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魏振华[1](2017)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流变考》文中研究指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史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为了突破《宪法》及土地管理规范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禁止性规定而创设的。创设初期,为了避免法律冲突,相关规范不得不采取允许"转包"而禁止"出租"的路径。土地使用权"出租"解禁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日益活跃,相关规范转而承认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并存。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转包"与"出租"的区别界定在"转包"创设时并不存在。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并无本质区别,不宜在法律中并存规范。鉴于"转包"或者"出租"仅产生债法上的效果,其形式与内容自由,未来民法典中无需特意规范。
谭贵华[2](2012)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三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三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张海明[3](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田俊峰[4](2020)在《政策主导下区域土地利用转型过程、机制与优化 ——以中国东北三省为例》文中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土地利用转型概念提出以来,伴随着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以及土地变化科学的形成,以探讨如何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有效管理,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目标的土地利用转型研究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土地变化科学研究的前沿领域与重要议题。土地利用转型包含着显性与隐性两种形态的改变。但是,当前研究仍存在对土地利用隐性形态转型关注不足、土地利用转型与经济社会转型之间关系割裂、在政策制度性因素对土地利用转型的综合作用机理方面认识不清等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化探索。当前中国正在经历深刻地经济社会转型与生态变革过程,国土空间利用过程中以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生态系统退化为表征的人地矛盾突出问题依然存在且日益突出,形成对深化与发展土地利用转型研究的迫切需求。中国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突显,土地利用问题突出,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与生态安全保护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土地资源管理、城镇化、生态环境保护等多种政策作用下的典型区域,其土地利用转型呈现出显着的政策主导特征。探明欠发达地区土地利用转型机制对解决当前中国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在上述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系统总结,基于土地变化科学、地理学等学科重要基础理论,提出政策主导下区域土地利用转型模式,构建政策主导下区域土地利用转型理论框架。以东北三省为例,对政策主导下区域土地利用转型内涵、过程、机制进行系统解析,并基于当前区域土地利用转型过程中呈现出的突出问题以及土地利用转型新背景与新挑战,从政策系统的视角提出针对性的土地利用转型优化调控路径与措施,形成系统的土地利用转型研究范式。论文为综合解读与研究区域土地利用转型问题提供分析范式与分析路径参考;此外,论文将远程耦合理论应用于区域土地利用转型机制研究,破除了既有区域土地利用转型机制研究存在的区域与尺度局限性问题,发现了土地利用转型社会—生态反馈路径下外生性因素的重要作用,补充与拓展了土地利用转型相关理论。研究为进一步科学模拟与预测区域土地利用演化过程,并通过对政策的合理优化以引导区域土地利用向可持续方向演进提供基础理论支撑,也可为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政策的制定与优化提供方向参考与决策依据。本研究共分为八章,主要观点与内容如下:1.在中国以东北三省为代表、经济社会发展受政策作用显着的欠发达地区,存在一种土地利用转型模式,即政策主导下的区域土地利用转型,其实质是伴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在政策性因素的直接作用以及政策性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复杂交互作用下,区域土地利用形态呈现出―空间冲突——低级协调——冲突加剧——高级协调‖的―渐进上升式‖演进过程;其基本特征表现为阶段性、外部性与外生性、复杂性与系统性、趋向性与不稳定性。政策主导下区域土地利用转型机制应从土地稀缺与土地集约化、区域功能定位、经济现代化与城镇化、市场化与全球化、人口增长与迁移等方面进行系统综合解析。2.基于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过程、经济增速、产业与就业结构演变过程,可将东北三省1995—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级产品生产阶段,城镇化与人口发展停滞期(1995—2005年);经济发展过渡,人口转型期(2005—2010年);工业化中期,经济与人口衰退期(2010—2015年)。伴随区域经济社会转型,东北三省发生土地利用转型过程。3.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是包含显性形态转型与隐性形态转型的综合过程。显性形态转型特征主要表现为:耕地规模持续增长,增速先降后升,耕地内部水田占比持续上升,耕地增长来源由林地与草地向未利用地转变,耕地的空间扩张集中于三江平原地区;林地、草地、水域呈―下降—趋稳—再下降‖的转折性变化,三种用地类型向耕地的大规模转出导致区域生态用地数量减少;未利用地向耕地转出规模持续扩大,导致未利用地面积加速下降,未利用地的减少亦集中发生于三江平原地区,且其范围逐渐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加速增长,建设用地内部非农建设用地占比持续上升,建设用地增长在空间上呈现―中心城市—城市带与沿海沿边地区—哈长城市群核心区‖的转移路径。4.东北三省土地利用隐性形态转型核心在于功能转型,其土地利用功能可划分为发展支撑功能、发展动力功能、生态基础功能三大核心功能。其中,发展支撑功能包含农业生产与农村稳定两个子功能,发展动力功能包含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两个子功能。区域土地利用隐性形态转型特征主要表现为:在功能结构演进方面,区域土地利用功能以发展动力功能为主导,存在―多元化特征—单一性突出—再趋多元化‖的演化过程。在功能水平时空演化方面,区域土地发展支撑功能呈―缓慢退化—恢复提升—提升加速‖的变化过程,空间特征由―西高东低‖向―北高南低‖转化;发展动力功能呈―缓慢退化—高速提升—缓慢提升‖的剧烈变化过程,功能两极分化日益明显;生态基础功能呈―缓慢退化—趋向稳定—加速退化‖的变化过程,空间特征表现为―东高西低‖。在功能间协调关系方面,区域土地农业生产功能与农村稳定功能间协调性―由降转升‖,但整体处于濒临失调状态,协调性―北高南低‖的空间特征日益凸显;区域土地经济发展功能与社会发展功能间关系失调严重,但呈由退化转向改善的过程,―东强西弱‖的空间特征逐渐显现。5.对于以东北三省为代表的受多重政策影响作用明显、经济市场化程度低的欠发达地区,其土地利用转型是政策主导下的区域土地利用转型,是一个远程耦合系统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远程耦合系统中,区域外部土地利用系统与全球系统构成发送系统,区域土地利用系统为接收系统。发送系统以资金流、信息流、政策流、物质流为主要载体,以全球化、远程连接、宏观统筹为主要形式作用于接收系统。在发送系统的作用下,区域土地利用系统内部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交互作用,形成主导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的两大路径,即政策引导下的社会—生态反馈路径与政策影响下的经济—社会变化诱发路径。政策引导下的社会—生态反馈路径控制不同类型土地的供给,―引导‖区域及个体土地利用行为,―约束‖并形成区域土地利用形态基本框架,决定区域土地利用转型的方向;政策影响下的经济—社会变化诱发路径控制不同类型土地的需求,决定了区域土地利用转型的速度与强度。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是远程耦合框架内政策引导下的社会—生态反馈路径与政策影响下的社会—经济变化诱发路径交互耦合与拮抗的结果,以市场环境与全球化发展为代表的区域外生性过程是两大路径交互的关键过程。6.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过程中存在建设用地利用粗放、土地经济发展功能与社会发展功能失衡等一系列突出问题,面临土地空间冲突与功能冲突加剧恶化的―新挑战‖。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了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优化的直接目标、控制目标和最终目标,并从国土空间治理、土地管理政策优化与制度创新、城镇化政策设计、农业与农村发展政策优化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以系统性的政策设计促进区域土地利用有序转型。
唐海君[5](2019)在《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的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庭农场是助推中国农业走出“小农困境”的关键,是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它既保留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的合理内核,又继承了家庭承包经营产权激励的优点,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特点,契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引领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生力量。然而,受到城乡比较利益的驱动,人力、智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资源源源不断地大量流向城市。掌握一技之长的农民、青壮年劳动力、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等都倾向于到城市工作,使得留守农民大都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且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较低,加上投资农业农村更是缺乏动力,使得家庭农场的发展始终处于一个较低层面。目前,人才紧缺已经成为限制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针对城乡人才配置结构性失衡问题,通过鼓励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投身现代农业建设,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发展家庭农场对高素质人才的渴求,而且还有利于缓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实现农村智力输出与智力回流合理平衡,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意识到高素质人才返乡投资创建家庭农场的重要性,2014年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投资创建家庭农场,但是目前鼓励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的政策存在体系不健全、概念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大学生的积极性。因此,本文在分析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的必要性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的政策分为鼓励类、扶持类以及后续保障类,并对三类政策的概念、目标进行界定,从而对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政策需求点进行细化。然后基于这三类政策的需求点设计调查问卷,对大学生开展调研;构建指标体系,运用多元有序Logistic模型对城镇和农村大学生、农业专业和非农业专业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和本科及专科学历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意愿的政策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不同类型大学生在返乡创建家庭农场中的政策需求;此外,将大学生的家乡社会经济情况、家庭情况、个人情况以及大学生对家庭农场的认知作为自变量,同样采用多元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对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过程中对三类政策重要程度认知的影响因素作实证分析;最后,根据模型回归结果,从基于鼓励、扶持和支持以及后续保障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层面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张小宝[6](2019)在《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将男女平等与国家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国家最高政策的形式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一项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确立,从一项政府承诺发展为一个不断完善并日益丰富的运行体系,在推动我国男女平等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战略高度,对如何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因此,系统地梳理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进程,探索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策略,既是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的题中之义。所以,本研究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的研究局限,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策略建构相结合,从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认识的发展变化、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体系的生成与建构及对男女平等突出问题的解决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和归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从理论上廓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问题”的社会属性、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变迁,揭示这些思想理论的核心构成、阶段性特征和新发展,以阐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探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的伟大实践,重点回顾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推动男女平等与国家发展进步共赢的重要举措,揭示党运用法律政策推动男女平等的延续和发展。第三部分从国内妇女发展状况、国际社会推动妇女发展的潮流及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拓展三个层面分析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梳理1995年前后到2012年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的执政纲领层面的确立,呈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由一项国家承诺发展为一个内含组织机构、规划纲要、法律政策、监测评估在内的国策运行体系的过程,并以此期间中国妇女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研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研究在新时代妇情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男女平等新思想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作用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相关机制、激发妇女主体潜力等方面的新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研究党和政府直面弱势妇女和农村妇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难题,推动新时代中国男女平等事业不断走向深入。第五部分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内在局限及国策运行的外部环境来理解和认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问题;然后,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探讨如何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配套措施、增强机构建设、优化国策实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总之,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正视不同时期中国男女平等的现实情况和妇女发展的现实需求,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逐渐走向深入的历史图景。但是,面向新时代背景下“三个平等”的新观点给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面临着内在机制的不健全和外部环境的不完善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更加科学化、现代化、系统化的方式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董红[7](2012)在《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伟大成果。它的推行,使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对农村社会不再直接管理,而是赋予其自我管理的权力,由农村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在三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村民自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中国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然而,自从村民自治推行以来,人们关于村民自治有关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而且,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如何解决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不仅成为农村基层工作中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而且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甚至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的变迁、体系与结构、运行以及保障村民自治实现的对策建议等问题进行考察,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可行性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认为,村民自治是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的一种方式,是继清朝末年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策略不断探索的结果。只是和以往的治理方式相比,村民自治带有民主化的色彩。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人民群众为了解决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面临的公共事务管理问题而自发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由于它有效地满足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重建农村秩序的现实需要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因而上升为一项国家民主制度。村民自治产生以后,在实践中又不断地发展,日益完善,不断走向成熟。村民自治需要制度来确认和保障,而制度是通过规范确立的。村民自治规范已经形成一个规范体系,它由国家、地方和村级三个层面的规范构成。国家层面的规范是由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主要包括《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地方层面的规范是由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力,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村级层面的规范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在村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专门性规定。村民进行自治活动必须依托一定的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已经形成一个组织体系,主要由权力机构、工作机构构成。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内部,各种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对村民自治功能的影响不同。村民自治制度确立后,与乡镇政权和党的领导权等农村公权力发生一定的关系。就制度的设计来说,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与党的领导权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实施和运行。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和实现,还存在许多问题,离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有很大的距离。不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存在不足,而且还受乡镇政府和党支部的不当干预。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有必要采取相关的措施。要完善《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村民自治实体法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的内部程序和外部救济程序等程序法律制度,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要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以及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完善对农村公权力的制约机制,以消除农村公权力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健全信访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救济保障。
李乾坤[8](2019)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文中指出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是将妇女群众的具体利益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在社会领域持续推进妇女解放和发展的重要实践,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七十年的历史进程中,妇联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为指导,在党政部门支持下,积极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阶段的社会治理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深化妇联组织改革、推动妇联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阶段,系统梳理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全面总结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既是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深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因此,对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研究以现阶段的区域性实践和个案为主的局限,以史实为依据,运用相关理论,宏观与微观、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从党和国家战略需求的变化、妇联组织的沿革、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社会力量的消长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探析妇联组织特性和社会治理理念着手,界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内涵,划定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研究边界,然后梳理归纳与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最为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社会性别理论、治理理论的理论沿革和核心观点,阐释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妇联围绕新政权巩固、国民经济恢复发展、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社会治理中心任务,统合妇女群众与其他社会力量,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对妇女进行社会改造的社会治理实践。第三、四部分研究在政治经济形势跌宕起伏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历程中,妇联在组织建设、提升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发动妇女参与各项社会建设、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为妇女提供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探索与过失。第五部分研究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妇联遵循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国家治理总体战略,按照“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治理原则,在建立纵横交错的妇联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和协调机制,打造“巾帼建功”、“双学双比”、“文明家庭创建”等多个专题活动品牌,建立确保活动持续开展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的丰富实践。第六部分研究新时代妇联在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的新布局中,在全面深化妇联组织改革的基础上,利用经济社会发展催生的各种新资源、新技术,尤其是巾帼志愿者资源和互联网技术,联合社会力量在妇女源头维权和实事化维权、引领妇女群众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动员妇女参与社会文明新风培育等方面的新探索。第七部分总结妇联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中,在推动妇联组织创新发展,处理与党政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妇女群众等各方社会力量关系,汇聚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联系、团结、服务、教育妇女群众等方面的历史逻辑和基本经验。总之,妇联作为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可信赖和依靠的重要群团组织,是沟通党和妇女群众、联合其他社会力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间,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主流是既推进了妇联组织的创新发展,满足了各个阶段妇女群众解放发展的需求,又为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贡献了巾帼力量,基本上形成了多赢的良性循环;支流是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一度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也存在“四化”一类的历史遗留问题或体制机制问题。因此,在亟需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攻坚阶段,为了充分激发妇联和妇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的群团改革和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建构作出了重要部署和指示。历史经验表明,新时代妇联若要更好地承担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使命,还需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妇联组织主动性相统一,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活动相统一,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等历史逻辑。
芦莉[9](2020)在《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保障基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往主要是以约束性、建设性、惩罚性保护方式为主,耕地资源在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仍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秉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以往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添了“激励性”保护内容,创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和调动耕地保护各方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经济手段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下位概念,系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经济方面的一项创举。相对科学完备的耕地保护基金条款是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耕地保护基金在我国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尚未出台高位阶、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相关立法规范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耕地保护基金条款规范所涉主体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利益博弈失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制存在瑕疵,缺乏部际协调机制,受偿主体范围较小,无法充分调动其耕地保护的积极性等问题;所涉客体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资金缺乏稳定性,耕地补偿标准设置不统一且欠缺科学等问题;所涉归责机制存在条款设置混乱,具体为承担违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责任形式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并且公众参与空间不足,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厘清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明晰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相关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耕地保护基金相关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归纳和分析,基于其条款设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具体应平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部际协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拓宽耕地保护基金受偿主体范围,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拓宽耕地保护基金融资渠道,减少其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基金耕地补偿的标准;扩大违规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责任形式的处罚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空间,建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期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提供合理的规范设定。
宗树兴[10](2010)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中国义务教育才真正走上了法制化之途。在随后的近20年间,中国政府和人民经过不懈的努力和追求,克服了难以置信的困难,终于实现了这一宏伟目标,创造了中国教育史乃至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奇迹。1986《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就是以《义务教育法》的提出、酝酿、形成、制定、执行和修订的过程为对象进行梳理,对这一立法和实施过程给以历史性描述和研究。此举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解决当今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有利于促进教育法治的整体建设并丰富教育史和教育法学学科内涵。本论文主要解决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义务教育立法的原因和演化过程;二是义务教育立法如何影响了义务教育进程,即二者的互动关系。研究依照时间顺序,以《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准备、立法过程、执行过程为线索,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背景,描述和分析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个体等对这一立法活动的贡献,着重梳理了各个阶段与义务教育立法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论文(不含前言)分为五个部分:第一,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前的教育法制状况(1949-1976);第二,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准备阶段(1976-1985);第三,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过程;第四,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与补充完善(1986-至今);第五,1986年《义务教育法》与中国教育法治化的未来。本研究在方法设计上遵从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运用历史法,以史料为基础,突出了历史是人类活动的记录。首先,把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现象之一来分析研究,它由经济基础以及人们的社会实践决定、实现和承载。其次,将义务教育立法置于集社会背景、经济发展、历史演化、法制环境、个人和团体影响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学方法,对这一社会现象(法律现象)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形成一个构成论框架,避免孤立地叙述这一立法和实施现象。再次,将义务教育立法紧密地与义务教育的发展结合起来,去找寻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与义务教育事业的关系,即从义务教育立法与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的相互激荡、回应的角度去把握这一立法现象。1986年义务教育立法和实施研究,既考虑了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独特性:是中国的教育立法而非他国;是教育立法,遵循教育规律而非其他领域规律;又注意了法理学分析与国际比较研究。在这种共性与特性的互动中,寻找这一教育立法和实施历史事件背后的规律,从而对现实发挥借鉴作用。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986年《义务教育法》立法是经过长期艰难曲折的探索之后,在总结义务教育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并创制的。该法创制前,我国普及教育事业经历了发展混乱和无法可依以及人治造成的低迷时期,从惨痛教训中逐步认识到义务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制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我国初等义务教育普及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而义务教育的质量和层次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使得我国义务教育事业走上了快速、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立法的过程既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教育事业特别是义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同时还是教育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在执法实践中,我国又逐步完善和修订这一法律,使之更好地发挥其保护和促进公民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尽量做到了立法程序完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集思广益、民主参与的精神,但也存在立法之前的调查研究不够,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要制定者的不妥,议案草拟和审议过程中缺乏底层的参与者,配套条款公布的不及时,监督机制的缺失等问题。在立法内容上,《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原则,立法内容具有前瞻性、原则性和简约性。存在的问题是立法的重心过低,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权力约束表现为单向性。在执法过程中,《义务教育法》调动了地方办学积极性,推动了义务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但是,经费问题成为困扰义务教育诸多方面实施效果的主要障碍,义务教育的投资、管理和统筹层次低成为《义务教育法》实施质量的障碍。综合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订立、实施与修改完善过程以及对该法的分析,并比较中外义务教育法制化路径,对于未来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要突出全国人大立法的重要地位,更多地采用人大立法;尽量提升教育立法的层次,并从数量上减少、重要性方面降低行政部门《意见》、《规定》、《纲要》等低层次法规的作用;努力营造民主氛围,尽可能地为来自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人大代表提供表达观点和意见的舞台;逐步培养人们,特别是基层民众参与教育立法的意识,并创设其参与机制;要完善立法前的科学调查,完善草案的审议程序和法案的监督程序;适当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思路,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立足现实,注意责、权、利的平衡。以便创制更为完备的义务教育法律,保护和促进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研究现状综述 |
(二) 现有研究的特点及不足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架构 |
(一)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逻辑架构 |
四、 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 |
一、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民家庭经营的延续和转变 |
(二)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萌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初步兴起 |
二、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农业合作化: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纵深发展 |
(二)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确立——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
(三) 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式微 |
三、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 |
(二) 人民公社体制的整顿与调整——从单一公社所有制到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
(三) 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进一步式微 |
四、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
(一)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兴起与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第二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表述的演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 |
(三) 农村统一经营制度的变迁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表述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重新认知与界定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内涵解读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的内涵拓展 |
(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准则 |
(一) 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二) 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
(三) 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 |
三、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运行机制的总体完善思路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四章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期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农村承包地调整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关于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许可及其适当限制 |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的适当放宽 |
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 |
(二) 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 |
(三)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 |
(五)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第五章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 |
(二) 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三)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 |
(二)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
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 |
(二) 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政策主导下区域土地利用转型过程、机制与优化 ——以中国东北三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土地利用转型已成为土地变化科学研究的前沿领域 |
1.1.2 转型变革新时代,对深化相关研究提出新要求 |
1.1.3 土地利用过程中政策制度因素影响作用日益凸显 |
1.1.4 东北三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现实需求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框架与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查阅与归纳分析 |
1.4.2 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 |
1.4.3 空间分析方法与空间计量方法 |
第2章 研究进展与基础理论 |
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土地利用转型内涵与理论 |
2.1.2 土地利用转型过程与转型特征 |
2.1.3 土地利用转型驱动力与驱动机制 |
2.1.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2.2 相关概念 |
2.2.1 土地利用形态 |
2.2.2 土地利用转型 |
2.2.3 概念辨析 |
2.3 基础理论 |
2.3.1 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理论 |
2.3.2 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 |
2.3.3 远程耦合理论 |
2.3.4 土地扩张与土地集约化理论 |
2.3.5 土地节约与反弹效应理论 |
2.3.6 土地利用转型理论 |
2.4 政策主导下的区域土地利用转型理论内涵 |
2.4.1 政策主导下区域土地利用转型内涵 |
2.4.2 政策主导下的区域土地利用转型机制解析框架 |
第3章 区域土地利用转型条件与背景 |
3.1 自然条件与历史基础 |
3.1.1 地理区位与自然资源 |
3.1.2 发展历史 |
3.1.3 功能分区 |
3.2 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型 |
3.2.1 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 |
3.2.2 人口变化 |
3.2.3 城镇化进程 |
3.2.4 区域经济社会转型特征 |
3.3 国家及区域政策环境与背景 |
3.3.1 国家宏观政策演变 |
3.3.2 区域发展政策的演进与解构 |
第4章 东北三省土地利用显性形态转型过程 |
4.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4.1.1 数据来源 |
4.1.2 研究方法 |
4.2 土地利用数量结构变化 |
4.2.1 类型规模及内部结构变化 |
4.2.2 类型间转化规模与转化方向变化 |
4.3 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变化 |
4.3.1 类型分布与类型转化空间变化 |
4.3.2 土地利用重心空间迁移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东北三省土地利用隐性形态转型过程 |
5.1 土地利用隐性形态核心表征——功能形态相关问题 |
5.1.1 土地利用功能与多功能内涵 |
5.1.2 土地利用功能分类与解构 |
5.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5.2.1 评价指标选取 |
5.2.2 研究方法 |
5.2.3 数据来源 |
5.3 土地利用核心功能分析 |
5.3.1 土地利用功能演进特征 |
5.3.2 发展支撑功能演变特征 |
5.3.3 发展动力功能演变特征 |
5.3.4 生态基础功能演变特征 |
5.4 土地利用子功能分析 |
5.4.1 农业生产功能演变时空格局 |
5.4.2 农村稳定功能演变时空格局 |
5.4.3 经济发展功能演变时空格局 |
5.4.4 社会发展功能演变时空格局 |
5.5 土地利用子功能耦合作用时空特征 |
5.5.1 发展支撑功能耦合作用时空特征 |
5.5.2 发展动力功能耦合作用时空特征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机制 |
6.1 影响因素与驱动机制分析模型 |
6.1.1 影响因素的选取 |
6.1.2 分析模型的选取与原理 |
6.1.3 分析模型选择结果 |
6.2 区域土地利用转型影响因素 |
6.2.1 初级产品生产阶段,城镇化与人口发展停滞期 |
6.2.2 经济发展过渡,人口转型期 |
6.2.3 工业化中期,经济与人口衰退期 |
6.3 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机制 |
6.3.1 区域土地利用转型影响因素总结 |
6.3.2 转型路径与转型机制探索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优化 |
7.1 区域土地利用转型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7.1.1 建设用地利用粗放,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
7.1.2 土地利用经济与社会发展功能失衡 |
7.1.3 耕地的不可持续利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
7.1.4 耕地粗放低效利用制约农业与农村发展 |
7.2 土地利用转型:新背景、新要求、新挑战 |
7.2.1 国家宏观背景 |
7.2.2 新一轮东北振兴:新政策与新要求 |
7.2.3 东北三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特征 |
7.2.4 区域土地利用转型面临的新挑战 |
7.3 土地利用转型优化调控建议与措施 |
7.3.1 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优化目标 |
7.3.2 东北三省土地利用转型政策优化路径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特色与创新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5)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的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创新点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阐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家庭农场 |
2.1.2 返乡创业 |
2.1.3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扶持政策 |
2.2 理论基础 |
2.2.1 推力-拉力理论 |
2.2.2 公共政策理论 |
2.2.3 理性经济人假设 |
第三章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的政策分类与政策现状 |
3.1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政策分类 |
3.1.1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
3.1.2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3.1.3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的三类政策 |
3.2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政策梳理 |
3.2.1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鼓励类政策 |
3.2.2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扶持类政策 |
3.2.3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后续保障类政策 |
3.3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政策现状 |
第四章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的政策需求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4.1.1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鼓励类政策对大学生意愿有影响 |
4.1.2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扶持类政策对大学生意愿有影响 |
4.1.3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后续保障类政策对大学生意愿有影响 |
4.2 问卷设计与调查 |
4.3 问卷信效度分析 |
4.4 指标体系构建 |
4.5 模型选择 |
4.5.1 模型理论 |
4.5.2 模型检验 |
4.6 问卷描述 |
4.6.1 大学生创建家庭农场意愿情况 |
4.6.2 大学生家乡社会经济情况 |
4.6.3 大学生家庭基本情况 |
4.6.4 大学生个人基本情况 |
4.6.5 三类政策的政策点数据述 |
4.7 多项有序模型运行 |
4.7.1 不同家乡所在地的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政策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分析 |
4.7.2 农业专业和非农业专业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政策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分析 |
4.7.3 硕士、学士和专科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政策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分析 |
第五章 大学生对三类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政策重要程度认知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2 指标体系 |
5.3 数据描述 |
5.4 模型选择 |
5.5 模型结果分析 |
第六章 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政策建议及研究展望 |
6.1 对策建议 |
6.1.1 鼓励类政策 |
6.1.2 扶持类政策 |
6.1.3 后续保障类政策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论文成果 |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一)国内关于男女平等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 |
(三)国外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 |
(一)私有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 |
(二)无产阶级解放道路是妇女解放的根本道路 |
(三)妇女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伟大作用 |
二、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 |
(一)“四权”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总根源 |
(二)在革命斗争中求解放,在参与生产中求平等 |
(三)劳动妇女是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 |
(一)邓小平男女平等观 |
(二)江泽民男女平等观 |
(三)胡锦涛男女平等观 |
(四)习近平男女平等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孕育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初步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政议政,争取男女政治权利平等 |
(二)打破封建土地制度,争取男女经济权利平等 |
(三)实行婚姻制度改革,争取妇女婚姻自由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面探索 |
(一)男女平等成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颁布《婚姻法》构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
(三)保障妇女参加普选和民主建政 |
(四)强调同工同酬与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
三、改革开放初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新探索 |
(一)修改《婚姻法》,应对新时期婚姻新问题 |
(二)直面妇女参政低谷,切实维护妇女参政权利 |
(三)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深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
(四)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逐步完善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和确立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建构 |
(一)明确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组织体系 |
(二)制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纲要规划体系 |
(三)构筑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的法律政策体系 |
(四)建立科学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监测评估体系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的初步推进 |
(一)多措并举保障妇女就业创业 |
(二)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妇女参政 |
(三)多部门联合共促妇女成长成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发展 |
一、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新机遇 |
(一)新时代妇女发展的新样态 |
(二)习近平男女平等的新思想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新进展 |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的突破性成果 |
(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凸显妇女的主体地位 |
(三)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
三、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问题的新突破 |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
(二)助力贫困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
(三)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村民自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凸显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亟需加强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
(一)地方政府对男女平等的重视程度有限 |
(二)相关机构的权威性与协调性不足 |
(三)性别平等文化环境尚未形成 |
三、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来发展的着力点 |
(一)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 |
(二)健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配套措施 |
(三)增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构建设 |
(四)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文化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基本概念 |
1.3.1 村民 |
1.3.2 村民自治 |
1.4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析 |
1.4.1 国内研究动态 |
1.4.2 国外研究动态 |
1.4.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析 |
1.5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5.1 论文结构 |
1.5.2 研究方法 |
1.6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 |
1.6.1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第二章 我国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变迁 |
2.1 我国乡村治理的演进 |
2.1.1 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 |
2.1.2 近代社会的乡村治理 |
2.1.3 改革开放前的乡村治理 |
2.1.4 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 |
2.2 村民自治的产生 |
2.2.1 人民公社的解体 |
2.2.2 村民自治的产生 |
2.3 村民自治的发展 |
2.3.1 村民自治制度的萌芽 |
2.3.2 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3 村民自治制度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体系以及与农村公权力的关系分析 |
3.1 村民自治的规范体系分析 |
3.1.1 国家层面规范 |
3.1.2 地方层面规范 |
3.1.3 村级层面规范 |
3.2 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分析 |
3.2.1 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 |
3.2.2 村民自治的工作机构 |
3.2.3 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探究 |
3.3 村民自治与农村公权力的关系 |
3.3.1 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的关系 |
3.3.2 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权的关系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运行分析 |
4.1 村民自治运行取得的成效分析 |
4.1.1 民主选举普遍化、制度化 |
4.1.2 民主决策日益制度化,机制不断创新 |
4.1.3 民主管理日益规范化 |
4.1.4 民主监督初步运行,机制不断创新 |
4.2 村民自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4.2.1 民主选举形式化 |
4.2.2 民主决策表面化 |
4.2.3 民主管理不规范 |
4.2.4 民主监督缺失 |
4.2.5 乡镇政府和党支部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 第五章 保障村民自治实现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1.1 完善村民自治实体法 |
5.1.2 完善村民自治程法律制度 |
5.2 消除公权力的不当干预 |
5.2.1 统筹城乡发展 |
5.2.2 理顺两种关系 |
5.2.3 完善对农村公权力的制约机制 |
5.3 完善救济机制 |
5.3.1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
5.3.2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 |
5.3.3 完善其他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
(8)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依据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妇联组织 |
(二)社会治理 |
(三)妇联参与社会治理 |
二、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 |
(二)社会性别理论 |
(三)社会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开端(1949-1956) |
一、妇联的全面组建与女界的初步统合 |
(一)妇联组织体系的初创 |
(二)妇联的组织统合 |
二、妇联参与创建社会新秩序的行动 |
(一)发动妇女构建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格局 |
(二)参与创建男女平等的新生产秩序 |
(三)参与确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 |
三、妇联参与改造妇女的初步实践 |
(一)劳动光荣理念下对妓女身份的重塑 |
(二)抗美援朝运动中对妇女爱国观的培育 |
(三)识字学习运动中对妇女的文化政治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曲折探索(1956-1966) |
一、妇联组织的曲折发展 |
(一)妇联组织名称的统一 |
(二)妇联组织制度的改进 |
(三)妇联团体会员的收缩与发展 |
(四)妇联基层组织的整顿波折 |
二、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加社会劳动 |
(二)大规模开展妇女扫盲运动 |
(三)培育妇女群众集体观 |
三、妇联初步纠正“左倾冒进”错误的举措 |
(一)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 |
(二)参与整顿托幼组织 |
(三)参与整治婚姻乱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中断与初步恢复(1966-1976) |
一、妇联组织的全面解体与初步恢复 |
(一)妇联组织的逐步解体 |
(二)妇联组织的初步恢复 |
二、妇联对社会治理的有限参与 |
(一)参与推进男女同工同酬 |
(二)发动妇女参与“农业学大寨” |
(三)协助托幼组织的恢复整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发展(1977-2012) |
一、改革开放新时期妇联组织的迅速发展 |
(一)妇联组织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
(二)妇联团体会员的迅速扩展 |
(三)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持续推进 |
二、新时期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
(一)多层次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
(二)全方位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
(三)多方面推进对妇女的综合教育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化转型(2012-2018) |
一、新时代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机遇 |
(一)习近平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新布局 |
(二)群团改革背景下妇联组织发展的新需求 |
(三)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与中国妇情新样态 |
二、新时代妇联组织的深化改革 |
(一)妇联组织各项制度的全面整建 |
(二)妇联组织体系的系统化改革 |
三、新时代妇联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实践 |
(一)引领妇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
(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新作为 |
(三)动员妇女参与培树社会文明新风尚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主体性相统一 |
二、坚持理论自信与兼容并蓄地推进理论创新相统一 |
三、坚持以妇女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 |
四、坚持做好经常性工作与开展专题性活动相统一 |
五、不断提升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协作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机构建制瑕疵且主体利益失衡: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部际协同并平衡各方利益: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科学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拓宽资金渠道并科学设置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归责机制不清且缺乏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归责机制并健全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10)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目的 |
1.1.1 有利于义务教育制度的完善 |
1.1.2 有利于当今义务教育诸多问题的解决 |
1.1.3 有利于教育法治建设 |
1.1.4 本研究的学科定位和学术价值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义务教育法规文献汇编 |
1.3.2 《中国教育制度通史》、《中国教育通史》、《中国教育思想通史》的相关卷本中有关义务教育政策法规的研究部分 |
1.3.3 教育政策法规研究以及有关单项政策法规的研究文献 |
1.3.4 各种教育年鉴和统计资料 |
1.3.5 一些有关义务教育的专着中已有部分关于义务教育立法的研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历史法 |
1.5.2 比较法 |
1.6 本研究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
1.6.1 本研究的特点和难点 |
1.6.2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6.3 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2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出台前的教育法制状况(1949-1976) |
2.1 解放前夕中国普及教育数量和质量亟需提高的现实需要 |
2.2 毛泽东与普及教育事业相关的教育思想的起伏变化 |
2.2.1 全国解放前后毛泽东关于教育事业较为理性的论述 |
2.2.3 大跃进前后毛泽东加快教育发展的非理性观点 |
2.2.4 大跃进至文革毛泽东非理性教育思想的延续 |
2.2.5 文革中毛泽东非理性教育思想的加剧 |
2.3 中央层次与普及教育相关方针政策的起伏 |
2.3.1 解放初期至大跃进之前积极稳妥的普及教育政策 |
2.3.2 大跃进期间普及教育政策的冒进 |
2.3.3 大跃进至文革前义务教育政策的局部调整 |
2.3.4 文革期间普及教育政策的跌宕起伏 |
2.4 前30 年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实施效果的波动 |
2.4.1 建国后至大跃进之前普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
2.4.2 反右倾至大跃进期间普及教育事业的冒进 |
2.4.3 大跃进至文革之前普及教育事业的适当收缩 |
2.4.4 文革期间普及教育事业遭到重创 |
2.5 前30 年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经验和教训 |
2.5.1 前30 年中国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经验 |
2.5.2 前30 年中国普及教育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失误 |
第3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准备阶段(1976-1985) |
3.1 文革后中国社会初步变革的大环境 |
3.1.1 思想领域的大解放 |
3.1.2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农村普及教育奠定了物质基础 |
3.1.3 领导制度改革为义务教育立法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 |
3.1.4 法制环境好转为义务教育立法奠定了制度基础 |
3.2 邓小平教育思想为普及教育事业奠基 |
3.2.1 邓小平与普及教育相关的教育思想 |
3.2.2 邓小平的教育思想对普及教育事业的影响 |
3.3 中小学的拨乱反正工作 |
3.3.1 中小学教育思想领域的拨乱反正 |
3.3.2 中小学的各类平反工作 |
3.3.3 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与发展 |
3.4 普及小学教育若干政策法规的出台 |
3.4.1 中央层次各类普及小学教育的政策法规 |
3.4.2 地方层次各级各类普及小学教育的政策法规 |
3.4.3 各地多措并举促进小学教育的普及 |
3.4.4 案例分析1980 年代初河北农村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
第4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过程 |
4.1 中国社会改革进程进一步发展的有利环境 |
4.1.1 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 |
4.1.2 科技体制的改革 |
4.1.3 教育体制的改革 |
4.2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直接推动普九立法工作 |
4.2.1 《决定》对普九目标和保障条件的规定 |
4.2.2 《决定》明确提出普九立法任务 |
4.2.3 《决定》实施后义务教育事业的诸多变化 |
4.3 义务教育立法工作的起步 |
4.3.1 地方义务教育法规的先行奠基 |
4.3.2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立法准备 |
4.3.3 国家教育委员会起草立法 |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 |
4.4.1 李鹏就义务教育法草案向全国人大的报告 |
4.4.2 《义务教育法》的通过 |
第5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与补充完善(1986-至今) |
5.1 新闻媒体的宣传 |
5.1.1 各大报刊的社论和《义务教育法》宣传提纲 |
5.1.2 政界对《义务教育法》的肯定 |
5.2 全国人大和中央部委的推动 |
5.2.1 全国人大的普九调研 |
5.2.2 表彰普及教育先进 |
5.2.3 中央部委下发普九系列法规 |
5.3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地方实施 |
5.3.1 地方各界的普九宣传 |
5.3.2 义务教育地方法规相继出台 |
5.3.3 执行《义务教育法》取得辉煌成就 |
5.3.4 《义务教育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
5.3.5 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 |
5.4 2006 年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 |
5.4.1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酝酿与出台 |
5.4.2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变化 |
5.4.3 2006 年《义务教育法》的执行 |
第6章 1986 年《义务教育法》与中国教育法治化的未来 |
6.1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路径 |
6.1.1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分析 |
6.1.2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程序分析 |
6.1.3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内容分析 |
6.1.4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执行效果分析 |
6.2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异同比较 |
6.2.1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共性 |
6.2.2 中外义务教育事业法制化路径的差异性 |
6.3 对未来中国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出租”流变考[J]. 魏振华. 财经法学, 2017(02)
- [2]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谭贵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3]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4]政策主导下区域土地利用转型过程、机制与优化 ——以中国东北三省为例[D]. 田俊峰. 吉林大学, 2020(08)
- [5]大学生返乡创建家庭农场的政策研究[D]. 唐海君.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1)
-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D]. 张小宝.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7]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D]. 董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11)
- [8]妇联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及经验研究[D]. 李乾坤.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9]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D]. 芦莉. 西南大学, 2020(01)
- [10]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D]. 宗树兴. 河北大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