁路运输为中心的国际货运规则,以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蔺妍[8](2017)在《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一的运输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货物贸易的要求,货物多式联运应运而生并持续发展。《鹿特丹规则》将调整范围扩大到“海运+其他”的“门到门”货物多式联运,各国开始关注并加大货物多式联运尤其是含海运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力度。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合同法》、《海商法》及其他单式运输方式立法中,难以适应我国“海运强国”、“一带一路”的全局发展战略,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基于此,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借鉴国际社会、外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展开全面性、系统性研究。本文除了引言、结论、附录外,共分为六章。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客观分析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在理清研究思路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一章明确了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并介绍其发展现状。笔者从“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等方面入手,确定了货物多式联运是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中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组合。明确了以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运输工具的转换或者不同种类运输工具介入作为判断“多式”的标准;将货物多式联运与“综合运输”、“物流”、“联营运输”等概念进行了比较,突出这种运输方式的特殊性;并以“海铁联运”、“陆桥运输”、“海空联运”、“陆空联运”等主要联运方式为主线,介绍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及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发展现状。第二章在理论研究基础上确立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的单独立法模式。笔者通过区分广义立法模式及狭义立法模式,明确了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目的性、构造性、动态性和整体性。通过货物多式联运的域外立法例分析,指出了对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选择受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多式联运发展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通过介绍我国学者对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提出了采用单独立法模式的主张,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以下简称《货物多式联运法》)。建议该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提案,包含货物多式联运中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主张修改完善已有法律,并逐步推进相关行政立法及地方立法。第三章论证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笔者从五个方面阐述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即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可以顺应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符合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国际发展趋势,可以促进我国综合运输法律体系建设,解决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弥补现有法律漏洞。同时指出了以“法律形式”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即这种形式符合我国立法权限的运行趋势,能有效避免法律效力上的冲突,可以包含具有私法属性的货物多式联运主要法律制度,并切合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笔者还指出,《鹿特丹规则》的通过,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政策的支持,“大部制改革”的推进以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为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提供了可行性。第四章明确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性质。笔者运用公法/私法界分理论,分析了货物多式联运领域的公法与私法界分。提出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制度、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制度、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时效制度等,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质。这些制度作为《货物多式联运法》中的主要制度,决定了该法的私法性质。也明确了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准入制度、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管理及处罚制度、货物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公法性质,由行政立法机关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形式加以规范。第五章确立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地位。笔者明确指出《货物多式联运法》中未涉及的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一般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货物多式联运法》的“网状责任制”下,《海商法》及其他单式运输方式立法作为区段运输立法,在满足条件时会被适用。《合同法》、《海商法》未来的修改趋势中,有关货物多式联运的规定要尽量与《货物多式联运法》保持一致。对域外立法的选择,适用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第六章重点研究了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一,明确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范围。即起运地或目的地有一个在我国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无论多式联运中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是否包含水路运输。第二,明确规定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建议引入《鹿特丹规则》中履约方的概念,将其界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外,直接或者间接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要求、监督或者控制下,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卸载或者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第三,完善了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借鉴《鹿特丹规则》中的“最小网状责任制”,确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制适用“经修订的网状责任制”,但区段法律的适用被限制在最小范围内;明确了经营人责任基础为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规定了免责事项及举证责任;明确了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掌管货物的期间”。明确了经营人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及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界定了迟延交付的情形;依据多式联运是否包含水路运输,确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不同的标准。规定了迟延交付导致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制以及赔偿总额限制。第四,完善了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制度。提出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凭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正本交付货物,适用“无单放货”的规定。第五,确立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指出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不适用“网状责任制”,借鉴我国《民法总则》,统一规定不同区段运输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及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履约方的追偿时效。通过以上章节的论述,笔者进行了法律条文设计,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多式联运法》(建议稿),作为附录,供我国立法部门参考借鉴。期待本文的研究成果能推动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完善我国货物综合运输法律法规体系,促进货物多式联运市场可持续发展,并为尽快实现我国“海运强国”、“一带一路”的全局发展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龚召坤[9](2015)在《出口商在国际结算中所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机制 ——以T公司出口贸易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4年我国外贸保持平稳增长,进出口增速快于世界主要经济体和新兴发展中国家,继续保持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地位。然而,随着进出口贸易额的增加,国际货款的安全结算问题也日益突出。出口企业货款无法按期回收的情况屡屡出现。因此,如何进行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防控成为我国出口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T公司为例,结合其出口贸易的实际结算情况,详细分析了电汇及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常见风险及如何防范风险,特别提到了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其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他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特殊风险。电汇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具有手续简便、到账速度快、费用低等优点,在T公司的出口业务中应用越来越广。但由于电汇属于商业信用,使用电汇结算存在着进口商信誉风险、银行汇款的风险等风险。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安全性高,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出口收汇风险,但信用证结算也并非万无一失,在业务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风险。文章通过对T公司在国际结算中面临的问题分析,比较了电汇、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其常见风险,从而找出适合T公司不同业务类型的、能最大限度降低结算风险的最佳结算方式。
向力[10](2010)在《论货物控制权——以《鹿特丹规则》货物控制权规定为中心展开》文中提出"货物控制权"并非一个新生事物,既有货物运输公约和民间规则对之均有规定,尽管在细节上不尽相同。其本质是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货物的处分权。《鹿特丹规则》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货物控制权作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化构建,然而其制度内核并无多大新意,很大程度上借鉴了CMR第12条和CIM1999第18、19条的规定。货物控制权的制度价值重在确保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使用下货方阵营多个主体针对货物的各项权益安全、有序的实现,维护国际商贸,尤其是国际海运各环节的安全、高效和有序。我国《海商法》缺乏货物控制权规定,《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过于简陋,我们应借鉴《鹿特丹规则》货物控制权立法的积极成果,舍弃其部分不科学的规定,同时参照其他运输公约相关规定,充实和完善我国货物控制权规则。
二、试探可转让航空运单的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探可转让航空运单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1)论现阶段国际铁路运单融资功能的实现——非物权凭证化方法的尝试(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国际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创新模式 |
二、铁路运单物权化创新模式的障碍 |
(一)“创设型”物权凭证效力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创设 |
(二)“委任型”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物权凭证效力存疑 |
三、解决国际铁路运单融资问题的新路径 |
(一)新路径的基点——铁路运单的不可转让性 |
1.铁路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分析 |
2.实现铁路运单融资的方法——借鉴不可转让单证的融资模式 |
(二)铁路运单融资模式的构建——以银行为名义发/收货人的综合创新模式 |
1.综合创新模式的合规性 |
2.综合创新模式中的动产质押行为是否有效 |
(1)银行为名义发/收货人的动产质押法律效力——以英国为例 |
(2)银行为名义发/收货人的动产质押法律效力——以德国为例 |
3.综合创新模式在我国法律中的保障 |
结 语 |
(2)论中国国际铁路运输单证的法律功能与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创新国际铁路运输单证法律功能的必要性 |
(一)国际铁路运输具有重要意义,中欧班列日益繁荣 |
(二)现行铁路运单法律功能不足,难以满足相关需求 |
(三)推动制度创新符合中国需求,带动作用意义深远 |
二、现行铁路运单的性质与功能 |
三、对铁路运输单证的功能改良与拓展 |
(一)对铁路运单的创新改良 |
(二)对海运提单的争议概述:从物权凭证和广义票据的角度 |
(三)对铁路提单的创制尝试:政策与模式 |
四、对铁路提单法律功能的设置与分析 |
(一)证明运输合同并证明货物已交付无列车承运人 |
(二)作为无列车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
1.权利凭证 |
2.无因性与文义性 |
3.可质押 |
(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
1.托运人身份的认定 |
2.货物控制权的行使 |
3.无列车承运人的承运人责任 |
(四)小结 |
五、对相关国内法修改与国际法立法的建议与展望 |
(一)对国内法的修改建议 |
1.修改《海商法》表述,体现《海商法》特别法地位 |
2.梳理相关行政法规表述,体现铁路提单的同等地位 |
3.总结类似商主体规制保护经验,出台无列车承运人指导文件 |
4.以《民法典》生效、部分法律废止为契机,梳理相关法律文件 |
(二)对国际立法的展望 |
1.对现行国际铁路运单制度的修订 |
2.对构建新的陆上单证规则的展望 |
(三)国内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衔接 |
六、结语 |
(3)论“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构建的法律可行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出的背景 |
二、多式联运一单制构建的必要性 |
(一)单式运输单证不能满足多式联运的复杂性 |
(二)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出的法治意义 |
三、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适用困境 |
四、多式联运单证功能及其电子单证效力之辨析 |
(一)海运提单制度下的功能借鉴 |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电子单证效力 |
五、以多式联运提单为中心的一单制构建的法律可行性 |
(一)适用范围与运输法律责任的协调 |
(二)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完善 |
六、结 语 |
(4)国际铁路货物运单物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概念及其作用 |
2.1 国际铁路运单的概念及其功能 |
2.2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概念和性质 |
2.2.1 物权化运单的交付表征货物的交付 |
2.2.2 物权化运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 |
2.2.3 物权化运单调整托运人、承运人和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
2.2.4 物权化运单具备流通性 |
2.2.5 物权化运单是权利质权的凭证 |
2.3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必要性 |
2.3.1 降低发货人无法收取货款的风险 |
2.3.2 缓解收货人的资金压力 |
2.3.3 符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的要求 |
3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中国实践及意义 |
3.1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的中国创新实践 |
3.1.1 中欧班列签发“铁路提单”的创新形式 |
3.1.2 我国自贸试验区“一单制”多式联运探索 |
3.2 中国铁路运单物权化实践的意义 |
3.2.1 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加快资金周转 |
3.2.2 推动多式联运体系的完善,促进陆上贸易规则体系的发展 |
3.2.3 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
3.2.4 提高国际货物贸易的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
4 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化存在的障碍 |
4.1 关于单据的物权凭证属性存在较大的争议 |
4.2 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
4.3 缺乏相关配套规则 |
4.4 推广适用上面临困难 |
5 铁路运单物权化的路径 |
5.1 推动广泛运用,形成国际共识 |
5.1.1 中国积极申请加入《国际货约》,推动国际公约的完善 |
5.1.2 在国际铁路运输中推广使用物权化运单 |
5.1.3 在国内法中确认物权化运单及其效力 |
5.2 完善当前国际公约中关于运单的规定 |
5.2.1 国际铁路运单适用双元模式 |
5.2.2 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推动多式联运单据规则的完善 |
5.3 完善配套规则 |
5.3.1 确立严格的凭单放货制度 |
5.3.2 完善电子单证(EDI)制度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界定 |
一、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涵义剖析 |
二、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特征 |
三、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维度 |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流通属性对单证功能的影响 |
一、货物多式联运语境下单证流通属性的现有体系及修正 |
二、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流通属性体系在功能研究中的作用 |
第二章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合同证明功能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合同证明功能的定位 |
一、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合同证明功能剖析 |
二、合同证明功能与货物多式联运单证要素的关联 |
三、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合同证明功能的限制 |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条款对合同责任期间的证明机制 |
一、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对合同责任期间证明的惯常机制 |
二、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对合同责任期间证明的限制机制 |
第三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对运输义务主体的证明机制 |
一、规范的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对运输义务主体的证明及其应用 |
二、不规范的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对运输义务主体证明的限制 |
第三章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权利凭证功能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权利凭证功能界定 |
一、权利凭证功能的一般理论 |
二、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对权利凭证功能的现实回应 |
第二节 不同环节下的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权利凭证功能 |
一、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在多式联运运输环节下的权利凭证功能 |
二、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在贸易环节下的权利凭证功能 |
第三节 规则干扰下的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权利凭证功能 |
一、直接适用模式下的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权利凭证功能 |
二、叠加适用模式下的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权利凭证功能 |
第四章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视角下多式联运法律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单证功能视角下多式联运法律制度面临的相关问题 |
一、合同证明功能视角下的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缺位 |
二、权利凭证功能视角下的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缺位 |
第二节 单证功能视角下多式联运法律制度创新建议 |
一、单证功能视角下的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法律制度创新 |
二、单证功能视角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管理制度创新 |
三、单证功能视角下的凭单交货制度及其配套制度创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从运单到提单:中欧班列规则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中欧班列提单(3)改革实况 |
(一)班列提单的法理逻辑 |
(二)班列提单面临的最大难题 |
三、国际与国内现有法律规则研判 |
(一)《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 |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三)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 |
四、破解班列提单物权属性的可能性路径 |
(一)国际层面的两个方向 |
(二)国内层面“三步走”方案 |
1.以川渝实践为基础,启动专门性立法程序。 |
2.以中国法的适用推动沿线国家习惯法的形成。 |
3.以亚欧国际班列提单实践推动国际相关条约的统一。 |
(8)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货物多式联运概述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
一、货物多式联运概念界定 |
二、货物多式联运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 |
一、集装箱运输与货物多式联运 |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 |
一、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现状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发展的局限性 |
第二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基本理论 |
一、立法模式基本理论 |
二、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域外货物多式联运立法介评 |
一、有关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统一立法状况 |
二、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外国立法例 |
第三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现状分析 |
一、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概况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模式的构想 |
第三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
一、顺应货物多式联运迅速发展的需要 |
二、符合货物多式联运立法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 |
三、促进我国综合运输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 |
四、解决货物多式联运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的需要 |
五、弥补现有法律漏洞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以“法律”形式立法的必要性 |
一、符合我国立法权限的运行趋势 |
二、避免法律效力上的冲突 |
三、涵盖货物多式联运主要法律制度 |
四、切合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独立法的可行性 |
一、《鹿特丹规则》的通过提供了契机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发展政策提供了软环境 |
三、“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提供了条件 |
四、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供了理论支撑 |
第四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性质 |
第一节 公法/私法的界分理论 |
一、公法/私法划分的由来 |
二、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 |
三、公法/私法的联系与发展 |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领域的公法/私法界分 |
一、货物多式联运领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
二、货物多式联运法中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
第三节 货物多式联运法性质的外国立法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界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界定 |
三、两大法系公私法的融合趋势 |
第四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性质界定 |
一、我国公法/私法的界分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私法属性 |
第五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地位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一、货物多式联运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
二、货物多式联运法与运输法及单式运输方式立法的关系 |
三、货物多式联运法与相关国际立法的关系 |
四、货物多式联运法与相关行政法规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一、《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
二、《货物多式联运法》与《海商法》的关系 |
三、《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其他单式运输方式立法的关系 |
四、《货物多式联运法》与国际立法的关系 |
第六章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的主要制度及条文设计 |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制度 |
一、国际公约及外国立法例的规定及评价 |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界定 |
三、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应采用之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概念 |
四、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实践判断 |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
一、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权利义务 |
二、履约方及其权利义务 |
三、托运人及其权利义务 |
四、收货人及其权利义务 |
第三节 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 |
一、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理论基础 |
二、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国际立法例 |
三、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外国立法例 |
四、我国立法对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
五、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中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系的设计 |
第四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制度 |
一、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外国立法例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制度现状 |
三、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中的单证制度设计 |
第五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 |
一、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外国立法例 |
二、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 |
三、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多式联运法》建议稿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出口商在国际结算中所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机制 ——以T公司出口贸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二章 出口商主要结算方式分析 |
2.1 出口商主要结算方式 |
2.1.1 电汇 |
2.1.2 信用证 |
2.1.3 可转让信用证 |
2.2 出口商主要结算方式比较分析 |
2.2.1 信用性质不同 |
2.2.2 结算成本不同 |
2.2.3 国际贸易规则和寄单方式不同 |
2.2.4 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不同 |
第三章 出口商在不同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分析 |
3.1 出口商在电汇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分析 |
3.1.1 进口商信誉风险 |
3.1.2 银行汇款的风险 |
3.1.3 出口商未按时交货的风险 |
3.2 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分析 |
3.2.1 出口商审核单据的风险 |
3.2.2 软条款信用证风险 |
3.2.3 提运单风险 |
3.2.4 其他风险 |
3.2.5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定案例分析 |
3.3 出口商在可转让信用证下面临的风险分析 |
3.3.1 交单风险 |
3.3.2 收款风险 |
3.3.3 融资风险 |
3.3.4 可转让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定案例分析 |
第四章 出口商在不同结算方式下的防范机制 |
4.1 电汇结算方式下的防范措施 |
4.1.1 加强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息库 |
4.1.2 提高电汇预付款比例 |
4.1.3 严格履行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义务 |
4.2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防范措施 |
4.2.1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做好资信调查 |
4.2.2 规范贸易合同,及时催开信用证 |
4.2.3 严格审证与改证,防范信用证中的不合理条款 |
4.2.4 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及时相符交单 |
4.2.5 选择知名且经验丰富的银行为议付行 |
4.2.6 组合运用结算方式,合理调整结算币种 |
4.2.7 提高业务人员水平,准确制单 |
4.3 可转让信用证下的防范措施 |
4.3.1 资信调查 |
4.3.2 及时细致地审核信用证条款 |
4.3.3 积极保护自身权益 |
第五章 出口商结算方式调研方法分析 |
5.1 调研对象选择 |
5.1.1 T公司业务概况 |
5.1.2 T公司出口贸易主要结算方式分析 |
5.2 调研设计 |
5.2.1 调研方式 |
5.2.2 具体调研过程 |
5.3 调研内容 |
5.4 调研目的 |
第六章 出口商结算方式调研结果分析 |
6.1 T公司主要结算方式的选择分析 |
6.1.1 T公司主要结算方式的选择 |
6.1.2 调研结果分析 |
6.2 T公司主要结算方式的管理分析 |
6.2.1 T公司主要结算方式的管理 |
6.2.2 调研结果分析 |
第七章 总结 |
7.1 本文小结 |
7.2 对出口企业的几点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出口商国际结算方式调查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论货物控制权——以《鹿特丹规则》货物控制权规定为中心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鹿特丹规则》货物控制权规定简介 |
二、货物控制权的制度构造 |
(一)《鹿特丹规则》对货物控制权的立法构造 |
(二)《鹿特丹规则》货物控制权规定与既有货物控制权规则的比较 |
(三)货物控制权制度构造之归纳 |
三、货物控制权的本质 |
(一)货物控制权的性质 |
(二)货物控制权与中途停运权的关系 |
(三)货物控制权本质之归纳 |
四、货物控制权的制度价值 |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协调论 |
(二)运输实践需求论 |
(三)货物控制权制度价值之归纳 |
五、我国货物控制权规则的建构探讨 |
(一)我国货物控制权立法现状 |
(二)完善我国货物控制权规则的立法建言 |
六、结语 |
四、试探可转让航空运单的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现阶段国际铁路运单融资功能的实现——非物权凭证化方法的尝试[J]. 韩立新,何赛.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3)
- [2]论中国国际铁路运输单证的法律功能与创新[J]. 张华,杜鑫时.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1(01)
- [3]论“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构建的法律可行性[J]. 冼婧晗.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4]国际铁路货物运单物权化研究[D]. 秦淑敏.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5]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研究[D]. 熊奕成.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从运单到提单:中欧班列规则创新[J]. 王军杰,申莉萍.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0(06)
- [7]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以铁路运输为中心的国际货运规则重构[J]. 李大朋.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04)
- [8]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研究[D]. 蔺妍.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2)
- [9]出口商在国际结算中所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机制 ——以T公司出口贸易为例[D]. 龚召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06)
- [10]论货物控制权——以《鹿特丹规则》货物控制权规定为中心展开[J]. 向力.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0(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