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中图法》第三版法律类修订和使用方面的的两点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刘菡[1](2021)在《新兴跨学科领域在主要分类法中如何设类——以女性研究为例》文中指出文章以女性研究为对象,查阅其在《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简称LCC)、《杜威十进分类法》(简称DDC)、《通用十进分类法》(简称UDC)、《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中图法》)四部图书分类法中的设类。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评析不同分类体系对这一新兴跨学科领域的应对情况。最后结合女性研究的跨学科性和《中图法》的现状提出启示:建立《中图法》常规修订机制,增进对新兴跨学科领域内容的组织与服务,关注类目修订中的社会文化关联。
朱武[2](2021)在《刍议《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的设置》文中研究表明文章简述了《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设置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经济法学科的内容和特点,对该部分类目体系设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调整建议,以期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
金森[3](2021)在《《改正民法のはなし》(节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本翻译实践报告以日本2020年4月起实施的《改正民法のはなし》为研究对象进行节选翻译,主要包括债权的发生、让与、保证、消灭时效、瑕疵担保等内容。法律法规类文本用语简练、严谨、条理清晰、逻辑性强,有相对稳定的撰写格式与表达风格,属于非常有特色的文本类型。翻译时需要译者不仅要具有较好的汉语、日语语言的储备外,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素养和应用翻译理论从事翻译实践的能力。此次翻译实践针对翻译项目的对象、指导理论及翻译实践过程,分析了源语与译入语在语言结构和社会文化之间的差异,采用了功能对等理论来指导翻译实践,分别从词汇对等、句子对等、文化对等三个方面,对译文中重难点句子进行分析,归纳出原文所表达的表层词汇信息以及深层文化信息,按照法律类文本语言特点进行释义并完成原文翻译,探讨功能对等理论对日文法律文本汉译的指导作用。本翻译实践报告旨在为国内法律类文本翻译领域提供一部分可研究的资料和实践方面的借鉴,也为验证功能对等理论对日文法律类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提供试探性研究。
沈广其[4](2021)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要素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公司股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也呈现出较强的流动性。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模式,其中,在股权的对内转让上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在股权的对外转让上,采取“股东同意”与优先购买权并存的限制规则。实践中,对外转让的限制规则并未得到较好的实施,因为多数人认为,股东同意制度在股权的对外转让过程中,对股权是否能够实现对外转让并未发挥实际约束作用,而股权转让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在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理论和实务界也一直对该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2005年《公司法》虽然在章程中增加了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界限模糊,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差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7年9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针对股权转让问题的适用规则做了进一步细化,但遗憾的是对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股权转让双重限制规则的调整以及章程限制内容的完善等问题并未涉及。鉴于此,本文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我国当前股权转让限制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股权转让限制的内涵及其必要性,以及《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制原则,如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保证股权的可流转性、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其次,从公司的人合性、股权的身份附随性及股权的控制权价值方面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为更深入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通过对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在人合性的维护程度、双重限制规则的内在冲突、章程限制的边界探讨及股权转让违反章程限制时的效力问题四个层面,目前的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更深入的研究。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股权转让限制的立法实践及经验借鉴。首先,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立法实践,如日本的股东同意制度单层限制规则提高了股东转让股权的效率,美国章程限制股权转让中的“合理性”标准使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界限更加明确。其次,对上述国家的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进行总结,指出对我国股权转让制度的有益经验,如:简洁的限制立法思路、有效的股东同意制度、完备的指定受让人制度及明确的章程限制制度等。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首先,在公司人合性与股权流转性的平衡关系问题上,需要矫正传统的人合性理论并建立股权转让自由优先的平衡规则。其次,为矫正股权转让双重限制规则的偏差,需要确立股权转让合同在先原则,同时简化转让股东通知程序,前置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删除转让股东“反悔权”。再次,为明确章程限制的边界,引入美国的“合理性”审查原则,同时保留股东退出渠道,完善章程登记审查制度等监督机制。最后,在股东违反章程限制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上,突出保障股东外第三人的利益,并区分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动的效力。
王崇良,余朝晖[5](2021)在《张琪玉情报语言学学科建设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张琪玉教授是中国当代最着名的情报语言学理论家,他不仅创制和完善了情报语言学学科体系,而且在其相关学科领域研究都有重要突破,取得了辉煌的学术成就和重要理论贡献。本文采用7幅图示加文字说明的形式,从"情报语言学学科建设""情报语言学学科体系形成、发展、完善""分类检索语言""主题检索语言""自然语言在情报检索中的应用""索引学""网络信息检索工具"等方面,对张琪玉教授的情报语言学学科建设思想进行了较为清晰的揭示和梳理。
刘笑晨[6](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王垚[7](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任翔[8](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李轩[9](2019)在《《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中图法》,英文简称CLC)是以科学分类和知识分类为基础,结合文献内容特点及其某些外表特征进行逻辑划分和系统排列的类目表,它是目前国内最常用的类分图书、组织图书、分类排架、编制分类检索系统的工具。《中图法》自从1975年第一版发行之后,就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在修订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因为《中图法》的修订一直坚守着两个原则:稳定性与发展性,即“不变”与“变”。“不变”指的是大类设置基本不变,标记制度基本不变;“变”指的是分类技术、类目内容与人类知识积累保持同步。这两条原则保证了《中图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并使《中图法》在中国分类法家族中独占鳌头,成为中国目前使用单位最多,影响力最大的一部综合性分类法。分类理论与分类技术对于分类法而言,至关重要。分类理论与分类技术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分类效果的好与坏,决定着一部分类法是否适应社会发展,能否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研究分类理论与分类技术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体系分类和分面分类两个维度,用统计数据的形式来反映复分技术、仿分技术、冒号组配技术等在《中图法》中的应用情况,纵向对比《中图法》五个版本的分类理论与技术发展状况,归纳其发展呈现的特点。通过对比发现:分类理论的发展相对稳定,而分类技术的应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具体表现在复分技术、仿分技术、冒号组配技术等在《中图法》中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程度在逐步加深,分类标准向科学分类、知识分类的方向发展,交叉学科的增多导致交替技术使用的扩大等方面。但是由于受到网络环境的影响,目前《中图法》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复分表数量偏少、类目细分不够、更新滞后、规则复杂、无法解决类目的集中与分散问题,冒号组配技术使用范围较小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增加复分表的种类,增加细分粒度,多重列类,增设新的类目,改变复分标记方法,提升操作灵活性,用分面组配重排序列,增加冒号组配使用的范围等。最后,对《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类主题一体化程度加深,分面组配技术的应用将会更加全面深入,网络信息分类技术将会得到借鉴和应用,自动分类技术会不断推进,网络版会不断完善。
卜书庆[10](2019)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发展史述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图书馆使用最广泛的一部大型综合性分类法。本文以编委会为主线,追踪《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发展历史,回顾《中国图书馆分类法》8届编委会及其前身"图书分类法编辑组"在各历史时期的组建过程与工作机制,客观陈述每届编委会为适应与满足我国信息组织方面的需求研制或修订《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各种版本及工具所做的贡献。
二、关于《中图法》第三版法律类修订和使用方面的的两点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中图法》第三版法律类修订和使用方面的的两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新兴跨学科领域在主要分类法中如何设类——以女性研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女性研究的归类设置 |
1.1 女性研究文献类分时的问题 |
1.2 女性研究在主要分类法中的设置 |
2 不同分类法中女性研究类分设置的比较分析 |
2.1 学科领域的识别 |
2.2 跨学科性的处理 |
2.3 范围界定及类目集中与分散 |
3 启示 |
3.1 分类法的修订 |
3.2 新兴跨学科领域文献的组织与揭示 |
3.3 类目的社会文化关联 |
4 结语 |
(2)刍议《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的设置(论文提纲范文)
1 背景 |
2《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设置存在的问题 |
2.1 类目级别设置不当 |
2.2 类目之间逻辑关系混乱 |
2.3 类目之间归属关系不当 |
2.4 类目设置不足 |
2.5 类目注释尚需补充 |
3《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类目表的设置建议 |
4 结语 |
(3)《改正民法のはなし》(节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要旨 |
Abstract |
序论 翻訳テキストの记述 |
一、テキストの绍介 |
二、テキストの翻訳の目的と意义 |
第一章 先行研究と本研究の位置づけ |
一、机能等価理论 |
二、机能等価理论と法律テキスト翻訳 |
注释 |
第二章 翻訳プロセスの绍介 |
一、翻訳前の准备 |
二、翻訳の过程 |
三、翻訳後の校閲 |
注释 |
第三章 翻訳実例分析 |
一、语汇レベルの机能等価 |
(一)専门用语 |
(二)法律の惯用句 |
(三)语形変换 |
二、句のレベルの机能等価 |
(一)语顺调整 |
(二)长难句の翻訳 |
三、文化的レベルの机能等価 |
(一)法理 |
(二)特有の言叶 |
注释 |
结论 |
一、翻訳実践まとめ |
二、不足と今後の课题 |
参考文献 |
付録一 原文と訳文 |
付録二 本翻訳実践に用いられる用语表 |
致谢 |
(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理论概述 |
2.1 股权转让限制的内涵及特征 |
2.1.1 股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
2.1.2 股权转让限制的内涵 |
2.1.3 股权转让限制的必要性 |
2.2 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制原则 |
2.2.1 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 |
2.2.2 保证股权的可流转性 |
2.2.3 尊重股东意思自治 |
2.2.4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
2.3 股权转让限制的法理基础 |
2.3.1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
2.3.2 股权的身份附随性 |
2.3.3 股权的控制权价值 |
3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规制及实践 |
3.1.1 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规制 |
3.1.2 股权转让限制的实践——以“地王争夺案”为例 |
3.2 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公司人合性与股权流转性两者关系失衡 |
3.2.2 “股东过半同意”与优先购买权的内在冲突 |
3.2.3 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界限模糊 |
3.2.4 违反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效力不明 |
4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立法实践与经验借鉴 |
4.1 域外国家股权转让限制的立法实践 |
4.1.1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 |
4.1.2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 |
4.2 域外国家立法实践的经验借鉴 |
4.2.1 简洁的限制立法思路 |
4.2.2 有效的股东同意制度 |
4.2.3 完备的指定受让人制度 |
4.2.4 明确的章程限制制度 |
5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平衡公司人合性与股权流转性之间的关系 |
5.1.1 矫正传统人合性理论 |
5.1.2 建立股权转让自由优先的规则 |
5.2 矫正股权转让双重限制规则的偏差 |
5.2.1 确立股权转让合同在先原则 |
5.2.2 简化转让股东通知程序 |
5.2.3 前置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5.2.4 删除转让股东“反悔权” |
5.3 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边界 |
5.3.1 引入合理性审查原则 |
5.3.2 保留股东退出渠道 |
5.3.3 完善章程登记公示制度 |
5.4 明确违反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效力认定 |
5.4.1 保障股东外第三人利益 |
5.4.2 区分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动的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张琪玉情报语言学学科建设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张琪玉情报语言学学科建设成就 |
1.1 理论突破 |
1.1.1 核心理念突破 |
1.1.2 功能作用突破 |
1.1.3 研究思路突破 |
1.1.4 体系构建突破 |
1.1.5 终极目标突破 |
1.1.6 语言创制突破 |
1.1.7 研究结论突破 |
1.2 研究方法突破 |
1.3 实践突破 |
1.3.1 创办专业学术期刊、推动学术交流 |
1.3.2 情报语言学的实践和应用 |
1.3.3 理论与方法延伸拓展应用 |
2 张琪玉情报语言学学科体系形成、发展、完善 |
2.1 形成阶段 |
2.2 发展阶段 |
2.3 完善阶段 |
3 分类检索语言研究 |
3.1 重要发现 |
3.2 权威性结论 |
3.3 理想分类法结构模式 |
4 主题检索语言研究 |
4.1 重要突破 |
4.2 首次提出 |
4.3 重要应用 |
5 自然语言在情报检索中的应用研究 |
5.1 重要学术观点 |
5.2 重要理论突破 |
5.3 超前预测 |
6 索引学研究 |
6.1 核心理念 |
6.2 重要论断 |
6.3 重要成就 |
7 网络信息检索工具研究 |
8 结语 |
(6)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9)《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现状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文献分类理论与技术概述 |
2.1 文献分类理论与技术概念界定 |
2.2 文献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关系 |
2.3 现行的文献分类理论与技术 |
2.3.1 分类理论 |
2.3.2 分类技术 |
2.4 《中图法》简介 |
2.4.1 编制背景 |
2.4.2 修订情况 |
第三章 分类理论与技术在《中图法》中的发展 |
3.1 体系分类理论与技术在《中图法》中的发展 |
3.1.1 应用发展状况 |
3.1.2 存在问题 |
3.1.3 改进建议 |
3.2 分面分类理论与技术在《中图法》中的发展 |
3.2.1 应用发展状况 |
3.2.2 存在问题 |
3.2.3 改进建议 |
第四章 《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趋势 |
4.1 分类主题一体化将得到空前的重视 |
4.2 分面组配技术的应用将更加深入 |
4.3 网络信息分类技术将会得到借鉴和应用 |
4.4 自动分类技术将不断推进 |
4.5 网络版将逐渐完善 |
4.5.1 缩短版本更新周期 |
4.5.2 增强与用户的互动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发展史述要(论文提纲范文)
1 创建《中图法》的“图书分类法编辑组”(1971—1978年) |
1.1 组织确立《中图法》编制原则和基本大类 |
1.2 编制完成《中图法》草案、试用本、第一版 |
2 出版《中图法》第二版的第一届编委会(1979—1980年) |
2.1《中图法》第一届编委会成立 |
2.2 组织修订、出版《中图法》第二版及《中图法·简本》 |
3 系列化、标准化编制与推广《中图法》的第二届编委会(1980—1988年) |
3.1 调整增补情报系统委员 |
3.2 编制出版《中图法》使用说明、第二版索引及《资料法》第二版 |
3.3 联合业界相关机构推广《中图法》 |
3.4 编制《中图法》第三版、出版《中图法》期刊分类表 |
3.5 开展主题词表使用研究、启动编制《中国分类主题词表》 |
3.6《中图法》《汉表》获奖 |
3.7《中分表》编委会与《中图法》编委会合并 |
4 组织分类主题一体化研究的第三届编委会(1988—1992年) |
4.1 新老委员更替,首次制定章程 |
4.2 联合组织召开分类法、主题法发展方向及相关标准研讨会 |
4.3 编制出版《中图法》系列版本、工具书及推广培训组织工作 |
5 研制完成《中分表》的第四届编委会(1992—1996年) |
5.1 直属文化部图书馆司,与《资料法》编委会分立 |
5.2 组织《中分表》总审、出版、培训等相关工作 |
5.3 创办定期发行的简报,规范编制系列版本 |
5.4 组织分类法主题词表兼容化、机读化及其应用研究 |
6 研制《中图法》电子版的第五届编委会(1996—2000年) |
6.1 首次制定《中图法》专业表编制规定 |
6.2 组织编制《中图法》第四版及其电子版 |
6.3 加强用户联系,组织编制《中图法》系列版本和工具书 |
7 数字化、电子化修订《中分表》的第六届编委会(2000—2005年) |
7.1 第六届委员会成立与变更隶属关系 |
7.2 启动《中分表》修订工作,研制电子版 |
8 网络化、自动化更新研制系列版本的第七届编委会(2005—2013年) |
8.1 国家图书馆所属的《中图法》第七届编委会成立 |
8.2 研制《中分表》Web版、一体化创建维护系统及在线最终用户服务系统 |
8.3 组织修订出版《中图法》第五版、Web版及“使用手册” |
8.4 组织检索语言研究交流,开拓宣传培训通道 |
8.5 组织修订《中图法·简本》第五版、期刊分类表、未成年人图书馆版及专业分类表 |
8.6 基于《中图法》第五版组织更新《中分表》第二版工作 |
9 继往开来的第八届编委会(2013年至今) |
四、关于《中图法》第三版法律类修订和使用方面的的两点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兴跨学科领域在主要分类法中如何设类——以女性研究为例[J]. 刘菡. 图书馆杂志, 2021(10)
- [2]刍议《中图法》(第5版)“D92中国法律”类目下经济法子类的设置[J]. 朱武.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1(09)
- [3]《改正民法のはなし》(节选)翻译实践报告[D]. 金森.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问题研究[D]. 沈广其.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张琪玉情报语言学学科建设思想研究[J]. 王崇良,余朝晖. 图书馆杂志, 2021(03)
- [6]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7]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8]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9]《中图法》分类理论与技术的发展研究[D]. 李轩. 河北大学, 2019(04)
- [10]《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发展史述要[J]. 卜书庆. 图书馆建设,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