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银行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实施中的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刘雯丽[1](202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退出竞争不可避免,再完善的金融监管也无法消除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可能。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往往是加剧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我国应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我国已经展开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探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以破产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金融风险。2018年5月,全国政协召开“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提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课题。2018年9月,银保监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获金融委批准。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坚持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约束与激励并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回顾我国商业银行被关闭清算、被接管的相关案例,现有措施不足以应对所有危机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商业银行清算始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委托工商银行管理债权债务,至今仍未完成清算工作。后续我国还发生了汕头市商业银行整顿重组、包商银行被接管、锦州银行接管重组等危机银行处置事件。从我国的几次危机处置中不难发现,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商业危机中作用凸显,推进银行危机挽救程序进程。然而未必所有银行危机都能够成功挽救,也不是所有银行都具备拯救价值,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立法空白,为我国危机银行处置留下隐患。就立法与政策而言,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存款人众多,探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梳理商业银行破产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法律问题,得出明确结论为制度建立提供参考。为规范银行业秩序,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不良影响,我国陆续公布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保护存款人权益,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波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稳定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当前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将加强金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任务之一。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一方面体现了稳定银行业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已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分别对商业银行破产从不同角度作出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法律冲突,阻碍制度构建。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启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规定模糊,阻碍商业银行危机挽救。现阶段研究我国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十分必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可以大大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推进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对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理论研究,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研究结论。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三、四章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第五章及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一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内容为明确商业银行破产基本概念,概括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梳理我国几次银行危机处置的基本情况。从商业银行的概念入手,解析题目中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等关键词,以理论、立法、司法等逻辑展开,分析研究现状,确定具体研究的问题,为后文研究作铺垫。第二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从立法价值基础理论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应当保护哪些法律价值、价值之间如何排序,对于问题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夯实研究基础,为制度基本原则确立提供导向。对于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立足基础理论,承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考察国内外研究,得出明确结论,为具体问题的研究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部分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在第一部分明确基础理论,梳理立法和案例现状、确定研究方向基础上展开,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丰富和规范破产原因内容、探讨影响破产原因制度建立的相关问题,为研究结论的提出梳理思路。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在夯实研究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探索相关问题基础上,对于研究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中的不足及相关问题总结性作出回应,希望通过深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朱睿妮[2](20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可简称为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在“去杠杆、调结构”的市场化破产改革指导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作为新的债权调整工具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并在妥善处置银行债上大有可为。法律同政策和实践脱节,导致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时陷入诸般困境,出现了启动困难、运行障碍和退出乏力。而问题之所以存在并难以解决,与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对其指导理念和基本原则把握不准有直接联系。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是指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企业对债转股权人及原股东所构成的全体新股东以重整企业资产为限所做的整体分配,应坚持集体受偿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在指导理念上,应坚持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为打破制度瓶颈和藩篱,在启动机制上,要完善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具体制度、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一方面,要注重厘清重整与债转股的资格条件、拓宽重整适用的路径以谋求更多适用债转股的情形、根据债转股方式选择评估方式、细化验资机构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最低限度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在程序运行上,要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对此,要在商业银行与实施机构之间加强风险隔离,将间接持股解读为代持股关系,鼓励实施机构转换为优先股股东。另外,破产管理人要监督企业执行债转股方案并协助债转股参与主体履行监督权利。在退出方式上,既要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特别是重整企业和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规范,又要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陆海天[3](2020)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文中研究指明
张岱[4](2018)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命脉,金融改革是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稳定、包容、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健全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是对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历届党中央、中国政府探索金融体系改革理论与建设现代金融体系实践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为适应和满足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金融领域建立了“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这种银行体系模式,存在组织机构单一、完全以计划为导向、银行集管理与经营于一身、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经济和法律手段从事金融活动、对银行信贷管得过多过死等弊端,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缺乏活力和生机,没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启动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金融组织不健全、市场化主客体缺失、创新动力不足、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金融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实行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金融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金融组织的恢复与金融体系的构建阶段(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在这一阶段,党中央采取的以下重大决策对金融体制改革影响甚大,一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由此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二是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初步明确的顶层设计;三是1987年十三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基本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要引入市场机制。经过这一阶段的改革,中国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形成,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机制得到扩展。第二个阶段是全面市场化改革和现代金融体系初步形成阶段(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至2012年十八大召开之前)。在这一阶段,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两项决定,表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加速:一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二是同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两项决定为中国金融改革定下了基调。这个阶段的金融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业的治理整顿和配套改革。具体措施是,将实行多年的官方汇率、调剂汇率和黑市汇率并轨;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加快推进中国融入全球经济和世界金融体系的步伐;成立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开来;将原城市信用社先是改造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又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推动经济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和深圳建立以城市命名的现代商业银行;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初步形成了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框架;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取消信贷规模管理;完善金融监管,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从而形成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业监管、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二是金融体系的整体改革,包括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推进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大力推进金融设施建设、构建陆港金融业互惠互动关系、积极应对金融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等等。总之,十八大以前的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改革和金融体系本身仍然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比较重视问题导向而不太重视价值导向,或者说,对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处理得不够理想,始终没有建立起全面、系统、相互配套和立体化的金融改革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二是已经建立的金融体系存在着结构性和功能性缺失,导致其在全球配置资源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大。三是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货币政策操作机制存在数量调控效力递减、传导机制不畅,利率政策调控效力低,货币政策缺乏独立性、不能有效调节国际收支,维持汇率稳定的成本较高,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四是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模式不相匹配,不能充分保障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展开了深入、系统和全方位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作出了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判断,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供给测结构性改革,引入金融改革实践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明确提出将“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金融改革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构想。这些构想包括: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和外汇市场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发展非国有中小型银行;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畅通股权融资渠道,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增加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健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人民币国际化程度,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提升资本双向开放程度、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补齐风险监管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短板,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理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强金融有序竞争,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此外,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高效运行,从而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体系架构。在金融改革实践和现代金融体系构建方面,随着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党中央和中国政府积极探索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纠正过分追求GDP增长,重视经济发展规模,忽视经济发展质量,产业结构不合理,金融发展“脱实向虚”,背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偏向;总结国内外金融业发展经验,制定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措施,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加强金融立法,引导和促进金融向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回归;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包括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健全金融调控架构体系;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措施,提高金融监管专业化水平。经过五年蹄疾步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金融体制机制弊端和制度障碍,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大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金融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实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金融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改革有效推进并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的主要经验在于:第一,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遵循金融改革和发展规律,坚定不移地走市场化金融改革发展道路;第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正确处理金融和经济的关系,保障金融改革的正确发展方向;第三,坚持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作为党在金融领域的三项主要任务,强调三项任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性,在实践中体现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辩证关系,即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第四,坚持把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金融风险防控意识和责任意识,构建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明确金融监管对象和目标,规范金融监管范围,创新金融监管手段;第五,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推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积极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不匹配问题,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与监管体制改革,改变监管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现象,解决监管权责不对称问题。当然,改革是一个逐渐深化和不断发展的过程,金融改革和发展是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永恒主题。目前的中国金融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而且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进一步构建符合国情的现代金融理论体系。具体包括:创新金融改革理念,完善金融理论体系,正确和科学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构建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二是继续审慎推进金融体系改革。具体包括:以法治思维和市场化方式推进金融改革,坚持整体性、系统化、协同性金融改革,构建稳健、高效、包容式发展的金融体系;三是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包括: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组织建设,强化治理机构履职效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防范风险的内控能力;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四是构建综合型监管体制。具体包括: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推进金融监管创新。
毛术文[5](2018)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重大发展战略。完善的支付清算体系是货币国际化的基础条件,而清算法律体系则是保障清算安全、高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为此,本文从人民币国际化及发展趋势、清算模式考察出发,以安全、高效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主线,在分析借鉴美国、欧盟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和国际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等有关国际机构制定的清算法律制度基础上,研究建立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章主要从美国、欧盟为适应其货币国际化建立的清算体系和法律制度总体考察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及其相关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识别。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上,我国需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为基础,加快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不断推动境外人民币清算网络发展。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主要法律问题的识别上:为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的清算需求,我国需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有一个系统的认识、构思和布局,其中,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是面临的首要问题;人民币国际化的清算需借助国际代理行机制、资金划拨机制进行,为确保人民币清算资金划拨安全、高效进行,需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对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确定性支持;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用于转账结算的支付系统运行面临的两大基本风险,结算最终性制度和抵押品制度在两大基本防范风险中具有关键作用,且需要系统的法律变革,才能使其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支付系统是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核心,存在风险的负外部性、战略重要性以及市场集中与垄断等问题,为此,必须加强对支付系统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监管。第二章从国际认可、切合实际、发展需要出发,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在学界首次从“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两个维度进行系统构思和归纳分析,为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研究及逻辑框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的通用法律主要包括财产法和合同法、银行法、公司法、破产法、抵押品法律、数字签名法及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专用法律主要包括支付工具的法律、支付系统的法律、支付监管的法律等。我国现有的一些通用法律制度是基于人民币国际化之前和之外的历史背景和因素出台的,在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方面还有所欠缺;而专用法律存在完整性欠缺、效力性偏低、系统性不够等问题。我国需坚持通用法律和专用法律协调并重、当前与长远兼顾、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结合、国内法律与国际标准衔接的原则,修订通用法律,完善专用法律,不断健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第三章主要研究人民币国际化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结合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案例,本章对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调整的主要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有益的启示:制定专门立法并及时修订完善;以效率、安全、公平为价值取向;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优先和最密切联系为辅的原则;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统一化趋势。目前我国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整存在相关立法内容局限,法律效力层次低,相关规定分散等问题。为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我国应制定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单行法,这样相较于对大、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综合立法,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在具体内容和制度建构上,应明确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资金划拨、支付命令、安全程序等核心概念,建立权利义务开始时间、瑕疵支付命令的处理、跨境法律适用等权利义务配置的核心规则以及资金划拨风险的责任分担机制。第四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结算最终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对美国、欧盟及相关国际机构结算最终性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总结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制度要素主要包括:健全的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结算最终性具体制度建构、明晰的结算最终性时刻规定、破产法与结算最终性密切关系的处置。而我国当前通用法律方面豁免于“零点法则”的制度尚未建立,专用法律方面结算最终性规则法律位阶低、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不适应人民币充分国际化清算的需要。我国完善结算最终性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一是夯实结算最终性通用法律制度基础。完善《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目前“零点法则”的含糊不清对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的影响;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净额结算协议等金融交易的结算最终性进行特别规定。二是完善结算最终性专用法律制度保障。提升结算最终性制度的专用法律层次,在《支付系统管理条例》中明确结算最终性,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立法中明确“接收人终结规则”和“轧差有效性规则”。在支付系统规则层面,细化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规定。第五章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抵押品制度进行探讨。从美国、欧盟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主要实践及相关国际机构的主要规定梳理分析入手,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制度要素:健全的抵押品法律框架、广泛的合格抵押品种类、严格的合格抵押品要求、统一高效的抵押品运用。目前我国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相关的抵押品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抵押品高效管理的通用法律基础存不足、专用法律制度欠完善。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制度的主要路径包括: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通用法律基础,确认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构建高效的抵押品处置法律安排;完善支付清算抵押品专用法律基础,构建中央银行抵押品统一管理框架,扩大合格抵押品法定范围,将信贷资产、境外抵押品列入合格抵押品范围,明确合格抵押品法定标准,完善抵押品估价、托管与处置机制。第六章主要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的监管进行研究。在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本章提炼出适应货币国际化的支付系统监管制度要素主要包括:主要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目标日益清晰;遵循国际最佳实践,监管标准逐渐趋同;监管范畴不断拓展,统筹管理趋势明显;突出监管重点,加强监管合作。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将对包括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在内的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国际化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支付系统监管还存在监管法律依据有待健全,统筹监管制度框架尚未形成,监管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此,本章建议借鉴美欧等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系统监管经验,积极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准则:提升法律层级,制定《支付系统监管条例》,完善监管依据,突出监管重点;构建支付系统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统筹管理机制,拓展监管范围;深化国内和国际监管合作,推进支付系统法律规制的国际化。
刘倩[6](2018)在《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的机制设计 ——基于金融分权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自1348年意大利巴尔迪银行和佩鲁齐银行倒闭,金融危机开始成为经济发展中挥之不去的梦魇。几百年来,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从未停息,而危机救助理论自大萧条以来,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从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主张,到货币学派对政府失灵的集中批判,再到如今金融不断创新条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共识,危机救助理论正不断被充实。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美国率先恢复元气,并在危机救助工具和政策协调配合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和创新。例如,在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等传统工具以外,美联储还开发了针对金融机构的非常规性流动性救助工具和针对金融市场的直接流动性救助工具。然而,传统依靠中央统一救助的机制逐渐暴露弊端。在美国,由于州政府受到联邦严格的财政纪律约束,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高度相关,这就导致危机爆发后,州政府财政支出随财政收入而减少,明显抵消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等财政刺激政策效力,使得美国扩张性财政政策受阻;在欧盟,统一的货币政策救助对边缘国家无效,而财政纪律涣散且决策分散的财政刺激政策,使得边缘国家的主权债务风险越演越烈,最终陷入与银行业危机交叉传染的恶性循环;在我国,一方面,财政分税制度保障了地方政府的基本利益,使其事权有一定的财权作为支撑。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和隐性的债务,增大了地方政府财政纪律的不可控因素,导致危机救助时地方政府债务迅速膨胀,损害危机救助有效性并危及金融稳定。可见,从金融分权角度研究危机救助机制,一来拓展了危机救助理论的研究视角,二来更有利于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危机救助机制。本文的金融分权主要从中央与地方的救助职责与救助成本分摊出发,意在加强地方政府隐性金融发展权和金融控制权之下的金融监管和危机救助义务。通过构建包含地方政府的多级救助机制,探讨相关各方的救助边界,并尝试规避救助套利。当前,虽然金融监管正在向着更为稳健和有效的方向发展,但对风险和危机的防范仍不能松懈。2010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微观审慎层面在资本监管之外加入了杠杆率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宏观审慎监管针对资本缓冲、影子银行和压力测试等给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致力于加强全球金融稳定的G20峰会,从2008年华盛顿峰会至今,显着加强了全球共同应对危机和治理经济的对话与磋商。但是,全球经济结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善,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环境下,发达经济体去杠杆进展缓慢,许多新兴经济体企业杠杆率不降反升,加上各国货币政策博弈、贸易保护主义等反全球化思潮抬头,进一步削弱了全球经济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因此,金融脆弱性仍值得长期关注。此外,国内应对危机的经验本就稍显欠缺,亟需形成相关部门相互制衡、配合协调的危机应对机制。以2015年的股灾为例,上证指数在短短三周时间下跌30%,政府各金融监管部门并未及时为市场注入信心,从相互推诿到逐渐出台救市政策错过了危机的最佳救助时机,导致市场不仅未能止跌,反而开始显现出流动性危机征兆,导致市场情绪陷入崩溃。经中央高层紧急磋商和决策拍板,政府开始调动一切资源强力救市。可见,我国应对危机仍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所述,基于金融分权视角研究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探讨不同政府部门相互制衡、协调配合的危机应对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银行业在我国金融行业中的核心主导地位,产能过剩、债务高企、资产泡沫等问题极易向银行扩散。历史上,银行业危机应对政策仅限于不断地资产剥离和注资。若不将防范与治理的权责进行匹配,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将化为泡影,政府也只会在不良资产剥离和银行注资的怪圈之中不停消耗财政资源,并逐渐累积公共财政风险。过去十年间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得到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规模大小不一、管理良莠不齐等也是监管的一大难题。受大国体制影响,我国银行业的危机救助机制显然不能脱离财政分权的基本经济运行框架。金融稳定事权理应由中央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但地方政府如何在坚持金融管理归属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值得深入研究。特别地,对于参差不齐的中小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类型和性质千差万别,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可以更好地推进救助行动有效开展。因此,研究金融分权视角下的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有利于多主体风险分担机制的探讨,有利于将地方政府的隐性分权显性化,有利于建立分层的金融安全网。本文共分为六章,第1章为选题意义及背景梳理,第2章为文献综述,第3章为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基本框架,第4章为金融分权下的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的对象识别,第5章为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第6章为本文结论。第一章简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在建设和完善我国银行业体系的过程中,加强银行业危机应对机制的研究不仅需要救助工具的创新,还需提升工具运用的有效性和灵活性,注重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匹配。西方国家在经历多次金融危机之后,逐渐形成中央层面各主体间救助权力分工配合的危机救助体系,例如,美国的危机救助体系由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美联储负责救助“缺乏流动性”的问题银行,并在贷款担保、还款期限、最高额度、贷款利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附加一系列条件,以遏制问题银行道德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处置“缺乏清偿性”的问题银行,处置过程中兼顾成本最小化和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两大原则;财政部在衡量系统性风险爆发概率的基础上灵活抉择,利用多样化的救助手段和广泛的资金来源,以整个社会的综合效应为最终目标,并在成本可回收原则约束下开展救助。但是,政策的落实效果不仅与中央政府有关,还涉及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现阶段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的问题就突出表现为:政府救助与市场自救边界模糊,救助政策协调性差,缺乏政策穿透性和救助主体权责对等性等。第二章分别梳理了银行业风险承担、危机救助、机制设计和金融分权的相关文献。现有文献较少从金融分权的角度研究银行业危机救助,虽然危机救助的事权主要归属于中央,但是地方政府如何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值得深入研究。一方面,地方政府拥有危机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等方面的信息优势,能提升政策出台的针对性和危机应对的及时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具有潜在的政府道德风险隐患。鉴于现有的金融危机模型难以处理金融分权下的银行业危机救助问题,本文将从政治经济学角度,以激励机制理论为基础,对上述两大问题展开研究。第三章研究了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基本框架。本章首先利用政治经济学模型讨论了危机救助的基本框架,证明了政策目标偏差导致的救助成本收益权衡,分析了在设立规则与自由裁量权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其次,通过分析我国金融分权的内涵与外延,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与金融分权的矛盾在于,如何将隐性分权显性化,并使之权责对等。从我国历史上对海南发展银行破产、鄂尔多斯房地产崩盘和温州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救助案例来看,我国危机救助的表现形式已从行政干预为主的调控手段逐渐向市场化方式为主的调控手段转变,地方政府的参与意愿也在逐步强化甚至得以实现。在现有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不协调之上,本文探寻了我国金融监管权的演变趋势与适度分权途径。最后,具体到危机救助中,我国应由过去的中央集权救助,逐渐向中央主导、地方辅助的适度分权救助转变:金稳委将承担银行业危机救助中最重要的职责,统筹协调、监督问责;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并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时调整货币政策,避免市场流动性枯竭;银行业监管机构发挥微观审慎监管职责,事前加强机构的合规性管理,事后提升监管的穿透性;存款保险机构在确保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主要利用市场化手段稳定投资者情绪;尝试设立有序清算机制,对问题银行适时采取接管、破产清算等风险处置行动;地方监管机构听从中央统一调控,避免危机跨区域传染。第四章研究了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的对象识别。本文模拟了分权前提下问题银行对救助对象的俘获行为,发现增加救助合谋阻力有利于提升社会总福利水平。为了使政府救助能更好地与市场之手相结合,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增强救助俘获阻力:一是提升被救助主体的自救能力。次贷危机以后提出的应急资本要求,旨在让私人部门先于政府部门承担救助成本。将减记和转股条款强制性加入合格资本中,使得原本因经营不善而导致风险暴露不再能轻易转嫁给全体纳税人,而是先由问题银行的股东和一般债权人承担,进而可以更好地避免救助俘获。二是存款保险制度应从集权角度建立统一的保险体系,尽量杜绝问题银行的俘获行为,稳定存款人信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未来应逐步向差异化费率过度,完善高效率、低风险银行不向高风险、低效率银行进行补贴的正向激励,能营造更为健康稳健的金融体系。三是应由中央设定规则、地方出资设立银行有序退出机制。缺乏有序清算的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单纯的“付款箱”,问题银行有了退出通道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由中央设定规则可以统一问题银行退出的标准,由地方政府出资源于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稳定的诉求。本文遵照不同地区的区域金融稳定对系统金融稳定的影响力差异,初步提出了地方政府在有序退出基金筹建中的成本分摊方案。第五章研究了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本章在上一章的理论模型基础上,强化了传染风险假设,进一步探究了适度金融分权标准。理论研究发现,救助资金成本越大、自救能力强的银行的概率越大、监督技术越好、问题银行自救能力提升空间越大,则分权越有利;当缺乏防止救助合谋的手段时,分权可以在增加监督者的同时利用囚徒困境增加合谋阻力。具体来讲,从金融发展权角度,适度分权救助能降低对银行的不完全保护、提升救助的时效性、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信息优势、促进监管技术的持续优化、增强核心监管部门独立性;从金融控制权角度,适度分权救助能避免地方政府对市场机制的侵蚀、切断不规范的金融创新、增强资本的风险承担约束;从金融监管权角度,适度分权救助能拓展银行业危机救助的手段、利于切断各类风险源头、有助于在“救市场”与“救机构”之间双向推进、进一步解决深层次的经济结构问题。同时,本文实证研究了危机救助过程中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问题。最后,本章分别探讨了源于汇率风险、地方财政风险、房地产风险、僵尸国企风险和金融乱象等不同情况下,适度金融分权救助体制应对银行业危机的职责划分。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分权下的银行业危机救助机制在提升救助灵活性的同时,不能单纯强调属地监管、属地处置原则,地方监管机构的问责制度应当与传染风险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相关。第六章为本文的结论。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在金融分权视角下,理论研究了政府危机救助的权力划分原则。通过假设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目标不一致,分析了危机救助中的成本与收益权衡,和规则与自由裁量权权衡。其中,成本与收益权衡体现在,由于存在政策目标偏差,救助主体对监管职责或范围以内的问题银行,进行过度救助,贵监管职责或范围以外的问题银行,会依据其自救能力强弱和效用放大倍数大小,进行差别对待,并由此导致救助标准不一致和救助标准过于宽松。规则与自由裁量权权衡体现在,当实际救助成本不确定且信息不对称性很大,而分权决策的负外部性较小时,救助主体灵活制定危机救助政策的机制优于中央层面事前颁布最优救助准则的机制。二是在救助俘获和传染风险假设下研究了适度金融分权标准。为了研究适度金融分权,本文在集权救助的基本框架下,将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通过监督者的身份放入模型,研究发现当存在传染风险时,集权救助有利于控制合谋和传染风险两类成本,分权救助有利于利用地方政府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优势。其中,强调传染风险,有利于合理划分危机救助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救助不应是全盘兜底式,而应从成本收益角度,权衡不救助决策下传染风险带来的社会负效用与救助决策下政府的资金成本,并在政府效用函数约束下与其他救助主体共同开展救助行动。地方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都应由中央统一设立标准,地方的目标差异应服从中央的统一部署,地方的问责制度也应与传染风险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相关联。三是构建了我国有序清算基金的筹建思路。首先,参照国际经验和国际标准,我国应尽快建立银行业有序清算基金,再逐步将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建立完善的有序清算制度,以强化存款保险制度的事前监管职能;其次,有序清算基金应遵从中央设定标准、地方出资筹建、公司化运营的思路,中央设定标准可以避免救助俘获,地方出资筹建源于地方政府的区域金融稳定诉求——保障中小银行有序退出市场,公司化运营可以将现有完全由政府救助的机制,逐步过渡到市场机制,基金收费也将由政府出资逐步变为银行业缴费。其中,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有序清算基金,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区域金融稳定对系统金融稳定的影响力大小进行成本分摊。本文参照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测度方法,对31个省市自治区的区域系统重要性进行排名,对有序清算基金中各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初步探讨。
李轶鸣[7](2017)在《私人治理视野下的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衍生产品因其具有独特的风险管理作用,自上世纪70产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运用,交易量持续快速增长,品种创新层出不穷。衍生交易业务已成为现代金融活动的核心部分之一。然而,由于金融衍产品具有很强的杠杆交易特性,使其在发挥风险管理作用的同时,其自身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历史经验表明,如果衍生交易的风险控制不好,即便是一家资本规模雄厚的百年老店,也完全可能在顷刻之间灰飞烟灭。另外,由于在衍生交易市场上,从事衍生交易的机构以金融机构为主,机构之间重复交易情况常见,交易集中度非常高,导致衍生交易的潜在风险也是集中这些少数机构身上。一旦其中任何一家机构因风险控制不好而出现破产倒闭事件,都会给与之交易的机构对手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连锁性导致其交易对手以及其交易对手的对手也发生债务危机或破产倒闭,从而可能给整个金融市场、一国的经济甚或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造成震荡,出现系统性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各国政府与市场机构都充分认识到现有金融市场,尤其是场外市场在透明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场外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机制的优越性也逐步获得广泛认同,中央对手清算机制的推广从市场自发转向政府推动,相应的配套和监管措施也日渐完善。为了有效控制衍生交易风险,避免引发市场系统风险,国际市场在实践中采用了一个独特的清算制度――中央对手清算。中央对手清算是指由清算机构以“中央对手(CCP)介于一个或多个金融市场买卖金融契约的对手中间,为每个卖方充当买方,并为每个买方充当卖方。”清算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业务规则向所有清算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当清算参与者出现清算机构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清算机构有权立即终止清算参与者全部已纳入中央对手清算但未履行完成的交易。在终止上述交易后,清算机构按照规定方式计算每笔交易的终止金额即盈亏金额,然后再将所有盈亏头寸进行轧差计算,求得一个最终的净余额。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在市场实践或是理论研究中,无论是金融学界或是法律学界,对中央对手清算仍然缺乏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中更是不存在对这样制度的规范。这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本文共分为七章(含绪论),分别对金融危机后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改革、中央对手清算的内涵、中央对手清算的基础和前提、中央对手清算中的担保机制、会员及客户清算机制以及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韧性、恢复和失败处置计划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最后一章对前文所提及的一系列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私人治理的法律化衍进范式进行了研究。绪论回顾了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机构通过分析场外衍生品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作出的监管改革。同时提出,这一系列监管改革措施都忽略了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私人治理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并简要对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私人治理措施进行了研究,包括约务更替、净额清算、担保品和会员和客户清算等。第一章首先对“清算”的概念作了界定,对“中央对手”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回顾了中央对手清算的发展历史,并且基于规则、学理和法律的研究,明确了中央对手清算机构在场外衍生品清算中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围绕中央对手清算中这两个基础性制度展开讨论。衍生品市场的中央对手清算与两项法律制度的效力有关:约务更替和净额清算,即用原来的交易对手方和中央对手清算,将一个交易对手方的多个与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合约对冲,使得风险敞口成为净额敞口。第三章就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中的担保机制进行研究。首先辨析了担保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分析了担保品管理的作用;其次对从风险管理角度对作为保证金的担保品进行了研究;再次对于非中央对手清算的保证金要求作了前沿性探索;其后考察了世界主要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担保品管理体制;最后对于担保品短缺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就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中的会员与客户清算机制进行了前沿性研究。主要是基于欧洲EMIR与英国监管规则的差异展开,围绕客户清算对于中央对手清算机构风险管理的影响这一主线,对全球最新监管规则及其影响进行了分析。同时,又对欧洲和美国两种不同的客户清算模式,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下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五章对于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韧性、恢复以及失败处置计划进行了研究。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承担了所有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使其成为整个金融系统的“单点故障”,其突然中断服务或倒闭将造成市场崩溃。因而,围绕这一命题,结合今年出台了一些最新国际监管规则以及对于伦敦清算所实证考察所获得的材料,对此前言问题进行分析。第六章提出场外衍生品市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没有公共政策介入的条件下,其运作规则异常完备,私人治理几乎完全取代了国家监管职能;另一方面,由于私人治理规则之间差异较大,有的私人治理规则运作成功,而有的私人治理规则却凸显出各种问题。因而,如何将这一系列的私人治理措施纳入法律的轨道是值得研究的。第六章提出了具体路径。
梁慧[8](2015)在《河北省中国银行国内跨行收付业务流程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前提下,银行间的合作和竞争日益激烈,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也日益强烈,宏观经济形势和内在客户需求都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严重威胁。中国银行作为四大国有银行之一,国内收付业务一直处于同业领先地位,但现下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度开放,外资银行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纷纷抢占中国市场,同业竞争日益激烈;二是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家金融监管的逐步放开,金融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国有银行的政策优势在逐渐减少;三是目前金融产品日趋同质化,银行间的竞争由前台营销手段的直接竞争,逐步向后台整体运营能力的竞争转移,运营服务水平亟待提升。总的来说,银行固有的经营模式、服务观念已经无法满足未来发展要求,现有的系统功能、流程架构也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改革势在必行,必须不断的优化现有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抢占竞争先机。本文在研究河北省中国银行国内收付业务如何进行流程优化改革的过程中,把握了几个原则,即同时兼顾客户和前台柜员的需求、立足一定理论研究基础、优化建议现实可行、未来构想前瞻领先。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内跨行支付业务流程优化研究的重要意义,然后重点对国内外流程优化研究现状进行概述,综合来看,国外学者在银行实务研究上较为领先,国内学者的研究焦点较多停留在宏观层面。第二部分介绍了河北省中国银行国内跨行收付业务的基本情况,并与其他三家国有银行在国内跨行汇出汇款的收费、汇款限额、产品种类等方面做了详细比较,总的来看,省内四大国有银行的国内跨行汇出汇款服务的创新产品较少,服务内容较为相似,竞争比较激烈。第三部分对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内跨行收付业务的流程现状进行分析,采取问卷调研方式,面向12家二级分行,针对对公客户、对私客户、行内员工三个群体,得出客户偏好、业务体验、服务评价等多个维度的重要信息,并借助研究工具分析了现行业务流程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国外、国内银行业流程再造及优化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得出对于河北省中国银行流程优化的启示,为后续研究找准了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五部分,对零散内容进行了系统归纳,针对现有流程存在的实务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立竿见影的的具体优化措施,为当前实际工作带来直接指导意义,是为微观解决方案;同时,针对河北省中国银行流程优化方向和未来银行发展方向,从客户需求出发,以总体、长远提升该行国内跨行收付业务的未来竞争力为目标,规划了宏观解决方案。
鲍晓晔[9](2014)在《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08年金融危机引起了全世界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关注,那些此前深度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大型金融机构如雷曼兄弟、美林银行、AIG等陷入财务困境,或破产倒闭、被兼并收购或由政府被迫出手援助,造成市场恐慌和混乱。场外衍生品被认为是此次危机的始作俑者,着名投资家巴菲特更有名言将场外衍生品誉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次贷危机以来,摩根士丹利、瑞信等华尔街知名投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亏损事件仍接连不断。2012年5月,摩根大通银行在复杂衍生品交易中巨亏,更是引起业界震动,该事件被认为可能加速美国监管机构对“沃尔克规则”的推进实施。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如中航油、中信泰富、国航、东航等也在2008年至2009年间因投资场外衍生品损失惨重。金融危机爆发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下跌幅度远远大于场内市场。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场外衍生品名义交易量开始回升,2011年7月出现706.88万亿美元的历史新高,总体而言已经呈现回暖迹象。2012年12月的全球场外衍生品名义交易量与同期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相比更是高了近八倍。但与惊人的交易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国(地区)监管立法和监管制度却相对滞后或缺位。当今场外衍生品市场已经不是“要”与“不要”监管的问题,而是如何去监管好。就此课题,论文共分五章展开讨论。第一章首先从市场需求角度论证场外衍生品市场具有法律监管的现实需求。回顾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场外衍生品一直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而存在,个性化的避险需求、政府放松管制、技术和理论创新使场外衍生品市场逐渐发展、分化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独立性的市场。近年来,又向标准化、规范化交易发展,场内外市场出现融合的发展趋势。场外衍生品具有五大风险特征:一是双边属性导致合约双方互负信用风险;二是受制于基础产品影响的射幸合同,市场风险普遍存在;三是合约个性化且市场集中度极高,流动性风险较大;四是产品创新与立法滞后间矛盾,存在法律风险隐患;五是高杠杆率成倍放大风险,巨额交易量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国际市场频发的风险事件也与监管真空、监管缺位不无关系。就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而言,发展起步较晚,在许多监管立法及制度建设中仍存在缺陷。监管立法与金融创新间激励不相容,跨境跨市交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信息不对称突出、风险集中等特点要求建立更全面的行为监管和更审慎的机构监管制度。第二章在肯定场外衍生品市场需要法律监管的基础上,探寻其监管理论基础。基于公共效益理论,场外衍生品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因素,会导致市场缺乏效率,无法完成诱致性变迁,需要政府外部监管。当然,政府也可能“失灵”,场外衍生品市场如何监管应根据具体市场发展需求,在设计监管制度需考虑成本和收益。在法学理论上,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体现合同自由与政府监管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产物。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市场监管法分支。根据法学与经济学理论基础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特性,借鉴三大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现有规则,提出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度监管原则、监管协调与合作原则、预防系统性风险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公平权利原则等四项原则。论文第三、四、五章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需求的四个方面出发,借鉴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市场的经验教训,分析并选择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确立监管机构权力配置,并从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两方面设计具体的监管制度和措施,贯彻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三章研究并探索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遵循“研究一个,出台一个办法,推出一个产品”的发展路径,政府严格管控、自上而下发展导致高度标准化的产品和严格的市场主体限制。企业日益旺盛的个性化避险需求无法在国内市场上得以实现,大量交易行为转向境外,交易风险令人担忧,而政府监管机构大多受困于主权限制,存在跨境监管困境。单就境内市场监管模式和监管机构而言也非没有问题,场外衍生品究其市场功能应属于银行业还是证券业需要进一步讨论,“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制度能否解决多头监管之困局仍有待考量。为解决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选择中的上述难题,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四个典型资本市场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一些共性及规律,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在政府监管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自律监管体系;其次,保留原有多头监管模式并加强各行业监管者间协调,逐渐从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为主的模式转变,由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第三,建立起信息交流与共享系统,积极与其他当事国(地区)达成监管协调合作协议,设计出一套“既符合中国实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机制”。第四章从四个方面研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行为监管,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信用风险突出、市场高度集中等带来的危害。一是推广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中央对手方通过统一平台管理信用风险,可从最大程度上利用多边净额结算优势,降低名义交易量,但同时作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方,也将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集于一身。通过研究各国(地区)立法改革实践和伦敦清算所成功案例发现,必须通过会员准入资格和产品适用范围限制、合理的违约规则、设定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要求等手段,进行多维度审慎监管和多层次风险控制,以防止中央对手方违约、系统性风险集聚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二是完善履约保障法律制度。对于那些非标准化、无法满足集中结算要求的场外衍生品,只有对手方提供和维持充足的担保品才能获得履约保障。ISDA主协议及其信用支持附件所确立的权益担保式与所有权转移式信用支持是全球最普遍适用的履约保障制度,涉及风险暴露、履约门槛、纠纷处理等核心问题。中国交易商协会已于2007年制定了NAFMII主协议及《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和《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受到市场普遍欢迎,但上述文件与我国传统担保法律规范以及破产法仍存在一些冲突。三是建立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另一大趋势就是通过建立交易报告库规范信息报告、获取、汇总和公开。CPSS-IOSC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信息报告制度改革,多数发达资本市场均着手建立专门汇总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的交易报告库。金融标准化是信息报告的基础,主要在全球统一的法人识别符系统、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和独一无二的交易识别符等三方面发展。信息报告制度的标准具体体现在报告、汇总和公开各个环节。在设施上,发达市场已逐步建立起交易报告库并设定相关标准。四是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信息报告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公众投资者始终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此须对金融机构苛以更加严格的风险揭示义务。而不同类型的场外衍生品投资者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又要求监管机构提供分层监管,证券法上的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具有实际价值。具体适用上应以客户分类为前提基础、风险揭示为核心义务、法律责任为制度保障。第五章以风险管控为目标,研究对市场主体实施审慎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不能完全把握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整体风险,场外衍生品市场高度集中对审慎的机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对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两类机构的法律监管上。场外衍生品交易主体由交易商与最终用户构成。监管主要表现在对交易商和主要参与者的法律监管而最终用户得以豁免。本章借鉴并讨论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交易商监管制度,采用分层监管和多重举措防范系统性风险,并对商业银行特殊规定,严格控制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另一类是中央对手方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受到内生利益冲突和外部竞争压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存在潜在风险。对此,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入手解决:在内部公司治理上,考虑决策主体多元因素,提高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外部政府监管方面,应明确监管机构和法律依据,建立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总会不自觉地免除责任义务,可能导致风险加剧,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此时,政府监管机构理应担当起守夜人的职责。实践和理论证明,场外衍生品可能会沦为一小部分金融机构牟取暴露的工具,政府监管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场外衍生品的每一次创新,都以逃避法律监管为特征,但在放松监管之后风险增加,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于是,国家政府审视、反省自身的监管漏洞,新的监管规则随即跟进。场外衍生品市场就是在这样“监管-放松-重新监管-重新放松”中,向更高层次螺旋式发展前进。目前,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立法与制度改革,也正是体现出了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家或地区对自身监管漏洞的一种修正。
左海军[10](2014)在《近代天津银号研究(1900-1937)》文中认为明代以后,伴随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商品贸易的发展,银号(钱庄)作为中国内生金融机构获得初步发展。其营业以商品贸易之间的资金借贷为主要对象,而区别于明代之前以私人借贷和高利贷为主的金融模式。清中期前后中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跨区域的长途贩运贸易蓬勃开展。票号的出现是在明清以后中国内生金融机构初步发展的基础之上,突出发展了汇兑业务,以满足埠际异地结算的需要。而在各个商埠内部,钱庄、银号开始将主要业务转向经营本地商业的存放款项。钱庄、银号与票号业务的相结合,各有领域,逐渐形成一种新的金融模式。钱庄、银号基于中国传统商业而产生,继承了中国内生金融的一般特征,在庚子事变以后取代票号的地位,成为中国内生金融的典型代表。伴随近代中国复杂的商品贸易发展逐步现代化,钱庄、银号的进步推动中国内生金融机制向较高的水平发展。近代天津的银号与上海的钱庄性质基本一致。在业务经营上以存放款项、汇兑为主要业务,其次兼营买卖生金银、有价证券、买卖银洋、票据贴现等“浮事”业务。与现代化的银行相较,银号具有很多独特特征。由于经营业务上各有侧重,银号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以存放款项、汇兑为主要营业的银号称为“做架子”,以各种投机买卖为主要业务的银号则称为“套生意”。银号的资金来源在资本之外,主要依靠存款。早期的银号存款中有一定数量的政府公款。政府公款之外则倾向收存私人大额稳定存款,称为“票项”,银号一般不办理零散储蓄业务。此外,票号以及银行的拆借也是银号重要的款项来源。银号放款以信用放款为主,不倾向经营抵押放款。尤其是对不动产抵押放款,银号章程中往往予以明确禁止。之所以出现这种经营倾向,是和银号内在的资金运作方式存在紧密联系的。银号的汇兑业务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办理,其一在外地设立分号直接经营;其二通过与外埠的银号、钱庄之间建立同业往来关系,彼此代理。银号通过汇兑业务中特殊票据的使用,充分发挥了信用交易的优势,例如“对期汇票”可以在银号和商号双方都不动用资金的情况下,完成异地结算。“对期汇票”的使用实际上是将汇兑业务和信用放款业务进行了有效的结合。银号的汇兑机制与票号的直接汇兑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银号对于款项的应用也独具特点。除了经营正规银号业务之外,银号往往利用其筹集资金的便利,直接经营普通商品的投机买卖,或投资地产。从整体来说,后者占有相当比例,也是银号特殊的盈利形式之一。这一点与银行的长期发展趋势是有所区别的,银号的自行定位并非为资金供求之间的金融中介,银号资本并非是单纯的金融资本。银号的资本来源复杂,但是都围绕钱业群体为核心组建银号,各银号经理多为钱业耆旧。银号资本由股本和护本组成,银号信用往往不依靠资本丰厚,而主要依据股东身份和身家,故而银号资本一般数额不大。股本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股东权利义务的分配依据。民国时期,天津银号的资本规模经历了长期的缓慢增长过程,无论是平均资本规模,还是资本增长速率,乃至增资的积极性都落后于上海。天津的银号与华资银行相比较,无论是单个银号还是银号的总资本额,都明显小于银行的资本规模。但是银号通过股东无限责任、市面拆借以及迟期支付等特殊资金运作机制,弥补了银号资金狭小带来的缺陷,保障了银号可以通过较少的资本亦可融通资金,而形成较大的资力。庚子、辛亥以后,票号逐渐衰落,钱庄、银号成为中国内生金融的代表。这不仅仅是两种金融机构之间的替代,而是中国内生金融模式发生了整体转变。近代银行通过雄厚的资本与广泛的储蓄业务,担任资金供需中介;票号经营全国范围内的汇兑业务,进行异地结算。与二者相较,钱庄、银号的主要金融功能是“综合资金清算”,将同城清算和埠际清算进行有效结合。钱庄、银号的“综合资金清算”机制,主要是通过资金清算网络实现的。这种复杂资金清算网络的存在是钱庄、银号“近代化特征”的主要表现。钱庄、银号的资金清算网络与票号的汇兑网络迥然不同。票号经营汇兑主要是通过分号的设立。每家票号都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建构独立的总分号网络,票号之间很少进行业务联营,而更多的体现为竞争的关系。而钱庄、银号则不然。钱庄、银号的资金清算网络以各个商埠为网络结点,内部首先进行有效整合。在各个商埠内部钱庄、银号按照业务倾向的不同有所区分,天津“西街”银号侧重存放款项、汇兑业务,“东街”银号侧重“浮事”业务;租界银号兼而有之。银号的帮派划分,使得各帮银号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正规银号和门市钱庄、汇兑庄各个层级不同的金融机构,也各自具有营业领域;银号之间的“靠家”和“川换家”关系的建立,彼此互相帮扶,维护行业整体发展。每个商埠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综合金融功能的主体。埠际之间,部分银号在外埠设有分号、联号,主要通过汇兑业务与外埠沟通,有的银号则通过金融市场上金融票据的买卖与外埠取得联系。各埠钱庄、银号之间联系紧密,共同构建综合资金清算网络,与票号的汇兑网络相较,高下立判。晚清以降,政府出于整顿财政金融的需要开始建立银行体系,并希望通过对银行体系的有效控制,进一步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但是,新式银行制度的引进具有很大局限。从晚清到北洋时期,再到国民政府时期,银行体系的建设总共经过短短的二三十年时间,难以一蹴而就。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并没有达到支撑现代化金融模式的发展水平。换句话说中国近代的银行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发展趋向。更值得注意的是,自晚清政府以降,历届政府对待银行发展的政策几乎都是出于解决财政问题的需要,进而将银行的发展与历届政府的财税、公债、军政垫联系起来。政府以高于一般商业金融的存储利率吸引银行投资公债和政府垫款,以政策主导银行资金的走向的意图非常明显。这样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银行对中国近代商业、产业的发展意义有限,造成社会上一般商业交易所产生的金融需求不能从银行方面得到充足的有效支持。这就直接造成中国的内生金融机构钱庄、银号得以长期存在并与华资银行、外资银行分庭抗礼。自晚清以后,历届政府都要求钱庄、银号遵守银行法,并由政府财政机关对其进行注册管理,对钱庄、银号发行货币的管理亦趋严格,一定程度上对钱庄、银号的发展造成冲击。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金融改革,加速了钱庄、银号的衰落过程。整个中国的金融格局从自发的金融形态,转变成为由政府主导的“管控型”金融模式。
二、工商银行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实施中的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工商银行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实施中的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研究过程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过程 |
五、论文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法律理论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概念 |
(二)商业银行特征 |
二、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 |
(二)商业银行作为破产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商业银行危机与破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基础理论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概念解析 |
(一)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域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二)大陆法系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案例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价值概述 |
(一)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价值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追问 |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考量 |
(二)兼顾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 |
(三)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原则概述 |
(一)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探索 |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基本原则 |
(二)最低成本基本原则 |
(三)早期介入与快速处置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分散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衡量标准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衡量标准不统一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与程序启动方式脱节 |
(一)具备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
(二)程序启动困难阻碍危机银行处置 |
三、商业银行破产启动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一)程序启动主体规定不明阻碍破产程序进程 |
(二)立法模式选择对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的影响 |
四、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导致存款人保护弱化 |
(一)商业银行破产优先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必要性 |
(二)存款人权益保护影响破产原因的宽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反思 |
一、商业银行丧失清偿能力的衡量标准分析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立法模式考量 |
三、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四、破产原因制度与存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 |
一、监管性标准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可行性 |
二、商事信用视角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 |
(一)商事信用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 |
(二)商事信用对于完善破产原因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相关问题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分析 |
(二)立法模式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影响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 |
(一)申请受理与宣告破产的程序启动方式 |
(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对于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问题 |
(一)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商业银行具备破产原因与存款人保护机制启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业银行破产专门立法模式 |
一、探索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程序主导机关 |
二、专门立法保障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规定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 |
一、明确程序启动与破产原因制度衔接 |
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作用 |
第三节 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衡量标准 |
一、引入监管性标准完善破产原因衡量标准 |
二、商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破产原因制度 |
第四节 强化破产原因制度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 |
一、破产原因制度明确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
二、存款保险机制联动维护存款人权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概述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含义 |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
二、自主选择扩大化 |
三、实施依据特定化 |
四、组合方式多样化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发展 |
一、政策性债转股 |
二、两轮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差异比较 |
第二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理阐释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 |
一、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争议 |
二、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指导理念 |
一、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 |
二、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遵循的原则 |
一、集体受偿原则 |
二、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原则 |
第三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困难 |
一、缺乏清晰明确有针对性法律规定 |
二、法院强制裁定债转股方案适用存疑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 |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不明确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乏力 |
一、相关法律束缚加剧退出难度 |
二、退出方式单一僵化缺乏弹性 |
第四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机制 |
一、充实重整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具体内容 |
二、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 |
第二节 破除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 |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 |
第三节 创新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方式 |
一、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 |
二、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难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三)不足 |
第一章 现代金融体系简论 |
一、金融范畴 |
(一)金融的内涵 |
(二)金融的起源 |
(三)金融范畴的形成与拓展 |
二、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
(一)现代经济的核心与纽带 |
(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
(三)社会资金积聚与配置作用 |
三、现代金融体系及其功能 |
(一)现代金融体系 |
(二)现代金融体系的功能 |
第二章 十八大以前的中国金融体系改革 |
一、改革开放前的金融体系 |
(一)改革开放前的金融机构 |
(二)改革开放前的金融运行机制 |
(三)改革开放前金融体系的缺陷 |
二、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 |
(二)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 |
(三)金融体系趋于完善及仍存在的缺陷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理论的探索 |
(一)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坚持市场导向的金融改革理论探索 |
(四)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的理论探索 |
(五)关于完善全球金融治理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构建现代金融架构体系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探索 |
第四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实践举措 |
一、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
(一)深刻反思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 |
(二)遏制金融资金“脱实向虚”趋势 |
(三)鼓励金融业扶持小微企业和农业 |
二、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一)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 |
(二)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
(三)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 |
(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 |
(五)健全金融调控架构体系 |
三、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一)健全金融监管制度 |
(二)完善金融监管措施 |
(三)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
第五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经验 |
一、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
(一)党的领导是维护金融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
(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
(三)以科学决策推进金融改革发展 |
二、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 |
(一)推动金融回归本源 |
(二)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
(三)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三、始终坚持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 |
(一)正确处理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关系 |
(二)在稳定前提下坚持改革和发展 |
四、坚持把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
(一)增强金融风险防控意识和责任意识 |
(二)构建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
(三)明确金融监管对象 |
(四)规范金融监管范围 |
(五)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
五、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 |
(一)推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
(二)积极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不匹配问题 |
(三)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与监管体制改革 |
(四)改变监管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现象 |
(五)解决监管权责不对称问题 |
第六章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构想 |
一、构建符合国情的现代金融理论体系 |
(一)创新金融改革理念 |
(二)完善金融理论体系 |
(三)正确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
(四)构建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二、审慎推进金融体系改革 |
(一)以法治思维和市场化方式推进金融改革 |
(二)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金融改革 |
(三)构建稳健、高效、包容式发展的金融体系 |
三、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
(二)提升防范金融风险内控能力 |
(三)强化监事会履职效力 |
(四)有效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 |
四、构建综合型金融监管体制 |
(一)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
(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
(四)推进金融监管创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 |
三、国内外已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及其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及其清算制度的重要性 |
一、人民币国际化的概念及发展 |
二、清算之于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性 |
三、法之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重要性 |
第二节 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与制度 |
一、美欧适应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体系 |
二、美欧适应其货币国际化而建立的清算法律制度 |
三、比较与借鉴 |
第三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与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一、人民币跨境清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构造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构造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识别 |
第二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体系构造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支付清算法律体系的现状 |
一、法律渊源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体系 |
二、法律规范性质视角下支付清算法律的构成 |
三、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对支付体系法律的分类 |
四、本文的研究分类 |
第二节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法律体系、现存问题与完善构想 |
一、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需要的法律体系 |
二、当前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现状与主要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体系的构想 |
第三章 人民币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清算机制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
一、国际清算的发展历程 |
二、当前国际清算机制及法律解析 |
三、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一、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 |
二、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中权利义务配置的域外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对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一、我国有关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的法律规定 |
二、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需要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人民币国际清算资金电子划拨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构想 |
第四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结算最终性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结算最终性问题概述 |
一、典型案例 |
二、结算最终性的功能 |
第二节 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的国际实践与启示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结算最终性法律安排 |
二、国际机构的结算最终性相关规定 |
三、适应货币国际化的结算最终性的制度要素提炼 |
第三节 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有关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 |
二、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结算最终性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抵押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管理的主要国际实践 |
一、主要货币国际化经济体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制度 |
二、国际机构对支付清算体系中抵押品管理的规定 |
三、货币国际化支付清算体系的抵押品制度要素的提炼 |
第二节 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抵押品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支付清算体系中的抵押品法律制度 |
二、我国现有规定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清算抵押品制度的建议 |
第六章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中支付系统监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支付系统及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定义 |
二、对支付系统监管的缘由 |
第二节 支付系统监管的主要国际实践及启示 |
一、美欧对支付系统监管的实践 |
二、国际机构有关支付系统监管规定 |
三、支付系统监管的国际实践的制度启示 |
第三节 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现状 |
二、我国支付系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完善我国支付系统监管的建议 |
结论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的机制设计 ——基于金融分权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研究的视角、方法与框架 |
1.2.1 研究视角 |
1.2.2 研究方法 |
1.2.3 论文框架结构图 |
1.3 论文的创新点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
1.3.1 论文的创新点 |
1.3.2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2.文献综述 |
2.1 银行业风险承担 |
2.1.1 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承担 |
2.1.2 公司治理与银行风险承担 |
2.1.3 金融创新与银行风险承担 |
2.1.4 政治关联与银行风险承担 |
2.2 危机救助 |
2.1.1 责任分担 |
2.1.2 道德风险 |
2.3 机制设计 |
2.4 金融分权 |
2.5 文献评述 |
3.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基本框架 |
3.1 政府救助权利划分原则的理论研究 |
3.1.1 问题银行与政府的效用函数 |
3.1.2 整体福利最大化时的情形 |
3.1.3 对范围以内的危机展开救助 |
3.1.4 对范围以外的危机展开救助 |
3.1.5 救助成本方差分析 |
3.2 金融分权与救助基本框架 |
3.2.1 金融发展权与救助基本框架 |
3.2.2 金融控制权与救助基本框架 |
3.2.3 金融监管权与救助基本框架 |
3.3 案例分析:我国历次危机救助经验 |
3.3.1 海南发展银行的救助 |
3.3.2 鄂尔多斯房地产崩盘与区域性银行风险 |
3.3.3 温州企业资金链断裂 |
3.3.4 趋势与困境 |
3.4 救助主体的权利配置 |
3.4.1 中央层面 |
3.4.2 中央与地方层面——地方金融办的金融分权 |
3.4.3 国际协作与金融监管改进 |
3.4.4 救助主体间的协调与配合 |
3.5 本章小结 |
4.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对象识别 |
4.1 金融分权与银行俘获的理论研究 |
4.1.1 分析对象 |
4.1.2 不存在监督者 |
4.1.3 引入监督者 |
4.1.4 问题银行俘获监督者 |
4.1.5 结论 |
4.2 金融分权与救助对象识别 |
4.2.1 金融发展权与救助对象识别 |
4.2.2 金融控制权与救助对象识别 |
4.2.3 金融监督权与救助对象识别 |
4.3 案例分析:欧债危机中关于分权与统一救助对象的探讨 |
4.4 统一监管、加强自救——应急资本 |
4.4.1 应急资本的提出背景 |
4.4.2 新型其他一级资本 |
4.4.3 新型二级资本 |
4.4.4 应急资本的意义 |
4.5 稳定市场情绪——存款保险 |
4.5.1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与国际经验 |
4.5.2 存款保险的差异化费率 |
4.5.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 |
4.6 筛选“坏银行”——有序清算 |
4.6.1 有序清算制度的美国经验 |
4.6.2 有序清算制度的德国经验 |
4.6.3 有序清算制度的国际标准 |
4.6.4 我国建立有序清算基金的意义 |
4.6.5 我国建立建立有序清算基金的政策构思 |
4.7 本章小结 |
5.金融分权下银行业危机救助的实施方案 |
5.1 加入传染风险的银行俘获理论研究 |
5.1.1 问题银行俘获监督者 |
5.1.2 分权机制下的俘获行为 |
5.1.3 两个监督者之间是否会串谋 |
5.1.4 分权与集权的选择标准 |
5.2 金融分权与救助实施方案 |
5.2.1 金融发展权与救助实施方案 |
5.2.2 金融控制权与救助实施方案 |
5.2.3 金融监管权与救助实施方案 |
5.2.4 救助方案的协调配合 |
5.3 实证研究地方政府救助的弊端性 |
5.3.1 引言 |
5.3.2 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3 研究设计 |
5.3.4 如何约束地方政府救助弊端 |
5.4 各类银行业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1 源于汇率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2 源于地方财政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3 源于房地产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4 源于僵尸国企危机的救助实施方案 |
5.4.5 源于金融乱象的救助实施方案 |
5.5 本章小结 |
6.本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私人治理视野下的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三、实践价值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论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绪论 |
一、关系:场外衍生品和金融危机 |
二、对策:推进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机制 |
三、中央对手清算机制管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机理探析 |
四、私人治理视角下的中央对手清算机制 |
第一章 中央对手清算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清算的概念辨析 |
一、“清算”概念探微 |
二、“中央对手方”与“中央对手清算” |
第二节 中央对手清算的历史演进及清算模式 |
一、中央对手清算的历史演进 |
二、清算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三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研究 |
一、“担保交收”与“担保”之辨 |
二、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法律地位的具体分析 |
第二章 中央对手清算基础性制度研究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中的约务更替 |
一、约务更替的内涵 |
二、约务更替的演进与运用 |
三、关于约务更替与担保权益的关系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中的净额计算 |
一、净额计算制度 |
二、终止净额计算制度 |
三、终止净额计算协议在我国适用的法律分析 |
四、终止净额计算协议的国际借鉴 |
五、关于完善我国终止净额计算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
六、相关建议的影响 |
第三章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担保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担保机制概述 |
一、关于担保品与保证金等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
二、担保品的风险及其控制 |
第二节 担保机制中的保证金要求研究 |
一、保证金概述 |
二、保证金的隔离要求 |
第三节 非中央对手清算的保证金要求研究 |
一、非中央对手清算的保证金要求概述 |
二、国际双边保证金政策标准 |
三、全球场外衍生品双边保证金政策进展 |
四、我国推行双边保证金政策的意义 |
五、对我国推行双边保证金政策的建议 |
第四节 境外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担保品管理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 |
二、欧盟 |
三、英国 |
第五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担保品短缺及其应对 |
一、担保品短缺的原因分析 |
二、担保品短缺的应对思路 |
三、结论 |
第四章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会员与客户清算机制研究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清算中的会员管理 |
一、金融危机后对于清算会员管理的新趋势 |
二、清算会员的准入与客户清算 |
第二节 会员与清算客户的风险管理 |
一、EMIR对于客户保证金的规定 |
二、英国对于客户保证金的规定 |
三、EMIR与英国规则的深入分析 |
四、结论 |
第三节 关于两种客户清算模式的相关问题研究 |
一、清算关系结构 |
二、账户结构 |
三、头寸和保证金管理 |
四、违约处置、清算基金及损失分摊制度 |
五、商业银行资本计提问题 |
六、商业银行杠杆率计算问题 |
第五章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韧性、恢复与失败处置计划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韧性管理研究 |
一、作为新的“太大而不能倒”的中央对手清算机构 |
二、中央对手清算机构违约损失的承担机制 |
三、对伦敦清算所的风险管理的实证考察 |
第二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恢复计划 |
一、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恢复处置的产生和发展 |
二、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恢复处置计划的制定 |
四、对伦敦清算所的恢复工具的实证考察 |
五、结论 |
第三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失败处置计划 |
一、中央对手清算机构失败处置计划的重要性 |
二、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失败处置计划 |
三、对伦敦清算所的失败处置计划的实证考察 |
本章结论 |
第六章 中央对手清算规则法律化衍进的自觉理性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清算规则法律化衍进的历史契机 |
一、强制清算制度的概述 |
二、国际上强制清算的发展情况 |
三、强制清算的国际趋势分析 |
四、强制清算的国际博弈及我国的对策 |
五、我国建立强制清算制度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的制度品格与自觉理性 |
一、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的制度品格 |
二、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的自觉理性 |
第三节 中央对手清算规则法律化衍进的本土叙事 |
一、私人治理规则的法律运用 |
二、中央对手清算规则法律化衍进的研究与省思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河北省中国银行国内跨行收付业务流程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跨行支付业务的基本情况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综述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跨行收付业务发展历程 |
1.2.3 流程优化理论演进 |
1.2.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的基本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基本结构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2 河北省中行国内跨行收付业务的概况及基本评价 |
2.1 基本情况介绍 |
2.1.1 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机构分布情况 |
2.1.2 省内中、农、工、建四行国内跨行汇出汇款业务开展情况 |
2.2 业务评价 |
2.2.1 推进机构建设,夯实业务发展基础 |
2.2.2 强化服务创新,提高业务竞争能力 |
3 河北省中行国内跨行收付业务的流程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客户和员工的问卷调查结果 |
3.1.1 调研内容与问卷设计 |
3.1.2 问卷发放及样本统计 |
3.1.3 调查结果汇总分析 |
3.2 国内跨行汇出汇款业务流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现行业务流程简述 |
3.2.2 现行业务流程存在的问题 |
3.3 国内跨行汇入汇款业务流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3.1 现行业务流程简述 |
3.3.2 现行业务流程存在的问题 |
4 国内外银行业流程再造及优化的先进经验及启示 |
4.1 国内外银行业流程再造及优化的先进经验 |
4.1.1 国外银行业流程再造及优化的先进经验 |
4.1.2 国内银行业流程再造及优化的先进经验 |
4.2 对河北省中行业务流程优化的启示 |
5 河北省中行国内跨行收付业务流程优化的解决方案 |
5.1 国内跨行收付业务流程优化的微观解决方案 |
5.1.1 国内跨行汇出汇款业务流程优化的微观解决方案 |
5.1.2 国内跨行汇入汇款业务流程优化的微观解决方案 |
5.2 国内跨行收付业务流程优化的宏观解决方案 |
5.2.1 以适应业务发展为前提,优化基础流程 |
5.2.2 以构建流程银行为导向,再造业务流程 |
5.2.3 以服务网络银行为目标,设计未来支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合理性——历史、现状及趋势 |
一、历史:因个性化避险需求而产生 |
二、现状: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场内市场的分化 |
三、趋势: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界限趋于模糊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风险性与风险事件 |
一、场外衍生品的风险特质 |
二、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风险事件频发 |
第三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及对法律监管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立法与金融创新间激励不相容 |
二、跨境跨市交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 |
三、信息不对称下全面行为监管之需求 |
四、风险集中要求更加审慎的机构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基础 |
一、经济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的应用与超越 |
二、法学基础:从民法到市场监管法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一、国际组织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相关的法律监管原则 |
二、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 |
第一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现状及困境 |
一、政府监管的局限:自上而下发展难以体现市场需求 |
二、多头监管的困境:银行业与证券业监管权力之争 |
三、涉外监管的空白:“走出去”和“请进来”带来的监管挑战 |
第二节 发达资本市场场外衍生品监管模式的借鉴研究 |
一、美国:混合监管 |
二、英国:“准双峰”模式下的统一监管 |
三、新加坡:典型的统一监管 |
四、中国香港特区:机构为主、功能为辅的监管三层架构 |
五、四地监管模式比较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完善 |
一、在政府监管基础上逐步健全自律监管体系 |
二、向功能为主、机构为辅的多头监管模式转变 |
三、域外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行为监管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 |
一、现实意义:场外衍生品的风险管家 |
二、全球发展:次贷危机后发达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
三、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多维度审慎监管 |
四、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多层次风险控制 |
五、我国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上海清算所之创新实践与启示 |
第二节 履约保障法律制度 |
一、场外衍生品履约保障法律制度的逻辑基础与价值取向 |
二、ISDA主协议及其信用支持附件确立的履约保障安排 |
三、我国场外衍生品履约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NAFMII履约保障文件与现行法律的兼容与调整 |
第三节 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 |
一、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主要资本市场的立法改革动向 |
二、基础:数据信息的标准化发展 |
三、标准:信息报告、汇总与公开制度 |
四、设施:交易报告库的建立与标准设定——以DTCC GTR为例 |
五、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则梳理与制度完善 |
第四节 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的应用 |
一、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的必要性——以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与KODA事件为例 |
二、适当性规则的前提基础——客户分类 |
三、适当性规则的核心义务——风险揭示 |
四、适当性规则的制度保障——法律责任 |
五、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适当性规则的设计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机构监管 |
第一节 对交易商及主要参与者的审慎监管 |
一、从“伦敦鲸”事件看加强交易商审慎监管的制度需求 |
二、基于风险控制的多层次交易主体监管——《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借鉴 |
三、反思与借鉴: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二节 对中央对手方的法律监管 |
一、中央对手方的内生利益冲突和外部竞争压力 |
二、中央对手方的内部公司治理与决策制衡 |
三、中央对手方的外部政府监管与准入退出机制 |
四、我国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监管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近代天津银号研究(1900-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近代钱庄研究的发轫与整体趋势 |
(二)钱庄的性质之争 |
(三)钱庄在商品贸易中作用 |
(四)钱庄清算制度研究 |
(五)对于钱庄资本的研究 |
(六)银行与钱庄的关系 |
(七)区域钱庄研究 |
(八)钱庄的衰落与势微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研究内容以及结构框架 |
第一章 中国内生金融的发展概况 |
第一节 中国古代金融发展概况 |
一、明朝以前中国金融的初步发展 |
二、明中期以后钱庄的连续发展及其“内生”特征 |
第二节 开埠以后天津金融的发展 |
一、中国内生金融的加速发展 |
二、晚清民国天津历次金融风潮 |
三、金融风潮与银号制度变迁 |
第三节 晚清民国时期天津银号的发展概况 |
一、晚清天津金融环境与银号发展 |
二、民国天津银号的发展规模 |
三、银号的内部组织结构 |
四、晚清民国钱商的传承与发展 |
第二章 近代天津银号的经营与基本特征 |
第一节 银号的存款业务及其特征 |
一、银号存款业务概况 |
二、政府及社会机关公款的收存 |
三、长期存款以“票项”为主而非储蓄 |
四、对拆款及借入款项的依赖 |
第二节 银号的放款业务及其特征 |
一、银号放款业务概况 |
二、银号信用放款及其合理依据 |
三、银号与抵押放款 |
四、更订押款合同公式 |
第三节 银号的汇兑业务及其特征 |
一、银号汇兑业务概况 |
二、银号的票据汇兑与信用交易 |
第四节 银号的投机业务与辅助业务 |
第五节 银号的兼营业务 |
一、银号的兼营业务和投资 |
二、股东、经理通过银号为其本业融资 |
第六节 银号与纸币发行 |
一、银号与纸币发行 |
二、门市钱庄与小额纸币发行 |
第三章 近代天津银号的资本 |
第一节 近代天津银号的资本来源 |
一、银号资本的来源 |
二、各类资本的比例关系 |
第二节 银号的资本与资本运行 |
一、银号的资本结构 |
二、银号资本构成中的合伙制 |
三、股份的招入、抽提与转让 |
四、股份与银号的利润分配 |
五、股东的无限责任及其特殊形式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天津银号资本与资力 |
一、天津银号资本规模的发展及估计 |
二、天津银号资力的估算标准及初步估计 |
三、天津银行、银号的资本、资力情况综合统计 |
四、天津银号资本额的组距分布 |
第四章 近代天津银号的网络体系 |
第一节 银号与近代天津内部金融结构 |
一、近代天津城市金融的基本格局 |
二、各类金融机关的业务配合 |
三、近代天津银号的区域分布 |
四、近代天津银号的帮派 |
五、银号的“靠家”、“川换家”关系与“拨码” |
第二节 近代天津银号的埠际关系 |
一、商埠之间分号的设立 |
二、联号的形式与作用 |
第三节 近代银号与资金清算模式的转变 |
一、票号式的简单汇兑网络 |
二、庚子以后银号(钱庄)与金融网络的重构 |
第四节 近代天津银号与商会、钱业公会 |
一、商会、钱业公会的组织体系 |
二、商会对银号的管理 |
三、商会与钱商公会对银号的维护 |
四、钱业公会的社会活动 |
第五章 晚清以降政府的金融改革与天津银号 |
第一节 晚清以降银行法规与银号 |
一、晚清银行体系的发轫 |
二、要求银号附入银行法 |
三、要求银号照章注册 |
第二节 晚清以降政府的财政诉求与银行、银号 |
一、户部银行的设立与晚清政府的财政诉求 |
二、政府公款向银行倾斜 |
三、地方银行体系对区域社会金融的掌控 |
四、限制银号发行纸币 |
第三节 废两改元、法币改革与天津银号 |
一、废两改元 |
二、法币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博士阶段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工商银行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实施中的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D]. 刘雯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2]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D]. 朱睿妮.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D]. 陆海天.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D]. 张岱. 河北师范大学, 2018(07)
- [5]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法律问题研究[D]. 毛术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我国银行业危机救助的机制设计 ——基于金融分权视角[D]. 刘倩. 西南财经大学, 2018
- [7]私人治理视野下的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研究[D]. 李轶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河北省中国银行国内跨行收付业务流程优化研究[D]. 梁慧. 河北经贸大学, 2015(07)
- [9]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 鲍晓晔.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10]近代天津银号研究(1900-1937)[D]. 左海军.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