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赔偿金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何礼祥[1](2021)在《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参与分配是有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广义上属于强制执行竞合的情形。作为债权人之间分配执行所得财产的方法,参与分配制度的便捷性与高效性,使得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但是目前我国对参与分配程序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其在司法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长期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对参与分配制度概念进行基本介绍,并在与执行程序及破产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探讨制度的价值定位与功能。引入案例介绍目前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特点与具体程序,通过各国(地区)适用参与分配的不同立法例,汲取对我国参与分配立法的有益经验。然后从参与分配程序的启动条件、适用范围、债权清偿与权利救济四个环节,对该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境展开讨论。最后,为更好发挥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对参与分配制度具体适用中,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如进一步规范主持参与分配程序的法院及其职责,增强参与分配程序截止时间规定的可操作性,调整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的受偿顺位规定,厘清参与分配救济制度中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关系。
杜涛[2](2020)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利息执行疑难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强制执行实践的具体适用方面缺乏统一执行尺度,导致了具体案件执行效果不佳,无法充分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应有价值。针对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执行方面遇到的现实难题,本文以加倍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为基础,就执行程序中债务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位问题、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问题及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大背景下为民事强制执行法提出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建议。
王浩华[3](2020)在《迟延履行违约金研究》文中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一直为广大公众所熟悉,经常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发挥作用,但因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所以在适用中对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按不同阶段可以将迟延履行违约金分为非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和执行阶段因迟延而产生的迟延利息。酌减程序更适合依申请启动,双方约定的条款就应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规范而适用。在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提高的今天,不太有必要对申请酌减违约金的权利进行释明;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的认定、公平原则、可得利益的影响、当事人过错、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对于迟延利息的基数范围,一般实务中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都可能不产生迟延责任,而且终本期间也应当承担迟延的责任;另外,催告对确定迟延来说是有必要的,在催告之后的宽限期届满之后起算迟延责任更为稳妥。
杨帆[4](2020)在《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程序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实体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然而在程序法上,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问题的推进却是举步维艰。环境损害赔偿金对环境修复具有重要意义,而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范围和执行方式以及执行成效问题决定着环境损害赔偿金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其本身的环境修复作用。与传统民事执行相比,环境损害赔偿金在执行发动、执行进行、执行终结和执行目的等多个方面均存在差异。在立法层面,对于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范围和执行方式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在执行成效方面,涉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立法也没有相关规定。在理论上,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对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问题的探讨并不多;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关于类似案情的处理,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大相径庭。针对上述背景,本文通过对环境损害赔偿金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问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执行范围方面,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范围不够明确;二是在执行方式方面,现存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方式不够完善;三是在执行成效方面,涉及到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现存的管理模式存在混乱现象,执行成效不高。从上述三个问题出发,本文围绕前述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本文的研究综述以及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的叙述。本文第二部分是对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相关基础问题的梳理。首先,在环境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执行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必须囊括执行程序结束后的执行成效内容(包括管理方式和使用用途等)。其次,以对环境损害赔偿的分析为基础,划定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范围。本文第三部分对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的司法实践进行总结性分析。首先,从立法层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对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三种执行方式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现行执行方式存在不够优化的问题。其三,就执行成效方面,对实践中存在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方式及用途进行分析,结合本文第二部分,总结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成效不高。本文第四部分,结合前述分析,对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问题的完善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和晓科[5](2019)在《侵害商业秘密所致实际损失的计算》文中指出商业秘密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2019年4月23日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法律当中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这说明在当前复杂国际局势下,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性凸显。商业秘密保护在我国目前并不乐观,一方面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高发,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甚至陷入经营困境,严重损害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对滞后,立法上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能够让审判者援引,司法上现有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宏观,权利人无法实现有效维权。这些现状,导致市场竞争中侵权人肆无忌惮;权利人在遭遇商业秘密侵权后则颇感无奈,望洋兴叹,无可奈何。这种局面与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努力明显不符。商业秘密侵权审判中最大的困难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问题。我们知道,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在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等四种赔偿计算方式,同时确定了四种计算方式是依先后顺序适用的,不能跳跃适用。这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方式在侵权损害案件审理中是首当其冲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证明自身损失金额,否则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可能由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草草解决争议,这对权利人维权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隔靴搔痒,形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本文针对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商业秘密“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范围与计算难点展开针对性和建设性的研究与讨论,在这里“实际损失”与行文当中的“所失利润”属于同等意义。笔者检索了目前学术界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相关的论文与学术着作,发现在2017年之前,诸多学者研究的目标是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但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并非解决损害赔偿计算命题的灵丹妙药。笔者认为具体到个案中,实际损失会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损害赔偿实际损失首先要明确实际损失的范围或者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实际损失类型包括并不限于本文指出的九种。为便于学术研究,你这将上述九类按照其内在特点与联系分为二大类,分别是市场销售维度:包括销量损失、价格侵蚀、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权利人增加的开支;其它维度:包括非商业秘密部分的附带损失、秘密性丧失、损失的许可费、商业价值的变化、所失利润判决前后的利息。每种类别的实际损失在个案操作中具有不同特点,适用的计算方式当然也是不同的。本论文研究目的就是解决当前司法实践当中让审判者颇感无奈的阿喀琉斯之踵,让权利人与审判者能够精确计算出损害赔偿实际损失的金额,并让该赔偿金额经得起双方充分质证,成为法院定案裁判的依据。另外,笔者还针对实际损失的表现形式与计算方式的证明进行了初步论述,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式等角度进行了研究。实际损失的范围与计算都是证明出来的,必须根据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在民事诉讼法总体框架下制定有针对性的证明标准与证明方式,切实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孙健栗[6](2019)在《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实务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抵押权制度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我国抵押权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担保法、物权法先后实施,抵押权制度在立法层面日趋走向完善。近年来,抵押作为日常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社会融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物权法实施较晚,不同审判人员对抵押权,特别是不动产抵押权的权利内涵以及抵押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模糊不清的情况时有发生。且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并未反映出《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抵押担保范围”,这既不利于担保法、物权法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发挥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作用。本文通过两条主线进行论述,首先第一条主线是以审判实务为视角总结全国各地区法院的目前持有的两种分歧观点,进一步分析两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抑或是其背后蕴藏的法律原则,分析不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在进一步明晰抵押登记应当记载内容的同时,为抵押权人提供相应的建议;第二条主线是基于本所代理的真实案例,通过对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应然范围以及抵押合同与不动产登记记载内容冲突问题的研究,自行撰写所代理案例的法律意见。本文第一部分,以所代理的真实案例切入,阐述目前实践中阐述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的两种分歧观点,同时检索出两种观点的代表案例,直观反映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争议。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两种分歧观点以及其立论依据,并通过网络大数据检索出分别持有两种分歧观点的地方法院。本文第三部分,针对两种分歧观点提出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应然范围及理由。本文第四部分,为本文第二条主线的尾部,呼应本文第一部分,基于论述撰写所代理真实案例的法律意见作为关于本实务研究成果的展示。本文第五部分,提出对于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利益最大化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以及诉讼中提出解决方案以指引。
娄亚龙,徐爱玉[7](2019)在《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之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迟延履行利息作为一种民事执行手段,在执行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之地位,其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而学术界基于其性质的探析,对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诸多探讨与争议,而实践中由于法律对此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缺乏统一的指导性规定,尤其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时,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更加凸显。
薛婷[8](2019)在《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一直是保险实务中十分棘手的问题。保险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力是跨越行业甚至国界的。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往往会使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以外的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因此导致极大的精神损失,但被保险人却难以就此得到充分的救济。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的本质在于保险人理赔行为的消极性和被保险人急于止损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而此种矛盾的激化不仅制约保险业本身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整体而言也可能带来诸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立法者已经关注到这一现象,并建立了相应的不当理赔制度加以解决。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不当理赔制度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其一,恶意侵权模式。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美国率先建立了恶意侵权制度作为处理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的解决方案。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恶意侵权制度已经具备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案例实践基础,成为规制保险人不当理赔的典范。其二,违约责任模式,典型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两者对于保险人不当理赔的制度创新在于惩罚性利率的运用,对保险人的理赔行为也起到了较好的规制作用。此外,英国在保险法改革中对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也十分重视,在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又建立了迟延赔付制度。在我国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不当理赔的现象较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和保险理赔诉讼的暴增,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对此难以给予充分的救济。至今,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建立的紧迫性亦未得到足够的关注。从立法上看,我国的《保险法》与《合同法》并未对被保险人的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也未对保险人的理赔行为作充分规制,导致保险人实际上掌控着理赔期限,被保险人则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故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在立法上的缺失违背了公平原则,长此以往将导致理赔实践混乱无序。因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完备的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以填补法律空白,实现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有法可依”。从司法实践来看,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无论被保险人以提起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的方式都难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一般的司法实践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的人身并不直接相关,所以最合理的方式是提起违约之诉,而在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失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尽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适用的讨论一直很热烈,但是能否被立法实践所采纳、何时能够被接纳还未可知。即使在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中,被保险人也难以得到合理救济,因为被保险人需要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和日益增长的事故损失扩大化的风险。故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得不到足够的救济,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彰显公平正义理念,建立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势在必行。从保险实践层面而言,保险人不诚信行为对保险行业的打击形同一记重拳。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既有悖于契约精神的要求也不符合道德的要求,更是违反公平原则的体现。被保险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人要承担的可能不仅是诉讼上的成本,还有商业信誉流失的风险。所以建立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也是对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做正确引导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可见,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构建问题分析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以此为题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内容是对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作出解释并分析不当理赔制度的现状。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并非突然产生的,是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险人义务内涵的丰富而逐渐凸显出来的,不当理赔制度的建立也并非一蹴而就,是在保险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地经验总结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国际保险人不当理赔规制有两种主要模式,恶意侵权模式和违约责任模式。美国所创建的恶意侵权模式是现存的较为成熟的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之一,是为解决保险人不当理赔问题而作的特殊侵权制度设计,最大的特点在于归责责任和被保险人救济上。虽然大部分国家采取的还是违约责任模式,但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部分国家从传统违约责任模式中找到了新突破,典型的代表国家有德国和法国。此外,英国的保险人迟延赔付制度从本质上来说也是违约责任模式的一种创新。第二部分,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认定。为解决保险人不当理赔的问题,前提和基础是解决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认定问题。在恶意侵权制度中,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保险人的主观恶意是否是构成保险人恶意侵权的必要条件。以美国为代表的恶意侵权制度,对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虽然美国很多州对保险人恶意侵权行为认定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但在大方向上还是一致的。违约责任下的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认定,核心则在于具体客观行为。英国也是保险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迟延赔付制度虽然缺乏司法案例的支撑,但是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具有无限可能性,该制度对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认定提供了了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标准。相比之下,德国和法国是比较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在保险人不当理赔的认定标准上就显得较为保守,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十分有限。第三部分,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下,被保险人的救济问题分析。被保险人的救济措施是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请求权的内容。财产损失请求权争议的焦点在于间接财产损失的范围确定问题,而非财产损失请求权的焦点主要集中于非金钱层面损失的请求权,比如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权。毫无疑问,恶意侵权制度为被保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诸多便利,有利于被保险人获得非财产损失补偿。但是实现违约责任模式下被保险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也并非遥不可及,实际案例表明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可行的,英国和法国也都存在司法先例。除此以外,增加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成本能够从另一个角度增加对被保险人的救济,譬如惩罚性措施的运用。同时惩罚性措施还可以达到规制不当理赔行为,惩罚保险人不诚信行为的效果。美国恶意侵权制度在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规制方面已然十分严格,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对保险人施以惩罚性赔偿。法国和德国的违约责任体系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惩罚性利息以加强对被保险人的救济。故在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成熟的国家,对被保险人的救济有着比较成熟与全面的考虑。第四部分,保险人的抗辩。无疑被保险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是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建立的原因之一,但是对保险人义务要求的严格化会导致存在保险人权利易被侵犯的情形,此时保险人的抗辩显得至关重要。保险人的抗辩能否成立,需要综合考量该抗辩所陈述的因素能否成为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免责事由。在恶意侵权制度下,由于保险人可控范围之外的因素所导致不当理赔行为的,并不一定在保险人有效抗辩事由之列。但是就英国迟延赔付制度而言,该抗辩或许能成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英国《2015年保险法》(以下称英国保险法新法)中规定如果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因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迟延,可以成为衡量保险人理赔时间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所以导致不当理赔的因素在何种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承担风险,决定了保险人的抗辩事由能否成立。第五部分是全文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即如何构建中国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设想。恶意侵权模式和违约责任模式各有利弊,未必能适用于中国保险理赔实际,因此我国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构建需要一个适合国情的方案。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中国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建立的需求已经迫在眉睫,为了解决司法实践和保险理赔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保险人诚信履行义务。与此同时,在综合考虑中国保险和司法实际情况下,可以参考国际上两种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规制模式,对不当理赔行为认定及被保险人的救济保护等关键问题上作出理性思考,既不能为了保护保险行业的发展而纵容不当理赔行为问题继续泛滥,也不能单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制定过于严苛的标准而忽略了实际应用的需要。就我国的保险实践与法律体系而言,被保险人只有提起侵权之诉才能获得更合理的救济,但是在此种救济方式中被保险人将面临举证责任的问题,故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建立还是要从解决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开始。
丁娴静[9](2019)在《抵押财产变价款分配之优先范围》文中研究表明【裁判要旨】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应及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迟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列。若抵押合同中未约定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法院罚息,则在执行程序中应作一般债权予以分配。案号一审:(2016)沪0115民初83390号二审:(2018)沪01民终344号
邱润照[10](2019)在《论迟延履行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文中认为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法定性、惩罚性、补偿性,是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种补偿措施。因法律对迟延履行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定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在破产程序中适用迟延履行责任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文章认为在我国目前破产债权规范模式下,不应将迟延履行责任产生的债权纳入企业的破产债权,迟延履行金或者迟延履行利息为劣后债权,应在破产债权足额清偿后再得偿付。
二、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赔偿金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赔偿金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述 |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内涵 |
1.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 |
2.参与分配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关系 |
3.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 |
1.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2.参与分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国内外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情况 |
(一)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概述 |
1.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 |
2.案例引入 |
3.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特性 |
4.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程序 |
(二)域外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情况 |
1.优先主义 |
2.平等主义 |
3.折衷主义 |
4.不同立法例的评析与启示 |
三、我国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参与分配程序的启动与操作不方便 |
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认识标准不统一 |
2.参与分配程序主持法院在实践中的困难 |
(二)参与分配程序适用的时间界定不统一 |
1.我国对申请进入参与分配程序截止时间的立法 |
2.国内各地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与评析 |
(三)参与分配制度中债权的清偿基数与顺序不规范 |
1.债权的清偿基数不明确 |
2.采取在先查封措施债权的顺位问题 |
3.其他优先债权的认定与清偿顺序问题 |
(四)参与分配制度中的权利救济路径不明确 |
1.我国目前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2.参与分配救济程序存在的具体问题 |
四、完善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构想 |
(一)细化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并调整主持法院 |
1.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判定标准 |
2.调整参与分配程序的主持法院并明确其职责 |
(二)明确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起止期间 |
1.建立公示公告的通知制度 |
2.增强参与分配程序截止时间规定的可操作性 |
(三)调整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的受偿顺位规定 |
1.明确参与分配债权清偿基数的计算方法 |
2.参与分配中适当对勤勉债权人予以倾斜 |
3.调整参与分配程序中各类债权的受偿顺位规定 |
(四)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的救济方法 |
1.厘清参与分配救济制度中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关系 |
2.细化参与分配救济程序的具体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利息执行疑难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问题之发现 |
(一)案例引入[1] |
(二)争议之法律问题 |
二、相关概念之厘定 |
三、观点之交锋 |
(一)关于争点1—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清偿顺位 |
1.“先息后本”原则说[9] |
2.“先本后息”原则说[10] |
(二)关于争点2—是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
1. 否定说[11] |
2. 肯定说[12] |
3. 折衷说 |
(三)关于争点3—加倍利息计算基数的确定 |
1.“债务本金”说 |
2.“本金+利息”说 |
3.“本息+其他费用”说 |
四、选择路径之证成 |
(一)“先息后本”的清偿原则符合一般民法原理 |
1.“先息后本”清偿原则为各国(地区)立法所确定 |
2.“先息后本”原则符合我国强制执行立法之本意 |
(二)不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 |
(三)加倍利息的基数应仅限于债务本金范畴 |
1. 本金所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不应作为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 |
2. 诉讼费用、鉴定费等不属于金钱债务概念范畴,理应排除在加倍利息计算基数之外 |
3. 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 |
结语 |
(3)迟延履行违约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一般原理及相关立法例 |
第一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本质 |
一、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赔偿性 |
二、违约金的担保功能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立法例 |
一、大陆法系的立法例 |
二、英美法系的立法例 |
三、国际公约 |
四、我国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用语解释及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
第一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用语的解释 |
一、“滞纳金” |
二、“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 |
三、“一般的独立给付约定” |
四、“限责条款”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
一、迟延履行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竞合及其处理 |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竞合及其处理 |
三、迟延履行违约金与定金竞合及其处理 |
第三章 迟延履行违约金适用中的“酌减”规则 |
第一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启动主体、释明权及举证责任 |
一、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启动主体 |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释明权 |
三、违约金酌减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规则适用对象的排除 |
一、约定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不适用酌减规则 |
二、已支付的违约金不适用酌减规则 |
三、恶意违约不适用酌减规则 |
第三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酌减的参考因素 |
一、迟延履行时损失认定 |
二、违约金酌减的其他参考因素 |
第四章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 |
第一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 |
第三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的利率 |
第五章 迟延履行后的催告及迟延履行诉讼时效的计算 |
第一节 迟延履行后的催告制度 |
一、迟延履行后“催告”的必要性 |
二、迟延履行制度中“催告”制度的立法例 |
第二节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则 |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时效起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相关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范围 |
一 应急措施费用 |
二 调查评估和诉讼费用 |
三 环境修复和研究费用 |
第二节 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程序 |
一 执行发动 |
二 执行进行 |
三 执行终结 |
第三节 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成效 |
第二章 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问题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相关立法现状 |
一 国家层面的立法与政策 |
二 地方层面法律规范 |
第二节 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方式类型化分析 |
一 直接执行 |
二 间接执行 |
三 替代执行 |
第三节 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成效现状分析 |
一 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 |
二 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用途 |
第四节 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问题的困境 |
一 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
二 执行方式不够优化 |
三 执行成效有待提高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立法 |
第二节 优化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方式 |
一 改善直接执行方式 |
二 完善间接执行立法 |
三 增添替代执行类型 |
第三节 提高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成效 |
一 完善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 |
二 明确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程序和用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所获荣誉及成果 |
致谢 |
(5)侵害商业秘密所致实际损失的计算(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实际损失的界定 |
第一节 我国实际损失立法实践 |
一、立法历史沿革 |
二、现行法律特点 |
第二节 美国所失利润立法实践 |
第三节 实际损失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所失利润的表现形式与计算 |
第一节 所失利润在市场销售维度的体现和计算 |
一、销量流失 |
二、价格侵蚀 |
三、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 |
四、权利人增加的开支 |
第二节 所失利润的其它表现形式与计算 |
一、非商业秘密部分的附带损失 |
二、秘密性丧失 |
三、损失的许可费 |
四、商业价值的变化 |
五、所失利润判决前后的利息 |
第三章 所失利润的证明 |
第一节 所失利润的证明责任 |
一、举证责任规定 |
二、证明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所失利润的证明过程 |
一、证明标准 |
二、证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实务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
一、代理真实案例 |
二、定位实务分歧 |
三、代表案例 |
(一)案例一 |
(二)案例二 |
第二章 分歧观点的立论依据 |
一、观点一及立论依据 |
(一)意思自治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 |
(二)不动产登记簿未载明担保范围 |
(三)登记担保债权数额应排除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1条 |
二、观点二及立论依据 |
(一)援引《担保法解释》第61条规定 |
(二)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力 |
三、地方法院对于该问题的理解适用 |
(一)持观点一的法院 |
(二)持观点二的法院 |
第三章 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应然范围 |
一、担保范围与担保债权数额并非重合 |
(一)法律相关规定担保范围涵盖担保债权范围 |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将债权数额填写为债权本金金额 |
(三)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亦将债权数额登记为债权本金金额 |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分解登记时“担保债权数额”确定 |
(一)尊重意思自治 |
(二)遵循抵押权顺位公示力 |
第四章 基于代理案例之研究成果 |
(一)观点阐述 |
(二)实务指引 |
第五章 实现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最大化之对策 |
一、规范及制度层面 |
(一)规范层面 |
(二)登记制度层面 |
二、实务对策 |
(一)合同订立角度 |
1.建议采取最高额抵押 |
2.以担保合同约定化解风险 |
(二)诉讼角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分析 |
(一) 惩罚性 |
(二) 补偿性 |
(三) 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 |
二、实践中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问题探讨 |
(一) 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被排除于《迟延履行利息解释》之外 |
(二)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基数问题 |
三、金融案件执行中有关迟延履行利息之影响 |
(一) 影响普通债权人分配得款 |
(二) 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四、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
(一) 抵押担保中的利息是否包括迟延履行利息 |
(二) 迟延履行利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
五、结论 |
(8)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比较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概述 |
一、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内涵和成因 |
(一)不当理赔的内涵 |
(二)不当理赔问题泛滥的成因 |
二、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演变 |
(一)英美法系国家保险人义务内涵的扩展 |
(二)大陆法系国家保险人义务内涵的扩展 |
三、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两种模式 |
(一)保险人违约责任制度 |
(二)保险人恶意侵权制度 |
第二章 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认定 |
一、欧洲部分国家保险人不当理赔之认定 |
(一)欧盟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认定 |
(二)德法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认定 |
(三)英国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认定 |
二、美国保险人恶意侵权之认定 |
(一)保险人恶意侵权的判断标准 |
(二)恶意侵权行为判断标准的评价 |
第三章 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下被保险人的救济 |
一、违约责任制度下被保险人的救济 |
(一)被保险人对财产损失的请求权 |
(二)被保险人对非财产损失的请求权 |
(三)对保险人的惩罚性措施 |
二、恶意侵权制度下被保险人的救济 |
(一)被保险人对财产损失的请求权 |
(二)被保险人对非财产损失的请求权 |
(三)被保险人救济制度的评价 |
第四章 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下保险人的抗辩 |
一、违约责任制度下保险人的抗辩 |
(一)无违约事由 |
(二)非保险人行为导致 |
二、恶意侵权制度中保险人的抗辩 |
(一)被保险人违约 |
(二)相对恶意行为 |
(三)反恶意行为 |
第五章 我国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构建设想 |
一、我国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现状 |
(一)国内保险人不当理赔理论分析 |
(二)国内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现行规制 |
二、国内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构建的构想 |
(一)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认定标准的设想 |
(二)被保险人救济措施的完善 |
(三)保险人抗辩事由之确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抵押财产变价款分配之优先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优先受偿范围的争议 |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优先争议 |
三、争议解决的思考 |
(10)论迟延履行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迟延履行责任性质 |
(一) 迟延履行责任的法定性 |
(二) 迟延履行责任的惩罚性 |
(三) 迟延履行责任的补偿性 |
二、迟延履行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困境 |
(一) 司法实践对条文理解不统一 |
(二) 部分法院做法 |
三、迟延履行责任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的法理剖析 |
(一) 破产程序替代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
(二) 债权人的保护 |
(三) 迟延履行责任所生之债是劣后债权 |
四、结语 |
四、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赔偿金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D]. 何礼祥.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利息执行疑难问题的思考[J]. 杜涛. 法律适用, 2020(12)
- [3]迟延履行违约金研究[D]. 王浩华. 烟台大学, 2020(06)
- [4]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法律问题研究[D]. 杨帆. 郑州大学, 2020(02)
- [5]侵害商业秘密所致实际损失的计算[D]. 和晓科.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实务探析[D]. 孙健栗. 青岛大学, 2019(02)
- [7]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之探析[J]. 娄亚龙,徐爱玉. 法制博览, 2019(12)
- [8]保险人不当理赔制度的比较法研究[D]. 薛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抵押财产变价款分配之优先范围[J]. 丁娴静. 人民司法, 2019(08)
- [10]论迟延履行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J]. 邱润照. 法制与经济,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