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平安保险费挪用不得(论文文献综述)
汤优佳[1](2020)在《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是应对失能失智群体长期照护风险所构设的保险法律制度,具有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法双重属性,且具有整合、促进和构建三方面的功能。基于对风险属性认识的差异以及对保险模式区分标准的博弈,多数国家选择了以社会保险模式为主,商业保险模式为补充的法律制度模式。就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而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参保人的保险受益权。保险经办和监管机构、投保人和参保个人的家庭以及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有实施社会保险和提供保险待遇服务的义务。从长期照护保险的运行过程看,需要专门“构建”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包括适用范围法律制度、资金筹集法律制度和待遇给付法律制度。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筹资机制问题和待遇水平问题。解决了这三部分问题,即回应了如何构建这三方面制度的问题。其他诸如在各运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则可直接适用现行社会保险法和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各国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可以看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主体的普惠性和选择的补充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法律制度与责任的多元性和组合的增效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待遇给付与方式的社会性和内容的福利性相关联。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现了社会安全价值、社会效率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相应地契合了社会利益理论、多元福利理论和权利本位理论。由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义务履行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之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要求,长期照护保险单独建制有其客观必要性。经过实践探索,我国在政治保障、产业发展、制度架构和参保平台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单独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条件。16个试点城市取得的长期照护制度运行经验和成果,以及对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竞合风险规避的探索,都表明了我国构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符合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具有合法性。其在构建过程中对法律关系进行协调,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长期照护基本保险在广泛覆盖的原则下,应当在“参与社会保险”、“国民”、“年龄”方面有统一的参保标准。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实行差异适用。长期照护团体保险作为补充类保险,分为“补足型”和“特需型”两类。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根据参保需求和参保标准,都可成为团体保险项目的参保人。此外,基于税收优惠和储蓄收益,公民自由投保的相互保险和理财照护保险也可以作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的有效补充部分,公民个人即为个人保险项目的参保人。由于我国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中对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的规定相对单一,以致出现了权责失衡的问题。应当明确政府的补充筹资责任、用人单位的辅助筹资责任、家庭或社区的互助筹资责任以及个人的自体筹资责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拓展筹资渠道。另外,各地试点的长期照护保险对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程度过高,面对体制障碍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结构性不足,同时因应现今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的企业减负需要,应当按比例设定筹资标准和动态费率。在保险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应当将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以此明确筹资管理中的央地权力划分以及筹资经办中的市场与政府权力划分。在待遇水平的确定方面,对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资格要件的规定,体现了保险的待遇标准,也反映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应当将长期照护保险受益人的年龄进行分段划分,并规定受益人长期照护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对其失能失智程度进行评估,以此确定保险的待遇等级标准。同时,对待遇给付方的资格要件规定同样也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具体来说,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合格的基础条件。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给付的方式主要分为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两类。通过机构定点照护、居家正式照护和居家非正式照护这三类服务照护方式,以及定额给付、限额给付和复合给付等现金给付方式,可以实现对受益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体现了待遇给付的水平。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长期照护未来的单行立法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增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单独设立的条件逐步得到满足,可以在修改竞合部分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将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设方案应用于单行立法之中。
王婧[2](2020)在《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文中研究指明对于保险合同签约的双方来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学界与实务界却一直争论较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欲从如实告知义务现有的基础理论出发,探寻理论中可能的局限以及未竟的难题,从而深化现有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深度,并试图在解决理论与实务分歧方面提供初步研究方案。本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序言。这一部分主要以本论文选题的背景为导入、以研究方法和路径为论文的目的。用文献综述的形式,梳理中外学者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研究成果并进行评述。第二部分,如实告知义务的基础理论。从研究告知义务制度的概念着手,分析该制度的设立意义以及传统理论基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现有学说深入论述,引出对价平衡原则,提出“将最大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结合”的观点。该观点为作者创新之观点。本部分最后对如实告知义务之性质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总结。第三部分,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则分析。从我国现有法律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分析入手,解析现有法律之规定,充分讨论了履行主体,时间,以及内容确定方面的内容。在主体方面,对于学界少有讨论的保险经纪人是否应作为主体的问题,结合现有理论,深入分析并得出保险经纪人不应纳入该义务主体范围的结论。在时间方面,从“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续保”时,以及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述。在内容确立方面,追溯了历史上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历史演变,从如实告知义务中的保险人询问角度展开分析,对如实告知之告知事项的范围展开进一步界定。第四部分,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该部分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入手,展开分析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客观要件以及不同情形,结合保险法年度案例,深入分析,为后文制度的完善埋下伏笔。第五部分,我国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分析了我国现有阶段《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制度设计的缺失,在结合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
李宁[3](2019)在《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研究 ——基于政策工具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乡村教师是乡村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和维护者,属于基层社会精英。长期以来广大乡村教师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压力较大,生活待遇较低,乡村教师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那些在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更处在社会的边缘地带,整体生活状况及生存处境堪忧。如何切实解决乡村教师“下不去、教不好、留不住”的现实问题,缩小城乡间师资差距,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需要政府从政策层面加以支持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教师社会地位逐渐恢复,中央政府先后出台多项政策以改善乡村师资状况,有关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的规定和要求也散见在这些政策文本中。2015年6月《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出台,该计划曾多次提到要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让更多乡村教师看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乡村教师的关怀以及对乡村教育的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系列政策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政策本身是否存在不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又能否有效落实,依然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基于对这些现实问题的审思以及对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分析,本研究将聚焦点定位在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本身。试图通过研究探讨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发展历程是怎样的?政策文本包含哪些内容?使用了哪些政策工具?政策执行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如何实现政策预期目标?如何有效地推动政策执行?要想将政策理想转变为政策现实,实现政策目标的要求,就必须科学地选择和使用政策工具。研究政策工具是为了帮助政策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工具以解决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问题。尽管一直以来人们较多地将政策工具研究聚焦在政策执行阶段,但事实上政策本身就是一种决策的手段。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可行性也将直接影响着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本研究主要是基于政策工具视角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进行系统分析。在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被高度关注且现行政策目标尚未完全实现的背景下,适时运用政府可以选择的政策工具来识别、分析和研究政策,进而对其进行恰当的选择、匹配及组合,能够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的实效,加强我国乡村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师资的均衡发展。因此,本研究的基本思路为从研究主题入手,基于对政策发展历程梳理的事实分析和政策工具分类的理论分析,对当前我国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文本分析和实证分析,对其问题诱因进行因果分析,在借鉴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进行改进策略分析。澄清及确认政策目标是政策制定者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政策价值分析的重要环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在政策层面上来看,关键之处在于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困境、激发乡村教师工作热情以及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诚然,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及其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具有周期性的。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也是在经历了一定政策周期后逐渐形成较为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政策系统。本研究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住房保障、社会保险以及医疗保障待遇内容,分别从国家政策的宏观要求和地方政策的配套衔接两个方面进行了历史梳理及分析。如何切实提升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水平,激励其更好的从事乡村教育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什么样的政策以及如何有效执行政策。本研究基于政策工具视角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文本及其政策执行现状进行分析。尽管国内外学者对政策工具概念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大家在对工具分类的认识上还是比较一致的。相比较而言,麦克唐纳尔的政策工具分类属性特点更为鲜明,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因此,本研究主要运用麦克唐纳尔的政策工具分类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对当前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文本工具选择情况进行分析,建立了生活待遇政策内容与政策工具的二维结构分析框架,发现当前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文本工具选择和使用特点主要表现为倾向于政策的行政命令,侧重于多重路径的教育投入,着眼于政策工具的短期效益以及依赖于系统内部资源调配。其次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结合量化和质化研究结果分析政策执行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当前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住房保障得到改善,医疗保障取得进展,社会保险进一步规范,生活补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乡村教师整体职业期待正在提升。在正视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从政策工具视角进行分析主要表现在命令性工具受到阻碍,报酬性工具作用有限,权威重组性工具形式单一,职能拓展性工具易被忽视,劝告性工具执行力度不足等。对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归因分析。究其原因,既有内部因素的直接性影响,又有外部环境的综合性影响。深入剖析后,不难发现政策工具差异性与工具选择复杂性、政府资源有限性与政策对象需要无限性、对组织的权威性期待与低效性现实、政策环境良性需求与现实偏差性影响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冲突,进而影响着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在漫长的历史长河发展中,各国都非常重视乡村教育的发展,均将其作为本国政府决策的重要领域。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及其保障制度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和学习。本研究在借鉴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乡村教育实际提出适合于本土的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策略。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全过程进行系统阐释,分别从政策目标与工具选择、生活待遇与保障机制、责任意识与权力配置、政策宣传与环境创设、多中心治理与增强职业吸引力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
胡鹏[4](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方群[5](2019)在《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公平性和灵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存在老龄人口多、未富先老的问题,亟需提高民众参保意识、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储备。在此背景下,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针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改革要求与任务,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变革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增加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备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时间尚短,目前仍处于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初级阶段,各主体存在责任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首先,在第一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设方面,无论是制度的顶层设计、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还是机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方面,政府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致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碎片化状态,各地区缴费率和替代率等参数难以统一,个人账户“空账”规模逐年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其次,由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产品单一,保险和年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和创新能力不强,系统维护运营成本高、财政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等多方面问题,造成企业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整体发展水平。最后,在第三层次商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当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税收优惠力度不大,加之个人参保意识不强,对老年生活持盲目乐观态度等因素,最终导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所占比例较低,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差距较大。在此背景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已迫在眉睫。而要构建起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首要任务应是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分担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最终通过参数调整和结构改革两方面的顶层设计,引导政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从而满足我国居民未来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鉴于此,本文在责任分担视角下,以“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为核心议题,以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依据。在国内外文献梳理和数据搜集、整理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当前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主体仍存在的责任缺位、错位和责任逃避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依据问题和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进行了阐释和界定。其次,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在实施成本、个体收益和制度目标实现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府可依据其政策目标和预算约束加以合理选择。再次,为验证方案中相关参数设计的合理性,本文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模拟测算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效应,同时研究了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对不同收入群体产生的影响,其研究结论也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相关参考。最后,基于前文的测算和分析,建议从法律、制度、财政、技术与人才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期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新业态等方面带来的挑战,构建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供相关建议。依据研究内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拓展和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责任分担理论并展开实证研究。本文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详细阐述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厘清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边界。同时,通过构建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和世代交叠模型,进一步量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和企业、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各层次应负担的待遇水平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仅从某一层次或某一责任主体展开研究的局限,是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分担相关理论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第二,对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进行测算并设计出相关改革方案。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责任量化的体现,本文进一步拓展了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依据责任定位以及各责任主体面临的约束条件,构建起相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加以测算。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类改革方案,方案主要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将政府的养老保险“支出”适度区间,个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适度区间和个人“替代率”适度区间作为表征,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这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第三,多角度综合分析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递延纳税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并且模拟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效果,进一步验证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各层次间存在的“替代效应”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前期学者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研究只侧重基本理论、各层次协调发展、国外经验借鉴或侧重对某一层次具体研究的局限,避免了“就社保论社保”的问题,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深化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济效应的研究路径。本文分章节具体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既有文献的研究进展,阐述了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在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本研究所涉及的理论,旨在为下文的实证分析内容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基于责任分担视角,分层次、分责任主体对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梳理。第四章主要从责任定位与责任分担角度出发,梳理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即政府应从制度设计、财政支持和管理监督三方面规范自身责任;企业应履行好第一、二层次的缴费责任与第二层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责任;个人不仅需要承担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同时在寻求更高层次养老保障水平的过程中,还需承担一定的投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五章结合前文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定位分析,通过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模型进一步量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明确了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支出、缴费和待遇的适度水平,同时依据测算结果和我国实际情况,在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三类改革方案,方案以每一层次的财政支出水平、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确定为核心内容,主张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实现合理划分。第六章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构建了两期世代交叠模型,通过参数校准、数值模拟和比较静态分析,着重探讨了以下三类问题:一是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共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否必要?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二是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率、企业缴费率、个人工作期税率和个人退休期税率分别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三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对不同收入群体会产生哪些影响?通过回答以上问题,从全局性视角出发,不仅着重研究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与缴费率、税收政策等变量间的相互作用,还探讨了责任分担视角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经济效应。第七章主要从法律支持、制度支持、财政支持、技术与人才支持和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等多方面入手,系统阐述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第八章在总结全文后,也对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应展望。
邱颖[6](2019)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文中认为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表述保险的作用:保险交易给个人财产极大的安全,能将使个人陷于灭顶之灾的损失分散到大量的投保人中,保险依靠整个社会减轻损失的冲击力和损失的严重性。”上个世纪中期以来的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推动了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关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得到发展。21世纪以来西方资本市场出现了多起针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巨额诉讼案件,例如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在这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诉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主要发达经济体得到快速发展,部分政府监管机构或者会计职业团体将购买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强制要求。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始于2000年,但发展一直较为缓慢。200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这使得我国法院审理、裁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极大震动,引起了整个行业对诉讼风险的高度重视。2010年和2015年,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2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推动集中统保。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制度以及行业协会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风险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实务界的重视。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医疗、公司治理等领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信息透明度低,相关实证研究较少。我国学者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描述和制度构建方面,定量分析较少。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转变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研究提供契机。2010-2015年期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率从63%上升到92%(不含四大),保费从1735万增长到2579万,增长了49%,保险金额从18亿增长到58亿,增长了22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从不投保到投保的转变,为我们深入研究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因此,笔者基于2010-2015年度证券资格事务所投保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深入研究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需求和后果。本文深入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详细讨论了这一险种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对2010-2015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显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视。但仍有少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至今仍未投保,还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中断投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需求和投保经济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检验。围绕这一关注,形成了本文的两大部分研究内容,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二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围绕中国的制度背景特点,即较低的民事诉讼风险环境和自愿性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文通过对2010-2015年242个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观测的研究,有以下发现:(1)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倾向越强。这一发现验证了DeAngelo(1981)推论中的基础性假设,即事务所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同时发现,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更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计提了较多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越不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投入保险的费用越多。这一发现同样验证了大所更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的假说,意味着在险财富越多的大所越倾向于自愿购买远远高于监管要求标准的高额职业责任保险。(3)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倾向于在职业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条款,且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保护期间越来越长。同时发现,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在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意味着大所更有需求要对以往潜在执业责任进行保障。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研究。本文将主要检验两方面经济后果,分别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454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总体显着提高;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没有发现显着变化。该发现支持声誉理论,即大所拥有更多财富,有更多资源和能力“消化”保费成本,而小所资源较少,能力有差距,更可能转移保费成本。本文发现,保险抑制了风险溢价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这一发现支持审计费用包含风险溢价假设。(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383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变化。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影响。这意味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小所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发现,大所和小所的审计调整在投保前存在显着差异,但是投保保险后,二者不再存在显着差异,这印证了主要实证结果。上述发现支持验证了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督作用假设和激励作用假设。综合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结论,可以发现二者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意味着基于保险发挥的正向作用,小所的审计投入增加,导致审计费用增加,进而审计质量提高。因此,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两部分研究结果一致,互相印证。本文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得到快速普及这一转折期,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背景、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深入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并对补充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了有益贡献。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1)以往文献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探讨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较少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首次以实证数据检验方法进行大样本研究;(2)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领域检验了保险需求相关假设,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3)首次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开展实证研究,拓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文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国际通行、持续发展的险种,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有以下现实意义:(1)为监管部门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参考,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2)为司法部门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提供参考;((3)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的指引;(4)为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参考,有助于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该保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关晶[7](2019)在《中国体育保险发展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义的体育保险由社会体育保险、商业体育保险以及残疾人福利保障组成。20世纪初,商业体育保险在发达国家相继出现,重点保障运动员的意外伤害风险。随着经济水平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在多方面取得了突破,在防范体育风险、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等方面作用显着。我国社会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保障普通运动参与者面临的体育受伤风险,并为职业运动员提供医疗、养老、工伤和失业等方面的保障。2000年初,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上也陆续出现了保障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体育保险产品。2016年初,我国实施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然而,我国社会体育保险保障水平偏低,商业体育保险的发展尚不成熟,且残疾人福利保障起步较晚,保障群体有限,体育保险在整体上与发达国家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本研究从社会体育保险、商业体育保险和残疾人福利保障三个角度入手,详细介绍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契机、现状和瓶颈。总结发现我国体育保险存在法律制度基础薄弱、基层组织分散、保险市场环境、体育保险精算技术有待完善以及社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等方面的瓶颈,制约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为了进一步阐明发展体育保险的必要性,本研究从体育运动和社会体育保险的社会经济价值入手分析。具体来说,本研究以我国未成年人群体为研究对象,首先,利用中国教育追踪调查数据,分析了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群体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衡量人力资本的指标为健康水平、主观幸福感和学业水平。其次,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分析了社会体育保险对未成年人群体医疗利用率和健康水平的影响。为了解决实证研究中可能面临的内生性问题,并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研究采用了三种实证方法,分别为:固定效应模型、工具变量模型和倾向得分匹配法。本研究得出了体育运动对未成年人群体人力资本积累有显着的提高作用,在提高未成年人健康水平、主观幸福感,以及学业水平上均有明显体现。此外,社会体育保险可以显着提高未成年人群体医疗资源使用率,对低收入和农村地区群体影响程度更大。然而,本研究未发现社会体育保险对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水平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这在一定层面上说明我国社会体育保险对个人健康水平提升上作用有限,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保险的保障能力,发挥商业体育保险补充作用以及残疾人福利保障对极端体育风险的保障作用。为了为我国体育保险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本研究进一步参考借鉴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典型国家体育保险的发展经验,同样从社会体育保险、商业体育保险和残疾人福利保障三个角度入手,详细介绍英国和美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契机、主要内容、发展趋势以及经验借鉴。英国和美国体育保险体系具有发展完善、体育保险公司和体育保险中介公司相互配合、重视体育教育与体育运动普及、体育类数据公开度高以及商业体育保险产品丰富等特点。据此,本研究提出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建议。首先,体育保险发展依赖于完善的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对此,本研究提出了制定《体育保险条例》、《体育保险实务手册》、《体育风险预防制度》和《体育伤害监测数据登记规章制度》的必要性,详述了《体育保险条例》和《体育保险实务手册》的制定方法与主要内容,进一步以校园足球为例,详述了《体育风险预防制度》和《体育伤害监测数据登记规章制度》的制定细节。为了保证体育保险法律法规的落实,本研究提出了多部门协调配合推进体育保险和健全的社团组织的重要性。其次,体育保险的发展需要考虑需求侧和供给侧协同并进的发展思路。针对需求侧,本研究提出了鼓励和推广全民参与体育运动的重要性。具体包括提高学生体育教育质量、建立体育运动联赛制度和树立体育偶像明星效应。针对供给侧,由于商业体育保险是我国体育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研究提出了发展商业体育保险市场全面且细致的建议方案和落实办法。具体包括:设置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培养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开发高质量的体育保险产品;产品科学定价;开展科学服务外包工作;加大体育保险的科学宣传;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并针对每一点建议,逐一展开,以期建议切实可行。最后,体育保险的发展应该有明确的阶段目标,对此,本研究提出了建设我国体育保险“三步走”方案。具体来说,第一步是将现存的碎片化体育保险加以整合,建立体育保险框架的雏形;第二阶段是补充完善阶段。针对不同群体没有被满足的体育风险保障需求,不断丰富和拓展初级体育保险的内容,使之逐步成熟和完善;第三阶段是全面推进阶段。完备的体育保险应该探索纳入长期护理费用和心理疾病保障,并广泛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全面推进体育保险安全网构建。
朱佳欣[8](2019)在《中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关于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一直饱有争议,但无论监管层还是学术界都一致认为加强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及监管研究有其必要性。从国际层面来看,2013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下均简称IAIS)在金融稳定理事会(以下均简称FSB)要求下正式颁布《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以下均简称G-SII):初步评估方法》,选取“规模、国际活跃度、可替代性、关联性、非传统非保险业务(以下均简称NTNI)”五大类指标进行G-SII的评定;同年IAIS进一步颁布了《G-SII:政策措施》,并于7月公布首批“G-SII”名单,中国平安入选在内;2016年,IAIS再次颁布《G-SII:更新的评估方法》,重新调整了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标准,在2013年评估法的基础上,将资产变现指标代替NTNI指标,这进一步推动了国际保险业系统重要性的研究进程。从国内层面来看,国内监管层早在2015年“偿二代”2号规则第19条及20条中便专门提出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以下均简称D-SII)的资本约束监管。但当前中国保险业资产和负债的高度联动使得行业呈现出更强的金融性与社会性,外在表现为市场行为、资金运用问题及偿付能力问题,但究其根本是由于公司治理存在缺陷甚至失效,以致保险行业内的风险不断积聚、交织与放大,若不能有效预防与遏制,保险业将偏离“风险保障性”的本质属性。因此,2016年8月原保监会在其发布的《D-SII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中,根据国内保险业这一现实状况,在借鉴国际监管逻辑脉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指出D-SII是指由于规模、公司治理、外部关联性、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因素,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导致难以持续经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保险机构;但却并没有披露D-SII评估的具体指标设计路径及评估步骤,评估监管理论暂时停留在初步框架搭建中。因此,为了能够提前防范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提高保险机构风险意识,实现保险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及监管文献进行较为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监管评估经验及国内监管层评估思路,从当前中国经济形势及保险业系统重要性的现实变化出发,具体构建D-SII指标设计路径,并对指标权重进行再确定,科学评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从而提出符合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特征的监管措施及风险防范机制。论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该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内容、思路框架、研究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创新和不足。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的监管实践及理论基础。首先,界定了系统性风险、系统重要性及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定义;其次,详实介绍了IAIS指标评估法的演进历程,以及整理归纳了相关指标权重、修订、计算三方面的调整内容及具体原因;然后,介绍了当前国内监管层在D-SII评估监管上的推进程度还处于监管框架构建过程中;最后,基于国内监管将“公司治理”与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指标一同纳入评定因素的思路,从公司治理、风险承担行为与系统性风险的理论层面具体分析了公司治理对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公司治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起到反向作用,即公司治理水平越低,引发系统性风险事件的概率越大,便越增加其系统重要性;从而为后文中国保险业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具体分析了中国保险业的系统重要性现状。从4个方面论证分析中国保险行业内的系统重要性变化:(1)规模:保费规模迅速扩大,增加了其系统重要性;(2)风险关联性:与房地产业、证券业、银行业交叉持股、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入、融合;(3)经营复杂性:险资来源隐蔽、投向复杂,形成“激进投资+万能险”的经营模式,风险急剧累积;(4)公司治理:“三会一层”治理结构运作不规范、股东股权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关联交易风险突出暴露等,治理风险不断增加。最终得出结论:中国保险业的系统重要性正在不断增强,而这一系统重要性的提升与各家保险机构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各家保险机构是“系统重要性”的重要载体。因此,评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对于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第四章,详细分析了中国保险业重大风险案例。近几年,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多家中小型保险机构频繁举牌资本市场,它们虽然规模较小,难以成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但它们的集体举牌行为所带来的共同风险暴露对于保险业这个系统来说同样具有系统重要性,很可能产生风险共振效应,从而为系统性风险事件埋下风险隐患。因此,本章基于当前中国具有代表性的保险业重大风险事件—前海人寿频繁举牌,具体分析了前海人寿在宏观经济下行、保险监管政策放松等外部因素触发下,由于内部因素公司治理问题导致的风险累积,加之外生因素的进一步冲击,风险不断溢出、传染,其系统重要性程度不断增加,从而对保险业甚至资本市场产生了严重负外部性影响。同时,旨在从案例层面进一步佐证影响中国保险业系统重要性评估的具体因素,为后续实证内容中将公司治理作为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提供进一步的现实基础。第五章,研究了中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指标构建、权重确定及评估结果。该部分主要基于前文理论铺垫,通过借鉴IAIS2016最新评估方法和遵循原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纳入D-SII评估因素的思路,对各指标构成进行了具体设计并运用熵权-TOPSIS、聚类分析等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1)平安、安邦集团为D-SII,国寿集团为潜在D-SII;这表明国内依然遵循“大而不能倒”定律;(2)中小型保险机构规模虽小,但它们在外部环境刺激下所做出的集体顺周期行为导致的共同风险暴露对于保险这个系统来说同样具有“系统重要性”;中小型保险机构前海人寿、华夏人寿、天安财险、天安寿险、幸福人寿、恒大人寿、国华人寿等在时间维度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系统重要性排名上升现象,尤其是前海人寿由2015年的第10名上升到2016年的第5名,而这些机构在这期间均出现频繁举牌行为并被原保监会下发监管函通报停业或改正;(3)公司治理越有效越能够抑制系统性风险,起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平安集团在加入公司治理指标后系统重要性得分由0.886分降低为0.869分,这表明平安集团的公司治理水平较高,能够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而其余23家保险机构在加入公司治理指标后系统重要性得分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尤其是中小型保险机构恒大人寿反应强烈,系统重要性排名上升6个位次,这表明治理水平越低,越加重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第六章为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基于上文的定性与定量分析,因地制宜的提出符合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特征的审慎监管措施:(1)事前监管:第一,微观上强化行业内部治理机制,完善行业外部治理监管制度;第二,宏观上建立业务隔离机制,针对险资来源隐蔽、投资去向层层嵌套、万能险业务金融属性更强等现实状况,通过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形式理清各保险机构完整股权链条,进一步明确险资投资渠道,禁止投资结构过于复杂化的金融创新产品,使信息透明清楚化,建立起保险机构与意图不轨资本、非传统保险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2)事中监管:分类监管,提高损失吸收能力。对于“大而不能倒”的D-SII需提高其附加资本要求,但对于公司治理水平高的保险集团应允以一定的监管放宽政策,由于公司治理能够有效抑制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起到系统性风险抑制与化解作用,则应对该风险化解部分降低一定的资本约束比例;对于虽然并非“大而不能倒”的中小型保险机构,也不应忽视其集体市场行为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影响,应针对其在市场中的共同风险暴露及杠杆与资本结构问题,从公司治理源头上进行有效的风险化解,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3)事后监管:恢复与处置计划。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借鉴IAIS评定系统重要性的基本要素理论,结合公司治理、风险承担行为与系统性风险的理论,从理论上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公司治理对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路径;(2)在借鉴IAIS2016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原保监会将“公司治理”纳入评定因素的监管思路,对公司治理指标进行了具体指标设计,包括“中小股东占比”、“独立董事占比”、“董事会规模”、“股东大会会议次数”、“监事会规模”、“重要股东数”6大三级指标,并在关联性指标中加入“投资性房地产”三级指标,重新构建了包含6大类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的评估体系。(3)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通过主观平均赋权法来评估D-SII,但也有部分学者运用了诸如主成分分析、层次分析法等客观方法来评估D-SII,本文则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将熵权法扩展为“熵权—TOPSIS法”,对指标权重、系统重要性得分进行了客观评定。
丁珊[9](2019)在《退休养老规划视角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达7.0%,我国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7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有24090万,占比17.3%,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15831万,占比11.4%1,我国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加重,养老也成为每个人都必须重视的问题。而在当前养老保障第一支柱发展面临替代率低、参保人员负担系数高、政府财政压力大等问题和第二支柱发展面临覆盖率低、资金积累实力不足等问题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显得尤为必要。国家也高度重视发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的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定位成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支柱,为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和强有力的政策指引。而从个人层面来说,面对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做好个人退休养老规划对于保障晚年生活质量至关重要。通过对比个人在退休养老规划中的需求,笔者发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功能与之具有高度契合性,能为养老规划提供与生命等长的资金保证、被动安全的现金流和多样化的养老年金领取方案,并在税收优惠、鼓励储蓄和财富传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与其他养老准备工具相比,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具有长期高度安全保障、易于操作等独特优势。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发挥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在退休养老规划中的作用。通过分析我国居民在退休养老规划中的偏好、当前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和外部政策,笔者发现当前的环境对于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发展十分有利,居民的潜在需求较高。但事实上,对比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实际保费规模和在养老规划中的配置情况,结果发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现实需求严重不足。在当前供给引导型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市场,如何通过优化供给端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消费者需求,对于将居民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促进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发展十分重要,这也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在当前人口老龄化、亟需居民个人做好养老规划的环境下,本文关于养老年金保险的发展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主要研究内容结构如下:第一章导论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之后对退休养老规划和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总结,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与退休养老规划,本章首先分别介绍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退休养老规划的相关理论,之后着重探究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与退休养老规划的关系,突出强调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在退休养老规划中的功能和作用。第三章我国退休养老规划中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需求分析,首先分析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发展的有利条件,论证了当前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潜在需求市场广阔。之后通过具体数据论述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现实需求不足的事实。通过分析,笔者发现制约潜在需求转化的重要原因是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供给存在不足。第四章我国退休养老规划中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供给分析,笔者首先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供给的整体状况进行介绍,之后详细分析了其养老保障功能和附加价值,在此基础上探究了养老规划中制约养老年金保险发展的问题。第五章引导我国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发展的建议,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从居民提高对养老规划和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认识、保险公司改善和发展供给、完善外部环境三个方面提出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发展建议。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视角创新。目前关于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需求影响因素的探讨,弱化了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本身功能的研究,因此并未关注到退休养老规划领域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独特作用。在退休养老规划愈发重要的今天,本文以退休养老规划为切入点,围绕个人在退休养老规划中的需求探讨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发展建议,丰富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理论的研究。第二,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对市场上在售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进行逐一梳理,实现理论与现实的结合。论文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因为笔者知识水平有限,可能存在表述不够完整正确、研究深度不够等问题。同时因为国内对于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统计并不完善,在论证其市场发展时证据稍显不足。
欧阳丹丹[10](2019)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环境污染纠纷成为近年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保险具备经济补偿与分摊损失的作用,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引入保险制度,实属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五十余年的历史,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起步较晚,从2008年12月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理赔也只经过了十年有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从设立开始至今也未满五年。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引入我国最初的目的是缓解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矛盾,由保险人作为中立第三方,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企业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营,同时高效便捷的为受害人提供经济补偿。但从实施至今,始终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中心,运用交叉分析、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及文献考察等方法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在阐述制度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试点经验与国外相关制度实践,详细论述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全文结构由导论与正文组成,正文共分为七章,各章节的大致内容如下:第一章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缘起—理论基础—必要性分析—可行性分析的逻辑线索进行论述。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质入手,阐释了传统环境侵权救济手段的局限性。在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内涵、诞生的理论基础之后,从六个方面对我国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尝试通过法经济学视角论证分析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害无法经由传统的二元责任机制得以充分填补的角度出发,对其可行性基础从经济学与法学两方面出发进行了讨论与分析,比之法学单学科研究更注重对制度的经济效率方面的探讨,正切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内在经济政策之实,与一般商业保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点不同,其体现出更多的是对公益的维护。分析我国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制度的可行性基础,对该项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第二章遵循问题与对策的研究思路,梳理我国现存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从全国与地方两个方面整理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当前的制度现状,总结出其问题表现在全国性立法较少,没有具有针对性的专项立法,同时存在的立法规制范围也多集中于船舶水域运输危险品及海洋石油污染等行业,其法律位阶较低,相关条款分散、显示出宣示性条款居多、内容不够具体、条文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配套措施缺失等特征,没有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地方性立法存在的不足体现在整体规模较小、上位法支撑不足、形式多集中于政府通知及文件、基本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则、缺乏操作性、配套政策未及时建立。本文选取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中较为典型的几个地区,审视与反思了试点实践的现状与问题,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制度基础薄弱;保险条款还需进一步优化,保险条款中关于企业风险等级与差别费率模型配合程度还需提升,费率没有契合对接企业的经营规模或风险等级;保险产品的品种单一,保费金额高而承保范围过窄、免责条款过宽导致的赔付困难;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过低;对试点的政策扶持较为不足,各地区的试点工作多依靠宣传或鼓励的手段,缺乏正向的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保费补贴或风险保障基金等。第三章论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首先,通过梳理域外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总结各国制度的发展共性与可借鉴的经验。其次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的基本理念,即坚持实质正义、尊重市场机制、立法干预市场、规制企业污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安排,确定为保护环境污染中受害者依法得到赔偿,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契合国情发展,促进环境与经济事业的共同发展。最后,确定了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在分析我国学界的主要观点后提出应当采取基本法与单项立法结合的立法模式,并把立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分步骤完成。为完善环境污染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内容,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制度的关注领域有别于一般意义的责任保险,除若干基本规范以外,本文选取了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保险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的认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以及法律监管四个方面。因此第四章至第七章围绕上述内容,深入探讨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与完善建议。第四章遵循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与理念,结合我国现实基础并借助法学与经济学理论,探讨承保责任范围中存在争议及特殊的风险责任。在承保标准的选择中,首先对渐进性污染事故责任是否属于保险标准范畴进行了探讨。总结了渐进性污染的特征,为事故原因的复杂性、时间的长期性、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从市场应用角度下,论证了渐进性污染风险具有可保性。根据社会效用指向下,分析了渐进性污染作为保险标准范畴的公共价值正当性,在公权力的参与下渐进性污染风险可保性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次,探讨了将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纳入承保范围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制度与保险技术如何满足发挥保险功能的前置条件,作为传统责任保险的一种,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模式,其保险责任范围不应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中的公法责任,应当在制度中明确民事赔偿责任属性,同时相关制度配套规范标准也需完善。再次,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遵循了损失填补原则,顺应了立法趋势的观点,并且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限定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侵权范围内,不应当包括渐进性环境污染及生态损害范围内。最后,将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突出体现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公益性的重要特征;诉讼费也应属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并由法院在均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利益的考量后,依据合理性基准审查诉讼费用的支出。第五章分析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界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性质与目的,其本意是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避免打击保险人的承保积极性。但当前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关于除外责任的具体规则却存在逻辑混淆与内容疏漏之缺,无法实现除外责任的初衷,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故意行为与怠于止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应纳入除外责任,而过失犯罪直接所致损害与故意犯罪所致生态损害问题也应加以明确。第六章探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告知义务问题。首先,结合信息经济学理论分析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告知义务的缘起—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与现状。分析了各国法律制度上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的界定,各国法律制度中呈现出理解上的区别,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环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告知义务重要事项的规则进行完善。其次,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履行的具体形式并未作出相关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我国的新兴保险种类,诞生于新型缔约模式电子交易的时代,应当在告知义务履行方式上进行抽象化应用,适用文字履行模式。再次,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保险人的解除权为达到保险目的因而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背景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关于告知义务的范围不应固守单一某种模式,应当顺应立法方向,并参考海商法的具体规则,结合适用有限告知义务模式与无限告知义务模式。最后,分析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免除告知义务的事项。第七章主要探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监管问题。首先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剖析,可以总结为下述几个方面:公共性、合同的特殊性及技术复杂性。其次探究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管主要理论思想构成,基本源自一般监管理论,主要有下述三种论述:金融监管利益理论、法律理论和权衡理论。再次,为实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之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的良性互动,明确了科学的监管理念与适宜的监管目标。最后,探讨了制度层面上建构监管规则最主要的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监管机构的制度抉择,设置独立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属于我国目前可选监管途径中最理性也是最恰当的方法。另一方面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监管的权力内容的完善,包括资质监管问题,缓解投保后涉及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保险人赔付能力监管的问题。
二、人身平安保险费挪用不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身平安保险费挪用不得(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论文框架及结构图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点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定位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属性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 |
(一)模式划分的根据 |
(二)模式选择的定型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二章 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实然要义 |
一、适用范围与普惠性和补充性相关联 |
(一)参保主体与普惠性相关联 |
(二)保险选择与补充性相关联 |
二、资金筹集与多元性和增效性相关联 |
(一)筹资责任与多元性相关联 |
(二)筹资组合与增效性相关联 |
三、待遇给付与社会性和福利性相关联 |
(一)给付方式与社会性相关联 |
(二)给付内容与福利性相关联 |
第三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制构建的根据 |
一、相关理论的综合考量 |
(一)社会安全价值与社会利益理论 |
(二)社会效率价值与多元福利理论 |
(三)社会公平价值与权利本位理论 |
二、实践探索的目标要求 |
(一)单独保险制度构建的要求 |
(二)独立建制条件满足的要求 |
(三)制度竞合风险规避的要求 |
三、法律关系的协调需要 |
(一)主体地位的整体性协调需要 |
(二)权利义务的保障性协调需要 |
(三)客体形成的发展性协调需要 |
第四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适用范围的界定 |
一、长期照护基本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基本保险应然覆盖范围的考量 |
(二)基本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的确定 |
(三)基本保险差异参保范围的认定 |
二、长期照护团体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团体保险形态及适用范围考量 |
(二)团体保险类型化及其适用标准 |
三、长期照护个人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优惠相互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二)理财照护保险的适用范围考量 |
第五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的厘定 |
一、立足“权责对等”的筹资渠道拓展 |
(一)源于渠道单一的权责失衡检视 |
(二)基于筹资责任的多元渠道设计 |
(三)基于筹资方式嵌入的渠道拓展 |
二、基于“比例设定”的筹资标准调整 |
(一)筹资标准的比例调整 |
(二)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 |
三、缘于“统筹分权”的筹资运行设计 |
(一)属地筹资与中央调剂相结合 |
(二)市场经办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
第六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 |
一、给付标准:主体资格要件的体现 |
(一)受益人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的资格要件 |
二、给付方式:受益主体权利的保障 |
(一)基于服务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二)基于现金给付的保险权利实现 |
第七章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展望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应然构想 |
(一)修订现行相关法律的必要条件 |
(二)近期应当修订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长期照护保险单独立法的研判 |
(一)应然单独立法的多元制度整合 |
(二)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形式构想 |
(三)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内容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议 |
第二章 如实告知义务的基础理论 |
2.1 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 |
2.2 如实告知义务设立的意义 |
2.3 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 |
2.4 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 |
第三章 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则分析 |
3.1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
3.2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
3.3 如实告知内容的确立 |
第四章 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
4.1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
4.2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同情形 |
4.3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五章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若干建议 |
5.1 完善不可争议条款 |
5.2 加强保险人证据保存制度 |
5.3 明确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人 |
5.4 明确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有询问的权利 |
5.5 增加“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
5.6 建立完善投保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行业信息共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3)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研究 ——基于政策工具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历史发展 |
(二)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研究综述 |
(三)相关政策工具研究综述 |
(四)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
三、核心概念 |
(一)乡村教师 |
(二)生活待遇 |
(三)政策工具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本研究法 |
(二)调查研究法 |
(三)系统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目标及体系 |
一、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目标 |
(一)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困境 |
(二)激发乡村教师工作热情 |
(三)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
二、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体系 |
(一)生活补助政策体系 |
(二)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
(三)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
(四)医疗保障政策体系 |
第二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工具选择及使用 |
一、政策工具的分类及选择 |
二、麦克唐纳尔政策工具分类及其解析 |
(一)命令性工具 |
(二)报酬性工具 |
(三)职能拓展性工具 |
(四)权威重组性工具 |
(五)劝告性工具 |
三、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工具选择偏向 |
(一)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文本的选定 |
(二)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二维分析框架 |
(三)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工具编码及分析 |
四、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工具使用特点 |
(一)倾向于政府的行政命令 |
(二)侧重于多重路径的教育投入 |
(三)着眼于政策工具的短期效益 |
(四)依赖于系统内部资源调配 |
第三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成效及问题 |
一、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调查样本选择 |
二、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的成效 |
(一)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 |
(二)乡村教师住房保障得到改善 |
(三)乡村教师医疗保障取得进展 |
(四)乡村教师社会保险进一步规范 |
(五)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范围不断扩大 |
(六)乡村教师整体职业期待正在提升 |
三、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的现存问题 |
(一)命令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权威受阻 |
(二)报酬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作用有限 |
(三)权威重组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形式单一 |
(四)职能拓展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易被忽视 |
(五)劝告性工具在政策执行中力度不足 |
(六)对政策执行的总体评价 |
第四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问题的归因分析 |
一、政策工具差异性与工具选择复杂性的冲突 |
(一)对政策工具属性的认识存在现实偏差 |
(二)难以规避政策利益相关者主观选择的倾向性 |
二、政府资源有限性与政策对象需要无限性的冲突 |
(一)乡村教师住房保障供给不足 |
(二)乡村教师社会保险意识不强 |
三、对组织的权威性期待与低效性现实的冲突 |
(一)中央政府责任划分不到位 |
(二)地方政府执行力度不够 |
(三)学校参与动力不足 |
四、政策环境良性需求与现实偏差性影响的冲突 |
(一)政策执行环境良性互动不足 |
(二)政策信息传递时效性不强 |
第五章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的改进建议 |
一、他山之石,借鉴国际共识 |
(一)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特点 |
(二)国外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对我国的启示 |
二、明确政策目标,科学选择政策工具 |
(一)准确把握政策问题的实质 |
(二)全面分析政策工具的影响因素 |
(三)注重政策工具的优化组合 |
三、提高生活待遇,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
(一)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 |
(二)改革乡村教师住房保障制度 |
(三)规范乡村教师社会保险制度 |
(四)健全乡村教师医疗保障制度 |
四、增强责任意识,均衡配置组织权力 |
(一)以责任上移凸显中央政府的领导力 |
(二)以责任分担增强地方政府的执行力 |
(三)以责任下移提升学校自身的行动力 |
五、注重政策宣传,创设良性政策信息舆论环境 |
(一)确保公正以增强政策信息的透明度 |
(二)规范引导以创设良性的政策舆论环境 |
六、倡导多中心治理,提升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
(一)注重乡村教师职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
(二)强化乡村教师职业发展的动态监管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调查问卷(教师) |
附录2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访谈提纲(教师) |
附录3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访谈提纲(学校领导) |
附录4 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情况访谈提纲(教育部门主管领导)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2.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2.1.3 企业年金 |
2.1.4 商业养老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2.2.2 养老保险适度水平理论 |
2.2.3 生命周期理论 |
2.2.4 公平正义理论 |
3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
3.1 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1.1 政府责任错位 |
3.1.2 企业责任逃避 |
3.1.3 个人责任模糊 |
3.2 第二、三层次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2.1 政府责任缺位 |
3.2.2 市场责任弱化 |
4 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的责任主体定位分析 |
4.1 政府责任定位 |
4.1.1 制度设计责任 |
4.1.2 财政支持责任 |
4.1.3 管理监督责任 |
4.2 企业责任定位 |
4.2.1 缴费责任 |
4.2.2 管理责任 |
4.3 个人责任定位 |
4.3.1 缴费责任 |
4.3.2 投资管理责任 |
4.3.3 监督责任 |
5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 |
5.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 |
5.1.1 多层次养老保险支出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1.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 |
5.1.3 政府支出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2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2.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2.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2.3 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 |
5.3.1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3.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与数据来源 |
5.3.3 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 |
5.4.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模型构建 |
5.4.2 模型的相关参数设定和数据来源 |
5.4.3 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测算结果分析 |
5.5 未来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预测 |
5.5.1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替代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2 多层次养老保险政府支出适度水平预测 |
5.5.3 多层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5.4 多层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适度水平预测 |
5.6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设计 |
5.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一——基于现行制度的小改革 |
5.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二——适度调整的中间改革 |
5.6.3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方案三——进行结构调整的大改革 |
5.7 关于多层次养老保险适度水平测算和方案设计的结论 |
6 责任分担下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经济效应分析 |
6.1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下经济的一般均衡分析 |
6.1.1 模型构建 |
6.1.2 模型的求解 |
6.2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前后的经济效应对比分析 |
6.2.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2.2 数值模拟与对比分析 |
6.3 各层次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1 第一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2 第二、三层次缴费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3 工作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3.4 退休期税率变化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效应分析 |
6.4.1 参数校准及说明 |
6.4.2 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6.5 小结 |
7 构建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持机制 |
7.1 法律支持 |
7.1.1 构建专门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
7.1.2 加强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法律监管 |
7.2 制度支持 |
7.2.1 构建统一的国民年金制度 |
7.2.2 稳步推进全国统筹,降低并做实费率费基 |
7.2.3 完善养老金相关参数的科学调整机制 |
7.2.4 建立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 |
7.2.5 建立合格默认投资工具,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 |
7.2.6 适度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
7.2.7 健全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机制 |
7.3 财政支持 |
7.3.1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7.3.2 增强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
7.3.3 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 |
7.4 技术与人才支持 |
7.4.1 建立个人养老储蓄账户,实现补充养老金资金归集 |
7.4.2 加强一体化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7.4.3 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7.5 社会保险体系内的配套支持 |
7.5.1 增强生育保险激励功能,维护养老保险代际平衡 |
7.5.2 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计划的互通机制 |
7.5.3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个人养老压力 |
8 结论与展望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与可能的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2 现状描述 |
第4章 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4.3 研究设计 |
4.4 主要实证结果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费用视角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5.3 研究设计 |
5.4 主要实证结果 |
5.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质量视角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和假说推导 |
6.3 研究设计 |
6.4 主要实证结果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实务建议 |
7.3 研究局限 |
7.4 研究机会 |
附录1 :变量定义表 |
附录2 :保险费率方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体育保险发展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1创新点1 |
1.4.2创新点2 |
1.4.3创新点3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评述 |
2.1 体育风险识别与统计研究 |
2.2 体育风险管理与体育保险研究 |
2.3 体育运动社会经济价值的实证研究 |
2.3.1 体育运动对健康和幸福感的影响 |
2.3.2 体育运动对学生学业水平的影响 |
2.4 体育健康保险社会经济价值的实证研究 |
2.5 总结与评价 |
第3章 体育保险研究的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体育风险与体育风险管理 |
3.1.2 体育保险 |
3.1.3 体育保险公司 |
3.1.4 体育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
3.1.5 体育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3.2 理论基础 |
3.2.1 资源配置效率理论 |
3.2.2 期望效用函数理论 |
3.2.3 价格均衡与供求定理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体育保险的演变与发展瓶颈 |
4.1 发展历程 |
4.2 我国体育保险现状 |
4.2.1 社会保险 |
4.2.2 残疾人保障 |
4.2.3 职业运动员互助保险和保障 |
4.2.4 商业体育保险 |
4.3 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瓶颈 |
4.3.1 法律制度瓶颈 |
4.3.2 组织制度瓶颈 |
4.3.3 保险市场瓶颈 |
4.3.4 技术支持瓶颈 |
4.3.5 社会发展瓶颈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体育运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基于体育运动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与学业水平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数据的选取和说明 |
5.2 实证方法 |
5.2.1 固定效应模型 |
5.2.2 工具变量法 |
5.2.3 倾向得分匹配法 |
5.3 体育运动对健康水平的影响 |
5.4 体育运动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 |
5.5 体育运动对学业水平的影响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体育保险的社会经济价值——以体育健康保险为例的实证分析 |
6.1 数据的选取和说明 |
6.2 实证方法 |
6.2.1 固定效应模型 |
6.2.2 工具变量法 |
6.2.3 倾向得分匹配法 |
6.3 体育健康保险对未成年人群体医疗使用情况影响 |
6.3.1 医疗资源使用率变化机制 |
6.3.2 按照收入水平和地区分组研究 |
6.4 体育健康保险对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水平的影响 |
6.4.1 按照收入水平和地区分组研究 |
6.4.2 体育健康保险影响健康水平的其他可能性解释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典型国家体育保险的演变及其经验借鉴 |
7.1 英国体育保险 |
7.1.1 英国体育保险发展历史与契机 |
7.1.2 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 |
7.1.3 残疾人保障 |
7.1.4 英国商业体育保险计划 |
7.2 美国体育保险 |
7.2.1 美国体育保险发展历史与契机 |
7.2.2 美国保障全面的社会保险计划 |
7.2.3 残疾人保障 |
7.2.4 美国商业体育保险计划 |
7.3 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发展趋势 |
7.3.1 与体育运动相关的社会福利体系发展完善 |
7.3.2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 |
7.3.3 重视体育教育与体育运动的迅速发展 |
7.3.4 体育受伤数据追踪和统计研究丰富 |
7.3.5 商业体育保险产品十分丰富 |
7.4 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演进的经验借鉴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路径与相关建议 |
8.1 制定并落实体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
8.1.1 体育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
8.1.2 推动体育保险法律法规落实 |
8.2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运动 |
8.2.1 提高学生体育教育质量 |
8.2.2 建立体育运动联赛制度 |
8.2.3 树立体育偶像明星效应 |
8.3 提高商业体育保险市场水平 |
8.3.1 设立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 |
8.3.2 培养多层次复合型人才 |
8.3.3 开发高质量的体育保险产品 |
8.3.4 体育保险产品的科学定价 |
8.3.5 开展科学服务外包工作 |
8.3.6 加大体育保险的科学宣传 |
8.3.7 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 |
8.4 建立相对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 |
8.4.1 整合现存的碎片化体育保险 |
8.4.2 体育保险补充发展阶段 |
8.4.3 体育保险全面推进阶段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9.1 主要结论 |
9.2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残疾人两项补贴 |
附录B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运动相关标准 |
附录C 美国高中足球受伤率统计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中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系统性风险的定义及影响因素研究 |
1.2.2 保险业系统重要性的评估研究 |
1.2.3 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研究 |
1.2.4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的可能创新及不足 |
2.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的监管实践及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
2.1.2 保险业系统重要性的定义 |
2.1.3 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定义 |
2.2 国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的监管实践 |
2.2.1 IAIS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的关键因素 |
2.2.2 IAIS指标法评估进程 |
2.3 中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监管实践及国际经验借鉴 |
2.3.1 中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的监管进程 |
2.3.2 国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经验的借鉴 |
2.4 公司治理对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理论分析 |
3.中国保险业系统重要性的现状分析 |
3.1 保费规模迅速发展,行业规模性扩大 |
3.2 投资混业双重驱动,行业关联性增强 |
3.2.1 保险业与房地产业关联性增强 |
3.2.2 保险业与证券业关联性增强 |
3.2.3 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性增强 |
3.3 保险业务不断创新,经营复杂性增加 |
3.4 公司治理问题突出,治理风险增加 |
4.中国保险业重大风险案例分析 |
4.1 前海人寿频繁举牌案例概况 |
4.2 外部环境因素分析 |
4.3 内部治理因素分析 |
4.3.1 决策权偏移致使承保、投资端风险加剧 |
4.3.2 内控机制失效致使流动性风险加剧 |
4.3.3 关联交易频繁致使风险传染性加剧 |
4.4 案例小结 |
5.中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的实证研究 |
5.1 评估方法的选取 |
5.1.1 客观赋权方法...熵权法 |
5.1.2 TOPSIS评估法 |
5.2 指标构建 |
5.2.1 规模 |
5.2.2 国内活跃度 |
5.2.3 关联性 |
5.2.4 资产变现 |
5.2.5 可替代性 |
5.2.6 公司治理 |
5.3 实证分析 |
5.3.1 样本选取 |
5.3.2 权重确定 |
5.3.3 评估结果 |
5.3.4 D-SII的识别 |
5.4 主观平均赋权法评估结果验证 |
6.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事前监管:宏微观举措并进 |
6.2.2 事中监管:分类监管,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
6.2.3 事后监管:恢复与处置计划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退休养老规划视角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 |
1.3.2 国内研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结构 |
1.5 论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2.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与退休养老规划 |
2.1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概述 |
2.1.1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运作原理 |
2.1.2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分类 |
2.1.3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可选给付条款 |
2.2 退休养老规划概述 |
2.2.1 退休养老规划的理论基础 |
2.2.2 退休养老规划不同阶段的需求分析 |
2.2.3 退休养老资金的测算及其财务复杂性 |
2.3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在退休养老规划中的功能与优势 |
2.3.1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在退休养老规划中的功能 |
2.3.2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在养老金准备工具中的比较优势 |
3.我国退休养老规划中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需求分析 |
3.1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潜在需求高 |
3.1.1 符合居民退休养老规划的偏好 |
3.1.2 对保障水平低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的需要 |
3.1.3 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 |
3.1.4 养老险税优政策的引导 |
3.2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现实需求不足 |
3.2.1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保费 |
3.2.2 养老年金保险在退休养老规划中占比不足 |
4.我国退休养老规划中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供给分析 |
4.1 供给的整体情况 |
4.1.1 产品数量不足 |
4.1.2 三种产品类型对应不同养老投资偏好 |
4.2 产品养老保障功能的分析 |
4.2.1 养老年金给付责任的设计及分析 |
4.2.2 非养老年金给付责任的设计及分析 |
4.3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附加价值 |
4.3.1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享受税收优惠 |
4.3.2 保单对接养老社区实体服务 |
4.3.3 保险信托加强养老资金管理 |
4.4 制约退休规划中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发展的问题 |
4.4.1 居民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退休养老规划认识不足 |
4.4.2 产品设计无法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
4.4.3 资金投资收益率有待提高 |
4.4.4 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有限 |
4.4.5 养老社区服务门槛高 |
5.引导我国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发展的建议 |
5.1 居民要提高对养老规划和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认识 |
5.1.1 提高养老规划的科学性 |
5.1.2 提高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养老功能的认识 |
5.2 保险公司要改善和发展供给 |
5.2.1 优化产品设计,满足居民的不同养老需求 |
5.2.2 开展业务协同,改善养老服务供给 |
5.2.3 推进养老年金保险理念教育 |
5.3 完善外部环境 |
5.3.1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需求释放 |
5.3.2 完善资本市场,提高保险投资收益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缘起 |
一、环境侵权性质的特殊性 |
二、传统环境侵权救济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思想核心与理论基础 |
一、思想核心 |
二、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环境保护的急迫需要 |
二、保障财务安全 |
三、任意性保险发展受阻 |
四、推动经济发展 |
五、及时救济受害人权益 |
六、降低社会成本 |
第四节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可行性之客观基础 |
二、可行性之经济学原理 |
三、可行性之法律规范 |
四、结论 |
第二章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
一、国家规定 |
二、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
三、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小结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践现状与问题 |
一、江西 |
二、无锡 |
三、广东 |
四、河北 |
第三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选择 |
第一节 域外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发展概况 |
一、芬兰 |
二、德国 |
三、美国 |
四、经验总结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 |
一、坚持实质正义 |
二、尊重市场机制 |
三、维护社会与经济秩序 |
四、契合国情发展 |
第三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四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
第一节 承保标准之渐进性污染 |
一、渐进性污染的特征 |
二、国内学者有关渐进性污染的主流观点 |
三、渐进性污染风险的可保性依据 |
第二节 具体承保事项之生态环境损害 |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与内涵 |
二、可保性分析 |
三、域外相关实践 |
四、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承保范围应解决的问题 |
第三节 具体承保事项之精神损害 |
一、环境污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承保范围的合理性 |
第四节 具体承保事项之其他费用 |
一、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
二、诉讼费用 |
第五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的性质与目的 |
一、除外责任的性质 |
二、除外责任的目的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除外责任之具体内容 |
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
三、故意行为 |
四、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 |
五、兜底条款 |
第六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告知义务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告知义务的缘起 |
一、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
二、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
第二节 告知义务重要事项的确定 |
一、普通法系国家之界定 |
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之界定 |
三、重要事项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 |
第四节 告知义务的范围界定 |
第五节 免除事项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剖析 |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借鉴 |
三、法律监管的理念与目标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目标的设定 |
一、安全目标 |
二、效率目标 |
三、公平目标 |
第三节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监管制度的选择 |
一、监管机构的方案抉择 |
二、独立监管机构的规范机制 |
三、监管权内容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人身平安保险费挪用不得(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 汤优佳. 吉林大学, 2020(08)
- [2]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D]. 王婧.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3]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政策执行研究 ——基于政策工具的视角[D]. 李宁.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责任分担视角下我国城镇职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D]. 方群.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6]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 邱颖.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7]中国体育保险发展路径研究[D]. 关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8]中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研究[D]. 朱佳欣.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9]退休养老规划视角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发展研究[D]. 丁珊.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10]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欧阳丹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