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范成文[1](2019)在《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将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全面、深刻、持久的影响,已成为影响国计民生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体育作为人口老龄化的便捷、经济、有效的应对方式以及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的理想途径,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日益增长的老年人体育服务需求与相对不足的老年人体育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如何以老年人体育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以补齐老年人体育服务的“短板”,满足老年人体育服务需求,成为当前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研究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老年人体育发展的具体实践,综合运用社会学、管理学、社会心理学、人口学、体育学和生命科学等多学科知识,分析我国老年人体育需求现状及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困境,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立足中国国情,构建了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并提出了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的实现路径。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对国内外的文献进行综述与分析,明确研究的思路、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提出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首先对本文研究的研究对象以及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把老年人界定为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人群,老年人体育服务泛指老年人在体育参与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体育产品与体育服务,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社会支持是指对于老年人体育发展的支持行为,本文的社会支持主体包括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等正式支持以及个人、家庭、邻里、朋友等非正式社会支持。其次,阐释本文研究中要用到的老龄化理论、魅力质量理论以及协同治理理论三种理论的内涵及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老年人体育政策的发展历程,分析这些政策的演进特征。研究认为我国老年人体育政策经历了肇始阶段(1978至1991年)、探索阶段(1992年至1998年)、发展阶段(1999至2010年)和深化阶段(2011年至今)四个阶段,每个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老年人体育政策演进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制定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更加具体及社会支持主体日益多元化。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是分析老年人体育活动现状及其需求层次。研究以湖南省的2153位老年人为样本,对参加体育活动的老年群体的基本情况、老年人体育活动现状以及老年人体育活动需求3个方面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了解老年人体育活动及需求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基于魅力质量理论及Kano模型的分析,对湖南省老年人体育服务的需求层次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老年人的体育服务需求层次。第五部分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的困境,进一步明确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存在的问题。研究认为,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困境在于:正式社会支持主体未能发挥应有的支持作用;非正式社会支持主体未能提供足够的情感支持;体育设施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体育信息服务匮乏位,宣传推广方法不多,体质监测推广力度不够,面向老年人普及程度偏低,健身指导人才培养不足,宏观设计与后续管理缺乏,体育活动偏重赛事,其它活动形式不多,社会体育组织力量薄弱,社区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支持形式单一,重单向指导,轻双向互动。第六部分对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发达国家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四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的社会支持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四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的社会支持表现出以下特征:多元主体协同推进老年人体育服务系统建设;政策法规保障老年人体育服务系统建设;社区组织供给老年人体育服务;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服务于老年人体育;体育和医疗卫生部门共建老年人体育服务系统等。由于各国的体育管理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老龄化程度以及治理老龄化理念的不同,四国的老年人体育服务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七部分在明确问题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构建系统的五个基本理念:基于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的目标,基于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基于政府“掌舵”与社会“划桨”相结合,基于老年人体育服务的需求导向,基于以社区为依托发展老年人体育服务的思路。构建了由“宏观结构——微观结构——运行机制”三部分构成的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宏观结构上,这一协同支持系统的内容包括协同理念、协同规范、协同方式与协同主体;运行机制主要设计了行政机制、市场机制与社群机制三种机制;微观结构上构建了“政府——社会体育组织——社区——其它组织——个人社会支持网”五位一体的多元主体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微观结构。并从多元主体的确定、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多元主体的责任分析3个方面重点阐释了微观结构。第八部分在所构建系统基础上,提出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的实现路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明确自身职责,加大正式社会支持力度;培育社会组织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力量协同支持水平;拓展市场协同机制,丰富老年人体育供给;发展社区老年人体育,提升社区体育服务能力;支持老年人体育赛事,丰富老年人身边的体育活动;加强体育与健康信息服务,营造协同支持舆论氛围;弘扬传统美德,构建个人社会支持网。
孙碧竹[2](2019)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何应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攀升,养老需求的不断膨胀,带来了养老金压力、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家庭照顾人员不足等问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出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维持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项事关民生和国家发展的大事,是我国推进老龄工作、实现积极老龄化战略目标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目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养老服务机制、养老服务方式以及养老服务内容等还存在较多问题,无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本研究以养老服务机制、养老服务方式以及养老服务内容之间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对策为主线,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导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综述及方法,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本研究的研究问题,并指出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相关概念和理论,界定了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以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等概念,重点阐述了积极老龄化理论、需求层次理论、福利多元理论、公共物品供给理论、新公共管理等理论内涵及其应用价值。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内容(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三章,从宏观层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进行了描述分析,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侧角度对老年人口状况进行数据分析,从社会养老服务机制、方式和内容三个方面概括了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挑战。第四章,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机制、方式以及内容三方面分析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现状。从社会养老服务的法制、政策、理念、监管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机制现状;从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方式现状;从社会养老服务的生活照料、经济援助、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分析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内容现状。第五章,分别从社会养老服务机制、方式和内容三个层面分析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从养老服务机制来看,存在法制不健全、政策局限性、发展理念偏差、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从养老服务方式来看,存在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效率较低以及机构养老发展结构失衡等问题,同时三种方式还存在发展不均衡,农村养老难、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供给不足、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供给循环不良等共性问题;从养老服务内容来看,生活照料、经济援助、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供给问题。第六章,剖析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的成因,主要围绕社会养老服务机制层面展开讨论。通过政策工具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进行分类整理,从政府参与力度、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以及养老服务内容三方面对养老服务政策进行量化研究,旨在对养老服务政策在政策工具选择配置中的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并为后续研究中政策优化路径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经验借鉴和政策建议(第七章、第八章)。第七章,重点剖析了五种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模式,主要有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模式、以社区照顾为中心的英国模式、有限政府责任的德国模式、以介护保险为特色的日本模式和社会福利的瑞典模式,总结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主要有:清晰的养老服务主体责任划分,完善的养老法制体系,专业的服务输送渠道和有效的监管与专业评估等。第八章,根据本研究结论提出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认为应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机制、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扭转机构养老服务的不均衡格局、加大医疗资源供给力度、推进养老服务智能化、以及改善人才供给格局等方面出发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本论文主要有以下三处创新:首先,本研究提出了研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分析框架。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分为机制、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三个方面。并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机制分为法制支持、政策指引、理念转变、监管变革四个重点领域,服务方式分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三种主要方式,服务内容分为生活照料、经济援助、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四个主要内容。其次,本研究运用政策工具方法分析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内容。把我国近十年内有关社会养老服务的政策进行整理分类,从政府参与力度、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以及养老服务内容三维角度,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分析我国现行社会养老服务政策存在的问题及短板,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可参考模式。最后,目前我国学界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研究对象的成果极少,多数仅以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某个要素进行了研究,内容庞杂而缺乏系统性。本研究在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系统梳理的同时,结合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提出适时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改进策略。
韩艳[3](2017)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研究》文中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治理工具箱中的一项重要工具。为了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我国很多地市都开始推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如何,需要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以有效了解和检测服务的过程和效果,及时发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为更好的调整政府购买居家服务发展方向提供帮助。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涉及到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及其质量评估进展如何?此问题需要回顾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发展历程、主要的购买模式以及现实困境及困境根源。二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回答此问题需要从公共行政、公共服务为源头觅寻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的价值面向。三是依据什么样的理论基础来建构一套新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模型?四是根据选择的理论基础构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模型是什么样的?五是依据建构起来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模型,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以上问题构成本文主要的研究问题。根据以上研究问题,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沿着“为什么要评估—怎么评估—实证评估及评估结果分析—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这一逻辑展开。首先,对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发展历程以及发展过程中的三种主要购买模式进行梳理,并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现实困境及困境根源,以从全国层面上对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及其质量评估有个清晰的认识。接着分析“怎么评估”。“怎么评估”涉及到评估价值取向的确立、评估理论基础的选择、评估模型的构建。然后是“实证评估和评估结果分析”,运用构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质量评估模型和南京、南昌两市11个社区的样本数据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影响因素以及结构、过程、结果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验证,并对南京、南昌市11个社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最后是“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实证评估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的路径。根据以上的研究思路,本文由四部分七章节构成。第一部分是“为什么评估”,由第一章和第二章构成。第一章绪论,介绍本研究的研究背景、理论意义、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述评、研究方法和研究的整体思路框架。第二章从纵向上分析了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演进,从横向上介绍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三种主要模式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其根源。第二部分为“如何评估”,由第三章和第四章构成。第三章确立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的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第四章构建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模型。第三部分为“实证评估及评估结果”,由第五章和第六章构成。第五章首先阐述研究设计,然后运用调研的583份有效老年人样本数据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筛选后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随后通过二阶验证性因素分析研究了服务设施等六个公因子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总质量的影响程度,并分析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结构”、“过程”、“结果”三者的关系。第六章运用因子得分综合评价方法对南京、南昌两市11个社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排名,并分析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为第七章,研究结论、政策建议、研究不足和研究展望。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实证分析结果总结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并坦陈本研究存在的不足和未来研究展望。研究结果表明,根据Avedis Donabedian的SPO健康医疗服务质量理论构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模型是科学、有效的;六个维度中,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影响从大到小分别是“回应性”、“关心性”、“有效性”、“服务设施”、“安全性”和“供给需求匹配度”,服务过程的“关心性”和“回应性”、服务结果的“有效性”,对总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影响比较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结构”通过“过程”影响“结果”,而“过程”和“结果”对整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质量影响较大,因此,“结构”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不是可有可无的。对南京南昌两地11个社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显示,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总得分为—0.12,南昌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总得分为0.36,表明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低于平均水平,而南昌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高于平均水平。11个社区中,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综合得分较高的是南昌的4个社区;“服务设施”维度,11个社区中有5个社区的得分为负值,表明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加强;“有效性”和“关心性”维度,11个社区中分别有4个社区的得分为负数,表明大部分社区的“有效性”和“关心性”高于平均水平;“回应性”维度,11个社区中有5个社区的得分为负数,表明接近一半数量的社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回应性”需要加强;在“安全性”方面,11个社区中有8个社区的“安全性”得分大于零,表明绝大多数社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安全性”高于平均水平;在“供给需求匹配度”方面,11个社区中有8个社区的得分为负数,表明大多数社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需求匹配度差,低于平均水平。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的结果,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质量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要加快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二是要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的权威性,三是增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过程的关心性和回应性,四是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需求匹配度。与此同时,本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概念界定不够全面、样本选择不够充足、推广应用存在局限。未来的研究可以在深入挖掘发达国家社会服务质量评估的方法和手段、构建和论证全国统—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模型、展开全面的、滚动的质量评估政策实验以及拓展研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效率评价方面进行尝试。
常成[4](2020)在《我国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分析和J省多地的调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照护是人类社会进入老龄化时代的伴生制度,更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背景下失能失智老年人不可或缺的社会服务政策。我国于2011年首次在政策文件中识别到长期照护政策的服务对象——失能失智老年人群体,并明确提出解决这一群体的照护依赖问题是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自此之后,党和国家加强了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各国家部委围绕长期照护开展了不同养老服务递送模式建设、专项养老服务补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一系列的相关社会政策。但遗憾的是,这些社会政策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失能失智老年人群体的生活状态,也未能有效瞄准和满足长期照护对象的实际需求,并出现了严重的执行偏差和走样现象。具体来说,这种偏差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第一,旨在解决照护依赖问题而投资修建的各类养老机构更多收住健康的老年人群体,而非失能失智老人。第二,旨在从供需两端补给长期照护事业的各级各类财政补贴失去了长期照护的属性和意义,发生了不同程度的群体错配。第三,旨在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经济补偿的长期照护保险的财务可持续性明显不足且覆盖人数相当有限。由此,一项旨在“雪中送炭”解决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问题的政策演变成了为健康老年人“锦上添花”提供多种服务的福利。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当前学界对此问题的解释路径多从技术视角、利益视角、体制视角和环境视角出发,聚焦于政策执行的现象描述,其解释机制尚较为零散且抽象性过高,不仅对偏差的阐释还不充分,也未能揭示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出现如此偏差的根本原因和发生机制。鉴于此,本研究以社会政策过程的视角统御现有研究,根据结构-机制分析的基本原理,建立了一个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逻辑起点—内在冲突—发生过程的分析框架,借助政策文本分析法挖掘政策执行失真的深层动因,并结合对J省多地的深入调研展现科层组织的运作逻辑,以期提供更具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政策创新,为我国长期照护政策执行的研究添砖加瓦。从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的逻辑起点来看,国家层面存在理念偏差与界定失准的问题。一方面,长期照护政策的施行理念仍未跳出养老的中国式传统概念,呈现制度依附性困境。另一方面,针对外来术语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带有简单化的笼统认知倾向,两者共同造成长期照护政策难以形成独立于健康老年人的综合性服务制度。从长期照护政策执行依据的内在冲突来看,各相关国家部委出台和印发了多项与长期照护相关的实施通知、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但若以社会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标准考察,现有政策文本存在多重规范性欠缺的问题。第一,明晰性标准模糊。不仅缺乏项目完整的需求评估体系和失能失智分级分类标准,也未能建立识别和评估长期照护质量的科学评价系统。第二,一致性标准缺失。当前各国家部委的相关政策重点、原则和理念并不统一,照护资源和服务还较为零散,没有形成多部门的政策合力。第三,合法性标准不足。现有政策仍是较低层次的行政性法规,尚未形成专门法律,系统的法规体系更是无从谈起。考虑到我国政治的体制性因素和府际关系的复杂特征,再结合上述阶段已存在的问题与困境,长期照护政策在执行阶段的运作模式更值得注意和研究。依托J省多地调研的大量经验事实,从纵向层级结构和横向部门关系角度可以发现变通执行与碎片化管理两种实践逻辑。在纵向结构上,面对中央政府作为政治任务的老龄工作,地方政府设置了“硬指标”、“强激励”、“一票否决”等压力型考核机制。当这一机制逐级传导下来,基层政府往往会在完美行政与地方利益代表者之间相机变通行事,以致于表现出选择性变通、歪曲性变通和敷衍性变通的应对策略。在横向结构上,各行政部门在路径依赖的影响下仍沿袭对原有职责的执行理念与原则,在长期照护领域各行其是且沟通不畅,无法统筹照护资源与整合相关服务,形成了这一政策在标准、服务和经办上的管理“碎片化”困局。要突破当下的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困境,纠正失能失智老年人群体照护不足的政策偏差,观念性变革是基础,科学性强化是关键,整体性治理是手段。分别来看,在宏观选择层面,一是要针对我国失能失智老年人群体照护需求的实际情况,在长期照护政策安排上从供给侧发力走向需求侧推动,形成政策观念和具体方法的统一体。二是应更加谨慎地选择长期照护筹资模式,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在中观制定层面,在发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失能失智分类标准和评估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定国家、市场、家庭、个人等主体在长期照护政策中的基本责任和首要任务,从而实现照护服务的多元化供给。在微观执行层面,从纵向层级性治理和横向多属性治理两方面矫正和消解压力型体制与路径依赖的影响,减少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整合碎片化资源,避免前文所述的“政绩工程”、“庇护关系”、“三把标尺”等现象的再次发生,以达至长期照护政策的绩效与目标。
李小兰[5](2016)在《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文中认为加快发展民营养老服务业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并呈多元化趋势。然而,家庭的养老功能因家庭结构小型化等原因而逐渐弱化,传统上由政府负责的养老服务事业又因体制僵化而导致供给效率日益低下。在这种情况下,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且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必然需要寻求家庭和政府以外的解决途径,通过构建日益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保证养老服务的供给。与此同时,经济新常态也迫切要求我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尤其是要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这为民营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契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不仅增加了养老服务的供给、提升了养老服务水平,而且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然而,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其深化发展仍有诸多阻滞,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克服和解决。本文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采用文献研究法、典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归纳法等,从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入手,深入系统地分析其发展历程与成效、存在问题、实践模式、深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国内外经验借鉴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与措施建议,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袁维勤[6](2012)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口老龄化”是一种“文明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应对这种“文明病”的药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而根据联合国的规定,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这个国家就步入了老龄社会,可见我国已经处于老龄社会了。并且,目前我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形势比较严峻。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而根据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预计,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可见,我国的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峻,让人不寒而栗,在此背景下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的要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前提是政府应当供给养老服务。而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条件要从个人、家庭和政府之间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在神权时代和君权时代,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现象也常常出现,但这一般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老人的权利,而只是统治者的仁爱、尊老爱老的表现,除非像伊丽莎白一世一般以《济贫法》这种法律形式确认老人的利益需求是受法律保护的。在人民主权制度下,老人的利益则获得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在二战之后掀起的保障人权运动之下,人权保障诉求获得了国际支持,当然,分别以美、苏为代表的两大阵营关于人权的具体内容的理解是有分歧的,典型的就是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互不承认。在政府供给养老服务问题上,除了涉及对个人、家庭和政府之间在责任上的排序、分工,还必须处理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与协调。这些责任的划分不仅仅是经费问题,还事关价值,如遵循父爱主义还是尊重自由价值、是要诺齐克的自由价值还是要罗尔斯的自由价值或者两者的折中,同时还要考虑不同层级政府、不同地域政府之间的公平负担,此时还要考虑老人在年老之前对哪个地方的贡献大,也就是尽量贯彻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而这些关系如果一时理不顺,则应以保障老人人权为原则优先处理老人的合理需求。在厘清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条件之后就是选择如何供给养老服务的问题。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具有政府亲自供给养老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它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让它只掌舵不划桨,有利于政府腾出手来做好自己的“本份”即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也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控制养老服务的成本,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有利于公众参与行政事务(政府供给养老服务),促进行政民主化。正是基于这些优点,它得到了老人及其家属、政府、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公众的一致赞许。如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虽然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时间并不长,2004年才在我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始尝试,但是几年时间这种政府出钱与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人员出力的公私合作供给养老服务新模式已经在我国蔚然成风。关于政府为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当今美国、澳大利亚、捷克、英国、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关于为谁购买养老服务的资格问题上主要设置了自理能力、经济能力、社会需求、孤寡空巢、年龄、职业、是否“归国”侨民、贡献、实际居住、边远地区、乡村地区(优待)、乡村地区(被排斥)、土着等资格限制,这些限制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值得研究。本文认为,从严格的救济性行政给付角度看,我国政府只宜对自理能力和经济能力同时缺乏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这符合养老服务的本质属性,即为因自理能力欠缺而需要他人提供养老服务而无经济能力购买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服务。这样,最节省政府的经费,同时又解决了确实需要政府援手的老人的需要,符合我国未富先老的当下国情。毕竟我国“未富先老”,根据中国科学院《201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还有1.28亿的贫困人口。而如前所述,老龄化程度又非常高。如果不严格控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的范围,财政可能就会沦为“养老财政”了,而其它财政又不能削减,结局只能是财政体系崩塌。因此,应从严控制埋伏买单的养老服务对象的范围。并且,我国目前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政府财政能力差别巨大,有些东部一个县级市的财政能力就能抵得上西部某个省的财政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全国性基准应当是最低标准,是兜底标准,各地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地方财政实力,提高标准,放宽其本地购买的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限制,但是有关费用应当本地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全国性规范,应当保证“雪中送炭”,地方性规范则可以在此基础上“锦上添花”。在确定了为哪些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之后就是确定政府购买什么养老服务即政府养老服务的内容问题。我国政府确定购买的养老服务的内容应考虑以下四个因素:第一,该养老服务内容对于老人正常生活的重要性、紧急性。第二,符合政府财力供给能力。否则,政府不堪重负。第三,政府买单的养老服务对象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公平问题。从政府经济开支来说,政府有限的经济资源要做的事情除了养老服务之外还有教育、医疗卫生、治理污染、治安、国防、交通等诸多项目,如果在养老服务上过多投入,就意味着其它项目的减少,也意味着相应老人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其他人得到的更少。从政府经济来源来说,主要依靠税收,倘若政府买单的养老服务的内容更广,就意味着要花更多的政府经济资源,在保证其它项目支出不便的情况下就要“开源”,就要向纳税人更多的征税。第四,政府是否适合介入。毕竟,有些事情是“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在政府内部需要对养老服务供给责任进行分工。在纵向政府之间“出力”的责任宜由乡镇街道在区县政府指导下承担,而上级政府不适合“出力”。在纵向政府之间“出钱”的责任宜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基金的“保底”责任,解决“雪中送炭”问题;其余政府可以结合自身财力“锦上添花”。横向政府之间“出力”的责任原则上宜由老人实际居住地政府承担。横向政府之间“出钱”的责任,除了应由中央政府拨付的资金外,各省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应综合考虑人权保障原则、老人与特定地方之间的付出与回报的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政府之间的公平分担原则。特别地,本文提出最应该承担义务的省级政府是老人的“长期工作地”而非户籍地、实际居住地政府,这是首创。老人的隐私保护问题,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尤其重要。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应注重保护老人的个人隐私。《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第十四条专门规定“老年人在居住于任何住宿、疗养或治疗院时应能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信仰、需要和隐私”,可见“隐私”问题是联合国层面对老人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就养老服务的内容而言,生活照料服务不可避免的要进行身体接触,而且洗脚、擦背、穿衣、脱衣等有时会使老人觉得完全暴露在服务人员中的眼里,会触及老人的生理、身体隐私。如果是居家服务,服务人员还可能了解到老人家人的隐私。如果算上精神慰藉服务,那就会触及更多的隐私了。就老人获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之前接受关于自己自理能力和经济能力的调查而言,老人的自理能力的确定必然需要检查其身体健康程度,这就触及了老人的身体健康隐私;调查老人的经济能力,就必然触及老人的经济方面的隐私。而我国面对的是一个由于长期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因而不重视个人利益更缺乏尊重个人隐私传统甚至在词典中把隐私定性为贬义词的社会状态,保护老人的隐私进而维护老人的人格尊严就尤为重要。最后,由于目前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依据主要是一些政策,出台时也许是制定程序的民主性不够,还存在一些明显歧视性规定,在人们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高涨的当下,很容易发生纠纷。同时,政府、养老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公私法属性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因此必须认证研究。
周刘晶[7](2020)在《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参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推动服务供给侧改革,成为增强农民福祉的关键。社会对养老责任的界定,摆脱不了公私之辩。一方面,赡养父母是亲情延续的孝道所在,家庭肩负着养老的天然责任,可看作“私人的事”;另一方面,养老是国家安邦治国的民生工程,政府承担着养老的道义责任,也可看作“公家的事”。伴随着世界社团革命的兴起,社会组织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其作为第三部门,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崭露头角,养老逐渐成为“社会的事”。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正处于发展期,由城市逐渐推广至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不足,尤其在农村社会更是面临诸多障碍。农村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显,呼唤注入新鲜血液增强服务供给。十三五规划、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等国家大政方针指引下,推动资源向农村倾斜,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正由广覆盖向高质量转变,将社会组织提升至与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同等重要的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壮大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是升级社区居家养老品质的基本要求,发挥社会组织的养老服务价值是完善农民养老福利的本质要求。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发达地区的发展经验挖掘社区居家养老的运转机理以及社会组织的参与缘由、参与现状、参与困境、参与对策。其一,梳理了居家养老的政策脉络及阶段特点,界定了社区居家养老、社会组织、养老领域的“公”与“私”的相关概念。其中,将居家养老政策分为1982年起始的萌芽时期(1982-1994)、1995年起始的起步时期(1995-2004)、2005年起始的过渡时期(2005—2007)和2008年起始的成形发展时期(2008-)四个阶段。其二,介绍了福利多元主义、公私合作理论的理论基础,并分析了域内外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养老的相关研究。其三,探究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现实基础,将其归纳为公私悖论削弱农民养老获得感的客观存在、完善养老供给的客观需要、社会组织的崛起等因素。其四,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运行现状,包括杭州市余杭区的样本概况、社会组织参与的运行机理及服务实例。其五,分析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困境,主要表现为社会孵化力度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张力”、管理规范与实践操作之间存在“缺位”、监督落实与服务保障之间存在“空隙”、自身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短板”、品牌创造与革新能力之间存在“滞后”。其六,针对不足,提出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五大建议。分别为秩序路径方面落实服务标准建设;合作路径方面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伙伴关系;援助路径方面打造多样化的互惠平台;创新路径方面共筑惠老区域品牌;保障路径方面落实长远的危机管理。研究最后提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总体性格特质为公私二重性,社会组织应明确功能定位,立足于农村性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并抓住发展机遇,团结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共同推动农民养老福利的发展。
何燕华[8](2016)在《《老年人权利公约》理性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二十世纪里,人口寿命发生了巨大变化,二十一世纪全球人口出现迅速增长。与此同时,世界人口结构中,年龄分布从青年转向老年,人口老龄化成为全球而临的问题。老龄化社会意味着社会劳动人口减少,劳动生产率下降,使赡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挑战。老龄化过程中,如果劳动力增长减缓,再加上老龄化对社会卫生保健支出的要求增加,伴随而来的就是经济增长变慢。因此,老龄化在世界各地经历的相关性,要求重视老龄问题,改变态度、政策和做法,从而发挥老年人的巨大潜力,并增强他们本身参与家庭和社区生活的能力,作为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参与其社会,并确保有保障、有尊严地进入晚年。老年人所扮演的角色的复杂性和多重性要求这个世界不能再把老龄化看成仅仅是老年人自己的问题。然面,老年人在权利实现上面临着独特的挑战,这些挑战是所有或大部分区域共有的,它们妨碍了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参与度。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大、最有影响的普遍性政府间组织,维护和促进人权是其根本宗旨和原则之一。联合国人权保护规范是国际和国内社会推动人权立法和决策及实施的重要标准。通过审查联合国现有的老年人权利保护规范,发现联合国框架内的老年人权利保护存在“规范漏洞”和“实施漏洞”。联合国关于老龄化和老年人问题的政策文件为各项事务和公共政策提供了全面的处理方案,但作为“软法律”,由于没有提出任何关于遵守和实施方面的规定,也无法制裁不履行行为,这些政策文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必须制定老年人权利保护的“硬法律”,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民权利方面全面构建老年人权利规范体系,界定国家责任,明确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实施机制,并纳入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体系。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了全球老龄化背景和老年人面临的权利挑战,论证了人权视角下老年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审视了联合国体系内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指出《老年人权利公约》理性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公约制定的意义所在,介绍了目前联合国框架下《老年人权利公约》制定的进程。第二部分为“《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构建”。针对老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独特性和权利受到侵犯的特殊性,提出基本原则的功能以及应该具备的特性。比较研究了联合国框架下各利益方在基本原则方面的相关决议及建议,最后提出《公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平等和非歧视原则、尊严原则、自主原则、照顾原则。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老年人权利公约》权利内容构建”。追溯了联合国人权机构中对老年人权利的关注,提出《老年人权利公约》对权利体系应遵循综合性和全面性的结合、人格与人类繁荣的结合、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构建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老年人权利框架。这些权利内容并非相互区别、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包容、相互影响。第四部分研究了“《老年人权利公约》实施机制构建”。遵循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实施的一般原理和机制,从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提出了《老年人权利公约》的实施。在国际层面上,指出在吸收联合国体系内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老年人权利委员会,同时借鉴现有核心人权条约机构的模式,综合考虑与其他人权实施机制的合作以及如何更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实施。在国内层面的实施上,《老年人权利公约》需明确规定各缔约国需要采取初步步骤之一是全面审查本国立法和政策框架,从立法、行政、司法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国内保护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第五部分回到中国问题上,以国际的视角解决中国的问题。考察了中国老龄化的现状,审视了现行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指出,应对老年人权利的国际保护,中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没有作好相应的准备。提出中国应积极参与《老年人权利公约》的制定,争取在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中体现中国的话语权,另外还需在国内加强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老年人权利保障监督机制。
李乐[9](2013)在《养老服务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职能优化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转型期,推动政府实现相应发展的关键一环就是要实现政府职能体系的整体性优化。地方政府的职能优化和职能转变有联系,也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即都是政府为适应政治发展、社会转型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在政府职能方面采取的适应性调整行为;区别在于职能优化持有一种更加注重渐进性调适的态度和更宽的研究视角。这种渐进性调适,既可以在政府职能未发生转变的状态或正在转变的过程中开展,也可以在职能转变完成之后继续开展。本文认为,研究政府职能不能言必称“转变”,除开“转变”,还存在大量等待转变或不需要转变的状态。这些状态下应该对职能做些什么呢,职能优化应该是可以做的事情。养老服务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职能既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又表现为一种动态的过程。本文研究的分析框架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作为地方政府的行动背景,以职能定位、职能配置、职能履行作为主体架构,研究主线是地方政府职能的整体性优化。“职能定位”为职能界定运行的范畴和轨道,本文在职能定位章中对养老服务社会化中上海地方政府职能定位进行了角色定位和职责定位的分类和梳理,并围绕职能定位不清的问题探讨了职能定位的两种单向度视角,即“以提供者为中心”和“以使用者为中心”的定位视角,指出这两种单向度的视角给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带来偏差的问题。“职能配置”规定职能运行的内容和组织载体,本文在职能配置章中对养老服务社会化中上海地方政府职能配置进行了内容配置和分工配置的区分和梳理,继而探讨了职能配置方面存在政府内监管职能配置不足的问题。“职能履行”使职能在政府过程中付诸实践,职能履行章梳理了养老服务社会化中上海地方政府职能履行的运行特点,在城市治理行动者网络的视域中探讨了职能履行中的“协作梗阻”问题。在结尾章,针对职能定位提出了“提供者和使用者互动”的定位视角作为优化思路,对职能配置提出了全面加强监管职能、弥补结构性短缺的优化思路,对于职能履行提出了增强利益赋予、促进协作与自治相平衡的优化思路,最终归纳提出了地方政府职能整体性优化的核心内容是职能定位、职能配置和职能协作的系统优化的观点。
刘继同[10](2017)在《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框架的社会建构、体系性缺陷与制度质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政治哲学、政府职能定位、现代化、社会福利、责任社会划分和制度建设质量理论为基础,简要划分1949-2015年间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四个历史发展阶段与时代特征,重点关注和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出台有关老年福利政策法规框架范围内容与优先领域变迁轨迹,紧密围绕老年福利政策法规基础理论政策议题,首次提出现代老年福利制度建设的10个"核心问题清单",分析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框架现存的结构性缺陷与体系性不足,总结概括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基本特点,旨在全面、客观描述中国老年福利政策历史演变若干总体性趋势,总结和提炼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形成和提出中国老年福利政策发展演变过程中出现的若干基本理论政策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历史模式为典型个案,提出观察、衡量现代老年福利制度建设质量标准的议题,理论上力图建构中国现代老年福利制度的框架。
二、国务院关于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老年人体育的研究 |
1.3.2 关于社会支持与体育活动的研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方法论 |
1.5.2 具体研究方法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6.2 研究方法的创新 |
1.6.3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7 本章小结 |
2 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概述及相关理论 |
2.1 老年人体育服务概述 |
2.1.1 老年人概念 |
2.1.2 老年人体育的概念 |
2.1.3 老年人体育服务的概念 |
2.1.4 老年人体育服务的内容 |
2.1.5 老年人体育服务的属性 |
2.2 社会支持概述 |
2.2.1 社会支持概念 |
2.2.2 社会支持的内容 |
2.2.3 社会支持的分类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老龄化理论 |
2.3.2 魅力质量理论 |
2.3.3 协同治理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老年人体育政策发展历程及演进特征 |
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老年人体育政策发展历程 |
3.1.1 老年人体育政策的肇始阶段(1978至1991 年) |
3.1.2 老年人体育政策的探索阶段(1992至1998 年) |
3.1.3 老年人体育政策的发展阶段(1999至2010 年) |
3.1.4 老年人体育政策的深化阶段(2011 年至今) |
3.2 我国老年人体育政策演进的主要特征 |
3.2.1 老年人体育政策的制定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
3.2.2 老年人体育政策的内容更加具体 |
3.2.3 老年人体育社会支持主体日益多元化 |
3.3 本章小结 |
4 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情况及体育服务需求现状 |
4.1 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特征 |
4.1.1 年龄分布 |
4.1.2 性别分布 |
4.1.3 职业分布 |
4.1.4 收入分布 |
4.1.5 居住情况分布 |
4.1.6 文化程度分布 |
4.2 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基本情况 |
4.2.1 老年人每周参加体育锻炼的次数情况 |
4.2.2 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时段与时长情况 |
4.2.3 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强度情况 |
4.2.4 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场地和项目情况 |
4.3 老年人体育服务需求现状 |
4.3.1 体质监测服务需求 |
4.3.2 体育活动服务需求 |
4.3.3 体育设施服务需求 |
4.3.4 体育组织服务需求 |
4.3.5 体育指导服务需求 |
4.3.6 体育信息服务需求 |
4.4 基于魅力质量理论及Kano模型的老年人体育服务需求层次分析 |
4.4.1 老年人体育服务需求的必备要素 |
4.4.2 老年人体育服务需求的一维要素 |
4.4.3 老年人体育服务需求的魅力要素 |
4.4.4 老年人体育服务需求的无关要素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困境 |
5.1 支持主体层面 |
5.1.1 正式社会支持主体未能发挥应有的支持作用 |
5.1.2 非正式支持主体未能提供足够的情感支持 |
5.2 支持内容层面 |
5.2.1 体育设施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 |
5.2.2 信息资源服务匮乏,宣传推广方法不多 |
5.2.3 体质监测推广力度不够,面向老年人普及程度偏低 |
5.2.4 体育人才培养逐步规范,宏观设计与后续管理缺乏 |
5.2.5 体育活动偏重赛事,趣味性体育活动不多 |
5.2.6 社会体育组织力量薄弱,社区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 |
5.3 支持形式 |
5.3.1 支持形式单一 |
5.3.2 社会支持主体间协同不够 |
5.3.3 重单向指导,轻双向互动 |
5.4 本章小结 |
6 发达国家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及对我国的启示 |
6.1 发达国家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 |
6.1.1 美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 |
6.1.2 德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 |
6.1.3 澳大利亚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 |
6.1.4 日本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体系 |
6.2 发达国家老年人体育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6.2.1 多元主体协同推进老年人体育服务系统建设 |
6.2.2 政策法规保障老年人体育服务系统建设 |
6.2.3 社区组织供给老年人体育服务 |
6.2.4 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服务于老年人体育 |
6.2.5 体育和医疗卫生部门共建老年人体育服务系统 |
6.3 本章小结 |
7 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 |
7.1 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构建的基本理念 |
7.1.1 基于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的目标 |
7.1.2 基于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
7.1.3 基于政府“掌舵”、社会“划桨”的角色定位 |
7.1.4 基于老年人体育服务的需求导向 |
7.1.5 基于以社区为依托的发展思路 |
7.2 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框架构建 |
7.3 协同系统的宏观社会支持结构 |
7.3.1 协同理念 |
7.3.2 协同规范 |
7.3.3 协同方式 |
7.3.4 协同主体 |
7.4 协同系统的微观社会支持结构 |
7.4.1 多元社会支持主体的确定 |
7.4.2 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 |
7.4.3 多元主体的责任界定 |
7.5 多元主体支持系统的运行机制 |
7.5.1 优化行政机制 |
7.5.2 拓展市场机制 |
7.5.3 引入社群机制 |
7.5.4 运行机制的选择 |
7.6 本章小结 |
8 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的实现路径 |
8.1 明确政府自身职责,加大正式社会支持力度 |
8.1.1 强化制度协同供给,提高政策质量和可操作性 |
8.1.2 加强引导与协调,实行多主体跨领域协同支持 |
8.1.3 加强监管与评估,保障老年人体育政策的落实 |
8.2 培育社会组织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力量协同支持水平 |
8.2.1 大力发展体育社团,提升其协同政府专业服务的能力 |
8.2.2 发挥老年人体协的作用,推动体育赛事与活动的开展 |
8.2.3 完善体育志愿者制度,推进志愿服务专业化和常态化 |
8.3 拓展市场参与机制,丰富老年人体育市场供给 |
8.3.1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职能,培育市场支持力量 |
8.3.2 引导规范体育市场,满足老年人多种体育需求 |
8.4 发展社区老年人体育,提升社区体育服务能力 |
8.4.1 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社区,培育社区老年人体育服务能力 |
8.4.2 推进社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配建老年人身边的健身设施 |
8.4.3 整合社区体育人力资源,提升老年人体育服务水平 |
8.4.4 建立医体结合支持体系,普及和推广社区老年人“运动处方” |
8.5 支持老年人体育赛事,丰富老年人身边的体育活动 |
8.5.1 举办老年人体育赛事,提供展示与竞技平台 |
8.5.2 组织老年人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
8.6 加强体育与健康信息服务,营造协同支持舆论氛围 |
8.6.1 加强媒体宣传力度,完善老年人体育信息传播机制 |
8.6.2 建立社区老年人体育服务数据库,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
8.6.3 改进宣传方式,提升老年人体育传播效果 |
8.6.4 重塑老年人体育参与舆论语境,营造良好体育参与氛围 |
8.7 弘扬传统美德,重建个人社会支持网 |
8.7.1 营造家庭体育氛围,引导老年人养成锻炼习惯 |
8.7.2 加强敬老爱老道德建设,构建邻里互助支持网络 |
8.7.3 弘扬积极老龄化观念,引导老年人自助与互助发展 |
8.8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致谢 |
(2)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内涵的相关研究 |
1.2.2 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的相关研究 |
1.2.3 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相关研究 |
1.2.4 社会养老服务内容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服务需求 |
2.1.2 养老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 |
2.1.3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
2.2 主要理论 |
2.2.1 内外部需求的理论分析 |
2.2.2 供给侧理论的逻辑演进 |
第3章 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其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挑战 |
3.1 人口老龄化状况 |
3.1.1 人口老龄化特点 |
3.1.2 人口老龄化原因 |
3.2 老年人口状况 |
3.2.1 老年人口的构成 |
3.2.2 老年人家庭规模 |
3.2.3 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 |
3.2.4 老年人健康状况 |
3.3 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挑战 |
3.3.1 对养老服务机制的挑战 |
3.3.2 对养老服务方式的挑战 |
3.3.3 对养老服务内容的挑战 |
第4章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 |
4.1 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的发展现状 |
4.1.1 法制建设 |
4.1.2 政策规划 |
4.1.3 理念转变 |
4.1.4 监管变革 |
4.2 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发展现状 |
4.2.1 居家养老服务 |
4.2.2 社区养老服务 |
4.2.3 机构养老服务 |
4.3 社会养老服务内容的发展现状 |
4.3.1 生活照料 |
4.3.2 经济援助 |
4.3.3 医疗保健 |
4.3.4 精神慰藉 |
第5章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 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的问题 |
5.1.1 社会养老服务法制不健全 |
5.1.2 社会养老服务政策存在局限性 |
5.1.3 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理念有偏差 |
5.1.4 社会养老服务监管不完善 |
5.2 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问题 |
5.2.1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 |
5.2.2 社区养老服务信息传递不畅 |
5.2.3 机构养老服务结构失衡 |
5.2.4 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共性问题 |
5.3 社会养老服务内容问题 |
5.3.1 生活照料使用率低 |
5.3.2 经济援助水平较低 |
5.3.3 医疗保健与养护服务融合不畅 |
5.3.4 精神慰藉缺失严重 |
第6章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的成因分析 |
6.1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成因分析的理论基础 |
6.2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成因的分析框架 |
6.2.1 X-Y-Z三维分析模型 |
6.2.2 基于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二维分析模型 |
6.2.3 养老服务政策文本选择及编码 |
6.3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成因的分析结果 |
6.3.1 政策工具维度的分析结果 |
6.3.2 政策工具类型分析 |
第7章 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经验借鉴 |
7.1 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 |
7.1.1 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模式 |
7.1.2 以社区照顾为中心的英国模式 |
7.1.3 有限政府责任的德国模式 |
7.1.4 以介护保险为特色的日本模式 |
7.1.5 社会福利主义的瑞典模式 |
7.2 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经验借鉴 |
7.2.1 清晰的养老服务主体责任划分 |
7.2.2 完善的养老法制体系 |
7.2.3 专业的服务输送渠道 |
7.2.4 有效的监管与专业评估 |
第8章 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2.1 重点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机制 |
8.2.2 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 |
8.2.3 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
8.2.4 扭转机构养老服务的不均衡格局 |
8.2.5 持续加大医疗资源供给力度 |
8.2.6 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智能化 |
8.2.7 改善人才供给格局,变不良循环为可持续发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2013-2018 年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相关政策一览表 |
作者简介及在学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学术意义 |
三、实践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居家养老服务研究 |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研究 |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研究 |
四、简要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深度访谈法 |
三、问卷调查法 |
四、案例研究法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演进和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演进 |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发展历程 |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演进特点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践的典型模式 |
一、形式性购买模式 |
二、委托性购买模式 |
三、契约性购买模式 |
第三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现实困境 |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城乡发展不均衡 |
二、政府购买主体间关系不对等 |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程序不规范 |
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不确定 |
第四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现实困境的根源 |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价值取向不明确 |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缺乏有效的质量评估 |
第三章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的价值考量 |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要坚守公共性 |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要注重权利性 |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要强调人本性 |
第二节 典型公共服务质量评估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局限性 |
一、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成本一效益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局限性 |
三、顾客感知服务质量理论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SPO质量评估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适用性 |
一、SPO质量评估理论的提出及其内容 |
二、SPO质量评估理的适用性分析 |
第四章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模型构建 |
第一节 基于SPO理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界定 |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及其质量蕴含 |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特质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维度的确立 |
一、典型国家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维度解读和借鉴 |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维度的形成和确立 |
第三节 评估模型的构建与评估指标的开发 |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模型的建立 |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指标的开发 |
第五章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实证评估 |
第一节 研究设计和数据来源 |
一、研究设计 |
二、数据的收集 |
三、样本的描述性分析 |
四、效度检验和信度检验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二阶验证性因素分析模型建立和检验 |
二、“服务设施”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影响 |
三、“安全性”、“关心性”、“回应性”对服务质量的影响 |
四、“有效性”和“供给需求匹配度”对服务质量的影响 |
第三节 结构、过程、结果三者关系分析 |
一、模型建构与检验 |
二、SPO三者关系分析 |
第六章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
第一节 评价方法 |
第二节 评价过程 |
一、因子分析的适用性检验和提取公因子 |
二、公因子命名和计算因子得分 |
三、计算综合得分 |
第三节 评价结果分析 |
一、不同城市服务质量的分析和比较 |
二、不同社区服务质量的分析和比较 |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 |
第七章 结语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模型科学有效 |
二、关心性、回应性、有效性对质量影响较大 |
三、“结构”通过“过程”影响“结果” |
四、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高于南昌市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加快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 |
二、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
三、增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过程的回应性和关心性 |
四、提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需求匹配度 |
第三节 研究不足 |
一、概念界定不够全面 |
二、样本选择不够充足 |
三、推广应用存在局限 |
第四节 研究展望 |
一、深入挖掘发达国家社会服务质量评估的方法和手段 |
二、构建和论证全国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模型 |
三、开展全面的、滚动的质量评估政策实验 |
四、拓展研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效率评价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分析和J省多地的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1 长期照护 |
1.3.2 政策执行偏差 |
1.3.3 长期照护政策 |
1.3.4 长期照护保险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重点和难点 |
1.5.1 创新之处 |
1.5.2 重点和难点 |
1.6 文章的主要观点与基本结构 |
1.6.1 主要观点 |
1.6.2 基本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有关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的研究 |
2.2 国内有关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的研究 |
2.3 对以往研究的述评与回应 |
第三章 分析框架与理论资源 |
3.1 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研究的分析框架 |
3.1.1 现有社会政策过程研究的逻辑进路 |
3.1.2 相关要素及其转化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3.1.3 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分析框架的阐释 |
3.2 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研究的理论资源 |
3.2.1 结构-机制分析的基本原理 |
3.2.2 压力型体制理论 |
3.2.3 路径依赖理论 |
3.2.4 变通执行理论 |
第四章 理念偏差与界定失准: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的逻辑起点 |
4.1 长期照护选择阶段政策文本的来源与选择 |
4.2 理念偏差下的政策安排错位 |
4.2.1 概念理解偏颇 |
4.2.2 供给模式失衡 |
4.2.3 筹资模式混乱 |
4.3 界定失准后的政策要素失真 |
4.3.1 具体内容失真 |
4.3.2 目标群体失真 |
4.3.3 服务递送模式失真 |
第五章 模糊、缺失与不足:长期照护政策执行依据的内在冲突 |
5.1 长期照护制定阶段政策文本的来源与选择 |
5.2 明晰性标准模糊 |
5.2.1 尚无统一的失能失智分级分类标准 |
5.2.2 缺乏完整的长期照护需求评估体系 |
5.2.3 未能建立长期照护的质量评价系统 |
5.2.4 缺少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必要规定 |
5.2.5 亟需厘清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
5.3 一致性标准缺失 |
5.3.1 民政部:社会救助原则 |
5.3.2 卫健委:治疗中心取向 |
5.3.3 人社部:医疗保险思路 |
5.4 合法性标准不足 |
5.4.1 法律意义上的建设缺位 |
5.4.2 政治意义上的程序完备 |
第六章 变通执行与碎片化管理: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的发生过程 |
6.1 J省多地的基本概况与案例代表性说明 |
6.1.1 J省多地的基本概况 |
6.1.2 J省多地的长期照护事业发展情况 |
6.1.3 J省多地长期照护政策执行的案例代表性说明 |
6.2 纵向结构:压力型体制下的变通执行 |
6.2.1 压力型体制:长期照护政策执行的制度基础 |
6.2.2 从压力到变通 |
6.2.3 选择性变通:基础设施的选择偏好 |
6.2.4 歪曲性变通:“偷梁换柱”的养老服务券 |
6.2.5 敷衍性变通:“达标”的床位与停滞的长护险 |
6.3 横向结构:路径依赖下的碎片化管理 |
6.3.1 路径依赖:长期照护政策执行的制度惯性 |
6.3.2 标准碎片化:失能评定的三把标尺 |
6.3.3 服务碎片化:分散的项目与紧缺的人员 |
6.3.4 经办碎片化:“数据平移”与“存量老人” |
第七章 对策与展望: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的矫治策略 |
7.1 宏观选择层面:观念性变革 |
7.1.1 从供给侧发力走向需求侧推动 |
7.1.2 谨慎选择长期照护政策的筹资模式 |
7.2 中观制定层面:科学性强化 |
7.2.1 建立明确统一的分类标准和评估体系 |
7.2.2 划定长期照护不同主体间的基本责任 |
7.3 微观执行层面:整体性治理 |
7.3.1 纵向层级性治理 |
7.3.2 横向多属性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的相关学术成果 |
致谢 |
(5)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民营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概念 |
一. 老年社会保障 |
二. 养老服务 |
三. 养老产业 |
四. 民营养老服务业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共产品供给的思想 |
一.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二. 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共产品思想 |
第三节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 |
一. 社会保障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 |
二. 社会保障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
三. 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多元化 |
四. 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应该社会化 |
第四节 西方学者关于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 |
一. 公共产品理论 |
二.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三. 社区与机构照顾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历程 |
一. 萌芽和探索阶段(1979~1990年) |
二. 起步和规范阶段(1991~1999年) |
三. 拓展和完善阶段(2000~2009年) |
四. 加速和突破阶段(2010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成效 |
一.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理念发生转变 |
二. 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 |
三. 养老服务机构与设施显着增多 |
四. 养老服务现代化水平逐步提高 |
五. 养老服务业产值逐年增加 |
第三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市场份额相对较低 |
二. 结构性供给不足与过剩并存 |
三. 城乡与区域之间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
四. 养老服务机构普遍面临生存发展困境 |
第三章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践模式——基于京、沪、苏、闽等地的考察 |
第一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引导 |
一. 强化政府的引领作用 |
二. 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 |
第二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府扶持模式 |
一. 以“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模式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
二. 以“民营公补”、“民用公买”等模式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
三. 以PPP模式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
第三节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运行模式 |
一. “医疗+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模式 |
二. “互联网+养老服务”的智慧养老模式 |
三. “休闲+养老服务”的养生保健模式 |
四. “房地产+养老服务”的养老社区模式 |
第四章 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深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第一节 老龄化认知与养老观念方面的制约因素 |
一. 社会对人口老龄化的认知不到位 |
二. 社会倾向于依靠家庭或政府实现养老 |
第二节 管理体制与扶持政策方面的制约因素 |
一. 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的边界未明确划清 |
二. 政府“介入过多”与“投入不足”并存 |
三. 扶持政策的创制与落实存在局限性 |
第三节 市场发展与产业培育方面的制约因素 |
一. 养老服务市场化程度低 |
二. 养老服务产业基础薄弱 |
三. 养老服务有效需求不足 |
第四节 发展理念与运营管理方面的制约因素 |
一. 发展理念存在偏差 |
二. 运营资金严重不足 |
三.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
四. 规范化管理缺位 |
第五章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和英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一. 美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二. 英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第二节 日本和韩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一. 日本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二. 韩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第三节 香港和台湾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一. 香港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二. 台湾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及经验 |
第六章 促进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与措施建议 |
第一节 促进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
一. 以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为引导 |
二. 以加强培育产业自生能力为基础 |
三. 以深化改革发展和扩大开放为动力 |
四. 以医养融合和智能化为主攻方向 |
第二节 促进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措施建议 |
一.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破解民营养老服务业用地难问题 |
二. 健全民营养老服务业融资与信用体系,不断丰富产业发展资金 |
三.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与培训,推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四. 完善养老保障相关制度,促进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形成 |
五. 合理规划产业发展格局,有效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
六. 实施产业升级工程,加快推动民营养老服务业产业化进程 |
七. 理顺养老服务业管理体制,保障民营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运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论题及研究的目的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养老服务不同于养老保险、养老保障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不同于政府采购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
一、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是人权理论 |
二、 政府向第三方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是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政府应当供给养老服务 |
第一节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原因 |
一、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表层原因是其它养老服务供应主体的失灵 |
二、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深层原因 |
三、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具有可行性 |
第二节 政府应当供给的养老服务是有条件限制的 |
一、 政府财力有限需要为政府供给养老服务设定条件限制 |
二、 维护个人自由价值需要为政府供给养老服务设定条件限制 |
三、 培育健康的道德观念需要为政府供给养老服务设定条件限制 |
第三章 政府应当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 |
第一节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的原因 |
一、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提高效率的需要 |
二、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行政民主化的需要 |
三、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培育市民社会的需要 |
四、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 |
五、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理顺政府职能的需要 |
第二节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应处理好几个问题 |
一、 应处理好伴随政府瘦身而来的“公务人员”的分流问题 |
二、 要确保社会组织之间获得政府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资格的公平竞争性 |
三、 要预防第三方为节省成本而降低养老服务品质 |
四、 要防止权力腐败 |
五、 要确保民主价值不被削弱 |
第四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问题 |
第一节 有关国家、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一、 澳大利亚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二、 美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三、 捷克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四、 英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五、 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六、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资格的规定的横向比较 |
第二节 关于现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评价及本文的立法建议 |
一、 美国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 |
二、 日本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 |
三、 德国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 |
四、 本文对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之选择 |
五、 对十二种具体资格限制的合理性的探讨 |
六、 本文的立法建议 |
第五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问题 |
第一节 有关国家、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一、 澳大利亚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二、 捷克和英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三、 美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第二节 关于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问题的探讨 |
一、 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现行规定 |
二、 我国政府宜购买的养老服务内容之确定 |
第六章 关于政府之间养老服务责任的分担问题 |
第一节 纵向政府之间养老服务责任的分担 |
一、 关于纵向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责任分担的研究述评 |
二、 从法律规范角度考察不同层级政府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上的责任 |
三、 从学理上分析不同层级政府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上的责任 |
第二节 横向政府之间养老服务责任的分担 |
一、 现行规定 |
二、 对未来的设想 |
第七章 关于政府应当向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 |
第一节 关于政府不应当向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 |
一、 有义务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可以排除在外 |
二、 不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可以排除在外 |
第二节 政府实际在向谁购买养老服务与我国的立法对策 |
一、 关于政府实际在向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 |
二、 我国的立法对策 |
第八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保护老人隐私问题 |
第一节 隐私的含义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保护老人隐私的重要性 |
一、 关于“隐私”的含义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保护老人隐私的重要性 |
第二节 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隐私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澳大利亚隐私立法 |
二、 加拿大隐私立法 |
三、 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隐私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九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处理 |
第一节 围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而发生的纠纷问题 |
一、 目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主要是一些“土政策” |
二、 围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而发生的纠纷 |
三、 围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而发生的纠纷的处理 |
第二节 利用行政处理方式为法院减轻处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压力的问题 |
一、 澳大利亚行政调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制度 |
二、 澳大利亚行政调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
第三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公法/私法性质及其解决途径 |
一、 划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属性的前提: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几对纠纷关系的公/私法性质的定性 |
三、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养老的现实压力 |
二、养老的政策发展 |
三、养老的责任转变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社区居家养老 |
二、社会组织 |
三、养老领域的“公”与“私”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调研过程 |
第四节 研究意义、研究框架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理论基础与学界研究述评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福利多元主义 |
二、公私合作理论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域内研究 |
二、域外地区研究 |
三、研究述评与启示 |
第三章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公私悖论削弱农民养老获得感 |
一、公靠不住:行政权威的依附与能力供给的不足 |
二、私不可靠:家庭本位的回归与亲缘照顾的弱化 |
三、公私博弈:合作与竞争下利益冲突难化解 |
第二节 完善养老供给的客观需要 |
一、养老需求复杂性呼吁多元主体参与 |
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转型诉求 |
第三节 社会组织的崛起 |
一、社会组织的兴起 |
二、社会组织的天然优势 |
第四章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样本概况与选择依据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运行机理 |
一、运行规范层次鲜明并以政策完善服务细节 |
二、运转方式管理体制明确并重视供给主体的职责划分 |
三、运行补助类型多样并支持力度大 |
第三节 鸬鸟镇太公堂村服务实例 |
第五章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社会孵化力度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张力” |
第二节 管理规范与实践操作之间存在“缺位” |
第三节 监督落实与服务保障之间存在“空隙” |
第四节 自身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短板” |
第五节 品牌创造与革新能力之间存在“滞后” |
第六章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秩序路径:落实服务标准建设 |
一、完善法律法规 |
二、建设规范体系 |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与奖惩机制 |
第二节 合作路径: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伙伴关系 |
一、重塑服务边界 |
二、合作伙伴关系的形成 |
第三节 援助路径:打造多样化的互惠平台 |
一、信息共联 |
二、资源共享 |
三、服务共融 |
第四节 创新路径:共筑惠老区域品牌 |
一、社会组织的人才培育 |
二、社会组织的品牌塑造 |
第五节 保障路径:落实长远的危机管理 |
一、日常运营的危机处理 |
二、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 |
第七章 讨论与总结 |
第一节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总体性格特质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老年人权利公约》理性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选题研究背景 |
(一) 全球老龄化不可逆转 |
(二) 老年人面临特殊的权利挑战 |
(三) 国际社会对老年人权利保护缺乏关注 |
二、本选题研究的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境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本选题研究思路 |
(二) 本选题研究方法 |
五、本选题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全球老龄化与联合国老年人权利保护 |
第一节 全球老龄化现状及其挑战 |
一、全球老龄化现状 |
二、老龄化社会的挑战 |
第二节 基于人权的老年人权利保护 |
一、老年人的界定 |
二、老年人权利的特殊性 |
三、人权视角下老年人权利保护证成 |
四、联合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现状及不足 |
第三节 联合国老年人权利保护理性选择 |
一、《老年人权利公约》构建的现实意义 |
二、联合国制定《老年人权利公约》的进程 |
第二章 《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构建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功能与特性 |
一、《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的功能 |
二、《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的特性 |
第二节 联合国框架下相关决议、建议及其反思 |
一、联合国相关决议 |
二、非政府组织建议 |
三、联合国成员国提案 |
四、对联合国相关决议及建议的反思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基本原则的确立 |
一、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
二、尊严原则 |
三、自主原则 |
四、照顾原则 |
第三章 《老年人权利公约》权利体系构建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权利体系的应然性特征 |
一、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结合 |
二、人格与人类繁荣的结合 |
三、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 |
第二节 联合国人权机构对老年人权利保护的关注 |
一、人权理事会 |
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
三、“老龄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 |
四、联合国专门机关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权利体系之应然 |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第四章 《老年人权利公约》实施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国际层面实施机制的构建 |
一、联合国人权公约实施机制 |
二、《老年人权利公约》国际层面实施机制之应然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公约》国内层面实施机制构建 |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内实施的一般理论与实践 |
二、国内实施的措施 |
三、国内监督机制 |
四、国际合作 |
第五章 《老年人权利公约》构建进程中我国的对策探讨 |
第一节 我国老龄化现状 |
一、老龄化速度加快 |
二、人口高龄化趋势加强 |
三、城乡区域特征明显 |
四、性别不平衡 |
第二节 我国现行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审视 |
一、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现状 |
二、国际人权法视角下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之不足 |
第三节 基于联合国《老年人权利公约》构建之应对 |
一、我国参与联合国老年人权利保护进程之考量 |
二、加强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 |
三、完善老年人权利保障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养老服务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职能优化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图表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核心问题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地方政府职能的有关概念 |
1.2.2 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有关概念 |
1.3 研究综述 |
1.3.1 养老服务社会化研究 |
1.3.2 地方政府职能研究 |
1.3.3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地方政府职能研究 |
1.3.4 简要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公共服务理论 |
2.1.2 政府职能理论 |
2.1.3 地方治理理论 |
2.2 分析框架 |
第3章 养老服务社会化与地方政府养老服务职能变迁 |
3.1 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形成 |
3.1.1 我国养老服务的历史形态 |
3.1.2 上海养老服务历史传统的主要特征 |
3.1.3 社会福利社会化催生养老服务社会化 |
3.2 养老服务社会化的体系建设 |
3.2.1 公共问题的维度与特征 |
3.2.2 构建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 |
3.2.3 养老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具体种类 |
3.3 上海地方政府养老服务职能变迁概况 |
3.3.1 承担“拾遗补缺”型养老福利服务(1949-1978年) |
3.3.2 初步探索机构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1979-1997年) |
3.3.3 统筹推进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998年至今) |
第4章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分析 |
4.1 职能定位的理论依据 |
4.1.1 职能定位的含义 |
4.1.2 养老服务生产和供给的分离 |
4.2 职能定位的应然内涵:角色定位和职责定位的统一体 |
4.2.1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上海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制度框架 |
4.2.2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上海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应然内涵 |
4.3 职能定位不清的探因:定位视角的单向性 |
4.3.1 职能定位不清的“边界模糊困境” |
4.3.2 职能定位的两种视角:公共服务提供理论的启示 |
4.3.3 以提供者为中心的职能定位视角 |
4.3.4 以使用者为中心的职能定位视角 |
第5章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职能配置分析 |
5.1 职能配置的原则与方式 |
5.1.1 地方政府职能配置的原则与依据 |
5.1.2 地方政府职能配置的方式与途径 |
5.2 职能配置的应然内涵:职能内容配置与分工配置的统一体 |
5.2.1 国家和上海地方层面制度框架对职能配置的规定 |
5.2.2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上海地方政府的职能内容配置 |
5.2.3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上海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配置 |
5.3 职能配置的结构性失衡:政府内监管的短缺 |
5.3.1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上海地方政府职能配置的特点 |
5.3.2 政府内监管职能配置的相对短缺 |
5.3.3 政府内监管职能配置短缺的主要成因 |
第6章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职能履行分析 |
6.1 职能履行的基本原则和运行范畴 |
6.1.1 地方政府职能履行的基本原则 |
6.1.2 上海地方政府针对各类型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职能履行 |
6.1.3 上海地方政府针对养老服务业各种属性行政客体的职能履行 |
6.2 行动者网络视域中的地方政府职能履行 |
6.2.1 行动者网络理论的适用性 |
6.2.2 地方政府履行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的案例 |
6.3 职能履行中的“协作梗阻”问题 |
6.3.1 职能履行“协作梗阻”的形成 |
6.3.2 职能履行“协作梗阻”的成因 |
第7章 养老服务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职能优化 |
7.1 职能定位优化思路:以提供者与使用者互动的视角 |
7.1.1 借鉴服务质量管理论的互动模式 |
7.1.2 优化机制:角色期待与角色认知的互动 |
7.2 职能配置优化思路:全面加强监管职能配置 |
7.2.1 在政府内监管方面加大赋权 |
7.2.2 提高政府内监管职能配置的法制化程度 |
7.2.3 协同提高政府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的配置质量 |
7.3 职能履行优化思路:增强利益赋予与促进协作适度 |
7.3.1 增强利益赋予 |
7.3.2 协作和自治的平衡 |
结语 |
附录一: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条文 |
附录二:上海市政府2013年民生实事项目及相关职能分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框架的社会建构、体系性缺陷与制度质量(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老年福利政策发展阶段与时代特征 |
二、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框架与体系特征 |
三、中国老年福利政策结构缺陷与制度建设质量 |
四、结语 |
四、国务院关于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老年人体育服务社会支持系统研究[D]. 范成文.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2]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研究[D]. 孙碧竹. 吉林大学, 2019(02)
- [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研究[D]. 韩艳. 厦门大学, 2017(02)
- [4]我国长期照护政策执行偏差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分析和J省多地的调研[D]. 常成. 吉林大学, 2020(08)
- [5]我国民营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D]. 李小兰.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4)
- [6]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D]. 袁维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4)
- [7]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参与问题研究[D]. 周刘晶. 杭州师范大学, 2020(02)
- [8]《老年人权利公约》理性构建研究[D]. 何燕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16(10)
- [9]养老服务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职能优化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D]. 李乐. 复旦大学, 2013(03)
- [10]中国老年福利政策法规框架的社会建构、体系性缺陷与制度质量[J]. 刘继同.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