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期间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王若一[1](2022)在《《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文中认为在社会不断发展的环境下,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与修正,特别是在现如今社会发展复杂度不断提升的环境下,民事纠纷情况也有所增加,这也加大了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率,证据提供是民事诉讼案件之中重要的构成部分,而且其难度也相对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为了改善这一现象,本文则就《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展开了探索,希望借此来有效规范民事诉讼案件处理。
刘思铭[2](2021)在《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对司法数据的分析切入》文中指出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与之相应,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和引导日益受到重视,依法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遏止囤地炒地、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重要措施,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频频见诸报端。尽管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已经确立于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但并没有形成规范的表达,立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收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或“收回闲置土地”等诸多不同的表达,这些表达侧重于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这一生活事实的白描,没有立基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进而使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揭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的法律逻辑。将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纳入用益物权变动的逻辑是未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完善的前提。循此路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权利基础、生成逻辑、实现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均需认真对待。本文聚焦于这些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对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实践样态和规范模式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厘定问题的所在,寻求问题的解决。本文以对司法数据的分析切入,通过系统地梳理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案例,全景式地展现该制度司法运行的实然状态:案例的时间和地域集聚态势明显,法院基本依循“行政处罚路径”审理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案件,将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视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结果。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龃龉昭然若揭,本文在考察收回制度实际运行状况的基础上,提炼出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乱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驱动型”收回制度及其适用。该规范模式以国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行政管理权为依据,以行政处罚作为主要手段,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为结果。其强调“纵向隶属强制”,依托公权力的发动达到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秩序,呈现出启动的随意性、实施的强制性、方式的无偿性以及结果的不确定性的运行特点。在实际运行中,“权力驱动型”收回制度面临着执法主体角色错位的窘境,深陷“运动式治理”、“选择性执法”的泥沼,缺乏对使用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由此形成的相关制度也无法因势利导地纳入民事法律体系,从成熟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汲取制度完善的资源,实有升级、转型之必要。为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法权构造和法权资源,“权利行使型”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为转型的应然之选。该规范模式立基于“权利的横向互动”,以权利、义务、责任的运行逻辑助推土地资源配置秩序的形成。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由此回归私法范畴,被阐释为终止权的发生及行使。终止权的法律性质是形成权,具有单方性、特定性、严格限定性等诸多特点。依凭终止权行使原理,能够厘清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主体,权利行使的具体限制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相较于“权力驱动型”收回制度,“权利行使型”收回制度的优势在于增强了收回制度的体系适应性,提升了制度运行的法治化水平,避免“运动式治理”和“选择性执法”,有利于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了与既有民事法律体系的衔接。与此同时,立基于《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本文试图通过解释论和立法论的作业将“权利行使型”收回制度落实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循此目标,从规范基础构建的视角,扩张解释《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将终止权确定为形成权的种类之一,明确终止权的除斥期间。运用法律解释技术,促成终止权的行使为《民法典》第358条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制度所吸纳,同时,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修订,使“权利行使型”收回制度具体落地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高胜华[3](2021)在《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由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制度和专利行政确权制度共同构成。在专利行政确权制度中,如果被控侵权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在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和专利确权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方面,由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等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专利确权纠纷案件作出裁决。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专利制度实行“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职权分开的模式,又被称为“专利纠纷解决二元制”或“专利纠纷解决二元分立”架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属于行政裁决,设立专门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裁决制度,体现了专利法对于专利领域的行政和司法分工理念,蕴含了限制行政权、司法权扩张的价值追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具备确定力、公定力和执行力。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属于通知生效的情形。在通知生效的情形下,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点与成立时间点是一致的,即行政相对人收到审查决定日(推定收到决定日)是审查决定的生效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建议设置无效立案“门槛”,在无效宣告程序的立案环节引入相对实质性的立案标准,可以参照IPR程序中“在至少一个权利要求的争论中请求人有合理可能性占据优势”的立案标准,即在至少一个被请求宣告无效权利要求的争议中,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达到了“初步优势证据”的程度,才被准予立案。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中,适度扩大依职权审查范围,由合议组就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呈现出的证据、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审查效率与周期、查明事实的可能性、相关理由与证据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在不单独设置授权后订正程序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因中止程序导致大量应被无效的专利推迟无效决定作出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于公有技术的使用,与专利立法旨在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立法价值导向不符,建议进一步完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中止程序的相关制度。改革专利确权行政诉讼部分环节,通常由无效程序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阶段作为对抗的双方,如果该诉讼中的争议问题涉及专利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程序设计、职权行使等行政事项,专利行政机关就有了独立的利益主张。此时,专利行政机关有权主动加入到该司法诉讼之中。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审理程序上的“准司法”特征,积极探索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一审终审”。
林少伟,杜星宇[4](2021)在《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退出制检视与重构》文中研究指明集团诉讼退出制以选择退出权为权利基础,但新《证券法》关于退出制的规定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此前地方法院出台的诉讼细则略有差异,且所涉条文较少。有必要结合域外经验与我国实践,检视我国集团诉讼退出制相关规范,进而提出完善路径,具体包括肯定二次退出权的适用可能,确定公告期限、退出声明接收方式与法院审查标准,完善集团诉讼通知程序以及建立投保机构信息公示义务的责任机制。
郑涛[5](2021)在《审限的限度:民事司法转型视域下的审判与管理》文中提出在司法转型背景下,我国民事审判领域逐渐形成审判与管理的二元运作机制。审限竞争是当下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更是审判管理异化的典型投射,其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张力昭示着我国民事司法的效率焦虑。改革初期,审限入法塑造的朴素时间正义观标志着民事司法程序自治的初步建立。为弥补司法权威构筑的效果不彰,审限的案件管控效能日益显化,并成为替代程序正义的职责正义,与技术化监管相伴随的是规则承认前提下的隐性超审限行为。随着审限竞争的不断加剧,司法正义被庸俗化为审限内结案率指标,不仅侵蚀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更消解着法律系统的封闭结构。混合诉讼模式下的审判管理需纳入反身法路向,以促使"悬浮"的审判管理"再嵌入"司法过程,而其关键是在多中心协同共治的前提下,通过半正式化运作机制落实服务型管理理念。
杨小利[6](2021)在《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视角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兼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高》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司法鉴定制度涉及民事证据制度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其完善需要两种制度的"双向奔赴"。从产生之日起,两种制度对司法鉴定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界定,从分歧走向统一的过程也是对鉴定制度的定位逐渐清晰的过程。沿着历史发展的脉络,对包括民事鉴定制度在内的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进行梳理,以举证责任制度改革为中心的证据制度改革带来了鉴定制度各方面的完善。对于尚待解决的问题,则需从对鉴定制度的科学认知、司法鉴定人定位的明晰、鉴定释明权的内容以及鉴定与举证责任关系的明确得以实现。当然,制定一部《民事证据法》也是新时代的呼唤。
郑涛[7](2021)在《民事审限之“双高”悖论及其司法化构建》文中认为审限监管是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关键一环。作为法定的程序制度,审限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却成为司法竞争的工具,隐性超审限是法官面对审限考核压力的策略性应对方式。从内生性财政激励到行政化监控,审限的法律定位因司法工作重心的转移而变动不居,加之程序规则设置缺陋,最终引发民事审限实践的"双高"悖论。回归诉讼期间制度之本质,审限与训示期间具有同构性,然而,由于审限内置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中,因此其具有复合性期间效果。民事审限制度的司法化构建应当以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为核心观照,在肯认审限异议权的前提下,通过异议提出、异议审查和异议权舍弃等具体程序规则的设置得到实现。此外,在超审限引发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形下,应畅通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救济途径。
杨超[8](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贺艾君[9](2021)在《民事审限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审限制度,指的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需要遵循的法定期限,属于民事诉讼的辅助与保障机制。民事审限制度自身的局限性有悖于诉讼运行规律,再加上案多人少的矛盾与法院的内部考核激化审判压力,超审限、当事人转化诉讼策略以及法官利用职权规避审限的“隐性超审限”现象时有发生。在十九届五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通过案件分流可以实现程序的快慢分道,是案件办理中实现质量与效率同步提升的有益探索。尽管如此,民事审限制度尚存在一些弊端,诸如审限延扣规则被滥用、当事人程序权利缺失、诉讼迟延对证据失权的制约乏力等。因此,必须要细化审限延扣规则,赋予当事人程序参与及提出异议的权利,将诉讼迟延纳入证据失权的考量因素,优化案件的流程管理等配套机制。对民事审限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实现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价值,同时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树立司法权威。
康健[10](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二、民事期间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期间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意义 |
二、《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立法水平不足 |
(二)证据规则不够完善 |
(三)尚未构建当事人取证保障制度 |
三、《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期间易出现的问题 |
(一)《民事诉讼法》整体易遇到的问题 |
(二)民事诉讼证据存在的问题 |
四、《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完善建议 |
(一)举证时限制度 |
(二)增加证据种类 |
(三)规范证人作证行为 |
(四)制定专家证人制度 |
(五)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
(六)对互换准备书状制度进行完善 |
(七)对免征事项进行规范 |
(八)确保证据签收制度的规范化 |
(2)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对司法数据的分析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 |
第一章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运行的司法现状 |
一、数据样本 |
二、案件当事人 |
三、闲置时间 |
四、诉争内容和争议焦点 |
五、裁判依据 |
六、小结 |
第二章 现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运行逻辑及反思 |
一、现行收回制度的运行逻辑:权力驱动型 |
(一)收回主体的身份定位 |
(二)收回实施的权力基础 |
(三)收回依循的基本途径 |
(四)收回达致的法律后果 |
二、“权力驱动型”收回制度的运行特点 |
(一)启动的随意性 |
(二)实施的强行性 |
(三)方式的无偿性 |
(四)结果的不确定性 |
三、“权力驱动型”收回制度的局限性 |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角色的错位 |
(二)行政权力行使方式的随性 |
(三)使用权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
(四)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阙如 |
(五)权利变动民事规范基础的欠缺 |
四、小结 |
第三章 “权利行使型”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建构 |
一、“权利行使型”收回制度的运行逻辑 |
(一)收回主体的身份定位 |
(二)收回实施的权利基础 |
(三)收回依循的基本途径 |
二、“权利行使型”收回制度的运行特点 |
三、“权利行使型”收回制度的比较优势 |
(一)增强了收回制度的体系适应性 |
(二)提升了收回制度运行的法治化程度 |
(三)达致了使用权人、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 |
四、“权利行使型”收回制度建构的技术路线 |
(一)以终止权取得为线索厘定收回的实施条件 |
(二)以终止权行使为依托明确收回的程序限定 |
(三)以终止权效能为基础配置收回的制度容量 |
五、小结 |
第四章 “权利行使型”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法实现 |
一、《民法典》相关规范的解释论阐释 |
二、相关法律的立法论优化 |
三、部门规章的立法论优化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一、论文研究背景 |
二、基本概念界定 |
三、研究问题引出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第一节 中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1984年《专利法》:授权前异议与无效程序并存 |
二、1992年《专利法》:授权后撤销与无效程序并存 |
三、2000年《专利法》:仅保留单一的无效程序 |
四、2009年《专利法》:专利权评价报告和现有技术抗辩 |
第二节 现行专利确权的制度功能 |
一、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功能 |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行政纠错功能 |
三、对授权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功能 |
四、与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加以衔接功能 |
第三节 现行专利确权制度的优势与效果 |
一、应然意义上的优势 |
二、实然意义上的效果 |
第二章 现行专利确权制度的争议与分析 |
第一节 “循环诉讼”与“司法改判权”分析 |
一、关于“循环诉讼”的典型案例与成因分析 |
二、专利行政诉讼司法改判权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之分析 |
一、无效审查之法院效力:对世性和相对性 |
二、有效性问题之行政与司法两者判断的矛盾 |
三、专利有效性司法审查之专业技术能力挑战 |
四、基本认识和结论 |
第三节 “无效程序中止”问题分析 |
一、总体情况 |
二、典型案例 |
三、消极影响 |
四、规范解读 |
第三章 国外专利确权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变革 |
一、美国现行专利授权后程序的产生背景 |
二、美国现行专利确权程序 |
三、AIA下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四、比较与建议 |
第二节 德国专利确权制度 |
一、研究德国专利授权后程序的战略考虑 |
二、德国专利授权后程序的变革 |
三、德国专利商标局及联邦专利法院的设置 |
四、德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程序 |
第三节 日本专利确权制度变革 |
一、日本专利行政确权制度分析 |
二、日本专利司法确权制度分析 |
第四章 专利确权制度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行政裁决类行政行为研究 |
一、行政裁决的基本概念 |
二、行政裁决的效力探析 |
第二节 专利确权与行政裁决的关系辨析 |
一、民事抑或行政:专利确权法律属性分析 |
二、专利确权的行政行为类别辨析 |
第三节 专利确权程序的法律性质 |
一、制度分析 |
二、法理分析 |
第四节 专利确权行政行为效力研究 |
一、我国专利确权行政行为效力的基本状况 |
二、专利确权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律属性 |
三、专利确权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律解析 |
第五章 中国专利确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无效程序若干关键环节 |
一、无效立案设置“门槛” |
二、适度扩大依职权审查的范围 |
三、进一步放宽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 |
第二节 无效中止程序的制度完善 |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建议 |
二、修改方案论证 |
第三节 改革专利确权行政诉讼部分环节 |
一、专利行政机关“可选择”出庭应诉机制 |
二、探索减少行政诉讼审级 |
第四节 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改革的一些考量和建议 |
一、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改革 |
二、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审限的限度:民事司法转型视域下的审判与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进路 |
二、审限入法:基于时间要素的程序自治 |
第一,审限的程序整合特性。 |
第二,审限的复合属性。 |
第三,审限的效果弥散性。 |
三、隐性超审限:审判管理功能的显化 |
四、审限竞争:程序消解与管理异化 |
第一,过度高压下的审限管理不仅缺乏基本的制度弹性,而且容易侵蚀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 |
第二,过激的审限竞争将削弱法院的司法权能。 |
第三,司法公信力因目标替代而进一步受损。 |
五、讨论:审判该如何管理 |
(一)审判管理与诉讼模式 |
(二)“政”“法”关系之辨析 |
(三)司法管理的反身法路径 |
第一,更新审判管理理念和目标导向。 |
第二,从单向度管理向多主体协作迈进。 |
第三,正视司法管理的半正式化运作空间。 |
(6)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视角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兼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高(论文提纲范文)
1 从分歧到统一:何为司法鉴定 |
1.1 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含义的界定 |
1.2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含义的界定 |
1.3 司法鉴定含义的明确与统一 |
2 历史回顾:以举证责任改革为核心的民事证据(司法鉴定)制度改革 |
2.1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调查取证)阶段 |
2.2 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鉴定(调查取证)阶段 |
2.3 当事人申请与法院审查相结合启动鉴定的阶段 |
3 双向奔赴:司法鉴定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3.1 正确认识司法鉴定制度 |
3.2 明确我国鉴定人的“双重身份” |
3.3 完善法院鉴定释明权的内容 |
3.4 进一步明确申请鉴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
4 结语:新时代呼唤一部《民事证据法》 |
(7)民事审限之“双高”悖论及其司法化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民事审限实践的“双高”悖论 |
(一)“双高”悖论的司法呈现 |
(二)民事审限的实践场域 |
二、程序缺位:“双高”悖论的发生逻辑 |
(一)从隐性超审限到审限竞争 |
(二)程序缺位与审限异化 |
(三)民事司法的效率正义 |
三、民事审限的性质辨析 |
(一)管理手段抑或训示期间 |
(二)司法转型与审限的二元结构 |
四、民事审限制度司法化构建的路径与方法 |
(一)审限异议的对象 |
(二)审限异议的提出 |
(三)审限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
(四)异议权的舍弃 |
代结语:审判迟延的国家赔偿责任 |
(8)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民事审限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审限制度概述 |
(一)民事审限制度的概念 |
(二)民事审限制度的特征 |
(三)民事审限制度的性质 |
(四)民事审限制度的价值 |
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价值 |
2.市场经济背景下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价值 |
3.法治国家中的社会价值 |
二、民事审限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的类似制度 |
1.德国的相关制度 |
2.日本的相关制度 |
3.英国的相关制度 |
4.美国的相关制度 |
(二)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三、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立法现状 |
1.法院内部的监督、通报和院长报批制度 |
2.关于审限扣除事项的规定逐步精细化 |
(二)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司法现状 |
1.超审限问题频发引发司法信任危机 |
2.繁简分流改革对诉讼效率提升作用明显 |
3.逾期提交证据延误审限,背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三)我国民事审限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隐性超审限”实质制约诉讼效率的提升 |
2.案多人少与法院内部考核激化审判压力 |
3.审限制度灵活性的缺乏违背诉讼运行规律 |
4.审限制度忽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
5.审限延长、扣除的权利被滥用 |
6.诉讼迟延对证据失权的制约乏力 |
四、完善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思考 |
(一)完善案件管理流程,强化违反审限的惩戒措施 |
(二)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配套制度 |
(三)借鉴计划审理模式实现案件个性化审理 |
(四)注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异议权 |
(五)细化审限延扣规则 |
(六)诉讼迟延纳入证据失权的考量因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民事期间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问题及完善[J]. 王若一. 法制博览, 2022(06)
- [2]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研究 ——以对司法数据的分析切入[D]. 刘思铭. 吉林大学, 2021
- [3]专利行政确权制度研究[D]. 高胜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4]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退出制检视与重构[J]. 林少伟,杜星宇. 证券法苑, 2021(01)
- [5]审限的限度:民事司法转型视域下的审判与管理[J]. 郑涛. 北方法学, 2021(05)
- [6]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视角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兼论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高[J]. 杨小利. 中国司法鉴定, 2021(05)
- [7]民事审限之“双高”悖论及其司法化构建[J]. 郑涛.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5)
- [8]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9]民事审限制度研究[D]. 贺艾君.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10]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