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法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论文文献综述)
郑家良[1](2021)在《“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表达与解释限缩》文中研究指明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公共利益"表达的主要方式。由于"环境公共利益"难于界定,其内涵与外延都具有被泛化和扩大化解释的倾向和趋势,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向一般法律原则逃逸"的现象十分普遍,进而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之间界限不清、司法审查标准不明等问题。如何抑制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扩大化解释和限缩"环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的内涵和外延,这是"环境公共利益"法律表达的核心问题和任务。为此,可做三个方面的努力:在学理层面,通过具体规范条文明确有权界定"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界定该利益的程序及相应具体内容以消解该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在立法层面,以法定化、类型化和制度适用优先顺序等措施限缩"环境公共利益"的外延;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表达"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诉讼形式,则应通过表达机制、行政救济机制、司法救济机制等制度构建保障环境公益的规范化实现,更有利于发挥该制度的预期功能。
袁露[2](2021)在《浅析法律文化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关系愈加紧密。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作为世界通用语言的英语,特别是各国在经济贸易交往中难免会涉及法律问题,这时法律英语翻译对跨国法律事务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各国有不同的法律文化,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不仅需要对语言的概括有所掌握,而且还应考虑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在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后恰当地进行法律英语的翻译才能更为准确地传达出准确的法律信息。
王静[3](2021)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家国关系的重构——以杀害尊亲属为例的说明》文中研究表明由清末开端的现代国家主义治理体系,引发了立法与司法、情感与理智、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三对矛盾共同指向的问题是现代中国国家治理究竟需要构建何种家国关系。杀害尊亲属加重刑这一伦常条款既鲜明地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家本位的特点,又历经了近代国家主义改造,充分反映了家国关系的嬗变。国家主义进程使该伦常条款呈现出所加重刑罚梯度减小、尊亲属范围缩小的规律,但并不必然瓦解家庭伦理,其存废取决于执政者治理意识中对家国关系的态度。近代国家主义在清末救亡图存的语境中展开,虽倡民权,但偏重国家利益,最终形成了国家与个人的二元结构。在缓和国家主义治理危机,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历史语境下,宜通过家庭构建国家与个人间的第三元。对最触及人伦底线的杀害父母的犯罪行为加重刑罚,重塑家庭伦理,构建现代国家治理所需要的基本温情,从而凝聚社会团结,塑造兼具平等与温情的家国关系,缓解国家主义治理危机。
何勤华,袁晨风[4](2021)在《法治体系的历史考察及当代借鉴》文中研究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中央提出的深刻理论与概念创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道路上,从历史维度对人类五大法治体系进行考察是"以史明鉴"的重要路径。回顾与考察五大政治体系的历史,并剖析各自的优势与局限,以期达到完善当今法治体系建设蓝图之构绘,培植法治土壤与弘扬法治精神的目的。
张权[5](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认为
李双鸿[6](2021)在《论姓名决定权的规限 ——基于文化共同体的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说明
苏永钦[7](2020)在《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从法典学的角度评价和展望中国大陆的民法典》文中指出从法典学的观点来看中国大陆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会发现体系化不足是它最大的问题,偏偏体系化已经是今天民法典存在的主要价值。尽管部门取向的体系化也能带来一定的体系效益,且政治上有较高的可行性,但往长远来看,其教义学势将承担特别高的成本。此外,中国大陆没有善用这百年才有的法典时刻,也错失了在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础上做重大创新而引领21世纪民法典风潮的机会,十分可惜。
张伟英[8](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重大顶层设计共同勾勒出了中国发展的主要背景图。家庭权利问题是每个顶层设计中不可无视的风景,因而成为观看这幅背景图的一个绝佳视角。尤其是,中国要迈向法治理想,同样需要善待家庭及其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无论时代演进几何、生活格局变迁到哪,家庭都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存在着忽视家庭的价值倾向,该倾向具体体现在:重婚姻、轻家庭;重家庭成员权利、而轻家庭整体权利。这与实践中家庭是社会重要主体的地位不相符。为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主体作用,需要对其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关注。统观全文,不论家庭权利理论研究本身还是对中国家庭权利实践的省思,马克思主义家庭观都是一个考量标尺。尽管不能完全量出我国家庭权利实践的对错,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本身对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权利现状、判断是否存在问题、省思原因何在以及寻找最佳解决方案等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不仅如此,习近平总书记的民族文化论断、主体性论述等也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综合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学科交叉研究法等展开全文。基于此,本文安排了如下内容:第一部分为家庭权利的基础理论。以对家庭及家庭权利等核心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分析家庭权利的诸要素,梳理出家庭权利的内容。初步认识家庭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其既有权利主体又有义务主体,前者包括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后者主要指国家。内容更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权利包”,一个由家庭组建权、家庭生存权、家庭健康权、家庭和谐权和家庭发展权等几大类组成的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内涵丰富、种类繁多,具体权利名称几乎无法穷尽。以至于在研究过程中只能择其代表性权利内容作为本文的着笔点。第二部分为家庭权利的正当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观、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家庭观等奠定了坚如磐石的理论根基;中华优秀传统家文化中平等、关爱、和睦的道德价值及其人文精神铺就了家庭权利的道德路基;实践中,法治理念发展后家庭主体意识的苏醒、家庭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要论述后,党中央采取一系列建设家庭的举措使得家庭地位提高所迸发出的权利需求等都使得家庭权利的正当性显而易见。第三部分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及省思。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确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标马克思主义家庭观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立法理念上忽视家庭价值,过分倚重个人价值;立法上家庭民事主体地位欠缺、法律保护范围较窄、中华传统家文化缺失、家事司法改革立法依据阙如;司法上尚未做足对家事纠纷特殊性了解的准备等等,都是制约家庭权利保障的瓶颈所在。省思背后的原因发现:家庭边缘化、反家庭运动带来的家庭革命影响,市场工具理性越界进入家庭致使家庭价值弱化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法律移植从一开始就是要抛弃中国家传统、其过程是要输入域外家庭价值观等法律机械移植的后果,最终使中国家庭价值之大厦彻底崩塌,才是导致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现状不理想的罪魁祸首。第四部分为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原则。首先,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坚持主体性。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对象是离不开家和家规则的中式家庭的人,这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组成,保障家庭权利不能不正视自己的民族传统文化。我们要将传统的家及家事法中最具中国人智慧的部分发扬光大。这样的思考对法治中国走向都有着深远的法哲学意义。其次,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要进行必要限制。不管是对普通人群还是对像服刑人员、军人及其配偶等特殊人群而言都有限制的必要。但限制要有充分理由,限度也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因而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人格尊严权不得限制原则。第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正确对待西方法治文明和西方法治经验。坚持主体性,仍要积极吸纳西方先进家庭权利保障制度、经验为我国所用。但移植法律制度时要做到自主移植,并将移植来的制度进行本土化调试、改造,进而适合我国国情并突显我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民族特色。第五部分为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建议从家庭整体法律价值的回归、成员权利法律意义的分别观照两方面重塑家事立法理念;从家庭民事主体资格及时确认、家庭新兴权利适时入法、家庭特殊性权利充分关注、家事审判配套立法尽快跟上等方面完善我国家事法律;从更新家事审判思维理念、提高家事案件柔性审理术等方面深入推进我国家事司法审判改革。家庭权利是最有温度的权利。在法治社会权利话语盛行、传统文化复归的时代,我们鼓励家庭权利,但更重视家庭责任和义务。因而,一方面,建议立法回应社会需要,将新兴和反映家庭特殊性的家庭权利及时入法。在家庭入口处,秉持开放态度。另一方面,主张家庭权利要与责任相配,与付出、关爱、利他相连。在家庭出口处要适当限缩。这样,让家庭保留传统精华的同时,又不失为一个现代化主体。这不仅是家庭幸福的需要,也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建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综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问题上迟疑着、迷思着。当民意表示出不满或不接受,当国家和社会意识到不合适时,无疑需要摆脱这些迟疑和迷思,接纳更真实的家庭权利,并且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家庭权利的未来。只有这样理性思考如何善待家庭权利,中国才有希望实现法治理想。
李旻[9](2021)在《“网络用户隐私权”在跨境电商中的侵权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认为
郭志博[10](2021)在《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文中研究说明就大陆法系各国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发展经验来看,两大问题的存在不容忽视:其一是行政组织法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源流问题。组织法的基础概念从何而来,存在哪些概念群,构成形成怎样的体系,如何加以理论化,能够各自为本国行政组织实践提供哪些理论支撑,发挥哪些机能,其演进与变迁的进路呈现出怎样的状态,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二是在上述理论与机能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问题。在行政任务日益多元化,行政需要日益复杂化的当今社会,行政组织如何逐步适应任务导向,调和其与科层官僚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行政组织法理论与机能的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问题,这一转变的过程、方式、进路,不但会深刻型塑行政组织法理论本身,也会为行政组织改革实践带来重要影响。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以日本行政组织法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其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发展经验进行梳理归纳与概括总结。立足于该国对于行政组织法学的广义与狭义分类,对该国狭义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上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三大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溯源,并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在基本概念与理论体系建构,及其机能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过程方面进行剖析。就行政组织权论由民主控制和严格法定向放松管制与组织弹性设置,行政主体论由明确责任向组织形态多元化,行政机关论由建立具备权限与决策机能的组织结构向行政任务分配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全面解析。文章以日本行政组织法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为研究内容与资源,以其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作为线索与脉络,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最为核心的三大理论发展脉络作出通盘分析,以及机能变迁作出通盘分析,兼顾中日两国行政法学的表述差异,对机能的语义及内涵在第一章中做出了相应解释。文章行文过程中的基本立场建立在历史主义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以及行政机关论的学说史演变进行介绍展开全文分析与论述。因而在行文中所应用到的最主要方法在于对文献资料进行“史的考证”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力求还原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此外文章还对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体系进行了分析,概括其内在特征并与我国当代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进行了比较,应用了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内部科层制与行政任务导向衍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倾向,分别代表了传统型与现代型行政组织的区分,投射到行政组织法理论中可以以“组织结构”与“组织形态”明确与二者的对应关系。与各发达国家一样,近代以来日本也不同程度地面临行政需求和行政机能的扩张,其在行政主体论和行政机关论上都为化解该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探索。相较而言,该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形成了在行政组织法定主义框架下,“行政官厅—行政机关”与“公法人—行政主体”并行发展的特点,在学理上则实现了从传统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民主控制、对国家责任的承担以及意思表示体系、决策过程的重视,向现代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弹性设置、组织形态以及任务分解等机能的演进与变迁,行政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能够以最适形态、最小成本和最大效果完成因福利国家、行政国家到来而日益复杂化的行政任务,寻求“组织形态开放化”而带来的“行政主体多元化”,以及行政部门组织结构的自我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理论演进及机能变迁问题的内在动因。文章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的三大发展脉络,并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廓清。对行政机关论中的行政官署与行政官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并通过考证提出日本近代行政官署与当代事务分配型行政机关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过程中的规范主义与事实主义方法的区分与融合问题。以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为视角,以学说史演进为线索,较之过往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新颖性。文章核心观点在于提出日本行政组织法上的传统型理论机能与现代型理论机能处于并存关系,展示了较强的折衷色彩。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论与行政主体论并行发展,并就各自领域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组织法”与“作用法”上的两套概念体系,使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概念群得以二元共生,其所形成的“道具概念”属性与工具性价值,除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作一般性解释外,还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就其理论发展演进及机能变迁情况来看,其经验、道程与我国面临的同类问题相比照,具有较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二、公法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法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表达与解释限缩(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及其建构 |
(二)“环境公共利益”的泛化、扩大化解释及其消极影响 |
1.立法遁入和司法遁入问题 |
2.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问题 |
3.司法实践中的其他难题和挑战 |
二、“环境公共利益”泛化与扩大化解释的背景与成因 |
(一)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助长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泛化和扩大化解释 |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对“环境公共利益”解释的影响 |
(三)环境利益分配对“环境公益”泛滥适用的影响 |
三、限缩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学理解释 |
(一)环境公益法律的功能主义解释路径 |
(二)“环境公共利益”不确定性的消解及其表达 |
四、限缩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 |
(一)类型化处理 |
(二)适用顺序处理 |
五、限缩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 |
(一)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表达机制 |
(二)保障环境公益表达的行政救济 |
(三)加强对环境公益表达的司法救济 |
(2)浅析法律文化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背景 |
2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2.1“法”观念的差异 |
2.2“法”体系和学术的差异 |
2.3“法”性质的差异 |
2.4“法”伦理性和宗教性的差异 |
3 法律英语翻译的方法 |
4 结语 |
(3)现代国家治理中家国关系的重构——以杀害尊亲属为例的说明(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代国家治理危机表明需重塑家国关系 |
二、作为传统法文化代表的杀尊亲属加重刑之变迁 |
(一)杀害尊亲属加重刑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
(二)清末保留杀害尊亲属加重刑制度 |
(三)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延续杀害尊亲属加重刑制度 |
(四)南京国民政府至所谓台湾地区政府沿用杀害尊亲属加重刑制度 |
(五)新中国去除所有伦常条款 |
三、国家主义进程是该伦常条款变迁的直接动因 |
(一)国家主义的发展与伦常条款的保留 |
(二)国家主义进程中国民政府对伦常条款的折中改造 |
(三)我们党施行彻底的国家主义终结了伦常条款 |
(四)国家主义进程缩小了加重刑罚的梯度和尊亲属范围 |
四、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必要性 |
(一)家是塑造人之温情的基本场域 |
(二)建构家庭第三元以缓解立法、司法的国家主义危机 |
五、现代国家治理需构建个人—家庭—国家三元结构 |
(一)现代中国国家治理所需要的家国关系 |
1. 现代国家治理需建构个人—家庭—国家三元结构 |
2. 宜先通过司法裁判宣誓家庭伦理底线以重塑家国关系 |
(二)传统法律文化可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 |
1. 重塑家国关系并非恢复家族差序格局 |
2. 该伦常条款并不违背现代法治的平等原则 |
六、结语 |
(4)法治体系的历史考察及当代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体系的历史考察 |
(一)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
(二)法家的法治体系 |
(三)古罗马法治体系 |
(四)中世纪英国法治体系 |
(五)近代大陆法系的法治体系——以法国、德国为例 |
二、各法治体系的得失比较 |
(一)法治之“底色”——法律信仰与科学精神 |
(二)法治之“基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三)法治之“落地”——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
(四)“权力”本位——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 |
第一,法家之“法”首先是“君主之法”。 |
第二,法家之“法”表现出以“权力”为本位的特征。 |
(五)“权利”本位——法律人本主义 |
三、法治体系的当代借鉴 |
(一)法律规范与实施并举 |
1.法治体系的建设须符合社会现实需要 |
2.规范法典化与司法判例体系并重 |
(二)以权利为本位: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
(三)秉承法治建设的科学精神 |
(7)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从法典学的角度评价和展望中国大陆的民法典(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中诞生的民法典 |
(二)距离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已有90年 |
(三)还有待国际评价的法界盛事 |
(四)在一片善颂善祷中的一点小提醒 |
二、法典 |
(一)什么是法典 |
(二)法典作为历史和社会现象 |
(三)大陆法系为什么叫“Civil Law Tradition” |
(四)法典的社会功能分析 |
1.功能变迁 |
(1)法律近用(access) |
(2)政治统合(unity) |
(3)社会转型(transformation) |
(4)体制理性(rationalization) |
2.民法典繁华褪尽唯余体系 |
(五)不妨以城市规划来模拟法典 |
三、体系 |
(一)体系功能与体系效益 |
(二)潘德克顿民法典的五编制体例 |
(三)民法的典范转移和累积进化 |
(四)唯有体系强度可解释其意识形态跨度 |
(五)法典立法者怀抱的政策中立原则 |
四、中国大陆民法典与部门民法 |
(一)另一个体系化的选择———部门民法 |
(二)中国大陆民法典原则上就是采部门法模式 |
1.总则后续的分编体例 |
2.省略掉的债权通则被塞进合同编 |
3.水平串联的工作完成度也不高 |
4.垂直的普通特别分工更是关键 |
5.人格权单独成编是否足以构成新典范 |
6.另一种意义的再法典化 |
(三)两种体系化方式,吾谁与归 |
1.欧洲民法为何在25年后趋于部门取向的体系化 |
2.中国大陆则在民法典和部门民法间摆荡了30年 |
3.部门化的民法典最多也是短多长空 |
六、潘德克顿模式还有精进空间 |
(一)面对百年一遇的法典时刻 |
(二)大民法典的几个基本思考 |
(三)以意定法定关系分流为主结构的六编体例 |
七、结语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之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家庭权利的基础理论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一)家庭 |
(二)家庭权利 |
二、家庭权利的构成要素 |
(一)家庭权利的主体 |
(二)家庭权利的客体 |
(三)家庭权利的内容 |
第二章 家庭权利的正当性 |
一、理论支撑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观 |
(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家庭观 |
二、道德基础 |
(一)道德价值 |
(二)家之人文底蕴 |
三、实践需求 |
(一)法治理念发展后权利意识的觉醒 |
(二)家庭地位提高后权利需求的增加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及省思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演变 |
(一)立法理念的变化及其特点 |
(二)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其特点 |
(三)司法审判的改革及其特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理念忽视家庭价值 |
(二)立法不健全 |
(三)司法改革配套不齐全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问题的省思 |
(一)家庭革命的影响 |
(二)工具理性的入侵 |
(三)法律移植的后果 |
第四章 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原则 |
一、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坚持主体性 |
(一)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对象是中式家庭的人 |
(二)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不是复原专制家庭 |
(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法哲学思考 |
二、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进行必要限制 |
(一)家庭权利限制的必要性 |
(二)家庭权利限制的面向 |
(三)家庭权利限制的原则 |
三、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需正确对待西方法治文明成果 |
(一)积极吸纳西方先进法治文明成果 |
(二)自主移植西方家庭权利法律制度 |
(三)突出表现中国家庭权利民族特色 |
第五章 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的优化路径 |
一、家庭权利立法理念的重塑 |
(一)家庭整体法律价值的回归 |
(二)成员权利法律意义的分别观照 |
二、家庭权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家庭民事主体资格及时确认 |
(二)家庭新兴权利适时入法 |
(三)家庭特殊性权利分别关注 |
(四)家事审判配套立法尽快跟上 |
三、家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 |
(一)更新家事审判思维理念 |
(二)提高家事案件柔性审理术 |
结语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与基本问题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源起 |
(二)日本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分化 |
(三)广义与狭义的日本行政组织法学 |
二、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有机体学说 |
(二)国家法人学说 |
三、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基本问题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 |
(二)行政主体问题 |
(三)行政机关问题 |
(四)三大问题的基本关系 |
四、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与现代型机能 |
(一)机能的语义 |
(二)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机能及其特征 |
(三)日本行政组织的现代型机能及其特征 |
第二章 行政组织权论:从“民主控制”到“弹性设置” |
一、行政组织权论及民主控制机能的出现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的产生 |
(二)官制问题与行政保留 |
(三)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确立 |
(四)行政组织民主控制机能的实现 |
二、组织权放松管制及行政组织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一)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缓和 |
(二)本质性理论的导入 |
(三)行政组织权论的发展 |
(四)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第三章 行政主体论:从“确定责任归属”到“建构多元组织形态” |
一、行政主体论及其责任归属机能 |
(一)公法人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从公法人论到行政主体论 |
(三)责任归属机能的实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出现及其组织形态机能 |
(一)行政主体二元论的出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形成 |
(三)组织形态多元化机能的发展 |
第四章 行政机关论:从“建立组织结构”到“实施任务分配” |
一、日本行政机关论的主要线索 |
(一)行政官署论线索 |
(二)行政官厅论线索 |
(三)行政机关论的二元化 |
二、行政官厅论的产生与结构 |
(一)行政官厅论的产生 |
(二)行政官厅论的发展 |
(三)行政官厅论的基本结构 |
(四)传统行政机关论的组织结构机能 |
三、行政官署论的演进与变迁 |
(一)行政官署论的发端 |
(二)战后日本行政组织立法体系 |
(三)《国家行政组织法》与新型行政机关概念 |
(四)事务分配行政机关论的形成 |
(五)新型行政机关论的任务分配机能 |
第五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及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议题及问题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产生动因与主要议题 |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对我国行政组织法定问题的启示 |
三、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启示 |
(一)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中日两国行政组织法学的可比性基础 |
(三)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主要问题 |
(四)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改造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公法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表达与解释限缩[J]. 郑家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2]浅析法律文化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J]. 袁露. 英语广场, 2021(30)
- [3]现代国家治理中家国关系的重构——以杀害尊亲属为例的说明[J]. 王静. 法学, 2021(08)
- [4]法治体系的历史考察及当代借鉴[J]. 何勤华,袁晨风.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07)
- [5]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6]论姓名决定权的规限 ——基于文化共同体的分析视角[D]. 李双鸿.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7]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从法典学的角度评价和展望中国大陆的民法典[J]. 苏永钦.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0(01)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 张伟英. 河北师范大学, 2021
- [9]“网络用户隐私权”在跨境电商中的侵权法律适用研究[D]. 李旻.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10]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D]. 郭志博. 吉林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