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脑的“种族歧视”(论文文献综述)
赵自文[1](2021)在《恩格斯家庭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共产主义原理》、《共产党宣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着作中都对家庭进行过论述,随着理论不断的发展,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系统的家庭思想。恩格斯家庭思想中包含了丰富的内容,他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系统的说明了家庭产生的条件、属性,深刻揭示了家庭的本质,论述了不同社会形态中家庭婚姻的发展状况,指出了家庭发展的动力,论述了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对资产阶级婚姻家庭的物质性和婚姻道德的伪善性进行了批判。在共产主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理想家庭的基本特点和理想家庭实现的途径。恩格斯家庭思想丰富的内容不仅为我国家庭理论研究提供了指导思想,而且能够帮助我们解决当前家庭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我国婚姻家庭向理想健康方面迈进。
沈倬丞[2](2021)在《高中俄语学科核心素养框架下文化意识培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立德树人被确立为我国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已成为适应世界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提升我国教育水平和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的根本举措,并引领着我国当前基础教学课程改革的发展方向。高中俄语作为基础教育的主要学科之一,肩负着培养学生核心素养的历史使命,俄语课程不仅要帮助学生获得走向世界的语言基本技能,还要引导学生通过语言这一途径去了解外部世界,理解多元文化,加深对祖国文化的热爱,成为具有高度文化自信和开阔国际视野的社会主义接班人。2018年1月,我国颁布了新版《高中俄语课程标准》,提出“高中俄语课程以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为目标,充分发挥俄语课程的育人价值,培养学生良好的语言能力、文化意识、思维品质和学习能力”的核心思想。三年多来,《高中俄语课程标准》框架下的“核心素养培养状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已建立或还需要哪些完善机制”等问题吸引着越来越多研究者的目光,也成为当前我国俄语教育界的研究热点和核心论题之一。众所周知,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学习离不开对于目的语文化的理解,它承载着从目的语文化视角整合文学、地理、历史、文化等跨学科知识,帮助学生了解异域文化,进而发挥认识世界文化多元性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俄语教育不仅需要培养能理解文化多元性,具有开放包容意识以及“和而不同”价值观的人才,更需要培养能在跨文化交际中传播中华文化的公民。为此,高中俄语学科依据语言与文化的关系,在核心素养框架下提出“文化意识”要素,将其与语言能力、思维品质和学习能力共同整合成学科核心素养。这也对教育工作者正确认识文化意识培养的内涵和重要性,及时更新教学理念并开发适配新理念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此,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人的全面发展观”为指导,以高中俄语核心素养框架下文化意识培养为切入点,在维果茨基教育与发展的“文化历史观”引领下,依据《高中俄语课程标准》,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PISA全球素养框架》构建文化意识培养的内容结构及观测体系,并依据该观测体系编制调查问卷和课堂观察量表,据此对高中俄语学科核心素养框架下文化意识培养状况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得出研究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化的培养建议,力求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为俄语学科文化教学和核心素养培养提供有益参考。论文的绪论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研究目标和研究意义,提出三个研究问题。在此基础上陈述研究方法,设计研究基本步骤和整体框架,确立了基础研究、实证研究以及研究结论与教学建议三个部分,共七章内容。基础研究包括文献综述、概念界定和理论依据。文献综述主要阐述中外学界在核心素养及培养、文化意识概念及内容方面的研究。梳理外语学科文化意识培养的研究领域、研究问题和研究成果,提出高中俄语学科文化意识培养研究的状况和趋势,以明晰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概念界定着重探讨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学科核心素养以及本文研究的高中俄语学科核心素养;在文化意识范畴内梳理文化、意识和文化意识概念,辨析与之内涵相近的跨文化意识、跨文化交际能力等概念,为后续研究统一概念基础;理论依据将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视角下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作为基本理论,将维果茨基的文化历史理论作为文化意识培养总体依据,从俄罗斯心理语言学的言语活动理论、跨文化交际学相关理论作为具体教学建议提出的理论基础。实证研究部分由第四、五、六章构成,它承接论文基础研究并为结论构建提供事实依据。第四章主要剖析《高中俄语课程标准》中对文化意识的内容描述、核心素养水平划分和学业质量水平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将其整合成具体化、结构化内容体系,借鉴《PISA全球素养框架》相关内容确定60个具体观测点,作为进一步开展实证研究的基本依据;第五、六章依据所构建的内容结构及观测体系,深入教学一线,通过对我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对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所高中40节俄语课程进行课堂观察,获取当前高中俄语学科文化意识培养状况的一手资料,借助统计学分析得出相关结论,为论文后续研究提供数据支持。第七章为研究结论与教学建议,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思路剖析文化意识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导致问题的原因,提出研究结论。依据研究结论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提出既有综合性又有针对性,既有宏观方向性又有微观可操作性的培养建议。
庞庆[3](2021)在《旧金山华埠的戏曲跨文化传播研究(1848-1906年)》文中认为当今随着国际交往的程度加深、范围拓展,跨文化传播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形象甚至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因素,在涉及国家文化战略以及世界文化的未来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引起普遍的关注。戏曲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已经成为我国开展跨文化交际的一张靓丽名片。事实上早在19世纪下半叶中国戏曲已经在美国旧金山华埠开始了如火如荼的演出,并且英美期刊的多篇报道都对这一跨文化传播现象进行了评述。而以往的中国戏曲对美传播研究多集中在关于1930年京剧大师梅兰芳访美演出以及改革开放后以或民间或官方的形式开展戏曲海外传播活动的探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的这段戏曲跨文化传播史则往往被人忽视。本论文以中国戏曲在旧金山华埠的早期传播活动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对American Periodicals美国期刊数据库和British Periodicals英国期刊数据库(17-20世纪)的大量相关报道进行搜集、翻译、整理、归纳、总结,并以统计图表的形式直观呈现出分析结果。针对这一时期最富于跨文化交际意义的典型事件与传播细节展开个案分析,并根据传播状况的变化分为初兴期、繁荣期、衰落期三个历史阶段。运用文化图式理论和文化语境理论分析西方人对旧金山华埠戏曲传播活动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旨在获得角度更新、内容更全的研究视野,并为当今全球化语境下中国戏曲对外传播的实践提供经验和借鉴。本文基于对文献的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东西方文化差异决定了中国人与西方人所具有的文化图式不尽相同,而西方人对旧金山华埠戏曲传播活动采取的态度及应对措施往往是基于自身的文化图式,这是造成跨文化交际产生困难甚至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为了保证传播与接受信息的等值性,跨文化交际中的个体必须对双方民族的文化具有一定的了解,最好能获得多种文化图式,这样将有助于减少跨文化交际的阻力。文化语境在很大程度上会制约、规范并且决定人的言语、行为、情感倾向,因而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的中美国际地位与国际关系、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戏剧传统、审美品位等深刻影响着西方人对旧金山华埠演出的中国戏曲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只有把文化现象置于特定的语境下既做宏观的把控又做微观的剖析,才能保证准确无误的相互理解和顺畅持久的跨文化交流。当今促进中国传统戏剧走出去的有效策略是要对戏曲加以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说明,并在不伤害文本内容及表现形式的前提下做一定限度内的适应性改造,以期帮助不甚熟知中国文化的外国观众欣赏戏曲的艺术魅力、理解戏曲的文化内涵。
杨倩如[4](2021)在《英语纪录片中文化负载词的图式特点及汉译策略 ——以某纪录片播客节目汉译项目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纪录片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媒介,往往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信息。纪录片中的文化负载词更是如此。翻译时,这些信息可以激活译者的源语图式,帮助译者理解原文内涵。在此基础上,译者在译文中使用恰当的语言,为译语受众激活译语图式,帮助他们理解文本。然而,由于文化具有民族特性,不同语言中文化现象及其表述方式都存在差异,源语图式与译语图式也因而呈现出多种关系特点。本文以某纪录片播客节目汉译项目为例,探讨了文化负载词汉译中出现的图式特点和对应的汉译策略。该项目原文总量约19万字,文化负载词八百多个。项目中,文化负载词激活的源语图式与译语图式呈现出重合、错位、缺省这三类特征。当图式重合时,可采取直译法或直译加释法;当图式错位时,可采取替换法、直译加释法或下义词法;当图式缺省时,可采取涵义概括法、上义词法或直译加释法。希望本文中的汉译策略可以对其他纪录片译者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也为未来纪录片文本的翻译策略研究抛砖引玉。
周燚儒[5](2020)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歧视与平等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笔者从算法歧视的概述、算法歧视对平等权的威胁、算法歧视产生的原因、算法歧视的域外规制以及探索规制算法歧视的中国路径这几个方面对实践中越来越突出的算法歧视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第一章,算法歧视概述。在第一节中,笔者认为应该分别算法和歧视这两个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算法歧视的内涵。在第二节中,笔者分析了算法歧视的特征,算法歧视主要有机制化和隐蔽性这两个特征。在第三节中,笔者对算法歧视的类型和表现进行了论述,根据算法歧视是否与个人的身份属性有关,我们可以把算法歧视分为两个类别。首先,涉及身份属性的算法歧视,它主要包括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人脸歧视。其次,不涉及身份属性的算法歧视,这一部分主要有价格歧视和排名歧视。第二章,算法歧视对平等权的威胁。第一,笔者论述了算法歧视造成的歧视识别危机。首先,笔者指出算法造成的歧视使得人们识别隐性歧视的行动变得更加困难。其次,笔者以美国的种族歧视为例进一步深入探讨了这个问题。最后,笔者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民众越来越习惯于牺牲个人的基本权益来获取便利,这种情况会导致歧视识别的阈值越来越高。第二,平等权保护模式面临危机,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平等权保护机制而言,算法歧视从三个方面对它产生威胁,即算法歧视分别对立法规范造成冲击,此外,它还对行政监管提出挑战,最后,平等权的司法救济也受到威胁。第三章,算法歧视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算法歧视主要来源于训练数据,具体而言,是数据偏见和数据代理这两个因素共同导致了算法歧视。在第一节中,笔者的观点是因为算法从研发到投入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具有强烈的数据依赖性,所以数据中存在的偏见必然和算法歧视密切相关。除此之外,笔者引入“反馈循环”来阐释算法歧视如何进一步强化了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偏见,具有创新性。在第二节中,笔者分析了个人敏感数据如何通过寻找代理来发挥作用,并以流行的机器学习为例进一步分析数据的代理机制。第四章,算法歧视的域外规制。因为算法歧视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所以通过考察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践,我们能够从中获得有益的经验。作为对算法歧视进行法律规制的先行者,欧盟选择了以数据保护为中心的治理路径,2018年5月正式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产生了超越国界的影响,该条例主要从数据净化和提供算法知情权这两个维度对算法歧视进行规制。而美国则选择尊重现有法律框架,美国政府认为算法歧视同样适用于传统的平等保护条款。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制定了《2019年算法问责法案》,该法案要求算法控制者进行“自动化决策系统影响评估”,这个制度的本质是要求算法设计者加强自我审查。第五章,探索治理算法歧视的中国路径。笔者认为,鉴于中国治理算法歧视的实践还处在起步阶段,笔者尝试探索治理算法歧视的中国路径,从技术、审查和补救这三个维度来完善治理算法歧视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当算法歧视产生实质的危害后果后,应当回归传统的侵权法,对算法控制者进行事后追责。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律实践中采用的“差别性影响标准”来对算法歧视进行法律识别。就算法歧视的归责原则而言,笔者考虑采用无过错责任,同时,为了减轻算法控制者的负担,笔者建议建立算法赔偿基金会,以此来转移算法控制者的风险负担。
房慧颖[6](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三个阶段——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普通智能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类大脑功能的替代。其中,普通智能机器人与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简言之,从普通智能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就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历史,是机器人中“机器”的因素逐渐减少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多的历史,是机器人从“机器”向“类人”乃至“超人”进化的历史,也是机器的“智能”逐渐增强并对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控的历史。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化,人与智能机器人在对“行为”的控制与决定能力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走过了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正经历弱人工智能时代,并终将迎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人类社会带来种种“惊喜”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努力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社会的和谐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及刑法学者在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应当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笔者系统阐述了智能机器人的属性(包括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在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笔者提出了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在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为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刑法及刑法学者应采取的立场与理念;在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笔者系统阐述了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对刑罚论体系重构的设想。五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对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阐述。第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目前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类事先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且其自主性程度正在飞速提高。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差异在于其不具有人类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和普通机器的差异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因而从伦理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人工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主体资格与地位。第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将其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不会对法律上“人”的概念产生根本冲击。法律上“人”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革与理念的转变,法律上“人”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不断的演进与变化。因此,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似乎是契合时代潮流的。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可见,立法上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世界范围内已有先行者的前沿立法活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诸多刑事风险,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从“纵向”来看,在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类型和大小会存在显着区别;从“横向”来看,在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会发生“量变”和“质变”。第一,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刑事风险存在本质区别。就普通智能机器人而言,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时,与一般工具无异;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对象时,可能会因普通智能机器人的特性而影响犯罪的性质。就弱智能机器人而言,弱智能机器人仍然只能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实现的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全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其中的绝大部分刑事风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也形成了不和谐的局面,“无法可依”的危害在某些领域已显露端倪。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并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就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当强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时,其已经完全超出工具的范畴。因为此时的强智能机器人已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其行为不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研发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在此状态下,强智能机器人完全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人类无法控制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现行刑法尚未有规制,但是在应然层面,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第二,从“横向”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危害可能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其一,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量变”。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广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覆盖面积更“广”;另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深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全面智能化,也可以使得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更加智能,由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深”。其二,可能使得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质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第三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的立场与理念,对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进行了研究与阐述。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现有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不等同于盲目扩大犯罪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泛化使用。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可以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预留必要的解释空间和缓冲空间,避免刑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规定既能应对当前风险,又能适应未来发展,从而增强和延长刑法条文之生命力。第二,关于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当及时介入,为社会稳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同时,刑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刑法不应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要求。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阐述。针对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刑事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涉人工智能刑法规制路径。第一,从“纵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同时,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具体构成也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强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强智能机器人和使用者之间或者强智能机器人之间完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从“横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和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其一,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会存在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对此类犯罪予以全面、准确评价。其二,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更新之后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条文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三,针对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设立新的罪名加以规制。根据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第五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的重构,包括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刑罚论体系的重构。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犯罪论体系的省思。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理论难题,应对现有犯罪理论进行省思和重构。首先,关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难题。对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智能机器人已经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时代的刀枪剑戟、热兵器时代的枪支大炮。即使是弱智能机器人,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失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智能机器人只具有工具属性,即使在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时,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工具对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不切实际。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其次,关于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难题。由于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或者范围外发挥自主性,在介入了使用者使用行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对于其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如何判定研发者的主观罪过?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无罪过;其二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何种罪过。前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不当处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而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后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研发者故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代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由于过失导致智能机器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为社会带来的风险。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有利于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二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且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区分情况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普通智能机器人造成时,研发者的过失类型为直接过失;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弱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管理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强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监督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最后,关于刑法中行为内涵的难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达到对行为过程的完全掌控。人工智能时代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是否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考察和判断。如果将上述人工智能新场景中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会面临两点困境。其一,弱智能机器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动性的融入是否会影响到人的意识对行为支配力的评价。认定一行为属于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受人的意识支配”,对“支配”的通常理解是,人的意识在行为过程中起到100%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当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行为过程中时,自然人对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似乎就不再是100%了。其二,认定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受人的意识支配”是否必须将主体限定为“人”,能否是拥有与人类似的意识的其他主体?如果将强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就意味着强智能机器人拥有了与实施刑法中行为的主体相等价的资格。这就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上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应当看到,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第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在确定了强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当强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等四大类刑罚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涵括强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对强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刘洋帆[7](2020)在《马克·吐温小说中的民主思想及其艺术表达》文中研究指明马克·吐温是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美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杰出代表。他一生着作颇丰,作品以小说见长,兼及剧本、散文、诗歌等多种体裁,内容涉及美国的广阔地域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了解美国社会的一面镜子。其早期作品以短篇小说为主,幽默与讽刺相结合,文风轻快调笑;中期作品以长篇小说为主,笔调辛辣讽刺;后期作品则由幽默讽刺转向愤怒的揭露、批判,甚至带有悲观厌世的情绪。与单纯的幽默讽刺不同的是,“民主思想”与“批判精神”贯穿了马克·吐温人生历程与整个创作过程。马克·吐温“民主思想”的起点是他的底层生活经历和人生体验,他同情艰难困苦的下层普通劳动者,呼吁不分阶层和种族人人平等,国家及其政府应当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之相适应,马克·吐温毫不留情地揭露美国广泛存在的政治伪善、经济欺诈、阶层分化、金钱崇拜、道德堕落、人性沦丧等等社会问题,其“批判精神”正是他追求真正民主而不得的一种情绪宣泄与艺术表达。马克·吐温以幽默小品文初涉文坛,就显示出独特的艺术个性,并且彰显出“民主”与“批判”的价值追求。在早期幽默诙谐几近玩笑的基础上,马克·吐温进一步发展了夸张、讽刺等手法,加强对比、象征和隐喻,使作品的揭露与批判越来越深刻有力。在他的小说中,人们隐约可以感觉到,美国式的“民主”已经近乎崩溃,而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似乎只能他寻。绪论部分主要是选题依据和学术梳理。尽管对于马克·吐温的研究已经比较全面,但依然存在学术空间。特别是,深入挖掘马克·吐温创作中的民主思想与批判精神的丰富内涵并厘清两者关系,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马克·吐温小说创作的重要价值。第一章:马克·吐温创作历程与民主思想的形成。当美国“幽默文学”发展繁荣时期,马克·吐温摒弃一般作家消遣逗趣的创作倾向,从同情底层普通人的立场出发,将幽默与讽刺巧妙结合,形成具有民主内核的创作观。随着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逐渐显现,动摇了马克·吐温对美国民主的信心;直到后期,马克·吐温更加看清了美国民主的伪善性,他对美国社会进行了尖锐、全面、有力的揭露与批判。第二章:揭露美国“民主”制度的黑幕。随着人生阅历的增加,马克·吐温开始更多关注美国社会的深层次问题。他通过幽默、讽刺、夸张等艺术手法,对美国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进行大胆揭露和批判,聚焦点是美国虚假的民主政治,虚伪的宗教礼仪,以及呆板的教育制度。其作品外谐内庄,既富有生活哲理,又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第三章:民主思想的深化与艺术方法的丰富。美国统治阶级对内实行种族歧视政策,对黑人、华人等底层人民进行剥削压迫;另一方面又推行残酷的殖民政策,疯狂拓展海外殖民地。作为一位具有民主思想的进步作家,马克·吐温对美国式民主的双重性和虚伪性认识更加深刻,民主思想进一步发展、成熟。他熟练运用对比、象征、隐喻等艺术手法,有力揭露美国种族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罪恶。第四章:马克·吐温小说创作的审美价值与社会意义。马克·吐温被称为“喜剧作家”和“幽默家”,他的作品往往在引人大笑的同时发人深思,透过其中的诙谐幽默,能够感受到强烈的悲剧意蕴,这正是马克·吐温作品审美价值之所在。他以自己独特的观察视角和幽默讽刺艺术,对美国社会的伪善性进行了全面揭露和深刻反思,帮助读者加深了对美国的认识。结语:马克·吐温的作品揭露了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的伪善性,反映了饱受压迫的底层人民的心声,表达了强烈的正义感和深情的人文关怀。在他的影响下,美国现实主义文学空前繁荣,真正意义上的“美国文学”由此诞生。
许一明[8](2020)在《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生成内容声誉特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大量的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所带来的信息超载,现在社区内的内容流行度往往是由用户通过投票机制来决定的,尤其是在社会化问答社区中,如美国的Quora.com和中国的知乎。这些问答网站通过根据投票数量对答案进行排序,实现了有效的信息过滤。这些投票反映了群体对质量的评价,影响着读者的注意力分配。对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UGC声誉特征进行研究研究,是深入分析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形成机理、提前识别高声誉UGC信息的基础,有助于增强社区和政府在舆情演化中的主动地位,改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本文的主要研究目标在于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社会化问答社区中UGC声誉特征的来源、内涵、形成机理、影响作用以及分析方法;(2)社会化问答社区中UGC声誉特征的影响因素,及这些影响因素与声誉特征之间的关系;(3)利用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可观测的相关变量来对其声誉特征进行预测;(4)发掘不同话题不同声誉区间UGC,尤其是异常声誉UGC的相关特征;(5)基于社会化问答社区中UGC声誉特征的相关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与实践建议。围绕上述问题,本研究以社会化问答社区中UGC的声誉特征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数据挖掘的方法,从UGC声誉特征的形成机理入手,构建了UGC声誉特征研究模型和UGC声誉特征预测模型,发掘不同话题不同声誉区间UGC的相关特点,分别分析了基于信息质量和信源可信度对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以及出现异常声誉特征的UGC,然后提出了相应的管理策略。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对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的进行理论研究。首先介绍了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的来源与内涵,及分析、分类方法。然后使用扎根理论方法,结合信息接受模型,探索性地研究了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形成的影响因素。最后结合了SOR理论,对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接着引出了UGC声誉特征的影响作用,从UGC声誉特征对活跃用户、“潜水者”、社会化问答社区、互联网环境的影响,构建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形成机理模型和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影响作用模型。第二,基于信息接受模型构建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影响因素模型,提出社会化问答社区UGC文本特征、非文本特征和信源可信度作为UGC声誉特征的影响因素,并受到信息涉入度的调节作用的研究思想,进而以知乎社区中健康、时尚、娱乐三个话题共190990条回答数据为例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1)对于所有话题来说,文本质量越好的回答声誉越高,文本特征、非文本特征均与信源可信度均对声誉特征的大小存在正向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对于娱乐话题下的回答来说非常小;(2)对在大数情况下(包括总体情况和健康、时尚话题情况),信源可信度越高的回答声誉特征越不容易为零,但是娱乐话题是个例外;(3)话题涉入度各因素对于声誉特征的影响中不存在调节作用;(4)在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中,存在着“结构零”的现象,信源可信度在声誉特征的“结构零”部分与离散分布部分起到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三,通过文献调研,从社会化问答社区回答信息的相关属性构建影响回答信息质量和信源可信度的指标属性。其中信息质量包括文本特征和非文本特征两个方面,文本特征包括回答长度、情感极性、关键词密度和问答长度比4个指标,非文本特征包括回答及时性、反馈及时性、回答评论数、回答者互动性、引用外部链接数量和图片数量6个指标。信源可信度的指标则包括回答者获赞数、回答者被收藏数、回答者最佳回答数量、回答者个人认证情况、回答者官方认证情况、回答者粉丝数、回答者关注数、回答者回答数量、回答者文章数量、回答者专业度共10个。然后提出了信息质量文本特征、非文本特征和信源可信度三个变量相关指标的获取和量化方法。构建了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预测模型。将信息质量文本特征、非文本特征和信源可信度三个变量对信息声誉特征的影响系数作为权重,通过信息质量和信源可信度对UGC声誉特征进行预测。该模型的预测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预测已有声誉回答可能获得的声誉特征;二是预测回答零声誉回答的零声誉状态是否会一直持续。第四,选取了知乎社区内的回答数据来进行实例验证,在验证了模型的预测效果后,本章又探究了不同声誉区间内UGC信息质量、信源可信度的分布,并对样本中的声誉特征异常的UGC进行了分析。(1)文本特征的主要影响维度是文本长度和问答长度比;对于非文本特征维度来说,反馈及时性的影响权重相对不高;回答者通过发布UGC所获得的奖励情况远比回答者发布的UGC数量更能影响回答者的可信度,回答者文章数也比回答者回答数的影响更大;(2)不同话题中词汇的属性存在着较大差别。健康话题中高声誉和极高声誉区间回答的高频特征词中情感词的比例和相对位置都更小,而时尚和娱乐话题中的主观词汇更接近中心;(3)在社会化问答社区中,UGC的信源可信度决定了该回答声誉特征的下限,却无法决定其上限。合理的表层语言特征与非文本特征是回答获得极高声誉的必要条件;(4)回答者的认证情况仅能够提升当前回答信息的声誉特征,但是无法提升话题内所有回答的整体声誉特征。第五,从用户、社会化问答社区管理和政府网络信息治理三个层面出发,提出相应的管理策略。在用户层面,在指引用户发布或与他人协作产生更高质量、更具影响力的UGC的同时,倡导用户的规范声誉赋予行为并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社会化问答社区管理层面,为社区鼓励优质UGC和优质用户的实践措施中提出了可行策略,同时又为社区中UGC的排序机制优化提供了参考;在政府信息治理层面,帮助政府“激浊扬清”,让优质的意见领袖和UGC更早、更广、更深地发挥他们在互联网信息治理中的作用,而让有可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谣言、垃圾信息等在其造成严重后果之前得到应有的处理。本文的研究工作从理论层面对用户生成内容研究的理论体系做出了丰富与完善,对用户生成内容信息特征的理论框架进行了拓展与深化,为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生成内容排名优化提供科学方法和理论依据;在实践层面,通过分析与研究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的相关规律,为筛选和识别高声誉用户生成内容提供了系统的实践方法,有助于加强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贡献知识的涌现,也有利于推动社会化问答社区的良性发展。
张卓远[9](2020)在《保罗·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观点为先导,对英国新马克主义者、伯明翰学派代表人物、文化唯物主义践行者、批判教育研究者保罗·威利斯(以下简称威利斯)的文化唯物主义思想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威利斯的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继承了马克思哲学理论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理论,在英国文化唯物主义的影响下,以民族志研究方法介入英国工人青年阶级亚文化,发展了具有在地性、阶级性、历史性、整体性的文化唯物主义思想。本文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第一,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围绕马克思主义、文化、大众文化、青年亚文化、主体意识、民族志等关键词,对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对马克思哲学理论继承性发展,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理论的扬弃,对英国文化唯物主义传承性补充和对批判教育哲学的促进性介入。在对马克思劳动理论、文化理论和商品拜物教理论继承和运用的基础上,威利斯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马克思主义特征的文化唯物主义思想。在借鉴阿尔都塞结构主义理论、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和布迪厄文化再生产理论的同时,也对上述理论的局限提出了质疑。在吸收英国文化唯物主义理论、文化研究及方法论的基础上,威利斯构建了融合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人道主义、文化唯物主义特征的思想。同时,威利斯在吸收批判教育哲学理论的基础上,将文化唯物主义运用于教育哲学领域,形成了具有文化唯物主义特征的批判教育哲学,不仅扩大了文化唯物主义的理论范畴,同时为批判教育哲学研究注入了新的血液。第二,青年亚文化批判。威利斯以大众文化为基础,在继承英国文化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他对文化概念和文化属性的独特理解。他从文化的概念及属性出发,逐步挖掘青年文化与青年亚文化的特征,通过对工人阶级青年亚文化的研究,突出工人阶级青年的主体意识在亚文化形成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威利斯对文化概念和特征的思考是在继承英国文化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吸收雷蒙德·威廉斯“整体的生活方式”、汤普森“整体的斗争方式”和霍尔“理解世界的方式”的基础上,威利斯挖掘了阶级性、大众性、集体性的文化属性,并提出文化是“主体意识的表现方式”的论断。青年亚文化是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主要关注点,亚文化是与主流文化相对的从属阶级的文化,当这种文化表现出年龄和代际特征时,就出现了青年亚文化。威利斯认为青年亚文化具有阶级性、从属性、非正式性、集体性和艺术性等特点。青年亚文化既受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控制,同时又欲与之抗衡。作为反抗主体的工人阶级青年具有独特的存在样式和抗争方式。威利斯认为,对工人阶级青年的解读要抛弃一元的阶级决定论,提出要从多元维度出发,分析工人阶级青年的主体特征。威利斯用“洞察”和“局限”两个概念来表现青年亚文化的能动性,并通过他们自缚式的抵制,突出工人阶级青年的自主意识。工人阶级青年觉醒,并逐步构建主体意识的过程,就是他们进行洞察和暴露局限的过程,也是抵制的过程。但是,工人阶级的抵制最终再生产了他们的不利地位,形成了抵制的悖论。第三,文化商品拜物教批判。文化的商品化和商品的文化化带来了文化商品的发展,文化商品是影响当代人身份认同和文化迅速变革的重要驱动因素。在探究文化商品的特点之前,威利斯首先分析了商品的异化,在威利斯看来,商品的异化也表现为四个特征: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异化、商品与其类本质的异化、商品与人类劳动的异化、以及商品与人类关系的异化。通过对文化商品的哲学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威利斯指出文化商品与一般商品的本质区别在于意义交流,作为“准商品”的文化商品同时受到拜物教和去拜物教的影响,而形成一种动荡的稳定。威利斯对文化商品拜物教批判的最终目的是指出社会主体与文化商品之间的关系,突出社会主体通过对文化商品的选择和意义的重释,实现身份认同、主体意识构建、甚至社会变革的可能。威利斯指出,社会主体对文化商品的选择并不是任意的,它是在文化商品客观可能性和社会主体象征性劳动的共同作用下进行的。在客观可能性和象征性劳动的共同作用下,物质秩序逐渐转变为符号秩序,而符号秩序的转变有可能反作用与物质秩序的形成,并最终引起社会变革。第四,文化形式与文化实践。在威利斯的文化研究理论中,文化形式是重要的研究领域。文化形式包含社会主体、文化客体、文化关系、文化领域和标志领域五个基本要素,以及标志性分析、同源性分析和整体性分析三个分析层次。威利斯认为,文化形式是一种关系:也就是社会主体与周围的客体、机构、实践和工具之间的关系。在文化形式中,社会主体和客体连接在一起,形成文化关系,进行文化实践。文化形式的形成过程就是文化实践的过程,文化形式的实践过程、实践旨归和生活外显都指向文化形式的实践本质。文化实践具有大众性,威利斯通过“地群美学”与“象征性劳动”的概念,强调工人阶级社会主体的文化艺术创造力,指出从日常生活文化实践中理解大众文化的重要性。第五,文化生产的教育哲学反思。威利斯对教育哲学领域的关注继承了英国文化研究的传统,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国文化研究与成人教育结合的影响。本文以哲学立场讨论教育,分析威利斯的教育哲学思想。在将文化唯物主义思想运用在教育分析的过程中,威利斯的教育哲学思想逐渐形成,教育哲学思想是其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威利斯以学校教育为场域,以文化唯物主义思想为基础,对学校生活进行了详尽描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育哲学思想,丰富了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内容。在教育哲学领域,社会再生产理论的运用主要体现在批判教育哲学中,批判教育哲学的再生产理论可以为工人阶级的再生产提供一部分解释,但是威利斯并没有全盘接受批判教育哲学的再生产理论,他认识到批判教育哲学再生产理论中存在两个局限:一是默认社会再生产是自动发生的,将社会再生产描绘成抽象的前提,二是认为学校是社会再生产的场所,学生会被动地接受再生产的结果,忽视了主体的创造性和选择性。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威利斯首先分析了结构主义再生产理论、经济-再生产理论、文化再生产理论和符码再生产理论的局限,然后,威利斯从文化生产的角度入手,将工人阶级青年的主体性抵制引入再生产分析。威利斯的文化生产理论并不在于为社会再生产提供另一种解释。而在于强调文化生产在文化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位置,文化生产推动了文化再生产,进而造成了社会再生产。第六,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特征。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具有在地性、阶级性、整体性、历史性的基本特征。民族志研究作为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方法论,为他的思想创造提供了大量的鲜活记录,威利斯民族志研究的目的不仅在于现象的洞察,更在于理论的总结。通过赋予民族志想象力,威利斯在传统民族志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伯明翰文化研究,形成了独特的理论特征。第七,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评价。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理论指向在于探索亚文化研究的新领域、探索教育哲学的多元维度、探寻了社会主义“自为的”工人阶级的可能性和促进积极的文化解放。由于威利斯思想巨大的影响力,很多学者都从各自的领域出发理解威利斯的文化唯物主义思想,正因如此造成他们无法把握威利斯思想的全貌,造成对威利斯的误解。他们认为威利斯渲染了工人阶级命运的悲观色彩、忽视了女性群体的亚文化研究、偏向本质主义与还原论、对民族志研究施加了主观影响、夸大了“抵制”的革命意义。在对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进行整体性分析后,这些质疑逐渐被澄清,威利斯思想的真实全貌显现出来。尽管西方学术理论在阐释中国社会现象时都会显得贫乏无力,然而,威利斯的文化唯物主义思想,及其所运用的民族志研究方法和富有启发性的观点或许对我们理解、分析和阐释当代中国文化、教育与社会分层的现象会有所帮助,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文化建设带来启示。
张宇杰[10](2020)在《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自主性、能够参与人类生活的智能机器不再是仅存在于科幻小说中的虚构幻想,它们正在逐步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越密切,它在伦理道德上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就越明显。在人工智能机器造成的事故中,人类往往扮演了受害者的角色,在道德上处于弱势地位,十分需要一个有效的道德主体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一方面,人工智能究竟是什么、应当是什么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解释,尤其是在大众文化的引导下,我们对人工智能有着许多不实的想象,这些偏见会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研究带来阻碍;另一方面在经典伦理学语境下,非人类对象通常被认为是不具有道德主体地位的,以往的伦理理论与道德实践经验在面对能够切实地参与人类社会生活并介入道德问题的人工智能对象时,显然无法给出恰当的回应。因此我们需要立足于当下这个人类与人工智能并存的情境,对人工智能在伦理层面上的定义与道德主体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反思,使我们的道德理论能够适用于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困境,进而为解决人类与机器间产生的道德难题找出方法。文章以分析的研究方式为主,通过中文屋实验与图灵测试两个基础性理论的深入剖析与比较,对人工智能与人类思维方式间的差异进行解释,采用命题设置与分析的方法,在伦理领域中给人工智能下一个定义;在确立了这个定义的基础上,文章继续对道德主体概念界定方式进行梳理,立足于美德伦理、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的基本原理,抽象出判断道德主体性的内在逻辑与衡量标准,尝试实现道德主体性判定方面的理论范式变革,并提出在新历史时期中使人工智能获得道德主体地位的条件;最后面向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实践,指出我们应当在承认人工智能与人类间差异的前提下,为人工智能道德主体设置新的标准,当人工智能在满足有限自主性、环境适应性、双重互动性这三个标准时,就可以在及时修正行为与提早预防事故等方面,承担前瞻性责任。
二、人脑的“种族歧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脑的“种族歧视”(论文提纲范文)
(1)恩格斯家庭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恩格斯家庭思想的理论来源 |
第一节 德国古典哲学的家庭思想 |
一、黑格尔“实体性”家庭思想 |
二、费尔巴哈“人本学”家庭思想 |
第二节 近代代表性生物学家和人类学家的家庭思想 |
一、达尔文家庭形式“不变论” |
二、摩尔根人类家庭“演进说” |
第三节 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对理想家庭的设想 |
一、傅立叶基于“协作制度”对家庭的构想 |
二、圣西门基于“实业制度”对家庭的构想 |
三、欧文基于“合作公社”对理想家庭的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恩格斯家庭思想的内容 |
第一节 恩格斯对家庭的理论解析 |
一、家庭是一种生活共同体 |
二、家庭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
三、家庭是自然性与社会历史性的统一 |
四、家庭具有多重功能 |
第二节 恩格斯对家庭发展史的论述 |
一、人类最初家庭形式的溯源 |
二、群婚中的普那路亚家庭 |
三、具有个体婚配萌芽的对偶制家庭 |
四、作为过渡阶段的父权制家庭 |
五、动态的专偶制家庭 |
第三节 共产主义社会中理想家庭的构建 |
一、理想家庭是“四无”家庭 |
二、理想家庭具有多重伦理要求 |
三、理想家庭中妇女的解放和子女的自由 |
四、理想家庭具有合理的人口控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恩格斯家庭思想的当代价值 |
第一节 恩格斯家庭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为我国家庭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 |
二、为我国建设理想家庭提供了价值导向和方法指导 |
第二节 恩格斯家庭思想的实践价值 |
一、共遇美好正确的爱情 |
二、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 |
三、共建富裕家庭 |
四、建立合理的人口结构 |
五、促进女性自我发展 |
六、构建平等的家庭关系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高中俄语学科核心素养框架下文化意识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АВТОРЕФЕРАТ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路径与总体框架 |
一、研究路径 |
二、总体框架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外外语学科核心素养及培养的研究综述 |
一、核心素养理念的研究 |
二、欧盟外语学科核心素养及培养研究 |
三、美国外语学科核心素养及培养研究 |
四、俄罗斯外语学科核心素养及培养的研究 |
第二节 我国外语学科核心素养及培养的研究 |
一、我国核心素养框架及其内涵研究 |
二、我国外语学科核心素养概念及内涵研究 |
三、我国高中外语学科核心素养及培养研究 |
第三节 外语学科文化意识培养的研究综述 |
一、外语学科文化意识内涵的研究 |
二、国外外语学科文化意识培养研究 |
三、我国外语学科文化意识培养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核心概念界定 |
第一节 核心素养及其相关概念 |
一、核心素养 |
二、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 |
三、高中俄语学科核心素养 |
第二节 文化意识及相关概念 |
一、文化意识 |
二、跨文化意识与跨文化交际意识 |
三、跨文化能力与跨文化交际能力 |
第三节 高中俄语学科核心素养框架下的文化意识概念 |
一、概念及内涵 |
二、高中俄语学科文化意识培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化意识培养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下人的全面发展观 |
一、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溯源 |
二、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观点 |
第二节 维果茨基教育与发展的文化历史观 |
一、文化历史理论 |
二、高级心理机能的发展机制 |
三、“教育走在发展前面”思想 |
第三节 俄罗斯心理语言学的言语活动观 |
一、言语活动理论的哲学视角 |
二、言语活动理论与外语教学 |
第四节 跨文化交际理论的文化教学观 |
一、跨文化交际理论 |
二、跨文化交际理论与外语教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文化意识培养的内容结构及观测体系 |
第一节 体系的总体设计 |
一、目的与原则 |
二、方法与路径 |
第二节 一级维度内容的提取与确立 |
一、一级维度内容的提取 |
二、体系基础框架的确立 |
第三节 二级维度内容的提取与确立 |
一、二级维度的提取 |
二、二级维度在体系中的确立 |
第四节 观测点提取及体系的初步确定 |
一、观测点提取的依据 |
二、文化知识维度观测点的选取 |
三、文化理解维度观测点的选取 |
四、预期达到的文化意识维度观测点的选取 |
五、内容结构及观测体系的初步确定 |
第五节 体系的验证及修订 |
一、验证的前期准备与设计 |
二、观测点有效性的数据统计 |
三、专家反馈意见的汇总整理 |
四、内容结构及观测体系的最终确定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文化意识培养现状的问卷调查分析 |
第一节 问卷调查的研究设计 |
一、目的与对象 |
二、方法与路径 |
第二节 问卷调查的实施 |
一、研究工具的制定 |
二、实施过程 |
第三节 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与讨论 |
一、信度和效度检验 |
二、调查问卷各维度情况总述 |
三、文化意识整体水平的数据分析与讨论 |
四、对中俄文化知识掌握情况的数据分析及讨论 |
五、对文化理解、认知与态度呈现状况的数据分析与讨论 |
六、对文化教学评价的数据分析与讨论 |
七、调查问卷各维度之间的相关性分析与回归分析 |
第四节 问卷调查的研究结论 |
一、学生对中俄文化知识的掌握方面 |
二、学生对俄罗斯文化的理解和包容度方面 |
三、现时教学方法与课标要求的匹配方面 |
四、文化意识培养质量和资源分布方面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文化意识培养的课堂观察分析 |
第一节 课堂观察的研究设计 |
一、目的与对象 |
二、方法与路径 |
第二节 课堂观察的实施 |
一、研究工具的制定 |
二、实施过程 |
第三节 课堂观察的数据分析与讨论 |
一、数据的信度检验 |
二、数据总体情况概述 |
三、课堂观察量表内部结构的相关性分析与回归分析 |
四、对各观测点的数据分析 |
第四节 课堂观察的研究结论 |
一、对中俄文化知识讲解深度方面 |
二、对于主题和篇章中育人价值发掘方面 |
三、促进学生文化理解的手段方面 |
四、学生呈现出的总体文化意识水平方面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文化意识培养的问题分析与教学建议 |
第一节 文化意识培养的总体问题分析 |
一、培养理念层面 |
二、教学方法与手段层面 |
三、考评机制层面 |
四、群体差异化应对层面 |
第二节 文化意识培养理念与总体设计 |
一、文化意识培养的核心理念 |
二、文化意识培养的总体目标与路径 |
三、文化知识是基础 |
四、文化理解是过程 |
五、文化意识是目标 |
第三节 文化意识培养的教学建议 |
一、依托主题明确文化意识培养的教学目标 |
二、以语篇为文化意识培养的核心载体 |
三、寓于言语活动的主题情境教学 |
四、语言文化情境中的词汇教学 |
五、媒体资源与现代技术手段运用 |
六、课外教学活动的选择与安排 |
第四节 文化意识培养的相关支持要素 |
一、探索多元化评价机制 |
二、教师理念与技能发展的引导与培训 |
三、不同“起点”学生群体的差异化培养 |
四、教育基础薄弱地区的全方位支持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3)旧金山华埠的戏曲跨文化传播研究(1848-1906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中国戏曲在美传播研究综述 |
二、旧金山华埠研究综述 |
三、跨文化传播学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相关理论阐释 |
一、研究方法 |
二、相关理论阐释 |
第一章 旧金山华埠的戏曲传播情况 |
第一节 1848-1906年美国社会历史条件分析 |
第二节 旧金山华埠的戏曲传播概况分析 |
一、19世纪50-60年代——初兴期 |
二、19世纪70-80年代——繁荣期 |
三、19世纪90年代-20世纪初——衰落期 |
第二章 辨异与认同——以英美期刊报道为例 |
第一节 报道描述性分析 |
一、报道数量与时间分析 |
二、报道篇幅分析 |
三、报道角度分析 |
第二节 报道相关性分析 |
一、报道内容分析 |
二、报道态度分析 |
第三章 跨文化传播视野下旧金山华埠的戏曲传播 |
第一节 文化图式视野下旧金山华埠的戏曲传播 |
第二节 文化语境视野下旧金山华埠的戏曲传播 |
第四章 中美戏剧交流的反思与启迪 |
第一节 历史经验: 反思语境与传播的关系,认识图式对传播的影响 |
第二节 现实策略: 坚守多元文化立场,促进中西戏剧交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英语纪录片中文化负载词的图式特点及汉译策略 ——以某纪录片播客节目汉译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纪录片汉译项目的概况 |
一、项目背景与流程 |
二、项目中文化负载词的概况 |
第二章 图式与翻译 |
一、图式的概念 |
二、图式在翻译中的作用机制 |
三、翻译中的图式关系特点 |
四、纪录片中文化负载词的图式与翻译 |
第三章 项目中文化负载词的图式特点和汉译策略 |
一、图式重合 |
(一)直译法 |
(二)直译加释法 |
二、图式错位 |
(一)替换法 |
(二)直译加释法 |
(三)下义词法 |
三、图式缺省 |
(一)涵义概括法 |
(二)上义词法 |
(三)直译加释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歧视与平等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算法歧视概述 |
一、算法歧视的定义 |
(一) 算法的内涵 |
(二) 歧视的概念 |
(三) 算法歧视的含义 |
二、算法歧视的特征 |
(一) 机制化 |
(二) 隐蔽性 |
三、算法歧视的类型与表现 |
(一) 涉及身份属性的算法歧视 |
(二) 无涉身份属性的算法歧视 |
第二章 算法歧视对平等权的威胁 |
一、引发歧视识别危机 |
(一) 以美国种族歧视为例 |
(二) 歧视识别阈值升高 |
(三) 歧视识别难题 |
二、对平等权保护机制带来的冲击 |
(一) 对立法体制的影响 |
(二) 对行政监管的挑战 |
(三) 对司法救济的改变 |
第三章 算法歧视产生的原因 |
一、数据偏见 |
(一) “偏见进偏见出”理论 |
(二) 反馈循环 |
二、数据代理 |
(一) 代理的作用机制 |
(二) 以机器学习为例 |
第四章 算法歧视的域外规制 |
一、欧盟 |
(一) 数据净化 |
(二) 算法知情权 |
二、美国 |
(一) 尊重现有框架 |
(二) 《2019年算法问责法案》 |
第五章 探索治理算法歧视的中国路径 |
一、技术赋能 |
(一) 数据预处理 |
(二) 增强算法的可解释性 |
二、算法审查 |
(一) 算法审查的主体 |
(二) 算法审查的内容 |
三、补救机制 |
(一) 对受害者的救济 |
(二) 对侵权者的追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涵义新解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涵义的重要性 |
三、刑法中行为涵义的法理根基 |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马克·吐温小说中的民主思想及其艺术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马克·吐温创作历程与民主思想的形成 |
第一节 基于平民立场的自由幸福观与轻松幽默的表达 |
第二节 公平正义社会理想的隐忧与辛辣的讽刺 |
第三节 自由平等“美国梦”的幻灭与愤怒的批判 |
第二章 揭露美国“民主”制度的黑幕 |
第一节 美国“民主”制度的伪善本质 |
一、批判美国虚假的民主政治 |
二、揭露美国宗教与教育制度的伪善性 |
第二节 乐观幽默与冷峻批判兼具的艺术表达 |
一、幽默诙谐的方式 |
二、大胆讽刺的方式 |
三、极度夸张的方式 |
第三章 民主思想的深化与艺术方法的拓展 |
第一节 对美国种族主义和殖民政策的批判 |
一、反对种族歧视,提倡人人平等和自由公平 |
二、反对殖民主义政策,同情被压迫被奴役民族 |
第二节 艺术表达方式的丰富与拓展 |
一、鲜明对比的方式 |
二、象征隐喻的方式 |
第四章 马克·吐温小说创作的审美价值与社会意义 |
第一节 马克·吐温小说的审美价值 |
一、马克·吐温的喜剧意识 |
二、马克·吐温小说中的喜剧性 |
三、马克·吐温的文学史意义 |
第二节 马克·吐温民主思想的社会意义 |
一、反映19世纪美国人民的心声 |
二、有助于加深对美国社会的认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生成内容声誉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用户生成内容研究现状 |
1.3.2 网络UGC信息质量研究现状 |
1.3.3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技术路线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技术方法 |
2.1 社会化问答社区 |
2.1.1 社会化问答社区的概念 |
2.1.2 社会化问答社区的特点 |
2.1.3 社会化问答社区的类型 |
2.2 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生成内容 |
2.2.1 用户生成内容的内涵 |
2.2.2 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生成内容的内涵 |
2.2.3 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生成内容的特征 |
2.3 声誉特征 |
2.4 自我涉入理论 |
2.5 信息接受模型 |
2.5.1 技术接受模型 |
2.5.2 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 |
2.5.3 信息接受模型 |
2.6 SOR理论 |
2.7 相关技术方法 |
2.7.1 扎根理论 |
2.7.2 情感分析 |
2.7.3 零膨胀负二项回归模型 |
2.7.4 熵权法 |
2.7.5 TOPSIS方法 |
2.8 本章小结 |
第3章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理论研究 |
3.1 UGC声誉特征的来源与内涵 |
3.1.1 社会化问答社区的声誉系统 |
3.1.2 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UGC声誉赋予行为 |
3.1.3 社会化问答社区内UGC声誉特征 |
3.2 社会化问答社区中UGC声誉特征研究 |
3.2.1 帕累托法则与UGC声誉特征分析 |
3.2.2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分析方法 |
3.2.3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分类方法 |
3.3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形成影响因素研究 |
3.3.1 基于扎根理论的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形成影响因素分析 |
3.3.2 数据收集 |
3.3.3 范畴提炼和影响因素提取 |
3.4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形成机理研究 |
3.4.1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形成的影响因素 |
3.4.2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形成路径探求 |
3.4.3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形成机理模型构建 |
3.5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影响作用分析 |
3.5.1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对活跃用户的影响 |
3.5.2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对“潜水者”的影响 |
3.5.3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对社会化问答社区的影响 |
3.5.4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对互联网环境的影响 |
3.5.5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影响作用模型构建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4.1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影响问题分析 |
4.2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影响因素模型 |
4.2.1 理论基础 |
4.2.2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影响指标分析 |
4.2.3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4.3 UGC声誉特征因素分析 |
4.3.1 样本选择与数据获取 |
4.3.2 相关变量说明及测定 |
4.3.3 数据描述性统计 |
4.3.4 数学建模方法 |
4.4 分析结果 |
4.4.1 数学模型构建 |
4.4.2 变量间相关性分析 |
4.4.3 回归分析结果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预测模型研究 |
5.1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预测问题分析 |
5.2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预测指标构建 |
5.2.1 研究框架 |
5.2.2 指标选取 |
5.2.3 评价指标的获取方式和量化 |
5.2.4 指标权重计算 |
5.2.5 排序算法 |
5.3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预测模型构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预测模型应用分析 |
6.1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预测 |
6.1.1 数据采集与处理 |
6.1.2 描述性统计 |
6.1.3 特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6.1.4 声誉特征预测变量权重与排序计算 |
6.1.5 声誉特征预测变量排序结果查看与分析 |
6.1.6 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预测 |
6.2 基于信息质量的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分析 |
6.2.1 声誉特征区间划分 |
6.2.2 基于信息质量的UGC声誉特征分析 |
6.3 基于信源可信度的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分析 |
6.4 异常声誉UGC特征分析 |
6.4.1 优质低声誉UGC特征分析 |
6.4.2 低质量高声誉UGC特征分析 |
6.4.3 信源可信度与声誉不匹配UGC特征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社会化问答社区UGC声誉特征的应用策略研究 |
7.1 用户层面 |
7.1.1 挑选问题,及时作答 |
7.1.2 多种形式,引用权威 |
7.1.3 积极评论,欢迎探讨 |
7.1.4 拒绝从众,投票负责 |
7.2 社会化问答社区管理层面 |
7.2.1 优化社区中回答的排序机制 |
7.2.2 鼓励用户积极申请个人认证 |
7.2.3 注重优秀回答与用户的审核 |
7.2.4 鼓励新用户的知识贡献行为 |
7.3 政府网络信息治理层面 |
7.3.1 规范信息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
7.3.2 关注意见领袖最新发布内容 |
7.3.3 提前发掘潜在高声誉UGC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保罗·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发展历程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已有研究成果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 |
1.1 .马克思的哲学理论 |
1.1.1 .马克思的劳动理论 |
1.1.2 .马克思的文化理论 |
1.1.3 .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 |
1.2 .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理论 |
1.2.1 .阿尔都塞的结构主义理论 |
1.2.2 .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 |
1.2.3 .布迪厄的再生产理论 |
1.3 .英国文化唯物主义理论 |
1.4 .批判教育哲学 |
第二章 青年亚文化批判 |
2.1 .文化、青年文化与青年亚文化 |
2.1.1 .文化是主体意识的表现方式 |
2.1.2 .文化的属性 |
2.1.3 .青年文化与青年亚文化 |
2.1.4 .威利斯青年亚文化研究 |
2.2 .作为反抗主体的工人阶级青年 |
2.2.1 .特殊在场:工人阶级青年主体的存在样式 |
2.2.2 .多元存在:工人阶级青年主体的亚文化特征 |
2.2.3 .风格抵抗:工人阶级青年主体的抗争方式 |
2.3 .工人阶级青年的主体意识 |
2.3.1 .成为工人:工人阶级青年主体意识的“觉醒” |
2.3.2 .追求差异:工人阶级青年主体意识的“洞察” |
2.3.3 .放弃革命:工人阶级青年主体意识的“局限” |
2.3.4 .抵制悖论:工人阶级青年主体意识的“自缚” |
2.4 .小结 |
第三章 文化商品拜物教批判 |
3.1 .文化商品的产生:文化商品化与商品文化化 |
3.2 .文化商品的哲学反思 |
3.2.1 .一般商品异化的四重表现 |
3.2.2 .彰显文化商品本质的意义交流 |
3.3 .文化商品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
3.3.1 .文化商品拜物教 |
3.3.2 .文化商品具有客观可能性 |
3.3.3 .象征性劳动延伸文化商品价值 |
3.4 .文化商品拜物教批判的逻辑:从物质秩序到符号秩序 |
3.5 .小结 |
第四章 文化形式和文化实践 |
4.1 .文化形式 |
4.1.1 .文化形式的基本要素 |
4.1.2 .文化形式分析的三个层次 |
4.2 .文化形式的实践本质 |
4.2.1 .文化形式的实践过程 |
4.2.2 .文化形式的实践旨归 |
4.2.3 .文化形式的生活外显 |
4.3 .文化实践的大众性:从“地群美学”到“象征性创造力” |
4.3.1 .基于日常生活文化实践理解大众文化 |
4.3.2 .基于社会主体的“象征性创造力” |
4.3.3 .基于大众实践的“地群美学” |
4.4 .小结 |
第五章 文化生产的教育哲学反思 |
5.1 .文化生产的“座架”:学校教育 |
5.1.1 .学校教育中的亚文化与协商 |
5.1.2 .学校教育对社会主体的分化与整合 |
5.1.3 .学校教育、国家制度与再生产 |
5.2 .社会再生产:教育的践行方式 |
5.2.1 .结构主义再生产理论 |
5.2.2 .经济..教育再生产理论 |
5.2.3 .文化再生产理论 |
5.2.4 . “符码”再生产理论 |
5.3 .文化生产:教育哲学的逻辑起点 |
5.3.1 .再生产不同于社会再生产 |
5.3.2 .文化再生产与社会再生产和再生产 |
5.3.3 .文化生产与文化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 |
5.4 .小结 |
第六章 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特征 |
6.1 .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基本特征 |
6.1.1 .在地性 |
6.1.2 .阶级性 |
6.1.3 .整体性 |
6.1.4 .历史性 |
6.2 .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方法论特征 |
6.2.1 .民族志的想象力 |
6.2.2 .民族志研究的意义 |
6.2.3 .民族志研究的特征 |
第七章 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评价 |
7.1 .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指向 |
7.1.1 .挖掘亚文化研究的新领域 |
7.1.2 .探索教育哲学的多元维度 |
7.1.3 .寻求“自为的”工人阶级的可能性 |
7.1.4 .解放文化的积极建构 |
7.2 .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的质疑 |
7.2.1 .渲染工人阶级命运的悲观色彩 |
7.2.2 .忽视女性群体的亚文化研究 |
7.2.3 .偏向本质主义与阶级还原论 |
7.2.4 .施加主观影响的民族志研究 |
7.2.5 .夸大“抵制”的革命意义 |
结语:文化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重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中美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在人工智能道德地位方面的观点 |
1.2.2 人工智能道德主体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难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难点 |
2.机器思维 |
2.1 人工智能体的神话 |
2.2 人工智能体的主体性基础 |
2.2.1 走出中文屋 |
2.2.2 图灵的启示 |
2.3 人工智能体的定义 |
3.道德主体概念扩展 |
3.1 道德主体地位分配不平等的逻辑 |
3.2 经典伦理学原理对道德主体定义 |
3.2.1 美德伦理 |
3.2.2 功利主义 |
3.2.3 义务论 |
3.3 道德主体理论的范式变革 |
4.人工智能道德主体设计 |
4.1 有限自主性 |
4.2 环境适应性 |
4.3 双重互动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四、人脑的“种族歧视”(论文参考文献)
- [1]恩格斯家庭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赵自文.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21(08)
- [2]高中俄语学科核心素养框架下文化意识培养研究[D]. 沈倬丞.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旧金山华埠的戏曲跨文化传播研究(1848-1906年)[D]. 庞庆.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4]英语纪录片中文化负载词的图式特点及汉译策略 ——以某纪录片播客节目汉译项目为例[D]. 杨倩如.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05)
- [5]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歧视与平等权保护研究[D]. 周燚儒. 山东大学, 2020(02)
- [6]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马克·吐温小说中的民主思想及其艺术表达[D]. 刘洋帆. 陕西理工大学, 2020(09)
- [8]社会化问答社区用户生成内容声誉特征研究[D]. 许一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9]保罗·威利斯文化唯物主义思想研究[D]. 张卓远. 山西大学, 2020(12)
- [10]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地位研究[D]. 张宇杰.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