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偿使用冠名权的基本要求(论文文献综述)
关已群[1](2020)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场馆赛后利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实施“体育强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二青会体育场馆的赛后利用成为推动山西省全民健身、实现健康山西的着力载体。而体育场馆的赛后利用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如何实现赛后高效利用,提出合理且有针对性的方略和对策来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等方法,借鉴LCA生命周期,成本收益、社会公平衡量理论,以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58个体育场馆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场馆赛后供给、居民需求现状、影响二青会场馆赛后利用的主要因素,剖析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赛后场馆利用的方略和对策,为政府制定二青会赛后体育场馆利用政策方案提供理论参考。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居民对体育场馆赛后利用需求表明:居民体育消费意识较强,需场馆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供便利性;居民体育消费集中在传统项目活动上并趋于常态化。居民特别关注场馆的易达性,他们体育消费后需求趋于场馆周边的餐饮业;居民对跳水、网球等体育项目消费意愿更高并且对二青会场馆商业化运作模式表示认可,二青会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居民的体育文化和活动需求。第二,影响二青会场馆赛后利用有十大主要因素,包括重要影响因素:赛后功能规划、体制机制、场馆规模、场馆位置及规划、运营团队与人才专业化程度;次重要影响因素:政府产业政策扶持、场馆属性的学校场馆和社会场馆、场馆专业化程度、辐射人口、场馆资金来源的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第三,二青会赛后利用存在赛后利用政策缺乏、赛后利用专业人才匮乏、多功能利用率较低、市场化效率较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制约、缺乏专业化企业的合作等问题。第四,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空间布局和细节设计要体现多中心、多功能,利用现有场馆紧密衔接城市交通,与城市发展格局和社区体育发展相匹配和适应;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功能规划为四个功能:竞赛多元功能,全民健身功能,现代服务功能,教育教学功能。功能实现要确定辐射范围大小和服务主体,细化人流和场馆分区。从而使其业态布局多元化,突出其全民健身功能;二青会场馆赛后利用首先要确定其管理模式,包括直接运营方式、委托运营方式、承包租赁方式、股份运营方式。其次要确定赛后利用的效益评估指标,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两大指标。第五,二青会体育场馆需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需与专业化公司合作,建立公司化运营模式;需建立专业化团队,积极引入专业管理人才;需扩大场馆对社会开放力度;需使场馆提高功能利用,提高利用率;需加强场馆无形资产开发利用;需积极申办全国大型体育赛事,增加二次利用率。需开展全面健身活动。
郭健宁[2](2020)在《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体育赞助是一般赞助行为在体育领域的延伸,通过对体育组织和体育赛事进行赞助,企业能够获得一定的商业回报或形象传播,而体育赞助也成为体育组织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对于体育赞助这种屡屡发生并且不断发展的新型商业行为,时至今日,我国民商事立法尚未涉及,体育赞助的开发和应用还处于一种粗放无序、无法可依的状况,仅有一些部门规章规定了可以赞助和不可以赞助的事务。对于体育赞助合同,在学理上也缺乏深入探讨和统一认识。而近年来,我国在体育赞助合同实务中出现了不少纠纷,如耐克公司与郑智合同纠纷、前锐公司与徐诗霖合同纠纷案等,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加以调整和规制。基于此,本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体育赞助合同的相关法律适用,即借助司法裁判文书来探究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定性,并对体育赞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和一般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围绕该问题,除前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有四章内容。第一章主要对体育赞助合同的相关概念进行系统的概述。通过辨析与赞助、体育赞助、体育赞助合同相关的一系列概念,明确了体育赞助的具体形式、体育赞助合同的具体概念。认定体育赞助合同是指赞助方采取物化赞助的方式,向受赞助人提供一定形式的赞助,并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二章主要对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定性进行考察。从体育赞助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论观点入手,分析了买卖合同说、广告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的主张和缺陷。以体育赞助合同纠纷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司法实践过程中体育赞助合同法律定性的具体情况,法院对于法律定性问题的裁判并不统一。同时,对体育赞助合同的特征、性质、属性进行分析,指出将体育赞助合同定性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具有充分的现实基础和实践需求。第三章主要对体育赞助合同特殊条款进行理解与适用。关于道德条款,在分析其功能与必要性基础上,指出其存在行为范围模糊、溯及力缺失的缺陷,有必要在道德条款中设置兼具平衡性和明确性的追回条款。关于排他性权利条款,应当具备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内容,积极内容指在允许范围内可以充分享有和行使的权利,消极内容指可以要求非赞助商不作为的权利。关于伏击营销保护条款,需要通过从赛场环境控制、运动员控制、转播控制、观众控制等方面进行设置。第四章主要对体育赞助合同一般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思考。除特殊条款之外,体育赞助合同还涉及到附随义务、诉讼时效的一般法律问题。针对体育赞助合同中存在大量附随义务,应当肯定违反附随义务造成信赖关系丧失时的合同解除权。针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认定,赞助合同每次给付的诉讼时效应当单独计算。
赵国斌[3](2020)在《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农村公路是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提供服务最普遍、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2014年3月4日,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同志第一次提出“四好农村路”建设目标。习主席指出“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要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保障。”然而,此时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也被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中央政府严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背景下研究“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问题,不但可以丰富学术界对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为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出谋划策,更可以给当前艰难前行的邓州市“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提供思路,寻找可行办法。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实证探析等研究方法,借助访谈、问卷调查等研究手段,对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中遇到的融资问题进行剖析,紧扣建设融资中的主要矛盾变化,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给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本文在对“四好农村路”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四好农村路”建设有可喜的成绩,但目前遇到的困难也是突出的,特别是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于2017年3月23日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之后,地方政府债务被戴上了枷锁,建设融资也就雪上加霜。如何在中央车购税资金大幅减收、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的情况下,解决好项目建设资金问题,完成好“四好农村路”总目标,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以新颖的视角研究“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问题,在“四好农村路”建设高潮期,中央政府却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严格限额管理。本文不仅总结前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也通过立足现状,分析形势,既从整体把握,又从局部解剖,大胆地跳出以往的惯式思维,探索出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的新渠道,为完成顶层设计总目标贡献力量。
汪靖淞[4](2019)在《体育产业大发展背景下中美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发布《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其中明确提出:增强全民健身意识,新建体育场馆,在2020年达到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8平方米,充分盘活体育场馆资源,采用多种方式促进无形资产开发,扩大无形资产价值和经营效益。2017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平衡发展,推进全民健身事业,不断提升人民健康水平。”体育场馆是促进体育赛事和大众体育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有必要对体育场馆的兴建和管理进行科学研究。体育场馆的兴建与管理主要存在前期投资需求大,后期维护成本高等问题。因此,充分开发体育场馆的商业价值,可以极大程度上缓解这样的压力,体育场馆的无形资产作为体育场馆的重要商业资产,目前在我国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其中,体育场馆的冠名权更是体育场馆无形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体育产业大力发展的背景之下,对体育场馆冠名权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美国于1972年便有了第一桩体育场馆冠名的案例,现今全球规模较大的体育场馆在冠名开发方面收入高达四十亿美金,美国占比四分之三,其他多数是欧洲各国,本文将以美国的体育场馆冠名权的开发作为比较对象,对比中美两国体育场馆冠名权的差异,从而总结出最适合我国发展体育场馆冠名权的道路。本文结合政府再造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外部性理论对中美体育场馆冠名权的开发通过文献资料法、个案研究法、对比分析法和实地考察法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对美国体育场馆冠名权和中国体育场馆冠名权分别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分析比较其历史背景,投融资模式、场馆性质、市场以及政策支持,其次,借助参考文献以及作者在美国的实地调查走访的具体案例,结合逻辑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寻找出国外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的可取之处,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以及相关政策支持,基于现实找出差距。通过研究发现:美国在体育场馆冠名权的开发上十分成熟,较早实现了社会资本进入场馆融资法人范畴,在管理模式上也已经实行了管办分离的制度;而我国体育场馆冠名权的发展才刚刚起步,但基于体育产业大发展的背景前提,在政策上受到了政府部门极大的支持,政府部门关于政策的制定非常有利于我国场馆冠名权的发展。在市场方面,美国的体育冠名市场较为成熟,有较为成熟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市场已经趋于饱和;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从需求方来看,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已聚集了大量的优秀企业,企业的曝光需求十分充足;从供给方来看,我国目前仍然需要兴建、翻新大批的体育场馆。综上所述,我国体育场馆冠名的市场还是具有巨大潜力的。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对比分析,本文总结出我国目前体育场馆冠名权所面临的优势与不足,得出了我国目前体育产业结构较为单一,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需要从多方面对其进行开发与拓展的结论在体育场馆冠名权上,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从政府、体育中介和赞助商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经过研究分析之后,本文对行政机构和冠名商提出如下的参考建议:首先是应该重视场馆冠名活动,重视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其中冠名权的开发需要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场馆的质量需要得到提高,保证体育场馆的多功能性,在赛事之余,还可以用于开展其的他商业用途。然后要重视具有专业化水平的体育中介服务,他们将极大地提高场馆管理的专业度。通过积极地与传媒方合作,扩大场馆冠名的意义,增加赞助企业的曝光度。最后要大力引进国际的优秀赛事,增加国民观看体育赛事的兴趣。
李喜燕[5](2018)在《美国慈善冠名捐赠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启示》文中提出美国的慈善捐赠经历了从相对匿名到普遍冠名的发展过程,冠名捐赠的对象日益普及,商业性和政治性色彩越来越浓。同时,美国慈善冠名捐赠纠纷也与日俱增。美国法院在解决慈善冠名捐赠纠纷时以捐赠法或合同法为依据,固守约定,对冠名的区间价值理解各异。美国慈善冠名捐赠纠纷解决机制的缺点表现为司法实践过分僵化,将冠名捐赠完全视为私法性质的行为而未考虑其公益属性及冠名捐赠中的情势变更,对过去冠名的区间价值考虑不足,缺乏特定情况下慈善冠名的取消机制,未落实捐赠人获益部分不应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鉴于慈善冠名捐赠属于不纯的利他主义行为,我国应该认可慈善冠名捐赠具有私益和公益双重属性,确立慈善冠名捐赠适用机制,构建慈善冠名捐赠取消制度,明确慈善冠名捐赠具有对价有偿的特点,逐步取消冠名对价部分的税收优惠待遇,以便充分利用冠名捐赠的优势,激励慈善捐赠,防范冠名捐赠纠纷,实现慈善冠名捐赠效用的最大化。
李状[6](2018)在《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问题影响着我国体育赞助事业的发展。体育赞助合同虽然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与广告合同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由于自身的特性,依然应当被视为无名合同。企业实行赞助行为后,获得排他性权利。在排他性权利下,赞助商获得市场开发权、广告冠名权、商标权。赞助商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具有无瑕疵性,受赞助方有义务防止其受到侵害,当受赞助方怠于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在世界范围内,隐性营销行为在不断增加,它严重的侵犯了体育赞助合同中赞助商的合法权益。国外针对这种侵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我国,为了净化体育赞助市场,我们应当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商业宣传以及修订合同内容等方面出发,进一步规制隐性营销。
简予繁[7](2017)在《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与统计调查方案研究》文中认为统计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的基础,是监测、指导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作为一系列约束统计活动参与方行为的规则体系及实施保障机制,有助于维持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激励活动主体,并有利于减少统计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不确定性,实现统计标准的约束功能,从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产业统计制度作为收集产业发展状况、产业发展问题、产业发展趋势的制度与方法基础,对产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鉴于广告业于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国民经济发展“十二五”期间广告业发展的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立中国广告业的统计调查体系。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产业融合进程加速,目前广告产业统计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广告产业边界的模糊导致广告产业统计制度当中重要的概念内涵与产业实际发展趋势相差甚远,例如广告产业与公关、促销、营销咨询等其他营销传播服务领域正在逐步走向融合。第二,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广告产业组织产生变革,从而导致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与产业实际发展状况相偏离。在广告产业组织变革的背景下,新型的业务模式例如数据分析、精准用户定位、程序化广告投放等业务模式颠覆了传统的设计、制作、发布等业务流程。第三,随着广告产业发展规模迅速扩大,现行的统计核算内容、统计核算方法以及指标体系远不能满足我国广告各界的需求。在技术发展、产业融合与产业结构重组的大环境背景下,现行广告产业统计制度突显出众多问题与缺陷,亟需进行优化。即便现状如此,当前我国鲜少有学者研究我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致使规范性的文献资料较为稀缺。因此,基于国民经济统计理论的视角与方法,展开对我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全面的梳理及现行统计制度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探索,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并能填补相关领域的理论空缺。本研究主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第一,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具体问题;第二,设计符合当前中国广告产业发展特征的产业统计分类标准;第三,基于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设计科学可行的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基于这三个核心问题,研究由此展开。本研究具体的研究框架为:首先将论述科学的产业统计研究思路,因此在第二部分对产业统计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继而阐释了产业统计研究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基础以及相关研究综述;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为解决本研究第一个核心问题开展具体而详尽的研究,其中包括对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现实检视等内容,还包括国外权威的行业分类标准中,广告产业的统计制度现状,以及与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基于中国广告产业发展的现实特征,提出了广告产业统计制度中具体存在的问题;本研究第五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为解决本研究第二个核心问题,即基于德尔菲法、遵循科学的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设计原则及框架,最终形成了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本研究第八章基于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以及广告产业经济核算的三项重点内容,设计了广告产业统计分类调查方案。通过详实的文献分析,以及作者的实地调查访谈,本研究梳理了广告产业统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实状况。由于我国广告产业统计工作开展得较晚,缺乏制度化的统计工作安排,相关的二手资料非常稀缺,本研究通过对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与税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的深度访谈,收集了有关我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与现实统计工作状况的珍贵资料,就此展开了我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发展历史的梳理。最终的梳理内容包括我国统计工作中对广告及广告产业之内涵理解的演变;影响着我国广告产业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文件;我国广告产业统计分类范围、统计分类标准以及统计核算内容与方法的历史演变等内容;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广告产业统计范围、统计分类标准、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最终总结了影响我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演变的因素及统计制度的演变特征,为优化我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作了铺垫。基于对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之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4版)》与北美《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 2012)以及其配套统计用产品分类当中,广告产业的统计范围界定、统计分类标准以及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的梳理,以及基于我国学术界有关广告产业现实发展特征的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对广告产业主体以及相关管理单位的调查与访谈,发现我国广告产业现行统计制度的问题与缺陷。最终发现,我国广告产业现行统计制度当中,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第一,现行统计制度中,广告产业统计口径的混乱;第二,广告媒体界定过于芜杂、广告公司界定过于笼统;第三,对广告服务的认知过于狭隘、现行广告产业统计分类体系过于模糊以及其具有相互矛盾之处、现行的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根本无法与国外相关标准相衔接;第四,现行制度中,广告产业总产值与增加值核算的问题以及投入产出核算的缺失、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中部分指标缺失;最后,在我国广告产业实际的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广告产业统计调查主管单位的矛盾以及广告产业统计调查主体的乱报问题。设计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及优化广告产业经济核算方法的前提是对产业统计视角下广告概念的准确界定,如此方可确定广告产业的统计范围与统计主体。因此,本研究基于德尔菲法,通过三轮专家调查问卷,最终拟定了产业统计视角下,广告的概念,即“广告是由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以与消费者沟通为目的的营销传播活动”,这个概念将多种营销传播活动纳入了广告的范畴内,例如公共关系、直效广告、包装设计、标识设计、展示设计等活动。在确定了产业统计视角下广告的概念后,本研究基于该概念界定,进而对产业统计视角下的广告服务、广告产业进行了概念界定,旨在为广告产业统计主体与范围的确定奠定基础。本研究认为,广告服务指向广告主提供广告活动的创意与实现的全过程服务,包括提供广告活动过程中的所有辅助服务。其中,广告活动的创意与实现的全过程服务指广告创意服务、广告策划服务、广告设计服务、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代理服务、直效广告服务、独家广告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以及其他广告服务;广告活动过程中的辅助服务指与广告活动相关的调研、咨询、效果监测、数据研究、软件设计及其他信息技术等多种服务。广告产业,指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为广告主提供广告活动的创意与实现的全过程服务,包括提供广告活动过程中的所有辅助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告社团的集合。广告产业的统计主体继而确定为: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为广告主提供广告活动的创意与实现的全过程服务、包括提供广告活动过程中的所有辅助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与广告社团。广告产业统计范围为:在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单位与税务单位备案的、在经营范围当中(包括主营与兼营)填写了以上所列明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广告服务的企业;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事业单位;在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单位与税务单位备案的、在经营范围当中(包括主营与兼营)填写了以上所列明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广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与广告社团组织。其中,印刷广告材料、制造与安装显示板、电器制造、机械、金属板指示牌制造、邮寄广告材料、独立的软件开发、独立的数据分析与数据管理、独立的市场调查、独立的营销咨询、会议会展组织与管理、包装服务、独立的经纪人活动、没有包含企业、产品或品牌信息的艺术品的概念化与生产或者图形设计、多媒体设计与动画设计、独立的摄影活动、出版广告材料排除在广告产业统计范围之外,从属于其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基于第五部分提出的问题,以及第六部分产业统计视角下重要概念界定,重新设计了我国广告产业的统计分类标准。本研究遵循国民经济中,产业统计分类标准的设计必须基于相关的产业发展指导文件,因此本章首先研究了《广告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当中对广告产业发展目标的归纳,进而阐释了广告产业统计标准设计的原则、目的与框架。而后,根据以上原则与框架,并基于上述部分的研究结论,形成了初步的三级结构分类;为了减少分类标准主观因素过强的缺陷,本研究继而通过专家调查法,将初步拟定的分类标准发送给目标专家并通过深度访谈,将统计分类标准调整至7大类服务,26种中类服务,42种小类服务,最终编制了广告产业统计分类表以及其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011)》的具体行业及代码;并将新旧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进行了比较,以示新标准所作出的具体调整与改变。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是基于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根据广告产业经济核算的目的而设计。因此,本研究对广告产业三项重要的核算内容及方法、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与方案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广告产业现实统计工作提出了三项建议。首先通过相关权威的产业总产值与增加值核算方法的述评,确定了广告产业总产值与增加值的核算具体方法,其中包括广告产业增加值核算的三种方法研究、现价、可比价增加值的核算方法、经济普查年份与非经济普查年份广告产业增加值核算的方法等内容。研究还通过借鉴旅游产业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模式,对广告产业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提出了一套“剥离系数”方法,并对如何使用“剥离系数”编制包含广告产业的投入产出表进行了详细地论述;而后分析了如何使用广告产业投入产出表分析相关问题。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之上,根据广告产业总产值、增加值与投入产出核算的指标需求,设计了广告产业统计调查三级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方案,并对广告产业统计调查的各个三级指标进行了界定与说明。在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中,研究分别从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法与统计资料的来源与整理两方面进行了研究,最终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广告产业统计作为广告产业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内容,且在广告产业统计实际工作中,也亟需一套既能反映产业发展现实特征,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及实践价值的统计分类标准与统计调查方案,因而本研究基于详实的一手资料与相关文献积累,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所得研究成果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备较高的价值。
汪秋慧[8](2016)在《共用公物使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共用公物为人类的社会化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它对于确保每个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共用公物理论起源于罗马法上非财产物规定中的公有物和共有物,它们受私法规则的支配且理论非常简单。共用公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目的而提供给公众使用的物。相较于公用公物,共用公物更贴近民生,与人权联系更紧密,更能检验政府对于公众的给付意愿和给付义务的履行状况。共用公物具有不可让渡性、不受时效限制、不得强制执行和不得被征用等特性,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共用公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从有体物扩张到无体物,环境资源也可被视为共用公物。目前共用公物使用领域中主要有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所有权说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公共信托理论两种理论基础。我国共用公物使用的宪政基础应为人民主权理论,公众可以使用共用公物的原因在于公众享有公有权,近代市民宪法逐步转变为现代市民宪法,给付行政的内在内容决定公众可以使用共用公物和公民享有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应吸收德国的修正私法所有权理论和英美的公共信托理论,构建我国国家财产的双重结构。共用公物使用的方式可以分为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它们的区分可以从综合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考量基本权利保障两方面来进行。就共用公物自由使用的性质而言,折衷说更符合我国现实状况,而公权说因更有利于保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而更适合我国未来的发展。共用公物普通许可使用实质是自由使用,共用公物特许使用的性质是行政行为,是以对方同意为条件的特殊的行政行为。共用公物特许使用权则是兼具公权和物权属性。此外,为保证共用公物能提供公用,我们应保护共用公物,还应促使共用公物的使用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界限。目前,我国共用公物使用的相关立法较为丰富。有各种效力等级的立法,这些立法大多包含了共用公物供给和所有权归属,共用公物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方式,共用公物使用许可流转等三方面的内容。此外,《行政许可法》也涉及到共用公物使用的许可和特许。这些立法规定有闪光点,但也存在着不足。吃喝公园现象和人工共用公物商业冠名现象这两个事例也能反映出共用公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在共用公物使用中还存在其他一些现实问题。在共用公物自由使用中,在共用公物供给方面,存在着公民参与的缺乏导致共用公物供需不匹配;在私人供给共用公物时,政府责任出现缺位;部分供给主体未能提供合格的共用公物;设置之后的维护力度不足等问题。在共用公物管理方面存在着共用公物管理机关权责不清,缺乏监督;有关法律对共用公物管理权与共用公物警察权未能恰当区分、共用公物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欠缺制约机制等问题;在共用公物使用权行使方面,存在诸如使用人的自由或权利被不当限制,相关法律缺乏对使用人权利的保障条款,共用公物使用人缺乏参与权和监督权,使用人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公物许可使用过程中出现普通许可与特许混淆,未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立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标准较为粗陋等现象。为了完善共用公物许可使用制度,可以通过由法律明确界定共用公物,规制违法行政许可,完善我国行政许可标准的立法,通过辅助机制弥补招标、拍卖方式的不足,采用多种公平竞争方式,增加订立合同和登记程序,建立利益衡量机制,界定可流转的共用公物特许使用权的范围,明确具体流转方式,区别对待不同特许并予以规则化,加强对特许使用人的法律保护等措施进行。为了完善共用公物自由使用制度,可通过合理配置共用公物管理权力,确立共用公物管理权和警察权的行使规则,强化对共用公物的财政预算监督与审计监督,健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共用公物的使用价格和质量的监管,提高设置共用公物和提供公用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度,建立共用公物管理权和警察权的损害赔偿机制,建立共用公物致害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措施来进行。
赵毅,李状[9](2016)在《论体育赞助合同之非赠与性》文中指出部分学者将体育赞助合同定性为赠与合同,认为赞助是一种市场性的再分配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也将赞助合同视为赠与合同,按照赠与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纠纷。但是,将体育赞助合同盲目定性成一种赠与合同,会产生许多无法解释的问题和不公平的判决。因此,对体育赞助合同的赠与定性或许并不正确。
汪秋慧[10](2014)在《论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限度——基于公物特许使用理论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公共设施有偿冠名事例愈发常见。在相关法律规定缺位情况下,地方立法对此规定不一。现实中存在着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程序不统一,公共设施有偿冠名权的拍卖主体不明晰,冠名费的归属和用途不清等问题。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属于公物的特许使用,应遵循因地制宜地决定是否有偿冠名、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数量应保持适度、应区别对待可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的种类和程序等合理限度。
二、有偿使用冠名权的基本要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偿使用冠名权的基本要求(论文提纲范文)
(1)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场馆赛后利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创新之处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专家访谈法 |
1.4.3 问卷调查法 |
1.4.4 案例研究法 |
1.4.5 数理统计法 |
1.5 本研究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
1.5.1 体育场馆 |
1.5.2 利用 |
1.5.3 体育场馆赛后利用 |
1.6 论文的基本结构 |
1.7 理论基础 |
1.7.1 环境效用—LCA生命周期理论 |
1.7.2 经济效用—成本收益理论分析 |
1.7.3 社会效用—社会公平衡量 |
第二章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供给需求度分析 |
2.1 二青会体育场馆供给度分析 |
2.1.1 二青会省属体育场馆利用基本概况 |
2.1.2 二青会市(区)属场馆利用基本概况 |
2.1.3 二青会校属场馆利用基本概况 |
2.1.4 二青会企业属场馆利用基本概况 |
2.2 二青会体育场馆居民需求度分析 |
2.2.1 居民体育消费意识特点 |
2.2.2 居民体育消费现状研究 |
2.2.3 居民对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的看法 |
2.3 小结 |
第三章 二青会场馆赛后利用主要影响因素 |
3.1 二青会场馆赛后利用影响因素调查结果与研究 |
3.1.1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二青会利用影响因素分析 |
3.1.2 基于专家问卷及访谈法的二青会利用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
3.2 重要影响因素 |
3.2.1 赛后功能规划因素 |
3.2.2 体制机制因素 |
3.2.3 场馆规模因素 |
3.2.4 场馆位置及规划因素 |
3.2.5 运营团队与人才因素 |
3.3 次重要影响因素 |
3.3.1 政府扶持政策因素 |
3.3.2 场馆属性因素 |
3.3.3 场馆专业化因素 |
3.3.4 辐射人口因素 |
3.3.5 场馆资金来源因素 |
3.4 小结 |
第四章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存在的问题 |
4.1 赛后利用政策缺乏 |
4.2 赛后利用专业人才匮乏 |
4.3 多功能利用率较低 |
4.4 市场化效率较低 |
4.5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制约 |
4.6 缺乏专业化企业的合作 |
4.7 小结 |
第五章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实现的路径 |
5.1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的实现方略 |
5.1.1 二青会体育场馆空间布局和细节设计 |
5.1.2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的功能规划 |
5.1.3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的功能实现 |
5.1.4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模式种类 |
5.1.5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效益评估 |
5.2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的对策措施 |
5.2.1 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
5.2.2 与专业化公司合作,建立公司化运营模式 |
5.2.3 建立专业化团队,积极引入专业管理人才 |
5.2.4 扩大场馆对社会开放力度 |
5.2.5 比赛场地要多功能利用,提高利用率 |
5.2.6 加强场馆无形资产开发利用 |
5.2.7 积极申办全国大型体育赛事,增加二次利用率 |
5.2.8 全面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5.3 小结 |
第六章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案例分析 |
6.1 山西省体育中心 |
6.1.1 场馆概况 |
6.1.2 场馆利用现状 |
6.1.3 山西省体育中心赛后利用的对策和建议 |
6.2 太原水上运动中心 |
6.2.1 场馆概况 |
6.2.2 场馆利用现状 |
6.2.3 水上运动中心赛后利用的对策和建议 |
6.3 山西极限运动中心 |
6.3.1 场馆概况 |
6.3.2 场馆利用现状 |
6.3.3 山西极限运动中心赛后利用的对策和建议 |
6.4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调查问卷(居民) |
附录2 二青会体育场馆赛后利用调查问卷(专家) |
附录3 二青会场馆赛后利用研究管理人员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2)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体育赞助合同相关概念 |
(一) 体育赞助的概念 |
(二) 体育赞助合同的概念 |
二、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定性 |
(一) 体育赞助合同性质的理论分歧 |
(二) 司法实践对体育赞助合同性质的理解 |
三、体育赞助合同特殊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
(一) 道德条款 |
(二) 排他性权利条款 |
(三) 对伏击营销的保护条款 |
四、体育赞助合同一般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
(一) 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解除问题 |
(二) 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文献综述简评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主要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路线和论文创新点 |
1.研究路线 |
2.论文创新点 |
二、主要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主要概念分析 |
1.政府债务 |
2.“四好农村路” |
3.融资 |
(二)理论基础 |
1.公共物品理论 |
2.财政政策理论 |
3.收入分配理论 |
三、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四好农村路”的进展与阻力 |
1.互联互通基本实现 |
2.农村客运持续发展 |
3.公路管养困难突出 |
4.乡村振兴服务乏力 |
(二)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现状 |
1.“四好农村路”投融资责任主体 |
2.“四好农村路”发展资金来源 |
3.地方债限额对“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影响 |
(三)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问题 |
1.上级政府财政支持有限度 |
2.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压力大 |
3.公路建设融资渠道太单一 |
四、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实证探析 |
(一)邓州市“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政策访谈 |
1.访谈对象 |
2.访谈内容 |
3.访谈成果 |
(二)邓州市“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渠道问卷调查 |
1.问卷调查设计 |
2.问卷调查数据处理和分析 |
(三)实证探析小结 |
五、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建议 |
(一)加大政府政策倾斜 |
1.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公路管理体制 |
2.强化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农村公路投资体制 |
3.积极引导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发展 |
4.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资金投入 |
(二)健全债务管理制度 |
1.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 |
2.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
3.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风险预警机制 |
(三)寻求多元融资渠道 |
1.冠名权交换企业资助 |
2.绿化权开发筹措资金 |
3.广告经营权拍卖转让 |
4.群养模式降资金压力 |
5.路边资源开发促建设 |
六、结论与展望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邓州市“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政策访谈提纲 |
附录2 邓州市“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意愿调查问卷 |
(4)体育产业大发展背景下中美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个案研究法 |
1.4.3 对比分析法 |
1.4.4 实地考察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及局限 |
1.5.1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1.5.2 本文的局限 |
2.文献综述 |
2.1 体育场馆冠名的开发相关概念 |
2.2 体育场馆冠名的开发的价值和意义 |
2.3 体育场馆冠名开发的法律构成与保障 |
2.4 体育场冠名市场开发的运营模式研究 |
2.5 体育场馆冠名赞助商总结与研究 |
2.6 国内外文献综述评述 |
3.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 |
3.1.1 体育产业 |
3.1.2 体育场馆 |
3.1.3 体育场馆冠名权 |
3.2 理论基础 |
3.2.1 政府再造理论 |
3.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2.3 外部性理论 |
4.美国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分析 |
4.1 美国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的现状研究 |
4.1.1 美国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的历史沿革 |
4.1.2 美国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管理模式 |
4.1.3 美国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风险管理 |
4.2 美国大型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的主要经验 |
4.2.1 政策方面:市场化管理 |
4.2.2 市场方面:专业化运作 |
4.3 美国体育场馆冠名权的典型案例 |
4.3.1 斯台普斯中心—所有者与运营者分离典型案例 |
4.3.2 飞利浦篮球馆—提供售卖市场典型案例 |
4.3.3 梅赛德斯奔驰体育馆—重视场馆质量典型案例 |
5.中国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分析 |
5.1 中国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的历史沿革 |
5.2 中国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 |
5.2.1 民营公司管理模式 |
5.2.2 事业单位管理模式 |
5.2.3 国有公司管理模式 |
5.3 中国体育场馆案例分析 |
5.3.1 北京凯迪拉克中心—奥运场馆赛后运营典型案例 |
5.3.2 上海梅赛德斯奔驰演艺中心—公共场馆的再利用典型案例 |
5.3.3 东莞东风日产文体中心—具有球迷基础的场馆冠名典型案例 |
5.3.4 五粮液金融城演艺中心—政府与市场双需求的典型案例 |
6.中美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的对比分析 |
6.1 中美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对比启示 |
6.1.1 政策对比 |
6.1.2 市场对比 |
6.1.3 体育中介对比 |
6.2 中国在开发体育场馆冠名权方面的优势 |
6.2.1 政策优势:中国经济进步推动体育产业进发展 |
6.2.2 市场优势:国际赛事的引进扩大市场需求 |
6.3 中国体育场馆冠名开发面临的困境 |
6.3.1 政策方面:相关法律和定价机制不健全 |
6.3.2 市场方面:缺乏品牌赛事和活动导致场馆利用率低 |
6.3.3 体育中介方面:体育中介资源和专业人员不足 |
7.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7.2.1 政策方面:加强场馆建设,健全法律法规 |
7.2.2 市场方面:发展国内体育赛事扩大市场需求 |
7.2.3 体育中介方面:重视体育中介机构和现代媒体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美国慈善冠名捐赠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慈善冠名捐赠的演进及纠纷的产生 |
(一) 慈善冠名捐赠的演进 |
(二) 慈善冠名捐赠纠纷的发生 |
二、美国慈善冠名捐赠纠纷的解决机制 |
(一) 以捐赠法或合同法为依据 |
(二) 约定至上 |
(三) 关于冠名的区间价值的认识各异 |
三、美国慈善冠名捐赠纠纷解决机制的解析 |
(一) 忽视冠名捐赠的公益属性 |
(二) 缺乏情势变更的考量 |
(三) 忽略冠名对价性及其区间价值 |
(四) 未能落实对价部分不享受税收减免的规定 |
四、美国慈善冠名捐赠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 认可冠名捐赠的私益性与公益性 |
(二) 明确冠名捐赠的适用机制 |
(三) 构建慈善冠名捐赠取消制度 |
(四) 肯定冠名对价性与区间价值 |
(五) 限制冠名对价部分的税收优惠 |
五、小结 |
(6)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实践中与体育赞助合同相关的纠纷 |
一.体育赞助合同案例梳理 |
(一)“李宁案” |
(二)“申花案” |
(三)“新体育案” |
(四)“贵人鸟案” |
二.小结 |
第二章 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定性 |
一.买卖合同说 |
二.赠与合同说 |
三.附条件赠与说 |
四.广告合同说 |
五.无名合同说 |
六.小结 |
第三章 体育赞助合同中的权利关系 |
一.体育赞助合同中的排他性权利 |
(一)排他性权利的构成要素 |
(二)排他性权利的特点 |
(三)排他性权利的效力与保护 |
(四)对排他性权利的限制 |
二.体育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间的权利冲突 |
三.小结 |
第四章 体育赞助合同中的侵权行为——隐性营销 |
一.体育赞助合同侵权行为认定及其负面影响 |
(一)体育赞助合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及分类 |
(二)体育赞助合同中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
(三)体育赞助合同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
(四)体育赞助合同侵权的负面影响 |
二.针对侵犯体育赞助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国外的法律规制现状 |
(二)国内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三.对体育赞助侵权行为的规范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运用宣传手段 |
(三)完善合同内容 |
(四)在实践中制约隐性营销 |
四.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本人公开发表文章 |
致谢 |
(7)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与统计调查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2.1 中国广告产业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1.2.2 设计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 |
1.2.3 设计中国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 |
1.3 研究的意义、目的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思路、方法及整体分析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产业统计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产业统计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产业统计概念 |
2.1.2 产业统计的类型与内容 |
2.1.3 产业统计分类标准的概念 |
2.1.4 产业统计调查的相关概念 |
2.2 产业统计的理论基础 |
2.2.1 社会经济统计理论 |
2.2.2 产业经济学理论 |
2.3 产业统计的制度基础 |
2.3.1 国家宏观统计制度 |
2.3.2 国内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
2.3.3 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
2.4 产业统计的研究综述 |
2.4.1 产业统计界定综述 |
2.4.2 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设计综述 |
2.4.3 产业统计调查研究综述 |
2.4.4 产业统计相关研究总结 |
3 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的历史与现实检视 |
3.1 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的历史演变 |
3.1.1 统计中对广告相关概念认识的历史演变 |
3.1.2 与广告产业统计相关的政策与制度的历史演变 |
3.1.3 中国广告产业统计范围、分类标准及统计调查方案的历史演变 |
3.2 中国广告产业现行统计制度研究 |
3.2.1 中国广告产业现行统计报表制度 |
3.2.2 中国广告产业现行统计调查方案 |
3.3 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的检视 |
3.3.1 影响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演变的因素 |
3.3.2 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制度的演变特征 |
4 广告产业现行统计制度的中外比较 |
4.1 ISIC REV.4及其配套标准中有关广告产业的统计分类 |
4.1.1 ISIC Rev.4及其配套标准对广告产业的定义及定位 |
4.1.2 ISIC Rev.4及其配套标准中广告产业的统计范围及统计分类 |
4.2 NAICS 2012及其配套标准中有关广告产业的统计分类 |
4.2.1 NAICS 2012及其配套标准对广告产业的定义及定位 |
4.2.2 NAICS 2012及其配套标准中广告产业的统计范围及统计分类 |
4.3 联合国与北美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 |
4.3.1 联合国SNA核算体系概述 |
4.3.2 北美国民经济统计的基本制度概述 |
4.3.3 北美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概述 |
4.4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及统计调查方案的中外比较 |
4.4.1 广告产业统计界定与统计范围的中外比较 |
4.4.2 广告产业统计范围与分类标准的中外比较 |
4.4.3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的中外比较 |
5 中国广告产业现行统计制度之问题 |
5.1 广告内涵之争议及广告产业现行统计口径混乱 |
5.1.1 广告内涵的争议 |
5.1.2 广告产业统计口径的混乱 |
5.1.3 广告产业统计界定的难点 |
5.2 广告产业主体发展特征及现行统计范围局限 |
5.2.1 广告媒体发展特征 |
5.2.2 广告公司发展特征 |
5.2.3 广告产业统计范围的局限 |
5.3 广告服务发展特征及现行统计分类体系的粗略 |
5.3.1 广告服务的类型及特征 |
5.3.2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体系的粗略 |
5.4 广告产业现行统计调查方案的缺陷 |
5.4.1 广告产业经济核算内容与方法的问题 |
5.4.2 广告产业多项统计指标的缺失 |
5.5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现实阻碍 |
5.5.1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主管单位的矛盾 |
5.5.2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主体的乱报问题 |
6 产业统计视角下广告概念的德尔菲研究 |
6.1 德尔菲法与研究过程概述 |
6.1.1 德尔菲法概述 |
6.1.2 德尔菲法应用于本研究的适切性 |
6.1.3 产业统计视角下广告概念的德尔菲研究过程 |
6.2 德尔菲三次专家问卷的结果 |
6.2.1 德尔菲第一次专家问卷的结果 |
6.2.2 德尔菲第二次专家问卷的结果 |
6.2.3 德尔菲第三次专家问卷的结果 |
6.3 产业统计视角下广告服务与广告产业界定 |
6.3.1 产业统计视角下广告服务概念界定 |
6.3.2 产业统计视角下广告产业概念界定 |
6.3.3 广告产业统计主体与统计范围的确定 |
7 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设计 |
7.1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设计的基础及框架 |
7.1.1 标准设计的政策依据:《广告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
7.1.2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设计的原则及目的 |
7.1.3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设计的框架 |
7.2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初步拟定 |
7.2.1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层级结构 |
7.2.2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各层级的内容拟定 |
7.3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的最终确定 |
7.3.1 基于专家调查法的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修正 |
7.3.2 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代码(2011)》 |
7.3.3 广告产业新旧统计分类标准的对比 |
8 基于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 |
8.1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方案设计的基础与具体内容 |
8.1.1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基础 |
8.1.2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案包含的内容 |
8.2 广告产业总产值与增加值核算 |
8.2.1 广告产业总产值核算方法 |
8.2.2 广告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
8.3 广告产业投入产出核算 |
8.3.1 广告产业投入产出内容 |
8.3.2 广告产业投入产出表的编制 |
8.4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方法 |
8.4.1 基于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广告产业统计调查范围确定 |
8.4.2 基于总产值、增加值与投入产出核算的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建构 |
8.4.3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方法 |
8.5 广告产业实际统计调查工作建议 |
8.5.1 促进广告产业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结合 |
8.5.2 促进税务、工商与统计单位工作的协作 |
8.5.3 制定法人单位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激励政策 |
9 研究总结与未来展望 |
9.1 研究总结 |
9.2 研究的缺陷及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附录1: 广东省广告产业统计报表 |
附录2: 中国2007年42部门投入产出流量表 |
附录3: 广告产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的三级指标释义 |
(8)共用公物使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简述 |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五、研究途径、研究方法与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共用公物使用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共用公物的概念 |
一、共用公物概念的起源 |
二、国外的共用公物概念 |
三、我国学者对共用公物概念的界定 |
四、本文的观点 |
五、共用公物的成立要素 |
六、本文将共用公物作为研究对象的理由 |
第二节 共用公物的类型与扩张 |
一、共用公物的类型 |
二、共用公物的扩张 |
第三节 共用公物所有权学说和公共信托理论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共用公物所有权学说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共信托理论 |
三、对共用公物所有权学说和公共信托理论的评论 |
四、我国共用公物使用的相关理论之探讨 |
第四节 共用公物使用的方式 |
一、共用公物使用方式的分类 |
二、共用公物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概要 |
第五节 共用公物使用的法律性质 |
一、共用公物自由使用的法律性质 |
二、共用公物特许使用和特许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
第六节 共用公物使用的原则、保护和界限 |
一、共用公物使用的原则 |
二、共用公物使用的保护 |
三、共用公物使用的界限 |
第二章 共用公物使用的现象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共用公物使用的立法考察 |
一、共用公物使用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
二、对《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评析 |
第二节 我国共用公物使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
一、共用公物使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二、在共用公物许可使用方面出现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共用公物使用的实例分析 |
一、对“吃喝公园”现象的思考 |
二、对共用公物商业冠名的思考 |
第三章 共用公物许可使用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界定共用公物 |
第二节 规制违法行政许可 |
第三节 确立行政许可标准 |
一、应明确行政许可标准的组成部分 |
二、遵循“尽可能具体”原则来规定行政许可标准 |
第四节 完善行政特许授予制度 |
一、通过辅助机制弥补传统招标、拍卖方式的不足 |
二、采用多种公平竞争方式 |
三、增加订立合同程序 |
四、增加登记程序 |
第五节 建立利益衡量机制 |
第六节 完善共用公物特许使用权流转制度 |
一、界定可流转的共用公物特许使用权的范围 |
二、明确具体流转方式 |
三、区别对待不同特许使用权的流转并予以规则化 |
第四章 共用公物自由使用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共用公物的管理体制 |
一、合理配置共用公物管理权力 |
二、确立共用公物管理权和警察权的行使规则 |
三、强化对共用公物的财政预算监督与审计监督 |
四、健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 |
五、加强对共用公物使用价格和质量的监管 |
六、提高共用公物设置和提供公用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度 |
第二节 加强对共用公物使用人的权利救济 |
一、建立共用公物管理权和警察权的损害赔偿机制 |
二、建立共用公物致害国家赔偿制度 |
三、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论体育赞助合同之非赠与性(论文提纲范文)
1 体育赞助合同之赠与说 |
2 体育赞助合同赠与说之商榷 |
2.1 体育赞助的基本内涵 |
2.2 体育赞助合同具有双务性 |
2.3 体育赞助合同具有有偿性 |
2.4 体育赞助合同不具有任意撤销性 |
3 结语 |
(10)论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限度——基于公物特许使用理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现实考察 |
(一)立法考察 |
(二)立法之外的现实问题 |
1.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程序不统一,不明确 |
2.公共设施有偿冠名权的拍卖主体不明晰,冠名费的归属和用途不清 |
三、公物特许使用理论 |
四、公共设施冠名的限度 |
(一)对于是否实施有偿冠名,根据地区财政情况、历史文化和民意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决定 |
(二)对于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数量应保持适度,以防止出现过度商业化的倾向 |
(三)对于可有偿冠名的公共设施的种类和程序,应区别对待 |
1.可进行有偿冠名的公众用公物的种类 |
2.公众用公物有偿冠名的程序 |
四、有偿使用冠名权的基本要求(论文参考文献)
- [1]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场馆赛后利用研究[D]. 关已群.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2]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郭健宁. 山东大学, 2020(12)
- [3]地方债限额背景下“四好农村路”建设融资问题研究[D]. 赵国斌.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4]体育产业大发展背景下中美体育场馆冠名权开发的比较研究[D]. 汪靖淞.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5]美国慈善冠名捐赠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启示[J]. 李喜燕. 法商研究, 2018(03)
- [6]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状. 苏州大学, 2018(05)
- [7]中国广告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与统计调查方案研究[D]. 简予繁. 武汉大学, 2017(06)
- [8]共用公物使用研究[D]. 汪秋慧. 苏州大学, 2016(06)
- [9]论体育赞助合同之非赠与性[J]. 赵毅,李状.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16(01)
- [10]论公共设施有偿冠名的限度——基于公物特许使用理论的分析[J]. 汪秋慧. 经济研究导刊, 2014(09)