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indows环境下的WPS97(论文文献综述)
高翔[1](2019)在《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逐步对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体系进行加强和完善,要“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合理竞争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发挥作用。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依靠“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模式,“公共执行”主要是指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而“私人执行”则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市场主体,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法的方式。传统上,维持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主要依靠公共执法机构,公共执法机构可利用公权力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整。然而,在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反垄断争议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争议集中于平等主体之间,此类带有一定私法性质的争议,强调对私人权益的维护,不适宜通过公共执行进行调整,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反垄断争议一般依靠诉讼或仲裁等“私人执行”机制来解决。在反垄断争议解决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有本质的区别,却又联系紧密。“公共执行”以维护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为根本目的,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性质,垄断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管理方面的处罚,如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经营者,最高可能遭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的罚款;而在美国等司法辖区内,垄断行为甚至可能遭受到刑事方面的指控。与“公共执行”不同,反垄断争议的“私人执行”主要是因垄断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私人主体或者因合同违反反垄断法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私人主体提起诉讼或仲裁而启动。私人主体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裁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反垄断法的基础在于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并不是两个孤立平行的体系,两者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交叉。如“私人执行”中的受害方可能会等待“公共执行”的处罚结果公布后才提起诉讼,在这类案件中,私人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共执法机构通过公权力获得的证据和信息,甚至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庭作证。这种允许私人主体“搭便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私人主体的证明责任,大大提高了私人主体提起私人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私人执行在维护个体的利益的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辅助了公共执法机构的公共执行,主要原因在于私人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常伴有大量的投诉和举报行为,这可以为公共执法机构的执法行动提供重要线索。因此,可以说“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共同支撑起了反垄断法“调查、威慑、惩罚”的职能,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模式确立了两种执行方式的地位,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共同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一个国家或一个司法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从事的市场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另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司法辖区的市场竞争秩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也伴随着一体化的发展,带有了涉外性或跨国性的特点。如在受影响地国家被认定是损害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在行为地国家可能因法律规定而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是被鼓励的行为,如实践中常见的出口卡特尔联盟、限制技术出口行为等。此外,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所针对的公司在很大概率上又是行为地国家的重点支持公司或大型跨国公司,这些公司对于当地的劳动用工、税收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力,这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虽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促进了行为地国家的经济发展,极有可能会得到行为地国的豁免。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波音公司收购麦道公司案和通用电气收购霍尼韦尔案,欧盟和美国在上述交易的审查中意见相悖,险些导致大规模的贸易纠纷。由于受影响地国家和行为地国家之间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受影响地国家根据“影响原则”证明其对其境外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具有合理性,而行为地国家则倾向于根据传统的“属地原则”认为受影响地国家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没有国际法上的合理性。1945年,在“美国铝公司案”中,美国法院首次将“影响原则”适用于发生于美国领土外的但限制美国境内市场的垄断行为,便遭到涉案企业及其注册地政府的非议。欧盟委员会也一直在案件中推广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即便案件当事人会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以对域外适用的模式进行抗议。行为地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利益,甚至通过立法机制本国企业与域外适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的国家的机构进行合作;而受影响地国家未受到太多影响,依旧我行我素推行域外适用。两者之间利益冲突逐步导致矛盾激化,国际社会不得不对此问题也展开过积极的斡旋与沟通,在多方努力下,承认“影响原则”的国家进行了反思,并对域外适用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形式展开积极的合作,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经贸往来日益频繁,我国与他国的市场不断互相放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及我国投资者在境外的经营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在经济交往中难免会遇到摩擦和纠纷,涉外反垄断争议便是诸多争议中的一类。“华为公司诉IDC公司必要标准专利案”“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维生素C出口卡特尔案”“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涉外反垄断争议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高度关注,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受境外垄断行为的侵害,同时规范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竞争行为,有必要对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尽快构建并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的“保护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能为未来的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做好准备。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国内目前已有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反垄断公共执行、公共执行中的宽恕和和解制度、反垄断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之间的冲突及协调,或以国别研究的方式探讨国外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等,也有学者在讨论涉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争议解决的问题的时候,会涉及到部分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但尚无学者体系化研究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尝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涉外反垄断争议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等方面展开分析与论证。除导言之外,主要分五章进行陈述。关于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现有研究状况,导言部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陈述,同时,导言部分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重点、研究方法以及在写作过程中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为“涉外反垄断争议概述”。概述部分首先对垄断及垄断行为的界定展开阐述。对于垄断的理解,经济学和法学的认识并不一致。经济学学者理解的垄断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形态,更偏重于市场呈现出的一种独占状态。法学领域的学者则认为垄断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受法律规制的行为,相比较之下,法学视野中的垄断更侧重于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及是否应当被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目前,对于垄断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导致各国对垄断行为的定性、规制范围和处罚手段也不尽相同。就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大部分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主要对三类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经营者集中(并购控制)。与他国反垄断法相较,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还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顽固的计划经济因素,行政权力经常会对市场进行不必要的干涉。其次,本章还讨论了涉外反垄断争议产生的动因。国际法上传统的“属地主义”认为,一国的法律的效力只能及于该国领土之内发生的行为,领土成为法律得以适用的边界,而在反垄断法领域,不管是美国反托拉斯法还是欧盟竞争法,都认为其对发生在境外的,但是对本国或本区域有影响的垄断行为可以发生效力,此时行为地国和受影响国便会因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产生冲突。通过对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理清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定义。在竞争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和纠纷,其中涉及反垄断法的,同时可以由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属于反垄断争议,而当争议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含有涉外因素时,即构成涉外反垄断争议。第二章主要论述“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即确定某一个涉外反垄断争议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要分析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管辖权确立的依据、管辖权的种类以及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对确定管辖权的影响。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确定有两种途径,通过国内专门立法的途径明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或者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与其他缔约国分配管辖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的谈判失败,2015年生效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也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争议事项明确排除在外,都表明在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权问题上,通过国际条约途径分配管辖权存在一定难度。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目前只能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进行明确规定。本章对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依据的一般原则及特殊原则进行了梳理,同时比较了欧盟和美国的管辖权立法路径和司法实践。对于一般管辖原则,各国主要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而对可能适用的特殊管辖原则包括了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根据合同和侵权的特殊性,分别对这两类特殊争议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讨论。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管辖权理论中的“属地原则”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巨头借助“网络效应”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并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涉及互联网公司的垄断行为的管辖权争论,也将在本章展开讨论。国际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涉外争议也在日渐增多。由于主体、客体和有关内容的复杂性,加上各国为了本国的国家利益,往往会扩张其管辖权,这是就可能出现同一个争议多个国家均已主张管辖权的情况,形成积极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为了解决积极的管辖冲突问题,行之有效的作法是确立“非方便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原则”等调整措施。同时,在管辖权制度设计上,还需要从方便当事人、保护弱势群体、有利于判决结果的承认和执行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第三章主要关注“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确定了管辖权之后,就需要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同一个案件在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得到不同的结果,不仅给被侵害人带来困扰,也可能违背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在价值取向与标准上,涉外争议和非涉外争议有所区别,因此在解决涉外反垄断争议时,无法生搬硬套非涉外争议的模式进行争议处理,在尽可能符合国际的商事经济价值标准的基本要求上,还应充分考虑国际礼让原则。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一般会依靠冲突法来间接调整或通过国际统一实体法来调整。而在适用国际统一实体法时,还需要考虑其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在适用过程中,法院需要对涉案的事实的性质做出识别、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从识别上看,涉外反垄断争议一般可以分为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对争议类型需要根据其特点来考虑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对于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根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制度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分析;而对于侵权行为,则主要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损害地等角度进行区分。第四章为“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机制”。传统的反垄断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其中,欧盟以公共执行为主导,美国则以私人执行为主导。如果对垄断违法行为,反垄断公共执行机关未能做出处理,那么私人就垄断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私人可以不通过或不依附于公共执行,而独立执行或实施反垄断法以获得法律救济。本章首先对涉外反垄断私人执行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涉外反垄断争议中的间接购买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问题。私人执行可以辅助公共执行,同时公共执行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及其动用公权力获得的证据对于私人执行来说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尤其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私人执行的判决结果如果需要到域外执行并得到救济,就涉及到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问题。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实现权利义务的最后一道程序,一般是指法院根据内国法律或国际条约承认有关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内国的效力。一国的判决一般只在其作出国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就不得不通过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由于惩罚性赔偿超过了实际损害,还带有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的功能,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强调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相悖。反垄断争议中的惩罚性赔偿也是上述争议之一,并未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甚至导致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判决因为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而被拒绝承认或拒绝执行。本章还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影响。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争议,主要集中在微观的平等主体之间,但同时对宏观的竞争秩序也会有所影响。反垄断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管辖权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时候,仲裁庭首先要面对的便是争议是否在可仲裁的范围内,其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的时候也必须确定争议事项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国际社会的态度经历了从不信任对到支持的转变。传统上,反垄断争议因为涉及公共政策而被认为是不可仲裁的。如美国法院认为,反垄断争议过于复杂且重要,不适宜由私人仲裁员,尤其不适合由外国国籍的仲裁员处理这类可能对本国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案件。随着“支持仲裁”政策的深入人心,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开始产生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逐步认可了其可仲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5年在“三菱汽车案”中的判决中确立了反垄断争议可仲裁的先例,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欧盟也通过一系列案例放开了针对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诸多限制。承认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允许市场主体通过高效、私密的仲裁机制获得救济,同时也可以缓解司法系统的压力,这已经为欧美等国所认可。同时,本部分将对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及涉外反垄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最后一章从立法和司法的不同角度论述了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现状与不足,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的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制度对策思考。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争议解决的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简单,仅在第50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2年,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垄断争议解决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2019年1月1日,我国反垄断案件的管辖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新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越过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至此,我国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地方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地方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垄断纠纷专门管辖格局。不过遗憾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对于涉外垄断争议的管辖权,建议将第一审涉外反垄断争议集中于部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人民法院管辖、明确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范围,在限制过度管辖的同时,应充分利用未决诉讼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妥善调整管辖冲突;在法律适用方面,需要根据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对法律适用进行细化,不能一概排斥外国法,需要推进外国法查明制度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尽可能保护当事人利益并维护我国市场秩序;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建议确认间接购买人的原告资格、谨慎承认和执行含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同时应认可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鼓励通过仲裁解决涉外反垄断争议,但需要对仲裁裁决做好司法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保障承认和执行制度能够发挥作用。
翁卫国[2](2016)在《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民经济增长开始转向依靠居民消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这个背景下,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借助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为用户提供便利的交易环境,既降低了商品价格又降低了交易成本,还孵化出新型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的特征是“网络效应+双边市场效应”。另一方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实施的某些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例如,在“3Q大战”事件中,掌握市场领先优势的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服务市场上,强迫QQ用户卸载奇虎公司360杀毒软件而安装其提供的配套电脑软件,对继续使用360杀毒软件的QQ用户将不再得到公司的技术支持。腾讯公司采取的“二选一”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对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福利造成了不良影响。考虑到互联网企业滥用支配地位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互联网企业具有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和双边市场效应,或将成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辩护理由。再考虑到各国反垄断法的条条款款对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较为模糊,缺少具体的量化标准,故而互联网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容易逃脱反垄断法的规制。依据法经济学理论的预测,互联网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如果不受到反垄断法有效规制,他们将采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以攫取超额利润。因而,在看到互联网企业提高经济效率、改善民生的同时,不能忽视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实质性损害。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研究,既要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又要从规范分析的角度研究滥用价格行为和滥用非价格行为的认定,既要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性,又要从法学的视角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性。具言之,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果有悖于完全竞争理论和科斯定理,对市场公平竞争、资源配置效率、产品及技术创新、社会福利造成实质性损害,它将成为反垄断语境中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继而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规制。反之,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时应当持谨慎或宽容的态度。基于这样的研究逻辑,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之间的内在差异,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危害,法律界普遍采用的反垄断规制原则,将成为本文首先要厘清的几个基本问题。接着,论文阐述用于分析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理论如完全竞争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理论等。继而,文章从反垄断法律的条文出发,考察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因素和计算方法,从法经济学角度研究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交易成本、资源配置效率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反垄断规制选择。最后,文章提出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改革建议。全文共约13万余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六章内容:第一章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问题。本章研究的几个基础问题分别是互联网及互联网企业的内涵、互联网企业日新月异的创新行为、用于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基本原则。经过系统梳理,本章认为互联网企业是指借助互联网经营平台、以提供电子信息和数据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互联网交易为主营收入的轻资产企业。互联网企业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服务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在现阶段,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原则主要适用于行为合理原则。第二章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理论。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是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最终目标。而新兴互联网企业得以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创新。两者的交集为完全竞争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反垄断理论。这三种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互联互通,如果互联网企业的行为满足完全竞争理论的内在要求,它既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又不违背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反之则反是。第三章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相关市场界定包括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在反垄断研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本章以“3q大战”案件为例,详细阐述替代分析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在互联网企业零价格营销模式下替代分析法更具适用性。经研究后发现,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具有很大争议,不同法院的认定范围存在明显差异。本章还论述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因素、方法选择以及认定结果的合理性。虽然市场份额推定分析法具有一定局限性,但不应否定它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基础作用,就算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出现剧烈变化也是如此。第四章互联网企业滥用价格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本章首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考察垄断定价、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三种滥用行为的法律认定,以及它们是否对市场竞争、技术创新、经济效率及社会福利产生实质性损害。接着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三种滥用价格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应该对它们进行反垄断规制。经过研究,本章发现对垄断定价、掠夺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存在一定争议,对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态度较为一致。第五章互联网企业滥用非价格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本章首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考察搭配销售、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三种非滥用行为的法律认定,以及它们是否对市场竞争、技术创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产生实质性损害。接着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三种滥用非价格行为对竞争秩序和交易成本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应该对它们进行反垄断规制。经过研究,本章发现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对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的反垄断规制态度较为统一。第六章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改革建议。本章围绕相关市场准入条件和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详细阐述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措施。大幅增加同类经营者的数量,可以从根源上预防和制止互联网企业滥用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因而应该推行互联网相关商品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相关地域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为了有效推行反垄断执法工作,应当建立反垄断法律案例指导制度、完善三大反垄断机构出台的规章制度,修订《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律制度。
江海客[3](2014)在《全面补缺还是卡点绕前?——从国产操作系统谈我国核心信息技术的破局策略》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从网络大国到网络强国的自主可控之路,关键点在哪里?被誉为网络安全基石的操作系统显然就是其中之一。面对关键点,我们是全面补缺还是卡点绕前,这既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战略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既要有历史策纵深感,汲取前人的经验教训,也要有现实的紧迫感,看清对手的优势和路数,在树立操作系统核心要素的基础上,盘点产业布局的误区,避免全面上马、点点开花式的新式大跃进,优先在航天、武器、政务等专用领域取得突破,积累经验后再寻求全面突破。
李霞[4](2014)在《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从产生之日便交织在一起,它们之间既存在共同目标,又具有冲突和矛盾的一面。共同目标体现在鼓励创新和促进消费者福利。冲突则主要在于它们鼓励创新和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方式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维护市场有效竞争来实现目标,因为限制竞争会损害现实和潜在的竞争;而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授予某种限制竞争的方式,如通过保护专有权,给予权利人一段时间内的排他性权利来激励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虽然知识产权法保护权利人的排他性权利,但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一样在反垄断法上并无根本的区别,因为知识产权也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性,难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也就是说,一方面,权利人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获取竞争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竞争也是促进创新的途径之一,反垄断法不允许知识产权人凭借其垄断地位而严重妨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对于竞争法是否应该干预知识产权的问题,理论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不干预论,这种观点认为即使某一特定知识产权确实给权利人带来了垄断力,这种排他性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免于竞争法审查;竞争法的适用只会给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造成负面影响。政策制定者在打击限制竞争行为时犯错的可能性和各种错误的代价决定了谴责竞争性行为的成本比豁免限制竞争行为的成本要高。因此,建议竞争法执法者不要干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创新市场。美国在微软拆分案对待知识产权垄断的态度是不干预论。当微软面临垄断而被起诉面临拆分的危险时,美国经济学界达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默契,痛斥美国反垄断法。与不干预论相反的是欧盟委员会一贯持有的干预论,这种干预的基础是互补理论。互补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法授予排他性权利的事实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和竞争规则之间存在固有的冲突。实际上,这两个法律制度都以促进消费者福利和资源的有效分配为基本目标。创新是一个开放的竞争市场所必要的、动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通过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来促进动态竞争,而竞争法通过给企业实施竞争压力促进创新。所以,二者均为促进创新和竞争所必须。除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外,企业投资创新也需要来自其他企业的竞争压力。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竞争者可以通过模仿来竞争,而不需要自己投资更好的新产品;没有竞争压力,就不能保证知识产权人获得垄断利润后会继续投资创新。尤其在迅猛发展的高科技领域,某个拥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标准的知识产权企业很容易将整个市场收归己有,此后该知识产权企业就可能排除这一市场原本存在的竞争,为扩张知识产权而开始寻租活动。由此可见,在竞争状态下,一个竞争者可以通过投资创新赢得未来的垄断利润,但反过来,在垄断状态下,一个支配地位企业不需要继续投资未来的创新就能获得垄断利润。所以,以互补理论为基础的干预论主张,动态竞争受到限制时竞争法应该干预知识产权领域。近年来,跨国公司屡屡在我国通过知识产权策略如拒绝许可、超高定价、强制性一揽子许可、设置“专利丛林”等手段,滥用其因为拥有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危及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损害消费者福利。在我国,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也不仅仅发生在跨国公司身上,国内企业同样也可能发生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但目前由于我国本土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还处于相对劣势,而跨国公司实力雄厚,技术先进,持有的知识产权也很多,较之我国一般企业来说更容易发生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其影响也更大。所以经常见诸报端的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是跨国公司所为。在中国并不是真的不存在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只是因为很多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才使一些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如何防止知识产权制度背离其立法初衷和沦为创新垄断的工具,是我国反垄断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过度保护的权利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尤其在我国自主创新水平较低,技术相对落后,而外来知识产权力量强大的状况下,知识产权立法已与国际接轨,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可行,因此不能不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强反垄断法规制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是为我国技术发展经济腾飞保驾护航的两大支柱。因此,两手都要抓,而且两手都要硬。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已经迫在眉睫,但我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却不完善。如何在保护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即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使其充分发挥“给天才之火添加了利益之油”的功能,以最终丰富公共产品和提高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将知识产权领域的排除、限制竞争限于为激励创新所必需的范围之内,这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从国际经验看,欧盟竞争法的首要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内部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来限制商品货物自由流动和限制自由竞争等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欧洲法院因此创立了一系列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则和判例。欧盟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主要是通过竞争法来实现。与美国那种对知识产权反竞争行为,尤其是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较为宽松的态度相比,欧盟的经验更适合今天的中国。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上,我国《反垄断法》更多地借鉴了欧盟竞争法的模式。我国已颁布并实施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行为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言之甚少,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成了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在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欧盟积累了一些案例和行政执法经验,出台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下文简称TFEU第102条)的执法指南,学术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这些为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借鉴;此外,欧盟一直在探讨的效果分析方法改革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问题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对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欧盟竞争法规制进行了研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从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关系着手,从经济学、竞争法学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比较了各种学说的优劣,回顾了欧美等竞争执法先进国家和地区对二者关系处理的历史,就竞争法能否干预知识产权领域问题形成研究的基本立场。第二章对欧盟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方法做了深入探讨,阐述了欧盟竞争判例法中传统的形式主义分析方法和欧盟委员会一直在呼吁采用的TFEU第102条效果分析方法,并就效果方法能否适用于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做了比较分析。第三章和第四章,针对欧盟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涉及的具体行为分别进行了分析,对构成要件、判断标准等逐一展开了论述,并指出了欧盟委员会和法院对具体案件处理中存在的不足。拒绝许可是欧盟知识产权反竞争行为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在例外情况下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典型案例主要有IBM案、Volvo案和Renault案、Magill案、IMSHealth案和微软案。这些案例的发展,使欧盟对拒绝许可反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越来越明晰,新产品规则、二级市场标准和关键设施标准等都在本文中得到了详细的论述。滥用专利申请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欧盟委员会的制药行业调查报告和最新的案例对该行为都持积极的规制态度,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遗留的问题,对此本文也做了相应探讨。最后,结合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状况,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以及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状和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现状等,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从原则到具体分析方法都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以期对《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的制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郭德忠[5](2013)在《与着作权有关的价格垄断》文中研究说明美国、日本和欧洲都曾经发生过与着作权有关的价格垄断案例,主要涉及五方面问题:美国批量预定电影过程中的横向价格限制,一般都判决违法;着作权集体管理过程中的横向价格限制,经历了由否定到容忍的过程;与着作权有关的纵向价格限制,一般都判决违法;畸高的着作权使用费和与着作权有关的低价倾销,一般不予认定;与着作权有关的价格歧视,较难认定并且存在例外的豁免。梳理、总结各国法院的判决规律及其背后理由,可以为我国未来的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提供借鉴。
李光昊[6](2012)在《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以金山软件为例》文中提出知识经济时代,土地、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重要性在下降,而算法、工艺配方、商誉等知识资产的价值却在不断凸显,企业在发展过程亟待加强自主创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随着知识产权成为一种极具市场开拓力的竞争性资源,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在企业经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竞争优势将主要来自于对知识产权资源的有效的开发和管理,针对性的制定合适的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加快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企业需要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框架,制定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战略,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方法和策略,形成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我国IT企业处于高新技术行业,相较于国外大型IT企业,综合水平低,技术基础薄弱,经济支持不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因此,如何科学地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应对市场的挑战,保护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是我国IT企业的迫切需求。在“技术标准化-标准品牌化-品牌市场化”的产业发展链背景下,我国IT企业应从自身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做起,逐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通过综合运营专利、着作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资产,充分发挥人才激励措施,在高起点、高层次上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运作,争取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实现企业的持续快速增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方法对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归纳研究,提出了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实施内容和战略构成,运用SWOT分析方法归纳了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四种战略态势,指出了各态势之间的关系,并把金山软件作为案例分析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金山软件作为国内的大型软件厂商,其发展过程见证了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历程。在实证分析的过程中,本文首先通过从中国专利网、中国商标网和中国版权中心中搜索获得金山软件各类知识产权资产,对金山软件公司知识产权内容进行了综合分析,表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技术发展的密切关系,显示了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随后结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和金山软件企业发展战略,把金山软件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归为四个阶段,并对各阶段金山软件知识产权制度和企业知识产权策略进行了说明。最后,本文对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下一阶段研究做出了展望,并指出了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马远超[7](2010)在《软件版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8月1日,我国实施了《反垄断法》。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该法施行之后,尽管对于追究微软公司等国外软件巨头的垄断行为呼声甚高,但尚未出现政府主管机关亦或法院有关软件版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如何认定软件版权相关市场,分析了软件版权相关技术市场、创新市场认定的方法和思路。认定软件版权相关技术市场,应当考虑软件技术竞争要素和地域要素,其中技术竞争要素涉及软件功能、应用行业领域、使用者习惯等因素,地域要素涉及使用群体的地域性、软件功能的地域性、软件价格的地域性、软件市场准入的地域性等。认定软件版权相关创新市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可替代关系;2、与下游或者相邻产品技术之间的关系;3、上述竞争关系或者可替代性的可预见性;4、研发主体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认定了软件版权相关市场之后,方可在相关市场范围内认定软件版权人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主要参考以下方面:1、软件版权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软件版权人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软件版权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软件版权人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软件版权人,滥用软件版权的垄断行为表现形式有:1、过高定价;2、掠夺性定价;3、拒绝许可;4、限定许可渠道;5、搭售;6、价格歧视。对于软件版权垄断行为的执法主体包括国家发改委市场价格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软件版权人及其关联企业,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汤庆[8](2010)在《软件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软件产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当今各国无不把软件产业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软件产业的发展格局是美欧等发达国家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它们牢牢控制着绝大多数的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处于劣势。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跨国企业的进入既给我国带来了技术与人才,也把它们的垄断力带到了中国。多年来,虽然我国市场一直在对外开放,但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却一直没有跟上,造成微软、英特尔、IBM、索尼等跨国知识产权巨头一直在大陆市场随意实施其垄断策略而有恃无恐。它们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通过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等方式打压民族企业,通过超高定价、捆绑等方式损害中国消费者利益。由于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律,这些行为基本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在国际上,近年来,微软、英特尔等软件巨头一直官司缠身,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根据本国的反托拉斯法先后启动了针对这些跨国巨头的反托拉斯调查,并给与它们严厉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有望改变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极不完善这一状况,但仍然远远不够。当前我国政府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一方面要继续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修改知识产权法,使之更加符合现代化的需要。我们相信,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力度的加强,我国软件产业以及软件市场的竞争秩序都将得到蓬勃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开宗明义的阐明了“软件产业及其市场结构”。笔者对软件产业的概念、软件产业的特征以其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在第四节中,以腾讯QQ案件为例分析了我国即时通讯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第二章“反垄断法规制软件产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依据”中,笔者着重分析了二个问题:一、软件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二、软件市场的调控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第三章“软件产业反垄断实践中若干问题研究”中,较为深入的讨论了在软件产业所特有的市场结构下影响相关市场界定的因素。在此章的第二节中分析了软件产业中所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并在前述的基础上提出:为规制软件产业中的滥用市场支配问题应当引入必须设备原理。最后一章中,笔者分析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软件产业的反垄断法立法现状与不足,并在前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普及竞争文化,改善竞争环境等建议。
罗静[9](2008)在《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立法规制》文中提出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法定垄断状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法定垄断权可能转化成反垄断法所关注的经济垄断。在对外许可时,知识产权人有可能通过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优势,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有必要对此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法共享创新、效率、竞争等目标价值,所以,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亦以上述基本范畴为衡量标准。同时,反垄断法作为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部门,保护消费者福利是其正义性的体现。由此,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如下原则:(1)许可行为对竞争有阻碍,但可以实现显着的创新效率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而且这些行为是实现这些效率所必不可少的,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对消费者福利产生的损害最少,在这些前提下,该许可行为应被允许;(2)如果某种行为对创新效率的效果是中性或不确定的,则以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来判断是否允许;(3)无论如何,该行为不能导致永久性、全面性的消除竞争。以上原则对于新经济产业同样适用。中国目前技术上属于技术后发国,要实现经济、技术上的后发优势,提高自己的综合国力,除了自主创新,技术引进是必由之路。从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许可往往意味着我国企业作为技术引进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作为许可人,就某个技术进行授权使用、销售等达成协议。同时,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我国当前对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应以维护市场的开放、公平竞争为首要目标,通过对竞争环境的保护,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保护国家利益,提升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在反垄断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可分为滥用优势地位和限制竞争协议两大类:前者包括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效力质疑等,对于该类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条款,一般都体现为拥有优势地位的行为人通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来排斥相关行业的竞争,或是损害被许可人的创新积极性,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后者包括回授、产量限制、价格限制、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使用领域限制等,这类行为往往体现为双方通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竞争,因此,必须从许可协议双方是否是竞争者的角度进行分类,并分别予以不同的反垄断法规制。此外,技术联营和标准化组织也可能对竞争产生危害,技术联营与技术标准中既涉及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也包括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而且在新经济产业中,尤为凸显了技术标准的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对此须严格关注。当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程度趋向宽松,持有利于知识产权人的立场,这是符合这些国家和地区自身利益的一种变化,但我国在以上具体问题上应结合国情作出略微从紧的的规制。
邓晓皓[10](2008)在《软件企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由于当时IBM的推动,软件从硬件中独立出来,从早期“大客户定做项目”渐进到“独立软件产品”,再到“企业解决方案”,形成了一个产业。信息高速公路使美国经济在90年代实现了复苏,并继续主导世界经济。“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战略缩短了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作为我国信息产业核心的软件产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个过程。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知识资源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态,也是一种“以知识为主导的经济”。以知识密集型技术为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支柱产业,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取长期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推进器。软件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载体,对传统会计提出了挑战。从会计的角度看,无形资产占整个社会资产的比重显着增加,在一些软件企业里,凝聚着知识和智慧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与日俱增,它们的比重甚至超过了固定资产而位居企业的首位。分析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现状,并提出管理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未来的应用价值。论文共四章。第一章绪论,主要说明论文的研究目的、意义以及论文的基本框架结构。第二章首先对软件企业的特性进行了分析,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特征进行了介绍,并总结出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构成和特点。第三章阐述了我国软件企业无形资产核算和管理的现状。对于无形资产核算上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计量方式、披露和后续处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对于无形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无形资产保护、管理意识、法律建立、评估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讨论。第四章针对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分别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管理、加强评估、制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其中特别强调了完善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提出了分项比较综合法——对软件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中,先对该企业账面资产进行评估,再结合该被并购企业的情况综合考虑同业实际水平,来确定账面未计量的具体无形资产项目价值,然后将分项价值综合形成企业无形资产总额。最后,本文通过案例研究,分析了金山软件公司在三个阶段的无形资产发展战略,印证了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二、Windows环境下的WPS97(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indows环境下的WPS97(论文提纲范文)
(1)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概述 |
第一节 反垄断争议的基本理论 |
一、垄断及垄断行为含义 |
二、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产生的动因 |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 |
二、欧盟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概念及特征 |
一、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定义 |
二、涉外反垄断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 |
四、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中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 |
第一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原则 |
一、一般管辖原则 |
二、特殊管辖原则 |
三、互联网案件的管辖 |
第二节 管辖权的调整 |
一、未决诉讼原则 |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
第三节 特殊考量因素 |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 |
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
三、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识别 |
一、识别 |
二、调整方法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
一、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及其限制 |
二、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时的准据法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 |
二、其它法律适用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反垄断争议解决的传统模式 |
一、公共执行 |
二、私人执行 |
三、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调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诉讼解决中的特殊问题 |
一、原告资格 |
二、外国人法律地位 |
三、公共执行机关对私人执行的影响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中的特殊问题 |
一、可仲裁性 |
二、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 |
三、专家证人 |
四、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对仲裁的影响 |
第四节 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救济措施 |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完善的法律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制度设计 |
三、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司法实践与困境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审判实践 |
二、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司法裁判实践的评述与建议 |
第三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仲裁在实践中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的范畴 |
一、互联网企业的内涵和特征 |
二、互联网企业和非互联网企业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的创新 |
一、产品及服务的创新 |
二、经营模式的创新 |
第三节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危害 |
一、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
二、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
第四节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原则 |
一、本身违法原则 |
二、行为合理原则 |
小结 |
第二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理论 |
第一节 有关竞争的法经济学理论 |
一、完全竞争理论 |
二、不完全竞争理论 |
第二节 有关交易成本的法经济学理论 |
一、交易成本与科斯定理 |
二、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有关反垄断的法经济学理论 |
一、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理论 |
二、芝加哥学派的效率主义理论 |
三、后芝加哥学派的消费者保护理论 |
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方法 |
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实践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一、国外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二、国内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第三节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因素 |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方法 |
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价格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滥用价格行为的认定 |
一、垄断定价行为的认定 |
二、价格歧视行为的认定 |
三、掠夺定价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垄断定价和价格歧视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垄断定价对市场竞争和资源配资效率的影响 |
二、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和交易成本的影响 |
三、垄断定价和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掠夺性定价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
二、掠夺性定价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
三、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
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非价格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滥用非价格行为的认定 |
一、搭售行为的认定 |
二、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 |
三、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搭售行为对市场竞争和交易成本的影响 |
二、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
二、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
三、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 |
小结 |
第六章 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改革建议 |
第一节 建立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
一、推行互联网企业相关商品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 |
二、推行互联网企业相关地域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 |
第二节 完善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反垄断规制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建立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完善三大反垄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
三、完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全面补缺还是卡点绕前?——从国产操作系统谈我国核心信息技术的破局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操作系统的死穴迷思 |
二、自有核心技术破局的症结寻觅 |
三、操作系统自身的一些基础要素 |
四、产业布局的误区盘点 |
五、操作系统等核心技术发展的个人建言 |
(4)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背景、意义与研究范围 |
二、 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 |
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反竞争行为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
一、 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目标 |
二、 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经济学理论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竞争行为的关系 |
一、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调整范围的历史演变 |
二、 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力 |
三、 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规制模式 |
第三节 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必要性 |
一、 知识产权制度的动态不效率 |
二、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只增不降的现实难以控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三、 知识产权法中的平衡机制不具有灵活性 |
第二章 欧盟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和方法 |
第一节 欧盟竞争法处理知识产权反竞争行为的原则 |
一、 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相区别原则 |
二、 知识产权的特定主题原则 |
三、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 |
第二节 TFEU 第 102 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形式主义分析方法 |
一、 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二、 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三、 TFEU 第 102 条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扩张趋势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效果分析方法 |
一、 效果分析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 效果分析方法在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运用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 |
第一节 从拒绝交易到知识产权拒绝许可 |
一、 拒绝交易 |
二、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要件分析 |
一、 新产品规则 |
二、 二级市场标准 |
三、 关键设施规则 |
四、 无正当合理的理由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效果分析方法 |
一、 微软案中欧盟委员会的动力平衡测试——一次失败的效果分析尝试 |
二、 动力平衡测试的意义 |
第四章 滥用专利申请制度反竞争行为 |
第一节 滥用专利申请制度——一种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一、 欧盟制药行业调查报告 |
二、 欧盟滥用专利申请制度反竞争第一案——AstraZeneca 案 |
第二节 滥用专利申请制度的竞争法适用与构成要件 |
一、 竞争法能否适用于滥用专利申请制度行为 |
二、 滥用专利申请制度反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 阿斯利康案判决的局限性和遗留的问题 |
第五章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中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性 |
一、 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国际环境 |
二、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三、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相关立法 |
一、 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
二、 关于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草案) |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欧盟经验的借鉴 |
一、 基本原则 |
二、 分析方法 |
三、 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与着作权有关的价格垄断(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批量预定电影过程中的横向价格限制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过程中的横向价格限制 |
(一)不利于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判例 |
(二)有利于着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判例 |
三、与着作权有关的纵向价格限制协议 |
四、与着作权有关的不合理高价或低价 |
(一)畸高的着作权使用费 |
(二)与着作权有关的低价倾销 |
五、与着作权有关的价格歧视 |
六、外国着作权价格垄断案例对中国的启示 |
(6)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以金山软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进展 |
1.3 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2 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
2.1 IT企业知识产权概述 |
2.1.1 IT企业概念及特征 |
2.1.2 IT企业知识产权 |
2.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
2.3 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
2.3.1 企业知识产权部门 |
2.3.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
2.3.3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
2.3.4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
2.4 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构成 |
2.4.1 IT企业商标战略 |
2.4.2 专利战略 |
2.4.3 版权战略 |
2.4.4 商业秘密战略 |
2.5 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SWOT分析 |
2.6 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
3 金山软件知识产权战略 |
3.1 金山软件发展历程 |
3.2 金山软件知识产权分析 |
3.2.1 金山软件软件着作权 |
3.2.2 金山软件专利权 |
3.2.3 金山软件商标权 |
3.2.4 金山软件知识产权分析 |
3.3 金山软件知识产权战略阶段 |
3.3.1 创业期进攻型战略模式 |
3.3.2 探索期防御型战略模式 |
3.3.3 成熟期进攻型战略模式 |
3.3.4 互联网时代复合型战略模式 |
4 金山软件知识产权战略启示与不足 |
4.1 金山软件知识产权战略启示 |
4.2 金山软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不足 |
5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7)软件版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版权滥用与垄断行为关系的一般分析 |
第二章 软件版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第一节 软件版权相关市场的认定 |
一、软件版权相关市场概述 |
二、软件相关技术市场 |
三、软件相关创新市场 |
第二节 软件版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
二、软件版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 |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 |
一、过高定价 |
二、掠夺性定价 |
三、拒绝许可 |
四、限定销售渠道 |
五、搭售 |
六、价格歧视 |
第四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
一、行政执法主体 |
二、责任主体的认定 |
三、行政责任中的违法所得和销售额的认定 |
四、民事责任中的损失金额的认定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软件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软件产业及其反垄断问题 |
第一节 软件产业之界定 |
一、软件的涵义 |
二、软件产业的界定 |
三、软件产业的发展概况 |
第二节 软件产业的特征 |
一、报酬递增 |
二、网络效应 |
三、转移成本 |
第三节 软件产业中的反垄断问题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
二、订立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 |
三、通过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 |
第四节 案例研究:我国IM 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
一、我国IM 领域的市场结构 |
二、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
三、规制腾讯滥用垄断力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软件产业中滥用支配地位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软件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和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 |
一、软件产业与知识产权 |
二、软件产业与反垄断法 |
第二节 政府干预软件市场的角色定位 |
一、政府干预软件市场的必要性 |
二、政府干预软件市场的角色 |
三、反垄断法规制软件产业的实践:微软案 |
第三章 软件产业反垄断实践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软件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 |
二、影响软件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因素 |
第二节 软件产业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认定 |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一般方法 |
二、软件产业界定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 |
三、软件产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
第三节 软件产业中必需设备原理的应用 |
一、必需设备原理概述 |
二、软件产业引入必需设备原理的必要性 |
三、必需设备原理在软件产业中的应用 |
第四章 我国规制软件产业中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之现状及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软件产业中存在的滥用支配地位现状 |
一、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 |
二、我国软件产业中滥用支配地位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涉及软件产业的反垄断法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涉及软件产业的现行反垄断立法状况 |
二、我国涉及软件产业的现行反垄断立法之不足 |
第三节 我国软件产业滥用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制度之完善 |
一、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 |
二、强化反垄断执法规制软件产业中的滥用行为 |
三、普及竞争文化,改善竞争环境 |
四、树立法律权威,避免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政治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基本概念与主要研究内容 |
1.3.1 基本概念界定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一般理论 |
2.1 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 |
2.1.1 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的一般关系 |
2.1.2 知识产权及其对技术的激励机制 |
2.1.3 反垄断法与技术创新 |
2.2 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2.2.1 经济学中的效率解读 |
2.2.2 反垄断法中的效率权衡与消费者福利 |
2.2.3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
2.2.4 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市场界定 |
2.3 新经济中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特殊规定性 |
2.3.1 新经济的概念及特点 |
2.3.2 有关新经济与反垄断法的理论争议 |
2.3.3 新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力与反垄断法规制 |
第3章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宏观分析 |
3.1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的背景与现状 |
3.1.1 当前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的经济背景 |
3.1.2 当前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背景 |
3.1.3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许可的现状及对相关立法的挑战 |
3.2 TRIPS 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价值与目标体系 |
3.2.1 TRIPs 与中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3.2.2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价值 |
3.2.3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体系 |
3.3 中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立法的模式选择与违法认定原则 |
3.3.1 模式选择 |
3.3.2 违法认定原则 |
第4章 知识产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1 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1.1 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行为的界定 |
4.1.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
4.1.3 知识产权许可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
4.1.4 对我国相关搭售行为反垄断立法建议 |
4.2 单方拒绝许可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2.1 单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界定 |
4.2.2 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 |
4.2.3 欧盟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 |
4.2.4 日本的相关立法 |
4.2.5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
4.2.6 对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反垄断立法建议 |
4.3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3.1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的反垄断法界定 |
4.3.2 美国和欧盟对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
4.3.3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
4.3.4 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歧视条款反垄断立法建议 |
4.4 知识产权许可中不质疑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4.4.1 知识产权许可中不质疑条款的含义 |
4.4.2 美国和欧盟对知识产权许可中不质疑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
4.4.3 知识产权许可中不质疑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
4.4.4 对我国不质疑条款反垄断立法建议 |
第5章 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1 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1.1 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的界定 |
5.1.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回授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5.1.3 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
5.1.4 对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条款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5.2 知识产权许可中排他许可与地域限制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2.1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的界定 |
5.2.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对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
5.2.3 知识产权许可中排他许可与地域限制的反垄断法分析 |
5.2.4 对我国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5.3 知识产权许可中产量限制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3.1 知识产权许可中产量限制的界定 |
5.3.2 美国和欧盟关于产量限制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
5.3.3 知识产权许可中产量限制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 |
5.3.4 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中产量限制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5.4 知识产权许可中使用领域限制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4.1 知识产权许可中使用领域的界定 |
5.4.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关于使用领域限制的立法和实践 |
5.4.3 对知识产权许可中使用领域限制的反垄断法分析 |
5.4.4 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中使用领域限制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5.5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条款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5.5.1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的界定 |
5.5.2 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的立法和实践 |
5.5.3 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分析 |
5.5.4 对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中价格限制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第6章 技术联营和技术标准化中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6.1 技术联营中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6.1.1 技术联营及其许可 |
6.1.2 技术联营的反垄断法分析 |
6.1.3 美国和欧盟对技术联营中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6.1.4 对我国技术联营及其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建议 |
6.2 技术标准化及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 |
6.2.1 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许可 |
6.2.2 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反垄断法分析 |
6.2.3 私有性技术标准组织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软件企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框架 |
2. 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特点与内容 |
2.1 软件企业无形资产概述 |
2.1.1 软件企业特性分析 |
2.1.2 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
2.2 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特点 |
2.2.1 高收益性 |
2.2.2 不确定性 |
2.2.3 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大 |
2.2.4 存在方式上的人身依附性 |
2.3 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内容 |
2.3.1 专利权 |
2.3.2 商标权 |
2.3.3 非专利技术 |
2.3.4 计算机软件 |
2.3.5 信息集成系统 |
2.3.6 创新型人力资本 |
3. 软件企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
3.1 现有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核算的规定 |
3.1.1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
3.1.2 无形资产的摊销 |
3.1.3 无形资产的对外披露 |
3.2 软件企业无形资产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3 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 改进软件企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
4.1 改进软件企业无形资产核算的建议和对策 |
4.1.1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时的对策 |
4.1.2 无形资产摊销的对策 |
4.1.3 无形资产的对外披露对策 |
4.2 改进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
4.2.1 加强和改进无形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
4.2.2 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对策 |
4.3 制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 |
4.3.1 制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的必要性 |
4.3.2 案例分析——金山软件公司无形资产发展战略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Windows环境下的WPS97(论文参考文献)
- [1]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D]. 高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研究[D]. 翁卫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3]全面补缺还是卡点绕前?——从国产操作系统谈我国核心信息技术的破局策略[J]. 江海客. 中国信息安全, 2014(07)
- [4]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D]. 李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5]与着作权有关的价格垄断[J]. 郭德忠.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5)
- [6]我国IT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以金山软件为例[D]. 李光昊. 安徽大学, 2012(10)
- [7]软件版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责任研究[D]. 马远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2)
- [8]软件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研究[D]. 汤庆.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9]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立法规制[D]. 罗静. 湖南大学, 2008(08)
- [10]软件企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研究[D]. 邓晓皓. 西南财经大学, 2008(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