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王胜坤[1](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田自勇[2](2014)在《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和最高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这都为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我们通常把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为四项: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立法权是较大的市及其以上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一项法定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都享有的法定职权。在多年的实践中,立法权和监督权是人大行使比较多的职权,相对行使的比较到位,也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在目前条件下,人事任免权在法律程序上的意义更大一些。唯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各级人大、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普遍行使的较弱、不充分、不到位。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看,仅行使了宪法列举规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很少。从地方人大来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更加缺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体育等领域广泛的决定权,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就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以及法定的程序性事项,行使了决定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及其他方面的实体性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数量十分有限,比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近30年来,共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仅37项,平均一年不到2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30年来,对实体性问题作出决定的数量平均每年在2项左右。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国家或本区域重大事务的一项基本职权、重要职权,是直接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和作用的一项职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特别是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其代表人民意志对本地区一些重大事务进行决断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然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与其实际行使状况形成较大反差。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不到位、不充分,其一,意味着原本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重大事项决定权被侵蚀;其二,造成应以人民和国家的名义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而没有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降低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并且由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存在短板,又制约了国家权力机关整体作用的发挥;其三,反映了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以及国家决策体制方面还没有真正步入法治的轨道。总之,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个争议最大、问题最多、最难实施的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制度存在的以上诸多问题,以及党对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新要求,本文展开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阐述。论文的基本脉络为:阐明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考察制度的实施状况,揭示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相关国外制度的启示,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论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论文框架,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结论总体概括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性质、意义,以及改革与完善的主要思路和措施。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一般理论。本章目的在于阐明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使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一个基本概念认识,这部分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内涵、法理特征、主要理论渊源、法律关系、种类,以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职权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当代价值与功能。本章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当代价值与功能: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法,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人大自身发展的新突破口,是化解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发挥地方自主权的重要机制等,以上内容进一步深化了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在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的认识。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本章按照历史发展进程,简要考察了革命年代党领导建立的不同政权形式下,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包括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原型的俄国苏维埃制度的形成及苏维埃重大事项决定职权的概况,党领导建立的苏维埃政权、议会民主制、参议会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民代表会议制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然后,考察了新中国宪法与相关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规定及演变,整体呈现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历史原貌,形成对这一制度的全面深刻认识,为在新时期更好地改进、完善、用好这一制度提供了认识论前提,奠定了实践基础。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从初步实施、实施变化、废置、恢复、不断完善五个阶段考察了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之后,以H省人大常委会为例,考察了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分析了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点,简述了市县乡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分析了地方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的基本情况。根据上述实证考察,分析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包括:传统体制的延续与法治观念的缺失、缺乏专门法律保障、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的启动程序、人大自身建设的不足,等等。特别是实证分析了H省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先,选取了英国、美国、德国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作为考察对象,阐明了英国议会、美国国会、德国议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程序及有益启示。然后,从立法、实施程序、国家决策权力运行机制与人大自身建设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理论构想与具体措施。在立法方面,分为两个层面作了阐述,一是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税权的立法,原因在于,对政府财权的控制和监督是人大最为重大的决定事项之一,通过控制财权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对政府部分其他重大行为的控制和监督,因此,需要通过财政立法的改革与完善,加强人大财政权的行使。此外,目前我国的财税立法授权过渡,财税法律体系混乱,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回国家的财税立法权,规范财政立法,形成统一的财政立法体系,为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财政审批权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二是修改与完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提出了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建议。在实施程序方面,提出七个程序方面的改革建议:完善启动程序,引入辩论制度,部分实行“三审制”,完善听证制度,改进特别调查制度,完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改革与完善预算决定制度。在国家决策权力的运行机制方面,重点提出执政党的权力要回归法治坐标,调整和优化党的领导方式,更多地通过人大实现党的领导,最终形成“党发起动议、人大作出决策、政府加以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最后提出了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内容,如: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改进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改进人大常委会服务制度,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常委会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等等。
申坤[3](2013)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之一。中国人大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显赫地位,以及其本身发展的曲折性和紧迫性,奠定人大制度研究在制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大制度地位设计的至上性与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缺乏自主性之间的矛盾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因素导致了人大制度运行的实际空间与宪法中规定的制度空间不符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去进行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此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本文试图以人大制度的历史变迁为研究对象,以过程研究和比较研究为切入点,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来回答导致人大制度制度空间与实际空间不相符合的根本原因。本研究不拘于宏观的制度与政体的研究,也不困于微观的制度规则的演变,而是从中观层面从制度本身出发,以制度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两种角色来观察制度与情境、理念、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以情境、理念、行为和制度本身四个变量作为制度纵向变迁过程和中西代议制度横向比较的四个维度,从而解读、确认和探索人大制度空间的演变问题。本文由正文五章和结语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问题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核心假设、研究的逻辑与框架及文章的主要概念。最后提出本文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对论文的整体框架和方向作简单的交代。第二章主要介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首先,介绍了中国人大制度的内涵,它既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是根本政治制度,从制度的内涵出发,人大制度的含义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其次,介绍了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按时间宏观上划分为人大制度的生成(1954以前到1954年),人大制度的调适(1954-1976),人大制度的发展(1976-至今)三个阶段。其中在人大制度的调适阶段包括四个时期,分别是:1954-1957年人大制度的初步探索、1957-1966年人大制度的曲折发展、1966-1976人大制度的严重践踏、1975年全国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大制度根基尚存。第三章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以纵向历史研究和动态分析为主,剖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各种变量与人大制度本身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制度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首先,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国家的构建,奠定新政权的合法性的国内外社会情境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在经历了短暂的巩固发展后又陷入瘫痪,这是与当时高度的政治动员下的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的政治环境分不开的;人大制度历经挫折实现恢复发展则有赖于改革开放基础上经济民主法治的政治环境的形成。其次,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思想分不开的,而人大制度异变是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教条化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实现发展和成长则是与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相伴而行。第三,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人大制度的生成是在中国近代历史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冲突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适合中国民主道路的实践性产物;同时,它又是新观念为精英和大众所接受并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体系自上而下设计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大制度的最初设计离不开毛泽东对人大制度的构思和中国革命实践。但人大制度的异变也与领袖权威勃发膨胀密切联系,客观上导致制度自主性的缺失,最终人大制度的恢复发展依然依赖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党和领导党、执政党角色的认识和转变。最后,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人大制度与政党的关系,以及人大制度的权威性和组织活动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自上而下设计的成分,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在学习效应和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人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由来已久的,早有积淀的。第四章是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从横向类比的角度看西方议会制度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比较点的选择依然是与制度密切相关的四个变量:制度-情境、制度-理念、制度-行为、制度本身。首先,社会情境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古代民主制度的传承;其次,思想理念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以“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紧密联系。第三,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主要是表现在代表或议员的选举制度和代议机关与政党关系的不同。最后,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主要体现在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的不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无分权有分工、设有常设权力机构、拥有根本权力,而西方议会制度是分权制衡、议会党团、只拥有立法权的代议制度。第五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理论反思及前景展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模式是政党、民主与法治三个角色相互倚仗、有效协调,实现党的权力、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或民主政治理论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好三者“有机统一”这一最根本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它并不是象西方学说形容的那样完全“僵硬”的体制,而是一套能够适应内外环境的持续变迁,并根据环境变迁来调整自身形式的富有弹性和发展空间的制度形式。人大制度必以其四大权力构架为基础,实现自身组织结构、制度安排的完善和创新,人大制度的实际空间与制度空间渐趋一致的过程,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助动力,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第六章结语。中国人大制度不仅是观察中国政治生活变迁的重要线索,而且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载体,它的成长发展将深刻影响中国政治生活的轨迹,当前的中国转型社会下的“善治”更需要人大制度成为名符其实的“善制”。
王灿[4](2015)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文中提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宪法职权,是广大公民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当家做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最终体现。各地公民通过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地方国家权力,管理地方重大事项,决定地方的前途与命运,促进地方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进步,维护地方和平与稳定,实现地方的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地方重大事项的表现,是实施宪法的体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抓手,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有利于推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尊严,有利于地方民主与法治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地方人大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二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人大数量在不断增加;三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次数在不断上升;四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频率在不断加快;五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在不断拓展;六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效果在不断优化。与此同时,三十余年来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研究不够全面和系统,一些基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研究;二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缺乏规范和程式,还没有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造成上述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是思想认识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定位、功能和价值,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与地方党委、地方政府的关系;其次是不能准确界定和把握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权范围,致使实践中要么行使失职,要么行使越权;复次是重大事项决定权未建立科学、合理、公正、高效的行权程序,致使操作中要么过于随意,要么过于繁琐;最后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的决议质量不高,执行不力,缺乏保障与监督,使得决定沦为一纸空文,不能发挥实际功效。因此,总结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经验,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竟而探讨全面改进的措施和优化的路径,尽可能的促进和推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到位,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在学习和参考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当前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立法;二是完善地方人大制度,提高行权能力;三是建立健全程序机制,发挥程序作用。通过上述举措的推进,使得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够更为的完善,发挥更大的作用。
刘松山[5](2015)在《健全宪法监督制度之若干设想》文中研究指明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需要考虑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宪法监督的基本范畴等重要因素,特别需要理性看待违宪和宪法监督带来的影响。坚持党的领导与党也要受到宪法监督是一致的,这个一致性应当体现于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建议参照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做法,设立党中央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宪法监督工作。在这个基础上,适当划分宪法监督职权,并加快立法,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
张翔[6](2018)在《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文中研究指明对权力"分立"或"混合"的形式主义理解,无法解释和规范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我国宪法对民主集中制规定方式从"一律"到"原则"的改变,为国家权力配置的宪法原则开放了新的解释可能性,邓小平、彭真等"宪法工程师"将权力配置的实质标准确定为"权力行使的正确性"。此种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强调国家效能和治理能力,要求将各种国家任务的相应职权配置给在组织、结构、程序、人员上具有功能优势的机关,而不再僵化地拘泥于权力的"分""合"问题。我国现行宪法隐含此种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理,其例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和组织的加强、国家主席的恢复设置和外交权扩展等具体制度变迁。在"功能——机关"的维度,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可以概括为两项规范教义:第一,以机关结构决定职权归属;第二,因应职权需要调整机关结构。这一规范性原理可以实质性填充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有助于解决有关我国国家机构的众多实践争议,我国国家机构的宪法释义学也可据此基础展开。
林彦[7](2018)在《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结构》文中提出宪法第3条、民主集中制以及"机关+职权"早已成为解释我国国家权力横向配置的一种"通说"。但是,"通说"尚无法对横向分权的机理作出系统性的解释,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总论。本文通过抽取宪法规范中的一些共同要素,并结合立法和权力配置个案,重新组装起足以表征我国国家权力横向配置规律与特征的共同规范结构,以期深化和丰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五元结构、组织差序格局、人大组织优位、议行融合体制以及有限监督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我国横向分权的共同结构基因,集中反映了权力配置的结构性规律和特征。
韩大元[8](2013)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文中研究说明自1954年宪法以来,在一院制下设置常设委员会的我国人大构造中,大会的宪法地位问题一直颇受关注。特别是在1982年宪法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后,常委会不仅享有了立法权,而且在立法数量以及立法权限等方面有时超出了其宪法界限,现实运作中常委会修改基本法律的宪法界限也被悄然打破;在决定权、人事权、监督权方面,大会的宪法地位出现了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为了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有必要完善现有的人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大会的职能,加强大会对常委会的制度性监督,保证全国人大的民主正当性与合法性。
蔡玉龙[9](2015)在《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文中指出地方人大监督权,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是从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直接转化而来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上升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的最高形式,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因而,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去,避免权力的滥用,防止和杜绝腐败;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作用在实践中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脱节比较严重,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普遍比较“疲软”,这与其理论和法律规定上的“刚硬”形成了鲜明对比。因而,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进行系统研究,找到解决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的出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应有功效,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首先,阐述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次,梳理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问题;再次,概括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问题;又次,阐明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问题;最后,总结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议,以期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以落实,发挥实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包括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等,澄清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本体问题,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象征和保证,具有民主性、全局性、权威性、法定性、间接性等特征。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一个由不同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主体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对象是指那些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其内容包括立法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等;其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权,具有高度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方式,也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第二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维度进行了阐述,包括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三个阶段,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龙去脉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从中得出了一些基本结论。我国的地方人大监督权萌芽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发展与完善于改革开放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走上了武装夺取政权之路,也走上了探索革命政权建设之路,先后建立了苏维埃制度、参议会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使地方人大监督权得以萌芽。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由于新中国的成立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我国正式建立了人大制度,并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权,从而正式确立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以及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2006年监督法的制定实施,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不断得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党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三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进行了阐述,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明确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地方人大监督权是由一系列具体监督权力组成的,但这些具体监督权力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其共同构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这个有机整体。因此,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具体监督职权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排列的整体。其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一府两院”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重要表现;财政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控政府“钱袋子”的方式,也是监督政府的最有效的手段;执法检查是在视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创新的产物;询问和质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等等。第四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政府行政权、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由于对代议机构监督权力的研究,只有在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以及代议机构自身的权力构成中进行分析才能够获得充分的说明,因而,我们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研究,只有从其实践中所形成的权力关系着手,才能真正找到理解地方人大监督权的钥匙。其中,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最重要的权力关系,也是首先要正确处理好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可以概括为,执政党的执政权领导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地方人大监督权监督执政党的执政权。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和体制上原因,两者关系难以正确处理。对此,我们应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理顺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政府行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重要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政府行政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立法监督难以实现有效化、人事监督难以实现实质化、财政监督难以实现精细化等问题,因而,我们必须厘清权限、加强立法监督,理顺关系、加强人事监督,健全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权力关系的重要内容,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重形式监督轻实质监督、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个案监督”轻“类案监督”等问题。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要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司法重点的三个转向,即从形式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第五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困境及其解决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目前存在的一些困境,并对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关对策。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监督实效明显。然而,与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权利要求以及权力秩序中的脱序现象相比,监督工作总体上依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地方人大监督权运行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困境,包括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等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必须予以解决。对此,我们必须要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党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以保证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实效。
靳海婷[10](2018)在《论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之关系、界限与衔接》文中提出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同属监督权体系。这是否打破了人大单向监督模式的平衡状态,学界尚存异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监察体制改革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进行,方可确保我国民主政体的稳定。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为监察权注入了民主因素。基于此,区分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并明确两权关系的意义凸显。首先,需明确监察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及其保障,以保证监察委员会欲达监察之目标的实现。其次,以"公职人员为中心"及"以国家机关为中心"的标准,试图为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的权限范围划出界限。第三,基于"人大主位监督、监察委次位监察"的论断,理清人大监督权下监察委监察权的行使,主张监察委需纳入人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监督范围之中。此外,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与监察委调查存在一定的重合,故需对两种调查权的行使进行疏通,以发挥我国监督体系的整体实效。
二、论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能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能力(论文提纲范文)
(1)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2)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基本思路、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论文框架 |
(二)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 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概述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内涵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特征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关系与种类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关系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种类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理论渊源 |
(一)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 |
(二)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
(三)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四、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职权之间的关系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事任免权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当代价值与功能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法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党科学执政的重要手段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党民主执政的具体表现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党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促进人大自身发展的新突破口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作用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改进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 |
(四)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改进人大常委会服务制度 |
(五)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改进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 |
四、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化解部分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 |
五、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发挥地方自主权的重要机制 |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
一、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渊源——俄国苏维埃制度 |
(一) 苏维埃的产生及职能 |
(二) 十月革命后俄国临时工农政权对苏维埃的表述 |
(三) 俄国首部宪法确立了苏维埃重大事项决定职权 |
二、 党领导建立的苏维埃政权模式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三、 议会民主制和参议会制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四、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民代表会议制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五、 新中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 |
(一) 1954 年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
(二) 1975 年宪法的规定 |
(三) 1978 年宪法的规定 |
(四) 1982 年宪法及此后有关法律的规定 |
(五) 新中国历部宪法有关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 |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 |
(一)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初步实施 |
(二)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变化 |
(三)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废置 |
(四)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恢复 |
(五)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不断完善 |
二、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以 H 省为例 |
(一) H 省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状况 |
(二) H 省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特点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 西方代议制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一) 英国议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二) 美国国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三) 德国议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二、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
(一) 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税决定权的立法 |
(二) 修改与完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 |
三、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改革与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启动程序 |
(二) 引入重大事项审议辩论制度 |
(三) 对一些特别重大事项的审议实行“三审制” |
(四) 建立与完善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
(五) 健全重大事项特别调查制度 |
(六) 建立与完善重大事项决定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
(七) 改革与完善人大预算审议制度 |
四、 国家决策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
(一) 需要辨清的前提性问题 |
(二) 执政党权力回归法治坐标 |
(三) 调整和优化党的领导方式 |
五、 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改革与完善 |
(一) 人大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 |
(二) 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
(三) 改进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 |
(四) 改进人大常委会服务制度 |
(五) 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常委会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 |
(六) 加强与创新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理论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3)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 研究的问题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 国内外文献的总结与归纳 |
二、 研究方法论的整理与思考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核心假设 |
第四节 研究的框架 |
一、 研究的逻辑与构架 |
二、 研究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
一、 制度、政体与人大制度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 |
四、 中国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 |
第二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中国人大制度的生成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调适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发展 |
第三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 |
一、 人大制度生成的社会情境 |
二、 人大制度调适的社会情境 |
三、 人大制度发展的社会情境 |
第二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 |
一、 人大制度的生成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 |
二、 人大制度的调适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恢复 |
第三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 |
一、 政治精英与人大制度的构思与实践 |
二、 中国共产党角色的转变与人大制度的兴衰 |
第四节 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 |
一、 人大制度与政党关系的路径依赖 |
二、 人大制度根本原则的路径依赖 |
三、 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社会情境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下传统民主制度的传承 |
第二节 思想理念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与“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 |
第三节 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下的代表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二、 西方代议制度下的议员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第四节 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二、 西方议会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理论反思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人大制度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 |
一、 民主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联结功能 |
二、 科学执政与人大制度的整合能力 |
三、 依法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转化能力 |
第二节 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 |
一、 选举制度中人民意志的体现 |
二、 代表制度中人民意志的实现 |
第三节 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 |
一、 人大制度的变迁与中国法治历程 |
二、 人大制度的成长与依法治国的实施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法治精神的培育 |
第四节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
一、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 |
二、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路径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十八大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遇到的机遇与挑战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源求索及概念形成 |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探寻与文本分析的确立 |
第二节 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演变及其解读 |
一、地方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及演变 |
二、地方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的解读与分析 |
第三节 宪法的规定、延续及其解读 |
一、宪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及延续 |
二、宪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的解读与分析 |
第四节 普通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解读 |
一、普通法律的相关规定 |
二、普通法律相关规定的解读与分析 |
第五节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情况及其述评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立法的情况总结 |
二、对地方性法规的述评 |
三、地方人大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法规的总体特点 |
四、立法法修改背景下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的畅想与展望 |
第六节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及其述评 |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 |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述评 |
第七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生成及界定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出处与形成 |
二、对相关学术用语的梳理与评析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与界定 |
四、决定、决议和决策三者的辨析 |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分析及遵循原则 |
第一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利基础、产生原因、行权载体及入宪意义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来源及其追问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产生原因探究 |
三、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载体及其价值 |
四、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入宪及其意义 |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义务性职权,而非任意性权力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专属性职权,而非分享性权力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独立性职权,而非集合性职权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潜在否决权,而非赞同性职权 |
第三节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所应遵循的原则 |
一、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
二、科学原则—坚持功能适当 |
三、评价原则—促进公民利益 |
第四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之重大事项具体化的方法与标准 |
一、重大事项具体化的方法类型的总结与前瞻 |
二、重大事项具体化的判断标准的更新与深化 |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回顾与实施现状 |
第一节 全国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回顾 |
一、建国前党的主要领导人对人大制度的构想与实践 |
二、五四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职权的安排 |
三、1954—195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探索实践 |
四、1957—196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渐趋减少 |
五、1966—197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停滞归零 |
六、八二宪法制定时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争议及其指向 |
七、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发展不同轨迹 |
第二节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现状 |
一、行权主体不断丰富,数量不断增加 |
二、行权次数不断提高,频率不断提升 |
三、行权范围不断拓展,领域不断多元 |
四、行权目标不断细化,效果不断显现 |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妥善处理的内外关系 |
第一节 内外关系划分的标准及缘由 |
一、八二宪法在权利授予与权力分配方面的缺失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内外关系划分的标准及缘由 |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处理的外部关系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处理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执政党决策权的关系处理 |
三、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处理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决策权的关系处理 |
第三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处理的内部关系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人大职权中的位阶与排序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处理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任免权的关系处理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处理 |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
第一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主体的错位与颠倒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认识的不足与偏差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表象的虚无与泛化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的缺失与繁琐 |
五、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效果的欠佳与不适 |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优化途径与对策 |
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全国立法 |
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提高行权能力 |
第三节 建立健全程序机制,发挥程序作用 |
一、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属程序 |
二、作为程序面向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
三、重大事项的提出程序及制度保障 |
四、重大事项的审查程序及制度保障 |
五、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及制度保障 |
六、重大事项的执行程序及制度保障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健全宪法监督制度之若干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
(一)把党的领导作为制度建设的首要背景来考虑 |
(二)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 |
(三)考虑与宪法监督相关的几个基本范畴 |
1. 考虑违宪和违法的关系问题 |
2. 考虑谁可能成为违宪主体这个重大背景 |
3. 需要考虑政党及其领导人的违宪责任问题 |
(四)理性看待违宪以及宪法监督带来的影响 |
二、建议设立党中央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
三、宪法监督的职权划分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职权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 |
3. 有全国性影响的地方重大违宪案件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 |
1.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不能充分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情况下,应当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监督中扮演重要角色。 |
2.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的对象。 |
3.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的范围。 |
4.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时应与有关方面保持沟通协商。 |
5.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
(三)建议授权人民法院行使部分宪法监督职权 |
(四)慎重处理党派、政协、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违宪问题 |
四、未来立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7)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宪法第3条解释径路的局限性 |
二、初始权力单元的设置 |
(一) 分权的基本格局:五元结构 |
(二) 何为“最高”:权力单元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
1.“最高”的两层含义 |
2. 职权内涵变化对“最高”含义的重构 |
三、组织差序格局:原型及修正 |
(一) 差序格局的原型 |
(二) 差序格局的部分修正 |
四、人大组织优位及其对权力配置的影响 |
(一) 人大组织优位 |
(二) 组织优位对权力配置的影响 |
五、双重角色下的“议行融合”体制及其对权力配置的影响 |
(一) 双重角色下的“议行融合”体制 |
(二) 双重角色对权力配置的影响 |
1. 长江三峡工程的决策机关:全国人大, 还是国务院? |
2、法律保留事项与国务院的职权立法权的关系 |
六、制约的边界:有限监督原则 |
(8)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宪法文本上的全国人大宪法地位 |
三、全国人大立法权的规范与现实 |
(一)常委会的立法数量日渐膨胀 |
(二)常委会立法对现实的控制力日臻发达 |
(三)常委会的立法界限渐趋模糊 |
四、全国人大决定权的规范与现实 |
(一)组织建设的决定权 |
(二)人事的任免权 |
(三)财政预算的决定权 |
五、全国人大监督权的规范与现实 |
(一)监督的形式与常委会的监督权 |
(二)《监督法》与常委会的监督权 |
六、有关全国人大的规范与现实冲突之原因 |
(一)变迁后的人大内在构造 |
(二)主要原因分析 |
1. 认识误区:大会与常委会的一体性 |
2. 权限不清:宪法解释虚置 |
3. 组织差异:建设重点与大会的低效率 |
七、回归宪法文本,维护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 |
(一)走出人大构造难题的历史探索 |
(二)寻求民主性与有效性的协调 |
(三)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完善人大制度的运行机制 |
1. 强化对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监督,充分发挥大会的功能 |
2. 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强化全国人大职权行使的民主性。 |
3. 局部调整机构,保障全国人大职权行使的有效性。 |
(9)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一般理论 |
1.1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监督 |
1.1.1 地方人大的性质与地位 |
1.1.2 地方人大监督的地位 |
1.1.3 地方人大监督权释义 |
1.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特征 |
1.2.1 民主性 |
1.2.2 全局性 |
1.2.3 权威性 |
1.2.4 法定性 |
1.2.5 间接性 |
1.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要素 |
1.3.1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主体 |
1.3.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对象 |
1.3.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内容 |
1.3.4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方式 |
1.4 设立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现实意义 |
1.4.1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方式 |
1.4.2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 |
1.4.3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
第2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 |
2.1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1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2 抗日战争日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3 解放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1 建国初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2 1954年至1965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3 “文革”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 改革开放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1 1978年至1982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2 1982年至2006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3 2006年至今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第3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 |
3.1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
3.1.1 地方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
3.1.2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
3.2 计划和预算监督 |
3.2.1 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
3.2.2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 |
3.3 执法检查 |
3.3.1 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
3.3.2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
3.3.3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
3.3.4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处理 |
3.4 询问和质询 |
3.4.1 询问和质询概述 |
3.4.2 询问和质询的异同 |
3.4.3 询问制度 |
3.4.4 质询制度 |
第4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 |
4.1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的关系 |
4.1.1 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 |
4.1.2 地方人大监督执政党执政权的障碍 |
4.1.3 加强地方人大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 |
4.2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 |
4.2.1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内容 |
4.2.2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难点 |
4.2.3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 |
4.3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 |
4.3.1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重要性 |
4.3.2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现实困境 |
4.3.3 模式调整: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出路 |
第5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
5.1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 |
5.1.1 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 |
5.1.2 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 |
5.1.3 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 |
5.1.4 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 |
5.2 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探因 |
5.2.1 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
5.2.2 政治体制未理顺 |
5.2.3 地方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 |
5.3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途径 |
5.3.1 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 |
5.3.2 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地方人大监督的关系 |
5.3.3 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10)论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之关系、界限与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监督权体系的构成及内在逻辑 |
(一) 监督权体系的构成 |
1. 人民的监督权 |
2.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 |
3.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 |
(二) 监督权体系中各监督权的内在逻辑 |
1. 人民监督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关系 |
2. 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的关系 |
3. 监察权民主基础的证成 |
二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的法律地位 |
(一) 监察权行使上的独立地位 |
(二) 监察权独立地位的保障 |
1.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的独立性 |
2. 监察委员会的财政独立性保障 |
3. 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独立性保障 |
三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的界限 |
(一) 现有观点的评议 |
(二) 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之权力范围重合表现 |
1. 对国家机关的监督维度 |
2. 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维度 |
四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督权的衔接 |
(一) 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衔接的前提 |
1. 人大的“主位监督”地位 |
2. 监察委的“次位监察”地位 |
(二) 人大监督监察委中的权力衔接问题 |
1.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 |
2.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
3. 特定问题调查 |
结语 |
四、论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能力(论文参考文献)
- [1]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D]. 田自勇. 河北师范大学, 2014(08)
- [3]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D]. 申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3(10)
- [4]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D]. 王灿.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5]健全宪法监督制度之若干设想[J]. 刘松山. 法学, 2015(04)
- [6]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J]. 张翔. 中外法学, 2018(02)
- [7]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结构[J]. 林彦. 法学家, 2018(05)
- [8]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J]. 韩大元. 法学评论, 2013(06)
- [9]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D]. 蔡玉龙. 河北大学, 2015(10)
- [10]论人大监督权与监察委监察权之关系、界限与衔接[J]. 靳海婷.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