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讲座 第一讲 总论(论文文献综述)
郭志博[1](2021)在《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大陆法系各国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发展经验来看,两大问题的存在不容忽视:其一是行政组织法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源流问题。组织法的基础概念从何而来,存在哪些概念群,构成形成怎样的体系,如何加以理论化,能够各自为本国行政组织实践提供哪些理论支撑,发挥哪些机能,其演进与变迁的进路呈现出怎样的状态,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二是在上述理论与机能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问题。在行政任务日益多元化,行政需要日益复杂化的当今社会,行政组织如何逐步适应任务导向,调和其与科层官僚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行政组织法理论与机能的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问题,这一转变的过程、方式、进路,不但会深刻型塑行政组织法理论本身,也会为行政组织改革实践带来重要影响。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以日本行政组织法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其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发展经验进行梳理归纳与概括总结。立足于该国对于行政组织法学的广义与狭义分类,对该国狭义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上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三大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溯源,并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在基本概念与理论体系建构,及其机能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过程方面进行剖析。就行政组织权论由民主控制和严格法定向放松管制与组织弹性设置,行政主体论由明确责任向组织形态多元化,行政机关论由建立具备权限与决策机能的组织结构向行政任务分配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全面解析。文章以日本行政组织法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为研究内容与资源,以其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作为线索与脉络,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最为核心的三大理论发展脉络作出通盘分析,以及机能变迁作出通盘分析,兼顾中日两国行政法学的表述差异,对机能的语义及内涵在第一章中做出了相应解释。文章行文过程中的基本立场建立在历史主义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以及行政机关论的学说史演变进行介绍展开全文分析与论述。因而在行文中所应用到的最主要方法在于对文献资料进行“史的考证”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力求还原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此外文章还对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体系进行了分析,概括其内在特征并与我国当代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进行了比较,应用了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内部科层制与行政任务导向衍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倾向,分别代表了传统型与现代型行政组织的区分,投射到行政组织法理论中可以以“组织结构”与“组织形态”明确与二者的对应关系。与各发达国家一样,近代以来日本也不同程度地面临行政需求和行政机能的扩张,其在行政主体论和行政机关论上都为化解该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探索。相较而言,该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形成了在行政组织法定主义框架下,“行政官厅—行政机关”与“公法人—行政主体”并行发展的特点,在学理上则实现了从传统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民主控制、对国家责任的承担以及意思表示体系、决策过程的重视,向现代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弹性设置、组织形态以及任务分解等机能的演进与变迁,行政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能够以最适形态、最小成本和最大效果完成因福利国家、行政国家到来而日益复杂化的行政任务,寻求“组织形态开放化”而带来的“行政主体多元化”,以及行政部门组织结构的自我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理论演进及机能变迁问题的内在动因。文章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的三大发展脉络,并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廓清。对行政机关论中的行政官署与行政官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并通过考证提出日本近代行政官署与当代事务分配型行政机关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过程中的规范主义与事实主义方法的区分与融合问题。以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为视角,以学说史演进为线索,较之过往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新颖性。文章核心观点在于提出日本行政组织法上的传统型理论机能与现代型理论机能处于并存关系,展示了较强的折衷色彩。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论与行政主体论并行发展,并就各自领域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组织法”与“作用法”上的两套概念体系,使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概念群得以二元共生,其所形成的“道具概念”属性与工具性价值,除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作一般性解释外,还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就其理论发展演进及机能变迁情况来看,其经验、道程与我国面临的同类问题相比照,具有较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许海建[2](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认为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曹爱民[3](2014)在《民国时期新闻人黄天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论文围绕“新闻人”这一中心,梳理了黄天鹏的人生历程,系统探讨了黄天鹏的新闻实践活动、新闻学术活动和新闻思想观念,并希冀对民国新闻史研究有所补益,对中国当代新闻学术研究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论文按照总-分-总的逻辑顺序展开,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论文第一章,结合时代背景,以时间为经,以人物活动地点的变换为纬,对黄天鹏新闻人生历程进行总体概括。展示了他在普宁、汕头、厦门、北京、上海、重庆等地的活动,着重揭示黄天鹏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人生追求和理想以及他人生之路选择的历史背景和内在原因。第二部分包括论文第二、三和四章,主要是在横向上展开,分别从新闻实践、新闻学术和新闻思想观念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在黄天鹏的新闻实践活动方面,重点阐释他在《时事新报》的业务改革以及负责《重庆各报联合版》出版和发行工作的情况,对黄天鹏离开《申报》赴日留学的原因进行考证和分析,概括黄天鹏主编期间《青光》副刊的内容特点,然后总结了他新闻实践活动的主要特征。黄天鹏不断革新新闻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发挥新闻事业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黄天鹏的新闻学术活动是他在中国新闻史上最为突出的贡献,也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他通过创建北京新闻学会,主编新闻学术刊物,写作和编撰大量新闻学着作,建立新闻学研究室,开展新闻学术史分期研究等活动,旨在追求实现“建设中国式的新闻学”的目标,推进蔡元培、徐宝璜、邵飘萍等开启的新闻学科建设事业,将新闻学科提升到一个更高水平。黄天鹏的新闻思想观念是他一切新闻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一章是在思想观念层面上对前两章内容进行归纳和提升,主要从新闻内涵、新闻事业性质、新闻事业管理、新闻记者素质要求及新闻媒介素养教育等方面,对黄天鹏新闻思想观念的内涵、发展、演变过程及特征进行梳理和分析,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黄天鹏试图改变当时中国新闻事业状况的努力和探索。第三部分即论文的第五章,是对全文内容的总结和升华。本章认为黄天鹏新闻实践、新闻学术研究以及新闻思想观念的总体特征就是新闻专业主义,并从政治视角、专业视角、价值视角对黄天鹏在中国新闻史上的地位和影响予以评价,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为当前新闻学科和新闻理论建设提出一些富有启迪和借鉴意义的思考。
易流[4](1993)在《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讲座 第一讲 总论》文中提出 私营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多种经济成分的组成部分。构成私营经济细胞的私营企业,其资产属私人所有,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私营企业同其他经济成分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样,必须接受国家的宏观管理,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帐簿,编送财务报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
王宇轩[5](2016)在《新中国前三十年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设计史的研究中,学术界对新中国成立初期艺术设计研究的关注甚少,对新中国前三十年(1949-1978)上海艺术设计的研究则更显不足,这一段历史几乎成为上海乃至中国设计史写作中的空白。新中国前三十年(1949-1978),由于社会主义改造与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加之意识形态的骤变使原本与市场经济具有密切关联的艺术设计受到极大抑制。然而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在这一段时期并未消解,反而体现出一种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的独特发展面貌。新中国前三十年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从业群体保持了基本稳定的规模,这支具有较高水平的轻工业艺术设计队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新政权的稳定、社会改造、物质与文化生活的丰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从业群体因城市环境、历史背景、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因素普遍具有多面手特色,这为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特征在这一时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则在这三十年中处于一个波折不断的时期,然而面对社会对轻工业艺术设计人才得强烈需求,上海在缺乏专业高等美术院校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培养轻工业艺术设计人员,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院校与学术权威的环境下,形成了一种由多方面开展,更为自由、灵活的轻工业艺术设计人才培养与工作模式。新中国前三十年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的服务对象包括群众性活动与政治宣传、对外贸易、日用品生产等方面,且后两者所占据的比重超过前者,轻工业艺术设计在这一时期并未像其他艺术门类一般深陷政治化的语境中。轻工业艺术设计所遵循的原则在这一时期多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仍旧在总的原则下尽可能地追求“海派”艺术设计的传统与面貌。新中国前三十年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的领导与管理体制最初因分散与重复化的管理造成人力的浪费,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陷入较为僵化的境地,后在轻工业艺术设计体系自我纠正下,转变为更集中与专业化的领导体制,合理运用资源开展工作,继而重新回归更高效、可行的管理方式。新中国前三十年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在任务分配、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工作评价等具体工作环节的支撑下,建立起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并形成这一机制基本的运转形态,具有稳定的良性发展、外向型的影响力、在新时代下形成的“自我”面貌与发展动力等工作机制特征。新中国前三十年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通过技术化、规模化、国家化等特征在与工业化生产相结合、与时代社会生态联系更紧密、与更广阔的人民群众生活相关联等方面体现出艺术设计的“现代性”,延续了“海派”艺术设计的传统与风格。
刘茂盛[6](2018)在《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文中研究表明在政治经济社会高速转型时期,中国政府面对的权力腐败、经济发展不平衡、民生困顿、环境污染等公共问题愈加严峻复杂,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屡见不鲜,它反映出以政府管理为代表的公共行政模式陷入了危机。为应对危机挑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系统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到2035年,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从政府管理到政府治理的转变,是我国治国理政方略的重大调整,是与法制政府迈向法治政府同步进行的过程,这一变革必将深刻影响我国行政法未来发展方向。本文从阐释政府治理的中国语义及其与行政法治的关系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梳理政府治理给以管理为特征的公共行政模式带来的变革,剖析形成于管理模式下的行政法体系在治理变革中面临的困境,并采用结构功能主义方法,探讨回应变革的未来行政法体系的建构路径。除导论之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治理”是内涵丰富的概念,“政府治理”有着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本土语义,“善治”是政府治理能力的表现和结果,政府治理达到“善治”的媒介是法治。在中国语境下,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是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权力运行的多向互动,协商与合作为主的治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人为本的行政目的。“政府治理”不同于西方学者赋予“公共治理”、“元治理”的含义,它更强调政府对市场、社会和公民的责任与终极关怀,既要求政府以人为中心,培育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的能力,又要求政府改革自身体制和转变职能以建成现代政府。从我国政府的治道变迁历史观之,政府治理是对国家统治模式、政府管理模式的扬弃,它兴起于管理危机之中,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耦合性。政府治理与行政法在政治哲学、内在价值上的契合,且以良法善治来建构有限有为的法治政府为共同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变革管理模式的形式与内容,以及受之影响下行政法的发展走向。政府治理以民主共治革新了权力垄断的管理模式。“治理”具有融合政治和行政的功能,政府治理是描述民主行政的最佳词汇。政府治理和民主行政互为表里,核心特征是民主。1978年以来中国行政法治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是优化政府权力结构并还权于市场和社会的过程,它破除了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建立起了相对均衡化的权力格局,使得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协商合作处理公共事务成为必要。顺应这一形势,民主原则渗透进公共行政之中,保证了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能够以主体身份直接参与公共行政。在此背景下,政府治理至少在两个方面改变着中国公共行政模式:一是内在维度变革,即政府对自身组织结构的治理,它要求政府职能由垄断管理转向合作服务,政府组织结构由官僚式管理向扁平化构造优化,政府行为价值取向由效率中心转向公平正义中心;二是外在维度拓展,即政府与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协商与合作治理,它表现为以多元主体结构变革“政府-相对人”二元结构,追求公共产品和服务均衡供给的治理目标最优化,促进单一化管理行为向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转变,更多地选用协商制定规则、公共服务外包、私营化等柔性治理方式。受之影响,行政法发展走向表现出理念与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主体多元、行政行为方式多样化、多元能动的监督与救济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变革下传统行政法的困境。既有(传统)行政法是政府管理模式下创制,以建立法制政府为目标的法律体系,它对政府治理变革的解释与规范效用有限。从理念和价值取向来看,管理模式下的行政法是以保障行政权高效运行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已任,优先追求法的秩序和效率价值,而治理模式要求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利,注重法的自由和公平价值。从政府治理的内在维度变革来看,管理模式下的政府职能设定和权力配置缺乏法定化,规范政府体制改革的法律规范缺乏,执行改革措施的程序阙如,且缺乏对改革成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从政府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来看,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不能解释以主体身份参与公共事务的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的行政法律地位。行政组织法对治理模式下的政府主导权及其责任、合作共治的界域、非政府主体责任等缺乏规范。从政府治理行为多样化来看,行政行为法对政府行为正当性新基础、对行政法律关系新结构、对行为方式新型式的支持和规制不足,导致行政监督和救济能力降低。它同时呼唤变革单向度的行政程序法,矫正管理模式下缺乏民主性、单一公法性规则主导、流程性规制僵化的程序状态,改革非政府主体被动参与程序的防御性制度安排。从政府治理关系混合化来看,管理模式下单调的公法性监督与救济机制已无法有效调整公私混合的治理关系,这表现在监督行政中的监督权整合程度较低、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松弛以及政府专业化监管能力不足,同时在权利救济中,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有限、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后进、多元救济机制功能配置失衡等制约了权利保障的广度与深度。第四章主要论述回应政府治理变革的行政法未来建构。公共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政府治理变革了公共行政的管理模式,行政法要有效规范政府治理,就必须回应变革来重塑结构和调适功能。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观之,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应当在治理理念下构建谦抑的立法、自主的行政、能动的司法和监察,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目标追求,推动行政法在民主行政、行政正确、责任导向、行政自制、双重审查原则下新的发展。在行政组织法方面,应推进政府权力配置与职能定位的法定,构建执行和监督政府体制改革的法定程序和机制,并以行政目标与任务执行为导向,将政府、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公民个体多向互动形成的网络结构从整体上视为行政主体,依此设定行政担保责任来规制政府主导权,厘定公私共同治理的界域,确立非政府主体的辅助责任范围,以及通过辨别具体行为与公权力、公共职能关联的紧密程度来追究相应的责任。在行政行为法方面,应推进以公共行政为面向的行政行为理论革新,建立“规则制定-任务执行”的行政行为体系,采用公法与私法、硬法与软法有机融合、优势互补的混合法治方式,规范和控制政府选择行政行为形式的裁量权,并通过一案一审的司法极简主义将多样化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之治是多样化行政行为法治化的关键,行政程序法是未来行政法至为重要的制度组成。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设计应当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融入行政化程序规则中,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分享共用,联通政府内部行为与外部行政,注重保障政府治理过程的互动性,设置最低限度程序规则,创制协商制定规则和合作执行行政任务的交互性程序。在行政救济法方面,应推进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机制革新,建立以监察委员会的政治监督为核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保障、行政机关的专业监督为关键的权力监督权力机制,同时创新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改革行政审判体制、调整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结构,建立权利中心主义的救济机制。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以司法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协同政府发现并改正治理漏洞,创新治理方式,跨越治理陷阱,展现政府治理的法治之道。
王国英[7](2004)在《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40年代以后,政府审计的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审计开始进入以政府绩效审计为中心、政府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并存的现代审计发展阶段,能否不失时机地选择并接受政府绩效审计成为衡量一国政府审计是否具有活力的标志之一。我国已经具备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因此研究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理论,指导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研究的三大目标是:(1)借鉴国外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成果和实务经验,构建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理论;(2)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绩效审计案例进行具体说明,并指出其局限性;(3)分析其他影响政府绩效审计开展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研究结果如下: 1、界定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概念、审计要素,指出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特点。政府绩效审计是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对政府部门公共管理活动进行评价,检查其是否合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是否符合公共管理责任的要求,以促进其改善公共管理,提高管理效果的审计活动。可见,审计主体是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审计客体是政府部门公共管理活动;审计目标是评价政府部门公共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公共管理效果提供意见和建议;审计职能更偏重于审计评价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服务职能;审计内容包括经济性审计、效率性审计和效果性审计;审计方法有搜集方法、分析方法和评价方法:审计特点包括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和变化性,审计对象的间接性和难以量化性,审计指标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审计方法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审计判断的专业性和谨慎性,审计结论的建设性,后续审计的必要性。 2、探讨政府绩效审计的程序。审计程序可以分为四大阶段:计划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后续阶段。计划阶段的目的是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可行的审计计划,包括初步调查和编写计划两方面的工作。初步调查就是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政策和目标、主要业务活动、主要资源、影响绩效的主要风险等,然后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编制审计计划,即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为实现审计目标而采取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等。实施阶段就是要获得审计证据,支持审计意见。这一阶段主要是对管理控制和业务活动进行测试,管理控制测试包括对项目管理控制、资料有效性和可靠性控制、遵循法律和规章控制、保护资源控制的测试,业务活动测试是根据业务活动流程,对资源投入、提供过程、产品或服务进行测试。报告阶段要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书面声明书,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形成审计意见,撰写审计报告。后续阶段是必须的,需要对具有时滞性的效果和根据审计结果采取的措施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审计。 3、明确政府绩效审计报告内容、报送与分发对象等。审计报告具有内容综合广泛、侧重于建设性、一般采用详式报告形式和非规范性格式的特点。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应该遵守一定西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如审计报告应具有相关性、及时性、反映重大问题和报告使用者关注的问题、客观清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富有建设性、语言陈述要得体等。一般来说,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一下内容:与审计有关的基本情况,审计实施的简要情况,审计结论(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对法律和规章的遵循情况、管理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重大管理成就、对纠正问题和改善公共管理活动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和审计结论的意见),后续审计问题,未披露信息的性质和不予披露的理由,依法应直接向有关机构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报告的报送与分发对象有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同级政府部门、同级人大、对审计机关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审计公示的媒体等。 4、构建政府绩效审计指标评价体系。该指标评价体系由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两部分组成。与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经济影响、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相对应,评价指标也分为经济指标、环境指标和社会指标三大类。在具体评价被审计对象时,根据被审计对象的目标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指标和评价标准,赋予适当的权数,计算被审计对象的综合得分,根据所得分数确定被审计单位的绩效水平。 5、以福利彩票公益金为例,进行政府绩效审计案例分析,包括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和其局限性等。 6、分析影响政府绩效审计开展的其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存在的其他问题有:现行审计模式有损审计独立性,经济环境不利于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审计法律环境不能提供足够的法制保证,技术手段的落后,不利的社会环境,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政府绩效审计的基础薄弱。解决的对策是:建立立法型审计模式,提高审计独立性;改革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预算会计规范体系;加强法规建设,完善立法体系,严格执法力度;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明确政府绩效评价依据:适当缩小政府审计工作范围,集中精力进行政府绩效审计:合理选择审计项目,积累绩效审计经验;披露政府绩效审计信息,’提高政府绩效审计效果;加强对
朱学义,朱亮锋[8](2017)在《管理会计价值增值目标的实践——以淮海控股集团民营企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将"决策"服务性管理会计目标提升到"价值增值"层面,通过淮海控股集团民营企业的案例研究,细化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价值增值目标。案例分析结果表明:(1)在工业4.0背景下,管理会计的内容要随着"智能制造"环境和信息化技术的变革而变化,进而提升到会计统驭知识的层面,把财务管理、成本管理、财务会计知识有机地融纂起来。(2)企业推行管理会计价值增值目标管理模式,能将所有者权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成本管理效益最大化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3)企业分权管理的责任中心转向"价值增值中心",有利于运用"价值链"管理思想将各个"价值创造"单元的价值节点直观地、具体地、口径一致地连接起来。(4)企业内部管理部门"职能型"管理转向"增值型"管理、企业内部生产部门"产品成本控制型"管理转向"生产资金运营增值型"管理,将挑战传统的存货管理的"经济批量法"、"ABC管理法"等。(5)企业将"供应侧结构性改革"理念运用到会计部门,"生产型"的预算控制转向"市场订单型"的实时跟踪,有利于物流、资金流、价值流、工作流的协调统一。(6)管理会计目标模式的转变将是一场会计变革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变革,预计会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高学敏[9](2014)在《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普法教育,是一项始于1985年由政府主导面向“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程。它五年为一期,连续六轮、长达近三十年的“运动式”努力,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诠释着中国的法治历程。公民普法教育的研究,究其根本是关于在立法之后如何在公民教育层面实现法治转变的研究。然而,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普法是一个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变迁缩影,作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环节,它不是孤立的,更不能简化为一个关于教育方式和方法的讨论。因此,在普法过程中,国家、社会和公民都在面临着转型和转化,面临着从理念、制度到行动(人的行为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然而,现代法治作为一种外在于中国人传统生活方式的理念和制度,如何才能获得影响力并成为人们的行为方式,普法教育是否有助于这一过程的完成,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2011年,普法教育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面对这场正在进行且可能仍将继续,并且关乎全民、关乎法治的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治建设如火如荼,民治运动日渐成熟、有序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进行以下问题的思考:其一,普法教育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应该担当怎样的角色?普法教育目前遇到的困境究竟是什么?其二,政府主导型的普法教育模式是否可持续?如果需要改善,该如何改善?本文基于近三十年普法教育的历程演进,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普法受众三个层面的分析中看到:单向的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与公民的普法需求之间已经产生了期望与效果的巨大反差,普法的供给与公民的需求之间正在发生强烈的错位。一方面,政府的普法供给,从理念、制度到行动过程都凸显着政府主导和国家本位的立场,缺乏对公民法律需求的切实关注,导致这种“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逐渐演变为“一厢情愿”的“独白”;而另一方面,公民基于其微弱的法权意识,在民间启蒙、维权行动中却表现出明显的法律需求不足,缺乏早法治进程中积极而有成效的参与和互动。究其原因,政府的单方普法供给和公民法权意识的萌芽正是造成此困境的原因所在。环顾古今中外,普法和“类普法”的演化逻辑从根本上都遵从着制度演化的一般逻辑。然而,制度功效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的制度使人们感怀和敬重,在这样的制度规约下人们形成良好的行动,并渐渐将这种行动中凝固成某种生活方式;而有些制度安排却驱使人们逃避,或者游走于制度的边缘。在前者的情况下,理念通过制度逐渐融入社会生活,浸润着人们的知、情、意,成为混合社会心理、个体心理和集体意识的一种形态,最终形成稳定的行为方式;而在后者的情况下,某种思想理论即使有制度保障,甚至进行硬灌输,最后的结果也不甚理想。基于制度演化的理论,公民的法律认知过程可被理解为一种个体心智模式与环境互动调整的过程。换言之,对公民的普法教育是一个典型的适应性认知调整过程或者说是一个群体性的试错学习过程。公民作为社会变迁的参与者,当其携带着传统中承继的文化遗产在与外部环境交互作用时,在实现利益最大化驱动下,通过“主观认知—行动策略”的不断选择和博弈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认知,并在长期、反复出现后逐渐趋于稳定,进而产生理念上的变化,并固化为行为方式。此时,各参与方个体认知的内隐性调整和制度的外显性变迁呈现出显着的同构性特征。笔者基于此,提出普法优化的可能方向:普法教育应在达成普法共识和优化普法模式的基础上,基于理念-制度-行动的逻辑,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为此,笔者提出普法教育优化的基本思路: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普法共识达成,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下的法权人格培育和基于法权人格培育下的普法教育模式优化。首先,基于文中对普法主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推动普法教育的动力源在于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达成普法教育形塑公民法权人格的普法共识。其次,在动力源找到的基础上,围绕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理念、制度和行动三大要素和教育目标,提出了优化普法教育重构的着力点,即实现基于需求的理念-制度-行动体系化重构,理念上实现社会利益主体推动下与潜在受众积极交流的服务型普法;制度上实现有限公权引导下的公民有序参与和社会传媒的适度介入;行动模式上实现一个多元、互动且融入司法实践的普法行动,以增进公民的学习机会并提供交流、整合知识的便利,实现普法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最终通过普法教育促进公平与正义的可及性,在普法教育的共同行动中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实现法治中国。
杨辉忠[10](2006)在《身份犯研究》文中提出身份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刑法在对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进行限制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类犯罪,主要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而进行的与其特定身份相关联的犯罪。刑法中的身份概念外延极广,既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也包括犯罪对象的身份;既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也包括单位的身份;既包括人的身份,也包括物的身份。其本质特征和主要作用就是对犯罪主体的定罪和量刑有所影响。身份犯之身份具有特定的内涵,仅指犯罪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个人要素。刑法中身份与身份犯的研究对于深入探讨身份犯的阶级本质与规犯本质,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混合身份共犯的整体定性以及各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另外,还有助于解决混合身份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之认定。单位犯罪作为刑法中一类新的犯罪类型,将其纳入到身份犯中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也有利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对于进一步丰富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完善单位犯罪的理论体系,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种身份社会,身份在中国刑法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如何界定身份在当今中国刑法中的作用以及中国的身份刑法如何与世界接轨,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讲座 第一讲 总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讲座 第一讲 总论(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与基本问题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源起 |
(二)日本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分化 |
(三)广义与狭义的日本行政组织法学 |
二、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有机体学说 |
(二)国家法人学说 |
三、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基本问题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 |
(二)行政主体问题 |
(三)行政机关问题 |
(四)三大问题的基本关系 |
四、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与现代型机能 |
(一)机能的语义 |
(二)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机能及其特征 |
(三)日本行政组织的现代型机能及其特征 |
第二章 行政组织权论:从“民主控制”到“弹性设置” |
一、行政组织权论及民主控制机能的出现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的产生 |
(二)官制问题与行政保留 |
(三)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确立 |
(四)行政组织民主控制机能的实现 |
二、组织权放松管制及行政组织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一)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缓和 |
(二)本质性理论的导入 |
(三)行政组织权论的发展 |
(四)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第三章 行政主体论:从“确定责任归属”到“建构多元组织形态” |
一、行政主体论及其责任归属机能 |
(一)公法人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从公法人论到行政主体论 |
(三)责任归属机能的实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出现及其组织形态机能 |
(一)行政主体二元论的出现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形成 |
(三)组织形态多元化机能的发展 |
第四章 行政机关论:从“建立组织结构”到“实施任务分配” |
一、日本行政机关论的主要线索 |
(一)行政官署论线索 |
(二)行政官厅论线索 |
(三)行政机关论的二元化 |
二、行政官厅论的产生与结构 |
(一)行政官厅论的产生 |
(二)行政官厅论的发展 |
(三)行政官厅论的基本结构 |
(四)传统行政机关论的组织结构机能 |
三、行政官署论的演进与变迁 |
(一)行政官署论的发端 |
(二)战后日本行政组织立法体系 |
(三)《国家行政组织法》与新型行政机关概念 |
(四)事务分配行政机关论的形成 |
(五)新型行政机关论的任务分配机能 |
第五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及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议题及问题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产生动因与主要议题 |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的启示 |
(一)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对我国行政组织法定问题的启示 |
三、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启示 |
(一)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二)中日两国行政组织法学的可比性基础 |
(三)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主要问题 |
(四)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改造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民国时期新闻人黄天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选题理由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述评 |
一、文献综述 |
二、文献评析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思路与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逻辑结构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黄天鹏的时代和人生历程 |
第一节 家世与影响:家学的熏陶 |
一、黄天鹏的家世渊源 |
二、黄天鹏的出生年份考 |
三、黄天鹏的家世对他的影响 |
第二节 辗转与探寻:从普宁到京城(1905-1928) |
一、普宁求学 |
二、涉足报界 |
三、步入新闻学术界 |
第三节 彷徨与革新:离上海又返上海(1928-1937) |
一、上海办刊编报 |
二、离沪赴日留学 |
三、重回上海新闻界 |
第四节 拼搏与转折:从重庆回南京(1937-1949) |
一、参与重建“新闻长城” |
二、开展新闻专业教育 |
三、从事文化出版业管理和研究 |
四、当选国大代表 |
第五节 坚持与梦想:从大陆到台湾(1949——1982) |
一、继续新闻教育和新闻学研究 |
二、担任“新闻记者出生的民意代表” |
三、考察指导东南亚侨报 |
第二章 黄天鹏新闻实践活动研究 |
第一节 初入报界,立志革新 |
一、学生时代的报刊活动 |
二、进入《申报》,尝试改革 |
三、离开《申报》,事出有因 |
第二节 《时事新报》十年 |
一、组办新闻讲习班 |
二、改革报纸版面 |
三、采写系列调查报道 |
四、主编《青光》副刊 |
五、离开《时事新报》 |
第三节 主持出版《重庆各报联合版》 |
一、不惧生命危险坚持“联合版”正常出版 |
二、积极协调关系提高“联合版”工作效率 |
三、努力增加发行扩大“联合版”社会影响 |
第四节 黄天鹏新闻实践活动的主要特征 |
一、以“革新新闻业”为出发点 |
二、因“兴趣”而投身新闻界 |
三、勇于承担“记者”的历史使命 |
第三章 黄天鹏新闻学术活动研究 |
第一节 倡建北京新闻学会 |
一、北京新闻学会创建的学术背景 |
二、北京新闻学会的创建和发展 |
三、北京新闻学会与北大新闻学研究会之比较 |
第二节 创编新闻学术刊物 |
一、主编北京新闻学会会刊《新闻学刊》 |
二、改组《新闻学刊》扩大为《报学月刊》 |
三、黄天鹏所办新闻学刊物的主要内容特点 |
四、黄天鹏所办新闻学刊物的历史贡献 |
第三节 整理出版新闻文献资料 |
一、进行新闻学书籍和作品的编目工作 |
二、编辑出版早期中国新闻学研究文集 |
三、主持与计划编辑新闻学研究大型丛书 |
四、编辑出版个人新闻作品文集 |
第四节 构建新闻学科体系框架 |
一、侧重新闻规律探讨的新闻理论研究 |
二、重在总结实际经验的新闻实务研究 |
三、梳理新闻业发展理路的新闻史研究 |
第五节 创建全国性新闻学术研究中心 |
一、黄天鹏组建新闻学研究室缘起 |
二、复旦大学新闻学研究室的筹建及其运作 |
第六节 开启中国新闻学史分期研究先河 |
一、计划编撰《中国新闻学史》 |
二、“五阶段说”与“四阶段说”之比较 |
三、三种不同时域下新闻学史分期之比较 |
第七节 黄天鹏新闻学术活动的特征探析 |
一、明确的学科目标:“建设中国式的新闻学” |
二、坚定的路径选择:专业化建设与普及推广并重 |
三、科学的史料意识:注重史料收集与整理 |
第四章 黄天鹏新闻思想观念探微 |
第一节 黄天鹏的主要新闻思想观念 |
一、建设“中国式的新闻学” |
二、建设“新时代的新Journalism” |
三、建设“崭新而完美的新闻学” |
第二节 黄天鹏新闻思想观念的主要内涵 |
一、“新闻”中的“事实”具有“四种属性” |
二、报纸是“公共利益代言人” |
三、社会应该“尊重、扶植和善待新闻界” |
四、新闻记者应“专业技能与职业修养兼备” |
五、应该对大众“普及新闻教育” |
第三节 黄天鹏新闻思想观念的特征探析 |
一、“西方新闻学”是黄天鹏新闻思想观念的主要来源 |
二、以“新闻专业主义”为中心的新闻本体意识明显 |
三、注重“新闻记者伦理”的作用和培养 |
第五章 黄天鹏在中国新闻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
第一节 政治视角:对国家和社会有强烈责任感的新闻人 |
一、大胆针砭社会时弊 |
二、积极主张奋力抗日 |
三、努力倡导民主政治 |
第二节 专业视角:中国新闻学科体系建构的积极探索者 |
一、最先提出“建设中国本位新闻学”的目标和路径 |
二、促进了新闻学研究的学术化和专业化 |
三、填补了新闻教学和研究的诸多空白 |
第三节 价值视角:充满新闻理想的悲情人物 |
一、新闻专业主义追求遭遇尴尬而“罢笔” |
二、新闻学术理想停留在“设想层面”留下“遗憾” |
三、放弃挚爱新闻业转上仕途使学术理想成“黄粱梦” |
第四节 民国新闻人黄天鹏对当前新闻学研究的启示 |
一、应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理论体系 |
二、应该“理性看待”新闻专业主义 |
三、通过“新闻普及化”促进新闻专业化 |
四、应以“己严人宽”态度对待新闻批评 |
结语:新闻人与“黄粱梦” |
附录 |
A、黄天鹏生平大事记(1905—1982) |
B、黄天鹏新闻学着述全览与简评 |
C、黄天鹏参与创办或主编的报刊简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活动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5)新中国前三十年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原因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与研究现状述评 |
一、设计史研究类 |
(一)对史实的叙述 |
(二)对问题和现象的研究 |
(三)个案研究 |
二、对“机制”概念的研究 |
三、设计类学科中运用“机制”概念的研究 |
四、材料文献类 |
(一)专史 |
(二)回忆录、口述史 |
(三)档案文献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Design在中国含义的演变 |
一、图案 |
二、工艺美术 |
三、艺术设计 |
第六节 本文对“艺术设计”概念的运用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与轻工业艺术设计的转型期 |
第一节 从市场经济到计划经济的转变 |
一、新中国成立前市场经济在上海的发展 |
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 |
三、“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 |
第二节 轻工业艺术设计的新形态 |
第三节 转型期的轻工业艺术设计体制 |
第二章 轻工业艺术设计从业群体构成 |
第一节 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从业群体规模与分布 |
一、轻工业艺术设计人员的总体分布状况 |
二、轻工业艺术设计人员规模变化 |
第二节 轻工业艺术设计从业群体收入 |
一、私营艺术设计人员 |
(一)公私合营前 |
(二)公私合营后 |
二、国营单位“体制内”艺术设计人员 |
第三节 轻工业艺术设计从业群体的多面手特色与跨领域构成 |
一、轻工业艺术设计师多面手特色形成背景 |
二、轻工业艺术设计师多面手特色的利弊 |
第三章 轻工业艺术设计人才培养 |
第一节 高等美术教育的空白 |
一、上海美术专科学校艺术设计教育的尾声 |
二、专业院校断层后的轻工业艺术设计教育 |
三、轻工业系统艺术设计教育的兴办 |
第二节 专业美术院校的短暂复兴 |
一、“两校”成立后的轻工业艺术设计教育 |
二、“两校”轻工业艺术设计教学特色 |
第三节 “文革”时期“非常规”轻工业艺术设计教育 |
一、“工、农、兵”轻工业艺术设计教育 |
二、在停滞中发展的传统工艺教育 |
第四章 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组织 |
第一节 轻工业艺术设计服务的对象 |
一、群众性活动与政治宣传艺术设计 |
二、商业贸易领域艺术设计 |
(一)对内贸易 |
(二)对外贸易 |
三、轻工业及日用品艺术设计 |
第二节 轻工业艺术设计领导与管理体制 |
一、轻工业系统所属单位 |
(一)行业间分门别类的艺术设计领导体制 |
(二)轻工业艺术设计管理体制变革 |
二、个人参与 |
三、专业艺术设计机构 |
第三节 轻工业艺术设计评价标准与体系 |
一、轻工业艺术设计标准 |
(一)民族风格探索 |
(二)“适用、经济、美观” |
(三)“多快好省” |
(四)文艺革命 |
二、轻工业艺术设计评价体系 |
第五章 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的成型与延续 |
第一节 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的建立 |
一、工作机制运转的基本形态 |
(一)任务分配 |
(二)队伍建设 |
(三)人员管理 |
(四)工作评价 |
二、工作机制运转的特点 |
第二节 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的“现代性” |
一、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中的“现代性”内涵 |
二、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中的“现代性”基本特征 |
(一)技术化 |
(二)规模化 |
(三)国家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附录: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大事记(1949-1978) |
致谢 |
(6)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问题与价值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与动机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既有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创新 |
一、研究思路、结构与方法 |
二、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 |
第一节 政府治理的范畴解析 |
一、中国语境的政府治理概念 |
二、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 |
三、政府治理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四、统治、管理到治理的治道变迁 |
第二节 政府治理在中国兴起的动因 |
一、外在动因是管理失灵 |
二、内在动因是管理的行政正当性不足 |
第三节 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关系分析 |
一、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一般关系 |
二、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内在契合 |
三、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耦合共进 |
四、政府管理模式下传统行政法特征及转型必然 |
第二章 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走向 |
第一节 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正当性回归 |
一、中国政府迈向治理之前的管理改革成果 |
二、政府管理改革下公共权力结构的转变 |
三、权力结构变化催生行政民主化需求 |
四、通过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正当性的政府治理变革 |
第二节 政府治理的内在维度变革 |
一、政府职能有限与有效的优化 |
二、政府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改造 |
三、政府行为价值取向的公平与效率调适 |
第三节 政府治理的外在维度变革 |
一、多元治理主体结构的制度设计 |
二、公共服务供给最优化的治理目标 |
三、公私混合的多样化治理行为方式 |
第四节 政府治理变革下行政法的发展走向 |
一、权力有限和公平优先的行政法理念革新 |
二、多元主体结构呼唤拓展行政组织法调整范围 |
三、治理行为方式多样化要求扩张行政行为范畴 |
四、多元、能动的行政监督与救济机制改进 |
第三章 政府治理变革中传统行政法的困境 |
第一节 传统行政法功能与价值导向的困境 |
一、权力维护功能与权力有限的治理之间矛盾 |
二、秩序、效率导向与治理的自由公平追求冲突 |
第二节 传统行政组织法对多元主体结构的规范困境 |
一、传统行政组织法的现代局限 |
二、传统行政组织法对政府内在维度变革的规范不足 |
三、传统行政组织法对多元主体结构的规范匮乏 |
第三节 传统行政行为法对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规制困境 |
一、传统行政行为及其程序规制的现代启示 |
二、传统行政行为法对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规制乏力 |
三、传统行政程序法对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规制松弛 |
第四节 传统行政法对混合性治理关系的监督与救济困境 |
一、传统行政监督与救济机制的变革呼唤 |
二、传统监督行政的权力制衡机制薄弱 |
三、传统行政救济的权利保障机制滞后 |
第四章 政府治理变革下行政法的未来建构 |
第一节 行政法的结构与功能革新 |
一、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要旨及其局限性 |
二、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功能主义解读 |
三、治理变革中传统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失稳 |
四、结构回稳与行政法体系的功能转换 |
五、功能转换下行政法的内涵式发展 |
第二节 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行政组织法建构 |
一、政府职能定位与机构设置的组织法定 |
二、行政主体多元化与行政组织法发展 |
第三节 行政行为多样化的法律控制 |
一、行政行为的功能导向革新 |
二、行政行为形式多样化的实体法控制 |
三、行政行为形式多样化的程序法规制 |
第四节 行政监督与救济的复合多元机制建构 |
一、权力制衡的多元监督行政机制改善 |
二、权利保障的多元救济机制改进 |
三、政府治理的司法再造 |
结语:为了更美好的生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文献综述 |
第2章 总论 |
2.1 研究的问题及背景 |
2.2 研究的目的及思路 |
2.3 研究的基本假设 |
2.4 研究的方法与结构 |
第3章 理论借鉴 |
3.1 概念界定 |
3.2 理论依据 |
第4章 问题分析 |
4.1 国外政府绩效审计 |
4.2 我国的政府审计 |
第5章 政府绩效审计分析 |
5.1 政府绩效审计概述 |
5.1.1 概念要素 |
5.1.2 主要特点 |
5.2 审计程序 |
5.2.1 计划阶段 |
5.2.2 实施阶段 |
5.2.3 报告阶段 |
5.2.4 后续阶段 |
5.3 审计报告 |
5.3.1 审计报告的主要特点 |
5.3.2 审计报告的一般要求 |
5.3.3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
5.3.4 审计报告的报送与分发 |
5.4 指标评价体系 |
5.4.1 评价指标 |
5.4.2 评价方法 |
第6章 案例分析 |
6.1 审计程序 |
6.2 审计报告 |
6.3 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措施 |
6.4 整改效果 |
6.5 局限性 |
第7章 其他问题 |
7.1 存在的其他问题 |
7.2 解决的对策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 |
(8)管理会计价值增值目标的实践——以淮海控股集团民营企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文献回顾、理论分析与研究模型和研究方法 |
1、管理会计价值增值目标的研究现状 |
2、价值增值理论的渊源 |
3、价值增值理论引入会计 |
(1) 价值增值理论应用于会计的突出贡献者是井尻雄士 |
(2) 价值增值理论应用于我国会计变革实践的三大标志 |
4、价值增值理论与会计理论的结合 |
(1) 价值增值理论与会计“权益理论”的结合 |
(2) 不同“权益理论”追求价值增值的主体范围不同 |
5、管理会计目标定位于价值增值 |
(1) 会计目标适用于管理会计 |
(2) 民营企业所有者进行决策和控制的目标———民营资本的价值增值 |
6、研究模型 |
7、研究方法 |
案例背景 |
1、案例背景介绍 |
2、案例分析单元 |
3、资料和数据收集 |
案例具体内容分析 |
1、集团战略目标、财务管理目标、成本管理目标、管理会计目标的协调 |
2、“分权管理中心”向“价值增值中心”转换 |
3、企业内部管理部门“价值增值”目标的确定与考核 |
(1) 采购部门实现采购资金运营增值目标 |
(2) 销售部门实现市场销售规模增值目标 |
(3) 研发部门实现研发技术含量增值目标 |
(4) 设备管理与技改部门实现资产运营增值目标 |
(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现人力资源价值增值目标 |
(6) 财务会计部门实现理财资金运营增值目标 |
(7) 信息化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化水平提升和控制信息化损失目标 |
(8) 综管中心办公室实现综合调度稳定运营目标 |
4、企业内部生产部门“价值增值”目标的确定与考核 |
主要发现与研究结论 |
1、主要发现 |
(1) 所有者、经营者、财务总监的目标高度协调一致 |
(2) “价值创造”决策单元向“价值增值”决策单元转换 |
(3) 企业内部管理部门“职能型”管理向“增值型”管理转换 |
(4) 企业内部生产部门“产品成本控制”管理向“生产资金运营增值”管理转换 |
(5) 企业“生产型”的预算控制向“市场订单型”的“四流合一”转换 |
2、研究结论 |
3、研究展望 |
(9)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公民普法教育逻辑:从理念、制度到行动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评述 |
一. 关于普法教育本体的研究 |
二. 关于普法教育的跨学科研究 |
三. 研究现状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贡献与未来努力方向 |
一. 主要贡献 |
二. 未来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第一章 普法的内涵:基于法治价值的理解 |
第一节 法与法治:普法的出发点 |
一. 法的内涵 |
二. 法治的内涵 |
第二节 普法内涵:张扬法治的社会行动 |
一. 法治与普法 |
二. 普法内涵的厘清 |
三. 普法教育的目标要素 |
参考文献 |
第二章 普法历程的演进分析 |
第一节 “一五”普法:知识启蒙(1986年-199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普及法律常识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被救助的“法盲” |
第二节 “二五”普法:制度建设(1991年-199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转向制度建设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民告官”初现 |
第三节 “三五”普法:普治共举(1996年-200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普治共举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制度引导下的行为转变 |
第四节 “四五”普法:行动转变(2001年-200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结合以德治国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以违宪审查为例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
第五节 “五五”普法:公民推进(2006年-201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促进公民参与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基于民间法治力量成长的法权意识初萌 |
第六节 “六五”普法:精神培育(2011年-201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制度安排:培育法治精神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基于立法参与和程序正义的公民参与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普法的困境:供求错配 |
第一节 政府的普法供给观察:一厢情愿 |
一. 普法理念定位的分析 |
二. 普法制度供给的分析 |
三. 普法行动过程的分析 |
第二节 公民的普法需求观察:法律需求不足 |
一. 实体正义理念下的法律“无用论” |
二. 实用理性下的公民法律信任弱化 |
三. 公民法权意识缺位下的法律需求不足 |
第三节 可能的症结:错配的普法教育供给与法权意识初萌 |
一. 政府单方供给模式的错配 |
二. 普法受众的普法需求错配 |
三. 公民普法行动的初萌特征 |
参考文献 |
第四章 相似教育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类普法”活动 |
一. 古代中国的法律教化 |
二. 晚清以来的国民性改造 |
三. 建国初期的艰难探索 |
第二节 国外公民教育中的“类普法”活动 |
一. 加拿大的公众法律教育(PLE) |
二. 英国的公众法律教育(PLE) |
三. 美国公民教育中的法律相关教育(LRE) |
第三节 “类普法”活动对中国普法教育的比较与启示 |
一. 实现模式的比较分析 |
二. 普法模式的演化机理分析 |
三. 制度演化对我国普法教育的启示 |
第四节 新型普法教育模式的方向:供求均衡视角的分析 |
一. 普法主体的多元性 |
二. 普法模式的互动性 |
三. 普法定位的服务性 |
四. 普法目标的价值性 |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普法教育优化:基于普法教育供求平衡的法权人格培育 |
第一节 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普法共识达成 |
一. 普法共识成败所在:国家、社会与公众的互动 |
二. 国家、社会和公民互动的重要途径:普法教育 |
三. 普法教育动力源:塑造公民法权人格 |
第二节 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公民法权人格的培育 |
一.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理念要素 |
二.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制度要素 |
三.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行动要素 |
第三节 基于法权人格培育的普法教育模式优化 |
一. 面向需求的普法教育理念定位 |
二. 服务于需求的普法教育制度设计 |
三. 需求引导下的普法教育行动模式优化 |
参考文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身份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身份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中身份的概念 |
一、刑法中身份概念之讼争 |
二、刑法中身份概念之管见 |
第二节 刑法中身份的特征 |
一、身份的法律特征 |
二、身份的实质特征 |
三、身份的人身特征 |
四、身份的事实特征 |
第三节 刑法中身份的类型 |
一、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
二、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
三、积极身份与消极身份 |
四、主体身份与对象身份 |
五、定式身份与不定式身份 |
六、明示身份与隐藏身份 |
七、人的身份与物的身份 |
第四节 刑法中身份的作用 |
一、定罪作用 |
二、量刑作用 |
三、评价作用 |
四、规制作用 |
第五节 身份犯之身份的特定内涵 |
一、身份犯之身份的含义 |
二、身份犯之身份的特征 |
第二章 身份犯的立法与本质 |
第一节 身份犯的立法沿革 |
一、中国刑法中身份犯的立法考察 |
二、外国刑法中身份犯的立法概览 |
第二节 身份犯的阶级本质 |
一、中国古代刑法中身份犯的阶级本质论析 |
二、西方古代刑法中身份犯的阶级本质探议 |
第三节 身份犯的规范本质 |
一、特别义务侵害论 |
二、法益侵害限定论 |
三、现象形态论 |
四、结论——三重法益论 |
第三章 身份犯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身份犯的概念 |
一、身份犯概念之歧义 |
二、身份犯概念之厘定 |
第二节 身份犯的特征 |
一、身份犯的法定性 |
二、身份犯的关联性 |
第四章 身份犯的类型 |
第一节 身份犯的学理类型 |
一、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与准纯正身份犯 |
二、自然身份犯与法定身份犯 |
三、定式身份犯与不定式身份犯 |
四、排他性身份犯与非排他性身份犯 |
五、亲手性身份犯与非亲手性身份犯 |
第二节 身份犯的法律类型 |
一、中国军人犯罪 |
二、特定职务者犯罪 |
三、特定职业者犯罪 |
四、特定地位者犯罪 |
五、特定人身关系者犯罪 |
六、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犯罪 |
第五章 身份犯与停止形态 |
第一节 身份犯与犯罪未遂 |
一、共同实行的混合身份共犯之犯罪未遂 |
二、有身份者为教唆者的混合身份共犯之犯罪未遂 |
三、有身份者为帮助者的混合身份共犯之犯罪未遂 |
第二节 身份犯与犯罪中止 |
一、共同实行的混合身份共犯之犯罪中止 |
二、有身份者为教唆者的混合身份共犯之犯罪中止 |
三、有身份者为帮助者的混合身份共犯之犯罪中止 |
第六章 身份犯与共犯形态 |
第一节 混合身份共犯的概念与立法 |
一、混合身份共犯的概念 |
二、混合身份共犯的立法 |
第二节 混合身份共犯的刑事责任 |
一、共犯从属性说与混合身份共犯的刑事责任 |
二、共犯独立性说与混合身份共犯的刑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混合身份共犯刑事责任的解决 |
一、目前国内各种学说之评判 |
二、混合身份共犯的辨识及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身份犯与单位犯罪 |
第一节 单位的身份性 |
一、单位符合刑法中身份之论证 |
二、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 |
第二节 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之身份性 |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身份 |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身份中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
三、单位犯罪行为之于身份关联性 |
第三节 单位犯罪处罚之身份性 |
一、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与身份之评价 |
二、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与身份之评价 |
第八章 身份犯其他疑难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身份犯与其他犯罪形态 |
一、身份犯与不作为犯 |
二、身份犯与竞合犯 |
三、身份犯与自手犯 |
第二节 身份犯与自首、时效制度 |
一、身份犯与自首制度 |
二、身份犯与时效制度 |
第三节 身份共犯与单位犯罪 |
一、单位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
二、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成果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记 |
四、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讲座 第一讲 总论(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D]. 郭志博. 吉林大学, 2021(01)
- [2]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民国时期新闻人黄天鹏研究[D]. 曹爱民. 南京师范大学, 2014(11)
- [4]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讲座 第一讲 总论[J]. 易流. 中国税务, 1993(01)
- [5]新中国前三十年上海轻工业艺术设计工作机制研究[D]. 王宇轩. 上海大学, 2016(04)
- [6]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D]. 刘茂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7]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研究[D]. 王国英. 西南农业大学, 2004(03)
- [8]管理会计价值增值目标的实践——以淮海控股集团民营企业为例[J]. 朱学义,朱亮锋. 管理评论, 2017(09)
- [9]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D]. 高学敏. 复旦大学, 2014(01)
- [10]身份犯研究[D]. 杨辉忠. 吉林大学, 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