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刘霞辉[1](2021)在《中国式城市化》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式城市化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从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结合的城市化,即由市场起主导作用的工商业城市发展和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等级城市发展共同推进;二是政府高负债的城市化;三是非均衡的城市化,即造城快于人的进城的城市化;四是城市现代服务业有待充分发育的城市化,表现为城市服务业发展受约束,劳动生产率低。形成该特征基于三个逻辑:一是土地权力的集中使用,二是激励相容的房地产市场,三是城市集聚功能弱。为中国城市发展可持续计,未来城市化应立足于提升城市集聚能力,提高服务业劳动生产率,降低政府对城市化的过度干预并使城市真正成为普通百姓的家园。
林怀策[2](2021)在《“公共利益”导向下的“成片开发”:演变、困境与应对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将"成片开发"视作一项"公共利益","成片开发"肩负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多维度综合效益的目标与责任。作为一种土地征收方式,成片开发从萌芽、摸索到实践,在我国走过近70年的时间。成片开发建设的过程涉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主体的参与、涉及主体间权利的分配,是一项复杂的政治过程。"公共利益"指向下的成片开发尽管赋予了此类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但在实施层面仍存在如何维持规划刚性、降低征迁过程的社会风险、避免开发方案实施中的目标偏离等问题,这都挑战"成片开发""公共利益"的实现。研究指出,在国土空间规划语境下,实现"成片开发"的公共利益目标,需要增强空间规划的"刚性"与"稳定性"、强化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加大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监督力度,使成片开发真正趋向"公共利益"的实现。
王洪平[3](2021)在《论城中村改造中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依法处置》文中指出城中村在法律属性上是城市而非农村。我国法上的城市并非一个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其是指行政建制意义上的城镇。不论是一般农村还是城市郊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主导,国家所有制仅是例外和少数。《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实质上为"城市私人所有土地的公有化",其效力并不及于城中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造前的城中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改造后其应转制为国家所有,将城中村土地继续保留为集体所有不具有合宪性基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间并无冲突。城中村土地国有化的唯一路径是征收,概括国有化、成建制地"农转非"都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成片征收在《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搭建起了制度纽带,其公益目的性不容否认。城中村宅基地的征收与村民住宅的征收同属于征地程序的内容,对村民住宅的安置补偿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4](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贾辉[5](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余海鸥[6](2021)在《《外商投资法》中“政策承诺”之辨析》文中研究指明"政策承诺"是《外商投资法》创设的新法律术语,带来法律与政策关系的新变化,即将招商引资政策以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具体化、特定化,转化成法律义务,实现了政策与法律的微观互动。"政策承诺"成为法律术语,是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资吸引力,保障中国政府管理外资"政策空间"的需要。《外商投资法》要求"政策承诺"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向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内容特定为支持政策、优惠待遇、便利条件等,且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单方承诺函、合同中的义务条款。借鉴公法与私法、行政行为与商业行为的划分标准,政策承诺属于公法承诺,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构成行政允诺或行政奖励。《外商投资法》对外资政策承诺给予特别保护,强化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要求涉及政策承诺的规范性文件如减损外资利益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外资政策承诺争议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
刘玉姿[7](2021)在《论作为土地征收目的的成片开发建设——兼评《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5项》文中认为土地开发与征收耦合,成片开发建设被认定为一项公共利益,但因土地基本国策和私人开发商广泛介入,又潜藏着政策性与结构性公共利益危机。在新发展理念下,成片开发建设背负通过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促进土地增值,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的公共利益要求。为了确保名副其实,《土地管理法》第45条以"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为原理支撑,设定了空间、规划、程序三重限制,但并未切中肯綮。未来实施性立法应以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基础,按照前期准备、征地审批和正式作业三个阶段,构建成片开发建设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
袁亚琦[8](2020)在《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文中指出棚户区改造是一种城市更新与社会空间重构过程,也是一项能够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城市发展、扩大消费内需、撬动新型城镇化、增加住房供给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民生工程和系统工程,同时也是政府消除贫困并防止贫困扩大化,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但棚户区改造在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和功能提升的同时,其带来的环境、社会和经济问题也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学术方面,棚户区改造也为城市社会空间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实证,但对于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正负效应也引起了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棚户区改造带来的是被拆迁居民在空间及文化上均被排斥和剥夺,还是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城市贫困的最大功臣。西方关于棚户区、贫民窟等类似主题的研究已有近百年历史,而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于20世纪末,且新时代背景下的棚户区改造与西方国家城市的贫民窟治理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借鉴城市社会空间、企业家政府和府际关系等理论,尝试通过对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机理、效应的分析,探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棚户区改造对于城市社会空间的重塑过程与综合效应,以及贫困空间由分散到集聚的作用机理,丰富城市社会空间转型的研究视角与实践案例,深化延展城市贫困社会空间的研究内涵。本文以南京为例,通过对大时间跨度和人口普查、低保、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申请等大量翔实的宏观数据,以及选取案例地块的全过程跟踪式调研、访谈数据的处理,分别从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住房改革初期、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四个阶段分析南京棚户区的演化历程和格局;按照土地权属将棚户区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棚户区两种类型,通过实证分析比较两种不同类型棚户区的社会空间特征差异及拆迁安置居民迁居特征。从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个体行为三个层面,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的综合驱动力模型和解释性框架;继而讨论棚户区改造带来的空间、经济、社会效应和不利影响。最终通过对国家-地方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执行的分析和审示,提出棚户区改造的空间政策、拆迁安置政策和资金政策的优化建议。通过研究分析,本文认为:棚户区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城市居住空间类型,是城市发展过程的缩影;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棚户区与城市贫困人口集聚区的空间耦合关系完全确立,内城边缘和城市近郊区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的主要空间载体。不同权属的棚户区在空间分布、居民属性、迁居模式和实施效应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棚户区改造中弱势群体的需求与政策偏向存在失配现象。棚户区改造的过程实质上是社会空间资源再生产和再分配的过程,其本质是在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竞争语境下,地方政府出于经济、政治、社会效益的综合考量,为完成自上而下的政治任务以及在政策框架下寻求自身利益的一个产物,驱动机制包括政治环境因素、社会生产因素以及个体行为因素。通过府际关系、空间政策、安置政策的优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棚改中的社会公平与空间正义。
孙南申[9](2001)在《我国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法律调整》文中指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开发与经营是我国近年来 利用外资建设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涉 及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形式进行法律分析十分必要。
萧明峰[10](2002)在《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台湾地区土地税制以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作为实现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主要工具,目标在税去地主不劳利得,防止土地投机垄断炒作与抑制地价飙涨。然而自一九五四年颁布“实施平均地权条例”迄今,虽经多次修正,不但未能达成各项土地政策目标,反而衍生出更多的问题,在其政治教条的外表下,究竟背后隐藏何种意涵?值得深入探讨。本研究除就理论面与法规面作基础的整理比较之外,在制度面是针对一九四九年后台湾地区的土地税制变迁,以法规结构分析法作纵向的探讨,并观察土地税制历次沿革与其课税规定的演变,以了解各阶段性的特殊意涵。政府当局所实施的土地税制,在安定的“平均地权”口号下,潜藏的是一种图利地主阶级。因此,本研究主要是强调,台湾的土地税制变迁历程,是脱离理论轨道之外,而受制于历史环境中的政治经济因素,而必须从政治权力核心深入探讨。本论文另对大陆与台湾地区各种不动产税制之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范围、对象、税基)、时机、减免优惠、税率、稽征程序等租税制度及税务行政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俾作为未来修法之参考。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十节,第一章“绪论”,主要说明本论文研究之动机与目的、研究范围与方法及本文章节架构。第二章“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本章说明中国大陆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之规范,并就税收之征收管理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加以说明。第三章“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本章首先概述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以交易制度为主,并辅以管理产权制度,并说明土地使用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及探讨房地产交易之主要法令。第四章”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不动产登记之规范。第五章“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本章包括台湾地区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制度之规范,及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第六章“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本章内容包括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税基、税率、租税优惠与免征、税务法规与行政、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等问题之检讨与改进,以及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第七章“结论与建议”,本章内容为归纳与综合海峡两岸不动产税课,并<WP=3>对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之缺失检讨意见作一结论,并提出改进建议方向。众所周知,土地之分配与利用为人类生存最重要的问题,而“住”为民生六大需求之一,因住宅为高价位财货,社会中仍有许多人极需政府或有关单位协助,始能获得最低水平之住宅服务,以解决居住问题,且让每一家庭皆有适当居住环境,亦是政府住宅政策主要遵行之目标。在政府住宅政策中租税补贴政策工具始终扮演极为重要角色,现行土地税税法为减轻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权人负担,对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所课征之土地增值税采行若干优惠措施,其中包括土地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土地税法第三十五条和平均地权条例第四十四条所规定之重购退税等相关优惠措施。然随着时代变迁,现行优惠之规定标准失之过宽,在租税收入上造成政府税式支出(Tax Expenture)浮滥致税收巨额损失,在租税公平上:对所得分配造成垂直与水平不公平现象,在租税效益上:使租税产生非中立性而影响整体经济效益,形成资源的无谓损失,在租税稽征成本上:由于税法规定简单、解释令繁多,致征纳双方时起争议徒增稽征成本。为使政府税收减少损失、社会所得分配公平、社会资源配置有效率及简化稽征工作降低稽征成本,本研究探讨下述目的:(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税收重大影响?(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3)就经济效益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4)就稽征实务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是否会增加稽征成本?本论文根据研究探讨作成下列结论:(1)就租税收入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对税收造成重大影响。A.现行优惠措施(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及重购退税)过于优惠,造成税收流失。B.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税收流失。C.现行同时出售、申报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处限制,形成多处享用,造成税收流失,应限制多处。D.现行重购退税申请无次数限制,造成税收减少,应限制申请次数。(2)就社会公平而言,现行税法中自用住宅用地移转核课土地增值税之相关优惠规定会造成社会所得分配不均。A现行优惠措施核准自用住宅用地面积限制过宽,造成同为一生一次百分之十优惠税率,高所得者税负却相对较轻之不公平现象。B.现行同时出售、申报<WP=4>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优惠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未有多
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式城市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 城市化 |
二 中国式城市化的特征 |
(一)从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结合的城市化 |
(二)政府高负债的城市化 |
(三)城市现代服务业有待充分发育的城市化 |
(四)非均衡的城市化 |
三 中国式城市化的逻辑 |
(一)土地使用的集中化 |
(二)激励相容的房地产市场 |
(三)城市集聚功能弱 |
四 展 望 |
(2)“公共利益”导向下的“成片开发”:演变、困境与应对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成片开发”建设的历史演变 |
3“成片开发”中“公共利益”维护的现实困境 |
3.1 空间规划调整导致的公益性“失灵” |
3.2 征迁过程中的社会风险 |
3.3 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目标偏离 |
4 实现“成片开发”“公共利益”目标的应对策略 |
4.1 增强空间规划的“刚性”与“稳定性” |
4.2 强化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 |
4.3 加大“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监督力度 |
5 结论与讨论 |
(3)论城中村改造中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依法处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还是城市:城中村的应有法律属性 |
二、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城中村土地的归属 |
(一)城中村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演变:从私人所有到集体所有 |
(二)《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范效力:从私人所有到国家所有 |
三、保留还是征收:城中村宅基地成片征收 |
(一)改造后城中村土地不能保留为集体所有 |
(二)集体土地国有化只能通过征收方式进行 |
(三)成片征收符合征收目的的公共利益要求 |
四、一并征收还是单独征收:村民住宅征收 |
(一)城中村村民住宅的一并征收 |
(二)征地后村民住宅的嗣后补偿 |
五、结语 |
(5)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外商投资法》中“政策承诺”之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策承诺”术语之演变 |
(一)从政治术语上升为法律术语 |
(二)“政策承诺”成为法律术语的法理依据 |
1.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守信践诺 |
2. 信赖利益原则要求政府保护信赖利益 |
(三)政策承诺上升为法律术语的意义 |
1. 政策承诺带来政策与法律的微观互动 |
2. 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招商引资政策 |
二、《外商投资法》中“政策承诺”之认定 |
(一)“政策承诺”的含义 |
1. 作为法律术语的“政策承诺”之含义 |
2.“政策承诺”与近似概念的比较 |
(二)“政策承诺”的特点 |
1. 作出政策承诺的主体适格 |
2. 政策承诺的受诺方特定,仅限于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 |
3. 作出程序合法,且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政策承诺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4. 政策承诺内容特定且符合法律法规 |
5. 政策承诺形式合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三、“政策承诺”的性质 |
(一)“政策承诺”性质的判断标准 |
1. 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划分 |
2. 行政行为与商业行为的划分 |
(二)“政策承诺”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 |
1.“政策承诺”是公法承诺 |
2.“政策承诺”涉及公权力行使,民商事主体无权作出 |
四、《外商投资法》对“政策承诺”的特别保护 |
(一)《外商投资法》与《条例》强化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
(二)涉及政策承诺的规范性文件中减损外资利益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
(三)外商投资政策承诺争议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 |
1. 政策承诺争议属于投诉事项 |
2. 因政策承诺提起投诉或政策建议,不影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
3. 提出政策建议的主体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商会或协会 |
4.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利用各级投诉工作机制与投诉工作规则 |
五、结论 |
(7)论作为土地征收目的的成片开发建设——兼评《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5项(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公共利益问题的成片开发建设 |
(一)成片开发建设的前世今生 |
(二)成片开发建设的公共利益定位 |
二、成片开发建设固有的公共利益危机 |
(一)政策性公共利益危机 |
(二)结构性公共利益危机 |
三、《土地管理法》对成片开发建设的限制 |
(一)空间限制 |
(二)规划限制 |
(三)程序限制 |
四、成片开发建设公益保障机制的建立 |
(一)实体要求 |
(二)程序控制 |
结语 |
(8)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棚户区改造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 |
1.1.2 棚户区改造成为消除贫困的重要政策手段 |
1.1.3 棚户区改造成为社会转型发展中困境的缩影 |
1.1.4 棚户区改造的效应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相关概念辨析 |
1.3.1 贫民窟与棚户区(Slum/shantytown) |
1.3.2 棚户区改造(Shantytown Transformation)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范畴界定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来源 |
1.4.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2章 研究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国外贫民窟研究综述 |
2.1.1 贫民窟的形成机制研究 |
2.1.2 贫民窟的社会问题研究 |
2.1.3 贫民窟的治理措施研究 |
2.1.4 贫民窟的演变趋势研究 |
2.1.5 国外研究相关评述 |
2.2 国内棚户区研究综述 |
2.2.1 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 |
2.2.2 棚户区改造实践研究 |
2.2.3 棚户区改造效应研究 |
2.2.4 国内棚户区研究评述 |
2.3 理论基础 |
2.3.1 城市社会空间理论(Urban Social Space Theory) |
2.3.2 城市企业主义理论(Entrepreneurialism Theory) |
2.3.3 府际关系理论(Inter Governmental Relations) |
第3章 南京棚户区演化历程及格局特征 |
3.1 新中国成立前:棚户区区位初显到形成的漫长历程 |
3.1.1 南京古代城市格局中棚户区区位初显 |
3.1.2 民国时期南京棚户区形成 |
3.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棚户区中心集聚的规模扩大期 |
3.2.1 改革开放前南京城市棚户区分布格局 |
3.2.2 计划经济时期零星棚户区的拆除与重建 |
3.3 改革开放至住房制度改革前(1978-1998):棚户区内聚成片的相对集中布局期 |
3.3.1 内聚成片的空间布局 |
3.3.2 拆一建多的棚户区改造 |
3.4 住房改革初期(1998-2008):由内向外跳跃式扩迁的突变期 |
3.4.1 连片棚户区的逐步消失 |
3.4.2 差别化的棚户区改造 |
3.5 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以来(2008-2018):内点外片的空间优化期 |
3.5.1 小尺度点状集聚为主的棚户区分布格局 |
3.5.2 尚未拆迁的零星棚户区 |
3.6 南京棚户区格局与改造过程分析 |
3.6.1 南京棚户区格局演化过程 |
3.6.2 南京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特征:典型核心边缘结构 |
第4章 “棚改”实施以来南京棚户区社会空间特征 |
4.1 棚户区改造过程的空间特征 |
4.1.1 空间分布特征:“由内及外”、“内小外大” |
4.1.2 改造前后对比:“环境改善”、“功能提升” |
4.2 拆迁安置居民社会特征与迁居特征 |
4.2.1 社会群体特征:人口老龄化、较高贫困率 |
4.2.2 安置迁居模式:中心到边缘、分散到集中 |
4.3 基于土地权属的棚户区类型划分及差异 |
4.3.1 国有土地棚户区和集体土地棚户区 |
4.3.2 两类棚户区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比较 |
4.4 西街与南河两个实证案例的对比 |
4.4.1 国有土地棚户区:西街片区 |
4.4.2 集体土地棚户区:南河片区 |
4.4.3 西街与南河案例的差异总结 |
第5章 棚户区改造的机制分析 |
5.1 政治环境驱动力 |
5.1.1 土地储备制度的空间效应 |
5.1.2 府际治理的综合推动 |
5.1.3 基于成本考虑的差异化安置政策 |
5.2 社会生产驱动力 |
5.2.1 经济增长的空间实现 |
5.2.2 企业主义的政府运作 |
5.2.3 实现空间正义的均衡发展需求 |
5.3 个体行为驱动力 |
5.3.1 贫困家庭生活改善的契机 |
5.3.2 一般家庭迁居的资金来源 |
5.3.3 中产阶层财富积累的机遇 |
5.4 棚户区改造的综合驱动模型 |
第6章 南京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效应 |
6.1 空间绅士化与郊区化效应 |
6.1.1 城市景观环境更新 |
6.1.2 城市空间功能重构 |
6.1.3 城市居住郊区化拓展 |
6.2 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效应 |
6.2.1 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
6.2.2 带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繁荣 |
6.2.3 提升棚户区居民经济收益 |
6.3 居住与城市品质提升效应 |
6.3.1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
6.3.2 避免城市内城衰败 |
6.3.3 消除社会治理“盲区” |
6.4 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
6.4.1 拆迁过程的社会矛盾问题 |
6.4.2 困难群体的利益剥夺问题 |
6.4.3 城市贫困的转移集聚问题 |
6.4.4 安置居民的社会成本问题 |
第7章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优化建议 |
7.1 棚户区改造政策演变与南京的地方实践 |
7.1.1 国家层面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演变历程 |
7.1.2 南京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地方实践 |
7.2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审视 |
7.2.1 自上而下政策的执行偏差:范围界定模糊带来的“搭便车” |
7.2.2 失衡的空间政策:规划的空间正义问题 |
7.2.3 不同安置政策带来的“身份歧视”:权益保障的供需失配 |
7.2.4 基于成本的拆迁安置政策后效:内城原住民的边缘化处境 |
7.3 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优化建议 |
7.3.1 棚户区改造中府际关系的优化 |
7.3.2 基于空间正义的城市规划 |
7.3.3 基于社会公平的拆迁安置政策 |
7.3.4 棚户区改造中资金政策的优化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8.1 主要结论 |
8.1.1 棚户区类型与社会空间差异 |
8.1.2 南京棚户区时空演变与改造特征 |
8.1.3 南京棚改的驱动机理与正负效应 |
8.2 创新与不足 |
8.2.1 本文创新点 |
8.2.2 研究不足之处 |
8.3 讨论与展望 |
8.3.1 基于改造的棚户区治理研究是综合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 |
8.3.2 基于棚户区改造的社会空间理论体系需进一步探讨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南京拆迁安置居民居住迁移情况电话访谈记录表 |
附录B 棚户区改造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方法 |
第三节 论文架构 |
第二章 中国大陆不动产课税与征收管理制度之规范 |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之规范 |
第二节 房屋税之规范 |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之规范 |
第四节 中国大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第三章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法制之研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房地产法律制度之概述 |
第二节 土地使用制度与住房制度的改革 |
第三节 中国大陆房地产交易主要法令之探讨 |
第四节 中国大陆之房地产交易制度 |
第四章 台湾地区平均地权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及登记之规范 |
第一节 台湾地区实施平均地权之规范 |
第二节 台湾地区实施土地征收与新市镇开发之规范 |
第三节 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之规范 |
第五章 现行台湾地区不动产课税制度之规范 |
第一节 沿革 |
第二节 地价税及田赋制度之规范 |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制度之规范 |
第四节 房屋税制度之规范 |
第五节 契税制度之规范 |
第六节 海峡两岸土地课税制度之比较与检讨 |
第六章 现行台湾地区土地税制相关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一节 税基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二节 税率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三节 优惠与免征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四节 税务法规与行政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五节 不动产信托相关课税问题 |
第六节 自用住宅用地租税优惠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
第七节 农地移转免征士地增值税之探讨 |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改进方案综合评述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式城市化[J]. 刘霞辉.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2]“公共利益”导向下的“成片开发”:演变、困境与应对策略[A]. 林怀策. 面向高质量发展的空间治理——202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13规划实施与管理), 2021
- [3]论城中村改造中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依法处置[J]. 王洪平. 法治研究, 2021(05)
-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5]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6]《外商投资法》中“政策承诺”之辨析[J]. 余海鸥.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01)
- [7]论作为土地征收目的的成片开发建设——兼评《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5项[J]. 刘玉姿. 北方法学, 2021(01)
- [8]大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时空特征、机理与效应研究 ——以南京为例[D]. 袁亚琦. 南京大学, 2020(12)
- [9]我国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法律调整[J]. 孙南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2001(06)
- [10]海峡两岸不动产税制与交易法制相关问题之研究[D]. 萧明峰. 东北财经大学,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