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金艳[1](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张剑波[2](2012)在《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低碳经济”是一种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迈向美好未来的理智选择。低碳经济既是一种技术型经济,更是一种制度型经济,低碳经济法制体系的建立是推进低碳经济高效发展的必要保障,是各国迈向低碳经济、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战略需求。发展低碳经济,制度保障是关键,建立以低碳经济法制体系为核心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体系既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具体表现,是弥补市场缺陷与克服政府失灵的有力手段。本文立足于低碳经济需要法制保障这一前提,通过厘清低碳经济相关概念,探求低碳经济的理论根基,比较低碳经济的立法实践,实现对低碳经济法制体系的构架,并通过探析我国低碳经济法制保障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全文共分八章,包括导论、正文与结语,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第一,“低碳经济的一般考察”。“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以能源消耗上的“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为主要特征,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实现人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新经济形式。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迈向生态文明的一种具体表现,它产生于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发展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公约框架下,通过国家战略的确立,法律制度的规范而推进的,是各国摒弃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迈向绿色、清洁、可持续发展未来的一种新经济形式。低碳经济概念本身既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又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更体现了新的能源安全观,它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体现出了生态文明下的经济发展观。第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低碳经济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对法制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总体而言,按立法的功能划分,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三项基本制度:节能减排法律制度、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节能减排法律制度致力于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通过强化能源的节约利用与高效利用,实现温室气体的减量排放;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则致力于改善能源利用结构,通过开发利用清洁、低碳的新能源,减少传统化石能源的利用比例,以此实现能源利用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减少;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则致力于通过低碳技术发展等方式对能源利用既已产生的温室气体实施技术性控制,避免其向大气中的任意排放。以上三项制度囊括了低碳经济立法的所有内容。从三项制度的内涵看,节能减排法律制度与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立足点都是传统化石能源的低碳化利用,尽管途径各不相同,但目的都是一致的,即实现传统化石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而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却致力于促进清洁、低碳型能源的开发利用,通过低碳能源替代传统高碳能源方式,从根源上治理人类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问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全球气候稳定。三项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它们共同构建起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屏障,成为必不可少的低碳经济制度保障内容。第三,“西方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启示”。低碳经济依国际公约而产生,是相关国家为履行国际公约承诺而创制的碳减排措施。英国以国家战略为根本,以基本立法为统领,以相关立法为补充,构建起低碳经济法制保障体系,确保本国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澳大利亚则立足于其传统能源依赖大国的实际,以碳排放控制为重点,形成以“碳捕获与封存”立法为主要内容的碳排放控制法律体系,创设了“碳获取权”与“碳财产权”等碳权利。美国加大相关立法的制定与修订,形成丰富的低碳经济系列立法,并集中制定系列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议案,推动其低碳经济的发展。日本则立足于历来注重环境保护的现实,以早已形成的节能降耗法制体系为基础,在其确立起“低碳社会”国家战略之后,通过不断修订现存立法、及时制定新的立法等方式,形成了以低碳经济基本法为基础,以综合性与专门性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低碳经济法制体系。第四,“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在于国际法规则需要转换为国内法方能发挥效力,也在于低碳经济本身需要国家干预的性质,而国家干预的度则须由法律来确定。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则在于其运行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国际相关立法可以为其提供有益借鉴,而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具备低碳经济立法的条件。第五,“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不足”。我国近年来十分重视国内的节能降耗工作,出台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在立法方面已经有了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但是,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表现为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尚未确立,能源领域的基本立法与专门立法空白,相关领域低碳法制不健全,现行立法存在先天缺陷等。第六,“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在低碳经济发展思路方面,我国必须理性选择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并合理设计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强化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在具体措施方面,则须确立我国低碳经济国家战略,抓紧制定低碳经济战略性立法如《低碳经济法》,强化对现有立法的修订,并在相关立法中引入低碳经济理念及概念,完善能源等各领域立法,形成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以能源领域相关立法为核心,以各层次低碳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并着力解决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诸如国家利益维护、法律的协调性及法律的适用等相关问题,确保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科学性。
戴燕[3](2020)在《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地方立法作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制度规范,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国的地方立法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顺应我国已经带来的新时代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热切关心、紧跟党中央新部署,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经验,在1979年7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当中明确赋予了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这之后,各种地方立法在我国蓬勃发展,地方立法总体量已经远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之上。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格局作出了改变,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扩大了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主体范围,据大数据统计资料显示,从2015年3月到2017年12月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为595件,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1)如此体量和急速增长的地方立法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追求立法数量,填补立法空白领域的面子工程,超过了对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关注;大量的重复国家立法,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大量僵尸法规规章,从诞生之日起就在沉睡。因此,我国急需一种立法评估手段或者评估方法,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相对综合全面的评估工具,主要通过法经济学的方法评价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用比较立法成本和效益的方法,确定是否应当立法或者是否采取某种制度(2)。美国是建立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最早的国家,其制度设计、操作经验都相对丰富和完备。从1974年福特总统制定并发布的《通货膨胀影响声明》,到1993年克林顿签署12866号行政命令《联邦规制经济分析》,再到2011年奥巴马颁布的13563号行政命令《改善规章和规制审查》,美国已经形成了由行政立法、总统行政命令和政府部门文件等组成的系统的行政立法和政府规制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其它建立起比较成熟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英国、德国和日本等。成本效益评估具有属性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立法中去评估成本效益实质上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当中,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决策性程序,任何决策者在作出立法这样的重大决定前,都会运用多种评估手段来进行一个较为客观的利弊权衡或者是成本和收益利益评估,从程序的角度看整个美国行政立法制度体系,成本效益评估是被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正当程序;其次,成本效益评估在法理上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性标准,因为在成本效益评估中要求行政机关的规制必须是效益能证明成本是正当的,换言之就是作出行政规制所形成的成本与得到的效益应当成合理的比例,效益必须要明显大于规制成本,同时成本效益评估要求为得到效益所作出的规制手段造成的负担最小化。第三,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科学化、严谨化的规制影响分析方法,其能够为立法和行政决策者提供一套以数学为基础的评估计算方法,进而能非常准确的评估出将要实施的规制耗费的成本和获取的效益,使决策者能够作出既能提升经济效率和又符合经济理性的决策;所以,成本效益评估这种方法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决策性正当程序,也是一种实体性正当标准,还是一种科学的规制影响分析工具。成本效益评估因其有着许多特有的制度化积极功能,使得近年来其地位不断提高的趋势,而且在美国行政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我国学者高秦伟认为:成本效益评估之所以会越来越盛,一方面是经济分析法学思潮在规制与行政法领域充分应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在于它适应了规制缓和的需求。随着经济学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日益广泛化和多样化,对于立法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评估不仅能有效解决资源配置和收益之间的矛盾,还能够预防行政机关滥规制与不规制,有效的优化行政规制的质量。除此而外,成本效益评估的正确运用,还能有效提升行政合法性,让“民主赤字”危机所遭受的争议有所缓和。成本效益评估从诞生之日起,质疑和批判一直相伴相随。集中起来有几种声音,包括成本效益评估只能反映客观上现有的财富、资源和投入的水平、必然存在着一个大的弊端就是无涉价值和难以考虑到道德因素,无视社会价值重视个人价值,依靠市场价值比较了不可比较的和定价了不可定价的,忽视不可量化的价值,忽视了代际公平。折现率、基准线和计算方法欠缺科学方法造成成本效益的差距巨大等等。这些质疑和批评推动了成本效益评估自身的完善,在实务领域已经不断的创新和尝试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弥补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所呈现出来的不足。传统法哲学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会对经济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法律的效益问题就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目标,而且发展为当代法律的所追求价值之一。(1)在经济分析法学中曾经有学者提出过一个重要的基本观点,即真正的正义、公正、自由和公共的善只能通过成本效益评估才能判断,以及确定它们在现实当中的存在状态和程度,才能在更进一步的程度上去实现它们”。(1)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在更高层次上能够实现对法的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随着地方立法对地方经济发展规制的更进一步深化,宏观调控再进一步加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经济利益需要更加公平分配和有序的协调。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正是基于对立法成本和立法收益对比产生的净现值的正负,体现出立法效益的大小,从而不断增进立法收益,降低立法的成本,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有过一个着名的论述:“传统的法律保障人们公平分享蛋糕;当代的法律不仅要保证公平分享蛋糕,更要让人们努力把蛋糕做大。”(2)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及最后的确立都非常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任务和目的,对于我国地方在立法程序中能够科学配置和调动各种地方立法资源,突出地方立法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和科学上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现和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最早规定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中指出,我国各地方要探索和建立对政府行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特别指出尤其对经济立法项目要适用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对其立法的过程成本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分析,追求立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实施意见》率先尝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我国的立法评估的理论和实务风起云涌,立法后评估已经被我国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加以固定,《立法法》中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开始更多的认识到立法中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性,成本效益评估是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是重要方法和制度。成本效益评估是评估标准中难度最大,但也是提高目前中国立法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引入都不是全盘的照搬,必须结合所在地的国情做适度的调整,特别是在我国法律经济学尚不是很发达的情形下,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更需要精准发力,分步实施。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比较好的模式选择是培育参与主体,建立独立的审查主体,由相对专业和独立的审查主体,制定出台我国的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指引性文件,在实施阶段强化对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政府信息收集和公开,为成本和效益的货币化提供科学的数据信息,对于暂时不能够进行定量分析的因素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补充。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程序、或者说是方法和标准,运用到我国地方立法中,将使得我国政府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地方行政立法等政府行为更加科学化、客观化、理性化,但是就目前而言,这种程序和标准的建立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实践。
徐秉晖[4](2009)在《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经济转型期为研究背景,力图对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与法之间存在的某些特殊关系进行诠释。从结构上看,文章首先研究了中国经济转型的模式及其特征,并对经济转型期的经济法本身调整进行了梳理总结;其次,在马克思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理论指导下,文章还研究了中国经济法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对所有制结构、市场体系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并顺同研究了此种背景下经济法对税收体制、政府职能变革的调控;最后,文章以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的应然状态和应有功能作出展望,在这部分系统阐述了中国经济法在经济转型完成后经济法的新使命。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中国经济转型与经济法的概述。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中国转型的阶段与特征,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转型主要以经济政策和经济规则作指导和保障,自20世纪90年代,经济转型所需各类制度陆续建立,经济法体系逐渐完备。21世纪后,经济转型进入纵深发展阶段,已有的经济法律制度适时进行废、改、立。中国作为渐进式经济转型的代表,与俄罗斯代表的激进式经济转型模式在转型背景、路径、方式、目标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中国经济转型具有分权、渐进、双轨、试点、政府主导以及目标层进等特征。其次,为拓宽研究视野,笔者对中西经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系统比较,认为中西经济法在产生背景、发展阶段、价值理念、法律特征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针对这些差异,文章分析指出,中国经济法所具有的这些特点是同我国经济转型模式的独特性息息相关的。在该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中国经济转型特征与中国经济法特征之间的关系作了总结,认为经济转型的分权特征、渐进式模式、双轨制体制、试点型方式以及政府主导型等特征对于经济法的立法量、立法目标以及经济法相关理论发展都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第二章是关于处于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研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近四十年的时间经济法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各种经济立法不仅因滞后而显得不合时宜,而且经济立法本身的理论基础就缺乏说服力。经济立法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生了巨大转变,如从受制性立法到自主性立法、从立法主体的单一化到多元化和规范化、从立法程序的封闭化到民主化、从立法权限的模糊到明晰、从立法目的政治化到独立化等方面的转变,而对这些转变的研究正是我们研究新背景下经济法发展的重点之一。文章还认为,经济法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不仅存在以上转变,而且经济法最重要的东西,即立法内容也发生了质的飞跃,包括市场主体的地位调整、市场规制的方向转变、宏观调控的手段变化乃至税收法律、社会保险法律的巨大变化都表明经济法在经济转型环境下获得了新的活力。而在经济法的理论上,经济法的地位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从“大经济法”、“纵横经济关系统一调整论”到“经济行政法”、“综合部门法”再到现在的“国家调节法”、“需要干预论”的三次大转变,可以说,目前的经济法定位是比较理性的。最后,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了经济法司法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文章指出,经济法司法因司法的难度和特殊性,以及中国法官、法院的现实局限性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在司法方面仍然非常不成熟,文章分析了经济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三章是经济法对中国经济转型的作用研究。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从宏观的角度考察了经济法对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市场在形成和构建、规范和治理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其后,文章对经济法与所有制结构变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般性描述。具体到中国,文章认为经济法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诞生、以体制外发展的方式发展以及制度环境保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不足的是,经济法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和融资环境方面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待遇。而经济法对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文章认为,经济法在促进国企改革的广度与深度、帮助国企实现从政府附属到市场独立主体的蝶变、国企内部的治理结构模式、产权明晰、资产监管等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和指引。其次,文章也论及到经济法在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作用,认为经济法对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制、乡镇企业以及农村经合组织等在内的多种经济体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文章也具体指出了这些制度保障在各种经济体运作过程中所起的实际效用。再者,作为经济转型的一大平衡木,税收体制也处于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之内,而目前税收体制的改革方面正不断同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改革融合,税法上长期存在的差别待遇正逐渐消除。最后,文章对经济法在政府职能变革领域存在的缺位、错位和到位问题进行论述。文章指出,在经济转型前期和中期,经济法的缺位和错位致使社会分配改革严重滞后,政府在合理公平分享改革成果上的职责未得到界定和约束;在经济转型后期,经济法的逐步到位,各种法的不断完善加快了政府的职能转变进度,切实保障了经济的实质公平和社会稳定。第四章是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的定位研究。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中外学者关于经济转型完成的标志作了一般性介绍,随后提出中国经济转型完成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具体体现为市场、政府、社会三种资源配置方式得到良性运行;经济增长模式从资本、劳动力型为主实现以生产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为主;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制度差别待遇真正终结,实现制度公平;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界定和规制。其次,笔者认为经济转型完成后,国家仍需对经济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和媒介只能是经济法。最后,笔者从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反思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功能定位。认为,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符合法治的需要,成为一种公共意见,人本主义和法的有效性更充足。中国经济法的功能定位从经济转型中的构建培育市场、督促政府放权让利,服从经济改革的工具,向有效维护经济秩序、有力保障经济安全、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均衡发展经济、公平分享经济利益转变。中国经济法的国际竞争力和有效性将逐渐增强,并为中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共同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保障和助动。
刘志云[5](2004)在《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经济领域掀起一股包括单边、双边、区域以及多边层次的、以自由化为中心的造法运动,并初步构建出一个全球自由市场秩序体系。本文是一种立足于经济学、国际关系理论与政治学等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所进行的跨学科研究。全文分为绪言、正文和结束语等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 绪言部分是对开展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理论研究的几个先决问题进行的探讨,为正文的理论研究做好必要的铺垫工作。包括:对研究对象的界定,即确定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内涵与特征;对研究范围的界定,即确定正文所要研究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对当前流行的概念澄清,即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与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作出比较;最后是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即对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主线以及注释体例等作出必要的解释或提示。 第一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主旨在于揭示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为什么是以“自由化”,而不是“反自由化”为主旋律。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分析了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的重要性,再对二战结束直至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兴起前,各国主流经济学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所造成的不同影响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从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视角,对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及其在追求形式的“程序正义”同时,陷入“社会正义”缺失的困境等问题作出比较深入的研究。最后,对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可能给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带来的进一步影响以及前景作出预测。 第二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的探讨,主旨在于解释不同类型的国家之间为什么能够从原先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对抗”,到晚近“合作”的态度转变。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联系以及两者理论研究相互影响的分析入手,阐明探讨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的必要性。然后,再对二战结束以来占据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给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所带来的不同影响或解释作出概述。在此基础上,从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视角,对不同类型的国家之间晚近开展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合作作出比较详细的理论解释,并对这种解释或影响的不足之处进行探究。最后,提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第三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中的经济主权问题的探讨,主旨在于揭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参与本身就是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过程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内在动机,亦即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所在。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对经济主权理论作出简要回顾,并对当前西方学界甚嚣尘上的主权“淡化论”、“过时论”以及“消亡论”等作出分析。然后,再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所提供的分析方法,对经济主权的层次以及各层次的不同特征进行深入剖析,从而揭开各国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动机所在,亦即晚近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国家主权的视野,对国家主权的历史性、工具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主权国家同体性等特征进行一一分析,从而得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观念转变、功能利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上的正确应对。 第四章是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的研究,主旨在于为晚近追求形式的“程序正义”立法倾向的同时,却陷入“社会正义”缺失的困境的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寻找今后正确的发展途径。围绕这一主旨,本章首先分析了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在追求形式的“程序正义”倾向的同时,陷入“社会正义”缺失的困境与原因。然后,再对正义内涵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内部对正义内涵的争论作出简要回顾与比较。在此基础上,对罗尔斯的复数正义原则在国际社会的适用性,以及在具体适用中国际经济法的角色定位与具体制度的建构,作出较为深入的探讨。最后,对发展中国家今后在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中的正确角色定位以及战略选择提出若干建议。内容摘要 结束语是对正文的简单概括,同时提出了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进一步发展的预测与展望。
乔刚[6](2010)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任务:“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着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2008年,我国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标志着我国调整循环经济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已经诞生。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首的循环经济法律,自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形势日益发展,循环经济法律仍然存在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到其实施效果。社会发展对循环经济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社会发展趋势表明,当今世界正处于巨大变革和转型时期,主要表现为“三重转变”,即: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本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上述“三重转变”中,“生态文明”是核心范畴,“循环经济”是基本形式,“可持续发展”是根本目标。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通过跟踪和把握社会发展的最新趋势,把生态文明理念与循环经济立法结合起来进行专门研究,提取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经验,考察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并检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在理论、结构、制度和责任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从理论上提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理念进步、结构完备、制度完善和责任重塑的若干建议,以期推动立法不断发展,使之更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更好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永续发展。这是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明显的实践意义。就理论价值而言,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注重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有机融合,充分吸收技术、经济和制度等各方面的理论成果,从而拓展生态文明研究的理论宽度,延伸生态文明的研究视野,优化生态文明理论的研究方法;二是把生态文明、循环经济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既架设了与科学发展观联系的桥梁,又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使科学发展观获得了一种全新的解释路径,即从文明、经济和法治相互融合贯通的角度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三是借助生态文明这样一种强大的理论工具和厚重的价值理念来研究循环经济立法,提升了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思想高度,夯实了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就实践意义而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循环经济立法的意义,有助于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对经济社会的意义,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三是对环境立法的意义,有助于促进我国环境立法的转型和完善,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一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本体论,主要论述生态文明、循环经济和循环经济立法三个核心范畴及其相互关系。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型文明形态。环境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生态危机是生态文明兴起的现实基础;人们在反思生态危机过程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反省与变革是生态文明兴起的思想渊源;生态保护运动的发展是生态文明兴起的重要推动力量。生态文明具有整体性、平等性和多样性。作为一种高级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大大丰富了人类文明的内涵,有力地推动了人类自然观的变革、生态伦理观的形成和人类发展观的转向,对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循环经济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具有系统性、循环性和环境友好性。在我国,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以我国传统的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低产出的经济增长模式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为背景提出来的。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缓解资源危机的必然选择,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方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就关系而言,生态文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途径和具体实践。从本质上看,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是一致的,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都内含可持续发展因素,实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共同追求。循环经济法不只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还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体现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各项要求的所有立法。在内容上,它涉及与资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废物回收利用、生态产业等领域的相关立法;在形式上,它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循环经济立法。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2002年之前的萌芽阶段、2002年到2007年的成长阶段和2008年以后的定型阶段。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调整循环经济领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龙头法已经诞生。第二章为借鉴论,主要介绍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发展循环经济领先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在国外,德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均积极开展了循环经济立法。在考察发展循环经济领先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立法的背景和现状,分析其立法内容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出各国一些有益的做法和实践: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不断进化,法的目标不断进步,法的体系逐渐完备,结构日趋合理,制度日益健全,内容日臻完善。其中一些具体经验和做法值得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作为参考和借鉴。第三章为原理论,主要论证我国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定位和原则。本章认为,循环经济法的理念应当坚持生态化取向,实现法理念的生态化,即在立法中将法律的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这要求循环经济法由传统法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以“生态利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作为该理念的具体要求,循环经济法优先追求社会义务的承担。同时,就调整手段而言,循环经济法是“管制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的有机融合。从利益角度分析,循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在部门法的定位上属于环境法而不是经济法。根据基本原则的价值性、特征性和普遍性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由两个构成:一是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二是共同责任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最能体现生态文明理念和循环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第四章为结构论,主要分析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及其内部结构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章认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依一定的原则与规律组合而成的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也包括宪法和其他体现循环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当中的具体条文。我国建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理念与生态文明理念还存在距离;宪法中缺乏循环经济条款的根本指导;能源、生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消费等专门领域的配套立法缺乏;相关标准规范空白;地方立法明显不足;环境保护、资源、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法律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之间的相互重合和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某些方面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思想,坚持生态法学方法论,破除行政管理型和部门立法型法律体系,构建科学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突出“促进”型和参与式的法律体系,建立以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为主,必要的行政手段为辅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在宪法中增加发展循环经济的条款;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地方立法;加快其他法律的“生态化”;协调好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等相关领域立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关系问题,适时修订相关立法,使各项立法相互协调配套,发挥整体合力。第五章为制度论,主要评估现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并对重点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本章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必须要有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构建和完善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并适应循环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根据在循环经济法中的地位、作用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制度(基本制度)和专项法律制度(专项制度)。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循环经济统计、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等构成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而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名录制度,生态设计制度,拆解再利用制度等,属于循环经济法的专项制度。分析评估现行循环经济法律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的立法现状,发现各项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从制度的具体内容、法律效力和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进行完善。第六章为责任论,主要检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现状并提出以生态文明理念重塑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体系。本章认为,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而言,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应作广义理解,它既包括结果意义上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包括行为意义上的积极性法律要求。强调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必将更好地促使各个主体履行其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或义务,从而更好地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规定了各个主体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有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规定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有的强制性行为缺乏责任机制,部分违法责任规定偏轻,对地方政府的责任约束不足,责任激励机制难以落实,责任内容不全面,责任社会化程度不足,责任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为此,建议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从各个方面重塑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完善强制性行为的责任约束机制,强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激励机制,充实责任内容,积极发展保险、基金、社会保障等责任社会化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的责任保障机制和人大、司法、执法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为实现上述研究内容和目标,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利益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等。比较分析方法贯穿于全文始终。文章对中外不同典型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对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进行了类比分析,对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进行了对比分析,等等。在分析循环经济立法的定位时,运用了利益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循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而不是经济利益本位法。这有别于传统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分析标准。历史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法也在论文中得到充分体现。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时间不长,特别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不久,有关循环经济法的理念、原则、体系、制度和责任的内容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发展。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形势不断发展,我国循环经济法还需要不断完善体系结构、具体制度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总之,生态文明是指导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判断循环经济立法优劣的重要标准。循环经济法是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循环经济法代表了环境法发展的新趋势。
胡泽邦[7](2020)在《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与路径选择》文中指出作为一个自近代以来深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影响的国家,加之中华法系自《秦律》到《大清律》以来的法律渊源沿袭传承,中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均习惯于系统化地开展法治思考与实践。不管是中国台湾地区继承自原民国政府的《六法全书》,还是中国大陆地区正在传统法律部门领域所轰轰烈烈推进的,以民法为代表的法典编纂运动,都是最好例证。在此法治氛围的熏陶下,中国经济法也与其左邻右舍的行政法、商法一道,学步于民法的法典化之路,尝试从法典化的第一步——法律通则的制定入手,探索自己的体系化之路。但是,即使经济法的体系化是中国经济法治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经济法的体系化是否就必然引致一条传统法律部门的法典化路径?经济法的全新法治属性和中国法治的独特话语体系,甚至欧陆法典化运动自身演进中凸显以及在其他异质文明移植中引发的问题等,对中国经济立法体系化的理念、路径所能产生的影响,就既构成了本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中国经济法体系化道路上需要首先迈过的路障。基于价值理念、制度机制和文本逻辑三个维度对经济法与体系化路径之间关系的考察,本文认为:法典编纂模式并不是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唯一选择,我们可以考察、总结和尝试世界法律体系化的优秀经验,多维度、多层次地用一种更为开放的理念务实推进中国经济法的体系化进程。除引言与结语以外,本文主体分成三部分:第一章经济法体系化的历史、现状与困境。主要是从提出问题的角度,对中国经济法立法的成绩、体系化现状、经济法体系化思潮中法典化的呼声、中国学者在经济法法典化过程中的努力及成就、经济法法典化的现实困境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与研究,着重提出了论文的核心命题,也即“经济法是否适合法典化”“法典化是否是经济法体系化的唯一路径”的问题。第二章法典法治理模式与经济法治理特征的冲突。主要从分析问题的角度,回顾了法典法治理模式的前世今生,特别是法典法这一立法模式的优点与缺陷,并从理念价值、制度机制、逻辑文本三个法治基本要素方面,对比分析法典法治理模式与经济法治理新模式之间的内在关系,特别着力于论证这二者之间的不完全兼容与某些方面的冲突,以此来论证经济法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社会经济治理规范的体系化路径。基本结论是:法典法模式无法有效对接经济法治理效能的最大释放,法典编纂模式并非经济法体系化的唯一更非最佳路径。第三章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和依据,主要聚焦大陆法系以《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法》为代表的经济法体系化经验,介于判例法与成文法之间的美国法律重述制度的法律体系化启示,以及中国古代法典法与判例法和谐共生的形态,重点讨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及依据。
黄泽英[8](2020)在《法治建设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 ——以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西藏自治区自参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在此基础上发展迅速。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即法制经济。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升立法工作的能力,是法治建设和依法治藏的必然要求。对立法问题的研究是法治建设“有法可依”的重要一步。经济立法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研究法治建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需要重点研究法治建设环节的经济领域立法的情况,从而重点得出法治建设对经济立法的推动作用的结论。分析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实践,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体制、经济立法内容和经济立法取得的成就无不集中体现着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经验启示。与此同时,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困境,为了更好地促进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完善,推进西藏自治区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促进西藏法治建设,探索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困境及其成因成为重中之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作为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重要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少数民族经济法学发展起步较晚,目前的学术研究相对其他学科而言属于稀缺学科。西藏作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一,且目前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属五个自治区中最少的一个地区,现有关于西藏自治区立法的研究较少,且专门研究西藏经济立法的研究更少。纵观现有研究成果,目前只有少数从宏观方面选取西藏自治区经济领域的立法进行研究,更多的是散见于对西藏自治区所有领域立法的研究中。如此一来无法更好地了解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情况。然而西藏自治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高质量的法治环境和法律保障。为此本文从宏观经济层面,以西藏自治区经济领域的立法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了解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情况,了解经济立法取得的成就和尚存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依法治藏提供一定的借鉴。经过研究得知,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取得了重大成就,涉及经济立法主体、市场规制立法、宏观调控立法、经济监督立法、产业结构和资源环境保护六个方面。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法治建设一环的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在完善了西藏自治区法制建设、促进了西藏自治区经济的发展和促进了西藏自治区环境资源保护三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表明法治建设的完善能促进经济增长。积累的经验主要是:重视在经济立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注重因地制宜进行经济立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以及坚持与时俱进地进行经济立法。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取得了一定成就的同时,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存在的经济立法体系有待完善、经济立法质量有待提高两个方面的困境也不容忽视。通过困境的分析,本文认为目前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困境的主要成因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理论的指导和相关实践的经验借鉴相对不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与时俱进的能力相对较弱两个方面。由此本文提出从坚持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构建完善的经济立法体系和提高经济立法质量三个方面完善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从而推动西藏地方法治建设以及发挥法治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赵蕾[9](2013)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助于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研究的理论性和方法性,更有助于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和民族团结的维护,丰富我国的民族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在经历建国以来六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已经初具规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立法经验。但是由于大环境的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相对而言还是较为落后的,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经济发展自治权尚未切实落实,对立法效益重视不够,各相关方利益协调仍存在问题,经济立法程序仍需完善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应对困境的对策主要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效益分析,协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中的各相关方利益,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程序体系。
尹亚军[10](2017)在《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文中提出经济法学在中国有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仍属于年轻的学科和部门法学。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变迁得益于中国持续推进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变革。回溯历史不难发现,1984年、1993年、2001年、2013年等关键年份的每一次改革决定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观念、理解与认识,中国经济法学也相应地从一个阶段步入另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也迎来了自己的第五个十年,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发展照例也有如下两方面的迫切需求,一是总结既已取得的理论成果及其与时代背景之间的关系;二是重新确立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关键问题和可行进路。到目前为止,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与创新是丰富而全面的,但却始终面临着与其实质成就极不相称的外界评价,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对经济法学的认识未有更新,仅停留在二十多年前的初步结论,这与日新月异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实情不相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缺乏,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起源论、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既有理论板块的功能更多在于证成经济法学的独立,在解释力上它们不得不让位于分配理论、发展理论、信息理论、风险理论等“新型理论”,后者正成为理论研究的主旋律,但上升到中国经济法理论层面的研究也就凤毛麟角了。在此情形之下,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未来图景将如何的问题便跃然纸上:若干年之后,是否再无经济法学?有鉴于此,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已有近四十年的经验和素材积累的时间结点之上,本文尝试回归基础问题,具体则以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不足为问题主线:首先回溯经济法学的中国变迁、梳理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这是对中国经济法学的重识过程,也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是否应坚持发展的正面回应;其次反思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中国经济法理论、审视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不足的内在缘由,这是关于理论与理论解释力的深度剖析,也是在寻求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可能出路;最后尝试从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和理论体系三个维度重塑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基础,方法论是潜藏和首要的理论资源、价值论是贯穿始终的理论观测点、而体系性的理论构建则是理论之所以为理论的基本特性,于此,理论的体系化不仅是克服中国经济法理论困境的方略之一,更是深化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研究的起点与落脚点。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分有六章,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揭示了问题的提出过程。该部分首先就“问题”与“提问方式”的哲学基础进行了回顾和梳理,“问题”本身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一个问题即是一个组织中心,它不仅大致划定了认识方向、探索范围、思维视角,也预示着新方向、新趋势的可能性;“提问方式”本身蕴藏了对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预设了问题的解决路径,甚至最终获得的答案也是沿着最初的提问方式一路推演而得的必然结果,哲学上的提问方式转变使本体论、认识论和解释论得以形成。中国经济法学的“问题史”无疑能代表其学术史,“经济法是什么”、“如何认识经济法学”、“怎样解释经济法”诸问题贯穿其中,但也遮蔽了一些问题,典型如为什么经济法学在中国生根、繁荣?此外,该部分还对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进行了梳理和说明,此为本文研究之基础。第一章考察并解释了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以“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为主线,反思性地回顾了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特性,即在早期,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变迁是被动的和实践的,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指引,以实践问题为导向;随着发展的推进,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走上了自己的道路,国际交流濒于废弃,与前苏联、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状况相类似,经济法学研究的国际比较证实了这一点,这意味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现象需要立足于中国的文化与实践解释,如经济话语的主导、制度实践的经验、学术传统的影响,与中国人的思维特性、意识形态、以及学术资源分配密切相关。整体而言,这些素材的挖掘和重新梳理为革新经济法学的认识意义重大,即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其与世界各国经济法学之间的准确关系。第二章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学”的命题并尝试进行论证和再理解。基于时空背景和研究主题的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理论已走上了自己的、切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学并非仅有一种固定的模式,而是体现出明显的地方性和国别性,“中国经济法学”命题证成即是对普适性经济法学的提出的警示,但同时也是一种贡献;另一方面则指示为更准确地理解中国经济法学,还需回到中国的具体实践,关注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非停留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的转变历程,因此从“理想类型”的维度理解中国经济法学可能更为恰当合理,它代表了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等法律变革的新方向,也表达了法学与时俱进的理论开放和理论创新,当然,这些变迁与突破最终皆落脚到中国经济法学所承载的中国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特殊历史使命上。第三章检视了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在全文结构上,本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理论解释力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内在评判标准,因而是整体重识中国经济法学之后首先应反思的中观问题,相对而言,第四、五、六章则是理论解释力的细化讨论。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不足问题,既有研究从研究范式、理论成果的体系性、研究方法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检讨,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如何提升理论解释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法理论诸问题尚未得以厘清。对此,学界的指向基本一致,如关注中国问题,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科学化,但理论解释力提升的具体办法却千差万别,在明确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合理定位之后,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价值序列、理论体系化问题的是在新阶段要获得新发展的关键和基本要素。第四章讨论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核心在于澄清中国经济法学中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方法论是理论研究之基础,在中国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意识中,“社科法学”一直被视为重要、甚至是首要的研究方法,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反思和构想中,大都呼吁回归、强化法学立场的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根本缘由在于社科方法的广泛引入之同时也附带了其潜藏的基本假设、价值立场等因素,这与法学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因此,基于社科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局限、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等具体缘由,回归“法教义学”直在其中,这也表明一种对“法律思维”的培育需求。第五章论述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集中对“效率价值优先”进行了的学理反思。价值问题本身即已足够复杂,第四章所述方法论创新在引入多学科知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表现最为强烈的即是价值的多元和冲突。在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以及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的综合影响之下,效率价值已逐渐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主导或优先价值,且在经济法实践中多有体现。然而,价值优先序列的确立应十足谨慎,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安排仅能在特定的语境中方才可能成立,尽管效率价值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效率优先”也逐渐向更多领域扩张,但无疑面临顽强的抵制力量,社会公平即是其中之一,这也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价值立场坚持。第六章探讨了中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在全文结构上,该部分既属于理论解释力提升的组成要素之一,也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本身应追求的目标。理论体系的品质强调是以方法论为基础的,价值则是使理论能够成为体系的内在枢纽,整体的表现落脚到理论解释力的强弱,进一步地,这关系到中国经济法学的社会认同与发展前景。理论的体系性追求是中国经济法学作为理论的应有之义,体系化不仅是中国经济法理论深化的重要进路,也是经济法学知识教学与传播的基本要求。然而,中国经济法学的体系有多层理解,如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经济法学知识的体系化,也有全局的、最高层次的体系化与局部体系化之分,它们都强调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自洽与连贯性。在公理体系尚难以实现之际,局部的体系化逐渐成为经济法学人的备选之一,这在理论上可追溯至“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争,学界兴起的“领域法学”即是其例,当然,“领域法学”要承担起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重任,还须加强概念体系、价值体系等方面的理论自觉,亦即是说,“领域法学”的发展方向应是促进更高层次的体系化。
二、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 |
2 低碳经济的一般考察 |
2.1 低碳经济产生的实践脉络 |
2.1.1 人类活动导致全球气候变暖 |
2.1.2 全球气候变暖催生相关国际公约 |
2.1.3 国际公约推进“低碳经济”诞生 |
2.2 低碳经济的内涵界定 |
2.2.1 低碳经济的含义 |
2.2.2 相关概念的比较 |
2.2.3 相关理念的界分 |
2.3 低碳经济的理论依据 |
2.3.1 人类发展路径理论 |
2.3.2 公共产品理论 |
2.3.3 外部性理论 |
2.3.4 国家干预理论 |
3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
3.1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解析 |
3.1.1 厘清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成的意义 |
3.1.2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成中的归类方法 |
3.2 节能减排法律制度 |
3.2.1 节能减排的基本内涵 |
3.2.2 国际上节能减排的立法实践 |
3.3 传统能源替代法律制度 |
3.3.1 传统能源替代的基本内涵 |
3.3.2 国际上传统能源替代的立法实践 |
3.4 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 |
3.4.1 碳排放控制的基本内涵 |
3.4.2 国外碳排放控制的立法实践 |
4 西方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启示 |
4.1 低碳经济的国际法理据分析 |
4.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系列文件 |
4.1.2 《京都议定书》的低碳化评析 |
4.2 英国低碳经济立法状况考察 |
4.2.1 低碳战略催生低碳立法 |
4.2.2 战略立法促进低碳经济 |
4.2.3 系列立法护航低碳发展 |
4.3 澳大利亚低碳经济立法状况考察 |
4.3.1 低碳政策创造立法条件 |
4.3.2 发布低碳经济系列立法 |
4.4 美国低碳经济立法状况考察 |
4.4.1 制定低碳经济基本法 |
4.4.2 出台系列低碳经济法律(议案) |
4.5 日本低碳经济立法状况考察 |
4.5.1 “低碳社会”国家战略推动低碳经济立法 |
4.5.2 修法满足“低碳社会”建设需要 |
4.6 国外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经验 |
4.6.1 以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的确立为先导 |
4.6.2 以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统领 |
4.6.3 以新法的制定与旧法的修订为路径 |
5 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1 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5.1.1 落实发展低碳经济国际义务的需要 |
5.1.2 低碳经济的需要国家干预及其法律保障 |
5.1.3 低碳经济国家干预行为需要法律规制 |
5.2 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5.2.1 低碳经济的运行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 |
5.2.2 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已经有了国际立法先例 |
5.2.3 我国已初步具备低碳经济专门立法的条件 |
6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不足 |
6.1 我国低碳经济及其立法状况 |
6.1.1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状况 |
6.1.2 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状况 |
6.2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 |
6.2.1 缺乏专门的低碳经济基本立法 |
6.2.2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
6.2.3 低碳经济配套立法存在瑕疵 |
7 建立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
7.1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7.1.1 理性选择我国低碳经济制度保障路径 |
7.1.2 合理设计我国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
7.1.3 完善低碳经济立法的执行与监督制度 |
7.2 我国低碳经济立法体系建构设想 |
7.2.1 酝酿制定低碳经济基本立法 |
7.2.2 梳理并修订现行低碳经济立法 |
7.2.3 制定低碳经济专门领域立法 |
7.3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 |
7.3.1 如何在立法中维护国家利益问题 |
7.3.2 如何处理好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 |
7.3.3 如何解决法律的适用性差的问题 |
8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选题的实践意义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现状 |
(二)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 |
(二)规范分析方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实证分析法 |
五、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辨析 |
一、地方经济立法的含义和特征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表现形式、地位和作用 |
三、地方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和时代使命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理论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概念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假定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发展进程和历史规律 |
一、发展进程 |
二、历史规律 |
第四节 成本收益分析引入地方经济立法的制度功效 |
一、促进地方经济立法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 |
二、推动地方立法资源配置科学化 |
三、增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
四、克服信息不对称,促进民主立法 |
第五节 对成本效益评估的质疑和挑战 |
一、忽视了对法的多维度价值的考量 |
二、注重功利性而忽视了道德准则 |
三、成本效益量化不精确 |
四、成本效益评估自身运作成本过高 |
第二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对象和标准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 |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评估主体 |
二、建立多元化的成本效益评估主体 |
第二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对象 |
一、确立成本效益评估对象的依据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三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标准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一般标准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特殊标准 |
第三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 |
一、立法成本的构成 |
二、立法收益的构成 |
第二节 立法成本和收益的量化方法 |
一、立法成本收益的可测量性 |
二、立法成本的量化 |
三、立法收益的量化 |
第三节 成本和收益计算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一、成本收益量化的前提——基线 |
二、成本收益的时间问题——折现率 |
三、分配影响分析 |
第四节 立法效益的计算方法 |
一、立法成本和收益的加总计算 |
二、立法效益的判断标准 |
第五节 其他分析方法 |
一、成本有效性分析 |
二、风险分析 |
三、敏感性分析 |
第四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概述 |
一、成本效益评估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关系 |
二、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要素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启动 |
一、制定评估方案 |
二、选择评估方法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一、信息收集 |
二、信息的整理和分析 |
三、成本效益评估报告 |
第四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回应 |
一、立法评估结果回应的含义 |
二、立法评估回应方式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适用的困境 |
一、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合理的评估技术与量化方法 |
三、参与成本效益评估主体不明确 |
四、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
第二节 《立法法》的规定和顶层设计 |
一、《立法法》对地方立法评估的规定 |
二、《立法法》的顶层设计 |
第三节 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构想 |
一、我国地方经济立法评估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设想 |
第四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措施 |
一、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评价制度 |
二、建立我国大数据信息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四)学位论文 |
(五)网络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选题思虑及相关研究的现状 |
二、本文的逻辑架构 |
三、本文的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经济转型与中国经济法概论 |
第一节 中国经济转型的阶段与特征 |
一、经济转型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中国经济转型的的启动与推进 |
三、中俄经济转型模式比较 |
四、中国经济转型的特征 |
第二节 中西经济法的比较及特征 |
一、中西经济法生成背景比较 |
二、中西经济法发展阶段比较 |
三、中西经济法理念比较 |
四、中西经济法特征比较 |
小结 |
第三节 经济转型特征与经济法特征之间的关系 |
一、分权性使得地方经济立法量多权大 |
三、双轨制使得经济法律出现差别待遇 |
四、试点性使得经济法律试行试点 |
六、目标层进性使得经济法理论迟滞 |
小结 |
第二章 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进路 |
第一节 经济法立法的变迁 |
一、经济立法变迁概述 |
二、经济立法随经济转型而完善 |
小结 |
第二节 经济法内容上的完善 |
一、经济法内容变化的总体特征 |
二、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小结 |
第三节 经济法司法上的变迁 |
一、对经济法司法的实证研究 |
二、对经济法司法的理论探讨 |
第四节 经济法守法上的变化 |
一、民众守法状况分析 |
二、第三、四部门有效增进守法 |
小结 |
第三章 经济法调控下的中国经济转型进路 |
第一节 经济法与市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一、经济法与商品市场 |
二、经济法与资本市场 |
三、经济法与劳动力市场 |
四、经济法构建完备市场体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经济法与所有制结构变革 |
一、经济法与所有制概述 |
二、经济法与非公有制经济 |
小结 |
第三节 经济法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
二、经济法与国企独立主体资格的完备 |
三、经济法与国企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
四、经济法与国企监管体制建设 |
五、经济法与国企退市机制构建 |
小结 |
第四节 经济法与农村经济改革 |
二、经济法与乡镇企业 |
三、经济法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
小结 |
第五节 经济法与税收体制改革 |
一、税法推进税收成为基本财政收入 |
二、经济法与税收差别待遇 |
小结 |
第六节 经济法与政府职能改革 |
一、经济转型与政治体制改革 |
二、经济法与政府结构变革 |
三、经济法与政府权力配置 |
四、经济法与政府调控手段 |
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模式定型后的经济法展望 |
第一节 经济转型完成的标志 |
一、中外学者观点概述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标志 |
第二节 经济转型完成后仍需要经济法 |
一、经济需要国家干预 |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媒介 |
第三节 经济转型完成后的经济法 |
一、经济法功能的新定位 |
小结 |
二、经济法的应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一、 研究对象的界定: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内涵与特征 |
二、 研究范围的界定: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重要理论问题 |
三、 对当前流行概念的澄清: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与法律全球化的比较 |
四、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以往的各国主流经济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
一、 二战后至80年代前各国主流经济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概述 |
二、 二战后至80年代前影响发展中国家的主流经济理论及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具体影响 |
第三节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兴起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 |
一、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兴起及向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的传播 |
二、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价值基点分析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困境 |
一、 “个人主义”的价值基点与国际市场宏观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失衡 |
二、 “个人主义”的价值基点与国际层面的经济增长和社会问题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 |
第一节 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国际关系理论背景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二战后国际关系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概述 |
一、 传统现实主义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概述 |
二、 科学行为主义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概述 |
三、 当代国际关系主流理论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概述 |
第三节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晚近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勃兴 |
一、 经济利益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与各国对国际经济立法的重视 |
二、 从相对利益转向绝对利益的关注与国际经济立法博弈的低成功状态的改变 |
三、 全球相互依赖的理念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基础 |
四、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制化 |
五、 单位层次分析方法的运用与研究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另一个途径 |
第四节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
一、 新自由制度主义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
二、 新自由制度主义在本体论上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
三、 新自由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
四、 新自由制度主义在价值论上的局限性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中的经济主权问题 |
第一节 经济主权原则概述与当前面临的挑战 |
一、 经济主权原则概述 |
二、 当前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晚近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证分析--以国际投资条约法的发展为例 |
一、 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限制 |
二、 外资准入的自由化趋势 |
三、 外资国有化问题上的“妥协” |
四、 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化趋势 |
第三节 晚近经济主权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分析 |
一、 经济主权的层次分析与晚近传统制度变迁的实质 |
二、 经济主权最深层次本质的分析与经济主权的坚持 |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背景下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再认识 |
一、 国家主权原则的历史性特征与经济主权的观念转变 |
二、 国家主权原则的工具性特征与经济主权的功能利用 |
三、 国家主权与主权国家同体性特征及经济主权的未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发展展望与“社会正义”的价值缺失 |
一、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与“社会正义”的价值缺失 |
二、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偏离“社会正义”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的理论探讨 |
一、 有关正义的一般原理 |
二、 罗尔斯的复数正义原则在国际层面的可适用性 |
三、 罗尔斯的复数正义原则在国际社会的适用中国际经济法的角色 |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中的具体制度建构 |
一、 改变全球经济规则的制定模式,扩大立法或决策中的透明度与参与度,加强对立法或决策的民主监督 |
二、 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扶持力度,弥补“竞争起点”的不足,促进国际市场上的“国家间正义”的实现 |
三、 协调国际市场微观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国际市场上的“个人正义”的实现 |
第四节 在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公平价值取向中发展中国家的角色定位 |
一、 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内市场体制的建构准备 |
二、 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博弈技巧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缩略语表 |
参考文献 |
(6)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研究的创新与突破 |
第一章 本体论: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及其立法 |
第一节 生态文明概述 |
一、生态文明缘起 |
二、生态文明的内涵 |
三、生态文明的特征 |
四、生态文明的价值 |
五、生态文明与中国 |
第二节 循环经济的一般原理 |
一、循环经济的历史产生 |
二、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 |
三、循环经济的内涵 |
四、循环经济的特征 |
五、循环经济的价值 |
第三节 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的一般关系 |
一、生态文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 |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途径 |
三、建设生态文明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共同追求——可持续发展 |
第四节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一、2002年之前的循环经济立法 |
二、2002年至2007年的循环经济立法 |
三、2008年以后的循环经济立法 |
第二章 借鉴论:国外循环经济立法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考察 |
一、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 |
二、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
三、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 |
四、其他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 |
第二节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启示 |
一、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不断进化 |
二、循环经济法的目标不断进步 |
三、循环经济法的体系逐渐完备 |
四、循环经济法的结构日趋合理 |
五、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
六、循环经济法律内容日臻完善 |
第三章 原理论:生态文明视野下循环经济法的理念、定位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 |
一、传统环境法的理念及其局限 |
二、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的理念与目标 |
三、循环经济法理念的生态化 |
第二节 循环经济法的本位:从权利到义务 |
一、社会法时代的到来:从个体权利到社会义务 |
二、环境法和循环经济立法优先追求社会义务的承担 |
三、循环经济法是"管制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的融合 |
第三节 循环经济法的定位:从经济法到环境法 |
一、法律部门属性的划分标准:从调整对象到利益关系 |
二、经济法是经济利益本位法 |
三、循环经济法是环境利益本位法 |
第四节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
二、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和特征 |
三、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
第四章 结构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
第一节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
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体系建构的理念与生态文明理念的距离 |
三、纵向体系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体系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 |
一、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纵向体系的完善 |
三、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横向体系的完善 |
第五章 制度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内涵与层次 |
一、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内涵 |
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分层 |
第二节 我国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一、基本制度的现状 |
二、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循环经济专项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
一、循环经济专项制度的基本状况 |
二、主要专项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 |
小结 |
第六章 责任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现状与检讨 |
一、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内涵的广义化 |
二、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立法现状 |
三、循环经济法律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以生态文明理念重塑循环经济法律责任 |
一、完善强制性行为的责任约束机制 |
二、强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
三、强化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 |
四、强化责任激励机制 |
五、充实责任内容 |
六、建立健全责任社会化机制 |
七、完善法律责任保障机制 |
结语:迈向生态文明的循环经济立法 |
一、互动中的生态文明建设与循环经济立法 |
二、循环经济法与环境法的新趋势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历史、现状与困境 |
第一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历史 |
一、中国经济立法:从空白到繁盛 |
二、中国经济立法:从零散到系统 |
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法典化的现实与理论困境 |
一、中国经济法法典化的现实困境 |
二、中国经济法法典化的理论困境 |
第二章 法典法治理模式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
第一节 法典治理模式的历史形态及功绩 |
一、大陆法系中的法典模式 |
二、英美法系中的法典模式 |
三、传统中华法系中的法典模式 |
第二节 法典法模式的理念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
一、法典法模式的理念 |
二、经济法的现代理念与法典法理念相抵触 |
第三节 法典法模式的机制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
一、法典法模式的机制 |
二、经济法治的动态运行与法典法模式的冲突 |
第四节 法典法模式的逻辑与经济法治理的冲突 |
一、法典法模式的逻辑 |
二、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与法典法模式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路径依据:基于中外经验的思考 |
第一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路径选择依据:德国经济基本法的经验 |
一、“不完全总则”性质的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
二、德国经济基本法的立法技术选择 |
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路径选择依据:美国法律重述制度的启发 |
一、法律重述——法律规则的提炼与应用 |
二、超越“编年体”法律工具书 |
第三节 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兼做结论 |
一、中华法制史的视角:法典法与判例和谐共生 |
二、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具体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法治建设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 ——以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2.1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研究内容 |
1.2.2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研究方法 |
1.2.3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理论研究 |
2.1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概念及特征 |
2.1.1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概念 |
2.1.2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特点 |
2.2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法律依据 |
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2.3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
2.3.1 合法性原则 |
2.3.2 民主性原则 |
2.3.3 民族经济利益原则 |
2.4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经济分析法 |
2.4.1 成本-效益分析法 |
2.4.2 规范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2.5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意义 |
2.5.1 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
2.5.2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
2.5.3 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 |
第三章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实践 |
3.1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体制 |
3.1.1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划分 |
3.1.2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权的行使权限 |
3.2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内容 |
3.2.1 西藏自治区经济主体立法 |
3.2.2 西藏自治区宏观调控立法 |
3.2.3 西藏自治区经济监督立法 |
3.2.4 西藏自治区市场规制立法 |
3.2.5 西藏自治区规范产业结构立法 |
3.2.6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立法 |
3.3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作用分析 |
3.3.1 经济立法作用实证分析 |
3.3.2 经济立法对经济社会的具体作用 |
3.4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经验启示 |
3.4.1 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的立法工作 |
3.4.2 注重因地制宜进行经济立法 |
3.4.3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文化信仰 |
3.4.4 坚持经济立法与时俱进 |
第四章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4.1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困境分析 |
4.1.1 经济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
4.1.2 经济立法质量有待提高 |
4.2 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困境的成因分析 |
4.2.1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
4.2.2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与时俱进的能力相对较弱 |
第五章 完善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对策建议 |
5.1 坚持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
5.2 构建完善的经济立法体系 |
5.2.1 提高自治区重点领域经济立法效力层级 |
5.2.2 提高自治区经济立法领域覆盖面 |
5.3 提高经济立法的质量 |
5.3.1 树立正确的经济立法观念 |
5.3.2 制定科学的经济立法规划 |
5.3.3 突出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的特色 |
5.3.4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目录 |
引言 |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基础理论 |
(一)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概念与特殊性 |
(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 |
(三)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经济分析方法 |
(四) 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重要意义 |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现状 |
(一) 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体制 |
(二)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三)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主要成就 |
(四)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经验 |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 |
(一) 经济发展自治权尚待落实 |
(二) 对立法效益应引起高度重视 |
(三) 妥善解决相关方利益协调的问题 |
(四) 经济立法程序仍需完善 |
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完善 |
(一)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
(二) 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效益分析 |
(三) 协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中的各相关方利益 |
(四)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程序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10)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过程 |
(一)问题及其提出方式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史” |
(三)本文的“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说明 |
(一)学术史的研究方法 |
(二)理想类型、意义阐释、因果论与文化解释 |
第一章 中国经济法文化现象的考察与解释 |
引言 |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一个反思性回顾 |
(一)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分期 |
(二)经济法学在中国发展的理论分期 |
二、经济法文化现象的国际考察:一个比较的分析 |
(一)域外经济法学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
(二)中国的经济法学发展现象 |
三、为什么在中国出现经济法学的繁荣:一个文化的解释 |
(一)经济话语的舆论主导 |
(二)制度建设的理论需求 |
(三)学术传统的深层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再理解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的证立与形成 |
(一)从理论借鉴到自主发展 |
(二)从传统理论到现代范式 |
(三)从工具主义到经济法治 |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再理解 |
(一)作为理想类型的中国经济法学 |
(二)代表理论创新精神的中国经济法学 |
(三)承担特殊历史使命的中国经济法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检视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解释力的集体反思 |
(一)范式的多元与主流 |
(二)理论的开放与封闭 |
(三)方法的传统与现代 |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解释力来自哪里 |
(一)理论解释力提升的进路总结 |
(二)理论解释力讨论未竟的两项事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方法论选择——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识 |
(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考察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争议 |
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构想 |
(一)实证、综合与法解释学三足鼎立之势 |
(二)尚存的疑问 |
三、为什么是法教义学? |
(一)学术研究的范式追问 |
(二)法律价值的立场扞卫 |
(三)法律思维的教义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经济法理论中的价值序列——效率价值地位反思 |
引言 |
一、效率成为中国经济法学主导价值的过程 |
(一)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 |
(二)经济政策的话语主导 |
(三)经济分析的方法便利 |
(四)部门法学的价值划分 |
二、“效率优先”在中国经济法(学)中的实证考察 |
(一)“效率优先”的中国经济法实践 |
(二)“效率优先”的地位反思 |
三、中国经济法学价值序列确立的基本思路 |
(一)法学立场的坚持 |
(二)“词典式”序列的价值基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经济法之理论体系的需要与可能 |
引言 |
一、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意识基础 |
(一)体系化:理论深化的进路选择 |
(二)理论体系的几种理解 |
(三)本文的界定 |
二、何种体系化?: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选择 |
(一)在公理法学与论题法学之间 |
(二)“领域法学”能否成为最终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研究[D]. 张剑波. 重庆大学, 2012(02)
- [3]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D]. 戴燕. 吉林大学, 2020(08)
- [4]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D]. 徐秉晖. 西南政法大学, 2009(07)
- [5]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 刘志云. 厦门大学, 2004(04)
- [6]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D]. 乔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7]论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与路径选择[D]. 胡泽邦. 兰州大学, 2020(01)
- [8]法治建设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 ——以西藏自治区经济立法为例[D]. 黄泽英. 西藏大学, 2020(02)
- [9]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对策[D]. 赵蕾. 长春理工大学, 2013(08)
- [10]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D]. 尹亚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