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全津[1](2014)在《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国家的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江西计划生育是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开展,在国家的总体框架下进行的,由于全国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江西计划生育呈现出阶段性、行政主导性强、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因此,研究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对于把握计划生育自身发展规律、研判江西未来人口发展形势、适时调整计划生育对策以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无疑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除导言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导言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现状、相关概念、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介绍了改革开放前江西计划生育的状况及特点。全国解放初期,人口快速增长,由此产生的问题开始引起中央的重视。1953年,江西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草案)》,由此拉开了江西计划生育的序幕。1953‐1965年,江西在一些重点城市开展了避孕知识宣传和节育技术指导,满足了部分群众的节育需求。但随后“文化大革命”爆发,江西计划生育陷入停滞。1971‐1978年,中央重启计划生育,江西计划生育开始起步,计划生育机构得以恢复,围绕国家“晚、稀、少”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宣传和节育措施开始普遍进入农村,节育率有所上升,但与全国的差距很大,体现出相对滞后的特点,计划生育任务非常艰巨。第二章分析了江西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及阶段性成效。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给计划生育事业带来巨大的活力,江西计划生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还要适当强调晚婚晚育”,直接促进了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1979‐1989年,江西各级地方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节育措施逐步深入到城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增多,与全国的差距逐渐缩小,计划生育成效得到进一步体现。但是,由于这段时期江西人口的变化趋势几经反复,波动较大,省内各地区间的计划生育发展也不平衡,控制人口数量不容乐观。第三章论述了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与江西计划生育的转折。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积累的丰富经验,促使国家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建设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这直接加快了江西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和修改。1990年《江西计划生育条例》首次出台,随后于1995年和199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一时期,江西计划生育基础得到夯实,计划生育宣传继续拓展,特别是在国家计划生育“三结合”方针的号召下,江西开始注重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导向,将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扶贫致富结合起来,减少了计划生育的阻力,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计划生育面貌发生重大转变。1990‐1999年,江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重大转折。第四章阐述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与江西计划生育的综合改革。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这为21世纪中国计划生育的发展定下了基调。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总体目标,根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路,江西开始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江西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三、四次修订,实行“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新的生育政策。同时围绕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和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展开了扎实有效的行动,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在某些方面甚至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总体上看,江西计划生育整体水平依然偏低,各地方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长期存在,这也说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第五章展开了关于江西计划生育的几点思考。在总结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重点提出未来的政策调整建议。江西计划生育漫长而曲折的历史,既有反映了与全国类似的普遍性规律,又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总体上看,江西计划生育卓有成效,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但是,江西计划生育目前也存在着领导层认识有所松懈、整体水平偏低、利益导向机制还不够完善等问题,而且未来还面临着低生育水平反弹、人口仍然较快增长等严峻的人口形势。因此,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积极稳妥实施“单独两孩”的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谢志民[2](2016)在《江西各县司法处研究(1936~1949) ——以司法档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民国建元以后,接续清末法制变革的余韵,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司法独立成为一时之潮流,新式法院建设计划方案迭出,但传统体制的羁绊、割据政权的阻隔、司法观念的濡滞、司法经费的拮据、司法人才的缺乏等等,使新式法院的推广一再遭遇顿挫,新式法院如零散星光般点缀于少数通都大邑。民国建元搅动起湖面的涟漪和浪花,但广大县级基层如深邃的湖底,平静而安详。新式法院在县级基层推行异常缓慢。民国时代,未曾建有新式法院的县级基层司法体制改革渐次推出,审检所、司法公署、县知事兼理司法、县司法处是先后出现的四种制度形态。审检所、司法公署如流星般划过夜空,县知事(县长)兼理司法成为县级基层司法体制的主流。随着1936年县司法处制度的推出及推广,县司法处逐渐取代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成为司法体系的神经末梢。新旧政权的更替,政治风云的变幻,时光流逝的冲刷,县司法处被湮没于历史的长河,在热闹的清末民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史研究领域,显得寂寞寥落。本文以县司法处为研究对象,以江西省为个案,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民国司法档案为主要资料来源,打捞历史碎片,察其纹理,力求还原县司法处的本来面目。除导论外,本文由五章构成,分述如下:第一章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置与变迁。县知事兼理司法体现了行政兼司审判的巨大历史惯性,县司法处制度则是民元以来司法独立的制度理想顽强成长历史轨迹的延续。本章考察了民国建立以后县级司法体制演变的历程,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置背景、经费预算、司法人员的培训,县司法处的分期设立,抗战期间部分县司法处的暂行停办及抗战后的复员,部分县司法处先后改设为地方法院,从历史的细微之处探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级司法体制的嬗变。第二章县司法处的编制、待遇与考绩。本章探讨了县司法处的人员编制,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法警等司法人员的职责。考察了县司法处司法人员的薪酬变化,描绘出县司法处司法人员实际生活水平大幅度滑落后又稍有回升的轨迹,探寻动荡的时局中基层司法人员的无奈与普通个体生存的艰辛。通过与物价指数、米价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的比对,1947年底审判官月入140万元左右,实际生活水平只有1939年前月俸70元的1/5左右。本章还探讨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县司法处的监督、考绩及其实施效果。第三章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群体研究。在全面、系统梳理江西高等法院审判官任免令以及历任审判官铨叙履历表的基础上,对县司法处审判官群体的学历与资历、任期与程期、籍贯与党籍等进行基于准确数据的解析,通过横向对比同时期江西省县长、江西省县行政人员训练班学员以及江西省参议员、各县参议员的学历,纵向对比新政权建立后司法人员的学历,可以看出县司法处审判官遴选的专业化与精英化。少数审判官的违法甚至犯罪有损群体名誉,但从整体上说,审判官尚算清廉。第四章县司法处的民刑审判。本章概述民刑诉讼程序,汇总县司法处相关年度民刑诉讼案件数据,分析县司法处所处理的讼案规模、民事诉讼类别、刑事犯罪构成、民刑一审结案率与上诉率、覆判案件的结果,审视数据所隐含的人事纠葛与社会动态。土地纠纷、伤害案件分别占县司法处民刑案件的1/3以上,通过土地纠纷与伤害案件,分析县司法处民刑审判实践的同时,剖析其背后诉说的历史情境与人间百态。第五章县司法处评析。县司法处为司法人才的成长提供了实践基地,其承载的民刑一审是讼案昭彰的基础环节。而县长兼理检察事务、司法职员的任人唯亲,深为世所诟病。该制度设计的原旨,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机构,即为普设地方法院奠定基础。考其理念与实践,县司法处制度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独立的理想与兼理司法的惰性既斗争又妥协的平衡点,县司法处作为半独立的司法机关,在历史深处奏响的绕梁乐章,余音犹存。
徐朝亮[3](2019)在《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矿产资源是江西的优势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也成为了江西经济得以崛起的重要依托。2014年11月,江西省被列入全国首批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这对江西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概念、生态补偿研究进展文献资料,阐述了江西省环境补偿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其次,基于江西省实际,论述了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重点介绍了关于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环境生态补偿的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次,引入博弈工具对矿业生态补偿中的主要利益相关方进行了行为分析,利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矿业生态补偿指标体系及补偿模型;最后,结合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利用研究成果,提出了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环境补偿政策建议。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政府面临沉重的治理责任;基于国情和省情,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环境生态补偿政策有待完善;在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中,本文认为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化解博弈困境;在生态补偿指标体系中,专家学者认为环境破坏补偿处于优先补偿地位;在生态补偿标准上,本文认为以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损失为基础,通过市场价值法和机会成本法对其进行衡量可操作性较强;同时提出了六条政策建议: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间环境管理与生态恢复的协同机制;三是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监督力度,调控市场主体行为;四是转变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方式,注重对地方环保指标的考核;五是加强财政转移支付,探索和推动“造血式”生态补偿;六是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技术。
卫平光[4](2019)在《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文中认为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迅速占领中国大片国土,大量难民自战区逃出,汇聚后方各大城市和交通线,不仅给脆弱的战时经济造成巨大压力,也给本已混乱不堪的社会秩序带来冲击。难民在逃亡过程中,因战争、饥饿、疾病等造成的伤亡不计其数。与此同时,战争导致中国工农业生产下滑,军糈民食发生严重困难。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是收拢人心,鼓舞士气,共同抗敌的需要。国民政府迅速对难民实施救济,协助其撤退到后方安全区域,逐步确立“寓救济于生产”的方针,安排难民从事各种生产事业,以促使难民尽快自给自足,减少消耗。在众多救济难民的措施中,难民移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战时中国工业不甚发达,荒地比比皆是。比较而言,垦荒无需特殊技能,能容纳大量人口,且农耕生活也更加稳定持久。国民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难民生活问题,确定以垦荒为配置难民的中心工作。1938年10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难民移垦规则》,战时难民移垦事业正式启动。行政院指定中央振济委员会、经济部、内政部、财政部组成“中央主管垦务机关”,负责移送难民垦荒。“中央主管垦务机关”一方面制订政策法规,直接筹设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垦荒;另一方面督导各省政府和社会团体参与其中。国营垦区制度是国民政府为救济难民,在总结我国历史上屯垦制度基础上,参考苏联集体农场的做法,创立的新型垦殖经营模式。为了协助难民发展生产,国民政府给予移垦难民许多特殊的优待政策,比如提供大量生产和生活资金。其中,生活费为无息贷款,生产费为长期的低息贷款;移垦难民免除3年兵役;垦民将所分配荒地开垦后,取得永久耕作权,免交土地税5-8年,等等。在国民政府的鼓励和督促下,难民移垦事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国营、省营和民营三种经营模式。国营垦场由国民政府主办,省营垦场由各省政府主办,两者统称公营垦场,资金由政府统筹。民营垦场由难民组织、慈善团体或者农业公司等主办,资金主要靠自筹解决。江西难民移垦起步较早,组织有序,成效显着。1938年7月,江西省政府成立垦务处,负责江西难民移垦工作。省垦务处主要在荒地面积较大区域筹设垦场(省营垦场),以便集中安置难民,实施规模经营。省营垦场采取集团农场制经营,其特征是土地公有、共同生产、合作经营、共同分配。集团农场制是一种集体生产和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目的在于发挥大规模集团化生产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集团农场制有合耕制和分耕制两种模式,省垦务处初期采用集团合耕制,后因弊端较多而改为集团分耕制。在督促垦区生产的同时,省垦务处还在各垦场设立诊所,筹办垦民学校,训练垦民壮丁,建立垦区防卫武装。省垦务处通过改变垦民落后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激发垦民的民族国家观念和抗日情绪,提高垦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垦民的生活环境。江西有大量零星荒地因不适合筹设垦场而闲置,省垦务处也无力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难民全部组织垦荒。为此,省振济会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难民,移送各县开垦零星荒地。省振济会所举办难民移垦以分散垦殖为原则,不集中设立垦场,不成立专门管理机关,难民编入各区乡镇保甲管理。江西难民零块垦殖主要由省振济会负责实施,省垦务处负责技术指导,各县政府负责荒地勘查、划拨、垦民管理和给养筹措。与此同时,各难民组织和民间慈善团体也陆续组织难民垦荒自救。民间团体移送难民垦荒,须向省垦务处登记,接受省垦务处的管理和指导。自1942年起,垦务被列为江西地方自治要政,垦殖事业的发展开始同地方行政系统相扣合,运用行政力量普遍推动。省营垦场从初期的快速扩张,逐渐进入到巩固发展阶段,不再大规模招收难民,垦务转而以利用民间资本普遍推行为原则,民营垦殖事业发展迅速。这其中,由中国红十字会国际救济委员会发起成立的战区难民移殖协会,移送了数千难民到江西垦荒,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是战时江西最大的民营垦殖团体。民营垦殖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狭小。由于得不到政府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加上自身管理不善,民营垦殖场大多困难重重。国营垦务方面,“中央主管垦务机关”是一个多部门联合的协调议事机构,因事权不专,成立两年多仅在陕西设立国营垦区两处,安置难民2万人左右。鉴于农业对于抗战建国至关重要,国民政府于1940年成立农林部,以发展农业生产。1941年初,农林部设立垦务总局,负责战时垦务行政,全国难民移垦事业自此划归垦务总局办理,国营垦务自此得到快速推进。垦务总局首先在江西安福县设立国营垦区一处,招收难民垦荒。此外,垦务总局还陆续在四川、甘肃、西康、河南、福建等省设立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开垦荒地。国营垦区有固定的经费预算和较好的人才、技术力量,大多发展较快,多数垦民在经过一两年耕作后,陆续自给自足,实现预定救济的目标。随着战局趋稳,难民潮开始回落,难民移垦不再是政府垦务工作的重心。1945年初,国民政府为节省经费,支持抗战,将农林部垦务总局及所属各国营垦区全部裁撤,垦务移交地方政府办理。抗战胜利后,政府不再给予移垦难民特殊优待,难民垦场与普通垦场并无二致,垦民见家乡收复,大多弃垦返乡。省垦务处只得对各垦场进行归并调整,以图维持,难民移垦事业无形结束。总计抗战时期,省垦务处共设立垦场61个,招收难民1.6万余人,开垦荒地7万余亩,生产稻谷80余万石。省垦务处督导、协助成立民营垦殖团体125个,移垦难民1.9万余人,开垦荒地11万余亩。农林部在江西安福垦区设立垦场9个,招收垦民4 400余人,开垦荒地1.8万余亩。难民移垦兼具救济难民和发展生产的双重目的,是一项十分积极有效的政策。但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未能有效处理好相关方的权力和利益划分,遭到了基层社会的不同程度的抵制,对垦务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强令垦民编入地方保甲组织,遭到垦民和垦务机关的一致反对。地方政府和垦务机关为此展开的持久争论,实质上是对垦区管辖权的争夺。垦民编入地方保甲后,优待措施不能执行,利益受到损害,阻碍垦务发展。垦民与土着人民之间因土地、水权、林权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加深了土客之间的猜忌与对抗,地方势力阻垦排外之风不断。在垦场内部,各垦场管理员掌管经济大权,部分垦场管理员经常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侵犯垦民权利,造成垦务管理人员与垦民关系的紧张。省垦务处对此既缺乏有效监督,又处置不力,导致违法乱纪现象蔓延。如此种种,恶化了垦区的社会生态,垦民因谋生不易,陆续退垦或潜逃。在国民政府“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抗战建国”宏大目标下,移垦各方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差异,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而垦务机关和垦民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在这场博弈中的不利结局。难民移垦政策在施行过程中屡遭基层社会的抵制和曲解,造成了政策的扭曲和变形,显示了民国基层政治与社会的混乱。国民政府为实施难民移垦,建立了科层化的垦务管理体系,首创公营垦区制度(国营和省营垦区),并在垦区实行集团耕作制和贷款制,在土地政策、兵役政策、租税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公营垦区制度的创立,是国民政府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重要的制度创新,推动了民国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在抗战的特殊环境下,国民政府难民移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仍能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值得肯定。当然,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垦荒所能救济的难民数量有限。在实现从“难民——垦民——居民”转化的过程中,受旧有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制约,垦务政策的推行遭遇诸多障碍,移垦难民屡屡弃垦他去,江西省政府力图通过难民移垦调节人口分布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总之,战时难民移垦政策的推行,救济了部分难民,推动了垦殖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救济探索了一条积极可行的道路,更为争取抗战胜利贡献了积极力量。
李其成[5](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石海燕[6](2019)在《高职院校教师工作满意度调查研究 ——以江西省5所高职院校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职院校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任,高职教师作为高职院校主要人力资源,教师的工作绩效影响着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和整体教育质量,教师队伍的稳定决定了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而教师工作绩效的完成、潜能的发挥与创造力的提升、教师队伍的稳定性直接受其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因此,进行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研究,提升高职教师的工作满意度,对于提高高职教育质量、促进高职院校持续发展和增加高职院校的竞争力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文献研究,基于相关研究成果确立了本研究的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并结合高职教师的工作特点,设计出了“高职院校教师工作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对江西省5所不同发展水平的高职院校进行了问卷调查。运用描述统计法分析了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基本情况,运用方差分析法分析了性别、工作年限、学历、职称、岗位、教学与研究领域等人口统计变量对教师工作满意度的影响,运用回归分析法分析了教师整体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得出结论如下:(1)高职教师整体工作满意度较为良好;(2)性别、教学与研究领域对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不显着,工作年限、学历、职称、岗位则影响显着;(3)高职教师整体满意度的高低取决于领导与管理、职业发展、薪酬福利、工作环境,与工作本身、人际关系、自我实现、社会认可没有显着的关联,且影响力从大到小依次为:领导与管理、职业发展、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社会认可、自我实现、工作本身、人际关系。为提高高职院校教师工作满意度,提出以下建议:注重提高领导管理水平;积极促进职业发展;构建具有竞争性的薪酬体系;注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易立功[7](2019)在《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7亿人,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就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末南昌市农民工总量为18.96万人,2017年末增至21.96万人,年增长率15.82%,农民工占全市城镇社会从业人口比重已近10%。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南昌市农村就业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趋势还将继续下去,南昌市农民工在全市就业人口中所占比重也将持续增长。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成果最终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其中也必然应当包含农民工这一群体。然而南昌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而同步提高,南昌市农民工的工作劳动强度高、工作安全系数低、工作场所环境差。大量农民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不广自身劳动素质得不到提高工资收入水平低,用人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很普遍。研究解决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高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推动实现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梳理分析,结合对全市范围内2700名企业农民工开展的问卷调查的结果,得出当前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即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不广、劳动侵权现象普遍依法维权意识不强。通过与农民工、用人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的访谈,分析归纳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南昌市实际,提出了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改进对策:一是创新服务管理,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二是加强政策激励引导,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参与度;三是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立法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政府、企业、农民工三者共同努力,提高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提升南昌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提高南昌市农民工劳动维权水平,优化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努力实现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终达到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刘文颖[8](2019)在《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文中认为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是国家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支撑力。据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统计,我国机制砂年产量高达200亿吨,已成为砂石资源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转型为新常态高质量发展,城市基建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强,砂石骨料需求量将持续高位增长。然而由于受制于环保督查砂石限采禁采的“一刀切”关停政策,各地砂石骨料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砂石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18年底,砂石土类矿产被国家统计局列为国家战略新兴资源,这也意味着砂石资源亟待形成全面的产业化发展。本文梳理了我国1980-2018年近四十年的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32份及地方28个省域的政策180份,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利用管理政策的研究成果及改进空间,对所研究的砂石土类矿种及其资源属性进行界定,并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基调。首先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级政策及地方级政策进行“时间、机构、文种、效力”四方面的特征分析;其次整理并编码分析国家级政策文本155条,省级政策文本1165条,运用政策工具研究方法构建“政策工具—政策作用”的X-Y二维度分析框架,其中X维度包含供给型、环境型、需求型三类政策工具;Y维度包含“矿石开采、生产加工、消费利用、回收再造、废物处置”五个产业作用环节。一是对国家级32份政策的155条政策工具进行分析,二是对地方级180份政策文本的1165条政策工具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区域,进行政策工具的空间研究。最后,应用状态空间模型对2001-2016年国家级政策的政策工具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缺位,地方省域政策空间布局失衡。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以强制性的环境型政策工具为主,以柔性引导型政策为辅,政策效力有但对砂石产业促进作用弱;政策工具集中在矿石开采和消费利用环节,生产加工环节的使用频率不及预期。政策工具数量、效力与效果不匹配,其中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效力呈反向关系,供给型、需求型政策工具数量偏少但效力更优。
高宏[9](2020)在《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志广泛编纂,积累了丰富的编纂理论和经验,本文以省级旅游志为研究对象,从编纂的角度考察了旅游志编修源流、背景和体例,对旅游志的内容、特点、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旅游志内容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当代旅游的发展变迁。当代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当代旅游业白手起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遇挫折但徘徊前行,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开始崭露头角,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为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调整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扩大旅游的空间和地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居民收入增加,旅游出行人数和旅游消费大幅度增长,旅游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旅游业资料的收集和汇编,总结旅游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反映旅游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政府开始编修旅游志。旅游类志书的编纂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地方志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元素就是志书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旅游类专志开始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书也愈来愈丰富,出现了包括山志、水志、寺庙志、湖泊志、名胜志等诸多的旅游类志书,民国时期,名胜、古迹被纳入志书定例,逐步奠定了当代旅游志的基础。当代志书编纂过程中,旅游起初是作为部分区域志的篇章之一,随着旅游发展,逐步单独成志,并成为省级志书中一个重要的分志。首轮省级旅游志各地启动时间不一,发展极不平衡,纂修部门多,既有旅游部门,也有外事部门,还有外事部门和旅游部门联动修志。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始部署,省级旅游志的续修也开始启动,但由于首轮志书进展不一,故仅有7个省份完成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的编纂。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工作体制的一致性、机构人员的趋同性、工作程序的相似性、志书编纂和旅游业发展不对称等特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根据各省旅游的实际情况和资料情况,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定的相关规定,对志书结构进行设计和规划。篇目主要采用篇(编)、章、节三级,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经营与管理等篇章。两轮志书基本都采用了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设序言、凡例、概述、卷目等,为全书之纲。省级旅游志的文体,在遵循传统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志记述内容的情况,尤其景区景点景色的记述,略微有些创新和变通。两轮志书相比较,体例结构既有继承,也有变革和发展。篇章数量有所损益;篇目分类由“静”到“动”,与时俱进,更加科学;体裁运用更加丰富和合理;文风更加精炼、简洁和实用。省级旅游志主要记述了旅游资源与开发、旅游线路与规划、旅游类型、旅游市场、旅游服务施设、旅游管理等事象。在这些记述的内容中,展现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和变迁:旅游活动类型更加丰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后起勃发、消遣性旅游幅度增大、自费旅游和自助旅游增加;旅游的时空极大拓展,客源地和目的地全球化,旅游时间更加灵活;旅游业的属性从外事接待逐步向经营接待型转变,最终形成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旅游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得到极大的改善;旅游功能也更加多元。省级旅游志在多方面都具有价值,不仅是记录区域旅游发展的载体,也是经济和文化史料的重要来源;在旅游开发中,是旅游宣传的重要工具和信息来源,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重要参考,旅游商品开发的重要借鉴。对于旅游文化研究、旅游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省级旅游志编纂成果丰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在编纂组织时,存在组织机构的临设与调整、修志人员的不稳定性、内容不断调整和变化、编纂工作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在体例编排方面,篇目分类不够科学、篇目设置存在太“全”和太“简”等现象;在内容记述方面,存在遗漏、失真、地图运用不足、关联性不够等问题;在理论运用方面,对方志学理论和旅游学理论有待进一步融汇贯通。针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从资料收集、篇目设置、内容建构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着手,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在资料收集方面,加强微观资料、口述史料、网络资料和旧方志资料收集;在篇目的设置时,注意行业分工实际和发展、篇目标题客观简洁、篇目设置注意整体性和逻辑性;在内容建构上,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时代变化、突出专业性;在理论方面加强创新,尤其是加强对省级旅游志的续修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旅游志和其他志之间的关系,力争早日构建形成旅游方志学。
江芳[10](2019)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研究》文中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的热点话题和实践难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正式施行以来,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起步到逐步完善,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特别是2015年李克强总理提出“放管服”改革以来,在越来越强调政府部门要不断优化服务水平的大背景下,我们发现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优化服务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本论文选取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具体研究对象,选取“放管服”改革为研究背景,选取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度为研究视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为研究起点,采取“思考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通过对江西省贯彻实施《条例》十年来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总结了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进展与存在的不足,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因分析,本论文认为,在“放管服”改革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增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能力、提高主动公开信息质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一站式服务、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质量。
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相关概念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前江西计划生育的状况及其特点(1953—1978) |
第一节 以城市为突破口江西计划生育的尝试(1953—1970) |
一、《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拉开江西计划生育的序幕 |
二、以城市为重点的计划生育实践 |
第二节 “晚、稀、少”政策与江西计划生育的起步(1971—1978) |
一、计划生育宣传进入城乡 |
二、避孕节育措施普遍开展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相对滞后性 |
一、计划生育相对滞后的原因分析 |
二、计划生育相对滞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第二章 江西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及阶段性成效(1979—1989) |
第一节 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
一、奖励一胎、可生二胎、限制三胎及以上生育 |
二、奖励一胎、限制二胎、杜绝三胎生育 |
三、城镇只能一胎、农村可二胎、无论城乡都坚决杜绝三胎生育 |
四、城乡二胎开“小口子”、坚决堵住“大口子” |
第二节 “三为主”方针推动江西计划生育的逐步渐进 |
一、计划生育宣传的系列活动 |
二、避孕节育措施的广泛深入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阶段性成效 |
一、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基本得到控制 |
二、群众新的婚姻、生育观念正在形成 |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与江西计划生育的转折(1990—1999) |
第一节 江西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与修订 |
一、可二胎生育的间隔年限改为五年 |
二、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标准的制定 |
第二节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道路下江西计划生育的推进 |
一、计划生育基础得到夯实 |
二、计划生育宣传继续拓展 |
三、“三结合”促进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导向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面貌的重大转变 |
一、生育水平下降,人口再生产实现转型 |
二、人口结构优化,人口素质提高 |
三、群众生育观念转变,新型生育文化初步形成 |
第四章 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与江西计划生育的综合改革(2000 年至今) |
第一节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调适 |
一、可二胎生育的间隔年限改为四年 |
二、取消生育间隔期 |
三、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
第二节 江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改革探索 |
一、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
三、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成绩 |
一、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
二、人口素质显着提升 |
第五章 关于江西计划生育的几点思考 |
第一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特点及其保障作用 |
一、江西计划生育的特点 |
二、江西计划生育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第二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基本经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一、江西计划生育的基本经验 |
二、江西计划生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江西计划生育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江西各县司法处研究(1936~1949) ——以司法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概况 |
三、研究方法与文献资料 |
四、研究的突破与创新 |
第一章 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置与变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县级司法体制的变迁 |
一、审检所 |
二、司法公署 |
三、县知事(县长)兼理司法 |
第二节 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立与流变 |
一、县司法处的设立 |
二、县司法处之流变 |
第二章 县司法处的编制、待遇与考绩 |
第一节 编制与职责 |
一、编制 |
二、职责 |
第二节 待遇 |
一、县司法处职员薪酬 |
二、薪酬与物价之比对 |
第三节 监督与考绩 |
一、监督 |
二、考绩 |
第三章 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群体研究 |
第一节 学历与资历:审判官遴选的专业化与精英化 |
一、学历 |
二、资历 |
第二节 任期与程期:审判官任期较短与程期之拖沓 |
一、任期 |
二、程期 |
第三节 籍贯与党籍:审判官来源圈子化与司法党化 |
一、籍贯 |
二、党籍 |
第四节 审判官被控案 |
第四章 县司法处的民刑审判 |
第一节 县司法处管辖事件与适用法律 |
一、管辖事件与适用法律 |
二、民刑诉讼程序概述 |
第二节 江西各县司法处诉讼案件的量化分析 |
一、讼案规模与民刑构成 |
二、结案率与上诉率 |
第三节 县司法处民刑审判实践 |
一、民事审判:以土地纠纷为中心 |
二、刑事审判:以伤害案件为中心 |
第五章 县司法处评析 |
第一节 成效 |
一、司法机关独立的环节 |
二、司法人才成长的摇篮 |
三、民刑初审的重要机关 |
第二节 缺陷 |
一、县长兼理检察之积弊 |
二、司法职员的任人唯亲 |
三、制度理想与实践失范 |
结语 |
一、民国司法革新的重要成果 |
二、民国县司法处的传承价值 |
附录 |
一、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任期一览表 |
二、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名录 |
三、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处务规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2 研究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
2.1.1 生态补偿内涵 |
2.1.2 生态补偿的目的 |
2.1.3 生态补偿国内外研究进展 |
2.2 环境补偿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 |
2.2.2 博弈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产权理论 |
3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及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及对环境的影响 |
3.1.1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状况 |
3.1.2 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
3.2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政策及存在问题 |
3.2.1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政策 |
3.2.2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
4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指标体系及费用模型构建 |
4.1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及相关方博弈分析 |
4.1.1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 |
4.1.2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利益相关方博弈 |
4.1.3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博弈分析 |
4.2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的原则 |
4.3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形式 |
4.4 基于层次分析法补偿指标优先序确定 |
4.4.1 数据来源 |
4.4.2 指标体系 |
4.4.3 研究方法 |
4.4.4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指标优先序确定 |
4.5 生态补偿费用标准模型构建 |
5 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实践经验及启示 |
5.1 国内经验 |
5.2 国外经验 |
5.3 启示 |
6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政策建议 |
6.1 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
6.2 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 |
6.3 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监督力度,调控市场主体行为 |
6.4 转变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方式,注重地方环保指标考核 |
6.5 改进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探索和推动“造血式”生态补偿 |
6.6 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技术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述思路与分析框架 |
四、主要学术创新与不足 |
五、资料述评 |
六、概念界定及相关说明 |
第一章 战时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国民政府难民移垦政策的形成 |
一、战前中国的垦殖政策与实践 |
二、积极救济方针的确立 |
三、难民移垦的决策过程 |
第二节 江西垦务的发展背景 |
一、江西的垦殖环境 |
二、战时江西的难民救济 |
第三节 江西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一、垦务的规划与设计 |
二、垦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委员制”和“处长制”之比较 |
第二章 寓赈于垦——难民移垦事业的发轫 |
第一节 身份的转变:从难民到垦民 |
一、垦民的选收 |
二、垦民的人口学分析 |
三、垦民的给养 |
第二节 垦殖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
一、垦殖资金的筹措 |
二、垦殖资金贷放与监管 |
第三节 垦场的生产与经营 |
一、荒地调查与地权清理 |
二、集团合耕制的实施 |
三、从合耕制到分耕制——垦殖经营制度的变革 |
四、省营垦场的生产绩效 |
第四节 垦区社会事业 |
一、垦民教育 |
二、医疗与卫生 |
三、垦区安全建设 |
第三章 多头并举——难民移垦的普遍推行 |
第一节 战时各县垦务的实施 |
一、地方自治与各县垦务的推动 |
二、各县难民零块垦殖 |
第二节 救济粤东难民运动 |
一、赣粤合作,共济难民 |
二、移民垦荒,救扶并举 |
三、从难民到居民:庄义刊的难民生活 |
第三节 战时江西的民营垦殖 |
一、江西民营垦殖概况 |
二、战区难民移殖协会 |
三、民营垦殖之困 |
四、江西公私营垦殖绩效 |
第四节 垦务管理之弊 |
一、南丰康都场:营私舞弊,贻误生产 |
二、吉安大白垦殖场:亏空公款,卷款潜逃 |
三、管理员张一帆:以权谋私,垦务废弛 |
四、泰和沿溪渡垦殖场:挪用公款,冒名顶替 |
五、管理员王壮飞:假公济私,杀人灭口 |
第四章 国营垦务的实施及其政策调整 |
第一节 国营垦务的实施 |
一、农林部垦务总局的成立 |
二、战时国营垦务的推行 |
第二节 江西安福垦区的筹设与发展 |
一、安福垦区的筹设 |
二、垦民选收及其困境 |
三、垦民生活重建 |
四、垦区生产与经营 |
第三节 归于沉寂——难民移垦事业的结束 |
一、战时垦务重心的转移 |
二、安福垦区接收困局 |
三、农林部垦务总局的裁撤 |
四、江西难民移垦事业的归并与调整 |
第五章 战时的国家、社会与垦民 |
第一节 保甲制度的强行移植 |
一、民国江西保甲制度的实施 |
二、难民入垦与地方保甲的矛盾 |
三、垦民“特编保甲”的实施 |
四、尘埃落定——垦民保甲问题的终结 |
第二节 土客关系及其调适 |
一、土客矛盾的产生 |
二、土客冲突下的垦民与地方社会 |
三、土客关系的调适 |
第三节 垦民弃垦及其应对 |
一、垦民弃垦原因分析 |
二、垦务机关的应对 |
结语: 战时江西难民移垦的作用、特点及其困境 |
附表 |
参考文献 |
(5)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高职院校教师工作满意度调查研究 ——以江西省5所高职院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访谈法 |
1.5.3 问卷调查法 |
1.5.4 统计分析法 |
2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高职院校 |
2.1.2 高职院校教师 |
2.1.3 教师工作满意度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需要理论 |
2.2.2 双因素理论 |
2.2.3 期望理论 |
2.2.4 公平理论 |
3 研究设计 |
3.1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测评体系的构建 |
3.2 研究假设 |
3.3 问卷设计 |
3.3.1 问卷题项的编写 |
3.3.2 问卷的结构与记分 |
3.4 问卷试调与分析 |
3.4.1 试测问卷项目分析 |
3.4.2 试测问卷因素分析 |
3.4.3 试测问卷信度分析 |
3.5 正式问卷的形成 |
4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实证分析 |
4.1 正式问卷的实测 |
4.1.1 样本的选取 |
4.1.2 问卷的发放与筛选 |
4.1.3 调查样本的构成 |
4.2 调查结果描述统计分析 |
4.2.1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整体情况分析 |
4.2.2 高职教师工作环境满意度分析 |
4.2.3 高职教师工作本身满意度分析 |
4.2.4 高职教师领导与管理满意度分析 |
4.2.5 高职教师薪酬福利满意度分析 |
4.2.6 高职教师人际关系满意度分析 |
4.2.7 高职教师自我实现满意度分析 |
4.2.8 高职教师职业发展满意度分析 |
4.2.9 高职教师社会认可满意度分析 |
4.3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人口统计变量差异分析 |
4.3.1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性别差异分析 |
4.3.2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年龄差异分析 |
4.3.3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工作年限差异分析 |
4.3.4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学历差异分析 |
4.3.5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职称差异分析 |
4.3.6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岗位差异分析 |
4.3.7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教学与研究领域差异分析 |
4.4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
4.4.1 共线性诊断 |
4.4.2 回归分析 |
5 研究结论及讨论 |
5.1 高职教师工作整体满意度较为良好 |
5.2 性别对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不显着 |
5.3 年龄对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显着 |
5.4 工作年限对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显着 |
5.5 学历对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显着 |
5.6 职称对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显着 |
5.7 岗位对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显着 |
5.8 教学与研究领域对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不显着 |
5.9 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讨论 |
6 提升高职教师工作满意度的对策 |
6.1 积极促进职业发展 |
6.1.1 完善职称评价与职位晋升机制 |
6.1.2 建立健全培养培训机制 |
6.1.3 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管理 |
6.2 注重提高领导与管理水平 |
6.2.1 建立人性化的管理 |
6.2.2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
6.3 构建具有竞争性的薪酬体系 |
6.3.1 注重提高整体薪酬水平 |
6.3.2 建立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
6.3.3 完善福利制度 |
6.4 注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
6.4.1 提供充足的教育教学资源 |
6.4.2 创造良好的教学和学术氛围 |
7 总结与展望 |
7.1 本文小结 |
7.2 本文的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海外研究综述 |
1.4 论文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4.1 技术路线 |
1.4.2 研究方法 |
2.理论基础 |
2.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2.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 |
3.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
3.1 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现状 |
3.1.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3.1.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3.1.3 工伤保险 |
3.1.4 失业保险 |
3.1.5 生育保险 |
3.2 南昌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现状 |
3.2.1 南昌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本情况 |
3.2.2 南昌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制度体系 |
3.3 南昌市农民工劳动维权现状 |
3.3.1 南昌市农民工劳动维权基本情况 |
3.3.2 南昌市农民工劳动维权政策制度体系 |
4.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问题 |
4.1.1 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 |
4.1.2 南昌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不够广 |
4.1.3 南昌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 |
4.2 产生问题的原因 |
4.2.1 政府部门的原因 |
4.2.2 企业的原因 |
4.2.3 农民工自身原因 |
5.提高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的对策建议 |
5.1 创新服务管理,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 |
5.1.1 创新服务管理的短期安排——做好“五险统征” |
5.1.2 创新服务管理的中期安排——优化建立功能完备的农民工就业服务机构 |
5.1.3 创新服务管理的长期安排——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5.2 加强政策激励引导,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参与度 |
5.2.1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力度 |
5.2.2 鼓励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享 |
5.2.3 探索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PPP建设模式 |
5.3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立法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
5.3.1 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 |
5.3.2 加大基层执法力度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
5.3.3 做好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
6.结语 |
6.1 主要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 B 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情况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
致谢 |
(8)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砂石土矿政策研究现状 |
1.2.2 政策工具应用研究现状 |
1.2.3 砂石土矿政策效应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论文架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架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砂石土类矿产 |
2.1.2 砂石土类矿产政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治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公共政策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3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特征分析 |
3.1 政策文本梳理 |
3.2 国家级政策特征分析 |
3.2.1 发文时间 |
3.2.2 发文机构 |
3.2.3 政策文种 |
3.2.4 政策效力 |
3.3 地方级政策特征分析 |
3.3.1 发文时间 |
3.3.2 发文机构 |
3.3.3 政策文种 |
3.3.4 政策效力 |
3.4 小结 |
4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二维分析 |
4.1 构建X—Y二维分析框架 |
4.1.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1.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1.3 构建二维分析框架 |
4.2 编码及内容分析 |
4.3 国家级砂石矿产政策二维分析结果 |
4.3.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3.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3.3 政策工具—政策作用二维分析 |
4.4 地方级砂石矿产政策空间布局分析结果 |
4.4.1 区域划分标准 |
4.4.2 政策工具(X轴)空间布局 |
4.4.3 政策作用环节(Y轴)空间布局 |
4.5 小结 |
5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效果实证分析 |
5.1 理论及模型构建 |
5.1.1 理论分析 |
5.1.2 模型构建 |
5.1.3 指标选取 |
5.1.4 数据来源 |
5.2 平稳性检验及协整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结果 |
5.2.2 协整性检验结果 |
5.3 状态空间模型分析结果 |
5.3.1 参数估计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政策效果结论 |
6 政策建议 |
6.1 回归产业管理视角,完善产业政策体系 |
6.1.1 转变传统管理思路,加强国家宏观政策管控 |
6.1.2 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全过程管理 |
6.2 认可区域差距,根据特点实行差异化管理 |
6.3 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改善政策匹配度 |
6.3.1 弱化环境型政策工具,强化柔性制度设计 |
6.3.2 合理调整各区域政策工具布局结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国家级政策文本 |
附录二 地方级政策文本 |
(9)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背景 |
第一节 当代旅游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
第三节 居民收入与旅游消费增长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概要 |
第一节 旅游志编纂溯源 |
第二节 首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三节 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旅游志体例安排 |
第一节 省级旅游志结构设计 |
第二节 省级旅游志的体裁 |
第三节 省级旅游志的文体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体例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旅游志记述的事象 |
第一节 旅游资源与开发 |
第二节 旅游线路与规划 |
第三节 旅游类型 |
第四节 旅游市场 |
第五节 旅游服务设施 |
第六节 旅游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旅游志中旅游业的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旅游活动类型的变化 |
第二节 旅游时空的拓展 |
第三节 旅游业属性的变迁 |
第四节 旅游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
第五节 旅游设施的发展 |
第六节 旅游功能多元化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旅游志的价值 |
第一节 资料价值 |
第二节 应用价值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小结 |
第七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组织工作问题 |
第二节 体例编排问题 |
第三节 内容记述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应用问题 |
小结 |
第八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优化建议 |
第一节 资料收集 |
第二节 篇目设置 |
第三节 内容建构 |
第四节 理论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 |
二、地方志 |
三、资料汇编 |
四、着述 |
五、期刊论文 |
六、硕博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10)“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内容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内容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阐述 |
2.1.1 政府信息 |
2.1.2 政府信息公开 |
2.1.3 放管服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知情权理论 |
第3章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
3.1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3.1.1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 |
3.1.2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 |
3.1.3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
3.2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进展 |
3.2.1 主动公开的程度不断拓展 |
3.2.2 政府网站因其便利性成为公开的主要平台 |
3.2.3 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参与越来越活跃 |
3.3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小结 |
第4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和原因分析 |
4.1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 |
4.1.1 信息公开质量有待提高 |
4.1.2 信息公开渠道不够集约 |
4.1.3 依申请公开不够便利 |
4.1.4 信息公开标准化程度不高 |
4.2 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
4.2.1 公开制度不全 |
4.2.2 公开动力不强 |
4.2.3 公开能力不足 |
4.2.4 公开压力不大 |
第5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提升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质量的对策 |
5.1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 |
5.2 增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能力 |
5.3 提高主动公开信息质量 |
5.4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一站式服务 |
5.5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研究[D]. 全津. 中共中央党校, 2014(10)
- [2]江西各县司法处研究(1936~1949) ——以司法档案为中心[D]. 谢志民.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生态补偿研究[D]. 徐朝亮. 东华理工大学, 2019(01)
- [4]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D]. 卫平光. 南京大学, 2019(01)
- [5]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6]高职院校教师工作满意度调查研究 ——以江西省5所高职院校为例[D]. 石海燕. 江西农业大学, 2019(03)
- [7]南昌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D]. 易立功.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8]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D]. 刘文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9]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D]. 高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9)
- [10]“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研究[D]. 江芳. 南昌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