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体制的转变迫在眉睫(论文文献综述)
胡小芬[1](2019)在《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大威胁之一,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恐惧。在全球反恐浪潮之下,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并未得到全面遏制。面对国际恐怖分子的猖獗肆虐,如何有效防范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成为各国现实而紧迫的任务。“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俄罗斯等国家采取单边武力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预防性自卫理论和实践逐渐进入国际反恐领域。人们对预防性自卫的评价褒贬不一,一方面因能够及时制止即将发生的恐怖袭击而获得人们的赞许,另一方面又因存在较大的滥用风险而被广泛诟病,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运用成为最受争议的国际法问题之一。国际恐怖主义既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峻挑战,也是对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肆意践踏。面对凶暴残忍的国际恐怖分子,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显得捉襟见肘,单纯的事后惩治模式不足以有效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有鉴于此,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需要被重新审视和甄别。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是针对国际恐怖分子紧迫的武力攻击威胁而率先使用武力的行为。在当前国际反恐大背景之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有着明显的必要性,恐怖袭击的瞬时性与毁灭性使它成为国际反恐的现实需要,它既可以弥补法律事后惩治的不足,又可以弥补国际反恐合作的局限,还可以弥补国家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局限,是一种有效的事前防御措施。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和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是它的实施对象。就法律正当性而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既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也具备法律经济学上的正当性。从法理视角来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通过及时制止迫在眉睫的恐怖袭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可以有效阻止国际恐怖分子对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肆意践踏,还可以有效遏制国际恐怖分子对社会秩序的蓄意破坏,因而符合法的安全价值、人权价值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也符合法的正义价值:一方面,在安全价值与平等价值相冲突时,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为保障多数人的安全而降低平等的重要性符合国家的理性选择,因为在安全与平等不可兼顾的极端情形下,先天的心理特性或占支配地位的文化氛围会使人们在两者之间更倾向于安全;另一方面,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大于其所损害的个人利益,符合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则,是国家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后的合理选择。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预期法律收益大于预期法律成本,即其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因而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符合法的效率价值。就合法性来讲,国际习惯法为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提供了合法性依据。首先,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可以证明预防性自卫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合法性。1837年的“卡罗林号”事件、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以及2015年法国对叙利亚境内“伊斯兰国”的轰炸等,均是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且均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其次,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际组织决议可以证实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从安理会对1967年以色列武力进攻埃及等阿拉伯国家、1981年以色列偷袭伊拉克核反应堆以及1986年美国空袭利比亚所作决议来看,预防性自卫被当时的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有关行动也仅因不符合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条件而遭到拒绝。再次,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司法判例可以佐证预防性自卫的合法存在。1946年东京军事法庭明确认可荷兰对日宣战是在行使预防性自卫权;1946年纽伦堡军事法庭以德国军事行动不符合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条件为由否认德国对挪威的军事进攻构成合法的预防性自卫,并重申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要件。最后,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公法学家之学说也证明了国际社会对预防性自卫的认可。着名法学家西塞罗、格老秀斯、瓦特尔等均认为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奥本海、麦克杜格尔,以及我国部分国际法学家也认为国家在面临紧迫的武力攻击威胁时有权采取预防性自卫行动。尽管由于各种原因,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有关预防性自卫的普遍实践,然而根据速成国际习惯法理论,只要国际社会就预防性自卫形成了比较明确和一致的共同法律观念,预防性自卫就可以构成国际习惯法。然而,考虑到国际法限制国家单边使用武力的总体发展方向,必须对预防性自卫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笔者认为应在一般性禁止预防性自卫的前提下,准许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合法存在。为防止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被滥用,须对其课以严格的限制条件,将其实施范围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之内。国际恐怖袭击威胁构成“武力攻击”威胁、恐怖袭击威胁真实存在、恐怖袭击威胁具有紧迫性、符合相称性标准是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实质要件;及时向安理会报告则是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程序要件。另外,针对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而实施的预防性自卫还必须征得所在国的同意。一般而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实施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虽然自卫国违反程序要件并不必然导致自卫行动不合法,但自卫行动的合法性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甚至有可能成为自卫行为违反国际法的初步证据。现实中,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案例客观存在。然而,由于预防性自卫缺乏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受害国难以追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滥施预防性自卫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构建预防性自卫滥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以“必要性”和“相称性”为判定标准,由安理会作为判定机构来判断国家武力反恐行为是否构成预防性自卫的滥用,并追究滥用国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国际法律责任。滥用国承担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停止不法行为和赔偿损失,滥用国拒不承担责任的,将面临安理会的经济、政治或军事制裁。代表国家的个人滥用预防性自卫构成国际犯罪的,可以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追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此外,为防止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逃避法律责任,国际社会可以通过联合国改革,如采用“被动弃权”方式排除当事国的否决权,从而使所有国家和个人滥用预防性自卫的行为均受到应有的惩罚。
马珂琦[2](2019)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研究》文中认为创新是任何一种理论的生命力所在。理论的丰富、深化、完善与发展,以及在实践的推程中仍然能够发挥内在作用,能够占据社会一定的理论地位,尤其是主流与核心理论地位,都离不开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新发展的新时期,也是重要时期。新时代所处的新背景、新条件,社会实践面临的新问题、新特征、新目标、新要求,促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达到了新的思想高度与理论高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高度与实践起点,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对我国文化建设进行了新的思考、概括与总结,形成了一系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题中之意,是中国共产党文化理论的全新发展,也是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在中国的最新成果。不仅极大地彰显了中国文化的传统与魅力,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先进性。无论在今天还是今后,都有着强大的理论意义与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认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我国全新的实践基础上,在文化软实力已经进入白热化竞争、世界文化多样性成为趋势、现代化强国建设需要强大的文化力量、当前我国文化领域存在发展短板的历史背景与时代条件下,在确立了对文化建设理论创新及其实践创新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本文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借鉴与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此为理论渊源提出了文化自信的全新概念,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讲好中国故事、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这一系列创新型理论内容,从而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重要成果。这一成果凝结着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心血,对当前和今后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国文化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本文通过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效的探析与概括,科学总结出了这一文化创新理论成果内在具有的,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继承性和创新性相融合、理论性和实践性相交织、主体性和包容性相一致的基本特点,提炼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基本经验。指出要在高度树立文化创新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继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建设与发展要求,不断破除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党在文化领域的领导权的基础上,继续创新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从而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中国化研究朝着更加繁荣的方向前进。
聂磊[3](2019)在《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业强还是不强、农村美还是不美、农民富还是不富,直接决定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进度。近年来,海南省率先在全国试点“多规合一”创新改革,深化农业供给侧改革,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和文明大行动以及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工程和全域旅游等,为海南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与其他自贸区相比,海南4/5的土地、3/5以上的户籍人口在农村,产业结构中农业占了1/5以上的比重,这就决定了农村是海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是参与海南建设的重要力量,农业是当前海南必须花大气力做优做强的重要产业。目前海南农业农村发展正处在爬坡上坎的关键阶段。农业比重大却不强,农业市场化产业化水平低,农民人均纯收入不高,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农村社会事业滞后,农村还有贫困人口12.26万人,等等。由此可见,“三农”仍旧是海南省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为我们设计了蓝图、指引了方向。他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上的“4.13”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国际旅游岛是海南的一张重要名片。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乡村旅游,为国内外游客和当地群众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使海南国际旅游岛这张名片更亮更出彩。”从学术的角度来解释,就是要走农业+旅游的融合发展之路。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境)内外融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构建容量耦合模型、投入产出模型、邓氏灰色关联分析模型,运用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多元回归模型等计量方法,对海南农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的融合度和融合协调度大小、关联状态、绩效协整评价、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定量研究,以期发现相关研究结论,为完善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推动海南省农业转型升级提供参考借鉴。本研究总共由八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说明本文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并指出本人可能的创新和不足。第一章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本章对农业、旅游业、产业融合、农旅融合、乡村旅游等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并介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思想、马克思主义“三农”思想、农业多功能性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产业关联理论等基础性思想和理论。第二章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现状分析。本章从海南省农旅产业各自的角度和融合的角度对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海南省农旅融合的组织形式、发展模式和作用机制。第三章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测度分析。本章先后构建了物理学容量耦合模型、邓聚龙灰色关联模型等两种模型,对海南省农旅融合度进行了测度分析,发现海南省农旅融合度不断提升但总体水平不高,进一步深入融合发展空间较大;仅靠关联因素数量上的扩张和增长已不能推动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提质增效、增强服务水平变得更加迫在眉睫。第四章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绩效协整分析。本章通过构建瓦西里·列昂惕夫(W.Leontief)投入产出模型分析了海南省农旅融合的关联状态,运用约翰森协整检验(JJ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等计量方法实证研究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相互关系,发现海南省农业与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均衡、相互促进的稳定关系;海南旅游业对农业起到了一定的需求拉动和供给推动作用,但总体效果还有待增强,海南省旅游业与农业之间的关联程度有待提高。。第五章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本章建立了海南乡村旅游收入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海南省乡村旅游收入影响因素进行计量分析,发现海南省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入境过夜游客人次与乡村旅游收入呈正向相关;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个数、公路里程数和乡村旅游收入也呈正向相关。第六章国(境)内外农旅融合发展的经验与启示。通过梳理、学习日本、荷兰、法国、中国台湾省、瑞典和丹麦的做法和经验,我们发现: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多种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要素跨界流动和资源集约配置、融合、渗透与重组,进而将农村长期开发不足的劣势转化为具备景观、生态、文化等价值优势,最终带动农村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第七章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研究结论显示,海南省农旅融合度不断提升但总体水平不高,进一步深入融合发展空间较大。仅靠关联因素数量上的扩张和增长已不能推动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提质增效、增强服务水平变得更加迫在眉睫。海南旅游业对农业起到了一定的需求拉动和供给推动作用,但总体效果还有待增强,海南省旅游业与农业之间的关联程度有待提高。海南省农业与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均衡、相互促进的稳定关系。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入境过夜游客人次与乡村旅游收入呈正向相关;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个数、公路里程数和乡村旅游收入也呈正向相关。因此笔者建议,要以习总书记“三农”思想统揽海南省农业工作全局,加大对海南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完善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综合服务体系,提升海南省农业的开放度和关联度,培育本土农旅融合型龙头企业,打造和丰富海南省农旅融合产品体系,进一步推动海南农旅融合发展不断向前发展。本人在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围绕研究主题和目标开展研究,可能的创新点有:1、研究内容有创新。虽然前人有对农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大多停留在内涵、分类、机制、路径、驱动力、融合度、融合效应等单个维度上,科学、系统研究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内涵、现状、融合度、绩效、影响因素、实现路径的还未曾见到。为此,本文结合运用1988年建省办特区至今的省级时间序列数据,采用多种研究分析方法对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问题进行了定量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具有相当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的研究结论。2、研究对象有创新。前人曾结合北京、河南等各省市实际,就农旅融合发展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并取得许多可供借鉴的研究成果。通过检索CNKI数据库,2007年—2017年11年间,以“农业”、“旅游业”为主题的相关论文共1268篇,其中,以海南为研究对象的只有33篇,仅占2.6%。不得不提到的是,这33篇论文中,虽然以海南为研究对象,但所采用的数据大多停留在五六年前,不能客观全面的反映海南尤其是国际旅游岛政策实施见效以来的真实情况。而本文的所采用数据大部分更新到了2017年底,少量数据更新到了2018年底。由此可见,以海南省为对象,采用近几年最新的数据进行进行定量研究十分必要,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3、研究方法有创新。前人的研究多为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比较少见。本文综合运用瓦西里·列昂惕夫(W.Leontief)投入产出分析法、邓聚龙灰色关联分析法、物理学容量耦合模型分析法、约翰森协整检验分析法、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脉冲响应函数分析法、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法等多种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模型与方法,对海南省农旅产业融合发展的关联状态、融合度、相互关系、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实证结果之间相互印证,相比其他类似研究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陈希[4](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徐之凯[5](2018)在《法占区军政府德国雇员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败的德国被盟国划分为四个占领区进行分区占领。在盟国管制委员会(ACC)的宏观管控下,德国人民必须服从盟国占领者的指令,四大盟国也竭尽所能在各自占区推行自己的占领政策。出于外交及地缘政治上的原因,法国占领区当局维持着一个相对于其他占区更为独立自主的地位,以追求法国的地缘安全,供战后重建之用的经济赔偿并确保德国在政治上的去中央集权化。于是,法方军政府(GMF)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当地的德国人力资源,为占区行政及法国在德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在法国这一利用德国人员的典型模式之中,出现了三种标志性的特殊德国雇员群体,他们或直接或间接地为军政府服务,帮助法国占领者有效地实现其对德占领的目标:直接从属于军政府的德国雇员、德国地方政府公务员以及外籍军团中的德国士兵。随着盟国间多项重要决议的出台,以及战后初期诸多重大事件及民众运动(比如非纳粹化,民主化,再教育及非军事化等)在德国的发生,这些特殊群体在占领期间往往面对不同的社会情况。他们的命运直观而深刻地反映了战后法国对德占领政策的演变以及法国人民对于德意志民族态度的转化。
班克庆[6](2012)在《煽动型犯罪研究 ——以宪法权利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煽动型犯罪是刑法中较为特殊的一类犯罪,与常规的犯罪相比,它具有“言论犯罪”的特征,因此,它与表达自由等宪法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滥用表达自由的结果,但惩罚滥用表达自由的权力也有滥用的危险,故惩罚煽动型犯罪与保障宪法权利的平衡也就必须通过合理配置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来实现。这样,煽动型犯罪的研究应当以宪法权利为视角,以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文本分析的方法总结、比较煽动型犯罪的历史与现状,从而揭示宪法权利保障下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的应然状态。从历史上看,当表达自由不是一项宪法权利时,煽动犯罪立法就不受到权利的制约,也就容易成为王权贵族实行思想控制的政治手段;当表达自由成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时,煽动型犯罪立法就受到宪法的制约,从而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表达自由的法律武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煽动型犯罪立法也就朝着这个方向演变的:首先,煽动型犯罪立法融入了现代民主诉求,犯罪构成要件越来越严格,入罪门槛越来越提高,其政治功能不断缩小、弱化。其次,突出立法的社会功能,使其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的有力工具,以迎合社会大众对安全稳定的诉求。而这些变化之所以得以发生,无疑是因为宪法干预的结果。从宪法理论来看,立法者既不能为了国家安全而牺牲表达自由,也不能为了表达的绝对自由而不顾国家安全。国家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但不允许绝对的自由。当言论表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时,国家有权予以限制和惩罚,但是,限制和惩罚滥用表达自由的权力也要受到限制,以防止惩罚权的滥用。设置严格的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便是解决表达自由和维护国家安全矛盾关系的关键。从现状来看,煽动型犯罪褪去了政治色彩后,仍然是刑法意义上的一类犯罪,基本反映了犯罪的本质和规律,具有刑罚可罚性。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是国家都规定了煽动型犯罪,国际条约也强调了惩罚该罪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各国煽动型犯罪立法越来越受到宪法权利的制约,犯罪构成要件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越来越狭窄,煽动型犯罪立法以保障宪法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基于对煽动型犯罪历史、现状和理论的认识,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融入宪法权利保障的要求。无论是它的普通构成要件还是特殊构成要件,都必须充分反映宪法权利保障的诉求,力求避免由于惩罚滥用表达自由而导致钳制表达自由的后果。最后,本文揭示了我国煽动型犯罪立法的优点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煽动型犯罪立法的构想:设立煽动恐怖主义罪,然后,对现行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适当完善,使煽动型犯罪立法能够体现惩罚表达自由的滥用与保障表达自由等宪法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张军辉[7](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李付俊[8](2016)在《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就业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化视野下,世界各国经济的融合发展成为当今全球经济的必然趋势,国际产业转移带动了全球制造业资源的重新分配,产业转移在全球范围内变得愈加复杂。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心开始由“速度优先”转变为“质量优先”,“新常态”经济模式成为我国当前以及未来长期发展的主要趋势,产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产业转移从学科理论的角度来看,其是产业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是发生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之间的一种重要的经济学现象;从我国实际经济发展角度来看,产业转移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途径,也是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协调区域间经济发展的重要桥梁。因此产业转移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必然会对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我国特殊国情所带来的社会民生问题,特别是劳动力就业问题是我国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重点研究课题,随着我国产业转移过程的不断推进,其对劳动力就业形势变化的影响不断深入,不仅仅表现在劳动力就业总量在地理空间的重新分布,同时对劳动力就业的不同维度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包括劳动力的就业结构、就业技能等。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就业效应展开相关研究,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经济学模型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分别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对就业影响的理论机制以及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就业效应的数据经验判断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本文主要由六个章节构成:第一章引言。本章主要从研究背景、研究对象、概念界定、研究内容等六个方面描述了本文研究的整体框架和研究过程。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就业效应,主要指我国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工业制造业的产业转移,其带来的就业效应主要指区际产业转移对就业总量、就业结构以及劳动力就业技能方面的影响。第二章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本章对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业转移的相关经典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回顾,发现关于产业转移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产生影响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不仅相关研究成果数量较少,已有的研究内容深度也不够,缺乏博士论文成果或者高水平期刊杂志的关注。而从该研究课题的实践意义上来看,产业转移对就业的影响既是我国产业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也是我国社会民生的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因此针对这一缺陷,本文展开了相关研究。第三章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对就业影响的理论机理。本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主要根据区位因素论、比较成本论以及要素禀赋论等相关理论为基础理论框架,运用经济学模型方法,综合分析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影响因素和主要模式,以及其在不同模式下对就业产生的不同维度的影响机制。首先,区域生产要素禀赋因素、区位及市场需求因素、政策制度因素是影响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三大因素,其中政策制度因素在我国产业调整过程发挥了较大作用。根据上述区际产业转移的主要影响因素,本文提出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三大主要模式,即要素导向型、市场开拓型以及政策导向型产业转移;其次,本文建立了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就业效应的理论机制模型。根据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三种主要模式即要素导向型产业转移、市场开拓型产业转移以及政策导向型产业转移,提出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就业效应的一般理论机制,包括要素投入-就业总量影响效应、比较优势-就业结构调整效应、资本技术-劳动力就业技能提升效应以及政策性转移-就业稳定效益。本章尝试运用更具有针对性的理论模型来深入探讨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对就业影响的机理,以此作为分析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带来的实际就业效应的理论基础。第四章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本文对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带来的就业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对我国产业转移在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程度进行了数据经验判断。从就业总量效应来看,我国东部地区产业转移(转出)和西部地区的产业转移(承接)会带来就业总量的减少,而中部地区的产业转移会带来就业总量的增加;从就业结构调整效应来看,我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对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趋势产生了正向效应,但从东部地区来看,其第一产业就业人口变化与产业转移(产业转出)相关性并不显着;从劳动力就业技能提升效应来看,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提升效应在中部地区较为显着,西部地区劳动力技能提升效应尚处于初始阶段,而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以工业制造业的转出为主,其劳动力就业技能提升与产业转移相关性不大,其更多与地区之间的工资水平、GDP发展紧密相关。第五章基于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对就业影响的政策建议。本文在理论与实证研究结论的基础上,首先,确定就业优先战略的产业政策体系,使产业发展最大限度地带动就业增长;其次发挥东部地区市场主导作用,加快人才培养力度;第三,应实现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主体多元化策略,壮大主导产业;第四,在西部地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作用,加强西部地区产业配套措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六章结论与研究展望。本章总结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局限性和不足,并提出未来的研究展望,从而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建议。
沈雁婷[9](2020)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大学诞生以来,学科就与大学相辅相成。学科是大学的重要构成,大学也结合学科专业来进行人才培养,并在与学术研究的互作用下促进学科的发展、分化与相融。这说明了在学术专门化发展的今天,大学将特定分类的知识作为一门专门的科目来进行教学的原因。在界定“学科”一词时,既强调知识的分门分类,又无法忽视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作为学科发展载体的事实。在把握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下,对学科领域内的着作和学术文章进行文本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高等教育管理学的发展阶段特征,将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前,许多着名的大学校长在办校的过程中对高等教育管理进行了一些思考,政府和学校也进行了许多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但总体来说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研究的起点十分落后,既无专业的研究队伍,也没有组织系统的研究,更没有关于高等教育管理学的论文和着作。是这些寓于办学实践中的思想,开启了对高等教育管理学的实践探索之路。改革开放后,随着各学科的恢复与重建,全国各地研究性组织也不断建立并开展有序的研究活动。1985年柳州会议的召开掀起了学习和研究高等教育管理学理论的热潮,学科意识的萌发促使了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研究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转变。这个时期的高等教育管理学着作呈现出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互相配套,初成体系的特点。学者们不断吸取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的有益经验,把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经验系统化、逻辑化,并升华到理论层面,中国高等教育管理学逐渐成为一门“学科”。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上相关学科的研究进展不断地传播到国内,带来了新的学科理念和科研方法,促进了国内高等教育管理学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在这个时期,高等教育管理学的研究视野聚焦于学科建设和基本理念的构建和辨析,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着作也由单一的经验体系转变为几种模式并行发展,此时研究者们也试图从新的方向来探究高等教育管理学的从属学科,开辟了新的发展道路。迈入21世纪后,面对新的时代和社会挑战,使得紧密联系现有问题为高等教育管理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迫在眉睫。所以该时期的着作在延续上阶段体系脉络的基础上聚焦现有问题的研究,通过对高等教育管理实践和现实问题的大量分析,确定了渗透至高等教育管理活动各关键环节的学科研究范式。同时,高等教育管理学专业研究人员队伍的建设也实现重大突破,使得该学科的发展呈现出了一种全新的态势。作为一门尚在成熟的学科,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学科理论概括性不强,学科体系缺乏规范性、以依赖接受为主,缺乏反思和质疑、研究方法缺乏创新等缺陷。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教育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学将更进一步更新观念,呈现出更多新的特点,符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管理学也会在不断适应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陶银海[10](2019)在《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支持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当今世界能源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展新能源产业既是世界能源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我国全面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近十年以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取得超常规速度的发展主要得益于财政补贴的强力支持。然而,随着我国新能源产业总体进入发展壮大阶段,政府扶植政策造成的财政负担沉重、补贴效果降低、融资力度不足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仅仅依靠政府财政补助和企业自身财力支持已经不能满足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化新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多渠道金融体系的融资作用以及与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是破解当前新能源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核心所在,亦是促进新能源产业由政府主导型融资机制向市场主导型融资机制逐渐转变的诉求所在。尽管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资本市场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并不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机制尚未取得很满意的成效,从而导致新能源企业普遍受制于较为严峻的融资约束问题。本文基于经典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产业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推演并绘制出了新能源产业的产业生命周期曲线和成本曲线图,同时还基于产业优化选择过程的演进象限图,进一步推演并绘制出新能源产业的业态演进象限图。借助新能源产业的产业生命周期曲线、成本曲线图以及新能源产业的业态演进象限图,深入分析了新能源产业业态演进过程中各阶段资本嵌入以及可能存在的空间溢出效应,并总结提炼出新能源产业发展不同阶段的投融资特征与经营状况,从而提出了“一种可能包含空间溢出效应的非对称‘一轴两制’式资本市场支持机制”。在此之后,本文基于传统的计量分析和新近流行的空间计量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2009-2017年中国162个新能源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考察了中国资本市场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系,以期阐释中国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效应。最终形成的主要研究结论有以下几点:第一,新能源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和一般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新能源产业对于资本需求的门槛更高,所需的资金数量更大,投资周期更长,投资风险极高,而且对于资本的需求贯穿于整个产业生命周期,这就导致新能源产业发展周期的各阶段资本嵌入方式和资金来源差异化明显,需要差异化的资本市场支持模式和手段来与之相匹配。然而当前我国以信贷市场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尚未形成一套基于新能源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特征的,有效服务于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服务于中小高新技术初创企业的现代资本市场支持体系。第二,我国目前以信贷市场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非常不完善,基于传统的计量分析和新近流行的空间计量分析等研究方法的实证结果进一步验证了这一点:在传统的计量模型分析和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考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系时,银行信用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负向影响效应,但不显着;债券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正向影响,但也不显着;股权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则产生了显着的负向影响效应。在传统的计量模型分析和选择总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考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系时,银行信用融资、债券融资均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正向影响效应,且均不显着;股权融资却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则产生了显着的负向影响效应。第三,从全局Moran指数的计算结果来看,162个新能源上市公司之间的空间溢出效应在2010-2012年以及2015年为正,而在2009年、2013年、2014年以及2016-2017年均为负,这意味着新能源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空间溢出效应,但这种效应并不十分稳定;局部Moran指数图也证实了这一结论,大部分年限大部分新能源上市公司之间的局部空间溢出效应为0,但也有少部分年限和少部分新能源上市公司间存在空间溢出效应,不过这种空间溢出效应有正有负。第四,在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且采用空间自回归模型、空间杜宾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等3种经典的空间计量模型时,银行信用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负向影响效应,但不显着;债券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正向影响效应,且也不显着;股权融资对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了显着的负向影响。总的来说,基于传统计量模型分析和空间计量模型的分析结果,中国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实证研究与理论预期相去甚远,中国资本市场尚未能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和支持作用,还需要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采取积极的主动的资本市场支持政策或者措施,来促进中国新能源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出版体制的转变迫在眉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出版体制的转变迫在眉睫(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思路、主要创新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恐怖主义概述 |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 |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 |
三、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 |
第二节 预防性自卫的概念及其辨析 |
一、预防性自卫的概念 |
二、预防性自卫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节 预防性自卫的发展历程 |
一、20世纪之前的预防性自卫 |
二、20世纪至二战结束的预防性自卫 |
三、二战后的预防性自卫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必要性 |
一、国际反恐的现实需要 |
二、弥补法律事后惩治的不足 |
三、弥补国际反恐合作的局限 |
四、弥补国家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局限 |
第五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实施对象 |
一、国家恐怖主义行为 |
二、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 |
第一节 法律正当性概述 |
一、法律正当性的含义 |
二、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争论 |
一、肯定说及其理由 |
二、否定说及其理由 |
第三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法理分析 |
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安全价值 |
二、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人权价值 |
三、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秩序价值 |
四、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正义价值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
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成本收益与法的效率价值 |
二、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符合法的效率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 |
第一节 国际法权利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
一、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 |
二、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争论 |
一、学界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
二、主要观点之评析 |
第三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条约法依据 |
一、多边条约的规定 |
二、双边条约的规定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国际习惯法依据 |
一、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 |
二、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际组织决议 |
三、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司法判例 |
四、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公法学家之学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实施要件 |
第一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实质要件 |
一、国际恐怖袭击威胁构成“武力攻击”威胁 |
二、恐怖袭击威胁真实存在 |
三、恐怖袭击威胁具有紧迫性 |
四、符合相称性标准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程序要件 |
一、实施预防性自卫必须及时向安理会报告 |
二、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施预防性自卫须征得所在国同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案例 |
一、苏芬战争 |
二、美国轰炸苏丹药厂 |
三、伊拉克战争 |
第二节 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 |
一、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机构 |
二、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标准 |
第三节 滥用国和个人的国际法律责任 |
一、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 |
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
一、中国可按国际法要求进行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 |
二、中国在预防性自卫制度构建中可作建设性贡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选题意义 |
1.2.2.1 理论意义 |
1.2.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2.1 相关理论文章 |
1.3.2.2 相关理论着作 |
1.3.3 研究综述 |
1.4 主要相关概念界定 |
1.4.1 新时代 |
1.4.2 文化创新 |
1.4.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
1.4.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 |
1.5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和拟突破的重点 |
1.6.1 研究的难点 |
1.6.2 拟突破的重点 |
1.7 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 |
1.7.1 可能的创新点 |
1.7.2 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时代背景和实践依据 |
2.1 文化软实力的白热化竞争 |
2.1.1 新科技革命的继续推进 |
2.1.2 知识爆炸时代的到来 |
2.1.3 人才资源的激烈竞争 |
2.1.4 国际话语权的广泛争夺 |
2.2 世界文化多样性成为趋势 |
2.2.1 西方文化中心论日益式微 |
2.2.2 文化多样性成为国际共识 |
2.2.3 中国坚持文化多样性的主张 |
2.3 现代化强国建设需要强大的文化支撑 |
2.3.1 新时代的到来孕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新内容 |
2.3.2 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助推人民更高的文化需求 |
2.3.3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战略布局需要发达的文化事业 |
2.3.4 文化强国是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 |
2.3.5 党的执政担负着文化建设新使命 |
2.4 我国当前文化领域仍然存在发展短板 |
2.4.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深入人心 |
2.4.2 人民文化享受不均等 |
2.4.3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
2.4.4 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有待提高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理论渊源 |
3.1 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是灵魂 |
3.1.1 历史唯物主义建构文化的必要性与多样性 |
3.1.2 辩证法氤氲文化的平等性与发展性 |
3.1.3 实践观指引文化的人民性与时代性 |
3.2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根本 |
3.2.1 “天人合一”的价值旨趣 |
3.2.2 “家国同构”的崇高情怀 |
3.2.3 “崇德向善”的道德情操 |
3.2.4 “刚健自强”的精神追求 |
3.2.5 “协和万邦”的宽广胸襟 |
3.3 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基础 |
3.3.1 红色革命文化 |
3.3.1.1 马克思主义的革命信念 |
3.3.1.2 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 |
3.3.1.3 永不止步的革命勇气 |
3.3.1.4 依靠人民的革命宗旨 |
3.3.2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
3.3.2.1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 |
3.3.2.2 坚持“三个面向” |
3.3.2.4 坚持民族性和大众化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理论内容和基本特点 |
4.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理论内容 |
4.1.1 坚定文化自信 |
4.1.1.1 文化自信的主要内涵 |
4.1.1.2 以文化自信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步伐 |
4.1.2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4.1.2.1 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
4.1.2.2 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机制 |
4.1.2.3 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
4.1.3 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
4.1.3.1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4.1.3.2 转化与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4.1.4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
4.1.4.1 以马克思主义固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
4.1.4.2 以党管原则加强阵地建设 |
4.1.4.3 以互联网内容建设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
4.1.5 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
4.1.6 讲好中国故事 |
4.1.7 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 |
4.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基本特点 |
4.2.1 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 |
4.2.2 继承性和创新性相融合 |
4.2.3 理论性和实践性相交织 |
4.2.4 主体性和包容性相一致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实践成效 |
5.1 全民族理想信念和道德水平巩固提升 |
5.1.1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地位进一步加强 |
5.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 |
5.1.3 全民思想道德水平整体性提升 |
5.2 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扎实推进 |
5.2.1 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
5.2.2 科技生产力活力迸发 |
5.2.3 国家创新体系逐步完善 |
5.3 文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
5.3.1 文化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
5.3.2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显着提升 |
5.3.3 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
5.4 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不断增强 |
5.4.1 人民群众的文化享受日益均等化 |
5.4.2 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日益多样化 |
5.5 中外文化交往成果显着 |
5.5.1 中外文化交流合作更加频繁 |
5.5.2 中外文化贸易来往日益活跃 |
第六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的基本经验 |
6.1 高度树立文化创新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
6.1.1 高度树立文化创新的使命感 |
6.1.2 高度树立文化创新的紧迫感 |
6.2 继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
6.2.1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 |
6.2.2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 |
6.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建设与发展要求 |
6.3.1 文化建设要依靠于人民 |
6.3.2 文化建设要服务于人民 |
6.4 不断破除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
6.4.1 善于发现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 |
6.4.2 不断探索解决文化体制机制问题的途径 |
6.5 强化党在文化领域的领导权 |
6.5.1 自觉维护党对文化领域的领导 |
6.5.2 自觉落实党对文化领域的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和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产业融合的研究 |
二、关于农旅融合的研究 |
三、研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和研究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数据来源 |
三、研究路线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产业融合 |
二、农旅融合 |
三、乡村旅游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思想 |
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相关农业理论 |
三、农业多功能性理论 |
四、产业结构理论 |
五、产业关联理论 |
第二章 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农业和旅游业概况 |
一、农业概况 |
二、旅游业概况 |
第二节 农旅融合发展概况 |
一、组织形式 |
二、发展模式 |
第三节 农旅融合的机制分析 |
一、本质分析 |
二、动因分析 |
三、过程分析 |
第三章 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测度分析 |
第一节 容量耦合法测度 |
一、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二节 灰色关联法测度 |
一、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一、容量耦合法测度得出的几点结论 |
二、灰色关联度测度得出的几点结论 |
第四章 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绩效协整分析 |
第一节 关联状态分析 |
一、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二节 融合效应分析 |
一、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一、关于产业关联状态的几点结论 |
二、关于融合效应关系的几点结论 |
第五章 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假说 |
一、政策背景 |
二、影响因素分析 |
第二节 模型设定、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海南省乡村旅游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
二、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内外农旅融合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先进做法和经验 |
一、日本:六次产业 |
二、荷兰:农业产业链 |
三、法国:乡村旅游 |
四、瑞典和丹麦:家庭农场与合作社 |
第二节 国内先进做法和经验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精致农业 |
二、江西婺源:自然与人文联动 |
三、浙江舟山:主题旅游 |
四、成都三圣:花卉种养带动 |
第三节 经验与启示 |
一、经验总结 |
二、对海南的启示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以省情为依托推动海南“三农”发展 |
二、加大对海南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 |
三、完善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的综合服务体系 |
四、提升海南省农业的开放度和关联度 |
五、扩展海南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的游客数量 |
六、培育本土农旅融合型龙头企业 |
七、打造和丰富海南省农旅融合产品体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法占区军政府德国雇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学术史回顾 |
1.1 研究综述 |
1.2 原始档案与官方文件 |
第二章:法占区,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历史环境 |
2.1 理想化而又艰难的理念:盟国占领机制 |
2.1.1 欧洲咨询委员会与盟国占领理念的形成 |
2.1.2 欧洲咨询委员会与德国投降 |
2.1.3 从欧洲咨询委员会到盟国管制委员会 |
2.1.4 盟国管制委员会的基本原则 |
2.1.5 盟国管制委员会的行政构架 |
2.2 为何是法占区?一套特立独行的占领政策 |
2.2.1 “德国的命运是世界的中心问题” |
2.2.2 “不合作”态度 |
2.2.3 “袖珍占领区” |
2.2.4 法方军政府的建立 |
2.2.5 法占区的权力结构:“三驾马车”模式 |
2.2.6 右翼的基地:巴登巴登的“小维希” |
2.2.7 法方军政府的占领策略:“在此地树立起法兰西的大旗”与“让德国人付出代价” |
2.2.8 法方军政府的终结 |
2.3 “德国鬼子”还是“欧洲弟兄”?法国人对于德国人的印象 |
2.3.1 从“鬼子”到“变色龙” |
2.3.2 从“邻居”到“弟兄” |
第三章:“善于服务者”:“德国雇员”的概念与法方军政府对德国人的直接任用 |
3.1 “德国雇员”的社会学定义与历史源起 |
3.1.1 “德国雇员”:一个社会学上的的概念 |
3.1.2 “德国雇员”的历史源起 |
3.2 直接受法方军政府任用的德国人:从“仆役人员”到“政府干员” |
3.2.1 “被征用的仆人”:法方占领之初对德征调下的“德国雇员”(1945-1946) |
3.2.2 “被雇佣的人员”:法方军政府直属德国员工地位的逐渐正常化(1947) |
3.2.3 法方军政府直属德国雇员地位待遇的提升(1948-1949) |
3.3 小结 |
第四章:“宝贵的德国人”:法方军政府所间接任用的德国公务员 |
4.1 德国公务员:德国行政“去中央集权化”的开端与“清洗”运动的组织方式 |
4.1.1 “应急之举”:在法占区行政管理中任用德国公务员的起因 |
4.1.2 法占区公务员清洗运动的发端 |
4.2 “变”而治之:清洗运动中的德国公务员与法占区的政策转变(1946年) |
4.2.1 “改头换面”的公务员:1946年对德国公务员的清洗 |
4.2.2 “去政治化”的公务员:1946年法方军政府向德方当局让渡权力之际的德国公务员政治状况 |
4.2.3 德国“新公务员”的培养与法占区行政学校的创立 |
4.3 从1947到1949,法方军政府对德国公务员管控的弱化 |
4.3.1 法占区德方当局权力的增长与德国公务员章程 |
4.3.2 法占区非纳粹化的结束 |
4.3.3 法方行政学校建设规划的最终成果 |
4.4 小结 |
第五章:法方军政府占领时期的外籍军团德国兵员雇佣问题 |
5.1 德国退伍军人的战后境遇与法国方面征召军团战士的决策 |
5.2 从占领区到军团军营:一套高效而神秘的征兵程序 |
5.2.1 高效的征兵程序:法方军政府占领时期在德征兵机构的发展 |
5.2.2 神秘的征兵过程:法方军政府占领时期“合法”而具有欺骗性的征兵手段 |
5.3 盟国与德国方面的抵制,法方军政府时期建立的征兵机制的终结 |
5.3.1 盟国管制委员会时期盟国支持下反外籍军团在德征兵的媒体抗议活动 |
5.3.2 东西德建立后德方对于外籍军团征兵的抵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6)煽动型犯罪研究 ——以宪法权利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本文研究的缘起 |
二、 本文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三、 本文研究的目的 |
四、 本文研究意义 |
五、 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煽动型犯罪概述 |
一、 煽动型犯罪的溯源 |
1. 煽动型犯罪在英美法系中的起源 |
2. 煽动型犯罪在大陆法系中的起源 |
3. 中国煽动型犯罪的起源 |
二、 煽动型犯罪的历史演变 |
1. 煽动型犯罪演变的原因 |
2. 以成文法取代普通法 |
3. 严格限制犯罪成立条件 |
4. 废除煽动型诽谤罪 |
5. 设立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罪 |
6. 设立煽动灭绝种族罪 |
7. 设立煽动恐怖主义罪 |
三、 煽动型犯罪的主要类型 |
1. 煽动犯罪罪 |
2.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 |
3. 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罪 |
4. 煽动恐怖主义罪 |
四、 煽动型犯罪的基础理论 |
1. 未完成罪 |
2. 危险犯 |
3. 对宪法权利的侵犯 |
五、 煽动与教唆的区别 |
1. 行为方式不同 |
2. 犯罪构成不同 |
3. 危险性不同 |
4. 犯罪性质不同 |
5. 对目标犯罪的作用程度不同 |
6. 行为时间跨度不同 |
第二章 煽动型犯罪的立法与宪法权利保障 |
一、 煽动型犯罪是滥用宪法权利的结果 |
1. 宪法权利 |
2. 表达自由 |
3. 煽动型犯罪是对表达自由界限的突破 |
二、 煽动型犯罪立法中宪法权利的保障 |
1. 煽动型犯罪立法存在钳制言论的潜在危险 |
2. 煽动型犯罪立法应当以保障宪法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
3. 煽动型犯罪立法应当遵循限制自由的原则 |
三、 宪法权利保障在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体现 |
1. 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是惩罚与保障的平衡点 |
2. 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在狭义上严格确定 |
3. 煽动型犯罪立法应当规定某些例外条款 |
第三章 国外煽动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
一、 英国煽动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
1. 鼓励他人犯罪罪 |
2. 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罪 |
3.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 |
二、 美国煽动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
1. 煽动他人犯罪罪 |
2.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 |
3. 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罪 |
4. 煽动灭绝种族罪 |
三、 法国煽动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
1. 煽动他人犯罪的行为适用从犯规定 |
2.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 |
3. 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罪 |
四、 德国煽动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
1. 煽动他人犯罪罪 |
2.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 |
3. 煽动公共仇恨罪 |
五、 日本煽动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
1. 煽动他人犯罪罪 |
2.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 |
3. 不设立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罪 |
六、 澳大利亚煽动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
1. 煽动他人犯罪罪 |
2.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 |
3. 煽动种族、宗教暴力罪 |
4. 例外条款的规定 |
七、 加拿大煽动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
1. 煽动他人犯罪罪 |
2.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 |
3. 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罪 |
4. 煽动灭绝种族罪 |
八、 国外煽动型犯罪立法中宪法权利保障的特点 |
第四章 宪法权利保障与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1) |
一、 宪法权利保障在设置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总体要求 |
1. 以保障表达自由为目的 |
2.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
3. 在狭义上严格确定构成要件 |
4. 构成要件必须具体明确 |
二、 宪法权利保障在设置煽动型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具体要求 |
1. 对煽动方式的要求 |
2. 对几类危害性言论入罪的限制性要求 |
3. 对煽动对象的要求 |
4. 对煽动目标的要求 |
5. 对煽动情节的要求 |
6. 对煽动完成标准的要求 |
三、 宪法权利保障在设置煽动型犯罪主观要件中的具体要求 |
1. 对认识要素的要求 |
2. 对意志要素的要求 |
3. 故意的认定 |
4. 疏忽不构成本罪 |
四、 宪法权利保障在处理煽动未遂与中止问题中的具体要求 |
1. 否定煽动未遂罪 |
2. 肯定煽动的中止形态 |
第五章 宪法权利保障与煽动型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2) |
一、 宪法权利保障在设置煽动犯罪罪特殊构成要件中的要求 |
1. 对煽动场合及对象的要求 |
2. 对轻率作为主观要件的要求 |
3. 设立抗辩理由的要求 |
二、 宪法权利保障在设置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特殊构成要件中的要求 |
1. 必须具有煽动武力或者暴力的内容 |
2. 必须存在具体的危险 |
3. 必须具有背叛国家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
三、 宪法权利保障在设置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罪特殊构成要件中的要求 |
1. 基于种族或者宗教的原因—对犯罪动机的要求 |
2. 煽动仇恨、歧视或者暴力—对煽动内容的要求 |
3. 犯罪心理的双重性—对主观要件的要求 |
四、 宪法权利保障在设置煽动恐怖主义罪特殊构成要件中的要求 |
1. 煽动恐怖主义罪特殊构成要件的法律依据 |
2. 必须以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为目标 |
3. 必须直接或者间接地煽动 |
4. 必须公开地煽动 |
5. 必须存在伤害的可能性 |
6. 必须具有实施恐怖主义的目的 |
五、 宪法权利保障在设置煽动灭绝种族罪特殊构成要件中的要求 |
1. 必须公开地煽动 |
2. 必须直接地煽动 |
3. 必须具有灭绝种族的目的 |
第六章 我国煽动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
一、 我国刑法关于煽动型犯罪的规定 |
1. 煽动分裂国家罪 |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4. 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 |
5.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二、 宪法权利保障在我国煽动型犯罪立法中的体现 |
1. 在总体上体现了惩罚滥用表达自由和保障表达自由的辩证关系 |
2. 基本上反应了煽动的本质 |
3.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煽动犯罪罪 |
三、 某些犯罪构成要件没能体现宪法权利保障 |
1. 煽动的环境因素不明确 |
2. 煽动的行为方式不明确 |
3. 目的性要求不明确 |
4.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没有区分笼统的宣传与具体的煽动 |
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较为笼统 |
6. 犯罪构成要件与行政处罚构成要件区别不明显 |
7. 现行煽动型犯罪的立法规定缺乏责任例外的条款 |
四、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煽动恐怖主义罪 |
第七章 构建和完善我国煽动型犯罪的立法建议 |
一、 设立煽动恐怖主义罪 |
1. 设立煽动恐怖主义罪的必要性 |
2. 以宪法权利保障为依据配置煽动恐怖主义罪的构成要件 |
二、 以宪法权利保障为依据完善现行煽动型犯罪立法的规定 |
1.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立法完善 |
2. 煽动颠覆政权罪立法规定的完善 |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立法完善 |
4. 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的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就业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全球化视野下国际产业转移的兴起与发展 |
1.1.2 新常态经济发展要求推动了中国产业转移的进程 |
1.1.3 产业转移在劳动力市场的表现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 |
1.3.1 产业及其分类 |
1.3.2 区际产业转移 |
1.3.3 产业升级 |
1.3.4 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与产业转移的关系 |
1.3.5 就业效应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技术路线与逻辑关系 |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目的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研究法 |
1.6.2 经济学模型方法 |
1.6.3 实证研究方法 |
1.7 研究的创新性 |
1.7.1 交叉学科的理论突破与创新 |
1.7.2 实证验证多维度突破的创新 |
1.7.3 提出了较有新意的政策参考 |
2 理论回顾及文献述评 |
2.1 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2.1.1 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理论 |
2.1.2 产业梯度转移理论 |
2.1.3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2 国内关于产业转移对就业影响研究的发展历程与特征 |
2.2.1 研究方法和文献样本的选择 |
2.2.2“产业-就业”研究分布情况 |
2.2.3“产业转移-就业”研究分布情况 |
2.2.4 国内关于产业转移对就业影响的内容分析与文献述评 |
2.3. 产业调整过程中就业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
2.3.1 从国际视角看产业调整过程中的就业问题 |
2.3.2 从国内视角看产业调整过程中的就业问题 |
本章小结 |
3 区际产业转移对就业影响的理论机理 |
3.1 区际产业转移的影响因素及主要模式 |
3.1.1 区际产业转移的主要影响因素 |
3.1.2 区际产业转移的主要模式 |
3.1.3 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动态过程 |
3.2 区际产业转移就业效应的一般机理 |
3.2.1 要素投入-就业总量影响效应 |
3.2.2 比较优势-就业结构调整效应 |
3.2.3 资本技术-劳动力就业技能提升效应 |
3.2.4 政策性转移-就业稳定效应 |
3.3 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就业效应的理论解释 |
3.3.1 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理论概述 |
3.3.2 区际产业转移-就业影响机理 |
3.3.3 区际产业转移就业效应的表现形式 |
本章小结 |
4 我国区际产业转移就业效应的实证检验 |
4.1 变量选取与说明 |
4.1.1 被解释变量的选取与说明 |
4.1.2 解释变量的选取与说明 |
4.2 面板模型构建 |
4.3 数据描述 |
4.4 模型分析结果 |
4.4.1 数据平稳性检验 |
4.4.2 协整检验 |
4.4.3 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就业总量效应模型分析 |
4.4.4 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就业结构调整效应模型分析 |
4.4.5 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劳动力就业技能提升效应模型分析 |
4.5 数据估计结果的理论解释 |
4.5.1 就业总量效应结果的理论解释 |
4.5.2 就业结构调整效应结果的理论解释 |
4.5.3 劳动力就业技能提升效应结果的理论解释 |
本章小结 |
5 基于区际产业转移对就业影响的政策建议 |
5.1 区际产业转移与劳动力就业关系的价值判断 |
5.2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产业转移策略,保持就业总量稳定增长 |
5.3 发挥东部地区市场主导作用,加快人才培养满足产业结构调整需要 |
5.4 实现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主体多元化策略,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 |
5.5 加强西部地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劳动力就业的稳定和发展 |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 |
6.2 本文研究的不足 |
6.3 可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与的课题 |
(9)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1.高等教育、教育管理与高等教育管理 |
2.高等教育管理学 |
3.高等教育学与高等教育管理学 |
(四)文献综述 |
1.高等教育管理学研究的历史回顾 |
2.高等教育管理学学科体系构建 |
3.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前学科时期:办学实践与改革中的探索 |
(一)清末民初的中西合璧 |
(二)辛亥革命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缓慢发展 |
(三)革命战争时期的去糟取精 |
(四)政策指导下的经验总结 |
二、面向恢复与实践的需要:高等教育管理学的萌芽(1978-1986) |
(一)重获正常学术环境:走出歧途的人才培养 |
(二)以实践为线索的的体系初创期 |
(三)政策阐释下的经验总结 |
1.关于学科基本理论的研究 |
2.关于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研究 |
3.关于高等学校管理的研究 |
三、实践与理论的并行:高等教育管理学的探索性发展(1987-1999) |
(一)学科体系探讨的前奏:研究团队基础的奠定 |
(二)几种模式并行的体系形成期 |
1.着作的特点 |
2.着作的理论体系 |
(三)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 |
1.关于学科基本理论的研究 |
2.关于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研究 |
3.关于高等学校管理的研究 |
四、机遇与挑战:高等教育管理学科的突破性发展(2000-2019) |
(一)改革开放深化:人才质量的提升 |
(二)向问题和案例转变的体系完善期 |
1.着作的特点 |
2.着作的理论体系 |
(三)繁杂问题的理论探索 |
1.关于学科基本理论的研究 |
2.关于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研究 |
3.关于高等学校管理的研究 |
五、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发展的总结与展望 |
(一)经验总结 |
1.前学科时期:对学科建立的呼吁 |
2.萌芽时期:学科逐步形成 |
3.探索时期:学科初具规模 |
4.突破发展时期:学科内涵式发展 |
(二)问题与思考 |
1.理论与实践无法紧密结合 |
2.学科理论概括性不强,学科体系缺乏规范性 |
3.以依赖接受为主,缺乏反思和质疑 |
4.学科研究方法还需创新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支持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的作用 |
1.2.2 新能源产业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方面的研究 |
1.2.3 新能源产业发展中资本市场支持体系的构建 |
1.2.4 其他国家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借鉴 |
1.2.5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的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新能源产业及资本市场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新能源的科学内涵和范围界定 |
2.1.2 新能源产业的概念界定 |
2.1.3 资本市场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
2.2 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1 资本市场理论 |
2.2.2 产业发展理论 |
2.2.3 产业结构理论 |
2.2.4 企业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
3.1.1 新能源产业已经从起步阶段进入发展壮大阶段 |
3.1.2 风能产业基本走向成熟,前沿技术领域开发依然落后 |
3.1.3 太阳能产业发展态势迅猛,关键技术存在依赖性 |
3.1.4 核电产业发展稳中求进,发展趋向规范化和成熟化 |
3.1.5 智能电网投资幅度增加明显,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 |
3.1.6 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发电水平较低,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
3.2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存在问题 |
3.2.1 新能源弃风弃光问题 |
3.2.2 新能源补贴相关问题 |
3.2.3 新能源核心技术缺乏问题 |
第四章 我国新能源产业资本市场支持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我国新能源产业资本市场支持现状 |
4.1.1 资本市场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总体支持力度不足 |
4.1.2 银行信贷是当前最重要融资渠道,但存在明显对象歧视 |
4.1.3 证券市场支持形式和力度不断增加,但准入门槛依然较高 |
4.1.4 风险资本对新能源项目投资热情高涨,但运行与管理尚不规范 |
4.1.5 民间资本支持取得一定成效,但缺乏市场选择空间 |
4.2 我国新能源产业资本市场支持存在问题 |
4.2.1 产业风险过大致使资本不敢轻易进入 |
4.2.2 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受阻 |
4.2.3 资本市场内部缺乏融资协调性 |
第五章 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机理研究 |
5.1 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动因分析 |
5.1.1 以新能源产业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资本市场支持与保障 |
5.1.2 补贴资金吃紧敦促新能源产业寻求多元化资本支持 |
5.1.3 新能源产业融资特征与资本市场层次体系设计理念契合 |
5.1.4 资本市场为适应产业发展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 |
5.2 新能源产业的业态演进过程及资本嵌入 |
5.2.1 新能源产业的业态演进过程 |
5.2.2 新能源产业发展周期的各阶段资本嵌入 |
5.2.3 资本嵌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空间溢出效应 |
5.3 资本市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机制建构 |
第六章 资本市场支持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模型及假设 |
6.2 数据及预处理 |
6.3 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及稳健性 |
6.3.1 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及阐释 |
6.3.2 模型估计结果稳健性的初步考察 |
6.4 嵌入空间计量分析后模型的稳健性考察 |
6.4.1 三种经典的空间计量模型设定 |
6.4.2 空间权重矩阵的设定及被解释变量的空间自相关性 |
6.4.3 空间计量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及阐释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挥制度创新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
7.2.2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构建与产业政策配套的资本市场长效支持机制 |
7.2.3 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丰富风险资本介入模式 |
7.2.4 重视资本市场信息技术应用与新能源结合,构建信息化支持机制 |
7.3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出版体制的转变迫在眉睫(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D]. 胡小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创新研究[D]. 马珂琦. 西北大学, 2019(01)
- [3]海南省农旅融合发展研究[D]. 聂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5]法占区军政府德国雇员问题研究[D]. 徐之凯.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2)
- [6]煽动型犯罪研究 ——以宪法权利为视角[D]. 班克庆. 苏州大学, 2012(05)
- [7]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8]我国区际产业转移的就业效应研究[D]. 李付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08)
- [9]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学的发展研究[D]. 沈雁婷.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10]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支持机制研究[D]. 陶银海. 兰州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