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黑龙江省房地产测绘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论文文献综述)
于丽春[1](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研究表明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段传龙[2](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高舒琦[3](2018)在《美国扬斯敦市精明收缩规划的实施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收缩城市是近年来国际与国内城市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议题。二战后,西方国家中的一些城市因去工业化、郊区化、制度变迁等原因出现了人口持续减少的现象,而被归类为收缩城市。近年来,为了解决城市中,人口规模与建成空间规模长期失衡的问题,一些美国的收缩城市提出了以减小建成空间为导向的精明收缩规划,得到了外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目前国内外的收缩城市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现象与机制的探讨之上,而规划应对及实施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同时,我国的收缩城市方兴未艾但缺乏任何有针对性的规划,尚需吸取国外的经验与教训。本文聚焦于美国一个较为典型的收缩城市——俄亥俄州的扬斯敦市,在近年来所颁布的两个以建成空间减量为精明收缩导向所颁布的规划,在实施上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以及取得的成功和经验。研究采用了实地调研、半结构访谈、编程以及基于地块的GIS评估方法等一系列研究方法。首先对扬斯敦市的城市收缩背景及地理与建成空间表征进行了分析。随后,分别分析了扬斯敦市以系统化、主动式的建成空间减量为导向,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转变城市的土地利用结构以实现精明收缩的《2010总体规划》,在其下位的《2013区划》上的实施情况;以及以分散化、被动式的建成空间减量为导向,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指定城市中的衰败建筑以实现精明收缩的《社区行动规划》,在引导建筑拆除上的实施情况。相应的,本研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发现。第一,无论是在一致性视角下还是在有效性视角下,扬斯敦市《2010总体规划》所提出的土地利用转变的减量方式,在《2013区划》中,均未得到较好地实施,这是因为《2010总体规划》忽视了规划实施中所可能涉及的产权、法律、民主、政治以及经济等一系列制度的影响。第二,扬斯敦市《社区行动规划》所提出的衰败建筑拆除的减量方式,在实施中的总体效果相对较好。但是规划的两个实施者,地方政府与土地银行,由于在实施路径、分工模式、管理模式等制度上的显着不同,使得前者的规划实施结果无论是在一致性还是在有效性上,均远远不如后者。本研究指出精明收缩规划本身并不是拯救收缩城市的万灵药,关键在于建立正当、合适的制度,从而保障收缩城市中各种建成空间减量途径的合法、经济与有效。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收缩城市在规划应对上所存在的种种困境及其原因,本文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指出了扬斯敦案例值得学习的经验与应当吸取的教训。
杨丽薇[4](2019)在《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冲突与整合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由《物权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物权制度,但是由于存在现行法律制度冲突、部门之间利益博弈等制约因素,统一登记的立法工作一直进展缓慢。因此,直到2015年,国家才开始在县级层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实。松花江林区作为黑龙江省森工系统的国有重点林区,与地方县市相比,在行政管理方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由于正处在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和森工系统的双重改革压力之下,其在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实的过程中牵涉到的博弈关系更为复杂。因此,本文以松花江林区为代表,研究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冲突与整合问题,对推动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简要说明了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外部环境和组织形式,通过与地方县市之间的对比,论述其博弈关系的特殊性,同时总结归纳了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揭示出其深层的制度冲突问题,并对冲突的成因逐一进行分析;第二部分运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分别阐述了组织结构框架下的纵向上下级与横向部门间的博弈互动模式、机构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以及不动产登记实现跨部门协作过程中的演化博弈机制,并结合松花江林区的实际情况,对其博弈过程加以分析和论述;第三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案,论述松花江林区制度整合的初步方案及其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不动产登记交易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构想和全面互通共享的基础信息数据平台搭建模式。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专家研讨、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归纳总结了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运用博弈分析的方法研究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以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作为案例,提出化解冲突的有效对策,进而从国家层面和执行层面分别提出不动产登记制度整合的解决思路,为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实奠定基础。
刘忠孝,王广甫[5](1997)在《浅析黑龙江省房地产测绘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出路》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叙述了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并论及当前发展房地产的测绘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杨永桥[6](2018)在《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登记申请人提起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机构疏于审查造成登记错误,造成第三人丧失不动产买卖交易机会,不能取得所有权等损失,往往产生财产损害。行为是致损的根源,不同类型的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经过“合并同类项”、“取最大公约数”等方法可以将这些复杂的行为类型化为三种不同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行为模式。它们分别是,不动产登记错误行为模式一,登记申请人行为、第三人行为与登记机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不动产登记错误行为模式二,登记机构行为与登记申请人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不动产登记错误行为模式三,第三人行为与登记机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性质、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等尚未统一,现存标准多元化,可谓“乱”字当头,因而造成了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纠纷。即,对于赔偿的性质、登记错误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形态以及赔偿范围等与具体的赔偿相关的问题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等领域都莫衷一是。其中,司法实践解决该类纠纷比较突出自由裁量权,虽赔偿性质、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等尚不能做到实质性统一,但注重搁置当前争议,总结并适用不动产登记错误审查标准,使赔偿范围相对统一,登记机构有条件的承担补充责任、按份赔偿责任。这些成为司法实践的奋斗目标,也成为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研究的最新实践。
赵昊骏[7](2019)在《“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作为这一矛盾的典型表现之一的公共服务供给,构成了中国普通民众最直接相关和最关切的现实问题。也因于此,厘清公共服务供需矛盾,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成为改善民生福祉、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路径和必然要求。伴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和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针对养老群体的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问题逐渐成为时兴话题。其中,面向“候鸟式”养老群体的相关问题无疑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以这一新兴养老群体为聚焦对象的公共服务供需研究亦成为透视社会治理脉络,廓清公共服务供需关系的关键视角和重要抓手。从学理角度来审视,“候鸟式”养老群体的公共服务供给和需求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动因,两者之间的矛盾始终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相呼应。二十世纪末,“候鸟式”养老群体初露端倪,由这一群体引起的社会矛盾随之开始渐次呈现。但因为当时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还停留在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阶段“候鸟式”养老群体的发展和引发的矛盾还未显现,存在自发性、无序性和潜藏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升,社会流动的自由性增强,这一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张,供给的“不平衡、不充分”就上升为了主要矛盾。户籍制度的限制,城市承载的有限性,以及财政收入、社保基金、公共服务供给的投入与流动的、多元的、复杂的需求产生矛盾,突出表现为供给不充分、不精准。这一矛盾从浅层来看是公共服务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从深层反思,则间接折射出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有鉴于此,如何正确把握供需内在机理和变动逻辑,合理利用社会治理规范来处理“候鸟式”养老群体的公共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成为了理论界和实践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围绕“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问题这一命题,以海南省三亚市的实践经验为典型案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运用访谈法、观察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与论证。通过梳理国内外大量涉及“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领域的以往研究成果,结合实地访谈和个案观察,切实了解了目标对象的研究现状和现实境遇。在此基础上,针对研究需求,借助推拉理论、供给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理论依据,从宏观视野全面归纳和阐述了“候鸟式”养老群体的历史演进和现实状况,深入阐释了“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的需求问题、供给问题和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匹配困境,继而从微观层面基于对海南省三亚市的现实观察,确立其为典型研究案例,全方位剖析了其遇到的问题和实践经验,再从应然角度系统建构“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明确了政府、社会、市场三个供给主体的各自角色及其内在关联,提炼出优化和提升“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的系统路径,具体阐释如下:首先,在绪论部分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从“候鸟式”养老群体的内在需求,社会发展进程客观的外在矛盾和公共服务供需面对的现实问题等现实背景角度,从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角度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角度确定本文选题的研究价值和可行性。通过回顾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发现学术界对这一新兴群体的关注还不足,研究的发展空间较大,也符合中国老龄化趋势下政府提升治理水平的需要。从而,确立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内容,形成思路路线图,依据访谈、观察、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并指出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基于对原有研究的梳理和对研究发展趋势的预判,本文力图搭建起“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研究的理论基础,建构一套相匹配的逻辑思路。在博士学位论文研究领域,首次全面归纳和总结了“候鸟式”养老群体的概念内涵和基本特征,依据这一群体的流动人口属性和影响其公共服务供需问题的现行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性原因,通过详细解读“推拉”理论、供给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治理理论,分析“候鸟式”养老群体的迁移动因及其所面临的供需问题,并在以政府为治理体系的主导者角度提出应然的体系构建和最后化解矛盾的应对之策。以上理论与分析的结合与对应,构建起理论分析的作用机理图,确立起对“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问题进行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础。其次,在推拉理论的指导下,本文对“候鸟式”养老群体发展的演进历史进行了系统梳理,以使这一研究对象和相关问题更加清晰。在梳理的过程中,依据不同阶段的发展特征和重要时间节点,对这一群体产生以来的20年历程进行了阶段性划分,理清了这一群体的产生发展与中国房地产政策发展的契合规律,从萌芽发展期、快速发展期和平稳发展期三个阶段阐述了“候鸟式”养老群体发展的历史脉络,通过运用推拉理论解释了其迁移推力、拉力的形成过程,以及由于迁移衍生出的公共服务供需问题和社会矛盾。在对“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矛盾进行深入的分析部分,本文聚焦于中国“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的供需不匹配困境。微观上把握“候鸟式”养老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和供给,阐明这一特殊群体需求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基于供给理论和中国现行的供给方式,阐释了“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之间不匹配的问题及原因。基于对原因的分析和把握,可以发现这一供需困境的根本在于供给。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需要回归与结合现实,用案例进行实然性的呈现、检验和发展补充。本文基于对海南省三亚市公共服务供给经验的现实观察,选取“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矛盾显现较早且有丰富治理经验的三亚市为样本,对“候鸟式”养老群体的需求表现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剖析了三亚市在实践和缓解矛盾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实践经验,为实现对新的供给体系的构建和提出更高质量的对策建议提供支持与启发。在进入回应这一矛盾问题的具体对策之前,本文从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运作的搭配角度构建出一套应然层面的“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从统筹、规制、保障的角度发挥政府负责的优势;从承载、志愿、补济的角度来促进社会协同;从接续、配置、支撑的角度来突出市场运作。由此,探讨形成了“政府-社会-市场”协调互补、高效运转的供给体系格局,改善供给的不充分、不精准等问题。最后,基于应然的“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建立,本文提出了对“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问题的治理探索和解决路径优化。供给能力与效果的改善和提升归根到底要回归到体系中,积极调用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与市场运作的体系功能,促进政府、社会和市场力量整合程度与配合效果的不断提升。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认为路径优化的具体落实仍需要三方主体的协同与参与,政府需要进行自我革新并兼顾顶层设计与地方引导;社会需要进一步被赋权,集聚供给功能与深化服务效能;市场需要刺激活化,激活产业布局与强化企业责任。在整体上,构建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主体、以市场为补充的治理体系,提升“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提升政府解决“候鸟式”养老群体问题的治理韧性,并在宏观层面为提升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养老群体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安全感与获得感等提供思路。
张家浩[8](2018)在《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建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研究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的建构研究;第二部分是基于该体系以全国、天津市和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为案例对体系三个层级的信息采集、信息管理系统和BIM信息模型的建构、以及对相关的分析应用进行实践性研究。本研究是在我国目前工业遗产研究背景下,所进行的探索性研究,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国家层面的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机构和体系的建立。第一部分,首先,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充分总结国内外前人的相关研究,并对我国工业遗产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基于这些现实问题,提出建立“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然后,对该体系进行了建构研究,体系包括“国家层级”、“城市层级”和“遗产本体层级”。现阶段“国家层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统筹全国各部门、机构、地区和学者成果,解读我国工业遗产研究全貌;“城市层级”的目的是为了制定标准化的“普查表”和相应的“普查信息管理系统”,为未来我国工业遗产专项普查做好准备;“遗产本体层级”的目的是为了对工业遗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全面信息采集与管理标准的建立,以及GIS、BIM技术在保护中的应用进行探索。第二部分,首先,依据“国家层级”对全国目前工业遗产的研究成果进行信息采集,收集了我国1537项工业遗产,为我国未来工业遗产普查提供第一手的基础资料;建立“全国工业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全国工业遗产的行政区、时空、行业、保护、再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揭示我国工业遗产的整体面貌。然后,基于“城市层级”对天津市域范围工业遗产进行普查,并建立“天津工业遗产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技术对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基本情况、再利用潜力以及工业遗产廊道的规划进行了研究。再后,基于“遗产本体层级”,对北洋水师大沽船坞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建立了“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信息管理系统”,并基于GIS技术对大沽船坞的历史格局演变、价值评估等进行研究,并进行了保护规划的编制。最后,基于“遗产本体层级”,由于遗产领域BIM技术处于起步阶段,且数据处理复杂;因此笔者先对其工作流程进行研究,然后基于BIM技术对轮机车间、甲坞和设备的信息采集与信息模型建构进行案例研究;并基于Revit软件、Revit SDK和C++语言开发了“建筑遗产修缮管理软件”,将其应用于轮机车间修缮设计的残损信息管理中。
付寿康[9](2018)在《民族地区碳贫困类型与碳交易减贫研究 ——以贵州六盘水市湖北恩施州为例》文中指出在全球气候变暖,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碳减排压力不断增大,脱贫攻坚进入决胜阶段的大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西部民族地区的区域性整体贫困,与东部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巨大差距,则是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体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发展的优势在于资源,发展的矛盾也在于资源。以生态与资源为中心,“富饶的贫困”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学术界对“富饶的贫困”问题已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富饶”的类型与层次多样。本文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将“富饶”的对象具体化为“碳”。从“碳”视角研究民族地区“碳资源富集”与贫困之间的关联,探索“碳”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问题,思考碳交易在民族地区减贫中的重要作用。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归纳总结法、案例研究法、田野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以资源禀赋理论、“两山”理论、可行能力理论、外部性理论、“两个共同”理论为指导。围绕碳贫困这个中心,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质化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展开对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生态保护正外部性与贫困问题之间关联的研究。本文以生态文明建设与资源富集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介绍碳贫困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通过文献综述明确碳贫困问题的研究方向、研究思路与方法,把握其中规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已有研究与调研,对新概念“碳贫困”进行界定。以贫困发生率高与贫困程度深的民族地区为研究区域。基于碳资源禀赋,发展的差距与不平等,以民族地区同步小康的实现为目标,对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研究侧重于,从地区以及人的发展权利与能力角度,探讨“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外部性情况下的致贫原因、致贫机理。提出碳贫困是一种间接贫困,并指出碳贫困的特点、类型与应用,思考碳交易减贫的新方式。以贵州六盘水市灰碳贫困和湖北恩施州绿碳贫困为碳贫困问题的研究案例。从外部性视角探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六盘水市灰碳贫困成因、特点与主要表现,通过碳排放的测算,量化碳源,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负外部性影响具体化,提出六盘水市应对灰碳贫困的基本思路。从外部性视角探讨生态环境保护中湖北恩施州绿碳贫困的成因、特点与主要表现,通过碳储量的估算,量化碳汇量及其价值,将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碳汇正外部效应具体化,提出恩施州应对绿碳贫困的基本思路。以这两个典型案例的研究,思考看似对立实则可以统一的灰碳贫困与绿碳贫困问题,即通过碳交易破解碳贫困。将碳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政策制度设计,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脱贫攻坚中政府难以解决,解决不好的资源环境外部性问题。进而对碳交易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总体上介绍世界碳排放市场的结构及发展状况,论证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紧迫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述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必要性,探讨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思路。最后,提出破解民族地区碳贫困问题的对策建议。主要有,减碳源:民族地区传统资源开发的转型升级;增碳汇:民族地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优化生态补偿制度:民族地区碳贫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实施碳交易减贫:民族地区碳贫困外部性内在化的新途径;选择新的发展理念:民族地区绿色发展破解碳贫困。
宋晓娟[10](2021)在《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文中研究表明社区是居民基于中意而结成的共同体。就私人生活而言,居民可能以个体或家庭的形式存在,但受房屋产权、物理位置、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居民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纳入社区组织。同一社区空间内的组织之间共享社区环境与服务对象,甚至还可能存在成员重叠。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社区组织相互之间彼此依赖,休戚与共。生物学领域将不同种属按某种厉害关系生活在一起叫做共生,社会学领域也逐渐做出了相似的现象解释,而社区则成为了最常见的共生关系发生域,有鉴于此,本文采用共生理论来透视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重心几经调整。但到本世纪之初,城市社区问题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且管得着但不愿管的现象仍很普遍。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独具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应运而生。就社会管理传统下的网格化管理(2004-2012)而言,其主体、资源和运行方式均源自于政府,因此从主质参量来看,其与政府管理方式同质,是后者向社区的进一步下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改革。作为社会的微观构体,城市社区的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在网格化管理强化的同时开始注重治理主体的培育,实践创新的单位则以区、街道为主。以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的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及提名成果中的城市社区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分析得出,这三年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重点依次是:减负增效、三社联动和政社互动。从共生理论视角来看,城市社区的实践由同质延伸转向了异质化发展。研究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关键变量发现,社区有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这些主体在通过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产生互动,互动中的物质信息交流以单向为主,互动的结果是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的提升。变量数据表明,这一时期城市社区的共生行为模式属于偏利共生。实践步入近几年(2016至今)后,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单位由区、街道转向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与社区治理要素又都取得了新的发展。从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来看,自2016年到新冠疫情暴发前,中国城市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延续着常态化发展,核心在于对以往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对已有问题的探索性解决;新冠疫情暴发后,网格化管理承接了社区疫情防控的重要使命,实践方式做了一些应急性调整与“补漏”式改进。就社区治理要素的发展而言,以民政部在2018年选出的101个优秀社区工作法(已对最新进展做了补充)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研究发现,城市社区以协商共治为整体目标导向,形成了多主体参与、资源整合共享的治理格局,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治理实践方式。从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核心变量来看,城市社区生成了丰富的治理主体,这些主体发起了多样化的共治活动,活动中的物质信息呈多方多向流动,最终导向了驻区组织的非同步化发展,由此可见,此阶段的城市社区共生行为模式属于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在中国城市社区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似乎始终未曾远离。每一次新实践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新问题的产生,而新问题又成为了实践再次创新的动力。目前,非对称互惠共生的城市社区实践面临诸多问题,对称互惠共生是其进化方向。从非对称互惠共生到对称互惠共生的发展需要实现共生单元、共生界面与共生条件的多重转变,对称互惠共生的理想固然美好,但这一转变过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基于当下的城市社区实践现状,结合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中国城市社区要想完成这一转变,首先需要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的充分发展与深度融合。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衷是强化政府对内部层级部门间网络的管理能力。城市社区治理要素发展的实质是社区内公私合作程度的提升与基层党政部门对公私合作网络管理能力的提高。在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的语境下,公私合作程度与网络管理能力是理解网络化治理的两个维度。对比理论植根的实践来看,中国城市社区与美国社会的发展规律有异曲同工之处。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网络化治理是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双维度发展的最终指向,是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共生理论认为,动力与阻力是影响共生关系进化的两个重要因素,要想推动共生关系发展必须提升动力,消解阻力。网络化治理是城市社区实现对称互惠共生理想状态的技术工具,形塑网络化治理的动力同时也是推动主体增容(共生单元)、强化组织互动(共生界面)、加速物质信息流动(共生条件)之力;阻力则主要是由社区组织的互动方式(共生界面)与组织性质(共生单元)决定的。研究发现,动力因素主要有三个:党政领导力、利益驱动力和科技支撑力。这些动力并非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单一治理网络可以由多种动力来形成,但通常只有一种动力在发挥主导作用。综合比较前面所有的样本社区及笔者所调研的其他社区,笔者发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城建社区的动力因素最为全面,且已初步推进了网络化治理建设。以城建社区为例,本文从实践层面剖析了这些动力因素导向网络化治理的运作过程。此外,本文以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向心力”中的最高施力方(基层党组织)领导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离心力”为例,剖析了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内在张力。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与阻力明晰之后,当务之急就是要找寻强化动力、消解阻力之方法。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价值理念是影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共生(共生除可以是一种主体间形态外,还可以是组织行为的先导,即价值)是人类社会的原价值,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是以社区非对称性互惠共生行为模式为基点的,所以前者的实施路径也是后者的发展路径,换言之,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和共生条件三个共生行为模式的核心要素(“成果配置”是共生关系最终呈现出的结果)也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实施路径的基本面向。有鉴于此,本文从共生价值体系(价值理念)、治理组织建设(共生单元)、治理行动选择(共生界面)和科学技术支撑(共生条件)四个方面探寻了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施路径。
二、浅析黑龙江省房地产测绘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黑龙江省房地产测绘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美国扬斯敦市精明收缩规划的实施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收缩城市在全球逐渐呈常态化现象 |
1.1.2 我国的收缩城市现象正在逐渐显现 |
1.1.3 我国当前的规划难以应对收缩城市 |
1.1.4 美国的精明收缩规划具有借鉴意义 |
1.2 选题原因 |
1.2.1 扬斯敦市的代表性及研究的可行性 |
1.2.2 扬斯敦《2010总体规划》的创新性 |
1.2.3 扬斯敦《社区行动规划》的创新性 |
1.3 研究问题 |
1.3.1 扬斯敦《2010总体规划》的实施结果如何? |
1.3.2 扬斯敦《社区行动规划》的实施结果如何? |
1.4 研究的分析逻辑与框架 |
1.4.1 分析逻辑 |
1.4.2 分析框架 |
1.5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5.1 揭示扬斯敦的精明收缩规划在实施上的经验与教训 |
1.5.2 为我国收缩城市在实现精明收缩上提供参考与建议 |
第2章 理论与方法 |
2.1 收缩城市的相关研究 |
2.1.1 收缩城市的概念 |
2.1.2 收缩城市的类型 |
2.1.3 收缩城市的成因 |
2.1.4 收缩城市的表象 |
2.1.5 收缩城市的研究溯源 |
2.2 精明收缩的相关研究 |
2.2.1 精明收缩的概念 |
2.2.2 精明收缩的背景 |
2.2.3 精明收缩的历史溯源 |
2.2.4 精明收缩的主要策略 |
2.2.5 对精明收缩的评价 |
2.3 规划实施评估的相关研究 |
2.3.1 规划实施评估的意义 |
2.3.2 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取向 |
2.3.3 规划实施评估的相关方法 |
2.3.4 规划实施评估的阶段与类型 |
2.4 研究方法与设计 |
2.4.1 扬斯敦《2010总体规划》实施研究的方法 |
2.4.2 扬斯敦《社区行动规划》实施研究的方法 |
2.5 文章结构与技术路线 |
第3章 扬斯敦的城市收缩背景及其特征 |
3.1 扬斯敦的地理与区位特征 |
3.1.1 地形地貌 |
3.1.2 区位特征 |
3.2 扬斯敦地方政府的运作模式 |
3.2.1 与郡政府之间的关系 |
3.2.2 城市内部的政治格局 |
3.3 扬斯敦的历史发展脉络 |
3.3.1 创立期(1797-1840) |
3.3.2 发展期(1840-1940) |
3.3.3 滞涨期(1940-1970) |
3.3.4 衰退期(1970至今) |
3.4 扬斯敦的经济与社会状况 |
3.4.1 经济与产业 |
3.4.2 社会与种族 |
3.5 扬斯敦城市收缩的地理空间特征 |
3.5.1 大都市区范围内的收缩特征 |
3.5.2 扬斯敦城市内部的收缩特征 |
3.6 扬斯敦城市收缩的建成空间特征 |
3.6.1 废弃建筑数量较多 |
3.6.2 城市肌理不再连续 |
3.6.3 市政与公共设施关闭 |
3.7 小结 |
第4章 面向土地利用的精明收缩:扬斯敦《2010总体规划》实施研究 |
4.1 《2010总体规划》编制的背景及其内容 |
4.1.1 规划编制的动因 |
4.1.2 规划编制的过程 |
4.1.3 规划的主要内容 |
4.1.4 规划编制后的反响 |
4.2 总体规划在区划上的实施路径 |
4.2.1 美国总体规划在区划上实施的一般情况 |
4.2.2 扬斯敦《2013区划》的编制背景与内容 |
4.3 《2010总体规划》在《2013区划》上的实施评估 |
4.3.1 两者间存在着较大差异 |
4.3.2 《2013区划》只是在《1993区划》之上的微调 |
4.4 《2013区划》未能较好实施《2010总体规划》的原因 |
4.4.1 产权因素 |
4.4.2 民主制度因素 |
4.4.3 规划许可因素 |
4.4.4 政治因素 |
4.4.5 经济因素 |
4.5 本章讨论与小结 |
4.5.1 讨论 |
4.5.2 小结 |
第5章 面向衰败建筑的精明收缩:扬斯敦《社区行动规划》实施研究 |
5.1 《社区行动规划》编制的背景及其内容 |
5.1.1 规划编制的背景 |
5.1.2 规划编制的动因 |
5.1.3 规划编制的过程 |
5.1.4 规划的主要内容 |
5.2 《社区行动规划》在引导衰败建筑拆除上的实施路径 |
5.2.1 美国各地衰败建筑拆除的一般情况 |
5.2.2 地方政府拆除违反法规的衰败建筑 |
5.2.3 郡土地银行拆除滞纳房产税的建筑 |
5.3 《社区行动规划》在引导衰败建筑拆除上的实施评估 |
5.3.1 规划实施的一致性不如有效性 |
5.3.2 土地银行的规划实施结果优于地方政府 |
5.4 《社区行动规划》与其实施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 |
5.4.1 地方政府与土地银行的分工不同 |
5.4.2 地方政府与土地银行的管理不同 |
5.5 《社区行动规划》实施评估会议的再评估 |
5.5.1 评估中各方信息不对等 |
5.5.2 评估中规划的内容发生了变动 |
5.5.3 评估中各方权力不对等 |
5.6 本章讨论与小结 |
5.6.1 讨论 |
5.6.2 小结 |
第6章 扬斯敦案例给我国收缩城市的启示 |
6.1 我国收缩城市的基本类型 |
6.1.1 产业单一型收缩城市 |
6.1.2 边缘型收缩城市 |
6.1.3 制度影响型收缩城市 |
6.2 我国收缩城市在规划上的困境 |
6.2.1 人口管理与预测困境 |
6.2.2 建成空间供给过量困境 |
6.2.3 空置与废弃建筑管理困境 |
6.3 造成困境的原因 |
6.3.1 制度性因素 |
6.3.2 技术性因素 |
6.3.3 管理性因素 |
6.4 扬斯敦案例值得我国学习的经验 |
6.4.1 既有建筑管理的制度化 |
6.4.2 设立房产税与土地银行 |
6.4.3 开发边界与行政边界的稳态化 |
6.4.4 设立空间减量基金与土地开发权转移 |
6.5 扬斯敦案例值得我国吸取的教训 |
6.5.1 建成空间减量需注意正当程序 |
6.5.2 警惕基层民主导致减量规划失效 |
6.6 本章讨论与小结 |
第7章 结语 |
7.1 主要结论 |
7.2 贡献与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半结构式深度访谈对象记录 |
附录二 部分访谈资料整理(英文) |
采访扬斯敦市某非政府组织创始人I |
采访扬斯敦市规划局工作人员B |
采访扬斯敦州立大学规划专家T |
采访负责扬斯敦2013区划编制的设计公司职员D |
采访马霍宁郡土地银行职员D |
采访扬斯敦市建筑拆除部门职员A |
第二次采访扬斯敦市规划局工作人员B |
第二次采访马霍宁郡土地银行职员D |
第二次采访扬斯敦市建筑拆除部门职员A |
采访扬斯敦州立大学规划专家J |
采访扬斯敦市某选区议员N |
采访扬斯敦市洛基山脊社区协会成员J |
附录三 俄亥俄州《普通法》中对于“衰败建筑”的界定 |
附录四 扬斯敦市衰败建筑的定罪标准 |
附录五 中国收缩城市研究基本态势调查问卷 |
附录六 我国64个收缩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人口预测情况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冲突与整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制度与制度冲突研究综述 |
1.2.2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综述 |
1.2.3 相关研究状况评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3.3 研究结构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与存在问题 |
2.1 松花江林区基本情况概述 |
2.1.1 林区概况 |
2.1.2 社会环境 |
2.1.3 组织结构 |
2.2 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
2.2.1 林权证和土地证的效力界定模糊 |
2.2.2 不同部门的地类认定标准不一致 |
2.2.3 林业与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交叉 |
2.2.4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存在法律空白 |
2.3 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
2.3.1 法律层面的林权地权冲突 |
2.3.2 体制层面的机构人员冲突 |
2.3.3 体制层面的职能职责冲突 |
2.3.4 执行层面的数据管理冲突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冲突的博弈分析 |
3.1 组织结构框架下的博弈模型 |
3.1.1 纵向层级间制度冲突的博弈分析 |
3.1.2 横向部门间制度冲突的博弈分析 |
3.2 机构改革过程中的博弈分析 |
3.2.1 林区行政管理机构改革过程的博弈分析 |
3.2.2 林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设置的博弈分析 |
3.2.3 林区管理职能职责划分的多方博弈分析 |
3.2.4 林区机构改革涉及的人员安置博弈分析 |
3.3 部门协作过程中的博弈分析 |
3.3.1 基础档案数据整合过程中的部门博弈分析 |
3.3.2 数据信息交流共享过程中的部门博弈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整合对策研究 |
4.1 机构改革中博弈困境的解决方案 |
4.1.1 机构整合中的职能移交方案 |
4.1.2 人员分流的帕累托改进方案 |
4.1.3 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的演化策略 |
4.2 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整合的对策建议 |
4.2.1 机构整合与职责划分方案 |
4.2.2 人员管理与数据整合方案 |
4.2.3 填补法律空白的替代方案 |
4.3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顶层设计构想 |
4.3.1 组织结构与行政管理体系重构 |
4.3.2 全面互通共享的数据平台搭建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6)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 |
(二)域外研究 |
(三)研究的不足 |
三、主要内容 |
四、重点及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错误概述 |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行为 |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行为内涵 |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行为类型 |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审查标准 |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审查标准与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 |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审查标准与自由裁量权 |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后果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现状 |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三、成因分析 |
(一)赔偿性质的认定不统一 |
(二)归责原则的建立不统一 |
(三)责任形态的设立不统一 |
(四)赔偿范围的确立不统一 |
第三章 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对策思考 |
一、理清赔偿性质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赔偿性质的现存标准 |
(二)不动产登记赔偿的性质可为民事赔偿 |
二、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 |
(一)建立归责原则的现存标准 |
(二)过错原则可作为归责原则 |
三、设立统一的责任承担形态 |
(一)设立责任承担形态的现存标准 |
(二)登记机构应承担补充责任 |
(三)登记机构应承担按份责任 |
四、确立统一的赔偿范围 |
(一)确立赔偿范围的现存标准 |
(二)赔偿范围应体现损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总体评价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内涵与理论依据 |
一、概念内涵 |
(一)养老群体及其公共服务供给 |
(二)“候鸟式”养老群体及其特征 |
二、理论基础 |
(一)推拉理论 |
(二)供给理论 |
(三)新公共服务理论 |
(四)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小结 |
第二章 “候鸟式”养老群体发展的历史回顾 |
一、萌芽发展期:国企改革洪流下的供需生成(1998~2007 年) |
(一)前期酝酿 |
(二)零散出现 |
二、快速发展期:房产投资热潮下的供需活跃(2007~2016 年) |
(一)急剧壮大 |
(二)全国扩展 |
三、平稳发展期:政策限购趋势下的供需回归(2016 年至今) |
(一)为房所限 |
(二)增速放缓 |
小结 |
第三章 “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的供需困局 |
一、“候鸟式”养老群体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
(一)养老群体对公共服务的一般性需求 |
(二)“候鸟式”养老群体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特性 |
二、对“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的供给 |
(一)“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的一般性供给 |
(二)“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的供给特性 |
三、供需矛盾:“需求--供给”不匹配问题 |
(一)一般性公共服务的公平性落差 |
(二)特殊性公共服务的排斥性藩篱 |
四、矛盾诱因:“政府--社会--市场”供给不足 |
(一)政府供给瓶颈 |
(二)社会供给乏力 |
(三)市场供给失灵 |
小结 |
第四章 三亚市“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的实证考察 |
一、三亚市“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矛盾的表现 |
(一)政府供给:基础需求与政策供给的矛盾 |
(二)社会供给:补位需求与组织供给的矛盾 |
(三)市场供给:差异需求与服务供给的矛盾 |
二、三亚市“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问题治理的探索 |
(一)增强政府主导功能,破解供给内容矛盾 |
(二)加强社会组织参与,解决供给时间矛盾 |
(三)激励市场投入,化解供给空间矛盾 |
小结 |
第五章 “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的体系构建 |
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制—保障 |
(一)统筹:领导协调体系 |
(二)规制:制度约束体系 |
(三)保障:服务兜底体系 |
二、社会协同:承载—志愿—补济 |
(一)承载:服务平台体系 |
(二)志愿:志愿服务体系 |
(三)补济:社会捐助体系 |
三、市场运作:接续—配置—支撑 |
(一)接续:供给承接体系 |
(二)配置:服务直供体系 |
(三)支撑:运营支持体系 |
小结 |
第六章 “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给的路径优化 |
一、自我改革:兼顾顶层设计与地方引导 |
(一)加强顶层设计,公平分配服务供给职能 |
(二)敢于摸石过河,积极创新服务供给模式 |
二、赋权社会:集聚供给动能与深化服务效能 |
(一)扶持社会力量参与,集聚服务供给动能 |
(二)发挥社会力量优势,深化服务供给效能 |
三、活化市场:激活产业布局与强化企业责任 |
(一)扶持全方位、精准化服务供给产业体系 |
(二)强化“利益--公益”双重企业责任激励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访谈提纲 |
附录二:访谈节选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国工业遗产的整体情况仍未可知 |
1.1.2 城市化高速发展与工业遗产保护的矛盾 |
1.1.3 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研究的缺失 |
1.2 研究对象 |
1.2.1 中国工业遗产 |
1.2.2 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 |
1.3 国内外既往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综述 |
1.3.2 国内综述 |
1.3.3 既往研究的经验与问题 |
1.4 研究问题及解决途径 |
1.5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5.1 研究目的 |
1.5.2 研究意义 |
1.6 研究方法及框架 |
1.6.1 研究方法 |
1.6.2 研究框架 |
1.7 研究创新及未尽事宜 |
1.7.1 研究创新之处 |
1.7.2 研究未尽事宜 |
第二章 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建构研究 |
2.1 体系结构总述 |
2.1.1 体系建立依据 |
2.1.2 体系的总体结构 |
2.1.3 体系应用技术介绍 |
2.1.4 对我国未来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实施的讨论 |
2.2 国家层级标准研究 |
2.2.1 信息采集标准 |
2.2.2 信息管理系统标准 |
2.3 城市层级标准研究 |
2.3.1 信息采集标准 |
2.3.2 信息管理系统标准 |
2.4 遗产本体层级标准研究 |
2.4.1 信息采集标准 |
2.4.2 信息管理系统标准 |
2.4.3 信息模型标准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及应用研究--全国工业遗产为例 |
3.1 全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的实施 |
3.1.1 信息采集标准 |
3.1.2 信息采集的实施及成果 |
3.2 “全国工业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研究 |
3.2.1 全国工业遗产GIS数据库建构 |
3.2.2 全国工业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研究 |
3.3 基于GIS的我国工业遗产现状分析研究 |
3.3.1 全国工业遗产总体情况分析研究 |
3.3.2 我国行政区层面的工业遗产分布研究 |
3.3.3 基于我国工业发展史的时空分布研究 |
3.3.4 基于行业类型的空间分布研究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及应用研究--天津工业遗产普查为例 |
4.1 天津市工业遗产普查的实施 |
4.2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建构研究 |
4.2.1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GIS数据库建构 |
4.2.2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文件数据库建构 |
4.2.3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建构 |
4.3 基于GIS的天津工业遗产分析及廊道规划研究 |
4.3.1 天津工业遗产总体分析研究 |
4.3.2 天津工业遗产廊道规划研究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遗产本体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及应用研究--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为例 |
5.1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信息采集的实施 |
5.1.1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简介 |
5.1.2 信息采集的实施 |
5.2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遗产本体信息管理系统建构研究 |
5.2.1 GIS数据库框架建构 |
5.2.2 文件数据库的建构 |
5.2.3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遗产本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构 |
5.3 GIS在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保护规划中的应用研究 |
5.3.1 基于时态GIS的大沽船坞历史沿革探究 |
5.3.2 基于GIS技术的价值评估研究 |
5.3.3 GIS技术指导下的保护规划编制研究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遗产本体层级BIM信息模型建构及应用研究--轮机车间、甲坞及设备为例 |
6.1 工业遗产领域BIM技术工作流程研究 |
6.2 轮机车间、甲坞及设备的信息采集与处理 |
6.3 BIM信息模型建构研究 |
6.3.1 轮机车间BIM信息模型的建构研究 |
6.3.2 甲坞BIM信息模型的建构研究 |
6.3.3 BIM在工业设备遗产信息管理中的应用探索 |
6.4 建筑遗产修缮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与应用研究 |
6.4.1 Revit自带功能在工业遗产信息管理中的应用与弊端 |
6.4.2 建筑遗产修缮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 |
6.4.3 轮机车间残损信息管理研究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总结与未来展望 |
7.1 本研究内容总结 |
7.2 本研究未来发展方向展望 |
参考文献 |
本人学术成果 |
鸣谢 |
附录A 中国工业遗产名录(笔者编制,截至2018年6月1 日) |
附录B 国内外工业(文化)遗产普查表汇编 |
附录B-1《世界遗产名录》遗产申报材料 |
附录B-2 英国IRIS调查表 |
附录B-3 美国HABS调查表 |
附录B-4 美国HAER调查表 |
附录B-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
附录B-6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
附录B-7 北京工业遗产普查表 |
附录B-8 上海工业遗产普查表 |
附录B-9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表 |
附录B-10 济南工业遗产普查表 |
附录B-11 南京工业遗产普查表 |
附录C 中国工业遗产普查表(笔者编制) |
附录C-1《中国工业遗产普查表(2018 年试行版)》 |
附录C-2 普查表填写规范 |
(1)封面 |
(2)基本信息 |
(3)生产工业流程 |
(4)重要建构筑物遗产 |
(5)重要设备遗产 |
(6)测绘图 |
(7)照片 |
(8)参考文献和其他信息 |
附录C-3 中国工业遗产编号索引 |
附录C-4 《中国工业遗产行业名称及代码表(2018 版)》 |
附录D 工业遗产本体层级信息采集表(笔者编制) |
附录D-1 《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调查表》 |
附录D-2 《工业建构筑物残损信息调查表》 |
附录D-3 《工业遗产设备信息调查表》 |
附录D-4 《三维激光扫描站位记录表》 |
附录D-5 《工业遗产本体层级文献资料登记表》 |
附录D-6 《生产工艺流程登记表》 |
附录E 工业遗产相关行业类型列表翻译及整理 |
附录E-1 英国IRIS工业遗产普查表附录I工业行业类型 |
附录E-2 1936 年中华民国《实业部月刊》工业分类[105] |
附录E-3 1982 年版《中国统计年鉴》中工业分类 |
附录E-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3-1984》 |
附录F 各层级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框架标准(笔者编制) |
附录F-1 国家层级GIS数据库框架 |
附录F-2 城市层级GIS数据库框架 |
附录F-3 遗产本体层级GIS数据库框架 |
附录F-4 遗产本体层级文件数据库框架 |
附录G 工业遗产BIM信息模型标准化族库(笔者编制) |
附录H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保护规划成果展示(笔者参与) |
附录J 轮机车间主要残存信息汇总(笔者编制) |
(9)民族地区碳贫困类型与碳交易减贫研究 ——以贵州六盘水市湖北恩施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民族地区 |
(二)碳贫困 |
(三)碳交易 |
(四)绿色发展 |
四、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有关水贫困的研究 |
(二)从资源开发中人的权利能力视角解释贫困原因的研究 |
(三)有关碳源、碳交易与贫困问题的研究 |
(四)有关碳汇、碳交易与贫困问题的研究 |
五、研究思路、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之处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民族地区碳贫困成因分析 |
一、理论基础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两山”理论 |
(三)自然资源禀赋论 |
(四)可行能力理论 |
(五)“两个共同”理论 |
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碳资源禀赋特征分析 |
(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况 |
(二)民族地区传统能源资源禀赋 |
(三)民族地区生态资源禀赋 |
三、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背景下的民族地区碳贫困成因分析 |
(一)自然资源富集型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贫困之间的关联 |
(二)生态资源富集民族地区生态保护与贫困之间的关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碳源:贵州六盘水市灰碳贫困 |
一、贵州六盘水市的资源禀赋与碳贫困概况 |
二、六盘水市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影响 |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碳源分析 |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影响 |
(三)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外部性影响 |
三、六盘水市能源活动碳排放测算 |
(一)碳排放的测算方法 |
(二)六盘水市能源活动碳排放的测算 |
(三)六盘水市煤层气抽采与碳减排 |
四、六盘水市灰碳贫困的特征与原因分析 |
(一)六盘水市灰碳贫困的主要特征 |
(二)六盘水市灰碳贫困的主要原因分析 |
五、六盘水市灰碳贫困中的绿色发展困境与应对策略 |
(一)六盘水市灰碳贫困中的绿色发展困境 |
(二)六盘水市灰碳贫困问题的绿色应对策略 |
六、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碳汇:湖北恩施州绿碳贫困 |
一、湖北恩施州的资源禀赋与碳贫困概况 |
二、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效益 |
(一)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碳汇种类 |
(二)林业碳汇与恩施州碳汇林 |
(三)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与碳汇的外部性分析 |
三、恩施州碳储量的估算与价值量化 |
(一)恩施州碳储量估算 |
(二)恩施州碳储总量及其总价值的分析 |
(三)恩施州户用沼气碳汇效应与碳交易 |
四、恩施州绿碳贫困的特征与原因分析 |
(一)恩施州绿碳贫困的主要特征 |
(二)恩施州绿碳贫困的主要原因分析 |
五、恩施州绿碳贫困中的绿色发展困境与应对策略 |
(一)恩施州绿碳贫困的绿色发展困境 |
(二)恩施州绿碳贫困问题的绿色减贫应对策略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碳贫困的民族地区碳交易参与研究 |
一、世界碳交易市场的结构及发展概况 |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紧迫性、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紧迫性 |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必要性 |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的可行性 |
三、当前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成效与困境 |
(一)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主要成效 |
(二)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主要困境 |
四、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作用与意义 |
(一)新时代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模式优化的要求 |
(二)民族地区挖掘生态正外部效益,碳汇资源变扶贫效益的需求. |
(三)民族地区减小碳排放负外部效应,共享资源开发利益的要求. |
五、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实践与案例 |
(一)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实践探索 |
(二)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的成功案例 |
六、民族地区参与碳交易存在的问题:基于湖北恩施州的调研 |
七、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族地区碳交易破解碳贫困的基本路径 |
一、减碳源——民族地区传统资源开发的转型升级 |
二、增碳汇——民族地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
三、优化生态补偿制度——民族地区碳贫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 |
四、实施碳交易减贫——民族地区碳贫困外部性内在化的新途径 |
五、选择新的发展理念——民族地区绿色发展破解碳贫困 |
六、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经历与成果 |
附录B:生物量和蓄积量转换模型参数表 |
附录C:农作物根冠比、含碳量、水分系数和经济系数 |
附录D:碳排放系数及折标煤系数 |
附录E:六盘水精准扶贫背景下碳贫困破解路径研究的调研提纲 |
附录F:碳汇林利益相关者项目认知度调研问卷 |
附录G:户用沼气利益相关者项目认知度调研问卷 |
致谢 |
(10)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以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关注热点的社区管理研究 |
(二)以社区网络化治理为前沿议题的社区治理研究 |
(三)社区由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发展研究 |
(四)共生理论的发展及其应用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城市社区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 |
(四)共生 |
二、理论基础 |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共生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同质下延: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兴起 |
一、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缘起 |
(一)城市社区管理的初始历程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创形态(2004)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步成长(2005-2012) |
二、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同质化下延分析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主体多数属于体制内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推进了政策执行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与限度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偏利共生:网格化管理强化与治理主体培育 |
一、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新探(2012 年末-2015) |
(一)2013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减负增效 |
(二)2014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三社联动 |
(三)2015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政社互动 |
(四)2013-2015 年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总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偏利共生行为模式研判 |
(一)共生单元具备: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 |
(二)共生界面生成: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设立 |
(三)共生条件满足:单向为主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提升 |
三、中国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与困境 |
(一)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 |
(二)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对称互惠共生:网格化管理新突破与治理要素新发展 |
一、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的新实践(2016-至今)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新突破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治理要素的新发展 |
(三)近年来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整体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非对称互惠共生行为模式剖释 |
(一)共生单元具备:丰富的治理主体生成 |
(二)共生界面生成:多方发起的活动开展 |
(三)共生条件满足:多向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组织间非同步性进化 |
三、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与问题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导向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前行的目标、动力与阻力 |
一、网络化治理:中国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
(一)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发展的理想状态 |
(二)网络化治理:实现理想状态的工具设计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系统结构 |
(四)网络化治理系统结构建构的基础条件 |
二、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党政领导力 |
(二)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利益驱动力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科技支撑力 |
三、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阻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二)目标和利益冲突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在张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现路径 |
一、共生: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 |
(一)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 |
(二)价值理念是影响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共生价值体系 |
二、丰富共生主体: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组织建设 |
(一)在双向需求导向下,选择刚性约束 |
(二)在目标需求导向下,采用弹性约束 |
(三)在利益需求导向下,实施有效激励 |
三、完善共生界面: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行动选择 |
(一)以协商为基础,形成主体间的共识共信 |
(二)以共治为主线,强化主体间的共担共监 |
(三)以共享为旨归,推动全主体的双维进化 |
四、优化共生条件: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技术支撑 |
(一)以用户为中心,建设治理网络平台 |
(二)以平台为依托,联通社区治理主体 |
(三)以问题为导向,健全运行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浅析黑龙江省房地产测绘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论文参考文献)
- [1]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美国扬斯敦市精明收缩规划的实施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高舒琦. 清华大学, 2018(02)
- [4]松花江林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冲突与整合研究[D]. 杨丽薇.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2)
- [5]浅析黑龙江省房地产测绘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出路[J]. 刘忠孝,王广甫. 东北测绘, 1997(04)
- [6]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研究[D]. 杨永桥. 贵州师范大学, 2018(06)
- [7]“候鸟式”养老群体公共服务供需问题研究[D]. 赵昊骏. 吉林大学, 2019(02)
- [8]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建构研究[D]. 张家浩. 天津大学, 2018(06)
- [9]民族地区碳贫困类型与碳交易减贫研究 ——以贵州六盘水市湖北恩施州为例[D]. 付寿康. 中南民族大学, 2018(05)
- [10]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D]. 宋晓娟. 吉林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