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软:将创新进行到底(论文文献综述)
贺俊[1](2020)在《创新平台的竞争策略:前沿进展与拓展方向》文中提出为针对国内学术界"重交易平台分析、轻创新平台研究"的问题,本文对近年来有关创新平台竞争问题的重要研究成果和前沿研究进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评述,以期引起国内学术界对创新平台发展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廓清相关概念、归纳重要理论命题、指出未来拓展方向来推动国内该领域的发展。在对主要创新平台竞争策略分析框架进行总结和评述的基础上,本文从互补品、平台提供者、平台所有者三个层面对创新平台竞争策略研究的发展脉络和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并对互补品一体化、平台生态分解、平台所有者分割等重要议题进行了详细引介。未来该领域的创新空间,一是推进平台竞争策略间的交互影响、竞争策略组合的管理学合理性、平台竞争的动态性、瓶颈性平台的技术经济特征等前沿问题的研究;二是在中国情境下通过引入赶超情境和制度变迁情境,对既有的创新平台竞争理论进行拓展。
谭洁[2](2020)在《青年受众群体对AI合成主播视频的使用意愿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认为AI合成主播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媒行业的创新应用,可以展现出与真人主播基本无差别的新闻播报效果,而人工智能技术自带争议的属性使得受众对AI合成主播视频的使用态度成为本文探析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青年受众群体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法和专家访谈法研究青年受众群体对AI合成主播使用意愿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以创新扩散理论、整合型技术接受与使用模型和感知风险理论为指导,试图构建影响青年受众群体对AI合成主播视频的使用意愿影响因素模型,并将相对优势、兼容性、可观察性、社会影响、感知风险、享乐动机和个体创新性作为7个影响因子,开展实证研究。本研究收取了458份有效问卷,采用SPSS 26.0统计软件对回收数据进行了描述统计分析、信效度检验和相关分析,并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和中介效应分析检验假设,得出最终的青年受众群体对AI合成主播视频的使用意愿影响因素模型。结合六位学业界专家访谈内容,研究结论表明:青年受众对AI合成主播的知晓程度和认可度低,使用意愿并不明显,在所有影响因子中可观察性和享乐动机成正向影响程度较大,感知风险对使用意愿和行为均未产生影响。最后基于对上述研究结果的思考,就AI合成主播的推广应用提出建议,首先要重视人机协作,消除受众的技术偏见;其次,通过定制化生产来满足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最后应该增强应用场景,促进受众对AI合成主播形成使用习惯。
王博[3](2020)在《战后日本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是长期依赖投资和出口驱动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所积累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经济增长持续乏力。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国必然的选择。技术创新是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核心动力,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特别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逐步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提出了创新立国的战略方针,技术创新在我国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近年来,我国的技术创新水平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相对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来说在各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意识到了技术创新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推动力,在“科技立国”基本方针的指引下,日本采取了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模式: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的技术创新模式主要是以引进技术为导向,并加以消化、吸收,进行模仿创新。企业积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政府进行有效干预,民间力量主导研究开发,产学官三者进行合作创新。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结束了模仿创新时代,开始重视基础研究,实行“科学技术立国”政策,并调整了产学官研究开发体制,向自主创新模式转变。日本的技术创新模式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正是由于技术创新的机遇、环境、支撑体系和创新主体这几个要素的存在和相互作用才形成了其独特的技术创新模式。在这种技术创新模式的支撑下,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经济快速发展,在短短的二三十年内就实现了对欧美发达国家经济的赶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的技术创新模式表现出了对应用技术的过度重视,而忽略了基础研究。因此,在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日本的产品主要是依靠生产的规模优势和严格的质量把控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而不是靠新产品的开发。新产品开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科学发展的最新水平,在这一点上,二战后的日本是落后于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的,事实上,这也造成了后来日本技术创新发展的后劲不足。随着科技竞争格局以及经济全球化格局的改变,20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已经不能依靠过去的技术创新模式来拉动经济增长,这造成了日本经济长期的发展停滞。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重视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我国的技术创新水平与过去相比得到了大幅提升。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上升,综合国力也不断增加,但是我国的科技水平与美国、日本等科技强国相比在各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充分重视技术创新组织方式的合理运用、充分重视技术创新模式的合理选用、充分重视体制创新、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作用、把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些都是日本技术创新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借鉴日本技术创新的经验教训,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时要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继续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官产学园区四位一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选择合理的技术创新模式和组织方式;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王胜伟[4](2019)在《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互联网竞争,由此引发的竞争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的竞争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传统市场的竞争存在巨大差别,平台竞争的特性、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竞争手段更加隐蔽,这样的市场竞争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涉及经济、网络技术、法律等,因而导致要对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规制作出正确的判断变得异常困难。互联网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建立在网络技术上的互联网市场必须不断地创新,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从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都会打破市场现有的利益格局、竞争秩序和原有规则,激发新的矛盾与冲突。互联网市场因为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法律在应对此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更显不足,司法裁判亦是习惯于传统思维应对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几乎都是采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条款的滥用可能阻碍创新发展,需要法院改变思路,将创新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利益衡量来判断。互联网市场的创新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激励,制度能够激发创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能为市场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同时在互联网市场,以创新为名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亦大量发生,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创新,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创新,创新不仅是要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多的是要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考量创新是否能给市场带来正面效应。符合法律需求的创新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使消费者享受到创新带来的福利,能否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创新应当是创新合法与否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动态竞争的市场,创新加剧了竞争,而竞争又促使进一步创新,面对这种加速的动态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到应用,应当为促进动态竞争的创新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将能否促进动态竞争作为评判创新合法与否的因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励创新。经营者以创新为名不择手段,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为代价来获得竞争优势或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因而在互联网市场上,法律需要对创新进行引导和保障,对创新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给予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司法判决,鼓励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发展。竞争激励创新,创新又加剧竞争,互联网市场因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法律不仅要保护合法的创新,更要有激励机制。通过法律制度来促进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创新,这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应具有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立法,在立法上确立鼓励创新的精神,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因为制度不明等,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建立创新的免责机制有利于反向激励创新。对于我国企业当前普遍存在重视商业模式创新而忽视技术创新的现状,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来引导鼓励技术创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仅需要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立法,还需要良好的执法和司法,需要各机构在秉持创新的理念下,完善各项制度以有效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首先在立法方面以鼓励创新的视角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应当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不当的立法可能抑制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可以采纳更多的行业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时间之内给竞争对手造成巨大损失,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保全制度意义重大。在行政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应当持有审慎和包容错误的态度。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较传统市场行为难度增加,危害更大,执行法律错误的几率和风险增加。不当的执法和司法可能阻碍市场创新,给互联网市场带来难以逆转的损失。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人员亦应当更新理念,突破固有思维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建立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需要依靠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有效的监管并非就是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面对市场上的创新习惯于持怀疑态度,针对互联网市场上的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等管制过严,导致互联网市场上的初创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挑战,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竞争政策及其机构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面对创新的互联网市场,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包容审慎不是放任市场不管,互联网市场离不开外部的监管,我国当前行政机关在互联网市场上执法不力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引导、管理与制裁,发挥行政机关制止和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效的优势。而在司法方面要激励创新和促进竞争,需要司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竞争案件时秉持促进创新与竞争的理念。创新与竞争相互促进,法院不能拘泥于损害认定,而应当以更加长远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行为。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互联网市场企业采取平台经营模式,跨界竞争是市场上的常态,看似处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往往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平台模式竞争中竞争关系的重要性正在逐步降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其适用的关键应当是审查行为的正当性,忽略竞争关系,唯如此才能释放《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和调整的灵活性与包容性。互联网专条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仍然是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应当慎重使用一般条款,否则容易将合法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打击创新与竞争。而刑事制裁在互联网市场需要更加谨慎,但是也不意味着在互联网市场就不能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加强互联网市场的处罚与赔偿机制,通过经济制裁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激励维权、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完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措施是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的赔偿数额过低,而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更是少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期内获得极大的利益,在收益超过处罚的情况下,企业愿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扩大现有的赔偿范围,将企业的商誉损失等计入赔偿范围;提高赔偿的数额,通过高额赔偿来惩罚和威慑违法经营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对于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互联网双边市场竞争的特性导致在诉讼中损失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现有案件的处理也是法院基于各种因素酌定考虑,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细化酌定赔偿的因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能为市场主体、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导,提高了执法与司法的效率。文章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选取互联网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流量劫持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上争议较大的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三大类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论述。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流量争夺也成为互联网市场最为常见的竞争行为,对于流量争夺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允许企业通过正当的方式争夺流量,但是禁止企业采取强制、误导、欺骗等方式劫持其他经营者应当获得的流量。而对于创新行为引发的流量争夺则需要慎重对待。而对于互联网市场上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竞争是市场的常态,竞争也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排斥,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也必然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除非构成垄断,一般来说是否兼容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对于本身处于竞争的经营者来说,“恶意”更是无法评判。所以对于不兼容问题,原则上来说,法律应当减少干涉,但是也不意味着任何不兼容问题都不需要法律的干涉。对于不兼容问题需要考虑产品本身性质、时间等,对兼容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近几年,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的重要性逐渐为互联网企业认识,数据的争夺、利用引发大量竞争纠纷。互联网数据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权属、利用等法律问题。对于数据的利用规则,不仅要保护用户的隐私,更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数据的流通和使用规则。信息社会以及未来互联网市场的发展,需要数据的流通,因而我国要确立数据共享、流通的机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文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互联网专条的制定解决了行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也为司法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知识。为了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执法与司法都需要秉持激励创新的理念和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要为互联网的创新和互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
冯强[5](2019)在《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 ——模式创新、路径选择与绩效影响》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和创造价值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开放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由传统模式下的法律资产转变为可交易的战略资产。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外部开发来提高企业财务绩效和战略绩效成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受到理论界与实践界的高度重视。中国作为知识产权新兴市场国家,企业普遍存在重知识产权内部保护轻外部开发、重防御性法律价值轻开放合作性战略价值的主导观念,导致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激增与专利转化率低和专利沉睡现象并存,大量“睡眠资产”没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潜在价值,这表明知识产权存在巨大的外部开发潜力。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市场参与主体多样化、专利丛林现象与专利组合应用普遍存在,致使企业单靠自身资源和能力进行专利外部开发难度增加。本研究针对这些现象和问题,提出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的模式创新与路径选择问题,弥补传统知识产权开发模式在开放共享经济下被动利用的不足与开发路径不清晰,建构积极主动的开放性知识产权结构开发模式,探索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模式创新与路径选择问题。在问卷调查数据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外部开发关键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为进一步探讨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提供理论支持与经验证据。基于以上研究目的,首先围绕知识产权外部开发模式创新与路径选择的关系链,确定研究对象与范围,界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解吸能力、技术体制、专利聚合公司的概念,详细对国内外知识产权外部开发模式、开发路径与开发绩效进行了文献梳理。运用专利生命周期管理模型理论、失配资产商业化理论、知识产权开发组合选择理论、解吸能力理论,探讨了知识产权外部开发模式创新与路径选择;诠释了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驱动因素、解吸能力、开发模式、外部开发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基于调查问卷数据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法对假设问题与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同时分析了解吸能力在驱动因素对外部开发绩效关系中的中介效应,以及外部开发模式的调节效应问题。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提出了如下研究结论:(1)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不仅可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防御手段,还可以是服务于多种不同策略的灵活工具,具有排他、防御、市场、合作、开放(开源)等多重使用逻辑。技术体制特征(知识库的隐性与编码性质、技术的简单与复杂程度、网络效应是否存在、模块化与集成性质)及其动态演变使专利使用逻辑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影响专利开发的最优战略模式选择。研究结果理论上拓展了知识产权开发的动态视角,实践上为企业知识产权开发模式选择以及价值实现策略提供参考。(2)研究发现专利聚合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特商业模式的专利市场中介组织,有助于解决企业独自实施知识产权外部开发所面临的自身互补资源欠缺、解吸能力不足、交易成本高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利用专利聚合公司进行知识产权外部开发,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短期或长期的货币和非货币价值,还能在市场培育与市场互动、资源增强与成本效益提高、提高决策质量与降低风险方面创造潜在价值。(3)基于中国企业问卷调查数据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外部开发驱动因素(开发动机、组织结构、技术市场与合作伙伴)对外部开发绩效具有显着的正相关关系,解吸能力在驱动因素对开发绩效的影响的关系中具有中介效应,而开发模式(直接开发或间接开发)在其关系中不具有调节效应。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基于技术体制特征及其动态演变对专利应用逻辑影响的分析,明确提出了以跨组织边界视角的专利外部开发模式和价值实现策略,建立了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研究框架,弥补了国内相关研究的不足。第二,以能力、回报以及交易宽度为变量,构建了专利聚合公司商业模式的三维分类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企业利用专利聚合公司进行专利外部开发的管理框架,丰富了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管理创新实践内容。第三,基于调查问卷数据实证验证了知识产权外部开发关键变量之间的关系,拓展了国内外现有少量考察知识产权外部开发相关变量关系的经验研究文献,为今后进一步相关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数据支撑。
高传贵[6](2018)在《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因素的影响机制与系统构建研究》文中指出自主创新能力是影响企业能否处于价值链竞争优势地位的核心要素和关键动力,是决定其能否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的关键。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已经成为了国与国之间综合实力竞争的重要指标。以往的学者从内生、外生两个角度研究企业自主创新的驱动因素,内生驱动因素研究关注了企业家创新精神、企业创新文化、企业创新战略、企业创新型员工、企业创新型组织等因素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外生驱动因素研究关注了科技推动力、市场需求拉力、市场势力、政府政策等因素对自主创新的影响。尽管已有学者指出内生驱动是关键,但是一来鲜有学者构建全面的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系统,二来在新时代背景下的诸如企业家创新精神、企业创新文化等关键的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因素有了新的表征和内涵,需要对其进行重新解构,三来现有研究缺乏内生性驱动因素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等方面的实证研究。本论文基于这三个方面展开相关研究,最后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性驱动系统。基于资源基础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研究了企业自主创新驱动的理论体系,指出资源基础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有其矛盾性与契合性,在两种理论阐释的基础上结合案例阐述来研究企业自主创新驱动因素。借鉴资源基础理论阐述内生性驱动因素之企业技术资源与创新、企业人力资源与创新、企业文化资源与创新、企业社会网络资源与创新,以及外生性驱动因素之企业技术引进、企业战略联盟、企业并购等,内、外部驱动资源需要管理与协同,得出内生性驱动因素是关键。借鉴路径依赖理论,指出路径依赖的知识决定了企业的能力、发展方向和“制度”框架,但和自主创新管理的理念是相悖的,因此在企业自主创新管理中虽然或多或少还是受制于路径依赖,但是应尽可能的摆脱“路径依赖”的笼牢,企业需要“反求诸己”,形成基于内生性驱动因素的企业创新管理路径与机制。本论文对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因素的两大关键因素——企业家创新精神、企业创新文化进行重新解构并进行重构,通过对433个企业样本的调查,用质性研究的方法生成测量题项,用探索性因子分析过程和验证性因子分析过程进一步确定测量题项和确定企业家创新精神的五个构成维度:忧患意识与远见卓识、创新超越与追寻价值、主动竞争与尝试新模式、创新方向感与视野、风险偏好与大胆行动,企业创新文化的六个构成维度:顾客导向与创新氛围、学习型组织与知识管理、人性化管理与员工赋能、培训研修与创新合作、多元化参与形式丰富、敢冒风险与容忍失败。基于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构成维度将企业家划分为六个群体:利他超越型企业家、创新缺失型企业家、创新超越型企业家、忧患远见型企业家、视野广阔型企业家、主动探新型企业家,基于企业创新文化的构成维度将企业划分为七个群体:多元化参与型企业、敢冒风险与容忍失败型企业、培训发展型企业、顾客导向创新型企业、员工赋能型企业、组织学习型企业、创新缺失型企业。两大关键内生性驱动因素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家创新精神对企业财务价值创造与非财务价值创造都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企业家创新精神对企业创新型战略与创新型组织都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企业家创新精神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正向影响,企业创新型战略与创新型组织完全中介了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全中介企业家创新精神对企业财务价值创造,部分中介了企业家创新精神对企业非财务价值创造的影响关系;企业创新文化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价值创造有显着正向影响作用,自主创新能力完全中介企业创新文化对企业财务价值创造的影响、部分中介企业创新文化对企业非财务价值创造的影响,创新型组织完全中介创新型文化各维度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企业创新文化的人性化管理与员工赋能维度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分别受创新型战略、创新型组织、创新型员工的完全中介,而创新型文化的其他维度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受创新型战略、创新型组织、创新型员工的部分或完全中介不一。在实证研究基础上,本论文构建的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性驱动系统包括本源性内生驱动因素(企业家创新精神、企业创新文化)和关键性内生驱动因素(创新型战略、创新型组织、创新型员工)。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之企业家创新精神子系统包括敏锐感知创新可能,超前思考、勇于冒险,克服惯性阻力,赋能赋权、激发创造性,自我蜕变;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之企业创新文化子系统包括自主创新的使命、愿景、价值观,鼓励试错、容忍失败,开放式创新、引领客户新需求,以“致良知”为创新文化的根本,营造快乐、激发想象力,知识共享、价值共享,崇尚自由、平等主义,倡导全员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之创新战略子系统包括企业自主创新战略框架、企业自主创新战略流程、不同阶段的自主创新战略、自主创新战略类型、自主创新战略定位、自主创新战略资源配置与整合、自主创新战略模式选择、自主创新模式的战略嵌入;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之组织子系统包括企业自组织化,扁平、去中心化,阿米巴组织,蜂窝群组,倒三角组织,创新平台,深度孵化;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之员工子系统包括员工赋能、员工自主经营、人人是创客、关注精英成长、伙伴文化、互相迭代、消费群的内部员工化。本文所搭建的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性驱动系统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企业实现自主创新提供了现实可操作的方法和路线。
黄真真[7](2018)在《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之认定》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互联网软件搭售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然而,对于互联网软件搭售的认定标准之选定、评价要素之确立等现行法规尚未明确,由此使得互联网软件搭售认定的理论廓清与实施认定困境愈加凸显。厘清互联网软件搭售的认定,应对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的内涵、性质和类型予以明析。互联网软件搭售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要求交易相对人在获取一个软件的同时,以必须接受另一或一个以上产品与服务为条件的市场行为。与传统搭售行为相比,其特异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用户锁定效应增强、网络外部性效应推动以及产品边际成本效应递减。依据搭售对象的不同可将互联网软件搭售划分三个类型:即替代品之间的互联网软件搭售、需求独立的产品之间的互联网软件搭售和互补品之间的互联网软件搭售,其中以网络互补软件搭售为最。探寻互联网软件搭售认定的构成,需要理解其现行逻辑结构的单元与体系。依据反垄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搭售行为的规制思路,现行网络软件搭售的认定需要遵循两大步骤:事实判断与法律效果评估。事实判断包含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其一从主体角度审视实施网络软件搭售行为的企业是否为互联网企业,其二从客观方面探寻其是否符合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评估则主要从认定原则、主观目的与意图以及行为造成的竞争后果三维度加以阐释。事实判断与法律效果认定之间的关系是互构的,共同嵌入到网络软件搭售认定程序之中。尽管网络软件搭售的认定程序为现实的适用提供了运作框架与理论奠基,但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与理论研究的深入,现行认定程序的理论缺陷与适用弊端逐渐凸显,可总结为事实判断中的争议与法律效果评估中的检讨二部分。在事实判断争议中,软件产品的独立性判断首当其冲,其次则为市场支配力之认定;而法律效果评估的检讨则包括认定原则的归属争议、主观目的的缺位以及竞争效果难以评估三大问题,这些弊端直接影响着互联网软件搭售认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介于此,有必要对认定中的困境加以归纳与梳理,有的放矢的提出完善建议,弥补疏漏。在上述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的支撑下,需要对我国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的认定进行完善。事实认定的判断方面,应将市场份额维持时间与核心技术的影响力两个因素纳入市场份额推定法的考量范畴,并将创新研发能力与市场进入壁垒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综合推定的补充。同时,改进单一软件产品判断要件,拓展传统判断规则,增设基于消费者福利之上的判断标准。在法律效果评估中,引入合理原则,增设主观考察要件,建构竞争效果弹性评价机制,以客观审视法律效果。
胡晓[8](2018)在《重新定义用户体验:文化·服务·价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兴科技处于一个加速的发展过程,不断渗透并影响人类文明与商业环境的发展进程。其带来的消费升级让人们生活、学习、工作的协同方式,或是企业参与的服务创新形式、商业模式,甚至社交环境、社会生活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这样的环境为用户体验造就了更新、更宽、更广的意义,我们看到了更多变化中所产生的全新的设计问题。面对新技术与设计紧密结合的复杂性和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设计师又将如何迎接行业变化?企业的新产品、新工具、新服务又将如何引领一个新生活形态的形成,开启新的商业模式转型之路?
沈亚岚[9](2017)在《比较法视野下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知识产权具有标的物无形性、公共性、价值实现同时性等特征,易于被滥用。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滥用专利权,游走在合法边缘。这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和标准结合后,就可能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世纪之交以来,我国经历了DVD案、思科诉华为私有协议案、IDC诉华为案等,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不仅损害了我国产业发展,还影响到良好竞争秩序。专利权滥用规制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何谓滥用,学界理解不一。第一章在对权利行使不当论、限制竞争论等学说进行辨析基础上,提出“二阶论”——在第一进阶,此系权利人故意不当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第二进阶是在第一进阶基础上,排除、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行为。同时,将其与垄断行为、诉权滥用行为、合理限制等概念进行区别比较,并观察其主要表现形态。规制法理依据为何?利益平衡论认为专利权制度设计达成平衡状态,滥用导致利益失衡,需要通过规制矫正失衡。我国《民法总则》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专利权滥用在第一进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第二进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碍于良好竞争秩序,应受规制。公共政策论强调,专利权给予权利人一定地区一定期限的垄断,但滥用并非权利行使行为,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反垄断审查。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博弈下,TRIPS协议虽提出对滥用进行规制,但规定相当原则。第7条表明滥用行为违反协议目标,第8条赋予各国自主立法权,第40条采取限制竞争标准,暗含运用合理分析规则进行规制之选择。第41条重点关注救济程序有效性同时,简单提及对滥用救济程序进行规制,第50条虽规定证据审查的充分性,但主观“适当”的自由裁量拓宽了临时禁令通道。这些未能有效防范滥用救济程序。2017年1月,TRIPS协议修正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宣言》及相关决议的延续,它突出关注最不发达国家民众生存权,有助于推动滥用规制规则的变化。但与此同时,TPP协议虽在实体规制上与TRIPS协议大致相同,但却对滥用救济程序放松规制。滥用规制和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美国虽有反垄断法背景,但对滥用起初不进行反垄断审查;上世纪30年后依据本身违法规则,发展出“九不”规则严加审查;80年代后又适用合理分析规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诸多滥用行为存在合法性。《欧洲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02条确立滥用规制的竞争法基础,《第240/96号条例》、《第772/2004号条例》、《第316/2014号条例》等对接第101条第3款规定,从“三色”清单发展为核心限制及其例外,禁止范围进一步缩小,豁免机制呈现扩大化趋势。日本《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定位为保护利用,明确绝大多数利用行为具有合法性,但若行为方式或对竞争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偏离或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目标时,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审查。我国滥用立法规制散见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但总体上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对两个进阶行为区分不清。执法权分散行使,审查范围、事实标准不明,证据意识不强,法律定性、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不明,导致执法规制还处于个案阶段,对商业模式影响有限。司法上虽已初具滥用违法性排除理念,但制度设计偏于模糊,审判理念具有谦抑性,救济渠道还不够清晰,证据来源有待规范,规制作用发挥不明显。在对美国、欧盟、日本滥用规制基础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当下宜采取严谨审查态度。针对合理分析规则存在的不足,运用限制权力理念分析比例原则法律内涵,将其引入私法领域,再探讨运用比例原则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可能性、现实意义。在对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按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分别阐述具体行为的违法性因子,并对此进行初步判断;再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辩证分析,判断合法性因子存在与否、能否抵消违法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建议将指南类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分解,制定行政法规,明确统一执法权,采取本身违法规则和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并规定核心限制及例外;制定配套指南,结合案例分析,具体阐述审查理念、方法。在规制及救济途径上,明确对第一进阶行为,可藉由民事诉讼在民法等私法领域进行规制;对第二进阶行为,可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行政执法等,在经济法等领域进行规制。
贺娅娜[10](2017)在《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过去,商业秘密长期被各国学者和立法者所忽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重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越来越泛滥。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得、使用或披露造成的损失已经严重威胁到各国的经济发展。欧洲立法者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于最近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该指令旨在通过对商业秘密提供统一的定义和民事保护要求以及程序和补救措施,协调欧盟内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一些关键方面的最低标准。本文首先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立法背景。虽然现行的成员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存在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TRIPs协定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最低限度的要求,但是欧盟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确实也呈现多样化的碎片会的态势,比如说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模式的不同,对商业秘密基本定义和救济措施以及程序上的不一致以及欧盟竞争法适用的不确定性。从欧盟层面上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进行协调统一也是推进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发展欧盟经济的需要。为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为了充分发挥商业秘密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必须有足够的能力有效地构建一个更加成熟和全面的制度。因此,本文对《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内容逐条地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分析主要集中于《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规制对象和效力范围,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对救济措施和程序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确实对欧盟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协调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但它仍然存在一些遗憾与缺陷。此外,我国要融入国际市场,迎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挑战,必须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现阶段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规制,存在着立法分散、保护水平不高和缺乏程序保障等问题。因此可以借鉴欧盟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进程和内容,总结出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同时,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扩大到国际层面,国际社会也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立法。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立法也具有参考意义。
二、微软:将创新进行到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微软:将创新进行到底(论文提纲范文)
(1)创新平台的竞争策略:前沿进展与拓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 言 |
二、 相关概念界定 |
三、 创新平台竞争策略分析框架 |
四、 研究的主要议题及其发展 |
1.互补品层面的竞争策略 |
2.平台提供者层面的竞争策略 |
3.平台所有者层面的竞争策略 |
五、 进一步研究的拓展方向 |
1.前沿问题拓展 |
2.中国情境下的理论发展 |
(2)青年受众群体对AI合成主播视频的使用意愿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与AI合成主播应用检视 |
2.1 理论基础 |
2.2 AI合成主播概述 |
2.3 我国AI合成主播的应用分析 |
3 模型建构与问卷设计 |
3.1 研究模型 |
3.2 研究假设 |
3.3 问卷设计 |
3.4 问卷的预调研及信效度分析 |
3.5 正式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4 实证分析与统计检验 |
4.1 描述统计分析 |
4.2 信度与效度检验 |
4.3 相关分析 |
4.4 实证假设检验 |
5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研究结论的思考和建议 |
5.3 研究局限性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战后日本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的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主要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5.1. 主要的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演化概述与回顾 |
2.1. 技术创新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技术创新概念的界定 |
2.1.2. 技术创新的分类 |
2.1.3. 技术创新过程模型的演变 |
2.2. 技术创新理论的演化 |
2.2.1. 熊彼特学派的技术创新理论 |
2.2.2. 熊彼特后技术创新学派相关理论的演进 |
2.2.3. 制度创新学派的技术创新理论 |
2.3. 基于技术创新的经济增长理论回顾 |
2.3.1. 假定不存在技术进步的稳定经济增长理论 |
2.3.2. 作为外生因素的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 |
2.3.3. 技术进步作为内生因素的新经济增长理论 |
第3章 日本技术创新的发展演进与政策框架 |
3.1. 日本技术创新的发展阶段 |
3.1.1. 引进技术为主的发展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 |
3.1.2. 改良技术发展阶段(20 世纪60 年代) |
3.1.3. 引进技术与自主开发技术相结合的发展阶段(20 世纪70-90 年代中期) |
3.1.4. 自主技术主导的发展阶段(20 世纪90 年代后期至今) |
3.2. 日本技术创新的发展模式分析 |
3.2.1. 技术创新模式 |
3.2.2. 日本的技术创新模式 |
3.2.3. 日本技术创新模式的要素系统分析 |
3.3. 日本技术创新政策的基本框架 |
3.3.1. 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和企业技术研发 |
3.3.2. 以国家为主导促进大型技术革新和革命性技术创新 |
3.3.3. 以自主创新为导向建立以基础研究为核心的更为先进的工业创新体系 |
第4章 技术创新与日本经济的赶超发展 |
4.1. 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的竞争动态分析 |
4.1.1. 技术领先国和技术追赶国的动态竞争分析 |
4.1.2. 技术创新与康德拉季耶夫长波周期 |
4.1.3. 技术创新引致宏观经济长波的四个阶段 |
4.1.4. 技术创新与宏观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 |
4.2. 日本技术创新的经济赶超路径 |
4.2.1. 技术引进与倾斜生产方式相结合确保经济恢复的技术需求 |
4.2.2. 技术引进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确保战后日本经济高速的技术升级需要 |
4.2.3. 技术自主创新与产业结构转型相结合确保稳定增长的技术与产业升级需要 |
第5章 技术创新与日本经济的停滞发展 |
5.1. 日本“泡沫经济”到“失去的十年” |
5.1.1. 经济发展约束条件的改变 |
5.1.2. 泡沫经济的崩溃与“失去的十年” |
5.2. 日本经济的停滞与日本技术创新的局限性 |
5.2.1. 日本技术创新的局限性 |
5.2.2. 技术创新的劣化对日本经济的影响 |
第6章 日本技术创新的经济增长效应 |
6.1. 技术创新与日本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
6.1.1. 日本技术创新能力的测度 |
6.1.2. 日本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的散点图 |
6.1.3. 日本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增长的灰色关联度分析 |
6.2. 日本技术创新的经济增长效应 |
6.2.1. 索罗余值法 |
6.2.2. 日本全要素生产率的计算 |
第7章 日本技术创新及其经济增长效应对中国的启示 |
7.1. 日本技术创新的经验 |
7.1.1. 充分重视技术创新组织方式的合理运用 |
7.1.2. 充分重视技术创新模式的合理选用 |
7.1.3. 充分重视体制创新 |
7.1.4.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作用 |
7.1.5. 企业是日本技术创新的主体 |
7.2. 中国技术创新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1. 中国科技发展及技术创新回顾 |
7.2.2. 中国科技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 日本技术创新对中国的启示 |
7.3.1. 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 |
7.3.2. 继续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
7.3.3.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官产学园区四位一体的技术创新 |
7.3.4. 选择合理的技术创新模式和组织方式 |
7.3.5.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促进人才培养 |
7.3.6.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
参考文献 |
研究成果 |
致谢 |
(4)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三)选题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一)国外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
三、研究目标、方法、重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重点、难点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 |
三、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 |
(一)以流量和数据为竞争核心 |
(二)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
(三)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 |
(四)以寡头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 |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行为更具隐蔽性 |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更加困难 |
(三)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 |
(四)损失及赔偿难以确定 |
(五)诉讼时间长 |
五、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变化 |
(一)由同业竞争到平台竞争 |
(二)竞争关系由简单明确到疑难复杂 |
(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
(四)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创新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 |
一、互联网市场创新概述 |
(一)创新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要形式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必要性 |
二、法律对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 |
(一)创新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法律的适度干预 |
(二)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
(三)创新引起的竞争纠纷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范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对竞争法律的挑战 |
(一)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
(二)行为是否合法判断愈加困难 |
(三)执法、司法难度及犯错成本加大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与不足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互联网创新的不足 |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建设 |
一、互联网竞争中合法创新的考量因素 |
(一)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 |
(二)创新是否有利于促进动态竞争 |
(三)创新是否破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
二、互联网市场激励创新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 |
(一)完善立法激励创新 |
(二)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 |
(三)通过免责制度建立创新的反向激励机制 |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 |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需审慎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
一、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 |
(一)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 |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制度 |
(三)完善整个互联网市场法律体系 |
二、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规制 |
(一)行政执法强调包容、开放的原则 |
(二)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
(四)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政处罚 |
三、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
(一)司法机构保持促进竞争的司法理念 |
(二)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
(三)慎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 |
(四)适当的运用刑事制裁 |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赔偿机制 |
(一)扩大赔偿的范围 |
(二)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
(三)扩大赔偿数额、建立惩罚性赔偿 |
五、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 |
(一)完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结构 |
(二)更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 |
第五章 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
一、流量劫持行为概述 |
(一)流量劫持概念、表现形式 |
(二)流量劫持的类型 |
二、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流量的法律性质 |
(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 |
(三)流量劫持往往兼具正向性和负向性 |
三、典型案例分析:淘宝、天猫诉载和、载信不正当竞争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流量财产的权利 |
(二)禁止强制性的流量劫持 |
(三)禁止具有误导性、引起混淆的流量劫持行为 |
(四)非法流量劫持应当是接触性的干扰 |
(五)妨碍不是认定的流量劫持的充分条件 |
(六)谨慎对待具有创新和正向性的流量争夺行为 |
(七)加大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罚力度 |
第六章 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制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概念 |
(二)互联网产品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
二、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不兼容合法性问题法律分析 |
(二)“恶意”问题法律分析 |
三、典型案例分析:3Q大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恶意”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
(二)产品的性质的考量 |
(三)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时间点考量 |
(四)原本兼容的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方式竞争 |
(五)互联网新兴企业发展的特别保护 |
第七章 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问题及其规制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概述 |
(一)互联网数据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数据的重要性 |
(三)数据给市场的负面影响 |
(四)互联网数据利用的类型 |
二、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问题分析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 |
(二)数据权属不明 |
(三)数据保护与利用冲突加剧 |
(四)规制互联网数据竞争的法律缺失 |
三、典型案例分析:HiQ诉 Linkedln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 |
(二)大数据归于收集、加工方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
(三)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为原则 |
(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
(五)建立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
(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立法完善建议 |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的制定 |
(一)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优点 |
二、互联网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一)删除第一款 |
(二)完善第二款 |
(三)完善流量劫持与干扰用户选择行为规制 |
(四)删除恶意不兼容行为 |
(五)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 |
(六)删除兜底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 ——模式创新、路径选择与绩效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1.3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概念界定 |
1.3.1 对象界定 |
1.3.2 关键概念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4.3 研究框架与总体思路 |
1.5 可能创新点 |
第2章 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相关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知识产权相关文献综述 |
2.1.1 知识产权含义、特点与类型 |
2.1.2 知识产权价值内涵、分类与影响因素 |
2.1.3 知识产权价值的形成与实现 |
2.2 知识产权开发管理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2.1 专利生命周期管理理论 |
2.2.2 失配资产商业化理论 |
2.2.3 知识产权开发组合选择理论 |
2.3 知识产权外部开发理论与文献综述 |
2.3.1 知识产权外部开发理论演变与内涵 |
2.3.2 知识产权外部开发动机 |
2.3.3 知识产权外部开发影响因素 |
2.3.4 知识产权外部开发方式 |
第3章 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价值重构与实现 |
3.1 资产属性特征与专利开发逻辑 |
3.1.1 技术体制内涵与特征 |
3.1.2 专利多重应用逻辑分析 |
3.1.3 技术体制特征对专利应用影响 |
3.2 市场中介与知识产权外部开发价值重构 |
3.2.1 市场中介重构知识产权外部开发价值的理论分析 |
3.2.2 专利聚合公司价值创造方式分析 |
3.2.3 专利聚合公司为专利外部开发企业创造的价值分析 |
3.3 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绩效影响与实现 |
3.3.1 知识产权外部开发驱动因素与开发绩效关系分析 |
3.3.2 解吸能力在外部开发驱动因素对开发绩效关系中的作用 |
3.3.3 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价值实现的研究框架 |
第4章 基于技术体制动态演变的知识产权外部开发模式创新 |
4.1 技术体制特征动态演变分析 |
4.1.1 知识技术动态演变理论回顾 |
4.1.2 技术体制动态演变下的各阶段特征分析 |
4.2 技术体制动态演变下的最优专利战略选择 |
4.3 基于技术体制动态演变的知识产权外部开发模式选择与价值实现 |
4.3.1 开放开发模式及其价值实现 |
4.3.2 协调开发模式及其价值实现 |
4.3.3 专属开发模式及其价值实现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专利聚合公司的知识产权外部开发路径选择 |
5.1 专利聚合公司商业模式与运营策略分析 |
5.1.1 专利聚合公司商业模式分析 |
5.1.2 专利聚合公司的运营策略 |
5.2 专利聚合公司商业模式三维分类模型构建 |
5.2.1 分类维度确定 |
5.2.2 三维分类模型构建 |
5.2.3 专利聚合公司类别及其特征分析 |
5.3 基于专利聚合公司三维分类模型的知识产权外部开发路径选择 |
5.3.1 实现成熟专利剩余价值的外部开发路径 |
5.3.2 实现企业持续资金收入与企业发展的外部开发路径 |
5.3.3 实现战略定位与资产互补价值的外部开发路径 |
5.3.4 实现侵权专利价值与执法风险转移的外部开发路径 |
5.4 利用专利聚合公司的制约因素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知识产权外部开发驱动因素、解吸能力与开发绩效关系实证分析 |
6.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6.1.1 相关理论回顾 |
6.1.2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与方法 |
6.2.1 调查问卷设计 |
6.2.2 变量定义与测量 |
6.2.3 数据收集 |
6.3 数据分析 |
6.3.1 样本基本特征 |
6.3.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6.3.3 信度与效度检验 |
6.4 假设检验与结果 |
6.4.1 模型拟合及路径分析 |
6.4.2 中介效应检验 |
6.4.3 调节效应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与管理启示 |
7.1.1 研究结论 |
7.1.2 管理启示 |
7.2 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7.2.1 研究不足 |
7.2.2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因素的影响机制与系统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梳理法 |
1.3.2 访谈法 |
1.3.3 问卷调查法 |
1.4 研究路线与内容 |
1.5 研究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文献综述 |
2.1 企业创新理论的演进 |
2.1.1 古典经济学家的技术进步思想 |
2.1.2 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及其发展 |
2.1.3 对企业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关系的研究 |
2.2 企业自主创新及其动力研究 |
2.2.1 自主创新的内涵 |
2.2.2 企业自主创新驱动因素的分类 |
2.2.3 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因素 |
2.2.4 企业自主创新外生性驱动因素 |
2.2.5 企业自主创新内生、外生性驱动因素的关系 |
2.3 企业自主创新模式研究 |
2.3.1 企业自主创新模式的分类 |
2.3.2 企业自主创新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2.4 企业自主创新机制与路径研究 |
2.4.1 企业自主创新机制 |
2.4.2 企业自主创新路径 |
2.5 已有研究的总体评述 |
2.5.1 现有理论的贡献 |
2.5.2 现有理论的不足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企业自主创新的驱动:资源基础与路径依赖理论 |
3.1 资源基础理论、路径依赖理论的内涵 |
3.1.1 资源基础理论的内涵 |
3.1.2 路径依赖理论的内涵 |
3.1.3 资源基础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的矛盾与契合 |
3.2 企业自主创新内生驱动成因:两种理论的阐释 |
3.2.1 基于资源基础理论的企业自主创新内生驱动成因 |
3.2.2 基于路径依赖理论的企业自主创新内生驱动成因 |
3.3 基于资源基础理论、路径依赖理论的企业自主创新管理 |
3.3.1 基于资源基础理论的企业自主创新管理 |
3.3.2 基于路径依赖理论的企业自主创新管理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创新精神与企业自主创新管理 |
4.1 研究框架与样本概述 |
4.2 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探索性构建 |
4.2.1 测量题项的生成 |
4.2.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2.3 题项重要性与表现性 |
4.2.4 聚类分析 |
4.3 企业家创新精神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影响 |
4.3.1 企业家创新精神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
4.3.2 企业家创新精神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机制:创新型战略与创新型组织的中介作用 |
4.3.3 企业家创新精神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机制:创新型员工的中介作用 |
4.3.4 企业家创新精神对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自主创新能力的中介作用 |
4.3.5 变量测量与研究方法 |
4.3.6 假设检验与结果分析 |
4.4 结论与启示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企业创新文化与企业自主创新管理 |
5.1 研究框架与样本概述 |
5.2 企业创新文化的探索性构建 |
5.2.1 测量题项的生成 |
5.2.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2.3 题项重要性与表现性 |
5.2.4 聚类分析 |
5.3 企业创新文化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价值创造的影响 |
5.3.1 研究理论与实证模型 |
5.3.2 企业创新文化对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 |
5.3.3 企业创新文化对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机制:自主创新能力的中介作用 |
5.3.4 企业创新文化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机制:创新型组织的中介作用 |
5.3.5 企业创新文化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机制:创新型战略的中介作用 |
5.3.6 企业创新文化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机制:创新型员工的中介作用 |
5.3.7 变量测量与研究方法 |
5.3.8 假设检验与结果分析 |
5.4 结论与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性驱动系统构建 |
6.1 本源性内生驱动系统 |
6.1.1 企业家创新精神子系统 |
6.1.2 企业自主创新型文化子系统 |
6.2 关键性内生驱动系统 |
6.2.1 企业自主创新型战略子系统 |
6.2.2 企业自主创新型组织子系统 |
6.2.3 企业自主创新型员工子系统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结论与讨论 |
7.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谢辞 |
附: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之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软件搭售之现行认定范式 |
第一节 互联网软件搭售之基本范畴 |
一、互联网软件搭售之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软件搭售之特征解构 |
三、互联网软件搭售之类型厘清 |
第二节 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的事实判断 |
一、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主体的认定 |
(一) 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主体的界定 |
(二) 市场支配地位的解析 |
二、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客观方面的构成 |
(一) 单一软件的区分标准 |
(二) 强制行为的形式外观 |
第三节 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的法律效果评估 |
一、效果认定原则的探析 |
(一) 原则抉择的评价因素 |
(二) 既有原则的评述 |
二、竞争效果裁量因素的梳理 |
(一) 违法性分析 |
(二) 合理性考量 |
第二章 互联网软件搭售认定之困境 |
第一节 事实判断中的争议 |
一、高速技术革新对市场支配力认定的冲击 |
(一) 极端动态市场形式对市场结构判断的颠覆 |
(二) 价格控制能力的不适应性 |
二、传统认定模式难以完成单一软件产品判断 |
(一) 传统判断标准的訾议 |
(二) 产业通行商业模式的挑战 |
(三) 代码整合的定性之疑 |
第二节 法律效果评估中的检讨 |
一、我国现行认定原则的归属不明 |
二、主观目的在实证中的尴尬处境 |
(一) 客观表现推定的固有缺陷 |
(二) 我国立法与司法对主观目的认定的缺位 |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软件搭售认定之路径完善 |
第一节 厘清认定的事实判断 |
一、优化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结构性要素认定 |
(一) 市场份额推定法的演进 |
(二) 综合推定的补充 |
(三) 行为主义视角的纳入 |
二、改进单一软件产品判断要件 |
(一) 拓展传统判断规则:创新因素 |
(二) 增设基于消费者福利之上的判断标准 |
(三) 独立产品从独立市场中的脱离 |
第二节 客观审视法律效果评估 |
一、引入合理原则 |
(一) 为何选择合理原则 |
(二) 如何适用合理原则 |
二、增设主观考察要件 |
(一) 主观目的的认定路径:“认识”与“意志”的考量 |
(二)“正当理由”中主观目的的判定 |
三、建构竞争效果弹性评价机制 |
(一) 理性选择评价依据 |
(二) 权衡正负竞争效果 |
(三) 嵌入豁免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重新定义用户体验:文化·服务·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篇章一:文化 |
案例一 |
AIRBNB:开拓之道——通过工具创新 |
第一大领域:DLS (设计语言系统) |
第二大领域:内部语言系统工具 |
第三大领域:Air Jet |
第四大领域:代码系统 |
第五大领域:Lottie |
案例二 |
APPLE:设计方法——来自苹果的经验 |
永远将设计看做企业品牌的一部分: |
案例三 |
飞利浦设计:用设计改善30亿人的生活 |
令人刺激的工作环境&飞利浦设计团队所要面对的挑战 |
飞利浦设计的90年——创新让生活更美好 |
篇章二:服务 |
案例一 |
GOOGLE DAYDREAM:以人为本的虚拟现实设计思考 |
透过马斯洛金字塔模型, 带你分析虚拟现实中用户的需求 |
设计师如何认知VR、AR全新的设计思路 |
案例二 |
微软HOLOLENS:混合现实, 重塑极致体验 |
混合现实交互体系, 带动人、计算机和环境的真实互动 |
混合现实, 重塑极致体验 |
面向商业场景的MR技术, 设计独一无二的人性化体验 |
案例三 |
ROKID:人工智能时代, 我们需要怎样的设计师 |
人工智能时代的交互设计革命 |
国内最“神秘”的机器人团队Rokid |
设计探索永恒的话题:设计师在未来世界中所承担的责任? |
案例四 |
亚马逊ECHO SHOW:领跑语音交互的设计流程 |
人工智能语音产品设计技术交互特点 |
将技术发展与设计相结合, 让用户走在科技之先 |
篇章三:价值 |
案例一 |
摩拜单车:通过设计促进人与城市的连接 |
随“骑”自然——让用户获得更新鲜更快捷的体验 |
红包奖励——驱动用户共同解决供需问题 |
模式开发——引导用户习惯健康发展 |
案例二 |
云造科技:共享出行的未来 |
邱懿武认为共享单车能脱颖而出, 有这样几个原因: |
邱懿武提及对想象中的未来出行有以下几个要素: |
案例三 |
斑马网络:传统汽车与新型互联网相结合 |
能源 |
智能 |
体验 |
传统车行业与互联网结合, 碰撞火花 |
结语 |
(9)比较法视野下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专利权滥用概念辨析 |
第一节 专利权滥用概念界定 |
一、“伪”命题论 |
二、“正当范围+法益”论 |
三、权利行使不当论 |
四、限制竞争论 |
五、等同垄断论 |
六、与扩张标准相结合的“二阶论” |
第二节 专利权滥用与邻近概念比较 |
一、与垄断行为之比较 |
二、与诉权滥用行为之比较 |
三、与利用项下合理限制行为之比较 |
第三节 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形态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二、协议限制行为 |
三、联合限制行为 |
第二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之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利益平衡论 |
一、利益平衡论法律内涵 |
二、专利权制度促成利益平衡 |
三、专利权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
四、利益平衡论对失衡状态之调整 |
第二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一、主观恶意说 |
二、正当界限说 |
三、损害利益说 |
四、学说融合 |
五、滥用损害合法利益应受规制 |
第三节 公共政策论 |
一、公共政策定义及特征 |
二、滥用违反社会公共政策 |
三、适用公共政策论进行规制 |
第三章 专利权滥用国际公约规制实践 |
第一节 主要国际公约滥用规制的稀疏 |
一、国际公约少有规制意识 |
二、示范法则规制缺乏强制力 |
第二节 TRIPS协议滥用规制的原则性 |
一、目标项下规制的抽象性 |
二、原则项下规制的模糊性 |
三、规则博弈下规制许可限制的宣示性 |
第三节 TRIPS协议救济滥用规制的虚化 |
一、防范执法程序滥用略显单薄 |
二、临时措施通道“被”拓宽 |
三、防范救济滥用不够有力 |
第四节 后TRIPS时代滥用规制趋势 |
一、国际协议对公共健康的持续关注 |
二、TPP协议滥用规制的弱化 |
第四章 专利权滥用域外典型国家地区规制实践 |
第一节 摇摆的美国滥用规制 |
一、滥用规制之反垄断法背景 |
二、滥用规制之审查原则 |
三、滥用规制之法律基础 |
四、滥用规制执法、司法实践 |
五、摇摆的原因与趋势 |
第二节 豁免扩大化的欧盟滥用规制 |
一、专利权利用基本原则 |
二、限制专利权滥用之竞争法基础 |
三、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机制 |
四、拒绝许可例外之审查原理 |
第三节 立足利用的日本滥用规制 |
一、竞争法背景下规制嬗变历程 |
二、实质促进利用的“规制” |
三、滥用规制之特征 |
第五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立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法律法规类规制现状及问题 |
二、“准”行政规章类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三、临时禁令类规制现状及问题 |
四、相关诉讼规则规制类现状及问题 |
第二节 执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执法规制现状 |
二、执法规制问题 |
第三节 司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司法规制现状 |
二、司法规制问题 |
第六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引入比例原则 |
一、审查规则之扬弃 |
二、限制权力理念下比例原则内涵 |
三、私法领域引入比例原则之合理性 |
四、对专利权滥用引入比例原则规制之可能性、现实性 |
第二节 本身违法规则视角下违法性因子分析及判断 |
一、厘清事实标准之基础——概念界定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违法性分析及判断 |
三、协议限制竞争行为之违法性分析及判断 |
第三节 比例原则视角下合法性因子分析及判断 |
一、适当性原则适用分析及判断 |
二、必要性原则适用分析及判断 |
三、均衡性原则适用分析及判断 |
第四节 专利权滥用之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
一、立法效力位阶 |
二、立法体例和方法 |
三、执法模式 |
四、基本原则 |
五、行为性质 |
六、规制渠道及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欧盟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充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履行条约义务的需要 |
第三节 欧盟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
一、成员国国内立法差异 |
二、欧盟竞争法适用差异 |
第四节 欧盟发展经济的要求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内容述评 |
第一节 相关定义的界定 |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 |
第三节 救济措施和程序 |
第四节 成员国的义务和责任 |
第五节 评价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相关启示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历程 |
二、《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对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启示 |
一、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二、《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对完善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标准的参考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微软:将创新进行到底(论文参考文献)
- [1]创新平台的竞争策略:前沿进展与拓展方向[J]. 贺俊. 经济管理, 2020(08)
- [2]青年受众群体对AI合成主播视频的使用意愿影响因素研究[D]. 谭洁. 暨南大学, 2020(04)
- [3]战后日本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研究[D]. 王博. 吉林大学, 2020(08)
- [4]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王胜伟.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开发 ——模式创新、路径选择与绩效影响[D]. 冯强.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6]企业自主创新内生性驱动因素的影响机制与系统构建研究[D]. 高传贵. 山东大学, 2018(12)
- [7]互联网软件搭售行为之认定[D]. 黄真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重新定义用户体验:文化·服务·价值[J]. 胡晓. 设计, 2018(02)
- [9]比较法视野下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沈亚岚.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10]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研究[D]. 贺娅娜.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