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的法律方面

产品缺陷的法律方面

一、产品缺陷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杨超[1](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王烨[2](2021)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探析》文中认为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在带来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其作为新生事物也带来诸多法律挑战,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中,责任类型区分、归责原则适用及责任主体确定等问题在法律明文规定方面均为空白。但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张力,我们仍可通过法理解释和适用填补法律空白,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以期实现当事人权益之保障及产业发展的平衡。

李留洋[3](2021)在《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张媛杰[4](2021)在《制约我国BIM技术应用的关键法律因素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

孙琦元[5](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提出

王文一[6](2021)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刘勇,柯欢怡[7](2021)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解决方案研究——以USTR《上诉机构报告》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在美国的持续阻挠下,WTO成员对上诉机构法官的继任人选长期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最终于2019年12月10日导致上诉机构因法定人数不足而不得不停止工作。美国贸易代表关于上诉机构问题的报告反映出,美国的刻意阻挠仅是上诉机构停摆的表面原因,而WTO的体制性缺陷以及制度性不足才是导致上诉机构停止运行的深层次因素。例如,WTO造法功能日益萎缩,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均有不足,争端解决程序的定位不明等。为此,WTO应适度修复其造法功能,加快通过立法性解释;改革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适当限制两者的审查权,确立成员驱动与规则导向之间的合理边界;推动实施诸边模式的谈判机制。

纪增玥[8](2021)在《微商行政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微信、微博等传统社交工具已经由仅具单纯的社交功能向兼具社交与商业双重功能转换。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是指个人利用社交媒体软件等平台开拓商业市场,综合利用各种信息发布、沟通、支付和物流等服务工具开展销售活动以达到完成商品交易的目的。简单来说即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新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也被大众所接受和认可。但微商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近几年来,国内有报道指出微商销售模式类似传销、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商家恶意诈骗、消费者售后维权难等一系列问题频频发生,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国微商的相关立法滞后,行政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如何加强对微商的法律规制与行政监管,就成了摆在国家立法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微商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微商行政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我国微商行政监管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微商健康、有序地发展。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微商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包括微商的定义及其特点;第二部分阐述了加强微商行政监管的必要性,包括微商行政监管的发展现状及其必要性;第三部分从现有行政监管制度本身入手,系统分析了微商行政监管存在着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监管制度设计不完善、执法程序欠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缺陷等问题及原因;第四部分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微商立法和行政监管的具体建议,包括确立法律主体地位、完善行政监管执法程序、构建科学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引导构建第三方监管平台等,使得微商行政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在结语中指出本文对微商行政监管研究的所感所悟,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微商行政监管制度,以促进微商这个新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健康发展。

解雨璋[9](2021)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投资信托是集合投资人的资金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合伙企业等商业模式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信托制度。相比股票和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具有收益稳定、风险性低等优势。随着我国要逐步摆脱房地产投资单一化的发展模式,房地产投资信托不仅可以丰富房地产投资市场的种类,还可以依靠房地产市场带来可观的收入。但是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并不完善,需要更权威的制度保障其发展。相比之下,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相关的法律规范较为成熟,香港地区、日本、新加坡的专有法律制度、配套设施的规定对我国发展自己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以,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制度发展可以采用金融ABS发展模式,由国务院牵头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定;在信托法中,重新定义《信托法》第二条信托财产移转的含义,强化谨慎投资义务的制度建设、放宽信托投资融资的管制;在税法中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税收理论,为制度发展提供理论性的支持,避免信托投资重复征税、建立与普通投资不同的税收门槛、完善我国的反避税制度;证券法中完善公募与私募的投资限制,完善上市流通机制等,为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保驾护航。

常远[10](2021)在《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的日新月异给产品责任法领域提出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产品责任法中对于因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起的产品风险,生产者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对生产者的几种免责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项的规定为“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1)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对有缺陷的产品提出索赔时,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在将产品投入市场时,以当时的科技水平并不能发现该缺陷存在的,那么该生产者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情形被称之为“发展风险抗辩”。但是,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在学界一直争议不断;在诉讼中,由于涉及的对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的考虑,生产者甚少援引该条款;法院也极少在做出判决时引用此条款,使得其在本质上成为了一个沉睡条款。该条款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立法意义,但在实践中却极少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首先是该条款能否被适用。该条款的存在能够促进生产者创新,对该条款予以适用能够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其次,该条款中存在的诸如适用标准、现有技术具体指什么存在争论,通过研究确定现有技术内容以及现有技术确定的时间,使法院在认定缺陷时所运用的实质判断标准一致,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再次,由于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要求,只要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就要承担责任,而不考虑生产者的过错情况,那么这就与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相矛盾;最后,关于举证责任,从引用的案例可以看出,生产者主张该条款时,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由于提出的证据与事实之间关联性不强,导致法院未援引该条款做出判决。通过与境外国家成熟的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并与我国国情和实践中的情况相结合,得出我国发展风险抗辩制度完善的路径主要有:对该条款的含义采取折中的解释,并对该条款予以限制使用,明确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范围,以解决在特殊情形下与严格产品责任相矛盾的问题;明确现有技术内容以及现有技术确定的时间,明确其适用标准;将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后续跟踪注意义务,对违反跟踪注意义务的责任人限制使用该条款;建立相应的行业救助基金或国家补偿制度以弥补消费者因生产者、销售者援引此抗辩条款而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权益需要保护,同时生产者的利益也要予以保护,由此才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性,体现公平正义。

二、产品缺陷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产品缺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框架结构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六、研究范围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一)灵活传承财富
        (二)有效隔离风险
        (三)便于税务筹划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一、“物权+债权”模式
        二、“双财团理论”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三、公平义务
        四、适当性义务
        五、说明义务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2)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界定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
        1.高度智能性
        2.人机交互性
        3.数据网联性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类型及归责原则分析
    (一)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存在的几种侵权责任类型
        1.产品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妨碍道路通行侵害责任
        4.道路施工引发的侵权责任
    (二)归责原则分析
        1.产品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3.妨碍道路通行侵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4.道路施工引发的侵害责任归责原则
三、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产品缺陷责任承担主体
        1.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者
        2.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3.无人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4.造成无人驾驶汽车缺陷的过错第三人
    (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确定
    (三)妨碍通行及道路施工侵害的责任主体分析
五、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应扩大网络侵权责任的范围
    (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三)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7)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解决方案研究——以USTR《上诉机构报告》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停摆上诉机构的“美国理由”——基于USTR《上诉机构报告》的分析
    (一)《上诉机构报告》对上诉机构的主要抨击
        1. 程序性问题
        2. 实体性问题
        3. 体制性问题
    (二)对“美国理由”的检视
        1.“美国理由”的偏私之处
        2.“美国理由”的合理之处
三、WTO的体制性缺陷与制度性不足
    (一)体制性缺陷
        1. 制度供给能力存在严重不足
        2. 决策机制的效率比较低下
        3. 争端解决机制的定位不明
    (二)规则体系的不足
        1. 实体规则的不足
        2. 程序性规则的不足
四、WTO困境的解决方案
    (一)加快启动立法解释
    (二)改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
    (三)采用诸边模式的谈判机制
五、结语

(8)微商行政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一、微商的概念和特点
    (一)微商的概念
    (二)微商的特点
        1.投资成本低
        2.交易方式灵活便捷
        3.以“熟人经济”为主
二、微商行政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一)微商监管的现状
        1.微商立法规制现状
        2.微商行政监管现状
    (二)加强微商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1.微商市场混乱缺乏行政监管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之举
        3.有助于推动微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现有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现有微商监管存在的问题
        1.微商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2.微商行政监管制度设计不完善
        3.微商行政监管执法程序缺乏系统规定
        4.微商监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欠缺
    (二)微商行政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1.微商市场混乱复杂
        2.微商自身缺乏平台的有效监管
四、微商行政监管的完善措施
    (一)确立微商法律主体地位
        1.明确微商平台的责任义务
        2.细化部门法律规定
    (二)完善微商行政监管执法程序
        1.建立部门地区间综合协调机制
        2.加强技术手段监管
    (三)构建科学的行政监管体系
        1.健全微商发展的市场准入制度
        2.丰富行政监管部门监管方式
    (四)建立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1.强化消费者权益纠纷处理机制
        2.多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引导构建第三方监管平台
        1.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
        2.支付平台以及社交软件辅助监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选题背景及意义
    研究现状
    选题研究基本思路
第一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基本原理
    第一节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基本概念与起源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本概念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起源
    第二节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分类
        一、权益型、抵押型、混合型
        二、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
    第三节 房地产投资信托与其他投资工具的区别
        一、与直接投资房地产的区别
        二、与投资股票的区别
        三、与投资债券的区别
第二章 我国现阶段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分析
    第一节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历程
        二、我国现阶段与房地产投资信托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本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信托法律规范不完善
        二、缺乏成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专项立法
    第三节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配套制度匮乏
        一、证券法法律规制不足
        二、税法规定缺乏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支持
第三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的域外观察及启示
    第一节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
        一、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现行法律制度规定
        二、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的法律框架
    第二节 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
        一、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规定
        二、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重要的规范机制
    第三节 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
        一、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现行法律制度规定
        二、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重要的制度规范
    第四节 香港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
        一、香港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规定
        二、香港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主要的立法规范内容
    第五节 域外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专项法律法规的制度优势
        二、配套法律制度的效率优势
第四章 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本法律制度
        一、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专项制度
        二、完善我国信托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配套法律制度
        一、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
        二、完善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法律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10)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形成、发展及立法规定
    (一)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形成、发展
    (二)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立法规定
二、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现状
    (二)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存在的问题
        1.与单一制的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相矛盾
        2.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标准模糊
        3.举证难度高而甚少援用
三、域外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及比较
    (一)域外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法律规定
        1.美国立法规定
        2.欧盟立法规定
    (二)域外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比较
四、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适用的完善
    (一)采取折中的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概念并对该条款限制使用
    (二)明确限定科技水平的上下限及时间标准
    (三)合理分配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四)明确跟踪注意义务
    (五)建立相应的国家补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产品缺陷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2]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探析[J]. 王烨.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8)
  • [3]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研究[D]. 李留洋.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4]制约我国BIM技术应用的关键法律因素及对策研究[D]. 张媛杰. 重庆交通大学, 2021
  • [5]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孙琦元.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6]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D]. 王文一.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7]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困境与解决方案研究——以USTR《上诉机构报告》为切入点[J]. 刘勇,柯欢怡.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3)
  • [8]微商行政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纪增玥.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9]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 解雨璋. 烟台大学, 2021(12)
  • [10]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 常远.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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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的法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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