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白利寅[1](2022)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级规章关系研究——以山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分析对象》文中提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级规章的关系是理论和实践共同聚焦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山东省16个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分析对象,择取与部门规章、山东省政府规章相联系的规范内容进行逐一比对和分析,梳理了条文内容重复、衔接和不一致三个类型的具体表现,进一步分析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级规章关系呈现不清晰状态及效力等级模糊的原因,在于《立法法》制度设计留白、现行立法体制下的法制冲突风险、央地事权划分的紧张关系。进而提出由"明确判断效力等级"到"构建兼容性衔接机制"、由"事后效力裁决机制"到"事前风险防范机制"的解决思路。
门中敬[2](2022)在《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规范差异与制度逻辑》文中研究指明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王圭宇[3](2022)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文中研究指明作为2018年修宪时新增设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基于自身的宪法地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以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供给配套的监察法规。目前,尽管已经获得了监察法规制定权,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在权力来源、内容范围以及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制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并由此导致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多重困境。有鉴于此,应当结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措施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法治构建,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建立健全监察法规制定程序,以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范供给与实践需求。
彭军[4](2021)在《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文中认为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重要参与主体。通过考察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在时间上经历了动态转变过程,在对象上呈现出不同的评述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过程中,借助制度规则、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司法案例等基本方式,通过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等策略选择,总体上维护了法制统一原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具体实践在权力基础、制度规范和程序运作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等理论逻辑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宁茜,辜岸,王安琪[5](2021)在《美国《拜杜法》及其实施条例译注》文中提出目录一、《拜杜法》1——《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1第35编《美国专利法》(2)第18章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专利权35 U.S.C.18.§ 200 政策和目标35 U.S.C.18.§201 定义35 U.S.C.18.§202 权利的处分35 U.S.C.18.§203 介入权35 U.S.C.18.§204 美国产业优先35 U.S.C.18.§205 保密35 U.S.C.18.§206 统一条款和规章35 U.S.C.18.§207 归联邦所有的发明的国内外保护
伊士国,吉利[6](2021)在《健全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是最低层级的党内法规制定权,在党内法规制定体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从实践来看,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还存在制定主体范围不清及其权限划分不明、"再授权"、制定程序不健全、监督乏力等问题。为此,我们应通过厘清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范围及其权限划分、防范和禁止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再授权"、健全省级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完善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监督机制等途径,健全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制度,规范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行使。
宋烁[7](2021)在《《立法法》赋权后自治州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基于我国107部自治州立法的规范分析》文中指出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自治州地方立法权,自治州由此兼具自治立法权和一般地方立法权。《立法法》赋权六年来,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活动显现出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权限不清、整体立法进度滞后等诸多问题。可通过由上级立法机关提供上位法依据,厘清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加强对自治州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规范自治州立法活动,促进自治州立法实践良性发展。
程琥[8](2021)在《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行政法回应》文中研究表明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这一前提下处理好党政关系,打破所谓的党政界限,增强党的领导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对行政组织、行政职能、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程序、信息公开、行政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十个方面提出新课题。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要围绕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重大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行政组织、行政法渊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和救济等方面加强理论研究,为机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俞祺[9](2021)在《从区域协作到区域性规范——兼论区域合作文件的性质与效力》文中指出我国在区域一体化方面的制度建设已落后于现实需要。当前各地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文件不具有约束力,无法协调较复杂的利益,亦无法保障深入、稳定的区域合作。为化解上述困难,应考虑赋予区域合作文件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宪法》,有效力的区域合作合作文件背后的效力来源不是地方,而只能是中央。它们实质上是中央立法权或行政权在国家部分区域内行使的结果,是区域性的中央规范。区域性规范的制定应体现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并保障地区平等的目的,但在具体的规范内容上不应涉及由全国性立法调整的事项。区域性文件的形成过程不同于传统的立法审议程序,可参照民族自治立法,采取地方起草、中央批准的方式。针对违反文件要求的行为,视受影响利益的性质,可采取颁布机关监督模式或司法监督模式。
周乐军[10](2021)在《规范性文件可予以审查的识别》文中研究表明确定可予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范畴,是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首要前提。实践中,通过内在的职权标准与外在的署名方式标准,可以识别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通过内容上的权利义务标准与形式上的主发文机关标准,可以识别党政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通过文本格式之形式标准、职权之实质标准与制定程序之程序标准,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章;通过确定适用对象、适用时间以及涉及物的不特定性,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内在的权利义务标准与外在的执行方式标准,可以区分规范性文件与内部规范。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级规章关系研究——以山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级 规章条文内容的关系类型 |
(一)条文内容重复的关系类型 |
(二)条文内容衔接的关系类型 |
(三)条文内容不一致的关系类型 |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级 规章关系的理论反思 |
(一)《立法法》关于效力等级的设计留白 |
(二)现行立法体制下的法制冲突风险 |
(三)单一制下央地事权划分的紧张关系 |
四、问题解决的思路:实现动态 调整中的兼容性立法 |
(一)由“明确判断效力等级”到“构建兼容性衔接机制” |
(二)由“事后效力裁决机制”到“事前风险防范机制” |
(2)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规范差异与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宪法中的不抵触宪法原则及可能解释 |
三、《立法法》中的不抵触宪法原则及可能解释 |
四、宪法和《立法法》对待不抵触宪法原则的不同制度逻辑 |
(一)宪法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符合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理论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立法法》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一并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遵循的是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 |
结语 |
(3)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理论证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规范缺失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性质亟待明确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亟待释明 |
(三)“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亟待厘定 |
(四)“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付之阙如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实践困境 |
(一)不利于满足监察立法活动的现实需要 |
(二)不利于解决监察法具体适用中的窘境 |
(三)不利于形成系统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
(四)不利于系统性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推进 |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完善 |
(一)通过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 |
(二)进一步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 |
第一,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解释权。 |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立法监督权。 |
第三,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提案权。 |
第四,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审查要求权。 |
第五,关于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 |
(三)通过制定统一程序规范完善监察立法程序 |
(四)通过党内法规补强监察工作领域的规范供给 |
五、结语 |
(4)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不同态度 |
二、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一)制度规则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二)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三)司法案例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三、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策略选择 |
(一)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 |
(二)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 |
(三)运用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 |
四、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实践反思 |
(一)权力基础不清晰引发诸多新问题 |
(二)制度规范不健全导致的民意基础和运行效果等问题 |
(三)程序运作不合理产生的治理效率问题 |
五、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理论逻辑 |
(一)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
(二)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
(三)在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
六、结语 |
(6)健全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之制度设计 |
(一)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主体 |
(二)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限 |
1. 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之“享有” |
2. 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之“禁止” |
3. 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之“授权” |
(三)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的监督 |
1. 事前监督:前置审核 |
2. 事后监督:备案审查 |
二、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之实践检视 |
(一)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范围不清及其权限划分不明 |
1. 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范围不清 |
2. 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之间权限划分不明 |
(二)部分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存在“再授权”问题 |
1. 部分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授权或变相授权其他主体制定省级党内法规 |
2. 部分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授权或变相授权其他主体解释省级党内法规 |
(三)省级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不健全 |
(四)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监督乏力 |
1. 前置审核可能“流于形式” |
2. 备案审查效果难以保证 |
三、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之完善建议 |
(一)厘清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范围及其权限划分 |
1. 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范围之厘清 |
2. 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权限之划分 |
(二)防范和禁止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再授权” |
1. 加强事前和事后监督 |
2. 通过召开会议的途径审批省级党内法规解释 |
(三)健全省级党内法规制定程序 |
(四)完善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监督机制 |
1. 在前置审核程序中引入外部监督 |
2. 健全省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 |
四、结语:对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是否进一步下放的思考 |
(7)《立法法》赋权后自治州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基于我国107部自治州立法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法》赋权后自治州的立法现状 |
(一)自治州立法形式分析 |
(二)自治州立法内容分析 |
二、自治州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进度滞后 |
(二)存在越权立法现象 |
(三)重复立法问题突出 |
(四)立法权限不清 |
三、自治州立法权行使的规范路径 |
(一)上级立法机关立法填补自治州上位法依据空缺 |
(二)明晰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和民族自治立法权的行使标准 |
(三)厘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 |
(四)加强对自治州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审查 |
结语 |
(8)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行政法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党政机构合并合署的基本内涵 |
二、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行政法课题 |
(一)行政组织 |
(二)行政职能 |
(三)行政决策 |
(四)行政立法 |
(五)行政执法 |
(六)行政程序 |
(七)信息公开 |
(八)行政监督 |
(九)行政责任 |
(十)行政救济 |
三、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与行政法理论创新发展 |
(一)关于行政组织理论 |
(二)关于行政法渊源理论 |
(三)关于行政行为理论 |
(四)关于行政程序理论 |
(五)关于行政监督和救济理论 |
(9)从区域协作到区域性规范——兼论区域合作文件的性质与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目前区域合作的表现形式及其功能局限 |
(一)区域合作的表现形式 |
(二)目前区域合作方式的功能局限 |
二、区域性规范的效力来源及其法律限制 |
(一)区域性规范的效力来源 |
(二)区域性规范在法律上的限制 |
三、区域性文件的制度模式 |
(一)区域性文件的性质与定位 |
(二)有约束力区域性文件的形成方式 |
(三)有约束力区域性文件的形成主体 |
(四)监督及争议解决机制 |
四、结论 |
(10)规范性文件可予以审查的识别(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可予以审查的识别 |
(一)批准行为法律性质的争议 |
1.内部行为说。 |
2.外部行为说。 |
(二)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可予以审查的识别标准 |
二、党政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予以审查的识别 |
(一)党政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予以审查的争议 |
1.审查肯定说。 |
2.审查否定说。 |
(二)党政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予以审查的识别标准 |
三、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章的区分识别 |
(一)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章区分的形式标准 |
(二)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章区分的实质标准 |
(三)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章区分的程序标准 |
四、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识别 |
(一)适用对象的不特定性 |
(二)适用时间的不特定性 |
(三)涉及物的不特定性 |
五、规范性文件与内部规范的区分识别 |
(一)内部规范的不可审查性 |
(二)规范性文件与内部规范的区分标准 |
四、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上级规章关系研究——以山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分析对象[J]. 白利寅.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规范差异与制度逻辑[J]. 门中敬. 法学论坛, 2022(01)
- [3]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J]. 王圭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
- [4]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J]. 彭军. 法学, 2021(11)
- [5]美国《拜杜法》及其实施条例译注[J]. 宁茜,辜岸,王安琪. 光华法学, 2021(01)
- [6]健全省级党内法规制定权制度研究[J]. 伊士国,吉利. 河南社会科学, 2021(10)
- [7]《立法法》赋权后自治州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基于我国107部自治州立法的规范分析[J]. 宋烁. 青海民族研究, 2021(03)
- [8]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行政法回应[J]. 程琥. 治理研究, 2021(05)
- [9]从区域协作到区域性规范——兼论区域合作文件的性质与效力[J]. 俞祺. 中国行政管理, 2021
- [10]规范性文件可予以审查的识别[J]. 周乐军.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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