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体制改革要找好切入点(论文文献综述)
薄梦雨[1](2020)在《公安机关微警务管理研究 ——基于南京市公安局管理经验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周安军[2](2020)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自2015年“放管服”改革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后,政府部门力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的组织结构、运作流程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社会治理体系产生了巨大变化,“放管服”改革所要求的政府再造、服务群众、社会参与和政府公共管理有高度契合,为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新思路和新要求。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我国现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结构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传统体制的特点,仍处于面向现代警务的过渡时期。这种组织结构管理系统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严重制约的警察职能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组织结构管理改革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本文以N市公安局为例,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调查研究等方法,对“放管服”改革下的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阐释了“放管服”改革、政府部门、组织结构和组织结构要素等核心概念,并根据相关理论模型分析提出了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是“放管服”改革的特殊形式和必然要求。其次,通过分析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及“放管服”改革概况,分析其组织结构特点及放管服改革概况,总结了其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困境并且分析了原因。接着,对“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提出方案。最后,提出“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的实施路径,并提出结论和展望。
文志民[3](2020)在《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下,公安工作正面临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公安体制改革顺应时代要求进入系统性重塑、整体性变革的新阶段。全国公安机关坚持突出重点、攻坚克难,注重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将公安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内设的一个监督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目标针对性等特点,工作中区别于党的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及早发现、及时制止、迅速纠正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整个队伍建设中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纠正的良好效果。警务督察部门的设立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改善公安工作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职业认同这一分析角度入手,通过对甘肃公安警务督察进行调查研究,从职业认知、职业情感、职业行为三个维度出发衡量职业认同,并对性别、年龄、学历、婚姻、专业、警龄、级别、岗位和外出培训情况九个变量进行均值比较和显着性差异分析,结果显示:警务督察人员男女比例分布、年龄层次差异、学历水平高低、婚姻现实状况、专业知识掌握、从警时间长短、行政级别提升、工作任务分工、学习培训机会在职业情感、职业认知和职业行为三个维度中都测试出了不同的分值,对职业认同也产生着相应的影响。根据问卷分析,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人员的职业认同分值偏低,警务督察岗位变动频次低、职级晋升空间小等是造成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偏低的主要因素。本文最后对如何提升甘肃警务督察人员的职业认同提出发展对策。
邢闽江[4](2020)在《“美丽警营”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推向新高度,美丽中国新图景徐徐展开,新发展理念深入民心。于此同时,公安工作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公安机关不仅要在警务理念、基础工作以及打防质态等硬实力上实现提升,更要提升警营气质、职业素养、精神风貌、队伍形象等软实力。伴随着机遇而来的,是公安改革发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创新动力不强、基层活力不够、发展后劲不足等现实矛盾,严重制约了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面对严峻考验,找到一条更为高效科学有温度的警营建设路径,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美丽警营”建设实践为蓝本,探讨新时代背景下“美丽警营”建设的价值、内涵和可行性,通过分析实践中发现的不足和原因,以多方面视角探讨可行性高、质效好、科学合理的“美丽警营”构建路径如何更高效地推进“美丽警营”建设,释放更多警营活力。本文一共分为五章,通过研究哲学、心理学、生态学、管理学等学科理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生命共同体思想和美丽中国建设理论为指导,借助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访谈调查法和实地研究法,探讨“美丽警营”建设构建路径。首先,在探讨“美丽”的哲学意蕴的基础上,尝试界定“美丽警营”的基本内涵,并从多个学科理论上论证了“美丽警营”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阐述了“美丽警营”建设的价值意蕴,提出了建设的具体目标。再次,通过阐述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在“美丽警营”建设中的实践做法和具体成效,总结其经验,剖析遇到的问题和原因。最后,从绿色化、制度化、整体性、系统性、全局性等方面切入,提出“美丽警营”构建路径的设想,希望能为公安机关高效推进“美丽警营”建设、进而激发队伍活力提供参考借鉴。
汪芳[5](2020)在《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文中指出在风险社会的整体背景下,日益严峻的环境侵害风险备受瞩目,危害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在环境刑事立法过程中,环境刑法逐步呈现向行政领域渗透的倾向,加之环境犯罪本身的行政从属性特征,使得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的界限日渐模糊,环境行政权和司法权权属不明晰,实践中出现大量环境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环境犯罪本身的独立性。有必要深入研究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的具体关系和定位,为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立有效连接。纵观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领域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司法以及程序机制等多方面都能分析出诸多症结所在。在环境立法领域,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体系本身就因客体认定、位阶界定、刑法分则中的设置等存在欠缺科学性的质疑。除此之外,由于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体系化程度不高,导致环境犯罪中的部分罪名与环境行政法相关规定难以对应,再加上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在具体处罚内容上的衔接困难,环境立法中亟待完善的问题是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在环境司法领域,环境犯罪因其本身主观方面、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存在很大难度,加之我国环境司法解释在定量要素明确性方面存在欠缺,且法院并没有在环境行刑衔接中发挥其有能力发挥的作用,由此造成的环境司法困境也是阻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因素。在环境行刑衔接具体的程序机制方面,也存在案件移送不畅、证据衔接阻碍、检察监督缺位等多种问题。在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致使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完善任重道远。要缓解和最终解决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困境,除了要借鉴和考量域外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先进理论,还要选取具有典型性且具有相关成功经验国家,考量不同社会制度和组织结构下的制度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意义。更重要的是,针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中本身存在的缺陷,对症予以弥补。首先,在理论指导方面,应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念以及环境相对从属为基础前提。其次,在具体规范方面,通过精简环境犯罪中的空白罪状、增设必要的环境犯罪罪名、以立法形式设立环境危险犯等形式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通过调整部分环境犯罪法定刑、增设环境犯罪资格刑以及完善行政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手段来促进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使得刑法中的定量因素更为明确化,同时司法解释应坚守应然定位,符合合目的性解释原则。最后,在行刑衔接配套机制方面,优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程序,并细化执行标准,利用大数据优势建立全国范围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对环境行刑衔接的有益配套机制。在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也能汲取了诸多有益经验,为环境行刑衔接工作的进一步优化配备健全的工作机制和高素质专业队伍,以此推动环境犯罪的有效规制,促进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于猛[6](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廖天成[7](2020)在《街道办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角色变迁与创新路径研究 ——以Q街道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国以来,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经历了数次角色变迁,在不同的时期,分别扮演了“治安管制者”“治安管理者”“治安治理者”的角色。街道办在作为“治安管制者”时期,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公众单向输出党的意志来实现“社会一致性”,从而实现维护治安秩序的目的,而与公众的互动相对较少,具有较强的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街道办在“治安管理者”时期,其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使得街道办在社会治安治理中所扮演角色呈现出二元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在“治安治理者”时期,为了回应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社会治安治理的需求,街道办从开展的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呈现出“多元性”与“主动性”的特点。根据角色变迁理论,目前,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治安治理中面临的主要困境为“行政资源匮乏导致的街道办事处治安治理活力不足”“制度化建设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与公安派出所衔接弱化”以及“街道办与社会公众关系疏离”等。Q街道办事处针对上述困境开展了一系列的尝试探索。首先,针对行政资源匮乏所导致的低财政配置权、治安治理机制不畅等问题,Q街道尝试从盘活行政资源入手,通过探索保障型物业管理模式、搭建“物业联盟”管理平台、重塑网格化管理手段,逐步创新网格化资源整合模式;其次,为解决制度化建设过程中街道办与公安派出所原生互动模式遭到破坏以及现有衔接模式简单粗放的问题,Q街道强调要从培养共同情感,推动和引导二者良性互动来展开,为此,一方面,Q街道与辖区J派出所协同发起了诸多从优待警措施,直接提升民警的工作归属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质警务服务以及构建“多元联动”调解机制的方式减轻派出所运行压力,间接提升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最后,面对民众的“不熟知”“不信任”“抵触”、村委会在街道办和民众之间联结作用不足以及协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较低所引起的街道办与社会公众关系疏离的问题,Q街道通过推动“情感治理”、吸引“村庄本土精英”深度参与难点工作处置、以“风险评估”提升防控治安风险水平、以“制度建设”形塑街道办依法治理形象等措施拉近街道办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弥合两者关系。
廖宝光[8](2018)在《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社会化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学术界关于社会治安的研究,有的从犯罪学出发,侧重预防与惩罚犯罪,主张从技术装备、职能设置、权力运行、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专门机关的现代治安专业能力建设;有的从管理学出发,主张借鉴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治安服务领域,实行社会治安服务多元化供给;有的从法学视角,强调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背景下,构建社会治安法治体系,将社会治安纳入法治轨道。本文在综合已有学术研究成果基础上,主要以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治理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为指导,站在“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根据十九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论断,从历史与现实、困境与出路、中国与西方等维度来分析我国社会治安面临的新实践、新问题,将社会治安纳入社会治理的分析视域,探讨社会治安从党政主导向社会化治理演变的内在规律,认为我国社会治安的变迁体现了“管理--治理--善治”的发展逻辑。具体来说,由于所处社会背景条件的不同,我国社会治安不同时期具体指导思想和实践路径是不同的,大致经历了“阶级斗争指导下的社会治安模式--民主政治指导下的社会治安模式--社会治理指导下的社会治安模式”的发展变迁,对社会治安的本质属性、价值取向、治理对策、发展趋势等内在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在治理理念、法律制度、治理手段、参与主体等方面的实践也有了长足进步,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治安模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在“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着力改善民生,落实社会公平正义,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精细化,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现代治安能力的短板,积极推进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现代司法体制、基层协商民主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党政主导下社会各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化治安新模式,使社会治安工作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取得了新突破、新进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治安社会化的成效主要表现为:治安社会化的社会成效显着提高、平安中国建设成效显着、社会治安能力不断增强、治安社会化的参与格局日渐形成、治安社会化的制度体系基本成型、治安社会化的技术支持发展迅速。当前,我国治安社会化治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治安社会化的政府依赖困境、治安社会化的集体行动困境、治安社会化的法治保障滞后、治安社会化的基础性制度缺失、治安社会化的发展不均衡、治安社会化的现代技术消极面等问题。问题往往是突破和创新的契机。本文认为,要从树立治安社会化基本理念、打造社会治安共同体、完善治安社会化法治体系、注重治安社会化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治安社会化职能部门联动融合、提高社会治安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完善我国治安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治安社会化发展,提升治安现代治理能力。
董凯[9](2017)在《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陆续曝光了一系列重大刑事错案,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刑事错案的频发,不仅阻碍了司法正义的直接实现,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引发民众对我国刑事司法整体运行状态的担忧。刑事错案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广泛存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美国作为法治相对发达的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同样于近期曝光出相当数量的刑事错案。相比之下,美国针对刑事错案的研究开展较早,学者们更注重实证分析,能够通过大量数据统计,寻找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救济对策。在理论界实证研究的推动下,美国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立法及司法改革,其中包括:颁布《无辜者保护法案》,成立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允许民间机构对无辜者提供私力救济,针对性地改善侦查措施程序,注重心理偏差的理论研究和预防培训等。目前,我国刑事错案的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诸如错案的概念等基本问题尚需厘清,刑事错案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和错误行为,从正本清源的角度出发,可借鉴错误的概念对其进行理论定义,而在所有类型的错案当中,狭义的冤案则是各国学者的理论研究重点。美国刑事错案的研究开展较早且更为深入,为此,可以借鉴其普遍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中美两国同时大量存在的错案进行比对,这样不仅能够发现两国错案实践样态的异同,也能为进一步分析中美两国错案的成因提供数据支撑。刑事错案的防范应该针对其具体成因展开,而错案的成因具有明显的复合性特点。中美两国分属于不同法系,虽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行中的相关缺陷与美国并无可比性,但是,在引发错案的各种表象成因及其背后的深层机理方面,中美两国之间仍具有较为明显的趋同性特点,这也为借鉴美国刑事司法中的已有制度及改革经验奠定了基础。在刑事错案的发现、纠正、赔偿和追责等方面,中美两国均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虽然美国的制度也并不完美,但一些积极的、针对性的改革路径可能对我们有所裨益。
黄君[10](2017)在《制度环境、利益集团与政策企业家:J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的制定逻辑》文中指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需要政策支持,相关社会政策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是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作为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城市的J市出台了一系列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本文以J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制定过程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剖析政策主体在政策创制过程中的互动博弈过程,挖掘政策制定的动力机制,呈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制定的行动政治图式,进而对现有的政策制定理论以及社会福利制度进行反思。通过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验研究与政策演进进行梳理后发现,已有研究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制定过程研究的关注明显不足。而对社会政策制定过程的阶段理论视角、制度环境解释视角、利益集团解释视角、个体解释视角等相关理论及实证研究梳理后发现,已有的社会政策制定过程研究虽然各有所长,推进了对社会政策制定过程的理解,但仍然无法充分解释J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的制定过程。文章在对社会政策制定过程理论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结合J市实践,建构了以制度环境、利益集团和政策企业家为核心要素的社会政策制定生态系统分析框架,以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制定过程进行系统分析。本研究采用个案研究和文献研究方法,通过参与观察和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并采用类型学的方法对收集的多元资料深入分析。本研究具有以下发现:第一,制度环境规制并型塑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的内容。制度环境决定了政策文本内容框架,使得制定出来的政策难以有创新性和突破性,并陷入“政策失灵”怪圈。第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的目标在利益集团博弈中渐行渐远。各个利益集团的分立区隔是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制定的最大障碍。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同政策主体在考量具体的政策内容时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期望承担最少的责任,获得最大化的部门利益,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这个过程中被忽视了。这使得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制定过程演化为各利益集团相互妥协达致利益平衡的过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的制定表面上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维护未成年人权利而履行部门职责,承担责任的体现,实质上则成为部门应对责任,规避政治风险的重要手段。第三,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企业家是促使政策制定出台的重要力量。政策企业家具有典型的个人特质,能够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积极倡导并推动政策制定出台。此外,政策制定过程中会产生政策的自由量裁权,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政策制定中的一种有意作为,是各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考量和风险规避的结果。同时,专家角色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也发生了变化,他们不仅仅为政策出台提供智力支持,也通过强调专业化而在政策中获得权力。某种程度上,专家与政策制定部门形成坚实的利益共同体。本研究认为,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以未成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建立证据为本的社会政策制定原则,另一方面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席机制,破除科层制弊端,改变落后的行政框架,积极主动寻求政策制定的突破。
二、公安机关体制改革要找好切入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安机关体制改革要找好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2)“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相关理论文献综述 |
一、核心概念 |
(一)“放管服”改革 |
(二)政府部门 |
(三)组织结构 |
(四)组织结构的要素 |
二、相关理论与模型 |
(一)韦伯官僚制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无增长改善理论 |
(四)组织发展研究模型 |
第二章 “放管服”改革与组织结构优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到“放管服”改革 |
(一)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社会发展的渐进过程 |
(二)“放管服”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路径 |
二、“放管服”改革与组织结构优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
(一)组织结构优化是“放管服”改革的特殊形式 |
(二)组织结构优化是新时代“放管服”改革推进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概况 |
一、N市公安局历史沿革及职能简介 |
(一)N市公安局历史沿革 |
(二)N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
二、“放管服”改革背景下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及人员概况 |
(一)N市公安局“放管服”改革概况 |
第四章 N市公安局组织结构改革的“放管服”困境 |
一、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困境 |
(一)“简政放权”与“倒金字塔”组织结构的矛盾 |
(二)“放管结合”与组织臃肿、流程不畅的矛盾 |
(三)“优化服务”与基层人员流失、流转不均的矛盾 |
二、组织结构无法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原因分析 |
(一)“简政放权”不彻底,“职责同构”未被打破 |
(二)“放管结合”不到位,低效重复建设、“局部空转” |
(三)“优化服务”不配套,基层条件艰苦、人才外流 |
第五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 |
一、“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设计的基本原则 |
(一)法治规范原则 |
(二)动态发展原则 |
(三)服务优先原则 |
二、“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设计的方案 |
(一)工作专业化:精简政府,打破“职责同构” |
(二)集权化:权力下放,重构利益格局 |
(三)管理幅度:放管结合,依据需求整合部门 |
(四)指挥链:创新监管,理顺部门之间关系 |
(五)部门化:优化服务形式,完善专门的行政服务中心 |
(六)正规化:提高服务能力,精简机关充实基层 |
第六章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组织结构优化的实施路径 |
一、组织实施路径 |
(一)成立“放管服”改革组织结构优化领导小组 |
(二)依据“权力清单”制定计划,积极协调配合 |
(三)分步实施,将相同职责的机构整合起来 |
二、制度实施路径 |
(一)推进组织结构、职能、责任、程序法定化 |
(二)明晰职责,构建优良的内部协作 |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
(四)建全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 |
三、人才队伍保障 |
(一)明确“管”、“服”人员定位 |
(二)引进培养优秀服务型人才 |
(三)实行轮岗轮换,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
四、组织文化建设 |
(一)统一理想信念,强调核心价值观念 |
(二)深入开展全员“放管服”改革宣讲 |
(三)强化沟通交流,产生“化学反应” |
结论和展望 |
一、基本结论 |
二、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对职业认同的相关研究 |
1.2.2 对警察职业认同研究 |
1.2.3 对警务督察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介绍 |
2.1 相关概念 |
2.1.1 人民警察 |
2.1.2 警务 |
2.1.3 警务督察 |
2.1.4 认同 |
2.1.5 职业认同 |
2.2 基础理论 |
2.2.1 职业发展理论 |
2.2.2 激励理论 |
2.2.3 权力制约理论 |
第三章 甘肃省警务督察机构概述和职业认同调查分析 |
3.1 甘肃省警务督察机构设置分析 |
3.1.1 甘肃警务督察机构设置历程 |
3.1.2 甘肃警务督察人员整体情况 |
3.1.3 甘肃警务督察的特点 |
3.2 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调查分析 |
3.2.1 调查问卷的设计和目的 |
3.2.2 调查问卷的实施 |
3.2.3 调查问卷基本资料数据分析 |
3.2.4 职业认同状况调查分析 |
3.3 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访谈分析 |
3.3.1 访谈的目的 |
3.3.2 访谈设计 |
3.3.3 访谈结果分析 |
3.4 在职业认同方面取得的成效 |
3.4.1 机构改革培养了良好的职业情感 |
3.4.2 内在需求提升了职业认知 |
3.4.3 业务技能带动职业行为发展 |
第四章 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 |
4.1 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存在的问题 |
4.1.1 职业认同构成要件中的自我认可度低 |
4.1.2 职业认同缺乏必要的稳定性,职业意志不坚定 |
4.1.3 在职业认同的培养方面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
4.2 甘肃省警务督察职业认同的影响因素 |
4.2.1 社会因素 |
4.2.2 组织因素 |
4.2.3 家庭因素 |
4.2.4 机构因素 |
第五章 提升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的建议 |
5.1 管理制度层面的建议 |
5.1.1 按照机构设置要求落实督察队建制 |
5.1.2 完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及流程 |
5.1.3 畅通督察人员选拔渠道 |
5.1.4 健全激励机制提升职级薪酬待遇 |
5.2 具体工作层面的建议 |
5.2.1 强化重视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识 |
5.2.2 保障督察人员的休息权利 |
5.2.3 提供合理的培训学习机会 |
5.2.4 在职学历教育进修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
5.2.5 加快网上督察信息平台建设 |
5.3 自身建设层面的建议 |
5.3.1 了解自身特质和职业岗位选择 |
5.3.2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
5.3.3 拓展自我减压途径 |
5.3.4 形成自我职业认同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调查问卷 |
附录B: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访谈提纲 |
致谢 |
作者简历 |
(4)“美丽警营”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研究 |
1.2.1.1 美丽中国的内涵 |
1.2.1.2 美丽中国的建设路径 |
1.2.2 关于警营建设的研究 |
1.2.2.1 和谐警营 |
1.2.2.2 其他警营建设 |
1.2.3 关于“美丽警营”建设的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现状小结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2 “美丽警营”的内涵 |
2.1 “美丽”的哲学意蕴 |
2.1.1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美丽” |
2.1.2 西方传统美学视野中的“美丽” |
2.1.3 马克思主义关于“美丽”的观点 |
2.2 “美丽警营”的基本内涵 |
2.2.1 美丽的警营环境 |
2.2.2 美丽的民警个体 |
2.2.3 美丽的公安队伍 |
2.2.4 三者的关系 |
2.3 “美丽警营”建设的学理基础 |
2.3.1 “美丽警营”建设的哲学基础 |
2.3.2 “美丽警营”建设的心理学基础 |
2.3.3 “美丽警营”建设的生态学基础 |
2.3.4 “美丽警营”建设的管理学基础 |
2.3.5 “美丽警营”建设的其他学理基础 |
2.3.5.1 美学理论 |
2.3.5.2 符号学理论 |
3 “美丽警营”建设的价值与目标 |
3.1 “美丽警营”建设的价值意蕴 |
3.1.1 “美丽警营”建设对践行美丽中国思想的价值意蕴 |
3.1.2 “美丽警营”建设对公安队伍健康发展的价值意蕴 |
3.1.3 “美丽警营”建设对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价值意蕴 |
3.2 “美丽警营”建设目标 |
3.2.1 环境美:从“绿色美”到“蓝色美” |
3.2.2 个体美:内美于心,外美于行 |
3.2.3 团队美:锻造“四个铁一般”公安铁军 |
4 “美丽警营”建设的具体实践——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为例 |
4.1 全方位改善警营面貌 |
4.1.1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
4.1.2 优化警营区划功能 |
4.1.3 彰显警队个性特色 |
4.2 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抓手提升警务质态 |
4.2.1 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严格公正执法 |
4.2.2 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优化窗口服务 |
4.2.3 以重心下移为导向,密切警民关系 |
4.3 全面激发警营团队动能 |
4.3.1 实施政治建警行动,提升团队精气神 |
4.3.2 实施全警提能行动,提升团队战斗力 |
4.3.3 实施管理增效行动,提升团队执行力 |
4.3.4 实施惠警暖警行动,提升团队凝聚力 |
4.4 成效与反思 |
4.4.1 建设成效初显 |
4.4.2 问题分析 |
5 “美丽警营”的构建路径 |
5.1 绿色化:推动生态文明思想深入“美丽警营” |
5.1.1 改造理念绿色化 |
5.1.2 工作思维绿色化 |
5.1.3 生活方式绿色化 |
5.2 制度化:推动“美丽警营”建设制度的优化完善 |
5.2.1 组织机制的优化完善 |
5.2.2 评估机制的优化完善 |
5.2.3 激励机制的优化完善 |
5.2.4 推广机制的优化完善 |
5.3 整体性:推动“美丽警营”建设融入思想政治工作 |
5.3.1 正确把握硬件打造与软件提升的关系 |
5.3.2 正确把握试点先行与全面推进的关系 |
5.3.3 正确把握“美丽警营”建设与其他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 |
5.4 系统性:推动“美丽警营”建设融入公安中心工作 |
5.4.1 “左右逢源”:政工部门与业务警种配合 |
5.4.2 “上下同心”:机关与基层协同配合 |
5.4.3 “前后一致”:成效保持与动态建设 |
5.5 全局性:推动“美丽警营”建设融入社会大局 |
5.5.1 建设过程依托社会 |
5.5.2 建设评价来自社会 |
5.5.3 建设成果服务社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问题概述 |
第一节 环境犯罪行刑交叉现象日益突出 |
一、环境犯罪行刑交叉现象的产生原因 |
二、环境犯罪行刑交叉日益泛化的影响 |
第二节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概念辨析 |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刑罚 |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
第二章 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的缺陷 |
一、环境犯罪立法体系不科学 |
二、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与行政法难以对应 |
三、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方式衔接不协调 |
第二节 环境犯罪行刑衔接衔接机制不完善 |
一、环境犯罪行刑衔接机制理论基础薄弱 |
二、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程序不完善 |
三、环境检察监督的缺失 |
第三节 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困境 |
一、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不完善 |
二、环境犯罪司法认定难度大 |
三、法院职责作用未充分发挥 |
第三章 域外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经验考量 |
第一节 域外对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检察监督 |
一、检察监督在环境监管中的重要地位 |
二、环境检察监督的合理运行 |
第二节 域外制度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启示 |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
二、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 |
第一节 环境犯罪领域理论的建构及完善 |
一、树立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 |
二、坚持环境犯罪的相对从属性 |
第二节 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具体规范的协调与优化 |
一、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
二、促进环境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
三、加强环境犯罪的解释工作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应用机制的衔接与配套 |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 |
二、环境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街道办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角色变迁与创新路径研究 ——以Q街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实地研究 |
1.3.3 个案研究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研究的不足 |
1.5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1.5.1 概念界定 |
1.5.2 理论基础 |
1.6 田野概况和田野进入 |
1.6.1 田野概况 |
1.6.2 田野进入 |
2.文献述评 |
2.1 基层政府的社会治安治理理论研究 |
2.2 基层政府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实践策略研究 |
2.3 基层政府与警务部门的协同治理研究 |
2.4 文献评价 |
3.社会治安治理中街道办事处角色变迁的发展脉络 |
3.1 治安管制者:1949 年至1976 年 |
3.2 治安管理者:1978 年至2012 年 |
3.3 治安治理者:2012 年至今 |
4.Q街道办事处所面临的社会治安治理困境 |
4.1 行政资源匮乏导致街道办社会治安治理活力不足 |
4.1.1 “低财政配置权”问题 |
4.1.2 治安治理机制不畅问题 |
4.2 制度化建设过程中街道办与公安派出所衔接弱化 |
4.2.1 原生的互动模式遭到破坏 |
4.2.2 现有的衔接模式简单粗放 |
4.3 街道办与社会公众关系疏离 |
4.3.1 民众的“不熟知”导致“不信任”和“抵触”问题 |
4.3.2 村委在街道办和民众之间联结作用不足的问题 |
4.3.3 协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较低问题 |
5.Q街道办开展的社会治安治理创新实践 |
5.1 行政资源的盘活者:创新网络化资源整合模式 |
5.1.1 探索“保障型”物业管理模式 |
5.1.2 构建“物业联盟”合作平台 |
5.1.3 创新网格化管理 |
5.2 “共同情感”的形塑者:强化街道与派出所的衔接机制 |
5.2.1 多维推动“从优待警” |
5.2.2 为“优质警务服务”提供切实保障 |
5.2.3 以“多元联动”减轻派出所运行压力 |
5.3 府民关系的弥合者:重塑街道办与民众之间的关系 |
5.3.1 推动“情感治理”密切府民关系 |
5.3.2 吸引“村庄本土精英”深度参与难点工作处置 |
5.3.3 以“风险评估”提升防控治安风险水平 |
5.3.4 以“制度建设”形塑街道办依法治理形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社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简要述评 |
三、基本思路、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四、概念界定 |
(一)社会 |
(二)社会治安 |
(三)社会治安社会化 |
第一章 治安社会化的理论依据及西方社会治理思想借鉴 |
第一节 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和社会共同体理论 |
一、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 |
二、马克思的社会共同体理论 |
第二节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治理思想 |
一、毛泽东: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社会治理的初步探索 |
二、邓小平: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治理 |
三、江泽民:社会治理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导向 |
四、胡锦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治理 |
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的社会治理 |
第三节 西方社会治理思想借鉴 |
一、社会失落理论 |
二、社会重构理论 |
三、社会生态学理论 |
四、社会冲突理论 |
五、社会资本理论 |
六、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治安社会化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社会治安状况 |
一、从传统国家治理到近代国家治理 |
二、改革开放前群众运动式治安控制模式 |
三、群众运动式社会治安存在的困境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发展变化 |
一、从政府主导到共建共治共享 |
二、从单一治理到综合施策 |
三、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统一 |
二、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 |
三、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统一 |
四、坚持民主法治和现代科技相统一 |
第三章 我国治安社会化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治安社会化成效 |
一、治安社会化的社会成效显着提高 |
二、平安中国建设成效显着 |
三、社会治安能力不断增强 |
四、治安社会化的参与格局日渐形成 |
五、治安社会化的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
六、治安社会化的技术支持发展迅速 |
第二节 当前治安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
一、治安社会化的政府依赖困境 |
二、治安社会化的集体行动困境 |
三、治安社会化的法治保障滞后 |
四、治安社会化的基础性制度缺失 |
五、治安社会化的发展不均衡 |
六、治安社会化的现代技术消极面 |
第三节 治安社会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国内外因素相互交织 |
二、社会建设相对滞后 |
三、社会结构深刻变化 |
四、现代科技复杂效应 |
五、群众需求重大变化 |
第四章 推进治安社会化的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树立治安社会化的基本理念 |
一、坚持社会治安的社会本位观 |
二、坚持社会治安的系统观 |
三、坚持社会治安的法治观 |
第二节 打造社会治安共同体 |
一、建设开放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
二、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
三、发挥市场主体的资源优势 |
四、动员群众广泛参与 |
第三节 完善治安社会化法治体系 |
一、推进治安社会化的立法工作 |
二、规范治安社会化职能部门权力行使 |
三、完善治安社会化服务规范 |
第四节 注重治安社会化基础性制度建设 |
一、完善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 |
二、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
四、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 |
第五节 推动治安社会化职能部门联动融合 |
一、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科学规划 |
二、理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机制 |
三、提升公安机关治安社会化专业能力 |
第六节 提高社会治安智能化水平 |
一、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治安社会化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
二、提高治安社会化工作科技信息化水平 |
三、将科技优势和体制优势融合起来 |
余论:社会治安模式选择与社会人文传统 |
一、社会人文传统决定社会治安模式基本走向 |
二、现代社会治安中传统因素的复杂影响 |
三、在继承与创新中深化社会治安改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情况 |
(9)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三、研究的现状及趋势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五、本文的逻辑结构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错误论 |
一、错误的本质 |
二、错误的特征 |
三、错误系统构成的规律性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概念 |
一、刑事错案概念的历史考察 |
二、刑事错案概念的现实构建 |
三、刑事错案的相关概念 |
四、刑事错案概念的域外探索 |
第三节 刑事错案的基本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与程序违法错误 |
二、结果性错误与过程性错误 |
三、责任性错误与无责性错误 |
四、赔偿性错误与非赔性错误 |
五、显性错误与隐性错误 |
六、正当程序错误与放纵犯罪错误 |
七、系统性错误与任意性错误 |
八、不同认定范围的刑事错案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错案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错案的宏观实证考察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实践样态 |
二、我国刑事错案的数据分析 |
第二节 美国刑事错案的宏观考察 |
一、美国等域外国家刑事错案的整体概况 |
二、美国刑事错案的宏观考察及比较 |
第三节 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致错问题的微观比较 |
一、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错误的数据统计比较 |
二、中美刑事错案中的鉴定意见错误比较 |
三、中美刑事错案中的鉴定意见使用错误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比较分析 |
一、刑讯逼供/虚假供述的比较分析 |
二、司法鉴定错误问题的比较分析 |
三、不当执法行为的比较分析 |
四、证人辨认错误的比较分析 |
五、线人虚假告密的比较分析 |
六、无效律师辩护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深层机理分析 |
一、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刑事司法的运行规范 |
三、刑事司法的认知规律 |
四、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 |
第三节 刑事错案不确定影响因素的比较讨论 |
一、集体参与制和刑事错案关系的比较讨论 |
二、速裁程序(辩诉交易)和刑事错案关系的比较讨论 |
三、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与刑事错案的关系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的防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错案的防范 |
一、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制度评析 |
第二节 美国刑事错案防范的改革 |
一、针对刑事错案深层机理的改革 |
二、针对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改革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借鉴和完善 |
一、针对刑事错案深层机理的改革 |
(一)完善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预防心理偏差的改革 |
二、针对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救济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 |
二、美国刑事错案发现与纠正的改革 |
三、我国刑事错案发现与纠正的借鉴和完善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二、美国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三、我国刑事错案赔偿与追责的借鉴及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制度环境、利益集团与政策企业家:J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的制定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对象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和研究目的 |
第三节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
一、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研究的政策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验研究与政策演进 |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经验研究回顾 |
二、未保政策演进 |
第二节 未保政策制定过程理论研究视角 |
一、政策过程阶段理论解释视角 |
二、政策制定的制度环境解释视角 |
三、政策制定的利益集团解释视角 |
四、政策制定的个体解释视角 |
第三节 未保政策制定理论视角及经验研究的述评 |
一、政策制定理论的特点 |
二、政策制定理论的不足 |
三、政策制定研究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研究的主要概念 |
一、政策制定过程 |
二、利益集团 |
三、政策企业家 |
四、制度环境 |
第二节 分析思路和研究框架 |
一、分析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解释维度 |
第三节 研究地点选取 |
一、研究地点简介 |
二、选取理由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资料收集 |
一、研究方法选取 |
二、资料收集 |
三、研究资料的整理和分析 |
四、研究资料的效度 |
五、研究伦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焦点事件:未保政策议程的触发机制 |
第一节 未保政策议程触发的背景 |
一、五个孩子闷死在垃圾箱 |
二、未保政策议程的触发 |
第二节 未保政策议程触发的影响因素 |
一、外压:媒体关注与民众情绪表达 |
二、内促:政府的责任意识与担当 |
三、未成年人保护观念的变迁 |
第三节 焦点事件与未保政策变迁 |
一、焦点事件的作用机制 |
二、焦点事件的政策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制度环境:未保政策制定的限制与突破 |
第一节 未保政策制定的准备工作与程序 |
一、未保政策制定的动因 |
二、未保政策制定的准备工作 |
三、未保政策制定的程序与合法性 |
第二节 未保政策制定的文本规范与依据 |
一、未保政策制定的文本规范要求 |
二、未保政策文本内容的依据 |
第三节 未保政策制定的惯例与突破 |
一、行政效率低下,政策文本审阅时间长 |
二、行政文化:事与责的规避与行政官僚等级作风 |
三、未保政策制定中的“权——利——责” |
四、倒逼机制:未保政策制定出台的突破与可能 |
第四节 未保政策制定的意识形态 |
一、政策的意识形态 |
二、家庭为本儿童观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利益集团:未保政策制定多元主体的互动博弈 |
第一节 从政府到部门:未保政策制定中的责任传递 |
一、行政体制中的政府与部门 |
二、未保政策中的政府部门责任 |
三、未保政策制定中的责任传递 |
第二节 部门与部门:未保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互动与利益博弈 |
一、未保政策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 |
二、部门内部:民政局与救助管理站互动与利益考量 |
三、部门之间:未保政策文本中的部门责任与利益博弈 |
第三节 部门与专业力量:未保政策制定的专业化构建 |
一、未保政策制定中的专业力量 |
二、未保政策制定的专业性建构 |
三、专业性建构:未保政策的合法性与利益共谋 |
第四节 部门与政策对象:被忽视的未保政策主体 |
一、政策制定中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 |
二、被忽视的政策主体:政策对象的声音和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政策企业家:未保政策制定的助推与催化 |
第一节 开启机会之窗: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的争取与推动 |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单位的申报与争取 |
二、试点地区工作的推动和发展 |
第二节 助推:政策企业家在未保政策制定中的推动 |
一、领导重视,重视领导:政策企业家的方法和策略 |
二、资源整合:专业团队与服务平台的建设 |
第三节 催化:政策企业家在未保政策制定中的催化 |
一、工作宣传与舆论营造:媒体报道的催化 |
二、关系的协调和梳理:部门之间冲突的化解和疏导 |
三、“名实分离”:政绩名分与意义的重构 |
第四节 政策企业家的个人特质与未保政策制定 |
一、政策企业家的价值观 |
二、政策企业家的专业知识 |
三、政策企业家的技巧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焦点事件引发未保政策变迁 |
二、制度环境规制并型塑未保政策内容 |
三、未保政策目标在利益集团博弈中渐行渐远 |
四、政策企业家推动未保政策的制定 |
第二节 相关讨论 |
一、未保政策制定的“政策依据”怪圈 |
二、谁的需要?未保政策制定出发点的迷思 |
三、未保政策制定悖论:责任承担抑或风险规避 |
四、未保政策的规则设定与自由裁量权 |
五、未保政策制定过程的专家和官僚 |
第三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加强》政策文本中各政策主体承担职责内容的修改过程 |
附录二 访谈资料摘选 |
附录三: 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公安机关体制改革要找好切入点(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安机关微警务管理研究 ——基于南京市公安局管理经验的分析[D]. 薄梦雨. 东南大学, 2020
- [2]“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政府部门组织结构优化研究 ——以N市公安局为例[D]. 周安军.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3]甘肃省警务督察人员职业认同研究[D]. 文志民. 兰州大学, 2020(01)
- [4]“美丽警营”建设研究[D]. 邢闽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5]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D]. 汪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7]街道办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角色变迁与创新路径研究 ——以Q街道为例[D]. 廖天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8]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社会化研究[D]. 廖宝光. 江西师范大学, 2018(12)
- [9]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D]. 董凯. 黑龙江大学, 2017(06)
- [10]制度环境、利益集团与政策企业家:J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的制定逻辑[D]. 黄君. 南京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