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娟[1](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陈红国[2](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认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胡玉鹏[3](2020)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研究》文中提出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对个人所得税充分彰显公平价值、实现税负公平的高度期盼。其课税模式也在热烈的关注和期盼中不断的探索和进步,从按照分类所得课税向按照综合所得课税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演化。自1980年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实施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来源也更加多元化,伴随而来的是,税负不公、税收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究其缘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天然缺陷是关键因素之一。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在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经过学术界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广泛调研和研讨,2018年我国进行了第七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采用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税模式,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其优势是更能体现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更加显现。不足之处在于,此次修订主要是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了改革,形式大于实质,还处于初步阶段。要充分彰显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公平税负的功能,还需要对分类综合课税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本文拟从税负公平视角,去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从立法层面、税制要素层面、配套制度层面入手,进行制度优化设想,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更深层次改革提供有意义的借鉴。本文共包括六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的四个部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从国际上运用较为广泛且较为成熟的三类课税模式入手,分别对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及主要特点进行了简析,同时逐一分析了三类课税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在此基础上,从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角度,对三类课税模式进行功能性评价,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提供方向。第二部分本着“以古鉴今”的理念,回顾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40年的发展历程,以个人所得税制度大幅度、深层次改革为依据,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第七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分析,从调节贫富差距、税负公平的视角总结了六个方面有待完善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剖析来指明当前我国实行的“小综合+大分类”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在实现税负公平方面的局限性和不足,为倡导建立“大综合+小分类”的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撑。正文的最后一部分明确提出,应将建立“大综合+小分类”的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并从立法层面、税制要素层面、配套制度层面拟制了改革路径,即: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体系、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设计、构建个人所得税相关配套制度。另外,本文在拟制改革路径时,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指出改革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从而增强了本文提出的拟制改革路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张宪[4](2020)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迁 ——基于间断—平衡理论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有着筹集财政收入、调配居民收入的主要职能作用,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调节工具。自1980年,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居民个人收入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不断变迁,先后经历了六次修订,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得到完善。作为税务研究领域的一个主要部分,对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体制进行科学的研究探讨是进行税务研究的关键基础。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变迁的政策分析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政策的内在推力及外在影响。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的动因、效果、变迁过程,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征管工作的不断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对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间断—平衡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迁过程进行分析,间断平衡理论分析模型基于政策平衡期与间断期的分析,能够为公共政策的变迁提供合理的分析手段。该种分析方式打破了渐进式模型理论的弊端,更符合政策变迁的实际过程。纵观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发展历史,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迁过程符合间断平衡的总体变化规律,符合间断平衡理论的政策变迁间断期和平衡期的核心观点。本文首次尝试将间断—平衡理论分析框架应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分析中,对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的发展趋势以及原因等进行分析,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在对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分析的基础上,对未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迁趋势进行探讨。本本文首先对文章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并对国内外的文献综述进行了分析整理,在此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其次,分别针对间断平衡理论模型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于发展现状进行阐述、分析。对间断平衡理论的兴起、发展、相关概念及理论分析内容进行了论述,并基于我国政策体系尝试对间断平衡理论进行修正。对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特征进行阐述,对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基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数据,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现状进行分析。在以上两部分内容的基础之上,运用间断平衡理论分析框架对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进行分析。本文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迁划分为六个阶段,对于每个阶段尝试运用间断平衡理论对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的动因进行分析。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访谈法研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提出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以进行完善的建议。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过程进行分析,认为未来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现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基础上,一段时间内将进入政策平衡期,但从长期来看依然是间断和平衡交替的过程。在未来政策变迁的分析过程中,要重视非权威决策参与系统,新领导者的执政理念以及决策机制多元化对政策的影响。
崔志坤[5](2011)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个人所得税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分类课税模式也产生了很多缺陷与不足。优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推动各方面的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是某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到了一个整体性改革阶段,需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盘统筹规划,考虑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改革的内容包括课税模式的转变、费用扣除的确定、税率表的调整、征收管理流程的重构等。课税模式的转换要求纳税人由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是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本质转变,因此有必要分析双方的税收行为。本文提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认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包含征税行为有限理性和纳税行为有限理性,产生这些有限理性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是“不具备完备的知识、感知能力有限、记忆能力有限、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应建立在这种有限理性的基础上,设计出“令人满意”的税收制度,逐渐向最优的税收制度逼近。增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透明度,明晰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是有效改善税收行为有限理性的重要途径。本文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当前应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确定其功能,通过税制要素的设计对不同收入群体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而针对高收入阶层重点是发挥收入调节职能,即调节功能为主,收入功能为辅;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个所得税的阶段性功能,在收入分配差距得到有效缓解,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后应着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即收入功能为主,调节功能为辅。居民的收入水平、收入分配格局、征管技术水平、纳税意识等构成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外在现实约束。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单一税的兴起和实践、综合所得税模式向二元所得税模式的转变、商品税又重新得到重视等,都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了经验。中国应在整体税制结构调整的进程中,根据本国国情,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具体税收制度与合理的税制结构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简税制与混合征收复杂化趋势的矛盾、所占比重低与赋予较强调节收入分配的矛盾、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关注又相对比较陌生的矛盾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着眼于调节收入分配、调整税负结构、增强税制透明度。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正是中国寻求最适课税模式的积极探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税制要素简单的修改,而是要在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下根本性变革。明确界定课税模式的本质和运行,是对具体的税制要素进行设计的前提。综合与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虽是对原有分类课税模式的变革,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也应考虑与原有税制的有效衔接,更重要的是考虑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换的关键是对综合征收部分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不同的综合制度设计产生的效果不同,所需要的征管条件有别。正是有综合征收部分,所以产生了改革的难点。考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及税制模式相对简化,避免纳税人的非理性行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应与旧税制有效衔接,也就是分类制基础上综合与分类制。纳税人、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税率等主要税制要素的设计要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功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削高”功能,缩小收入差距。本文所做的制度设计侧基于上述考虑。诚然,在税制模式转换过程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国家都要经历一定的阵痛期,纳税人了解、适应新的税收制度需要一段时期,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以损失一定的税收收入为代价,但本文认为这是税制模式转换的成本,是中国个人所得税走向成熟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随着中国整体税制结构逐步优化,个人所得税逐步走向成熟,其税制要素设计必将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与课税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的“一体两翼”,这“两翼”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效果的优劣与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密切相关,课税管理流程的良性运行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现。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需要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税务机关征管现状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中国目前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而基于Internet的自行申报流程设计是大势所趋。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建立完善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等。征收管理制度、配套机制与措施的完善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程的快慢。
王璐迪[6](2019)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研究》文中提出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它的税负不易转嫁,直接承担者是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因此也被称作“良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纳税人的利益紧密相关。经济的飞速发展,直接导致人们生活水平不断上升,个体间收入的差距也在慢慢扩大,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正慢慢显现出来,尤其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公平、不合理问题格外引发关注。在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改革又成为了热点提议。新政策的出台使得纳税人可以享受个税费用扣除政策的改革红利——修改后的每月减除费用为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使用新的税率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正是基于2018年个税改革的背景,对此次改革所提出的有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研究。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制定时若存在不合理之处,便不利于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018年的个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一次重大进步,同时也存在了不完善之处。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致,物价水平也不尽相同,全国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未免有失公平;另外,针对六项专项附加费用扣除的细节问题还有待完善;新政策的确可以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但难以合理调节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等等。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针对性地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建立费用扣除自动调节机制,实现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调整;二是细化、规范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分别从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继续教育费用扣除、大病医疗费用扣除、赡养老人费用扣除、房屋租金费用扣除以及购房贷款利息费用扣除六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同时建议增设对特殊纳税人的费用扣除和对意外损失的费用扣除;三是为了保证费用扣除标准的顺利实施,要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可以通过推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等方式;四是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要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以及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不断改革而逐步完善,紧跟社会变化脚步,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促进社会公平。
刘涵玥[7](2020)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探析》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过程复杂而曲折。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重要税种,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七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逐渐成为影响宏、微观经济的重要工具,在调节收入分配、抑制贫富分化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武晓芬,耿溪谣[8](2019)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公平原则是构建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原分类所得税制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难以充分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兼顾了税收效率,又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且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导向。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为我国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构建了初始框架,并向着税收公平性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需要从纳税主体、税基、费用扣除制度、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入手,对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的具体制度进行完善。
刘佐[9](2014)在《1978年以来历次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和展望》文中研究表明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至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35年以来中共中央已经先后召开八次全体会议。上述会议的召开对于中国的税制改革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其中包括促生了一系列的重大税制改革,并将指引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方向。回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的发展过程,探讨今后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对于深化中国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崔晓静[10](2018)在《论外籍高管双重雇佣的个税征收》文中提出在劳动者跨国流动日趋频繁的大背景下,公平合理地对具有外国国籍的非居民征税,对于营造友好型经商环境以吸引外资意义重大。然而,当前双边税收协定与中国国内税制缺乏相应协调,国内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又缺乏逻辑自洽,因此立法和执法层面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国内法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认定规则在适用中存在歧义,并且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冲突,导致税收争议和诉讼;其二,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认定规则和认定标准不统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其三,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与来源地征税权相抵触,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解决税收争议时忽视税收协定的适用。为促进非居民高素质人才流入,并为跨国纳税人创造稳定可预期的税收环境,应当统一来源地认定标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式,以经济关联因素作为征税权的基础,进一步协调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的内容,消除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冲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论文提纲范文)
(1)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基本理论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及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及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及特点 |
二、三类课税模式在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功能方面的评析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评析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评析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评析 |
第二部分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发展历程及特征分析 |
一、“三税并存”时期(1980年-1993年) |
(一)该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二)“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主要特征 |
二、“分类统一”时期(1993年-2018年) |
(一)该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特点 |
三、“分类+综合”时期(2018年-至今) |
(一)该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概述 |
(二)“分类+综合”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部分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纳税单位一元化 |
二、税基局限性较大 |
三、税率结构不合理 |
四、费用扣除未考虑差异化 |
五、征管方式不完善 |
六、税收优惠缺乏统筹 |
第四部分 我国个人所得课税模式完善的路径选择——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
一、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弥补法律空白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二、完善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 |
(一)建立个人和家庭相结合的双主体纳税单位 |
(二)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
(四)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建立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建立个人涉税信息网络平台 |
(四)切实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迁 ——基于间断—平衡理论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间断—平衡理论发展及在政策变迁中的应用 |
1.2.2 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其变迁研究 |
1.2.3 文献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间断—平衡理论分析框架 |
2.1 间断—平衡框架的概念界定 |
2.1.1 政策图景 |
2.1.2 政策场域 |
2.1.3 政策垄断 |
2.2 理论分析 |
2.2.1 “间断—平衡理论”的内涵 |
2.2.2 间断—平衡理论模型的优势 |
2.3 理论进阶 |
2.4 间断—平衡分析框架的内容 |
2.5 间断—平衡分析框架的应用与修正 |
第3章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与发展现状 |
3.1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及特征 |
3.1.1 个人所得税含义 |
3.1.2 个人所得税特征 |
3.2 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及影响因素 |
3.2.1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 |
3.2.2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影响因素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现状 |
3.3.1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重 |
3.3.2 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 |
3.3.3 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
第4章 间断性平衡框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政策变迁 |
4.1 政策平衡期(1949-1979) |
4.1.1 政策垄断的建立 |
4.1.2 挑战政策垄断的因素及正反馈作用显现 |
4.2 政策间断期(1980-1987) |
4.2.1 政策图景变化 |
4.2.2 正反馈作用强化,政策垄断崩溃 |
4.3 政策平衡期(1988-1993) |
4.4 政策间断期(1994) |
4.5 政策平衡期(1995-2017) |
4.5.1 政策微调,渐进发展 |
4.5.2 正反馈作用显现 |
4.6 政策间断期(2018-至今) |
4.7 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过程总结和规律解读 |
4.7.1 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过程总结 |
4.7.2 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的规律解读 |
第5章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
5.1 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不足 |
5.1.1 公平合理性有所欠缺 |
5.1.2 未充分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平衡效益 |
5.1.3 各缴税门类的扣除标准缺乏弹性 |
5.1.4 税收征管、监管能力不足 |
5.2 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
5.2.1 按条件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 |
5.2.2 建立个人所得税的弹性制度 |
5.2.3 改变个人所得税税收代扣代缴的模式 |
5.2.4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
第6章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人性理论假说 |
一、人性理性维度的界定 |
二、人性理性维度视角下人性假设的发展 |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人性假设:税收行为的有限理性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变迁与发展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
一、外在约束条件的一般分析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实约束条件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个人所得改革趋势及实践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背景 |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趋势 |
三、简要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 |
二、单一所得税的兴起和实践 |
三、二元税制在北欧国家的推行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因分析 |
一、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趋同趋势 |
二、单一税为什么被一些国家采纳而被一些国家抛弃 |
三、北欧国家为什么采用二元所得税方案 |
第四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
二、单一税改革方案的启示 |
三、二元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性分析 |
第一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
一、改革措施的单一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成长与发展 |
二、分类课税模式的制度设计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
三、具体税制要素的改革未能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 |
四、现行征管制度制约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换 |
第二节 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
一、个人所得税与税制结构变化 |
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
第四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几个"矛盾式"命题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混合型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框架及解释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分析 |
二、本文的解释:课税模式的偏离 |
第二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进及剖析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演进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剖析 |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具体方案的选择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之争 |
二、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设计的不同方案 |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的合理取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税制要素设计 |
第一节 纳税人 |
一、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
二、明确几个概念 |
三、本文的界定 |
第二节 征税范围 |
一、"个人应税所得"的理论界定 |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三、征收范围:本文的界定 |
第三节 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一、费用扣除的理论界定 |
二、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第四节 税率 |
一、税率设计的理论分析 |
二、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下税率的设计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管理 |
第一节 申报单位的确定 |
一、申报单位的选择:理论与实践视角 |
二、本文观点: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
第二节 课税方式的选择 |
一、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
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征纳流程设计 |
一、征纳流程设计的原则 |
二、征纳流程设计的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 |
三、征纳流程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配套制度和措施 |
第一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 |
一、以地方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
二、以国家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
第二节 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 |
一、建立全新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
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 |
三、创新个人现金管理制度 |
四、分层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构建税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一、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税收协助"剖析 |
二、税收协助制度的作用 |
三、完善税收协助,形成协调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第四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 |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程序 |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稽核方式 |
三、提高稽核绩效的保障:增强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威慑作用 |
第五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 |
一、行政援助机制 |
二、人性化援助制度:免税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大事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相关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理论基础 |
2.1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概述 |
2.1.1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含义 |
2.1.2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及方法 |
2.2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原则 |
2.2.1 税收公平原则 |
2.2.2 量能负担原则 |
2.2.3 生存权保障原则 |
2.2.4 收入分配理论 |
2.3 不同税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
2.3.1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
2.3.2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
2.3.3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历史沿革 |
3.1.1 第一阶段:1980 年至1993 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立法 |
3.1.2 第二阶段:1994 年至2018年9 月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立法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发展现状 |
3.2.1 生计费用扣除 |
3.2.2 成本费用扣除 |
3.2.3 专项附加扣除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 |
3.3.1 费用扣除项目未考虑物价水平的变动 |
3.3.2 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的细节仍待商榷 |
3.3.3 难以合理调节高收入者的税收 |
4 国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比较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 |
4.1.1 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
4.1.2 专项费用扣除标准 |
4.1.3 特别费用扣除标准 |
4.2 国外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实施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 |
4.2.2 全面细化扣除项目 |
5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 |
5.1 建立生计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
5.2 细化、规范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
5.2.1 完善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
5.2.2 增设特殊费用扣除 |
5.3 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相关配套设施 |
5.4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历程 |
(一)1949-1979年:试探阶段 |
(二)1980-1993年:重建与初步形成 |
(三)1994-2011年:修正、统一与规范 |
(四)2012年至今:成熟与完善 |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特征 |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动力 |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遵循了整体性改革与具体化改革并存的路径选择 |
(三)个税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 |
1.实现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
2.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
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其他目的 |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未来展望 |
(一)税制改革方面: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
(二)费用扣除方面:实现差别化的费用扣除规定 |
(三)税率结构方面:建立合理的税率结构 |
(四)纳税征管方面:改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
(8)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原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实现税收公平 |
(一) 原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实现税收横向公平 |
(二) 原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实现税收纵向公平 |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税收公平的优化 |
(一)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对税收横向公平的改进 |
(二)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对税收纵向公平的改进 |
三、公平视角下完善我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对策 |
(一) 纳税主体方面: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 |
(二) 税基方面:采用“反列举”方式扩大税基 |
(三) 费用扣除方面: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
(四) 税率方面:减少税率级次, 降低边际税率 |
(五) 税收征管方面:建立健全纳税人“统一代码制度” |
(9)1978年以来历次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和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二、十二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三、十三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四、十四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五、十五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六、十六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 一) 初步统一城乡税制。 |
( 二) 基本统一内外税制。 |
( 三) 多数主要税种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明显改进。 |
七、十七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八、十八届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 |
( 一) 合理调整宏观税负。 |
( 二) 优化税制结构。 |
( 三) 完善税种。 |
(10)论外籍高管双重雇佣的个税征收(论文提纲范文)
一外籍高管双重雇佣案评析 |
(一) 案情及判决 |
1.案件事实及争点 |
2.案件结论 |
(二) 法律问题分析及评论 |
1.居民身份的认定 |
2.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
二我国非独立劳务所得相关税收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来源地认定规则表意不清 |
(二) 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认定规则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抵触 |
三完善个人境外非独立劳务所得税收规制的建议 |
(一) 协调各认定标准间的冲突 |
(二) 改进外籍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式和计算方法 |
(三) 提高司法机关处理税收纠纷的专业化程度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3]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研究[D]. 胡玉鹏. 河南大学, 2020(02)
-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变迁 ——基于间断—平衡理论的研究[D]. 张宪. 山东大学, 2020(10)
- [5]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 崔志坤.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01)
- [6]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研究[D]. 王璐迪.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7]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探析[J]. 刘涵玥. 发展研究, 2020(03)
- [8]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J]. 武晓芬,耿溪谣. 税务与经济, 2019(01)
- [9]1978年以来历次三中全会与税制改革的简要回顾和展望[J]. 刘佐. 经济研究参考, 2014(04)
- [10]论外籍高管双重雇佣的个税征收[J]. 崔晓静.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