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资格制度,给我们带来什么(论文文献综述)
杨亚如[1](2021)在《论我国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医药,中华文化之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近些年,在国家大力发展中国特色中医药事业背景下,一系列与中医药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后文简称《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中医药立法,彰显了我国发展特色中医药事业的决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后文简称《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制度》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为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指明了方向。《中医药法》创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制度,为中医药特色中医人才的选拔和中医药的传承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申请条件、考核方式、审核材料等方面突破了原来制度的束缚。然而,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法律问题,出现了一批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的对象。在当前学术界对于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研究还不充分的情况下,针对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进行分析,着重解决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过程中申请条件不清晰,材料审查流程不完善,考核方式不科学以及民族医师执业发展的困境等问题。本文以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分析论证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过程中考核申请条件设定和材料审查问题为主题,以日、韩特色的汉方专科医生和韩医师制度为借鉴,全面系统的对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进行剖析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内容是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发展演变的过程,通过对现有的相关政策的分析,了解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方式方法和内容,以发掘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设计中的法理与传承创新的规律。第二部分提出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相关法理,分析《中医药法》、《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受争议的内容和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研究台湾地区申请参加中医师特种考试条件、香港地区申请成为表列中医认定条件、日本申请参加汉方专科医生考试条件、韩国申请参加韩医师考试条件的政策导向,从而从中获得可供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提出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下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内容应该予以细化,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建议,分别针对中医师资格认定过程中申请条件、考核方式、材料审查、后续监督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宋丽娜[2](2020)在《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文中提出药品与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安全合理用药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如何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我国现阶段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问题突出,监管难度大,滥用或误用处方药而危及生命健康的事件随处可见,因此,在现阶段国情下研究药品零售行业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研究以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为例,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通过对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四个要素,即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方式进行解释剖析,阐明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内涵,并运用市场失灵理论、寻租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作为开展研究的理论基础,说明对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重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基层药品监管经验和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概况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处方药销售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处方药销售部分环节监管缺位等问题,以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为例,从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部门情况、零售药店监管情况、执业药师配备监管情况等实际情况为切入点,分析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及启示启发作用。并对欧美部分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制度体系、执业药师作用发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总结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找到共同点和优势所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析对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监管借鉴作用。在分析荣成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与借鉴国外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从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几点具体的对策与建议。
万学朝[3](2020)在《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2010年和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文件《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转制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才能继续参与与会计有关的证券业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政策指导下逐渐开始改变其组织形式。因此,本文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推动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背景下,基于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的视角,选取2009-2019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前后的数据,以其服务的以上海和深圳A股的所有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前后法律责任在审计质量中的作用,检验此次政府推动下的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过渡后,事务所和合伙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得到了加强,也提高了其法律风险意识,并且有利于端正工作的谨慎态度,加强控制审计风险,使审计质量的整体水平显着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效显着。具体表现为:法律责任变更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更加完善,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得到了提升,也越来越有可能向客户发布非标准审计意见,客户更愿意选择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且审计收费也大大增加。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计划取得了令人惊讶的结果,合理有效的审计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对审计市场法律责任的监督对会计师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将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发展并向国际推进。
张建平[4](2020)在《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文中认为我国于2000年施行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的核心就是加强处方药的监管,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然而在实施近19年来,处方药如何有效管理,特别是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如何有效监管一直困扰着相关部门,至今仍为未解决的难题。为此国内专家学者展开了许多研究,提出不少独到、有参考价值的成果,可现实中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仍面临诸多痛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已成行业乱象,其中执业药师“挂证”情况严重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强化监管,才能实现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规范化,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与功力。惠州市C区,这一问题同样突出,甚至过之而犹不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文以C区为例,聚焦于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面临的困境,采取文献分析、实地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在梳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实际,分析归纳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所在,进行多方位剖析,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为探索完善监管的策略,梳理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现状与特点,分析其监管优势所在,并提炼带给我们的启示。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结合市场监管理论及协同治理理论,从政策体系、法律法规、监管效能、管理措施、社会共治等五个角度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及建议,为推进处方药销售监管科学化提供新思路,进而丰富充实药品市场监管理论。
刘宁[5](2020)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创立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主要表现在申请条件、考核方式、证书效力等方面。考核制度的平稳运行为选拔优秀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才,传承中医药独特技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大多数省份进入考核报名阶段后,在考核申请条件和材料审查方面暴露出了不少法律问题,有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件。在当前学术界对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制度的研究还不充分的情况下,本文针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进行分析,以做到对考核申请方面问题进行较全面、较深入地研究。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全面、系统地了解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制度相关的研究内容,总结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制度相关的理论,掌握学者们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的主要观点。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和规范分析,了解立法现状、特点、方向与趋势。运用实证研究法关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紧密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运用专家访谈法收集每位专家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的观点,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关于完善考核申请制度的对策建议。本文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不同时期执业申请条件为脉络,以分析论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设定和材料审查的问题为主体,以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为借鉴,全面深入地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进行分析论证。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申请条件演进的过程,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分析,了解不同时期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的申请条件,以发掘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设计中传承与创新的规律。第二部分提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相关理论,分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受争议的申请条件。同时,提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材料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材料审查中法律体系和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研究香港地区申请成为表列中医条件、台湾地区申请参加中医师特种考试条件、韩国申请参加韩医师考试条件和日本申请参加汉方专科医生考试条件,以从中获取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第四部分提出应该细化申请条件的客观标准,对《暂行办法》中某些设定不合理不合法的申请条件进行修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借鉴我国香港地区表列中医制度,探索建立更灵活更细致的申请条件分类要求的对策建议。同时,提出应当明确审查形式、标准和程序,有必要健全材料审查的法律规定、明确三级材料审查各自范围、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加强审查人员业务培训、引入专家评定机制和组建专家组对政策进行解读的对策建议。
张维建[6](2020)在《远程审方中心设置标准探讨》文中研究说明目的为建立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中心的设置标准提供思路。方法通过分析对比10个省地药监部门发布的远程审方中心设置标准,定性分析得出设置标准的6个主要事项以及21个子事项的接受度。结合层次分析法,确定其层次结构模型,利用MATLAB软件计算出各个事项权重,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各事项的风险,从而确定各事项在设置标准中的重要程度和地位。结果与结论审方设备设施、审方系统及基本功能、用于审方人员考勤和审方放行的生物识别设备是远程审方的基础。执业药师配备在目前执业药师严重不足的时期必须与药店零售实际状况相结合,确定恰当的最低人数标准及资格要求,以能够完全满足门店药事服务需求为标准。从远程审方比较于面对面审方方式的新风险角度看,防范做假、违规是重点,如审方系统与门店业务系统和药监部门监管网关联、审方与用药指导同步、审方系统自动辅助审方、生物识别手段的采用、建立规范的远程审方制度与流程等,都是防范新风险的必备手段、做好远程审方关键所在,必不可少。
郭跃[7](2019)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行政裁量,对行政裁量治理及其基准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其中学界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正当性、技术构造、程序控制、司法审查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初步建立起了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框架,并为行政裁量权的治理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纵观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成果,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旨趣和具体实践领域仍局限于行政处罚,使得以行政处罚为例证而建立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全面性、一般性不断受到质疑。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行政裁量基准差异性的根源,以行政处罚为典型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以行政许可为典型的应申请行政行为的差异性构成了裁量基准差异性。我国现有的裁量基准理论与制度基本上都是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证而建立起来并主要应用于行政处罚裁量的治理,导致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一般性”不足并使裁量基准陷入了全面实施的困境,由此形成了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必要性。行政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具有体系化的功能,但是如果仅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则会产生功能性缺陷。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推动了裁量基准一般理论与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为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提供了路径、有助于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可以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并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正当性的证成侧重于对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权力的来源以及运用的考量,核心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命题。然而学界仍存在认为裁量基准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而不具有合法性,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性质、形成和构造特点使其失去了合理性基础。从一般性证成和具体性证成两条进路来回应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晚近几年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大量涌现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对象,通过对五十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范考查,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存在较为严重的象征性“立法”问题。然而象征性许可裁量基准并不符合许可裁量基准功能主义的要义,因具有象征性而使许可裁量基准失去了部分规范的功能,并且因执行力不足而损害了许可裁量基准实用主义的功效。克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缺陷必须回归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充分衡量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必要性,从制定技术上避免对法律文件设定的许可条件的直接复制,才能实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效力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核心。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技术构造的认识是基于行政裁量一元论的总结,同时必须依据行政特许和普通许可的差异来构造许可裁量基准技术的总体面貌,分别建立对许可裁量基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技术构造。法律要件的构造包括对法定许可条件的细化、对法定许可条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行政许可规范与事实的等置等;法律效果的构造包括对期限、申请材料、程序和许可结果的效果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有相同性质和强度的对内效力,这是基于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政自治规范共同属性的总结,非因特定情形并履行特定程序而不得逸脱。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具有差异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的审批标准和相对人准备标准具有“二元性”以区别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作为行政机关处罚标准的“一元性”,由此形成了许可裁量基准强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许可裁量基准不仅具有基于平等性原则和行政惯例形成的对相对人间接的对外效力,还因具有“二元性”取得了对相对人直接的对外效力。科学性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科学制定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必要性、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目的性、相对一致性的科学化标准。针对目前存在的对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应参考立法科学化的要求、遵循“自下而上”的科学化的逻辑进路、基准的制定与清理并重的科学化方法、先行制定规制要求后制定许可裁量基准文件的“立法”顺序,才能制定出具有科学性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制定的制度化有利于实现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应围绕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两方面内容展开。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执法活动的性质从一般性上要求赋予了所有的行政主体享有制定许可裁量基准的权利能力,但是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上应限制部分主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行为能力。应建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正当程序,包括公众参与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公开、建立基准制定的听证制度,同时要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变更和废止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外的行政规则全部排除于司法审查依据或参照的范围之外。应着力于合理性的基础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地位作出科学性判断,笔者倡导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当然必须认识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也不同于规章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司法审查“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一种相对性“参照”,即原则性“参照”并建立合法性许可裁量基准的逸脱制度。作为司法审查“参照”的前提是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基准进行审查,包括对是否符合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方面的审查。实质性条件的审查要求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必须合法和有效;程序性条件的审查要建立以相对人申请为发起条件的许可裁量基准“附带”审查机制、建立“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说明理由制度、建构不予“参照”许可裁量基准的后续处理程序等。然而建立许可裁量基准可以作为司法审查的“参照”的诉讼地位在目前仍然面临一些法律制度的障碍,为维护法制统一与权威,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作出适当修订,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汪妍泽[8](2019)在《学院式建筑教育的传承与变革 ——兼论东南大学建筑教育发展》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建筑教育发展历程是中国建筑学科现代转型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厘清其历史真源、思想脉络,探索其发展规律可以为当今中国建筑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提供重要参考。中国高等建筑教育承袭法国巴黎美术学院建筑教育思想,并与中国高等建筑教育制度相结合形成了系统、高效的建筑教育模式。但是随着社会变革及现代主义建筑思想的冲击,源自古典美学的巴黎美术学院建筑教育和时代发展愈显脱节,逐渐显露出认知落后、步伐蹒跚的疲态,一度被认为是保守思想的代名词,学界也曾因此而“一边倒”地认为其阻碍了中国建筑教育的现代转型。为了摒除观念偏见、还原史实的客观性,本文采用层次化的方法剖析巴黎美术学院建筑教育的本质,揭示这一经典教育模式的积极意义。研究的首要层次是全面、客观地重审巴黎美术学院建筑教育及其延续,打破中西壁垒以大历史观的视野重识其教学内涵,以时空交织的纵横网络从教育制度与知识体系两方面入手系统探讨“学院式建筑教育”这一命题;研究的更深层次在于梳理高等建筑教育发展脉络中的连贯线索,分析其中可以适应变革、历久弥新的内在因素,而中国建筑教育由移植到创新的发展历程也揭示了学院式建筑教育在中国建筑学科现代转型中的生命力。就以上问题,绪论部分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出发点,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回顾提出研究的具体内容、创新点及框架。正文六个章节分两部分,就建筑教育制度与知识体系的建立、发展,分别论述自17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西方建筑教育的历史渊源,以及以东南大学建筑教育为典型的中国建筑教育的演进。第一部分包含第一、二章。第一章从西方建筑教育组织方式梳理高等院校中建筑教育制度的建立过程,从中透析教育制度步步变革的影响因素。第二章从西方建筑教育知识结构演变展示高等建筑教育在多种思想源头的影响下呈现出的开放性知识体系,以此预示中国建筑教育思想现代转型的可能性。第二部分包含第三至六章。第三章通过各时期典型教学计划对比分析中国高等建筑教育制度的建立、发展及变革阶段的动态因素;第四、五章分别从知识体系的两个方面:设计方法和设计思想,论述中国建筑教育从吸收西方建筑思想到自主建立“中国建筑”的意识觉醒;第六章通过回顾文革及改革开放后东南大学教学改革成果,提出学院式建筑教育在中国建筑教育现代转型中的积极意义。结语部分回应绪论中提出的问题,总结中国建筑教育的多重源头以及中西建筑教育的谱系关系,揭示当代从事建筑教育发展研究的价值,并对可能的后续研究进行了展望。全文约25.7万字,图片263幅,表格55幅。
左德起[9](2019)在《我国律师工作底稿规则探析》文中认为我国律师队伍正不断壮大,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律师行业中的相关制度也应当完善。目前我国的律师工作底稿规则主要在证券法律服务中为法定要式,在诉讼服务以及其他非诉服务中并非强制性要求,适用范围十分狭窄,未在法律服务领域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屡屡曝出,不断凸显出律师工作底稿规则在运用中的不规范性。律师工作底稿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形成、搜集、制作的相关材料,能够反映律师工作内容和服务方式,是律师勤勉尽责的可视化体现,不仅有助于促进律师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在现有审计行业工作底稿经验及证券律师工作底稿经验的基础上,在律师行业中全面推行律师工作底稿规则是具有可行性的。在完善我国律师工作底稿规则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审计行业工作底稿经验,扩大律师工作底稿规则的应用范围。目前诉讼律师工作底稿规则并未建立,设计诉讼律师工作底稿的规范文本、制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对于司法改革也是具有深远意义的。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兴起和发展,也带来了法律大数据时代的格局变化,利用新兴科技推动律师行业发展,深入研究互联网数据模式,推动律师工作底稿规则的电子化发展,是大势所趋。
刘庆平[10](2017)在《我国民间中医生执业状态的制度伦理研究》文中指出民间中医生群体是我国卫生医疗事业中不可忽略的群体,但是现在民间中医生的执业状态不容乐观。具体体现在:拥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生人数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民间中医生因为无法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导致大量非法的行医现象存在,这既给监管带来困难和权利寻租的空间,又使得大量民间中医生无法在阳光下行医,经济收益不稳定,内心无比自卑,因此很多民间中医生最后都转行另寻其他的发展道路、民间中医生在开办中医诊所时遇到很多政策阻力,使得中医诊所无法普及到广大的基层群众,或者使得很多中医诊所处于非法营运的状态。之所以产生这种不容乐观的现状,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针对民间中医生执业的相关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不合理。制度的不合理容易把执行制度者和制度实施对象都引导到不道义的方向,这不仅使得制度想要达到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容易引发整个行业的制度性道德崩塌,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通过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我国民间中医生执业状态进行研究,发现要想突破现在民间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困局,就必须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进行改革。在制度设计的主体、对象和执行三个方面要充分考虑到中医本身的发展规律和民情国情,包括地区差异性,更特别要关注制度设计所带来的民间中医生行医的临床有效性和便利性。民间中医生的执业制度在现阶段更多要以鼓励和开放为主,在坚守真诚的最基本底线的前提下,让监管更多起到引导作用,而尽可能少一些强迫性措施。随着首部《中医药法》的即将出台,本文对如何改革民间中医生现行的执业制度,使民间中医生能够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或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二、执业资格制度,给我们带来什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执业资格制度,给我们带来什么(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2.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概览 |
(一)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概念 |
1.“中医师”的法律概念 |
2.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涵义 |
(二)中医从业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的条件 |
1.《中医药法》实施前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
2.《中医药法》实施后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
二、我国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中医师执业资格考核申请条件设定不清晰 |
1.申请条件的概念 |
2.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请条件不明确 |
(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资格考核申请材料审查 |
1.材料审查的概念 |
2.材料审查过程存在的问题 |
(三)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考核过程出现的问题 |
1.执业中医师的分类管理不科学 |
2.师承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方式不合理 |
3.实践操作能力和效果考核内容设定不科学 |
(四)民族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困境 |
三、传统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域外经验考察 |
(一)香港地区表列中医制度考察 |
(二)台湾地区中医师特种考试制度考察 |
(三)日本汉方专科医生制度考察 |
(四)韩国韩医师制度考察 |
(五)传统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域外经验总结 |
四、我国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条件 |
1.完善考核限制条件 |
2.明确自学中医取得执业资格的途径 |
3.完善中医师推荐制度 |
(二)严格把控中医师执业资格考核材料的审查流程 |
1.细化《实施细则》中材料审查程序 |
2.明确材料审查的标准和范围 |
3.提高材料审核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
4.加强中医药监督体系建设 |
(三)完善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考核过程 |
1.制定科学的执业中医师分类管理制度 |
2.完善师承人员执业考核内容 |
(四)完善地方立法解决民族医师执业困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 处方药销售监管理论分析 |
1.1 概念界定 |
1.1.1 相关概念 |
1.1.2 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内涵 |
1.2 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理论依据 |
1.2.1 市场失灵理论 |
1.2.2 寻租理论 |
1.2.3 公共物品理论 |
2 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2.1 处方药销售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依据 |
2.1.1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不细致 |
2.1.2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点 |
2.1.3 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 |
2.2 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
2.2.1 监管机构目标多元化 |
2.2.2 监管部门配合协调不畅 |
2.2.3 监管力量专业性不足 |
2.2.4 监管主体单一 |
2.3 处方药销售部分环节监管缺位 |
2.3.1 处方来源监管缺位 |
2.3.2 执业药师作用发挥监管缺位 |
3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与启示 |
3.1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3.1.1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部门情况 |
3.1.2 荣成市零售药店监管情况 |
3.1.3 荣成市执业药师配备监管情况 |
3.2 荣成市处方药销售监管启示启发 |
4 部分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经验总结和借鉴 |
4.1 健全的药品监管体制经验 |
4.2 完善的药品法律体系经验 |
4.3 注重执业药师作业发挥经验 |
5 完善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
5.1 完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5.1.1 细化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5.1.2 出台缺位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法律规定 |
5.1.3 规范处方药销售监管处罚自由裁量权 |
5.2 健全处方药销售监管体制机制 |
5.2.1 完善药品监管体制 |
5.2.2 建立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 |
5.2.3 提升执法队伍能力专业性 |
5.2.4 构建多元处方药销售监管主体 |
5.3 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相关制度建设 |
5.3.1 建立互联网+药学服务监管制度 |
5.3.2 推进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 |
1.2.2 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研究 |
1.2.3 法律责任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法律责任变更与审计质量的理论概述 |
2.1 审计质量 |
2.1.1 审计质量的内涵 |
2.1.2 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 |
2.1.3 审计质量的特征 |
2.2 法律责任变更 |
2.2.1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内涵 |
2.2.2 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变更的过程 |
2.3 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理论依据 |
2.3.1 审计定价理论 |
2.3.2 审计质量理论 |
2.3.3 审计品牌价值理论 |
2.4 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3章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案例介绍 |
3.1 天职国际公司简介 |
3.2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行业背景 |
3.3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情况 |
3.3.1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体现 |
3.3.2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的历程 |
第4章 天职国际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影响的案例分析 |
4.1 变更前后内部治理机制分析 |
4.1.1 所有权结构情况 |
4.1.2 分所管控情况 |
4.1.3 审计风险控制情况 |
4.2 变更前后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
4.2.1 年龄结构情况 |
4.2.2 学历结构情况 |
4.2.3 注册会计师结构情况 |
4.3 变更前后发表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
4.3.1 非标审计意见出具频率情况 |
4.3.2 考虑ST客户后审计意见情况 |
4.3.3 非标审计意见具体类型情况 |
4.4 变更前后客户选择分析 |
4.4.1 客户数量情况 |
4.4.2 客户量级情况 |
4.4.3 客户流动性情况 |
4.5 变更前后审计收费分析 |
4.5.1 样本选择 |
4.5.2 审计收费趋势分析 |
4.5.3 审计收费变化具体分析 |
第5章 政策建议 |
5.1 完善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
5.2 增强事务所法律风险意识 |
5.3 加强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 |
5.4 放开行业自律相应的自我监管 |
5.5 强化对审计项目的全程监控 |
第6章 结论和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案例启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4)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支撑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药品 |
2.1.2 处方药 |
2.1.3 执业药师 |
2.1.4 处方药销售相关法律规定 |
2.2 支撑理论 |
2.2.1 市场监管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惠州市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现状 |
3.1 C区零售药店概况 |
3.2 C区药监部门概况 |
3.3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3.3.1 监管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2 从业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3 实地调查处方药监管的现状 |
3.3.4 社会公众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3.3.5 C区处方药监管的典型案例 |
3.3.6 C区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要求 |
3.4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突出问题 |
3.4.1 药店违法销售已成常态 |
3.4.2 药店想方设法规避监管 |
3.4.3 执业药师挂证已成乱象 |
3.4.4 部门监督检查未能到位 |
3.4.5 监管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
第四章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监管政策未能及时更新 |
4.1.1 政策未能适时更新出台 |
4.1.2 现行政策实际粘合度低 |
4.2 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4.2.1 处方药法律法规不完善 |
4.2.2 处方药法律衔接力不强 |
4.2.3 处方药法律支撑力不够 |
4.3 药监部门监管效能不高 |
4.3.1 机构改革频繁 |
4.3.2 机构设置欠妥 |
4.3.3 人员配备不足 |
4.3.4 专业人才缺乏 |
4.3.5 监管力度不够 |
4.3.6 沟通协作不畅 |
4.3.7 监管宣传不足 |
4.4 药店难于执行有关规定 |
4.4.1 无法获取有效处方 |
4.4.2 执业药师缺口较大 |
4.4.3 生存竞争压力较大 |
4.5 社会公众配合程度较低 |
4.5.1 安全用药意识淡薄 |
4.5.2 无凭处方购药习惯 |
4.5.3 重视自我隐私保护 |
第五章 外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模式 |
5.1.1 美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2 英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3 日本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1.4 德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5.2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启示 |
5.2.1 建立成熟的监管机构 |
5.2.2 健全处方药法律体系 |
5.2.3 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
5.2.4 完善执业药师的规定 |
5.2.5 处方药具有特殊标识 |
5.2.6 推动药品信息的公开 |
5.2.7 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 |
5.2.8 推进电子处方的发展 |
第六章 完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推进处方药政策体系建设 |
6.1.1 推进监管体系建设,适时更新有关规定 |
6.1.2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分开进程 |
6.1.3 鼓励实行电子处方,分步统一处方数据 |
6.2 健全处方药法律法规体系 |
6.2.1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执法遵循 |
6.2.2 细化执业药师规定,规范药师从业行为 |
6.2.3 出台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药品分类标识 |
6.2.4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细化销售监管规定 |
6.3 提高处方药执法监管效能 |
6.3.1 优化药品监管机构,规范药品销售监管 |
6.3.2 强化药品监管力量,树立专业权威形象 |
6.3.3 创新销售监管方式,提高实际监管效能 |
6.3.4 采取措施精准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
6.3.5 加强执业药师监管,推进药师队伍建设 |
6.3.6 构建药店信用体系,严格实施信用惩戒 |
6.4 优化处方药销售管理措施 |
6.4.1 优化药店分布结构,避免同行恶性竞争 |
6.4.2 鼓励先进发挥引领,提升药店服务能力 |
6.4.3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具体经营行为 |
6.5 发挥处方药群体共治优势 |
6.5.1 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提高安全用药意识 |
6.5.2 发挥群体共治优势,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药品监管人员 |
附录2 访谈提纲-零售药店从业人员 |
附录3 公众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一) 考试制度的研究 |
(二)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的研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一) 关于中医药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研究 |
(二) 关于各国传统医学研究 |
(三) 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传统医师准入制度研究 |
参考文献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规范分析法 |
(三) 实证研究法 |
(四) 专家访谈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 选题角度创新 |
(二) 研究内容创新 |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申请条件演进 |
(一) 《中医药法》实施前申请认定医师资格或参加考核的条件 |
1. 医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
2.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的条件 |
3.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的条件 |
(二) 《中医药法》实施后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的条件 |
1.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 |
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的制度创新 |
3. 与其他有关制度的衔接 |
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
(一)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条件 |
1. 申请条件概述 |
2. 实施中受争议的申请条件 |
(二)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材料审查 |
1. 材料审查概述 |
2. 材料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借鉴 |
(一) 香港地区表列中医制度研究 |
1. 香港地区申请成为表列中医的条件 |
2. 经验借鉴 |
(二) 台湾地区中医师特种考试制度研究 |
1. 台湾地区申请参加中医师特种考试的条件 |
2. 经验借鉴 |
(三) 韩国韩医师制度研究 |
1. 韩国申请参加韩医师考试的条件 |
2. 经验借鉴 |
(四) 日本汉方专科医生制度研究 |
1. 日本申请参加汉方专科医生考试的条件 |
2. 经验借鉴 |
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 申请条件完善的对策建议 |
1. 细化客观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
2. 增加合理限制条件,进行规范性审查 |
3. 借鉴表列中医制度,探索建立分类要求 |
(二) 材料审查完善的对策建议 |
1. 完善材料审查的法律规定 |
2. 明确三级材料审查各自范围 |
3.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 |
4. 加强审查人员业务培训 |
5. 引入专家评定机制 |
6. 组建专家组对政策进行解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6)远程审方中心设置标准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远程审方各地现状 |
2 各地远程审方中心设置标准差异分析 |
2.1 药师配备 |
2.2 远程审方设备设施 |
2.3 远程审方系统基本要求 |
2.4 审方系统基本功能 |
2.5 远程审方行为规则及制度 |
2.6 远程审方场所 |
3 远程审方中心配置标准层次分析 |
4 结论 |
(7)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目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展望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互动 |
第一节 具体行为裁量基准与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关系 |
一、“个别”与“一般”关系原理 |
二、两者可比照性关系原理 |
第二节 全面认识裁量基准一般原理的逻辑前提 |
一、依职权行为与应申请行为的划分 |
二、两者划分意义:全面认识裁量基准的前提 |
第三节 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性功能及功能性缺陷 |
一、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体系化功能 |
二、单一性研究裁量基准一般理论的功能性缺陷 |
第四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的可能性贡献 |
一、推动裁量基准理论完善与制度构建 |
二、重新审视行政法上行政许可行为的利益分布 |
三、提取“中度抽象水准”的研究论题 |
四、为新型行政行为提供注解 |
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及象征性“立法”缺陷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 |
一、正当性证成——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逻辑前提 |
二、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质疑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般性证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具体性证成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 |
一、引言:象征性立法的缘起与进路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度边界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文本评析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象征性“立法”的成因 |
五、象征性“立法”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功能的损害 |
六、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面临的障碍 |
七、象征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规避 |
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效力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造 |
一、引言:技术构造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灵魂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一元论结构 |
三、基于差异化而构造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总体面貌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要件裁量的构造技术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果裁量的构造技术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效力 |
一、基于双维度而研究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力的必要性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部效力 |
三、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质疑及其缘由 |
四、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具有外部效力的证成 |
五、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外部效力的特点 |
六、尊敬与惧诫:着力于全面性效力前提下的许可裁量基准研究 |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 |
第一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核心话语 |
一、科学性的寓意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科学性的诉求 |
三、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科学性标准 |
四、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阻滞因素 |
五、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权限和程序的完善 |
一、正义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价值取向 |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的制度化 |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 |
四、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应遵循的正当程序 |
五、完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变更和废止的程序 |
小结 |
第五章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和解释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缘由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解释 |
第二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和结果 |
一、法院“参照”的实质是附条件的司法审查依据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结果 |
第三节 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条件 |
一、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实质性条件 |
二、法院“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程序性条件 |
三、修改与完善“参照”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法律制度设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8)学院式建筑教育的传承与变革 ——兼论东南大学建筑教育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现实: 问题提出 |
0.1.1 建筑师的多重身份 |
0.1.2 建筑教育的单一源头 |
0.2 研究:内容及范畴 |
0.2.1 研究对象 |
0.2.2 论述要点 |
0.2.3 案例选择 |
0.2.4 时间限定 |
0.3 前期: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外研究现状 |
0.3.2 国内研究现状 |
0.4 预期:目标及创新 |
0.4.1 研究目标 |
0.4.2 研究创新 |
0.4.3 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大学样本:教育制度的移植与演化 |
1.1 建筑教育制度的基本结构 |
1.1.1 机构与职责 |
1.1.2 课程与评价 |
1.2 美国建筑教育的社会性 |
1.2.1 美国建筑教育的兴起 |
1.2.2 美国建筑师学会及建筑院校联盟 |
1.2.3 布扎设计研究会 |
1.2.4 民间画室 |
1.3 宾夕法尼亚大学建筑系 |
1.3.1 课程基本架构 |
1.3.2 课程构架扩展 |
1.3.3 教学研究结合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本源重溯:教学思想的修正与再现 |
2.1 巴黎美术学院教育思想要点 |
2.1.1 设计 |
2.1.2 表现 |
2.2 古典思想的起伏 |
2.2.1 推陈出新:崇古与尚新之辩 |
2.2.2 另立门户:对美院办学宗旨的挑战 |
2.2.3 分道扬镳:对古典文化根基的批判 |
2.3 现代思想的冲击 |
2.3.1 古典美学余温 |
2.3.2 现代主义萌芽 |
2.3.3 现代主义盛期 |
2.4 终结及后续 |
2.4.1 终结背后 |
2.4.2 思想回流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度异化:工学院中的美院教育 |
3.1 大学建筑教育的建立 |
3.1.1 行业背景 |
3.1.2 工学根基 |
3.1.3 美术缘起 |
3.2 制度初成:三十年传统 |
3.2.1 工学预设 |
3.2.2 美术居上 |
3.2.3 建国前后 |
3.3 制度建立:十七年改革之 |
3.3.1 院系调整 |
3.3.2 教学机构的重组 |
3.3.3 课程系统的再造 |
3.4 制度创新:十七年改革之二 |
3.4.1 实践意识的上升 |
3.4.2 自主修正与探索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思维渐进:设计方法的纠偏与探索 |
4.1 教学思想传播 |
4.1.1 分解构图作为基础设计训练 |
4.1.2 构图作为建筑设计训练 |
4.1.3 初识与误读 |
4.2 基础设计训练 |
4.2.1 西方古典建筑分解构图 |
4.2.2 中国传统建筑分解构图 |
4.2.3 中西分解构图交替演化 |
4.3 建筑设计训练 |
4.3.1 设计命题的继承 |
4.3.2 设计方法的变革 |
4.3.3 设计理论的发展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文化踌躇:中国建筑的自觉与重建 |
5.1 对传统形式的自觉 |
5.1.1 对民族内容的定位 |
5.1.2 对混合风格的辨析 |
5.2 对现代建筑的认知 |
5.2.1 “中国现代建筑 |
5.2.2 技术为手段 |
5.2.3 建造为目的 |
5.3 对地域文化的重建 |
5.3.1 地域建筑理念的建立 |
5.3.2 地域建筑理念的发展 |
5.3.3 建筑思潮的综合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理性介入:中国教育的退守与新生 |
6.1 十年断续 |
6.1.1 工农兵学员 |
6.1.2 新三届 |
6.1.3 研究生 |
6.2 改革前奏 |
6.2.1 外界输入 |
6.2.2 自发改革 |
6.3 理性思想 |
6.3.1 国际交流 |
6.3.2 理性教改 |
6.4 本章小结 |
结语 |
7.1 学院式建筑教育作为历史线索 |
7.2 学院式建筑教育作为体系范式 |
7.3 学院式建筑教育的学科价值 |
7.4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图表索引 |
学术成果 |
致谢 |
(9)我国律师工作底稿规则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律师工作底稿规则的适用现状 |
(一) 适用范围有限 |
(二) 规范性不足 |
二、全面推行律师工作底稿规则的意义 |
(一) 全面推行律师工作底稿规则有助于促进律师服务的专业化 |
(二) 全面推行律师工作底稿规则有助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
(三) 全面推行律师工作底稿规则有助于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
三、完善我国律师工作底稿规则的建议 |
(一) 参考审计行业工作底稿经验, 扩大律师工作底稿规则的应用范围 |
(二) 设计规范文本、流程和配套制度, 确立诉讼律师工作底稿规则 |
1. 委托代理合同。 |
2. 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 (下称“访谈笔录”) 。 |
3. 诉讼法律文书。 |
4. 案件进度信息情况记录。 |
5. 诉讼方案。 |
6. 法律风险提示。 |
(三) 深入研究互联网数据模式, 推动律师工作底稿规则的电子化发展 |
四、结语 |
(10)我国民间中医生执业状态的制度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现状 |
第二节 研究目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间中医生执业状态以及其制度伦理问题的形成背景 |
第一节 民间中医生的执业状态及制度伦理的基本理论 |
一、民间中医药事业的社会价值与现状 |
二、民间中医生的概念与内涵 |
三、制度伦理的概念与内涵 |
四、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与执业资格考试 |
第二节 民间中医生执业的历史背景 |
一、清朝及以前情况概述 |
二、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历史情况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概况 |
第二章 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相关规章制度剖析 |
二、中医执业人员从业现况 |
三、问题及社会影响 |
第二节 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法制不健全与依法管理中医药行业的矛盾 |
二、东西方文化冲突的矛盾 |
三、中医药自身的局限性与民众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 |
第三章 民间中医生执业之制度伦理 |
第一节 制度的伦理性应该考虑的三个问题 |
一、制度设计是否有针对性 |
二、不同制度的设计是否造成了相互矛盾和冲突 |
三、制度内容是否与社会发展进程相一致 |
第二节 未来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的伦理性建议 |
一、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应该考虑的利益主体 |
二、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应该考虑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性与便利性 |
三、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应该符合中医自身发展的规律 |
第三节 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来看待民间中医生执业制度的现在与未来 |
第四节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执业资格制度,给我们带来什么(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中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完善[D]. 杨亚如.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我国处方药销售监管问题研究 ——以荣成市为例[D]. 宋丽娜.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3]法律责任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 ——以天职国际为例[D]. 万学朝.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1)
- [4]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D]. 张建平.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制度研究[D]. 刘宁.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0(05)
- [6]远程审方中心设置标准探讨[J]. 张维建. 中国处方药, 2020(04)
- [7]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D]. 郭跃. 东南大学, 2019(01)
- [8]学院式建筑教育的传承与变革 ——兼论东南大学建筑教育发展[D]. 汪妍泽. 东南大学, 2019(05)
- [9]我国律师工作底稿规则探析[J]. 左德起.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 [10]我国民间中医生执业状态的制度伦理研究[D]. 刘庆平.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