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贷款业务中几个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谈笑[1](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王几高[2](2018)在《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是由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等经济主体所组成,这些主体的角色定位通常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契约而非仅仅依据公司法所构建,公司是不同类型契约的纽结、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事前缔约描述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情形的成本太过高昂,因此公司契约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长期的、不完备的契约。由于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的存在,需要公司法律发挥公司契约的模本作用和漏洞填补作用,公司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公司形式来降低不同经济主体组织开展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在规范意义上其恰当目标应该是促进受到公司活动影响的各类主体的整体福利。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治理机制,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由英国于上世纪20年代创设并在随后的90年间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制度变迁。同时,该制度也在欧洲国家以及深受英国法律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和移植。尽管早期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都以英国制度为蓝本,但是公司法律制度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则,由于各国制度环境、市场结构、政治生态、文化传统各有不同,任何一项公司法律制度的约束条件和实现路径也有差异,因此在各国公司法现代化进程中,该制度都相继进行自我改良和重新塑造,使得当代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各有特色。本文将在不完备契约理论的研究框架内,凸显公司法在降低代理成本上的功能价值,对于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演变、制度变迁进行回溯,对各国制度中的具体微观结构进行比较法分析,在剖析并反思了当前对该制度的正当性传统理论之后提出降低交易成本是该制度的正当性本源,并根据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现实土壤,具体探讨我国的禁止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力图构建一种契约自治和法律监管并举的管理路径。全文除了导言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对其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第三章是以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各国禁止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和整体严厉度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传统的正当性解释及合理性逻辑进行诘问,第五章是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进路对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进行剖析,第六章是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现实来重新构建我国公司法中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主要介绍公司财务资助的界定和主要形式,审视财务资助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主要类型、重要特征、产生原因、禁止及豁免情形等情况,为后文的进一步分析和解读提供研究基础。财务资助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用语,而只是一项普通的商业用语,必须审查具体交易实施过程才能妥当地进行认定。它通常具有四方面的重要特征,即普通商业用语属性、具有“财务”或“资金”属性、遵循商业实质及真实性标准、单方面自发行为属性。财务资助的主要类型包括赠与、担保、补偿、豁免或弃权、借款以及其他形式等具体类型,在考虑各种形式时,通常不以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强调“实质大于形式”,同时各种不同类型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判断标准。任何一项商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和经济需求,财务资助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完成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收购市场中分手费机制、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债权人参与债务重组以及其他方面的动机所触发,在这些诱因中既有合理的商业性或社会性动因,也有令人怀疑的不良动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财务资助的商业道德属性。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财务资助”具有五大构成要件,即“取得”公司股份、取得公司之“股份”、提供资助者是股份被受让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资助者属于特定范围、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取得公司股份,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五大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是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所规制的“财务资助”行为。同时,为了避免对于一些形式上具备财务资助特征但是实质上没有危害的交易行为,该制度也构建了无条件豁免以及附条件豁免情形。第二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从何而来”的问题,主要以英国、欧盟禁止财务资助法律的历史沿革为主线,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辗转变化来挖掘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政策考量等,通过历史沿革过程分析将有助于来发掘规制制度的内在源动力和现实逻辑。因“一战”后在英国工商业界出现的股权转让中特殊问题,格林尼委员会在公司法评估报告中首次提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建议,在英国1928年、1929年公司法中首次以成文法规开启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先河,并在1947年、1948年公司法中进行条款完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通过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主动性移植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被动型移植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和移植。同时,在英国1948年公司法之后的30多年的制度施行过程中,针对财务资助制度也出现了很多政策争议,1962年詹森斯委员会公司法评估报告以及80年代的重要判例最终促使了英国在1981年公司法修改中对该制度进行了非常重大的修改并创设了影响深远的“洗白”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各国纷纷对公司法启动了现代化进程,在这次公司法现代化浪潮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化、系统化的政策评估,包括英国、欧盟和新加坡等国都在公司法现代化评估报告中对该制度的修改提出了大胆的建议,并最终促成了立法部门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更为适应现代商业发展之需要。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从雏形创设到完成现代化改造的九十年期间,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以波浪线形态产生、发展、传播和进化,在立法导向上体现出“严格禁止——限制性管理——放松管制”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是由于英国的不断推动、欧盟与英国的相互纠缠和制约、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不断变化、公司立法向服务于小型公司转变以及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等法律、政治以及经济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塑造。第三章旨在回答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异同点,对各国对财务资助问题的法律规制情况作一个整体性的评价和重要微观组成的深入比较,并尝试对这种差异性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被移植到深受英国法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欧盟公司法指令也基本采纳了英国的做法、使得各个欧盟成员国也相继进行制度移植,美国、加拿大却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但是,具体到该制度的微观构成中,各国家和地区的当前规则又各有不同,具体体现在针对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了私人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否存在无条件豁免以及各种无条件豁免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附条件豁免以及各种附条件豁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是否给予股东和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决议的异议权、在发生非法财务资助后公司以及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是否有效等五个主要方面内容。如果将这些五大方面的主要差异作为衡量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整体严厉程度的大类指标进行量化处理的话,不难发现在当前各国现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下,不同国家制度严厉程度有着非常不同的严厉度相对水平,而之所以从最初各国严厉度都基本保持一致(因为都是以英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为蓝本全面吸收)发展成目前的不同严厉度水平,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移植方式、所属法系、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所导致,一般来说进行了主动性制度移植并且法律制度自发意识不断增强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越来越低、而进行了被动性制度移植或法律制度自发意识较弱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大陆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要远远高于普通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以打造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投资、贸易服务中心为经济发展目标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较低。第四章旨在回答“要不要规制”的定性问题,主要探讨法律直接规制公司财务资助问题是否存在着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对传统的正当性解释理由进行了剖析和反思。格林尼委员会迈出了为财务资助禁令提供理论根源的第一步,其试图在“一家公司不能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资本维持规则下进行解释,禁止财务资助可以对公司购买其自身股份之能力加以限制,其目的是对公司不正当地向股东返还资本的不良行径加以阻止。但是,禁令的限制范围远远超过了资本维持原则所试图去规范的范围,对于一些完全没有对公司资产造成减损的交易,例如提供贷款,资本维持原则无法提供有力的解释。之后这种解读被严重质疑,财务资助法律被放置在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防防公司资产被滥用的范畴内加以讨论,禁令被视为一种机制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免受高负债购买方的伤害,该购买方借钱为其购买股份之行为提供融资,在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后进而利用目标公司的资源对该贷款融资予以偿还。这种行为导致了异常严重的财务代理成本,存在着滥用目标公司资源而使得其财富从目标公司被转移出去、因而使得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小股东受到潜在损害的风险。但是,这种解释无论是从债权人保护还是中小股东保护方面,都存在着相对多的解释力不足问题,而且当前学界认为公司法已经从优先保护公司的交易对手转向了促进商事活动以提升经济的增长。杠杆收购最核心之处就是目标公司最终承担收购成本,其现金流被用于进行收购债务的最终支付。财务资助促成了这种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潜在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且在道德上令人生厌,导致其被认为是“非常不合适的”。因此,禁止财务资助似乎就是杠杆收购的天敌,是对杠杆收购中核心安排——使用目标公司资产作为最终还款来源的一种天然阻碍。但是,财务资助禁令针对的是对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针对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遏制杠杆收购作为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解释。此外,杠杆收购是一种对市场有害的商业行为的传统观点正在日益被证明并非绝对成立,禁止财务资助的规定会阻碍那些有潜在经济价值的杠杆收购,且债权人可以通过事件风险条款来防范杠杆收购风险,所以遏制杠杆收购在当前也正无法为该制度提供正当性基础。还有观点认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确可以防止市场操纵,但是目前各国证券法已经有专门法律制度来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所以从防止市场操纵来证明禁令的合理性是一种错误的反向逻辑。第五章主要借助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财务资助行为本身的商业属性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解读,并以降低代理成本作为法律直接规制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法理依据。对公司“本质”的设定和阐释是对公司财务资助规制这一具体的微观法律制度进行逻辑分析的起点。对于公司本质的探究和争论远在15世纪后期就在法学界展开了,并衍生为传统公司本质的三种学说流派: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定说,它们对公司制度中的不同领域有着各自的解释张力,但是受困于所处时代和研究范式的历史局限性,它们都不可避免地有着解释力上的局限性。20世纪30年代之后,经济学界对“企业”这个“黑匣子”的经济学讨论,开启了对公司本质讨论的现代主义阶段。科斯将企业视为一个契约结构,一个有别于市场的特殊契约,自此开创了现代企业契约理论;不仅如此,现代契约理论还主张,契约的完备性是一种美好愿望,在实际社会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性引起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语言在描述力上的局限性、交易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不同的偏好合作类型等原因,使得实际中的契约必然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公司是各个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契约关系的组合,这种内部契约关系又是一种代理关系,在契约缔结之后的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三种代理成本问题,而公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就是去降低这种代理成本、进而提高整体的经济效应。具体到财务资助交易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这三类代理成本——公司所有者与其雇用的经营人员的利益冲突、拥有公司绝对多数或控制性利益的股东与股权比例较小的或者非控制性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本身或其股东与其缔约伙伴(主要是债权人等)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对公司财务资助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和规制方式的选择在于这三类代理成本的存在和严重程度。以减低代理成本为视角,可以有效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中出现的最为典型的不同类型公司差异化管理、“原则上禁止+附条件豁免”的立法模式以及“附条件”豁免模式进行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代理成本分析有着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运作中第二类代理问题在第一、二类代理问题中占据主导地位,即相比较于所有权和控制分离所导致的公司高级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凭借控制权优势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掏空效应”更为突出和严重。此外,上市公司负债总杠杆与公司投资行为整体上呈负相关性,负债融资对第一类代理成本的相机治理效应比负债融资产生第三类代理问题具有更大的显着性,说明负债融资在公司投资行为治理方面有着抑制过度投资的良性效应,金融性负债与新增投资支出呈正相关性,经营性负债或商业信用与新增投资支出呈现负相关性。第六章旨在回答“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本部分将在我国公司代理成本现状背景下,对我国公司财务资助行为建立较为细致化和多维度的本土化的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财务资助”概念在我国公司法规中的最早出现是在《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该通知于1993年6月10日发布并实施)。根据《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2.2条规定,到香港上市公司的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必须包括的内容。在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但是并未对公司是否可以就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提供财务资助进行直接规定。之后在《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陆续以零散方式涉及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中存在诸多不足:(1)规则零碎化,缺少统一性和独立性;(2)规则单薄僵化,缺乏体系性和灵活度;(3)财务资助条款未能体现出核心要件,容易扩大禁止范围;(4)立法层级较低,违规成本较低等。在本章,结合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这种特点,着重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则原则、公司员工持股中的财务资助问题、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问题、附条件豁免模式的选择问题等重要命题进行了探讨。基于对我国代理成本现状以及财务资助制度中重要命题的分析,笔者提出对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第一,加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统一规定原则性规定、无条件豁免、附条件豁免、异议权、交易合法性、释义等内容,使其独立成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完整的制度体系;第二,将形式上具有财务资助特点但是已经有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行为进行规制的交易行为,以及特殊金融企业开展正当业务交易和为了追求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上更高层面的目标的行为规定为无条件豁免情形,避免造成规则或法律适用时产生冲突;第三,对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采取较为宽松自由的“无实质损害”模式,即在满足该资助不会实质性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和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董事会通过决议认为公司应该提供该资助且该资助的条款对于公司是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满足提供财务资助不得减少公司净资产或减少净资本时该资助资金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予以提供、该资助是善意的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下的前提下,从公司类型、公司控制权、交易动机和杠杆水平这四个维度来综合考量构建差异化的豁免审批模式。第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力度,在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时,该协议不会仅仅由于违反财务资助禁令而无效,并明确规定财务资助行为的无效性不影响股权取得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在非法财务资助中负有过错的董事将因其违法该信义义务而承担偿还任何在该交易中的损失。
卞进[3](2019)在《基于人工智能量化分析的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组合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证券化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上融资者获得资金的重要融资渠道和进行金融风险管理的全新手段与工具,资产证券化近年来受关注度的不断增加,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且产品类型日益丰富,在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已进入建设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对产品进行创新成为必然趋势。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的同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AI,Articial Intelligence)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也迅猛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的量化投资方法借助计算机所拥有的强大算力可以实现对整个市场的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市场中潜在的交易机会并给予精准评价,有效减少因情绪波动等因素给交易决策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能够与其他人工投资策略形成一定的负相关性并以此丰富投资策略组合,正是因为人工智能量化投资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与优势,将其引入金融行业领域恰逢其时。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人工智能量化投资引入资产证券化,研究和探讨最优投资组合方案。首先,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对资产证券化与人工智能的关系进行阐述,分析中美资产证券化差异,探讨当前人工智能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组合中的应用情况。其次,本文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规定及投资成本进行调研,从不同投资者的角度建立五组真实交易场景和假设条件,构建理想收益率模型,使用上交所、银行间、深交所三个市场的2015年至2018年二级资产证券化交易数据,得出不同参数条件下的理想收益并基于L2范数考量各投资策略组合中夏普比率的平均水平和波动性。最后,基于已提出的理想收益率模型优化思路,建立了Lasso回归、岭回归、XGBoost、LightGBM、神经网络以及SVM(Support Vector Machine,支持向量机)六组人工智能配置模型,并基于人工智能投资策略中的累计收益率均值与累计收益率波动率构建Dis指标定量观测模型与作为基准绩效的理想收益率的绩效差距。实验结果表明:在结构化率、质押比率以及杠杆比率等参数发生改变、其余参数恒定时,岭回归模型表现均与理想收益率有着最接近的绩效表现;因此岭回归对回购质押比例、杠杆比率以及结构化率三个参数的敏感度较低,在这三个参数下的投资者角度的策略中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的研究进一步说明了运用人工智能的方法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更好投资绩效。本文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四点(1)针对因资产证券化流动性不足导致没有权威的业绩评估标准的问题,本文基于理想条件的重要特性提出了可以被当作业绩评估基准的理想收益率模型,并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该模型在理论上可以达到特定标的下的最高投资收益,为后续人工智能模型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探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本文提出了多种人工智能模型预测投资组合可行性从而确定具体投资策略的方法,克服了传统资产证券化投资中的强假设以及投资者看法过于主观随意、不能客观反映实际问题。(3)本文主要使用了主流的人工智能模型——Lasso回归、岭回归、XGBoost、LightGBM、神经网络以及SVM的模型及思想、原理,并严格的给出各模型的数学或算法基础。通过构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配置策略以及对各模型所做的实证研究,证明了所构建的岭回归在综合性上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Dis指数和后续比较反映出岭回归的稳定性较好,同时兼具理论严谨性与在投资绩效上的优越性。对于结构化率变化,岭回归依旧表现抢眼。这进一步反映出在运用人工智能方法为投资者提供分析时,采取多视角多模型的分析方式可以带来更好的投资绩效。(4)提出了基于遗传算法的投资组合智能优化模型。现阶段学术界关于资产证券化以及资产组合优化这一细分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对有限,且多散落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管理等文献之中。学术界对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组合优化研究主要集中于均值方差资产组合、重抽样组合的优化以及基于公司特征的组合优化之中。这些优化方法的全局寻优能力较弱,普适性较低故在此构建基于遗传算法的投资组合智能优化模型对资本组合进行全局寻优。
曹念辰[4](2019)在《邮储银行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管理》文中研究表明银团贷款是目前国际资本市场上呈现良好发展态势重要的融资方法之一,具有贷款时间长、可融资额度大、有利于规避风险等特点。相较于国际资本市场,尤其是与一些发达的欧美国家相比,国内的相关方面的研究和应用则明显落后于国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开展国内的银团贷款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提高我国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应对融资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管理为例,就如何进行风险管理展开论述。在本文的研究中,分以下几个部分:在第一章中,就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和文章的研究思路进行简单阐述。在第二章中,主要是对银团贷款风险管理的一些理论和程序进行概括分析,重点分析了银团贷款风险管理的程序。在第三章中,对XX火电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即是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该项目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包括采用环境分析法,对XX火电项目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得出主要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该火电项目的建设影响较大。在第四章中,利用财务分析法对XX火电项目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财务能力进行分析,另外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构建相关模型以求精确分析该火电项目的风险。在第五章中,则是在风险应对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是:一:建立起参贷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度,包括信息备忘录交流制度,统一合同文本和创建银行之间的联合会议;二:建立银团项目贷款风险转移制度;三:建立银团贷款协议内容调整机制。第六章,则在风险控制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是:一:建立贷后管理责任制及定期通报制度,包括完善贷后管理责任制内容,建立贷后管理责任制和定期通报贷后管理结果;二:建立项目定期压力测试制度,包括建立对借款方运营状况的监测机制和确定相关指标定期压力测试制度。在第三个对策中提出要完善现金流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强化现金流风险管理与控制意识,建立现金流监管体系,和完善现金流风险预警机制。希望通过本文对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的风险管理的分析,能够为我国国内的一些商业银行进行银团贷款带来一定的借鉴并丰富我国在银团贷款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
刘杰[5](2015)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研究表明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三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李勤[6](2010)在《供应链融资对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影响 ——基于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分析》文中指出中小企业凭借自身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经济运行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资难”却成了限制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虽然政府在不断地出台扶持政策,银行也在不断地改进服务,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难于破解。此外,受金融危机影响,银行紧缩信贷,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显着加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难问题的方式。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SCF)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应运而生。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各类金融创新中,供应链金融提供了一种新思维。这种融资模式跳出了单个企业的传统局限,把同行认为高风险的市场以低风险的方式占领了,在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贸易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上可谓独树一帜。在以银行为委托人、中小企业为代理人的信贷市场中,双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不同,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银行需要了解受信人的多项信息,银行与企业之间永恒地存在着不对称信息。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进而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高昂的监督成本,这是导致信贷配给的根本原因。信息是供应链融资影响中小企业信贷的媒介,信贷配给的破除过程就是信息不对称的消除过程,供应链融资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有效地减少了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不对称信息。供应链融资围绕银企间的信息对称问题对传统信用文化进行了改造,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信息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理念。在供应链融资背景下,影响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许多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作用方向发生变化。在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评级中,债项结构指标的重要性得以突出,主体评价权重适当降低。信息经济学表明,市场缺陷的根源在于信息,因此,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重点应该是鼓励信息生产和缓解信息不对称,为消除银企间的不对称信息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全文共8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是导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论文所涉及的主要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简述全文的研究逻辑,并对各章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阐述论文的主要创新点。第2章是文献综述,包括信息经济学相关理论、信贷配给理论和信贷技术等三个部分。第3章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做出基本判断。第4章从信息不对称角度探讨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微观基础。第5章从多个视角剖析供应链融资。首先阐述供应链融资的产生背景;其次是介绍供应链融资产品;然后是对供应链金融实际操作中的几个关键变量进行阐述;最后对国内外供应链融资情况进行分析和对比。第6章探讨供应链融资如何治理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第7章是实证研究,分别用计量模型、国内供应链融资案例以及国际先进实践来检验供应链融资治理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效果。第8章归纳论文的主要结论和提出政策建议,并简要说明论文的不足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尹志兵[7](2019)在《我国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供应链金融目前已经发展成新型的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非常迅速,逐渐成为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开展全面融资业务的创新手段,供应链金融授信方式在满足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与之对应地针对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探究,为以后对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研究提供不同角度的理论参照,同时科学合理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能有效的为银行提供信贷服务时准确评估项目风险,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降低损失。本文首先对供应链融资的几种常见的模式进行了阐述,主要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融通仓模式。其次,对这三种模式下信用风险特点进行分析,指出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具有传递性、测量复杂性和监控难度大等特点。然后通过阅读以往研究文献找出影响风险大小的各种可能因素,并构建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再次,运用了logistic模型,选取了在中小板上市的60家汽车企业为样本,对其2018年的年报数据和wind资讯评级情况,构建了信用评级的模型,然后对样本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经过实证分析,检测了模型在评估结果上的准确性。最后通过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核心企业状况、交易物特征、融资企业自身状况以及供应链特点是影响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大小最主要的因素。同时,本文结合目前国内外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和难点,从银行角度给出了针对我国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及建议,主要提出了在信贷审核时重点关注供应链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慎选择合作的核心企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信用档案,通过与核心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建立风险防范处理机制,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刘胜题[8](2005)在《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文中认为国际银团贷款在二战后期兴起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技术。经过60 余年的发展,国际银团贷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尤其在1997 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国际银团贷款市场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这格外引起金融和法律界人士的注目。虽然国际社会不存在关于国际银团贷款的专门的统一法,但规范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很强国际性色彩的通行规则。2004 年6 月公布的巴塞尔新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到资本要求框架之中,引起人们对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在内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进一步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拓展到借用国际银团贷款等方面,国内银行多次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目前中国银团贷款市场欣欣向荣。当事人因为不熟悉国际银团贷款的国际通行规则,所以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发布了《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但是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银团贷款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亟需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加以完善。无论是国内企业利用国际银团贷款,还是我国银行参与国际银团放款,都必须注意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应对之策。本论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着重分析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若干法律风险,略论控制对策。全文结构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六章,共计22 万多字。导言首先以经济学与法学为视角详细阐述了国际资本市场上国际银团贷款的来龙去脉,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探讨了国际银团的法律属性和架构,理清了本文研究的主线。然后,对国际银团贷款的风险进行了铺陈,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接着详细说明了研究的意义与分析方法,同时指出了
邵朱励[9](2016)在《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个人金融信息权是个人信息权在金融领域的反映。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权利客体是个人金融信息,即金融机构基于与其个人客户的潜在的、现实的或曾经的金融交易往来关系,而采集、使用、储存、加工的个人信息,其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个人客户,其权利内容是金融机构个人客户对其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反映的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自决权利。个人金融信息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首先反映的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即个人对其个人金融信息进行支配和控制的资格。个人金融信息权与隐私权有重合但也有不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性权利,强调他人不得将权利人的隐私公之于众,而个人金融信息权却是一种消极性和积极性兼顾的权利,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同时满足其他私主体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的需求。理论上说,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可能从对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中获取某些财产收益,如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授权金融机构二次利用个人金融信息,可以换回一些赠品、优惠包,等等,但此种财产利益源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其个人金融信息享有的人格利益,且微不足道,难以使个人金融信息权上升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个人金融信息权只是以人格利益属性为主、财产利益属性为辅的人格权。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包括:决定权、知情权、保密权、异议、更正及删除权。其中,“决定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在得到本人同意后才能收集、利用和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密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守其个人金融信息的秘密;“知情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告知其处理个人金融信息的政策、做法;“异议、更正及删除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就任何有关他的个人金融信息的质量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改正、补齐、修改或在合适的情况下,删除数据。第一种权利“决定权”是个人自决的题中应有之义,后几种权利是第一种权利的自然延伸,是为了保证“决定权”落到实处的,如只有拥有“知情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才可以知晓哪些金融机构拥有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这些金融机构是怎么处理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的,以判断自己的决定权是否受到侵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只有拥有“保密权”,才可以决定是否让金融机构将其个人金融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只有拥有“异议、更正及删除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才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保证自己个人金融信息的质量,而这又直接关涉个人是否愿意选择将个人金融信息交由金融机构处理的决定。各国虽然原则上都肯定了上述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具体分类,但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差异,此差异也反映了各国个人金融信息主体自决范围和水平的大小差异。欧盟的个人金融信息权涵盖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储存、利用及披露的全部环节,个人几乎对其个人金融信息拥有完全的自决权利,因此被认为是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水平最高的地区;而美国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只集中在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与披露环节,也即“宽进严出”,且个人的自主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被认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水平低于欧盟。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法律背景的不同,各国或地区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水平也各不相同。欧盟对所有类型的个人信息进行统一综合立法保护,欧盟各国基本上都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包括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所有个人信息提供一体化高水平的保护;美国对不同类型、不同部门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一,公共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联邦统一立法,而私营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行业自律为原则,以特定领域专门立法保护为例外。由于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更容易受侵犯,因此美国对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专门立法保护。不管是欧盟还是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法性更为明显,而美国的金融隐私保护立法私法性更为明显。我国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行业自律保护机制并不发达,而立法保护模式既不同于欧盟,也不同于美国。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散见于各类金融分行业立法之中,其权利保护范围并不全面,保护水平不高,立法层级不高。从长远看,我国应出台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包括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综合保护;但鉴于制定统一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中国时机并不成熟,而由于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较其他领域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先对个人金融信息权进行单独立法保护,我国可制定一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例》,对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进行一体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私权,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个人金融信息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其权利应该有边界,个人金融信息权代表的是私人利益,但这一个人利益可能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此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也即个人金融信息权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公共利益是个人金融信息权行使的边界。反洗钱、反逃税是目前各国普遍公认的比较重要的易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公共利益的事由,因为洗钱活动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而纳税人的各类财务收支及经济交易活动款项大都通过金融体系进行,因此反洗钱部门和税务部门都希望能在不经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取涉嫌洗钱、逃税的个人金融信息,以发现洗钱和逃税的线索,有效打击洗钱和逃税活动。但如此一来就有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嫌疑,因为个人金融信息权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个人客户同意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为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个人金融信息权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也应有合理的界限,此即对“限制”的“限制”,或曰“反限制”,其目的是避免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权力机关权力的滥用。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要求应充分考虑公权力机构的利益诉求,也应充分考虑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利益诉求,寻找对个人金融信息权进行限制的合理边界,如果只需限制很少的个人私权就能够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则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度相对应小一些,反之亦然;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事由、范围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立法设定;比例原则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应该是适当的、必要的、相称的。所谓适当,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能够达成其行政目的的;所谓必要,是指必须是对个人造成最少侵害的措施,所谓相称,是指所采取的措施与其要达至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区别对待原则指应区别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国情、不同的阶段,对公权力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范围、方式等进行区别对待。个人金融信息权既然是一种私权利,就有被他人侵犯的可能,在个人金融信息权被侵犯的场合,侵害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尽管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主体可能有多个,但无疑金融机构是最重要也是最容易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主体。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因为是侵害者掌握是否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应倒置于侵害者,此即过错推定。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等,其中要注意的是,由于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精神性人格权,所以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精神损害,因为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有微弱的财产利益,理论上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损害后果也包括财产损害,但财产损害很难认定。与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精神性人格权相对应,金融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只能是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侵权的,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上也可赔偿财产损失,但实际上也很难主张。
董琦[10](2008)在《中国金融中介功能完善的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是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的。风险、不确定性、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构成了金融中介演化的客观要求,而制度、法律和技术则是金融中介发展的现实条件。金融中介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它的存在促进了社会融资的顺畅进行,推动了实体经济各部门的发展。伴随着金融活动的深化,金融中介的功能得到拓展与延伸——从最初的便利支付结算(基础功能)拓展到资产转换(核心功能),并逐步延伸到信息生产、监督激励和风险管理(保障功能)。金融中介能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关键在于金融中介运作过程中能否充分发挥金融功能。金融中介的功能比其组织结构更重要,只有金融中介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促使其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因此,本文尝试以功能范式为主线来阐释金融中介的发展与变革,并在功能分析中融入制度分析方法,围绕金融中介功能的演进与决定机制,探讨金融中介发展的内在规律;针对我国金融中介的功能缺陷,提出功能完善的战略对策建议,进而对全球化时代金融中介的发展趋势做出前瞻。沿着这一思路,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导论》通过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角度和写作思路,以及各章的主要内容。最后,指出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金融中介研究的功能视角:理论综述》从功能的视角对金融中介理论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和归纳,并重点对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功能学说进行阐述;本章还介绍了国内金融中介理论的研究现状;最后对金融中介理论进行了总体评价;对该理论分支的未来发展做出预测与展望。第三章《金融中介功能范式: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功能范式的分析框架,对金融中介功能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总体研究,包括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及特性,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金融中介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以及金融中介的功能效应,最后从功能演进的角度对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互动发展进行论述。第四章《中国金融中介的功能演进:历史与现状》首先介绍了西方金融中介发展的概况。作为一个转轨经济国家,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演进经历了从功能一体化到功能分离的五个发展阶段,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制。在阐述我国金融中介体系发展历程及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本章就我国金融中介的功能缺陷问题做出探讨,最后对我国金融中介演进的机制、路径、绩效进行分析。第五章《中国金融中介的功能转型:资产转换》延续第四章的分析,提出我国金融中介功能完善的一项战略对策举措。资产转换(融资)是金融中介的核心功能,本章从功能视角出发,倡导金融中介的功能转型与结构调整:从“融资中介”转向全面“服务中介”;打破融资“痼疾”,完善金融中介的治理结构;开辟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竞争。第六章《中国金融中介的功能优化:监控与激励》从发挥金融中介监控与激励功能的视角出发,提出功能完善的另一项战略对策举措:实现金融中介自身的有效公司治理;构建金融中介参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模式;加强配套改革,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及信息网络。第七章《中国金融中介的功能深化:风险转移与管理》就现代金融中介的重要功能——风险管理,提出功能完善的第三项战略对策举措,实现金融中介的功能深化:从承担风险向转移与管理风险转化;改进金融创新机制,鼓励以风险转移与管理为主的金融创新;优化金融体系,提升金融中介的风险承受力,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第八章《中国金融中介功能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是对第五章至第七章中国金融中介功能完善的各项战略举措(资源配置、监控与激励、风险管理)的进一步讨论。由于一国的金融发展有赖于金融中介的推动,而金融中介的作用依赖于金融安全的保障。本章从金融中介的脆弱性及负外部性出发,探讨中国金融功能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功能性金融监管、功能性存款保险制度及功能性货币稳定体系。第九章《金融全球化时代中国金融中介的发展趋势》对全文的分析进行总结,首先概述全球化时代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中介发展的最新特点、趋势以及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并对中国金融中介未来改革发展中的几点问题进行探讨:其一是金融混业与金融深化、金融功能完善;其二是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独特功能,其三是基于功能观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最后,本文总结阐述了完善中国金融中介功能需要采取的若干改革发展措施。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在市场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加强的条件下,完善和强化金融中介功能是提高我国金融中介效率的重要工具。首先,要进一步强化资产转化(融资)功能。金融中介资产转化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提供各种服务,将吸储的货币资金贷放给需求者,使其向投资转化,最大限度地使金融资源产生增值的功能。金融中介尤其是商业银行应该逐渐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扩大资金运用范围,应该使资产结构向着多元化、证券化和效益型方向发展。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把金融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的项目或产业上去,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产权明晰为前提。其次,要改善信息不对称、强化监督激励功能。资金的供给者需要一种机制不仅能够监督,在必要的时候甚至能干预资金的使用,因为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总是面临着代理成本问题。如果投资者忽视了对金融资源的监督,那么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条件下,就不能保证稀缺资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从而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的失调。金融中介利用其自身优势及时搜集、获取比较真实完整的信息,据此选择合适的借款人和投资项目,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信息处理成本。同时,利用充分信息披露制度来解决金融中介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成本问题。最后,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功能。技术创新的迅速发展势必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即意味着不断地有一批批产业、企业在兴起和衰落,从而经济生活中的风险不断加剧。因此,金融中介不但要发挥融资功能,更应分担和管理风险。这里的关键是要创造出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金融中介可以通过各种业务、技术和管理,分散、转移、控制、减轻金融、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让不同风险偏好者承担不同的风险。总之,尽管金融中介的核心功能是充当连接储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对资本进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即通常意义上的融资功能,但融资功能的实现过程,必然要求有风险管理、信息处理、监控与激励等保障功能相配套。只有核心功能与保障功能之相互衔接,既充分融资,又确保投资的有效性,并且在融资、投资和投资回报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传导机制,才能使全社会的资源配置形成良性循环。
二、代理贷款业务中几个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代理贷款业务中几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2)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财务资助的定义、特征及类型 |
一、财务资助的定义 |
二、财务资助的特征 |
三、财务资助的类型 |
第二节 提供财务资助的诱因 |
一、股权收购中的特殊需要 |
二、推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三、债务重组的组成部分 |
四、股东和管理层其他动机 |
第三节 财务资助的禁止及豁免情形 |
一、禁止性财务资助的构成要件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第二章 禁止财务资助的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 |
第一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创设阶段 |
一、专家建言:英国格林尼委员会报告 |
二、初见雏形:英国1928 年、1929 年公司法 |
三、基本建立:英国1947 年、1948 年公司法 |
第二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一、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传播移植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评估 |
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现代化阶段 |
一、英国公司法政策评估 |
二、欧盟公司法政策评估 |
三、英国及欧盟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的立法成果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 |
第四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 |
一、英国和欧盟的核心作用 |
二、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认识变迁 |
三、公司立法从“公众公司优先”转向“服务私人公司” |
四、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 |
第三章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概况 |
一、欧盟主要成员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中国香港 |
四、新加坡 |
五、新西兰 |
六、马来西亚 |
七、百慕大群岛 |
八、美国 |
第二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比较 |
一、适用对象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四、异议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权 |
五、非法财务资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严厉度及原因分析 |
一、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严厉度比较 |
二、域外禁令严厉度之差异性的主要原因 |
第四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学解释 |
第一节 作为资本维持原则的衍生 |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内涵 |
二、禁止财务资助与资本维持原则 |
三、资本维持原则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二节 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一、禁止财务资助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二、保护债权人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三、保护小股东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三节 遏制杠杆收购 |
一、杠杆收购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
二、禁止财务资助可以有效遏制杠杆收购 |
三、遏制杠杆收购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四节 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
第五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公司的契约属性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一、经济交易与科斯定理 |
二、公司本质假设:作为分析起点和支点 |
三、公司代理成本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第二节 财务资助中的三类代理成本及分析 |
一、财务资助中的第一类代理问题 |
二、财务资助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 |
三、财务资助中的第三类代理问题 |
四、代理成本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解释力 |
第三节 我国财务资助中代理成本分析 |
一、第一、二类代理成本问题 |
二、第三类代理成本问题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必要性 |
一、财务资助概念及规则在我国的引入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相关立法梳理 |
三、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不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一、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制原则 |
二、鼓励对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 |
三、审慎对待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 |
四、合理选择附条件豁免模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加强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 |
二、新增禁止财务资助的无条件豁免 |
三、多重维度构建差异化的附条件豁免模式 |
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基于人工智能量化分析的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组合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资产证券化 |
1.1.2 资产证券化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1.3 人工智能的引入 |
1.1.4 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概念的界定与作用 |
1.2.1 资产证券化的内涵与作用 |
1.2.2 量化投资的内涵与作用 |
1.2.3 投资组合绩效及标准 |
1.2.4 人工智能的概念与作用 |
1.3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主要的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与文章结构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组合理论机制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前景 |
2.1 资产证券化整体与细分领域的研究情况 |
2.1.1 资产证券化的内容及定义 |
2.1.2 资产证券化与风险管理 |
2.2 人工智能背景下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研究现状 |
2.2.1 人工智能在资产证券化中应用 |
2.2.2 人工智能的应用现状及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发展 |
2.2.3 人工智能在资产证券化投资组合的应用 |
2.2.4 人工智能在资产组合中的优化研究现状 |
2.3 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发展现状 |
2.3.1 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
2.3.2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
2.3.3 中美资产证券化的差异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理想收益率下资产证券化投资组合研究 |
3.1 中国市场资产证券化交易规定 |
3.1.1 资产证券化交易机构 |
3.1.2 资产证券化交易费用研究 |
3.1.3 资产证券化投资税费研究 |
3.1.4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约束 |
3.2 资产证券化理想收益率模型 |
3.2.1 场景假设与市场调研 |
3.2.2 测试数据的可视化分析 |
3.2.3 理想收益率下交易流程的构建 |
3.2.4 理想收益率下的计算逻辑设置 |
3.2.5 算法实现 |
3.3 实证分析与讨论 |
3.3.1 不同视角的量化分析 |
3.3.2 结果讨论与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人工智能视域下的资产证券化投资组合预测 |
4.1 资产证券化研究中人工智能的模型选取 |
4.2 资产证券化实验中人工智能模型的数学基础及优点 |
4.2.1 Lasso回归数学基础 |
4.2.2 岭回归数学基础 |
4.2.3 XGBoost数学基础 |
4.2.4 LightGBM数学基础 |
4.2.5 神经网络数学基础 |
4.2.6 SVM数学基础 |
4.3 人工智能模型的实证分析 |
4.3.1 量化实验环境与数据 |
4.3.2 核心程序的构建与实现 |
4.3.3 人工智能模型的量化结果 |
4.3.4 不同投资视角下的模型表现 |
4.4 人工智能模型的Dis指标与分析 |
4.4.1 Dis测评指标的构建 |
4.4.2 不同视角下各人工智能模型的Dis值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人工智能视域下资产证券化投资组合优化 |
5.1 传统优化方法 |
5.1.1 基于梯度下降法 |
5.1.2 复变量法 |
5.1.3 自动微分法 |
5.2 现代优化方法 |
5.2.1 粒子群算法 |
5.2.2 遗传算法 |
5.3 基于遗传算法的投资组合优化 |
5.3.1 投资组合评价模型的构建 |
5.3.2 投资组合优化 |
5.4 本章小结 |
总结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邮储银行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选题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内容 |
第二章 银团贷款项目风险管理相关方法与程序 |
第一节 银团贷款相关概念 |
一、银团贷款的相关概念和注意事项 |
二、银团贷款项目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和管理方法 |
第二节 银团贷款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
一、银团贷款项目风险识别阶段 |
二、银团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阶段 |
三、银团贷款项目的定性分析阶段 |
四、银团贷款项目的风险定量分析阶段 |
五、银团贷款项目的风险应对阶段 |
六、银团贷款项目的风险控制阶段 |
第三章 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识别 |
第一节 XX火电项目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邮储银行组建银团基本情况 |
第三节 XX火电项目环境分析 |
一、外部环境分析 |
二、内部环境分析 |
第四节 XX火电项目风险识别 |
一、电力市场风险识别 |
二、燃料价格和发电小时数变化风险识别 |
三、国家相关政策风险识别 |
第四章 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
一、资产负债分析 |
二、损益分析 |
三、现金流量分析 |
四、财务指标分析 |
第二节 股东融资担保能力评价 |
一、企业股东概况 |
二、股东财务指标分析 |
三、股东筹资能力分析 |
第三节 XX火电项目现金流量分析 |
一、现金流量分析模式 |
二、XX火电项目现金流量分析 |
第四节 XX火电项目敏感性分析 |
一、敏感性分析的理论基础 |
二、XX火电项目敏感性分析结果 |
第五节 银团对XX火电项目授信评价结论 |
一、邮储银行对XX火电项目风险分析 |
二、邮储银行对XX火电项目授信评价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
第一节 确立参贷行间信息交流制度 |
一、建立信息备忘录 |
二、统一合同文本 |
三、创建联合会议 |
第二节 建立银团项目贷款风险转移制度 |
第三节 建立银团贷款协议内容调整机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控制 |
第一节 邮储银行对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的控制目标 |
一、初步排除XX火电项目的风险 |
二、降低邮储银行银团项目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
三、消除邮储银行银团贷款项目风险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
四、构建邮储银行银团贷款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
第二节 邮储银行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控制流程及内容 |
一、邮储银行对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的风险控制流程 |
二、邮储银行对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的风险控制内容 |
第三节 邮储银行对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控制的对策 |
一、建立贷后管理责任制及定期通报制度 |
二、建立项目定期压力测试制度 |
三、完善现金流风险控制制度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
三、本文思路、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近代公债知识的引介、传播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一、“公债”新知的引介与传播 |
(一) 近代以前“公债”涵义及其存在形态 |
(二) 清末西学中“公债”概念的输入与对接 |
二、清末民国政商界对公债与金融关系的认知与实践 |
(一) 早期洋务派倡导“国际金融市场举债观” |
(二) 盛宣怀等谋划建立国内公债经理机构 |
(三) 民国时期新式银行家公债经营理念 |
三、晚清国内公债的肇始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一) 晚清政府外债与外资银行业在华的发展 |
(二) 清末民初华资银行的建立与公债经营的初步展开 |
第二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政府公债的实践 |
一、近代银行经营政府公债的环境 |
(一) 国家公债制度安排以及政策环境 |
(二) 近代公债市场的发展及交易网络的构建 |
二、民国前期政府公债发行及银行业承购(1912-1937) |
(一) 北京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三、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对国家财政、金融的影响 |
(一) 扩大了国家财政募债方式及其募债范围 |
(二) 促进近代国家财政信用的构建与演进 |
(三) 推进华商证券市场发展及其制度演进 |
第三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与业务制度的扩展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发展效应的计量实证分析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数量与资力概况 |
(二) 基于公债与银行关系的回归分析及历史解释 |
二、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复合型博弈: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分析 |
(一) 丰富银行业务范围与扩大获利渠道 |
(二) 行业利益与政治的互动与博弈: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公债运行为中心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银行业务制度的扩展 |
(一) 公债与近代银行发钞、领券制度 |
(二)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抵押放款制度 |
(三)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储蓄、公债贴现制度 |
第四章 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经营及其影响 |
一、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与政府公债的关系 |
二、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的经营 |
(一) 中央银行获得授权经理政府公债 |
(二) 中央银行参与买卖政府公债 |
(三) 中央银行参与公债的保管、调换以及还本付息 |
三、近代中央银行经营公债的影响分析 |
第五章 近代银行业对公债风险的规避与内控制度初步构建 |
一、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认识 |
(一)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风险的计量分析 |
(二) 对公债风险认识与研究的不断深入 |
二、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规避 |
(一) 调整投资方向,分散公债风险 |
(二) 反对借新债还旧债,协商公债承销 |
(三) 谋求政府信用承诺与保证,筹划公债基金的建立及稳固 |
三、多层组织网络的搭建与风险控制制度设计 |
(一) 银行同业协同经营公债,组织规避风险的联合 |
(二) 搭建银政共管公债基金管理制度 |
第六章 近代银行业与政府公债整理及制度演进 |
一、近代政府三次公债整理与银行业的互动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与北京政府公债整理 |
(二) 银行业与南京国民政府两次公债整理 |
二、近代银行业同业组织与政府公债整理:以上海银行公会为中心 |
(一) 积极谋划、参与三次公债整理 |
(二) 多方谋求整理公债基金稳固 |
(三) 搭建各界与行业公债整理互信渠道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制度的演进 |
(一)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法制建设 |
(二)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基金管理制度的演进 |
(三) 近代国家与民间债权共同体的构建 |
结语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变迁的历史性审视 |
二、国家信用、债信秩序与制度变迁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供应链融资对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影响 ——基于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现实背景和意义 |
1.1.2 理论背景和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供应链融资 |
1.2.2 中小企业 |
1.2.3 信贷配给 |
1.3 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
1.3.1 采取的研究方法 |
1.3.2 数据和资料来源 |
1.4 研究逻辑和研究体系 |
1.4.1 研究逻辑 |
1.4.2 研究体系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信息经济学相关理论 |
2.1.1 经济学研究范式演进过程 |
2.1.2 信息经济学发展历程 |
2.1.3 不对称信息理论 |
2.2 信贷配给理论文献综述 |
2.2.1 信贷配给的微观基础 |
2.2.2 减轻信贷配给的机制 |
2.3 信贷技术 |
2.3.1 财务报表借贷 |
2.3.2 信用评分借贷 |
2.3.3 动产支持借贷 |
2.3.4 固定资产借贷 |
2.3.5 保理和反向保理 |
2.3.6 关系型信贷 |
2.3.7 供应链融资 |
第3章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
3.1 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和发展现状 |
3.1.1 中小企业的整体重要性 |
3.1.2 中小企业的个体弱质性 |
3.1.3 中小企业的经济贡献与其获得的金融支持不匹配 |
3.2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
3.2.1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 |
3.2.2 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 |
3.2.3 中小配套企业资金需求和满足情况 |
3.3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基本判断 |
第4章 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微观基础——信息不对称视角 |
4.1 银行和中小企业间的非对称信息 |
4.1.1 银企间的信息种类 |
4.1.2 银行和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
4.2 中小企业为什么更容易遭受信贷配给? |
4.3 中小企业信贷中的逆向选择 |
4.4 中小企业信贷中的道德风险 |
4.5 昂贵监督成本的信贷配给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供应链融资 |
5.1 供应链融资的产生逻辑 |
5.1.1 供应链融资兴起的产业背景 |
5.1.2 银行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5.2 供应链融资产品 |
5.3 供应链融资是一种创新的信贷技术 |
5.3.1 供应链融资设计中的几个关键变量 |
5.3.2 供应链融资和传统银行信贷的比较 |
5.4 国内外供应链融资发展情况 |
5.4.1 供应链金融在发达国家日益受重视 |
5.4.2 国内供应链融资现状 |
5.4.3 国内外供应链融资实践的差异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供应链融资对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治理 |
6.1 供应链融资消除银企间不对称信息的机理 |
6.2 逆向选择的治理: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 |
6.2.1 信号传递 |
6.2.2 信息甄别 |
6.3 道德风险的治理:激励机制 |
6.3.1 概述 |
6.3.2 一个简单的声誉模型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实证研究 |
7.1 供应链融资产品对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影响 |
7.1.1 调查方法及数据统计 |
7.1.2 模型设定和变量说明 |
7.1.3 模型结果 |
7.1.4 模型结果分析 |
7.2 国内供应链融资案例研究 |
7.2.1 沃尔玛供应商的供应链融资方案 |
7.2.2 一个钢铁加工贸易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方案 |
7.3 国际先进实践——以反向保理为例 |
7.3.1 背景 |
7.3.2 反向保理 |
7.3.3 Nafin 的反向保理案例 |
7.3.4 Nafin 反向保理的借鉴意义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建议和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对下一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英文文献 |
翻译文献 |
中文文献 |
后记 |
(7)我国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2 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相关理论 |
2.1 供应链金融概论 |
2.2 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相关理论 |
2.3 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形成因素 |
2.4 供应链金融的信用风险特点 |
2.5 本章小结 |
3 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 |
3.1 应收账款模式信用风险 |
3.2 预付账款模式信用风险 |
3.3 融通仓模式信用风险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Logistic模型的实证分析 |
4.1 样本选择 |
4.2 信用风险指标体系的建立 |
4.3 模型的构建与实证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国际资本市场与国际银团贷款 |
二、国际银团的法律属性与架构分类 |
三、国际银团贷款风险面面观与法律风险研究 |
第一章 国际银团贷款的国际法层面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国际银团贷款的主权风险 |
一、主权的逻辑与国际银团贷款的主权风险性质 |
二、国际银团贷款的主权风险:界定与列举 |
三、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与其他实体:作为主权借款人 |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 |
一、巴塞尔协议与跨国商业银行监管 |
二、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 |
第三节 IMF、WTO与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 |
一、IMF与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 |
二、WTO与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 |
第二章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
一、国际直接银团贷款的概念与当事人 |
二、国际直接银团贷款的内外部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合同法原理比较分析 |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
二、合同履行 |
三、合同解释与解除 |
第三节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的显要条款法律风险分析 |
一、“条件性”条款 |
二、约定事项条款 |
三、抵销权条款 |
四、资金分享条款 |
五、税收条款 |
六、违约事件条款 |
第四节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合同)的法律适用风险 |
一、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
二、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合同)准据法的适用 |
第三章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前后的法律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委托前预备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
一、建议书 |
二、委托书及其他 |
第二节 委托后组团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
一、信息备忘录:性质、内容与法律责任 |
二、法律意见书:结构、类型与局限性 |
第三节 贷款协议履行阶段代理行的法律风险 |
一、代理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代理行的合同义务及其他 |
第四章 国际间接银团贷款证券化与二级市场的法律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国际间接银团贷款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
一、国际间接银团贷款的概念 |
二、国际间接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与国际间接银团贷款证券化 |
一、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概念 |
二、国际间接银团贷款证券化 |
第三节 国际间接银团贷款证券化与二级市场的法律风险 |
一、国际间接银团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架构与风险 |
二、国际间接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法律风险 |
第五章 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法律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国际银团贷款的信用担保法律风险 |
一、保证 |
二、安慰信 |
三、备用信用证 |
四、独立担保 |
第二节 国际银团贷款的物权担保法律风险 |
一、抵押 |
二、动产质押 |
三、浮动担保 |
四、让与担保 |
第三节 中国有关国际银团贷款的担保法律制度总括 |
一、中国相关对外担保法律制度框架 |
二、与国际银团贷款有关的中国对外担保法制主要内容 |
第六章 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控制:兼论中国意义 |
第一节 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控制刍议 |
一、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的主要特性归纳 |
二、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控制的方法设想 |
第二节 当今中国的银团贷款市场及其规范 |
一、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产生与勃兴 |
二、中国人民银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述评 |
三、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述要 |
第三节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与发展银团贷款市场的意义 |
一、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 |
二、中国发展银团贷款市场的重要意义 |
第四节 中国银团贷款市场国际化的法律经济学思考 |
一、中国银团贷款市场国际化的法律需求 |
二、中国银团贷款市场国际化的法律供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部分 |
二、英文部分 |
后记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9)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选题意义、研究视角及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一、个人金融信息权与人格权 |
(一) 个人金融信息权中的人格利益 |
(二) 个人金融信息权与具体人格权 |
二、个人金融信息权与财产权 |
(一) 个人金融信息权中的财产利益 |
(二) 个人金融信息权与具体财产权 |
第二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内容 |
一、决定权 |
(一) 决定权的权利范围 |
(二) 决定权的实现方式 |
二、知情权 |
(一) 知情权的权利范围 |
(二) 知情权的实现方式 |
三、保密权 |
(一) 保密权的权利范围 |
(二) 保密权的实现方式 |
四、异议、更正、删除权 |
(一) 异议、更正、删除权的权利范围 |
(二) 异议、更正、删除权的实现方式 |
第三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模式 |
一、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与立法保护模式 |
(一) 行业自律保护模式 |
(二) 立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二、私法保护模式与公法保护模式 |
(一) 私法保护模式 |
(二) 公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三、综合立法保护模式与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
(一) 综合立法保护模式 |
(二)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第四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权利边界 |
一、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理由 |
(一) 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前提 |
(二) 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动因 |
二、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原则 |
(一) 利益平衡原则 |
(二) 法律保留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四) 区别对待原则 |
三、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立法实践 |
(一) 美国立法实践及借鉴 |
(二) 中国立法实践及完善 |
第五章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责任承担 |
一、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
(一)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 |
(二)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举证责任 |
二、金融机构承担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加害行为 |
(二) 过错 |
(三) 损害 |
(四) 因果关系 |
三、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一) 非财产性责任 |
(二) 财产性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10)中国金融中介功能完善的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图表索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选题意义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3 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及结构安排 |
1.4 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金融中介研究的功能视角:理论综述 |
2.1 传统金融中介理论的功能学说 |
2.1.1 马克思、列宁关于货币、信用、银行功能的论述 |
2.1.2 古典经济学中的货币中性论、媒介信用论与信用创造论 |
2.1.3 新古典主义的金融中介理论 |
2.2 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功能学说 |
2.2.1 资产转换功能说 |
2.2.2 风险分担与转移功能说 |
2.2.3 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说 |
2.2.4 信息供给代理人功能说 |
2.2.5 代理监督功能说 |
2.2.6 信用配置功能说 |
2.2.7 减少参与成本功能说 |
2.2.8 价值增值、客户导向功能说 |
2.3 国内金融中介理论的研究现状 |
2.4 金融中介理论的总体评价及展望 |
第三章 金融中介功能范式:分析框架 |
3.1 金融中介的功能分析范式 |
3.2 金融中介功能的基础性研究 |
3.2.1 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 |
3.2.2 金融中介的功能特性 |
3.2.3 金融中介的类型 |
3.3 金融中介功能演进的内在逻辑 |
3.3.1 金融功能演进的一般界定 |
3.3.2 金融中介功能演进的决定机制 |
3.3.3 金融中介功能演进的实现途径 |
3.4 金融中介的功能效应 |
3.4.1 正外部性 |
3.4.2 负外部性 |
3.5 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互动发展 |
3.5.1 市场融资与中介融资 |
3.5.2 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互补性 |
3.5.3 金融中介的"非中介化"与金融市场的"中介化"趋势 |
第四章 中国金融中介的功能演进:历史与现状 |
4.1 西方金融中介的发展概况 |
4.2 我国金融中介的发展历程 |
4.2.1 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主要发展阶段 |
4.2.2 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主要特征 |
4.3 我国金融中介功能的主要缺陷 |
4.3.1 资产转换功能 |
4.2.2 信息生产功能 |
4.3.3 监督激励功能 |
4.3.4 风险管理功能 |
4.4 我国金融中介演进的机制、路径与绩效 |
4.4.1 转型时期我国金融中介演进的制度背景及机制 |
4.4.2 我国金融中介演进的路径依赖 |
4.4.3 我国金融中介演进的绩效 |
第五章 中国金融中介的功能转型:资产转换 |
5.1 从"融资中介"转向全面"服务中介" |
5.1.1 在功能上实现由"融资中介"向"服务中介"转型 |
5.1.2 在服务对象上实现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型 |
5.1.3 在服务内容上实现由单一服务向全面服务转型 |
5.2 打破融资"痼疾",完善中介治理结构 |
5.2.1 中国融资结构改革的指导思想 |
5.2.2 发挥市场融资与中介融资的互补功能 |
5.2.3 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完善治理结构 |
5.3 开辟多样化融资渠道,健全金融基础设施 |
5.3.1 发展多样化的金融中介机构和多层次的金融市场 |
5.3.2 完善公共政策,健全金融基础设施 |
第六章 中国金融中介的功能优化:监控与激励 |
6.1 实现金融中介自身的有效公司治理 |
6.1.1 金融中介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与外部治理机制 |
6.1.2 创建金融中介内部有效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 |
6.2 构建金融中介参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模式 |
6.2.1 金融中介参与公司治理的效应 |
6.2.2 金融中介参与公司治理的运作框架 |
6.2.3 金融中介参与公司治理的政策推动 |
6.3 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及信息网络 |
第七章 中国金融中介的功能深化:风险转移与管理 |
7.1 从承担风险向转移与管理风险转化 |
7.1.1 金融中介风险转移与管理功能演化的规律 |
7.1.2 金融中介从风险承担向风险转移与管理功能的转型 |
7.2 鼓励以风险转移与管理为目的的金融创新 |
7.3 提升风险承受能力,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 |
7.3.1 中国金融自由化的表现 |
7.3.2 金融自由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
7.3.3 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新架构 |
7.3.4 稳步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 |
第八章 中国金融中介功能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 |
8.1 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 |
8.1.1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主要缺陷 |
8.1.2 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的趋势 |
8.1.3 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代表性模式 |
8.1.4 我国功能性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 |
8.2 功能性存款保险制度 |
8.2.1 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国际比较 |
8.2.2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析 |
8.2.3 我国功能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
8.3 功能性货币稳定体系 |
8.3.1 中国转轨时期的货币政策与银行稳定 |
8.3.2 执行货币政策与维护金融稳定的思路 |
第九章 全球化时代中国金融中介的发展趋势 |
9.1 全球化时代金融中介发展的趋势 |
9.1.1 全球化时代金融中介发展的新特点 |
9.1.2 全球化时代金融中介的发展趋势 |
9.1.3 全球化时代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 |
9.2 中国金融中介未来改革发展中的几点问题 |
9.2.1 金融混业与金融深化、金融功能完善 |
9.2.2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独特功能 |
9.2.3 基于功能观重构农村金融体系 |
9.3 完善我国金融中介功能的若干改革发展措施 |
参考文献 |
1.中文文献 |
2.英文文献 |
后记 |
四、代理贷款业务中几个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2]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D]. 王几高.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3]基于人工智能量化分析的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组合优化研究[D]. 卞进.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4]邮储银行XX火电项目银团贷款风险管理[D]. 曹念辰. 安徽财经大学, 2019(03)
- [5]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D]. 刘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7)
- [6]供应链融资对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影响 ——基于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分析[D]. 李勤.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0(10)
- [7]我国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研究[D]. 尹志兵.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8]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D]. 刘胜题. 华东政法学院, 2005(02)
- [9]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 邵朱励. 安徽大学, 2016(08)
- [10]中国金融中介功能完善的战略研究[D]. 董琦. 复旦大学,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