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引入(论文文献综述)
张明哲[1](2022)在《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文中认为伴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公诉化趋势在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出现了非诉化与职权化的倾向。鉴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审判的主体,以现有的的民事程序作为审判构架,二者关系如何相互调整,以实现顺利衔接,是公益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比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以对抗式审判模式作为主要的改革方向,"公诉"特性相对较弱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适用对抗式审判模式方面,理应存在更大空间。在对抗式审判模式的语境下,法官消极是作为其裁判中立的表像,诉讼力量平衡以求程序公正是其核心的追求,因而此处强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对抗式审判模式,与检察机关对检察权能的强化发展并不矛盾。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特点,反而可以使对抗式审判模式的缺陷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治愈。
党晨晖[2](2021)在《对我国刑事庭审人证调查制度的思考——基于交叉询问与职权询问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实质化进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证调查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的人证调查制度属于典型的职权询问制度,但在当事人主义潮流的影响下也趋向于对抗制模式下交叉询问的复合式发展,引进交叉询问制度甚至成为学界的通说。我国奉行传统的审问制,在庭审中法官为主导,控制着庭审的运行,与当事人主义理念形成鲜明的对比,且我国并未设置传闻证据规则、庭前证据开示规则,也并未区分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从而无法确立主询问和反询问的顺序,与交叉询问的学理相悖。直接引进交叉询问规则可能会产生排斥情形,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加以完善,强化控辩平衡及诉讼对抗,改善诉讼构造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余鹏文[3](2021)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文中指出立足我国当前轻微刑事案件递增的犯罪态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设计中,作为贯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红线,量刑建议不仅是控辩合意的产物,反映控辩双方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共识,也对最终裁判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此,为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也在不断推行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并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责任联系在一起,作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我国量刑建议改革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完善,先后历经“作为检察求刑权”和“作为控辩合意”两个历史时期,并承载不同的制度功能。量刑建议的适用重心也从一般案件转移到认罪认罚案件,并呈现出不同的制度样态。即,在不认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以幅度刑为主、精准刑为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则一般应当以精准刑为主、幅度刑为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受协商性司法理念影响,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内在属性发生改变,具有权责属性、合意属性和实效属性。按照诉讼活动的进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所处诉讼环节不同而承载不同的法律功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乃控辩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承载着促使、推动辩护方积极选择认罪认罚或避免辩护方动摇、反悔的法律功能。在审判阶段,作为控辩协商一致的结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蕴含着控辩双方的量刑共识,对案件判决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简言之,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功能可以推导出其具有确定性与规范性的双重内涵,并且应当以量刑建议规范性为优先考量。同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对控辩平等协商和控审规范协同的强调,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的结构性原则发生较大变革。在程序正义理念受限以及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变革的情况下,通过分析量刑建议精准化下横向诉讼构造和纵向诉讼构造,可以及时总结、归纳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量刑建议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路径和保障。从横向构造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协商性司法理念和职权性办案逻辑交织在一起,导致审前量刑建议形成模式从应然的平等协商型沦为实然的职权主导型。在审判程序中,对于符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检察官拒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呈现出控审规范协同的法律关系形态。从纵向构造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造成刑事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主导司法裁判的作用,导致法官在事后审查量刑建议时情绪性排斥适用。检法就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观点分歧追根溯源是检察主导责任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基于此,为实现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不仅要以量刑实体公正为价值基础,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量刑指导意见,还要求遵循协商性程序正义理念,在审前程序构建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法官参与机制来保障控辩平等协商,在审判程序中根据轻重罪不同构建差异化量刑建议适用规则和检法良性互动机制。
李怡岫[4](2021)在《我国现代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转写中国庭审公开网中的15个案件为主要研究语料,以法官话语为主要研究对象。我们立足语言学研究,结合法学方面的知识,以求更全面地研究法官话语。法官话语属于庭审话语,通过对语料的观察提取,我们首先分析了法官的机构角色,法官处于法庭权势关系的顶端,是机构权力的直接体现。随着审判阶段的变换,法官扮演的角色也在不断变换,不同的角色会有不同的话语表现,法官的话语表现会体现并加强其权力地位。然后,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话语分析、批评性话语分析为理论基础,我们从指示语、言语行为、礼貌与否三个方面对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的话语权力表现进行了分析,并且结合实例总结了法官控制话语权时所使用的话语策略。最后,我们探讨了法官话语的规范化与司法公正问题,以及法官话语研究可能带来的社会现实影响。
赵菁[5](2021)在《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直以来,辩护权都被看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不容侵犯的诉讼权利之一,是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的重心。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提升辩护质量,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纷纷明确了有效辩护的原则,并构建了相应的制度规范。但我国既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有效辩护制度,又未能完全有效地贯彻有效辩护的理念。目前学界对于有效辩护问题的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存在有效辩护的概念界定模糊、有效辩护的标准缺失、无效辩护的救济缺位等问题。因此,以实现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目标为主题,厘清有效辩护的概念,明确有效辩护的标准这一核心要义,对刑事辩护的质量进行合理评价,有助于构建刑事有效辩护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刑事有效辩护之概述。主要介绍了刑事有效辩护的法学基础理论、基本内涵与实践价值,在人权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构造理念的基础上,厘清有效辩护与辩护有效性、有律师辩护概念间的关系,分析特征,肯定价值。第二部分是刑事有效辩护之判断标准。通过对比介绍域外典型国家的有效辩护判断标准,以及我国学界的研究成果和刑事司法实践情况,分析国内外有效辩护标准的利弊,寻找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隐性标准和倾向,总结提出更具全面性、可行性的有效辩护判断标准。第三部分是刑事无效辩护之救济方式。经对域外无效辩护救济方式的考察发现,针对不同的侵权来源,分别存在为被侵权人提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无效辩护、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及时有效的救济方式。此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方式,即以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这些不同国家、不同法治发展情况下的救济方式,都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和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有效辩护之制度构建。首先要建立有效辩护的评价体系,明确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设立有效辩护的评判方式;其次要完善无效辩护情境下的惩戒与救济机制,利用惩戒机制的构建警示相关主体严守法律并惩罚侵权人,通过救济机制及时维护被追诉人受到侵犯的辩护权;最后要完善刑事辩护律师准入、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提供律师帮助、提升辩护质量方面的作用。
张素萍[6](2020)在《对日战犯丸之内审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同盟国在亚太地区总共设立了51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丸之内审判是其中唯一一场“准A级审判”。该法庭由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法务局在日本东京丸之内地区设立并于1948年10月29日开庭。此次审判是在同盟国决定不再进行后续的国际军事审判并大量释放A级嫌疑人的背景下成立的。自1945年秋开始,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先后四次、总共逮捕了127名A级战犯嫌疑人,其中的28名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和审判。关于剩下的战犯嫌疑人,同盟国曾拟由后续的国际军事法庭或一国国内军事法庭进行审判。但到1948年12月24日,除丰田副武之外,其余A级战犯嫌疑人都被无罪释放。考虑到这一背景,丸之内法庭检方应是对被告丰田副武有较大的定罪把握。然而丰田副武最终被无罪释放,法庭的另一名被告田村浩审判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作为前日本海军联合舰队司令长官、海军军令部总长,丰田副武是除东京审判的被告之外的级别最高的战犯嫌疑人,在当时严厉追究日本军队高级指挥官战争责任的大背景下,丰田副武的无罪判决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从法庭审判程序看,造成这一判决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检方未能提供被告被控罪行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是因为辩护律师选择了有效的辩护策略:从被告在被控罪行发生时所具有的职权入手,通过证明被告对其下属部队没有行政管理权,从而证明被告不应对其下属部队的战争罪行承担指挥官责任。其中,丰田副武审判与山下奉文审判由于“马尼拉大屠杀”的日军暴行而产生了密切的关系。对比研究这两个法庭对“马尼拉大屠杀”的审理可见,它们分别略显极端的判决结果背后是对指挥官责任认定和追究采取了不同的标准:丰田副武审判在“知悉”要素和“上下级关系”要素上对指挥官责任的山下奉文标准进行了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符合后世国际人道法发展的合理修正。对前日本俘虏情报局局长、俘虏管理部部长田村浩的审判与丰田副武审判同日开庭,但田村浩审判仅用近四个月的时间便结束。从庭审记录上来看,审判的迅速结束是因为被告在辩护阶段选择作为证人接受质询且辩护律师放弃举证。进一步的研究显示,田村浩审判中存在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妥协——一名法官与被告达成认罪协议,这种妥协也体现在法庭判决结果中:二战期间日本虐待俘虏的恶性臭名昭着,作为唯一被审判的前日本俘虏情报局局长和俘虏管理部部长,田村浩仅被法庭判处八年有期徒刑。丰田副武的无罪判决以及田村浩的八年有期徒刑判决与同盟国在亚太地区设立的其他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果相比,存在明显轻判的倾向。这一倾向从程序正义的实现来看,可以说是法庭遵循审判程序的结果。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外部因素对法庭审判的影响:随着冷战的开始,美国对日政策由惩罚变为扶持,日本开始成为美国在远东对抗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桥头堡。这种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大背景可以说是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了法庭的判决。但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经过二战后同盟国所设立的一系列军事法庭的司法实践,才使得20世纪初还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战争法则——侵略战争违法、惩罚侵略战争发动者、反对不人道的屠杀等——成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刚性规定,促进世界人权法的发展,奠定战后世界和平和稳定的基础。
涂钒[7](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唐梅[8](2020)在《威廉·加罗与18世纪末英国刑事审判变革》文中指出威廉·加罗(William Garrow,1760-1840)是英国18世纪末期最着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为英国刑事司法中的审判方式现代化做出了杰出贡献。他在十年律师生涯中树立起的激进辩护风格为对抗式刑事审判奠定了基础,推动英国刑事司法变革缓慢前行。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三章:威廉·加罗的生平以及变革前的英国刑事审判环境;英国刑事审判变革中的威廉·加罗;对威廉·加罗的双面评价。第一章首先介绍加罗的生平,从勤奋的律师学徒,到异军突起的辩护律师,再到保守平庸的政客、法官,他的法律人生漫长而丰富。基于本文主题,笔者将目光集中于加罗作为辩护律师的光辉十年,并将其置于当时的司法背景下。血腥时代死刑泛滥、轻罪重罚,资本的剥削和贫富分化为犯罪提供了温床,加之赏金猎人和污点证人造就的伪证盛行,使得英国的刑事审判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异常残酷。庆幸的是,现实的不公带来了法官的司法酌情,辩护律师在重重限制中登场,获得了在重罪案件中询问和交叉询问证人的有限辩护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加罗登上了英国刑事司法史的舞台。第二章探寻在英国刑事审判变革中,威廉·加罗有怎样的作为以及如何作为。加罗身为对抗式辩护的领路人,他的十年实践在重塑英国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意义非凡。首先,在刑事审判方式向对抗式转型的过程中:加罗拥有超前的辩护理念,不断强化律师全面辩护权在重罪领域的渗透;规避并利用规则,极力拓展交叉询问的技术和范围;咄咄逼人的对抗风格帮助法庭建立了势均力敌的控辩前提,在一次次审判中为对抗式审判模式转型积蓄了强大的力量。其次,在刑事证据规则发展的进程中:伪证泛滥的庭审局势使得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也同样迫在眉睫,加罗利用交叉询问不遗余力地进行抗争,迫使法庭直面证据缺陷,促进了新规则的建立。传闻证据规则、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一系列规则的发展都不乏加罗年复一年的倔强身影。再次,在重塑法庭角色方面:以加罗为首的辩护律师在强势介入重罪审判的同时,对法庭进行了潜移默化的结构改造,改变着裁判者的职能。在揭露伪证和探寻事实方面,法官逐渐趋于被动;在盘问证据方面,陪审团开始噤声,以顺应律师辩护带来的理性发展。第三章论述了加罗同时代以及后世对他的双面评价,更加立体、全面地展现人物形象。一方面他是精于雄辩、推动刑事审判变革的辩护先驱。卓越的口才和逻辑,敏锐的洞察力和犀利的辩护风格让时人无法忽视;在对抗式审判形成、证据规则建立以及促进辩护律师业发展等方面的成就,被后世学者称赞有加。另一方面他似乎又巧舌如簧,使挖掘真相沦为刑事审判中律师胜诉的附属品,被称为是一个扰乱正义并追求财富的“骗子”。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提炼。加罗的激进辩护带给刑事被告前所未有的保护和益处,时代的需求使其成为刑事对抗时代的领军人物。自此,以加罗为代表的辩护律师群体发展壮大,为英美法系现代刑事辩护指明了方向,英国的刑事审判变革也得以快速扬帆起航。
杨佶欣[9](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研究表明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张萌[10](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完善的法理研究》文中提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正式拉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正式确认,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庭审实质化相呼应实现繁简分流的改革举措,这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案件的基本分流,在维护司法正义的同时,保证诉讼效率的提高。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在司法改革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该制度自实施至今,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然而,制度的确立及其完善离不开理论先导,有必要从学理上分析制度的法理困惑,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的法理依据,使制度完善的理论不断协调与发展。本文首先从认罪认罚制度在法理层面的必要性以及其法理内涵展开,具体包括其在我国设计的法理支撑、以及协商性司法模式的转型。而后横向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展开比较分析并论证法律移植的合理性,并将制度论述置于当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纵向上探讨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厘清审判中心的内涵以及两种制度的融合方式,尝试从中发现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独特背景下如何将认罪认罚从宽实现制度构建的收益最大化,进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论是在我国本土的地域环境,或者是在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中,能不断壮大发展。最后本文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实践层面论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以求认罪认罚制度的未来构建不断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进而实现公正司法的依法治国目标,实现司法的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的有机统一。
二、试论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引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引入(论文提纲范文)
(1)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公诉化趋势对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审判模式的影响 |
(一)检察公益诉讼的公诉化趋势 |
(二)职权主义模式应对检察公益诉讼公诉化的局限性 |
三、对抗制模式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契合 |
(一)检察公益诉讼权能本质对审判模式的要求 |
(二)对抗式下的法官中立与诉讼平衡 |
四、对抗制审判模式适用的探讨 |
(一)宏观理念:依靠“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坚持当事人主义发展方向 |
(二)中观领域:对抗制审判模式规范的重点在法官职权 |
(三)微观构建:制度的改造、修正与借鉴 |
五、结语 |
(2)对我国刑事庭审人证调查制度的思考——基于交叉询问与职权询问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交叉询问与职权询问的既有规范及功能比较分析 |
(一)询问主体、方式及其信息挖掘功能 |
(二)询问顺序设置及其程序正义功能 |
(三)询问规则及证词真实性、庭审效率保障功能 |
二、我国职权询问的人证调查方式 |
三、法律移植浪潮下未来我国职权询问的走向 |
(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新样态 |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二元化趋势 |
二、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历程 |
(一)作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量刑建议 |
(二)作为控辩合意的量刑建议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
(一)量刑建议的权责属性 |
(二)量刑建议的合意属性 |
(三)量刑建议的实效属性 |
第二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范内涵及构造突破 |
一、程序功能视角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双重内涵 |
(一)控辩协商的关键:量刑建议确定性 |
(二)控审协同的核心:量刑建议规范性 |
(三)量刑确定性与量刑规范性的位阶顺序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对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的影响 |
(一)控辩平等原则的重心前移到审前程序 |
(二)从控审分离转变为检察官主导责任 |
(三)从中立裁判转化为确认式裁判 |
(四)量刑建议精准化引发的刑事诉讼构造反思 |
第三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横向构造 |
一、审前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辩协商机制的应然与实然:量刑建议的形成模式 |
(二)协商程序中法官角色的定位 |
二、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审规范协同: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二)辩审形式确认:量刑建议的异议处理 |
第四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 |
一、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起诉程序 |
(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
(二)从审判中心主义到认罪认罚程序 |
二、检察主导:量刑建议精准化下的检察权 |
(一)检察权扩张的两种模式 |
(二)我国检察主导的具体表现 |
三、构造风险:控辩不平衡、检法冲突与职能混乱 |
(一)协商性正义理念下的控辩不平衡 |
(二)实质真实主义下的检法冲突 |
(三)对审判中心的强烈冲击 |
(四)程序分流机制有待完善 |
第五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制路径 |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规制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规制 |
(一)审前程序控辩平等协商的保障机制 |
(二)审判程序控审规范协同的互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现代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语料来源及转写说明 |
第一章 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角色 |
第一节 话语角色与社会角色 |
一、话语角色 |
二、社会角色 |
第二节 庭审会话的机构性特征 |
一、会话目的的显着性 |
二、会话词语的专业性 |
三、会话话题的确定性与话轮的强控性 |
四、会话参与人员地位的不等性 |
第三节 法官的机构角色 |
一、组织者 |
二、监控者 |
三、仲裁者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表现 |
第一节 话语与权力 |
第二节 指示语及其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一、指示语 |
二、受指示语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的法官的话语权 |
第三节 言语行为及其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一、言语行为 |
二、受言语行为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第四节 礼貌与否及其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一、礼貌与否 |
二、受礼貌与否影响下的庭审会话中法官的话语权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庭审会话中法官控制话语权的策略 |
第一节 控制语境 |
第二节 控制提问方式 |
一、封闭式问话 |
二、重复式问话 |
第三节 打断 |
一、阻止偏题 |
二、阻止情感发挥 |
三、阻止重复 |
四、归纳要点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的规范化及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的规范化 |
一、法官程序性话语的规范化 |
二、法官实体性话语的规范化 |
第二节 庭审会话中规范法官话语使用,促进司法公正 |
一、加强控辩双方对抗性和法官中立性 |
二、法官注重庭审策略,促进司法公正 |
第三节 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及社会现实影响 |
一、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
二、对我国社会现实的影响 |
本章小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有效辩护之概述 |
(一)刑事有效辩护的法理基础 |
1.人权保障理念 |
2.司法公正目标 |
3.诉讼构造价值 |
(二)刑事有效辩护的基本内涵 |
1.有效辩护的界定 |
2.有效辩护的特征 |
(三)刑事有效辩护的实践价值 |
1.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 |
2.诉讼效率提高的重要助力 |
3.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力 |
4.律师行业良性发展的必然 |
二、刑事有效辩护之判断标准 |
(一)域外刑事有效辩护的标准 |
1.美国“双重证明”标准 |
2.欧洲“三角模式” |
(二)我国刑事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 |
1.刑事有效辩护标准的学理分类 |
2.我国刑事辩护实践效果的审视 |
3.我国刑事有效辩护标准的确立 |
三、刑事无效辩护之程序救济 |
(一)程序救济之一:非法证据排除之申请 |
1.域外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适用 |
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适用 |
(二)程序救济之二:无效辩护申请之提起 |
1.美国的无效辩护申请 |
2.我国无效辩护申请之实践探索 |
四、我国刑事有效辩护之制度构建 |
(一)建立刑事有效辩护的评价体系 |
1.评价标准 |
2.评价方式 |
(二)构建刑事无效辩护的惩戒与救济机制 |
1.强化无效辩护的惩戒机制 |
2.强化无效辩护的救济机制 |
(三)完善刑事有效辩护相关制度 |
1.刑事辩护律师准入制度 |
2.法律援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6)对日战犯丸之内审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资料搜集 |
(一)日文资料 |
(二)英文资料 |
四、论文思路及创新 |
(一)论文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庭设立的背景 |
第一节 美国关于后续审判的政策 |
一、纽伦堡后续审判的确定 |
二、陆军部的东京审判后续政策 |
三、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的主张 |
第二节 国际检察局的态度 |
第三节 远东委员会的《FEC314》文件 |
第四节 A级战犯嫌疑人的释放及丸之内法庭的设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庭构造及管辖权争议 |
第一节 法庭的合法性基础 |
第二节 法庭的构造及特点 |
一、法庭的成员 |
二、法庭的特点 |
三、抗辩式诉讼为主的混合庭审模式 |
四、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
第三节 管辖权争议及其解决 |
一、法官资格问题 |
二、 “公平审判”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起诉 |
第一节 起诉政策概述 |
第二节 对丰田副武的起诉 |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
二、诉因 |
三、具体罪行归类 |
第三节 对田村浩的起诉 |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
二、诉因 |
三、具体罪行归类 |
第四节 起诉的争议及解决 |
一、事后法问题 |
二、 “共同谋议”的适用 |
三、不作为犯罪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辩护 |
第一节 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
二、公开出庭受审权 |
三、知情权及迅速受审权 |
四、辩护权 |
五、沉默权 |
第二节 被告人的辩护 |
一、丰田审判的辩护 |
二、田村审判的辩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丸之内审判中的指挥官责任 |
第一节 指挥官责任原则的发展及认定 |
一、指挥官责任原则的发展 |
二、指挥官责任的认定 |
三、丸之内法庭指挥官责任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丰田审判中的指挥官责任 |
一、 “马尼拉大屠杀”及其发生背景 |
二、 “有效控制”要素 |
三、 “知悉”要素 |
四、 “必要且合理的措施”要素 |
第三节 田村审判中的指挥官责任 |
一、日本的俘虏政策 |
二、 “不作为”责任 |
三、 “作为”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法庭判决结果及评析 |
第一节 丰田审判的判决及评析 |
第二节 田村审判的判决及评析 |
第三节 遗留问题及思考 |
一、谁应该为“马尼拉大屠杀”负责 |
二、谁是日本俘虏管理的实际权力部门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丸之内法庭规章 |
附录2:丰田副武起诉书 |
附录3:田村浩起诉书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7)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8)威廉·加罗与18世纪末英国刑事审判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威廉·加罗其人与变革前的刑事审判 |
第一节 威廉·加罗生平 |
一、学徒时期(1775-1783) |
二、辩护律师(1783-1793) |
三、政客与法官(1793-1832) |
第二节 变革前的刑事审判 |
一、血腥时代的刑事庭审 |
二、赏金猎人与污点证人 |
三、辩护律师蹑足潜踪 |
第二章 刑事审判变革中的威廉·加罗 |
第一节 刑事审判模式转型 |
一、律师的全面辩护权 |
二、规避限制交叉询问 |
三、激进对抗两造势均 |
第二节 刑事证据规则发展 |
一、传闻证据规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法庭角色重塑 |
一、趋于被动的法官 |
二、顺势而为的陪审团 |
第三章 对威廉·加罗的双面评价 |
第一节 推动变革的功臣 |
一、精于雄辩 |
二、对抗先驱 |
第二节 胜诉优先于真相 |
一、扰乱正义 |
二、“骗子”加罗 |
结语 |
附录一 :威廉·加罗生平简编 |
附录二 :索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现有制度基础 |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
二、类案的特征 |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
一、律师如何对话 |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完善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支撑 |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
二、宽严相济的法律文化基础 |
三、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取向 |
四、制度构建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解释 |
一、认罪的双层含义 |
二、认罚语义逻辑冲突 |
三、从宽的裁量性 |
第三节 协商性司法的制度创新 |
一、对抗性司法模式的局限 |
二、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生成动因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法研究——辩诉交易制度 |
第一节 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条件 |
二、契约意识的理念基础 |
三、当事人主义司法模式的传统 |
四、有关制度的配套实施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 |
一、两制度之共性 |
二、两制度之差异 |
第三节 辩诉交易制度的正义性 |
一、公正价值的动摇 |
二、交换的正义性 |
三、博弈的正义性 |
四、正义有限且有价 |
第四节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 |
一、司法公正的底线要求 |
二、法律移植的扬弃选择 |
三、本土化的障碍因素 |
四、本土化的实践方式 |
第三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内涵 |
一、制度内涵的不同解读 |
二、“审判”一词的限制解释 |
三、审判中心的应然涵义 |
第二节 认罪认罚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关系 |
一、种属关系的内核 |
二、司法理念的契合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顶层设计与现实的差距 |
第一节 立法目的是否符合制度设计初衷 |
一、立法目的波动化 |
二、立法模糊影响法律实施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与顶层设计之差 |
一、配套规范有待细化完善 |
二、程序分流不足的反向效果 |
三、权利保障不足对公正的影响 |
第五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思考 |
第一节 立法技术规范定位立法目的 |
一、立法目的之一:提高诉讼效率 |
二、立法目的之二:宽严相济的程序和实体正义 |
三、立法目的之三:实质性协商司法的推进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逻辑 |
一、司法实践案件整体分析 |
二、审判程序的全面覆盖 |
三、涉案罪名呈扩大化趋势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之考 |
一、被追诉人自愿性之保障 |
二、值班律师之功能定位 |
三、发挥检察机关的关键作用 |
四、独立程序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试论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引入(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J]. 张明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2]对我国刑事庭审人证调查制度的思考——基于交叉询问与职权询问的比较研究[J]. 党晨晖.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D]. 余鹏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4]我国现代庭审会话中法官话语研究[D]. 李怡岫.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刑事有效辩护制度研究[D]. 赵菁.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
- [6]对日战犯丸之内审判研究[D]. 张素萍.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7]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威廉·加罗与18世纪末英国刑事审判变革[D]. 唐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完善的法理研究[D]. 张萌.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