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湖区发展食品工业的思路(论文文献综述)
潘云飞[1](2021)在《江西县域科技创新发展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刘冰捷[2](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说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祝金荣[3](2020)在《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文中研究指明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九大报告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变化,都突出了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环境公益诉讼在保障生态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原告资格的确认是诉讼的前提,因此保障生态文明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作了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然而从当下看,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司法实践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小、限制多、检察机关以外的起诉主体参与度低等问题,导致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缺乏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反思和重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便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时代课题。本文尝试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立法现状出发,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重点选取典型国家美国、德国、印度作为参考方向,发现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优势并得出完善我国原告资格制度的启示。通过研究,明确我国原告资格标准,即应以目的公益标准为基础,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原告资格标准,以更好地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发展。并结合该标准联系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特点,尝试赋予公民个人、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同时建议从立法、配套保障措施规定等层面完善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相关制度,针对各个主体作为原告存在的问题,设计相关的保障措施,并通过明确行政救济前置程序、明确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起诉顺位,以防止出现滥诉等问题,进一步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发挥其效用。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及历史沿革。本研究首先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明晰了原告资格的基本内涵,从历史沿革阐述了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列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之后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价值衡量,即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困境,通过司法实践并结合笔者工作经历分析现有规定所存在的理论问题以及实践困境,具体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模糊、否定了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实体程序困境交织、对社会组织限制条件过严且内生动力不足、环保行政部门起诉规定模糊且可能存在“双重身份”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关于原告资格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通过重点选取的美国、德国、印度三国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设计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对策。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原告资格标准,再结合我国当下国情,赋予公民个人、村民委员会的原告资格,指明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完善举措,并明确行政前置程序以及各主体起诉顺位,在确保不发生滥诉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
何珊[4](2020)在《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旅游信息化”等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乡村旅游的智慧化发展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江西省作为乡村旅游资源尤为丰富的大省,其乡村旅游的智慧化发展也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然而在智慧旅游技术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发展速度显得较为缓慢,亟需探索解决方案。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田野调查法等多种方法,总结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发展的四个主要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四条促进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发展的对策。为了促进这些对策的实施,笔者设计了一个集智慧管理、智慧营销和智慧服务为一体的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平台,希望通过该平台的建设,为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的发展提供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是:(1)笔者通过对我国农村农业部、江西省农村农业厅、江西省文化与旅游厅、江西旅游政务网以及江西省统计年鉴的调研,整理归纳了江西省各个地区的乡村旅游品牌名单,为江西乡村旅游智慧化提供了详实的数据资源。(2)在分析江西省乡村旅游平台、问卷调查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江西乡村旅游智慧化发展存在的四大问题:信息化设施不完善,资源智慧化程度低;技术型人才短缺,市场缺乏智能化监管;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产品营销渠道不畅通;现有平台吸引力弱,服务质量不能保障。(3)结合促进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发展的四大对策和乡村旅游过程中管理者、经营者和旅游者三大主体的需求,设计了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平台,包括智慧管理系统、智慧营销系统和智慧服务系统,为江西省乡村旅游的智慧化发展提供了借鉴意义。
吴芝花[5](2019)在《南方稻作区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决策行为研究 ——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粮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水稻作为南方地区种植面积最大、单产量最高、总产量最多的粮食作物,其生产不仅关乎农民收入的增加,而且关乎国家粮食稳定与安全。病虫害防治是水稻生产过程中技术含量最高、劳动强度最大、用工最多、风险系数最大的环节。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经商,滞留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多为妇女和老人,这类农业生产主体不仅受教育程度低,而且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差,更缺乏病虫害防治所需的知识和技术,其病虫害防治效率低、效果差。尤其是当前水稻品种、农药品种的不断更新以及异常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水稻病虫害种类、种群及其发生规律出现较大变化,病虫害发生日益严重化、复杂化,防治压力越来越大。因此,病虫害防治也就成了当前农业生产遭遇的一大难题。水稻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为病虫害防治的一种组织方式和服务方式,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有效路径,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环节。南方稻作区作为我国重要的水稻生产区域,担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本文通过对南方稻作区的典型区域——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稻种植农户的调研,在分析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病虫害防治现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实证分析方法,分析了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意愿及其影响因素、采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以及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差异性的影响因素。主要结论如下:首先,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意愿及其影响因素:71%的农户有采纳意愿;户主性别、户主年龄、户主文化程度、水稻种植面积、水稻种植年限、对专业化统防统治了解程度、是否参加过专业化统防统治培训、农药对身体健康影响的认知、农药对环境影响的认知这9个因素对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意愿有显着影响;男性、年龄越小、文化程度越高、水稻种植面积越大、水稻种植年限越长、对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了解程度越高、参加过专业化统防统治培训、认为农药对身体健康和环境影响越大的农户,其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意愿也越强。其次,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有38.7%的农户采纳了专业化统防统治;户主文化程度、务农人数、水稻种植面积、对专业化统防统治了解程度、是否参加过专业化统防统治培训、农药对身体健康影响的认知、农药对环境影响的认知这7个因素对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行为有显着正向影响;文化程度越高、务农人数越多、水稻种植面积越大、对专业化统防统治越了解、参加过专业化统防统治培训、认为农药对身体健康影响和环境影响越大的农户,越会采纳专业化统防统治。再次,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的差异性:在有采纳意愿的491户农户中,有45.4%的农户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存在差异;其中,户主文化程度、务农人数、水稻种植面积、对专业化统防统治的了解程度、是否参加过专业化统防统治培训、农药对身体影响的认知、农药对环境影响的认知这7个因素对农户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差异性有显着负向影响;户主文化程度越低、务农人数越少、水稻种植面积越小、对专业化统防统治越不了解、没参加过专业化统防统治培训、认为农药对身体健康影响和环境影响越小的农户,其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差异性越大。基于以上结论,本文认为:(1)加大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宣传力度。(2)加大对教育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健全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制度。(3)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4)加大对农民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培训力度。(5)密切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人员与农户的联系。(6)推进专业化防治组织的健康发展。推进出台水稻暴发性病虫害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时,鼓励专业化防治组织为机防人员购买人身意外等商业性保险,加大对专业化防治组织的资金扶持。
陈楚楚[6](2019)在《江西省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研究 ——以资溪县为例》文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党的十九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同时,江西省省委在立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的二十四字发展方针,致力于全面推进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县域生态文明建设,是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为关键的环节,它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着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效果。只有全力推进县域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助力推进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本文以资溪县为例,全面分析了资溪县在推进县域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效,总结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客观的指出了资溪县在发展中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经济总量较小等问题,并提出了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多渠道筹措资金等方式推进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对策建议。通过对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资溪县县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分析,论证了县域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关系,在系统梳理县域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上总结出县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对推进全国县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借鉴。同时,通过对县域经济与县域生态文明建设两者关系的研究,得出结论即县域经济发展为县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反之,县域生态文明建设又会助推县域经济的发展,适当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县域人民就可以同时拥有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
庄汝龙[7](2019)在《撤县设区的经济增长效应评估与影响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向来重视行政区划工作对经济发展、政权建设、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行政区划作为重要部分列入其中。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行政区划,将其作为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并对行政区划提出“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的明确要求。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行政区划并不必然就是区域合作和协同发展的障碍和壁垒,行政区划本身也是一种资源”。2018年,国务院又发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通过法治建设对行政区划管理作出新的规范。当前,随着城市化的深入推进,全国范围内省级行政区划调整基本没有,地市级也极少,呈现偶发状态,但县级政区的行政区划调整逐渐增多,尤以撤县设区最为频繁,已经成为当前地级市行政区划调整的主要类型。地方政府希望通过撤县设区推动城市发展由“粗放”迈向“精细”,进而通过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那么,撤县设区真的能够推动经济增长吗?如果可以,其背后的作用机制如何?又是通过何种路径实现?关于撤县设区以及相关行政区划调整的研究成果已不在少数,不仅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地理学、历史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研究领域也从行政区划本身逐渐向经济社会发展、国土规划、空间治理、体制改革、政权建设等方向拓展。研究方法也从最初的现象描述逐渐向定性、定量等研究方法过渡。但从撤县设区与经济增长这一主线来看,系统研究撤县设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深入挖掘其背后实现路径的文献尚不多见,尤其鲜见从理论机制与经验分析层面准确识别撤县设区对经济增长影响效应的系统研究。鉴于此,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理论研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产业结构理论、规模经济理论、行政区经济理论与经济增长相关理论,探讨分析撤县设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和实现路径。第二部分是实证检验:首先,通过量化指标构建撤县设区影响经济增长的计量模型,并借助PSM-DID方法进行实证检验;其次,从土地要素扩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等三个方面检验撤县设区影响经济增长的实现路径。第三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为推进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撤县设区的政策效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优化建议。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县级行政区划调整方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撤建、撤并、撤销、析置、微调,进一步细分,撤县设区又是撤建中的主要调整类型。时间上,撤县设区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展开的,并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大规模“爆发”,2000年和2016年前后分别形成两个“高峰”。空间上,撤县设区具有明显的空间分异现象,并在不同阶段显示出不同的集聚特征。趋势上,撤县设区表现出与城市化战略布局的空间耦合、城市群发展的协同互促以及沿海与沿边双向开放的格局特征。第二,作为政府主导的、推动城市化的重要工具,撤县设区日渐频繁,已经成为地级市行政区划调整的主要类型,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日益广泛。基于倾向得分匹配的双重差分方法,实证检验撤县设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结果显示,撤县设区对经济增长具有显着的推动作用。并且,这一影响随着时间推移呈现出先升后降的“倒U型”特征。考虑经济增长的空间相关性,进一步运用空间双重差分方法进行检验,结果依然稳健。第三,分别从土地要素扩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三个方面实证检验撤县设区影响经济增长的实现路径。在土地方面,撤县设区带来了土地要素扩张。土地要素不仅作为生产资料参与经济活动,也通过出让实现“以地引资”和“以地生财”渠道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在产业结构方面,撤县设区未表现出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的积极影响;在全要素生产率方面,撤县设区有助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并通过竞争效应和集聚效应的发挥进一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最后,撤县设区显着推动了城市经济增长,主要是依靠要素扩张路径和技术进步路径来实现,而结构优化路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明显。针对上述研究结论,为促进撤县设区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推动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向结构优化驱动、创新驱动转变,应进一步优化要素扩张和技术进步路径,同时采取措施推动结构优化路径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从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产业结构高度化与合理化的双向提升以及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等四个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于瀛飞[8](2019)在《多元文化影响下黑河市建筑发展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受地理环境、历史发展、社会经济条件等多方因素的影响,黑河市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融合多元文化的北方边境城市。城市建筑具有明显的地域民俗特色、异域文化风情及鲜明的时代印记。城市文化是建筑艺术灵魂之所在,如何提取、容纳、吸收、转型这些城市文化的深刻内涵及其多种表现形式,并合理有效地应用于未来的城市建设之中,是本文探寻研究的重点。本文从文化发展的视角展开,以多元文化背景下黑河市建筑发展之路为研究对象,对黑河市建筑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通过调研分析黑河市建筑的发展现状,提出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之下,黑河市未来建筑的发展策略。首先,依据黑河市规划局、档案馆等内部相关资料以及现有相关文献,梳理了黑河市多元文化的发展脉络,分析不同文化的发展阶段对黑河建筑发展进程的影响。其次,为增强调研数据的真实性,作者遍访黑河市区,从中选取三条典型街区内的130座建筑进行分析研究。同时前往当地展览馆、风景区等文化部门进行调研,实地走访区域内其他受多元文化影响的建筑及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村落,以掌握大量实证材料。与此同时,配合设置网络问卷调查,统计黑河市现存受多元文化影响的建筑,认真分析各种风格建筑的特点及现状,进而总体把握这些建筑存在的实际问题。最后,将研究结果与国内外同类型优秀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和综合研判,探索出一条以多元文化为背景的黑河特色建筑发展道路。并结合作者设计的关于黑河振边酒厂改造的概念性方案,对所提出的发展策略提供实际论证。
田娜[9](2019)在《长江经济带县级政区调整的时空特征及其导向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世纪以来,长江经济带已成为我国推进区域空间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十八大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进一步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长江经济带横跨东中西三大区域,具有“区域发展不平衡”“横向协调难度大”等典型特征。其中,区划壁垒是制约长江经济带实现空间型塑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破除协同发展所面临的行政壁垒,成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效建设的关键所在。因此,对长江经济带县级政区调整的空间演化进行梳理,并明晰其区划改革的发展特征和演化机制,对促进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以下章节:第一部分为绪论。旨在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问题,并对城市群和县级政区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以确立本文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为时空分析。梳理和总结建国以来长江经济带县级政区调整的历史演化进程,在对其进行阶段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空间特征分析。第三部分聚焦城市群尺度。基于长江经济带区划调整的主要集聚区予以尺度转换和聚焦,分别对三大城市群县级政区时空演变的特征趋势进行总结研究。第四部分着重揭示县级政区调整的导向机制。首先,从定量角度对长江经济带县级政区调整的人文因素和地理因素进行分析;其次,基于“人-地”因素视角对目前区划调整的导向机制加以分析总结。第五部分紧扣典型案例剖析。选取不同区域、不同导向下的典型城市案例,根据其各自区划实践的内在逻辑对区划调整后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第六部分为凝练总结和后续展望。对研究结果作简要回顾与总结,并立足于本文的基础研究对后续研究的可能性进行未来展望与建议。
杨佩[10](2019)在《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优势度与产业结构耦合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江河谷城镇群是江西省扩大赣东北对外开放合作的重要板块,立足于全省“龙头昂起、两翼齐飞”的战略布局。信江河谷地处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和安徽省四省交接处,水陆运输便利,素有“豫章第一门户”的美誉。当前国家构建多向开放格局,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已基本形成沿江和沪昆两条国家级东西发展廊道。依托毗邻长三角地区、海西地区的区位优势,以及铁路、高速交汇的区域交通,信江河谷地区将成为长江经济带的链接、转换枢纽,从政策边缘区逐渐转变为政策集聚区,它将成为区域经济增长重要新空间。交通是城市的骨架,产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二者对城市的整体发展定位起决定性作用。本研究以信江河谷城镇群为研究对象,探讨各地区交通与产业的耦合—协调水平,意在能客观的评价各地区交通与产业的发展水平以及两者的协调水平,进而为整个地区的协调发展提供相关建议。本研究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概括本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归纳国内外相关研究,并解读相关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对信江河谷城镇群的交通与产业进行现状分析,总结交通与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本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对交通网络密度、邻近度和通达性三个指标进行详细描述,同时选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和国内生产总值(GDP)来构建产业结构系数模型;第四部分主要评价信江河谷城镇群各地区交通优势度、交通优势度与产业结构的耦合协调水平,运用ArcGIS软件构建整个区域的空间分布特征并同时进行数据分析,明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二、月湖区发展食品工业的思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月湖区发展食品工业的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界定 |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
2.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 |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历史沿革 |
1.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理论的发展 |
2.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立法及发展 |
(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基础 |
1.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
2.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定的价值衡量 |
二、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困境 |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模糊 |
(二)否定了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 |
(三)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实体、程序困境交织 |
1.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实体困境 |
2.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程序难题 |
(四)对社会组织限制条件过严且起诉内生动力不足 |
1.对社会组织设置门槛过高 |
2.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动力不足 |
3.村民委员会未被解释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
(五)环保行政部门起诉规定模糊且可能存在“双重身份” |
1.环保行政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模糊 |
2.环保行政部门的原告与被告的双重身份 |
三、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启示 |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范 |
1.美国:标准宽泛,个人具有起诉权 |
2.德国:以公益团体诉讼为主兼顾个人诉权 |
3.印度:确定了较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
(二)域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范的启示 |
1.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确定较宽的标准 |
2.完善现有起诉主体限制制度 |
3.明确各起诉主体顺位 |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对策 |
(一)以立法明确原告资格标准 |
(二)扩张、完善相关原告范围 |
1.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2.村民委员会应当扩张解释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
3.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完善举措 |
4.环保部门作为原告的完善举措 |
5.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完善举措 |
(三)原告资格扩张的控制 |
1.设立行政前置程序 |
2.明确原告顺位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目的及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路线 |
2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乡村旅游 |
2.1.2 乡村旅游智慧化 |
2.2 理论基础 |
2.2.1 旅游需求理论 |
2.2.2 旅游信息化理论 |
3 江西省乡村旅游概况 |
3.1 江西乡村旅游产业 |
3.2 江西乡村旅游资源 |
3.3 江西乡村旅游平台 |
4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调研 |
4.1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问卷调查 |
4.1.1 问卷调查的方法和过程 |
4.1.2 问卷调查的内容和结果 |
4.2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
4.2.1 信息化设施不完善,资源智慧化程度低 |
4.2.2 技术型人才短缺,市场缺乏智能化监管 |
4.2.3 各主体信息不对称,产品营销渠道不通 |
4.2.4 现有平台吸引力弱,服务质量不能保障 |
4.3 促进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发展的对策 |
4.3.1 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完善乡村信息化设施 |
4.3.2 培养信息化人才,打造智能化监管平台 |
4.3.3 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加强个性化精准营销 |
4.3.4 整合平台优质资源,提升游客服务质量 |
5 设计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平台的建议 |
5.1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平台的需求分析 |
5.1.1 管理者的需求 |
5.1.2 经营者的需求 |
5.1.3 旅游者的需求 |
5.2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平台的设计 |
5.2.1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平台的逻辑结构 |
5.2.2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管理系统 |
5.2.3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营销系统 |
5.2.4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服务系统 |
6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江西省乡村旅游品牌名单 |
附录 B 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问卷调查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科研情况 |
(5)南方稻作区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决策行为研究 ——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目标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数据来源 |
1.4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创新 |
1.5.2 可能不足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户 |
2.1.2 专业化统防统治 |
2.1.3 采纳意愿 |
2.1.4 采纳行为 |
2.1.5 意愿与行为偏差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农户行为理论 |
2.2.2 计划行为理论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4 外部性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农户农药施用状况的研究 |
2.3.2 农户IPM等农业新技术采纳研究 |
2.3.3 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行为研究 |
2.3.4 文献述评 |
3 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决策行为机理与理论框架 |
3.1 农业服务社会化视域中专业化统防统治的两大关键特征 |
3.1.1 社会化特征:社会上的共存性与共生性 |
3.1.2 专业化特征:技术上的可分性与可外包性 |
3.2 行为机理: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决策行为逻辑 |
3.2.1 “发生学问题”的领悟:农户决策行为问题的再认知 |
3.2.2 研究视角:专业化分工理论视角 |
3.2.3 行为模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行模式 |
3.2.4 行为机理: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决策行为逻辑 |
3.3 理论框架: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决策行为理论 |
3.3.1 农户理性:病虫害防治服务外包的理性认知 |
3.3.2 心智模式:病虫害防治服务外包的农户意愿 |
3.3.3 决策行为:病虫害防治服务外包的策略性选择 |
3.3.4 理论框架: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决策行为理论 |
3.4 本章小结 |
4 调研设计与数据来源 |
4.1 调研过程 |
4.2 调研内容和调研农户的选择 |
4.2.1 调研内容 |
4.2.2 调研农户的选择 |
4.2.3 样本户的基本情况 |
4.3 样本地区介绍 |
4.3.1 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
4.3.2 社会经济条件 |
4.3.3 农业发展概况 |
4.4 本章小结 |
5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稻种植及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
5.1 水稻种植情况 |
5.2 水稻病虫害发生情况 |
5.3 水稻病虫害防治情况 |
5.3.1 分散的病虫防治 |
5.3.2 专业化统防统治 |
5.4 本章小结 |
6 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意愿分析 |
6.1 采纳意愿的影响因素 |
6.2 模型构建和变量选取 |
6.2.1 模型构建 |
6.2.2 变量选取 |
6.3 采纳意愿分析 |
6.3.1 总体情况分析 |
6.3.2 各变量描述分析 |
6.3.3 多重共线性检测 |
6.4 采纳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
6.4.1 相关性分析 |
6.4.2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
6.4.3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7 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行为分析 |
7.1 采纳行为的影响因素 |
7.2 模型构建和变量选取 |
7.2.1 模型构建 |
7.2.2 变量选取 |
7.3 采纳行为分析 |
7.3.1 总体情况分析 |
7.3.2 各变量描述分析 |
7.3.3 多重共线性检测 |
7.4 采纳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
7.4.1 相关性分析 |
7.4.2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
7.4.3 稳健性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8 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的差异性分析 |
8.1 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差异性的影响因素 |
8.2 模型构建和变量选取 |
8.2.1 模型构建 |
8.2.2 变量选取 |
8.3 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差异性分析 |
8.3.1 总体情况分析 |
8.3.2 各变量描述分析 |
8.3.3 多重共线性检测 |
8.4 采纳意愿与采纳行为差异性影响因素的分析 |
8.4.1 相关性分析 |
8.4.2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
8.4.3 稳健性检验 |
8.5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关于“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6)江西省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研究 ——以资溪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县域经济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现状 |
1.2.2 县域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现状 |
1.2.3 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综述 |
2.1 县域行政管理与经济发展理论相关概述 |
2.1.1 县域经济 |
2.1.2 县域行政管理 |
2.1.3 县域生态经济 |
2.2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理论 |
2.2.1 生态文明建设 |
2.2.2 可持续发展 |
2.2.3 循环经济 |
2.2.4 低碳经济 |
2.3 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
2.3.1 县域经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 |
2.3.2 生态文明建设是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
2.3.3 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结合点即县域生态经济 |
第3章 江西省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现状分析 |
3.1 江西省县域经济发展现状 |
3.1.1 江西省县域行政划分 |
3.1.2 江西省县域经济发展状况 |
3.2 江西省县域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
3.2.1 江西省生态环境现状 |
3.2.2 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做法 |
3.3 江西省县域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
3.3.1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治理能力不强 |
3.3.2 加快发展与保护环境矛盾突出 |
3.3.3 生态环境保护压力较大 |
3.3.4 生态保护投入不足 |
3.3.5 发展思路不清晰,观念陈旧 |
第4章 资溪县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实证研究 |
4.1 资溪县县域情况概要 |
4.1.1 资溪县县域行政区划概要 |
4.1.2 资溪县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
4.2 资溪县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概况 |
4.2.1 资溪县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
4.2.2 资溪县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
4.3 资溪县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分析 |
4.3.1 主成分分析 |
4.3.2 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互作用分析 |
第5章 推进县域经济与县域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对策 |
5.1 转变发展理念,深化政府机制体制改革 |
5.1.1 完善生态行政建设,推进政府转型 |
5.1.2 完善政府绿色绩效考核机制,引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 |
5.1.3 严格监督管理,完善问责机制 |
5.2 强化政府引导,推进产业体系绿色升级 |
5.2.1 开发绿色农业生产链 |
5.2.2 培育低碳工业体系 |
5.2.3 加快发展全域旅游业 |
5.3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
5.3.1 发展战略新兴产业 |
5.3.2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
5.4 构建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战略模式 |
5.4.1 加强科技创新,建设多样化人才队伍 |
5.4.2 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区域辐射作用 |
5.4.3 加强资金投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 |
5.4.4 加强舆论宣传,培养生态文明文化 |
5.5 打好生态牌,多措并举筹集资金 |
5.5.1 大力发展实体经济 |
5.5.2 积极向上争取生态补偿金 |
5.5.3 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进一步的工作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撤县设区的经济增长效应评估与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创新之处 |
1.4 文献综述 |
1.4.1 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研究 |
1.4.2 撤县设区与经济增长相关研究 |
1.4.3 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1.4.4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机制分析 |
2.1 理论基础 |
2.2 撤县设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 |
2.3 撤县设区影响经济增长的实现路径 |
2.3.1 要素扩张路径:土地要素扩张 |
2.3.2 结构优化路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2.3.3 技术进步路径:全要素生产率提升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撤县设区发展脉络与演变特征 |
3.1 县级行政区划调整阶段特征 |
3.1.1 建国之初至改革开放(1949-1978) |
3.1.2 改革开放至20 世纪末(1978-1997) |
3.1.3 20世纪末至当今阶段(1997-2017) |
3.2 县级政区行政区划调整方式 |
3.3 撤县设区发展脉络与演变特征 |
3.3.1 时间演变特征 |
3.3.2 空间演变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撤县设区与经济增长 |
4.1 假说提出 |
4.2 计量模型与变量说明 |
4.2.1 模型设定 |
4.2.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4.3 基于双重差分方法结果分析 |
4.3.1 基准回归结果 |
4.3.2 反事实与时间效应检验 |
4.4 基于空间双重差分方法结果分析 |
4.4.1 空间自相关分析 |
4.4.2 空间双重差分模型 |
4.4.3 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撤县设区与土地要素扩张 |
5.1 假说提出 |
5.2 计量模型与变量说明 |
5.3 撤县设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 |
5.3.1 基准回归结果 |
5.3.2 地区差异分析 |
5.3.3 城市差异分析 |
5.3.4 进一步分析 |
5.3.5 反事实与时间效应检验 |
5.4 撤县设区对土地财政依赖的影响 |
5.4.1 结果分析 |
5.4.2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撤县设区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6.1 假说提出 |
6.2 计量模型与变量说明 |
6.3 撤县设区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影响 |
6.3.1 产业结构高度化“量”的检验 |
6.3.2 产业结构高度化“质”的检验 |
6.4 撤县设区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影响 |
6.5 撤县设区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原因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撤县设区与全要素生产率提升 |
7.1 假说提出 |
7.2 撤县设区对市场规模的影响 |
7.2.1 计量模型与变量说明 |
7.2.2 结果分析 |
7.3 撤县设区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
7.3.1 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 |
7.3.2 计量模型与变量说明 |
7.3.3 结果分析 |
7.3.4 机制再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8)多元文化影响下黑河市建筑发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解析 |
1.3.1 相关概念解析 |
1.3.2 研究范围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论文框架 |
第2章 黑河市建筑发展的背景 |
2.1 黑河的地理空间与自然资源 |
2.1.1 地理位置 |
2.1.2 自然资源 |
2.1.3 气候条件 |
2.2 黑河多元文化的发展历程 |
2.2.1 1683年以前——少数民族文化占主导 |
2.2.2 1683年黑龙江将军衙门的设置——汉文化的融合 |
2.2.3 1858年瑷珲条约的签订——俄罗斯文化的进入 |
2.2.4 1933年日军入侵——日伪文化的侵入 |
2.2.5 1945年以后——多元文化的探索 |
2.3 黑河城市建筑的发展历程 |
2.3.1 城市建筑发展的“四起” |
2.3.2 城市建筑发展的“三停” |
2.3.3 城市建筑发展的“西改东扩”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黑河市建筑现况调研分析 |
3.1 黑河市当代建筑发展现况的调研 |
3.1.1 通江路 |
3.1.2 王肃街 |
3.1.3 中央街 |
3.1.4 其他区域 |
3.2 黑河市当代建筑现况的分析 |
3.2.1 主流文化影响下的建筑占主导 |
3.2.2 俄式装饰风格建筑的大量涌现 |
3.2.3 文化历史性建筑更新形成标杆 |
3.2.4 少数民族文化装饰符号的出现 |
3.3 黑河市当代建筑存在的问题 |
3.3.1 俄罗斯文化对主流文化主导地位造成冲击 |
3.3.2 多元文化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格局遭到破坏 |
3.3.3 多元文化在建筑中的表达形式局限于表象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黑河市建筑发展的策略 |
4.1 黑河市建筑发展原则 |
4.1.1 兼容互鉴性原则 |
4.1.2 协调统一性原则 |
4.1.3 可持续性原则 |
4.2 黑河市建筑发展手段 |
4.2.1 文化风俗特色的宣传保护 |
4.2.2 建筑文化内容的功能更新 |
4.2.3 建筑文化内涵的审美表达 |
4.3 黑河市建筑发展特色路线 |
4.3.1 文化展览类特色游览路线 |
4.3.2 文化体验类特色游览路线 |
4.3.3 文化商业类特色游览路线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黑河振边酒厂更新方案设计 |
5.1 项目概况 |
5.1.1 项目背景分析 |
5.1.2 项目区位分析 |
5.1.3 项目现状分析 |
5.2 项目定位 |
5.2.1 设计主题 |
5.2.2 功能定位 |
5.2.3 方案特色 |
5.3 项目更新改造方案 |
5.3.1 振边酒厂厂区更新规划设计 |
5.3.2 建筑平面及空间的更新设计 |
5.3.3 建筑立面的保护与更新设计 |
5.3.4 设计相关数据及经济技术指标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黑河历史建筑遗存 |
附录2 通江路、中央街、王肃街俄式风格建筑统计 |
附录3 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长江经济带县级政区调整的时空特征及其导向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文献述评 |
1.2.1 县级行政区研究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城市群发展与行政区划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与资料说明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资料说明 |
第二章 长江经济带县级政区调整的历史阶段与空间格局 |
2.1 新中国至改革开放前县级政区调整的演化进程 |
2.1.1 新中国初至60年代的反复调整阶段 |
2.1.2 1960年代到改革开放初的停滞阶段 |
2.2 改革开放至90年代末县级政区调整的演化进程 |
2.2.1 城市恢复发展阶段 |
2.2.2 城镇快速发展阶段 |
2.3 新世纪以来县级政区划调整的演化进程 |
2.3.1 城市扩容发展阶段 |
2.3.2 扩容提质并进阶段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长江经济带城市群县级政区调整的时空特征与基本趋势 |
3.1 长三角城市群 |
3.1.1 长三角城市群县级政区调整的时空特征 |
3.1.2 长三角城市群县级政区调整的基本趋向 |
3.2 长江中游城市群 |
3.2.1 长江中游城市群县级政区调整的时空特征 |
3.2.2 长江中游城市群县级政区调整的基本趋向 |
3.3 成渝城市群 |
3.3.1 成渝城市群县级政区调整的时空特征 |
3.3.2 成渝城市群县级政区调整的基本趋向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长江经济带县级政区划调整的导向机制 |
4.1 县级政区调整的地理因素与人文因素 |
4.1.1 模型构建 |
4.1.2 指标选取 |
4.1.3 结果分析 |
4.2 “人-地”因素视角下的政区调整导向分析 |
4.2.1 导向一:优化城市空间发展结构 |
4.2.2 导向二:提升核心城市的辐射效应 |
4.2.3 导向三:加强沿江生态功能区治理 |
4.2.4 导向四:推进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导向机制下县级政区调整的典型案例剖析 |
5.1 空间结构优化导向下的案例分析——南昌 |
5.1.1 空间狭小严重制约南昌发展 |
5.1.2 优化城市内部空间结构 |
5.1.3 优化城市外部空间发展格局 |
5.2 辐射带动导向下的案例分析——重庆 |
5.2.1 提升核心城市能级 |
5.2.2 优化空间发展格局 |
5.2.3 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 |
5.3 生态治理导向下的案例分析——上海 |
5.3.1 崇明县的区位与发展基础 |
5.3.2 生态发展面临县制的桎梏 |
5.3.3 崇明区划调整对长江生态发展的影响 |
5.4 区域联动导向下的案例分析——铜陵 |
5.4.1 空间重塑:从隔江分治到跨江合治 |
5.4.2 产业优化:发展能级提升 |
5.4.3 公共服务提升:对接铜陵与加快脱贫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基本结论 |
6.2 未来展望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优势度与产业结构耦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交通优势度的相关研究 |
1.2.2 交通与产业关系的相关研究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不足与创新 |
1.5.1 研究不足 |
1.5.2 研究创新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产业结构分类 |
2.1.2 产业结构升级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交通区位理论 |
2.2.2 交通一体化理论 |
2.3 城市群交通与产业发展经验与启示 |
2.3.1 长江经济带交通与产业发展 |
2.3.2 珠三角城市群规划交通与产业发展 |
2.3.3 城市群交通与产业发展的借鉴与启示 |
3 研究区域概况、数据来源与发展现状 |
3.1 研究区域概况 |
3.2 数据来源 |
3.3 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发展现状 |
3.3.1 交通发展演变历程 |
3.3.2 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现状 |
3.3.3 公路现状基本情况 |
3.3.4 铁路基本情况 |
3.3.5 港口现状基本情况 |
3.3.6 交通发展面临的问题 |
3.4 信江河谷城镇群产业发展现状 |
3.4.1 经济发展水平 |
3.4.2 三次产业结构 |
3.4.3 经济发展阶段 |
3.4.4 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4 交通优势度与产业结构耦合关系研究方法 |
4.1 交通优势度指标 |
4.1.1 “量”——交通网络密度 |
4.1.2 “质”——邻近度 |
4.1.3 “势”——通达性 |
4.1.4 交通优势度 |
4.2 交通优势度与产业结构耦合——协调度评价模型 |
4.2.1 产业结构系数 |
4.2.2 耦合—协调度 |
5 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优势度与产业结构耦合关系研究 |
5.1 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优势度 |
5.1.1 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网络密度 |
5.1.2 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邻近度 |
5.1.3 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通达性 |
5.1.4 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优势度 |
5.2 信江河谷城镇群产业结构 |
5.3 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优势度与产业结构耦合—协调度 |
5.4 本章小结 |
6 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与产业协同发展建议 |
6.1 完善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网络结构 |
6.1.1 发挥高铁辐射作用,建设城际轨道交通 |
6.1.2 加密地区公路路网,优化境内过境交通 |
6.2 促进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一体化发展 |
6.3 积极引导信江河谷城镇群的产业结构升级 |
6.3.1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
6.3.2 挖掘特色资源,发展新型产业 |
6.4 促进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与产业的协同发展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四、月湖区发展食品工业的思路(论文参考文献)
- [1]江西县域科技创新发展对策研究[D]. 潘云飞. 南昌大学, 2021
-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3]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D]. 祝金荣.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4]江西省乡村旅游智慧化研究[D]. 何珊.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0)
- [5]南方稻作区农户专业化统防统治决策行为研究 ——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例[D]. 吴芝花.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6]江西省县域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研究 ——以资溪县为例[D]. 陈楚楚. 南昌大学, 2019(01)
- [7]撤县设区的经济增长效应评估与影响机制研究[D]. 庄汝龙.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2)
- [8]多元文化影响下黑河市建筑发展的研究[D]. 于瀛飞. 吉林建筑大学, 2019(01)
- [9]长江经济带县级政区调整的时空特征及其导向机制[D]. 田娜.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10]信江河谷城镇群交通优势度与产业结构耦合关系研究[D]. 杨佩.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