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紧迫性(论文文献综述)
张茜[1](2021)在《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宁密成[2](2021)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社会信用档案管理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吴子熙[3](2021)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与金融融合的创新模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费用,满足了小微企业等“长尾人群”的金融需求,释放了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潜力,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资本流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发展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频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事件层出不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重创了社会经济秩序,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亟需调整和完善。制度变迁必须建立在对当前制度全面清晰了解的基础之上,当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供给表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障。并且,在国家已经确定将互联网金融全面纳入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使监管直击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痛点,克服监管的路径依赖所带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低效率,也是制度调整和完善的难点。针对上述问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变迁更为有效率,依据法经济学相关理论,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假定前提,使理论分析更加贴近现实;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确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低效性,同时给出了未来制度变迁的方向;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问题上,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明确回应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三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论文的章节安排和框架结构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整理和评价国内外相关文献,介绍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总结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界定研究中涉及的相关概念,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的理论依据可以概况为四个方面:(1)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为研究的假设条件,使问题的探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2)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指出构建有效率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质量,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标准的确立及其评价提供指引;(3)依据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演化方向;(4)运用规制的经济分析相关理论研究监管机关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进行干预,合理使用激励手段,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第3章,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从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影响、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四个方面分析了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问题。同时,运用Va R-GRACH模型对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程度进行对比,得到中国消费者面临更高水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结论,进一步确认了完善相关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4章,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在分析确认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之后,仍然需要去构想更有效率实现该目标的制度选择方案。首先,给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分别是制度供给能否满足需求以及制度安排能否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其次,依据上述标准,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现行制度的低效性,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5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等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监管,并且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鉴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涉及三方主体: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任何一方的行动,既要考虑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方的影响。因此,运用三方动态博弈分析方法,探讨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困境的三个核心问题:监管定位问题、监管介入时点问题以及监管激励手段问题。通过博弈分析以及相关演化路径仿真,得出结论:需要明确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监管应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或者业务开展之前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激励手段应多样化,适时使用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直接激励以及间接激励,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此博弈分析试图解决导致监管及其制度困境的关键性问题,并且给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变迁方向。第6章,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将倾斜性保护与适度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全过程;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重视程度,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再次,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统一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最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建立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为优先,第三方非诉解纷为主体以及司法诉讼解纷为保障的多层次纠纷解决制度。论文的结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既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乏有效性且相关制度变迁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提供有效保障,表明国家在经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存在不足,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增加制度供给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采取兼顾制度效率价值的适度保护原则,进而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践行制度自信,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刘钰[4](2021)在《地方政府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以R市W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药品是群众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必备品。药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迅猛发展,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等规模不断扩大,也给药品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尤其近年来药品安全事故的频发更给药品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例如2018年7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不仅对民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损害,也严重挫伤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自1998年以来,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经历了多次改革,这些改革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行政资源配置,提高了监管效率。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社会环境、消费环境快速转变,我国药品安全问题并未获得有效的解决路径。近年来药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深刻的触动着公众的神经,更是将人们的注意力从药价高、看病难、看病贵转变到药品安全问题上来。如何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增强监管时效,确保药品安全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环境下,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最基层的药品行政执法单位,也是最主要的监管力量。本文以W县为例,以加强、改进药品安全监管为中心,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般论证方法,充分联系实际、结合真实数据、综合各内外因素,全面论证分析,切实保障论文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以期寻求系统、完整、有效的药品市场监管的策略。首先,本文介绍了药品安全监管基本情况、监管部门情况、监管对象情况以及当前监管成效。其次,剖析W县现行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监管执法存在漏洞、监管手段落后和执法效力削弱等,并针对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结合W县现行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特点,从加快完善资源融合、构建统一监管体制、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加大药品监管执法效力和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支撑体系等方面提出对策。从而进一步完善W县药品安全监管机制,解决药品流通环节监管问题,全面提升W县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同时为基层政府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作出借鉴。
曹越[5](2021)在《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驱动的新技术与新模式不断涌现,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随着移动互联网与手机等智能终端的全面普及,各类移动应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颠覆性变革,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开始由PC端向移动端迁移,因此移动情境下的用户信息行为成为当前的热点研究领域。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与线下实体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线上线下融合趋势明显,本地生活O2O服务成为继电子商务之后新一个万亿级市场,移动O2O开始全面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拓展到教育、医疗、养老、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大大加速了全社会的整体数字化进程。作为一种基于移动网络和线上线下交互的新型商业模式,移动O2O能够充分发挥手机的便携性、位置的可追踪性、高互动性等优势,渗透到居民生活的每个角落,随时随地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场景化的优质服务。技术进步带来了信息资源的爆炸性增长和信息异质性、复杂性的激增,然而个体的认知容量和信息处理能力却是有限的,二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当代网络用户面临着严重的信息超载问题以及巨大的信息搜寻压力,因此如何提高信息搜寻效果、改善信息搜寻体验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与传统的基于PC端的网络信息搜寻相比,移动O2O情境下的信息搜寻场景和内容更加复杂,且在用户的需求动机、搜寻渠道、方式与策略等方面均存在显着性差异,表现出独特的行为特征与内在逻辑,可见有必要对其展开针对性研究。然而,对于这种融入了线下场景的移动O2O情境下的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目前学者们尚未给予足够的的关注和重视,相关理论成果有待补充。故而,本研究以移动O2O情境为切入点,将用户线上与线下的信息搜寻行为有机融合,在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与研究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移动O2O情境下的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整体理论模型及行为的“动机—过程—结果”展开系统性研究,以揭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特征与规律,探寻其影响因素及相应的作用机制,从而针对性地提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引导和优化策略,为移动O2O平台和商家改进信息服务及推荐系统、构建“以用户为中心”的信息服务体系提供参考与借鉴。本研究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在全面梳理信息搜寻经典理论、模型与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基于扎根理论与深度访谈法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过程、内在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从全局视角出发,构建了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理论模型。该模型描述了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从产生信息需求到结束信息搜寻行为的全过程及行为机理,包括信息需求认知、信息搜寻渠道选择、信息搜寻策略选择、信息筛选与评价和信息搜寻结果五个阶段;并总结归纳了会对该过程产生影响的各方面因素,包括个体特征、信息素养、感知成本、感知风险和情感因素等主观影响因素,以及情境因素、技术因素、社群影响、任务特征和产品特征等客观影响因素。新模型能够较好地体现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特征与规律,拓展了信息搜寻研究情境,是对用户信息行为研究的有益补充,也为后续定量研究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支撑。(2)从搜寻动机角度出发,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驱动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从而挖掘用户行为的内在心理动机、外生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影响机制。在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特征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之上,以“动机、机会、能力”(MOA)模型和技术接受与使用统一理论(UTAUT)作为参考,引入信息需求、感知成本、感知风险、情感因素等新变量,构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驱动因素模型,然后通过问卷调查采集数据,借助SPSS 21.0,Smart PLS 3.0等软件进行数据分析与模型检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绩效期望、信息需求、努力期望、情感因素和社会影响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意向的正向影响显着,而感知风险则对其有显着负向影响;搜寻意向、便利条件和搜寻能力三个变量之间存在交互关系,只有在三者兼备的条件下,信息搜寻行为才会发生。(3)从搜寻过程角度出发,通过用户实验方法探索了个体特征与任务特征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过程的影响。采用半受控形式的用户实验方法,在尽量还原真实移动O2O情境的前提下,邀请了48位被试者完成4个模拟情境下的信息搜寻任务,并通过屏幕录制软件(录屏大师APP)辅以出声思考法采集信息搜寻行为数据。然后以个体特征和任务特征作为自变量、信息搜寻行为指标作为因变量采集相应数据进行量化分析,考察在不同任务情境下、具有不同个体特征的用户如何选择信息搜寻的渠道、方式和策略,探索相应的行为规律。其中个体特征通过大五人格特征量表(NEO-FFI)进行测度,包括神经质、外向性、开放性、宜人性与尽责性五个维度,任务特征则通过复杂性和紧迫性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研究结果有助于移动O2O平台与服务提供商针对不同任务情境和用户群体改进搜索系统和交互界面、优化信息资源提供方式,实现更加精准高效的信息推荐以及更具个性化的信息服务。(4)从搜寻结果角度出发,基于信息增益理论和支持向量机(SVM)算法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行了识别。在文献回顾与用户访谈的基础上,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整理和归纳,最终提取出涵盖用户、信息、技术、环境与渠道五个维度的一共57个影响因素,以此为依据设计调查问卷并收集数据,得到313个有效样本。然后运用信息增益理论对各个影响因素与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量化分析,借助SQL软件计算各因素的信息增益值并进行排序,由此识别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的16个关键影响因素(包括便捷性、信息有用性、个性化需求满足、位置相关性、经济性、需求认知能力、产品/服务差异性、信息筛选能力、信息时效性、信息技术能力、周边环境、商家服务态度、渠道信任度、界面友好性、可操作性和信息形式)。在此基础上利用SVM算法构建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预测模型,数据检验结果显示,该模型在测试集中的分类精确度达到了86.79%,说明模型具有较高的预测能力,由此也验证了通过信息增益理论识别出的关键影响因素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重点从移动O2O平台和实体商家角度出发,兼顾用户、政府和行业监管方等多个视角,分别提出了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引导策略和优化策略,以期为促进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提升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效果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参考。
彭钰栋[6](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宁菲[7](2020)在《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加速发展,农业这一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承接农村相关产业升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众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也在逐步升温。而无论是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农村的各项制度改革,还是农民的增收减负,“三农”问题都极大地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也都离不开金融强有力的支持和资金保障。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旨在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LQ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又该如何规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中的风险,解决放贷环节中的问题,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很现实的研究课题。本文在总结梳理国内外有关小额信贷研究的理论基础之上,以农村小额信贷理论为指导,结合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现状。通过调研近几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现状,剖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问题,分析其问题的成因,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问题的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维持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从而对促进LQ县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工作有所裨益。本文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总结梳理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研究的背景、意义、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第二部分基本理论,阐述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概念、特征和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现状,对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着重剖析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波动、不良贷款的增加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方面,为下文的原因分析奠定数据基础。第四部分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存在问题分析,叙述了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调查信息失真,基层人员缺乏,专业人才缺乏,贷后管理难,不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逐年增多和其他问题,并进行了成因分析。第五部分研究结论和对策,根据前述分析,得出了应从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本身和农户三方面合力入手,共同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长效发展的研究结论,并进一步提出了从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户三个层面具体的发展对策。解决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问题要有系统的思维,不能从某一方单打独奏,应从政府、LQ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户三方面着手,只有各方齐心协力,联合施策,才能解决好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李昕[8](2020)在《论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适用泛化及其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失信行政惩戒制度对治理社会顽疾的确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具有执法成本低、效果显着等优势,因此备受青睐,在实践中受到广泛的适用。但由于该项制度缺少相应的规制,在立法实践和执法实践中都出现混乱,造成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适用泛化问题,并引发了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为此,有必要从法律规范文本入手,以寻找失信行政惩戒制度适用泛化的原因。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文本中有关失信行政惩戒制度规定的梳理,发现该制度存在定位不清、法律性质不明,立法层级低、缺少高位阶法律的规制,对失信行为内涵的认识存在缺失与混乱以及失信行政惩戒实施主体混乱等诸多问题。对此,有必要对上述这些问题进行完善。须结合实际对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性质及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将失信行政惩戒制度功能定位于加强和补充行政监管,并将之拆解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措施的实施两个部分进行性质认定。失信行为的认定涉及到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信用的评价并且可能会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将之定性为行政确认。惩戒措施的性质则按照对当事人权利影响程度的不同分别进行定性,分为加强监管类、权利的剥夺限制类、联合惩戒类惩戒措施。前两者分别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至于联合惩戒,至少要比照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同时应当对失信行政惩戒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并明确失信行政惩戒制度设立的法律位阶,使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运行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在确立失信行政惩戒制度具体适用时,则需要考虑惩戒措施对行为人权利义务影响的程度进行类型化处理,并要受到比例原则、不当关联禁止原则的约束。对于第一类惩戒措施,行政管理有关的违法、违约情况均可以适用;对于第二类,应当限定为市场主体及行业从业人员在其从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对于第三类,则应该将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结合起来考量。同样对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也需要按照类型化的思路分别确立。对于前述第一类,一般行政主体均可实施;对于第二类,失信行为的认定主体应当与惩戒措施的实施主体相匹配;对于第三类,应当设立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决定联合惩戒的对象及方式,再由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具体的惩戒措施。最后,有必要对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予以明确,对确定为失信的行为,必须以书面决定告知,阐明依据和理由,并对可能涉及到的惩戒措施进行说明。同时还要保证陈述申辩权,并告知救济途径,保证实施主体合法、程序正当,以避免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滥用。
张贝尔[9](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周玮强[10](2020)在《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文中指出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能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服务于体育强国建设的理论探索和实践需要。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是促进赛事平稳运行的关键,也是治理失信行为的有效手段。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对于完善体育行业信用理论体系,加强体育市场监管,提升商业性体育赛事自身治理能力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研究以我国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和信用监管框架为研究对象,以政策依据、信用监管框架的“SCRR”四维结构理论为研究视角,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专家访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来阐释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内涵,总结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原因、不良影响,阐释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信用监管紧迫性,进而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的信用监管框架。研究结论认为:(1)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是指商业性体育赛事中的参与方为了比赛中的个人或集体利益,违背诚信原则,采用不正当的行为,侵害到其他体育赛事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赛事的公平秩序被破坏。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可以划分为商业性领域与体育竞赛领域,商业性领域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各赛事主体间没有做到公平交易、诚实守信。体育竞赛领域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没有做到自由、平等的体育参与,缺乏公平竞赛精神。(2)从商业性及体育竞赛两领域进行产生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原因分析,在商业性领域具有契约和道德约束不强、违约成本低、法律意识淡薄,强势地位严重等因素。在体育竞赛领域产生失信行为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规不完善、体育执法标准不一、体育道德建设不充分。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不仅涵盖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影响运动员的成绩和声誉,还包括引发商业性体育赛事观众基础流失、市场价值降低,造成社会道德受损、破坏社会公平,直接导致国家体育形象受损、影响国际体育地位。(3)从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不良影响可以得出商业性体育赛事需要信用监管,但是目前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尚不完备,所以需要构建完备理论框架来说明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信用监管紧迫性。(4)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是集合商业性体育赛事征信机构、整合赛事信用信息、法律及社会舆论监督、赛事信用监管部门、惩罚制度等子系统于一体,共同作用形成动态信用监督管理的框架。(5)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是在信用监管的“SCRR”四维结构理论基础上增加了失信惩罚维度而构成的“SCRRP”五维信用监管生态,由结构维度(Structure),信息内容维度(Contents),规则及监督维度(Rule),功能维度(Role),惩罚维度(Punishment)而构成。其中结构维度是指设立征信机构与提高征信覆盖率;信息内容维度是指采集整理信用数据,形成信用档案;规则及监督维度是指法律监管以及社会舆论监督;功能维度是指形成赛事信用纠纷处理中心与临时仲裁庭;失信惩罚维度主要包括信誉罚、行为罚、限制授予荣誉和获得任职资格。
二、浅谈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紧迫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紧迫性(论文提纲范文)
(3)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文献评述 |
1.2.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 |
1.2.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供给 |
1.2.3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演化路径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框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
2.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
2.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规制的经济分析理论 |
2.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 |
2.3.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3章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3.1 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
3.1.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因 |
3.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一般”的关系 |
3.2 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 |
3.2.1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
3.2.2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垄断趋势明显 |
3.2.3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 |
3.2.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
3.3 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
3.3.1 消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发挥保障功能不具有现实性 |
3.3.2 传统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适用性差 |
3.4 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威胁 |
3.4.1 互联网金融承袭传统金融的相关风险 |
3.4.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模式出现变异 |
3.4.3 互联网金融衍生新型的“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 |
3.4.4 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风险凸显 |
3.4.5 出现价格歧视等新的操作风险 |
3.5 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对比的实证 |
3.5.1 数据选取依据及基本统计描述 |
3.5.2 平稳性检验 |
3.5.3 异方差检验(ARCH效应检验) |
3.5.4 GARCH模型建模 |
3.5.5 计算VaR值并进行对比 |
第4章 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4.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的标准 |
4.1.1 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标准 |
4.1.2 制度安排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2 现有制度供给总量的非均衡性 |
4.2.1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互联网金融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
4.2.2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保障特定权益的需求 |
4.3 现有制度供给结构的非均衡性 |
4.3.1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缺乏统一性且效力较低 |
4.3.2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集中在事中监管方面且不完善 |
4.3.3 事前保护制度不完善 |
4.3.4 事后保护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 |
4.4 现有制度安排的低效率性 |
4.4.1 制度未能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4.2 制度未能降低单位交易成本以及提高交易量 |
第5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 |
5.1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嬗变历程 |
5.1.1 包容性监管阶段 |
5.1.2 原则性监管阶段 |
5.1.3 专项监管阶段 |
5.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演化的困境 |
5.2.1 监管定位模糊 |
5.2.2 监管介入滞后 |
5.2.3 激励手段单一 |
5.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 |
5.3.1 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
5.3.2 演化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
5.3.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路径分析 |
5.3.4 演化路径仿真 |
5.4 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演化方向 |
5.4.1 明确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 |
5.4.2 完善试验性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的提前介入 |
5.4.3 利用监管科技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
第6章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6.1.1 倾斜性保护原则 |
6.1.2 适度保障原则 |
6.2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6.2.1 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的重视程度 |
6.2.2 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 |
6.2.3 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教育的主体 |
6.2.4 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
6.3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 |
6.3.1 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
6.3.2 建立统一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6.3.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 |
6.3.4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 |
6.4 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 |
6.4.1 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作为优先 |
6.4.2 将第三方非诉解纷作为主体 |
6.4.3 将司法诉讼解纷作为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4)地方政府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以R市W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1.药品安全 |
2.基层药品安全监管 |
3.药品信息追溯体系 |
(二)理论基础 |
1.整体性治理理论 |
2.公共治理理论 |
3.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W县药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W县药品安全监管现状 |
1.W县药品安全监管基本情况 |
2.W县药品监管部门情况 |
3.W县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职能 |
4.W县药品监管对象情况 |
5.监管成效 |
(二)W县药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
1.监管模式存在差异 |
2.监管执法存在漏洞 |
3.监管手段落后 |
4.执法效力削弱 |
5.药品抽样缺乏代表性 |
三、W县药品安全监管问题原因分析 |
(一)药品监管体系不完善 |
1.部门融合缓慢 |
2.监管力量不匹配 |
3.监管人员专业性不足 |
4.监管责任无兜底 |
(二)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
1.信息化监管手段落后 |
2.档案信息不完善 |
3.与卫生部门联动不畅 |
4.培训与宣传不到位 |
(三)公众对药品安全认知不足 |
四、完善W县药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分析 |
(一)加快融合,构建统一监管体制 |
1.加强对体制的认同感 |
2.建立统一的监管执法程序 |
3.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
(二)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能力 |
1.优化人员结构,增强监管力量 |
2.加强培训,保持药品监管专业性 |
3.加强技术支撑,创新监管模式 |
4.建立激励机制,提高监管人员积极性 |
(三)加大药品监管执法效力 |
1.合理划分事权,减负基层 |
2.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增强威慑力 |
3.合作执法,建立相关单位间的联动机制 |
(四)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支撑体系 |
1.建立完善的药品安全信用体系 |
2.增强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共治 |
3.引入第三方参与药品监管协同治理 |
4.加大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概念界定 |
1.4.1 移动O2O |
1.4.2 信息搜寻 |
1.4.3 信息搜索与信息搜寻的区分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信息搜寻行为相关理论基础 |
2.1.1 信息经济学理论 |
2.1.2 认知理论 |
2.1.3 人机交互理论 |
2.2 信息搜寻行为经典理论与模型 |
2.2.1 问题解决理论 |
2.2.2 意义建构理论 |
2.2.3 ASK理论 |
2.2.4 信息搜寻行为模型 |
2.3 国内外信息搜寻行为研究综述 |
2.3.1 国内信息搜寻行为研究热点分析 |
2.3.2 国外信息搜寻行为研究热点分析 |
2.3.3 信息搜寻研究述评 |
2.4 移动O2O研究综述 |
2.4.1 移动O2O概述 |
2.4.2 国内外移动O2O研究现状 |
2.4.3 移动O2O研究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模型构建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问题分析 |
3.1.2 研究方法介绍 |
3.2 数据收集 |
3.2.1 样本选择 |
3.2.2 资料收集与整理 |
3.2.3 数据分析工具 |
3.3 编码过程 |
3.3.1 开放性编码 |
3.3.2 主轴性编码 |
3.3.3 选择性编码 |
3.4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5 模型构建与阐释 |
3.5.1 信息搜寻行为过程 |
3.5.2 信息搜寻行为影响因素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驱动因素的实证研究 |
4.1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特征分析 |
4.2 研究模型与假设 |
4.2.1 “动机、机会、能力”(MOA)模型 |
4.2.2 技术接受与使用统一理论(UTAUT) |
4.2.3 研究模型构建 |
4.2.4 研究假设提出 |
4.3 研究方法设计 |
4.3.1 问卷设计 |
4.3.2 数据收集 |
4.4 数据分析与模型验证 |
4.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2 信度与效度分析 |
4.4.3 多重共线性与共同方法偏差分析 |
4.4.4 模型验证 |
4.5 结果讨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过程的实验研究 |
5.1 研究问题 |
5.2 研究设计 |
5.2.1 研究方法 |
5.2.2 样本选择 |
5.2.3 实验任务设置 |
5.2.4 研究变量测度 |
5.2.5 实验流程设计 |
5.3 研究结果分析 |
5.3.1 个体特征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影响 |
5.3.2 任务特征对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的影响 |
5.4 结果讨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关键影响因素研究 |
6.1 研究设计 |
6.2 数据采集 |
6.2.1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影响因素集 |
6.2.2 问卷发放与回收 |
6.3 基于信息增益理论的关键影响因素识别和模型构建 |
6.3.1 信息增益值计算 |
6.3.2 关键影响因素识别 |
6.3.3 关键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6.4 基于支持向量机(SVM)的预测模型构建与精度分析 |
6.4.1 支持向量机(SVM)建模 |
6.4.2 预测模型构建与精度分析 |
6.5 结果讨论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引导与优化策略 |
7.1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引导策略 |
7.1.1 触发用户信息需求 |
7.1.2 提高用户信息素养 |
7.1.3 改善信息搜寻环境 |
7.2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优化策略 |
7.2.1 提高信息质量 |
7.2.2 提升服务质量 |
7.2.3 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创新点 |
8.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8.3.1 研究局限性 |
8.3.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过滤式问卷 |
附录2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访谈提纲 |
附录3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驱动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4 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满意度关键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 |
2.1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概念的界定 |
2.2 基本理论 |
2.2.1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贷款五级分类”理论 |
2.3 农户小额信贷的特征 |
第三章 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现状分析 |
3.1 LQ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现状 |
3.1.1 LQ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
3.1.2 机构设置及人员队伍结构 |
3.1.3 客户群体 |
3.1.4 贷款特点 |
3.1.5 业务办理流程 |
3.1.6 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情况 |
3.2 互联网小额贷款对LQ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影响 |
3.3 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SWOT分析 |
3.3.1 优势 |
3.3.2 劣势 |
3.3.3 机遇 |
3.3.4 威胁 |
第四章 小额信贷业务存在问题和成因分析 |
4.1 LQ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存在问题 |
4.1.1 调查信息失真 |
4.1.2 营业网点信贷人员缺乏 |
4.1.3 专业人才缺乏 |
4.1.4 贷后管理难 |
4.1.5 信用风险较大 |
4.1.6 不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骤增 |
4.2 LQ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4.2.1 引起调查信息失真的主客观原因 |
4.2.2 内部制度不健全形成营业网点信贷人员缺乏 |
4.2.3 发展理念落后导致专业人才缺乏 |
4.2.4 贷款风险意识淡薄造成贷后管理难 |
4.2.5 农村整体较差的环境加重信用风险 |
4.2.6 禁止“借新还旧”的贷款方式引起不良贷款骤增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对策 |
5.1 研究结论 |
5.2 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对策 |
5.2.1 政府层面 |
5.2.2 LQ农村信用合作社层面 |
5.2.3 农户层面 |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5.3.1 研究不足 |
5.3.2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论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适用泛化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五、论文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兴起动因 |
一、化解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难题 |
二、提升违法成本、优化执法资源配置的需要 |
三、创新社会治理、强化事前监管的有效手段 |
第二节 政策文件对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推进 |
一、中央政策对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推进 |
二、地方文件对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落实 |
第二章 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适用泛化 |
第一节 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适用泛化现象 |
一、失信行政惩戒制度在立法层面的适用泛化 |
二、失信行政惩戒制度在执法层面的适用泛化 |
三、失信行政惩戒制度暴露的适用泛化问题 |
第二节 失信行政惩戒制度适用泛化的原因 |
一、失信行政惩戒制度性质不清及功能定位不明 |
二、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立法位阶低 |
三、失信行为内涵的缺失与混乱 |
四、失信行政惩戒制度实施主体不明 |
第三节 规范失信行政惩戒制度适用泛化问题的必要性 |
一、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
二、避免法律体系出现混乱 |
第三章 失信行政惩戒制度适用泛化的矫正路径 |
第一节 失信行政惩戒制度性质与功能的认定 |
一、明确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性质 |
二、明确失信惩戒机制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对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对失信行政惩戒制度进行专门立法 |
二、明确失信行政惩戒设定的法律位阶 |
第三节 确立失信行政惩戒制度适用范围 |
一、区分惩戒措施确立失信行政惩戒制度适用范围 |
二、确立失信行政惩戒制度适用范围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确立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实施主体及程序 |
一、确立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实施主体 |
二、确立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实施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10)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4 研究对象、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2 研究依据 |
2.1 政策依据 |
2.2 理论依据 |
3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内涵阐释 |
3.1 商业性体育赛事 |
3.2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 |
4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原因、不良影响 |
4.1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 |
4.1.1 商业性领域失信行为案例 |
4.1.2 体育竞赛领域失信行为案例 |
4.2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原因 |
4.2.1 商业领域失信行为原因 |
4.2.2 体育竞赛领域失信行为原因 |
4.3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不良影响 |
4.3.1 对运动员的不良影响 |
4.3.2 对商业性体育的不良影响 |
4.3.3 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
4.3.4 对国家体育形象的不良影响 |
5.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信用监管紧迫性 |
5.1 商业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不良影响需要信用监管 |
5.2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尚不完备 |
5.3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需要构建完备理论框架 |
6 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 |
6.1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内涵及维度阐释 |
6.1.1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内涵阐释 |
6.1.2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维度阐释 |
6.2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结构维度 |
6.2.1 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商业性体育赛事征信机构 |
6.2.2 使用者信息覆盖率—对主体信息搜索的全面性 |
6.3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信息内容维度 |
6.3.1 信用信息数据—信息采集匹配整理 |
6.3.2 信息产品—形成信用档案 |
6.4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规则及监督维度 |
6.4.1 法律—赛事法律监管 |
6.4.2 社会监督—赛事舆论法制监督 |
6.5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功能维度 |
6.5.1 监管部门—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纠纷处理中心 |
6.5.2 临时监管部门—重大商业性体育赛事设立临时仲裁庭 |
6.6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失信惩罚维度 |
6.6.1 信誉罚 |
6.6.2 限制行为罚 |
6.6.3 限制授予荣誉和获得任职资格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四、浅谈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紧迫性(论文参考文献)
- [1]邮储银行陕西分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优化研究[D]. 张茜. 兰州理工大学, 2021
- [2]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社会信用档案管理策略研究[D]. 宁密成. 湖北大学, 2021
- [3]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 吴子熙. 吉林大学, 2021(01)
- [4]地方政府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以R市W县为例[D]. 刘钰.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5]移动O2O情境下用户信息搜寻行为研究[D]. 曹越. 吉林大学, 2021(01)
- [6]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7]LQ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研究[D]. 宁菲.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3)
- [8]论失信行政惩戒制度的适用泛化及其规制[D]. 李昕.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D]. 周玮强. 苏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