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大贤,贾维光,朱从敏,张艳华[1](1997)在《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续)》文中认为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刘大贤,贾维光,朱从敏,张艳华(接第一期)(二)一步到位一步到位改制模式,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时,由有能力出资购买挂靠单位投资资金的注册会计师,且自愿购买时,可以自愿选择合伙制的会计...
骆育敏[2](2002)在《论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文中研究说明90年代多起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乱纪事件,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但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低下、不正当竞争及执业行为短期化等问题还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方面存在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已成为当今行业的紧要问题。本文通过调查分析,研究了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分析在现行治理结构下,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所产生的主要问题,再进一步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针对问题及借鉴西方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方面成功之处,从治理结构的角度提出对策及建议。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的概述。阐述了国际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现状,研究了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的变迁、企业治理结构与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的区别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 第二部分:对西方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进行透视。 第三部分:分析了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现行治理结构下所产生的主要问题及形成的原因。 第四部分:针对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刘大贤,贾维光,朱从敏,张艳华[3](1997)在《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文中指出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刘大贤,贾维光,朱从敏,张艳华我国民间审计自八十年代初恢复以来,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壮大,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增加,它们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注册会计师事业在这十多年的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尚需进一...
文硕[4](1999)在《脱钩改制的风风雨雨 合伙路上的坎坎坎坷──走近丁秘书长,倾听“酸甜苦辣”(三)》文中研究指明
王剑瑛[5](1999)在《众说纷纭话改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昨天、今天和明天的话题》文中提出水实无华,相荡乃生涟漪,石本无火,相击而发灵光。全国大大小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引发的话题,值得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去回顾与思考: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体制为什么要改?为什么能改?举一反三,也许能得到更多的启示。
胡念梅[6](2009)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稳健的初步证据》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Watts(2003)有关会计稳健的四大影响因素为基础,主要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1992-2007年会计稳健特征,讨论了会计制度、审计师风险与债权人需求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稳健的影响。本文主要有以下发现:第一,剔除非标意见对测量上市公司会计稳健特征非常重要。若不剔除,可能会将高估会计稳健程度,甚至错误判断会计稳健性质(将“洗大澡”盈余管理当作会计稳健)。第二,随着稳健会计规则的不断增加,上市公司会计稳健程度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仅在2001-2005年具有稳健性。会计规则与其它制度因素在确定财务既相互补充又相互替代,共同决定了财务报表的质量。第三,审计师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有关配股、保持上市资格等监管要求高估收益给其带来的风险(压力),ROE区间在(-2%,+2%)((-2%,+5%))、(5%,7%)或(7%,13%)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具有稳健性。第四,审计监管环境影响审计师会计稳健需求,进而影响上市公司会计稳健程度。1995年上市公司具有会计稳健特征是由审计师需求导致的。2003年后监管环境放松,审计师对会计稳健的需求下降。第五,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没有非四大稳健,有关在我国四大审计质量高于非四大的观点值得怀疑。第六,外部借款比率、资金侵占、内部人控制和政府干预共同影响上市公司会计稳健程度。2001-2005年,商业银行对会计稳健的需求主要考虑了政府干预程度和资金侵占给其带来的风险,内部人控制和外部借款比率处于次要地位。2001-2005年政府干预程度较高、发生了资金侵占的上市公司中,只有存在内部人控制或外部借款比率较高时才具有会计稳健特征。
程守太[7](2010)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三十周年,而其市场化改革不过二十年左右。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律师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律师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与当前律师业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不适应的状态。经过笔者数年来对国内外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调研,我们发现律师的执业风险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少数律师事务所为做大规模而盲目扩张,弱化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甚至还存在大量游离于合伙律师监督之外的提成制、承包制律师。因律师不法执业导致的民事赔偿在我国近几年的判决中亦日趋增加。为此,在规范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同时认真探讨如何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就成为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应于律师不同的责任配置。笔者认为,最适合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是融合了无限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正好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合伙律师不必就他人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减轻了合伙律师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合伙律师依然要就其自身的执业不当承担无限责任,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尽管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准许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即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指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这需要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进行明确细化,包括合伙律师有无过错的责任认定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损失认定、执业风险基金与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过错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合伙律师等级划分后的责任分担、债权人保护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反思和审查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应当选择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构想及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导论:从我国存在多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到为什么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回顾、综述与评价,概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对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及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但我国律师事务所却存在人合性差、单打独斗等缺陷,不少律师事务所只是个人执业联合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未得到有效发挥,合伙人分级、假合伙等反而阻碍了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与客户权益维护。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亟需变革。第二章: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不同组织形式区别之本质在于其责任配置存有差别。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取决于内部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类型与律师服务特性的分析,律师必须承担无限的专家责任,同时律师之间可区分性强,责任分离容易,容易排除无限连带责任。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可总结出组织形式差异的本质在于其责任分担上有较大的区别。第三章: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从我国律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不难看出我国律师制度的变革一定程度下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通过对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和分析,提出律师行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同时对有限责任合伙的不足作了回应。第四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通过对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评析,及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立法与实践,指出了该项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如设立条件、登记公告、决策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不够细化。特别是在我国存在合伙人分级、提成制律师等与传统合伙理论不相符合且具有广泛争议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更为必要。第五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在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方面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就如何完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之不足,如设置门槛过高,是否可视不同地区给予适当降低;如何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商业债务的处理策略,不同类型合伙律师及聘用律师的责任范围及承担顺序等。提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并对不同的组织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后的公示及债务处理提出了解决思路。结语:分析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限制,并回顾本文写作之总体感悟,不同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责任配置不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适合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因其立法短暂及实践不足,在实际适用中有一定局限性。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通过分析说明不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责任配置不同,第一次从整体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其他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借助了组织选择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指出了律师之间的监督成本、律师服务的可区分性、可观测性等是影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提出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选择有限责任合伙是适当的组织形式。本文研究注重从实际出发,以统计数据为基础,既关注英美国家的律师制度,也关注我国立法与实践,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建议,力争使业界及社会各界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斯龙[8](2005)在《基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惊曝的一系列上市公司造假案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严重。无一例外的是,每个造假案中均有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卷入其中,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为琼民源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四川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为成都红光公司造假,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涉案东方锅炉的上市作弊;造假巨大的银广夏案中,深圳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天勤深陷其中。被称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下降到极点。本文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缺乏独立性,规模太小,人员素质不高,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框架存在缺陷,行业服务收费不合理等原因。文中通过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分析,指出体制是造成我国会训师事务所现状的真正原因。因此,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质量得以保证,以期保证投资者利益,维扩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凡的意义。 全文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重要原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失职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方面。 第二部分论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和外部的特点,如缺乏独立性,规模小,人员素质不高等,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影响。 第三部分论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现状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变迁看,不利于事务所扩张规模,不利于增强独立性。 第四部分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实践及与我国情况进行比较。 第五部分指出变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合伙制是首选。 首先阐述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重点分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接着论述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扩大规模,增强独立性;并提出应适当发展一种特殊的合伙制:个人独资制。 第六部分在上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借鉴国际上丰富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2、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3、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4、设置事务所高效率组织决策机制。
王善平[9](2001)在《中国独立审计的现实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姚建华[10](1999)在《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体改的作法和启示》文中提出 去年底,我应邀赴深圳参加一次座谈会,会后请市审计局负责抓社会审计工作的同志介绍了他们脱钩改制的做法和经验,并访问了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时间虽短,但收获很大。他们的许多做法和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深圳市原有73家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其中会计事务所49家,审计事务所24家,通过改制,全部改为会计师事务所,除两家合并外,仍有72家事务所,共有从业人员3000多人,其中注册会计师700多人。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大型事务所有7个,不足
二、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论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概述 |
1.1 治理结构界说 |
1.2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 |
1.3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的变迁 |
1.4 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及研究其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
二. 西方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透视 |
2.1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
2.2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
2.3 西方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 |
2.4 西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 |
三.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
1 现行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 事务所注册资本偏低 |
1.2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尽合理 |
1.3 事务所内耗和执业行为短期化现象严重 |
1.4 执业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 |
1.5 事务所规模小 |
1.6 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
1.7 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象盛行 |
1.8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参差不齐,执业质量差现象普遍 |
2 形成的原因分析 |
2.1 外部原因 |
2.1.1 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 |
2.1.2 法律、法规政策 |
2.1.3 社会审计的委托主体缺位 |
2.1.4 政府部门干预审计业务 |
2.1.5 注册会计师业务市场被分割 |
2.1.6 税收政策与社会保险 |
2.2 内部原因 |
2.2.1 事务所内部人事管理 |
2.2.2 业务管理 |
2.2.3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监督与制约机制 |
2.2.4 脱钩改制不彻底 |
四.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展望 |
4.1 规范行业管理建设 |
4.2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
4.3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
注释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稳健的初步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稳健的定义 |
二、国外相关文献——会计稳健的几种解释 |
三、会计稳健研究方法 |
四、国内相关研究 |
五、本文研究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
第一节 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 |
第二节 审计师面临的风险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与上市公司的债务代理冲突 |
第四章 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第二节 样本选择 |
第五章 描述性统计 |
第一节 会计制度与会计稳健性 |
第二节 审计师动机与会计稳健性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需求与会计稳健性 |
第六章 实证检验 |
第一节 会计制度变动与会计实务稳健程度变动 |
第二节 审计师动机与会计稳健性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需求与会计稳健性 |
第七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和局限性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局限性 |
四、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 |
0.2 律师事务所研究文献的回顾及评价 |
0.2.1 国内文献回顾 |
0.2.2 国外文献综述 |
0.2.3 现有文献的启示与问题 |
0.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概述 |
0.3.1 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概念界定与立法例概述 |
0.3.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
0.4 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 |
0.5 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 从我国律所管理现状看组织变革之必要性 |
1.1 全球化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
1.1.1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激化 |
1.1.2 律所规模的中外对比 |
1.2 松散的内部治理与扩大的风险 |
1.2.1 合伙人分级 |
1.2.2 总所与分所 |
1.2.3 松散型合伙律师事务所 |
1.2.4 提成制律师 |
1.3 从民事责任赔偿的司法实践看律师执业风险 |
1.4 业务转型、风险增加与律所制度变革 |
1.5 小结 |
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
2.1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理论争议 |
2.1.1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交易成本分析 |
2.1.2 从责任配置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 |
2.1.3 关于责任配置决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批评 |
2.2 律师的责任类型 |
2.2.1 律师服务的特性与专家责任 |
2.2.2 无限连带责任与律师之间的监督 |
2.3 责任配置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
2.4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限制 |
2.4.1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客户权益维护 |
2.4.2 律师角色定位与组织形式变迁 |
2.5 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之选择 |
2.5.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历史变迁 |
2.5.2 责任配置与会计行业发展 |
2.5.3 从会计师事务所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 |
2.6 从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看我国律所制度变革 |
2.6.1 美国律师组织制度的变迁 |
2.6.2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的演变 |
2.6.3 澳大利亚的律所上市 |
2.6.4 国外律所制度演变的启示 |
2.7 小结 |
3. 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 |
3.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 |
3.1.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 |
3.1.2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布 |
3.1.3 政府主导下的律所制度变革 |
3.2 各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及选择:以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中心 |
3.2.1 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限适用性 |
3.2.2 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不可采纳 |
3.3 我国律师事务所变革的路径选择 |
3.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意义 |
3.4.1 减轻律师执业风险 |
3.4.2 有利于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 |
3.4.3 有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服务国际化挑战 |
3.4.4 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
3.4.5 强化律师的责任意识 |
3.5 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批评的回应 |
3.5.1 律师相互监督弱化 |
3.5.2 债权人保护之弱化 |
3.6 小结 |
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 |
4.1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的制度设计 |
4.1.1 英美两国就有限责任合伙地位规定的区别 |
4.1.2 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及责任认定 |
4.1.3 债权人保护 |
4.1.4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法律设计评析 |
4.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4.2.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立法 |
4.2.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实践 |
4.3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中的程序问题 |
4.3.2 客户权益保护之不足 |
4.3.3 责任范围及其认定之不清 |
4.4 制度不健全的弊端 |
4.5 小结 |
5.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 |
5.1 《合伙企业法》的律所可适用性 |
5.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门槛限制 |
5.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及承担顺序 |
5.3.1 商业债务的认定及是否免责之争 |
5.3.2 律师执业过错认定 |
5.4 债务承担的先后顺序 |
5.4.1 不当执业中律师事务所以及责任合伙律师的债务承担顺序 |
5.4.2 穷尽原则与客户的起诉对象 |
5.4.3 责任赔偿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存续 |
5.5 不同类型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1 非责任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2 总所与分所之间的责任承担 |
5.6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之责任承担 |
5.6.1 固定工资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2 提成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3 监督、管理的责任延伸 |
5.7 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资源保护 |
5.7.1 律师执业风险基金 |
5.7.2 律师责任保险 |
5.7.3 律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限制 |
5.8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中的公示与债务处理 |
5.8.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公示 |
5.8.2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换中的债务处理 |
6. 结语 |
6.1 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 |
6.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其限制 |
6.3 从责任配置看组织形式选择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基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1.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
1.1.1 信息披露不真实 |
1.1.2 信息披露不及时 |
1.1.3 信息披露不充分 |
1.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义 |
1.2.1 逆向选择问题需要通过信息披露来改变信息不对称性 |
1.2.2 道德风险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信息披露 |
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分析 |
1.3.1 巨大的利益诱惑 |
1.3.2 低廉的违规成本 |
1.3.3 会计准则的不完全 |
1.3.4 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 |
1.3.5 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
1.3.6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薄弱和内部质量控制水平较低 |
1.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 |
1.4.1 会计信息失真 |
1.4.2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 |
1.4.3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为获得自身利益而造假的行为 |
1.4.4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市公司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变动趋势 |
2 会计师事务所内、外特征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
2.1 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
2.1.1 关于我国背景的思考 |
2.1.2 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的可能性 |
2.1.3 会计师事务所抵制管理当局压力的能力 |
2.2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
2.2.1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扩大是企业规模增长的结果 |
2.2.2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扩大的内在原因是规模的经济性 |
2.2.3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
2.2.4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是判断其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 |
2.2.5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状况 |
2.3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素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
2.3.1 《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 |
2.3.2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有关要求 |
2.3.3 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的状况 |
2.4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框架缺陷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
2.4.1 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产生、发展过程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隶属于财政部门的一个事业单位 |
2.4.2 关于中注协的组织性质 |
2.4.3 从注册会计师职业管理的中观管理模式看我国是双重管理体制 |
2.5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
2.5.1 《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 |
2.5.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政府干预过多 |
3 形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现状的深层次原因 |
3.1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与发展 |
3.1.1 从我国历史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 |
3.1.2 会计师事务所的恢复、重建 |
3.1.3 会计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 |
3.1.4 规范调整阶段 |
3.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变迁 |
3.2.1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概念 |
3.2.2 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一个简单回顾 |
3.2.3 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变迁的意义 |
3.2.4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变迁的含义 |
3.3 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
3.3.1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 |
3.3.2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缺点 |
3.3.3 有限责任公司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发展 |
3.3.4 有限责任公司制不利于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
4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实践及与我国的比较 |
4.1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种类及特点 |
4.1.1 合伙制 |
4.1.2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形式 |
4.2 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用合伙制的实践现状 |
4.2.1 普通合伙制的实践现状 |
4.2.2 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实践现状 |
4.2.3 个人独资的实践现状 |
4.2.4 有限合伙制的实践现状 |
4.3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制的实践和认识 |
4.3.1 普通合伙制的实践 |
4.3.2 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实践 |
4.3.3 有限合伙制的实践 |
5 合伙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首选 |
5.1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 |
5.1.1 法律责任的有关含义 |
5.1.2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 |
5.1.3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
5.2 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扩大规模,增强独立性 |
5.2.1 有限责任合伙制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 |
5.2.2 有限责任合伙制有利于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
5.3 适当发展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 |
5.3.1 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5.3.2 我国当前实际状况需要发展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 |
6 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可能遇到的问题的探讨 |
6.1 大量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应关注的问题 |
6.1.1 有关合伙制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6.1.2 缺乏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
6.1.3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须完善 |
6.1.4 会计师事务所缺乏高效率的组织决策机制 |
6.1.5 合伙事务所内部收益分配是合伙的难题 |
6.1.6 合伙事务所的争议表决方式不明确引发危机 |
6.1.7 缺少内部互相制衡的风险控制体系 |
6.1.8 合伙制下竞争空前激烈 |
6.2 有关问题的具体分析 |
6.2.1 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分析 |
6.2.2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的缺乏难以保证合伙人责任 |
6.2.3 推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意义 |
6.2.4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高效率的组织决策机制 |
6.2.5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机制 |
6.2.6 关于合伙事务所的争议表决方式 |
6.2.7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机制 |
6.2.8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竞争机制要素的分析 |
6.3 针对合伙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
6.3.1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
6.3.2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
6.3.3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
6.3.4 设置事务所高效率组织决策机制 |
6.3.5 建立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分配方法 |
6.3.6 正确运用争议表决方式 |
6.3.7 建立合伙事务所的风险控制机制 |
6.3.8 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机制 |
7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体系的建议 |
7.1 改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框架 |
7.1.1 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7.1.2 关于自律监管的几个问题 |
7.1.3 当前情况下还要加强政府监管 |
7.1.4 几点相关建议 |
7.2 应建立合理的服务收费机制 |
参考文献 |
(9)中国独立审计的现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 理性自利理论与组织形式的选择 |
1.除深圳以外, 为什么改制后的事务所大多选择有限责任制 |
2.有限合伙制:中国事务所的未来选择 |
二、 市场准入制度安排与星级经营问题 |
1.市场准入制度与反“寻租” |
2.星级经营: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 |
3.关于公平竞争 |
三、 脱钩改制前独立审计的赔偿责任的归责问题 |
1.原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问题 |
2.脱钩改制方式与赔偿责任及经济后果 |
四、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续)[J]. 刘大贤,贾维光,朱从敏,张艳华. 审计理论与实践, 1997(05)
- [2]论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D]. 骆育敏. 暨南大学, 2002(01)
- [3]简论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几个问题[J]. 刘大贤,贾维光,朱从敏,张艳华. 审计理论与实践, 1997(01)
- [4]脱钩改制的风风雨雨 合伙路上的坎坎坎坷──走近丁秘书长,倾听“酸甜苦辣”(三)[J]. 文硕. 会计之友, 1999(06)
- [5]众说纷纭话改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昨天、今天和明天的话题[J]. 王剑瑛.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9(05)
- [6]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稳健的初步证据[D]. 胡念梅. 厦门大学, 2009(11)
- [7]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D]. 程守太.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4)
- [8]基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研究[D]. 斯龙. 浙江大学, 2005(06)
- [9]中国独立审计的现实问题研究[J]. 王善平. 审计研究, 2001(02)
- [10]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体改的作法和启示[J]. 姚建华. 湖北审计, 19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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