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省以下邮电建设费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冯乐坤[1](2015)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文中指出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唐峻[2](2015)在《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构成,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可以实现政府收支的科学化,促进财政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为我国建设法治财政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目前非税收入约占政府总收入的40%,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依赖性很强。近年来,宏观经济趋弱,地方财政压力加大,一些政府部门在税收收入增速明显下滑时,盲目追求非税收入的高速增长,“三乱现象”死灰复燃,侵害了人民的权益。与税收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立法层次较高相比,对非税收入的法律规制仍处于较为落后的境地,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法律,只有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一些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条例对,导致了从上到下对非税收入的性质和功能产生了错误认识,乱收费、乱开支、无监管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对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展开研究,既可以促进财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也可以为政府实务部门在非税领域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引。对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首先,从法学角度研究非税收入有一定新颖性,并可开拓财税法学研究领域;其次,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制改革是实现政府收入来源和管理法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研究财税法治不可缺失的一环;最后,政府非税收入法制的完善与否也和财税法相关理论命题的突破大有关联。实践中,通过对其法制改革的研究,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回归财政,为我们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强化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支持,并进一步为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健全财税和行政法制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比较全面地对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初步的介绍和梳理。第三部分指出了研究中的不足,一是对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的共性和个性提炼、总结上的不平衡性总结,二是缺乏定量分析的研究。第四部分提炼了本文的部分特色与创新之处,主要包括在研究视角上、非税立法体系构建和“收支两条线”改革方面。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中主要采用的一些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研究非税收入问题的理论基础,本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首先,为更好地展开对非税收入的研究,本文先分析了政府收入的内涵,在阐释政府收入概念的基础上,对政府收入做了理论上的分类。其次,分四个阶段阐述了从预算外资金到政府非税收入的演变,并指出预算外资金向非税收入转变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概念的梳理,分别从政府管理部门、国际经济组织和理论界做了界定。第三部分以不同的标准对政府非税收入做了分类。第四部分分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特性,首先研究了非税收入性质,其次考察了非税收入与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首先,对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其次,提出本文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实际指政府收取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和前提条件。最后,研究了非税收入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第二章,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及成因进行了反思。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现状与弊端,如执收主体多元化,征收项目项目繁多,规模失控侵犯公民财产权,结构失衡偏离非税收入真正目的等弊端。同时也检视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分中央和地方,对我国现行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的概况做了大致的介绍,然后指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级偏低、立法技术粗糙和操作性不强、非税征收管理存在空白、征收设定违法、预算制度有待完善、收支脱钩效果不明显等。第二部分深入探讨了政府非税收入问题产生的主观动因与客观环境。首先是理论研究的不足与认识上的偏差;其次,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是主观动因,较为明显的有财政压力下的制度变迁、不规范的财政分权体制、地方政府缺乏税权、不合理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和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匮乏。最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缺陷是导致非税收入领域乱象纷呈的客观环境。第三部分指出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是造成非税领域诸多问题的客观环境,包括法治不健全、非税收入自身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边界模糊等。第三章,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国际考察与启示。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发展演进、规模状况、收入结构介绍了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发展的概况。第二部分从法律体系、项目设立、收费标准的确定、预算收支、信息公开收缴电子化等六个方面考察了国外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第三部分提出了国外非税收入管理对我国非税收入制度改革的启示。本文认为,我国在改革与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是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二是对政府非税收入合理定位,三是确立法治理念和完善法律制度,四是合理确立非税项目和征收标准,五是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透明度。第四章,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治化的路径分析。本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指出我们首先应做好理论研究的推进和指导思想的纠偏。首先,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其次,纠正非税收入领域的错误认知。第二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构想,主要从八个方面展开:第一,应构建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体系框架。首先要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的主要形式,目前来看较为实际和稳妥的做法是采取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分阶段逐步推进的折衷做法。其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设定权,在确定法律保留原则的合理程度后,对授权立法做限制性规定,然后分解非税收入设定权。最后,分析具体非税收入设定权的归属。第二,分类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应取消、可以保留但应规范、改为税收、大力发展四个层次予以规范。第三,重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机构,在将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调整后,可考虑依托地税机构成了新的非税征管机构。第四,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第五,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体制,首先应明确四本预算之间的功能定位,其次加强四类预算之间的统筹与协调。最后,协调基金目录与预算科目不符的地方。第六,提高非税收入法治化运作的透明度,应提高财政信息的法律法规的层级、修改信息公开和保密法规和建立高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第七,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监督体制,从法律体系、监督主体和监督模式三个方面完善。第八,改进政府非税收入激励与约束机制,既要对征收主体的利益进行激励,也要通过科学的绩效指标对其考核。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非税收入法治化所必须的配套体制改革,首先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分权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和支出责任相符。其次是合理规划政府职能,推进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科学划分政府;最后,要多渠道开拓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李晶[3](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4](1997)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经济环境,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的税外收费和地、州、市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省本级出台的下列lO个收费项目:1、扣留违章车保管费;
崔运政[5](2011)在《财政分权与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中,大约有将近50%的收入和80%的支出发生在地方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疆域广阔、人口众多、地方千差万别的发展中大国,研究地方财政体制无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整体效果,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地方财政问题的恰当处理。1994年的分税制体制改革,基本理顺了中央与省级的财政分配关系,初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省以下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越发开始显现,级次间、地区间财政不均衡性日益突出,基层财政困难程度不断加大。这些问题的出现,有的学者和官员将其归咎于财政分权本身,认为地方政府掌握的财权较多,降低了资源使用效率,导致了纵向和横向财政失衡现象的产生。但本文则认为财政体制存在和产生的诸多问题,并不是财政分权所致,而恰恰是由于财政分权不规范、不彻底造成的。因此当前急需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以财政分权理论为指导,通过实施规范和彻底的财政分权来完善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最终达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目标。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以财政分权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以地方财政体制作为研究的落脚点,通过借鉴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的新发展和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的新实践,从财政分权的视角对我国的地方财政体制进行审视和检讨,并最终运用财政分权理论对我国地方财政体制加以规范和完善。本文首先从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两个层面论述了西方财政分权的基本理论,对西方财政分权理论进行了总结和评述。之后,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以及财政分权程度等两个方面对我国的财政分权理论研究作了综述,对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研究状况和主要观点进行总结和梳理。财政分权基本理论阐述完成之后,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重点论述了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的发展趋势,并对美国和法国的分权改革进行了分析考察;区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三种不同类型,分别对德国、印度和俄罗斯的地方财政体制进行重点考察和比较,并总结出对我国财政分权和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启示和借鉴之处。比较分析的结果表明,尽管各国在事权划分、收支安排、转移支付设计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无论是财政集权型国家还是相对分权型国家,都在向着适度集中与适度分散相结合的方向发展,都在运用规范的财政分权手段不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并最终基本实现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有效运行。比较分析了西方财政分权与地方财政体制后,本文分三个层面对我国的地方财政体制做了总体分析与描述。一是从财政分权视角对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变迁进行历史考察,希望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寻找财政体制演变的依赖路径。二是分别从省、地市、县乡三个视角对地方财政体制进行纵向考察,探讨总结省与地市、地市与县、县与乡镇之间财政关系的形式、规律与特点。三是以山东省烟台市为例对我国的地方财政体制进行了案例和实践分析,考察了山东省对烟台市、烟台市对县市区以及县市区对乡镇的财政体制演变过程,总结出烟台市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经验作法及成效。通过对地方财政体制的总体描述,可以看出,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主线是由集中到分权,财政体制形式经历了从单一到多样然后再回归统一的过程,财政收入分成办法一直在“分类分成”与“总额分成”之间摇摆,财政体制改革往往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各级政府“经济理性”的特征十分突出,省以上体制对地方财政体制的示范作用非常明显。经过了对西方地方财政体制的比较分析以及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总体描述,本文就转入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绩效与问题分析环节,从我国财政分权的规范角度、实证角度、收入效应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方面对我国地方财政分权体制的运行绩效进行考察。其中:1.财政分权存在问题的规范分析方面,本文认为,中国的财政分权缺乏现实基础、民主基础和宪政基础,同时,中国的财政分权还不是真正的“分权”。2.财政分权程度的实证分析方面,本文认为尽管地方财政收支占全国的比重都相对较高,但由于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和支出对地方施行比较强的约束和控制,导致我国的实际分权程度要远远小于所普遍认可的程度,因此,本文支持中国总体上更接近财政集权的判断。同时本文还认为,在现阶段的中国,无论是分权过度或不足都属于一个伪问题,收入过于集权、支出过于分权造成的政府间财权与事权不统一、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才是真问题——而这也是我国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的最直接原因。3.地方政府间财政分权的实证分析方面,本文认为,从政府间财政分权的跨年度演变情况看,不仅中央财政在通过各种方式强化财政集中程度,省级财政也在仿效中央财政的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财政资源的控制。从分省区市的财政分权程度看,总体呈现出从东部到西部省区级财政集中程度逐步提高的趋势,地市级或县级财政集中(或分散)程度则与县域财政经济发达程度、省区市面积、县市区数量以及省以下的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直接相关。4.财政体制的收入效应分析方面,本文将分税制与财政包干体制进行了比较,发现作为分税制体制主要特点和内容的“分权”、“分税”、“分管”,或者没有实质性进展,或者没有本质区别,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本文认为,分税制财政体制之所以取得比较显着的成效,一方面与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自由裁量权都受到严格控制和约束,各级对财政体制稳定性预期大大增强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则是由于分税制改革以后,各级对下的考核重点由GDP逐步转向财政收入,在这种考核激励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角色已经由包干体制形式下的“援助之手”转型为“攫取之手”。5.地方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方面,本文认为当前地方财政体制主要存在着政府与市场职责边界不清,政府间事权越位、缺位现象严重;政府间财权配置不合理,地方政府自主筹集收入的能力严重不足;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设置与分配不够科学;财政体制的法制化程度不高、稳定性不足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最后,在上述各项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以及具体设想。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适度分权原则、规范分权原则、优先分权原则、民主分权原则和法定分权原则;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总体思路就是分税制与分成制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财政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协同推进。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具体设想,本文提出:一是改革地方政府和财政层级制度,包括审慎推行省直管县改革,明确划分省、市、县职能,强市与强县并行,逐步将乡镇政府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二是进一步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包括重新界定政府事权范围,明确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等。三是合理配置地方政府间的财权和收入,包括建立省与市分税、市与县分成的财政体制,进一步调整政府间的财力和收入分配结构,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等。四是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包括合理确定和控制转移支付的规模,恰当地选择转移支付形式,完善和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使用等。五是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宪政与民主,包括为财政分权立宪,推进地方财政民主改革,建立政府间财政关系协调机制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1996)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省以下邮电建设费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6]2688号)决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取消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的邮电建设费。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国内
郑小玲[7](2011)在《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与改革模式研究(1949-2009)》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指出:“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构建公正的财政税费体系,完善合理的财政支出规模,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是现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必然选择。当前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关键的时刻,进一步改革必须在反思财政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进行。本论文研究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纵观建国以来的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财政管理体制的频繁变动,是与国家整体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财权在“放”与“收”、“集中”与“分散”之间屡经周折,从建国初的高度集中、统收统支,到改革初期的“分灶吃饭”,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确立后的分税制,再到目前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均有其内在的历史发展规律。因此,本论文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分析财政管理体制,探索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演变特征与规律,为财政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创新提供历史经验。进而深入剖析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与问题,挖掘体制弊端的内在原因,以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问题为研究视角,通过斯塔克尔伯格博弈分析模型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国资收益分配关系进行博弈分析。最后,在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历史分析、弊端剖析的基础上,本论文对现有财政管理体制的模式进行进一步创新,并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政策建议。
杜坤[8](2016)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税收入是我国政府收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统观近些年来的财政数据,可知非税收入的增长呈现出非常规无序发展的态势,甚至在有些地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度超过税收,成为维系地方政府运转的“血液”。不过,此种局面并非财政收入的常态,亟需遏制本应作为补充政府财力的非税收入野蛮生长。通常认为,对非税收入的规制应当从征收、管理与支出三个层面进行,预算与支出管理的“缺位”与“不到位”始终是阻碍非税收入规制的绊脚石。新近修葺一新的《预算法》对非税收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全口径预算、限制财政专户、明确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在复式预算体系的定位,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预算法》对“野蛮生长”的非税收入立法回应,意味着对非税收入规制从重视“征管层面”修补向关注“管理与支出层面”的深刻转变。尽管《预算法》发出将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的“最强音”,这只不过是在规制非税收入的漫漫长路上跨出的第一步,不代表非税收入问题的完美解决。总体上可以说,对非税收入预算的规制既是《预算法》的重心所在,又是《预算法》不容回避的软肋。不彻底的分税制引发地方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过度依赖,催生非税收入的蓬勃发展。作为“政府钱袋子”的预算理应要有所作为,“如何捏紧非税收入的钱袋子”毫无疑问成为预算法必须回答的问题。非税收入预算重要不等于对非税收入预算规制就完美无憾。事实上,控制非税收入预算不但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规则,更需要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然而由于授权立法在非税收入预算条文中的大量应用、行政机关内部非税收入预算运行规则的缺失以及立法机关监督法律规则的不完备,例如尽管新预算法肯认了全口径预算,将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之中,由此按照不同收入形式的具体特性构造出复式预算体系,但复式预算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和重叠;对非税收入的定位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加之人大预算审批的虚化与弱化等等。非税收入预算规则的刚性有所减损,最终出现“看似有规则,但有效性欠佳”的尴尬局面。寻求非税收入预算规制的有效路径需要回归到真实的财政预算世界。以预算权配置的基本格局为线索,以非税收入预算流程为指引,将非税收入预算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与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两大体系,将财税法的“控权”思维植入非税收入预算在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环节与立法机关监督环节,形成两大板块之间的耦合,以期改善非税收入规制的境况。有鉴于此,本文遵循“界定对象—揭示本质—价值考量—问题检视—制度完善”的逻辑脉络,界定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归纳非税收入预算的特征、发展历程、理论根基、价值诉求,结合我国财政实践中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论证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立足于行政与立法机关预算权配置与非税收入预算的流程,梳理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立法与实践,提出构筑和完善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的设想。最后,反思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以及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中国图景”,提出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强化和统合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法律体系,从“信息—对话—强制”维度整合与增强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以期对强化我国非税收入预算有所助益。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章探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第一章为非税收入预算范畴界定。界定非税收入预算概念范畴是首先应回答清楚问题。第一部分解读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概念不仅是探究非税收入预算的逻辑起点,也是非税收入类型化的前提。主要是厘清非税收入与税收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是对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总称。非税收入预算具有法定性、层级性、效率性等特征;第三部分归纳非税收入预算历史与现实,主要是对计划经济和转轨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梳理。重温历史与规整现实是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重要步骤,在历史和现实的叙事中探寻非税收入预算症结之所在。第二章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本章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相关法学理论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在公私交融的背景下以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说已无法全面厘清非税收入预算参与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在反思分析法学范式下的预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用“法权中心主义”的“权力-权利”一体分析框架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回答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是非税收入预算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重要依据,是构造非税收入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石。第三部分回答创设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没有目标定位的制度设计,只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左顾右盼,非税收入预算既是“政府的钱袋子”,又是社会公众私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的管道,透射出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微妙关系,因此将平衡两权关系定位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第三章为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本章以非税收入预算权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配置为指引,构造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一部分是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构造标准的设定。以非税收预算权力配置作为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基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掌握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而立法机关则拥有非税收入预算的审批权和监督权。以此为理论的基点,将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体系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二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主要涉及内涵、功能定位、实然情况等。第三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主要涉及法律含义、功能定位、理念选择以及实然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对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二则之间关系的探讨。事实上行政与立法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是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立法机关监督体系反向作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倒逼行政机关不断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四章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本章从分流归位、权力配置以及控制手段三个层面优化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第一部分简要分析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问题,如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非税收入类型化有限、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属摇摆不定,预算管理权划分不细致、预算控制手段不健全等。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的分流归位。针对非税收入的体系庞杂的特征,有必要通过“减法”的形式对非税收入进行分流,在分流之后,对剩余的非税收入按照生成的依据将其归纳为依据公共权力、公共产权和其他类型三类。第三部分分析非税收入管理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分解与配置。在将凝结在非税收入资金之上的权力细化的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按照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四部分是对非税收入控制手段的强化与提升。按照非税收入预算内部“编制—执行—稽核”的流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梳理,提出从部门预算编制、深化收支两条线、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以及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等建议。第五章为完善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立法机关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监督与控制是预算法的题中之义,如何完善立法机关的监督是本章的重要使命。第一部分提出以“信息—对话—强制”作为分析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三个分析要素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只有在充分掌握非税收入预算信息的前提下,立法机关才能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而且之后经过详细的询问、质询,立法机关才能动用手中的预算审批与监督权,对政府的非税收入预算草案进行规制。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税收入预算中立法机关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包括预算信息所有权观念偏差、预算信息不完整、预算信息实体和程序规则缺失、人大对话能力有限、对话制度保障有限、预算权力配置不合理、预算修正权、分项审批权、资金拨款权尚付阙如。第三部分是优化立法机关获取监督的信息途径。包括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与详尽性、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第四部分是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主要包括修复人预算询问权、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第五部分是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主要包括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完善人大否决权的救济机制以及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杨世宁[9](2005)在《西南军政委员会与建国初期西南区的政权接管》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之初,战争尚未结束,地区间政权接管的步伐差别巨大,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省以及省以下地方政府的条件尚不具备。为顺利完成政权接管,中共中央采取渐进主义的策略,一度实行大行政区制,在中央与省之间,设立大行政区一级地方政府(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和处理所辖省、市的民主政权建设和医治战争创伤、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秩序等工作。这一正确策略的实施,为进一步统一创造了条件。 在东北、西北、华东、中南和西南五个大行政区中,西南区是最后解放的一个行政区,也是国民党在大陆上最后挣扎所依托的一个区域。人民解放军在西南区取得基本军事胜利后,国民党残余势力仍然强大,建立新政权控制体系的难度极大,最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治理。 西南军政委员会作为西南区所辖省(行政区、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在完成西南区政权接管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尚无专门研究。本文在充分运用原始档案文献的基础上,对西南军政委员会的建立与运作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 西南军政委员会的建立过程有两个显明的特点。一是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首先迅速地建立主管政法、财经、文教等事宜的部门展开工作,处理一些急迫的问题,同时就军政委员会委员人选问题与各方广泛交换意见;待局势基本稳定后,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宣告正式成立军政委员会。二是重视统一战线工作。刘伯承、邓小平等大区领导人在施政纲领的制定、机构的设置、干部的配备与人事关系的协调各个环节都十分注意与党外民主人士的团结合作问题。从而使
许建刚[10](2014)在《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也已成为我国行政机关追求的目标。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论文更是不计其数,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却为理论界所忽视,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论述屈指可数。很有必要加强理论研究,探讨非行政许可审批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判其发展趋势,寻求解决之道。鉴于此,本文展开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问题的探讨。本文在厘清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内涵进行重新定义:行政机关和有关事业组织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许可以外的事项,进行审批的行为。梳理了其产生的三个阶段:产生背景、产生过程、最终确认,弄清了产生的三个原因:历史因素的影响、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监管模式的制约。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务院以及辽宁、广东等省份相关文件的解读,对湖南、深圳等部分省份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运行现状的分析,认为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存在权威性法律界定缺失、实践中肆意蔓延与扩张等问题。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范围、健全法律规范,增强可操作性等对策。最终基于法治思维、非行政许可审批本身缺陷等原因使得非行政许可审批必将被废除,废除后的处置是:许可的归许可,市场的归市场。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省以下邮电建设费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省以下邮电建设费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主要概念说明 |
二、选题缘起 |
三、研究现状 |
四、选题价值 |
五、基本内容 |
六、观点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 |
一、前苏联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及修正 |
二、我国建国前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流变 |
二、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
第三节 我国非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权的梳理与检讨 |
二、资源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主体理论的评析与选择—以我国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理论为样本 |
第二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保护 |
一、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
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 |
三、我国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之关系 |
第二节 地方责任的独立性 |
一、地方支出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关系辨析 |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与地方责任 |
三、地方债务的独立性 |
四、余论 |
第三节 原住民的利益保护与地方所有 |
一、原住民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我国台湾地区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之反思 |
四、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立法路径分析—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视角 |
五、结论 |
第三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层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系 |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区划层级之梳理 |
二、域外主要国家地方所有层级之梳理 |
三、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联性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的构建路径 |
一、省级地方的设置与省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二、地级地方的存废与地级地方所有财产的分割 |
三、乡镇级地方层级的存废与乡镇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第四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企业属性之界定 |
二、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变动与地方利益的保护 |
三、各级地方划分企业性国有财产的规则 |
四、地方所有企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银行股份制改革为中心 |
第二节 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 |
一、财政收入分权与地方所有 |
二、地方所有财政收入划分之基础 |
三、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权—以设立地方税种为中心 |
四、各级地方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权 |
第三节 地方所有的资源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土地 |
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 |
三、地方所有水资源 |
四、地方所有森林资源 |
第四节 地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财产 |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
二、行政事业性财产与土地、财政收入的关联性 |
三、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
四、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
第五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理念 |
一、各级地方所有权的平等性 |
二、地方利益的衡量性 |
第二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模式 |
一、国有财产的立法模式:梳理与评析 |
二、地方所有财产立法模式之梳理 |
三、我国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文章 |
二、着作 |
三、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2)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中的不足 |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
五、采取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非税收入问题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
一、研究非税收入的基础:对政府收入内涵的分析 |
二、我国从预算外资金到政府非税收入的演变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概念的梳理 |
一、政府管理部门的界定 |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界定 |
三、理论界的界定 |
第三节 政府非税收入的分类 |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统计口径 |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分类标准 |
三、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分类 |
第四节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性 |
一、非税收入的性质分析 |
二、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的联系与区别 |
第五节 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
一、正当性和合法性概念辨析 |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 |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合法性 |
第二章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与反思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
一、执收主体多元化,征收项目繁多 |
二、规模失控,侵犯公民财产权 |
三、结构失衡,偏离非税收入真正目的 |
四、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立法检视 |
第二节 政府非税收入问题产生的主观动因与客观环境 |
一、理论研究的不足与认识上的偏差 |
二、主观动因: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 |
三、客观环境: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 |
第三章 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国际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一、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在近现代的发展 |
二、国外政府非税收入的规模 |
三、国外政府非税收入来源分析 |
第二节 国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考察 |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设立的法治化 |
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的科学化 |
四、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收支 |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 |
六、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 |
第三节 国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启示 |
一、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改革我国非税收入法律制度 |
二、对政府非税收入应科学合理定位 |
三、法治理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
四、依法合理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确定征收标准 |
五、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透明度 |
第四章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理论研究的推进和指导思想的纠偏 |
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 |
二、纠正非税收入领域的错误认知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构想 |
一、构建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体系框架 |
二、分类规范政府非税收入 |
三、重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机构 |
四、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 |
五、优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体制 |
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
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体系 |
八、改进政府非税收入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政府非税收入法律规制所需的配套制度改革 |
一、建立科学的财政分权制度 |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三、多渠道开拓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
后记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
2.1.1 土地与地产 |
2.1.2 房屋与房产 |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
2.2 房地产种类 |
2.3 房地产属性 |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
3.1 房地产体制 |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
3.2 房地产业发展 |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1.2 土地使用课税 |
4.1.3 房屋使用课税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
5.7 总结 |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
6.1 理论基础 |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
6.2 基本架构 |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
7.1 近期方案 |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2 中期方案 |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3 远期方案 |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5)财政分权与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研究范围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和研究范围 |
二、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与不足 |
一、主要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
三、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财政分权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研究综述 |
一、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的规范分析 |
二、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的实证分析 |
三、对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的评述 |
第二节 我国财政分权理论研究综述 |
一、关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二、关于我国财政分权的程度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研究综述 |
一、关于省以下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
二、关于地方政府和财政层级问题 |
三、关于地方税务机构设置问题 |
四、关于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整体改革方向 |
第三章 财政分权与地方财政体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西方国家的财政分权发展演变趋势 |
一、西方财政分权的发展演变规律 |
二、美国的财政分权改革 |
三、法国的财政分权改革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地方财政体制—以德国为例 |
一、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范围的划分 |
二、政府间财权与收入范围的划分 |
三、政府间财政平衡机制 |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地方财政体制—以印度为例 |
一、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二、政府间财权与收入的划分 |
三、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
第四节 经济转型国家的地方财政体制—以俄罗斯为例 |
一、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范围的划分 |
二、政府间财权与收入范围的划分 |
三、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
第五节 启示与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总体描述 |
第一节 从财政分权看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历史演变 |
一、我国地方财政体制演变的阶段划分 |
二、统收统支的财政集权阶段 |
三、分级包干的财政分权阶段 |
四、分税管理的适度收权阶段 |
第二节 我国地方财政的纵向考察(一):省级财政体制 |
一、省级财政的基本状况 |
二、省对地市财政收入划分 |
三、省对地市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
四、省对地市转移支付情况 |
第三节 我国地方财政的纵向考察(二):地市级财政体制 |
一、地市级财政的基本状况 |
二、地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模式 |
第四节 我国地方财政的纵向考察(三):县乡财政体制 |
一、县级财政的基本状况 |
二、乡镇财政的基本状况 |
三、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情况 |
第五节 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实践分析:以烟台市为例 |
一、山东省对烟台市的财政体制 |
二、烟台市对县市区的财政体制 |
三、烟台市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作法及成效 |
四、简要评价 |
第六节 启示与评述 |
第五章 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运行绩效及问题分析:基于分权视角 |
第一节 我国财政分权存在问题的规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财政分权程度的实证分析 |
一、财政分权度的衡量方法 |
二、总量指标的衡量 |
三、结构指标的衡量 |
四、结论 |
第三节 地方政府间财政分权的实证分析 |
一、政府间财政分权的跨年度分析 |
二、地方财政分权的分级考察 |
三、财政收支在地方政府间的划分与配置 |
四、分省区市财政分权程度考察 |
五、小结 |
第四节 我国财政体制的收入效应分析 |
一、分税制与包干体制的比较 |
二、财政包干体制的问题辨析 |
三、分税制的收入效应原因分析 |
四、结论 |
第五节 我国地方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政府与市场职责边界不清,政府间事权越位、缺位现象严重 |
二、政府间财权配置不规范,地方政府自主筹集收入的能力严重不足 |
三、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设置与分配不够科学 |
四、财政体制的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稳定性不足 |
第六章 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原则、思路与构想 |
第一节 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
一、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完善地方政府和财政层级制度 |
一、影响政府和财政级次的原因分析 |
二、外国政府层级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三、完善地方政府和财政层级制度 |
第三节 进一步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 |
一、政府间财政职能划分的重新认识 |
二、政府间事权划分的一般模式 |
三、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
第四节 合理配置地方政府间的财权和收入 |
一、政府间收入划分的理论基础 |
二、政府间收入划分的具体分析与通行做法 |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措施 |
第五节 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 |
一、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理由 |
二、转移支付的种类和目标 |
三、完善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想 |
第六节 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宪政与民主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民主化、法制化的国际经验 |
二、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宪政化与民主化 |
附录:1951-1993年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发展演变历程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与改革模式研究(1949-200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TABLE OF CONTENTS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内容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章 财政管理体制研究的范畴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范畴的界定 |
一、财政 |
二、体制与制度 |
三、财政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制度 |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流变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三、公共财政理论 |
第二章 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与调整(1949—1957)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面临的困难局面 |
第二节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经工作的任务与重心 |
一、第一阶段财经工作的任务和重心:"统一、调整" |
二、第二阶段财经工作的任务和重心:"边抗、边稳、边建" |
第三节 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强化 |
一、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 |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
第四节 调整与变革旧生产关系的财税政策 |
一、政策背景 |
二、调整的财税政策 |
第五节 "一五"计划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 |
一、政策背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 |
二、"一五"计划时期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
三、"一五"时期财政相关制度的修正与调整 |
第三章 传统体制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嬗变与特征(1958—1977) |
第一节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 |
一、政策背景:行政性分权与"二五"计划 |
二、"大跃进"过度放权与财政虚假问题 |
三、"大跃进"时期财政管理体制的变革 |
四、"大跃进"时期财政管理体制的反思 |
五、国民经济调整中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
第二节 十年"文革"时期财政管理体制的频繁变革 |
一、"文革"发动时期财政经济的混乱 |
二、"文革"时期频繁的财政管理体制调整 |
三、放权与集权的平衡:总额分成 |
四、从"包干"到"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
第三节 传统体制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的特征及评价 |
第四章 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978—1993) |
第一节 财政分权化改革的政策背景和路径选择 |
一、政策背景:放权让利——拉开整体经济改革序幕 |
二、财政分权化改革的路径选择与阶段划分 |
第二节 以"分灶吃饭"开启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 |
一、政策背景 |
二、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主要实践模式 |
三、关于财政包干制改革的简评 |
第三节 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工商税制改革的启动 |
二、政府与企业间利润分配关系的变化:两步"利改税" |
第四节 多种形式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 |
第五节 对"放权让利"为特征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历史评述 |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 |
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渐进式的制度变迁 |
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孕生财政公共化 |
四、财政管理体制的内生化弊端仍然存在 |
第五章 实行分税制以来公共财政体制基本框架的形成与完善(1994—2009) |
第一节 制度创新:以"分税制"为核心的分级财政体制改革 |
一、"分税制"分级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三、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 |
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后续调整 |
五、对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目标定位:构建公共财政框架 |
一、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税收制度 |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公共财政导向下的预算体制改革与支出制度建设 |
四、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 |
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
第六章 公共财政框架下现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缺陷与原因分析 |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清 |
二、税权高度集中,划分不规范 |
三、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地方税体系不健全 |
四、转移支付制度问题重重,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加剧 |
五、税收返还制度无法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 |
六、分税制与税收制度不协调,收入征管和分税制脱节 |
七、沿用旧体制的办法,没有对地区间横向分配做出合理调整 |
八、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尚待完善 |
第二节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目标偏离的原因分析 |
一、判断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失真 |
二、对"诸侯割据"的历史恐慌 |
三、财政分配的集中惯性和暗箱操作 |
四、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与维持既得利益机制 |
五、税制改革存在判断失误 |
六、我国政府间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 |
第七章 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关系的博弈分析——基于国资收益分配的视角 |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在国资收益分配上的博弈分析的内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内涵界定 |
二、斯塔克尔伯格博弈分析模型 |
第二节 传统体制下的两次财政分权对国资利益分配的调整 |
一、检验短缺经济理论:传统体制下的第一次财政分权 |
二、信息、监督问题和短缺经济的平衡:传统体制下的第二次财政分权 |
第三节 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新格局:分税制的引入 |
第四节 中央与地方在国资利益分配上的博弈分析模型 |
一、十六大以来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现状分析 |
二、存量产权界定: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前提 |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国资收益分割的最优解 |
四、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政策思路 |
第八章 公共财政框架下现行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与创新的目标模式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现行财政体制的目标模式——分税制的进一步创新 |
一、市场经济发展对分税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 |
二、分税制创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三、市场经济下中国分税制创新的目标 |
第二节 现行财政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健全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
三、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
四、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预算制度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回顾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非税收入概况 |
一、非税收入内涵的廓清 |
二、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历史与现实 |
一、我国政府收入分类改革的历程 |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三、转轨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第二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一、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二、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三个基本问题 |
一、控制主体 |
二、控制方式 |
三、控制程度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预算民主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合法性:预算法定 |
三、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 |
一、非税收入预算产生条件:私人财产权的勃兴 |
二、非税收入预算发展动力: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对立统一 |
三、非税收入预算终极目标: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分离与均衡 |
第三章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 |
第一节 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必要性及其标准 |
一、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
二、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起点 |
一、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内涵界定 |
二、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基本要素 |
三、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价值导向 |
四、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的现实情况 |
第三节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控制非税收入预算关键环节 |
一、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含义 |
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理论根基 |
三、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价值 |
四、立法机关监督的现实情况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与监督体系之间的关系 |
一、在规制主体、途径和方法方面之差异 |
二、指向与目的趋于一致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现实问题 |
一、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以及有限的非税收入类型化 |
二、非税收入所有权以及预算管理权尚未明确细化 |
三、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手段不甚健全 |
第二节 分流归位: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前提条件 |
一、分流:进行税费改革 |
二、归位:非税收入的类型化 |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权的分解与配置:内部制约的必要条件 |
一、非税收入所有权的归属之争:国家所有 |
二、非税收入管理权之分解与配置分析 |
第四节 控制手段: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基本途径 |
一、预算编制阶段:细化部门预算 |
二、预算执行阶段:完善收支管理制度 |
三、预算监督阶段:稽查检查、绩效评价制度 |
第五章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实施困境及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维度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维度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维度 |
第二节 立法机关实施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困境”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困境”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困境” |
第三节 优化立法机关监督信息途径 |
一、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 |
二、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和详尽性 |
三、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 |
四、设立立法机关预算研究机构 |
第四节 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 |
一、修复人大预算询问权的漏洞 |
二、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 |
第五节 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 |
一、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 |
二、完善人大预算否决权的救济机制 |
三、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9)西南军政委员会与建国初期西南区的政权接管(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建国初期中共中央分区而治的政权接管政策 |
一、建国初期的军政形势和大行政区的区域划分 |
二、大行政区政府的组织形式 |
三、大行政区政府的性质和职权 |
第二章 西南军政委员会的建立与运作 |
一、西南军政委员会的建立 |
二、西南军政委员会的人事安排 |
三、西南军政委员会的运作方式 |
第三章 西南军政委员会稳定社会秩序的主要措施 |
一、剿匪肃特,消灭残余敌对势力 |
二、安置旧职员,收容散兵游勇 |
三、收容改造社会游民,救济失业工人 |
第四章 西南军政委员会解决财经困难的具体措施 |
一、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 |
二、加强公粮税收,保证财政开支 |
三、积极恢复和发展农工商业 |
四、以农业税为财政收入主要挹注政策下的农民负担问题 |
第五章 西南军政委员会对少数民族的施政方针和实施成效 |
一、西南军政委员会对少数民族的施政方针 |
二、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实现 |
三、少数民族经济生活的改善 |
四、少数民族文教事业的发展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概述 |
(一) 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涵界定 |
1、行政审批的概念及其辨析 |
2、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涵 |
3、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外延 |
(二) 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产生 |
1、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产生的背景 |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产生的过程 |
3、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最终确认 |
(三) 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产生的原因 |
1、历史因素的影响 |
2、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
3、监管模式的制约 |
二、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现状 |
(一) 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文件解读 |
1、国务院相关文件解读 |
2、部分地方政府相关文件解读 |
(二) 部分省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运行状况 |
1、不同省份操作规则不同 |
2、同一省份不同时期改革运行标准不同 |
3、不同省份相同部门处置方式不同 |
(三) 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
1、非行政许可审批内涵界定不清 |
2、专门性立法缺失 |
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置随意 |
4、改革领导机制不健全 |
三、规范当前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对策 |
(一) 清晰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内涵 |
(二) 进行专门立法 |
(三) 严格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置 |
(四) 健全改革领导机制 |
四、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未来走向 |
(一) 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未来发展:废除 |
(二) 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废除的原因 |
1、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 |
2、提升行政机关效率的要求 |
3、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
(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分流处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省以下邮电建设费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2]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D]. 唐峻.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3]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J].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政报, 1997(01)
- [5]财政分权与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研究[D]. 崔运政.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01)
-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省以下邮电建设费的通知[J].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政报, 1996(24)
- [7]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与改革模式研究(1949-2009)[D]. 郑小玲. 福建师范大学, 2011(05)
- [8]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D]. 杜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9]西南军政委员会与建国初期西南区的政权接管[D]. 杨世宁. 四川大学, 2005(06)
- [10]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研究[D]. 许建刚. 海南大学,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