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毛晓飞[1](2021)在《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文中研究表明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酝酿重大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于2020年6月联合推出首份《仲裁专家意见调查问卷》,有效回收国内仲裁专家回复102份和国际仲裁专家回复6份。调查结果显示,在多个修法焦点议题上已形成显着的专家倾向性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包括引入仲裁地概念、确立仲裁自裁管辖权等弥补现行法律不足的规定,同时亦在网上开庭与电子送达等"前瞻性"立法方面形成专家共识。值得注意的是,在纠纷可仲裁性以及临时仲裁合法化等问题上,国内专家意见与国外专家分歧显着,这表明立法需要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与本土适应性上作出适度平衡与合理安排。比照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多数条文修改与问卷调查反映的专家共识契合,但在电子仲裁协议、仲裁员任职资格以及仲裁员责任豁免等方面仍存差异。
林彦[2](2021)在《论人大执法检查权的功能整合》文中指出引言在任何一个成熟有序的现代社会,有效运行的问责机制均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如何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使其既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又满足人民的期待,始终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其中,良法获得"高效实施、严密监督"也是"法治中国"的核心要义之一。如何建立其有效的问责机制则是"法治中国"所面临的具体挑战。1近些年来,
张航[3](2021)在《“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的立法局限与解释方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大量再审改判案件的类型化梳理,法院经常会在再审或二审改判后超期羁押的四类案件中做出完全相反的赔偿决定,致使其中一部分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同样是在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形下,"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仅支持改判结果为无罪的人之赔偿请求,却否定了改判结果为轻罪轻刑的人之赔偿请求,因此无法通过基于平等权的立法审查,存在明显的立法局限。在短期无法实现立法或修法的情况下,首先必须矫正或排除违法赔偿原则、过错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的不当适用,解除该赔偿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桎梏;其次可以通过概念扩大解释和体系补正解释两种方案,为所有再审改判超期羁押案件提供平等救济。
史彦茹[4](2021)在《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居住权入典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顺应民心民意的体现,但是,居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仍显原则化、抽象化,在理论与法律适用上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完善。居住问题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人们“住有所居”与国家的发展与稳定紧密相关。在我国开始制定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设立居住权曾经有过较大争议,当时的立法机关认为租赁权等权利能够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无另外设立居住权之必要,因此未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在当下,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房屋价值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在民法典编撰时,在物权编草案中再次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是否入典又一次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立法机关鉴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并且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最终在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第366条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又在《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区别于地役权,属于人役权范畴。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只有六个条文,其内容简单,仅仅涉及居住权的内涵、设立与消灭等内容,居住权的效力作为居住权最重要的部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体现。虽然域外的居住权内容亦是如此简单,但是他们规定有用益权,有关居住权的设立、消灭以及效力等都可以准用用益权的有关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典》没有系统的人役权制度,亦无用益权的规定,因此我国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体范围、客体界定、法律效力、消灭事由等法律适用问题无法准用用益权。另外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意定居住权,难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需要构建法定居住权予以配合,以及居住权在投资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值得进一步扩张适用。据此,有必要对以上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逐一进行剖析,以期对居住权的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有所帮助。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部分为居住权的概述,从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的特征、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界定以及居住权的类型四个方面对居住权的基础问题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对我国居住权制度以及在法律适用时主要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居住权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考察,以期对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参考与思路;第四部分通过对以上章节的探讨后提出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以期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全面保护以及居住权功能的最大化。
刘畅[5](2021)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研究》文中认为居住权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最初设立的目的是救济当时社会中没有继承权以及缺乏必要的生活保障的部分群体。2020年5月《民法典》正式通过,最终向社会公布的正文中增加了居住权相关内容。至此居住权正式在我国确立,被写入民法典,融入到我国物权体系之中。结合其他国家对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以作参考,并研究我国居住权条文内容,有助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居住权。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被单独设为一章,在物权编中的第十四章共有6个条文,包括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取得消灭等内容。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解释来理解和适用居住权的规定。从主体上看,居住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只有自然人才有生活居住的需要,实际共同居住人也并非是居住权人,应当结合居住权合同和房屋登记簿来确定实际的居住权人。从客体上看,居住权的客体可以是一整套住宅也可以是住宅中的某个部分或者某个独立空间,这里的住宅所有权人包括具有占有、使用权能的人。住宅的附属设施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住宅,但它是满足生活需要所必备的,因此也应该属于居住权的客体范围。设立居住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是无偿设立的。通过遗嘱形式设立的居住权,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参照用益物权的内容并结合居住权的特点进行细化,比如合理使用、合理修缮房屋等等。居住权的消灭事由一方面是居住权人死亡和约定期限届满,另一方面是居住权条文中未规定但现实却经常出现的情况,比如权利混同或者不可抗力等都可能导致居住权的灭失。实际上许多条文内容的规定并不全面,有些概念是模糊的,需要对条文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同时学者之间的理解有分歧,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有待学者之间进行探讨和交流以及等待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以便更好地来理解和适用居住权。
陈秀红[6](2021)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文中提出中国人口生育率已走向低迷,“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期望人口生育率提高的政策目标也并未达到预期。为此,国家已开始出现调整生育支持的政策导向,学界也在探讨生育支持的对策建议,但学界并未从主体行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支持的实现机制。鉴于此,本文从福利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了“生育福利”概念,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的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运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构建起问题分析的主要框架,即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完善我国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有益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并借此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根据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关于需要问题的理论探讨,从中获得对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理论启示。第一,生育福利需求来自城市女性对真实生育困境的个体感受和表达。第二,生育福利需求是历史形成的,需要是嵌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之中形成的。第三,生育福利需求不是漫无边际的各种“想要”和“偏好”。结合理论层面对生育福利需求的讨论和界定,运用质性访谈的方法来发现城市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现实困境,通过现实困境来反映福利需求。研究发现,城市女性主要面临三种生育福利需求:一是“生不起、养不起”的经济支持需求,二是“孩子谁来看”的儿童照顾服务支持需求,三是“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生育权益保护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福利需求。其次,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分析国家、市场和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生育福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家庭主义供给策略,家庭是福利供给的主体而非客体,国家、市场与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不足。从国家供给视角来看,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有效缓解生育导致的经济压力;二是儿童医疗保障不足以缓解医疗服务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增加了育儿成本。从市场供给视角来看,来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生育保护职业福利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强制性就业保护和生育保护制度的执行发生偏离,二是用人单位自主性生育保护职业福利存在失衡现象。从社会供给视角来看,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主要表现为:一是供给总量缺口巨大,难以满足服务需求;二是供给主体结构严重失衡,“公”退“民”进,民办营利性市场机构成为主要力量;三是供给内容重“教”轻“保”,难以满足日常照护需求;四是机构资质缺乏,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历史传统、国家建构、福利价值以及治理结构等四个维度,对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剖析。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生育福利供给存在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家庭的无限责任。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公私边界的“流动性”。从价值基础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暂不具备福利发展的独立价值,借此分析在一定时期内为什么难以实现生育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责任的大幅扩张。从政府治理来看,当前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协同以及政府社会性规制不足等问题,借此分析社会主体在生育福利供给中表现匮乏以及市场主体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侵害等问题。研究发现,在推动社会化儿童照顾服务的进程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二是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导致难以实现儿童照顾的社会化。另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严重不足,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因生育行为而导致就业权益遭到损害。再次,对不同福利体制类型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构建和完善我国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启示价值。分别选取了美国、德国、瑞典和日本四个国家。美国,在现金或实物福利供给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为主;服务支持方面,在政府选择性干预基础上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劳动力市场主体规制难以解决女性就业与生育的冲突,难以有效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和就业权益。在德国,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基于多方合作的社会保险以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给付;托育服务供给走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对劳动力市场主体严格的生育保护规制较好实现了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兼容;在瑞典,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政府给予高水平、普惠性的福利津贴;托育服务供给方面,以政府公立为主,非营利组织介入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极大促进了性别平等以及女性工作和家庭的兼容,最大限度实现了女性生育保护和就业保护的双重需求;日本,在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合作的保险给付为主;托育服务方面,以政府供给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使得女性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且难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基于对四个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经验总结,从中获得有益启示:一是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二是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三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四是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对中国未来一段时期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机制进行了总体框架的设计。首先,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国家的主导性责任应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重塑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权利、社会投资和性别平等四大基本理念;第二,明确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责任。其次,建立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与合作机制,从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最后,提出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第一,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第二,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第三,建立健全国家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在分析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要使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变得更具指导价值,不应仅仅关注多元主体之间静态的、应然的规范性责任划分,更应该从动态视角关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在福利供给中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克服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实践困境,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
寇文杰[7](2021)在《伪造货币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货币由国家发行,具有流通性。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其作为主要的支付工具,是整个社会的经济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媒介物,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为了确保经济交易的安全,维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世界各国刑法大都将妨害货币公共信用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建国初期,我国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规定了包括伪造货币罪在内的妨害国家货币的犯罪,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我国惩治伪造货币行为的规定也在不断变化,现在我国刑法对于伪造货币罪是简单罪状的描述,具体的认定和处罚依赖于司法解释的细化。司法实践中,对相似的案件事实在认定该罪既遂未遂时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刑法理论对划定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形态也存在争论。文章以伪造货币罪为研究对象,对上述问题及争论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司法实践和刑事立法的些许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伪造货币罪的立法沿革及域外立法考察。文章按照时间发展的脉络对我国建国以来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变化作以梳理;介绍法国等国家有关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得出完善我国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启示。第二部分,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文章认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客体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其具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货币的真实性和货币币值的稳定性;假币是该罪的行为对象,用以描述行为的性质,具有对行为类型化的功能,犯罪对象是真币,是货币公共信用的载体;伪造货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不同方式的伪造行为又有不同的实行阶段;伪造货币罪的犯罪结果是对货币公共信用侵害的危险,这一危险结果是由假币这一客观现象表现出来的,假币是一种危险状态,从与行为的角度讲,假币是该罪的行为结果;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该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我国未规定该罪的目的要件,但特定目的为法益侵害的危险奠定了基础,特定目的应当是伪造货币罪必备的主观要素。第三部分,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形态。文章探讨了伪造货币罪作为行为犯或危险犯的争论,明确了该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的属性;对于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应当采取一般人标准说,即伪造的假币应当达到一般误认可能性的仿真程度;对于危险状态的判断范围应当先判断伪造行为本身能否制造出假币,再判断假币是否达到了以假乱真、使人误认的程度,危险状态的具体判断则要考虑伪造行为的属性、方法、实施阶段、犯罪对象和行为人的特定目的。第四部分,伪造货币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文章对认定伪造货币罪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错币、在我国不能兑换的外币、贵金属纪念币、数字人民币等非典型形态的货币是该罪的犯罪对象;指出在认定假币半成品、废品等不完整状态的假币时应当以达到使人误认的程度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在计算假币数额时也要对不完整的假币和完整的假币做出区分;明确了对几种特殊的“伪造”行为的认定,即制造臆造币的行为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制造真伪拼凑的假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制造货币样板的行为是伪造货币罪的着手。第五部分,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建议。一方面提出通过重构章节体系、增加特定目的的要求、明确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数额较大”的规定、删除变造货币罪的规定等方式完善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另一方面提出一些对伪造货币罪认定的建议,通过强化对假币的危险状态属性的认识、深化鉴定人制度、允许行为人反证等途径解决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刘梦婷[8](2021)在《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居住权”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脱胎于婚姻家庭关系,并与财产继承紧密相关。传统居住权具有较鲜明的人役性,是指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具有身份专属性、不可流转性等特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德国等国家发展出了聚焦于用益性的投资性居住权制度,放开对权利主体、权利流转的诸多限制,促进了房产利用的多元化。我国在2002年的民法草案中曾写入居住权,但对于是否设立这一规定存在着较大争议,最终在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居住权相关规定予以删除。然而,这一决定并没有平息居住权的存废之争。2018年,随着相关案件的持续增加,居住权又一次纳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并以独立的一章出现在2020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中,足见居住权仍然有不可忽视的现实呼声和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居住权入典之路上之所以一直伴随着争议声,其根源就在于定位于人役性的居住权无法适应时代需求,因而反对者认为其立法成本高于实践效果,赞成者又难以论证居住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因而,应当将居住权划分为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一方面,对投资性居住权进行规范,充分赋予其用益性的制度功能,如可继承、转让和出租以及设定权利负担,在当今社会房价高涨、老年化加剧的情况下发挥其制度活力和优势;另一方面,在特定领域中明确社会性居住权规范,对其加以严格的限制,如身份专属性、不可转让、继承和出租等,从而发挥其保障特定主体基本生活需求的传统功能。《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可见其重要性;但是仅六个条文,恐怕不够明确和全面。而且法条将其严格限缩于人役性,使居住权的适用欠缺活力。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使之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动力。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居住权的基本理论,本文将追溯居住权概念的起源,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且分析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积极意义。第二章为居住权的司法运行状况分析,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司法运行状况。第三章为域外居住权制度的经验和启示,分析借鉴国外主要国家的居住权相关立法和司法状况,从中分析总结出有益于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经验。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将提出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具体建议,其中包括了七个方面内容: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定位、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主体、居住权的客体、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居住权的消灭。第五章主要论述居住权制度与共有产权房制度、继承制度的衔接配合,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充分发挥居住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王美[9](2021)在《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文中提出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承袭清末的基础上,破旧立新、中西融合,随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充实、完善,推动了高等教育的近代转型,保障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存续发展,实现了功能与价值的合一。本研究基于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历程的回顾,呈现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其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相互制约与促进的样态,并累积了特殊时期高等教育政策革新与完善的历史经验。本研究以一种找寻与回溯的历史视角,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了系统考察,结合全面与局部高等教育发展概况,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展现了高等教育政策内容要素变化和政策运行过程,让色彩斑斓的民国高等教育政策图景生动地铺展开来,从动态中去把握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轨迹与特征,阐释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为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论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着眼于挖掘民国历史的大格局之异,与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关联,侧重分析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社会背景,从政治局势的杌陧、经济形势的起伏、文化运动的洗礼,以及教育轨迹的转换四个方面展开。其次,按照回溯性的政策分析方式,根据高等教育政策的基本组成要素分类,对办学政策、经费政策、学科与课程政策、招生与考试政策、教员与学生政策的演进轨迹进行深度把握。在纵向深描政策变迁的同时,又以横向的视角,来透视不同阶段各类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内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并将高等教育政策的要素变化、地方应对、大学实践、校长活动穿插起来,构成一个动态、丰富的叙述结构,使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过程得以真实的复原呈现。再次,聚焦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进程的关键之处,分析影响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外因素,从外部因素来看,包括社会诉求的不断牵引、知识分子及教育团体的持续呼吁、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变化等;从内部因素来看,涉及权威集团理念的转变、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目标群体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等。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发生了回应性与适应性的变迁。与此同时,归纳凝练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并探究其中的利益逻辑。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演进呈现出“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等重要的历史特点。其背后的利益逻辑则主要是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以及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的成本考量。最后,审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所呈现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新潮与旧浪的冲击下流变绵延,一直在努力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不断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时,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是铺陈理想与务实选择的产物,其生命力既来源于预先的理论准备,更扎根于实践中的丰富与拓展。但回溯历史,对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审慎的考量后,发现其也有局限性。如高等教育政策数量与质量的不匹配、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阻隔、“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沟通与协调的非一贯性等。探赜索隐、以史鉴今。本研究将目光投射到那段逝去的历史中,通过多层面、多角度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现实启示,即在当下高等教育政策建设过程中,要秉承一种辩证视角和开放心态,既坚持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又要积极建构中国化坐标,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兼顾高等教育政策的“质”与“量”的双重效益,靶向高等教育需求精准施策,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并合理定位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使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与发展能够真正助力“双一流建设”,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赵文韬[10](2021)在《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代社会,住房不仅是公民的重要财产和基本生活资料,同时也是个体享有生存和发展利益的必要保障。“住有所居”问题自古以来都是难以忽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民生问题。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人口日益增长和中国社会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基本国情之下,我国住房供应主体单一、供给渠道不畅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居住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专家学者和民众对推进住房改革、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呼声也日渐强烈。作为一项渊源于罗马法,并被世界各国立法所广泛接受的物权种类,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其生命力不仅得到了历史的检验,对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也具有相当的价值。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中专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制度,以满足特定条件下非所有人能够享有长期居住利益的现实需求。但令人遗憾的是,《民法典》对居住权的定位仍未能摆脱传统居住权立足于人役性的路径依赖,没有充分彰显其用益性特征,难以应对当前我国社会中纷繁复杂的居住权问题;此外,《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规范的相关内容也过于单薄,仅有停留在规范设计层面的6个法律条文,现实应用性和法律适用性均不强,无法支撑起具有丰富理论内涵的古老居住权制度。有鉴于此,本文以居住权的基本理论及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范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路径作为研究的落脚点,在系统分析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审视和检讨我国《民法典》居住权规范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居住权立法实践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治进路。在具体结构安排上,论文的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论文对居住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立法初衷是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实现社会扶助职能。居住权发展至今,其适用范围由传统家庭生活中的居住困难者扩展至社会领域内的一般财产权利人,其功能定位亦发生改变,现已成为人们财产多元化利用的方式之一。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自身制度变迁过程中,居住权完成了其“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其次,文章对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制度的规范体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的规范配置严重不足,导致法律规定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存在缺漏,且设立与变动规则也不完善;居住权立法固守人役性的定位使得商业性居住权的流通与转让具有较大困难;此外,居住权立法也未能与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立法较好地衔接。再次,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的阐述与评析,总结出域外居住权立法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借鉴。最后,在前述理论归纳、问题分析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本文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居住权的设立与变动规则、多元化居住权制度体系的构建、居住权立法与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四个层面,对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以期为我国《民法典》及居住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智力支持。
二、关于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言 |
二 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
(一)样本选取与样本量 |
(二)问卷的设计、发放与回收 |
三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一)一般规定 |
1.引入仲裁地的规定 |
2.可仲裁性问题 |
3.仲裁机构的设立 |
4.中国仲裁协会的规定 |
5.仲裁与调解是否统一立法 |
(二)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 |
1.“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与临时仲裁的合法化 |
2.电子仲裁协议 |
3.仲裁自裁管辖权 |
(三)仲裁员与仲裁庭 |
1.仲裁员的指定与更换 |
2.仲裁员名册与仲裁员任职资格 |
3.仲裁员的责任豁免 |
(四)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 |
1.仲裁临时保全措施 |
2.仲裁程序的决定权 |
3.法院协助仲裁庭调查取证 |
4.仲裁网络审理与电子送达 |
四 结语 |
(2)论人大执法检查权的功能整合(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立法嵌入理论的局限性 |
二、功能整合及其制度成因 |
(一)功能整合的两种形态:嵌入与溢出 |
1. 功能嵌入 |
2. 功能溢出 |
(二)制度成因 |
三、作为功能整合及柔性监督支撑的监督理念 |
(一)执法检查的实质:柔性监督 |
(二)依法监督论和监督支持论 |
四、监督绩效观及其对功能整合的影响 |
五、未来制度走向:回归合法性原则 |
(3)“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的立法局限与解释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再审改判案件类型化及其赔偿争议检视 |
(一)再审改判案件的类型化梳理 |
1.有罪改判为无罪类 |
2.此罪改判为彼罪类 |
3.数罪改判为一罪类 |
4.重刑改判为轻刑类 |
(二)赔偿与不予赔偿的争议检视 |
二、“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的立法局限审查 |
(一)审查根据、框架、标准与强度的确立 |
1.审查根据 |
2.审查框架 |
3.审查标准 |
4.审查强度 |
(二)基于平等权审查框架的逻辑展开 |
1.不予赔偿属于不平等对待 |
2.不平等对待的正当化审查 |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及突破 |
(一)违法赔偿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矫正 |
(二)过错赔偿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排除 |
(三)法定赔偿原则的适用困境及其改进 |
四、再审改判超期羁押案件予以赔偿的解释论方案 |
(一)概念扩大解释的方案 |
(二)体系补正解释的方案 |
五、余论 |
(4)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关于居住权的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 |
2.关于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问题的研究 |
3.关于是否增设法定居住权问题的研究 |
4.对研究现状的总结 |
(四)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五)研究方法 |
一、居住权的概述 |
(一)居住权的概念 |
(二)居住权的特征 |
1.原则上具有无偿性 |
2.权利主体主要为自然人 |
3.一般具有人身专属性 |
4.具有社会保障性 |
(三)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1.居住权与租赁权 |
2.居住权与用益权、使用权 |
2.居住权与家庭法中的居住性权利 |
(四)居住权的类型 |
1.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 |
2.根据功能的不同 |
二、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 |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
(二)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
1.居住权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
2.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客体范围模糊不清 |
3.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过于狭窄 |
4.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不够具体明确 |
5.居住权的消灭方式过于简单 |
三、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法律适用现状考察分析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主要立法内容及其特点 |
1.法国 |
2.德国 |
3.意大利 |
4.瑞士 |
(二)启示与借鉴 |
1.大陆法系国家明确规定了法定居住权 |
2.大陆法系国家将居住权扩张到了投资领域 |
3.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受益主体、客体范围 |
4.大陆法系国家明确了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5.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消灭事由参照用益权规定 |
四、解决我国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的居住权制度 |
1.增设法定居住权 |
2.扩张适用投资性居住权 |
(二)明确我国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1.补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内容 |
2.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客体范围 |
3.明确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效力 |
4.扩大居住权法律适用的消灭事由范围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概况 |
2.国外研究概况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一、我国《民法典》居住权的基本内涵 |
(一)居住权概念界定和辨析 |
1.居住权的含义 |
2.与其他权利区分 |
(二)居住权的功能 |
1.满足住房保障需求 |
2.丰富用益物权类型 |
3.提供解决纠纷的裁判依据 |
二、居住权的域外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的发展 |
1.德国—设立长期居住权 |
2.法国—遵从意思自治原则 |
3.意大利—居住权设立方式多样化 |
(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保障居住权益的规定 |
1.英国—关注家庭暴力案件 |
2.美国—在判例中细化和完善规定 |
(三)对我国完善居住权规定的启示 |
三、我国《民法典》居住权法律关系的理解和适用 |
(一)居住权的主体 |
1.居住权主体限为自然人 |
2.实际共同居住人不是居住权人 |
(二)居住权的客体 |
1.住宅的附属设施属于居住权客体范围 |
2.针对“他人的住宅”的界定 |
3.住宅的部分空间可设立居住权 |
(三)居住权的内容 |
1.居住权人的权利 |
2.居住权人的义务 |
四、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变动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
(一)居住权的设立规则 |
1.依合同设立 |
2.依遗嘱设立 |
3.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
(二)居住权的限制规则 |
1.不可转让和继承 |
2.有限制的出租 |
(三)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
1.基本事由 |
2.其他事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法 |
1.2.2 质性研究法 |
1.3 重要概念界定 |
1.3.1 福利、国家福利与社会福利 |
1.3.2 生育与生育福利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 |
2.1.1 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概念及关系的讨论 |
2.1.2 二孩政策下的人口生育率预测 |
2.1.3 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研究 |
2.1.4 “全面二孩”背景下生育支持的对策讨论 |
2.1.5 福利多元主义在中国社会福利议题研究中的应用 |
2.2 文献述评 |
第3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分析 |
3.1 关于“需求”的理论探讨和启示 |
3.1.1 “需求”的理论探讨 |
3.1.2 需求理论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启示 |
3.2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的现实需求 |
3.2.1 儿童养育的经济支持需求 |
3.2.2 儿童照顾的社会服务支持需求 |
3.2.3 生育权益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主体供给的主要问题 |
4.1 国家——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 |
4.1.1 关于“去商品化”的理论渊源与现实测度 |
4.1.2 生育福利制度“去商品化”能力弱的主要表现 |
4.2 市场——用人单位对城市女性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 |
4.2.1 关于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涵义解析 |
4.2.2 用人单位对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的主要表现 |
4.3 社会——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 |
4.3.1 社会化托育服务概念界定 |
4.3.2 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的主要表现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历史传统: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 |
5.1.1 对“生生不息”血缘延续的极度重视决定了家庭对孩子抚育的高度责任感 |
5.1.2 “父慈子孝”的亲子双向义务结构对家庭养育孩子形成了规范性效用 |
5.1.3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强化了女性对孩子的抚育责任 |
5.2 国家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 |
5.2.1 服务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工业化建设需要 |
5.2.2 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需要 |
5.2.3 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
5.3 理念基础:暂不具备福利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1 福利国家具备福利形成和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2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遵循的是一种福利从属于生产的“生产主义”的发展理念 |
5.4 政府治理: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分工合作与社会性规制不足的问题9 |
5.4.1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 |
5.4.2 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 |
5.4.3 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6.1 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 |
6.1.1 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美国为例 |
6.1.2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德国为例 |
6.1.3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瑞典为例 |
6.1.4 东亚地区发达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日本为例 |
6.2 生育福利供给国际经验的启示 |
6.2.1 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 |
6.2.2 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 |
6.2.3 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 |
6.2.4 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 |
7.1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 |
7.1.1 塑造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 |
7.1.2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供给责任 |
7.2 健全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及协同机制 |
7.2.1 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
7.2.2 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 |
7.3 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合作机制 |
7.3.1 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 |
7.3.2 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 |
7.3.3 健全国家对社会化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伪造货币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及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伪造货币罪立法沿革及域外立法考察 |
(一)我国伪造货币罪之立法沿革 |
(二)伪造货币罪之域外立法考察 |
1.域外部分国家相关立法 |
2.域外部分国家的立法启示 |
二、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
(一)伪造货币罪的客体 |
1.伪造货币罪客体的争议及评价 |
2.货币公共信用是伪造货币罪的客体 |
(二)伪造货币罪的对象 |
1.伪造货币罪的行为对象 |
2.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 |
(三)伪造货币罪的行为与结果 |
1.伪造货币罪的实行行为 |
2.伪造货币罪中的危险 |
3.犯罪结果和行为结果 |
(四)伪造货币罪的故意及目的 |
1.伪造货币罪的故意 |
2.特定“目的”是伪造货币罪必备的主观要素 |
(五)伪造货币罪的主体 |
三、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形态 |
(一)伪造货币罪的抽象危险犯属性 |
1.行为犯与危险犯的争论焦点 |
2.伪造货币罪作为行为犯之否定 |
3.伪造货币罪作为危险犯之肯定 |
4.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甄别 |
(二)伪造货币罪危险状态的判断 |
1.危险状态判断的标准 |
2.危险状态判断的具体内容 |
四、伪造货币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一)非典型形态真币的识别 |
1.真币残次品 |
2.在我国不能兑换的外国货币 |
3.贵金属纪念币 |
4.数字人民币 |
(二)不完整状态假币的认定 |
1.对假币半成品的认定问题 |
2.对假币废品的认定问题 |
3.对不完整假币数额的认定问题 |
(三)特殊“伪造”行为的认定 |
1.制造臆造币行为的认定 |
2.制造真伪拼凑的假币行为的认定 |
3.制造货币样版行为的认定 |
五、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建议 |
(一)伪造货币罪的立法完善 |
1.重构章节体系 |
2.增加特定目的的要求 |
3.明确犯罪对象的范围 |
4.增加“数额较大”的规定 |
5.删除变造货币罪的规定 |
(二)伪造货币罪的司法建议 |
1.强化对假币的危险状态属性的认识 |
2.深化鉴定人制度 |
3.允许行为人反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述评 |
三、研究的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居住权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居住权的起源 |
一、居住权的历史起源及特点 |
二、居住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居住权的法律定位 |
一、居住权的人役性 |
二、居住权的用益性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意义 |
一、完善婚姻关系中的人权保障 |
二、促进不动产资源的灵活配置 |
第二章 居住权的司法运行状况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居住权司法运行之宏观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居住权司法运行之微观分析 |
一、案件类型分析 |
二、具体案例分析 |
第三章 域外居住权之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规范探析 |
一、法国的居住权规范 |
二、德国的居住权规范 |
三、意大利居住权规范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居住权规范探析 |
一、英国的居住权规范 |
二、美国的居住权规范 |
第三节 域外居住权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一、将居住权商品化 |
二、防止居住权滥用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定位 |
一、基于用益性的居住权制度体系 |
二、物权编中居住权规范的本质特征 |
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 |
一、意定居住权 |
二、法定居住权 |
三、居住权的登记公示效力 |
第三节 居住权的主体 |
一、居住权人的资格 |
二、居住权的受益人范围 |
第四节 居住权的客体 |
一、范围:房屋的整体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 |
二、归属:自己所有或他人所有 |
第五节 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居住权人的权利 |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
第六节 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
二、房产所有权人的义务 |
第七节 居住权的消灭 |
一、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
二、居住权消灭的注销登记 |
第五章 居住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第一节 居住权制度与共有产权房制度的衔接 |
一、按份共有与共有产权房制度的冲突 |
二、居住权符合共有产权房制度的内核 |
第二节 居住权制度与继承制度的衔接 |
一、财产“下流”更符合普遍正义 |
二、以居住权制度来维护个体正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9)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相关文献综述 |
五、研究的价值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的变化: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背景 |
一、政治局势的杌陧 |
(一)共和体制初建催发民初教育新气象 |
(二)一元权力制度促使教育权向上集中 |
(三)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引发教育态势迫紧 |
二、经济形势的起伏 |
(一)实业经济初步发展对教育的有限投入 |
(二)稳定财政格局促使教育经费短暂平稳 |
(三)强化收支控制导致教育陷入生存困境 |
三、文化运动的洗礼 |
(一)复古逆流回澜与反复古主义的斗争 |
(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与多元思想碰撞 |
(三)三民主义文化涌现与国家意志统制 |
四、教育轨迹的转换 |
(一)“以日为师”教育基准的破除 |
(二)德美教育理念由边缘走向主流 |
(三)法国教育模式在近代中国的延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初期的探索:高等教育政策实现多样化起步(1912-1926) |
一、民主决策机制及其多样高等教育政策制定 |
(一)学制的趋新改造与办学新规定 |
(二)教育经费“指定专款”的设想 |
(三)学科规程“现代性”的融入 |
(四)招考办法“独立化”的尝试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程的初拟 |
二、“悬浮型”政权管理下的高等教育政策实施 |
(一)自由治学改革实践的进行 |
(二)管理中的纷乱:教育财政方案执行失范与索薪运动 |
(三)自由中的无序:单独招生政策的实施困境 |
三、革新起步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近代政策体系初具,引导高等教育事业初步发展 |
(二)政策设计缺乏规划,导致大学规模过度扩张 |
(三)政策实施效果式微,管理高等教育能力有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秩序的选择:高等教育政策趋向规范化与体系化(1927-1936) |
一、国家意识形态的深嵌及其高等教育政策选择 |
(一)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下办学法令的颁布 |
(二)国家对教育经费筹拨的权威保障 |
(三)训政时期学科政策内容的不断充实 |
(四)“单独招生”向“计划招生”的政策过渡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定的“规范化”完善 |
二、“压力型”强权推动下的高等教育政策落实 |
(一)大学整顿工作的有力推进 |
(二)中央财政训令下发与地方应对 |
(三)“党化”与“秩序化”:训育政策的强化执行 |
(四)“取舍”与“统一”:各校师生管理办法的实施 |
三、发展与控制双重奏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体系逐步规范,立法建设取得成果 |
(二)政策实施效力增强,推动高等教育秩序化管理 |
(三)政策强制性加大,促使府学互动和博弈增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失序的应对:高等教育政策进行应急调整与迁变(1937-1949) |
一、抗战建国及其高等教育应急政策部署 |
(一)教育方针的仓促调整与学校布局规划 |
(二)教育经费“减成拨发”办法的采用 |
(三)配合战时需求的学科训令变化 |
(四)“统一招生”到“多元选拔”的政策转衔 |
(五)教员与学生相关事项的“调适性”补充 |
二、“挽救性”动员督促下的高等教育政策执行 |
(一)抗敌御辱与内迁方案的临危施行 |
(二)统一招生政策的短暂实施与终止 |
(三)恢复秩序的艰难努力:复员与甄审计划的开展 |
(四)困境中的生存维系:各校有限的师生救济方案和措施 |
三、喜忧参半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纵向供给较为密集,立法数量得到扩充 |
(二)确立战时教育政策体系,挽救高等教育事业 |
(三)政策执行效果欠佳,影响大学稳定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动因的探寻: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影响因素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外部因素 |
(一)社会诉求与国家危机的回应——外部场域发生的改变 |
(二)知识分子与教育团体的起弊——政府与民间的自主互动 |
(三)教育问题凸显及严重性变化——决策主体关注度的提升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部因素 |
(一)政党规约的折射与渗透——执政集团理念的转变 |
(二)决策程序的失调与规范——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 |
(三)目标群体的规避与适从——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演进的归结: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与利益逻辑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 |
(一)“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 |
(二)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 |
(三)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利益逻辑 |
(一)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 |
(二)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 |
(三)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成本考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历史的审思: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评析与启示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经验借鉴 |
(一)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 |
(二)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
(三)从理论构建和实践需求中生成教育政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局限 |
(一)政策“质”呈现与“量”供给的脱节 |
(二)政策设计“幻象”与执行“真相”的阻隔 |
(三)“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的摇摆 |
三、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现实启示 |
(一)建构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与中国化坐标 |
(二)推进高等教育政策法制化建设与社会发展并轨 |
(三)兼顾“质”“量”效益,靶向高教需求精准施策 |
(四)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与约束机制 |
(五)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与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居住权的理论概述 |
2.1 居住权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
2.1.1 居住权的概念 |
2.1.2 居住权的法律性质 |
2.2 居住权的理论渊源:古代罗马法的伟大创设 |
2.2.1 居住权产生的社会条件及经济基础 |
2.2.2 罗马法居住权与其他人役权的关系 |
2.3 居住权的当代发展:两类居住权的不同功能定位及价值选择 |
2.3.1 救济性居住权:扶养救助的功能定位与传统伦理性的价值追求 |
2.3.2 商业性居住权:投资收益的功能定位与当代技术性的价值突破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制度的规范体系 |
3.2 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居住权法律关系的要素存在缺漏 |
3.2.2 居住权的设立与变动规则不完善 |
3.2.3 居住权的转让与交易存在障碍 |
3.2.4 居住权立法未有效衔接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立法 |
3.3 小结 |
第4章 域外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及经验分析 |
4.1 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1 法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2 德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3 意大利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1.4 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评析 |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2.1 英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2.2 美国的居住权法律制度 |
4.2.3 英美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评析 |
4.3 小结:两大法系的经验总结及借鉴 |
第5章 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规则设计与体系协调 |
5.1 明晰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
5.1.1 居住权的主体 |
5.1.2 居住权的客体 |
5.1.3 居住权的内容 |
5.2 完善居住权的设立与变动规则 |
5.2.1 增加居住权的设立与取得方式 |
5.2.2 明确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与消灭事由 |
5.2.3 规范居住权登记的效力模式 |
5.3 构建多元化的居住权制度体系 |
5.3.1 推进商业性居住权的引入 |
5.3.2 设立有偿居住权制度 |
5.3.3 区分不同类型居住权的转让规则 |
5.4 注重居住权的体系协调 |
5.4.1 居住权与婚姻家庭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 |
5.4.2 居住权与继承领域立法的体系协调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四、关于立法工作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实证研究视角下的仲裁法修订:共识与差异[J]. 毛晓飞. 国际法研究, 2021(06)
- [2]论人大执法检查权的功能整合[J]. 林彦.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4)
- [3]“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条款的立法局限与解释方案[J]. 张航. 交大法学, 2021(03)
- [4]居住权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史彦茹.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我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研究[D]. 刘畅.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6]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D]. 陈秀红. 山东大学, 2021(10)
- [7]伪造货币罪问题研究[D]. 寇文杰.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8]我国居住权制度研究[D]. 刘梦婷.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9]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D]. 王美.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10]我国居住权法律制度研究[D]. 赵文韬.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