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丁宝娟[1](2021)在《武川县水资源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于帆[2](2021)在《新时代加强黄河河道水行政执法建设的研究 ——以长垣黄河河段为例》文中认为
张白梅[3](2021)在《水利行业强监管背景下水行政裁量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赵师校[4](2021)在《河长制背景下水行政联合执法问题研究 ——以陕西黄河河段为例》文中提出
季晓丰[5](2020)在《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取水总量控制研究 ——以漳卫南运河为例》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水资源水环境问题较为复杂,各地普遍存在地下水超采、水环境污染、可利用水量严重不足等问题,对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对各流域取水总量控制及水资源合理配置进行研究,能够为水利部门提供理论依据与技术支持,对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本研究以漳卫南运河流域为主要研究对象,利用长序列水文气象资料及区域水资源配置模型,对漳卫南运河流域2020年及2030年的水资源可利用量、供需水情况及生态耗水量进行研究预测,得到不同河段的取水总量预测值,为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的取水总量控制及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提供基础。主要研究成果如下:(1)通过对国内外取水总量控制和水资源合理配置方面理论技术的深入研究,构建了漳卫南运河流域水资源配置模型,通过模型对地表水利用、地下水利用、外调水利用及污水退水的分模块计算获得了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模拟值,通过对元村集水文站和岳城水库两个主要控制节点在1990年至2000年实测值与模拟值的对比进行参数率定,根据模型率定结果得到的有关参数为参考,进行了合理调整。(2)对漳卫南运河流域整体概况的分析,明确了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为河道来水量和生态耗水量,利用区域水资源配置模型完成来水量预测,并通过河道蒸发量和下渗损耗量计算生态耗水量,从而得到研究流域范围内不同河段主要控制断面在2020年及2030年取水总量预测值,并根据取水总量预测值进行水资源合理分配。(3)取水总量确定后,针对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的单位性质及实际情况研究得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实行水权登记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为主的行政措施,以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为主的技术措施,以实行水权交易、调整水价为主的经济措施,以控制生活、工业、农业用水量为主的工程措施以及以树立取水总量控制理念、普及节水知识为主的宣传措施。
刘玉[6](2020)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非法取水、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犯罪案件频发。这不仅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构成巨大威胁,而且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是有效打击水事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水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发生。当一个水事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证据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等方面的原因,水利部门往往选择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仅仅进行行政处罚。即使水利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案件,公安机关也常常因为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以及证据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不予立案侦查。这种“以罚代刑”现象不仅导致相关责任人逃避刑事追责,而且,不足以对其他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威慑力,使得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人产生侥幸心理,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大多数已有研究主要是针对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且大多侧重于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总体工作的理论研究,但是,针对于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环节的专项实践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对A市进行实地调研,结合相关实践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本文首先通过介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关系,结合对国家机关在其中的职能定位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对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进行概述。其次,以河南省A市为实地调研对象,对A市当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进行介绍,结合A市的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之后,基于对A市的实践调研,分析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笔者针对文章上述研究发现的问题提出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苏小悦[7](2020)在《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文中指出水行政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水利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基层流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仍不容乐观,本文从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出发,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充分研究法治政府理论和行政均衡理论,以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实践为例,开展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对水资源环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基层流域机构的水行政执法现状得到了有效改善。执法队伍管理创新化,设置专职水政监察大队,合理分配执法人员,将教育培训日常化;执法设备科技化,在有效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着力加强执法力度;监督方式多样化,及时有效的公开发布各类信息,将日常监督贯穿工作始终,公益诉讼发挥重要作用。在对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存在的问题有: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交叉冲突,法律制度建设滞后,高层次法规操作性不强;基层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水行政执法体系混乱,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事权划分不明晰,内设机构职能交叉,执法程序不规范;水法规宣传收效甚微,公民水法制意识不强,行政处罚落实难;基层执法能力不足,执法人员的数量和水平都有限,执法设备配置不完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落实水法规宣传不到位;基层水行政执法条件有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资金配套不足;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根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了加强流域管理法制建设,完善修改相关按律法规,明确执法权,加大水行政执法惩处力度,认真落实河长制;加大基层水行政执法宣传力度;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开展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人员激励和监督考核制度,经费保证充足;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创新执法模式和手段五项措施,以推动水行政执法的发展进程。
李会芝[8](2020)在《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水润万物,泽被苍生。依法管水治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根本使命。水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水行政的关键一环,不仅关系到我国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而且关系到水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宣传。新时期我国治水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使得水行政执法已经成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水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我国管水治水踏上了法治化征程,由“九龙治水”跃向“一龙管水、群龙助力”。但是在水行政执法领域,受水利设施基础薄弱、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水行政执法不严等客观因素制约,水行政执法也难以完全满足水环境治理的需要。水行政执法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依然薄弱,研究水行政执法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性与必要性。论文立足于水利改革发展背景下的水行政执法一线实践经验,阐述了水行政执法的相关理论,总结了水行政执法的发展现状,运用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等理论,重点围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一事多罚、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不够规范以及水行政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最终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力求消解水行政执法难困境,同时,也为水行政执法方面的研究丰富内容。论文首先在研究手段上进行了创新,紧贴水利改革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大背景,围绕最新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其次,在研究方法上进行了创新,综合运用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等理论,采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式来研究水行政执法问题;最后,在研究内容方面也有新的突破,论文针对水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强制在执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相应地给出了诸如完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理清水行政执法职能边界、改进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改进水行政强制设定规范、赋予水政监察组织执法主体资格、完善水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对策建议。
姚青[9](2019)在《赤壁市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陆水湖又名陆水水库,上游流经三县一市,在赤壁市汇聚形成陆水湖。近年来,陆水湖水污染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对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陆水湖既分属地方政府管辖,也由特定的流域管理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代为行使流域水资源管理职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更多的只要求对本地的环境负责,赤壁市作为下游河段区域,治污实践中上下游利益不对等、污染相互转嫁,治理主体分心乏力,权责不清,无法形成高效、科学、统一的管理机制。作为长江水利委员会直管的湖泊之一,陆水湖所面临的水污染治理困境是跨域、跨机构协同治理下的典型缩影。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研究中的“协同”主要体现在: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之间、地方环保与水利部门之间。本文从以上三个角度进行展开,采取跨学科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运用湖泊水污染协同治理理论,沿着“现状—原因—对策”的逻辑主线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跨域治理理论提供借鉴,也为今后类似的跨域、跨机构河湖水污染协同治理提供参考。本文结构包含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交代了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湖泊水污染协同治理理论,研究的意义和可能的创新点。第二章为陆水湖水污染治理现状分析,包括陆水湖水污染现状、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和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措施分析。第三章从协同治理主体、流域立法和协同治理机制方面分析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则是日本和美国水污染治理成功经验的借鉴。第五章是在尊重客观存在的各类水污染治理措施、制度禀赋的约束下,对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提出对策和建议。
蒲元波[10](2019)在《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一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水行政执法则是国家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其执法效果不仅关乎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而且直接体现着我国行政法治的建设水平。本文选取了一则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水利局违法履行职责的案件,试图通过对案件本身的研究来剖析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问题,以此探讨解决相应水行政执法问题的方法或者完善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通过对一则公益诉讼案例的研究——山东省莱西市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违法履行职责案,探讨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以及行刑衔接问题。在深入分析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完善水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权、加强水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以及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具体对策。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莱西市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这一公益诉讼案的详细介绍。公益诉讼人莱西市检察院认为莱西市水利局作为莱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辖区内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处罚的行政职责,但其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故应当撤销莱西市水利局之前作出的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违法采砂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莱西市水利局认为自己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正确,且内部讨论程序合法。同时,由于莱西市公安局已经对本案违法采砂行为立案查处,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能对该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该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其承办人认为莱西市水利局适用执法依据错误,莱西市水利局在本案中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不宜对该案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在此案情基础上,笔者归纳出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1)莱西市水政监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合法?2)本案中谁才是适格的被告?3)莱西市水利局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4)若莱西市水利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案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水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水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情形以及行刑衔接过程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证据转化。结合上述探讨的水行政执法理论,研究本案中正确的法律依据、适格被告、程序违法情形、“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证据适用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案例所反映出的我国目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促进和完善我国水行政执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完善水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权、加强水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以及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及策略。
二、对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5)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取水总量控制研究 ——以漳卫南运河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2 漳卫南运河流域概况 |
2.1 流域概况 |
2.2 河流水系 |
2.2.1 漳河 |
2.2.2 卫河 |
2.2.3 卫运河 |
2.2.4 南运河 |
2.2.5 漳卫新河 |
2.3 气象水文 |
2.3.1 气候 |
2.3.2 气温 |
2.3.3 降水 |
2.3.4 蒸发 |
2.3.5 径流量 |
3 漳卫南运河水资源概况 |
3.1 水资源特点 |
3.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分析 |
3.2.1 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 |
3.2.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3.2.3 漳卫南运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
4 区域水资源配置模型构建 |
4.1 水资源配置模型 |
4.1.1 模型简介 |
4.1.2 技术原理 |
4.2 水资源配置模型结构 |
4.2.1 流域水系概化 |
4.2.2 本地径流及河网水传输 |
4.2.3 污水传输 |
4.2.4 外调水传输 |
4.3 模型计算流程 |
4.3.1 地表水利用模块 |
4.3.2 地下水利用模块 |
4.3.3 外调水利用模块 |
4.3.4 污水退水计算及再利用 |
4.4 重要参数输入 |
4.4.1 需水数据 |
4.4.2 系统水资源量 |
4.4.3 地表控制工程参数 |
4.4.4 外调水工程参数 |
4.4.5 其他重要参数 |
4.5 模型率定 |
4.5.1 率定原则 |
4.5.2 率定结果 |
4.6 流域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 |
5 漳卫南运河取水总量控制 |
5.1 水资源量可利用分析 |
5.1.1 元村集下泄水量 |
5.1.2 岳城水库来水情况 |
5.2 供水预测 |
5.2.1 元村集规划年供水预测 |
5.2.2 岳城水库可供水量 |
5.3 需水预测 |
5.3.1 元村集规划年需水预测 |
5.3.2 岳城水库需水量预测 |
5.3.3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 |
5.4 漳卫南运河生态耗水量分析 |
5.4.1 生态耗水量计算方法 |
5.4.2 分河段生态耗水量 |
5.5 漳卫南运河取水总量分析 |
5.6 供需分析及水资源配置方案 |
5.6.1 卫河流域供需分析 |
5.6.2 卫河流域水资源配置方案 |
5.6.3 岳城水库供需分析及水资源配置方案 |
6 漳卫南运河取水总量控制保障措施 |
6.1 行政措施 |
6.1.1 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 |
6.1.2 实行水权登记和严格取水许可的审批 |
6.1.3 重视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
6.1.4 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 |
6.1.5 建立责任制、考核制和问责制 |
6.2 技术措施 |
6.2.1 建立现代化的监督信息监测与采集网 |
6.2.2 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与监督信息系统 |
6.2.3 建立监督信息共享网络平台 |
6.3 经济措施 |
6.3.1 水权交易 |
6.3.2 调整水价 |
6.3.3 经费投入 |
6.4 工程措施 |
6.4.1 生活用水量工程控制 |
6.4.2 工业用水量工程控制 |
6.4.3 农业用水量工程控制 |
6.4.4 提高区域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 |
6.5 加大宣传力度 |
6.5.1 树立总量控制的取水理念 |
6.5.2 通过宣传,营造良好的节水氛围 |
6.5.3 加强教育,普及节水知识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创新点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一般问题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 |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国家机关的职能定位 |
1.水利部门是行政执法者 |
2.公安机关是链接者 |
3.检察机关是监督者 |
二、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
(一)积极开展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 |
(二)A市实行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
1.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
2.公开拆违,提高效能 |
3.敢于碰硬,树立威信 |
(三)A市涉嫌水事犯罪的案例分析 |
1.关于一起非法取水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2.关于一起填堵排水沟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3.关于一起河道采砂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三、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联合执法模式在实践中引发问题 |
1.联合执法在实践中违背了“两法衔接”的内在要求 |
2.联合执法在实践中导致司法失范 |
(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
1.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 |
2.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不畅 |
1.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 |
2.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存在缺陷 |
(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存在困境 |
1.案件信息交流主动性不足 |
2.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运行仍然存在困境 |
(五)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检察监督不到位 |
1.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不明确 |
2.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监督不力 |
四、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
1.各参与部门要合理分工 |
2.合理延伸职能,禁止超越法定职权 |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
1.加快推进水利领域刑事立法 |
2.明确相关操作指引 |
(三)健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 |
1.加强落实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
2.完善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 |
(四)促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 |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大数据意识 |
2.健全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运行 |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1.立法确认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的监督权 |
2.在实践中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本文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基层流域机构 |
2.1.2 水行政执法 |
2.1.3 水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
2.2 理论基础 |
2.2.1 法治政府理论 |
2.2.2 行政均衡理论 |
第3章 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
3.1 水行政执法的重要地位及作用 |
3.1.1 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
3.1.2 水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
3.2 水行政执法的发展现状 |
3.2.1 创新化的队伍管理 |
3.2.2 科技化的执法设备 |
3.2.3 监督方式多样化 |
3.3 实地调查—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 |
3.3.1 基本情况 |
3.3.2 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
第4章 东营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问题表现 |
4.1.1 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
4.1.2 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 |
4.1.3 水行政执法体系混乱 |
4.1.4 水法规宣传收效甚微 |
4.1.5 基层执法能力不足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重视程度不够 |
4.2.2 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 |
4.2.3 落实水法宣传不到位 |
4.2.4 基层水行政执法条件有限 |
4.2.5 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 |
第5章 加强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的对策 |
5.1 加强流域管理法制建设 |
5.1.1 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
5.1.2 明确执法权 |
5.1.3 加大水行政执法惩处力度 |
5.1.4 贯彻落实河长制 |
5.2 加大宣传力度 |
5.2.1 加强水法规宣传 |
5.2.2 加强执法主体宣传 |
5.3 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
5.3.1 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
5.3.2 提高人员执法素质 |
5.3.3 执法信息化建设 |
5.3.4 建立完善人员激励和监督考核制度 |
5.3.5 充足的经费保障 |
5.4 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拓宽监督渠道 |
5.4.1 落实三项制度建设 |
5.4.2 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
5.5 转变观念,创新执法方式 |
5.5.1 执法模式创新 |
5.5.2 执法手段创新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主要内容 |
一 研究目的 |
二 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研究基本思路与途径方法 |
一 基本思路 |
二 途径方法 |
第二章 水行政执法概述 |
第一节 水行政执法 |
一 概念和特征 |
二 水行政执法与水政监察 |
三 基本方式 |
四 水行政监督检查 |
第二节 水行政处罚 |
一 概念及种类 |
二 水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节 水行政强制 |
一 概念 |
二 水行政强制执行与水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
三 水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
第三章 水行政执法现状及突出问题 |
第一节 水行政执法现状 |
一 发展历程 |
二 主要成效 |
第二节 水行政处罚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
一 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问题 |
二 水行政处罚二次处罚与“一事不再罚”的冲突对抗 |
三 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运用中的问题 |
第三节 水行政强制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
一 水行政强制设定规范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问题 |
二 水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有局限 |
三 水行政强制程序规范不够完善 |
第四章 改进水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改进水行政处罚问题的对策 |
一 完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 |
二 理清水行政执法职能边界 |
三 完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 |
第二节 改进水行政强制问题的对策 |
一 改进水行政强制设定规范 |
二 赋予水政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三 完善水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第五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9)赤壁市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相关公共管理学理论 |
1.4 研究的意义和可能创新点 |
1.5 研究内容和思路方法 |
2 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现状分析 |
2.1 陆水湖水污染现状 |
2.2 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的形成 |
2.3 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措施分析 |
3 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陆水湖水污染未能得到足够重视 |
3.2 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主体各自乏力 |
3.3 流域水污染立法不完善 |
3.4 流域管理机构与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各自为政 |
4 国外湖泊水污染协同治理成功经验借鉴 |
4.1 日本琵琶湖水污染协同治理经验借鉴 |
4.2 美国水污染协同治理经验借鉴 |
5 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对策研究和建议 |
5.1 赋予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更多的话语权 |
5.2 明晰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中地方政府间的权责分配 |
5.3 理清协同治理中环保和水利部门职能 |
5.4 落实河湖长制在陆水湖协同治理中的实效 |
5.5 陆上湖水污染协同治理中应多方参与 |
6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一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归纳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情争议焦点 |
二、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问题 |
(二)水行政执法主体适格问题 |
(三)水行政执法程序失范问题 |
(四)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
三、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
(一)完善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
(二)完善水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权 |
(三)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监督 |
(四)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武川县水资源管理问题研究[D]. 丁宝娟.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1
- [2]新时代加强黄河河道水行政执法建设的研究 ——以长垣黄河河段为例[D]. 于帆.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1
- [3]水利行业强监管背景下水行政裁量权问题研究[D]. 张白梅.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1
- [4]河长制背景下水行政联合执法问题研究 ——以陕西黄河河段为例[D]. 赵师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1
- [5]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取水总量控制研究 ——以漳卫南运河为例[D]. 季晓丰.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6]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D]. 刘玉. 河南大学, 2020(02)
- [7]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东营黄河河务局为例[D]. 苏小悦.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1)
- [8]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李会芝. 郑州大学, 2020(03)
- [9]赤壁市陆水湖水污染协同治理研究[D]. 姚青.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10]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诉莱西市水利局一案为例[D]. 蒲元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